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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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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类监管相关的资讯

  • 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单位和专家: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2日至54月21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4825080@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再次征求意见反馈”。联系人:俞海源,联系电话:029-86138596。附件:1.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 2.反馈意见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日附件1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抽查结果、能力验证、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到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第二章 指标体系建设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能力验证、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模型。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第八条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信用风险状况,依托管理平台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将检验检测机构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第九条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二)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三)未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五)参加省局能力验证连续2年结果为“合格”的。第十条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三)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但数据存在瑕疵的;(四)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补测合格”的。成立不满一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整改,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或者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符合强制要求,或者(四)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四五)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五六)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二)拒绝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停线;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四)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迁址未按要求进行变更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五)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六)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七)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信用风险为E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八)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二)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九)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四)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报告的;(五)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外出具报告的;(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断网停线;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七十)存在两条及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八十一)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九)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十)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十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十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信用风险为E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十三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十四三)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十五四)其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违规规情形或因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十六)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依托检验检测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实时评价,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录入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指标信息,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准确。生态环境、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应分别会同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实施。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信用中国(陕西)互联互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实现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差异化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新闻舆情、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一次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营业活动的干扰,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开放绿色通道。第十七条 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不跨年度连续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第十八条 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第二十条 对D类检验检测实行严格监管,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视情对其进行告诫、约谈,对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第二十一条对信用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结果为A、B类的机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对许可周期内连续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作出是否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决定;(二)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优先遴选A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三)对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符合省局“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依法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四)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第二十二条 强化与农业、生态环境、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共享监管,推动跨部门联合确定检查对象、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线索互通、结果互认、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通报,拓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夯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3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附件2反馈意见表填报单位(如个人反馈意见无需填写单位):《办法》内容修改意见修改原因说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 新规丨这一地方发布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评分标准
    《江苏省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市监认证〔2021〕271 号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认证机构信用信息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利用江苏省认证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认证监管系统”)对认证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据此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江苏省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评分、分类结果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管理措施,信用分类结果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优化认证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认证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体系的建设,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和推进全省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信用分类结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机构分类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五条 江苏省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动态评价、有效监管的原则。第六条 省局依托省认证监管系统建立认证机构信用档案,根据信用信息目录清单,记录、归集认证机构信用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认证机构信用信息。第七条 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八条 认证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认证机构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认证业务种类等信息。(二)信用承诺信息。鼓励认证机构在省认证监管系统自主自愿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三)监管信息。认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信息;认证机构或认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认证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认证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经营异常、投诉举报等信息。(四)认可信息。认证机构获得CNAS认可的信息。(五)其他信息。认证机构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认证的表彰或荣誉等信息;承担或参与政府部门认证项目、入选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良好认证审核案例等信息;参与长三角一体化、“一带一路”倡议、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等引领行业发展信息;参与非盈利性社会项目、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第九条 省局依托省认证监管系统,对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对认证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划定信用类别,实现认证机构信用自动分类和动态调整更新。认证机构信用分类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对应的分值为:A类(优秀):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B类(良好):信用分值75分—89分;C类(一般):信用分值60分—74分;D类(较差):信用分值60 分以下。第十条 省认证监管系统首次开展信用评分时,认证机构初始信用评分分值为75分。在此基础上,设置扣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信用评分分为实时评分和年度评分两种方式。(一)实时评分,是指省认证监管系统每天对认证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认证机构实时信用得分。(二)年度评分,是指省认证监管系统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截止日前一年内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认证机构年度信用得分。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有机结合,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对A类认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B类认证机构,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认证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认证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大幅提高抽查比例频次。第十三条 省局依据实时评分结果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对C、D类认证机构,由省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认证机构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在省认证监管系统注册后,可查询本机构动态信用评分状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江苏省认证机构信用分类管理评分标准.docx一、扣分目录清单
  • 淮安市积极推进认证和检验检测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认证和检验检测领域,统筹推进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新机制,努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等单位学习领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和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信用监管的文件精神,推动各单位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利用“世界认可日”“质量月”“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广泛宣传发动,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信用意识;通过学习培训、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推动各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全量归集数据。推进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市场主体信息全量归集,实时共享信息,开展精准画像,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托苏检通、检验检测机构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省认证监管系统等智慧化监管平台,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全面梳理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各类动态数据,做到辖区内市场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着力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深化信用监管。依托省监管平台常态开展市场主体日常监测,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注重分级分类管理,统筹监管力量,按照风险高低开展分类评价、分类监管;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合理调配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信用分类结果综合应用,开展企业信用承诺核查,完善信用惩戒激励机制,着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努力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 我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启动
    创新监管模式 提高监管效能 我国启动实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对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启动实施分类监管。   该办法包括总则、企业分类、分类监管方式、附则4个方面内容,共25条。该办法规定,质检部门将实施“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二维监管模式。其中,依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A、A、B、C 4个类别。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将工业产品划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3个等级。质检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等差异化监管方式。   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日臻完善,但工业企业量大面广,质量监管保障能力不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社会期待还有差距。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把监管力量用在刀刃上,产品质量监管将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这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举措。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又有利于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水平,降低和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质检总局还同时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等配套办法,明确了企业分类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据悉,质检总局已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年内对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基本实现分类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以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本地区发证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化平台统筹建设契机和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系统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通过http://116.204.125.192/上报自查情况和承诺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和药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1月24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述材料均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010-82262722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附件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docx附件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 浙江食药监管从“人海战术”走向“智慧监管”
