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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指令相关的论坛

  • 【求助】请问去哪下载欧洲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关于禁用壬基酚?

    欧洲理事会第76/769/EEC 号指令对APEO的使用提出了限制。该法案有关于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限定已于2005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在皮革和毛皮浸水、脱脂和加脂剂中有时用到了含有APEO(烷基酚聚氧乙烯醚)这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分的助剂,现在开始已经被欧盟禁用。请问去哪下载欧洲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3号《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3号《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2009年3号 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2009年6月30日,欧委会发布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该指令的第二条的第一款(Article 2(1))关于玩具的定义和附录Ⅱ的第三部分(Part 3 of Annex Ⅱ)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20日正式实施,其他部分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此,质检总局提醒拟对欧盟出口玩具的企业、贸易商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高度关注此项新指令,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 【转帖】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1.前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和2002/96/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 电池指令 2.1 电池分类 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下。包括: 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 dry 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ies); 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 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 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二类为工业用和机动车用电池,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上。 工业用电池如铅酸电池,就占工业用电池总量的96%; 机动车用电池,主要是用于机动车的启动、照明及点火。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池主要为第一类轻便式电池,这些电池或固定焊接安装在电子电气产品印制电路板上,或作为附件随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由用户安装到产品电池盒或产品遥控器电池盒中。 2.2 电池的危害 电池的危害主要体现为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2000/532/EC),废弃铅酸电池、汞电池、镍镉电池列为有毒有害废弃物(Hazardous Waste)。 2.3 电池指令及其演化 1991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第91/157/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Containing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即关于含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1998年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第98/101/EC号指令是根据技术进步条款而对91/157/EEC指令的修订延伸,(Commission Directive 98/101/EC of 22December 1998 adapting to technical progress 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on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containing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

  • 【资料】EUP-欧委会指令减低电器关机待机模式耗能

    今年7月8日,欧委会公布第2005/32/EC号环保设计指令的实施规例议案,旨在减低所有家庭及办公室电气和电子设备在关机和待机状态下的能耗。规例议案涵括即插即用的家庭和办公室设备,特点包括:(1)在市场销售并供最终用户使用;(2)属于规例议案附件1所列的耗能产品;(3)需要从总电源取电才可操作;以及(4)名义电压为250伏特或以下。规例议案附件1列出所涵盖的耗能产品,包括主要供在室内使用的洗衣机、电烤箱、微波炉、电动厨具、影音设备、乐器、玩具、消闲和运动设备、电动火车或赛车组合、手提电子游戏机以及资讯科技设备;而固定装置或系统(如「分体式」空调设备)、工业设备,以及电器的零部件除外。规例议案附件2阐述与电器待机和关机模式的能耗有关的环保设计规定,并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的最大耗能限值:在第一阶段,于规例议案生效1年后推出市场的产品,其关机模式或待机/重新启动模式必须符合1瓦的最高耗能规定,具有显示功能的待机或重新启动模式则必须符合2瓦的最高耗能规定。在第二阶段,即在规例议案生效4年后,产品的关机模式或待机/重新启动模式必须符合0.5瓦的最高耗能规定,具有显示功能的待机或重新启动模式则必须符合1瓦的最高耗能规定。据欧委会表示,研究显示规例议案提出的最大耗能限值符合成本效益,并可采用现有先进技术达到要求。规例议案亦载有一项关于产品合格评估的条款,有关评估须按照环保指令(2005/32/EC)第8(2)条所述的设计控制系统或指令附件5所述的管理系统进行。由于规例议案是环保设计指令的实施办法,相信会比平常较快通过欧盟立法程序。议案将提交欧洲议会审议,料于今年稍后获得采纳。

  • 指令与标准的关系

    我们知道,ROHS指令号是2002/95/EC,修订后是2011/65/EU,对应的检测标准是IEC62321;因对玩具不是很熟悉,就有点疑惑,欧盟的玩具指令88/378/EEC新指令是2009/48/EC,和EN71是什么关系呢?美国的玩具标准和ASTM F963又有哪些关系呢?是不是可以理解成2011/65/EU和IEC62321的关系,一个是法规指令,一个是对应的检测标准

  • 【转帖】EuP指令修订——耗能产品(EuP)变身为能源相关产品(ErP)

    2009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写指令:《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2009/125/EC)。 2009/125/EC对现行EuP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在其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行的EuP指令。2009/125/EC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2005/32/EC中的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但2005/32/EC中一些主要内容,例如实施措施的确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设立方法、合格评定程序、工作计划及咨询论坛的设立等,都没有较大的变化。 [B]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这包括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产品范围的扩大将导致对新优先产品类别的定义以及新预备性研究的实施。[/B]这将提高更广范围产品的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促进能源供应安全以及达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然而,本指令的修订并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 原生态设计指令(2005/32/EC)规定了用能产品(从现在起为能源相关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生态设计要求。对于这些产品,指令引入了强制性的最低要求,相当于该产品在生命周期最少成本的表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欧委会将需要组建额外的工作小组,研究可行的设计要求,并提出实施措施草案给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以及议会进行最后审议和批准能源相关产品的实施措施。之后,这一过程将与原耗能产品相同:生态设计要求将在实施措施中确定,并且一旦公布便可适用。 欧洲议会委员指出,欧委会将不迟于2012年审议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包括:识别和涵盖重要环境参数的方法(如资源利用效率,考虑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实施措施的阀值; 市场监督机制; 任何相关的自律激励机制。 审议后,欧委会将会评估将指令的范围扩展到非能源相关产品的适合性。 具体2009/125/EC的内容可参考OJ官网“[URL=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9:285:SOM:EN:HTML]2009/125/EC[/URL]”。

