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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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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                             2014年9月3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b]一、规范预制菜范围[/b]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b]二、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b](一)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二)研究制定预制菜质量标准。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加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鼓励依法制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b]三、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b](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切实保障预制菜产品食品安全。(二)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b]四、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b](一)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指导食用农产品原料生产集中区加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投入,持续推进“第一车间”建设,提升食用农产品原料商品化和标准化水平;指导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科学用药,严防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风险,保障农产品原料品质安全。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协作关系,保证食用农产品原料来源稳定、安全可靠。(二)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预制菜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创新非热加工、微生物控制、微胶囊包埋、营养与风味稳态化等技术工艺,减少营养成分损失,提升产品品质和口味复原度;鼓励预制菜企业使用新型产品包装材料,减少包材使用量、提升包装强度,防止食品过度包装。(三)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鼓励研发食用农产品原料预处理关键设备,加强去皮剥壳、分选分级、清洗切割等预加工装备应用,提升原料智能化、保鲜化处理水平。推广应用适应预制菜发展的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等先进设备,提升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流通效率。(四)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效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预制菜品牌培育,发挥规模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开展预制菜口味、品质、营养等第三方评价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8日[/align][align=right][/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问题大米”背后:暴露粮食质量监管漏洞

    这些年来,问题大米当然不是新鲜事物,从腐败变质到转基因研究、从假冒名牌到重金属超标。概率上说,既然是市场化的商品,基于逐利需求下的乱象就不可能不发生。但“镉超标大米”事件,在今日语境下观之,显然不仅是质量监控与市场监管的弊案。 “问题大米”背后,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粗放式的管理和质监部门不作为。一方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项目均未纳入粮库检验范围;另一方面,明知粮食有问题,却听之任之甚至沆瀣一气。 我们有必要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放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 在当前粮食质量监管体制下,粮库质检科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均未纳入检验范围,充其量只是走过场,粮食销售企业亦只关心价格关心利益并不关心镉超标,地方监管部门又很少抽检,即使检测到镉超标也不公开,所以我们根本不知道市场上的大米是否安全。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调查镉超标大米去向,要调查当前市场上大米的重金属含量情况,还应该反思粮食质量监管体制的漏洞。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对粮食的监控,必须有一套从源头到最终目的地都可以完整监控的体系,建立一条龙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够从各方面杜绝毒食品扰乱市场。只有监管部门切实有力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我们才能吃上健康、安心的食品。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

    [align=center][b]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b][/align][align=center]毛敏明[sup]1[/sup],肖有玉[sup]1[/sup],葛文俊[sup]2[/sup][/align][align=center]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210019[/align][align=left] 2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210031[/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 摘要:[/b] 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手段、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按照 1+1+5+X的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关键词[/b]: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质量 监管 [/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网格化,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近两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因其快速、高效、灵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到日常监管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发现不合格食品的“过滤网”,提升监管水平的“助推器”,增强群众幸福指数的“新引擎”。在紧迫的民生需求面前,在严峻的形势任务面前,整合、构建有力、有效、有果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围绕“舌尖上的安全”打造全覆盖、流转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保障体系时不我待、大势所趋[sup][/sup]。 党的十九大发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号召,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食品安全战略工程落到实处,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及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搭建起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方、检测技术机构、政府四方共治的质量监管体系,创新了一条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智慧监管的新路径。[/align][align=left][b]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b]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用又严又实又细的举措,办好这项贯穿当前、中期、长期的民生大事。