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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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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文/何丽英(华测团队)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大变化?这部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多严?面对新法的实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1 新食品安全法简介1.1修订的背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自该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存在一些弊端,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围绕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四个方针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更加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1.2适用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及安全管理,食品包材、容器、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同时,为体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安全信息的发布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农业投入用品(农药等)的使用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法也对农业投入用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农业投入用品的使用遵守其他法规的同时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1.3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食品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变得更加集中。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四个部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图1所示。图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311141_607614_3051334_3.png 2 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个条款,修改了70%以上的原有条款,可谓大修,此次大修除了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外,主要是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这四个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原则进行。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网络食品销售行业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要求,突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全程控制。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鼓励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覆盖食品生产及流通多个环节,涉及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各个方面,部分新制度比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变更、新增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监管、保健食品准入制度的修订以及特殊膳食的加强管理等,对企业有较大影响。2.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国务院机构改革前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需要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机构改革之后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今年8月份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及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项许可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相比原来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有较大的变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见表1。表1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原则一企一证(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地一证(一个经营场所应当取得一个经营许可证)许可分类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许可证编号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有效期5年5年2.2覆盖网络食品交易监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网购食品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比如网上销售准入门槛低、食品入网经营者鱼龙混杂、食品质量良莠不齐,而网络平台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问题食品。另外,消费者网购食品有时不能获得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受到损害很难维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这种新兴的食品销售新业态进行了规范。 1) 网络销售食品必须实名登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身份审查义务。其中规定的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而网络食品交易实名登记制度的实行将实现网络食品交易的可追溯。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这就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食品经营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履行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入网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信息。消费者网购食品合

  • 新食品安全法

    10月1号新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了,大家知道农产品的具体变化体现在那吗

  •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牵动了不少消费者的心,食品安全这一重大问题无疑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和问责力度,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展现出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将会纳入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3_566459_2984502_3.jpg 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办法将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两类的生产也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往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现在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赔偿力度明显加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4_566460_2984502_3.jpg 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外,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只从市场抽样送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5_566461_2984502_3.jpg 目前的食品安全抽检,既会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样品送检,也会从生产厂家购买样品送检。然而明年起国家、省食品安全抽检将只从市场抽样送检,不再从生产企业抽样。食品流通环节中运输、贮存等过程若出现问题,生产企业或将“躺枪”。 这就倒逼生产厂家要认真挑选经销商,生产厂家的食品安全不再止步于生产,最终还是要到市场上。采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6_566462_2984502_3.jpg 食品经营者触犯该新法中第123条6种行为、第124条9种行为,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结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落实责任更明晰、处罚更严厉,从根本上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提升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到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从源头起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食品安全速测仪提前实行自检,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以确保产品品质过关。该法的出台对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 最严“食品安全法”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从没有哪个时代,能比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物质更丰富多彩。同时,也从没有哪个时期,能比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揪心紧迫。在成功地摆脱了“不够吃”的大问题之后,今天的我们亟待破解“不敢吃”的新问题。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能否保障好我们的餐桌健康?四个月后,新法将正式实施,期待着这部严法能实施到位,切实维护好百姓的饮食安全。

