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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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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污染物相关的资讯

  • 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监控难题待解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属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的一项调查显示,2008~2010年间,通过对全国31省(区、市)69个城市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的检测发现,64个城市的地下水样品中至少有一项有机污染物,占检测城市总数的92.8%。   如今,相比有机污染物,研究者已经对地下水中无机污染物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监测、控制和修复仍有相当大的难度。”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宋献方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污染从无机转向有机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地下水中有机物污染就已经引起了注意。1999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第一轮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结果发现,在43项检测指标中,北京市范围内共发现36种有机物。   2006年,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展开了华北平原各市县的地下水污染调查。数据表明,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微量有机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普遍检出。这一地区地下水污染范围日益扩大、水质整体下降已成不争事实。   在最近的中国地质环境检测院的调查中也显示,来自69个城市的791个样品有383个至少含有一项有机污染物。其中,挥发性卤代烃、单环芳烃和半挥发性有机氯农药等检出率较高。   长期从事水环境研究的宋献方,在野外调研中直接观察到地下水的变化。“在淮河地区,我们看到采上来的地下水样水面上漂浮着一层油状物质。”他说,“这说明这个样品可能受到有机物污染。”   因此,业内普遍认为,地下水污染研究已从无机转向有机,微量有机污染上升为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的首要问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水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陈鸿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地下水中有机物污染主要源于人类的活动。”例如,加油站、化工厂、垃圾填埋场等地如防渗条件或措施不利,都可能使其局部区域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基础薄、成本高   不过,目前对于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的基础研究尚显薄弱。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研究员汪珊曾撰文指出,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毒害有机化学污染物研究领域起步较晚,“常规的水质分析也多局限于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等综合性指标,很少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单独分析”。   同时,“和无机污染物相比,人们更关注持久性有机物,它一旦进入地下水环境将长期存在,降解中间产物可能还会进一步污染环境”。陈鸿汉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例如,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在降解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二氯甲烷的毒性更大。   此外,检测、分析手段的缺乏也使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研究面临困境。   《中国科学报》记者在北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采样现场看到,采样员小心地用大小不一的棕色玻璃瓶封装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并严格保证不带有气泡、在4摄氏度恒温条件下冷藏,再由实验室中高效液相色谱、质谱等先进化学分析仪器进行检测。   这带来了昂贵的分析测试成本。一家化学分析公司业务人员向记者透露,分析有机污染物的花费至少是无机污染物的4倍。   修复、处理难上难   面对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的现实,专家纷纷表示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宋献方指出:“实际条件复杂多变,还有很多技术问题没有解决,是各国正在研究的难题。”   “地下水污染隐蔽,治理起来难度较大,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陈鸿汉说。   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地下水作为饮用源水给饮用水安全问题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常规给水处理工艺提出了新挑战。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锐平介绍,低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通常可采用“曝气吹脱”法进行去除。“简单地说,就是向水中鼓气。”他解释。   在此次69个城市地下水检出率较高的几种有机污染物均属挥发性有机物。“低浓度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可采用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方法去除,也可以通过催化氧化过程产生具有极强氧化能力的羟基自由基降解有机物。”   刘锐平继续介绍说,对于浓度较高的腐殖质类大分子有机物,在工程中则可采用强化混凝、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颗粒活性炭组合等工艺进行处理。
  • 复旦成立研究中心应对有机污染物(POPs)
    小小1毫克的二恶英可以致一个50公斤重的成年人死亡,有机物污染正在威胁着人类生存。复旦大学近日传出消息,该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最新成立了 “润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研究中心”,将致力于对有机污染物的毒理研究。   近几年来,有机物污染正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原因是有机物污染就发生在人类身边,杀虫剂、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电器设备的热交流介质……小小1毫克的二恶英可以致一个50公斤重的成年人死亡。而且,这类有机污染物可通过空气、水或迁徙物种进行远距离迁移,甚至连不毛之地北极圈都有它幽灵般的身影。   目前,在国家有关计划的推动下,复旦成立了专门研究有机污染物的中心。随着建设资金逐步到位,该校将陆续添置一些重要的污染物分析仪器和研究设备。届时,复旦将借助不断完备的分析检测手段和微观反应动力学研究手段,对有机污染物的转化、传输及分布进行深入研究。研究中心的未来的目标是逐步将研究领域拓展到有机污染物的毒理研究。
  • 有机物污染监测面临的不同挑战
    在工业和环境过程监测的水质分析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应用和挑战——因为水不仅仅是水。水必须满足的要求因应用领域、成分和检测数据的用途而异。例如,在半导体制造和芯片生产中,需要超纯水并且必须不含污染物。而对于饮用水来说,需要一定量的溶解矿物质,同时不得含有任何细菌或其他致病物质。这些与应用有关的具体要求还对水处理和各工艺监测产生影响。让我们通过不同的有机污染监测示例来仔细研究这些影响。水体中有机成分的污染是一个重要的分析参数。有机化合物可能会破坏工艺过程,或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机物可以接受,但必须了解其浓度并定期监测,以便正确控制工艺过程。有机物监测工具和实时监测需求实验室分析仍经常使用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来确定有机污染的程度。但是,在线分析对于更精确地实时监测工艺过程以及提高自动化程度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BOD分析需要5天时间,因此不能用于在线监测。由于COD分析时间需要2-3小时,且使用高毒性试剂,COD分析也不适合。相反,多年来,总有机碳TOC检测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用于快速监测有机污染,尤其是在工业领域。TOC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环境分析领域。与COD相比,TOC监测的优点是使用无毒试剂且检测时间仅需几分钟。此外,取决于所选择的检测技术,TOC分析可以在更大的浓度范围内进行检测,同时具有更高的精度。所有TOC分析仪的基本原理都是基于有机碳氧化形成二氧化碳。通过检测CO2,可以直接测定TOC含量。在线TOC监测——应对常见挑战有多种不同方法来实现这一检测目标。以下示例展示了与在线TOC监测要求相关的外部因素可能带来的不同挑战。通过采用正确的监测技术,就可以应对这些挑战。工艺挑战要求污水处理厂进水有机负荷高含有颗粒物稳健污水处理厂排水难以消解组分自我监测可靠冷凝水回用分析间隔短检测限低快速响应例1. 污水处理厂进水确定废水处理厂进水中的有机负荷对TOC分析仪提出了多项挑战。一方面,污染程度可能差异很大。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工业应用中,当批量工艺过程中的废水被排放或意外发生液体泄漏的时候。同时,这些有机物可能由难以分解的高度复杂的组分组成。此外,进水中可能会出现较高浓度的未溶解颗粒和溶解的无机成分(例如盐)。此应用对在线TOC分析仪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稳健性方面。合适的监测仪表必须能完全检测出大跨度浓度波动,其波动范围可能在远低于100 ppm至高达数万ppm之间。同样,监测仪表还必须足够稳健,以检测更高浓度的溶解成分和颗粒成分。后者很容易导致内径较小的设备内部管道系统发生堵塞。此外,此类仪表在工艺过程中的安装条件往往很苛刻,这就需要稳健的设计。然而,了解有机负荷是优化后续清洁步骤的重要参数。在线TOC监测可以确保在有机负荷发生偏差时,生物处理阶段不会过载。过载会杀死分解有机物所需的细菌。在此情况下,由于适当的监测工具可以快速识别高有机负荷,因此可以将相应部分的进水有效地转移到缓冲池并维持细菌的健康。在负荷较低时,可以将高度污染的水回流。同样,在厌氧反应器中,要注意确保进水浓度尽可能恒定,以实现最佳的降解结果。反之,如果进水有机负荷过低,可根据TOC检测添加甲醇等有机物,使细菌有足够的食物进行高效降解。例2. 污水处理厂排水污水处理厂出TOC监测主要用于检查排水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同时,它可以显示污水处理厂内的降解过程是否正常进行。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避免因超过限值而产生的罚款,并实现监管合规。废水在经过处理后,出水TOC浓度值明显低于进水。然而,残留的有机物通常是那些难以降解的物质。必须对这些物质进行精确检测,以便发现何时超过限值。因此,分析仪必须提供高度的可靠性,例如,捕获所有有机碳并具有广泛的自我监测功能。自动验证检测或校准应确保检测值始终正确。此外,可以使用自诊断功能来检查设备的整体状态,并依此开展预防性维护工作。这延长了分析仪的在线时间,并确保对限值进行无缝监测,以满足法规要求。例3. 冷凝水回用中的泄漏监测在工业应用中,蒸汽是最常用的传热介质。蒸汽发生用水必须满足特殊要求,以避免在锅炉和蒸汽阶段出现问题。要求对水进行预处理并添加水处理化学品。主要是抑制沉积物的形成和腐蚀。当水蒸发时会残留溶解的物质,形成水垢,导致锅炉中污泥积聚。但是,也会有蒸汽挥发性无机物和有机物进入气相并会积聚在管道和换热器中。这不仅减小了蒸汽通过的路径宽度,而且沉积物还降低了热传递,从而导致能量损失。此外,由于会造成一定的温度梯度,沉积物产生热应力,从而导致微小开裂和泄漏。腐蚀主要是由pH值过低引起。有机杂质在这里起着主要作用,因为在锅炉和蒸汽高温条件下,许多有机物分解并形成有机酸。这降低了蒸汽中的pH值,并加剧腐蚀,直至形成泄漏。除了预处理过程中去除不彻底外,有机物主要通过小泄漏进入蒸汽循环。由于锅炉水的处理复杂且昂贵,通常大部分冷凝蒸汽被返回。如果有机物通过热交换器中的小孔逸出到冷凝水中,它就会返回蒸汽循环。由于大多数有机物在分解之前并非离子态,因此传统的电导率测量无法检测到它们,也无法做到准确记录。在这里,TOC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在此应用中,TOC分析仪面临的挑战是快速响应。与废水相比,除检测范围更低外,检测周期也很重要,因为检测目标是在被污染的冷凝水返回锅炉给水前就应该检测到是否发生了泄漏,从而避免花费巨大财力来更换锅炉给水。因此,更短的检测周期几乎可以无缝监测冷凝水,从而在污染成为问题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更轻松地检测有机污染并增强故障排除能力Sievers® TOC-R3是一款在线TOC分析仪,可满足常见工业工艺监测应用面临的上述挑战。1200℃无催化剂高温消解能够在较宽的检测范围内完全氧化复杂和颗粒有机碳。分析仪系统采用大内径管,可防止含颗粒的样品造成堵塞,该设计专门针对工业应用,使分析仪对环境条件不敏感。TOC-R3强大的自我监测功能为预防性维护提供信息,并提供了泄漏检测专门选项,可以非常快速地对泄漏进行检测。远程诊断和控制有助于增强故障排除,以避免停机。通过这些功能,可以应对有机污染监测所面临的最重要挑战——稳健、可靠、快速响应,从而提供实时信息,以更轻松地检测泄漏,管理工艺并满足法规要求。◆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有新规
    p   2016年5月26日,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通过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论证。 /p p   据介绍,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对推进和规范天津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沸点在50℃—260℃之间,常温常压下蒸气压大于13.332pa,分子量范围约在16amu~250amu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其成分包括烃类、含氧烃、卤代烃、低沸点多环芳烃等多种类型,是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简称VOCs)。据了解,本市已出台地方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橡胶制造、涂料制造、电子工业等多个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及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目前国家标准正在起草当中。 /p
  •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检测一周缩至半天