  • 【转帖】欧盟发布EuP指令的改写指令草案

    [size=4]2009年9月11日,欧盟发布了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草案,该草案为欧盟EuP指令的改写指令。草案指令对原EuP指令的多处进行了澄清和改写。如:将EuP指令中“耗能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扩大到了所有的“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 “再利用(Recovery)”及“废弃物(Waste)”的参考依据由EuP指令依据的指令75/442/EEC变为指令2006/12/EC; 进口商的责任由EuP指令的“持有符合性声明和技术资料”变为需要“持有和编写有效的E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 条款5中也添入了对EC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此外对于符合性评估等多处内容均有相应的修改。 相关的改写指令的草案文本可登陆[URL=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03/st03663.en09.pdf]欧盟官网[/URL]进行下载。各相关企业应密切注意该草案的进程.[/size]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 【转帖】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RoHS和WEEE指令当前主要涉及到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子行业中的SMT和PCB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CAD,PCB材料,覆铜板、PCB生产工艺,设备,SMT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在本行业中了解RoHS和WEEE 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RoHS和WEEE指令,这将会严重地限制和影响我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医疗等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其经济损失将是以十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为此,我国至上而下在信息和电子行业展开了全国性的应对工作。下面主要对RoHS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RoHS指令 RoHS指令为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在此,顺便提及一下WEEE指令,WEEE指令是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 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物》(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指令的简称。这两个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RoHS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的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 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号决议(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Dieter Drohmann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好消息。 二、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RoHS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RoHS指令的2002/95/EC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0.35%(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0.4%(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2010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 在RoHS指令的2005/717/EC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在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RoHS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

  • 比欧盟双绿指令还要严格的——EuP指令

    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制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EuP指令),它作为集成产品策略(IPP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潜在可能性,涉及其各个阶段相关人员,对各种产品确定责任和提供开放式工具)框架的一部分,考虑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对资源能量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该指令还同时对理事会92/42/EEC(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热水锅炉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6/57/EC(关于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及其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进行了修订。自公布起20日(8月11日),2005/32/EC(EuP指令)正式生效,并规定会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796]2005/32/EC[/url]

  • 【讨论】以下是各位对电池指令讨论的内容的对白整理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以上这句话出自2002/95/EC指令,即ROHS指令.意即电池指令的地位要高于ROHS指令.如果电子产品中用到电池,那么铅、镉、汞的限值要求以电池指令为准。新的指令主要是汞不超过5PPM,镉不超过20PPM,铅可以超标,但必须标示。另外就是强调了回收及处置。电池指令中讲到,如果镍-镉充电电池中的镉超标,在电池上做出相应的标识即可.电池本身指的是什么??包不包括电池的外皮??例如:蓝色塑料皮电池的测试实际上成了空白.有许多测试机构认为是进行整体测试,这样是不对的.在电池指令里,注意到Hg的限值不能超过0.0005%,另外就是纽扣电池为每片不超过2%.从中可以看出,纽扣电池是不需要拆分就进行测试,即整体测试 其余的电池应该和ROHS测试一样进行拆分测试.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电池只需要测试三项,即铅、镉、汞。镉的含量在新电池指令里(2006/66/EC)不可以超过0.002%,因此不作讨论.铅可以超标,但是不是如你所说的其外皮也可以超标呢?铅在电池里主要是产生电能的原料,最突出的是铅酸电池,因此电芯里的铅是可以超标的,但如铅蓄电池其外壳甚至接线柱上由于受电芯之铅的浸透,也会有很高的铅含量,也不可避免的超标.但你所指的外皮应该是一般便携电池的外皮,其属于电池的一部分,可以执行电池指令,但最好不要超标,也最好在1000PPM以内.电池指令只有三项,很多客户要测试六项,也是可以的,其余三项按ROHS判断就可以.我问了SGS啊,电池是整体测试,在电池指令出来时还不知道如何拆分呢!电池要不要拆分进行测试,确实有不同意见.如果是整体测试,那么有什么意义?大点的比如蓄电池之类该怎么处理?怎么取样?难道是一整个丢下去加热消解吗?在几个测试机构做电池指令都说是用酸消解电池再测试,这是指的样品前处理吗?这种处理有没有标准的做法?希望各位DX不吝赐教。我也想知道,不过SGS的人说是要整体消解测试,比较危险请高手指点2006/66/EC电池指令中对铅的限制是多少?干电池在拆分时是按整体测试还是像测ROHS一样拆分成均质单元测试? 困惑中......为什么我们的供应商提供的电池的ROHS测试报告(BV测试)是按整体进行测试的?曾经咨询过SGS,答复是电池无需符合ROHS,只需符合2006/66/EC电池指令即可.电池指令中规定上述重金属的含量,那么前处理是怎么操作的呢?应该不是整颗电池融掉吧?有点不现实,再者,材料不同。具体怎么来计算呢?有大虾赐教。国标GB/T20115:2006是这方面的测试标准,手头上没有,望发一下。谢谢你得先熟悉你的电池构造,到底属于哪类电池?然后分析哪个部位的铅含量较大,选适当重量进行测试,然后推算出总的含量!根据2006/66/EC,电池中的汞不能超过5PPM,如果超过5PPM,就要在标签上标识,说你产品中含有汞。新版电池指令中,对铅含量没有做数值上的限制要求,只是要求生产单位标明铅元素的含量即可。电池进行电池指令的检测是对电池整体检测,不用像RoHS一样拆分到均匀材质的。个人的一点愚见,如果有不当的地方,恳请论坛里的高手指教~2006/66/EC指论中没有对铅的限制,只是要求超过0.004%的要在标签上反映出来。测试是指一个整体的测试,不用分成均质材料,另外一点SGS也没有错。建议你好好看看2006/66/EC这个标准吧,我在论坛里发过,中英文都有谢谢各位的积极回复,不过想不通的是如何进行整体测试呢?如何取样?一个5号的干电池也有那么大呢今天又咨询过SGS,她们的回复是要拆分成均质单元进行测试,然后出一个整体的测试报告.我认为这样会更合理一些.至于铅,我也读过指令,确实没有对铅提出限制,只是说超过40PPM要标志出来.但我们现在有很多客户又要求我们符合ROHS,我们自己检测供应商提供的干电池,把它拆分成均一单质进行测试,发现其中有一个金属片铅超出3000PPM,真不知道如何判定金属则用王水溶解.而电池内即有塑胶类又有金属类,如何进行整体测试呢?现在电池进行整体测试,其实还是要拆分成均质单元.若一个5号的电池拆分成7种塑胶材质,5种金属材质,那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前处理,测试结果如何计算呢?首先,要搞清楚电池指令范围,即靠化学反应产生能量的电池,因此,太阳能电池是不被包含的 其次,根据电池指令对电池的定义,应该是指产生能量的那部分才叫电池,即所谓的电池芯,而不能产生能量的那些部分如5号电池的外套就不能算电池.纽扣电池之所以不进行拆分,是因为其金属外壳本身作为电池的极片,5号柱状电池需要拆除其外套以及密封圈,才作整体测试.1.为不偏离2000/53/EC指令,成员国应在市场上禁止下列电池销售:(a) 所有含汞质量百分数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论其是否已固定到设备上。(b)含镉质量百分数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安装到设备上的。 3.凡是含汞超过0.0005%、镉超过0.002%或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均也应贴上相关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或Pb等。描述重金属含量的标志应印刷在附件Ⅱ所示标志的下方并至少覆盖该标志的四分之一面积。

