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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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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实验相关的资讯

  • CFDA将核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月9日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2015年 第172号) br/ /p p   2015年8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有1094个品种提交了自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所涉及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p p   一、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82家(见附件1),其中,7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数量20项以上,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63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52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0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9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31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2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项)。 /p p   二、承接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383家(见附件2),其中,13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了60项以上,分别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114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73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70项)、北京协和医院(69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68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68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68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65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65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1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1项)。 /p p   三、承接临床试验的CRO126家(见附件3),其中,6家CRO承接临床试验数量20项以上,分别是广州博济新药临床研究中心(70项)、沈阳亿灵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6项)、安徽万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1项)、上海凯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8项)、北京万全阳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27项)、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项)。 /p p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自查资料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将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按照2015年第117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p p   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临床试验机构或CRO应主动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真实问题的,应主动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并督促申请人主动退回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退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p p   六、对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CRO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欢迎研究人员、医务人员通过12331电话或网络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ef856d1c-1f96-48de-a381-ffe5e6e78da3.rar" 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47fda04e-2df8-4171-afd1-ca19764c22d5.rar" 承接Ⅱ、Ⅲ期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8185b92d-7d98-4124-bee9-e85efec44f8a.rar" CRO承接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br/ /p
  • 中国加快引进创新药物 与拜耳开展临床试验
    中国加快引进国际创新药物,去年仅与德国拜耳集团的拜耳先灵医药就启动了20项新药临床试验,使目前的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达到31个。这是拜耳医药保健中国总裁李希烈今天透露的最新数据。   李希烈在此间举行的专家座谈会上称,中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国际性的药物临床试验,以使中国患者更快获得新创新药物以及疗法,从而提高治疗效果,改善生活质量。   据介绍,中国上海有机研究所于1996年就与拜耳医药签署了第一份药物化学合作研究协议,去年拜耳医药又在北京成立了全球研发中心——拜耳先灵医药中国创新中心和在清华大学联合研究中心 由双方科学家共同合作进行针对肿瘤、女性健康、心脏病、糖尿病等领域药物研发。   专家指出,该中心可充分整合科研人员网络,扩大中国患者参与早期临床试验,推动加速新药在中国的审批流程,满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需求。   据知,2009年中国已批准拜耳先灵医药的三种新产品进入临床使用。该公司去年在华业务以28%升幅增长,全年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成为在华前三大外资医药公司之一。
  •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发布
    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93号)  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统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中发布的《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日
  • 多个国产新冠药物进入临床试验 有望成抗疫“新利器”
    记者日前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获悉,我国已有自主研发的新冠药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正申请附条件上市。另有多个药物在国内外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当前显示出积极疗效。  从恢复期患者血液分离得到的几百个抗体中,筛选出2株活性高、互补性强的抗体——清华大学、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腾盛博药团队研发的新冠病毒抗体组合药物BRII-196/BRII-198,近期已完成国外Ⅲ期临床试验,并经有关部门紧急调用,在国内为800多例感染者提供了临床救治。  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张林琦介绍,国外Ⅲ期临床试验数据显示,该抗体组合药物可降低78%的重症和死亡率,且对新冠病毒变异株依然保持活性。该药物10月已向国家药监局滚动提交附条件上市申请,同时向美国药监局提交紧急使用授权申请。  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与上海君实生物联合开发的中和抗体JS016,也已在11月完成国际多中心Ⅱ期临床试验,目前数据显示取得了积极疗效。  “我们与国际药企合作,截至目前JS016已在全球15个国家获得紧急使用授权,在全球分配药物超过50万剂。”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严景华介绍,有关部门已征调3000剂JS016,用于新冠肺炎临床病人同情用药,目前该药物正在积极推进Ⅲ期临床试验。  另据介绍,苏州开拓药业的新一代雄激素受体拮抗剂普克鲁胺、河南师范大学的阿兹夫定正在国内外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北京大学和北京丹序的中和抗体BGB-DXP-604以及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FB2001、VV116也都在研发过程中。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新冠药物研发主要围绕阻断病毒进入细胞、抑制病毒复制、调节人体免疫系统3条技术路线开展,我国在这些技术路线上均有部署。  由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药物研发专班,自2020年2月16日设立以来,组织全国优势专家团队,全力推进有效药物和治疗技术研发工作。
  •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死亡率已达80%
    p & nbsp & nbsp 记者14日从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全年完成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审评9394件,比上年增加90%,解决注册积压初见成效。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在会上介绍,为提升中国药品质量和疗效,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等10项政策。并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按“特别审评程序”批准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新药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世界首个手足口病预防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生产上市,完成了我国自主研发的重组埃博拉疫苗的临床试验申请审批、醋酸阿比特龙片等肿瘤用药的上市审评。 /p p   “同时,我们也在整肃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潜规则’,着力净化药品研发生态环境,确保百姓在用得起药的基础上用得放心。”毕井泉说。2015年7月,国家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待批生产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分3批派出20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截至2016年1月12日,撤回和不通过合计1151个,占自查核查总数的80%,其中企业主动撤回占到77%,剩余待核查项目273个。 /p p   毕井泉指出,当前,药品行业面临着生产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研发费用等上升,招标竞价压力加大,企业利润空间压缩等问题,个别企业掺杂使假、制假售假、擅自改变工艺、非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队伍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主观能动性不够等依然是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在安全质量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法规规章制度、监管信息化、检验检测体系、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等方面加强建设,重点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p p   “强大的监管才能造就强大的产业。”毕井泉说,我们要以有效的监管制度创新服务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使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目标逐步实现。 /p p   据悉,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制药工业提升高科技产品的含金量 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有效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减少药品生产的低层次重复建设 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评制度,确保上市药品发挥名副其实的疗效 推进医疗器械分类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p p br/ /p
  •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印发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生物样本分析数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并于日前印发。   该指南共9章47条,主要对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分析实验室的软硬件要求、实验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实验室设施、仪器与材料、合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实验的实施、数据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 C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b52805b6-11be-4705-833b-8d335b1046fe.jpg" title=" 5.jpg" / /p p   意见稿中,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备案制运行管理的细则做了明确,以下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能力的机构。 /p p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开展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学校及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临床试验机构均可备案,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不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strong /p p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p p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p p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p p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p p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p p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或门急诊量 /p p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p p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 /p p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p p   (九)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p p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p p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p p   (十二)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与数据管理系统,能确保试验数据形成和处理过程完整、可溯源 /p p   (十三)创新药物首次在人体进行的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的临床试验,如窄治疗窗药物的试验、可能引起心血管意外、感染等比较严重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后果的试验,以及导致低血糖、低血压、眩晕等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试验,应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 /p p   (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备案与运行管理 /strong /p p   第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专业特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p p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于在备案平台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基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阅、监督。 /p p   第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备案平台要求注册机构用户,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备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经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激活账号,填写组织管理架构、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专业、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备案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上传附件和评估报告,备案平台将生成备案号。 /p p   第九条 已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CP要求在备案的专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科学性、符合伦理及研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p p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等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持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p p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p p   第十二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及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准确。 /p p   第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含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p p   第十四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p p   第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接受在非备案机构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p p   第十六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与注册申请人签署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后,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将项目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p p   第十七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应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录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我评估情况、研究者的资质经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不同频率的监督检查。 /p p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p p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实施GC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并处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完成后,通过备案平台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p p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接受其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上市许可,以及已上市药品开展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p p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取消其备案。 /p p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资料造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p p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各级管理部门不履职尽责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格式为:药临床机构备字+4位年代号+6位顺序编号。 /p p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负责军队、武警所属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二十八条 对疫苗、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p p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CFDA征求《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意见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个人反馈意见280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p p   在修改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策界限,严肃查处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区别并非主观故意及其他客观情况影响判定的,给予补救措施。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 /p p   一、对于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列入漏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漏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情况。 /p p   二、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在被处罚期间所涉及品种,如确属临床急需,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三、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临床试验机构限期整改调整为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 /p p   四、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所有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由不予批准调整为暂停审评审批。 /p p   五、对于数据造假涉及的品种,明确处理相关人员的程序,调整向社会公布和列入黑名单的内容。 /p p   六、对于处理及当事人的复议,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具体程序和途径。 /p p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 /p p   一、建议根据发现数据造假的比例处理,在比例较小时不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是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定性,具体数量是情节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数据造假后终止了核查进程,在未完成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其他数据的真实。用发现数据造假比例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二、建议仅对数据造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进行处罚,不对申请人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是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三、建议黑名单中不列入具体监查员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名单具体化,强化对具体监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是促进申请人监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责任的有效落实措施。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系人:罗小文 /p p   电子邮箱:luoxw@cfda.gov.cn /p p & nbsp & nbs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 /strong /span /p p   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上述公告中所述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给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带来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p p   一、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 /p p   (一)申请人是药品注册的申请者和权利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监督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所报申请资料及相关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p p   (二)研究者受申请人委托具体实施临床试验项目,必须保证试验行为符合GCP规定,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可溯源,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直接管理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p p   (三)临床试验合同研究组织受申请人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责任 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数据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p p   二、违反GCP第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六十二条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数据造假: /p p   (一)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p p   (二)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组用药、以试验组用药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p p   (三)隐瞒、弃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的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p p   (四)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p p   (五)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p p   (六)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p p   (七)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p p   三、核查发现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p   (一)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二)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p p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p p   (三)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恢复临床试验资格 检查不通过的,取消其临床试验资格。 /p p   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有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四)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处理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上签署姓名的相关责任人。如申请人认为有其他责任人时,可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详细情况并注明其所负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实后一并进行处罚。 /p p   (五)对于本条第三项暂停审评审批的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按主动撤回有关政策处理。申请人认为其临床试验数据真实,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继续审评审批,不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p p   (六)对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足以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仅存在数据不规范,通过补充资料可以完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补充后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七)根据第二条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合同研究组织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 /p p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处。 /p p   (一)未经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试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操作的 /p p   (二)明知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受试者,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三)试验用药品保存、使用不当,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四)擅自将药物临床试验某些工作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 /p p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明显影响到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形。 /p p   五、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况。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及时说明和处理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 p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要求,主动开展自查,主动报告问题,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一)申请人在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依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9号),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申请人可以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3号)有关要求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自查发现数据不真实的,主动将具体品种、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不真实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人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在现场核查计划网上公示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真实的数据所涉及的品种情况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请的,按主动撤回处理 未提出撤回的申请,并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核查中查实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从重查处。 /p p   六、处理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p p   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 涉及完整性、规范性问题的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会同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当于3日内提出。当事人的解释及接受解释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p p br/ /p
  • 权威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报告造假可判5年,9月1日起施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TUYUDU4W6MFJ({N5XG3ZG`H.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d4f401b5-ff12-4d81-bc8e-521d914593dd.jpg" / /p 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8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法释〔2017〕15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strong /p p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p p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p p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p p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p p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p p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p p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p p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p 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p p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p p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p p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 nbsp /p
  • 国内首个按药物申报Car-T项目提交临床试验申请
    p   就在刚刚,CDE官网显示南京传奇生物的Car-T项目LCAR-B38M CAR-T细胞自体回输制剂(简称:LCAR-B38M细胞制剂),以1类新药递交临床试验申请,申请编号为CXSL1700201,CDE承办时间显示为12月11日,这也意味着国内随着CAR-T项目以药物进行监管后,首个国内提交的Car-T项目临床试验申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db01ea69-47ee-4786-9a23-e473c5cc2105.jpg" title=" 1_副本.jpg" / /p p   在今年2017年6月5日,南京传奇生物ASCO上发布了靶向BCMA的CAR-T疗法的临床数据,一向低调的传奇生物,其惊艳的临床数据使得自己迅速成为焦点。 /p p   传奇生物为南京金斯瑞旗下的全资子公司,LCAR-B38M的临床数据并非首次公布,早在2016年12月,金斯瑞就宣布CAR-T疗法取得重要进展,但彼时未引起广泛关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BCMA CAR-T疗法对比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c2dc4942-b184-43df-8597-fa1b97a61cc0.jpg" title=" 2_副本.jpg" / /p p   从目前看,BCMA CAR-T领域的领先者为Bluebird,而今年ACSO传奇生物的数据发布后,投资者对于Bluedird能否保持领先开始存疑。从公布的数据来比较两者的CAR-T产品,传奇生物的LCAR-B38M是目前规模最大的BCMA CAR-T疗法,入组患者35例,接近Blubird的2倍。从设计上看,均采用4-1BB共刺激信号。从疗效来看,bb2121的总响应率RR为89%,LCAR-B38M为100%。从安全性来看,LCAR-B38M、bb2121均体现了较好的耐受性。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内CAR-T药物竞争格局 /span /strong /p p   目前国内CAR-T药物竞争可谓极为激烈,传奇生物、科济生物和复星凯特等作为第一集团,一直在争夺国内CAR-T的临床试验申请,此次传奇生物临床试验提交可谓是先拔头筹。 /p p   随着Car-T药物作为药物进行申报后,进一步将此领域的竞争升级。Car-T药物才刚刚起步,临床仍是检验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阶段,希望此次的传奇生物的申报带来国内更多Car-T药物药物的临床申请,早日造福国内病患。 /p p br/ /p