  • 对新食品安全法高罚力度的看法

    过去,甚至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大家都会说我国食品如何如何不安全,说食品商家如何如何黑心,说食品监管者如何如何不作为。现在,新食品安全法刚审议通过,大家都在说安全法如何如何不符合国情,处罚如何如何高,还让小本生产经营者怎么活。这让我想到了我读书时候的态度:我要考全年段第一,但是我想玩游戏,我不要做作业。且不说做作业到底能不能提高我的成绩,我想说,要想提高国家食品安全,作为制法者、执法者,就不能被市场绑架,让市场牵着鼻子走。就好像,比如我是我家九代单传,我杀了人了,也不要判我死刑,因为我家就剩我一个传宗接代了。法律是公平的,对富人是这样,对穷人也是这样。难道就因为一些小本生产经营的,就让法律的内容跟着他们走吗?你要说这部法律罚款金额太高不科学、不合理,可以!但不能是因为考虑到有人小本经营交不起罚款的理由,为什么呢?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已经说了,经营者你把该做的事情做了,那么你是不用受处罚的。它都已经这么说了,你只要按照规范去做了,出现什么问题他也不会罚你,当然如果你不按规范,我行我素,那错了可以诚心接受处罚。好了,有人会问,那是经营者,那生产者呢。那么我想问,难道作为一个食品生产者,不应该比经营者更知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更应该了解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吗?既然你决定做这个东西,那么无论如何,你都必须保证它是安全的。你按照规范去做了,想要做出不安全的东西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另外,高处罚力度,会有很大的动力来促进国家食品的安全,是什么动力呢?处罚力度高了→经营者想不受处罚→根据一百三十六条,经营者就自觉把该做的事情做了→经营者进货的时候就会格外小心了,纷纷都挑那些正规的厂家了→那么那些不愿意在质量上花成本的,还有那些黑窝点黑作坊的,也就没有市场了→没有市场赚不到钱了,他们就不开了,最后就剩那些能保证质量的厂家了,那以后食品还不安全吗?

  •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该法对保健食品、农药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网购食品、食品追溯等诸多环节进行了修订或补充,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和实施,替代了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更全面、深入地明确了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既反映了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的复杂程度,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  本刊记者根据业内人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深度分析,从新法的大修改、新法的五大亮点和四大新增法规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新法的大修改

  •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网购食品出问题如何维权?农药残留还会严重吗?孩子吃奶粉会更安全吗?我们为此虚拟了北京市民小新一家五口,她们一直以来对食品吃得小心而谨慎,也曾遭遇过不少食品问题。让我们来看看,待新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小新一家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顾虑将有怎样的解决和改变。  网购食品出问题该找谁?  商家不赔就找平台先赔