  • 【转帖】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RoHS和WEEE指令当前主要涉及到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子行业中的SMT和PCB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CAD,PCB材料,覆铜板、PCB生产工艺,设备,SMT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在本行业中了解RoHS和WEEE 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RoHS和WEEE指令,这将会严重地限制和影响我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医疗等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其经济损失将是以十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为此,我国至上而下在信息和电子行业展开了全国性的应对工作。下面主要对RoHS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RoHS指令 RoHS指令为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在此,顺便提及一下WEEE指令,WEEE指令是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 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物》(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指令的简称。这两个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RoHS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的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 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号决议(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Dieter Drohmann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好消息。 二、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RoHS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RoHS指令的2002/95/EC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0.35%(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0.4%(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2010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 在RoHS指令的2005/717/EC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在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RoHS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em05]

  • 【原创】EuP指令

    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的框架指令,欧盟于2005年7月公布,范围几乎包涵除运输工具以外的所有耗能产品,截至目前已有9种耗能产品的实施措施生效。PONY谱尼测试EuP专家提示,如果企业产品为计算机、电视、洗衣机、电源供应器、冷藏设备、TFT LCD等耗能产品,则需符合EuP指令要求。PONY谱尼测试EUP专家组成员均具备丰富EuP指令服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多项产品EuP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Eco-Profile 盘查辅导2. 耗能检测3. CE符合性宣告4. WEEE符合性宣告有关EUP更多详细信息,可点击浏览http://www.ponytest.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968,如果您有任何检测及认证需求,欢迎拨打PONY谱尼测试EuP专线:010-82618116-804,021-64851999-686,0755-26050909-877,或发邮件至csn@ponytest.com,将有专业人员为您提供全面服务。

  • 【分享】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EuP指令(2005/32/EC)的改写指令(2009/125/EC)

    2009年10月3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写指令:《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2009/125/EC)。2009/125/EC对现行EuP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在其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行的EuP指令。2009/125/EC将2005/32/EC中的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但实施措施的确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设立方法、合格评定程序等,修改不大。[~179756~]

  • 【资料】【分享】最新电池指令

    新的电池指令已经颁布,基于欧盟第98号通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0006]电池指令[/url]