  • CFDA对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strong /span br/ /p p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p p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1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p p   联系人:高磊 /p p   电子邮箱:gaol@cde.org.cn。 /p p   附件: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1日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196f5c80-7e72-40cf-82cc-eb984f84b472.docx" 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br/ /p
  • 探寻药物临床试验GCP认证的“秘笈”——访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
    【编者按:GCP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纪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用以确保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可靠,以及受试者的安全、隐私和权益得到保护。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前言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遭遇疾病侵袭,随后的“寻医问药”自然难以避免。但是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药品必须通过怎样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获准上市。在我国,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GCP认证才有资格承接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以至于认证“秘笈”成为每个待审机构梦寐以求的法宝。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   为了探寻药物临床试验GCP认证的“秘笈”,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专程拜访了S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深入地交流了GCP认证中“软、硬件”以及实验室管理等问题。   我国GCP认证:“硬件”、“软件”缺一不可   刘泽源主任首先为我们介绍到:“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通常有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是‘GCP’,即临床的概念 另一个是‘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即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即临床前的概念。GCP也就是在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于1986年获批通过GCP认证。”   “在国外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美国FDA或欧洲EMEA法规要求,其资料就可以被接收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GCP属于‘准入’制,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门槛’。既然在中国临床试验有这样一个‘门槛’,就必须进行认证,只有通过GCP认证的单位才有资格承担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而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欧洲一些同行的认可。”   关于GCP认证,SFDA已经有明文规定,但这只是最低的要求。现在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刘泽源主任认为不能仅限于基础规定,应该超出这个‘门槛’,否则在审查中不容易通过。   作为GCP认证专家,刘泽源主任认为一个合格的GCP认证实验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硬件”方面,包括独立实验室、配套仪器设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病区(足够床位)、高素质人员等;“软件”方面,包括准化操作规程(SOPs)、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工作流程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硬件”、“软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GCP认证资格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关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实验室、病房、仪器等硬件设施配套不完全;缺乏完善的SOPs以及独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GCP认证之“硬件”:“分析仪器”不容忽视   1、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角色之争   谈及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的角色,刘泽源主任认为当前业内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张加大分析仪器的投入,一期试验不仅要重视前期耐受性试验,而且还需要重点投入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   另一种观点是建议一期实验室安全性评价发挥出医院的优势,重点是加大耐受性试验仪器设备的投入,而像实验室分析检测业务就可以外包给CRO公司或者第三方测试机构来承担这些方面的工作。   2、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必要性   刘泽源主任谈到:“很多进行GCP认证的机构建设一期实验室初期经常会存在同样的困惑:是否在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引进方面加大投入?”   “因为SFDA在一期实验室建设方面并没有对分析检测仪器进行明文规定,不像GLP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一期实验室需要对药物在上临床前进行安全性评价,虽然安全性评价中耐受性等其他试验阶段不需要分析检测仪器,但是其中药代试验阶段却需要分析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检测,所以一期实验室投入一些分析检测工具也是十分必要的。”   “不过根据我们实践经验表明:还是上述争论中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进行。如果拥有一个分析仪器设备完善的实验室,就可以在一期试验过程中随时掌控样品分析进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后续工作的进行。”   “例如我们实验室曾承接过一个项目,首先根据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实验室进行了前期试验,之后将采集到的样品外送分析检测。然而我们在预试工作后发现了问题,进一步查资料,发现确实是对方提供的样品成分与国外资料报道有出入。继而我们及时和申办方联系,重新调整了试验方案,又补做了一些动物试验,才顺利完成了项目。”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领导的团队   “我从事GCP工作将近7年的时间,前三年工作中主要采用色谱、免疫法等。近四年来,质谱慢慢成为主力分析检测手段。”采访过程中,在刘泽源主任的引领下,笔者参观了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研究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配备了高效液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等专门对一些药物小分子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实验室依靠这些分析仪器就基本上可以满足85%生物样品日常分析工作的要求。   “毋庸置疑,SFDA定期的认证都会引发分析仪器的集中购置高潮,主要集中在色谱和质谱。因为大部分药品还是以化学小分子存在,液质联用仪就基本能够满足实验要求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质谱虽然使用起来更方便,但是其后期的维护要求很高,所以很多人主张外包CRO公司或第三方测试机构来专门承接样品检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GCP认证之“软件”: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和SOPs必不可少   刘泽源主任指出:“一个合格的GCP认证实验室,必须建立临床Ⅰ期研究试验流程管理和药代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使其既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时又符合美国FDA认证标准的要求。”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室的临床Ⅰ期研究病房以及药代动力学生物分析实验室经过多年建设,在国内临床研究基地中已具备比较优良的硬件条件,能够满足大多数国内项目的临床Ⅰ期研究需求,并且达到SFDA相关GCP的要求。“但是,与国际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实验室数据管理网络和实验室标准规范建设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加强了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以及试验风险控制,从2003年9月起,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科室着手标准化操作规程(SOPs)的建设。   “我们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实施与操作,并且专门抽调具有丰富经验的药物临床试验专家以及经过GCP培训的专业人员在SFDA机构SOPs的基础上修订、增删及完善已有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先后经进行了三个版本版的SOPs修订。目前我们的SOPs涵盖62条SOPR(规章制度类)、21条SOPD(设计规范类)、75条SOPP(工作程序类)、38条SOPE(仪器设备类)、18条SOPQ(质量控制类)。 ”   “锦上添花”之作:成功开发药物临床试验实验室LIMS系统(CTIMS)   为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刘泽源主任带领团队与北京迈康斯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药代动力学及生物分析实验室合作,参照美国标准共同开发了“临床试验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CTIMS”,并完善了相关SOPs,而且配备了中英文双语版本。   该CTIMS软件适用于一期实验室的病房管理和实验室本身的分析测试室的管理,但是还需要进行修订从而不断升级完善;目前该系统软件试用情况稳定,反馈良好。“拥有药物临床试验实验室LIMS系统,一方面可以极大提升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各待审机构的GCP认证通过率。” CTIMS与同类软件比较情况(CTOS/Watson)   CTIMS系统建立并运行了一段时间,已对参与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该软件和硬件使用方面的培训,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和及时升级 。   CTIMS使临床试验数据收集、数据核查、安全性等得到全面改善,提高了临床数据管理的质量,提高了我国临床研究的科研水平。   谈到该CTIMS系统的产生背景,刘泽源主任介绍到:“这套系统最初是为了保障药物临床试验顺利进行,我们从而自发产生的一个想法。不过现在正好和SFDA政策不谋而合,目前SFDA准备推出的国家一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样品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中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而我们两年前的设想现在也已经实现。如果SFDA现在提出来我们再开始筹划的话,肯定是来不及的。”   “我们没有购置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产品是英文版本不易推广,其次一些功能不适用中国国情。目前有很多单位对此软件进行了咨询,而且我们也已经给部分单位安装试用。如果使用效果理想,我们当然有推向市场的想法。与此同时,我们这次制定的该系统SOPs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将更加完善,对于迎接SFDA审查我们信心满满。”  编者手记   采访接近尾声时,刘泽源主任补充说:“我们不会满足已有的成绩,今后还要一如既往地在临床药理领域继续钻研、探讨。”   目前,在刘泽源主任领导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研究室团队已经确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建立国际水平的临床试验室;建立符合美国FDA和欧盟EMEA标准的国际开放药代实验室;制定人体生物医学伦理规范 制定针对肿瘤疾病临床用药特点的临床试验设计以及评价技术规范化标准。   当笔者问及刘泽源主任其成功之道时,刘主任回答到:“其实我们实验室能够有今天的成绩,没有什么神秘的‘秘笈’,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踏实严谨的工作态度,这才是成功的‘不二法门’。”   “老老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这就是刘泽源主任多年临床试验工作的真实写照。严谨的作风,朴实的话语,折射出一个当代军人的真我本色。   采访编辑:刘娜   附录1: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简历.doc   附录2: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室   http://307yls.cnkme.com/
  • 小分子药物缓控释微球制剂获临床试验批准
    近日,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马光辉团队与北京辉粒、宜昌人福药业合作研发的小分子药物缓控释微球制剂(注射用RF16001),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该制剂将应用于长效局部术后镇痛领域,为首个均一缓控释微球制剂品种。  通常,患者术后往往会持续疼痛数天,这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会延长住院时间、带来医疗负担。  目前临床上常用阿片类药物、非甾体类抗炎药或局麻药减少术后疼痛,与这些传统镇痛药相比,注射用RF16001具有以下优势:单次给药即可实现长效镇痛,能更好地满足临床术后镇痛需求;无须使用镇痛装置,从而避免因此引发的并发症;作用于局部,全身不良反应较低,可显著提高患者依从性。相较于国外已上市的同类产品,其心脏毒性更小、安全性更高,对运输和存储环境要求较低,可降低药品成本,惠及更多患者。  据介绍,均一粒径的微球制备一直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卡脖子”技术。马光辉团队通过发展全新的微孔膜乳化技术,目前已在水包油型乳液(O/W)、油包水型乳液(W/O)、油包水包油型复乳液(O/W/O)、水包油包水型复乳液(W/O/W)等均一乳液及多糖、聚合物、生物材料等体系获得应用。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颗粒制备过程中结构控制的新理论和新体系,发现和创制了多种颗粒的新功能,并深入研究了颗粒物理化学性质在药物剂型和疫苗递送应用中的构效关系,在生物医药、生化分离、免疫佐剂等领域获得了推广应用,取得了众多科研成果。
  • CDE发布《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月1日,为指导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制定了《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原则在 2012年5月国家局颁布的《预防和/或治疗流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修订,目的是针对甲型(A型)和乙型(B型)流感病毒所致疾病(包括季节性和大流行性流感,以及无并发症的单纯性流感和重症流感),协助药物研发者和临床研究者进行治疗和预防用抗病毒药物的临床研发,不适用于丙型(C型)流感治疗和预防药物、以及流感疫苗或疫苗佐剂的临床研发。目录如下,详见附件。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pdf
  • 欧药品管理局欲公开临床实验数据
    药品信息数据公开已取得一系列进展。   随着国际上对医药工业共享临床试验数据的呼声愈加强烈,以及拥有巨额利润的制药公司不断被爆出蓄意隐瞒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丑闻,欧洲正着手为临床实验数据的公开建立相应措施。   位于伦敦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专门负责药品审查工作,该机构正在酝酿一项政策,其目的在于向公众发布一部分制药公司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并且英国医药行业内重量级的组织机构与制药公司将于4月举行会谈,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可能是4月19日。届时,来自生物医学慈善组织英国维康信托基金会、医学科学院、英国制药工业协会,以及医学研究慈善协会的代表将云集一堂,共同商讨数据公开的问题。   美国早已规定用于提交审批的临床实验数据必须在公共联机注册表中列出。其他国家也有鼓励数据公布的相关法规。但一些研究人员担忧关键数据的不透明会对药品的安全性评估造成负面影响。   2012年,EMA声称,将积极地发布制药公司提交的部分数据。该机构目前正在与制药公司、研究人员以及投资者共同研究具体的执行方案,该方案预计将于2014年1月正式实施。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旧金山分校药物学家Lisa Bero认为数据透明的一系列进展是一场胜利,但也将面临很多的阻力。例如信息公布的方式、信息的详细程度、由谁掌管信息的发布,以及由谁拥有触及那些可能含有实验参与者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力。   2010年,欧洲监察专员规定详细的临床实验数据不属于商业机密,但是有关患者级别的数据不可能大规模向公众开放。另外,制药公司、研究人员、实验投资者以及患者团体就谁拥有赋予研究者接触数据的权力,以及谁拥有相关法规的执行权争执不下。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的布鲁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临床试验中心负责人Kay Dickersin认为,严厉的司法制裁是促使数据信息透明化的唯一方法。她说:“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光罚款是不够的,某些人必须要为此蹲监狱。”
  • 岛津《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正式发布——开启岛津生物技术药物检测新篇章
