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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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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环境标准相关的资讯

  • 2017上半年新增环境标准、规范汇总!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5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我国目前已形成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两级五类 /strong /span 的环保标准体系,分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5px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line-height: 24px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计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941项(其中“十二五”期间发布493 项),废止标准244 项,现行标准1697 项。在现行环保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16 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61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1001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81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38 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5px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未来将发布约800 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400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017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新标准、规范汇总如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wycimg/56815293-17f0-4510-b30d-a08b45f7df3d.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170615180242.png" width=" 600" height=" 423"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23px " /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环境监测类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根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十三五”期间将着力构建支撑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实施的环境监测类标准体系,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十三五”期间,水、大气、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将着重修订重金属、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完善地表水与污水、空气与废气、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生物、环境振动、环境噪声等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加强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控,制修订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VOCs排放控制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近年来,VOCs作为新型大气污染物逐渐进入公众视野。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将VOCs新纳入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截至2016年底,已有15个省市开展VOCs排放收费,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浙江等已建立明确VOCs排污收费标准。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4月12日,为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批准了《儿童房装饰用水性木器涂料》国家标准,明确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儿童漆标准严格限定了VOC、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等有害物质的限定值。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北京、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等多省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a href=" http://www.woyaoce.cn/news/212824.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当前全国多地各行业VOCs排放最新标准一览 /span /a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5em " 编辑:我要测网 徐娜娜 /p
  • 如何完善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标尺,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和环境监测的基础依据,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由于水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管水、涉水部门较多,水的环境标准显得更为重要和复杂。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目标,水环境标准可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标准和水环境卫生标准。   目前水环境管理监测与标准化存在哪些问题?   管理方面:我国水环境管理长期处于“多家管水”状态,相应的管水部门有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等,其管理职责互为交叉。水环境管理的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实际工作中资源的浪费。   监测方面:水环境监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领域,无论在分析方法、布点采样,还是在质量控制等方面都相对成熟,体系也比较完整,已经形成了环保系统以国控网站为骨干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水利系统以3000多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尽管如此,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有:缺乏统一规范全国的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法规、水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与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不配套及现行水质监测项目不适应水环境状况等。   标准化方面:除环境保护部主管的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外,事实上制定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如水利部、卫生部等,以及各工业产业部门,如电力、煤炭等部门。由于部分卫生标准的制定同样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且与环境标准并无矛盾,其制定的原则和方法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无大的矛盾。这两类标准经常相互引用,是相辅相承和互为补充的。因此,它们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从广义上讲,这部分卫生标准也应属水环境标准的范畴,将其完全排斥在水环境标准体系之外是欠妥的。具体到水环境标准方面,环保系统有一套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系统也有一套。目前存在的两个系统的3种监测规范,既存在重复的地方,也有互补之处。   除此之外,制订水环境监测方法的环境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是成立得较晚(2005年成立),二是其成员仍是以环保系统为主。因此,水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没能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仍是环保和水利系统各自为政,分别制定各自的行业标准,未能形成合力统一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构建的设想   综上所述,现行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内涵和覆盖面应有所拓宽,应把与水环境及其保护密切相关的标准也纳入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并理顺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建议在水环境标准的5种类型标准中增加水环境卫生标准,构建“六类三级”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此外,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还应扩大行业标准的范围,不应仅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还应包括水利行业(SL)、城建行业(CJ)、卫生行业(WS)等与水环境相关的标准。   怎样有效构建水环境标准体系?   (1)开展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环保与水利等部门必须站在国家层面上,经常性地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环境标准学术研讨活动,并广泛推动公众参与,集思广益、博采众家之长,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水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社会性、适用性和实用性。建议水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涉水部门共同开展,拟订水环境标准的长远规划,整合资源。   (2)整合水环境监测规范,将环保系统与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相关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国家级的水环境监测规范。对常规的监测项目,如pH值、硫酸盐、钾等的测定,不应制订行业标准,应统一规范并制订国家标准。根据需要监测的不同水体,国家可以制订不同的前处理标准,如可以参照ISO标准,对不同水体的取样制订一定的标准。但是在监测分析方面,建议将其整合,使常规监测项目有统一的分析方法,使用统一的标准。   (3)加强生物监测研究,充实我国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生物分析方法。生物监测比理化监测有优越性,如可以发现一般理化监测无法发现的一些问题,能够对水中微量有机有毒物及时进行预警等。目前在生物毒理学研究方面,我国仍然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可以对我国目前的生物监测方法进行总结,结合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监测分析方法,提出我国需要参考并增加的分析方法。   (4)通过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环境标准在人类社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以及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增强公众的环境标准意识。   (5)修订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涉及水环境的部分由环境保护部主起草,多家涉水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发布。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环境标准方面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赵柯介绍,1973年11月17日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个来由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在周恩来总理的关心支持下,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回来以后感受很深,1973年的时候开始筹备我们国家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这次筹备会议的时候,会议筹备领导小组里面设立了标准编制组,开始了我们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当时是1973年1月8日,此前都没有标准。这个标准也很特殊,是在8月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11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基建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当时没有生态环境部甚至没有国家环保局,我们机构还没有“出生”。这个标准是1973年11月17日发布,这是它的生日,到今天应该是50岁13天,年过半百。从第一项标准发布到现在,我们的标准工作已经走过了50年的历程,虽然年过半百,但是对于标准工作来说还非常年轻,是正青春的状态。赵柯表示,回顾这50年,有几方面进展:第一,标准的数量大幅增加。从1件到2882件,这是我们发布的标准总数。中间还有修订废止,现行有效的有2357件,从1件到2000多件,这个数量的提升是非常大的。第二,标准体系的扩充。由单一的标准发展成现在的两级六类,两级就是国家级和地方级,六类就是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技术规范,一共六类标准。这六类标准当中,质量标准(由于土壤的特殊性,它是风险管控标准)是核心,工作重点就是围绕着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来做工作,相应标准体系核心也就是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一个途径。其他的标准,监测标准、技术标准等,都是为前面提到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支撑、提供服务,为保障这些标准落实提供基础支撑。现行标准体系,已经覆盖了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体系结构比较完整,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第三,技术水平的提升。目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种类,与国外同类的技术法规基本相当。标准的技术内容、途径也与国际接轨,限值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中等先进水平。其中,有一些达到了国际领先,比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赵柯介绍,这50年来,标准作用是非常大的,引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转型,倒逼了技术经济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支撑了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助力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环境质量的大幅度改善,其中,标准有重要贡献。赵柯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的力度来谋划推进下一步标准工作。一是要强化与重大政策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标准不能自说自话,必须要与政策法律制度联系起来,找准标准实施的途径和作用的节点。尤其是现在发展绿色低碳,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标准要在其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二是要推动标准体系的优化升级,补齐缺项和短板,扩大覆盖的领域,增强协调性和兼容性,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风险的防控。三是要大力支持地方标准的发展,提升地方标准对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支撑水平。四是要夯实标准的科学基础,深入研究解决标准一些共性的技术问题,全面提升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
  • 6月1日起这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
    6月1日起这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我们从国家生态环境部了解到6月1日起有10项环境标准将实施,主要是水质、空气和土壤相关的环境标准,涉及到空气颗粒物检测仪器、液质联用仪器、气质联用仪器、分光光度计、不溶性微粒检测仪、气相色谱仪器、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器。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该标准为替代标准,替代“HJ 653-201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 10 和 PM 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PM 10 和 PM 2.5 自动 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 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系统组成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和“ 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的要求,删除了 方法原理”的要求;——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修订了对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湿度测量示值误差”“断电影响测试” 3项指标,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 2项性 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检测方法对应修改后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HJ 1210—2021土壤和沉积物 13 种苯胺类和 2 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3种苯胺类和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 - 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联苯胺、苯胺、4-甲基苯胺、 2-甲氧基苯胺、 3-甲基苯胺、 2-甲基苯 胺、 2,4 -二甲 基苯胺、 4-硝基苯胺、 3-硝基苯胺、 4-氯苯胺、 2-萘胺、 2,6 -二甲基苯胺、 3-氯苯胺、 3,3 ' -二氯联苯胺和 N-亚硝基二苯胺共 13 种苯胺类和 2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HJ 1214-2021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 的测定 微库仑法 本标准为替代标准,替代“GB/T 15959—199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本标准与《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1995)相比,主要 差异如下:——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 、方法原理以及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条件 ;——删除了样品吹脱步骤 ;——完善了标准核查溶液和试样制备的要求 ;——细化了校准 、样品测定和结果表示等内容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 12月 21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1995)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HJ 1215-2021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滤膜-显微镜计数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滤膜 - 显微 镜 计数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快速测定。HJ 1216-2021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0.1 ml计数框-显微镜计数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0.1 ml计数框 - 显微镜计数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密度测定。