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医疗器械监管

仪器信息网医疗器械监管专题为您整合医疗器械监管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医疗器械监管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医疗器械监管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医疗器械监管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医疗器械监管话题讨论。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的资讯

  • 焦红在福建调研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2013年12月11~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焦红在福建省调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焦红实地考察了厦门大博颖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详细了解生产企业的产品制造工艺、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追溯系统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系统了解经营企业的运行和管理情况。在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焦红与检验人员进行了座谈。   调研期间,焦红听取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改革情况、医疗器械监管的主要工作和明年的工作设想。焦红肯定了福建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成效,认真听取了省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下一步工作,焦红指出,一是进一步重视法规体系建设,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其中涉及很多监管方式的重大调整,监管部门必须提前研究,做好准备,稳步推进。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首负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省局要加大对市县局的工作指导力度。三是加强技术支撑单位的能力建设,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体系考核、不良反应监测队伍能够满足当地产业发展和群众用械安全的需求。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提高行政能力有效手段,要建立互联互通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人员使用。   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主要负责人陪同调研。
  • 正式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来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9月9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23年1月1日已正式生效。《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更好地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此次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含39个一级类别(包含其他和未分类),涉及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脊柱植入物等。经营重点监管包含无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体外诊断试剂、角膜接触镜、仪器设备等六类,涉及骨接合植入物、心血管植入物、眼科植入物等47个重点品种(类)。详细品种目录名单见文末。《指导意见》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发挥监管资源效能,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生产和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夯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指导意见》提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级别划分原则和检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风险将医疗器械企业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异地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等,应当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企业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加强问题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法规规章等要求及时处置;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丰富监管资源,切实做好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9月7日药监综械管〔2022〕78号附件1.docx药监综械管〔2022〕78号附件2.docx
  • 市场监管总局总局令1-47号,涉及检验检测、医疗器械等
    市场监管总局总局令1-47号文号名称成文/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第47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1日第46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2022年1月1日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2022年1月1日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5日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5日第40号《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1日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1日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1日第37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1日第36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1日第35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2021年5月1日第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第33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2021年3月1日第32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日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日第30号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日第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3日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2020年7月1日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2020年7月1日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日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3日2020年6月1日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第23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日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1日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1日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日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日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日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1日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日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8日第13号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日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1日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1日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1日
  • 甘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通知》明确:   日常监管要着力巩固整顿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推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巡查监管制度,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监管水平。   日常监管重点:一要强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宣传贯彻,指导帮促企业按照《规范》及相关实施细则、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健全和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二要继续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重点加强对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产品质量抽验不合格、擅自变更、降低生产条件、改变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缩减合并生产程序、改变产品标准以及擅自更改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等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原材料购进、过程管理、不良事件监测等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三要继续加强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控,强化对相关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工艺用水制备、末道清洗、灭菌等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验证和确认。四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加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宣贯、指导的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五要积极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长效监管机制,认真总结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践经验,健全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质量信用评定与生产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市、州局要积极探索把风险管理的理念运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统筹规划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的频次、内容等,做到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风险的可知、可控,努力提高日常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探索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平台,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 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意见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施行,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组织形式更加多样,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委托生产(以下简称“跨区域委托生产”),涉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重大意义,监督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形成职责清晰、信息通畅、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体系核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工作,并协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开展现场核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支持配合。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核查结论,出具体系核查报告。体系核查报告应当包含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情况,并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获得批准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相关工作办理时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对注册人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受托生产活动的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可以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区域检查的情况,经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同意后,可以开展委托检查。对于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立即派出检查人员的,应当及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提供监管支持,积极承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委托的检查任务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自行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的,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沟通,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派出观察员协助开展有关工作,检查报告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反馈检查结果。(三)加强检查结果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进行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受托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调查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此外,如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发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局。三、明确责任义务,强化抽检监测(四)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可以委托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抽样。对于质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检验结论、立案情况抄送受托企业所在地局。发布质量公告时,一并公告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督促注册人彻底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整改到位;涉及受托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及时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五)加强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要督促注册人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调查、评价产品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存在的不合理风险,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不良事件上报地省局调查认为产品涉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情形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配合。确认相关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监督注册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调查评估结论和注册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依法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置。四、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六)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在严格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省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鼓励各省局之间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监管工作组,研究出台细化的监管指导文件,探索完善医疗器械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和经验交流,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效能。(七)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主动收集注册及监管各项信息,建立并持续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与国家局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系统数据协同共享。国家药监局负责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抽检及不良事件数据更新,实现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各省局应当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和对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数据互通、协同监管。(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对于同时涉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案件,相关省局应当加强协查合作,组织开展案件线索通报、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查办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负责遴选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利剑高悬震慑作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参照本意见进行监督管理。省局监管职责划分示意表
  • 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盲盒”禁止销售!