    如果说农业、工业、信息三股经济浪潮侧重于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改变的话,生物技术在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及改变上将做出空前的贡献。健康与长寿是人们祖祖辈辈的企盼,这一谜题借着生物技术的东风有望得到答案。我国生物药的研究和开发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开始将DNA重组技术应用到医学上,自1992年第一个干扰素产品在我国获批上市以来,一系列生物药不断开发生产和上市,包括了重组蛋白、基因工程抗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工程,疫苗等,其中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生物药行业的一大热点,因为其在癌症治疗研究上的重要突破,正在改变癌症治疗手段,突破人们对癌症治疗的新认知。自2018年12月第一个国产PD-1抗体药物和2020年2月第一个国产生物类似药上市以来,我国生物药发展势头迅猛。截止到2020年6月,我国NMPA批准上市的抗体药物共16种,同时约有200多个抗体药物获得临床试验申请,部分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 21世纪最富希望和发展潜力的新兴高科技药物,它是当今生物技术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给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中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因其高特异性、低毒性等特点。岛津紧跟时代步伐,组织相关研究工作人员整理编写了《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本解决方案介绍了生物技术药物在“研发、生产工艺开发和优化、质量控制以及临床试验”中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选择性收录应用方案30篇,为相关领域的客户提供参考。 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研发 与小分子化药相比,生物大分子药物结构复杂,轻微的生产改变常常会造成药性的巨大差别,因此在工程细胞株构建和克隆筛选阶段就需要通过各种检测手段对其蛋白进行定性分析,包括生物活性、结构表征、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涉及到高分辨质谱、体积排阻液相色谱(SEC)、离子交换色谱等。Q-TOF LCMS-9030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工艺优化和确认 开发合适的培养基配方与优化细胞培养条件是保证产品质量、产量以及批次之间一致性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抗体药物偶联物、双靶点/特异抗体类药物、抗体片段融合蛋白等相对分子量大、结构复杂的抗体类药物,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细胞培养上清液方法包”采用超快速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仅需17 分钟(包含分析时间和平衡时间),可同时监测分析包括氨基酸类、核苷类、维生素类、糖类等125 种化合物的相对丰度变化。该方法包既可分析高浓度组分,也可分析低浓度组分,无需标准品,只需一个内标即可检测细胞培养过程中各组分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和培养基批次间的一致性。 细胞培养液中除了含有糖类、氨基酸、维生素等有机营养成分,还含有微量和痕量的无机元素,这些元素可以维持细胞渗透压平衡,影响代谢途径、某些酶和信号分子的活性等。可以说这些微量和痕量元素,对细胞培养可是万万不可缺少的呢!岛津公司作为细胞培养上清液分析领域的领军者,率先推出了元素分析解决方案,开发了ICPMS-2030测定细胞培养液中多种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 ICPMS-2030 随着细胞培养时间的延长,不同工艺中Mn元素的含量变化 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控制(QC) 质量研究是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生物技术药物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质控水平的提高并不断完善质量标准。以重组蛋白药物为例,其质量控制要点主要包括生物学活性测定、蛋白纯度测定、等电点测定、肽图分析、N端氨基酸测序、糖基分析、宿主细胞蛋白残留、其他残留杂质测定等,涉及HPLC、毛细管电泳、ELISA、光谱法,质谱法等多种仪器检测手段。岛津公司推出的生物兼容液相Nexera Bio、蛋白质N端测序仪PPSQ、紫外分光光度计、聚集体分析仪、三重四极杆质谱等,为生物药质量控制保驾护航。 生物技术药物临床试验 单克隆抗体药物是利用淋巴细胞杂交瘤或基因工程技术制备得到的药物,是生物制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化疗药物相比,单克隆抗体药物表现出专一性强、疗效显著的特点,因此在肿瘤治疗中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单克隆抗体药物还用于自身免疫、心血管、感染等疾病的治疗。 nSMOL技术LCMS-8050/8060 岛津开发的纳米表面分子导向限制性酶解(nSMOL, nano-Surface and Molecular Orientation Limited Proteolysis)技术通过对抗体药物Fab 区域选择性酶解,获得靶标蛋白特异性肽段,之后通过LC-MS/MS 方法对特异性肽段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抗体药物的定量分析。nSMOL 技术能确保获得靶标蛋白特异性肽段,同时尽可能降低样品的复杂程度,从而表现出良好的选择性和重现性。 生物技术药物的问世,使得新药的研制领域更加宽泛,生物技术药物的发展,使得研制新药更加安全、可靠、高效。岛津《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的正式发布,开启了岛津生物技术药物检测新篇章,同时也开启了岛津助力生物技术药物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和研究的新历史。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全文!
  • 南开团队创新化药获临床试验许可
    3月25日,由南开大学药学院团队自主研发的化药1类新药CP0119片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获准用于治疗结肠慢传输的临床试验。该项目是南开大学作为申报单位的第二项获得临床批件的新药项目,团队曾在2017年获批了南开大学首个新药临床批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结肠慢传输发病率达7.3%~20.39%,且近年来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损害患者身心健康,而且可能引发多种严重并发症。现有治疗方法主要分为基础治疗和药物治疗,基础治疗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认知治疗,经过4-8周的基础治疗无效可选用药物治疗。但目前现有的治疗手段与治疗效果存在局限性,可选用的治疗方法常常不能令人满意,结肠慢传输的治疗仍然具有挑战性。因此,研发一种高效低毒的治疗药物具有重要意义。CP0119靶向Transgelin治疗结肠慢传输性便秘的作用机制基于此,南开大学药学院院长领衔成立了CP0119创新药物研发团队,项目负责人为周红刚、孙涛和杨光教授。据项目负责人介绍,CP0119是一种新型小分子胶转蛋白(Transgelin)激动剂,Transgelin是钙调蛋白家族中的一种肌动蛋白结合蛋白,相对分子量为22 kDa,主要分布于平滑肌细胞中。同时,CP0119能够激动肠道平滑肌细胞上的Transgelin,促进G激动蛋白(G-actin)向F激动蛋白(F-actin)的聚集,增加肠平滑肌细胞中应力纤维束的形成,进而增强细胞收缩能力,促进肠道蠕动,最终达到改善结肠慢传输的效果。目前没有以Transgelin为靶点治疗便秘的同类药物上市,CP0119的成功开发属于全新靶点的化药1类创新药物。项目骨干艾笑羽副教授和谷小婷老师主要负责推动项目的临床前研究工作。该项目历时4年完成了原料药的中试放大、制剂开发、系统化药理和药代研究以及标准化临床前GLP安全性评价,充分证明了CP0119质量可控、安全有效。因此,CP0119的开发有望成为结肠慢传输患者的新治疗选择,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项目成果还得到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消化科王邦茂主任等临床专家的高度评价。CP0119项目的研发由南开大学药学院和药物化学生物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全重)的创新药物研发团队承担,也是与华润医药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和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合作的重要成果,是践行产学研和全重共建单位之间合作的实例。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和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大背景下,CP0119片临床试验的成功获批,不仅进一步助力南开大学创新药物研发能力,同时也对培养我校创新药学人才和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如何破解新药临床试验低成功率?听听他们怎么说
    来自2022年的研究报告,新药从发现、研发、临床试验再到上市,呈现漏斗状的发展趋势。而最终能够顺利成功获批上市的药物,从整个流程来看不到10%。通过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临床前测试及临床试验研究评估是筛除失败的候选药物的关键环节,而且在临床试验阶段表现更为显著。因此充分把握这两个关键环节的技术细节,包括优化前期药物筛选方案,以及通过有效的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把控临床试验入组标准和疗效评估方案,将有助于提高新药临床试验的成功率。 (图片来自:doi: 10.1016/j.apsb.2022.02.002) ///// 临床前药效评价是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细胞实验和动物模型等方法评估候选药物的生物学活性和安全性。临床前药效评价,常用的技术设计思路包括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以及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此类评价通过监测药物对不同细胞类型的影响,能够初步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避免在后续动物实验中浪费资源。该技术的主要价值在于其高效性和可重复性,使研究人员能够快速获取候选药物的安全性数据。此外,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也是一种常见的临床前药效评价方法。此类实验通过观察药物对细胞增殖、分化、凋亡等生物学过程的影响,能够为药物的机制研究提供重要线索。 在临床试验阶段,药效评价的研究设计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主要目的是在人体内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是一种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评估药物行为的重要技术。此技术能够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在人体内的动态变化,从而优化药物剂量和给药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是另一种在临床试验中广泛应用的技术,主要用于评估治疗后残留的癌细胞数量。该技术的高灵敏度使其能够检测到极少量的残留病灶,为治疗效果的评估和患者的长期预后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利用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也能够更加精确地为病人入组研究以及疗效评估提供价值。 丹纳赫生命科学重视市场需求,基于这一现状于2024年5月24日举办了上海-广州两地联动临床前与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现场培训交流会。活动在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位于上海和广州的应用研发中心同步联动举行,通过实时网络连线互动,来自两地的医药研究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药效评价的最新技术与应用。通过一天的理论介绍及实践操作,结合专家的讲解和互动讨论,学员们深入了解了临床前和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设计思路、主要技术及其应用价值。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上海应用研发中心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广州应用研发中心 此次培训我们邀请了多位行业专家担任讲师,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药效整体解决方案助力成功的药物研发 欧陆生物 钟孟麟博士 来自Eurofins Discovery欧陆生物的亚太科学项目负责人钟孟麟博士首先介绍了药效评价解决方案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涵盖了从药物靶点识别到临床前优化的全过程。钟老师强调了药效评价在加速药物研发中的关键作用,他详细讲解了药物筛选、靶点验证、候选药物的优化和毒性评估等多个环节,特别是如何通过高通量筛选和计算机模拟技术提高药物发现的效率。此外,他还分享了欧陆生物在药效评价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展示了先进技术在新药研发实际应用中的巨大潜力。 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 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 贺姮 来自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的流式技术专家贺姮分享了药效分析中的流式细胞术实践经验。她详细介绍了流式细胞术在细胞增殖、细胞毒性、细胞凋亡和细胞迁移等多种细胞学实验中的检测方法,并通过具体的细胞治疗案例,包括标志物检测、MRD检测等展示了这些方法在药效评价中的应用。她强调了实验设计的重要性,包括选择合适的细胞标志物、优化实验条件和标准化操作流程等。贺姮还分享了她在细胞学实验中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在场的学员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建议。 基于细胞效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 美谷分子仪器 朱晖 美谷分子仪器的应用科学家朱晖探讨了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朱晖详细讲解了细胞反应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技术优势,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利用酶标仪和FLIPR在药物筛选和安全性评价中的应用。他强调了细胞反应分析在早期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能够快速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提高研发效率并降低成本。他还介绍了最新的技术进展,比如通过高内涵成像技术结合类器官技术,构建高通量药物筛选平台,展示了前沿的技术视野。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 SCIEX中国 雷敏 SCIEX中国药物领域的应用工程师雷敏详细介绍了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雷敏阐述了ADME检测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她介绍了在ADME检测中使用到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LC-MS/MS),并分享了SCIEX在ADME检测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应用案例。 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对临床试验的关键价值 IDT 王艳霞(线上讲课) 对于分子生物学相关的应用,来自IDT的应用科学家王艳霞分享了微小残留病灶(MRD)在临床试验中的检测价值。王艳霞详细介绍了MRD检测的原理和方法,包括流式细胞术、基于PCR的分子检测技术以及NGS测序技术。她通过具体的研究案例,展示了MRD检测在评估治疗效果和预测患者预后方面的应用,同时探讨了MRD检测在不同癌症类型中的应用前景,并分享了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创新。最后,她展示了通过NGS技术检测MRD的技术路线,为学员提供了深入的技术指导和研究思路。 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多色免疫荧光生物标记物检测 Abcam 苏倩博士 最后,来自Abcam的大客户经理苏倩博士讨论了多免疫荧光技术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该技术在药效评价中的特点。她对比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评价对于新药研发和上市的影响,强调了临床试验评价在新药获批的关键价值,从而提出检测生物标志物的重要性。随后她具体介绍了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中抗体的选择对于实验灵敏度和特异性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如何利用Abcam网站提供的信息,选择合适的抗体进行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为现场的学员提供了多色免疫荧光实验方面的宝贵技术指导。 活动当天,丹纳赫生命科学为学员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学习资源。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广州的培训现场,我们都配备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确保每位学员都能在实践中掌握所学知识。通过理论结合现场实操的方式,让学员们进一步深入接触和了解当下在药效评估方面的先进技术。 现场实操演示讲解 基于徕卡显微系统的Cell DIVE超多标组织 成像分析系统讲解多色免疫荧光技术 药筛过程中用到的活细胞成像技术及类器官成像展示 通过此次培训,学员们不仅学到了前沿的药效评价技术,还通过与专家和同行的交流,拓展了视野,启发了新的研究思路。未来,丹纳赫生命科学还将继续举办类似的培训交流活动,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创新,加速科研工作者的发现步伐。药效评价作为药物研发的重要环节,其技术和方法不断发展,为新药的发现和临床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深入,药效评价将在提升药物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和提高药物安全性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更多的研究人员能够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共同推动医药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徕卡显微咨询电话:400-630-7761 关于徕卡显微系统 徕卡显微系统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作为德国著名的光学制造企业,徕卡显微成像系统拥有170余年显微镜生产历史,逐步发展成为显微成像系统行业的领先的厂商之一。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一贯注重产品研发和最新技术应用,并保证产品质量一直走在显微镜制造行业的前列。 徕卡显微系统始终与科学界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推出为客户度身定制的显微解决方案。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主要分为三个业务部门:生命科学与研究显微、工业显微与手术显微部门。徕卡在欧洲、亚洲与北美有7大产品研发中心与6大生产基地,在二十多个国家设有销售及服务分支机构,总部位于德国维兹拉(Wetzlar)。
