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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机动车相关的论坛

  • 【转帖】环保部:机动车国五标准正在制订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9月5日举行的“2009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上透露,环保部正在制订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推动国标委加紧制订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77亿,里面有不少“黄标车”,使得环保压力很大。任洪岩表示,在鼓励加速淘汰黄标车并腾出空间发展新能源车的同时,将首先通过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来控制环境污染。“明年可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我们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任洪岩称。  任洪岩还透露,环保部有计划征收环境税。“现在所得税法有些调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在跟我们商量,考虑把机动车排放污染环境税纳进去。”  据介绍,为了配合法律法规的出台,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制订两个新标准,一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二是国四国五的成品用油标准。  此外,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表示,新油耗法规将于2015年全面实施。

  • 【转】环保部官员称将开征机动车污染税

    东方早报9月7日讯 面对良好的销售势头,中国汽车产业正在提高今年的产销目标,但是,汽车产业的增长能否持续是个令人怀疑的问题。9月4日-6日,以“金融危机与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为主题的2009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在天津举行。昨日,国家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会上提及关于增收环境税的问题,他指出:“因为现在所得税法有些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商量,希望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进去。”任洪岩介绍,这已经取得了环境部等相关部委的同意,财政部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此外,《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也有望于明年推出。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告诉早报记者,这应该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他认为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对老车仍采用老办法。会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顾问张书林还透露,国家最近可能要推出一个节能与新能源的政策,强调节约放在首位,不过,他表示,该政策是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的引导,并不是具体的补贴政策。科技部部长万钢昨日在会上透露,国家将推出新的油耗法规,并将于2015年实施,相应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到每公里161克,并且明确指出要通过努力,争取到2020年,我国汽车排放和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谈及兼并重组时,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司长辛国斌表示,目前正在抓紧推进汽车企业兼并重组细则出台,国家将从推动融资,加快直接融资的力度这个方面做一些工作。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机动车污染排放

    我国环境保护部去年底发布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十一五”期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结果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是大气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鉴于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环境保护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生产、使用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升级,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欢迎大家对此进行讨论:1.机动车污染排放所带来的问题;2.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发展情况。

  •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必须在控制污染增量的同时削减污染存量,这是当前我市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头戏”。本市已实施的购车摇号政策和拟于2012年继续率先实施的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将有效减缓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放,但并不能完全抵消“十二五”末本市机动车总量突破600万辆带来的机动车排放增量。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虽不高,但它们对污染的贡献率却很大。研究表明,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6.6%,但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将有效优化我市机动车排放结构,进而削减机动二手车置换车排放污染存量,达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 【分享】什么是机动车环境税

    机动车环境税(机动车污染防治税) 鉴于黄标车污染严重以及加速黄标车淘汰的考虑,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机动车环境税)纳入进去。 税种名称来源: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任洪岩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国目前黄标车数量非常大,大概有1800万辆左右,黄标车虽然占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只有28%,排放量占全部排放量的75%,所以现在要鼓励黄标车的加速淘汰。今年国务院会拿出50亿元专门促进黄标车加速淘汰。 据任洪岩介绍,2008年,中国汽车产量达到940多万辆,跟1978年相比,有将近30倍的增长量。2008年美国汽车产量大概1400万辆左右,我国今年上半年产量已经达到609万辆。今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汽车产销量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是按照美国专家的预测,中国汽车市场真正意义上超过美国是在2013年,因为美国的产能大概在1700万台左右,大起大落比较严重,今年可能会回落到1200万辆以下,但是回到1700万辆的可能性也是很大。所以从真正意义上讲,增长到超过美国时,可能是在2013年。“未来三十年肯定可以增长三倍,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9年我国汽车增长速度迅速,前8个月汽车产销量已经超过800万辆,但随之而来的城市污染问题也日益加重。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氮氧化物浓度在持续升高,尤其是道路两侧,主要由机动车排出的一氧化碳,影响着很大的人群,包括司机、交警和行人。因为机动车对道路两侧的空气影响很大。任洪岩举例到,香港在道路两侧楼的楼价比道路第一、第二侧的楼价低一半左右。任洪岩透露,现在国家正在采取的措施是加速淘汰黄标车,从10月1号起,现在所有的在用车实行标志管理,也就是现在所行驶的车如果排放达标,按排放阶段不同分黄标和绿标。这意味着10月1日以后,在路行驶的1800万辆黄标车将会面临大面积的淘汰。 任洪岩表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完善《大气法》,明年希望全国人大通过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有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十二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的完善。另外,相关新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第五阶段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还有国四、国五的油品标准。第二是推动国标委抓紧时间制定国四、国五的油标。在环境税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进去。最后就是可持续交通发展,希望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正确引导汽车的家庭化,建立完善的公路交通体系,促进可持续交通的发展。 中国环保的监管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环保的监管体系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开展排放的行驶核准,发放环保目录。现在发布的车型有38000多个,这些车型经过检测以后,相当于经过核准。其次是相关标准提前实施。如今,北京已经实施了国四标准,上海10月1号也要开始实施,广州正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提前实施国四标准。