    在浙江绍兴的鲁迅中学,每到食堂开饭前食堂大厅一块巨大的电子显示屏就会打开,从不同方位显示食堂后厨加工操作情况。而这些视频内容也正被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步监控,一旦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没有遵循操作规范,监管部门会立即责令其改正。  如今像这样的“天网工程”已经渗透到全省的各个角落。这也正是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推动建设的“三网六体系”的一部分。在“打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大省” 的宏愿蓝图下,浙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以饱满的热情努力实现着自己的梦想,不断探索着自己的路子,在老百姓看不到的背后,壮大着食品安全守护力量,构建 “浙江格局”。  为扎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省食药监局立足新形势、新职能、新体制,在2014年提出并全面推进“三网六体系”建设。  通过安全责任网、电子监管网、社会共治网的构建,以及监管执法、风险防控、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标准法规、社会监督六大体系的建立健全,逐步推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被动整治”走向“主动防控”,从“人海战术”走向“智慧监管”,从“两头监管”走向“过程监管”。  在推出“三网六体系”之前,全省专门成立课题组,邀请沈阳药科大学、暨南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上海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等院校10多位专家学者以及浙江省内10多位食品药品监管干部参与研究。  为此,课题组共设计31张调研问卷,发放问卷3000余份,召开各类座谈会30次,走访调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25家,走访调研“四品一械”企业80多家,各课题组通过各种形式召开组内研讨会40余次,为“三网六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和实证支持。  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的话说,“三网六体系”中的“网”相当于纲,“体系”相当于目,它们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纵横交错互有交集。希望借助这一框架,推动食药监管部门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更加现代化,行动更加系统。  责任护“网”是基础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浙江从建设“三网六体系”着手,厘清监管边界,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实效,从而进一步保障全省的食品药品安全,提升群众满意度。  “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网格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五位一体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成为了“制网编网”的首要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省、市、县、乡镇(街道)层层签署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到“平安浙江”以及党政干部责任制考核当中去。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划分和通力协作十分重要,全省专门下发了《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了27个组成单位的各自责任。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责任,2015年《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出台。  为加快基层安全责任网建设,我省出台《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在所有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安办,在农村(社区)设立市场监管协管员和信息员,构建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村居(社区)为中网格单元、村民小组(居委会)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了让基层责任网络站所真正发挥作用,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专门编写《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工作实务手册》,规范和引导基层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不可否认,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药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提高企业自身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是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  为此,省食药监局积极探索实施“1+3”模式,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对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监督评审、随机抽查和自查报告核查,多管齐下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所谓“1”,是指实施风险分级一个标准。修订出台《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办法》,在对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等级评价的基础上,按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风险分级情况作为制定各类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所谓“3”,是指在分级分类基础上采取的三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监督评审、随机抽查以及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核查。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打铁还需自身硬”,浙江在推动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  智慧护“网”为保障  在浙江台州,基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只要携带手机,在外办公就能实现GPS定位,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全程透明公开 打开手机,可以随时、随地、随需查询企业信息,输入、处理、上传数据̷̷  这套基于智能手机运行的移动执法系统,是全省食品药品“智慧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三网六体系”中电子监督网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利用移动平台,对协管员及乡镇人员上传的数据资源实现与执法人员互通与共享,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的无缝隙。  2015年3月,全省启动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工程的实施工作。其总体框架是“1个中心7大平台”,包括一个省级数据中心,审评审批、信用管理、实时监控、产品追溯、行政执法、公众服务和综合管理等七个应用平台。  以“标准化”推进“信息化”,是浙江探索“智慧监管”模式的思路。  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看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省、市、县各级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才能实现数据的沟通共享,走出“数据孤岛”。  目前,全省已完成“四品一械数据元标准”“检验检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阳光厨房数据标准”等标准的编制工作,正着手编制“统一用户标准体系”“省市局公文交换标准”等信息化标准,还将启动食品药品运输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标准体系等重要标准的编制工作。  “推进数据互联,探索大数据应用,是今年浙江推进‘智慧监管’重点工作之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在2016全省政务服务网年中成绩单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政务服务网用户访问数量增长迅猛,用户访问量的环比增长排名在省级部门中位列第三 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数据资源被评为最有价值的数据之一。  据了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对智慧监管“数据中心”现有的数据进行挖掘,探索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数据的分析应用模式和方式,通过定期汇集、挖掘、分析现有数据资源,可以动态了解浙江省食品药品行业总体状况,包括企业、产品及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可以利用可视化图表直观反映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分析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方向具有辅助作用。目前,已启动《数说食药》(试刊)的编制工作。  民生护“网”为根本  台州市椒江花园菜场,许多市民来到这里并在入口看看LED屏上市场产品检测公示信息,已经成为了习惯。  有市民坦言,“可以看到蔬菜检测公示,也能拿到门口快检室免费检测,我们也感觉放心。”  距离公示牌不远,便是市民所说的食品安全检测室。不大的检测室内,试管、量杯、兽药抗生素残留分析仪、农药残留快速监测仪等检测仪器有序陈列着。工作人员卢珊珊介绍:“快检室可以对市民购买的新鲜果蔬免费进行农残快速检测,我们也会每天抽检不少于20个批次的市场内产品,结果在大屏幕上公示。”  不忘记初心、不丢掉恒心、不动摇决心,在每一件民生实事的背后,我们都能找到这样的细节,读出新的发展理念。2016年作为“为民办实事”主要项目之一,全省将新改造200家城镇农贸市场,城区农贸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成率达到70%以上,快速检测体系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在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食堂建设2000家“阳光厨房”。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共有农贸市场 2048家,其中城区农贸市场 745家,建立免费向公众开放农贸市场检测室共535家。今年,全面推进城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快速检测体系(简称“双体系”)建设,目前共有558家农贸市场开展“双体系”建设。今年1~8月份,农贸市场检测室共开展快速定性检测223万余批次。用食药人自己的话说,快检室相当于食品安全“前哨”,第一时间反馈食品安全状况,也能让普通市民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  百姓看得见的食品药品安全,并不仅限于快检室内。今年的百城万批“你点我检进家庭”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中,邀请消费者家庭代表指定抽检产品进行检测,即抽检什么产品、抽检哪个商家、抽检哪个批次,完全由老百姓说了算。这种覆盖超市、学校、菜场等场所的不定期抽检,也让市民真切感受到了浙江的食品药品安全守护决心。  对于整个浙江而言,维护食品安全的阳光更大面积照进了全省餐饮行业的“厨房”之中。  2013年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餐饮单位安装监控的做法命名为“阳光厨房”,并在各地市的餐馆、学校食堂等持证餐饮单位推进。浙江也从操作展示、信息公示两个方面明确了“阳光厨房”的建设标准和考评标准,全力推进“阳光厨房”标准化建设。  截至2016年9月底,全省今年新建“阳光厨房”2189家,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9.45%。其中社会餐饮875家,学校食堂1114家,养老机构200家。  “餐馆的后厨不再是‘闲人免进’,而是敞开让顾客监督。”某餐厅厨房技术部副总监章彪说,厨房里共安装了8个摄像头,可以360度拍摄工作人员在厨房中的行为。  省餐饮行业协会会长章凤仙评价:“消费者只有看得明白,才会吃得放心。‘阳光厨房’有助于会员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律,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新目标的提出是对过往实践的肯定,更是打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大省的决心。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的话说,“三网六体系”的建设是项长期任务,群众满意才是衡量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否做到位的最终标准。
  • 浅谈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综合性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艰巨性、紧迫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开展队伍建设整顿,促进职能到位,树立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宗旨,要以省工商局提出的工商监管专业化、社会化、系统化建设为指向,以监管创新为手段,以提高效能和执法水平为重点,立足本职,构筑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建立政府组织,工商牵头,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关把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新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工商、卫生、质检、农业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政府对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明确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防止职能交叉所带来的监管真空,建立食品安全准入的监督制约机制、监测评估机制、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体制,形成执法合力,推动食品放心工程。   二、建立食品市场预警防范体系,促进部门职能到位。一是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建设,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建立乡镇、街道、村的食品安全防控网络,明确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推进乡镇、街道一级食品放心工程的开展。三是加快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维权网络建设,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建立快速举报投诉受理机制。   三、加快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政府应增加对检测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投入,逐步规范检测行为,实现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尽快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检测体系。目前基层工商分局已建立健全了“四位一体”检测网络,即:分局检测中心、农贸市场建立检测点、超市自检、工商快检组成的“四位一体”食品检测体系。   四、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要着眼于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质量把关责任,全面扎实推行市场巡查制、商品准入制、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食品行业自律。一是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将食品经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二要充分依托各类协会,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三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五、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工程。要继续督促企业普遍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制度。一是在各大市场、超市,全面建立商品准入制度 二是深入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工作。   六、加大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纪律,从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以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充分发挥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自律和维权作用,发动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 市场监管总局: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第一章 谋划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篇章 一、把握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态势 (一)发展基础 1.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跃上新台阶。截至“十三五”末,全系 统拥有科技人员近 14 万人,技术机构数量超过 3800 个,实验室 面积近 1100 万 m 2,科研、检测仪器设备 100 多万台/套、原值超 过 670 亿元。拥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2 个、国家创新人 才培养示范基地 3 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3 个,建成国家质 检中心 489 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10 个、国家市场监管 技术创新中心 4 个、总局科普基地 22 个、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 地 15 个,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47 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 中心 35 个、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研究院)12 个、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 117 个、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及平台 99 个。