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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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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联系人:王义君 029-63916251 闫宇飞 029-85365526传真:029-63916212 邮箱:hbtfgc@shaanxi.gov.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31/110822811562029.doc]《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8日[/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评价频次)每年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评价实施第八条(评价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九条(分值计算)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二)》计分评价。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评价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新调整的,相应评价指标从其最新规定。第十条(信用等级)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或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评定为B级。(三)C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四)D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第十一条(初评公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企事业单位,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对公示的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不计入核实时间。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用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第三章 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十三条(结果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动态调整)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企事业单位完成信用修复、需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6个月内调整一次。第十五条(分类监管)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一)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被评定为B级的企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三)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四)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第十六条(奖惩措施)生态环境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名词解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包括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陕环办发〔2015〕91号)废止。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 社会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2日前反馈。联 系 人: 李少俊联系电话:0551—62775372电子邮箱:2098486799@qq.com附件: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17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以评促改的原则。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四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环保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参评单位)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3)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评价系统)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对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实施。第八条(技术支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等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得与参评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其他主体。第九条(经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第十条(评价指标)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三项。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予以公开。第11条 第十一条(计分规则)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环保信用分值。参评单位首次环保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分值。第十二条(计分依据)扣分或加分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法律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环保信用信息的,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第十三条(信用等级)环保信用评价根据扣分项和加分项进行累计计分,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一)环保诚信单位(评定等级为A级,标注绿标):环保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未有国家或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未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不可为最低等级。(二)环保良好单位(评定等级为B级,标注蓝标):环保信用分值60~90分(含60分)。环保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有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或有国家、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或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三)环保警示单位(评定等级为C级,标注黄标):环保信用分值40~60分(含40分)。环保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有中央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或有国家、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或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四)环保失信单位(评定等级为D级,标注黑标):环保信用分值40分以下。参评单位被评定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第四章 评价实施第十四条(评价频次)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是1月1日—12月31日参评单位的生态环境行为。第十五条 (确定参评单位)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上一年度参评单位名单,同时告知参评单位。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责任)参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登录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参评单位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未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直接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环保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形成参评单位环保信用实时记分分值,并发送动态记分预警通知至参评单位,每年2月底前统计形成上一年度累计得分。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累计得分,审核形成参评单位年度环保信用拟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3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第十八条 (异议复核申请)参评单位对环保信用动态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参评单位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第十九条(异议复核)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在收到参评单位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参评单位。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第二十条(退出机制)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参评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环保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二十一条 ( 信用修复)按照“谁评价、谁修复”的原则实施环保信用修复。(一)参评单位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司法裁判、执行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180天后方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保信用修复。(二)参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在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评单位。(三)对环保失信单位(评价等级为D级)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结果共享)每年4月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推送“信用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 分级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参评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一)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可以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被评定为B级的参评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三)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四)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第二十四条(奖惩措施)环保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有关荣誉称号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等予以积极支持。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工作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履职。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评价信息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皖环函〔2019〕662号)同时废止。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4/105649571514921.pdf]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pdf[/url]

  • 安谱实验荣膺“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日前,经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严格评估,在2015-2016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中,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下属子公司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谱实验”)在2015-2016年度合同信用等级被认定为最高等级AAA级,并被授予“2015-2016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uepic/eff66dc9-828f-4365-8c97-b196c0211ac0.jpg[/img][/align][align=center]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李通秘书长(左二)来我司进行访问[/align] 安谱实验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恪守诚信经营的理念,严格执行《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合同管理和履行的规范性,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及公司双方的利益,营造“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氛围,提高全体员工“守合同重信用”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使企业合同管理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align=center][img]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uepic/2e7e663b-079c-4df4-9f95-7b64b1f90e8b.jpg[/img][/align][align=center]2015-2016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认定证书1[/align] 此次获评为“上海市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这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安谱实验长期以来坚持诚信经营、严守合同、持续发展的肯定,也体现了安谱实验良好的信誉,它将激励安谱实验在今后工作中,以更饱满的热情去为客户服务,认真做好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安谱实验的力量。[align=center][img=,420,600]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uepic/804983df-7bfb-4e5f-a57e-1ca31135c665.jpg[/img][/align][align=center]2015-2016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认定证书2[/align] 诚信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安谱实验将再接再厉,不断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持续强化企业各项制度管理工作,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做大做强安谱实验这个民族品牌。[align=center][img=,600,422]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uepic/a2d08bde-e848-44f2-860c-7f4b1c58c386.jpg[/img][/align][align=center]2015-2016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align]关于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 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合同信用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企业合同履约能力、企业合同履行状况以及企业社会信誉等。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