    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指引》明确提出,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根据《指引》,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引》制定了负面销售清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同时,《指引》明确信息披露范围,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指引》鼓励建立保底制度,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此外,《指引》还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21)》:医疗器械行业仍处于“黄金发展期”
    10月15日,医疗器械监管论坛暨新版医疗器械蓝皮书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医疗器械蓝皮书: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21)》。这是继2017年首部《医疗器械蓝皮书》发布以来的第五部,报告由近百位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撰写,对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现状及部分细分领域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本书对我国医疗器械行业2020年的政策法规、审评审批、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了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面临的挑战,并对未来进行了预判:未来两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面临的机遇远大于挑战,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并继续保持较高速度的发展。蓝皮书指出,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面临着良好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挑战。良好机遇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政策已经出台并将继续出台,这给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入了巨大动力;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重要条件;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我国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医疗器械的需求特别是家用医疗器械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将快速发展,医疗保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需求必将不断增长;随着一些高端医疗器械“卡脖子”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高端医疗器械的国产化进程将进一步加速。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包括由于少数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高端医疗器械技术与关键零部件引进有可能遇到障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特别是各类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镜、呼吸机、相关诊断试剂等的出口增幅可能有所降低;随着国家对部分大型医疗器械与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逐步实施,相关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生产管理、营销模式、销售策略将面临新挑战。蓝皮书总结分析认为,未来几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面临的机遇远大于挑战;医疗器械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医疗器械行业将继续保持较高速度的发展;创新医疗器械将加速涌现;医疗器械企业的兼并联合重组将增多,平均规模将逐步扩大;我国医疗器械行业仍然处于“黄金发展期”,前景广阔。
  • 国家药监局对PCR、质谱、液相色谱等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
    今天,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此番调整涉及PCR仪、微生物质谱鉴定系统、质谱检测系统、液相色谱分析仪器等。(点击下方附件查看完整版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30号公告附件.docx.docx其中让医美届最为关注的是,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申请注册。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相关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相关注册人、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所在地(进口产品为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按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顾客投诉处置及不良事件制度和执行情况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该类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完成产品注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自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对于调整内容的其他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本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和上市后监管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30号公告附件.docx.docx
  •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成立
    日前,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加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牌子,在开展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时,以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名义实施,人员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该中心主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兼任。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医疗器械标准拟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受国家局委托,组织相关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建议 承担医疗器械命名、分类和编码的技术研究工作 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标准的业务指导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是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共同遵守的技术规范,是保障人民用械安全有效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国家局一直高度重视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目前已初步建成适应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建立,实现了对全国现有22个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医疗器械标准化体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为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
  • 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将落户普宁
    记者近日从普宁市有关部门获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批复,同意其下属的华南地区医疗器械检验权威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与普宁市政府合作,在普宁英歌山工业园创建国家药监局广州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普宁)。该市的医疗器械企业不出家门口就能享受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的服务了。   据了解,普宁市是全国首个“中国中药名城”试点城市。医药产业是该市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普宁及周边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迅猛,其中超声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闻名全国。目前,普宁市有药品、医疗器械各类企业300多家,年纳税额5亿多元。同时,为促进产业集中布局,形成规模优势,带动产业优化与升级,该市还在英歌山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总面积约3600多亩的粤东(普宁)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示范基地。以二类工业用地为主,利用普宁市现有的产业基础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产业政策、无污染或少污染、高税收、产业带动能力强及效应大的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或者项目。   广东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是全国、全省医疗器械监督技术支撑部门,承担着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技术把关和市场监管技术支持等多种职责,是华南地区目前唯一的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和揭阳市“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的战略部署,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推动当地医药产业的发展,今年8月中旬,该市专门致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达与其属下的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合作创建国家药监局广州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普宁)的意愿,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双赢互利。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认为合作创建广州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普宁)是符合全面构建广东省医疗器械技术支撑体系的计划和部署,在具体操作中具有可行性,对提升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相关产业发展能力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广州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普宁)是普宁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医药产业的助推器。该中心建成后将为园区及周边乃至粤东地区的企业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服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这对于促进整个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粤东地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有利于促进整个粤东医疗器械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的检测,推动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产业的发展。