  • 【分享】欧盟通过新玩具安全指令

    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全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取代已有20年历史的旧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玩具业须大幅改变多年来的做法以遵行新指令的规定。这项新指令涉及多类敏感产品,加上2007年欧盟大规模回收危险玩具,因此当局尽快完成立法程序,新指令预计将于2009年6月在《官方公报》刊登。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新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增加制造商及进口商销售玩具的责任,以及提升成员国执法当局的市场监察力度。新指令对原有指令作出大幅修改,包括引入全新的严厉规定,以及详细厘清第88/378/EEC号指令中的条文。当中较重大的修订要点如下:释义新指令对「玩具」订下更清晰的定义,明确指出是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指令第二条及附件1分别扩大及澄清不列作玩具的产品清单。产品清单进一步详细说明未有纳入指令内的现有产品类别,其中包括若干类收藏品,但其包装必须展示可辨认及清楚的标记,说明收藏品只适合14岁或以上人士。新指令亦规定,节庆装饰不被视为玩具。(旧有第88/378/EEC号指令规定,只有圣诞装饰不属于玩具)。其他不视为玩具的新产品类别包括浮水充气椅及游泳辅助用具等儿童习泳设备、适合体重不逾20公斤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新指令进一步详细界定「投放市场」的定义,意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另外,指令亦详述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除此之外,新指令亦对水上玩具、功能性玩具、活动玩具、化学玩具及嗅觉纸板游戏作出定义。全新及更严厉安全规定于欧盟市场销售的玩具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基本安全规定,包括生产商必须考虑使用者以及其监管人(如适用的话)的能力(特别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再者,新指令的附件2亦详述「特别安全规定」细节,包括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及电特性。安全规定亦已因应技术进步等因素作出更新,确保使用者获得高度保护。以玩具产品的电特性为例,在原有指令(88/378/EEC)下,玩具产品所用电压不可超过24伏特,但新指令已放宽此限制。不过,新指令则针对因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安全规定订明,玩具不得含有有害化学物质,以免儿童受到伤害,特别是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新指令规定,玩具内的化学物质必须遵守欧盟第1907/2006号规例,即《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REACH)。指令亦降低多类物质的使用上限,例如铅、砷及有机锡。此外,指令亦详细说明规管玩具发出噪音的基本安全规定以及藏于食品内玩具的特别规定。新指令亦详细列明制造商应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责任。警告新指令亦补充及加强现时的玩具警告规定,并于附件5中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玩具警告必须明显易见,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体重以及需于成人陪同下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及味觉游戏,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等警告。玩具上的警告必须清楚、容易阅读以及让消费者明白。若因玩具的体积过大难以加上包装,则警告必须贴于玩具之上。由于警告内容(例如:使用者年龄限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因此警告必须于玩具出售前向消费者清楚显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根据现行的产品销售相关法例,经济经营者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新指令。新指令表明,不但制造商须承担一些工作(例如制造商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的最佳人选),授权代表、进口商及批发商亦有其责任。新指令希望厘清各经济经营者的责任,确保在各个供应链层面的业者遵行规定,以及增加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例如,进口商只能够于欧盟市场内销售合规格玩具以及确保制造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亦应确保玩具附有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所用语文应为使用者容易明白。市场监察及保护措施新指令进一步加强玩具产品的市场监察规定,增加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权力,并引进相关程序,以支持现有的保护措施以及通知涉及玩具安全措施的相关人士。欧盟成员国须于《官方公布》刊登新指令后18个月内,即2011年1月前实施新规定。不过,当局亦设立过渡期让玩具制造商以及进口商适应新指令。因此,商家仍可于新指令生效两年后销售符合现有指令(88/378/EEC)的玩具产品。此外,当局为新化学品规定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定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新指令已于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见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7952]2009/48/EC[/url]

  • 【资料】欧盟就电池指令作出澄清

    欧洲委员会提出议案,修订电池指令(第2006/66/EU号指令),有关内容将令香港电池及电器出口商受惠。修订议案作出重要澄清,确保于电池指令生效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即使未能符合新的标签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新指令生效后也毋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欧委会提出修订议案,目的是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条文,以免被误解,认为于指令生效前合法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如无适当标签,于指令生效后必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欧委会指出,若要撤回现时在市场销售的电池或重贴标签,将对贸易商和成员国构成重大的经济影响,而且也会对环境不利。欧委会表示,电池指令的原意并非针对于2008年9月26日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因此提出修订议案,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并无追溯效力。有关议案英文内容载于以下网址:[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08:0211:FIN:EN:PDF[/url]

  • [经验][分享] [推荐] 欧盟又出EuP环保指令

    EuP指令是欧盟继WEEE和RoHS两大绿色指令后,又一项欧盟提出的关于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的指令提案。全称为“欧洲议会理事会关于建立指定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要求及修改欧洲理事会92/42/EEC号指令”。其目的是通过强化环境化设计改善产品的环保性能,提高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该指令的精神可以简要归纳为:“欧盟地区的耗能产品必须符合生态化设计规范,符合规范的产品可加贴CE标志,并可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EuP指令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由于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还没有具体的环境化设计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将根据该指令于2007年8月前制定对关联产品的具体要求。其所规范的产品范围非常广,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需要消耗能源才能发挥其性能的产品。由此可见,EuP指令涵盖层面及其对我国产业影响非常显著。因此,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及时有效的研究应对措施,尽可能将EuP指令对出口产品的影响降到最小。 欧盟EuP指令的核心在于为产品的环境化设计建立框架,而环境化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成本和环境影响最小化,提高资源生产率——以尽可能少的材料和公用事业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减少污染和浪费。而促使企业考虑环境化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公布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两个指令都将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有些生产商或供应商有能力吸收这些成本,但是他们也不得不将产品的价格提高1-5%。而环境化设计能够减少成本和增加收益。 EuP将要求产品的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必须将下列理念贯彻始终:应当将产品的环境化设计放在整个供应链中加以考虑;选择更加环保的原材料和机械设计;减少产品设计的环境影响;要实现环境化设计的目标,还需要通过以下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生产率;尽量减少原材料和公用设施(如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使用;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推动再利用和再循环;尽可能增大产品的功能性并延长其产品使用寿命;实现零污染和零浪费;尽可能实现组件和配件的在利用以及原材料的再循环。 虽然该指令的出台对制造商并不产生约束力,但是给欧盟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为在现行出台的框架条款下,欧盟委员会可以随时出台针对某一产品的实施措施,与指令相比所需要的时间将大大缩短,因此EuP指令是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但从中我们也看到了未来产品发展的趋势将是全面环保型发展方向,相关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开发和人才储备,这样才能真正破解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全面环保。