  • 企业的信用评级比国家还要高

    由于美国共和和民主两党在债务上调上无法一致通过,导致8月2日还债日才达成上调债务通过,这让全球的美债债权人乱成一团,他们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眼睛都快看穿了,因为美国的债务问题牵扯全球经济问题。虽然一切都是有惊无险,但是却让全球美债债权人伤透了心,标普下调信用等级为2A+。然而有些企业信用等级甚至高过一个国家。美国政府周五晚上刚刚失去来自标准普尔的AAA信用评级,这也是美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失去3A评级,尽管标普承认2万亿美元的会计错误,同时穆迪和惠誉并没有下调评级,但显然此举的财务影响将延续未来数年。信用评级不但是国家信誉的晴雨表,同时也给企业投资者的操作提供了方向,所以这次的信用评级下调也带来股市震动,高科技板块受影响最深,包括生产面板螺丝的触摸屏企业,著名的网络公司等等下跌幅度创新高。美国曾经有高达60家企业获评AAA,而到1995年只剩下大约30家,发展到现在,信用比美国政府要好的总部位于美国的企业只剩下4家,微软就是其中一个(其它三个为埃克森美孚、强生和自动数据处理)。不过美债的投资者没必要为此太过担心,即便是AA+也是一个相当安全的评级。亲爱的版友,请下次发帖前先检查一下文字内是否含有其他超链接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thx...