NQI按照 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质量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 1个智慧监管平台,将区域的农产品各快速检测网点串联,构建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该监管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检测资源、标准技术、服务资源与企业信息资源,建立起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建设和运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做到安全风险的提前预警,安全事件尽在掌控。 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浦口区食品快检信息的统计分析、预警指挥、信息共享和质量追溯,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服务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实时动态信息。真正实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质量溯源与长效监管,以及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与智能预警,全面提高浦口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点[sup][/sup]。 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在现有建成的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的条件下,选择其中江浦街道快检实验室为基地,加强对现有快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装备投入,打造一个具备法检资质的浦口区域性快检中心,以弥补快检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不足。区域快检中心将快检和法检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快检的快筛作用和法检的法定作用,使快检和法检一体化运作,通过广泛筛查,辅以精准检测,大大节省了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sup][/sup]。此外,区域性快检中心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服务浦口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落实主体责任中,提供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快检方法验证,开展专项快检抽查,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做好浦口区监管的技术支撑。 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南京质检院近两年来为浦口区共建成5个街道为中心的快检实验室。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建设和运营。初步搭建了街道、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四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与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在抽检项目及领域上相互补充,更大限度提高了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领域。因其NQI的公益属性其检测数据更具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质量水平跟踪监测的重要依据。此外,街道快检实验室在基层执法中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便捷,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按照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监管部门在浦口区各农贸市场建设快检实验室并按规定批次数开展检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建成后,其快检数据一并纳入浦口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X个农贸市场为点,收集终端数据,织成一张浦口区农产品监管的网。[/align][align=left][b]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运用[/b] NQI在浦口区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寻求资源最佳配置。为了避免快检室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避免低标准运行,专业性存疑的问题;避免点位式应用,效费比低的问题,不断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避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流于形式,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 一是统筹统管,实现统一调度。对五个快检实验室实行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设备管理、统一实验室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报送、统一运营模式。实现街道快检实验室和农贸市场快检室的领域、区域衔接互补。聚焦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场所、品种和项目,围绕食用农产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掺假用假、微生物等风险问题,统筹制定区域年度快检工作实施方案,提高靶向命准率。将辖区内各农贸市场日常检测数据信息全面接入上传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大数据归集、管理、公示、查询、分析[sup][/sup]。 二是配套规范,确保一体推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规范,探索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统一认定、通行通用的快速检测程序和产品评价制度,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等提供操作性遵循指导意见。加大对农贸市场快检室的运营督查、质量控制和快检室人员的定期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买样、送样、检验规范,确保快检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检测快速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按需化、测试自动化、能力专业化五化推进快检体系建设。 三是信息对接,形成一网互通。利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实时掌握检测动态,实时监控快检工作质量,利用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处置不合格农产品。通过监管信息化实现了辖区各农贸市场信息互享,利用区域性法检中心的优势,及时抽检,第一时间出具不合格法检报告,追溯源头,确保快检处置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快制快[sup][/sup]。 自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监管平台搭建以来,已累计检测13万批次食用农产品,发现近1080批次不合格,销毁了18000吨不合格农产品,移送了3起违法添加案件,在NQI的运营管理下,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专职检测队伍,在浦口百姓中展示了“食安浦口”的良好形象。NQI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管体系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中成绩斐然,2016年,原食药监总局领导曾到浦口市场监管局听取基层快检工作报告,并对NQI搭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给以肯定和赞扬。江苏省食药监局领导曾两次带队参观调研NQI快检实验室运营管理工作,并在全省食品安全会议上给以表扬。[/align][align=left][b]三、该项目的启示[/b] 一是创新了质量监管模式,突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率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遴选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街道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此举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部门无人力、无设备、无技术的难题,监管方式创新,大大提升了监管效力,通过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项目成效显然。 二是扩充了监管力量,通过该模式的构建,使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更加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加技术,技术加监管的良好合作氛围。