  • 【资料】应对EUP指令:查缺补漏从"头"做起

    2007-8-16    就在欧盟的WEEE和RoHS指令还在令众多中国企业头痛不已时,一项更加严格、涉及面更广的指令———《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EUP指令)又摆到了中国出口企业面前。“欧盟EuP指令生效后,对我国相关产业未来产生的冲击将比WEEE和RoHS指令更为严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EuP指令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且涉及到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的一整条产业链。  KEMA认证中心的工程师赵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EuP指令从根本上要求实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产品设计端即发生概念变更;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将必须从设计源头对产品设计理念进行更新,全面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对能源、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程度,未来的产品要更加追求低资源消耗、低能源消耗的目标。  据记者了解,由于该指令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且该指令的出台不对技术细节作出规定,在执行时具有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此EUP指令将影响全球所有大规模电子产品制造商和多数小型制造商。对不少中国企业而言,该指令无疑是一个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覆盖面更为广泛其实,对EuP产品制定生态设计要求已在欧盟内部酝酿多年。近年来,电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渐渐受到重视,各国纷纷制定产品环境绩效改善目标和标准,这种趋势正是欧盟目前规范电器环境化设计指令的基础。早在2001年,欧盟就公布了电气电子设备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EE)和终端用电设备最低能源效率要求框架指令(EER)两个文件草案。其中,EEE指令由欧洲委员会企业局提出,EER指令由运输和环境局提出,虽然提出指令草案的两个部门管理范围不同,但上述两个指令都针对同一类产品,内容不免存在重复和交叉,不符合欧洲的综合环境政策(IPP)。EuP指令以EEE指令和EER指令为基础,将两个指令合二为一,改变了欧盟环境保护政策,从原来单一和孤立的管理目标做法,转向全面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负面环境影响。2003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了Eup指令提案,后经反复讨论,直到2005年7月该指令提案才正式通过,并要求各成员国于2007年8月11日前将指令转化为各国法规步入执行阶段。  尽管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但其可操作性更强、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根据欧盟EuP指令条文内容所示,EuP产品原则上包括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不包括运输工具),以及用于装入耗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当然也包括WEEE指令所列出的10类产品。产品消耗的能源包括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待指令生效后,欧盟委员会将对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做出环境化设计的实施方法。  EuP指令要求产品的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必须将下列理念贯彻始终:将产品的环境化设计放在整个供应链中加以考虑;选择更加环保的原材料和机械设计;减少产品设计的环境影响。要实现环境化设计的目标,还需要通过以下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生产率:尽量减少原材料和公用设施(如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使用;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推动再利用和再循环;尽可能增大产品的功能性并延长其产品使用寿命;实现零污染和零浪费;尽可能实现组件和配件的再利用以及原材料的再循环。  设计企业将惨遭洗牌EuP指令对于每一个细节,企业在技术能耗等方面都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测试,并在必须提供的技术报告中给予详细说明。这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在产品设计阶段,公司整合环境因素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如公司内部机构的适应成本、必要环境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成本以及有关设计方案的实施成本。制作和维护整合文件也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以及获得有关认证的费用等。正如RoHS指令一样,EuP指令不仅带来了具体的原材料成本压力,而且也带来了巨大的供应链管理成本。而作为覆盖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EuP指令来说,其供应链的管理显然被再度拉伸,不仅包括上游还包括生产、销售、回收细节。  另外,RoHS指令和WEEE指令增加的只是国内涉及企业的一些硬件投资,比如增加采购成本(因为无有害物质的材料成本较高),而EuP指令要求企业从设计源头综合考量产品对环境的冲击。  预计经历了EuP指令的冲击之后,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被迫走向OEM之路,在产品设计独创领域的中国企业将面临洗牌。  赵刚告诉记者,EuP指令将对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首先,企业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用于各环境因素的收集、整合;其次,企业根据环境因素的要求,采购环保材料,改进产品设计方案,进行产品生态化设计开发,生态化设计的理念是产品设计的一次新的“革命”,对原有产品设计理念冲击极大;再次,EuP指令属于新方法指令,在指令范围内的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才允许在欧盟市场流通。因此对纳入指令范围的产品需要在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CE认证,认可合格加贴CE标志以后才可以投放于欧盟市场。  打起精神查缺补漏由于EuP指令还只是个框架而应对它又将增加成本,现在国内相关企业对EuP指令的态度有些消极。“EuP指令目前还停留在框架指导性质的指令上,并没有任何实施细则,目前国内企业并不知道如何应对EuP指令,这可能就是造成国内相关企业对EuP指令的茫然和轻视的原因。”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但没有指令和实施细则不等于企业就可以不重视,这个指令必定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进入到正式实施的层面,也必定给相关企业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国内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这个指令,做出技术研发、储备,随时准备迎接这个指令的变化,而不是对其忽略不计。”  赵刚告诉记者,当前相关耗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密切关注相关EuP产品的研究进展,同时参考欧洲的ECODesign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研发阶段的更新,当然在具体的标准要求出台之前(除了已有能效要求的冰箱、热水锅炉以及荧光灯镇流器)企业尚无法确定具体的标准要求,只能是尽量减低当前产品的能源需求。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欧盟各国EuP指令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自身产品缺陷进行“查缺补漏”;企业既要加大对科技和人才的投入,有针对性地研究国外市场的各种要求,提高企业抗击技术壁垒的能力;又要提高自身产品质量,特别是环保性能,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把好原材料关、生产安全关和出口检测关,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要求。  目前,国外企业有些做法值得本地企业参考,比如,变产品设计意识为DfE,即为环境进行产品设计,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增加一些附加的考量因素;其次,在产品设计中加入LCA概念(即产品生命周期),从产品设计开始起考量一件产品在其终了周期内可能会添加的环境负荷。同时,参考一些能效标准,比如能源之星(EnergyStar)、TCO的要求,等等。  目前,中国企业达到EuP指令的要求有一定难度,但如果达不到则将面临更大困难。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EuP指令的很多细则目前没有定下来,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机会。企业目前要加强研究,同时积极开发符合环保趋势的产品,从设计、研发环节就开始着手,以便更好地规避贸易壁垒的风险。