  •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font=宋体, SimSun]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办〔2022〕59号)。该办法是湖北省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管理办法,是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font][font=宋体, SimSun]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具体体现。当前,随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快速发展,环境监测机构数量持续增加,给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有必要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优化与创新。[/font][font=宋体, SimSun]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该办法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行为与信用等级挂钩,对实验室日常运行提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从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倒逼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在法律和标准规范框架内执行,达到监测数据“真、准、全”的目的。该办法提供统一的评价流程和评价指标,既方便参评机构,又便于行政部门管理。[/font][font=宋体, SimSun]该办法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在湖北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 为优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式,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提供[/font][font=宋体, SimSun]有力保障[/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附件[/font][/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管理办法(试行)[/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一章??总则[/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一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为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font][font=宋体, SimSun]第二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font][font=宋体, SimSun]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font][font=宋体, SimSun]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font][font=宋体, SimSun]第三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font][font=宋体, SimSun]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省外注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和评价工作。[/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四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font][font=宋体, SimSun]第五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标准[/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六条[/font][font=宋体, SimSun]?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font][font=宋体, SimSun]第七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分),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采取扣分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按照评价分值排序如下:[/font][font=宋体, SimSun]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 ??????[/font][font=宋体, SimSun]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 [/font][font=宋体, SimSun]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 ??????[/font][font=宋体, SimSun]D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分及以下。[/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八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font][font=宋体, SimSun](一)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font][font=宋体, SimSun](二)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font][font=宋体, SimSun](三)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font][font=宋体, SimSun](四)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三章??评价程序[/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九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初次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等级状况。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font][font=宋体, SimSun](一)确定参评机构。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域内下年度自愿参评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font][font=宋体, SimSun](二)识别和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识别和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font][font=宋体, SimSun](三)评定信用等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记分,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font][font=宋体, SimSun](四)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font][font=宋体, SimSun](五)评价结果上报及公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信用等级进行及时公布。[/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所有参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附件2)。[/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一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完成后,不再进行年度评价,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四章??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十二条[/font][font=宋体, SimSun]?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font][font=宋体, SimSun]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三条[/font][font=宋体, SimSun]?信用等级为C、D级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font][font=宋体, SimSun]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调整。信用等级为D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用修复。[/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十四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五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对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对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font][font=宋体, SimSun]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戒。[/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第六章? 附则[/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第十六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指标体系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或者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责任。[/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七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本办法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单独进行评价,不纳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内容。[/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八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font][font=宋体, SimSun]第十九条[/font][font=宋体, SimSun]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font][font=宋体, SimSun]附:1.《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font][font=宋体, SimSun]????2.[/font][url=http://sthjt.hubei.gov.cn/fbjd/zc/zcwj/sthjt/ehb/202212/P020221209446110573690.doc]《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doc[/url][font=宋体, SimSun]附1[/font][align=center][size=19px][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font][/size][/align][table][tr][td=1,1,50][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类别[/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一级指标[/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二级指标[/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内容[/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方法[/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依据[/font][/align][/td][/tr][tr][td=1,7,50][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分定级指标[/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00分)[/font][/align][/td][td=1,2,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基本情况(15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基础信息[/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5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面积、[/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管理体系文件。[/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共5项内容,未提供的按1分/项扣分,[/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累计最多扣5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人员情况[/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0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不得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不足15%的,扣10分 违规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扣10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六条[/font][/align][/td][/tr][tr][td=1,3,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业务管理(40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仪器设备[/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5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完整,及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根据仪器设备清单数量,记录不完整比例为10%以下,扣2分 [10%,25%),扣5分 [25%,50%),扣10分 50%以上,扣15分。发现一台应检定/校准的设备未检定/校准,扣3分。累计最多扣15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 4.4 项[/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能力验证[/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5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情况。[/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未按规定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参评机构,扣10分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时结果出现“有问题”或者“不满意”,扣5分。累计最多扣15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项目分包[/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0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项目分包时未事先征得客户同意,未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或违规进行二次分包、转包情况。[/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发现一份合同/检测报告扣1分,[/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累计最多扣10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5项[/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font][/align][/td][/tr][tr][td=1,2,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年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5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审计年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3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上一年度年财务年报审计情况。[/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因机构性质无此项内容的则不扣分)[/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根据审计意见,其中:保留意见,扣2分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无审计年报或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述意见扣3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实施条例》[/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年度报告[/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2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每年1月底前上交上年度的《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未及时上交,扣2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本办法[/font][/align][/td][/tr][tr][td=1,2,50][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分定级指标[/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00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监督检查结果[/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30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周期内监督检查的评定结果。[/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定结果为自行整改的,扣2分 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扣10分 除直接定级情形外,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并接受处罚的,扣30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监督检查评定结果[/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举报、投诉情况(10分)[/font][/align][/td][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情况。[/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因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扣10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举报、投诉的材料[/font][/align][/td][/tr][tr][td=1,4,50][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加分项[/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10分)[/font][/align][/td][td=1,4,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竞争能力(10分)[/font][/align][/td][td=1,3,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监测能力[/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6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周期内主持/参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定情况。[/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地方/团体标准编制,每项得1分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国家/行业标准编制,每项得2分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累计最高得3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标准发布文件[/font][/align][/td][/tr][tr][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使用情况。[/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建成并投入使用得1。[/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使用记录[/font][/align][/td][/tr][tr][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证。[/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通过CNAS认证,得2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CNAS认可证书[/font][/align][/td][/tr][tr][td=1,1,72][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荣誉奖项[/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4分)[/font][/align][/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font][/align][/td][td=1,1,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获得市州级荣誉或奖项,得1分 省级荣誉或奖项,得2分 国家级荣誉或奖项,得3分 累计最高得4分。[/font][/align][/td][td=1,1,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或证明材料[/font][/align][/td][/tr][tr][td=1,4,50][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直接定级[/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指标[/font][/align][/td][td=1,4,72] [/td][td=1,4,72] [/td][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font][/align][/td][td=1,4,268][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出现一项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font][/align][/td][td=1,4,204][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法律文书或政府部门[/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的正式文件[/font][/align][/td][/tr][tr][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font][/align][/td][/tr][tr][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font][/align][/td][/tr][tr][td=1,1,261][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font][/align][/td][/tr][/table][font=宋体, SimSun]备注:[/font][font=宋体, SimSun]????1、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扣分制度。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分),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按照评价分值排序如下:[/font][font=宋体, SimSun]??????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 ???????????????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 [/font][font=宋体, SimSun]??????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 ??????????D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分及以下。[/font][font=宋体, SimSun]????2、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扣分。[/font][font=宋体, SimSun]????3、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应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font]