  • 【转帖】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昆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道路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ZF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上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和省市人民ZF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称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籍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该车制造时排放标准的,可以转入本市:  (一)机动车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  (二)本市居民和单位的机动车在外地登记的;  (三)驻本市的境外机构自用的;  (四)法院判决给本市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五)用于反恐、安全、急救、卫星通信转播、特种检测、防弹运钞等特殊用途,且发动机型号符合现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和道路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二)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四)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 【转帖】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6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六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十二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九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6]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6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7]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8]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2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89]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7490]公告变更[/url]

  • 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

    [align=center][b]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b][/align][table=677][tr][td=5,1,930]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资格要求对比[/td][/tr][tr][td=3,1,163]项目[/td][td=1,1,355]RB/T 218-201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4.2.2[/td][td=1,1,411][color=#ff0000]市监检测发 (2022) 111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一条[/color][/td][/tr][tr][td=2,4,11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td][td=1,1,411][color=#ff0000]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职称专业[/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增加了职称专业要求和三年以上检测检验工作时限要求[/color][/td][/tr][tr][td=1,10,78]同等能力(满足三种情形之即可)[/td][td=1,2,37]情形一[/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td][td=1,1,411][color=#ff0000]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本条要求相同[/td][/tr][tr][td=1,4,37]情形二[/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td][td=1,1,411][color=#ff0000]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未明确[/td][td=1,1,411][color=#ff0000]明确指出相关专业类别[/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无要求[/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列入了同等能力;明确了技师相关专业类别;对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增加了三年以上检验检测工作经历要求[/color][/td][/tr][tr][td=1,4,37]情形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相关专业[/td][td=1,1,355]1.机动车相关专业:未明确相关专业类别 2.学历:大专以上学历[/td][td=1,1,411][color=#ff0000]1.大学本科毕业: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 2.大学专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color][/td][/tr][tr][td=1,1,48]相关工作经历[/td][td=1,1,355]有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将(相关专业+学历)列入了同等能力,并明确细分了学历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更加全面、细致[/color][/td][/tr][tr][td=2,3,115]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定义[/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3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包含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color][/td][/tr][tr][td=1,1,48]经历范围[/td][td=1,1,355]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 (1)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2)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经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td][td=1,1,411][color=#ff0000]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1)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 (2)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3)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本条增加了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明确了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汽车修理企业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即“整车检验”[/color][/td][/tr][tr][td=2,3,115]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d][td=1,1,48]法规标准原文[/td][td=1,1,355]无[/td][td=1,1,411][color=#ff0000]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工作时限[/td][td=1,1,355]满足同等能力的条件即可[/td][td=1,1,411][color=#ff0000]同等能力人员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color][/td][/tr][tr][td=1,1,48]小结[/td][td=2,1,767][color=#ff0000]对于签发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报告的授权签字人,本条在原有同等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即:[/color][color=#ff0000] [/color][color=#ff0000]情形一:学历+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1/3/5/8变为3/5/7/10 情形二:相关专业技师+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情形三: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历满足同等能力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由三年增加为五年 [/color][/td][/tr][/table]

  • 新能源车的概念

    中国将混合动力车纳入“新能源车”的范畴,而日本将混合动力车依然归属于“燃油汽车”的范畴。因为日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推出了纯电汽车。所以,日本认为,纯电汽车是“旧能源车”,而不是新能源车。因此,现在流行的纯电汽车,日本单独统计为“EV”车。

