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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color=#00008B]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color]

  • 哪些单位必须强制执行饮用水106项全部检测?

    饮用水新国标马上就要强制实行了,检测指标大幅攀升。但应该不是多有涉及饮用水的单位都要全检吧?但是究竟是哪些单位必须把这106项全检了?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站?还是。。。??而且国内具备106项全检能力的单位应该也不多吧?配齐那些仪器要花不少钱啊!

  • 【分享】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二、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四、实施机关:(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 请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请问大家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操作的,这个办法是1987年发布执行的,之后是否有新的法规代替,如果没有,2014版计量法出台后,这个管理办法是否继续有效?谢谢

  • 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哪些义务?

    ①将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已转移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办理,备案流程详见后文);②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③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④不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⑤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0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下一步在落实这项要求时,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

  •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有成为强制方法的趋势,大家怎么看?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有成为强制方法的趋势,大家怎么看?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已经是强制方法了,前段时间参加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培训,2763是强制标准,因为是卫生标准无可厚非或者是必须是强制标准。但是,标准中各个农药底下都写了检测方法,部分老师的见解为如此推断,方法就变成了强制使用了。大家都怎么看?方法强制好像不太合理呀!!!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适用范围表(表格有点乱,附件word可下载)

    转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情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可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2. 进行周期检定。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六、除本规定第三项中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对其中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适用范围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适用范围表 项别号项别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1尺竹木直尺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不得有裂纹、弯曲,两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套管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钢卷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带锤钢卷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铁路轨距尺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2热量计热量计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计算3砝码砝码周期检定见天平项链码周期检定见皮带秤项増砣周期检定见台秤、案秤项定量砣周期检定见杆秤、戥秤项4天平天平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5秤杆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戥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案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地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皮带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吊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电子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行李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称重邮政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称重计价收费专用秤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售粮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6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7液体量提液体量提[t

  • 【原创大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界定

    自2017年4月1日以来,国家实行对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计量器具的特殊性,如:使用地点、实际用途等不确定、不固定,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界定较为困难,不易甄别,经常造成检定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里仅对不宜界定的计量器具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b]一、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主标准,具备检定规程的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不具备检定规程,通过校准溯源的参照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主标准即使不在《强制检定目录》内,仍然属于强检计量器具。[b](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论属于该地区的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标准,其住标准器均属于强制检定。[b](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b]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同意本部门或本单位量值的最高计量标准,只有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属于强制检定。次级标准不属于强制检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确定的最高标准和次级标准的依据是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确定时仅考虑准确度等级,而不考虑测量范围。例如:某企业建立有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1mg-500g用于检定电子天平,同时建立有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0.1g-20kg,用于检定电子秤。虽然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远大于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不能覆盖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但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仍属于次级标准,其作为主标准器的砝码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b]二、工作计量器具[/b]工作计量器具首先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计量器具,同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四个方面,而不是机构。部分检定机构偷换概念将方面解释为机构,拒绝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例如:对药品检测机构的应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首先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使用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将生产企业用于监控污水排放的属于环境监测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必须是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检测站、水环境监测中心等)使用的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这都是偷换概念、不履职的行为。在此特给出一些建议:[b](1)贸易结算[/b]a)用于商品直接销售、计价的秤、天平、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流量计、加油机、加气机、尺等;b)用于对商品销售产生直接影响的,用于测定物质含量确定产品品质并影响定价的的分光光度计、酸度计、谷物水分测定仪、糖量计、密度计等,通过测量温度推算液体密度进行销售的温度计等;c)用于定量包装,并按标称含量销售的秤、天平、灌装机、分装秤等;d)用于生产环节检验产品包装量是否合格的自动检重秤;e)用于标准、核查秤、天平使用的砝码。[b](2)安全防护[/b] a)用于承压容器主体的压力表; b)用于腐蚀性或有毒、有害气体压力检测的压力表; c)用于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测的重锤(专用砝码)。[b] (3) 医疗卫生[/b]a)强检目录中明确用于诊断、治疗、监控的设备。如:血压计、心电图机、眼压计、屈光度计、医用三源等;b)用于医疗机构临床化验的天平、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等;c)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的辅助设备,如高压氧仓、氧气瓶上用的氧气表;c)部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强检目录中计量器具衍生出的计量器具。如: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属于氧气表和流量计组合而成的计量器具;心电监护仪由于具备诊断功能(可作为心电图机使用),应按心电图机确定为强检计量器具。对医疗机构使用计量器具切忌完全按照《强制检定目录》的名称界定,而是要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用途界定。d)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用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计量器具。[b](4)环境检测[/b]a)环境监测机构用于对环境检测、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b)生产企业用于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控的计量器具;c)生产企业用于对排污,如:废水、废弃排放进行检测、监测的计量器具。 以上仅是对如何界定强检计量器具的一些认识与建议,供大家参考。

  • 北京市大兴区计量检测所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

    为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实现单位的统一,近日,北京市大兴区计量检测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E2等级标准砝码执行了强制检定。检定过程中,计量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对标准砝码按照表面清洗、时效实验、体积测量、质量测量等步骤完成检定工作,做到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经检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使用的E2等级标准砝码符合使用要求,可继续开展质量单位的量值传递工作。

  • 什么叫强制检定?其特点和目的是什么?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受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目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技的发展,适应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

  • 根据2019年48号文,工程检测机构的试验机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根据2019年48号文,工程检测机构的试验机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img=,690,1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161641212894_6250_2837643_3.png!w690x180.jpg[/img]求助,各位大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8号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仪表(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才需强制检定。目前,我们一个分公司在广西地区从事工程检测业务,广西计量院对于万能试验机和压力试验机不给出具检定证书。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言,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是否属于用于安全防护类?一般而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无论哪个行业,公路交通、房建、市政、水利等,所涉及的工程大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对应使用的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都归属于指示类或者显示类压力表或者压力传感器,按这样理解,是否应该归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如果计量院只给出具校准证书,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又把此项列为整改项,请问如何解决?