检测机构的技术手段的能更好的应用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促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从而使食品安全快检更能发挥其准、快、狠的特点,监管及检测也更具针对性。 三是提升了市场方管理内涵,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实施溯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管理,追溯源头,让经营者用心、消费者舒心、监管者省心和政府放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四是搭建了重要的食品安全宣传阵地。街道快检实验室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实验室为浦口区百姓提供食品安全免费检测和消费者体验。通过“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让食品安全快检走进百姓生活,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五是形成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实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动态反映区域食品安全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品种、重点监管项目的数据支撑,实现农产品风险监控和智慧预警。[/align][align=left][b]四、对未来工作的展望[/b] 开展质量追溯研究,通过对精准溯源的识别与确证快检技术的研究,追溯农产品的产地,识别农产品掺假,打击以假乱真、以此充好的市场乱象,引导消费。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快检在技术标准层面非常薄弱,大力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通过标准规范抽样、检验、信息上传等相关工作流程,使筛检更加科学规范。 开展信息平台的研究,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更好服务监管。深度开发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打通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盲点,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透明监管、智慧监管[sup][/sup]。 食品安全快检工作既要着力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守好责任田,也要勇做领跑者;既要完成规定动作,也要力求探索突破。在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南京质检院将持续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工作状态。让食品快检能深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尽责尽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b] 参考文献[/b] 韩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第31期: 284 卢日刚,陈薇,苏浩.基于大数据的食品药品检测数据管理系统构建设想. 中国药事, 2016年7月,30(7): 661-665 尚勇.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广州).(2018-01-09),http://www.nmg.gov.cn/xxgkpt/syjj/xxgkml/201801/t20180117_661100.html 王海军,马福敏,张革新,纪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3年10月,34(19): 118-121 邱金义.食品安全+互联网 透明共治创新路径. 中国食品报, 2016年5月24日,004版 钟攀,葛荣,杨文 , 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分析策略与应用研究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 2015,(4):8-12.[/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align][size=15px]中国质量报[/size][b] [/b][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color=#021eaa][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021eaa][b]着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b][/color][/align] 为提高直播带货产品供给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带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扩大国内市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了行政指导。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六点要求。[color=#021eaa][b]一要[/b][/color]提高质量意识,筑牢直播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color=#021eaa][b]二要[/b][/color]做学法守法模范,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依法依规规范发展;[color=#021eaa][b]三要[/b][/color]立行立改,各直播带货平台要迅速对直播带货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对照和全面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带货主播,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要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质量问题发生;[color=#021eaa][b]四要[/b][/color]争创“品质直播”,围绕强化平台内部产品质量管控,建章立制,并发挥信用的惩戒力和约束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color=#021eaa][b]五要[/b][/color]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color=#021eaa][b]六要[/b][/color]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会上,相关直播带货平台还发布了网络直播商品质量保障自律承诺,提出了保障直播商品质量、积极依法履行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规范商品营销宣传、完善直播交易售后保障机制等自律措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 用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你感觉如何?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会议指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必须突出解决重点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前要把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突破口,把优质国产品牌树起来,使消费者的信心提起来。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支持婴幼儿奶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二是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采用电子监管码等手段,做到全程可追溯。加快制定网上销售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制度。加强进口婴幼儿奶粉质量监管。三是开展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严把准入门槛,全面清理和规范婴幼儿奶粉原料供应商和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坚决淘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四是严格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原料收购质量把关、婴幼儿奶粉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建立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和标签备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体系,强化对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的检测,公开、透明、规范发布信息。会不会奶粉真的就安全起来了?特别是第二条,如果真的按照药品管理办法来监管的话,我感觉,还是很有可能的。你的看法呢?

  • 【资料】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通知~~!!