  •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安装说明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如何安装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步骤,无锡冠亚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在安装的时候要注意按照说明书来安装,避免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的安装应稳定,牢固,尽量减少管路长度、降低制冷效率的损耗,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水路安装应注意主机的出水管应接在机组的入水口,主机的进水管应接在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机组的出水口。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电源的机组采用单相三线220V,10%交流电源,注意安装保护地线。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注乙二醇高度应距水箱上沿10mm,水泵严禁空载使用。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打开应见各接线端子,接线时千万不要接错线。(只有大功率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才有电源线连接),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电源一定要连接于主电源端子。如果错将电源连接于其它端子,将损坏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另外应确认电源电压是否在允许电压范围内。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接地端子必须良好接地,防止电击或火灾事故,一定要用压接端子连接端子和导线,保证连接的可靠性。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完成电路连接后,请检查连接是否都正确无误、有无漏接线,各端子和连接线之间是否有短路或对地短路,如使用温度在5℃以下请在循环液里加上防冻液。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配线作业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认电源断开(OFF)后开始作业,否则可能发生电击事故。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在安装的时候,需要注意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获取操作使用常识,避免后期使用不当引起的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故障。

  • 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急需规范

    近日,华北、黄淮等地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北京甚至遭遇了今年最严重的雾霾。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污染。据统计,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约为 3159万辆,截至2014年底,汽车保有量己超过1.54亿辆,年排污总量达到5082万吨。暴发式的汽车增长带来汽车尾气大量排放,再加上一些地区存在汽车环检造假现象,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  机动车污染排放量必须通过检测才能收集,因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一步就是规范环保检测市场,确保通过检测能够得到科学、准确的数据。  2011年,国家环保部门对全国近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整治,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测软件系统不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然而,在一些地区,假冒伪劣的汽车环检设备至今仍未被完全清理。  真实汽车排放环检数据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基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有效识别超标车和高污染车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机动车环检过程中,车主只关心能否拿到 “绿标”,车辆是否超标排放已变得不重要。政府监管缺失和民众对机动车检测的漠视,造成尾气检测数据造假比较普遍。因此,要想控制好机动车污染,必须全面清理假冒伪劣的检测设备。  鉴于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建议,应组织成立防控雾霾中心,尽快制定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50%以上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笔者在山东省推行机动车排放云检测时得到的数据,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以下的车辆占比为57.2%,但其污染排放仅占车辆排放总量的6.43%,;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2克~5克之间的车辆占比为14.54%,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8.68%;每公里污染排放量在5克以上的车辆占比为 28.26%,其污染排放占车辆排放总量的比例高达84.89%。而设定的在用车每公里排放5克达标的标准,相当于在国四新车排放标准基础上放宽了4倍以上。  由此可见,如果对车辆管理实行污染量控制,能更有针对性地控制超标车和高污染车。具体而言,可规定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在5克以下的车辆为合格(约占 70%),将每公里污染排放总量高于5克的车辆定为超标车和高污车(约占30%),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可以快速削减机动车污染总量70%以上,削减大气污染总量40%以上。