我国专家先后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主席、国际电工 委员会(IEC )主席,实现国际咨询委员会(C C)下设工作组重 要职务“零的突破”,在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 PM P)下设 12 个 技术委员会中担任主席和候任主席数量居各成员之首。与 100 多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订科技战略协 议 55 项。 2. 科技投入和产出实现新突破。“十三五”期间,全系统共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近 500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 次设立“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专项,国拨 经费 17.83 亿元,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培育国际竞争 优势等方面,系统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的国家质量基 础设施(N Q I)技术攻关,确立了 N Q I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战略 地位。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16 项,“温度 单位重大变革关键技术研究”和“新一代国家时间频率基准的关 键技术与应用”2 个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成果国 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为国际标准 化工作积极贡献中国智慧,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 (C M C )数量达到 1678 项、国际排名跃居第三,玻尔兹曼常数精 确测定为国际单位制温度单位的重新定义作出关键性贡献。 3.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市场监管科技在促进市场秩序优化、支撑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助推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持续发 力。率先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一网通办”全面推开,政 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自主研制北斗精准时间频率传递计 量装置,实现了超远距离欧亚链路时间传递,推动北斗链路应用 于国际标准时间计算,支撑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建设。突破宽带 千瓦级大功率电磁超声仪器和 800℃超高温电磁声检测(EM A T) 传感器技术,有效满足我国承压设备领域 90% 以上高温在线超声 测厚需求。研发的功率基标准装置、高灵敏四极质谱仪、异频双 波差分拉曼光谱仪等一批设备实现进口替代,激光干涉绝对重力 仪、病毒气溶胶富集采集仪、高端电磁超声测厚仪等一批设备实 现规模化应用。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在埃塞俄比亚、 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轻轨、遥感卫星、农业种植等多方面的标 准适用性研究。成功研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用国家标准物质 25 种,提交疫情防控国际标准提案 40 多项,联合主导新冠核酸和单 抗国际计量比对,向世界共享中国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 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实施机器人、北斗基础产品、金融科技 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等认证工作,规范和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启动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在中药、化学药 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不断创新,推出一大批 药品审评和监管新制度、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支撑。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质量技术服务 244.5 万家次,减免委托检 测业务费用 38.9 亿元。 “十三五”期间,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各类 创新资源加速整合,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成果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 加凸显。(二)面临形势从国际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广泛深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科技竞争成为国 际竞争焦点。随着新兴技术加速迭代,颠覆性技术创新触发产业 重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市场监管科技带来了新契机。 把握全球科技创新的前沿趋势,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 强,要求应对国际单位制重新定义这一计量史上最为根本性的变 革,在国际计量基准量子化、量值传递扁平化进程中走在世界科 技前沿;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发挥标准在科技研发和产 业协同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要求强化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加强质量基 础设施、信用监管、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 维护产业公平竞争权益。 从国内看,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 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 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市场监管在 提升产业基础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保障和改善民 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守底线”和 “拉高线”的重要作用,要求市场监管科技赋能,加强市场监管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运用,助力改善市场环境和质量,推动技术创新突破与市场规 模效应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工具供给能力,坚守安全底线、夯实 技术基础、促进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 从市场监管领域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 既有市场形态产生颠覆性影响,市场风险加剧,要求创新监管手 段、丰富监管工具箱,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前沿新技术与市场监管业务加速融合,大力推进信用监 管和智慧监管,加快提升适应超大规模复杂市场的监管效能,构 建起流转顺畅、科学高效、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为 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加快释放市场创新潜力和活力提 供重要保障。 面对机遇与挑战,市场监管科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 次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总体仍然偏 弱,部分重大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自主研发能力不强,面临“卡 脖子”风险;市场监管与前沿新技术的融合程度仍然偏低,监管 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市 场监管技术机构偏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重 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尚处空白;顶尖科技创新人才不足, 人才梯队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科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促进高水平开放中的支撑作用亟需进一步发挥;有利于创新 创造的良好环境氛围仍有待优化完善,政策落实力度需要进一步 加强。“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科技必须强化系统思维,面向国 际、立足国内,围绕市场监管现代化发展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瞄准短板和不足,谋划好 发展布局。 二、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 筹 推 进“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 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大市场、大质量、大 监管”理念,以科技赋能市场监管现代化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 动力,着力提升创新基础能力、科研攻关能力与科技服务能力, 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加快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推进 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为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服务大局。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要求,瞄 准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攻方 向,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持 续深化市场监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的 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动力,提高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水平。强化统筹,优化布局。加强顶层设计,聚焦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建设,强化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广泛 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 内外各类科技资源联动发展。 瞄准国际,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持 续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国际化水平, 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市场监管科技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 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支撑市场监管现代化成效显著。 创新基础更加牢固。争取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 新中心“零的突破”,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达到 3—5 个。新建国家 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60 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 20 个以上。建设 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 10 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 30 个以上,建 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50 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 50 个以上, 新增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10 个以上,总局科普基地达到 30 个。 实施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国际化科技 人才引进力度,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40 名、青年拔尖人才 60 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20 个。 科研攻关实现突破。完成一批市场监管全局性、前瞻性、方向性的基础理论与战略研究成果,取得 30 个以上市场监管重大关 键技术突破,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成果 3 项以上,承担国家科 技计划项目(课题)550 项以上。建立新一代国家量子计量基标 准,量子计量与传感技术取得重要进展;标准数字化技术取得重 大突破,研制一批具有引领性的自主技术标准;填补一批民生保 障与重要产业领域核心检测技术及安全监管技术空白;研究形成 一批认证认可新技术、新方法;突破 N Q I协同创新和集成应用关 键技术 50 项以上,N Q I一体化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综合效能充 分显现。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建设全国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逐步实 现智慧监管。建设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5 个以上,推动 100 项以上科技成果在市场综合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得到广泛应 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 成果产业化应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数据资源供给,强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 权公共服务。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20 个以上, 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 500 万家次,助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 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C M C )保 持全球前列,我国在国际计量比对方面的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国 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在中国的实施稳步推进。互利共赢 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 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 85% 以 上,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检验检测 机构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 完善认证国际合作互认体系,构建“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机 制,不断提高“中国认证”的国际影响力。推进市场综合监管、 安全监管、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双边 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多边合作取得新突破。三、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新体系 建设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必须围 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总体要求,聚焦守 住安全底线、加强质量提升、维护市场秩序面临的科技问题和关 键需求,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推进资源布局协调、要素 流动顺畅、制度环境优化,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监 管科技创新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一)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资源体系 明确创新资源在科技活动全流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强化技 术机构科技攻坚能力,充分释放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对创新资源 的集聚与辐射效应,加强人、财、物等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形 成市场监管各类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按需流动,系统内外互动协 调、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发展新载体。(二)构建创新引领的科研攻关体系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市场监管科技 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市场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 工业产品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 N Q I一体化 建设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发力点,打造高水平市场监管体 系建设的新引擎。 (三)构建高效集成的创新服务体系 坚持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并举,以提升服务效能为核心,推— 11 — 进前沿新技术在市场监管科技服务中的深度应用,创新服务手段、 丰富服务模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市场监管智慧化发展, 形成市场监管各类科技服务主体高效协作、服务内容综合集成的 科技服务新形态。 (四)构建深度融合的创新开放体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 势特色,以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为牵引,推动建立区域间市场 监管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扩大国内外以及我国区域之间多种形式 的市场监管科技合作与交流,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国内外并行 驱动、科技资源跨区域高效流动的发展新局面。 (五)构建富有活力的科研生态体系 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导向, 突出科技人才核心地位,优化科技政策供给,破解科技体制障碍 难题,塑造管理顺畅、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发展新环境。第二章 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 四、提升市场监管创新基础能力 (一)加强技术机构建设,夯实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根基 1. 发挥直属技术机构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加快监管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综合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全系统科学研究网络,优化研发布局,开展纵 向联合攻关,带动全系统市场监管技术机构整体发展。在时间频 率、电学、质量、温度等领域建立国际一流计量基准,提供面向 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前瞻性的计量科技创新和测试 服务;加大标准化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标准路线图和标准体系研 究力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技术组织;强化市场监 管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技术机构在重点工业产 品质量风险评估、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 技术保障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协作平台建设,构 建集特种设备安全科学研究、标准开发、工程应用于一体的技术 支撑和服务体系;发挥认证认可技术机构在合格评定领域科技支 撑作用,不断完善认证认可技术体系。 