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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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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内涵贴,你们懂的

    网友日前报料,人社部官网信息公开中,2009年年报和2010年年报一字不差。29日上午,记者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询问此事,该部获悉此事后,迅速将俩“乌龙年报”撤下。俩信息公开年报一字不差网友在网上报料,人社部官网2010年度“信息公开年报”期限竟然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两份年报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另外,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是2009年的信息,人们在网络上产生疑问,是2009年报告还是2010年报告。此外,对比2009年度年报发现,2009年度年报落款的日期与2010年度年报的落款日期相同。2010年度年报披露:“2009年,我部共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6件,其中现场申请19件,纸质信件申请18件,传真申请8件,电子邮件申请1件。46件申请已全部按时答复。”这究竟是2009年年报,还是2010年年报?这一话题随后在网上引发网友围观。 网友“懒人一笑”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社保部用的纪年方式很独特啊。” 网友“法槌敲得山响V V”说:“估计时空穿梭机他们已在使用了。”俩“乌龙年报”已撤下29日上午,记者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现,2010年度“信息公开年报”中所显示确如媒体所说,时间期限有误。另外,打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发现,2009年的年度报告为2010年的相关信息。对于上述问题,记者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处,新闻处工作人员表示,立即将该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 过1小时后,记者再次致电,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随后,记者再登录人社部的官方网站时发现,两个“乌龙年报”已经被撤下。11时,人社部告诉记者,网站已经将相关信息进行更正。综合《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

  • 环保部就当前环境信息公开作出安排

    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及《中国环境质量报告》。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013年内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将对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年度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四)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及时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同时,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创建、财政预算、财政审计、应急调查、环境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科技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土壤及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加大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环保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职能。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按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渠道的作用,及时、有效发布环境保护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实效。   (二)规范信息发布和解读   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督促和审查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汇总、整理、分析,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信息公开的重点、力度和方式方法。做好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加强反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新兴信息技术,及时传递全面、准确、权威信息,解疑释惑,争取社会公众对环保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系统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中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各级环保系统首先要积极做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普遍需要,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部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四)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建设   加快先进技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应用,把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抓手。编制环境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为环境信息公开打好坚实基础。提高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培养、建立起一支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的队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和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进度安排,落实到位。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和机关各有关部门将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建议于2013年11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

  • 法院判决卫生部限期内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元芳,你怎么看?

    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 称可能影响稳定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卫生部于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今年1月,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我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但是,生乳新国标提高了每毫升的细菌总数,降低了每百克生乳中的蛋白质含量。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有专家表示,新国标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4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10万个的20倍。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界最低、全球最差”。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原因,也是为了搞清“新国标是不是被企业绑架了?”他注意到,在2010年出台的新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起草人的具体介绍,而1986年《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却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因为食安国标委是“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据了解,庭审中,卫生部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卫生部认为,赵正军所要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地址:http://news.qq.com/a/20121024/000222.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请大家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1. 法院为何支持消费者,一般不是官官相卫吗?2. 法院的判决对卫生部威慑有多大?卫生部是否会如期执行?3. 如果卫生部做出回应,又将是如何的答复?或者还是以和谐为借口?4. 如卫生部不回应,赵正军进一步起诉,将会有什么结局?5. 赵正军起诉卫生部的真正用意何在?背后有多大的支持?6. 赵正军是否会被和谐?7. 其他讨论(各位i自行发表)

  • 有哪些环境信息需要公开?

    公开根据环保部《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应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强化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督促与审查机制。需要及时公开的环境信息是:1、环境质量监测;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3、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等环境信息。