HJ 1219-2021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HJ 1220-2021环境空气 6 种 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 - 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等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HJ 1221-2021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本标准与《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265 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 删除了清洁对照点 增加了防鸟措施——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 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265—94)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HJ 1222-2021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常见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易燃易爆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HJ 1240-202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 、NO2、CO 、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 换红外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 、NO2、CO 、CO2)的测定。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5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目前标准总数已达近700项,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其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固定源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最关键的两类标准,也是下一步标准体系发展完善的重点。”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分论坛上表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情况是衡量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体现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污染控制和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5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65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涉及管控项目158项,管控项目数量和排放限值水平与国际中等至先进水平相当。王海燕认为,尽管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应结合我国环境水体污染的特点变化和水环境基准研究等成果,进一步增强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控制项目设置、限值优化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应鼓励针对特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订相应的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发挥质量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新要求。王海燕表示,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一是补短板,加强农业面源的排放控制,由国家制订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强弱项,在排放标准中加强环境风险风控要求,采用单一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水生态安全。三是促提升,持续优化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以减污降碳协同、保护与发展同步为指导,在保障污染物减排和风险防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间排。四是谋创新,加强推进流域排放标准的制订。基于三水统筹的理念和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整体需求出发,在流域排放标准中提出分区分类的管控要求,促进流域内相关行政区域管理要求的系统协同。
  • 参考环境标准HJ/T 59-2000测定环境水中的铍
    铍(Be)主要被用于铍铜合金等合金的硬化剂。Be的粉尘具有毒性,可能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对微量甚至痕量的Be元素进行定量分析。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Be,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干扰,高精度分析样品。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铍的标准浓度应在0.002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铍浓度应低于0.0001mg/L。 下面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河水和海水中的铍。参考方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59-2000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环境水中铍前处理步骤示例按照HJ 602-2011的前处理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取适量待测样品,添加0.5mL 硝酸铝(Al1%) 和0.2mL 硫酸(硫酸:水=1:1),水稀释定容至10mL。原子化过程中,每分钟充入200mL的载气,以降低灵敏度。加入基体改进剂会改变原子化谱峰的形状,因此,实验采用峰面积法进行定量计算。 ■ 实验条件■ 实验结果HJ/T 59-2000规定铍的检出限为0.02 μg/L,此次实验数据的检出限为0.01 μg/L。加标回收率在标准规定的85%~115%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综上所述: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系列测定环境水中的铍,符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59-2000要求,测定灵敏度高,结果准确可靠。
  • 环境标准物质是什么?有什么用途
    海岸鸿蒙标准物质知识课堂开课啦~今天来讲讲环境标物的一些相关知识!环境标准物质的基本概念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足够均匀和稳定的材料,已被确定其符合测量过程的预期用途。有证标准物质(CRM)是指附有由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相关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标准物质。环境标准物质是环境监测中传递准确度的基准物质,也是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的物质基础。环境监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分类一、物理特性标准物质:主要有声级校准器、标准砝码、标准放射源等。二、化学特性标准物质:1、气体标准物质,用于气体监测项目的量值溯源,如甲烷标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等;2、液体标准物质,分标准溶液和标准物质;3固体标准物质,通常使用的为固体标准物质,包括土壤、煤质、植物、生物和工业固废等标准物质。三、微生物检测标准物质:用于培养基质量检定和微生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环境标准物质的用途一、监测仪器的验收和校准:1、对强制检定的仪器的检定,溯源到国家标准;2、日常监测中的仪器的校准,控制测量准确度和精密度。二、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通过被分析物质含量准确已知的有证标准物质来校准仪器输出的信号,简历仪器响应值和测量浓度的定量关系,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三、监测方法的验证:用标准物质对方法的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和评价和对实验室正确使用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四、日常质量控制:通过平行样测试、加标回收、实验室间比对、质量控制图等,实验室可以快速、准确的判别检测系统是否处于质量控制之中,或分析数据的偏离情况,以便检测人员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加以预防控制,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五、质量考核依据:用标准物质考核和评价分析人员的测试技术及实验室的工作管理质量。环境标准物质的使用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包含正确选择、正确使用(防止误用)和使用注意事项。1、应优先考虑使用国家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保障量值的准确性、可比性与溯源性。2、选用标准物质应与预期监测分析样品尽可能接近,这主要包括基体、形态、浓度水平等。其中基体匹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3、分考虑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以及标准物质的预期使用要求。在标准物质使用之前应仔细、全面地阅读标准物质证书。只有认真阅读标准物质证书中提供的信息,才能保证正确使用标准物质。4、特别注意标准物质证书中所规定的取样量与取样方法。就IERM制备的标准物质而言,固体标准物质主要是最小取样量,最小取样量是此类标准物质均匀性的重要条件,不重视或忽略了最小取样量,测量结果也就失去了准确性和可信度。5、标准物质的量值稳定是有条件的。有些标准物质的储存条件非常苛刻,储存条件不当,有可能会影响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性,因此在收到标准物质时,应根据标准物质证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保存好标准物质,并尽早使用,不要久存。凡已超过证书规定有效期的标准物质切不可随便使用。 6、当不能正确分析一个标准物质时,应首先对自己实验室的检测系统进行检查,如自己查不出原因,也可以请别人帮忙。但有时正确地分析一个标准物质同样也可能得不到正确的结论;尽可能分析覆盖整个浓度范围的几个标准物质是评价整个检测系统的最好方法,一般可以考虑分析高、中、低三个浓度水平的标准物质。当然,选用标准物质的时候,最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国家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啦,海岸鸿蒙拥有万余种自研产品,800多种国家标准物质哦,那么以上就今天的内容分享啦~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中油测定标准 新增紫外法