  •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方式改革的建议和思路

    [size=18px][b][b][font=宋体]一、背景[/font][/b][/b] [font=仿宋_GB2312] 计量检定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保障[/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统一[/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font][font=仿宋_GB2312]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是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质量强国[/font][font=仿宋_GB2312]战略[/font][font=仿宋_GB2312]和优化营商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的重要技术[/font][font=仿宋_GB2312]基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提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第42号)[/font][/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中提出:[/size][/font][size=18px]“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font=仿宋_GB2312] 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关于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font] [font=仿宋_GB2312]落实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font][/font][/size][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等相关[/font][font=仿宋_GB2312]法规[/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深化计量[/font][font=仿宋_GB2312]“放管服”改革,[/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探索[/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_GB2312]智慧[/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管[/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模式,推动[/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font][font=仿宋_GB2312]提供坚实计量支撑和保障[/font][/size]。 [b][b][font=宋体]二、[/font][font=宋体]基本思路[/font][/b][/b] [font=仿宋] [size=18px] 贯彻落实深化国务院[/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font=仿宋]“证照分离”改革任务[/font][/font][font=仿宋]的系列政策措施,着重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font=仿宋]技术创新[/font][font=仿宋]“双轮驱动”,[/font][/font][font=仿宋]开展[/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智慧监管模式创新试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激发产业计量市场主体发展活力,[/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提升[/font][font=仿宋]计量监管[/font][font=仿宋]效能[/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企业[/font][font=仿宋]服务水平[/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计量技术创新能力[/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font][/size][font=仿宋][size=18px]高质量发展。 [font=仿宋]一是[/font][font=仿宋]在制度改革创新[/font][font=仿宋]层面[/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贯彻落实[/font][font=仿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仿宋]有关“[/font][font=仿宋]取消[/font][font=仿宋]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的要求,[/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以告知承诺制[/font][font=仿宋]的方式,优选[/font][font=仿宋]一批具有[/font][font=仿宋]相应[/font][font=仿宋]检定能力的计量技术[/font][font=仿宋]机构[/font][font=仿宋]社会资源[/font][font=仿宋]承担[/font][font=仿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font]。 [font=仿宋] 二是[/font][font=仿宋]在[/font][font=仿宋]计量[/font][font=仿宋]智慧监管创新方面,[/font][font=仿宋]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新型监管模式,[/font][font=仿宋]建设“[/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智能追溯管控公共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利用“数字时间戳”和区块链数据不可更改等技术,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强检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强检承担单位和计量检定员,实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全流程数字化[/font][font=仿宋]网络[/font][font=仿宋]管理[/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掌握[/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台件数、[/font][font=仿宋]使用单位和技术机构情况,[/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保障计量[/font][font=仿宋]行政[/font][font=仿宋]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三是了解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卡脖子”高精尖计量仪器研发需求;通过强检智慧监管的推行,在民生计量领域促进远程在线校验方法科研,推动具备远程、数字化信息传输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使用,推进传统计量向数字化计量转变,有效激励强检任务承担单位加强对现代先进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装置的研发,培育发展计量产业企业创新主体,同时逐步推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测技术和管理同步升级,降低政府购买强制检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引领计量检测领域的新变革。 [/font] [/size] [/font]

  • 机动车检测站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工厂罐体泄露应强制规定检测

    刚看到新闻:西江江门段鱼类大量死亡原因查明 系次氯酸钠泄漏。该公司存储产品次氯酸钠(俗称“漂水”)的13号罐体出口管道于1月9日上午约8时30分发生泄漏事故,当时储罐储存次氯酸钠约30吨(浓度10%),泄漏到西江的量大约10吨左右。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自行采取倒罐、关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闸门等措施,约45分钟后完成堵漏工作,液体不再流入西江。 不仅要对工厂化学品的罐子内部检测,还要安全员巡视。管理上和技术上都要强制执行! 有哪些表能够完成这一任务?

  • 衢州召开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部署会

    [color=#333333] 8月28日,衢州市局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召开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部署会。全市质监、环保系统相关人员,9家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及相关运维单位代表共30余人参加会议。[/color][color=#333333]  会议传达了《关于做好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便函〔2018〕27号)精神,讲解了e-CQS强检系统的操作程序。会议要求,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9月5日前通过e-CQS强检系统完成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申报,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color]

  • 检测人员不得不了解这些检测认证

    对于检测人员而言,必须要了解许多相关的检测认证知识,才能够在检测行业中立足,下面凡特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检测人员必须要了解的检测认证知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一、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二、国家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国推自愿认证指由国家认证认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认证制度,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实施的认证项目。三、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定义: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标准要求的供人类消费和动物食用的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有机产品又叫有机食品,有机食品主要包括:水果、蔬菜、大田作物、畜禽以及其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除了有机食品,有机产品还涉及:饲料、纺织品、化妆品、林业产品、家具、肥料、生物农药等。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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