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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保健食品相关的资讯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在京成立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noimg/2abf8403-6d22-47fe-ab8a-a8d3d4ded00b.jpg" title=" 143514L22-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为大会现场。 br/ /p p   9月15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该协会旨在建立一个政府指导、会员共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专注于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政府、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从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来自全国近100家营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单位和研究机构共15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p p   滕佳材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养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享受健康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产业基础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虚假夸大宣传、法规标准不健全、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他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要求,努力解决特殊食品行业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尽快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特殊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完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障有力的法律实施与监督。二是从严强化监督管理,严把注册关,确保产品安全、科学、质量可控 严把生产关,突出源头治理,严格全程控制 严把市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三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构建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p p   滕佳材指出,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的成立,是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凝聚了行业发展的期许,反映了全体会员的意愿,必将对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推动行业的自律与规范,助力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协会的筹建工作,并将继续支持协会发展,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协会将会更多地参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产业升级、行业管理等工作。 /p p   滕佳材希望协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应改革形势,抓住改革机遇,努力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并且不断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营养保健食品事业做出积极贡献。首先,协会要搭建好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制定,反映会员诉求,充分发挥好企业、监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法规普及、产品研发、行业自律、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高标准的服务,助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其次,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要牢固树立尚德守法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尚德守法自觉性,发挥协会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严格协会纪律,监督落实问题会员单位整改,坚决开除屡次违法违规的会员企业。第三,协会要开展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引导健康消费理念。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引导企业发展与产品宣传,倡导科学理性消费。协会应当加强同食品、药品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p p   新当选的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会长、中粮集团总裁于旭波在大会上表示,协会诞生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之际。协会是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业务指导,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来自中国境内从事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检测、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协会将积极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实现人民群众食用安全、身体健康的宏伟目标。今后,协会将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难题,积极建言献策,服务政府决策,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增进社会和谐 立足于自主创新,着力推动营养保健食品行业科技进步,构建交流平台,增强营养保健食品行业的科学宣传和普及 以崭新的理念、思想、思路和方法做好工作,努力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功能,整合和运用社会各界力量和资源,携手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p p   大会还通过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章程》等,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第一届执行机构和领导成员,形成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p p   大会期间,还召开了特殊食品监管政策座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稽查局以及食品监管一司、二司、三司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介绍了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框架下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政策和要求,并听取了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p p br/ /p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 (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目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修订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保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四个目录),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新增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酪蛋白磷酸肽+钙”、氯化高铁血红素,更新了部分原料及化合物的标准依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增加了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保健功能及其释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规定了原料名称、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对应功效以及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坚持高质量注册促进高质量备案,秉承科学严谨原则,在扎实调研、充分研讨、多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高质量备案原料目录;通过智慧监管统一办事指南标准、统一系统流程管理、统一备案数据共享,建设高效能备案信息化系统,首批实现“跨省通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落实保健食品备案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4月4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批准发布《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T/CNHFA 111.1-2023)等20项团体标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在这20项团标中,T/CNHFA 111.1-2023 为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其他19项为保健食品用原料。标准中对原料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其中各标准附录对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进行规定。原料的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为薄层层析、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推荐发布团体标准信息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1T/CNHFA 111.1-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2T/CNHFA 111.2-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枸杞子分枸杞多糖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3T/CNHFA 111.3-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西洋参人参皂苷高效液相色谱法4T/CNHFA 111.4-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黄芪黄芪甲苷高效液相色谱法5T/CNHFA 111.5-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人参人参皂苷高效液相色谱法6T/CNHFA 111.6-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茯苓茯苓薄层色谱7T/CNHFA 111.7-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葛根葛根素反相高效液相色谱8T/CNHFA 111.8-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银杏叶总黄酮醇苷高效液相色谱法9T/CNHFA 111.9-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决明子大黄酚和橙黄决明素反相高效液相色谱10T/CNHFA 111.10-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金银花皂苷类薄层色谱11T/CNHFA 111.11-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红景天红景天苷反相高效液相色谱12T/CNHFA 111.12-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丹参丹参酮类和丹酚酸 B反相高效液相色谱13T/CNHFA 111.13-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三七人参皂苷和三七皂苷高效液相色谱法14T/CNHFA 111.14-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淫羊藿淫羊藿苷和朝藿定高效液相色谱法15T/CNHFA 111.15-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骨碎补柚皮苷高效液相色谱法16T/CNHFA 111.16-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益智仁益智仁薄层色谱法17T/CNHFA 111.17-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吴茱萸吴茱萸碱、吴茱萸次碱和柠檬苦素反相高效液相色谱18T/CNHFA 111.18-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石斛石斛碱气相色谱法19T/CNHFA 111.19-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铁皮石斛铁皮石斛多糖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20T/CNHFA 111.20-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 越橘花青素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230404]111.1-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pdf.