    南方日报讯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检测由一周缩到半天,将大大提高突发性水污染应对速度。记者昨日从佛山水业集团获悉,长达两年的北江水污染防治课题研究通过专家组评审,该研发结果拟在国内其他水厂推广。   2009年6月佛山水业集团与中山大学合作,开展长达两年的课题研究,针对北江流域实际情况,从各类水源污染物着手,探讨各类的化学污染物的现代快速监测分析方法,为应对突发性水污染,建立快速预警和应急反应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该项目负责人佛山水业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主任黄剑明介绍,本课题研究立足于北江流域水资源及相关污染的一些特征,建立以GC-MS、ICP-MS和LC-MS为主的有机物、无机金属快速全面准确的监测分析方法集成 建立5套快速广谱检测水中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有机氯有机磷农药的检测方法。   “利用这项目技术,可以对超过200种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种类覆盖国家相关饮用水和地表水标准中规定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检测时间由常规检测方法的一周缩短到半天。”黄剑明表示,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水质污染事故,可实现快速鉴别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质类别是否在目标物内、估算污染物的浓度、快速监控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变化,为突发污染事故的处理与处置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 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方法标准,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尽管起步较晚,但陆续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虽然离线检测技术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响应度,但使用FID和NDIR法的在线和便携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可以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实时追踪,更好地满足污染预警、应急执法等环境管理新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物质的总称。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是: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贡献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业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大气中的细颗粒物约50%来自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经过复杂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粒子。不仅如此,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脂肪烃、氯化烃、芳香烃、氯代烃、酮类、脂类以及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还具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肝肾毒性和生殖遗传毒性,并会刺激皮肤黏膜。  尽管如此,“十二五”时期中国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仍聚焦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烟粉尘三种污染物上。在当前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背景下,本文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出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并据此分析出环境管理对实验室和在线/便携监测技术的应用需求。  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基本延续大气污染防治的传统思路(表1),主要包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策措施的法律效力,从污染源清单入手针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和排放特征出台行业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通过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减排。此外,美国、欧盟和日本还从各自的管理需求出发,出台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的防控机制总体上以多级管理为主,在中央或联邦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下,各地方或各成员国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地理和气象条件、社会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大气VOCs污染防控管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起步时间不一致,对各VOCs排放行业的适用性略有不同。总体上,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经验的梳理,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多级管理模式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自2012年年底国务院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提出削减比例指标要求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在国家层面,该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出台的行动计划、大气污染物防治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排污收费方法、检测方法标准构成(表2和表3)。  在法律层面,该体系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导。《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中提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并提出对常规大气污染物、氨、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同时,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质量标准,并规定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除针对VOCs标准规范类法规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针对VOCs产品生产的鼓励和处罚措施,如对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管,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完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相关限值标准,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此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鼓励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相关技术研发及改造。在行业准入方面,将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同时,还提出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内。  在部门规章层面,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有针对性的VOCs污染防治相关文件。2012年9月,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中实行污染排放减量替代,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制定相关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等工作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2014年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该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的排放量削减目标,并提出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监管体系、实施VOCs全过程控制、建立VOCs管理体系等任务 2015年,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该计划制定了到2018年的VOCs削减目标,并提出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等任务 2015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目前形成的政策体系既包括上位法支撑,又涵盖对具体管理机制的规范要求,配套了部分技术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此外,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还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针对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3.1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对监测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其中,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试点征收排污费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通过物料平衡等核算的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但由于每家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采用的工艺不同,实际监测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更为准确。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这也将有利于企业统一收集废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准确测定。  此外,目前已经实施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工艺废气、燃烧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有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而上海市已经率先要求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配有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在线监测设备。天津市实施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也要求“排放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因此可以预见,排污收费机制将逐渐过渡到依据实际监测数据确定排放量并作为收费依据的阶段,环境管理机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的需求将更加明确。  除排污收费机制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目前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机制(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已经开始要求重点企业在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预计也将延续该思路,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为减排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精细化管理。  3.2环境风险预警和污染监管  监测技术不仅可以满足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的数据核定需求,还可以为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由于工业过程和溶剂使用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贡献源易出现无组织排放,且泄露的成分可能存在毒性,企业可以在石化、涂装等典型污染企业的厂界、集中地或园区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配备移动监测车,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实时追踪,为环境风险预警和环境污染事故防控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上海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纳入区县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察并加强监督性监测,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目前各地开展的大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等仍主要采用现场采样加实验室分析,但使用便携式的监测设备可以快速测定和判断企业厂界和周边大气中的污染物是否超过控制限值,实现现场监察,增加灵活性。例如,台湾桃园的环保执法部门在征收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费时,除了通过3D光学雷达技术精准定位污染企业,还携带红外线热显像分析仪在现场快速测定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对偷排企业现场开具罚单,追缴排污费。  便携式的监测设备还可以满足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需求。在传感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便携和在线监测技术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将为环境管理机制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现行的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4挥发性有机物的常见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监测技术主要包括离线和在线/便携两种,在分析前均需要对污染物进行采样、预浓缩和分离。相比于其他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复杂、源项多、排放浓度和工况差异大,精确测定难度高。  4.1离线监测技术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的背景下,环保部自2013年起陆续颁布了多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测定方法标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实验室测定方法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表2)。  其中,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是目前的主流测定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多组分混合物进行定性分析,分离效果好且灵敏度高,可以为排污收费、浓度达标监管、总量减排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规范化的监测技术和数据支撑。但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因此排污企业和大部分省市级以下的监测机构不具备使用条件。  4.2在线/便携监测技术  科技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和实施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分别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和便携监测设备的开发作为研发和产业化重点。  相较于离线检测分析时间长、数据结果滞后的缺点,在线/便携式监测设备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主流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线技术(NDIR)。其中,NDIR法对非燃烧工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进行测定的技术已经于2012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认定为国际标准ISO/FDIS13199—2012。  为对比FID和NDIR两种主流方法在应用中的优缺点,本文对相关文献[9-14]进行了调研,并参考日本环境技术协会开展“固定发生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仪的调查”(表3)。该调查于2003年实施,旨在对比日本市场上销售的连续测定型总烃测定仪对芳香烃类、乙醇类、醛类、酮类、酯类、醚类、含卤化合物、含氮化合物、氟利昂类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成分的响应度和灵敏度。  虽然以FID法为主的在线监测设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监测市场,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体系中各管理机制的目标污染物不一致。例如,行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和行业特征污染物,而试行中的收费制度针对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的总挥发性有机物。由于挥发性有机物不同成分的最佳检测方法不同,污染表征和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将是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最大阻碍之一。  另外,除石化行业的“三桶油”外,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企业规模小、产值低,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一方面需要环保部门出台奖惩政策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提供补贴 监测厂商也需要拓展服务模式,为污染企业提供设备租赁和第三方监测等解决方案。  大气污染监测的新趋势是将在线设备通过互联网与远端监控中心连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必将延续该思路,实现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污染源和空气质量实时监控,满足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需求。  5结论  本文从总结欧、美、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经验出发,首先梳理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发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并提出了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虽然仍需完善,但该体系为管控废气和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撑,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环境风险预警和现场执法对污染物监测技术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目前主流的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虽然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相应度,但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而采用FID和NDIR的在线和便携监测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是发达国家对污染源废气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进行实时追踪的主流技术,可以更好地满足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等管理需求。  尽管如此,当前的污染防治体系尚未统一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经济下行的压力也使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些都给行业的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此,环保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监测厂商应开拓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从供需两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明确的环境管理需求。