  • 不确定度等级评定

    有谁知道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等级评定(车速里程表)怎么作呀,能帮我吗?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将下列排污单位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鼓励未纳入第一款规定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抽查工作,负责公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评估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成效。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异议核实、修复核实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完成。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参与评价工作,及时登录评价系统、跟进评价结果,提交异议申请、加分申请、修复申请。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评价规则与程序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执法情况、环境污染犯罪情况、守法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环境信用信息确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排污单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对排污单位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扣分项和加分项的修复期和有效期按照《评价指标》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价指标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公布。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评价期限内存在的有效记分的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记分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75分(含)~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60(含)~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上报排污单位名单。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定并发布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评价须知,并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将评价须知告知排污单位。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扣分指标信息数据通过生态环境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数据库获取。加分指标信息数据由排污单位根据评价须知提交加分申请以及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指标》对排污单位进行自动记分评价,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评价管理系统根据首次排污单位前四个季度的环境信用信息,依据《评价指标》形成指标记分,累计生成首次评价结果,对已经完成首次评价的排污单位按季度实施动态评价,生成动态评价结果。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更新时,由评价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发出提示信息。排污单位也可以自行登录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和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信用信息、指标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核实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的扣分指标在不予修复期期满之后,实施有效整改的,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信用评价指标记分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同意修复并修改其记分。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通知企业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修复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信息进行抽查,通过资料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的方式核查排污单位以及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所采集并上传环境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后填写核查记录并上传到评价管理系统。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 1年以上不从事排污生产活动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申请退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予以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退出。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主动将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调出排污单位名单并上传材料。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评价管理系统及其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自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结果公开最长期限为3年。公众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深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媒体等渠道对外宣传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动态,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排污单位环保守信意识。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监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排污单位环保诚信行为。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附件[align=center][b]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b][/align][table][tr][td]分值[/td][td]等级[/td][td]环境信用描述[/td][/tr][tr][td]X(得分)≥90分[/td][td]环保诚信企业[/td][td]环保诚信,排污单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td][/tr][tr][td]90分>X(得分)≥75分[/td][td]环保良好企业[/td][td]环保良好,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td][/tr][tr][td]75分>X(得分)≥60分[/td][td]环保警示企业[/td][td]环保警示,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环境违法情况及风险隐患。[/td][/tr][tr][td]X(得分)<60分[/td][td]环保不良企业[/td][td]环保不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隐患大。[/td][/tr][/table]

  • 何为质量诚信?!

    早在2009年,《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 家 标 准颁布。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尤为关注。明确要求以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诚信乃立业、行事、做人的基本和根本。你认为何为质量诚信? 对个人、企业,表现在哪些方面?建成真正意义的“质量信用(诚信)体系”,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有哪些差距呢?欢迎讨论!

  • 【原创大赛】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量传F1等级砝码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原创大赛】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量传F1等级砝码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一)概述:1、测量依据:JJG99-2006《砝码检定规程》2、环境条件:温度为室温,每4小时最大变化2.0℃;相对湿度为30%~70%,每4小时最大变化15%。3、测量标准:E2等级砝码。测量范围:1mg-20kg,由规程给出其扩展不确定度极限值为(0.002~10mg)(k=2)。4、被测对象:F1等级砝码。测量范围1mg-20kg,由规程给出其扩展不确定度极限值为(0.006~30mg)(k=2)。5、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中衡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来源、大小根据检定证书、仪器说明书和生产厂家宣传册进行评定。6、测量过程:对F1等级砝码进行测量时采用替代法,ABA循环2次,使用的衡量仪器均为电子天平。(二)数学模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4_400148_1638093_3.jpg(三)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20kg砝码为例) 1、测量20kg砝码时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5_400149_163809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5_400150_1638093_3.jpg(砝码材料对应相应1kg时体积的扩展不确定度U=2.15cm3,k=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6_400151_163809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7_400152_1638093_3.jpg计算结果小于最大允许误差的九分之一,无需进行空气浮力修正,但要对空气浮力引入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7_400153_163809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8_400154_163809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0/201210300748_400155_1638093_3.jpg

  • 宿迁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让诚信唱引招标采购市场主旋律。  17条准绳丈量诚信  对参加宿迁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报名无故不投标、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与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未按合同要求履约、拒绝监督检查或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恶意质疑投诉、向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等17种不诚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和影响大小,分别扣除3分、10分和15分诚信分。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规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诚信等级低于二级(含)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协议供货商。  部门联动考评等级  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联手互动,激励供应商诚信经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收集供应商诚信资料,建立诚信档案,对不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在案;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诚信档案记录、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并定期组织评定信用等级(暂定七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诚信管理记录、评定及项目评审等有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对连续2年诚信等级不低于6级的供应商授予“政府采购诚信供应商”称号。  诚信落户评分办法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增加诚信分值3.5分,评委按照评定的供应商诚信等级对应打分(每级别0.5分),级别越高,得分越高;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供应商诚信等级给予每级别0.5%的价格折扣。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置“供应商诚信管理”子系统,并在电子评标系统中自动关联锁定诚信得分。