  • 【转帖】RoHS指令的最新修订

    为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防止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污染,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3日颁发了决议 2002/95/EC,即《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2005年8月18日,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限量值。其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从而解决了原有2002/95/EC中的争议问题。 此后,欧盟又多次以决议(Decision)的形式对RoHS指令进行补充和修订,主要是针对指令的豁免条款的进行补充说明。从2003年2月起到2008年5月,欧盟共发布了6批RoHS豁免清单。其中,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10月13日欧盟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豁免了十溴二苯醚及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然而2008年4月,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发布公告,裁定2005/717/EC号决议的豁免项目存在程序上的疏忽,其认为能找到十溴二苯醚的替代品,因此废除委员会决议2005/717/EC中对聚合物中十溴二苯醚的豁免。目前,对于聚合物中十溴二苯醚的限用或豁免,国际各界仍有较大分歧。 此外,欧盟2008年3月11日发布了2008 / 35 /EC指令,令欧委会有权对附件做出若干必要修订,以配合科技发展。根据RoHS指令的第5(1)(c)条,委员会必须至少每隔4年对附件所列的每项豁免物质进行检讨,假若有关受限制物质可以不用或有其它替代物,欧委会可考虑将之从现行的豁免物质中剔除。由于RoHS指令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因此,欧盟将会在2010年或之前前对豁免物质进行检讨以确定其是否豁免。 相信欧盟将会对RoHS指令进行持续的修订以满足科技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出口企业既要跟踪关注RoHS指令豁免的修订,及时消化和利用欧盟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和豁免期限,同时各相关企业也要学会从中预测欧盟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积极寻找有害物质的替代品应对指令。

  • 【讨论】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瑞典化学品提出新要求

    笔者了解到,欧盟新的玩具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开始生效。作为负责化学品要求的新的权威机构的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l)近日称,第2009/48/EC号指令的生效意味着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将对此做出一系列的调整。Keml称,玩具在设计方面不得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这是对玩具的最基本要求,而旨在更好保护儿童安全的新的玩具指令则对化学品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据悉,指令中关于新的化学品要求将最早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之前,瑞典消费者机构为瑞典玩具指令的主管机关。法规生效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将成为立法化学品要求的新的主管机构。而瑞典消费者机构与国家电气安全委员会也将共同合作,以更好保证玩具的安全。

  • 【分享】EuP指令的含义.

    引言:本版为REACH/EUP 浏览了下,介绍REACH方面的知识,讨论较多,而EUP没有看见.于是找到了点.献给该版.[color=#DC143C][size=4][font=黑体][center]EuP指令[/center][/font][/size][/color][color=#00008B]EuP的正式名称为“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Directive on Eco-Design of Energy-using Products)”,是有关环保设计的欧洲指令。该指令的适用对象是除运输设备外的耗能产品中(1)在EU境内的年销量达到20万台以上、(2)对环境有影响、(3)不需要承担很大成本负担就可以改善环境负荷的产品。涉及从家电、路灯、锅炉等成品到电源、发动机等零部件等非常广泛的产品。虽然RoHS及REACH等指令在获得通过的2005年前后曾一度成为焦点,但或许因为离开始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其关注程度在逐渐减弱。但是如果不符合EuP指令,就不能取得CE标志,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和流通就会受阻。 [/color]

  • WEEE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2003年)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公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考虑到按照欧洲共同体公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欧盟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的是:重点要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是根据预防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原则制定的。这些原则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优先在资源方面补救环境破坏。制造污染者要赔偿。   (2)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第五个环境实施项目)的政策和实施的共同体项目表明,可持续发展的完成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且要求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防治污染。鉴于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该项目要求将目标领域之一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加以规范。   (3)1996年7月30日欧洲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在关于考察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指出,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要以其材料和能量的再利用为目的,加以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其关于废弃物管理的共同体措施的决议中指出,需要为减少废弃物处置数量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进行的废弃物再利用,特别是要提高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恢复的能力。理事会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与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相关联,但是,在科技进步和废弃物生命周期分析技术进一步发展之前,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应该优先考虑在当时所得到的最佳环境的科学措施。理事会同时也恳请欧委会尽快采取适当的跟踪措施,包括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内的优先废弃物流计划项目作出的回应。   (5)欧洲议会在1996年11月14日的解决方案中,要求欧委会为指令提供大量有关优先废弃物流的提案,其中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并且要求这些提案的原则落实在生产者的责任上。欧洲议会,在同样的解决方案中,要求理事会和欧委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理事会指令75/442/EEC规定,在为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特殊规定或者特殊类别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中指出,对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规定应该由专门独立的指令加以控制。   (7)在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增长很快。在废弃物管理和废弃电子设备的再循环还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的阶段之前,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部件是主要关注内容。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目标不可能由各成员国单独实施。特别是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生产者责任原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负担不一致。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不同的国家政策会削弱再循环利用政策的效果,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在共同体这一级别上应当制定重要的标准规范。   (9)本指令的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电子商务途径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同一标准并且采用同一方法实施,这样可避免本指令对以其他渠道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规定失效,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关于保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接触的所有行为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要求,以及特殊的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法规,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关于电池和含有特定危险物蓄电器的理事会指令91/157/EEC