  • 成都将出台臭氧污染防控方案 加强挥发有机物治理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人间五月天,成都美如画!”最近,“成都蓝”再度刷屏朋友圈,不少市民欣喜惊呼,初夏的蓝天白云怎么看都看不够。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另一方面,随着夏季到来,日照变强,臭氧污染开始凸显,成为四川省尤其是成都平原地区夏季大气环境的首要污染因子。如何未雨绸缪,提前谋划臭氧治理工作?5月11日,记者从成都平原地区臭氧污染防控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成都市将出台夏季臭氧污染防控方案,全省将以重点行业和园区为主,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同时,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也将在近期发布。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省环保厅还邀请到包含7位院士在内的大气环境专家顾问团把脉四川环保“一号工程”,在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的交流合作中,寻找到适合四川的臭氧污染协同防控技术思路。 /p p strong 臭氧“拖后腿” /strong /p p strong 今夏成都面临的臭氧污染形势更复杂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什么明明是蓝天白云晴空万里,可是空气质量却欠佳?关键原因在臭氧。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据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的相关专家介绍,臭氧是四川省尤其是成都平原地区夏季大气环境的首要污染因子。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臭氧污染的形成主要是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代表的多种污染物,在太阳光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所致。”该名工作人员表示,这决定了臭氧污染取决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主观上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高,客观上日照强,都会造成臭氧超标,“高温低湿容易臭氧超标,这就是为什么冬季臭氧污染并不严重的原因。”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另一方面,相较往年,今年臭氧污染出现早。“去年4月仅污染一天,今年同期污染天数达到5天,可以说成都面临的臭氧污染形势较去年和前年都要复杂。”虽然通过一系列措施,成都大气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PM10、PM2.5等重点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持续下降,但对于夏季臭氧污染的形势,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谭钦文依旧表示不乐观。去年成都市中心城区超标天中,臭氧就超标46天,超标天中作为首要污染物有44天,仅次于PM2.5。虽较2015年减少14天,但出现了6天中度污染和2天重度污染,污染程度有所加剧。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成都,成都平原多个城市在4月也受到了臭氧污染的影响。截至今年5月3日,眉山市出现5天臭氧污染,较去年同期多6天,臭氧已经成为仅次于PM2.5的第二大污染物。 /p p strong 专家来把脉 /strong /p p strong 四川的复杂地形增加了臭氧治理难度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今年,针对夏季臭氧污染的防控问题,成都即将出台具体防控方案,德阳、绵阳、眉山等市也将加大臭氧污染防控力度。“臭氧污染是治理大气污染面临的另一挑战,重视PM2.5的同时也必须重视臭氧。”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学家唐孝炎表示,四川的复杂地形增加了臭氧的治理难度。氮氧化物(NOx)与可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强光照射下发生二次光化学反应,导致臭氧污染。而VOCs是由3000种以上化学物组成的混合体,不同化学物的浓度水平相差3个数量级以上,此外,它们的化学活泼性也相差甚远,因此大气中的VOCs处于快速变化之中。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难以捉摸”的VOCs为治理臭氧污染带来巨大挑战,“因此,臭氧污染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四川需要在臭氧治理中,加大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研究,同时,还要充分重视氮氧化物的情况。”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另一方面,中国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杨金田建议,做好VOCs排放源和排放量监控治理的同时,还要重视VOCs治理管理技术路线的问题,“VOCs涉及到各个行业,所以其治理要强调一厂一测,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不可能仅仅靠末端治理,最重要的还是全过程控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此外,中国科学院过程研究所研究员陈运法建议,除了加强污染源之间的联防联控,还要加强地区间、跨行业的联防联控。 /p p strong 四川在行动 /strong /p p strong 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近期发布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是解决四川臭氧污染问题的关键。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全省将以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和汽车城、家具园区等为重点,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2017年稳定达标。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此外,包装印刷、制鞋、干洗、加油站等也是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上述行业运行情况的排查工作,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要兼顾解决恶臭、有毒有害等民生环境问题。”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值得注意的是,全省已列出首批100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重点整治,正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动态管理平台,有效防控臭氧污染。据悉,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近期即将发布。 /p
  • 沃特世积极参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3暨第八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
    沃特世积极参与&ldquo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3暨第八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rdquo &ldquo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3暨第八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rdquo (POPs论坛2013)于2013年5月17日-19日在厦门成功召开,来自POPs领域、全国环保界各个科技领域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 &ldquo POPs论坛&rdquo 由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发起,并与环境保护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系列年会,旨在为我国POPs 领域的学术界、管理界和产业界提供一个集思广益、共谋对策的高层次交流平台,纵观POPs 履约国际动态和我国进展,研讨POPs 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展示POPs 分析和控制的高新技术与先进产品。 本届论坛主题为&ldquo 防治POPs 污染,保护蓝色家园&rdquo ,会上传递了最新的政策、法规信息,发布了最新分析技术。作为此次论坛的主要合作伙伴之一,沃特世(Waters® )公司在听取专家、同行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沃特世公司最新的分析技术和解决方案。在&ldquo POPs委员会&rdquo 上,产品总监舒放先生提出了&ldquo 沃特世有机物筛查平台在水质分析中应用前景和其权威性&rdquo 。环境市场经理黄春女士作了&ldquo 超高效合相色谱在环境分析中的应用&rdquo 的报告 ,介绍了ACQUITY UPC2TM超高效合相色谱技术的环保性、特异性,指出它在环保分析中的应用范围及发展前景,在300多参会者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热烈讨论。 沃特世将一如既往地投入开发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为环保领域的客户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平台,为客户的成功贡献我们的力量。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多年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通过提供实用、可持续的创新,使医疗服务、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全球水质监测领域有了显著进步,从而为实验室相关机构创造了业务优势。 作为一系列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分析和热分析技术的开创者,沃特世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成功创造了持久的平台。 2012年沃特世公司拥有18.4亿美元的收入,它将继续带领全世界的客户探索科学并取得卓越成就。 ### Waters、UNIFI、ACQUITY、ACQUITY UPC2和Xevo是沃特世公司商标。 联系方式: 叶晓晨 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市场服务部 xiao_chen_ye@waters.com 周瑞琳(GraceChow) 泰信策略(PMC) 020-83569288 13602845427 grace.chow@pmc.com.cn
  • 环保部常务会议及《“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审核通过
    p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近日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听取2017年环境保护法实施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p p   会议指出,金融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全国环保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做好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环保工作实际落实好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 /p p   会议强调,在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对口援疆工作20周年的重要节点,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口援疆是重要政治任务,全国环保系统要按照会议提出的“六个坚定不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保系统“十三五”对口援疆规划》,进一步完善环保援疆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人才、技术、资金支持,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环保支撑。 /p p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必须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一要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重要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要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角度,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谋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二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制修订VOCs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治理科技攻关,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span /p p   三要加强监督执法。强化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建立相关执法工作规范并加强技术培训。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第三方运维监管,将弄虚作假企业列入黑名单。 /p p   四要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对VOCs污染问题的危害及治理措施进行及时、深度、科学的解读和宣讲,提升公众的科学认知水平,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会议决定,《“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 /p p   会议指出,环境保护法实施两年多来,通过持续开展实施年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下一步,要再接再厉,把环境保护法这把“利剑”用好用足,依法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和企业环境守法责任,扎实推进各项环境质量改善措施落实。 /p p   一要保持势头,再接再厉。环境保护法实施已经有了很好基础,要对照台账,不折不扣完成2017年实施年活动确定的26项工作任务。 /p p   二要强化执法,形成震慑。推动环保执法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保持打击违法高压态势。 /p p   三要总结经验,优化方法。总结和继承好的经验做法,并根据新情况进一步优化,通过环境质量考核、环境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强化督查和专项督察、量化指标问责等一套“组合拳”,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提高认识、担起责任,狠抓落实。 /p p   四要紧密协作,合力推进。机关各司(局、办)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环境执法装备和能力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工作宣传报道,为实施年活动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p p   会议强调,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为有效利用税收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p p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环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有利于解决排污收费存在的刚性不足问题、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也为有关部门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p p   二要明确分工,协力推进。与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税监管协作机制,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加快制定税收征管所需技术方法,推动VOCs排污费试点情况评估。 /p p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周英,副部长赵英民、刘华,纪检组长吴海英出席会议。 /p p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p