2. 促进各级技术机构能力提升。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发展需要,加强技术机构资源的统筹规划,保障科技人员队伍稳 定和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技术机构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 争力和综合实力。支持各级技术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自身优 势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开展重大科技项目 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各级技术机构紧密对接当地产业 发展与市场监管需求,做专做优做强,创新合作方式,多渠道吸 引建设资金,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 取地方政府设立市场监管相关领域重点专项,以项目引导技术机构加强科研攻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发展 布局,按照国家质检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要求,在战略性新兴 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以及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争取 地方政府支持,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纳入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完 善国家质检中心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组建技术联 盟,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国家质检中心之间的 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 (二)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打造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策源 地 1. 加强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 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布局建设一批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通过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引导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开展 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 术研究。建立重大科研攻关和应急项目直接委托国家市场监管重 点实验室承担机制。鼓励省部共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推 动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围绕 行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联盟,发挥 集群优势,开展协同攻关,强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重大 科研创新,切实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成果。在量子计量、创新疫苗 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等领域优先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2. 加强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 统筹建设一批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引领前沿和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在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创新管理运 行机制,加强政产学研用协同,建立健全多元资金投入和利益分 配体系,形成各方共同建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发展模 式。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集聚区对接合作,联 合有关产业创新联盟、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加快科技成果 的工程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多地方政府协同、多区域技术 机构联合共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 跨学科的协同创新与融合发展。 3. 加强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市场 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 技术研究,强化标准规范、科学数据、重大装备与实验材料等科 技资源的有机集成与应用。建立健全资源开放共享、知识产权保 护、资源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 所需基础设施。扩大市场监管科技资源有效收集范围,强化科技 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以用户需求 为导向,探索精准化服务内容,创新便捷式服务方式,为科学研 究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三)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生力 军 1.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统筹分类实施科技人才培养计 划,鼓励所在技术机构给予纳入培养计划人选项目经费支持。加 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科技专家人才选拨推荐工作。 搭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平台,支持青年人才作为科研骨干协助承 担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市场监管技术机构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科技型企业等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加大对市 场监管基层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基层科技人才到总局直属 技术机构学习锻炼。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培训,大力开展专业技术 技能培训,强化科技人才专业能力建设。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拓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渠道,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引进一批 “高精尖缺”人才,加大科技人才引进保障力度。 2.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与使用。深化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支持技 术机构根据分类评价原则,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监管科技创新需求 的人才评价模式。支持技术机构成立高层次科技人才评价专家组, 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殊薪酬待遇的高层次人才、享受 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价。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 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发挥用人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 支持技术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人才定向激励,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人才发现和使用机制。 五、提升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 (一)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技术研究,助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围绕市场综合监管重点领域业务发展需求,以信用监管体系 建设为基础,以实现智慧监管为目标,积极开展市场综合监管基 础理论研究,加大风险智能感知、精准评价、智能决策、电子数 据取证等关键技术、平台系统和装备研发力度,强化监管工具创 新供给,实现市场综合监管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有效提升市场 综合监管效能。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论建立中国特色质量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质量监管体制,一言以蔽之,面临诸多挑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质量的主体究竟是什么?质量的源头到底在哪里?监管部门真正应该做的是什么?诸如此类看似已被解决的但仍存在一定缺憾的问题,是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体制、确保监管实效最关键的问题。   二是人为地割裂监管链,实行分段管理,正所谓国门、厂门、市场各管各,出了问题无法完全做到有效、快速的解决。   三是监管部门部分职能交叉,监管效果不佳,同时法律、规章不够健全且互有冲突,一定程度上有损于监管部门在人民心目中的信用。   四是标准不统一,对内一套,对外一套,出口商品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外国对“中国制造”的质疑声浪,不但影响中国产品的声誉,更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形象产生消极影响。   五是信息共享程度有限,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机关的权威性和声望与自身为提高质量监管所做的努力存在一定差距,效果不尽人。   六是部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重复投资建设,小而分散且不精,缺少世界性的知名实验室。   七是长效机制不成体系。尽管监管部门多次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但这种“运动式”的活动,短期效果比较明显,反弹却十分迅速,这在实质上反映的就是长效机制不成体系。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现行质量监管体制存在如此之多的挑战,必须痛下决心彻底改革。食品、农产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关系人民健康生活,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鉴于此,笔者试着对我国质量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全面改革质量监管机关,依法明确地划分职能   1.改革现行质量监管机构设置制度,不再区分国内市场、对外贸易,不再搞对内对外“两套机构”。   2.以产品/商品划分监管对象和职能,实行分类统一管理,依据专业分工,“谁主管,谁负责”。   3.以食品、农产品、药品为首要监管重点,其他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反欺诈、国家安全的民用产品/商品为监管重点。   4.按世界通用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结合我国实际,立法明确食品(含保健品)、药品(含化妆品)、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其中,应明确食品、药品归卫生部监管,农产品归农业部监管。按专业进行监管分工,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   对我国现行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先行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坚持依法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为其产品/商品质量的完全责任方,监管部门只负有监管职责,清晰地界定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找到了质量的主体,也就找到了“质量的源头”,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另外,笔者建议可以考虑立法规定法定监管、检验和检测实行免费制度,为生产经营者减轻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   三、改革标准制修订政策,建立完备、科学、统一的中国标准   开放制标、修标,向所有社会组织甚至个人开放 出台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和激励政策,可公开招标,择优采用,凝聚全社会的力量 加快制标、修标进程,加快国际标准采用步伐,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备、科学、统一的标准体系(中国标准库)。标准是质量的“准绳”、品牌竞争的高端“游戏规则”,所以要尽快完成这个目标。   四、实行分类认证制度、合格品注册供应商制度,以及分类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认监委)同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共同制定各类产品的认证标准、方法、规范 企业、生产经营者依规定向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获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者有资格向各监管部门申请注册成为合格品注册供应商 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分类、分批公布合格品注册供应商名单 各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从名单中的合格品注册供应商那里取得原材料、配件、辅料、部件等等 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类统一监管 在收集真实、可靠、足够的科学数据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分类建立风险评估模式、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如将食品、药品、农产品列为一类高风险产品,其他产品为二类较高风险产品。在此基础上,分类建立和实施对应的监管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这才是真正地“从源头抓质量”,是真正有效的根本途径和长效机制。   五、建立全国联网共享的企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和诚信体系   一是可以考虑建立一部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利用网络建立全国联网、全国共享的企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和诚信体系网,由各监管部门和海关、税务、银行等提供基础信息,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和加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六、建立政府公共实验室制度   政府公共实验室制度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政府主导的、提供优质公共实验室服务的实验室资源和相关制度、机制和体制的总称。其最高目标是为质量和品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中国创造”出一份力。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成立“全国实验室改革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并负总责,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等为成员,在开展全国实验室普查的基础上,统筹、综合、重组现有各类互不隶属、功能交叉、重复建立的实验室,以合资、股份制、政府投资、对外合作等方式,优化资源,科学、合理地整合人才、技术、设备、标准等,在一个区域内,按不同功能或专业,只设一个重点实验室,承担法定检测和其他各类性质检测,以各方可接受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打造享誉世界的知名实验室。   当然,以上这些改革意见和建议是笔者的个人观点,涉及面非常广泛,牵涉众多方面的利益,实施的难度相当大,并且也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能否真正实现并不是最重要的,真正重要的是我们的观念更新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决心和勇气。相信我们政府有足够的智慧和远见,作出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正确抉择。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深圳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深圳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分级分类 量化管理   鉴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监管情况变化,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办法》要求,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3至5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档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   《办法》规定,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约谈负责人、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宣传警示8种监督形式。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可以是固定专职,也可以是兼职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可以由高到低将食品生产单位划分为A、B、C3个等级 按照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可以将食品生产单位划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以及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如果同一单位存在同时生产多种食品的情况,其风险类别的确定则以风险最高产品为准。而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问题方面,则需要根据《办法》的相关监管措施规定,实施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其中,食品安全量化分为3个等级,即A(优秀)、B(良好)、C(一般)。同时,依照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餐饮服务单位所具备的社会影响,对其采用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风险的高低,将餐饮服务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抽检对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道重要关卡。《办法》要求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办法》规定,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及时转入执法查处程序。《办法》还要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转载自:中国质量报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提出,将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检验机构改革、电梯监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基层能力建设、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强化能力支撑。全文内容如下: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2023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条主线,落实两个责任,强化三个监管,狠抓四项任务,重点开展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保持全年全域特种设备安全稳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一、坚持党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1.