  • 【分享】评定布匹等级的其他考虑因素

    评定布匹等级的其他考虑因素屡犯的疵点:1. 任何重覆和/或不断出现的疵点都将构成屡犯的疵点。对每码布匹出现的屡犯的疵点都必须处以四分。 2. 无论疵点分数是多少,任何有十码以上布匹含有屡犯的疵点的卷,都应当被定为不合格。全幅宽度疵点:3. 每100平方码内含有多于四处全宽疵点的卷,不得被评定为一等品。 4. 平均每10个直线码数内含有一个以上重大疵点的卷将被定为不合格,无论100码内含多少疵点。 5. 在头三码或末三码内含有一个重大的疵点的卷都应定为不合格。重大疵点将被视为三分或四分的疵点。 6. 如果布匹在一个织边上出现明显的松线或紧线,或在布匹主体上出现波纹、皱纹、折痕或折缝,这些情况导致在按一般方式展开布匹时,布匹不平整,这样的卷都不能被评为一等品。布匹宽度:7. 检验一卷布匹时,对其宽度至少要在开始、中间、和最后时检查三次。如果某卷布匹的宽度接近规定的最小宽度或布匹的宽度不均匀,那么就要增加对该卷宽度的检查次数。 8. 如果卷宽度少于规定的最低采购宽度,该卷将被定为不合格。 9. 对梭织布而言,如果宽度比规定的采购宽度宽1 寸,该卷将被定为不合格。但是对于弹性的梭织布匹来说,即使比规定的宽度宽2 寸,也可以被定为合格。

  • 求助2个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能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团体标准

    [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求助以下2个团体标准:[/back][/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back][/font]1)T/AHEMA 6-2021 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测人员技能等级划分和评定;[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2)[/back][/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T/AHEMA 7-2021 [/back][/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人员技能等级划分和评定;[/back][/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已在[/back][/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back=white]资料中心搜索未找到;论坛附件搜索不能使用。请各位大侠帮忙提供上述2个标准,非常感谢![/back][/font]

  • 【“仪”起享奥运】污染源企业信用管理

    问题:请问现在污染源企业信用管理评定 蓝牌、红牌、绿牌的评定还有在继续吗?如果停止了是否有公告文件?回复:您好!因现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与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严重不相符,且试行期超过5年,我厅正在组织研究编制新的管理办法。待国家有关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后,将适时出台我省管理办法,届时旧的管理办法正式公告失效,新办法出台前暂停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 如何让污染企业“睡不着”