  • 因半年报未出 安谱实验暂停转让

    [b][/b] 公司未在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3日起被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后恢复转让。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有限股份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申请并披露了《关于延期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申请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延期至2018年8月30日。但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未在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3日起被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后恢复转让,公司预计最晚恢复转让日不晚于2018年10月31日。如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仍无法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目前,公司董事会仍在针对半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沟通并预计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其实,安谱实验半年报难产[color=#ff0000][b]从今年6月份就出现端倪[/b][/color]。  2018年6月8日,聚光科技发布公告,彭华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特申请辞去聚光科技总经理职务。彭华女士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聚光科技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相应职责。另外, 就彭华女士在聚光科技子公司的任职方面,除将继续担任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之外,彭华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仍将继续担任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或监事。  2018年6月12日,安谱实验发布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查公司经营状况的议案》,内容为,监事会近期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异常情况,针对此情况,需要进行调查 还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第三方会kuai计师事务所协助监事会调查公司经营状况的议案》,内容为,鉴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监事会拟对公司进行调查,并拟聘请第三方会kuai计师事务所协助监事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color=#ff0000][b]安谱实验经营情况可能存在问题首次公开化。[/b][/color]  2018年6月15日,安谱实验发布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如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夏敏勇先生提请董事会免去彭华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和免去陈玲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因3票反对,未通过。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彭华女士领导、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外部相关中介机构论证、筹划公司IPO的相关前期事宜,3票同意,通过。  2018年7月19日,安谱实验发布再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夏敏勇、吴刚)提请董事会审议《关于要求公司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层员工积极配合董事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议案》,彭华、韩双来、寿淼钧投了反对票。彭华反对理由为:“公司章程确实规定了董事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的勤勉义务,公司章程也同时赋予了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从公司治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妨碍员工正常工作的角度,董事在履行其勤勉尽职义务时应当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也应当遵循公司运营以及内部权力范围的划分,因此,董事可以向公司总经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但是不应直接向其他公司员工了解具体的个人工作内容和情况,并且,董事在向公司总经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时不应妨碍总经理正常的工作。”  2018年8月21日,安谱实验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因5票反对未通过。夏敏勇和吴刚认为“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结果,无法全面和深入了解公司的客观情况,故投反对票。”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因公司部分董事不同意半年报的内容,需要再进行沟通,因此投出反对票。”[color=#ff0000][b]安谱实验2018年半年报难产首次公开化。[/b][/color]安谱实验同时申请将半年报发布时间调整为8月30日。  2018年8月30日,安谱实验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再次因5票反对未通过。夏敏勇和吴刚认为“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结果,无法全面和深入了解公司的客观情况,特别对公司的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等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了解。故投反对票。”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因公司部分董事不同意半年报的内容,需要再进行沟通,因此投出反对票。”[color=#ff0000][b]2018年半年报难产原因集中在销售、管理和研发费用上。[/b][/color]  2018年9月3日,安谱实验因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color=#ff0000][b]被暂停转让[/b][/color]。  2018年9月10日,安谱实验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关于要求对总经理彭华女士疑似不当报销进行调查的议案》,理由为基于公司已经启动IPO的准备工作事项,在内部治理上更需要规范,公司应该加强对合规合法性事项进行自查,避免正式启动IPO后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故建议对公司总经理彭华女士疑似不当报销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在本议案通过后一周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提议股东。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投了反对票,认为:同意对公司的费用情况进行自查,但为了规范化操作,应组成核查小组进行相应事项的自查工作,全面自查经理级以上人员的相关报销费用情况及半年报的费用情况,核查小组可包括董事夏敏勇和吴刚。  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关于全权授权董事夏敏勇和吴刚对半年报费用部分进行调查的议案》,理由为:基于公司半年报被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否决,为确保半年报后续能够获得通过,特要求授权董事夏敏勇和吴刚全权负责半年报费用部分的检查工作,公司任何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扰或设置障碍。调查工作应在本议案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投了反对票,认为:同意对公司的费用情况进行自查,但为了规范化操作,应组成核查小组进行相应事项的自查工作,全面自查经理级以上人员的相关报销费用情况及半年报的费用情况,核查小组可包括董事夏敏勇和吴刚。  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对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员工报销情况进行自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半年报费用部分进行自查的议案》。  仪器信息网将继续关注后续发展。