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理解深入把握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总局党组部署要求,结合特种设备职能使命抓好贯彻落实,用扎实的业务成效体现学习成效。2. 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建为引领,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加强特种设备党建基层联系点联学共建,扶持一批党建成效显著、业务发展健康的特种设备“小个专”企业。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和2023年工作要点。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把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相结合,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导向。二、锚定重点领域,守住安全底线4. 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城镇燃气压力管道、高压气瓶、小型锅炉、客运索道以及未经登记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推动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等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持续推动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5. 强化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做好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以及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点特种设备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压实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 提升特种设备应急能力。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体系指导意见,推动特种设备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制定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演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压实各方责任,推动齐抓共管7.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出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实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推动抓好规章落实。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宣贯,制定发布合规管理指南,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8.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评价体系,开展区域安全状况评价。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重视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机制。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哨兵”作用,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责任。9. 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四、完善三个监管,提高监管效能10. 推进法治监管。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加快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组织制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核指南,制修订工业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推动制定合规管理、锅炉碳排放分类分级、涉氢特种设备等标准,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11. 推进智慧监管。强化数据归集治理,完善数据核验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归集数据质量,构建月度安全形势分析模型,实现省以下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功能。推动信息技术与检验检测技术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智慧检验新业态,推动企业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探索推动智慧监管平台同企业智慧管理平台、检验机构智慧检验平台信息的共享互动。中等城市实现电梯应急救援系统全覆盖,进一步缩短困人救援时间。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电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数据分析、质量追溯等领域开展智慧监管创新试点。12. 推进信用监管。指导督促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按时完成年报,深入推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推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研究建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检验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失信人员和机构终身禁业制度。五、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13. 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持续精简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目录;针对已下放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调研评估,指导地方做好承接工作,推动各地统一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探索将行政许可转为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报告电子化。14. 深化检验机构改革。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明确检验机构专业人员比例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检验机构改革公益性方向,坚持系统内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和完整性,更好发挥检验机构对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引导特检机构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争取进入国家科技战略梯队。15. 深化电梯监管改革。修订完善电梯维护保养相关规则,研究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为电梯按需维保改革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制定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推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向纵深推进。鼓励各地探索试点电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险”等电梯安全保险模式,推动从降低事故率向降低故障率转变。六、推进绿色低碳,促进高质量发展16. 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指标。加快完善电站锅炉能效标准,健全氢能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将能效管理与碳排放管理深度融合,推动特种设备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7. 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实施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特种设备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地方积极参加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活动。18. 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峰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新技术引进及特种设备产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走出去。鼓励国内特种设备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等资格证书在国内相关行业通用与国际互认,营造更好营商环境。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支撑19. 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基层加强安全监察人员教育培训。继续开展特种设备A类监察员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配齐A类监察人员,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骨干人员培训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技能竞赛或大比武。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20.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发挥市场监管所在特种设备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加强人员保障、经费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化的监管所(队),强化安全监管专业属性。推动出台激励措施,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埋头苦干、敬业奉献的人员,积极争取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21. 加强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周年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10周年等主题文化宣传活动;编写出版《特种设备安全发展历程与展望》书籍,传承弘扬特种设备战线“四特精神”;鼓励各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文化科普教育基地,传播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八、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22. 提高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组织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定期开展工作分析调度。加强与国务院安委办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202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迎检工作。23.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扎实有效完成岁末年初隐患整治等各项行动。各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1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1816.23万台。其中:锅炉34.71万台、压力容器469.49万台、电梯879.98万台、起重机械273.02万台、客运索道1114条、大型游乐设施2.52万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56.40万台。另有:气瓶2.02亿只、压力管道75.75万公里(在册)。(见图1)图1 2021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75134家,持有许可证76141张,其中:设计单位2742家,持有许可证2747张;制造单位16278家,持有许可证16783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9061家,持有许可证29097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27053家,持有许可证27514张。(见图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1126.69万张。图2 2021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截至2021年年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5075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3个,市级496个,县级2570个,区县派出机构1973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112363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4542家,持证4585个。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445个,包括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261个,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84个。另有:型式试验机构44个,无损检测机构629个,气瓶检验机构2169个,安全阀校验机构913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348个,电梯检测机构37个。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一)事故总体情况。202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110起,死亡99人,与2020年相比,事故数量增加3起、增幅2.80%,死亡人数减少7人、降幅6.60%。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为0.08。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二)事故特点。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5起,死亡6人;压力容器事故7起,死亡11人;气瓶事故1起,死亡1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42起,死亡34人;起重机械事故29起,死亡30人;电梯事故23起,死亡17人;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客运索道事故1起。(见图3、图4)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占比较大,占事故总起数的85.5%、死亡总人数的81.8%。图3 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图4 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95起,占86.36%,维修环节9起,占8.18%,安装调试环节4起,占3.64%,充装环节1起,占0.91%。检验检测环节1起,占0.91%。(见图5)图5 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按涉事行业划分,发生在制造业47起,占42.73%;发生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起,占11.82%;发生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起,占10%;发生在房地产业10起,占9.09%;发生在建筑业9起,占8.18%;发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起,占5.45%;发生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起,占4.54%;发生在批发和零售业4起,占3.64%;发生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起,占2.73%;发生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起,占0.91%;发生在金融业1起,占0.91%。(见图6)图6 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行业分布占比情况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着火等;机电类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等。按发生月份进行划分,二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多,其原因是春节过后各单位复工复产,部分企业为赶进度存在安全管理松懈的情况,再加上特种设备因长时间停用后未及时进行维护或作业人员流失,造成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四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少,其主要原因是受疫情防控影响,部分企业控制生产时间或者停产,部分设备处于停用状态。(见图7) 图7 2021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三)事故主要原因。截至2021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56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三类:一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2.14%。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二是因设备制造、维修检修、安装拆卸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缺陷导致的事故约占14.29%。三是其他次生原因导致的事故,约占3.57%。(见图8)图8 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事故原因按设备分类如下(对已结案的事故分析):1. 锅炉事故。设备缺陷(设计、制造依据标准错误)1起,操作不当和其他违章作业2起。2. 压力容器事故。违章作业1起。3. 气瓶事故。违章作业1起。4. 电梯事故。安全管理、维护保养不到位4起,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3起,安全部件失效或保护装置失灵等原因2起,未及时检验1起,应急救援不当1起,其他原因1起。5. 起重机械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11起,设备缺陷或安全部件失效或保护装置失灵等原因3起,安全保护措施不当1起。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17起,无证操作5起。7. 客运索道事故。安全部件失效1起。8.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设备缺陷1起。三、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主要工作情况2021年,特种设备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深化隐患排查,狠抓专项整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一)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建设,组织开展工业管道、“煤改气”和涉氢特种设备风险分析。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开展危化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液化石油气瓶、电梯制动器、起重机械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动落实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制度。2021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出动人员262.92万人次,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116.5万家,检查特种设备344.5万台(套),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6.28万份,责令停产停业1749家,封停设备24225台(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129.97万台特种设备及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缺陷隐患1.35万个。对214.40万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缺陷隐患55.05万个。对1076.62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缺陷隐患211.78万个。