    [b]富菱化工:由“黄”向“蓝”的转变[/b] 江苏富菱化工公司总经理翟继业有一段时间焦急地睡不着觉。富菱化工原是一家典型的高污染企业,不仅排污难以稳定达标,厂区里还有浓重的气味,经常被周边居民举报,在江阴市环保部门开始进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之时,被评了个“黄色”,随之银行也给它亮了“黄牌”,暂停贷款。 资金出现了“断粮”,怎么办?这时,富菱化工公司正要搬迁进新的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相当紧张,正需要银行的大力支持,“但是众多银行都对我们这个黄牌抱有疑虑”。于是,富菱化工决定,在新厂建设中,参照欧美日同行的环保经验,采用最新技术,彻底解决废水与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尽管这样让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了2—3倍,不过,污染治理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当记者日前跟随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组织的“中国生态城乡行”来到富菱化工公司新厂区时,就看到了整洁的厂房,正常运行的污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生产再利用,废气排放的烟囱冒出的也是白色的水蒸气…… “我们利用封闭生产线把废气全部焚烧,废水、废气实现了全部零排放。”翟继业说,环保投入带来了经济上的回报,“我们的环境评级从‘黄’变‘蓝’,银行看到企业环境发生了变化,贷款也随之放开了。即使在今年银根紧缩,银行额度极度紧张的困难条件下,仍有三家银行给我们新增了贷款。” [b]五色评级制度:环境行为也分“三六九等”[/b] 富菱化工从“黄”变“蓝”的经历源于江苏省实施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依环保考核情况,评定等级从好到差共分为绿、蓝、黄、红和黑五级。 据江阴市出台的《改革信息公开化评定办法》,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96—100分为绿色等级,81—95分为蓝色等级,76—80分为黄色等级,60—75分为红色等级,60分以下为黑色等级。 评定标准还规定,对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在评定时扣除50分,评为黑色企业;发生特大环境事件的,单项扣30分,再视情形在其他指标扣分,评为红色以下企业;凡未能完成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律不能评定为绿色企业。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说,早在2000年7月,江苏省在镇江市开展“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研究”的世界银行项目,对91家试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级,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江苏省环保厅将试点经验总结升华为制度化成果,制定下发《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明确规定各地重点污染企业必须纳入评价和公开范围,以及对绿色企业的优惠政策。此后,在《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制度,即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向全社会公布企业的“环保色”,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公布在法规层面上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b]绿色信贷:“爱绿亲蓝厌红弃黑”[/b]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不是目的,更不是终点。”蒋巍说,运用评价成果,开展绿色信贷,促进企业环境自律才能使评价成果真正发挥作用。 于是,江苏各地的金融部门将企业环境行为评定结果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副行长张泽毅总结说,绿色信贷的具体实施是:绿色企业优先贷款,还有利率优惠;蓝色企业继续贷款支持;对黄色企业在现有的信贷规模上,保持不变;对红色企业,除环保方面的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外,一律不得新增信贷资金;黑色企业不但停止贷款,如企业未采取任何治理污染的实质性行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已发放的存量贷款还要全部收回。 “此举促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规范,更趋向‘绿色’。”张泽毅说。 对此,企业也深有体会。南通市永丰特种整理公司曾因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环境信用被亮了“红”牌。于是,企业在已投资450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200万元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保等级也由红色升为蓝色。公司董事长葛蒋平说,企业还决心搬迁到工业区去,让环保再上一个台阶。 与之不同,常州老三集团董事长姚幼卿却非常高兴,因为近几年企业被环保部门连续评为蓝色甚至绿色,相继获得了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高达4.2亿元的授信额度。姚幼卿说,“环境提升了,资金盘活了,效益自然也就有了。” 据统计,江苏常州市在2007—2010年,对鼓励类项目,给予信贷支持712.1215亿元;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拒绝提供信贷支持393.160亿元;对于淘汰类项目,收回已发放贷款126.0148亿元;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194.8255亿元;对黑色、红色企业,收回已发放贷款3.2478亿元。 [b]■政策亮点[/b][b] 范围扩大:长三角区域联合评级[/b] 蒋巍说,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环保一体化进程,2009年4月长三角地区环保合作联席会议确定把“区域绿色信贷”作为合作重点,由江苏省牵头负责。江苏先后与浙沪环保厅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等,量化评价标准,降低主观因素影响,促进评价结果更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三省市环保厅局还共同研究确定了参评企业名单,统一明确实施评价的步骤及时间节点,并按照评价标准设计了系列表格用于区域评价。 “通过一年多来的努力,长三角区域绿色信贷政策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蒋巍说,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合作机制和体系,及时组织开展了首次区域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去年会审了1292家区域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初评结果,并在当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向全社会公布。 [b]动态管理:环境行为等级随时调整[/b] 企业环境行为可能随时会有变化,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和银行如何保证评级、绿色信贷的准确实施呢? 常州市环保局局长史政达说,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实施动态管理。也就是说,在年度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下列环境行为之一的,将按月实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有一次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的,降为“黄色”;有一次环境行政处罚但不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的,或有两次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的,降为“红色”;有3次(含3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降为“黑色”;出现有效信访投诉并且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和化解要求的,一律降为“黄色”或“黄色”以下等级;出现群体性上访或造成一定环境影响和危害的,降为“黑色”;发生一般环境事件降为“红色”;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降为“黑色”。 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副行长王黎明说,江苏省各地均建立起绿色信贷动态管理体系,为银行随时调整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提供了信息支撑。 [b]环境信用:可自我“修复”[/b] 如果污染企业一旦被评定为黑色或红色,信贷将遭“封杀”,企业是否只能倒闭? 答案是否定的。史政达说,分级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积极改进自身环境行为,并非是单纯地“打死”。常州市环保局在连续8年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相关企业针对自身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向原公布其企业环境信用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出具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情况说明,由环保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向同级人民银行等关注企业环境信用的相关部门出具说明,恢复或升级企业的环境信用。 江阴、南通等城市也推出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为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重获信贷创造条件。 [b]“红黑”企业:征收高额水价促“变色”[/b] 为了以经济杠杆来“撬动”企业尽快“变色”,南通市物价局宣布,对评定为红色和黑色企业分别执行差别水价。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提高0.3元至0.5元。 其中,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的,在随着自来水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元;评级为黑色的,提高0.5元。南通市物价局还规定,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当环境行为评级达黄色或以上等级后,污水处理费征收即按正常标准执行。 此外,南通市物价局明确了对污水“零排放”企业,给予减免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优惠。

  • 安谱登录新三板,新三板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好处?