  • 【讨论】新食品安全法的10大隐忧

    郑风田 中国人民大学新华网2月28日公布了刚刚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一部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现背景下修订的一个重典,立法的意图是通过“重典”来治“乱相”。细细研读新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加上博主是一位有15年研究食品安全经验的老江湖。对这部法律细经地研读几遍,各种隐忧浮上心头。出台这么强劲的法律,可能很解国人之恨,也可能换来暂时的平安,但长远看国人付出的成本可能很高很大。例如,此次对食品企业要求很高,为了满足这些高昂的达标成本,会逼使许多中小企业转向地下寻找生存之路,形成灰色经济,游离于监管之外,带来的风险更大。过分严格的管制,不但会对食品产业的成长起很大的抑制作用,而且还会形成过度管制,滋生出昂贵的寻租成本。过多过细的规定与要求,为执法部门的各种乱收费与乱罚款留下太多的操作空间。如果不在细则中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大面积的企业死是注定的。未来以此法换来的高昂的食物价格消费者又能否承受得起?尤其是那些低收入者?现行法律体系强调以制裁为特征的强法。忽视以强强调纲领政策和原则为特征的“软法”。强法:具有事后性、部门惩治性特点。而软法: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而不直接体现罚则,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2002欧盟《欧洲食品安全法》,2003年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都突破了以制裁为保证手段的法律特征,转变为原则、方针、研究、规划、预测和紧急情况处理为主要管理手段。很遗憾的是,目前这部法律软的部分有,但真不多。这说明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尚未法制化。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以实现部门管理目标为目的,以部门管理存在问题为规范对象,以惩治违法行为为立法内容。食品安全没有被明确定为整体性目标。结果,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以食品安全为目的进行构建和筹划。例如整体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性原则、可追溯性原则等并没有被贯穿到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去,等等。以下按此部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剖析:食品安全监管分工部分:隐忧之一: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专业人力令人担忧。国务院这次给卫生部这么大的责任,卫生部能否有能力承担此任?其他各部委还有没有积极性?卫生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监管我有巨大的担忧。这与过去数年我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时,多次跟卫生部门相关人员打过不少交道,形成恶劣的印象有很大关系。我的多次经验告诉我这个部门太缺乏专业性的食品安全人才了,而这项工作又需要极专业的人才。卫生部门是医生的天下,让医生背景的人来监管食品,也太让卫生部为难了。能否在短期内不拘一格吸收国内外专业人员是未来卫生部能否顺利完成此项任务的关键。如果只从本系统出发,让太多医学背景的人力来管理食品安全,真是不敢想象。卫生部门的计划色彩成份一直很重,目前大家对“看病难”“看病贵”还在怨声载道,民生问题卫生部门一直没有拿出一个让群众都满意的方案。这次又承担了这么一个老大难问题,也真难为了他们。卫生部要想真正地做好食品这个工作,需要各方面背景的人才。过去卫生部门只管餐饮卫生,人力很单一,虽然食药局也划归卫生部来管,但这个局名字上叫食药局,实际上工作的重心只在药,食品安全方面的人力也很缺乏。再者原来承担食品安全重任的质检部门还有没有积极性?这个部门的检疫检测力量还是令人深刻的,过去多年打交道的经验我感觉在食品安全专业能力方面,质检部门在所有部委中应该是最强的。只不过上次奶粉事件与美国宠物食品事件中反应太迟顿。还有工商部门过去也是有些地方热心,有些地方觉得与已无关,认为食品安全流通是商务部的事。这次被赋予这么大的重任,不知工商部门有没有人力来做好方面的工作。隐忧之二:缝隙问题还是没出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目前的法律规定,按食物链来分工监管,还会出现大量的环节空隙,而一般的安全事故往往都会在这个环节上出事。目前如何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是一大难题。比如上次毒奶粉事件,就是奶源站出事,这个站农业部门认为该质检管,质检部门认为是农业部门的事,结果就成了都不管地带。所以这次我对此次修改食品法最关注的地方。目前来看还没有切实的办法,虽然成了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那是更高层面的工作。而缝隙是很微观的事。不知道在以后的具体条例中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目前从国际趋势来看,欧洲由于出了太多的食品安全事故,丹麦与英国都把食品安全监管移到一个政府部门来监管,美国也主要由两大部门来管。当然我们食物产业链比他们长很多,企业数量也比他们大太多,规模也很小。如何寻求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试图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解决“马后炮”问题,但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

  •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食品原料”指哪一类原料?

    食品新规十月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国家要追究法律责任。这里面所指的“食品原料”应该怎样理解?“原料”是指主原料还是生产中用到的所有原辅料?“食品”是指食品级还是有别的解释?大家都积极讨论下发表下观点?

  • 【原创】“新食品安全法”到来,你准备好了吗?

    [em0950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典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首先,免检制度的取消对广大检测机构和仪器商是一个难得的市场机遇。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针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针对近几年发生的几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简单说下相关的检测项目和仪器:微生物生检测的项目主要有: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曲菌、李斯特氏菌、酵母菌、霉菌、绿脓杆菌、副溶血性弧菌、还原亚硫酸菌等20个菌种的检测。化学分析检验主要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毒素、重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放射性核素、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污染物、畜产品中的偶氮染料及五氯苯酚等。检测仪器需要用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液相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仪[/color][/url]等分析仪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4个多月,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宣传活动,贯彻实施该法,相信这对广大仪器商是一个大展拳脚的机会啊,你准备好了吗? 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讨论】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举措,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真正在安全方面有法可依,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表明了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和决心。食品安全法有望代替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事件。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监管部门和环节的统一规定,为以后食品监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某一个环节发生,也不是某一个监管部门所能够完全解决。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如生产流通消费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合作,由人民政府从整体上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网友们指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食品安全在“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的统一性,但同时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确,甚至形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网友们认为,草案中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重要性,这对于消费者及时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调整饮食消费策略具有指导意义。 网友们就草案中关于食品的定义中提及口香糖、食品安全监督码、食品生产工艺限制、进口食品监管、食品标签标注、关于高风险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督码的定义颁布与管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 【讨论】新《食品安全法》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记得当年颁布《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宣传,褒扬之词处处可见,可是到如今,说实话,我并没有感觉到它带给我什么啊,马路边炸油条的小摊卫生条件依然极差,锅里的油有谁相信用的是好油呢?此类情况有很多,请大家谈谈,到底这部《食品安全法》发挥了什么作用?谢谢!