  • 《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发布 我国药品质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3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发布《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以下简称《年报》)。《年报》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完成132个品种18762批次制剂产品与中药饮片的抽检任务,样品来源涉及1114家药品生产、2528家经营企业和511家使用单位,由中检院等47个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样品,检出136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  药品抽检作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风险管理、科学管理、监管前置的重要技术支撑。2023年,国家药监局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实际需求,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探索研究、综合评价”的抽检模式,此外,通过优化抽检模式,进一步提升抽检服务监管的效能。  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经检验,16531批次产品符合规定,73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  在化学药品方面,共抽检74个品种10893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规定44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检查和含量测定。  在中成药方面,共抽检43个品种5584批次,涉及11个剂型。经检验,不符合规定29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涉及鉴别和检查。  在生物制品方面,共抽检6个品种127批次。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合格率为100%。  根据制剂产品抽检结果,《年报》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进行了提示,并给予监管部门建议。《年报》建议监管部门严格审查企业批生产记录,核查原辅料投料量,推动质量标准提升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处方工艺投料,严格执行GMP规范,从而保证中成药的质量及疗效。  《年报》还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基本药物39个品种6140批次,不符合规定13批次,国家基本药物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个品种3435批次,集中采购涉及样品均符合规定,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进口药品309批次,均符合规定。  2023年,国家药监局继续组织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共抽检9个中药饮片品种2158批次,不符合规定63批次 继续组织开展中药材质量监测,共监测9个品种251批次样品。抽检及监测结果显示,我国中药饮片总体质量状况良好,但中药饮片全产业链参与者应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提升全程质量控制意识。  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利器  在国家药品抽检过程中,探索性研究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在多年技术储备的基础上,2023年各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这一监管利器,全面考察药品质量的稳定性、现行标准的完善性,同时探寻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为提升药品质量标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中药制剂生产中使用伪品、中药材及饮片掺伪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低限或使用伪品、替代品投料,擅自改变或添加辅料、防腐剂、抑菌剂等 因原料药质量差异、生产工艺不稳定等原因,导致产品均一性较差 外源性有害物质超限,个别批次产品重金属、农药、真菌毒素残留量超限 包装材料相容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稳定性等。  据《年报》,对探索性研究中发现的有关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包装材料、说明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质量提示函”等形式反馈相关企业,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相关企业主动采取修订内控标准、完善工艺、加强供应商审计、修订说明书等整改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各省级药监局也通过多部门联席会、约谈企业、风险沟通、跟踪检查等方式,利用提示信息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指导。通过寓服务于监管的风险提示,加深了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任与理解,促进了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主动排查、预防为主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  记者获悉,对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个别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对涉及企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有因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等措施。例如,今年1月,湖北省药监局根据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厂区进行了有因检查,发现该公司杏苏止咳糖浆生产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项3项、一般缺陷8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2月21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生产、销售。  应用结果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过政策支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深入排查风险、公开信息等方式加强抽检工作,并积极运用抽检成果持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抽检工作更加科学,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抽检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于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药品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地方抽检工作提出更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加强国家与地方抽检的衔接互补。同时,持续推进药品抽检制度体系优化创新,健全完善抽检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修订《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规范指导探索性研究 修订《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细化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取样,探索网抽购样方式方法。据悉,《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即将于近日发布。  近年来,国家药品抽检每年设置不同专项,对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研究。2023年,针对可能的风险点,国家药品抽检还设置溶剂残留研究、网络抽检等专项,潜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溶剂残留研究的相关工作成果已被收入《国际药典》。  2023年,国家药监局依照“风险控制-依法处置-排查原因并整改-信息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风险关闭、警示用药安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发挥震慑不法企业、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此外,国家药监局在2023年共发布药品补充检验方法4个,为打击隐蔽性极强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监管利器,也为企业提供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科学依据。  2023年,国家药监局共发布药品抽检通告7期,对全部不符合规定药品及涉及企业依法公开,震慑不法企业、警示安全用药。中检院在官方网站持续公开国家药品抽检的探索性研究结果,新发布39个品种的新建检验方法,累计发布新建检验方法601个。通过信息的共享利用,进一步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自律意识,增强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产品研发创新升级。[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开年第一单,晒一晒