    新三板上市的好处:( 1)新三板上市公司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新三板挂牌条件:( 1)新三板挂牌公司需满足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满足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记录的条件;( 3)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新三板挂牌条件,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

  • 以最大允许误差和示值误差评定准确度等级的疑问,谢谢?

    JJF 1094- 2002 里面有下面几段话。请问怎么正确理解?是不是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评判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时就不需要考虑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了?只要用|x-A|= MPEV 来判断是否合格?5.3.1.5 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对测量仪器进行评定,由于规程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已作出规定,并满足检定系统表量值传递的要求,当被评定测量仪器处于正常状态时,对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将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所以当规程要求的各个检定点的示值误差不超出某一级别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时,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判为符合该准确度级别的要求,不需要考虑对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影响。 例:依据规程检定 1级材料试验机,材料试验机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1.0%,某一检定点的示值误差为 -0.9%,可以直接判定该点的示值误差合格,而不必考虑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 U95, = 0.3%的影响。... ... ...... ... ... 被评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 乙在其最大允许误差限内时,可判为合格,即 |x-A|= MPEV为合格。... ... ...... ... ... 5.3.1.6 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以外的技术规范对测量仪器示值误差进行评定,并且需要对示值误差是否符合某一最大允许误差做出符合性判定时,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计量标准和环境条件进行评定。选取有效覆盖被评定测量仪器测量范围的足够多点 ,如果各个点均不超出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则得出被评定测量仪器整个测量范围符合要求,同时考虑对示值误差评 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影响。.......... ... ...

  • 马丁代尔耐磨测试-磨损等级评定

    关于马丁代尔耐磨,在SATRA TM31中有提到磨损程度的评定:0. 无磨损1. 非常轻微2. 轻微3. 中等程度4. 严重磨损5. 几乎完全磨损6. 完全磨损我们评定这些磨损的程度有没有国际标准?如果没有,仅仅靠主观去判定?如果仅靠主观判定,不同实验员得到的结果会不会有差异?就我所知,有一家第三方测试实验自己做成参照物,利用这些参照物给实验员进行严格培训,才能上岗。请问各位有经验的版友,实际上是如何操作的?

  • 上海检验检疫局表彰质量诚信企业

    3月19日,上海检验检疫局召开上海地区全国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企业表彰会。会上,上海检验检疫局向上海地区获得“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称号和“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授牌。今年1月在京召开的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暨行业质量诚信企业经验交流会上,上海地区有55家企业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占全国获奖企业数量的15%以上。此外,上海地区有7家企业获得了“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称号。 在受表彰的企业中,既有生产加工企业,也有进出口经营企业,企业的共同特点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抓质量、讲诚信、重责任、践承诺。如荣获“2011年度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的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企业自2007年获出口免验资格以来,产量从13.8亿支增长到22.1亿支,始终坚持让优质安全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该公司代表在发言中谈到,检验检疫部门近年来实施了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强调了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有效发挥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据介绍,上海检验检疫部门为进出口企业特别制定了《关于安全卫生标准动态管理的规定》,帮助企业有效实行出口产品安全卫生技术法规。目前,该局已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高信用企业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便利,对低信用企业严加监管或实施限制性措施。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和奖惩措施,鼓励产品质量好、信用度高的企业发展壮大。

