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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机构相关的论坛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关于检验机构1702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编写的问题

    各位大神:公司要上检验系统,我要对现有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我发现17020的条款有些不明白的地方,能不能指教一二!1、发现CNAS-CI01特别强调保密性,请问条款4.2.1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这个应该怎么编写?是不是进行检验活动,自己出具一个保密的承诺书,签署检验人员名字,再让客户签?2、条款5.1.4中检验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保险或风险储备金),这个怎么在质量手册里面体现?3、条款6.2.2中检验机构应对获得和使用用于检验活动的特定设施和设备有规定。这个里面有规定是怎么体现?是不是对设备设施制定了相应的程序?请指教啊!小女子很是迷茫!

  • 【转帖】山东省质监局:抓好三个环节 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检验保障能力

    抓好三个环节 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检验保障能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产品质量检验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山东情况看,目前有1200余家检验机构具备合法资格、能够依法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数据,担负着全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按照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整体要求,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重抓好三个环节,努力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检验保障能力。 一、狠抓能力建设,夯实山东质检“航母”基础 经过几年的运作发展,应该讲山东省检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检验能力是稳步提升的,但与形势和任务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高端检验能力不足的问题。山东省质监局立足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以“做强、做大检验服务业,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不断夯实检验保障基础。一是突出“高地”建设,打造 “中坚式” 省级质检基地。山东省质监局将山东质检院作为政府产品质量检验的中坚力量、高端检测资源整合的母体进行规划建设,它包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节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材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个国家水平的质检中心,集检验检测、科研为一体的国家级检验检测研发机构。山东质检院建设立足科技发展的前沿,以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检验需求为目标,着力打造能“解决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检验技术问题检验保障能力”,投入使用后将成为山东产品质量检验的“龙头”机构。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构建“支撑式”检验组群。围绕济南、青岛和烟台、济宁和临沂三大城市组群的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山东质监局按地域特点整合部分条件相对较好质检机构,组建山东省重点检验基地、胶东质检中心和鲁南质检中心三大实验室组群。该组群涵盖23个国家级质检中心,49个省级质检中心。三大检验实验室组群将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亿元,建成后的三大实验室组群将有力支撑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食品检验体系建设。近几年,山东质监局加大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检验投入,形成了以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国家蔬菜质检中心、国家啤酒质检中心和国家葡萄酒质检中心为龙头、以19个食品通用检验实验室为支撑的食品检测体系,具备了食品理化、卫生、无公害指标的检验能力,检验范围覆盖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28种食品,检验产品种类总数累计达到3500余种,检验项目累计42000余项。今后一个时期,山东质监局将根据国家和总局要求,继续加大投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把关能力,扩大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检验覆盖面,为山东食品安全提供提供的检验保障。 二、严格评审制度,把好检验市场准入关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检验机构进入检验市场把关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评审员队伍评审把关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运行质量。山东质监局针对评审人员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的把握标准不严格、发现问题能力弱、纠正不到位等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评审过程监督,努力增强评审组现场评审把关效果。一是建立评审质量反馈机制。要求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到达评审现场的同时,将省质监局制作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反馈意见表交被评审检验机构,接受检验机构全过程的监督。评审结束后,检验机构将反馈意见直接寄送省质监局相关部门。评审质量反馈机制的建立,强化了评审人员的责任意识、法规意识、质量意识,较好地杜绝了接受贿赂、不按标准评审、应付式评审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增强了评审队伍做好评审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建立评审责任追溯机制。对评审工作中不落实标准或落实不好、对评审准则把握失之于宽出现问题的,查明原因,属于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把问责机制与评审员的淘汰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定期组织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业务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工作态度不端正的评审人员清理出评审员队伍,确保评审准则、评审标准能有效地落实到实验室的考核验收中。三是强化评审过程监督机制。评审组开展评审考核工作,独立性强,容易出现一些“人情标准”、“吃、拿、要”等问题,影响评审质量。山东质监局业务部门不断完善评审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抽查制度,对各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有效杜绝一些“降低标准评审、不按规范操作”等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把关质量。 三、强化行政监管,确保检验市场规范运作 在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上,山东省质监局着力在证后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检测检验机构体系运行质量。一是健全制度,配套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从目前的情况看,实验室证后监管是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我省检验机构位置分散、检验领域广、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出现一些诸如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不经常的问题,造成一部分检验机构违规操作、体系“带病”运行等问题出现。针对此类情况,山东质监局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互相衔接,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形成联动式、覆盖式的监管网络。对超范围检验、仿造检测数据等违规操作的检验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上半年我局结合能力验证及“飞行”检查情况,责令27家检验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有效杜绝了检验机构质量体系“带病”运行。坚持落实整改效果问效制度,由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问题整改督导把关工作,整顿期满组织复查验收,对存在问题多、整改无效的检验机构坚决吊销资质认定证书,清除出检测市场;建立检验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利用网络资源,上网公布检验机构管理情况,表扬好的、通报存在问题的,让整个行业、全社会都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二是区分类别,突出重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山东省质监局出台检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把全省检验机构从规模、能力、管理水平上分成“A、B、C”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体系运行质量好的检验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对体系运行质量差的检验机构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把分级管理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违规检验机构的污点记录、实验室体系“带病”运行状况建成档案,融入到检验机构日常管理当中,使日常监管更有针对性;三是立法规范,依法管理,提高监管执行力。目前,在检验机构违规监管执法问题上,存在着国家立法滞后、处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影响职能部门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这个问题上,山东质监局已启动《山东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程序,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使检验机构监管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 官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直接上链接: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7/t20150702_443935.htm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你了解吗?