  • CDE: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靶向BCR-ABL1融合基因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出现后,慢性髓性白血病(CML)逐渐成为一种可长期生存的慢性疾病。深度而持久的分子学反应被证实与显著延长的无事件生存期、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具有良好的相关性。临床实践和新药研究中,通过分子学水平微小残留病(MRD)的监测实现对CML患者的分子学反应评价,在恰当的时间点进行MRD检测已经成为CML治疗过程中的常规手段。然而,如何在新药研发临床试验中合理应用MRD,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可循。2021年6月4日,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公开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该技术指导原则针对在我国研发的用于治疗Ph+ CML的新药,对临床研究尤其关键性注册临床研究中进行MRD检测提出观点和建议,旨在通过明确MRD对于CML新药研发的价值,对临床试验中MRD的检测方法、临界值、检测计划、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提出规范化要求,实现提高临床试验中MRD检测结果可靠性和可比性的目的。技术指导原则供药物研发的申请人和研究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现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邹丽敏,齐玥丽 联系方式:zoulm@cde.org.cn , qiyl@cde.org.cn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附录全文: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制备环节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工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应当基于以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不同研发阶段的特点和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相应的控制。第四条 在保证受试者安全且不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前提下,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可根据研发规律进行相应调整。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急需的药物研发,应当根据应急需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风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六条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申请人应当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工艺、批量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应当对偏离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第四章 人 员第八条 参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负责制备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一)资质: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研发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放行责任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放行有关的培训。(二)主要职责: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放行的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第五章 厂房、设施和设备第十条 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等特性,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险等因素,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药品等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共线生产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如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识不充分,试验药物的制备宜使用专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第六章 物料管理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 文件管理第十四条 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在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应当对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最新获取的数据、适用的技术要求及法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文件修订历史情况。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中,如处方工艺调整或变更,应当对不同的处方工艺进行唯一性识别编号,并能够追溯到相应的制备过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一)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用药品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拟定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2.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3.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4.处方工艺;5.中间控制方法;6.历次成品标签;7.历次临床试验方案与药物编码(如适用);8.与受托方相关的质量协议(如适用);9.稳定性数据;10.贮存与运输条件;11.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12.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如适用);13.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中药制剂的,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等;14.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应当包括制备和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二)档案应当作为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评估依据。(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时,申请人需在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证副本。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药品退市后2年。如药品未获批准上市,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或注册申请终止后2年。第八章 制备管理 第一节 制 备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洁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以证实清洁的效果。第二十条 在工艺开发期间,应当逐步识别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并对制备过程进行适当的中间控制。随着对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积累,制定工艺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管理应当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制备工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受试者安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进行工艺验证的,其范围和程度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灭菌工艺或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其无菌保证水平满足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确保病毒等病原体或其他外源因子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在确定处方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间质量一致。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场地进行制备时,应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药物质量的可比性研究。第二节 对照药品第二十四条 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二十五条 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品的有效期。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二十六条 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工艺,避免安慰剂的外观和性状引起破盲。制备安慰剂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应当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稳定性研究确定安慰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第三节 包装、贴签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形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应当充分考虑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样本量以及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数量,根据临床试验进展计划足量制备、采购或进/出口。为确保每种产品在各个操作阶段数量准确无误,应当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对偏离物料平衡的情况进行说明或调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控制检查等。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贴签错误。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包装的活动都应当能够被识别。第三十条 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因临床试验需要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的,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当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内容:(一)临床试验申请人、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名称等;(二)识别产品与包装操作的批号和/或编号(用于盲法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信息应当能够保持盲态);(三)临床试验编号或其他对应临床试验的唯一代码;(四)“仅用于临床试验”字样或类似说明;(五)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等能明确表示年月日的方式表示;(六)规格和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七)包装规格;(八)贮存条件;(九)如该临床试验用药品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进行特殊标注,避免误用。第三十二条 内外包装上均应当包含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标签内容的(一)至(四)项。第三十三条 如需变更有效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粘贴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有效期,同时覆盖原有的有效期。粘贴附加标签时不得覆盖原批号或药物编码。经申请人评估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进行粘贴变更有效期的附加标签操作。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按照申请人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并批准,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相关文件或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第三十四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第九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按照质量标准、相关操作规程等组织实施。每批次临床试验用药品均须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对检验结果超标进行调查评估。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第三十七条 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第十章 放 行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9.贮存条件;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第十一章 发 运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发运至临床试验机构之前应当至少确认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已批准放行;(二)已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如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三)对运输条件的检查和确认。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运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发运指令及具体要求进行。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质量属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温控失效等问题,并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被送至指定的临床试验机构。第四十二条 向临床试验机构运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至少附有合格证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使用的接收确认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送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通常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名称或代码、剂型、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有效期、申请人、制备单位、包装形式、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相关信息。运送记录的内容可根据设盲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如必需时,申请人和交接双方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转移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估及操作规程,充分评估并经申请人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章 投诉与召回第四十四条 对由于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制备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及药物研发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第四十五条 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品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及时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申请人应在获知召回信息后立即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应当有记录。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储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第四十八条 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充分评估,有证据证明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后方可再次使用。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负责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如授权临床试验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销毁,应当书面授权,必要时申请人进行检查,以防止临床试验用药品被用于其他用途。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出、使用和收回数量平衡后,方可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药物编码、实际销毁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当由申请人保存。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放行责任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药品研发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承担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的人员。(二)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研发、制备、包装、质量检验、放行及发运等相关活动的一组文件和记录。(三)药物编码通过随机分组的方法分配到每个独立包装的编码。(四)早期临床试验是指临床药理和探索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包括初步的安全性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初步的药效学研究和剂量探索研究。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参照本附录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3号公告附件.doc
  • 治疗药物监测(TDM)即时检测(POCT)便携式质谱仪及试剂盒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圆满召开!