    p   自2013年列入计划以来,水中油标准的修订就一直备受关注,曾征求过意见的方法包括红外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荧光分光光度法和重量法。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两项水中油测定标准,其中为红外分光光度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 /p p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f687d27d-0ae4-4d62-85ee-026bb064f452.pdf" title="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代.pdf"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代HJ 637-2012).pdf /a 》为修订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为: br/ /p p   标准适用范围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修改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p p   修改“总油”名称为“油类” /p p   萃取剂从“四氯化碳”修改为“四氯乙烯”。   /p p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3cba346a-0a19-419a-b664-ba90e24804d0.pdf" title="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pdf"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pdf /a 为新增标准, br/ /p p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类的测定。萃取剂为正已烷。 /p p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以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中油检测仍将使用红外测油仪,而对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等较为干净的水,将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的仪器。 /p
  • 上海发布推荐性地方环境标准
    日前,上海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推荐性地方环境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实施将为上海地下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近年来,随着本市轨道交通网的迅速发展,在方便市民出行,缓解地面交通压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列车运营噪声、振动影响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而我国目前缺乏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特点的噪声与振动环境标准。本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严格规定了列车通过时的住宅室内振动和噪声级,进一步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结构振动对处于商贸住宅混合区域、商业中心区域住宅建筑的最大振级影响,昼间室内不得超过72dB,夜间室内不得超过69dB。   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结构噪声对处于商贸住宅混合区域、商业中心区域住宅建筑影响,昼间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45dB(A),夜间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35dB(A),同时夜间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45dB(A)。
  • 包装与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0)近日通过决议,批准成立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并由中国和瑞典两国共同承担联合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承担联合秘书处工作并同时作为IS0/TCl22/SC4国内对口单位。   国际标准化组织(IS0)近日通过决议,批准成立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并由中国和瑞典两国共同承担联合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承担联合秘书处工作并同时作为IS0/TCl22/SC4国内对口单位。这是我国首次参与和承担国际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此扩大了中国在国际环保包装标准化领域的作用和影响,有力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将致力于发展IS0标准,从而达到包装与环境协调发展,既: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降到最低 与现有的标准不冲突。   由于全球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威胁,关注包装对于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世界共识。目前,欧盟制定的关于包装和环境的标准包括:ENl3427《包装--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ENl3428《包装--制造和成分的特殊要求--预先减少用量》 ENl3429《包装--重复使用》 ENl3430《包装--材料循环再生--包装可回收利用的条件》:ENl3431《包装一能量回收利用--可回收利用的要求--最低热量值陈述》 ENl3432《包装--堆肥和生物降解--可回收利用的条件--试验和验收准则》等欧洲。   协调标准。由日本提出并有中国和韩国等参与的环境意识包装标准包括:TS《包装一一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TS《包装--预先减少用量》 TS《包装--重复使用》 TS《包装--材料循环再生》 TS《包装--能量回收利用》 TS《包装--化学品回收利用》 TS《包装--堆肥和生物降解有机回收利用》等亚洲标准指南草案。   包装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主要课题。我国面临的包装对环境的压力十分突出。科学发展观对循环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每年包装材料耗量为3000多万吨,其中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约为1600万吨,占城市所有废弃物体积的25%,重量的15%,而且每年以160多万吨的速度增长。   在我国,现已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负责组织制定了GB/GB/Tl67161《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l部分:处理与利用通则》 GBl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l6716.2《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2部分:评估方法和程序》 GB/Tl6716.3《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3部分:预先减少用量》 GBITl6716.4《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4部分:重复使用》 GB/Tl6716.5《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5部分:材料循环再生》国家标准,以及GB/Tl6716.6《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6部分:能量回收利用》 GB/Tl6716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第7部分:堆肥和生物降解》等国家标准草案。同时,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推进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分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和IS0国际标准提案工作中,发挥了大国的责任与作用。   包装对于环境的影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主要议题。全球关于包装与环境的IS0标准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   包装和环境的国际标准化将立足于全球,欧盟EN标准和亚洲标准指南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将作为今后IS0国际标准的起点。   中国/瑞典联合秘书处将在WG工作组等项目管理、ISO文件分发、国际秘书的职责划分、区域标准化工作上进行分工合作。   IS0/TCl22/SC4包装与环境技术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11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国际会议并正式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此之前,将于2009年11月9日至l0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特别会议,三个对包装与环境标准化工作有重要意义的秘书处参与,分别来自三个国家:中国(IS0/TCl22/SC4联合秘书处),瑞典(IS0/TCl22/SC4联合秘书处)和日本(IS0/TCl22秘书处),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将作为联合秘书处和国内对口单位出席会议。
  • 环境标准制定应强化系统性