    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邀请,安谱实验明星讲师周伟将主讲“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班”中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防护培训课程。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align=center]讲师介绍 [/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cente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90418/20190418125309_9006.jpg[/img] [/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center]周伟[/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left]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试剂产品线负责人,主要负责CNW、Anpel、霍尼韦尔、TCI、Sigma 等品牌色谱溶剂类产品的全国市场推广和技术支持工作,在化学试剂选型、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实验室安全防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担任全国大型巡回培训讲师,培训人数已逾2000人。 [/align][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align=center]内容 [/align][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align=left] • 危险化学品分类、产品标签解读及储存注意事项 • 如何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实验室安全防护产品介绍及正确选型 [/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left] [/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center]目的 [/align][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 • 提高实验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 提高实验人员对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的了解和防护产品的正确选型。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align=center]欢迎广大客户朋友报名!更多培训相关信息↓↓↓ [/align][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color][align=center]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班[/align][color=#333333][/color][align=left] 近年来,广大食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科学准确的检验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向社会传递了有力的食品安全信心。为了提高检验机构工作质量,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发挥食品安全保障作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定于2019年4月举办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align][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1.培训对象 食品检验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事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相关人员及检测主管;科研机构检验室相关人员;食品企业实验室及研发机构有关人员等。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2.培训内容 ①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要点,重点讲述如何按照RB/T214-2017及CNAS-CL01:2018要求对体系文件进行转版; 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点,结合案例对食品检测实验室危险源各类化学危险源特性及其防范措施进行解析,阐述食品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③食品检验各环节的风险防控,从抽样、样品流转、前处理、检验、检验报告出具及发放等各个环节分析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④食品检验机构诚信管理要求及典型案例解析。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3.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2日-26日 地点:厦门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4.报名办法 ①微信报名:请扫描右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回执; [color=#333333] [/color][img]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90418/20190418140942_8290.png[/img][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color] ②网络报名:登录学院网站( [url=http://www.cfdaied.org/]www.cfdaied.org[/url] ) ,进入培训消息,点击相关培训即可进行报名; ③填写报名回执,传真或发送邮件至报名邮箱lsc@cfdaied.org。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5.培训费用 培训费:1500元/人(含培训、资料、文具费用),食宿自理;如需安排食宿,培训费为2750元/人。可报到时刷卡或交纳现金。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 6.其他事项 ①具体课程安排将在报名后,传真或邮件通知。 ②培训结束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附通知原件截图: [color=#333333][/color][img=,900,1273]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90418/20190418130450_8833.jpg[/img] [color=#333333][/color][img=,900,1273]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90418/20190418130511_9915.jpg[/img] [color=#333333][/color][img=,900,1273]http://www.anpel.com.cn/UpFile/Admin/image/20190418/20190418130551_3568.jpg[/img][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color]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修订后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