[230404]111.2-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 枸杞子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3-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西洋参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5-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6-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茯苓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4-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黄芪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7-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葛根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8-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银杏叶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9-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金银花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0-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决明子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1-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红景天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2-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丹参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3-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三七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4-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淫羊藿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5-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骨碎补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6-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益智仁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7-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吴茱萸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8-2023保健食品用原料石斛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19-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铁皮石斛团体标准.pdf.pdf[230404]111.20-2023 保健食品用原料越橘团体标准.pdf.pdf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等4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目录文件,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推进并规范相关原料目录备案工作,市场监管总局配套起草了相关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和解读文件(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jspba@cfe-samr.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4日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
  • 广西4000万元建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3月11日,记者从广西检验检疫局了解,在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筹建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加强对国外进口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验检测。   据了解,该项目是国家部委首个支持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项目。为了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广西检验检疫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设计施工方等有关部门共同深入园区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在研讨会上表示,已将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列为2014年重点督查工作事项,并根据国家食品类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及生物实验室安全要求,着手开展人才、技术储备等工作。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燕窝进口。与会各方对重点实验室涉及生物安全、通风设施等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   据了解,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规划建筑面积3500平方,计划总投资4000万元。重点实验室将以燕窝及燕窝制品的检测为重点,同时兼顾出口水产品、禽类肉制品、清真食品等其它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检测,力争3&mdash 5年内成为国内领先的燕窝及其制品检测、研究机构和我国西南地区知名的保健营养品及食品检测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燕窝及食品加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正式立项《羊奶碱性蛋白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6项团体标准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议通过了6项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现予立项,名单见附件。协会同步面向社会征集立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如有意向可与协会取得联系。联系邮箱: TB@cnhfa.org.cn联系电话:010-64665590附件:团体标准立项名单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2024 年 4 月 28 日附件团体标准立项名单附件: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2024年第2号(总第23号).pdf
  • 保健食品标签拟出新规
    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规范。《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一旦通过施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将同时废止。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了该份《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稿》里指出,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另外,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还制定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其中,辐照食品被首次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经辐照”字样。   该份指南指出,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 药监局提高保健食品指定实验室“门槛”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在官网上发布《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应具有食品安全或食品营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近5年在相关领域承担10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任务,其中与保健食品安全评价直接相关的项目需达2项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保健食品有害物检测技术、保健食品污染物调查评价、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和保健食品安全指标及标准研究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指定实验室原则上对外开放5年以上,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学术委员会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其拥有的与检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固定专业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少于60% 仪器设备种类及数量应达到本领域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国家局保化司。   联 系 人:孙波   电  话:010-88330565   电子信箱:liuxl@sda.gov.cn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指定实验室条件.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3年1月31日
  • 人参、西洋参、灵芝成为保健食品原料!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内健康食品行业总体市场总量为3.24万亿元,其中健康食品行业市场规模为4387亿元,是行业总市场规模的13.5%。同时在2023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大监管创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将历史曾批准、社会共识程度高、国际上有类似功能声称的24种保健功能纳入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实现保健功能目录的科学动态管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人参、西洋参、灵芝3种保健品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灵芝》,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读文件一 、原料名称和来源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灵芝,原料名称和品种来源应与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内容保持一致。对于有多个品种来源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明确使用的品种。对人参生长年限不作限定。二、原料在产品备案时配伍使用本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基于注册的单方产品研 究论证确定。在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单方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使用。三 、产品备案时的功能声称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产品备案时,允许备案人标注其中一种保健功能,或者同时标注两种保健功能。