    2023年12月11日,清谱科技“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顺利召开,该项目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担任牵头单位,院长董家鸿院士担任主要研究者(Leading PI),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为本项目的参与单位。该注册临床项目同时支持质谱仪及试剂盒两个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申报,其中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已经获得创新医疗器械批件,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正在同步进行创新申报,这是用于治疗药物监测即时检测的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试剂盒的首次申报。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肝胆胰外科专家卢倩教授、重症医学专家张振宇教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胸外科专家胡滨教授、李欣老师,及各研究单位机构管理代表、项目申办方清谱科技、CRO公司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本项目获得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临床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苏州工业园区重大科技领军项目等项目的支持。项目负责人、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清华大学张文鹏助理教授及其他项目团队成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伏立康唑是治疗或预防侵袭性真菌感染的一线用药,尤其是器官移植、肺曲霉感染、重症监护等患者。伏立康唑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呈非线性,血药浓度个体差异大,不良反应多,伏立康唑治疗药物监测具有广泛临床共识及实践指南。尤其是对于肝肾功能不全、重症监护的患者,伏立康唑治疗药物浓度的监测,更有精准即时检测(POCT)的强烈需求。清谱科技开发的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搭配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能够实现伏立康唑床旁检测。该产品基于独家专利微管纸喷雾技术极大程度上简化了样本前处理,基于同位素稀释串联质谱法精准定量摒弃了标准曲线建立的繁琐程序,实现了血液采集到获得药物浓度报告3 min完成。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支持血液、血浆等多种样本类型,满足临床科室即时检测的临床需求,将加速实现个体化精准用药。清谱科技开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基于独家专利非连续进样接口离子阱串联质谱技术,实现了数百公斤到8.5 kg的高度集成,搭载的智能操作系统实现了数小时到1 min的一键式精准快速分析。系统与配套的试剂盒共同使用,适用于人体样本中有机化合物的定性或定量检测。清谱科技将为临床即时诊断提供精准的质谱检测平台。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为研究者会议开场致辞:感谢长庚医院董家鸿院士、卢倩教授团队,朝阳医院胡滨教授团队,各位研究者、临床机构老师和合作伙伴对该项目的大力支持。该临床项目同时支持申请两个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将是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及配套试剂盒在全球范围的首次获证,为临床带来获益意义重大,为中国发展自主创新全球引领的医疗器械意义重大。清华大学“生物医学仪器与应用”团队与清华长庚精准医学研究院在创新质谱技术临床应用的研究中建立了密切合作,通过清谱科技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将共同为精准医疗提供精准的床旁诊断技术。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卢倩教授作代表临床试验研究组长单位致辞,卢教授表示:期待小型质谱仪未来在重症监护、移植等相关科室中药物浓度监测方向发挥重要的作用,希望能够尽快展开临床试验,预祝仪器及试剂盒顺利取得二类医疗证。清谱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张男博士对“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 (原位电离质谱法)”的开发背景、技术原理和创新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进行了操作展示。CRO公司项目经理王佳对临床方案的试验设计、试验操作流程、样本收集、数据统计分析与监察等内容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们针对研究方案、入排标准、伦理要求、相关注意事项等临床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交流和讨论。会议最后,张振宇教授对研究者会议进行总结: 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 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操作简单,精准智能,非常期待临床试验中为患者和医生带来的福音,期待临床的数据结果,预祝试验顺利,产品早日上市,让患者和医生享受更多获益!质谱技术具有很强的检测项目的扩展性,在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的同时,清谱科技试剂盒产品布局覆盖了临床常用药物、代谢物、疾病诊断标志物等项目在研,稳步推进试剂盒产品的注册,持续为临床提供质谱即时诊断解决方案。本项目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的圆满召开,是清谱科技自主研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未来广泛应用于临床,实现清谱愿景“让人类生活更安全更健康”的里程碑事件。清谱科技将持续加大在创新技术、创新医疗设备、临床急需的即时检测方案的研发投入,助力“健康中国2030”!
  • 临床实验室仪器的发展趋势
    临床实验室是诊断患者疾病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临床实验室须能为患者提供精确、快捷、检测范围更广的检验项目,以助医生作出准确的诊断,以利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发和使用更先进的检验技术为生产商及检验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目前新技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免疫检测技术   目前采用化学发光技术、荧光测定技术、放射核素标记、偶联颗粒散射光等技术,能够早期预示心血管、肿瘤、传染病等各种疾病。用仪器可检测血液中可溶性和细胞成分,同时完成临床化学、免疫测定、血液学方面的检测。   基因芯片技术   使用DNA探针组成的基因芯片,通过检测基因表达的差异进行癌症的分类和诊断。不同的生物基因芯片技术能够进入基因和蛋白质等分子层次,应用于疾病易感性预测、传染病病原体和抗药性检测、个体药物敏感性检测等 同时在法学、药物设计、环保、农业、生物科学等方面亦能发挥作用。   由于应用电子技术,临床检验技术和仪器性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实验室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检测项目逐步增多,检测速度及准确性增高,主要依据仪器的处理效率、数据的准确性、重复性及稳定性、运行成本、菜单的设计、劳动力的利用、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情况。在临床应用中,除了一般临床检验项目外,根据临床需要装备仪器,紧跟医学发展步伐也是不应忽视,往往临床检验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临床诊断和治疗水平。掌握了解名目繁多的实验仪器的性能质量,关注其发展趋势及特点,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应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目前临床检验仪器新特点大致有:   1 即时检验各种小型的检验仪器使原本繁琐的采集标本—送检—检验—报告的过程变得简单,小型便携、轻便、快捷、价格低廉成为发展趋势,如血糖仪、血氧仪、血气分析仪等,有着操作简单、无创或微创的特点。将多项检测项目集中于一个小型仪器中,为急诊检测带来方便,如AVL-OMNI型多参数分析仪,可为临床提供血气、电解质、血氧、血红蛋白、生化测量、能存储5万份检测结果。小型化、即时检测的仪器不仅用于急救、重症监护、手术中、还可广泛用于社区或家庭医疗。   2 全自动化   上世纪80年代,全自动化临床实验技术在日本出现,采用标本传送系统和自动化控制技术,检验人员只需将标本放放传送带,分析仪器便可根据设计好的程序工作,检验人员不再接触标本,自动取样、自动报告,减少了使用人员的感染疾病的机率,节省了劳动力。如Aeroset型每年可完成150万次检验,检验59个项目,每个小时可完成2000次检测。日本国立大学院70%以上的医院配备了不同规模的自动化系统。由于装备全自动检验系统所需费用较高,限制了在中小医院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目前我国装备全自动临床检验系统的医院还不多。   3 模块式设计   根据需要将各任务模块组合式安装使用是适应用量有限、资金有限医院需求的一种新型的设计观念。模块能构成独立工作单元,还能组合构成全自动系统,设计上能紧密组合,形成一个高质量多功能的检验系统,实现了一台仪器可测定常规、特殊生化、药物治疗、滥用药物、特种蛋白、免疫等多种项目,还可以增添各种部件,扩展其功能。有着体积小、检测项目多、自动化程度高、节省资金等特点,从大中型医院使用。与投资大的实验室相比,模块式接入系统使用更方便灵活、经济实用。 4 设计机器人化   从送入标本、条码输入、完成检测、数据存储输出、连接网络,由原先使用人工完成的工作过程完全由仪器一次完成,由计算机控制的机械臂和数据处理分析系统能准确无误地完成各项任务,速度更加快捷。仪器能定期自动校检,排除人为因素和非标准干扰,结果存储便于查询,减少误差,缩短了出报告的时间。   注重环保   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极易受到病菌感染,使用真空采血针和装备自动化检测仪器可以减少污染提高功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检验使用的化学试剂易污染水源,采用干试剂检测,能够减少对水的污染。 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加剧了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生产商也不断地寻求新的商机,在医疗仪器市场竞争争,只有追求新技术才能不断地占领新的市场制高点。自动化、高智能、新设计组合、低成本、低污染仍然是临床实验仪器发展的方向。
  • 天士力干细胞创新药获批临床!为上海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再生医学研究所何志颖研究员表示:项目研究从2018年开始,2021年4月Pre-IND,2024年1月18日IND获批!历时6年艰辛。这是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希望能造福于心衰患者!据报道1月18日,天士力公告其一款创新干细胞药物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入临床试验,主治慢性心力衰竭。公告称,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关于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开展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征的慢性缺血性心肌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试验。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由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研发,2022年8月天士力与东方医院签署《技术转让(合作)合同》受让相关技术及成果,并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在中国开展药品注册申报及后续临床试验开发。临床前研究证明,B2278注射液可通过旁分泌作用调控心肌组织微环境,对于缺血性心肌病中的心肌细胞组织损伤有明显抑制作用,增加动物心功能,促进血管再生,减少心肌凋亡。心力衰竭是由于心脏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导致心室充盈和/或射血能力受损的一组临床综合征,是大部分心血管疾病发展的最终阶段,随着年龄增长,心衰患病率和发病率均明显增加。目前对于心力衰竭的治疗主要包括药物治疗、血运重建、细胞和基因治疗,其中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是常用的血运重建治疗方式,《2022年中国心血管外科手术和体外循环数据白皮书》显示,2022年CABG占心外科手术总量21.1%。上述治疗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心力衰竭的进展,但不能使死亡心肌再生。伴随CABG手术的心肌局部注射干细胞有望通过刺激心脏细胞的增殖和分化、抑制心肌细胞损伤及免疫调节等作用,修复心肌细胞使心肌收缩增强从而对心力衰竭发挥治疗作用。目前国际上获批的干细胞品种已达十余种,但是尚无治疗心衰的干细胞产品上市。
  • CDE发布《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配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创新药相关政策贯彻实施,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CDE就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历时8个月,现正式发布试行指导原则。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约90%的药物为仿制药,但国家依然高度重视创新药的研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十三五 "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规划指南均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且设立了专项以推动新药研发。在创新药的研发过程中,“变更”不可避免,本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学变更时, 申请人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结合变更拟发生的临床研究阶段、受试人群、品种特点、 对药物已有认知以及针对变更的初步研究等, 科学地评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见附件。《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 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
    p   近日,一年一度的北美临床肿瘤(ASCO)年会正式开幕,美国FDA局长Scott Gottlieb在此次会议上透露,为了打破抗癌新药审评监管中的障碍,加速抗癌药品的上市速度,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及时告知申请者是否被批准上市或被淘汰出局。 /p p   据Scott Gottlieb介绍,“实时审评制”的具体流程是根据药企提交的抗癌新药制作一份共享申请表格,允许FDA审评人员将其评论随时添加到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确保了及时沟通交流和分享信息。 /p p   Scott Gottlieb表示,在提交申请表和被批准之前,预先和实时审议临床试验数据,一方面是检查审评药企提供的验证数据是否完整和齐备 另一方面,可改变既往对抗癌药审评流程的中规中矩,也有助于药企解决试验药品的质量问题。 /p p   目前,“实时审评制”已在上市肿瘤药扩大适应症申请中试点应用,如若试点成功,下一步,FDA或将会把此审评方法和流程扩展到所有癌症新药上市申请程序中去。 /p p   除了抗癌药品,FDA对于审批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的产品,也有意采用同样的简化规范和审查流程。 /p p   在日前华盛顿举行的再生医学年会上,Scott Gottlieb表示,FDA正在进行细胞和基因治疗的新型临床试验设计的应用科学研究,并努力通过使用所有的监管途径制定药物加快开发计划。这包括使用“突破性疗法”认定,以及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定,也称为RMAT(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y designation)认定。 /p p   Scott Gottlieb透露,FDA将很快发布一套指导文件草案,阐明基因疗法产品的制造和临床开发框架,新的指导意见将集中在与产品有关的问题上,这也将为其他领域的临床开发提供建议。 /p p   麻省理工学院发表的一篇论文基于2017年的930种在研产品线预测,到2022年底,将有约40种基因疗法产品获得FDA批准。麻省理工学院还预测,这些批准的基因疗法中45%都将用于治疗癌症。 /p