  • 有没有想来雪迪龙研发工作的,请联系18001318355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是专业从事分析仪器仪表、环境监测系统、工业过程分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与2012年在中小板成功上市。 公司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研发、销售和管理的能力已跻身于我国分析仪器提供商的前列。雪迪龙产品定位于环境监测系统和工业分析系统中高端市场,公司创立十余年来,产品覆盖中国30多个省市及自治区,远销欧美、中东、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人才培养和自主创新。公司目前拥有一支80余人的分析仪器和系统集成方面的研发技术团队,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名,高级工程师1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20余人。通过研发人员坚持不懈的钻研和开发,公司已积累了多个系列分析仪器、环境监测系统、工业过程分析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的核心技术。公司多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是专利试点单位,拥有10项专利技术和8个软件著作权,40多项在申请专利。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分析仪器的分析单元、电路单元、气路流程单元等关键部分的设计和制造,是国内分析仪器系统集成商中为数不多的掌握分析仪器制造核心技术的公司之一。公司具备多组份红外气体分析仪、磁氧分析仪等多个系列分析仪器的自主生产能力,形成采用自产分析仪器 和采用国外分析仪器的两大系统产品线。公司对系统集成涉及的采样、预处理、分析检测、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的技术难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开发了专用取样探头、过滤器、制冷器、报警器等多项专用部件和专用技术。公司所获荣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中国分析仪器发展贡献奖十大诚信环境监测设备企业标兵十大空气废气监测仪器品牌供应商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养企业环境企业竞争力大奖21315全国重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AAA北京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信用等级五星SCS-900A-11F高温气体分析系统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联系人:崔厚欣电话:18001318355邮箱:cuihouxin@chsdl.com

  • 质量信用评级规范与程序

    质量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逐步深入,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问题日益突出。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我国政府和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已在我国启动。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信用体系同样是企业质量信用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配合信用制度的建设,根据企业和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如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各种质量认证情况、采标情况等,为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级、查询、调查服务。根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其质量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

  • 市场监管总局l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公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强调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依法公示涉企信息。其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align=center]  [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  国市监信〔2019〕142号[/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强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公示规则,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  二、强化应用支撑  (三)支撑改革措施落地。依托公示系统加快建设省级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跨部门、跨层级随机抽查检查的公示需求。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优化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查询和统计,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支撑。完善公示系统注销和简易注销等功能模块,满足企业自主公示承诺、在线提起异议、破产重整状态提示等应用需求,畅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注销难”“退出难”问题。部署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认证等功能模块,夯实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服务领域规模使用的平台基础。在信息公告栏目增加无证无照经营公示模块,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提升利企便民水平。落实《外商投资法》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便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协调协作,做好疫苗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与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衔接。强化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在行政审批便利化中的服务功能,将其作为减证便民的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推动实现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优化营业执照遗失和作废声明工作程序,方便企业通过公示系统自助办理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为企业节约时间与费用。强化企业年报填报提示功能,在具体填报事项中逐项内置填报说明,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因手机号码公示受到推销骚扰的问题,对将手机号码填报为联系电话的予以提醒。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模块,将企业的各类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等记于名下并公示,推动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五)形成联合惩戒链条。严格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的归集公示和痕迹管理,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系统”,及时将异地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转。强化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功能,有效归集其他政府部门黑名单信息,实现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企业注销后的移出规则,在数据标准中增加“企业注销,自动移出”的移出原因,鼓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加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加强对上传涉企信息数据的质量监测与勘误校正,深化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与各省节点的协调配合,织牢织密信用约束全国“一张网”。  三、畅通诉求渠道  (六)加强咨询服务。畅通电话咨询服务,及时答复网站留言,用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好的态度,提高公示系统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回应。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服务,通过设立咨询专岗、五级协同联动等前后台结合的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要开通留言服务功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留言,缓解人工咨询电话席位少、拨打难的问题。聚焦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公示系统的堵点、难点、痛点,协调各相关业务条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对公示系统的满意度。  (七)做好异议处理。及时办理“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明确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群众留言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的异议,经异议平台自动分转或市场监管总局人工送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及时更正和反馈,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对账销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八)把好数据采集关。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类业务的数据元标准和数据规范,细化数据产生、归集、记名、使用的具体要求。通过窗口服务、上门指导、监督检查等,督促指导市场主体高质量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提高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报送质量。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归集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各部门涉企信息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报送质量,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数据。  (九)把好数据比对关。加强重点环节审核,建立指标间勾稽关系的逻辑校验模块,强化对企业报送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减少各类数据缺漏和差错。开展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加强企业经营数据与税务部门报税信息、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比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把好数据安全关。完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有效防范数据安全各类风险。遵循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数据脱敏规则和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止因依法履职获取的非公示信息失控失察。因玩忽职守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泄露涉密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公示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抓紧抓好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机构要具体协调推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示系统利企便民各项措施与功能,让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便利和信用红利。要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基层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宣传培训,提高依托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化公示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分解、层层抓实,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要主动担当作为,严格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优化公示系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center] 2019年7月19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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