  • 新规发布!保健食品开启科研创新时代
    8月28日,保健食品行业迎来新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正式放开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申报管理,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创新研发。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突破一直是行业高度关注的议题,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应运而生。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后,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出新产品注册或新功能建议申请。 具体的新功能定位方向有: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而新功能的研究则要求,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需要通过至少一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业内的解读为,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研发创新带来发展新机遇,加速行业整体创新的步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公告.pdf31日,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也正式亮相。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一、《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是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形成,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或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的,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二、参照既往再注册产品保健功能评价管理要求,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调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的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1.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应当规范、真实、可溯源,并对产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2. 无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的,可提供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或《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重做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其中,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 版)》的,需重新开展的功能学试验项目见上表要求,“— —”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pdf《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pdf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该指南中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组成、命名的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及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评审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d97ee1a7-a13f-4dc0-8dd0-abdf442e6795.jpg" title=" 保健_副本.png" alt=" 保健_副本.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版)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span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遵循一品一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6.地名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0.除“& reg ”之外的符号;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 reg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span /p p br/ /p
  • 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你了解吗
    什么是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我国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标签上以“蓝帽子”标识标明,并在下方标注注册号或备案号,这是保健食的唯一“身份证”。保健食品的常见功能1.补充营养2.增强免疫力3.改善肠道健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可以调节肠道菌群平衡,促进消化吸收,改善便秘等问题。4.抗氧化:维生素类和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富含抗氧化物质,可以清除自由基,延缓细胞老化。5.促进心血管健康:某些保健食品含有降脂、降压、抗凝血等成分,有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什么是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是指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一些药物或其他禁用物质,以提高产品的功效或掩盖产品的质量问题。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物质包括禁用药品、化学原料、激素等,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各种不良影响,如头痛、腹泻、心律失常、肝功能损坏等,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此外,非法添加的物质还可能让消费者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对身体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目前,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可能包含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主要有六大类,包括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压)功能产品。 图片来自网络本次优质解决方案推荐聚焦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案分别来自迪马科技、沃特世和岛津。优质解决方案一:“三高症”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检测和研究进展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迪马科技摘要: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统称为“三高症”,已经成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常见疾病。针对调节“三高症”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进行了总结,并对此类非法添加药物的国家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及其他学者的检测分析方法研究情况进行了综述,最后根据目前非法添加现状分析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以期为非法添加检测工作提供参考。关键词:三高症 保健食品 非法药物添加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53476.html 优质解决方案二:快速筛查四种抗炎/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沃特世摘要:本实验采用ACQUITY UPLC I-Class及Xevo G2-S QTof系统进行测定,UNIFI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建立了系统的筛查方法,完成了4种市售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的快速筛查和鉴定。关键词: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 成分筛查技术特点:一针进样即可得到所有峰的分子、离子和相应的子离子信息;数据库是开放性的,用户可以自己添加化合物和编辑数据库;软件可提供多种工作流程,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05857.html优质解决方案三:LCMS-9050快速筛查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岛津摘要:本文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结合《保健品非法添加QTOF质谱库》,建立了一种对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快速筛查方法。对7个样本中的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定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7个样本中共筛查出13种添加化合物,二级碎片与数据库匹配度高。使用该方法,可通过一针进样,快速完成目标物的定性筛查,结果准确可靠。关键词: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保健品 非法添加技术特点:利用数据库可实现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的快速定性;Insight Explore具有多样品批量搜库的功能,提高筛查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49253.html 更多食品非法添加物质检测方法和应用案例请浏览行业应用栏目: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 ══════════▼▼▼══════════【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的行业技术解析和应用拓展平台,聚焦食品农产品、传统制药、生命科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化工生产、新能源等不同行业,以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依托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仪器设备和优质解决方案,为用户进行全方位的检测方法和具体应用方案解读,旨在解决每一位用户的科学实验需求。
  • 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立