  • 医疗器械行业在政策加持下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如果说医学是人类健康的保障,那么医疗器械则是医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必要工具。随着现代人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快速增加,同时对于医疗器械的需求也越来越打,大幅提高了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速度。   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与健康中国建设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各类政策指导与支持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包括鼓励创新、推动国产化、规范市场等。2021年上半年,也有多个相关政策出台及实施。整理如下:   《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关键零部件及材料取得重大突破,医疗装备安全可靠,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水平,医疗装备产业体系基本完善;到2030年,成为世界医疗装备研发、制造、应用高低的发展愿景。并且明确了未来五年发展的重点领域与措施。同时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医疗设备将重点发展七大领域:诊断检验装备、治疗装备、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妇幼健康装备、保健康复装备与植介入器械。   作为我国医疗装备领域的首个国家级产业规划,《规划》为未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对于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有着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1年3月1日,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上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在临床使用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评估、购进、安装及验收等环节中的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并且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医疗器械产业来说,《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从行业下游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要求,严格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评估,从而推动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在生产与出厂时加强质量管理。   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1年3月2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梳理出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等9大类产品和企业,作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通过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药监局部希望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并且全面加强质量保障。   此次排查治理工作从执法角度切实加强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药品监管局和国标委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建成适应我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符合严守安全底线和助推质量高线新要求,与国际接轨、有中国特色、科学先进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实现标准质量全面提升。为此需要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精细化管理、加强标准监督实施、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组织体系、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并且提升标准技术支撑能力。   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是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仅可以推动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的发展,还可以更好发挥标准在制械大国向制械强国跨越中的支撑作用。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初于2000年制定,并于2014年、2017年分别作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条例》对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2月9日,再次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着力提升治理水平;简化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且《条例》还鼓励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完善创新体系,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保等方面予以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加强我国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推进高端医疗器械国产化意义重大。
  • 上海交大与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携手成立联合实验室
    12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携手成立医疗器械标准研究联合实验室,共同致力于医疗器械检测标准和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   合作双方将以项目为纽带,以合同的形势明确权责,建立开放性的学术平台,并组成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等。联合实验室将致力提高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水平,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加快人才培养,并通过科研能力的提升,促进检测检验能力的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大到一台核磁共振仪,小到一枚小小的隐形眼镜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检测和监管都需要一整套科学、细致、完整、严格的标准来规范。与会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有上万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年产值及市场增速均在20%以上。但我国民族医疗器械产业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仍十分有限 在高端产品上,我国的生产企业明显“力不从心”。在国产品牌产品核心技术的落后和空白的同时,医疗器械领域的国际标准也几乎被国际大公司垄断。如何加快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如何促进我国由医疗器械制造大国转变成医疗器械制造强国,如何使中国标准走向国际标准,是行业的需求,是国家的需求,更是民生的需求。   合作双方将以创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医疗器械标准和检测技术,检测仪器及植入器械,包括新型生物材料检测平台为建设目标,通过3至5年的建设成为我国医疗器械标准技术研究中心和检测研究中心,成为植入器械的公共检测平台示范基地和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培训中心。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也将成为上海交大本科生培养提供实训教学基地。同时,双方还将联合共同培养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
  • 医疗器械标准研究联合实验室成立
    2012年12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医疗器械标准研究联合实验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焦红副局长出席签约揭牌仪式。   焦红参观了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和MED-X研究院实验室,听取了科研人员有关研究工作的介绍。焦红指出,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是医疗器械监管技术部门与知名院校共同合作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科学检测仪器和试验方法研究、技术人才培养一次很好的探索,也是一个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平台。希望通过所校合作,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标准研究和检验技术的能力,充分发挥医疗器械技术支撑体系服务监管的作用,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交大党委主要负责人,上海交大生物医学工程学院负责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人出席仪式。
  • CFDA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p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p p   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对于准确识别、正确使用医疗器械至关重要,是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总局在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思路,参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器械命名的要求和做法,参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格式和内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规则》。 /p p    strong 《规则》共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strong /p p   一是明确了《规则》的立法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在我国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规范的对象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p p   二是明确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遵循的原则,应当合法、科学、明确、真实,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p p   三是明确了通用名称的内容要求和组成结构,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并对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p p   四是明确了通用名称的禁止性内容,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p p   五是明确了与通用名称相关的其他内容,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执行。 /p p   六是考虑到规章发布后需要开展的宣贯培训和相关准备工作,确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4月1日。 /p p   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组成结构差异较大,医疗器械命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规则统领、术语支持、数据库落地”。按照上述要求,需要建立一个“规则-术语-通用名称数据库”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出台命名规则,可以对目前产品名称中存在的词语结构、禁用词等问题进行规范,解决因命名不准确、不科学而导致的医疗器械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领域建立命名术语和通用名称数据库,对通用名称的层次、顺序、术语等进行系统规范,逐步实现医疗器械命名规范化管理。 /p p   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指导通用名称的纲领和基本原则。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对于完善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夯实监管基础意义重大。 /p
  • 医疗器械:售后服务为王
    p   近三年中国医疗器械行业面临大洗牌,医用耗材的持续降价,每个省都有医院被托管,每个省都有医院在压缩供应商数量,医院现在不仅在降药价比,还在降低耗材比,医院在实施按病种付费。更严重的在于医用耗材的二票制,提高商业配送集中度,营改增和金税三期会导致80%以上的中小型医用耗材和企业面临转型或直接被淘汰出局。 在残酷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的影响下,医疗器械的下一个风口在哪里?答案是——医疗器械的售后维修服务。 /p p strong   重新设计,利润后移 /strong /p p   2005年以后,基于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成交价持续走低。为改变这一状况,以GE、西门子、飞利浦为代表的国外知名大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敏锐地捕捉到由于核心技术、零配件的供应掌握在厂家手中,厂家在医疗设备售后维修掌握中主动权,厂家报出的维修费用,医院是没有办法去讨价还价,因为花上千万买的CT,MRI不可能就此闲置。于是GE、西门子、飞利浦的维修工程师队伍越来越庞大,笔者王强认为医院设备科受制于人手不足、经费不足、编制不足、待遇偏低、技术力量的薄弱,已在医疗设备的维修市场逐渐边缘化。正是以上因素的存在,GE、西门子、飞利浦为代表的国外知名大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已经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 /p p strong   中国医疗器械售后维修市场的现状 /strong /p p   目前中国医疗器械售后维修市场的容量为1000亿,70%的市场份额被生产厂家所占据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其他30%的市场份额被医院设备科和第三方医疗器械维修公司所占据。 /p p   “重采购,轻预防,轻维修”是中国医疗器械售后维修市场的显着特点。医院受等级评审工作繁杂、设备科人力不足、大型设备维保昂贵等问题的困扰,同时医疗设备安全检测不彻底。设备带病运行、效果失真会导致出现17% 医疗事故。 /p p   中国目前有二万多家医院,在大多数三甲医院,设备科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般在10人左右,小到电脑、打印机的维修,大到四维B超、CT、直线加速器,数字胃肠机等高价格的复杂仪器出故障的报修以及售后的联系,都是设备科的活。以一个设备资产5亿元左右的医院计算,平均每个设备科人员管理的设备规模超过5000万元,设备数量超过1000台。 /p p   人手不足,经费有限,技术薄弱,时间和效益(修好同一故障,专业公司的配件和工具都齐备,只需三天,而医院设备科从采购配件到工具定制等一系列过程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情况下,医院80%的钱只能投入到20%高端,大型医疗设备的维保上,而剩下80%的医疗设备就基本上得不到保养和维护,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特别是在中小型医院,医疗设备长时间得不到保养,就会增加患者的手术风险,会导致17%的医疗事故。这就是为什么药监局会在2017年2月1日实施18号令的原因。 /p p   在上世纪70年代许多欧美国家已经开始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医疗设备的售后服务管理,美国有50%的医院交付给第三方医疗器械维修服务公司整体托管。这一措施给医院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管理效能明显提高,医疗设备使用寿命延长了,效率也提升了。医院就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医疗事业,而不需要为这些琐事而”分心“。