  • 岛津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暨2023临床检验设备及用品展览会
    2023年6月9-11日,由中国医院协会主办、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在西安曲江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主题包括: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指标、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解读、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卫生行业标准解读、新的医疗支付系统对临床检验的影响、热点问题探讨、新技术的应用与质量管理在实验室管理中面临的其他主要问题、对策和经验、分享等。同期举办2023临床检验设备及用品展览会(CCLab 2023),并设置优秀论文、壁报展示交流。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作为优秀的仪器公司,联合国内合作伙伴参展参会,并在十二届全国临床实验室管理学术会议中发表了报告。大会传真领导致辞会议当天,在开幕式上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治国、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陈文祥、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田家政分别致辞。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治国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 陈文祥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田家政岛津发表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临床检验行业经理 刘麟学术报告环节,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临床检验行业经理刘麟发表了题为《nSMOL技术—临床质谱和抗体药TDM的临床实践之桥》的报告。报告主要介绍了抗体药药物的结构特点,岛津特色nSMOL技术工作原理和流程以及nSMOL技术TDM临床应用举例,最后简要介绍了岛津临床多元化产品综合解决方案。岛津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珀金埃尔默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细胞系支持泰诺麦博开发世界首款进入临床试验的破伤风毒素mAb药物
    致力于以创新技术打造更健康世界的全球领导者珀金埃尔默(PerkinElmer)日前宣布,其向珠海泰诺麦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Trinomab Biotech. Co., Ltd., www.trinomab.com)授权的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 CHO-K1GS敲除细胞系被用于帮助生产世界首款纯天然人单克隆中和抗体(mAb)候选药物,该药已进入抗击破伤风毒素的临床试验。在澳大利亚开展的I期临床试验已获得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TGA)和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HREC)的正式批准,预计将于2021年8月完成。泰诺麦博发挥Horizon的CHOSOURCE细胞系的优势,能够将其候选药物从DNA序列更迅速、更轻松地推向临床制造,该细胞系包括基因编辑的谷氨酰胺合成酶(“GS”)经基因敲除的中国仓鼠卵巢(CHO) K1细胞系和完善的GS表达系统。泰诺麦博解释道:“自从2019年3月在我们的药物开发工作流程中部署CHOSOURCE CHO-K1基因敲除细胞系以来,我们已能开创先河,去开发这款针对不同疾病的mAb候选药物,包括在澳大利亚开展首项针对破伤风毒素的人类单抗I期试验。在上述过程中,我们发现部署Horizon细胞系并使其适应我们的流程是如此轻松和有效。我们对上述结果感到满意,会继续使用CHOSOURCE CHO-K1细胞系来构建我们的药物产品线。”珀金埃尔默 Horizon业务部生物生产全球主管Jesús Zurdo表示:“我们很高兴CHOSOURCE细胞系已成为泰诺麦博抗击疾病的开拓性努力的一部分,我们十分乐意与中国及全球其他组织合作,来促进药物科学的发展,开发新的候选治疗药物。”CHOSOURCE平台面向所有规模的制药、生物技术和生物类似物公司而设计,已被业界和监管部门认可为针对高产量生物生产而优化,并授权给全球80多个组织。在包括泰诺麦博产品在内的该细胞系中表达的超过9种生物治疗药物已进入在研新药(IND)报批。欲了解有关珀金埃尔默的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技术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horizondiscovery.com/en/chosource。关于珀金埃尔默珀金埃尔默致力于为创建更健康的世界而持续创新。我们为诊断、生命科学、食品及应用市场推出独特的解决方案,助力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解决最棘手的科学和医疗难题。凭借深厚的市场了解和技术专长,我们助力客户更早地获得更准确的洞察。在全球,我们拥有约14000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190多个国家,时刻专注于帮助客户打造更健康的家庭,提高生活品质,维护全球民众的健康福祉。2020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到约38亿美元,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的信息,请访问www.perkinelmer.com.cn关于泰诺麦博泰诺麦博是一家生物制药初创企业,专注于研发治疗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其他疾病及恶性肿瘤的新型纯天然人类抗体药物。公司核心技术是第四代抗体HitmAb® ,属于专有技术平台。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www.trinomab.com。免责声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烦请参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 CFDA发布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了《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创新药药学研究随着研发进展的不断深入,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创新药临床研究期间,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应重点关注临床试验中与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部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提供信息量的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药物自身特点、剂型和给药途径、研发阶段、目标人群、疾病的特点和严重程度、临床试验周期等。一般而言,Ⅲ期临床的研究周期较长、受试者较多、临床样品需求量较大,同时伴随研究进展所获得的药学信息也逐渐丰富,这决定了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所需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不同于Ⅰ/Ⅱ期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由于药品的复杂多样性,本指南旨在阐述支持创新药(化学药)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的一般性要求。如临床样品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制备,可能需提供更详细的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原料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 nbsp 基本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1 药品名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原料药命名的相关信息:INN(如已拟定)、中文通用名(如已拟定)、中英文化学名、代号、其他名称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2 结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已阐明的原料药结构信息,如结构式(应包括成盐和溶剂合物比例、手性/立体化学)、分子式、分子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3 基本性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原料药关键的理化性质及生物药剂学性质,如溶解度、渗透性、BCS分类(如已确定)、引湿性、解离常数(pka)、分配系数(LogP/LogD)、晶型、等电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 nbsp 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1 生产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原料药生产中(包括生产、检验放行)涉及的所有厂商名称和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具体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合成路线、工艺流程图以及工艺描述。工艺描述建议包括:(1)批量(范围);(2)各物料投料比例、合成操作和后处理操作,注明操作条件/参数(如时间、温度)和过程控制(简要描述分析方法),列明用到的溶剂、试剂、催化剂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多肽合成工艺、小分子核酸制备工艺等,需提供证明工艺稳定、可控的详细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3 物料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按照工艺流程图中的工序,列表说明生产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原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说明其质控信息、使用步骤。对于由所用物料引入终产品的杂质,包括异构体(如适用)、毒性有机溶剂/催化剂、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和生物外源性物质(如适用)等,需进行控制或结合后续步骤的转化、清除情况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议对起始原料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提供起始原料供应商、制备路线和简要工艺描述以及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描述和暂定限度)。对于发酵来源原料或天然提取物作为起始原料,还需提供详细资料证明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得到控制或在后续工艺步骤中被清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列出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已分离的中间体的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简要描述和暂定限度)。必要时,需提供分析方法的初步验证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适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相对于I/II期临床样品可能影响到药物质量的重大工艺变更,提供具体变更内容和变更前后的相关研究信息以及必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原料药,如原料药无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需详细描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提供变更研究信息并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 nbsp 特性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1 结构及其他特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确证原料药结构的研究信息,例如元素分析、高分辨质谱、红外、核磁、紫外、质谱、单晶X衍射(如适用)等。对于多肽类药物/核酸类药物,需提供序列测定、氨基酸/核酸比例、高级结构确定等信息。需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信息,具体数据、图谱以及解析过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适用,提供盐型、立体构型、晶型、粒度及分布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2 杂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表说明杂质分析情况,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来源、是否订入标准、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工艺中用到的溶剂/催化剂但未进行常规控制的,需进行分析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需提供相关研究信息(如来源、结构、控制策略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或提取步骤,还需提供工艺中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的分析鉴别、来源情况,如病毒(TSE/BSE等)、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 nbsp 质量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1 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无菌工艺制剂所用的原料药需进行微生物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2 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3 分析方法的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4 批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生产工艺(可以代号表示)、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可以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质量标准中的项目设定以及关键项目(如杂质、可能影响制剂性能的质量特性)限度设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Ⅲ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涉及杂质分析方法的重大变更,需提供支持变更的研究信息,评估方法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时,采用变更前、后方法对安全性研究批次重新测定,评估杂质限度的合理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5& nbsp 对照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6& nbsp 包装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现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前期相比如有重大变更,需详细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7& nbsp 稳定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所用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稳定性数据进行总结,可结合强制降解试验对于可能的降解途径进行讨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稳定性研究结果,说明拟定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条件。