    国家食药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边振甲副局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保健食品用原料 枸杞子》等20项团体标准问答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是监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保健食品研发、注册、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引用或参考其他类别产品标准、使用标准与质量标准脱节、标准缺失或标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了保健食品高质量和创新发展。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为加强源头标准建设,填补标准空白,提升标准水平,做好国家标准制定技术储备,进一步服务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推动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与管理规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中营保协会)联合检验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单位,开展了保健食品用原料系列团体标准研究。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系中营保协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起草,是首批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这一类别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研究成果,也是中营保协会落实国家培育团体标准的具体体现。  二、团体标准如何理解和使用?  答:中营保协会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分两批共立项了191项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分为两个类别:《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团体标准(以下称《通则(一)》、《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以下称《各论》)。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是上述团体标准中的1项《通则(一)》和19项《各论》。  《通则(一)》仅适用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通则(一)》规定了《各论》团体标准项目设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等研究制定规则及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用于指导和统一《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起草、制修订、复核及审定等工作,是《各论》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的基础和遵循的技术依据。  《各论》仅为《通则(一)》规定规范内的原料。《各论》需按《通则(一)》的要求,根据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具体情况开展研究、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规范的标准文本。《各论》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标准直接采用,并在应用中不断完善。  同时,协会未来将积极沟通监管及技术审评部门,探索技术审评衔接机制及转化国家标准可行性。  三、团体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该系统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尊重传统与食品属性,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的自身特点和监管政策,综合功能性(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行业需求,遵循严谨、科学、实用、规范及环保性原则等开展研究。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的差异性,标准在必设检验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各品种的特性再增设安全性和功能性(有效性)检测项目,充分体现该系列标准的“食品味”和“中药味”双重属性。  (一)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及第四部等药典标准、科学文献转化而来,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形成标准文本。  (二)部分技术项目及指标说明  团体标准紧紧结合不同原料特性、围绕安全性和可控性,在《通则(一)》中提出了“必设项目+可选择项目”模式,并规定了《各论》项目选择和指标确定的原则及依据。部分项目及指标说明如下:  1.来源:根据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技术审评要求确定。  2.水分、灰分:不同检验方法可能会造成水分、灰分检测结果的差异,鉴于尚未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进行中药材水分、灰分检验研究,故《各论》中水分、灰分检验方法及指标值均按《中国药典》进行标示。  3.铅、总砷、总汞: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总汞(以Hg计)三项指标为理化指标中的必设指标(一致性指标),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四部9302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中有关药材及饮片(植物类)的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一致性限量指导值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鉴于中药材的检验方法与食品检验方法基本相同,故《各论》中铅、总砷、总汞检验均采用GB 5009检验方法。  4.内源性成分:若有文献报道某内源性成分的毒性研究结果明确,应根据毒性研究结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科学依据,将该有害或有毒成分作为质量控制指标,并制定合理的上下限控制要求列入必设项目理化指标中。如何首乌中蒽醌类成分、佩兰中的吡咯里西啶生物碱(PA)成分等。  5.标志性成分: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增加标志性成分指标,若检验方法为自行研究的,需提供方法研究及验证材料。  四、团体标准研究进展如何?  答:(一)《各论》团体标准  首批《通则(一)》及《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共20项团体标准已发布,于2023年4月10日正式实施。  第二批《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等171项《各论》团体标准正在起草过程中,拟于2023年底前完成。  (二)提取物原料团体标准  中营保协会正在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用原料提取物团体标准研究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提取物原料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二)》等系列团体标准。目前已立项《保健食品用原料骨碎补提取物》等6项提取物团体标准,标准研究及文本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其他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  保健食品原料除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及其提取物外,还包括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营养强化剂等,中营保协会将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体系规划,开展不同类别原料《通则》及《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另外,协会还开展保健食品辅料、产品、检测方法等相关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构建完善、系统、全面的保健食品团体标准体系。  五、团体标准查询采用渠道有哪些?  答:团体标准立项、发布及标准文本信息可通过中营保协会官方网站“法规标准”栏目进行查询。  团体标准自愿采用,鼓励相关单位积极采用并提出意见,采用团体标准或若对团体标准有任何建议,可通过协会团体标准邮箱(TB cnhfa.org.cn)与协会进行联系。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关于筹建《β-烟酰胺单核苷酸( NMN ) 的测定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及征集样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2023年第1号 (总第15号)》,《β-烟酰胺单核苷酸 (NMN) 的测定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已通过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立项审核并予以立项,牵头起草单位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使团体标准工作兼具科学性与实用性,现面向社会征集《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并广泛征集原产自各国家和地区的 NMN 食品作为质量安全调查样本。请有意参与单位填报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请表(附件1)或 NMN 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抽样检验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9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卢友锋,团标秘书处,010-64665590   张紫娟,团标起草组,13011031156   地址: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602室)。   电子邮件: TB@cnhfa.org.cn。   附件:1. 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请表   2.NMN 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抽样检验单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2023年8月21日    关于筹建《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及征集样品的通知.pdf   附件1--《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请表.docx    附件2--NMN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抽样检验单.docx
  • 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成毒药
    p   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高。然而,保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标签证号缺失、功能夸大、产品真假难辨、非法添加等乱象,正日渐成为市场隐患。据悉,去年我市保健食品抽样检查中,曾有3批样品中检出了非法添加的化学药成分,“非法添加”成了保健食品不合格主因。从今年10月起,保健食品不能再如此“任性”,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将对保健食品有严格规范。 /p p   【现象】 /p p   非法添加成不合格主因 /p p   “夸大宣传是欺骗老百姓,但非法添加对老百姓来说却是‘毒药’。”昨天,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去年保健食品抽样检查中,有41批样品,其中3批样品中检出了非法添加的化学药成分。此后,市食药监局还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筛查,样本236批次,抽检63批次,不合格批次有37个。非法添加的成分为:酚酞、西布曲明、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 /p p   “特别是县城和城乡接合部地区,消费者稍有不慎,易买到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市食药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江星表示,非法添加成化学药成分已经成为保健食品不合格首因,市场上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都较容易出现非法添加现象。 /p p   据悉,今年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抽检情况有所好转,截至目前抽检30个批次,全部合格。 /p p strong   【变化】 /strong /p p strong   新法要求标签写明成分含量 /strong /p p   江星介绍,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一系列严格规范。 /p p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过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江星说,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p p   此外,“新法”还加大了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一是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二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 四是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是明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p p strong   【追问】 /strong /p p strong   非法添加危害有多大? /strong /p p strong   会导致保健产品变“毒药” /strong /p p   市食药监局专家表示,各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都有一定的“路数”,如,调节免疫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镇静安眠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艾司唑仑,降脂(减肥)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其他(排毒养颜、降血脂)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酚酞等化学药物成分。 /p p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抑制中枢神经的化学药物,能控制多余脂肪的摄入、增加脂肪分解,但同时也存在导致心梗、卒中、心脏骤停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酚酞,是一种治疗习惯性便秘的刺激性泻药,过量服用可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及倦怠无力等症状,并会导致女性不孕。枸橼酸西地那非,是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药品“伟哥”的主要成分,因高血压、心绞痛而服用硝酸甘油药物的患者,一旦服用含“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药品或食品,就会血压骤降,危及生命。艾司唑仑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抗焦虑、镇静催眠类化学药物,具有较大的毒性和副作用,长期服用后,易产生依赖性。 /p p strong   为何要添加药物成分? /strong /p p strong   为求“疗效显著”营造口碑 /strong /p p   专家表示,保健食品只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可以调节人体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本质仍然是食品,而且作用比较慢,不可能有奇效。 /p p   然而,摆在面前的事实却是,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号称自己“疗效显著”。甚至很多患者用后效果明显,短时间内症状得以减轻,形成了一定口碑效应。 /p p   专家说:“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非法添加了化学药物,早些年就已经存在,太常见了。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于是,一些不法保健品生产厂家为了让患者觉得产品疗效好,纷纷在里面添加化学药物。但因此给患者带来的风险,他们却毫不顾忌。 /p p   strong  如何辨认是否非法添加? /strong /p p strong   效果立竿见影,当心其中有假 /strong /p p   如何辨认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物?市食药监专家介绍,见效越快的保健品越可能有问题。 /p p   例如,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都是通过抑制食欲减肥,如发现使用有长期食欲不振、恶心、心慌、兴奋失眠等现象,就要留意产品是否有西布曲明等药物。 /p p   降血糖的保健品中,如有违法添加物,会表现为起效迅速但不持久。因此,如果服用保健品后,血压或血糖指数波动增大,最好向医生寻求帮助。 /p p   市食药监局表示,想核实保健品是否违规添加了药物成分,可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由药监部门进行检测。 /p p /p
  • 食药局调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顾问 陈孝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 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江南大学 26 委员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北京大学 28 委员 李可基 北京大学 29 委员 李 铎 浙江大学 30 委员 宋民宪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32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3 委员 李友林 中日友好医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炎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5 顾问 闪淳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1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12 秘书长 张庆生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3 委员 李 江 中兆律师事务所 14 委员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5 委员 马鹏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6 委员 石 钺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7 委员 王万绪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8 委员 董银卯 北京工商大学 19 委员 刘正平 北京师范大学 20 委员 弓振斌 厦门大学 21 委员 朱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2 委员 曹玉华 江南大学 23 委员 张金兰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4 委员 王学民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5 委员 马 琳 北京儿童医院 26 委员 周灯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7 委员 闫中集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28 委员 陈西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等单位起草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TB@cnhfa.org.cn。   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附件1-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编制说明.pdf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立项《不同动物来源特色乳的鉴别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7项团体标准以及1项团体标准修订提案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议通过了7项团体标准立项提案以及1项团体标准修订提案,现予立项,名单见附件。协会同步面向社会征集立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如有意向可与协会取得联系。联系邮箱: TB@cnhfa. org. cn联系电话: 010-64665590附件:团体标准立项名单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2023 年 9 月 27 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公告2023年第5号(总第19号).pdf
  •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p   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2号令《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共8章75条,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p p   一是调整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保健食品 /strong /span /a 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风险管理要求,该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p p   二是优化保健食品注册程序。该办法规定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必须通过产品注册,并由审评机构统一组织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使各项流程紧密衔接。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核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明确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以及复核检验的工作机制、程序要求、时限要求 规定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复核检验、技术综合审评每个环节没有通过的,审评机构均可以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以减少审评资源的浪费 规定将复审程序从注册决定作出后调整为审评结论作出后、注册决定作出前,突出审评机构要加强与注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 /p p   三是强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以及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同时,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p p   四是明确保健食品的备案要求。该办法明确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应当进行备案,规定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 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发放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同时,规定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 /p p   五是严格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 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 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p p   六是强化对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该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并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p
  • 首张蛋白粉备案凭证发放 蛋白粉保健食品迎来“备案时代”
    近日,保健食品蛋白粉首张备案凭证、蛋白粉复配产品首张备案凭证相继发放。这是自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来,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获得的首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此次将植物蛋白和动物蛋白同时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主要面向蛋白质缺乏免疫力低下人群,提升了保健食品人群使用的针对性,有效限制产品夸大宣传。此外,针对这两种蛋白类原料设定的技术要求,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提高了其中的蛋白质含量指标,均达到了优质蛋白原料标准,确保为蛋白质缺乏的人群提供优质蛋白产品。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密集出台多项保健食品相关新法规新政策,激发了产业创新发展活力。据了解,为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于是,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获得首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这一现象。若是具体到成分,乳清蛋白是从牛奶中分离出的氨基酸中浓缩而成的,氨基酸含量和比例高,备受运动营养界推崇,它也成了市场上抗阻训练补充剂的明星产品。这也使得“蛋白粉”至今都被默认为是乳清蛋白。和乳清蛋白是相比,大豆蛋白是植物蛋白和全草本提取物。两个原料目录的发布是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行业规范化的引领和支持,既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备案选择,也为行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突破了以往单一原料备案的模式,允许蛋白质与营养物质复配备案,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研发空间,推动市场上的蛋白粉类保健食品品种变得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也更为多元。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具有国家标准的补充营养素类产品已基本纳入备案管理,有1500余家企业获得保健食品备案登录账号,备案企业已覆盖了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获得了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已达到17000余个,其中功能类产品3300余个,满足了消费者对维生素C、辅酶Q10类产品的需求,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质高价优的保健食品。