大量的医疗设备维护专业人员在医院提供专业服务,他们每天给医院机器做保养、维护、检测,最大限度保障医疗设备运行良好。 /p p   目前医院医疗设备维修途径:一是由医院设备科来维修,二是由医疗器械的原厂生产企业来维修。三是由第三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来维修。第三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又分为三类,一类是本身就是医疗设备的代理商同时又获得厂家授权的维修资格,第二类专门做医疗设备维修的公司。 /p p   第三类是做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修托管服务的公司,笔者王强认为这类公司实质上是做的维修产业平台,以产业平台的身份整合专业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医院,厂家,第三方,完成备件渠道的整合,打通维修产业的各个关节,形成复杂的,运营闭环式的服务模式。 /p p   目前第三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代表性的公司有健康力医疗,上海柯渡,上海昆亚,上药桑尼克,还有区域性的公司如安徽医星医疗等。 /p p strong   医疗设备维修市场随着行业的竞争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strong /p p   近三年在CT,MRI大型设备的国产品牌达十家以上,涌现出苏州郎润,上海联影等新生力量,再加上万东,东软等老牌厂家,康达医疗携手日立形成战略联盟体一起发力CT,MRI领域,康达医疗以优质低价的策略使2.0的MRI市场价做到500万以下。笔者王强认为GE,西门子,飞利浦在医疗市场份额逐渐萎缩,同时其占据的医疗设备维修市场也随着在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国产品牌如苏州朗润和第三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健康力医疗形成战略联盟体,一起开拓市场。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18号令使第三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 /p p strong   18号令: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18号令”,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在于,医院采购医疗器械渠道不规范,索证索票工作不严谨的问题仍然存在 不少医院忽视对医疗器械的维护维修,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例时有发生。,笔者王强认为18号令通过严格质量查验管理要求、加强维护维修管理、完善在用医疗器械转让和捐赠管理以及强化分类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18号令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体系,对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用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p p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18号令出台的意义,一是监管方对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全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p p   二是完善医疗器械转让和捐赠管理以及强化分类监管和信用监管。 /p p   三是国家从产业的顶层设计上打破垄断。“18号令”里明确第三方售后服务公司来承担医院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的合法地位,其目的是让市场有更加充分的竞争,让利于民、让利于医院。 /p p strong   第三方医院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是未来发展趋势 /strong /p p   第三方医院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会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一是因为以前医院要与每个大型设备的维修商分别签订维修合同,加起来管理成本非常高。而整体托管至少可为医院降低10%的设备管理成本。 /p p   二是因为在设备的购买、维修市场上,单个的医院始终是独立的主体,无法享受到“规模化”的价格优惠,整体托管最大的优势在于,笔者王强认为除了对于设备的维修保养可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外,由于拥有了多家医院的资源,提供托管服务的公司可以在设备的采购环节拥有更多的谈判权,从而争取到更低的采购价格。 /p p   三是整体托管服务的公司改变了以前医院和第三方维修公司的价格的博弈的局面,第三方医院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使医院和托管方有共同的目标:维护好医疗设备的日常运转并把故障率降下来,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从而提高效率。 /p p   第三方医院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的实施分以下四个步骤: /p p   第一步:托管方对所有的医疗设备都建立电子档案,即所有的信息都会放在电子系统里,不会丢失。 /p p   第二步:整个系统对管理过程进行全跟踪记录,这套系统还有手机APP,配合手机app后使用便捷,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能让全院所有设备数据有据可循,设备保养维修能做到全程跟踪、通过系统的工作提醒及周期性信息预警,能更好的监控所有设备使用状态。 /p p   第三步:加强医院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资产管理软件可以做到每台医疗设备每年保养时间就自动生成,系统提前十天告诉驻点工程师,工程师定期要给医院的医疗设备做保养、维护、检测,最大限度保障这一台设备运行良好。 同时在维修、保养、巡检、计量、质控、效益分析上,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和体系,能够充分保障医院医疗设备日常运营。 /p p   第四步:加强医院内部与外部培训相结合,托管机构可请到三甲医院如301医院的工程师到医院培训,还客组织医院工程师定期到上海进行培训。达到用专业的应用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医院诊疗水平。 /p p   医院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其实是对医院医疗设备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效率化、专业化管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涉及设备保养维修、医院设备选型、设备应用培训、新项目开展、设备更新换代、设备租赁等多业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笔者王强认为其根本内核是通过减轻医院在设备资产管理方面的压力,以释放医院在医疗服务方面运营效率。这就要求服务提供方具备技术储备、人力资源、网点分布、资本筹集、备件渠道、互联网技术等能力。 /p p   “省事、省时、省心、省钱”是实施医院医疗设备资产整体托管方案的最终结果。 /p p strong   未来医疗器械维修市场的发展趋势 /strong /p p   2013年以后做大型放射影像的企业纷纷推出影像云,医疗器械的维修也有云售后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开启售后服务“云售后服务”时代。 /p p   做大型放射影像和口腔产品的康达医疗基于物联网的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追溯系统。“未来生产的每一台整机都是物联网的一个节点,公司可以对每个节点上的设备,乃至设备上的每个零部件在进行监控,监控医疗设备的运行情况,如监测到CT的球管已曝光 15 万次,工程师提前对CT球管进行一次检查和定期养护,更新老化配件,重新给球管核心部件管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由此来延长球管的使用寿命,由此实现远程售后服务,也为设备的监控监管提供了技术保障。 /p p & nbsp /p
  •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医疗器械设计验证的重要评价资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是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要求的重大调整。为了落实《条例》要求,国家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六部分。分别是自检能力要求、自检报告要求、委托检验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和责任要求。规定明确了注册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的总体要求,从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确保了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真正有能力保障自检工作质量。同时,《规定》对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报告形式要求、签章要求、产品检验型号覆盖要求、委托检验要求、提交资料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自检报告模板,可以有效指导并规范注册申请人出具自检报告活动。作为《条例》重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发布,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也符合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强化了注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做好《规定》解读、宣贯和培训,跟踪了解《规定》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保证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 进口医疗器械被列入2016抽查重点
    广州日报讯 (记者涂端玉)这边厢,中药饮片正如火如荼开展全产业链整治;那边厢,医疗器械也从临床实验到流通渠道都迎来严查。本报记者获悉,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接连 发布两则重磅通知,要求各地药监系统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而在临床试验抽查领域,进口医疗器械则“入围”成为抽查重点。流通领域清查八大违法行为近期食药监总局先后发布《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 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以及《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不但要清查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还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纳入了监管 体系。“随着医疗器械在临床乃至民用领域占比越来越重,成为继传统医药老大哥之外的‘后起之秀’,监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该新领域从临床试验到 流通也都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整顿很有现实意义。”一位行业观察人士这样认为。据了解,食药监总局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将2014年6月1日以来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对照相关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医疗器械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及时报送当地食药监部门。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番监察的重点主要放在以 下三点:一是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二是对从事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是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 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进口医疗器械“入围”业内称并非“区别对待”在临床试验领域,食药监总局要求,要对在审的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查处临床试验违法违规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据了解,抽查将包括所有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 械在中国境内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综合考虑其风险程度、进口境内申请量比例、申请人情况、临床试验机构规模和承担项目数量等 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取。据了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判定为存在真实性 问题: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 真实的。此外,即使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此举并不能当成对进口医疗器械的‘差别对待’,因为去年以来包括药物等在内的临床试验数据都进行了全面清查,国内很多上市药企都卷入其中,而医疗器械板块本就进口设备较多,所以其‘入围’抽查重点可视为一视同仁。”该观察人士分析认为。