  • 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 【转帖】上海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为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上海市质监局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资质认定工作。 多层面、多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氛围。在市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最新信息和要求;在市局网站及时增挂了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在线访谈与市民互动;向食品检验机构通报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信息。 分批次、分对象进行受理,确保换证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就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资质认定对象、工作要求、换证受理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确认和部署。 找难点、找重点进行准备,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组织评审员走访实验室,研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难点和重点,统一了培 训 课 件,并与上海检验检疫局的专家交流评审经验,为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好思想和技术两手准备。----转自“中国质量网”

  • 【转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国医药报,2006.12.7) 药品检验即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运用一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对药品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又称药品质量检验。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检验水平, 严格按照2005版《中国药典》对药品(包括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全检,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对防止不合格原料或中间体进入下一环节,杜绝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以及保证药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尚不能做到对产品及原辅料进行全检。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要求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对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又不按规定进行委托检验,致使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中存在漏洞。 二是人员素质与检验要求不相适应。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以及药品标准的提高,对药品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企业的药品检验人员对质量标准理解不到位,不会操作先进的检验设备,不懂得如何处理检验数据。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通过GMP认证后,人员流动频繁,现有检验人员不能较好地掌握需检验药品的标准和方法,药品检验能力和水平较低。 三是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对原辅料必须进行全项检验,并修订了部分药品标准,增加了中药材检测项目,对部分检验方法也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要求药品企业生产的药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进行全项检测,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对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如需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上述要求决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相关的检验仪器设备。但在实际中,许多药品生产企业由于认识不到位、资金不足等原因,检测仪器设备不全,主要缺少的仪器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扫描仪、集菌仪等。 四是不能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全检。一种情况是由于无相应的检验仪器而不能进行药品全检。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无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而不能进行药品全检,主要表现在中药材全检中漏检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购进和销售的药材及饮片不能进行全检,不能检验的项目主要有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红外吸收图谱、含量测定、农药残留等。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采取了委托检验的做法,个别企业则未进行委托检验。 五是管理存在问题。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部分原辅料和成品未经全检就予放行;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部分企业因无相关检验仪器,无法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就用其他方法代替,但未进行方法验证,如纯水的微生物检测等;对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试剂等未按规定管理,如标准品无相关记录,检验用试剂未标明有效期或已过有效期等;对质量检验工作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质量检验报告书书写不规范、原始记录填写不实等问题;不按照检验规范操作,无检验仪器使用记录,部分检验用仪器未及时校验等。 ■对策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精神,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及时购置相关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质量控制,满足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把质量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药品质量。 有序委托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时,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但有关委托情况须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有序备案监管,充分利用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资源优势。 提高人员素质。一是严格对药品检验人员的专业、学历要求。二是建立定期学习培训机制,由药品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企业药品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通过公开招聘、派员外出学习、强化质量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三是对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由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力求稳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人员队伍,使其严把药品质量检验关,杜绝不合格物料投入生产和不合格中间体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 增强检验能力。药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根据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逐步做到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从原料、辅料到中间体、半成品及成品全项目检验。 (罗兰 高宏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新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http://b1.qzone.qq.com/ac/b.gif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  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注:《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http://b1.qzone.qq.com/ac/b.gif