    p   近年来,我国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标准制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发布的标准种类多、覆盖面广,较好地指导了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工作。 /p p   环境标准是一个内部逻辑关系严谨,结构相对完整的体系,要求监测方法能够准确检测受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制订的质量标准能够确保环境安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够控制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产生的危害。此外,推荐使用的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等要为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环保产品生产和设备运营维护等提供参考。由此可见,虽然每个标准都是独立发布的,但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提升环境标准制定工作的系统性。 /p p   首先,监测方法标准应构建一种化合物(元素)多种分析方法、一台(套)设备能分析多种化合物(元素)的格局。就化合物(元素)与分析方法的对应关系而言,要立足于每种化合物(元素)有可利用的分析方法开展检测,并且按完全成熟的标准、推荐使用或科研探索的方法等类别设置体系,方便实验人员根据工作目的有针对性的选用。当前发布的监测方法已很多,但体系是否达到了完备程度,要进一步梳理、检验。一是以化合物(元素)为主线,在其后列出各种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二是以分析仪器为中心,列出用其可分析的化合物(元素),两者交叉比对,就能发现仍存在的空白分析方法。完善监测方法标准,要按填平补齐的原则,优先把基础性的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化合物(元素)分析方法建立起来,以满足常规监测和部分特殊监测的需要。最好是全面回顾性评价后,列出急需填补的空白方法,技术招标确定编制单位。 /p p   其次,环境质量标准与维持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物种多样性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等环境保护目标直接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是一个非常复杂、周期较长的过程,而且需要动态调整。曾经有美国科学家把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按安全浓度最高允许值配成混合液,将实验鱼放进去后还是中毒死亡了,这表明单一化合物(元素)的质量浓度是安全的,但一旦发生复合污染,安全性就失去了保证。环境质量标准可探索以长期的医学观察和动物实验为基础来制订,特别是妥善处理参考国外标准和自主研究定标的关系,体现中国国情特色。尤其是使每项环境质量标准值的确定有科学解释,经得起检验。 /p p   第三,处理好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关系。排放标准容易与环境质量标准发生冲突,有可能出现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做到了达标排放,但由于产业过分密集环境质量仍不能达标的情况。笔者曾现场调查过一个氨氮经常超标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造成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离交接断面不远,且沿途集水面小,新水注入量不大。达标排放的污水按地表水质量标准考核,导致超标现象经常发生。然而,排放标准又不能无限严格,必须考虑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制订排放标准,要根据环境容量和质量标准反推,也要综合考察当前可利用治理技术并估算成本。 /p p   最后,各类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应受到更多关注。环境质量标准等论证的是某个数值的科学性,而技术规范则保证数值的可达性。没有治理技术或成套环保产品等的支撑,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落实就会面临困难。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是基础性研究,技术规范等则是应用研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p p   综上所述,环境标准应科学划分板块,均衡编制。其中,监测方法是基础,是认知污染物的基本手段 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本,起到保护生态系统、物种或人体健康的作用 排放标准是工农业生产生活的底线,要发挥约束排污行为的效力 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则是重要工具,指导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几大技术板块互为依存,彼此支持,尤其是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关键,要给予足够重视。排放标准要与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等紧密结合,排放标准的提出一定要有可利用的治理技术作支撑,两者应高度融合。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219-2021)、《环境空气 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0-2021)、《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1-2021)、《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2-2021)、《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219-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具有分析速度快、分辨率高、分离度好等特点。   《环境空气 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0-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6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便捷、灵敏度高,可支撑《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1-2021)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与《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相比,本标准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等规定,修改完善了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要求,提高了方法的操作性,可满足当前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降尘监测需求。   《固体废物 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2-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常见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易燃易爆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本标准可为固体废物的分析、处理处置提供更加科学的水分和干物质含量测定方法。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25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本标准作为有机氯农药超痕量分析方法,可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开展低浓度样品监测提供可靠的依据。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本标准抗干扰能力强,与紫外光度法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作为紫外光度法的有益补充。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本标准修订了适用范围和检出限,增加了前处理方法等内容,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HJ 1223-2021和HJ 1227-2021为首次发布,可对VOCs进行现场定性分析,并准确定量。HJ 589-2021为首次修订,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3项标准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上述10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 生态环境部累计发布28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至11月22日)
    11月22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他表示,截至2023年11月12日,共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873项,现行2351项;累计依法备案地方标准352项,现行249项,标准覆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控制项目种类和水平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1293项,占50年累计总数的45%;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65项,占累计总数的77%,是我国生态环境标准发展最迅速、成效最显著的阶段。过去50年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展,整体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和需求变化,有力助推了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进程和重大转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巡视员姬二明指出,2001年以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两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发展战略和体系研究,同时有力推动重大标准的发布,至今已联合发布247项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34项,这些标准有力引领和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倒逼重点行业加快技术升级、结构优化,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夏祖义表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学术水平最高的科技社团,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最早的分支机构之一。成立二十年来,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环境标准与基准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环境标准和基准体系顶层设计,在支撑管理部门制修订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陈胜表示,标准科研与管理支撑工作是环科院一以贯之的重点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重点问题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大需求,积极开展标准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等前瞻性研究,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实施评估和管理支撑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统一战线,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标准领域集智攻关模式,为发展完善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战、引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正在征集2024年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二、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三、承担单位评审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2电话:(010)84924935邮箱:tanyf@craes.org.cn附件: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