  • 新食品安全法明日实施,对咱们的影响大不大呢

    明天大家期盼的十一小长假即将拉开序幕,而今年等待大家的还有一批即将实施的新规。尤其在食品行业,新食品安全法以及眼下流行的网售食品,令人眼花缭乱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还有大家关心的果蔬农药残留问题,都将从明天起以全新的姿态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一、网购食品问题可先找电商平台索赔 新法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早已念起了“紧箍咒”。昨日,淘宝网客服人员向记者证实,在淘宝个人卖家店铺内,除了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外,销售具有QS标识(质量安全标识)的预包装食品,都是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婴幼儿奶粉配方由国家统一注册 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作为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个“史上最严”新政不仅规定一个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每个企业允许生产的配方奶粉数量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新法一旦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品牌众多的混乱局面,国内目前2000多个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中,相当一部分将被淘汰出局。在乳业专家宋亮看来,如果按照方案一执行,国内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会清理得更加干净。三、瓜果蔬菜禁用高毒农药 新法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修改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四、建立全程追溯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2、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3、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4、重拳整治虚假广告。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这四点主要变化,版友们觉得影响大不大呢?影响在什么地方呢?

  • 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 探讨食品监管新模式

    6月15日,第七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北京启动。此次会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办。本次参会的500多名代表围绕主题“尚德守法 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进行了主题演讲和热烈讨论。在分论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各个部门的代表针对新修《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发言。

  • 【食品安全法专贴】《食品安全法》实施各方反映与有关报道新闻

    《食品安全法》更需有形的手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国人在经历一次次食品安全阵痛之后,一种强烈渴望和理性反思的产物,我们欣喜在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我们仍存有顾虑——是否只要将这本 《食品安全法》像警钟一样悬在食品企业的厂房里,像消毒纸巾一样摆在老百姓的餐桌上,我们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对于深奥专业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老百姓更希望看到一双有形的手。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前后修订补充近百个规章,共有500多个标准。此次另立新法,不再是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上进行修订。它不再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本身,而是对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相比以往的 “事后诸葛亮”,《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更加强调预防和监督的法律,执行力也就成了法律效力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关乎百姓生活,只有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我们才可以有信心地说 “万无一失”,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镜花水月罢了。