  • 【求助】求助:关于几个不同的指令

    各位前辈:大家好!本人是一家做PE袋的厂,我负责环保方面.现因有客户要求包装材料要同时达到以下4个环保指令:ROHS,(大家都知道是6种物质) 91/338/EEC,(镉) 94-62-EC,(铅镉汞铬),现已有最新版本为:2004/12/EC 美国CONEG,(铅镉汞铬).其实ROHS已经包括了铅镉汞铬,可客户的品管说各个指令要求的测试方法不同,一定要我提供4种报告,请问各位前辈:1.上述4个指令文本中有没有明文规定测试方法?2.上述4个指令在哪可以下载到中文版?3.如果指令中并没有强制规定测试方法,我可以只做ROHS 6项而宣称符合4个指令吗?以上诚请各位前辈指教一下.多谢了.如果方便的话,可直接联系我:公司电话:0769-87885599,邮箱:478313014@QQ.COM.不胜感激!!!!!!!!!!!

  • 【原创】关于电池指令以及ROHS指令对电池要求的说明

    之前曾经看到帖子有说电池如何界定符合电池指令还是RoHS指令的讨论,文中有提到电池指令似乎只适用于电池内部(不包含电池包如外壳)的判断!经与电池委员会(欧盟)邮件确认,以下解释属目前官方的答案(另因保密相关关系,没有办法将邮件内容粘帖出来,见谅):电池,其定义不仅仅只电池内部,如阴阳极材料,电极等,还包括电池及其附属包装,如AA电池最外层的塑包!一般来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更换或者回收的时候,电池可以做为整体部分全部取出的,均视作适用于电池指令,需要遵从对汞以及镉的限用!对于在当前指令允许使用汞以及镉的场合,需要按照指令要求进行相关化学元素的标记!另外应用铅的汽车蓄电池部分,暂作无期限截止的豁免!注:旧电池指令,1991/157/eec新电池指令,2006/66/ec,2006.09.26生效,2008.09.26开始全面取代旧有电池指令!在2008.09.26之前上市并可满足旧有电池指令的电池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定义同当初RoHS指令的生效)

  • 【讨论】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瑞典化学品提出新要求

    笔者了解到,欧盟新的玩具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开始生效。作为负责化学品要求的新的权威机构的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l)近日称,第2009/48/EC号指令的生效意味着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将对此做出一系列的调整。Keml称,玩具在设计方面不得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这是对玩具的最基本要求,而旨在更好保护儿童安全的新的玩具指令则对化学品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据悉,指令中关于新的化学品要求将最早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之前,瑞典消费者机构为瑞典玩具指令的主管机关。法规生效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将成为立法化学品要求的新的主管机构。而瑞典消费者机构与国家电气安全委员会也将共同合作,以更好保证玩具的安全。那么,瑞典的此项举措对我国的玩具出口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带着这个问题,专家不仅细致地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而且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新的化学品要求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列表中化学品的范围扩大了。化学品不得从玩具中释放出来,列表中的化学品从8种扩大到了19种。新添加的化学物质包括:铝、硼、铬(III)、铬(VI)、钴、铜、锰、镍、锶、锡、有机锡和锌。而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为此前受限的8种化学物质。此外,这些化学物质的测试方法亦有改变。目前使用的方法为生物利用度测试。在新指令中,化学品的迁移限量取决于其使用的材料。多数物质和材料的迁移水平都有所加强。二是引进玩具零部件中使用CMR物质的限制。新玩具指令中明确表示禁止在玩具中使用被归类为CMR(致癌、致畸或生殖毒性)的物质。但是,指令中给出了几项豁免措施,允许在个别玩具零部件中低剂量使用CMR物质。该项豁免如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中所示。三是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香精也将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法规规定,55种过敏性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另外11种过敏性香精当使用量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时必须进行标注。上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列出的香精已转移至玩具指令中。随着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该玩具指令也会同时进行修正。列表中的香精可在玩具指令中的附件III第11条中找到。法规同时指出,有些化学物质不会从玩具中析出(第1条所示),但是同时属于CMR物质,如铅和汞。这意味着这些物质

  • 【讨论】欧盟对RoHS指令“新增豁免条款”进行

    [font=宋体][size=3][/size][/font][align=center][color=blue][font=宋体][size=3]欧盟对RoHS指令“新增豁免条款”进行[/size][/font][/color][/align][font=宋体][size=3]本年度第1次意见征询 [/size][/font][font=宋体][size=3]来源:39检测认证网 2010-5-18 [/size][/font][font=宋体][size=3]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上市的电子及电气设备应不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联苯醚(PBDE)等物质。豁免的情况分别列于RoHS指令附录中。而依据RoHS指令第5条第2项规定,欧盟执委于修订有关豁免情况附录时,必须向利害相关人进行意见征询; 而征询结果也将递交RoHS指令的技术调解委员会(Technical Adaptation Committee)做为参考。[/size][/font][font=宋体][size=3]欧盟执委会委托Oko-Institut机构进行意见征询,评估业者所提出对RoHS指令现有或新增之豁免项目要求。而今年第一次召开的利害相关人咨询会议期程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0年3月19日止(共计8周),内容探讨的是一则新增的豁免项目要求。此豁免情况叙述如下: [/size][/font][font=宋体][size=3]专业音响设备中, 应用于光偶合器中光阻所含的镉,其豁免应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3](Cadmium in photoresistors for analog optocouplers applied in professional audio [/size][/font][font=宋体][size=3]equipment until 31 December 2013) [/size][/font][font=宋体][size=3]此豁免条款因已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请参考第2009/443/EC号指令),故业者重新提出,希望能延长其豁免期限。[/size][/font]

  • 【转帖】欧盟EuPs指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应对!