(二)做好重大活动服务保障,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圆满完成庆祝建党100周年重点时段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加强对北京及周边省份协调指导,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党10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期间,北京市30个活动点位、654台套特种设备零故障运行,华北五省和全国其他地区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全力做好冬奥会、冬残奥会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工作,主动对接冬奥组委,协调解决国家速滑馆制冰用压力容器超标缺陷问题、首钢滑雪大跳台和“雪如意”斜行电梯型式试验等技术难题;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北京、河北细化工作方案,对重点场馆制定“一馆一策”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涉奥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督检查和保障性检验,保障测试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稳定。指导北京市在环球影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监管改革试点,主动靠前服务,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严格检验把关,助力环球影城安全顺利开园。(三)积极服务民生,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是开展“安心乘梯守护行动”。部署开展电梯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乘客伤害事故和“困梯”事件的发生。推动“96333”等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和升级,目前已覆盖近200个城市的300多万台在用电梯,缩短电梯困人救援时间。二是开展气瓶领域“铁拳行动”。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翻新“黑气瓶”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大重点案件查办力度,全年查办翻新“黑气瓶”典型违法案件和大案要案411起,涉及违法行为511个,消除了大量气瓶安全隐患。三是及时组织河南暴雨救灾支援工作。河南“720”特大暴雨灾情发生后,总局和相关省级安全检监察机构及时组织全国20多家电梯制造企业,以及河南省外8家检验机构70多名检验人员,自带车辆、检验设备、保障物资,驰援郑州开展浸水电梯抢修检验工作,完成21320台受灾严重电梯的抢修和保障性检验,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四)突出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持续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组织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和开发全国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软件。开展特种设备获证单位与使用登记信息归集工作,目前已归集5.4万获证单位信息,1500万条使用登记信息。持续推动电梯、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以信息化手段赋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约束力,完成3.2万余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年报工作。完成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的标注,推动许可信息和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与省市级的互联互通。(五)深化改革创新,持续优化监管方式。深化行政许可改革,组织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进一步下放生产许可项目,提高许可审批的便利性,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检验工作改革,组织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范性。全面落实电梯改革试点任务,深化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两项改革,不断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持续开展法规清理优化,启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成《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加强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推动特种设备大规范建设,发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指导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体系。截至目前,现行有效法律1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法规1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门规章5个,安全技术规范63个,相关国家标准1400余个。持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开展基层人员队伍能力建设专题调研,组织2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骨干人员培训班,开展援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活动,培训业务骨干近700人;发布4部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教学培训视频,供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免费学习使用。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4月18日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共计检查50家,抽查总体比例约为4%。将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加强重点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8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三)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建工建材(含室内装饰材料)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二、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省级部门检查要求和重点领域,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要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提高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省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建工建材(含建筑装饰材料)、室内环境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联系人:孔军华电话:0351-7680108附件: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6日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市监认检〔2024〕337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2024年,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检查总体比例为10%。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持续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工作。(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加大整治力度,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机构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关键要素,严厉打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篡改伪造监测、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刑衔接。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资质认定和排放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效能,以《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详见附件1)实现全过程规范监管。结合优化车检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等工作,重点检查机构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替检代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聚焦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提升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水平。重点检查机构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人员配置及资质需求、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能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20家。(四)实施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与民生相关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10家。(五)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方法要求实施鉴定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七)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与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严厉打击在未能持续保持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情况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九)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2%。各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紧贴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实际要求,周密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问题突出领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各部门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如具备或符合“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条件的,原则上也应实施联合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特点,探索开展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升级行政监管水平。(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日常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提高对成品油、碳排放、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等检测领域的关注度,着力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做好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各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在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扎实开展风险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做好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适时公布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震慑力和影响力。(五)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2.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此页无正文)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机构名称实际检查地址(含多场所)联系人姓名、职务姓名:电话、手机号电 话:职务:手机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是否配合检查(是   否 )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2.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4.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2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声明及参加能力验证。《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提供本年度的自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报告;2.检查机构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并确保自我声明内容真实、准确;3.检查机构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3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及时报告可能涉及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相关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公示相关证书信息;2.检查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表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4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2.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3.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发生变化;4.检查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是否发生变化;5.如有上述变化,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材料。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从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满足条件;2.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检查机构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查阅机构人员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人员配置情况、人员技术职称和专业能力、能力验证及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4.授权签字人未通过能力考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5.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6.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6未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提醒纠正、督促整改生态环境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核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排放检验设备证书,检查联网情况。《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7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抽查10辆营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情况。8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检验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2.查看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使用已经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情况;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性,是否存在空档期,如存在重点关注空档期内有无出具检验报告;4.检查检验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5.检查检验报告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机构印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9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湖北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省局、江西省局)决定在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经过能力验证项目的征集和筛选,确定“大米中镉(以Cd计)的测定”等5个项目为2023年度能力验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项目本次开展的能力验证项目共5个,其中,涉及食品安全1项、环境监测2项、化工1项、建工建材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1)。二、参加对象湖北省和江西省所有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分别由湖北省局、江西省局承担。三、实施要求(一)各地方局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加强对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跟踪、监督、指导和验收,确保本辖区能力验证报名工作按要求有序开展。(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2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四)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登录“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23.75.53.51:81/sjjgLoginController.dotoLogin)进行报名 江西省检验检测机构填写《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附件2、3),将盖章扫描件(附件2)和Excel版本(附件3)发送至邮箱267312922@qq.com。报名时间:2023年6月13日—7月9日。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局、江西省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同时,湖北省局、江西省局将按照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各承担单位应当于2023年10月31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五、其他事项各机构在能力验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湖北省局、江西省局相关联系人联系。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朱婷、向亚玲 联系电话:027-59370521,13667216742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郭荣辉 联系电话:0791-86355209。附件: 附件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023年度能力验证项相关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2.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需盖章扫描 ).docx 附件3.