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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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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 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size=24px]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size][/align] 7月7日,有媒体反映“部分网购平台可购买质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已要求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对在平台上销售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网店立即进行处置。同时,已责成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依法调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align=center]出具虚假质检报告或担刑事责任[/align]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明确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来源:[url=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08_332461.html]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samr.gov.cn)[/url]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b][size=16px]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size][/b][/align][size=14px] [/size][size=15px][color=#5f5d5d]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未经检验检测和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经调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对临高县3处房屋和东方市1处房屋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严重问题。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color][/size] [size=15px][color=#5f5d5d]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11205A036)的行政处罚决定。[/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color][/size]

  • 出具六次虚假检测报告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罚20.25万元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一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6次虚假检测报告,被处没收800元获利,同时罚款20.25万元。机动车尾气污染是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检验机构的不规范运行直接导致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通报内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擅自将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对2台独立双排气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对6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该检验机构通过上述6台车共获利800元。由于该企业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六次,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同时通报的另外三起案件中,法库县某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及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四台车辆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20.25万元;沈阳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皇姑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和沈河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分公司均因存在替检情况,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介绍,沈阳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近年来逐步增加,由于个别检验机构忽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辽沈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某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查处

    [align=center]案情回顾[/align]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align=center]  查处情况[/align]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align=center]  启示意义[/align]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align=center]  以案普法[/align]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终身禁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条例》对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8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fc0f9bbf-3403-4af5-8d3c-64767fd5916c.jpg[/img][/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