  •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和食品添加剂带来哪些影响?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改善?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和食品添加剂带来哪些影响?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改善?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新法体现了中央对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追责。新法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新法究竟“严”在何处?将对我国食品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改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新法“严”在何处生产标准更高。一是提高了准入门槛。对食品包装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备案管理。二是强化了全产业链的安全。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三是提高了安全标准。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了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乳粉,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销售监管更细。一是严控网络食品安全。明确网络交易平台需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如果网购食品出现问题,网络交易平台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强化销售产品可追溯。要求企业对原料采购、加工生产、运输销售、产品召回等环节实施可追溯管理。三是加强了对产品用途、标签等的管理。对保健食品的功效用途、广告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保健食品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且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违法惩罚更严。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优先,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构成犯罪,应直接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二是提高行政罚款金额,对于违法生产行为,由最低罚款两千元提高到五万元,最高罚款可达五十万元或货值的三十倍。三是严惩多次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罚款或行政处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四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转帖】《食品安全法》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经通过,将在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虽然与《食品卫生法》只有两字之差,但却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亮点不少。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首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 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都做出新的规定,食品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像“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讲,就是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这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大环境下,显得越发关键。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 《食品安全法》解读之“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解读之“食品添加剂”近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引起消费者的高度关注,此法是颁布6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订。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亮点很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新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中就“食品添加剂”方面也有许多新规定,明确了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相比之下,我国此前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目前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新法实行后,可以更好的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 【转帖】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2009年03月01日05:57 [我来说两句(5)]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鹿事件”集中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 王浩然 资料   食品安全法构筑五道新防线(图)  7次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291条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1800多种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1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  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三鹿”暴监管体制弊端: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监管部门不能总慢一拍:  须主动检测有害因素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标准老、少、多、乱:  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着技术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迫在眉睫。据悉,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  社会“谈添加剂色变”:  除了“安全”还须“必要”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黄薇说,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此前的“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风波也曾引起社会关注。粮食部门提出生产工艺改进,面粉加工可不用这一处理剂,要求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然而食品卫生专家认为,不能证明对人体有害就将其从目录中拿掉是违背科学的做法。  针对这一矛盾,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黄薇说:“技术必要性是指添加的物质是生产食品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可能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仅仅是美化食品的添加剂就可以取消。”  “重典”治“乱相”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还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 “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与应对”专题约稿函开始啦!截至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

    各位: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10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啦!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会让食品企业、普通民众产生重大变化。 那么,新《食品安全法》到底会给我国食品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又将如何应对应对? 面对一些重大的转变又当如何去解决? 新法对我国的检验检测行业又将有怎样的影响? ...... 我要测网将制作一期“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与应对”专题,现向我国标准法规、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仪器厂商资深专家诚挚约稿。把您的想法写下来通通都高速我们吧!!!特别说明  (1)文章内容采用word形式发至本专题编辑邮箱zhangyan@woyaoce.cn,文章正文内容不少于1500字;  (2)稿件采用后将免费按照来稿先后顺序常年发布在我要测网“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与应对”专题,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3)对于我要测网会员发布的稿件,可以先发至机构动态中,信息审核通过后,优先录用;  (4)对于稿件必须是原创内容,不能涉及侵权行为,稿件确系作者本人所创作,文责自负,不得将已发表稿件重复投稿。征文截止日期  2015年9月23日起,截稿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投稿联系方式  编辑:张岩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025  E-mail:zhangyan@woyaoce.cn

  •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具体更新了哪些条款?怎样成为了“史上最严”?对保障人们饮食安全起到了哪些作用?政府将如何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下面就让小编为网友们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解读《食品安全法》。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政府在《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检验模式的条款做出了以下改变。1、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职权有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相较而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提到进口食品)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当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宏观上的检验模式,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3、进口食品的召回得到法律规定。  此前,法律层面上未对进口食品的召回予以规定,现有的依据仅有两部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即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弥补一大空白。4、理顺了检验检疫与地方食药监的关系。  与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不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5、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  一是作为“史上最严”,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与新增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三是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 【转帖】《食品安全法》:突出问责制 明确企业责任

    《食品安全法》:突出问责制 明确企业责任 来源:中国工业报 日期:2009-3-3 13:33:27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作为生产经营者,企业是生产安全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国新办3月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情况。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强调,这部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此外,该法律对生产者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确定了企业是生产安全中的第一责任主体。这有利于食品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保证。     新的《食品安全法》还吸收了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同时,新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当中索证、索票制度,以及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规定。     新法还规定,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从而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不留空白。   据介绍,工信部今年将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四项重点工作:     第一,认真落实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责。为此,工信部提出实现食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食品产业和食品质量安全。第二,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工信部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计划于5月发布,并组织开展企业试点工作。第三,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第四,加强食品安全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

  • 新《食品安全法》的四大修订特点

    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版的基础上作了四大修订。 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完善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均增设了相关制度要求。完善食品追溯制度,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实行社会共治。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文章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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