  • 技术干货 | 珀金埃尔默让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更轻松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95%的食物来源于土壤。然而土壤中的农残、SVOC、VOC等却对人类的生存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针对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国家出台了众多环境相关标准,主要采用顶空或吹扫捕集与气相、气质联用仪搭配的方案来进行检测。测试项目仪器设备标准号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65种)P&T – GCMSHJ 605-2011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P&T – GCMSHJ 735-2015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HS-GC-FIDHJ 679-2013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6种)HS-GCMSHJ 642-2013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HS-GCMSHJ 736-2015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7种)HS-GC-FIDHJ 741-2015土壤中挥发性芳香烃(12种)HS-GC-FIDHJ 742-2015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P&T-GC-FIDHJ 1020-2019土壤和沉积物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HS-GC-ECDHJ 1054-2019珀金埃尔默根据国标方法,推出了顶空、吹扫捕集等多种自动化、快速的前处理手段,结合气相、气质方法进行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定量检测;针对突发事故和应急要求,推出了便携式气质与固相微萃取采样结合的方式,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了快速的现场分析。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 与Clarus SQ8 GC/MS联用使用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顶空自动进样器联用Clarus SQ8 GC/MS测定土壤中VOCs。TurboMatrix™ HS-40是一款基于压力平衡的进样系统,该系统的样品采集量是根据已知流速的气体在一定时间内进入分析柱的体积来计算的。和其它顶空技术相比,压力平衡的TurboMatrix™ HS具有精密度高、操作简单及管路惰性化处理等优点。什么是压力平衡?压力平衡技术无需使用气体进样器或进样阀即可将样品导入色谱柱,利用载气压力精确调节实现样品的转移,消除了在其他进样系统中发现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和污染来源。待机:加热的进样针区域用载气不断冲洗,以消除污染。由于色谱柱或传输线完全插入进样针,因而能够保持大的惰性和小的死体积。加压:所有样品瓶加压到完全相同的压力。无论样品瓶中的平衡压力如何,均可实现绝佳重现性。进样:一个电磁阀中断载气流,样品瓶作为载气的储蓄器。在进样过程中,压力衰减,样品转移到色谱柱。这可以防止载气稀释样品,避免了进样前的样品扩散。该技术不需要气体进样阀和其它活动部件,从而减少了样品与热的金属样品环接触,且不必维护活动部件。TurboMatrix™ HS-40包括多位的样品炉,该样品炉具有重叠样品瓶加热的功能。重叠样品瓶加热功能使得GC柱温箱一旦准备好,第二个样品就可以运行进样操作,从而提供无与伦比的样品通量。HS-GC/MS法测定37 种VOCs 的离子流色谱图除了常规的顶空自动进样器之外,珀金埃尔默还可以为您提供带捕集阱的顶空自动进样器。TurboMatrix HS-4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和HS-11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采用内置被分析物捕集技术,灵敏度可提高100倍。样品反复进行加压循环,以尽可能多地提取样品蒸汽。当提取完成后,样品经过干吹并脱附使被分析物进入气相色谱,整个过程非常简单:第1步:样品被加热到平衡。第2步:对瓶内的样品加压,并减压通过冷的带吸附剂的捕集阱。可以重复这种加压/减压循环4次,以尽可能多地提取蒸汽。第3步:蒸汽提取完成后,干吹气流通过捕集阱以去除样品中的水分。第4步:捕集阱被迅速加热,脱附的被分析物由载气,使用可选的分流流量带到气相色谱柱,进行分离和定量。除了提高灵敏度之外,带捕集顶空进样器还具备以下额外优点:干吹扫设计—有效去除分析物中的水,消除耗时的烘烤过程,样品处理时间可缩短25%。色谱柱隔离—为确保气相色谱/质谱的稳定性,色谱柱隔离功能使载气能够在维修期间进入气相色谱柱,即使顶空装置关闭。内标添加—可以自动添加内标物,使仪器的响应标准化。这提供了更好的长期精度和性能。使用带捕集阱顶空进样器分析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色谱图HJ 605-201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除了顶空法以外,吹扫捕集与气质联用的方法在标准方法里也很常见。与顶空自动进样器类似,使用Tekmar-Atomx联用PerkinElmer Clarus SQ8 GC/MS 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样品处理也是非常简单,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溶剂萃取等步骤,就能检测到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充分符合HJ 605-2011方法设定的性能标准。65种挥发性化合物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色谱图利用SPME-GC/MS 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筛查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易挥发和易流失等特点,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及时的分析尤为重要。采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现场分析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可获得更为真实客观的实验数据,并对土壤质量进行现场评估。快速分析的结果不仅可以为土壤采样提供参考,同时对样品的保存、运输以及实验方法优化提供有力的帮助。实验先利用盐析的原理对土壤中的VOC 进行前处理,再采用Custodion SPME 方式提取和萃取目标化合物,最后采用Torion T-9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对37 种VOCs 进行分离和测定,分析时间仅为3 min。SPMEGC/MS 技术具有快速、可靠等优点,无需实验室设备或试剂即可现场快速筛查分析复杂基体样品中的VOC。简单的样品提取Custodion SPME 采样针含一根1 cm长的固相萃取纤维,纤维固定相为50-100 μm 膜厚的液态聚合物或固态吸附剂,或是两者混合物。此固定相可以吸附空气、顶空气体、液体或溶液中的溶质。Custodion 采样针的结构与伸缩式圆珠笔类似,SPME 萃取纤维类似于笔芯,取样器尾端设有按钮,可以控制SPME 萃取纤维在取样器的保护鞘内外进行伸缩,只需单手操作即可。在本试验中,Custodion SPME 取样器的纤维固定相为65 μm 膜厚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二乙烯基苯(PDMS/DVB),用于从土壤样品中萃取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提取溶剂为水,避免了有机溶剂对于GC/MS分析的干扰,有效降低了取样和分析成本。SPME-GC/MS测试土壤中37 种VOCs 的色谱峰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珀金埃尔默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相关应用资料。
  • 洪华生获2013年度“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
    2013年5月17日上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业委员会在&ldquo POPs论坛2013&rdquo 开幕式上向洪华升教授颁发本年度&ldquo 消除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杰出贡献奖&rdquo 。      洪华生,女,厦门大学特聘教授,我国著名海洋环境学家。1984年获美国罗德岛大学博士学位后回国,成为我国第一位回国服务的海洋学女博士。现任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名誉主任、中国海洋学会名誉理事长。曾任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首任院长、中国海洋科学委员会主席、国际海洋科学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海洋学会副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海洋科学学科评议组成员。2010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海洋人物之一,2012年荣获曾呈奎海洋科技奖突出成就奖。   洪华生教授主要从事近海生源要素和有机物的海洋生物地球化学及海岸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迄今发表SCI论文150余篇,被SCI论文他引近1500次,研究成果获国家、省部级奖项8项。上世纪90年代初,洪华生教授率先对我国东南近岸海域重要河口港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揭示了POPs在河口港湾环境中的来源、时空分布特征、迁移转化规律及毒性效应。其中&ldquo 香港与厦门港湾污染沉积物研究&rdquo 项目以详实科学数据最先证实维多利亚港的POPs主要来自香港本地而非珠江口,为中英联络小组有关香港生态环境问题的谈判提供有力依据。&ldquo 福建近岸海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及生物毒性效应研究&rdquo 中建立生物标志法(抗氧化防御系统、贻贝生长指数、DNA损伤、鱼卵及胚胎异常等)深入探讨了POPs在不同层次与水平对海洋生物的毒性效应,开拓了生物标志物在近岸海域水体监测中的应用前景。
  • 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多行业或受影响
    p   近日,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p p   方案指出,“十三五”期间将重点治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涵盖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16个省(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加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活性强的VOCs 排放控制。 /p p   依据方案内容,“十三五”期间明确建立健全VOCs 管理体系,包括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实标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统计与调查、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经济政策六个方面的建设。其中标准体系建设、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以及经济政策方面建设内容如下: /p p    strong 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strong /p p   环境保护部制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 自动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质检总局出台和完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地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加快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p p    strong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strong /p p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 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 环保监管能力。重点地区O3 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 检测仪。推进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 监测。加快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纺织、皮革、喷涂、涂料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 /p p    strong 完善经济政策。 /strong /p p   研究将VOCs 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 治理的支持力度,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 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 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 /p p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们制定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56e4ef54-ec10-4987-92fd-def057d11eb6.pdf"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13日 /p p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4日印发 /p p & nbsp /p
  • 宁波北仑有机污染物纳入大气环境监测范围
    图为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监测仪器。   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含量是大气环境监测的主要指标,记者从宁波北仑区环保局了解到,北仑区的大气环境监测范围在此基础上扩大到了对有机污染物的监测。   “对像气体、液体等环境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喷漆溶剂中含有的苯、甲苯、二甲苯,以及恶臭的有机硫化合物等都可以进行监测。”北仑区环保监测站高级工程师肖学喜说。   记者了解到,这种监测能力的提升得益于刚刚投用的“气质联用仪”实验室设备。肖学喜拿出了一份几天前做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了44项污染因子的监测结果。“实际上能够监测到的因子远远不止这44项,还可以根据需要具体设定。”肖学喜说。   今后,北仑区环保局还将结合区域的产业结构与污染排放实际,开展除常规因子之外的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区域环境空气复合型污染的形成,让监测和分析的结果更接近于人体感觉。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德国J.U.M.助力监管挥发性有机物