    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center]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两次大规模召回中国产玩具,原因是这些玩具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标。2007年6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玩具公司RC2发布公告,召回150万件中国产玩具火车;2007年8月2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和费雪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召回96.7万件费雪(FISHER-PRICE)牌塑料玩具(费雪公司为美国最大的玩具公司美泰公司下属子公司)。欧盟及有些国家正在加严对我出口玩具检验。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出口玩具的形象。为促进我国出口玩具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我出口玩具的国际声誉,现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和完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范围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各局按照新发布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企业审核要求》(试行)(见附件2)等完善、调整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立即对已经向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公司颁发的玩具出口质量许可证按照新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对于清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要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处在整改阶段的企业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要求,取消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二)对所有获得CCC认证的企业进行全面复审,复审中达不到CCC认证标准的,取消其CCC认证资格。(三)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局应及时上报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二、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方可接受报检。三、各局要加大对玩具产品原料的监控力度。对近期出现问题较多的油漆原料,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出口玩具报检时必须提供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提供合格报告的不予接受报检。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申请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函》《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申请延长月饼产品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将于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调整了月饼产品分类、感官、理化、检验规则和标签标识要求。鉴于月饼生产销售季节性较强,部分执行《月饼》(GB/T 19855—2015)的月饼生产企业仍有较大数量的旧版包装剩余。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企业生产的月饼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规定,且满足《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中感官、理化和检验规则要求的,其旧版包装材料可以延长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1日(以生产日期为准)。[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6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 【转帖】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4]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省深入组织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size=4] 整治重点产品:(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size][size=4] 整治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兽药GMP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规范兽药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兽药抽检,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size][size=4] 依法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兽药活动,使兽药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兽药GMP整改率达到100%。[/size]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黑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27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部长?黄润秋[/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2022年11月28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font][/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第七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八条?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第九条?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第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第十二条?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align=center]国认实联〔2017〕145号[/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联﹝2017﹞77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截至2017年10月底,共计对199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予以通报(见附件),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处理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相关处理结果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今后管理和使用食品检验机构的参考。今后将继续加大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管理,逐步构建食品检验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4日

  •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9[/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文号:[*]无[/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align][align=center]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align]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b]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b] 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体系,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b]二、在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改革举措?[/b] 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重点举措》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提出了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的改革举措。 准入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 退出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等。 [b]三、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务实举措?[/b]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公平竞争越来越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诉求。 《重点举措》紧密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丰富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这些举措的提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b]四、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任务新目标?[/b]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引导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和安全。 在重点措施上,以信用监管为抓手,提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场景,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等新举措。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将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举措。 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为目标,提出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降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产品的抽检频次。加快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实行以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为手段的非现场智慧监管。 [b]五、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突破?[/b] 在执法理念上,《重点举措》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具体举措上,将执法为民放在首位,提出要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中,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提出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此外,还提出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等新举措。 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重点举措》明确提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上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b]六、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部署?[/b] 质量基础设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重点举措》提出,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协同发展,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在质量支撑方面,主要包括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启动一批质量强链标志性项目,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强区、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创新质量激励政策,引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标准引领方面,主要包括持续做好重点领域检测评定工作,支持企业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标准在支撑产业稳链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开展地方标准专项梳理排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方面,持续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改革。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公益培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和区域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b]七、在筑牢安全底线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考虑?[/b]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证明,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如果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因此,《重点举措》首次将筑牢安全底线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提出了相关重点举措。主要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出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指导意见。修订出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2.0版。梳理排查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加快建立食品企业“吹哨人”制度。