    p   近日,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华东理工大学牵头申报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获批准建设。 /p p   “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依托华东理工大学进行建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参与共建。该实验室面向国家环境管理,从污染治理向环境风险管理的战略调整,立足“健康上海”的环境管理需求,聚焦突出问题,跟踪国际先进标准控制体系及发展趋势,将构建复杂痕量有机物检测分析技术研发平台、化学污染物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化工行业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智库 基于华东理工大学在化学污染物的监测和检测、环境基准与暴露风险评估、全过程风险识别与控制等领域的研究基础,形成自身的鲜明特色和优势方向 服务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建设成为上海市现代环境监测与风险管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公众宣传的重要科研基地。 /p p   据悉,上海市为落实本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着力提高上海市环保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年初启动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华东理工大学牵头申报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化学污染物环境标准与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环保局设立的第一个重点实验室,将为上海市、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制订和技术规范等工作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服务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 /p p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涉气相色谱等方法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和《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13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采用直接进样测定的方法,无需前处理,所用仪器设备普及性高,方法易于掌握,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支撑《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1993)相比,增加材料和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溶液配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要求,完善样品分类、分析步骤和结果计算等内容,可有效提升方法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具有设备简单、易推广的特点。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手工测定,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样品保存、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等要求,细化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等内容,加严天平精度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为颗粒物来源解析和空气质量预报提供必要依据。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为首次发布,适用于陆地区域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作为地面监测手段的补充,用于掌握大范围细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及变化趋势,为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上述4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 参考环境标准HJ 603-2011和HJ 602-2011测定环境水中的钡
    钡(Ba)常被用到颜料等工业用途,硫酸钡也被用到X射线造影剂中。但是,可溶性钡化合物有毒,会危害到身体健康。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准确测定Ba元素。然而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Ba,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影响,高精度分析样品。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钡的标准浓度应在0.7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钡浓度应低于0.01mg/L。 下面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河水和海水中的钡。参考方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3-2011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2-2011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水中钡前处理步骤示例按照HJ 602-2011的前处理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 环境水中的钡分析(火焰法)■ 实验条件 ■ 实验结果 HJ 603-2011规定Ba的检出限为1.7mg/L,此次实验数据的检出限为0.9 mg/L。加标回收率:3号样品河水(水溶性钡)102 %,5号样品海水(水溶性钡)101 %,8号样品河水(全钡)99 %,10号样品海水(全钡)100 %,加标回收率在HJ 603-2011规定的85%~115 %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环境水中的钡分析(石墨炉法)■ 实验条件 ■ 实验结果 可准确测定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钡标准值 0.01mg/L。加标回收率:3号样品河水(水溶性钡)102 %,5号样品海水(水溶性钡)103 %,8号样品河水(全钡)98 %,10号样品海水(全钡)99 %,加标回收率在HJ 602-2011规定的80 %~120 %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综上所述:日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环境水中的钡,符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3-2011和HJ 602-2011要求,测定灵敏度高,结果准确可靠。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厅制定了《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 4 月 11 日(此件主动公开) 晋环规3号.pdf
  • 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定于2010年4月1日~4月3日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环境保护部有关领导将出席大会并致辞,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标准与基准领域内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学术报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2010年 4月2日~4月3日,会期两天。4月1日 9:00起于北京会议中心9号楼大厅报到。   二、会议地点   地 点:北京会议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   三、会议相关费用   参会人员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四、 会议日程安排 时 间 事 项 4月1日 报到 4月1日晚 专业委员会预备会议 4月2日~4月3日上午 2010年学术研讨会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E-mail 传 真 钱小平 010-84915184 13611045109 qianxp@craes.org.cn 010-84922405 李晓倩 010-84928962 13552980282 lixiaoqian@craes.org.cn 010-84921403 何 俊 010-84928962 13488802024 hejun@craes.org.cn 010-84921403 卢延娜 010-84928962 13810946399 luyn@craes.org.cn 010-84921403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   2010年3月22日
  • 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将召开