  • 超全的质量检验分类总结

    [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且常见的一种控制手段,是针对失效模式进行探测从而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一环节。本文归纳总结了11种质量检验方法的分类方式,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检验进行介绍。覆盖面较全,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一、按生产过程的顺序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进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定义:企业对所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辅助材料、配套产品以及半成品等在入库之前所进行的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仓库,防止由于使用不合格品而影响产品质量,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要求:由专职进货检验员,按照检验规范(含 控制计划)执行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分类:包括首(件)批样品进货检验和成批进货检验两种。[/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过程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定义:也称工序过程检验,是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对各生产制造工序中产生的产品特性进行的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的:保证各工序的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对不合格品的继续加工,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起到验证工艺和保证工艺要求贯彻执行的作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要求:由专职的过程检验人员,按生产工艺流程(含 控制计划)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分类:首验;巡验;末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最终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定义:也称为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是在生产结束后,产品入库前对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顾客。[/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要求:成品检验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应按成品检验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大批量成品检验一般采用统计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后,车间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凡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应全部退回车间作返工、返修、降级或报废处理。经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再次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员要作好返工、返修产品的检验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常见的成品检验:全尺寸检验、成品外观检验、GP12(顾客特殊要求)、型式试验等。[/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二、按检验地点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集中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把被检验的产品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如检验站等。一般最终检验采用集中检验的方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现场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现场检验也称为就地检验,是指在生产现场或产品存放地进行检验。一般过程检验或大型产品的最终检验采用现场检验的方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流动检验(巡检)[/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检验人员在生产现场应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质量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控制计划、检验指导书规定的检验频次和数量进行检验,并作好记录。[/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工序质量控制点应是巡回检验的重点。检验人员应把检验结果标示在工序控制图上。[/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当巡回检验发现工序质量出现问题时,一方面要和操作工人一起找出工序异常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恢复工序受控状态;另一方面必须对上次巡回检后到本次巡回检前所有的加工工件进行100%追溯全检,以防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客户手中。[/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三、策划能力[/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理化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理化检验是指主要依靠量检具、仪器、仪表、测量装置或化学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获得检验结果的方法。[/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感官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1感官检验也称为官能检验,是依靠人的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价或判断。如对产品的形状、颜色、气味、伤痕、老化程度等,通常是依靠人的视觉、听觉、触觉或嗅觉等感觉器官进行检验,并判断产品质量的好坏或合格否。[/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2感官检验又可分为: [/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嗜好型感官检验:如品酒、品茶及产品外观、款式的鉴定。要靠检验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正确、有效判断。[/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a.分析型感官检:如列车点检、设备点检,依靠手、眼、耳的感觉对温度、速度、噪声等进行判断。[/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b.试验性使用鉴别:试验性使用鉴别是指对产品进行实际使用效果的检验。通过对产品的实际使用或试用,观察产品使用特性的适用性情况。[/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四、按被检验产品的数量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全数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全数检验也称为100%检验,是对所提交检验的全部产品逐件按规定的标准全数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应注意,即使全数检验由于错验和漏验,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合格。[/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抽样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抽样检验是按预先确定的抽样方案,从交验批中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构成一个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验推断批合格或批不合格。[/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免检[/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主要是对经国家权威部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或信得过产品在买入时执行免检,接收与否可以以供应方的合格证或检验数据为依据。[/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执行免检时,顾客往往要对供应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可采用派员进驻或索取生产过程的控制图等方式进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五、按质量特性的数据性质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计量值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计量值检验需要测量和记录质量特性的具体数值,取得计量值数据,并根据数据值与标准对比,判断产品是否合格。[/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计量值检验所取得的质量数据,可应用直方图、控制图等统计方法进行质量分析,可以获得较多的质量信息。[/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计数值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在工业生产中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常采用界限量规(如塞规、卡规等)进行检验。所获得的质量数据为合格品数、不合格品数等计数值数据,而不能取得质量特性的具体数值。[/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六、按检验后样品的状况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破坏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破坏性检验指只有将被检验的样品破坏以后才能取得检验结果(如炮弹的爆破能力、金属材料的强度等)。经破坏性检验后被检验的样品完全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因此抽样的样本量小,检验的风险大。[/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非破坏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非破坏性检验是指检验过程中产品不受到破坏,产品质量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检验。如零件尺寸的测量等大多数检验都属于非破坏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七、按检验目的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生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生产检验指生产企业在产品形成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保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生产检验执行组织自己的生产检验标准。[/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验收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验收检验是顾客(需方)在验收生产企业(供方)提供的产品所进行的检验。