  • 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典型案例分析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b]实[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8A%A5%E5%91%8A.html]检验检测报告[/url][/b]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9 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样品采集管理  样品的获取、管理方式和样品制备等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在监督检查中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不规范情况十分普遍,甚至存在样品失实、造假等行为。即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现场调查错误:现场调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烟尘、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处理设施为布袋除尘,与现场核查为水膜除尘工艺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采集人员交叉:样品采样中同一时间相同人员出现在不同的采样地点,如2021 年 8 月 10 日刘某 13:00 进行废水样品采集,项目为 COD、TP、TN、SS、BOD 5 、色度、现场检测 pH 值,同时 14:05 刘某在有组织废气采样,采集项目为汞及其化合物;[/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采集数量不足:未按采样规范要求实施布点,采样次数、面积、数量、平行双样等不符合要求,如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标准中规定,每个点位应采集至少 3 份样品,采样记录仅显示 1 份;[/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采样时间不全:采样记录中信息不全,采样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废气采样记录中缺少氨、硫化氢的采样流量、采样时长信息;非甲烷总烃 5 月 28 日、29 日、30 日各采样 3 次,每次仅在 1 h 内瞬时采样1 次;[/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采样容器错误:未按采样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采样容器。如采样记录非甲烷总烃采气袋为铝塑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样品流转混乱:样品交接、流转和检测时间混乱,如叶绿素 A 和挥发酚为机构非 CMA 能力,采样原始记录有叶绿素 A,样品接收单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样品流转单只有挥发酚,分析记录中有挥发酚结果,在外发报告中没有叶绿素 A 和挥发酚数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缺前处理过程:样品制备过程是检测的关键环节,必须按照标准方法且可以溯源。如废水石油类、动植物油分析记录中,无样品的前处理信息,记录中几个样品体积均为 500. 0 ml,未全部转移;[/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样品保存错误:微生物项目水样采集后未加固定剂消除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仪器设备溯源 指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如编号为 HJK -011、HJK -012 两台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用于测定 pH 值),仪器设备校正记录为同一版本复印件,测量值、仪器示值、误差均相同;编号为 JK - 006 大气采样器校准不合格,但仍有使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检验检测方法 指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分析时间超期:大肠菌群 2021 年 6 月 9 日采集样品,6 月 10 日8:50 才开始流转,样品未在有效期内分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引用标准错误:标准方法均有其适用性,地表水中铅和镍的使用方法错误(铅:GB/ T 7457 - 1987 直接法,镍:GB 11912 -1989)方法检出限高于标准限值;[/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检测偏离方法:现场采样感官描述水样黄色、浑浊,总磷样品分析未做色度/ 浊度补偿;[/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仪器配备错误:石油类所用萃取设备为射流萃取器;[/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环境条件偏离:溶解氧仪使用记录表上环境温度要求为 14 ℃ ~25 ℃,与标准不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缺少恒重信息:重量法中未按要求体现恒重信息。如废气颗粒物滤膜称重记录中连续 12 张滤膜恒重前后数据完全一致,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未按分段检测:苯系物活性炭管吸附效率应在80%以上,即 B 段活性炭管所收集的组合应小于 A 段的 25%,但存在苯系物的活性炭管未按方法要求分段检测并判断其采样有效率;[/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未同步测质控;VOCs校准曲线分析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原始记录未打印),样品分析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没有按照方法要求进行校准曲线核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9)空白偏离正常:挥发性酚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做运输空白,且实验室空白高于检出限,不满足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0)结果计算错误;在噪声检测记录中,部分噪声涨落起伏超 3 分贝,属于非稳态噪声,却全部按 1 min 稳态噪声监测。[/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数据传输保存  指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主要指违反数据和信息的管理要求,主要表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仪器数据保存:表现在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数据记录不一致。如废气监测使用 YQ008 -5 的自动烟尘测试仪,原始记录打印条编[/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号为 01274 -01276,但该仪器上查不到相应编号的电子记录;(2)数据不完整性:表现在销毁和遗弃、隐匿原始记录、选择性选用检验检测数据,如臭气浓度项目只有嗅辨结果汇总,缺少每个嗅辨员的原始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表现在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如氟化物曲线方程斜率为 - 50. 194,截距为 308. 62,R 2 为 1,分析结果不源于方程,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报告不一致性:表现在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与发放的正本不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时间不一致性:表现在记录时间与报告时间不一致。如水样交接记录中显示废水氨氮样品接样时间为 4 月 14 日,报告中分析时间显示为 4 月 13 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仪器使用记录:表现在仪器使用记录未即时登录,记录项目、使用人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如一氧化碳仪使用记录中使用时间及使用人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虚假检验检测报告[/size][/font][/b][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一、未经检验检测 指未经过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数据和报告,主要表现:(1)原始数据不同:报告中数据多于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如:公共场所中苯采样记录为 6 个点位,样品交接单为 6 个活性炭管,原始记录和谱图为 6 个点位的检测结果,但报告中显示苯为18 个点位结果;[/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仪器缺少谱图:分析仪器中无法溯源检测数据及谱图,如:铅采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检测法,但仪器电脑中无原始数据、谱图保存,无法溯源;[/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完全一致:不同时间的报告数据完全一样,如:发现有 3 份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采样日期分别为2019 年6 月1 日、8 月1 日、11 月6 日,签发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8 月 15 日、11 月 20 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结果过于雷同:不同样品检测结果过分雷同,如颗粒物称重记录 22 次中,有 8 对精确到0.01mg的数据完全一致,其他 14 对数据均相差0.01mg,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二、伪造变造记录  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时间逻辑存疑:如某检测报告中氨氮原始记录显示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批号为 B21040500,定值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4 日,同时显示其工作液配制日期为2021 年 1 月 6 日,使用时间 2021 年 1 月 6 日,均在定值期之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 原始数据存疑:如 2021 年 5 月 2 日9:48 - 11:02 李某、杨某辉采集代码 JC36、JC37、JC38 地表水采样,2021 年5 月2 日9:49 -11:03 王某方、沈某采集代码 JC61、JC62、JC63 的地表水采样,2 份原始记录表内容的笔迹一致,但采样人员不同,且不同河流、不同点位的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总磷、氨氮等指标数据异常相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数据无法溯源:实验室提供不出总悬浮颗粒物滤膜采样前恒重及称重的原始信息记录,查天平使用记录,无滤膜采样前称重使用记录。查 2 次称量数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全部重量差为 0.0002g;[/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变造原始数据:VOCs 校正曲线只用了 4 个浓度点,其中由于丙酮的线性不合格,手动调整了第一个浓度点的峰面积以达到线性质控要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谱图无法溯源: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分析日期2020 年 12 月 24 日,标准谱图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记录中无标准溶液的质控措施,查标准物质领用记录,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后无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领用记录。[/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三、改变检测项目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1) 减少检测项目:如查生化培养箱(DQ/YQ -70)的使用记录,从 3 月 25 日至 3 月 27 日共培养 12 批,每批都有 001 ~ 006 及 001ZK 共 7 个样品,按标准方法至少有 84 个培养瓶同时培养,现场核实该培养箱远远无法容纳下 84 个培养瓶,逻辑性存疑;[/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2)标准未经变更:pH 值检测依据为《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2002 年便携式 pH计法 3.1,能力表中水质 pH 值的监测依据已变更,报告中没有变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3)体积应用错误: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参照《GB 16297 -1996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评价,采样仅记录了实测体积,未记录标准状态体积,实验室分析也使用实测体积进行计算,采样体积应用错误;[/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4)未按标准折算:检测结果未按方法要求进行正确折算,导致最终出具的报告数据出现偏差,如陶瓷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5) 未同步除干扰: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CO 干扰情况测试,现场检查时未测定 CO 浓度,无法判断 SO 2 测定结果可能受到的干扰;[/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6)报告项目不全:检测委托协议书要求检测 9 个指标,实际出具报告 2 份,1 份有CMA 标识 (7 个指标),1 份没有 CMA 标识(2 个指标),且未经委托方同意;[/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7) 检测项目不全:机构VOC S 项目检测依据为 HJ 734 - 2014 方法,共 24 个参数,CMA 能力附表中只批准了19 个参数,该检测报告中项目只列出了 VOCs 值(19 个参数的浓度加和值),并进行了符合性评价,不符合规范;[/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8)超出范围检测:实验室参照甲醇的分析方法进行乙醇分析,但未对乙醇分析能力进行非标方法的确认,乙醇结果为未检出。[/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四、调换检测样品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如:矿泉水中偏硅酸未达标,为了满足客户申报需要,将样品换为市售的矿泉水后检测出具报告。[/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五、伪造用章签字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签发时间的,同时也包括检验检测人员非本人签名和书写检测原始记录。如授权签字人李某使用盖章式签名,经询问李某一周来单位 1 次,所以加急样品只能用盖章式签名;氨氮检测原始记录签名为邵某某,但原始记录内容和签名均与其笔迹完全不同。[/size][/font]