  • 基因分析仪进入医疗器械行业的难度增大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发布。通知涉及三个产品:基因分析仪、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测序法)、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基因检测(测序法)Z值计算软件。其中,基因分析仪(含移液模块、成像检测模块、数据处理模块及显示控制部分)明确界定为Ⅲ类医疗器械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测序法)明确界定为Ⅰ类。   从通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显对基因分析及其相关产品试剂管理趋严。医疗器械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随产品类别的提升,认证提出的要求越高,尤其是对列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对生产单位的场所、设备、人员以及技术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类产品生产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基因分析仪相关生产投入加大,基因分析仪器厂商进入医疗器械市场将面临更大困难。   全文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   2014年01月14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界定。现通知如下:   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个)   基因分析仪:由移液模块、成像检测模块、数据处理模块及显示控制部分组成,通过对样本中DNA或RNA分析,检测人基因数量和序列的变化。本产品不用于全基因组测序。分类编码6840。   二、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个)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测序法):由制备DNA纳米球试剂和联合探针锚定连接(cPAL)测序通用试剂组成,是检测人类基因组DNA文库的一组常用试剂和耗材,基于联合探针锚定连接技术的测序原理,与BGISEQ基因分析仪配合使用,完成高通量测序过程并获取样本序列信息,是该测序反应系统的通用试剂。本产品不用于全基因组测序。分类编码:6840。   三、需视情况确定类别的产品(1个)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基因检测(测序法)Z值计算软件:由表1、表2两部分组成,导入并计算由BGISEQ基因分析仪输出的特定(21、18和13号)染色体上的有效DNA序列数据,获得对应染色体唯一比对比率(UR%),与正常样本比较获得Z值,用于产前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基因检测数据计算。如果软件仅使用通用函数计算,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如果使用企业特有算法,则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 中外医疗器械管理机制深度剖析
    美国和欧盟不仅拥有国际上领先及高比例的医疗器械制造者,而且是医疗器械的消费大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在国际社会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国际协调组织GHTF的指导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即是建立在美国和欧盟法规的基础之上。将美国和欧盟的法规与中国的法规做一个适当的研究比较,对中国法规的制定和相关管理的改进应该是非常有益的。   当前,建立有效的医疗器械管理机制已被各国政府作为健康领域首要的工作之一。   美国   采用药品管理模式   美国是最早开始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国家。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1938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将其管理延伸到医疗器械,并在1968年制定的控制放射卫生和安全法案中规定了对放射性医疗器械的要求。第一部全面的医疗器械法规是1976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同时提出了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具有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此后30年间,FDA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法案,并与FD鄄CA中第五章医疗器械部分配合,以完善其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和法案分别为:1990年医疗器械安全法案(SMDA)、1992年医疗器械修订本(MDA)、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2002年医疗器械使用费和现代化法案(MDUF鄄MA)。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其特点在于广泛采用了严格的药品管理模式 其突破性在于第一次同时提出了产品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并且建立了以产品风险为依据的医疗器械分类和管理制度,将1,700多类医疗器械分作三大类管理。FDA的医疗器械管理模式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产品分类及审查原则数据库为基础 提出全面综合的医疗器械定义,对医疗器械的界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区分提出判断依据 提出了基于风险的医疗器械分类制度和市场准入的理念 监督医疗器械生产者对法规的执行情况 要求生产者和使用者反馈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采用了中央集权和专家支持的方式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欧盟   力求实现协调功能   作为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和消费者,欧盟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有着不短的历史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各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如英国的生产企业注册制度(MRS)、GMP要求及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法国的临床试验要求和德国的药品法以及医疗设备安全法规。随着欧盟统一市场条约的颁布,统一协调后的欧洲医疗器械指令(MDD)于1993年正式发布,其目的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消除贸易障碍、获得相互认可以及进行技术协调。   MDD是欧盟最重要的相关立法工具之一,目的是为了达到欧盟内法律的一致性。作为统一市场计划的一部分,MDD为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定了统一的法规体系,主要由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医疗器械指令、诊断试剂指令3个指令组成。   MDD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一部医疗器械法规,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执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该指令被称作是能够体现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全球统一化的典范。此指令推出了以下几个新突出的概念:将医疗器械按照分类规则分成四类,并分别遵循不同的符合性审查途径 对药械复合产品的管理 提出基本要求作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条件,并配合使用医疗器械标准细化产品的技术指标 进行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要求 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相关的临床数据的要求 生产者报告不良事件与检测其上市医疗器械的义务 提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概念,实行分权式管理。   中国   法规体系基本成型   相对而言,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开始建立的时间较晚。虽然在1991年才发布了第一个医疗器械政府规章,但此后的几年内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   第一部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之后,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由此构建起一个基本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根据以上法规框架,可将中国的医疗器械管理要求归纳为三点:对医疗器械上市前的管理分为三段(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生产企业许可要求和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要求),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与医疗器械上市前的市场准入相对应,医疗器械也面临着上市后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手段有质量监督抽查和许可检查,目前,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和上市后的管理正处于立法起步阶段,经验不足 采用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低风险产品采用分权模式管理,高风险产品实行集权管理。   比较   从管理模式到上市后控制   1.管理模式   在美国,医疗器械法规是药品法的一个附属部分,对器械的要求自然也采用了与药品法规相同的模式,其管理更是建立在具体的产品数据库之上。而中国和欧洲则是为医疗器械单独立法,根据器械特点采纳了工程管理模式,并以原则为导向配合标准的应用。总体来说,美国法规的要求要更严于欧洲和中国 但是由于药械之间的显着差异,将源于药品法的一些要求用在器械管理中,在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2.定义和界定   与欧盟MDD中的定义相比,美国FDCA中提供了一个相对狭隘的定义,但却在FDA指导文件中给出了非常宽泛的阐释,并加上充分的数据库资源,从而弥补了定义中的不足。中国法规中的定义和欧洲MDD的完全一致,但却有着不同的阐释,如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和义肢、眼镜,其使用目的和方式符合法规中的定义,却在指导文件中被认定为非医疗器械。同时,中国的法规对药械复合产品与组织工程产品没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3.分类规则   美国最早提出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欧盟和中国随后继承了这个管理模式,但各国在具体的分类规则上有明显差异。首先,欧洲MDD将所有产品分为4个管理类别 而美国和中国则将产品分为3个管理类别。   由于医疗器械涉及的产品众多,欧洲的4个等级的分类制度被认为更合理,因此被GHTF采纳进指导文件中。其次,欧盟的分类制度以分类原则作为依据 美国则是以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库为依据,并由专家小组作为技术支持 中国针对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目前按照&ldquo 分类原则加分类目录&rdquo 并&ldquo 以分类目录优先&rdquo 的原则,实施管理。还有,三大体系在高风险医疗器械所占比例上也有较大差异。美国和欧洲只有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 而中国的这个比例则超过了20%。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4.产品责任主体   欧盟和美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 而在中国的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政府承担着产品及使用的责任,成为一些冲突的根源。   5.质量体系   美国对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要求是单独立法,作为强制执行的要求。欧盟并没有独立的质量体系法规,而是将要求融入欧洲统一标准中,并在产品上市前审查环节加以体现。此外,在欧盟MDD已成功地将对质量体系的保证作为产品上市前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中国仍沿用最终产品审查作为产品控制的主要方式,并且割裂了产品控制和质量体系管理。   6.上市前控制  上市前控制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标准的应用、技术和专家的支持、对有效性的要求和产品审查的灵活性等方面。欧盟和美国将标准作为上市前控制的技术指标,由于充分意识到标准体系的重要性,政府十分关注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化标准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以获得最新的标准知识和信息。欧盟在医疗器械指令中确立了标准的法定地位,将标准的要求作为关键的安全审查依据。中国建立了自己的标准体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目前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产品发展的需求,国际标准的转化速度过慢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对于产品上市前控制这一环节,欧盟和美国都拥有充分完善的技术支持:欧盟建立了医疗器械技术委员会作为法规制订和实施技术力量 美国拥有力量更强大的专业技术小组,组成产品审查委员会 中国虽然成立了国家和省级技术审评中心和检测中心,但技术资源不足仍然是主要矛盾之一。   美国和欧盟法规对产品有效性的要求上存在差异。美国在法规中对医疗器械的有效性采用了与药品相类似的要求,必须通过合理的临床研究来验证 而欧盟则采用工程的手段来要求,更多地鼓励生产者使用文献资料和实验室资料来验证产品的有效性 中国对有效性的要求采纳了美国的经验,必须对大部分Ⅱ类和所有Ⅲ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研究。   对同一产品的上市前审查,欧盟MDD提供了不同的申报途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欧盟对上市前审查的灵活性被认为是管理创新。而美国和中国的体系中则没有这样的灵活机制。同时,美国和欧盟简化了部分Ⅰ类产品的管理,无须管理部门介入,由企业自行管理。   7.上市后控制   美国和欧盟都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有严格要求,FDA的上市后监督主要通过GMP、医疗器械报告制度、医疗器械跟踪制度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来实现 欧洲基本采纳了美国的经验,建立了类似的报告制度和上市后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对上市后的管理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两年前开始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正在试行,但立法者和管理者对不良事件管理的方法学及上市后监管有效性的评价仍不甚理解。   8.执行模式   在法规的执行模式上,美国采用集中式管理,欧盟采用分权式管理,而中国则介于二者之间。FDA的器械与放射卫生中心是美国医疗器械法规的执行部门,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机构 欧盟则采用分权的方式,由各成员国将医疗器械指令转化为各自的法规,并将医疗器械上市前的管理通过签约的形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中国的执行机构设有三个层级并根据产品风险采用分级制模式,中央政府负责高风险产品,而地方政府负责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其中,欧洲的分级式管理是近年来西方行政管理改革的新理念,被认为是一个更灵活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涉及医疗器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2021年8月26日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以及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分类界定、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批,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等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导和服务医疗器械研发和注册申请。