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xlsx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监管丨这一地方将抽查120家检验检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2〕63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民防办、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对涉及民生安全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对已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同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各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结合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工作,检查机构是否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检验,并真实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持情况,以及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四)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本市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抽查比例。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五)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 (六)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是否持续保有,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以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工作规范性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区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要积极联合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年度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同时,各区市场监管、司法、海关、民防等部门还应加强协同配合,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以机动车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抓手,结合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监管。要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等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形成精准化监管。 (三)加大信息系统运用。要充分运用各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归集共享,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 (四)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各区相关监管部门除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外,可以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技术辅助,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三、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市场参与主体,一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二要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要强化质量意识,着力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水平。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工作实际,围绕资质能力、人员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等方面,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四、从严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区2022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 上海自贸区试行第三方检验机构使用与监管新制度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日宣布,近期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行第三方检验机构使用与监管新制度等一系列检验监管新政策,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区对外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董超介绍,上海自贸区内近期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开启行政许可特殊程序,放宽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包括自然人及从事内贸检验鉴定业务不满三年的机构,均可在自贸区内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审批流程由常规的一个月缩短至15天,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ldquo 一事一批&rdquo 。   今后,相关政府部门将通过自愿申请、社会公示和退出机制对上海自贸区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通过监督抽查、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等手段,强化对被采信结果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   与第三方检验机构改革试点密切相关,在进口工业产品分类监管领域,上海自贸区近期将以进口消费品为试点,逐项分步开展进口工业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工作。通过规范化、系统化和定量化的风险评价方法,划分进口产品风险等级,简化一般风险产品监管,严格高风险产品监管,在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具体而言,上海自贸区将建立进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制度,通过风险评估,动态调整相关产品的合格评定项目,将监管重点聚焦于不合格高发或风险隐患较大的质量安全项目。在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凸显自贸区便捷监管的政策优势。   据了解,自贸区挂牌以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陆续为自贸区度身定制了一系列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新政策、新模式,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ldquo 风险监测、信用监管、快速检验、快速放行&rdquo 的便捷化监管措施,相关产品检验放行时间从原来的3-4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截至今年2月底,已有488批次、3794万美元的进出口产品享受&ldquo 快检快放&rdquo 。
  • 两部新修订规章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p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27号令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28号令公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p p   据悉,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配套规章,两部规章的修订将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规范和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奠定法治基础。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抓紧制定配套文件,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可及。 /p p   根据相关解读,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p p   一是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责任。 /p p   二是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落实“放管服”要求,对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p p   三是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化药品研制、注册和上市后监管。增加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注重注册与生产许可有机衔接,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明晰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措施。积极推进社会共治,要求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p p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细化处罚情形,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p p br/ /p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现将《2024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2024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着力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价值,服务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一、锚定质量强省部署,创新推进认证检验检测发展(一)坚持党建引领。坚定不移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指导实践,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做到深度融合、相互促进。推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维护落实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体系,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工作部署落地见效。(二)扎实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围绕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武汉、襄阳、宜荆荆三大都市圈等区域发展布局,统筹落实湖北与认可中心及江西、河南、湖南等省份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建共治,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取得成效。依托中部四省检验检测协作、长江中游三省质量认证协作,推动监管协议落实,实现认检领域“三共享”(专家共享、信息共享、结果共享),促进中部地区协作取得成效。(三)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化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统一管理,加强评审人员管理,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人员、观察员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机动车、司法鉴定领域CMA标准能力库,同步应用于检验检测智慧审批系统。(四)探索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试点。落实总局试点工作要求,制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调研和跟踪服务,助力实现内外贸一体化。(五)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依托“三网一中心”智慧平台,开发检验检测实时监测、监管动态绩效、机构主体画像、预警分析、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级等功能。升级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统计分析、机构信息变更、自我声明核查等模块。开发建设省级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对接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实现认证活动监管智慧化。(六)推动认证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档升级。加快融入湖北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新兴特色产业链等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布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指南,形成省级质检中心规划建设路线图。鼓励各地市集聚整合优质资源,依据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取得新突破。(七)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鼓励各地围绕“双碳”、基础材料、北斗基础产品、有机产品等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倡导开展养老、健康、社区服务等服务认证,促进质量认证全面融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与绿色生产、品质生活相结合,有效彰显质量认证的价值。二、推进“荆楚质汇”品牌建设,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八)着力提升“荆楚质汇”品牌影响力。聚焦技术能力建设有突破、服务产业发展有成效、支撑质量品牌有力量的目标,以统一的“荆楚质汇”品牌开展宣传活动,筹划好“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品牌知名度,树好湖北认检的良好形象。(九)主动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行动。积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类消费品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行动”。根据中部省份合作协议,持续开展省际联合部署检验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结果应用,实现中部省份的结果互认。号召省内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总局开展的国际间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促进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十)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强化产业导向,瞄准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全省5大优势产业、9个新兴特色产业和6个未来产业,深入调研挖掘全省优质检验检测资源,积极引导“个性化定制检测”和“产品高端测试”业务,推进检验检测更好促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发展。(十一)有效落实质量认证“六大行动”。落实总局统一部署的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认证认可“走出去”、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认证行业专业化提升、认证行业数字化发展、质量认证宣传普及“六大行动”,结合湖北产业发展实际,精心筹划行动组织部署,创新行动组织方式,提升质量认证的服务成效。(十二)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总结推广地区试点工作经验,激发认证机构参与积极性,强化质量认证提升行动与地方主导产业相结合、与产业园区相结合,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三)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相关认证机构实施“三同”认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广“三同”产品,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果。引导挖掘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项目,以质量认证手段服务湖北产品“走出去”,更好彰显质量认证的服务价值,服务助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十四)完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深化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数据资源挖掘工作,做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及结果运用,发布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研究报告。三、聚焦提升监管效能,规范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十五)推动主责主业标准化的拓展运用。完善认证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认检领域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一体推进,推动实现精准化、触发式监管,完善监管闭环。建立检验检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出台《检验检测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强化智慧监管系统的有效运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十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加大检验检测重点领域检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中部省份监管协同,推动省内三大都市圈的监管协作,强化问题线索的后处理,持续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十七)加大认证活动监管力度。落实全国认证监管“一盘棋”的要求,组织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检查工作,加强对地市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业务指导。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等重点安全领域,精心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检查,发挥好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底线的作用。持续推动地市开展认证活动见证检查,增强认证审核计划的严肃性。(十八)促进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规范化。开展好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质检中心的日常管理,落实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加大已批筹未验收质检中心的跟踪督办,促进相关机构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十九)试点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活动监管。根据总局部署,探索对湖北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四、筑牢安全保障基础,凝聚认证检验检测发展合力(二十)深化认证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系统梳理行风建设的难点堵点,针对性制定解决措施,建立健全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行政监管人员行为,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检验检测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风气。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引导从业机构合规、诚信经营。(二十一)培育检验检测认证人才队伍。联合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开展2024年度“湖北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聚焦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精心选取比赛项目,助力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结合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试点,研究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人员能力建设,培育壮大湖北检验检测认证专业人才队伍。(二十二)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认检监管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全面宣贯认证检验检测最新规定要求,切实提升基层人员的业务水平。注重学习借鉴经验,开展好交叉检查,加强与中部省份监管人员的交流互学,积极借鉴各省优秀做法,建强全省认检监管队伍。(二十三)守好安全风险底线。发挥认检技术手段作用,压实机构主体、连带责任,配合做好食品、重点工业产品等领域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工作。落实好清廉机关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平安建设和维稳工作部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进一步转作风、纠“四风”、树新风,坚决守住纪律红线和廉洁底线。