严防严管药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疫苗、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持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加强基础研究与缺陷调查技术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机动车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缺陷召回力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 [b]八、在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推进和务实举措?[/b] 《重点举措》着眼于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具体举措上,主要从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高地作用、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调整优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公证认证程序材料,拓展外国(地区)投资者实名登记渠道,支持各地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化登记,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度型改革开放。推进重要标准国际突破,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技术、产品、工程、服务“走出去”。支持地方主动谋划认证认可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打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的认证认可服务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b]九、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代表性的新举措?[/b] 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良好的办事体验,各地也探索形成了很多政务服务样板和典型。但也有部分经营主体反映,办事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障碍,一些服务的便利性、集成性、协同性程度还不够。针对这些情况,《重点举措》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具体措施上,提出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以建设审批服务领域行风满意窗口、打造日常监管减负增效新样板、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打造贴心服务的12315品牌、实施队伍素质“强基工程”、开展“清廉监管”建设行动等为重点,深化拓展行风建设创新举措。在审批服务、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领域,遴选出一批创新模式、有效做法、典型经验,并加大宣传、复制和推广力度。 [b]十、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b] 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举措》主要提出了7点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圆桌会议,当面听取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等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三是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高效、便捷的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四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库、营商环境监督员。依托知名学术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五是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分办转办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要立足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六是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推广实施“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制度。七是鼓励各地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4/art_778e0022e7e246669f76921ee3dbf32a.html://]市场监管局[/url]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024年版)》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8[/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84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align][align=center](2024年版)》的通知 [/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9日 [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8/d51164189a33477993f30bb80c4b6596.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9%83%A8%E9%97%A8%E4%BC%98%E5%8C%96%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9%87%8D%E7%82%B9%E4%B8%BE%E6%8E%AA%EF%BC%882024%E5%B9%B4%E7%89%88%EF%BC%89.pdf]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url]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align=center][img=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fefe614a-984e-4faf-b968-b964e6a9f1cc.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下同),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2128.91万台。其中:锅炉31.96万台、压力容器533.92万台、电梯1062.98万台、起重机械292.17万台、客运索道1135条、大型游乐设施2.52万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5.25万台。另有:气瓶2.88亿只、压力管道99.13万公里(在册)。(见图1)[align=center][img=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d1586ba-49f9-4135-a0c9-3550cc6f557a.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align]  (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76366家,持有许可证77885张,其中:设计许可证2275张,制造许可证16375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3206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证27173张。(见图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1360.09万张。[align=center][img=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d969cc0-2ffd-4fd6-b8fc-6d76639fa6bc.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align]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2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3个,市级477个,县级2689个,区县派出机构8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126994人。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5255家,持证5438个。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635个,型式试验机构46个,无损检测机构897个,气瓶检验机构2172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226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370个,电梯检测机构92个。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248个,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385个,技术检查机构2个。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2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71起,死亡69人,与2022年相比,事故数量减少37起、降幅34.26%,死亡人数减少32人、降幅31.68%。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呈多发态势,2023年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19起,死亡59人。  (二)事故特点。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3起,死亡6人 压力容器事故1起,死亡2人 气瓶事故2起,死亡1人 未发生压力管道事故 电梯事故14起,死亡13人 起重机械事故20起,死亡19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29起,死亡28人 客运索道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均未造成人员死亡。(见图3、图4)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占比较大,占事故总起数的88.73%、死亡总人数的86.96%。[align=center][img=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e1efaa98-81a0-440f-8b90-4b06cd235deb.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align][align=center][img=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19ce04f-8243-4bd0-a424-5e38516b4b99.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align]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60起,占84.51% 维修环节9起,占12.68% 安装调试环节1起,占1.41% 运输环节1起,占1.41%。(见图5)[align=center][img=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a168482d-1a34-4a42-8711-23655db77c00.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align]  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着火等 机电类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受困(滞留)等。  按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三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高,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低。其主要原因是三季度处于暑期假期,人员安全意识懈怠,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漏洞、盲区,造成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事故相对多发 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少,其主要原因是一季度春节休假期间,加之疫情防控影响,部分设备处于停用状态。(见图6)[align=center][img=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ae6e98e-80c8-4693-a51e-b8b2c7177b58.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align]  (三)事故主要原因。  截至2023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45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二类:一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4.44%。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二是因设备缺陷、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部件失效及保护装置失灵的事故约占15.56%。(见图7)[align=center][img=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93e53b3-fab6-450c-91ae-1fabc49b5262.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align]  三、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2023年,全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全力守好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一)守好“一条底线”,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系统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6.1万份,责令停产停业221家,查封、扣押设备2万余台(套),立案3万余件,总局约谈企业2家、发出建议函8份、提醒敦促函16份。二是完成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高标准完成全国两会、服贸会、进博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会议与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任务。