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等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四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第十六条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需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 5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夯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同时,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于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健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下的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明确跨区域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联合和协助规定,新增经营环节延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关规定,并完善了境外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   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管理及风险控制、有因检查要求。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分类明确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附件:生产.pdf经营.pdf
  • Genevac| 解放双手,让医疗器械检测简单高效!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含药用包材,医用工具等等;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医疗器械监管领域的最*别立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条例》”)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常规的医疗器械检测一般分为:材料化学表征测试,生物相容性测试,动物试验,微生物学测试等等。 一般相容性测试流程如下: 为了保证分析的时效性及通量,在浓缩环节中,英国GeneVac溶剂蒸发系统可完美应用于提取液的浓缩和干燥。相对于传统的方式,效率较低,单次处理量少,同时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Genevac离心浓缩系列可以有效消除测试中的瓶颈:批量处理样品:一次可以处理几百个样品,加快研发效率;处理高沸点溶剂:药物合成过程中通常会用到DMF、DMSO沸点较高的溶剂,要想除去这些溶剂,传统的方法存在耗时长、无法去除干净的难点,EZ-2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处理溶剂的沸点可高达220℃;样品自动转移功能:利用*的SampleGenie™ 技术直接干燥后的样品自动转移到样品瓶中储存,无需二次转移,提高了产物的得率;Dri-Pure*,有效防止样品暴沸,免于交叉污染;效率快,Rocket系列加热速度比其他蒸发仪要快五倍以上。
  • 回眸大健康——2021年11月医疗器械大事记
    这个11月,进博会医疗器械首发数量再创新高,医疗器械及医药保健展区首发新产品、新技术数量达135项;高值耗材国家集采新动向受关注;GE、强生分别宣布拆分计划… … 多个医械领域的动态体现了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本文梳理了2021年11月医疗器械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与读者一起回顾。 政策动态  冠脉支架集采第二年采购协议期年最大供货量进行填报  11月8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填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期年最大供货量的通知》。自11月10日起,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开始填报第二年协议期各中选产品可供国内的年最大供货量。  天津:建立健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  天津市卫健委等7部门印发《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该方案指出,要以推进全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为契机,建立健全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做好重点治理的高值医用耗材监测监管。  天津要求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信息集中维护  根据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信息集中维护工作的通知》,相关企业于11月17日起开展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信息集中维护,品种范围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螺钉(空心螺钉)等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有分析认为,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的牵头单位正是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并且企业需要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进行维护。因此,此次发文对后续国家高值耗材集采或将有着新的风向标意义。  四川开启部分口腔类高值医用耗材信息申报  11月18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正式开启了维护口腔种植体、修复基台医用耗材产品的信息申报工作,相关文件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常态化推进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要求,开展部分口腔类高值医用耗材信息申报相关事项工作。  26批(台)医疗器械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  11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对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高频手术设备、合成树脂牙等14个品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共26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拟建立  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耗材通用名分类标准、评价规则及指标体系、医保准入流程、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等,对各省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确定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冠脉导引导管、导丝集采启动  11月19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赣冀鲁豫鄂桂渝滇陕九省(区、市)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新一轮高值耗材联盟集采即将启动。联盟由江西、河北、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和陕西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集采品类为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  禁止委托生产的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调整了禁止委托生产的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目录,形成《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11月19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京津冀“3+14”吻合器集采方案出炉  11月23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联合发布《京津冀“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明确,通过京津冀联盟,带量联动,坚持保障供应,价格合理,实现吻合器医用耗材价格明显降低。  上海推进落实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有关要求  11月24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有关要求的工作提示”,内容主要针对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此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根据《关于完成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的,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采购权限。  安徽省医保局发布高耗集采政策解读  11月25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高耗集采政策解读《改革无禁区越难越向前》。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扩大集采覆盖范围,促进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  超声刀头16个联盟地区集采结果公布  11月25日,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超声刀头及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此次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由广东、山西、内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徽省黄山市等16个联盟地区的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参与,采购周期为一年。  2024年底 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全国开展  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从2022到2024年,要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通知》指出,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新医保信息平台运行在即  12月15日0时起国家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统一停用。新医保信息平台的正式运行已进入到冲刺阶段。近日多地均在进行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工作。     产业动态  GE宣布拆分计划医疗板块将独立  11月10日,GE医疗(中国)在官微发布正式公告:GE航空、GE医疗,以及由“GE可再生能源、GE发电和GE数字集团”合并而成的专注于能源转型的业务,将成为三家独立的全球领先的投资级上市公司。GE计划在2023年初免税拆分GE医疗,这将是一家以精准医疗为核心业务的公司,GE预计将保留19.9%的股份;在2024年初免税拆分GE可再生能源和GE发电。  美敦力三份召回信息同时发布其中两款产品最高级别召回  11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同时发布涉美敦力的三份产品召回信息,其中有两个召回级别为一级,即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进博会医疗器械首发数量再创新高  根据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闭幕新闻通气会上的介绍,今年医疗器械及医药保健展区首发新产品、新技术数量达135项,继续位居六大展区之首,且远超前三届的规模。  强生计划拆分消费者健康业务  公开信息显示,强生计划将消费者健康业务剥离并独立上市,旗下Neutrogena、Aveeno、Listerine和Band-Aids等知名品牌交由这家新公司管理。目前新公司的名称尚未确定。拥有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制药和医械业务则保留了强生的名称。已执掌强生近十年的CEO Alex Gorsky将继续担任执行主席至2022年1月3日,届时将由执行委员会副主席Joaquin Duato接任。拆分计划将在未来18至24个月内完成。  血透市场头部公司山外山递交科创板上市申请  2021年11月,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山外山)递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山外山成立于2001年3月,业务主要涉及血液净化设备(透析)与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单就血透市场而言,山外山为国内头部公司。其曾于2016年挂牌新三板,并于2018年10月终止挂牌。终止挂牌新三板整三年后,山外山再次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  美团涉足医疗机器人赛道  康诺思腾宣布完成5亿元B轮融资,引入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包括礼来亚洲基金、美团龙珠和新世界发展集团,老股东启明创投、清松资本、高榕资本和险峰K2VC继续追加投资。被投标的融资主要用于手术机器人产品研发、临床试验、上市推广、新产品布局和行业前沿技术平台搭建。公开资料显示,这是美团自2019年进入医疗器械行业后首次涉足医疗机器人赛道。  春立医疗科创板IPO注册获证监会同意  11月23日,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春立医疗”)科创板IPO注册获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3,842.80万股。此前春立医疗于2015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获批中国大陆A股科创板上市,将使得春立医疗成为全球首家骨科A+H上市公司。  拥有完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人工心脏获批  2021年11月25日,苏州同心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CH-VAD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上市。这是我国首个获得NMPA批准的拥有完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人工心脏,也是全球范围内首个获得NMPA批准的全磁悬浮式人工心脏,标志着全球新一代(全磁悬浮技术路线)心室辅助装置产品在中国商业化落地,将开启中国心衰治疗新时代。  高视医疗递交上市招股书  根据港交所披露,中国眼科医疗器械供应商高视医疗已于11月28日递交上市招股书。成立于1998年的高视医疗主要提供眼科诊断设备、手术与治疗设备、耗材等一站式眼科医疗器械解决方案,并提供售后技术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2020年的收入计算,高视医疗是中国眼科医疗器械市场的第三大公司。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年报(2021年度)》