    自2014年3月1日零时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自首日实施至今,经过北京市环保部门的严格检查和监测,已有数家企业接到罚单。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9次提到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这一以往被忽视的大气污染的原凶已得到了相关部门充分的重视。可以预见,在之后的大气污染纺织工作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力度之大会让各相关单位闻之色变。因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是对使用和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相关单位拉响了警报。只有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在线监测,才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最终排放量。由北京诚驿恒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德国J.U.M. 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仪”,经过多年发展,对VOC的实时在线监测方面已经非常成熟,也经历过发达国家曾因挥发性有机物而造成的严重大气污染的考验。相信面对今天北京乃至全国出现在重度雾霾天气,德国J.U.M.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仪一样能够很好的发挥它的作用,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提供有效帮助,帮助各相关单位应对如今环境保护的严峻考验。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六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规律的研究,所属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六条 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前款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负责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三十八条 公民负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一条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二条 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以及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放总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交通运行状况等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三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 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调剂取得,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本市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五十二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 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远郊区、县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第五十三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炼焦、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粘土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列入前款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名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列入调整和淘汰名录的行业、工艺和设备,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调整退出。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退出、关闭、搬迁的现有企业,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企业公告,听取企业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限值标准。 第五十七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五十八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第五十九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第六十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六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 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按照规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第六十六条 符合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与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机动车,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环保、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第七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维修资质,按照技术规范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本市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七十四条 本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第七十五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七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能取得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七十七条 本市加快老旧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车辆淘汰,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十八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车用燃料标准。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八十条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9月1日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下载原文),《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标准》。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 科“谱”时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六溴环十二烷(HBCDD)知多少?
    质谱技术在多个科研领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禾信仪器以质谱为主业发展近20年,各式各样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及犯罪调查等。公众号开设“科‘谱’时刻”专栏,带您深入探索质谱技术原理、常见应用领域及最新研究进展,一起跨入质谱技术的奇妙世界。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中文翻译,英文简称“POPs”,是指“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在生物体中积累并对我们的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的有机物质。它们可以通过空运、水运或迁徙物种穿越国际边界,到达从未生产或使用过它们的地区。”(定义引自欧盟“POPs”法规)。为了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发展,推动持久性污染物的淘汰、限制、限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国际成员国于2001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结了一项公约,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欧盟POPs法规,将评估过的POPs按禁用、限制、减排、废弃分类形成清单加以管控。截止目前,POPs清单已收录31种有害物质,包含了杀虫剂(如滴滴涕)、工业有毒化学品(如多氯联苯)、工业制造中无意产生的副产物(如二噁英、呋喃)等,其中就包括六溴环十二烷(HBCDD)。POPs清单中管控的HBCDD(包含主要的非对应异构体)HBCDD的危害与控制一.性质与危害①分子式:C12H18Br6,溴含量高达74.7%;②熔点:175℃-195℃;超过240℃会脱溴裂解;③不溶于水,易溶于丙酮、甲苯等有机溶剂;④自然界常见的有α,β,γ-HBCDD三种异构体;HBCDD不同结构式⑤在光、热下稳定,具有优异的阻燃性能,常被用于家具装饰材料、电子产品、泡沫纺织等聚合材料中;⑥一种合成物质,难降解,可远距离传输,具有生物累积性,可造成人体器官衰竭。二.相关管控法规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②POPs法规(EU)2019/2021;③ 欧盟RECHA法规,SVHC候选清单;④中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测定HBCDD的方法有哪些?HBCDD的测定常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提取方法有索氏提取法、超声提取法、微波辅助萃取法、加速溶剂萃取法、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等。下表中列出几种常见的标准方法。HBCDD测定的不同方法禾信仪器测定HBCDD解决方案禾信仪器拥有GCMS和LC-TQ系列产品,并有众多提高前处理效率的自动化浓缩设备和固相萃取设备,可以满足以上不同聚合物材质的检测需求。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p 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p 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三、主要工作内容 /p 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p 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p 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p 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p 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p 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p 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1.检查要求 /p 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p p   2. 监测要求 /p 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p 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p p   (3)监测时间和频次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p p   (4)任务分工 /p 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p 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p p   四、工作进度 /p 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p 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p p   五、保障措施 /p 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p 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p 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p 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p 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p 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p 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p 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p 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p 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p 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p 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p p   附件1 /p 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p 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p p   一、检查要点 /p 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p 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p 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p p   二、监测要点 /p 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a /p p br/ /p
  • 博赛德科技(BCT)与中科院共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样品处理实验室