    近日,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赖丹声、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华南分中心副主任邓飚就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议题在广东省佛山市与媒体记者见面时说,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将把陶瓷产业引向一个崭新的境界。   据悉,2010年4月18日、19日,由国家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佛山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农业银行全程合作的“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将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这是2010年首场面向中国生态环境建材产业的最高级别盛典。届时,“2009年度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评比获奖企业”榜单也将在大会现场揭晓。   赖丹声、邓飚向各媒体记者介绍说,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各项环保政策的出台,给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建材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国际国内获得了大力推行与发展,生态建材产业日益成为建材行业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第一届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将对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背景下世界建材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经济危机对建材行业在2010延续的影响进行缜密判断,对国家扩大内需产生的难得机遇进行详解,对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行深入探讨。   大会将邀请我国及国际等从事环境功能材料研发、功能性测试技术和标准化研究的专家、环境健康功能产品开发经营的企业界人士及材料使用的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等领域的领导人参加,跨行业研讨生态环境建材行业的发展动态,共享最新的技术研发成果,探究相关新标准的建设等,努力推动建材行业向“生态、环境、有益、健康”等低碳模式方向发展。会议主要邀请企业为建材生产、应用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利用生产生活废弃物及可再生资源生产的建筑材料及应用技术有利于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提高建筑物的防水、保温、隔热、隔声性能的新材料及应用技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技术与设备改善室内人居环境及保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工作舒适度的材料与设备,包括具有抗菌、抗霉、调温调湿、释放负离子等健康功能及环境友好型的建筑材料等。将借助“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和“中国生态环境建材行业评比”的影响力及传播力,组织机构将通过联合国内外众多主流媒体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获奖的优秀生态环境建材产品、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设立“中国生态环境建材推广展销中心”等具体推动措施,规范引导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环境与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引领生态环境与健康建筑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赖丹声还说,生态环境建材担当循环经济重任。陶瓷产业现阶段虽然已有一系列质量化标准规范各类产品,但专门的生态环境标准化标准还未出台。顺应时代的发展,新理念催生生态环境建材行业。陶瓷产业的生态环境建材标准也将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及生产企业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今后,随着生态环境建材标准的施行,资源节约型生态环境建材陶瓷产品将会成为全球建材行业发展的主流,把陶瓷产业引向崭新的境界,而拥有“建材之都”美誉的佛山,更要抓住发展机遇,大有作为。今后每年的中国生态环境标准化促进与产业发展大会都将在佛山举办。
  • 4月1日起 这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
    4月1日起这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4月1日起有5项水质相关的环境标准将实施,涉及到气相色谱-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生物学检测法、分光光度等仪器设备。HJ 1189-2021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 -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1 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0.3 μg/L~0.6 μg/L,测定下限为1.2 μg/L~2.4 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1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4 μg/L~7 μg/L,测定下限为16 μg/L~28 μg/L。警告:实验中使用的有机试剂和标准物质均为有毒化合物,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190-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鉴定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生物学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灭菌效果的评价。警告:检测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手套、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鞋套等防护用品);检测时应做好无菌防护,在无菌操作设备内进行。HJ 1191-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150 ml,试样制备体积为100 ml,使用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8 mg/L(以叠氮根计),测定下限为0.32 mg/L(以叠氮根计)。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叠氮化钠为剧毒试剂,具有爆炸性;盐酸具有强挥发性和腐蚀性;高氯酸铁具有强氧化性和腐蚀性。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192-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4-叔丁基苯酚、4-丁基苯酚、4-戊基苯酚、4-己基苯酚、4-庚基苯酚、4-辛基苯酚、4-支链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和4-壬基酚等9 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测定。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有机溶剂、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均有一定的毒性,试剂配制和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接触皮肤和衣物。HJ 1230—202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指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三水两气!国家连发多项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近日连发多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据了解,该系列标准将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包括:一、《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该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作为氮肥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陶瓷工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该标准规定了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适用于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可作为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该标准要求,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预防二次污染的技术措施;对废水治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对已有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守GB 18599 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治理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四、《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该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焦化废水处理等工序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炼焦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氮氧化物、硫化氢、氨和各种烃类等。该标准要求,焦化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在焦炉装煤及推(出)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机侧炉门除尘地面站烟囱、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烟囱、焦炉烟囱、锅炉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有关自动监测,该标准要求,废气治理系统应配置完善的自动监测、报警和联锁控制系统,实现智能化、数字化控制,并根据需要与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联锁。五、《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作为工程咨询、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熔化工序产生的窑炉烟气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NOx、SO2及少量的氯化氢(HCl)和氟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该标准要求,玻璃制造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规范化排污口,设置符合 GB 15562.1 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源)标志。
  • 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涉及水质、氮氨的仪器检测
    关于公开征求《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260  分  类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2-07-07  文  号环办标征函〔2022〕22号  主 题 词关于公开征求《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杜祯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7.《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9.《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11.《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7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HJ1298-2023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pdf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7日