    2021年,国家药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统筹推动医疗器械标准各项工作。  一、 做好标准体系顶层设计  2021年3月26日,国家药监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械注〔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符合严守安全底线和助推质量发展高线新要求,与国际接轨、有中国特色、科学先进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实现标准质量全面提升,标准供给更加优质、及时、多元,标准管理更加健全、高效、协调,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深入、更富成效的目标;提出了推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六大任务和三大保障措施。结合各领域“十四五”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监管实际,印发了《意见》任务分工,擘画了“十四五”期间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蓝图。  二、 健全标准组织架构  2021年,国家药监局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推动在监管急需领域、创新领域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先后批准成立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医用高通量测序2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称标委会(技术归口单位)]数量已增长到35个,包括13个总标委会(TC)、13个分标委会(SC)和9个技术归口单位,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架构见图1。图1. 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架构图  指导全国外科植入物和矫形器械等4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和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等9个标委会委员调整。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及全国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48)2个标委会先后在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中结果为一级。  三、 研制疫情防控标准  (一) 健全我国疫情防控标准体系  1.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新型冠状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新型冠状病毒IgG抗体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已于2021年11月26日正式发布,从核酸、抗原及抗体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质量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2.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医用防护产业发展的需求,组织 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和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修订;组织制定正压防护服、传染病患者运送负压隔离舱等4项生物防护相关行业标准。  (二) 积极助力国际疫情防控  1.2021年8月30日,国际标准ISO 80601-2-90: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90部分: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官网发布,这是由我国提出并负责完成的首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国际标准项目。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此类产品国际标准的空白,为保障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促进国际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和贡献中国智慧。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技术规范ISO/TS 5798《通过核酸扩增方法检测新冠病毒的质量规范》制定工作,目前已进入工作组草案(WD)阶段。  3.组织制定的《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等2项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国家标准外文版已正式发布。  四、 优化评估强制性标准  2021年3月29日,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体系,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总体要求,进一步明晰了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范畴,以及标准修订、废止、转化的情形,明确了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根据工作方案,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26项,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4项,废止17项,修订(含整合)122项,保持继续有效179项(见图2),上述优化评估结果正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图2.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评估公示结果统计图  五、 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2021年下达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38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79项;发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3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14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3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医疗器械标准共计1849项(见表1),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持续优化。    (一) 标准数量持续提升  2021年共发布医疗器械标准181项,标准发布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21%。近3年来,医疗器械标准发布数量稳步提升(见图3)。其中,国家标准发布数量增长显著。图3. 2019年—2021年医疗器械标准发布情况统计图  (二) 体系结构更加优化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按标准规范对象统计,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标准中基础标准301项,占比16%;管理标准47项,占比3%;方法标准448项,占比24%;产品标准1053项,占比57%。2021年发布的181项标准中,基础标准44项,占比24%;管理标准8项,占比4%;方法标准32项,占比18%;产品标准97项,占比54%。  重点支持基础通用和监管急需标准制定,2021年发布的35项国家标准中,18项为医用电气设备GB 9706.1配套的系列专用安全标准,5项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评价要求标准,6项为临床检验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要求系列标准,2项为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基础通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和疫情防控、监管急需标准占比达89%。  (三) 覆盖领域更加全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按标准规范对象统计,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标准按照《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主要归类在医疗器械综合(C30)至医用卫生用品(C48)之间,占比前5位的分别是:医用化验设备(C44)14%,矫形外科、骨科器械(C35)11%,一般与显微外科器械(C31)11%,口腔科器械、设备与材料(C33)10%,医用射线设备(C43)9%(见4)。医疗器械标准基本覆盖医用电气设备、手术器械、外科植入物等医疗器械各技术领域。图4. 医疗器械标准各领域覆盖情况统计图(文献分类法)  2021年发布的181项标准中,发布数量排名前3的领域分别是医用化验设备(C44)、医疗器械综合(C30)、医用射线设备(C43),各领域发布标准数量见图5。图5. 2021年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各领域分布情况统计图  推进急需标准快速制定,落实《意见》要求,对新兴产业等监管急需标准紧急立项、快速制定、及时发布。如加快组织制定发布《重组胶原蛋白》等产业监管急需标准。  (四) 标准效力得到增强  在对存量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进行优化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意见》要求,将增量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涉及基本安全、性能要求,涉及安全的基础通用性技术要求和涉及《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有关要求的范畴。2021年共发布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41项,其中国家标准17项,行业标准24项。41项强制性标准中,34项为GB 9706.1配套的医用电气设备并列和专用安全标准,占比达83%;其余7项强制性标准中,有 2项强制性标准整合代替了原来的8项强制性标准。  六、 建立标准管理长效机制  (一) 优化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各相关方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并完善标准信息化平台,在标管中心网站及时公开标准发布公告、计划通知、立项/委员征集信息等,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100%对外公开,引导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 完善标准实施反馈机制  2021年国家药监局建立并运行医疗器械标准实施反馈机制,形成了标准制修订全链条闭环管理。  建立医疗器械标准意见反馈信息系统。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标管中心网站运行,进一步健全了医疗器械标准实施反馈平台和沟通渠道。对公众反馈的标准实施意见,组织研究处理,做到条条有回复,件件有处理。  七、 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一)我国主导制定的2项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除由我国主导制定的首个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国际标准ISO 80601-2-90:2021外,首个由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标准号:YY/T 1553-2017)转化的国际标准ISO 22679-2021《心血管植入物-心脏封堵器》于2021年11月正式发布。该国际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在持续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始探索将我国标准推广到国际。  (二)积极研提国际标准新项目  2021年共提出《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的能谱成像 性能评价方法》《外科器械 吻合器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外科器械 吻合器 第2部分:通用要求》《胶原蛋白特征多肽定量测定方法标准》《脱细胞基质支架材料中残留DNA定量测定方法标准》等6项医疗器械国际标准立项申请。  (三)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制定  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ISO 8536-15《医用输液器 第15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目前处于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投票阶段;国际标准ISO/DIS 24072《输液器进气器件气溶胶细菌截留试验方法》和技术规范ISO/TS 24560-1《组织工程医疗产品 软骨核磁评价 第1部分:采用延迟增强磁共振成像和 T2 Mapping技术的临床评价方法》已进入国际标准草案(DIS)阶段。  (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50余次,及时跟踪国际标准新动态,代表我国参与国际标准投票共计193次,新推荐16名专家成为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 提升标准服务水平  一是按技术领域研究编印《医疗器械标准目录》,在国家药监局和标管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二是现行333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标文本和871项非采标推荐性行标文本全部公开,提高标准可及性,服务标准各相关方。三是制定并公开医疗器械标准年度宣贯计划和通知,共组织对123项医疗器械标准进行宣贯培训。  九、 宣传推广标准理念  一是成功举办2021年“世界标准日”医疗器械标准化主题宣传活动。在北京举办“标准助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医疗器械标准论坛活动,并组织医用X射线分标委在深圳举办了以“创新科技时代下的医疗器械标准”为主题的第七届IEC国际医疗器械标准论坛。   二是配合“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组织举办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线上分会。解读最新医疗器械标准规划政策,讲解医用电气设备基础通用安全标准相关要求和实施要点,进一步宣传标准理念。  三是举办医疗器械标准综合知识培训班和GB 9706.1-2020免费线上公益培训班,5300余人参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提高理解、促进标准顺利实施。附表3.doc附表4.doc附表1.docx附表2.doc附表5.doc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以下为通告原文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等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29日