    2008年12月15日上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北京博赛德科技(BCT)有限公司共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样品处理实验室签约仪式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生态楼举行,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郑明辉教授、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晓红总经理完成了揭牌仪式。仪器信息网作为特邀媒体参加了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现场(左起:郑明辉教授、张晓红总经理、Phil-M.Germansderfer先生)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成、检测与控制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巨大的影响力 北京博赛德科技(BCT)有限公司致力于引进世界先进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样及快速前处理设备进入中国。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郑明辉教授致辞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晓红总经理致辞   在双方自2005年以来关于意大利TCR TECORA公司全自动等速二恶英排放采样器以及美国FMS公司Power-Prep全自动样品净化系统的良好合作基础上,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希望提升中国痕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快速前处理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即共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前处理实验室”。   压力溶剂萃取系统(PLE)三模块     单模块压力溶剂萃取系统   博赛德科技(BCT)公司成立5年多来,作为全球众多知名前处理分析仪器生产商在华独家代理商,其产品主要包括意大利DANI、TCR、美国CDS、EST、ENTECH 、FMS、INFICON等公司 一直着力于帮助用户寻找先进的有机样品检测先进方法,包括从POPS类样品的采集,到各种种类繁多的有机物样品前处理及现场监测手段,竭力将全球前沿科技研究成果带到中国。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当今分析仪器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分析仪器不断提高并没有彻底提高工作效率和分析结果,原因是目前很大部分样品前处理方面普遍使用手动操作,据权威数据统计手动前处理时间在分析一个项目的总过程所占的时间超过60%.这不仅影响效率,而且最终分析结果数据也不太可靠,重复性很差。先进的全自动前处理设备已成为实验室提高效率和数据质量的必然选择。      美国FMS公司技术工程师Phil-M.Germansderfer先生做技术报告现场   签约仪式期间,美国FMS公司技术工程师Phil-M.Germansderfer先生对压力溶剂萃取系统(PLE)、Power-Prep全自动样品净化系统做了详细介绍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永红经理对意大利TCR TECORA公司全自动等速二恶英排放采样器进行了系统介绍。   应邀前来参加本次会议的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监测站、辽宁省环境监测站、陕西省环境监测站、清华大学运营实验室(中持依迪亚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国家二恶英实验室工作人员。   附录: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http://et.rcees.ac.cn/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http://bct-tech.instrument.com.cn   http://www.bct-tech.com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p   7月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45b659d1-949c-4eae-aeae-5e983777b457.jpg" title="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沪环保总〔2018201820182018〕231 号 /p p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4日 /p p   抄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 /p p   根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p p   一、实施范围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体系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排污单位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 /p p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p p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p p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p p   二、安装要求 /p p   (一)安装范围。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口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排口。受监测技术及设备限制,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排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待相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 /p p   (二)安装位置。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烟道。 /p p   (三)安装设备。采取非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 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监控项目外,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 /p p   针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单项指标,排污单位还应选择重点排口试点开展重点指标的在线监测工作。 /p p   三、工作要求 /p p   (一)建设进度。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p p   (二)运行维护。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运行维护。 /p p   (三)其他监管要求。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执行。 /p
  • 固定污染源单组分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方案(下)-北京博赛德
    在固定污染源单组分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方案(中)-中我们讨论了 固定污染源单组分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难点及常见问题以及造成的原因。今天我们继续分享一些解决办法和方案,希望给到广大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一些思路。4 方法依据和解决方案为了满足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需求,结合多个已经颁布的相关标准,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方法面临的难点,提供了多方面的解决思路,使方法更稳定,适用性更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的采样 气袋法》 HJ732-2014《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 50/T 679—20164.1 采样真实性方法用玻璃真空瓶采样,废气中所有组分都被采集,样品更真实,代表性强。玻璃内壁惰性强,无吸附,储存稳定性好。一次采样可多次进样,增加检测结果的可靠性。4.2 高沸点物质进样时的残留尽管玻璃材质本身惰性无吸附,但高沸点组分在常温下会产生凝结现象,因此本方法可选自动加热进样功能,提高高沸点物质的进样效率,大大降低了吸附。4.3 高沸点物质在整体系统内的残留4.3.1小体积定量环进样满足污染源的定量范围,又避免了污染物过量对系统造成的污染。4.3.2空阱聚焦空阱聚焦,可保证高沸点物质快速释放。4.4 自动添加内标方法可直接连接标气罐,自动添加内标,避免了手动稀释内标的过程。4.5 内标添加方式 方法采用双定量环设计,样品和内标独立的定量环进样系统,同时采集,同时吹扫进入处理系统,保证了二者路径完全一致。4.6 扩展功能方法可选大体积进样预浓缩功能,扩展应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5 结果展示 由谱图可见,高沸点物质灵敏度高。经方法验证数据可知,所有可测组分精密度高、准确度合格。烷烃、烯烃、芳香烃、卤代烃类组分响应稳定,检出限低;醛、酮、酯类物质检出限虽高于烃类物质,但响应稳定,可准确检测中低浓度以上的该类化合物。6 结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本方法用玻璃真空瓶采样,代表性强。玻璃内壁惰性强,无吸附,储存稳定性好。一次采样可多次进样,增加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可自动加热进样,大大降低了高沸点物质的吸附。小体积定量环进样,空阱聚焦,可保证高沸点物质快速释放,提高灵敏度。可直接连接标气罐,自动添加内标,避免了手动稀释内标的过程。采用双定量环设计,样品和内标独立的定量环进样系统,同时采集,同时吹扫进入处理系统,保证了二者路径完全一致,内标可准确反映样品在系统内的状态,增加检测的准确性。可选大体积进样预浓缩功能,扩展应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希望这篇纷享方案为全国的环境监测机构、各企业自查自检提供一些的支持,早日实现低碳环保的生态环境。
  • 天津印发《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p p   各相关区环保局: /p p   为促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关于转发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确定了2016年需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一、建设要求 /p p   (一)本次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检测技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特征污染物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 /span /p p   (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须包括:监测子系统(采样及预处理子单元、氢气发生单元、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样气温度、样气压力、样气流速流量、样气含湿量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等 /span 。 /p p   (三)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联网,应当符合《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的要求。 /p p   (四)企业排放口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设置。 /p p   二、进度安排 /p p   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单位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p p   (一)2016年10月31日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p p   (二)2016年11月30日前,其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p p   三、工作要求 /p p   1. 各相关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建设目标,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此次建设范围内的企业下达建设计划。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环保局填写“区县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p p   2. 请各相关区从9月起每周三中午前报送每周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此次建设的整体协调、推动、技术指导等 并就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向区政府通报。 /p p   3. 此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建设资金来源以排污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将对按要求完成建设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资金补助。 /span /p p   附件:1. 2016年天津市重点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名单 /p p   2. 区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 /p p   3. 区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汇总表 /p p   2016年8月12日 /p p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蒙海涛 /p p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p p   (此件主动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7364b38-dbb7-4bf9-b157-099367e82dba.jpg" title=" 0.jpg" / /p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便携式气相色谱柱质谱法(中)-北京博赛德
    在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便携式气相色谱柱质谱法(上)我们介绍了气袋采样、HAPSITE分析检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前期准备:配件和预制校准曲线工作事项。今天我们继续介绍样品的采集与稀释、空白测试以及样品分析工作过程。2.样品采集和稀释2.1样品采集使用气袋法采样系统进行样品采集,参考HJ732。图1 气袋采样系统 2.2样品稀释样品稀释步骤如下:(1)使用气袋采样系统进行样品采集;(2)使用玻璃注射器取体积为 Vn的氮气,注入干净的气袋中;(3)使用玻璃注射器取体积为 Vs 的样品气,注入同一气袋中;(4)使样品气与氮气充分混合均匀,并尽快分析。稀释倍数按公式(1)计算: f=Vs+Vn/Vs 公式(1)式中:f ——稀释倍数;Vs——样品气体积,ml;Vn ——氮气或洁净空气体积,ml。注:若条件允许,使用气体稀释装置进行稀释。3.空白测试将高纯氮气冲入气袋并连接BCT仪器,做空白测试。4.样品分析4.1预调查和预检测预调查:在测试前,应事先调查污染源情况,如行业排放标准所列的常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预检测:开启SURVEY速查方法,运行20~30s空白作基线;将装有样品的气袋连接BCT仪器,响应值上升,并稳定下来(约持续10~20s即可)后,移走样品;再运行10~20s使响应值回归到基线。通过TIC响应值来预估样品浓度,并衡量稀释倍数。 图2 Survey实时谱图 4.2样品测试根据预调查和预检测,按照2中的方法进行样品采集和稀释后选合适的方法进行测试。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速查结果谱图的TIC_MAX≥500万,选择高浓度系列方法;TIC_MAX<500万,选择低浓度系列方法。 未完待续
  • 河北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
    作为PM2.5和O3的主要前体物质,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VOCs治理工作当前进入精细化深入治理的关键阶段,国家和河北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相关标准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共85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与控制的标准为43项,占总标准数量51%。目前,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控制、监测和标准、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提高,但是,现有国家及地方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还没有贯通对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现有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是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是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具体实施的规范。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该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和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该标准于2022年3月31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 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管理。在附件A中对各类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进行了总结,涉及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气/液相质谱法和分光光度法等监测方法。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如下:——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4 色漆和清漆.低 VOC 乳胶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罐内 VOC)含量的测定——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34675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2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788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量的测定—— GB/T 38608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5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1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4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60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2 工业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4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法—— HJ 950 工业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1 工业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75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976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20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1021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48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49 水质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50 水质 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1051 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58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等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6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0 水质 15 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3 水质 萘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DB 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点击下载原文:DB13_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pdfDB13_T5500-2022说明.doc