    开年第一单,晒一晒

    今天收到了安谱寄来的减压阀,开年的第一次采购,非常满意!晒一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3/201603011139_585569_2428063_3.jpg

  • 一批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不进反退

    3月28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了2012年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评价结果报告,对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监管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在113个城市中,宁波、东莞、青岛排名前三,咸阳、大同、枣庄排名最后。在连续4个年度的PITI评价中,113个城市的平均分从31.06增加到42.73,但年度增幅分别为16.35%、11.07%和6.45%,呈逐渐下降趋势。一批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不进反退,成为进展放缓的一个原因。在2012年度的评价报告中,出现退步的城市所占的比例是3年来最高的,达到了35%。佛山、汕头、保定成为PITI总分退步最大的城市。  不仅城市之间存在污染源信息公开程度的不均衡,同时,东中西部环境信息公开水平呈现出低水平状态下的趋同,尤其是东部地区,2012年的进展基本乏善可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在环境污染物日常监管、企业排放等关键信息方面的公开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日常监管信息,包括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信息和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涉及企业是否能遵守环保法规,是最为重要的信息。”但在2008年开始的历次评价中,113个城市在这方面的平均得分都十分有限。  公开排放数据,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成为惯例。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亚洲项目主任 Barbara Finamore女士介绍,在美加、欧盟等地,企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排放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也对部分企业的排放情况披露作出了要求。但此次PITI评价发现,在过去的一年中,仅有湖北省和常州、柳州、宜昌、北海、武汉、大庆等城市及重庆的多个区县对部分企业排放数据作出公布,且公布的数据种类通常十分有限。  马军表示,污染源信息披露的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存在的最大问题。这些现象都显示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正遭遇瓶颈。

  • 企事业单位如不公开环境信息将遭处罚

    根据环保部3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您怎么看待环保信息公开制度?

    当我们想找一些工业企业的排污数据,有时候找不到,甚至诉之法律都无法解决,甚至一句商业机密阻挡公开!当重金属十二五防治规划出台的时候,我们也找不到;当我们找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时候也找不到......那么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规定要公开的信息到底是哪些?是否合理呢?如果没有这些信息,社会传言土壤被污染程度岂不是可能越演越烈?!如果不公开为了安定、和谐的话,这种情况下,不公开时候还能实现维持和谐的目的呢?

  • 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污染一直是近些年来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而频频曝出的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不满。环保部作为该项事情的重要监管部门对此也感到束手无策。日前,环保部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工作,要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环境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的问题,是我们全民需要关心需要考虑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着我们现在所生存的环境的质量,也影响着以后我们世代子孙生活的情况。环保部作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好好使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揪出那些污染源,还我们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个问题,你们觉得实行力度能跟上吗?

  • 是什么导致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

    据新浪新闻称,调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这个问题是痼疾了,暴露的事情很多,取证很难,原因很大在于违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是什么阻碍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呢?您的周边有无这样的企业,您是否也不知道其违法与否呢?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呢?

  • 环保部发布新版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align=center][color=#333399]公告2018第3号[/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99]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公告[/color][/align]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url=http://www.gov.cn/zhengce/2018-01/09/5254782/files/a7460d8462c3466dbdcc74cd06cfc747.pdf]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url][align=right]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2日[/align]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印发

  •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公开主体[/font]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公开内容[/font]《办法》列举了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六)公开截止日期;(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不予公开[/font]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公开期限[/font]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区分:(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终止公开[/font]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应提交已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前终止公开。对可以提前终止的,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对不予提前终止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环保部将建立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