  • 四川绵阳启动医疗器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p   2018年5月22日,从四川绵阳市食药监局获悉,2018年度全市医疗器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本月启动,将重点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主体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努力提高医疗器械科学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医疗用械安全。 /p p   据悉,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中,生产企业方面重点检查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管理、产品储运管理、产品可追溯性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是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洁净室(区)的控制、灭菌过程控制、产品的检验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p p   生产经营企业方面重点检查网络销售及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有关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检查其是否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等环节都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p p   使用单位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使用无证大型设备和耗材,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以及在产品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等环节和冷藏、冷冻管理方面是否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p p   此外,还将重点加强对生产及流通领域胎儿性别鉴定类器械的监管,对违规经营此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责任编辑:刘怡 /p
  • CFDA正式发布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p   9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p p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医疗器械分类是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的重要基础。 /p p   目前,我国约有7.7万余个医疗器械注册证和3.7万余个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随着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医疗器械分类体系已难以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原《分类目录》)的不足日益凸显:一是原《分类目录》不够细化,整体框架和层级设置不能满足产业现状及监管要求。二是原《分类目录》缺乏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等关键信息,影响注册审批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原《分类目录》难以覆盖新产品、新类别,由于缺少动态调整机制,使得目录内容不能及时更新,产品类别划分不够合理。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工作部署,全面归纳分析历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梳理有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信息,并对国外同类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研究,于2015年7月全面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分类目录》框架、结构和内容的整体优化调整。组建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组,系统论证了《分类目录》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修订完成新《分类目录》。 /p p   新《分类目录》按照医疗器械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录,子目录由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和管理类别组成。判定产品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分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新《分类目录》主要特点有:一是架构更具科学性,更切合临床实际。借鉴美国以临床使用为导向的分类体系,参考《欧盟公告机构用框架目录》的结构,将现行《分类目录》的43个子目录整合精简为22个子目录,将260个产品类别细化调整为206个一级产品类别和1157个二级产品类别,形成三级目录层级结构。二是覆盖面更广泛,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增加2000余项产品预期用途和产品描述,将现行《分类目录》1008个产品名称举例扩充到6609个。三是合理调整产品管理类别,提升了产业现状与监管实际的适应性,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供了依据。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对上市时间长、产品成熟度高及风险可控的40种医疗器械产品降低管理类别。 /p p   新《分类目录》的框架和内容均有较大调整,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都将产生影响。为确保各方统一认识、平稳过渡、有序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步印发实施《关于实施新修订的& lt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gt 有关事项的通告》,给予了近一年的实施过渡时间,以指导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执行。针对注册管理,充分考虑医疗器械产业现状,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实施新《分类目录》 针对上市后监管,生产、经营监管均可采用新旧两套分类编码体系并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新《分类目录》全方位系统培训,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做好新《分类目录》实施工作。 /p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于近日发布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下列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批:一是诊断或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此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后,确定对“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批。  对确定予以优先审批的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全环节加快审评审批效率,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优先进行行政审批,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保证相应成果和产品能够尽快应用于临床使用。  本程序的发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促进临床急需等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提升人民群众实现更好的卫生健康水平。
  • 国家食药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正式揭牌
    2010年3月30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加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牌子的揭牌仪式,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   新揭牌的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担医疗器械标准拟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受国家局委托,组织相关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建议 承担医疗器械命名、分类和编码的技术研究工作 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标准的业务指导工作 承办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敬礼指出,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正式成立是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发展和医疗器械监管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医疗器械标准是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共同遵守的技术规范,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国家局将大力促进医疗器械标准的提高和创新,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标准体系,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更有力地支撑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械的安全有效。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颁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180项、行业标准727项,成立了22个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22个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会负责人等共同参加了揭牌仪式。
  • 2012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会议在珠海召开
    4月10~11日,2012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会议在珠海市召开。会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司”)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会议主要内容是宣贯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总结2011年比对试验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比对结果,通报2011年比对试验技术分析报告,研讨并确定2012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项目及方案。国家局器械司、中检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全国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负责人和医疗器械比对试验专家组成员90余人参加了会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国家局尹力局长、边振甲副局长近期关于提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水平和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建设的指示精神,分析了当前医疗器械监管面临的形势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议认为作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医疗器械产业,对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起国际化监管理念、适应全球化贸易战略、发挥好医疗器械在推进医改和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保障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是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环节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中人才队伍储备和培养、实验室能力建设和检测质量至关重要。会议提出,必须高度重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比对试验工作,在总结好过去6年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92号),统一思想、认真参与,将今年的比对试验工作完成好,达到规范操作、提高检验水平的目的。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