  • 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

    [b]集中清理“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b][size=15px][color=var(--weui-FG-2)]点右边关注→→→[/color][/size] [size=15px]海纳计量[/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13 00:01[/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江苏[/color][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虚假认证违法行为,提升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认证势头;要集中清理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规范认证活动网络营销。依法关停相关虚假网站和非法网站,从源头治理虚假认证交易;要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认证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加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力度,压实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认证公信力。[/size][/font][/size]来源:市说新语

  • 出具虚假报告,一检测公司被罚10.5万!

    近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天津市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案情介绍2023年10月11日,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该单位多份检测报告。经查,该检测公司受天津某药业有限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对上述单位的噪声等项目开展自行监测,经调取该单位AWA6228+型多功能声级计内24组历史数据发现,声级仪内采样日期排列顺序与原始采样数据序号明显不对应,不符合按实际采样时间顺序排列的运行程序,其中部分采样记录,为该单位噪声采样员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调整噪声仪时间模拟噪声采样补充进来的,没有去委托单位实地开展采样,并将伪造的原始采样数据用于检测报告。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该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自由裁量《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大类中“(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小类中第26项,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出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合格证 山东6家检测企业上“黑榜”

    [color=#3f3f3f] 27日,山东省质监局发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上被通报。据悉,被通报企业将面临罚款、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吊销许可证等惩戒结果。[/color][color=#3f3f3f]  据通报,首批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分别是山东新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高唐县汇融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颐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山东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乐陵市全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6家企业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未经检验检测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以及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color][color=#3f3f3f]  找计量网了解到,6家“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期限为三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相关部门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color][color=#3f3f3f]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质监部门还将依法通过限制许可、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从重处理等方式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推送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及时、从重、从快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黑名单”主体,明确“黑名单”惩戒期限和退出机制。[/color][color=#3f3f3f]  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王小志说,建立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加强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质监局将继续加快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扎实有效推动实施“黑名单”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将“黑名单”主体的梳理、审定、公开等管理工作常态化。[/color][color=#3f3f3f][/color]

  • 伪造虚假检验报告被重罚50万,检测业务被停!