  • 陈颖谈高附加值及保健食品真伪辨别技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些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增长迅速,截至2014年11月,我国注册保健食品大14935种,其中国产14207种,规模以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500家左右。中国营养与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过去10年间由266亿元增长到了5000亿元,增长了约19倍,预计到2023年将达2万亿。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造使整个行业产品造假屡禁不止。 /p p   如何有效的鉴别保健品的造假?11月5日,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举办的“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展览”的同期活动分论坛中,来自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陈颖博士作了题为“高附加值食品及保健食品真伪鉴别技术研究”的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IMG_4859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5ffa633a-1058-4ab6-a363-a60c8c0a194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141,212)"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陈颖 /span /strong /p p   陈颖以常见造假保健食品燕窝、冬虫夏草及蜂王浆为例,详细介绍了其主要造假手段及最新的检测技术。 /p p   燕窝产品的造假行为主要是掺假掺杂、产地标识不清、种类标识不清等。陈颖介绍说,燕窝掺假中,常用的掺假物有银耳、猪皮、琼脂和蛋清。对于这种掺假主要采用红外光谱法做真伪快速筛查。通过对真燕窝及这四种常见造假物建立红外光谱指纹,可以快速鉴别燕窝样品是否掺假以及掺假物的的种类。不仅如此,通过毛细管电泳法CE可以对掺假物定量。在燕窝产地和种类标识检测上,常用蛋白组学分析技术。在对马来西亚屋燕、洞燕和印尼屋燕、洞燕的检测实例中,可以确定110kDa大分子量和35kDa小分子量蛋白为屋燕与洞燕的主要差异蛋白质,70kDa处两组亚组分蛋白为马来西亚屋燕与印尼屋燕的主要差异蛋白质。 /p p   冬虫夏草的造假主要集中在品种替代、冒充原产地和完全造假。同样采用红外光谱法可以确定冬虫夏草及其常见伪品的红外指纹区,经MSC预处理后通过PCA可成功进行分组。冬虫夏草归类于线虫草属,常有不良商家将其他虫草冒充冬虫夏草。采用液相芯片方法可对不同虫草进行定性鉴别,也可采用特征标记物筛查Untargeted LC-MS方法根据全化学组分进行PCA分析,可成功区分冬虫夏草及其常见掺假物。陈颖说道,采用靶标代谢物组学方法鉴定了冬虫夏草中的56种已知功效组分,包括核苷、核苷酸、维生素、氨基酸、虫草酸、环二肽等,并采用PCA分析,可区分不同产地的冬虫夏草。 /p p   蜂王浆主要活性成分包括王浆蛋白、王浆酸、酶等,保存环境温度要求极高,在零下20摄氏度保存方可较好的保障蜂王浆品质。因此蜂王浆的新鲜度是对此类产品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陈颖在报告中说,通过对不同储存条件下蜂王浆蛋白质组的研究,初步建立了蜂王浆蛋白MRJP5/MRJP1比值评价蜂王浆新鲜度的方法。并且在不同产地蜂王浆中,10-HDA的检测可作为鉴伪的重要指标。 /p p br/ /p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相关单位: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前将意见反馈至 TB@cnhfa.org.cn。感谢您对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支持!附件:附件.zip1.《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2.《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2024 年 4 月 28 日附件:《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pdf附件1-《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后生元(乳酸菌类)灭活菌数检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β-烟酰胺单核苷酸 (NMN) 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 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TB@cnhfa.org.cn。感谢您对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支持!附件:1.《β-烟酰胺单核苷酸 (NMN) 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征求意见稿2.《β-烟酰胺单核苷酸 (NMN) 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2024年8月13日附件.zip《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公告.pdf附件1《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编制说明.pdf
  • 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 减肥产品是“重灾区”
    原标题:9种假冒保健食品遭曝光 违禁药西布曲明重出江湖   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称,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在"新稳唐桑芪胶囊"等9种产品中检出含有酚酞、西布曲明、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经核实上述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记者查阅发现,减肥产品成为此番曝光的"重灾区",多种瘦身、清脂、靓体、减肥胶囊以及减肥咖啡都囊括其中(详见表格)。   记者了解得知,在这些假冒保健品中,抽检出的化学成分包括之前也曾遭多次披露曝光的"老面孔"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等。对此,武警医院营养科曾晶主任介绍,"西布曲明"作为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会引起血压升高、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副作用。在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针对此药下达禁令,明确要求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而酚酞则属于常见"泻药"主要成分之一,长期服用或会造成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产生药物依赖性。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不是药品。一旦检出其中含有酚酞、5-羟色胺抑制剂、赛尼可等,就已纳入药品范畴,不再是食品了。而市面上常见的减肥产品,有的为了追求短期内快速见效,不少都偷偷添加了单种或多种化学药物成分,有的甚至是已禁药物。"曾晶表示。   "还有的减肥药物添加的是中药,像荷叶、决明子、大黄等,其减肥原理非常简单,作为泻药帮助拉肚子、减体重。"武警医院耳鼻喉中心中医科龙目恒主任表示,含有中药材的产品也应纳入减肥药品而不是保健食品。"减肥产品领域的确值得严查、频查,因为添加药物现象十分严重,如果用量不当,消费者不明就里,长期服用容易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专家表示。
  • 更加规范!保健食品多项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
    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目光投向保健食品。2023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公告,将规范保健功能声称管理,落实企业保健功能声称和研发评价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10月,保健食品行业标准化工作将进一步规范明确,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筹建《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等十四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的通知,14项国家标准被列入修订工作计划。近期《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保健食品中泛酸钙的测定》多项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24-03-16。三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均为:中轻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本文件适用于以葛根素作为主要原料的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颗粒剂、液体、糖果、丸剂等类型的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标准的范围、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处理、分析结果的表述、精密度、色谱图、定量限和检出限 等 9 项。通过多方面分析和验证,本次标准修订较原版本有如下变化:(1)增加了试样制备的内容;(2)修改了前处理的内容;(3)修改了设备和色谱条件 (4)修改了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本标准适用于以辅酶 Q10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修订后的标准包括目前市售的所有以辅酶Q10的剂型(片剂、硬胶囊、软胶囊、颗粒剂、口服液、粉剂、凝胶糖果)。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标准的范围、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处理、分析结果的表述、精密度等 9 项。通过多方面分析和验证,本次标准修订较原版本有如下变化:(1)修改前处理条件;(2)修改液相色谱参考条件;(3)修改色谱图;(4)删除检出限和定量限。本文件描述了保健食品中泛酸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泛酸钙、泛酸钠作为膳食补充剂添加于固体饮料、软胶囊、蛋白粉、片剂、粉剂、软糖等试样类型中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标准的范围、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处理、分析结果的表述、精密度等 10项。通过多方面分析和验证,本次标准修订较原版本有如下变化:(1)修改了标准名称;(2)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3)修改了前处理的条件;(4)修改了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
  • 165项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8月1日正式实施(附全文下载)!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批准发布《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T/CNHFA111.21-2024)等165项团体标准,现予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附件:批准发布团体标准信息111.2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团体标准.pdf111.2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土茯苓团体标准.pdf111.2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大蓟团体标准.pdf111.2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女贞子团体标准.pdf111.2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牛膝团体标准.pdf111.2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茱萸团体标准.pdf111.2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马鹿茸团体标准.pdf111.3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五加皮团体标准.pdf111.2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贝母团体标准.pdf111.2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芎团体标准.pdf111.3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天门冬团体标准.pdf111.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升麻团体标准.pdf111.