  • 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公布 设化妆品监管司等9个机构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p p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p p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p p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p p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p p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p p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p p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p p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p p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一)职能转变。 /p p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p p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p p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p p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p p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p p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p p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p p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strong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strong /p p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p p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p p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p p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p p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 /p p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p p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p p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p p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noimg/a11d39b8-0e8c-47fa-96d5-83d44cf4943d.jpg" title=" 生态环境部.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强制度建设 /p p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p p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p p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p p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p p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p p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七)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p p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p p   (八)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p p   (九)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br/ /p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至9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共进行食品、生态环境2个领域5个项目的能力验证检测考核工作。一是在食品领域进行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或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进行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土壤全氮的测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责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的能力验证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测试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测试和样品发放、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分析研判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判定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工作。此次能力验证全区共有385家(以下均按参加项目划分)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占全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1%,按照能力验证考核判定准则,评判结果为“合格”的有341家机构,占参加机构总数的88.6%;评判结果为“不合格”的有44家机构,占参加机构总数的11.4%。二、能力验证结果(一)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或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报名参加腐霉利测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57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47家,合格率为82.6%,不合格10家。报名参加毒死蜱测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69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61家,合格率为88.4%,不合格8家。(具体结果见附件1)(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76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74家,合格率为97.4%,不合格2家。(具体结果见附件2)(三)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89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82家,合格率为92.1%,不合格7家。(具体结果见附件3)(四)土壤全氮的测定。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94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77家,合格率为81.9%,不合格17家。(具体结果见附件4)三、处理意见(一)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5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采信。鼓励其它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它方优先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立即组织全面查找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逐项整改,并通过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验证,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确认,并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对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不得向社会出具该项目的检测数据、结果,若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对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监管平台,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从严进行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后处理工作,确保能力验证活动取得实效。一是要督促尚未完成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快整改到位工作,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报送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二是要加强对此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机构的重点监管,在后续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要核实其能力验证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并将结合能力验证结果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信用监管;三是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本通报的要求对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应认真总结,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面整改,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等方式验证整改效果,并按要求及时向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和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三)未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机构应通过与原能力验证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整改,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向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的评价结果。1.2023年度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2.2023年度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3.2023年度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4.2023年度土壤全氮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11日
  • 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
    11月19日,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题的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在北京开幕。会上,来自工信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今后的工作重心做了简要介绍。  据介绍,今年我国各级领导、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再创新高,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李克强总理批示指出,要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 9月,《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发布 10月,中共中央公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和规划。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相关各职能部门也都纷纷推出新举措,形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局面。  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表示,近年来工商总局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承建,推动食品经营者诚信制度的体系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开展食品市场准入、广告监管、商标监管、竞争执法和消费维权等相关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同时,特别关注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切实把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介绍说,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一方面大力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生产,实现生产源头可控制 另一方面,推进专项治理和社会共治,建立健全了监管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努力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了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近3年,我国主要农产品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今年前三季度合格率达到97.4%。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隐患仍然存在,种植业、农业农药残留超标、养殖业违法添加、产地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个别产品、地域和环节中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我国农业领域存在的市场经营的主体少而散、组织化程度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现状,使知法犯法、违规用药等现象频频出现。  孙中华说,今后,农业部门将重点要做到“五强化、五提升”,即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强化绿色生产,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强化规模经营,提升规范化生产的制约性 强化品牌创建,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强化依法监管,提升全程监管能力。  工信部原总工程师朱宏任介绍说,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7.9万亿元,同比增长6.1%,实现利润总额5000亿元,同比增长8.2%,增加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约9.3%,同比增长6%以上,食品产业经济运营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  朱宏任表示,食品安全的首负责任食品制造企业当仁不让。在认真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应该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第一信条,落实追溯召回等各项制度和主体责任 全面提升食品制造的安全水平,推动食品企业做优做强 加快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以优质产品赢得市场信任和消费者信赖 同时,把食品企业实现经济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企业积极健康的社会形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食品进入中国,作为进口的执法部门,海关部门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苗跃学介绍说,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我国海关共监管进出口食品贸易总额79.5亿美元,监管出口食品贸易总额108.2亿美元。针对各界关心对冻品走私问题,海关联合公安、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严惩冻品走私行为,今年1~9月,全国海关共侦办走私冻品犯罪案件168起,查证涉案冻品28.73万吨,案值百亿元。  就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白露表示,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涵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3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充分体现全供应链的治理理念。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在食品原料生产环节实施原料种养殖场备案,激励疫情疫病监测和激励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在食品加工工厂环节,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分类管理制度,在检验检疫环节实施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出口食品追溯与召回等制度。同时,大力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食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国家卫计委作为食品标准的制定单位,为推进标准体系的建设做了不少工作。据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副司长张志强介绍,我国正不断加快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至目前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千项,涉及两万多项指标。今年年底还将发布180项标准。  据了解,本届年会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主办,围绕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强调政府、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区域食品安全监管等话题进行了经验交流,同时针对“一带一路”食品安全合作发展新机遇,标本兼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 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科研项目评审信用管理制度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强调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详情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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