    在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中,有近1600家铅蓄电池企业被取缔停产及停产整顿,这个数字占到了排查企业的近八成。环境保护部今天表示,该部将建立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同时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设置“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专栏,并将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和环保整治基本情况纳入其中。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首次将行业所有企业名单及其环保整治基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今天通报了各省铅蓄电池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环境保护部称,截至7月底,各地排查的1930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中,有583家被取缔关闭、405家被停产整治、610家停产,整治力度空前。在整治中,对铅蓄电池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监测,共监测2011年第二季度在生产的462家企业的2693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对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进一步采取了停产整治的措施。  至于整治成果,环境保护部说,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上收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河南等省所有涉重金属新、改、扩建项目均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认为,目前,铅蓄电池企业监管形势依然严峻,仍有个别地方对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未按照“六个一律”要求对部分企业开展整治。大部分停产整治企业防护距离问题突出,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个别地方被停产整治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此外,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一些省份“污染物排放情况”一栏中存在大量空白,导致部分媒体质疑公开信息不完整,达标与否打“哑谜”。天津、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此类问题较多;福建省未公开企业生产状态等信息;山东省环保厅7月30日自行公开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中只涉及了124家企业,经纠正后,才全部公布133家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对不完整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属于因停产、关闭未监测等信息,应一并公布。同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就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更新一次信息公开情况,并在今后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定期进行更新。

  • 【新闻】中国出台环境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08年5月起施行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以下为办法全文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 【简讯】环保总局立规 中国将强制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据国家环保总局消息,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据了解,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潘岳介绍说,中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具体条款见附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环保组织要求公开信息 环保局称不属其了解范围

    原标题:环保组织起诉要求公开环保信息 北京环保局表示不属其了解范围  日前,北京一民间环保组织“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因不满北京市环保局对其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告上法庭。“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要求北京市环保局公开韩国企业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以及今年4月3日环保部门在密云县村民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批准文件,但北京市环保局表示以上两项信息均不属于该局了解范围,所以不能公开。今天9:30,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3年多前,韩国企业凯比公司部分危险废弃物被倾倒密云一林地内引发纠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终审判决,解除对该块土地上固态废物及现场的证据保全,并责成凯比公司清运该块土地上的危险废物。北京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经过连续四天的清理,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共从该块土地上清运堆存的废弃物及污染土壤计502.14吨。  作为本案原告,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北京市环保局有责任对凯比公司的危废生产处置等进行监管,并获取相关信息,4月3日清理污染物行为应该是获得了北京市环保局的批准,所以北京市环保局应该公开相应信息。   北京市环保局则表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两项信息内容均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原告应向监管凯比公司的北京市密云县环保局申请这两项信息公开。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一名工作人员与其代理律师一起坐在原告席上,北京市环保局出庭应诉的是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北京市环保局是否能够提供申请公开的内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由  环保组织诉北京市环保局要求信息公开  因凯比公司部分危险废弃物被倾倒进林地内,林地承租者密云县村民刘玉英认为废弃物造成土壤污染和树木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百余万元,但因索赔证据不足,被密云法院一审驳回。今年4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向刘玉英下达终审判决,对该案维持原判。  同日,密云县人民法院应凯比公司申请,依据终审判决,解除对该块土地上固态废物及现场的证据保全。4月3日上午开始,密云县环保局责成凯比公司清运该块土地上的危险废物。  今年5月,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北京市环保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韩国企业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以及今年4月3日环保部门在密云县村民刘玉英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批准文件。四日后,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收到了北京市环保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中称,一、凯比公司危废产生、转移和处置的信息应到密云县环保局查询,北京市环保局不了解相关信息;二、4月3日环保部门在刘玉英承包土地上清理污染的行为并未经过北京市环保局批准,环保组织所要求公布的信息内容,并非北京市环保局的职责范围。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北京市环保局不作为且作出的告知书未回应其申请的内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全部回复。  争议  监管涉案危废清理转移行动 北京市环保局是否有责?  原告:这个可以有  被告:这个真没有  原告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还是北京市环保局的管理制度都明确提示,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运、处理和利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实际工作中的现状,被告都取得了原告所申请的关于凯比自生产经营以来危废监管的信息。  对此,北京市环保局在答辩中坚持“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据北京市环保局代理律师介绍,环保企业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凯比公司是由密云县环保局审批通过的,所以认为原告应向密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按照《固废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4月3日凯比危废清理、转移的行动,必须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因此,原告认为,如果凯比公司或密云县环保局向北京市环保局报批了它们的“清理”行动,后者应当制作了相关文件。  对此,北京市环保局表示“在本市辖区内清运、处置涉案危险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不需要我局批准”。北京市环保局证明此观点所引的同样是《固废法》第59条,称原告对法律解读有所偏差。北京市环保局在庭审中详细解释了企业申报固废清理的工作流程,指出,北京市环保局官网提供表格下载等服务只是维护提供工作平台,审批和监管过程并不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 食药监总局:信息公开是遏制谣言传播的利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颜江瑛9日说,政府部门及时发布食品药品信息是遏制此类谣言传播的有效手段,信息公开既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更是对违法者的极大震慑。“柿子酸奶同吃致死”“笔直黄瓜喷了药”……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类似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在微博、微信等载体上被几何倍数放大,且屡禁不止,成为网络空间一大“噪音”,也让老百姓对“舌尖上的安全”缺少信任感。颜江瑛就此在当天举行的食药类事实查证与应对沙龙上表示:“对食品药品谣言就是要较真,就是要拿出科学和法律的武器,让谣言无处遁形。”她强调,食药监总局对监管信息执行“五公开”,即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每周二定期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就是其中一项。此外,食药监总局还专门设计了“食安查”APP,以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食品抽检信息,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据了解,下一步食药监总局将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开通食品药品科普知识“你问我答”栏目,定期回答老百姓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食药监总局当天还在沙龙上发布《食药安全新闻报道服务手册》。该手册由食药监总局新闻宣传司、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等机构组织编写,列出了近年出现的食品药品谣言、常用的食品药品术语,旨在提高食药安全信息新闻报道质量,给食药安全信息新闻传播从业者和媒体机构提供专业的指导建议和资讯服务。