    成都市锦江区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调查终结,初步查明该公司在检测驾驶员无相关资质证书、机动车排气分析仪不合格、人为干涉数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目前,该公司12条尾气环保检测线已经全部停止开展检测作业,同时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50万的处罚。

  • 请注意!即日起这类检测报告需加盖CMA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

    [align=center][b][size=16px]请注意!即日起这类检测报告需加盖CMA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size][/b][/align][size=15px]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size][size=15px]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时强调,[/size][size=15px][color=#d92142]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燃煤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基准换算,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表1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同时包括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用于数据真实性的交叉验证。检测报告应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color][/size]

  • 检验检测报告真伪查询平台上线

    近日刚刚对报告验证做了一个预测,[color=#576b95][url=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Q1MzczNw==&mid=2656915455&idx=1&sn=27111ab4fc8329700e9470ccda753718&chksm=84f82f39b38fa62fed60b3e930b7828270cd3e92d21df7e664d1ae1963ca94eeed4341ec71d1&scene=21#wechat_redirect]趋势:电子认可标识管理及检测校准报告验真假验证平台[/url][/color],今天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查询平台上线了。[color=#333333]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33333]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网上查询服务。即日起,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url=http://www.samr.gov.cn/]www.samr.gov.cn[/url])的“服务”栏目进入—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板块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界面,输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出具该报告的时间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进而可判断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目前系统支持查询2016年以来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以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color][color=#333333] 并且鼓励社会各界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或虚假、欺诈情况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部门反映。[/color]

  • 审核人员必须知道的检测报告中的那些坑

    [b] 审核人员必须知道的检测报告中的那些坑[color=#333333]作为一名审核员或质量管理人员,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检测报告,有企业自己的检测报告,也有第三方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是很有学问题,是有“坑”的。[color=#333333]我们要知道其中的“奥妙”,能够判断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color][/color][/b][align=center][color=#c53f46][b]1、样品来源是关键[/b][/color][/align][b][color=#333333][/color] [/b]看到一份检验报道,第一眼先看它的“样品来源”一项,绝大多数都是“委托检验”。实事求是地说,这便是缺乏法律效力的检验报道。因为它缺少客观、公平、公正的依据。而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报告应该是国家级市场抽查、省市级市场抽查,退其次也必须是“委托抽查检验”。其中关键的原因是这份检验报告的检验样品能否代表全部货物?而所有的检验报告都应该有这样一句话清楚地印在明显的位置上:本检测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事实上并非如此。全国这么多关于产品质量的诉讼案件,哪一件把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站)告上了法庭?他们早就把自己撇干净了![b]这样说比较抽象。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b]:有家企业用不够干净的水加上糖精、色素生产冰棍儿,但是它需要检验报告证明自己的“安全、可靠”。他们烧开了一大锅水放进白糖晾凉了,再加鲜果汁,制成了几盒冰棍儿,送到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于是便拿着这份检验报告用到了那些不够干净的水加上糖精、色素生产冰棍儿上了。这就是偷梁换柱,这就是指鹿为马。可是,这样的事却并不少见!这,就是样品来源的重要性。有的企业说,我的样品是随便取的,不是专门挑好的。我相信你的话,可是我还得告诉你:[b]随便取样不是随机取样[/b]。各种不同的商品、各种不同数量的商品、各种不同规格的商品、取样标准各有不同。应该按照检验操作规程取样,随机取样是要按照随机取样表抽取的,绝不随便。比如包装粮食取样必须按照7包以下逐包取,10包一下取7包。散装粮食囤按照上中下三层东西南北中15点取样,这才具有代表性。

  • 检测报告编号的问题

    我们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一般一个电厂会出很多份报告,然后按一个电厂对报告汇编成册。那么,在《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管理程序》文件里面,对检测报告规定了一套编号规则,汇编的编号规则要不要加到里面呢?还是不需要对汇编的编号了?请问大家有这样的情况吗?

  • 絮用纤维检测报告表格?