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五味子团体标准.pdf111.3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天麻团体标准.pdf111.3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太子参团体标准.pdf111.3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巴戟天团体标准.pdf111.3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贼团体标准.pdf111.3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香团体标准.pdf111.4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车前子团体标准.pdf111.3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牛蒡子团体标准.pdf111.4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车前草团体标准.pdf111.4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北沙参团体标准.pdf111.4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平贝母团体标准.pdf111.4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生地黄团体标准.pdf111.4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玄参团体标准.pdf111.4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术团体标准.pdf111.4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生何首乌团体标准.pdf111.4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芍团体标准.pdf111.5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石决明团体标准.pdf111.4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及团体标准.pdf111.5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豆蔻团体标准.pdf111.5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地骨皮团体标准.pdf111.5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竹茹团体标准.pdf111.5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当归团体标准.pdf111.5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红花团体标准.pdf111.5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怀牛膝团体标准.pdf111.5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杜仲团体标准.pdf111.5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沙苑子团体标准.pdf111.5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杜仲叶团体标准.pdf111.6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牡丹皮团体标准.pdf111.6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苍术团体标准.pdf111.6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芦荟团体标准.pdf111.6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诃子团体标准.pdf111.6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补骨脂团体标准.pdf111.6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赤芍团体标准.pdf111.6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远志团体标准.pdf111.6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佩兰团体标准.pdf111.6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龟甲团体标准.pdf111.7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侧柏叶团体标准.pdf111.6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麦门冬团体标准.pdf111.7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刺五加团体标准.pdf111.7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泽兰团体标准.pdf111.7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制何首乌团体标准.pdf111.7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制大黄团体标准.pdf111.7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玫瑰花团体标准.pdf111.7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罗布麻团体标准.pdf111.7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泽泻团体标准.pdf111.7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知母团体标准.pdf111.7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金荞麦团体标准.pdf111.8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青皮团体标准.pdf111.8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金樱子团体标准.pdf111.8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厚朴团体标准.pdf111.8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黄团体标准.pdf111.8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厚朴花团体标准.pdf111.8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枳实团体标准.pdf111.8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柏子仁团体标准.pdf111.8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枳壳团体标准.pdf111.8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胡芦巴团体标准.pdf111.8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珍珠团体标准.pdf111.9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茜草团体标准.pdf111.9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韭菜子团体标准.pdf111.9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首乌藤团体标准.pdf111.9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党参团体标准-.pdf111.9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附团体标准-.pdf111.9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白皮团体标准.pdf111.9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荜茇团体标准.pdf111.9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枝团体标准.pdf111.9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益母草团体标准.pdf111.10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菟丝子团体标准.pdf111.10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积雪草团体标准.pdf111.9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浙贝母团体标准.pdf111.10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番泻叶团体标准.pdf111.10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蛤蚧团体标准.pdf111.10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野菊花团体标准.pdf111.10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湖北贝母团体标准.pdf111.10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槐实团体标准.pdf111.10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蜂胶团体标准.pdf111.11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墨旱莲团体标准.pdf111.10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蒲黄团体标准.pdf111.10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蒺藜团体标准.pdf111.11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熟大黄团体标准.pdf111.11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丁香团体标准.pdf111.11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鳖甲团体标准.pdf111.11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熟地黄团体标准.pdf111.11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刀豆团体标准.pdf111.11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八角茴香团体标准.pdf111.11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药团体标准.pdf111.11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小茴香团体标准.pdf111.11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小蓟团体标准.pdf111.12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马齿苋团体标准.pdf111.12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乌梢蛇团体标准.pdf111.12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楂团体标准.pdf111.12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火麻仁团体标准.pdf111.12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瓜团体标准.pdf111.12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乌梅团体标准.pdf111.12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玉竹团体标准.pdf111.12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覆盆子团体标准.pdf111.12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甘草团体标准.pdf111.13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果团体标准.pdf111.1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龙眼肉(桂圆)团体标准.pdf111.1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扁豆团体标准.pdf111.13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百合团体标准.pdf111.12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芷团体标准.pdf111.13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肉桂团体标准.pdf111.13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余甘子团体标准.pdf111.13