三是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四川彭州“124”客运索道困人事故、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深圳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新疆伊犁“1209”锅炉爆燃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  (二)出台“两个规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部署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教材及考核指南,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共37期,推动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431.1万人。  (三)推进“三个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  一是推动法治监管。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成条例送审稿。出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制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多项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协调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国家标准制修订。二是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国46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已全部建成制造信息追溯平台。全国10982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占比99.82%。建立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长输管道、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覆盖率分别提升至99.13、90.11%。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完成6.5万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标注工作,标注相关信用监管信息5.6万条。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机制,按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证后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实施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  (四)推动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提升,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  一是推动锅炉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出台《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实施,以人员培训和节能示范项目建设为重点,开展90余项锅炉、热交换器测试与评价活动,筛选出9项节能技术产品拟建立示范点,有效促进我国锅炉绿色低碳工作。二是推动质量提升。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导河南长垣、山东羊流等起重机械产业集聚区持续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三是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及岗位练兵。在2023年“安全生产月”期间,举行“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央视新闻联播进行专题报道 举办新时代中国特种设备发展艺术展,人民日报等10家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与司法部共同举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普法知识竞赛”活动 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共同举办特种设备法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支持第三届“叉车安全日”暨叉车职业技能竞赛,有效推动提升叉车安全水平。  特此通告。[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3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28日[/align][align=center]  [b]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b][/align]  [b]第一条[/b]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b]第三条[/b]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b]第四条[/b]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b]第五条[/b]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b]第六条[/b]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b]第七条[/b]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b]第八条[/b]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b]第九条[/b]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b]第十条[/b]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b]第十一条[/b]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b]第十二条[/b]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b]第十三条[/b]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b]第十四条[/b]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b]第十五条[/b]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b]第十六条[/b]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七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投资四百亿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在环境监测、监察、预警、应急、信息、评估、统计、科技、宣教等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围绕环境保护“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均衡发展”目标要求,在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  《规划》明确,到2015年,全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中央本级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级站基本具备预警监测能力。地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70%以上,省级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核事业发展同步提高。建成一批市、县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国家环境规划与工程评估、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与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基本建成6个区域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业务用房。地市以上环境信息与宣教机构设备配置达到标准化要求。  《规划》要求,一是提升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水平。加强现场执法装备配置,落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与验收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中心与重点行业监控;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数据质量控制,促进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启动机动车与农业面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拓展污染源监管领域;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统计对总量减排等重点工作支撑能力;夯实环境信息能力基础,推进物联网在污染减排中的应用。二是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填平补齐,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高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优化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利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手段,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完善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三是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提高重金属、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处置、运输和转移的全面监管;建设环境预警网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和平台网络,加强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技术支撑能力。四是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推进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建设。  《规划》指出,结合四大领域任务,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规划总投资400亿元。基础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新增主要污染物监管能力建设等10项。保障工程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运行保障、环境监测与评估运行保障等4项。人才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8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施,《规划》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规划实施。统筹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与《规划》的衔接、配套,建立并完善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确保资金到位。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末评估。

  • 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您觉得效果如何?

    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您觉得效果如何?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就在8月31日,CFDA先后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逐一解读这2份文件,帮助大家来把握一下食品行业下一步的监管趋势,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自从新一届政府履新以来,在药品和食品行业发展问题上,给予了高度关注。中央政府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夯实监管工作根基,以最严格的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最严厉的处罚切实做到"零容忍",以最严肃的问责严格落实兜底责任,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些工作方向和工作指针的提出,都说明中央政府对中国食品安全,给予了足够重视和关切。  在2015年8月31日,CFDA先后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第17号令,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这是非常重要的2份文件。笔者逐一解读这2份文件,帮助大家来把握一下食品行业下一步的监管趋势。  从管理办法看,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有法可依,执法必公。 目前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的,可以说上一级法律法规在实施层面的体现。其中第三条提到: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这体现了管理办法的执行,要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当然,也这是任何法律具有权威的基础所在。  第二、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个原则的确立,为规范企业行为,规范企业间的股权和关联关系,以及企业总部和外设车间的关系,奠定的基础。  第三、 风险评估,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就提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关于分级管理,在第六条至第七条中体现的最明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然而,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对于一些特殊产品,管理级别提高到省级政府机关: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 主体明确,分类清晰。  对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管理办法规定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对于产品的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分类,例如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而且随着情况的发展,以后还会调整,显示了管理办法的发展性。  第五、 申请程序清晰,文件要求明确。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足够的硬件条件,例如足够的厂房、生产设施、储存设施和防止虫鼠的措施等。而在申请文件方面,第十三条也明确列出了五项要求。

  • 国务院送出六一儿童节礼物::按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 ,您有何感想?