    絮用纤维检测报告表格?哪位朋友对絮用纤维GB18383-2007比较了解,有没有絮用纤维检测报告的电子表格发给我一份

  • 检测报告的这些事,检测人员必须清楚

    [align=center][b]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何作用[/b][/align][align=left] 它是反映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文件。它提供了检测机构对客户委托的产品所进行检测所得到的结果的信息。它的篇幅可能是一页纸,也可能是几百页纸。[/align][align=left] 检测报告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2和5.8.3条要求(对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10.2和5.10.3条要求(对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编制。[/align][align=center][b]检测报告具体应包含哪些信息[/b][/align][align=left]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align][align=left]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等)和编号;[/align][align=left]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必要时给出实验室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align][align=left]3)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报告编号+第#页共#页),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align][align=left]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align][align=left]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align][align=left]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align][align=left]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align][align=left]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align][align=left]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align][align=left]10)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align][align=left]11)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的声明。必要的说明,如包括客户要求的附加信息,需对检查情况、方法或结论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删除了哪些内容)等;[/align][align=left]12)如果检验的部分工作被分包,这部分的结果应明确标识;[/align][align=left]13)附件,包括:示意图、线路图、曲线、照片、检测设备清单等。[/align][align=center][b]检测报告分类[/b][/align][align=left]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b]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等[/b],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行政机关安排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证书而进行的检验。[/align][align=center][b]抽样检测报告应该含有哪些信息呢[/b][/align][align=left] 抽样检测报告中应有抽样单位、抽样人、样品代表的批量、抽样方法(随机)、抽样量、封样情况的信息。[/align][align=left] 检测报告应给出样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信息,必要时还应给出制造商和生产(加工)名称和地址。[/align][align=center][b]检测报告中的检验依据的信息要如何理解[/b][/align][align=left] 完整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本报告中检测所依据的抽样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和结果判定标准等,这些标准可能是集中于一个产品标准内,也可能分别由以上各类分立的标准。[/align][align=center][b]常规产品的检测项目有哪些[/b][/align][align=left] 一般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外观、标识、产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必要时还应有产品的环境适应性能、耐久性能(或寿命试验)和可靠性能等。[/align][align=left] 一般来说所有检验都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在检测依据的标准中对每一项参数一般都规定了对应的技术指标和要求,这些指标一般是在一定的检测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试验条件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完整的检测报告应给出对各项性能的判定指标和对应的检测方法。完成相关项目的检测条件一般有:影响项目参数的温度、湿度、环境噪声、电磁场强度、测试电压或电流、设备的操作档位(如拉伸速度)等。[/align]

  • 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哪些可以称得上是国家权威机构,比如说要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的检测机构、还有各大学的检测机构。市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能否作为国家权威机构。以上检测报告是我们申报的一个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时需要的。

  • 市场监管总局:严打检验检测报告造假 累计检查相关机构4.47万家次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严打检验检测报告造假 累计检查相关机构4.47万家次[/size][/b][/align][size=15px][color=#595959]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启动仪式在京举办。活动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严厉打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是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的主题是“加快检验检测发展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9月份集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形式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便民检测、科普讲座、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帮扶等活动,积极宣传检验检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启动仪式上还发布了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优秀案例,检验检测机构代表公开宣读诚信守法承诺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活动。据了解,全国质量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目前已有13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了承诺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日前,有媒体反映了部分网络平台存在买卖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现此情况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针对此现象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该负责人表示,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针对三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是假冒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二是伪造检验检测报告;三是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包括“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试行电子证书,29个省份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资质所需时间从80个工作日压缩到40个工作日;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4.4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399起,撤销、注销876家机构资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案件21起。与此同时,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引导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推动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着力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更好发挥检验检测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color][/size]信息来源:人民网[size=15px][color=#ffffff]信息来源:人民网[/color][/size]

  • 【求助】检测报告问题

    我们单位做农残检测,刚刚运行2年,在出检测报告中有以下问题不清楚:一、检测任务通知书是否可以包含多个样品?(如果每个样品检测参数一样)二、检测报告正本副本是不是都要附带原始记录和谱图?检测报告包括内容及顺序如下:1、检测报告2、采样计划3、抽样单4、样品接收登记表5、样品制备通知书6、样品制备记录7、留样登记表8、样品发放登记表9、检测任务通知书10、加标样品回收率检测质量汇总表11、标准物质检测质量汇总表12、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三、检测任务通知书中包括从甲地和乙地等不同地点的多个样品,原始记录可以说是多个样品的混合的记录,如何填写检测报告,不知道在一个检测报告中是否能同时体现多个样品的情况?附单位检测报告样本,求各位帮忙出出主意?

  • 检测报告时间逻辑不合理,罚!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日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与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b]案情回顾[/b]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经调查,该检测公司受珠海市某五金企业及某磁电企业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经调取4人乘用车辆ETC交易记录,上述4人于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再返回珠海市。根据珠海市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而根据珠海市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经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证实该检测公司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人员实际为该检测公司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b]查处情况[/b][font=&][color=#333333]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针对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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