  •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报告》发布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5月17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1暨第六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简称“POPs论坛2011”)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隆重开幕。“POPs论坛2011”由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及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承办。来自国际机构、国内相关科研院所、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的代表,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等国专家共三百余人出席本届论坛。 “POPs论坛2011”现场   大会报告环节中,德哥尔摩公约新POPs审查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胡建信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报告》的精彩演讲。 北京大学胡建信教授   胡建信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报告》(下简称《评估报告》)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编写目的、评估地区、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内容和目标POPs等。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报告》的编写是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多位专家对我国POPs现状进行了评估。   编写目的:为各级机构、研究单位、大学、企业以及公众提供一个报告——为未来我国开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领域的研究和开展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指出方向;向国际社会和公众进一步表明我国高度重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   评估地区:主要包括中国大陆地区;评估以2010年为基线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21种化学品(污染物)为评估对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估POPs来源、环境水平、人体暴露和风险分析;对POPs的监测和管理、减排和污染防治。评估立足于现状,预测未来,进行风险分析以及探讨存在的问题等。   评估目标POPs:主要包括杀虫剂类、工业合成化学品类。   杀虫剂类POPs评估结果 中国总体DDT排放和污染在控制水平,HCH没有发现新增排放源   2010年,中国已经停止生产各种杀虫剂类POPs。DDT/HCH作为历史上农业领域大量使用的杀虫剂类POPs在1980年代当时的主要用途停止使用。在环境介质和食品中:大气中,均处于数百pg/m3;土壤中,DDT基本低于100ng/gdw,HCH低于DDT水平;食品中如玉米、大米、茶叶均可以检测到DDT;中国总体DDT排放和污染水平在控制水平,HCH没有发现新增排放源。   目前杀虫剂类POPs相关的热点问题为三氯杀螨醇的残留DDT问题及废弃污染场地的治理问题。   工业合成化学品类POPs评估结果 PFOS已经被证实广泛存在于我国人群中   工业合成化学品类POPs评估以PFOS和PBDE为代表。中国生产和使用PFOS。环境介质来源分布:北京、大同、苏州、平顶山、天津和沈阳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及污泥中均有检出,但平均浓度略低于国外水平;中国河流和湖泊主体中PFOS含量在1—10ng/l之间;自来水样品中,多数城市的自来水杨品中都含有低浓度的PFOS,个别城市的自来水样品中PFOS浓度超过10ng/l;国外大气样品多数低于50pg/m3;而在沉积物中PFOS多被检出。   PFOS是一种广泛且高浓度存在于生物体内的污染物,甚至在青藏高原的鱼类体内,也发现了PFOS的存在。PFOS已经被证实广泛存在于我国人群中,对于我国居民中PFOS的浓度报道,主要集中在成人的血液和母乳中,成人血液中PFOS的浓度含量平均为16.5ng/ml;非成人血液中PFOS浓度大致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升高。对于成人来说,鱼和海鲜为PFOS主要暴露途径,其次为肉和肉产品、饮用水。中国电镀行业、消防行业是当前PFOS最大的消费行业,也是潜在的排放来源,同时PFOS生产企业、废弃物、污染场地等也是热点问题。   中国多年没有PBDE(十溴代联苯醚除外)的生产和直接使用。大气中,其含量大多数在100pg/m3以内;水体中PBDE的污染处于较低水平,沉积物中PBDE的污染水平与美国相当,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土壤中PBDE的污染也处于较低水平;生物体中PBDE的浓度低于美国和巴西。   除了介绍环境、人体存在和人体暴露PBDE情况外,胡建信教授还指出中国没有使用低溴代PBDE的历史,但其环境浓度却并不低,其来源值得关注。   我国POPs监测能力已经大大提高 已建设20多个二噁英实验室   关于POPs监测,胡建信教授在报告中指出,我国POPs监测能力已经大大提高,目前,全国已经建设了20多个二噁英实验室;相关的POPs标准也相继出台,包括国家质量标准、控制标准、监测的标准方法等。我国也制定了多个针对POPs管理的法律规章。   “十二五”POPs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启动编制   针对“十二五”,我国各省均制定了POPs污染防治规划;与此同时,启动编制中国“十二五”POPs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将其纳入中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这些行动将使POPs污染防治在中国国内全面展开,不仅将为履行国际公约提供充分的政策和组织保障,而且将极大提高中国国内的POPs环境污染及风险控制水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评估报告》初步总结:杀虫剂类POPs,由于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环境介质预期将逐步下降;PFOS预期未来一段时间主要来源于电镀、消防领域,未来几年环境浓度预计变化不大;PBDE来源不够清晰,未来几年环境浓度较难判断;监测和管理能力得到发展,并正在完善之中。
  • 高效的碲化镉量子点/钨酸铋纳米片复合半导体材料作为光催化剂用于治理有机污染物
    1. 文章信息标题:CdTe Quantum Dot/Bi2WO6 Nanosheet Photocatalysts with a Giant Built-In Electric Field for Enhanced Removal of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期刊:ACS Applied Nano Materials 20222. 文章链接ScienceDirect专用链接:https://doi.org/10.1021/acsanm.2c00155或https://pubs.acs.org/doi/abs/10.1021/acsanm.2c001553. 期刊信息期刊名:ACS Applied Nano Materials2021年影响因子:5.097分区信息:中科院2区;JCR分区(Q2)涉及研究方向:工程技术:材料4. 作者信息:杨朋启(首要作者),吴正岩(首要通讯作者);张嘉(第二通讯)5. 光源型号:北京中教金源CEL HXF300(300 W氙灯,可见光范围)和CEL-NP2000-2A(光密度测量仪)文章简介:近年来,由于各种有机污染物的大量使用导致水体环境污染加剧。针对此类污染,课题组设计并开发了一种高效的碲化镉量子点/钨酸铋纳米片复合半导体材料作为光催化剂用于治理有机污染物。由于低维半导体材料内部存在强的激子效应,严重抑制了电子-空穴的分离和转移。作者通过在材料内部构建内置电场作为内在驱动力,促进激子的解离和光生电子-空穴的转移,从而提高对苯酚、罗丹明B、四环素的降解效率,并且在短时间内基本可以达到完全降解的目的。同时,该催化剂又展现出良好的循环利用率,多次催化后仍可保持较高的光催化效率。因此,该催化剂在水体污染物治理方面展现出一定的应用前景。 我们一致认为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1、首次在2维钨酸铋(200)晶面和碲化镉量子点(111)晶面构建了内置电场。2、实验和DFT理论计算双向证明了内置电场的构建调节了激子效应,促进了激子的解离。3、在水体环境中各种可持续存在的有机物治理方面展现优异的性能。
  • 【安捷伦】守护净土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成功举办
    在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在 8月 10 日 - 8 月 14 日和 8 月 24 日 - 8 月 28 日组织举办了两期 “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旨在帮助土壤检测实验室提高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的分析检测能力,配合全国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工作顺利开展。实训班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牵头主办,安捷伦参与支持,重点帮助土壤检测实验室提升对多环芳烃、硝基苯、氯酚、苯胺等 SVOC 的分析检测能力。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是生态环境部首批实训基地,在有机污染物检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项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牵头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实训班的授课老师均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专家组成员,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研究室董亮主任授课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杨文龙老师授课在实训过程中,授课老师为学员们详细讲解了“有机污染物的分类及其理化性质”、“固体样品提取的技术要点”、“土壤中 SVOC 检测各种前处理技术”等理论知识,深入剖析了土壤中 SVOC 检测的难点,详细讲解了 GC/MS 等仪器分析的要点,并结合样品前处理、上机操作、软件使用、数据处理等实际演练,全方位提升了学员们的检测水平。从样品前处理到上机操作的土壤中 SVOC 检测全程演练安捷伦专家现场为学员们讲解软件使用技巧安捷伦作为实训班的支持单位,派出技术专家配合授课老师,细致讲解了使用到的安捷伦仪器、软件的操作技巧,助力实训班的顺利举办。在实训结束后,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组织学员们进行了结业考试,所有学员均顺利通过了考试并取得结业证书。在此,安捷伦衷心祝贺各位学员学有所成,也祝愿各位学员在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后,能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巧落到实处,为国家土壤检测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关注安捷伦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市场资讯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8cb1dcc2-f18b-4b7d-a06b-e2f79b45c463.jpg" title=" QQ截图2018013009380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 119 号 /p p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长:吴政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p p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p p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p p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七条 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p p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治理,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p p   第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限值标准。 /p p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量、使用量和排放量。 /p p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p p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十四条 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第十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p p   第十六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 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p p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 /p p   第十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p p   第十八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p p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p p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p p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p p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p p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p p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p p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p p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p p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p p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 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p p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p p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 微塑料中的典型有机污染物,如何快筛?