验收检验的目的是顾客为了保证验收产品的质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验收检验执行与供方确认后的验收标准。[/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监督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监督检验指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计划,从市场抽取商品或直接从生产企业抽取产品所进行的市场抽查监督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对投入市场的产品质量进行宏观控制。[/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4. 验证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验证检验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从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抽取样品,通过检验验证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如产品质量认证中的型式试验就属于验证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 仲裁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仲裁检验指当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提供仲裁机构作为裁决的技术依据。[/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八、按供需关系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第一方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第一方检验指生产企业自己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的检验。第一方检验实际就是组织自行开展的生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第二方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使用方(顾客、需方)称为第二方。需方对采购的产品或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产品等所进行的检验称为第二方检验。第二方检验实际就是对于供方开展的检验和验收。[/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第三方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称为第三方。第三方检验包括监督检验、验证检验、仲裁检验等。[/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九、按检验人员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自检[/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自检是指由操作工人自己对自己所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所进行的检验。自检的目的是操作者通过检验了解被加工产品或零部件的质量状况,以便不断调整生产过程生产出完全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零部件。[/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互检[/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互检是由同工种或上下道工序的操作者相互检验所加工的产品。互检的目的在于通过检验及时发现不符合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问题,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专检[/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专检是指由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直接领导,专职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十、按检验系统组成部分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逐批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逐批检验是指对生产过程所生产的每一批产品,逐批进行的检验。逐批检验的目的在于判断批产品的合格与否。[/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周期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周期检验是从逐批检验合格的某批或若干批中按确定的时间间隔(季或月)所进行的检验。周期检验的目的在于判断周期内的生产过程是否稳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周期检验与逐批检验关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周期检验和逐批检验构成企业的完整检验体系。周期检验是为了判定生产过程中系统因素作用的检验,而逐批检验是为了判定随机因素作用的检验。二者是投产和维持生产的完整的检验体系。周期检验是逐批检验的前提,没有周期检验或周期检验不合格的生产系统不存在逐批检验。逐批检验是周期检验的补充,逐批检验是在经周期检验杜绝系统因素作用的基础上而进行的控制随机因素作用的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一般情况下逐批检验只检验产品的关键质量特性。而周期检验要检验产品的全部质量特性以及环境(温度、湿度、时间、气压、外力、负荷、辐射、霉变、虫蛀等)对质量特性的影响,甚至包括加速老化和寿命试验。因此,周期检验所需设备复杂、周期长、费用高,但绝不能因此而不进行周期检验。企业没有条件进行周期检验时,可委托各级检验机构代做周期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十一、按检验的效果分类[/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 判定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判定性检验是依据产品的质量标准,通过检验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断。[/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 信息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信息性检验是利用检验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现代检验方法。[/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 寻因性检验[/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寻因性检验是在产品的设计阶段,通过充分的预测,寻找可能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寻因),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制造防错装置,用于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杜绝不合格品的产生。[/color][/font]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全文来自: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386136.shtml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资料】合法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须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月初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认监委的通知指出,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这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分享】新书推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内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是一本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实用教材。有利于帮助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评审员、资质认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是读者学习和了解资质认定知识的重要参考书,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参考教材,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重要工具书。本指南还可为广大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和运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及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供帮助。目录:第一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概述第二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第三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第四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第五章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六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需要者请下载附件与“北京星宇卫生标准图书发行中心”联系。

  • 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区别

    RL01中实验室定义是从事检测校准和抽样的机构 IL01中检验机构定义为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我百度了一下有人说实验室是主要负责出数据,检验机构主要出结果 符合、合格、达标[color=#333333][size=16px]。检验机构符合不符合不是实验室检测报告中通过检验数据来做的符合性判定吗?能举个例子说一下有哪些检验机构,他们的具体活动和实验室的区别?[/size][/color]

  • 【讨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 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审查

    检测检验机构要接受所在地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审查。这句话对吗,我的理解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

  • 征求意见 |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各相关机构和人员:为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认可评审质量和有效性,科学、规范、合理地引导检验机构的合格评定工作,满足当前该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的持续发展需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机构及人员如对上述文件征求意见稿有任何修改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在2023年3月17日前邮件反馈CNAS。联系人:李昂联系电话:010-87928557010-67105275Email:liang@cna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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