  • 各地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

    环境保护部日前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况进行了调度、网上抽查并进行了通报。  通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一要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尽快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二要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对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暂时没有建设政府网站的县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尽快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信息公开速度。  2013年7月1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通报指出,截至目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均已转发《通知》,并以不同形式明确了内部工作分工。除广西、海南、西藏、新疆等4省(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外,其余27个省级环保部门都已在政府网站设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但公开的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大部分专栏仍在建设完善中。43%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四川等5个省的设区市已全部建设了专栏,山东、广西、海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设区市均未建设专栏,其余19个省(区、市)的设区市的专栏正在建设中。多数设置了专栏的设区市尚没有公开具体内容。11%县区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4个省(市)有超过30%的县区建设了专栏,20个省(区、市)的县区均未建设专栏。  通报肯定了部分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江苏、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在转发《通知》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或详细的工作方案。天津市、黑龙江等省(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要求(试行)》,在网站界面、操作流程、数据标准、上下级数据交换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上海市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内容较完整、界面友好、查询方便。

  • 1【336】问: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信息可以公开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信息可以公开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因为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没有要求公开。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建议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font][/font][/color][/b]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大家目前还可以打开吗?

    [font='Microsoft YaHei']目前点几公开信息就会跳出错误页,但错误页上给出的网址就是公开端的链接。目前是这句话“请您访问[/font][url=http://permit.mee.gov.cn/]permit.mee.gov.cn[/url][font='Microsoft YaHei'],点击许可信息公开查询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谢谢。”,大家有遇到这种情况吗?谢谢[/font]

  • CMA年报上报问题

    CMA年报上报问题

    各位大神:CMA每年年初要求上报年报,全年只有1份盖CMA章的报告,我们的报告客户大部分要求盖CNAS章的比较多,那CNAS报告需要按要求上传吗?检验检测统计工作中的审核单位是报市场监督局还是认可委的? 第一次上报,不知道填写啥信息,还请指教下。 [img=,432,26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1/202401301404144753_8136_5538911_3.png!w432x264.jpg[/img]

  •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核心提示: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中新网9月23日电 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毛振宾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食药监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他介绍,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 “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毛振宾说,细则中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毛振宾强调,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污染物排放口监管机制和制度体系,提升水污染物排放口监管能力,推动改善流域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我厅组织修订了《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8日(星期二)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费小芹,0531-51799120 邮 箱: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1.《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9月6日[/align] 附件: 1.《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水污染物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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