    ☆ 导读 ☆近年来,随着塑料的大量生产与使用,环境中的(微)塑料浓度不断增加,微塑料污染已成为与臭氧耗竭、海洋酸化、气候变化等并列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微塑料本身含有增塑剂等添加剂,加之具有较大表面积,容易吸附海水中的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等疏水性污染物,并产生富集作用。有研究表明,微塑料吸附有机污染物的浓度较周围沉积物高100倍,较海水高100万倍(Mato et al. 2001)。而这些疏水性污染物基本都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大都具有较大生物毒性,能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并通过生物食物链进行累积。 ☆ 微塑料小知识 ☆ 什么是微塑料?微塑料是指所有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其中直径小于100纳米(比病毒还小)的颗粒被称为纳米颗粒。迷你尺寸意味着它们可以轻松在河道和海水中游走。 微塑料来自哪里?微塑料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大块塑料随时间的碎裂分解;二是工业产品中本身含有的微塑料(如牙膏、洗面奶中的微塑料研磨剂)。 微塑料有什么危害?生物摄入微塑料主要造成生物体的物理损伤,而微塑料中的有毒有害添加剂和其表面吸附的有机污染物则对生物体具有更深的毒理学危害。 ☆ 微塑料中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快速筛查方案 ☆使用热裂解-气质联用仪(PY-GCMS)、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GC-MS/MS)对微塑料中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进行筛查。方法简单高效,可以快速筛查微塑料中典型有机污染物。GCMS-TQ8040 NX PY+GCMS-QP2020 NX ☆ 方法介绍 ☆样品前处理 仪器参数 标准谱图图1. 28种PCBs和16种PAHs色谱图(50 μg/L,MRM模式采集) 表1 目标组分信息 样品分析图2. PY-GCMS分析微塑料样品总离子流图 对10份微塑料样品进行分析,其中7份样品不溶于丙酮,使用PY-GCMS筛查。7份样品中两份样品检出菲,一份样品检出苊。3份可溶于丙酮样品中PCBs类化合物均未检出,一份样品检出包括萘、芴等10种PAHs,一份检出苯并(a)蒽和䓛两种PAHs。 图3. GC-MS/MS分析微塑料样品总离子流图 ☆ 结语 ☆万物生灵息息相关,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抗击微塑料污染的道路道阻且长,科学研究必须走在前面,利用先进的分析手段及早发现潜藏在微塑料外衣下凶险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微塑料的危害,从而为微塑料污染治理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1] Mato Y , Isobe T , Takada H , et al. Plastic resin pellets as a transport medium for toxic chemicals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J].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2001, 35(2):318-24.
  • 大气和有机污染物将成我国"十二五"环境检测重点
    在日前结束的环境监测国际学术交流会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李国刚指出,大气和有机污染物将成为我国“十二五”环境检测的重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说,除烟尘、二氧化硫等老污染问题外,我国面临着新环境问题,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臭氧、氮氧化物和环境激素、重金属等污染。目前,污染已从城市扩展到区域和流域,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成渝区、长株潭等呈现出区域性污染。   李国刚在会上公布了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依照规划,我国将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及危害人体和生态环境健康的污染物污染状况调查 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区域联防措施、机制 开展主要行业排放废气、废水中污染物调查及环境损害评估,开展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技术研究等。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1 暨第六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通知
    论坛背景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人类健康和全球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学术界、工业界以及公众的广泛重视,2001 年5 月签署并于2004 年5 月17 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使POPs 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我国是首批签约国,2007年4 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拉开了我国围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序幕。全面削减和淘汰首批12 类POPs 物质,是未来数十年我国和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任务。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POPs 论坛”)是由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发起,并与环境保护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系列年会,旨在为我国POPs 领域的学术界、管理界和产业界提供一个集思广益、共谋对策的高层次交流平台,纵观POPs 履约国际动态和我国进展,研讨POPs 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展示POPs 分析和控制的高新技术与先进产品。首届POPs 论坛于2006 年5 月17 日-18 日在北京清华大学成功召开,参会代表230 余人 第二届POPs 论坛于2007 年5 月17 日-18 日在大连理工大学成功召开,参会代表210 余人 第三届POPs 论坛于2008 年5 月17 日-18 日在北京清华大学召开,参会代表250 余人。第四届POPs 论坛于2009 年5 月17 日-19 日在浙江宁波市召开,参会代表300 余人。第五届POPs 论坛于2010 年5 月17 日-19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参会代表300 余人。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1 暨第六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定于2011 年5月17 日-19 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本届论坛时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通过及中国签署POPs 公约十周年、POPs 论坛6 周年庆典等重要事件,论坛主办单位热忱欢迎从事POPs 及相关工作的各界人士相聚在天鹅项下的明珠—冰城哈尔滨!   主办单位   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协办单位   美国哈希公司   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参展单位   征集中   论坛主题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履约十年进展   论坛议题 1. POPs 履约需求与应对策略 2. POPs 科学研究与决策支持 3. POPs 技术研发与应用 实践POPs 控制战略与技术对策 POPs 分析方法与样品处理 POPs监测分析与最新仪器 POPs 管理框架与政策法规 POPs 迁移转化与环境归趋 POPs处置修复与示范工程 POPs 资金需求与融资机制 POPs 危害效应与生态毒理 POPs替代产品与技术方案 POPs 公众意识和宣传教育 POPs 风险评价与预警体系 POPs减排技术与企业实践   重要活动   高层报告:邀请国内外负责POPs 公约履约工作的高级官员、从事POPs 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POPs 分析和处置方面的优秀企业人士作大会报告,纵论一年来国内外履约动   态、最新研究进展和产业   研讨热点:针对垃圾处置中的 POPs 污染问题,交流在环境存在、毒理效应、降解行为、代替技术、处置技术、减排实践、履约政策等方面的研究   履约论坛:结合正在开展的 POPs 履约省市示范工作,针对地区特点、实施计划、地方法规、意识增强等议题展开讨论   表彰先进:颁发“2011 年度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表彰为我国POPs 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   青年交流:举行研究生专场学术报告,评选“POPs 论坛2011 优秀研究生论文奖”、“POPs 论坛2011 优秀研究生学术墙报奖”,激励POPs 领域优秀青年的成长   企业展示:国内外知名 POPs 企业将通过最新技术推广报告和产品介绍介绍最新的设备、产品和技术,并解答应用方面的问题   宣传教育:发放 POPs 公约方面的宣传材料,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增强POPs 履约意识   重要日期   2011 年01 月17 日:发布会议通知   2011 年04 月18 日:论文提交截止   2011 年04 月25 日:优惠注册截止   2011 年05 月05 日:住宿及考察回执截止   2010 年05 月12 日:会议日程通知   2010 年05 月17 日:论坛开幕   日程安排   2011 年5 月16 日(一): [下午] 注册报到   2011 年5 月17 日二): [上午] 开幕式、大会报告   [中午] 产品展示与报告、技术交流、宣传一角   [下午] 研究生专场、大会报告   [晚上] 欢迎宴会   2011 年5 月18 日(三): [上午] 大会报告   [中午] 产品展示与报告、技术交流、宣传一角   [下午] 大会报告、闭幕式   [晚上] 欢送晚宴   2011 年5 月19 日(四):技术参观或生态考察(自由选择)   注册方式   通过 POPs 论坛网站http://www.china-pops.net/admin_/index.asp 网上注册。   会议论文、版报与格式   1.论文集:POPs 论坛2011 贯彻绿色理念,会议论文集分有纸质和光盘两种形式供选择。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组委会鼓励参会代表选择光盘(论文集电子版)作为会议资料 如选择纸质论   文集需在提交会议申请时注明(2011 年4 月25 日前,逾期会务组将只提供电子版会议论文集),并额外交纳80 元工本费。   2. 征稿要求:论文总字数(含图表)不宜超过2000 字,篇幅不超过2 页。论文的详细格式见会议网站--征稿要求:http://www.china-pops.net/admin_/ltjj5.asp。   3. 报告及墙报:会议报告形式包括大会报告、研究生论坛、墙报展。   研究生论坛由专家主持和点评,并评选最佳研究生论文 论坛同时设立墙报展,并评选最佳研究生学术墙报,以达到进一步促进交流、活跃学术气氛的目的 墙报建议规格50cm*70cm,墙报需自行打印,会务组提供展板及粘贴材料。   另注:凡参加优秀研究生论文奖、及优秀研究生学术墙报奖的参会代表需在提交会议申请中注明参加评选,申请时未注明者组委会将不安排评选。   参会费用   论坛将收取资料费和注册费。    代表类型 2011 年04 月25 日前 2011 年04 月25 日后 一般参会代表 1200 1600 非在职研究生(凭研究生证) 600 800  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汇款帐号:0200004509089131550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备注:POPs 论坛2011,汇款人:名字)   (2)邮政汇款: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收款人名:张丹(备注:POPs 论坛2011,汇款人:名字)   联系电话:010-6279-4006 (邮编:100084)   注:汇款后请将您的汇兑单信息及发票要求通过论坛网站中“用户中心”提交给我们 以便我们核查汇款和开具发票。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慧婷、刘曼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 号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意清华环境节能楼504 室)   邮 编:100084   电话:010-62771637、010-62794006   传真:010-62794006   电邮:zhenght@tsinghua.edu.cn 、popspc@.tsinghua.edu.cn   论坛网站   http://www.china-pops.net/admin_/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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