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佛手团体标准.pdf111.13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肉豆蔻团体标准.pdf111.13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杏仁(苦)团体标准.pdf111.13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沙棘团体标准.pdf111.14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芡实团体标准.pdf111.14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花椒团体标准.pdf111.14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牡蛎团体标准.pdf111.14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赤小豆团体标准.pdf111.14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麦芽团体标准.pdf111.14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阿胶团体标准.pdf111.14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鸡内金团体标准-.pdf111.14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大枣团体标准.pdf111.14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昆布团体标准.pdf111.15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青果团体标准.pdf111.15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郁李仁团体标准.pdf111.15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鱼腥草团体标准.pdf111.15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干姜)团体标准.pdf111.14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罗汉果团体标准.pdf111.15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生姜)团体标准.pdf111.15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胖大海团体标准.pdf111.15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栀子团体标准.pdf111.15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橼团体标准.pdf111.15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薷团体标准.pdf111.15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砂仁团体标准.pdf111.15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桃仁团体标准.pdf111.16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叶团体标准.pdf111.16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薄荷团体标准.pdf111.16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椹团体标准.pdf111.16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桔梗团体标准.pdf111.16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莲子团体标准.pdf111.16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荷叶团体标准.pdf111.16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莱菔子团体标准.pdf111.16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淡竹叶团体标准.pdf111.16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淡豆豉团体标准.pdf
  • 关于举办“保健食品提取工艺技术创新暨质量控制研讨会”的通知
    p   各有关单位: /p p   随着保健食品提取物产业的发展,提取新技术、新工艺日益受到重视,一些现代化提取技术越来越显现出特有的优势。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探讨提取面临的难点问题,推广提取新工艺新设备,以提高提取物收率,减少物料损耗,节约能源消耗,提升目的产物质量,降低企业成本,推动提取产业进步。经研究,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将于2015年10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举办“保健食品提取工艺技术创新暨质量控制研讨会”。请你单位届时派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4日-16日(14日全天报到) /p p   会议地点:南京(具体地址会前七天发给参会人员) /p p   二、会议内容: /p p   第一单元 提取产业发展及提取工艺创新 /p p   1、提取产业现状,未来发展方向与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p p   2、提取技术理论、新工艺研究、标志性成分的确定 /p p   3、提取物的提取、分离纯化及活性研究 /p p   4、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p p   第二单元 剂型选择与成型工艺 /p p   1、不同原料产品剂型选择依据 /p p   2、不同剂型成型工艺及技术要点 /p p   3、提取物有效成分的分析试验方法、化学转化和人工合成技术 /p p   4、案例分析 /p p   第三单元 提取物质量安全与标准化 /p p   1、提取物质量标准化介绍 /p p   2、提取物质量标准化体系建立 /p p   3、提取物质量安全控制 /p p   4、国际企业如何通过质量控制,预算方案来采购及确定采购商 /p p   5、案例分析:提取行业常见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 /p p   第四单元 提取设备遴选与产品技术要求 /p p   1、适合不同提取工艺的生产设备 /p p   2、提取设备选择及工艺条件控制、创新进展 /p p   3、提取技术、检测机构及检测设备产学研合作方式探讨交流及推广 /p p   4、优秀供应商推介及新技术推广 /p p   三、拟邀专家: /p p   惠鲁生 国家食药局原副局长,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荣誉会长 /p p   刘张林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 /p p   张 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审评中心主任 /p p   于志斌 植物提取物分会秘书长,资深提取工艺专家 /p p   于小冬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主任,资深提取专家 /p p   林升清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深企标专家 /p p   于留荣 南方大学教授,资深工艺专家 /p p   张炜熤 吉林大学教授,新锐工艺专家 /p p   付 萍 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会长,配方专家 /p p   四、研讨对象: /p p   各提取物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制药、生物工程、食品添加剂企业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中高层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车间负责人 科研院校、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及检验检疫、检测等研究机构相关人员 检验检测仪器、提取设备供应商总经理、技术总工及设备销售人员 /p p   五、会议说明: /p p   1、理论讲解,实例分析,专题讲授,互动答疑 /p p   2、本次研讨会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论文,印刷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具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且论点鲜明、数据可靠、文字精练通顺,文稿请用word文档(A4纸)电子邮件投递至专用信箱674775921@qq.com,一般文章以3000~5000字为宜。2015年10月10日截稿。 /p p   六、研讨费用: /p p   会务费2800元/人 (含会议期间午餐、会议筹备费、资料费、场地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p p   七、会议赞助与产品展示: /p p   会议诚邀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及新产品、新设备展示单位。有意向参与单位,请与会务组联系。 /p p   八、联系方式: /p p   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会务组 /p p   负责人: 陈 好 /p p   手 机:15311210159 /p p   电 话:010-59494929 /p p   传 真:010-66706820 /p p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老年学学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二零一五年八月 /p
  • 国家食药局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保化函[2011]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国家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及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   对备选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3268)或邮件(caorui@sda.gov.cn)向我局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国家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规范两个专门委员会。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和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   对备选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4394)或邮件(wangtz@sda.gov.cn)向我局反映,反映者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备选委员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 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中国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博士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35 委员 曹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备选委员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 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主任医师/博士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卫生监督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药学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 李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 李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1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4 委员 李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6 委员 李会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 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委员 石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单 序号 拟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副主任委员 李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会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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