如未规定有效期/复验期,应承诺制剂生产前对原料药重新进行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制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1& nbsp 剂型及产品组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列表方式提供Ⅲ期临床样品单位剂量的处方组成,明确辅料名称、用量、功能及其执行标准。如用到预混辅料需明确其组成,对于包衣材料和胶囊壳尽可能明确其组成。对于制剂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成分,也需列出。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其组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特殊制剂(比如用到特定给药装置的吸入制剂、鼻喷剂等),Ⅲ期临床样品处方和给药装置应与商业化产品保持相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2& nbsp 产品开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简要描述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开发过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发生药包材相互作用风险高的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以及口服溶液等),需提供必要的相容性研究信息(如可提取物、浸出物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需要临用现配制的产品,需提供相关的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以及配制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特定人群(如儿童)用药,药品成分、剂型和给药装置(如有)应安全,并适用于该特定人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剂型、处方、规格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如引起杂质谱的改变、影响到体内行为等)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生产工艺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制剂,如灭菌工艺发生变更,需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 nbsp 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1 生产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所有与Ⅲ期临床样品生产(包括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相关的厂商名称及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2 批处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批处方(如可能,注明批量或批量范围),列明各成分名称、用量。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需列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3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以及相关的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采用了非常规生产工艺,需详细描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较为详细的灭菌工艺及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提供关键步骤的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如已对制剂中间体进行控制,需提供其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制剂中间体,如需贮存,需明确贮存条件和可贮存时间,必要时提供支持性研究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5 工艺验证/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常不需要提供工艺验证信息。如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其中,如采用非常规灭菌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4& nbsp 辅料控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所用辅料执行药典标准,需列明生产商、基本信息(如型号、来源、组分等)、具体执行的药典标准(比如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Ph.Eur,日本药典JP等)。如所用辅料执行其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需列明具体标准,描述主要项目采用的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进行关联申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人源/动物源性辅料,应声明无安全性风险(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 nbsp 质量控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1 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制剂的放行标准及货架期标准(如适用),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常,检测项目至少应包含鉴别、降解产物和含量测定。此外,还应包含针对剂型的特定检查项目和限度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检查等;注射剂的pH值、细菌内毒素和无菌检查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提供专用溶剂的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2 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3 分析方法的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4 批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必要时)、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处方工艺(可以代号形式提供)、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形式提供)、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5 杂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制剂中存在但未涵盖在S.3.2项下的杂质信息,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降解途径、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6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检测项目和可接受限度的设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不制定针对剂型的常规检查项目,需说明其合理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标准,Ⅲ期临床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比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研究进程中涉及方法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必要的支持性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6& nbsp 对照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如S.5中已涵盖,可不重复提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7& nbsp 包装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采用的包装系统(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以及具有功能性的外包装)以及执行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高风险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及眼用制剂等)采用的包装系统,需提供所有组件的生产商、执行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研究信息或进行关联申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8& nbsp 稳定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处方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药物特点,可能需要提供高温、高湿、光照、氧化以及低温/冻融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提出临床样品的贮存条件、拟定的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临床中需稀释配伍使用的产品,需提供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对于多剂量包装(口服固体制剂除外),需提供必要的包装开启后稳定性研究信息。此部分信息应能支持临床方案中的用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安慰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安慰剂,需按以上要求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生产工艺(需关注同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的差别)、质量控制(质量标准中至少应包括一项可明确区别临床试验药品和安慰剂的检测项目)、包装系统以及必要的稳定性研究信息。提出安慰剂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如适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安慰剂的(如0.9%氯化钠注射液),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照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对照药,根据临床方案要求需对上市产品进一步处理的(如再包装),需提供必要的处理信息、质量研究及稳定性信息,原则上应保证处理对产品质量无负面影响。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对照药的,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名词解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重大变更:研究进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安全性或体内行为的变更,示例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原料药生产方式的改变,比如从发酵提取变为化学合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对于化学合成药物,原料药合成路线或关键纯化工艺的改变(如涉及成键反应的物料变化、最后一步反应及/或结晶步骤所用溶剂的改变、导致杂质谱变化的变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对于发酵和提取工艺制备药物,可能影响到原料药质量的发酵工艺和提取工艺的变更,比如菌种改变、影响到杂质清除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原料药或制剂灭菌方法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制剂工艺变化,比如干法制粒变为湿法制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处方变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剂型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质量标准限度放宽、检查项目删减、关键质控项目分析方法显著改变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影响到制剂质量(比如定量准确性、递送剂量)的包装系统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非常规生产工艺:应结合原料药的性质、制剂的性质以及工艺自身特性等来确定是否为非常规生产工艺。示例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特殊制剂的生产,比如:①定量吸入至肺部的气雾剂和粉雾剂;②非均相无菌制剂;③缓释制剂;④载药量低于2%的固体制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在常规工艺中引入某些新技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特殊工艺和复杂工艺,比如微片制备、干压包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非常规灭菌工艺,比如:①采用非药典收载的湿热终端灭菌条件;②采用辐射剂量低于25 KGy的辐射终端灭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参考文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 EMA,2016,Guideline on the requirements to th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documentation concerning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in clinical trials (draft).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FDA,2003,Guidance for Industry INDs for Phase 2 and Phase 3 Studies Chemistry,Manufacturing,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 FDA,1995,Guidance for Industry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INDs)for Phase 1 Studies of Drugs,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Therapeutic,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 FDA,2008,Guidance for Industry CGMP for Phase 1 Investigational Drug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 EMA,2014,Guideline on process validation for finished products information and data to be provided in regulatory submission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 ICH,2014,M7 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2015年第3号通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84a0db7d-d2ca-4813-96b9-b4d138ef2df8.doc"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doc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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