    欧盟实施的EuPs指令(Energy-using Pro-ducts),即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或能耗产品环保指令,对耗能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是以前其他环保法令所没有覆盖到的。它的实施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和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EuPs指令对我国  对外贸易的影响  根据EuPs指令内容及其定义,其涉及的产品大多为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此外,还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而这些产品大多为我国出口量较大的商品。  欧盟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对象,特别是家电类、缝制机械产品等。2008年针对外部电源供应器,街灯,待机与关机状态耗能设备和简易机顶盒出台相应细则,2009年和2010年将是EuPs指令各类产品实施细则出台的高峰。因此,EuPs指令的实施将对生产这类商品的生产商和出口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特别是对于通常习惯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产品节能上而忽视生产过程中能耗问题的我国制造企业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因为即使是不费电的机电产品也有可能成为受影响最大的门类,应引起我国有关行业的特别关注,及早制定有力的应对措施。  二、应对EuPs指令的对策建议  该指令对我国而言,是欧盟继WEEE指令和ROHS指令后的又一绿色贸易壁垒,与WEEE、ROHS不同的是,EuPs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是一框架指令,在执行时具有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此应对的难度也更大。  (一)及时了解欧盟EuPs指令制定动态  企业要密切关注欧盟EuPs指令相关产品具体实施方法的制定动态。由于EuPs指令只提供一般原则及准则,并趋向“自律规范”的做法。欧盟将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定有关产品要求的指令,称作“执行措施”。该指令的运作方式为:根据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和特定生态要求,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规范。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一般生态要求文件并没有设定具体数值,只是设定了一个总体基准。它要求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循环不同阶段,如原材料的获取、制造过程、包括运输和分配、安装和维护、使用以及寿命终结丢弃阶段、进行基本的生态条款的评估。  因此,建议我国各有关方面对与此相关的指令的制定动向和WTO相关的通报予以关注,并及时进行研究和提出评议意见,依照该新指令的要求做好战略性应对工作。  (二)要更新产品设计理念,提高研发能力  对于由于自身技术原因导致的技术壁垒,主要还是靠企业行为来实现。因此,我国企业应改变以往的单一目标设计,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低能耗、高性能的产品设计。  企业要增加对节能降耗产品的研发投入,应从设计开始就考虑产品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把环保、节能的思想理念贯穿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等生产全过程;同时与当地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从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制造、包装、运输、分销、安装、维修、使用到回收依照规定参数评估相关环境因素及制定相应的生产控制程序,建立健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认证标志,才能生产并投放欧洲市场。如2006年5月,飞跃集团投巨资从德国引进专用于对产品及其部件进行受限元素分析检测的X荧光光谱仪,实现绿色产品设计和无铅工艺方法,完成产品的“无害化”进程;注重清洁生产,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在节能、降耗和减污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为应对国外绿色壁垒打下了基础。  (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与建立双边互认机制  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得标准者得天下。通常情况下,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在欧盟制定产品的环境化设计标准时,我国产业界如果能积极参与绿色规范的制定,必将为我国产业争取有利的条件。此外,互认机制是指通过与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承认对方ZF机构或其授权的民间机构的测试结果、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制定的标准。一国的出口产品如在出口前已按与贸易伙伴国签订的互认协议的规定在国内指定的测试、检验或认证机构通过检验,就不需要在进口国重新检验,可以直接投放市场。其优势在于它在促进贸易便利与自由化的同时符合了标准内生决定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承认并尊重了各国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资源基础自行制定标准的权利。  (四)企业实现国际市场多元化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出口依赖主要发达国家的现状。其实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提倡市场多元化战略,十几年来新兴市场和重点开拓市场发展很快,但结果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贸易额增长,并出现份额增长乏力甚至减缓趋势。而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检测标准较高且标准不一,因此,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避免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法规或政策的实施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否则一些新兴市场会在世界市场上很快被分割而失去重大的机会。  总之,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并非不可逾越,与其受制于人,不如在被限制前主动做好应对准备。环保意识应成为标准化体系考虑的主要内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制度,以资源税的征收为核心,实现环境成本的内生化,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解决ZF的财政收支等都会起到有利的作用。转自:北方网

  • 【讨论】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专家告诉笔者,新的化学品要求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列表中化学品的范围扩大了。化学品不得从玩具中释放出来,列表中的化学品从8种扩大到了19种。新添加的化学物质包括:铝、硼、铬(III)、铬(VI)、钴、铜、锰、镍、锶、锡、有机锡和锌。而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为此前受限的8种化学物质。此外,这些化学物质的测试方法亦有改变。目前使用的方法为生物利用度测试。在新指令中,化学品的迁移限量取决于其使用的材料。多数物质和材料的迁移水平都有所加强。二是引进玩具零部件中使用CMR物质的限制。新玩具指令中明确表示禁止在玩具中使用被归类为CMR(致癌、致畸或生殖毒性)的物质。但是,指令中给出了几项豁免措施,允许在个别玩具零部件中低剂量使用CMR物质。该项豁免如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中所示。三是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香精也将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法规规定,55种过敏性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另外11种过敏性香精当使用量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时必须进行标注。上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列出的香精已转移至玩具指令中。随着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该玩具指令也会同时进行修正。列表中的香精可在玩具指令中的附件III第11条中找到。法规同时指出,有些化学物质不会从玩具中析出(第1条所示),但是同时属于CMR物质,如铅和汞。这意味着这些物质同时受到最大迁移量和CMR禁令的限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照最严格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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