  • 7月1日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环境管理领域化学物质的命名要求,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环境管理工作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要起草单位有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pdf
  • 3月1日 这10项环境标准正式实施
    3月1日 这10项环境标准正式实施今天(2022年3月1日)将有如下10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正式实施,具体标准如下:HJ 1211 - 2021 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类别16 种 无机元素和 7种氧化物的波长色散 X射线荧光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类别16 种无机 元素和 7种氧化物的测定,包括砷( As )、钡 Ba )、氯 Cl )、钴 Co )、铬 Cr )、铜 Cu )、锰 Mn )、 镍( Ni )、磷 P)、铅 Pb )、硫 S)、锶 Sr )、钛 Ti )、钒 V)、锌 Zn )、锆 Zr )、二氧化硅 SiOSiO2)、 三氧化二铝( Al 2O3)、三氧化二铁 Fe 2O3)、氧化钾 K2O)、氧化钠 Na 2O)、氧化钙 CaO )、氧化镁( MgOMgO)。HJ 1213-2021 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滨海核电厂温排水产生的表层海水热影响的监督性监测。其他向水体排出工业用水产生的热影响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HJ 1218-20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含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流域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HJ 1223 - 202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空气中甲苯等5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应急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和浓度估算。HJ 1224 - 2021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六氯苯、α-六六六、γ-六六六、β-六六六、δ-六六六、七氯、艾氏剂、氧化氯丹、顺式-环氧七氯、反式-环氧七氯、反式-氯丹、2,4' -DDE、反式-九氯、顺式-氯丹、硫丹-Ⅰ、4,4' -DDE、狄氏剂、2,4' -DDD、异狄氏剂、2,4' -DDT、顺式-九氯、4,4' -DDD、硫丹-Ⅱ、4,4' -DDT和灭蚁灵共25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参见附录A。HJ 1225 - 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HJ 1226 - 2021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HJ 1227 - 2021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中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甲苯等5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应急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定性和浓度估算。HJ 1228 - 2021 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HJ 589 - 20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代替 HJ 589 - 2010)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无人机遥感技术相关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涉及入河(海)排污口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无人机遥感监测,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遥感调查工作,我部制定《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入河(海)排污口命名编码规则》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遥感调查技术规范》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1年3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 李亚龙 仇鹏  电话:(010)65646332 65646334  传真:(010)65646335  邮箱:hjjq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pdf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两项水质检测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均为首次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水质浮游植物的测定显微镜计数法》和《水质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 《水质浮游植物的测定显微镜计数法》这项标准中提到的浮游植物一般指浮游藻类,是悬浮于水中生活的微小藻类植物。它作为水体中的初级生产者,分布广泛,适应性强,在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富营养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作为富营养化的生态系统响应之一的浮游藻类异常增殖,即形成藻类水华。水华发生后,水体表面被大量蓝藻覆盖而呈蓝绿色,一方面影响水体景观,另一方面产生有异味的有机物质,第三方面有些藻类还会分泌毒素。总之,浮游藻类的异常增殖严重破坏了水体功能和周围环境。 《水质浮游植物的测定显微镜计数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浮游植物的显微镜计数法,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测定。该标准方法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藻类计数框、计数器、浮游生物网、采样瓶、显微镜、浓缩装置、样品瓶、超声波发生装置、微量移液器、盖玻片、显微镜物镜测微尺、显微镜目镜测微尺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等。 而另一项标准《水质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中提到的苯氧羧酸类除草剂是投入商业生产的第一类选择性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在环境中具有迁移性、难降解性和生物毒性。 目前水中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分析方法包括气相色谱法(GC)、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液相色谱法(HPLC)和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气相色谱法是最早用来检测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方法,它具有分离能力强、高选择性、高灵敏度、速度快和应用范围广等特点。气相色谱法作为测定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方法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缺点是样品需要衍生后进行测定,分析时间较长。与GC法相比,GC-MS法具有高效分离能力和准确的定性能力,且其灵敏度更高,数据更可靠。GC/MS法相对GC法具有更低的检出限,但仍需要较复杂的前处理过程,分析时间较长。HPLC是一种高效、高速、高自动化和高灵敏度的分离分析技术。与气相色谱法相比,HPLC法的前处理较为简单,分析时间更短,虽然检出限相对较高,但能够满足水质相关标准。 《水质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高效液相色谱法。该标准方法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色谱柱、浓缩装置、自动固相萃取仪或固相萃取装置、样品瓶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等。  附件:1.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显微镜计数法(征求意见稿)  2.《水质 浮游植物的测定 显微镜计数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水质 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4.《水质 7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Eijkelkamp参加中荷土壤质量环境标准制定方法研究总结会议
    5月25日,中荷土壤质量环境标准制定方法研究总结会议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科所召开。环保部生态司领导、荷兰基础设施与环境部司长Ruud Cino、环保部南京环科所专家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环保部科技司、国际司,中国环科院等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全国各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了随后两天开展的培训。 在 培训中,荷兰专家介绍了荷兰土壤筛选值及其应用经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并从欧盟角度评价中国的土壤筛选值。环保部介绍了中国土壤环境管理与法规标准 需求,环保部南京环科所对中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方法研究项目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框架及体系进行了展望。 荷兰土壤合作平台(NSP)也组团参加了这次活动,在经验交流会上,分别就各自在土壤修复领域的经验与案例做了报告。Eijkelkamp公司作为NSP的核心成员,一直积极参与中国土壤污染与修复的市场。Eijkelkamp的各种土壤和地下水采样与分析设备是开展污染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活动中的必要手段。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研究设备目录,欢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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