    就标题这句话,大家有什么感想啊?内容修改替楼主详细一下,大家积极参与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婴幼儿奶粉已日益成为广大婴幼儿的必需主食。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奶粉,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有待增强。会议指出,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必须突出解决重点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前要把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突破口,把优质国产品牌树起来,使消费者的信心提起来。一 是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支持婴幼儿奶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二 是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采用电子监管码等手段,做到全程可追溯。加快制定网上销售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制度。加强进口婴幼儿奶粉质量监管。三 是开展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严把准入门槛,全面清理和规范婴幼儿奶粉原料供应商和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坚决淘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四 是严格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原料收购质量把关、婴幼儿奶粉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建立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和标签备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五 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体系,强化对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的检测,公开、透明、规范发布信息。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综述】我国药品监管的风雨九年

    【综述】我国药品监管的风雨九年

    [b]从1998年到2007年,国家药监局是一个成立仅九年的年轻机构。九年中,药监局有过很多成绩,有过失误,有过困难。 九年药监,从整章建制到反腐风暴,从药品分类到GMP认证,在努力保障大众用药安全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的建设。 [/b][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3/200703082344_43969_1603372_3.jpg[/img][color=blue] ■1998 成立之初“抗洪”打假 [/color]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合并经贸委下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的药政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隶属国务院。该局享受副部级待遇,承担药品从研制、审批、生产到销售的全方位监管职能。 在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序列中单独设一个统一监管药品工作的部门,建国以来,尚属首次。 1998年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任局长,原卫生部药政局局长邵明立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任德权任副局长。 新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司、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承担新药、进口药品审批等14项职能。自此,药品监管领域“九龙治水”、责任不明的局面被打破,全国7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一万六千多家药品批发公司、六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归属国家药监局管理。 此后不久,我国南方暴发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整个国家的注意力转向南方。刚成立的国家药监局也投入到抗洪斗争一线,组织各药品企业为灾区群众提供药品支援,强化了救灾药品的质量检验,查处了一批假劣药品,树立了一个新机构的良好形象。 洪水退后,假药盛行,国家药监局开始药品打假,并于10月31日,首次发布药品质量公报。当时郑筱萸强调,打击假劣药品要决心大,行动快,措施硬,惩治严。 1999年全国共取缔、关闭药品集贸市场113个,取缔非法药品经营户14219家。医药市场的混乱状况初步扭转,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得到遏制。 事实上,“打假”是贯穿药监局十几年工作的一个核心词汇。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新闻】国家药监局明确07年监管任务 遏制食品安全事故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在讲话中提出了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2007年监管工作五项主要任务。   邵明立强调,2007年要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实施“十一五”规划,着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在注册申报、规范生产经营、合理用药、广告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药品上市质量。通过药品研制环节的整治,建立规范有序的注册工作秩序,确保注册申报和研究资料真实、可靠。通过药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完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制度,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通过药品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通过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完善药物警戒制度,提升应对和处置药品不良事件的能力。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注意与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的合力。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系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食品抽检、监测、调查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突破重点,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注意把工作重心向农村及农村与城市结合区域延伸,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态势。要加强对农村餐饮安全的分类指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农村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地方食品安全立法。要整合监管资源,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和工作规则,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督查督办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积极推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必须立足监管职能,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思维,推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  一是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众的药品可获得性,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制定适宜全民基本卫生保健需要的基本药物目录。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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