  • 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真能控制大气污染

    PM2.5大家并不陌生,中科院发布的报告显示,机动车排放已成为京津冀地区PM2.5的最大来源之一。而据统计,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528.9万辆,其中七成以上为私家车,为了控制汽车的排放,计划今年年底出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有可能向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同时,近期也有媒体报道,国家多部委也在酝酿向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向重型货车征收环保税。收税和费是否就能控制机动车排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环保专家和管理机构各有不同看法,到底哪方说的在理?控制机动车排放的污染危害到底路在何方?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交通运输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2日[/align](此件依申请公开)[align=center][b]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b][/align][align=center][b]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b][/align]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 “两个先行”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报废机动车高效回收、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b]二、整治目标[/b]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以下简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污染问题,精准、科学、依法实施全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推动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b]三、整治任务[/b](一)引导产能布局均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低水平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产能过剩问题,各设区市要开展报废机动车总量和拆解能力摸底排查,掌握行业规模及拆解能力基本情况。围绕“空间布局均衡、能力设置合理”目标,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地方投资立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新(改、扩)建项目准入把关。要进一步完善回收拆解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测,适时发布产能预警信息,引导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动生产经营规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低、小、散”、行业集中度不高等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加强回收拆解企业场地条件、装备水平和技术条件等资质认定把关。鼓励规模大、技术强的回收拆解企业跨区域拓展回收服务范围,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回收拆解行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三)鼓励工艺流程自动化。针对拆解工艺主要依靠“人工+机械辅助”的传统拆解方式问题,各地要依据《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优化自动化工艺流程设计,新改建龙门剪、解体机等作业生产线,全面提升报废机动车拆解自动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四)实现污染排放清洁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固废露天堆放、“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厂容厂貌较差,污染防治工作粗放等问题,各地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拆解污染防治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拆解产物堆放场所,严防露天堆放;严格落实拆解过程中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测,依法贮存和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参与)(五)促进拆解产物资源化。针对拆解材料利用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各地要督促拆解企业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做好精细拆解,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下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回用件高效流通,促进资源高效再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拆解作业规范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普遍存在拆解流程模糊、分工区域不明、拆解作业粗放等问题,各地要指导企业在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过程中加强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回收技术、拆解技术、贮存技术,以及安全环保要求等规定。拆解作业前彻底回收发动机油、制冷剂等《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气体和液体,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拆解作业能力,深化行业企业软硬件改造提升。(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报废注销数字化。推动整合优化“车辆注销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将车辆报废申请、回收企业选择、车辆注销登记等服务集成到“浙里办”客户端,实现车辆报废注销全流程“掌上办”。(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八)促进联动监管常态化。各级生态环境、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会商机制,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研究部署行业发展、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各市要强化回收拆解行业多部门联合督导执法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b]四、工作安排[/b](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中旬前)。各设区市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做好企业规模、拆解能力、实际经营情况等摸底排查。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对象和整治措施,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二)整治实施阶段(2023年7月下旬至11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组织全面排查、引导自行清理和实施分类处置。根据举报线索等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零配件等行为,整治行业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指导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整治提升,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帮扶。(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各设区市对照方案内容,逐个验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并将整治成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通过验收企业进行复核。[b]五、保障措施[/b](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要求突出回收流通、拆解作业、再制造再利用等三个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等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要牵头抓总,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抓好本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重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成立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索互通,对涉及多部门、跨领域的问题,要实行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对接,强化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三)严格督察考核。各地要对照《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见附件),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进展评估和验收。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地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整治情况,作为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并通过省委“七张问题清单”正反两类典型案例,进行跟踪问效。(四)强化帮扶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导帮扶和宣传引导,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协调帮扶,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技术难题。借助各类媒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关心、理解和支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本方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b]附件[/b][align=center]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align][align=center][table][tr][td=1,1,52][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1,1,170][align=center]内容[/align][/td][td=1,1,725][align=center]具体要求[/align][/td][/tr][tr][td=1,3][align=center]1[/align][/td][td=1,3][align=center]设施设备要求[/align][/td][td]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处理平台;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td][/tr][tr][td]▲企业还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车辆称重设备;起重、运输或专用拖车等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气动拆解工具。[/td][/tr][tr][td]▲Ⅰ档-Ⅱ档地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高效拆解设施设备:精细拆解平台及相应的设备工装;解体机或拆解线等拆解设备;大型高效剪断、切割设备;集中高效废液回收设备。[/td][/tr][tr][td=1,9][align=center]2[/align][/td][td=1,2][align=center]水污染排放要求[/align][/td][td]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厂区地面防渗措施。[/td][/tr][tr][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td][/tr][tr][td=1,2][align=center]大气污染排放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污染物等做到达标排放 。[/td][/tr][tr][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td][/tr][tr][td=1,2][align=center]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align][/td][td]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危险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露天堆放,不应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td][/tr][tr][td]《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加强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td][/tr][tr][td][align=center]噪声排放控制要求[/align][/td][td]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达标排放。[/td][/tr][tr][td][align=center]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包括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td][/tr][tr][td][align=center]人员环保培训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td][/tr][tr][td=1,2][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精细化拆解要求[/align][/td][td]▲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td][/tr][tr][td][align=center]回收利用要求[/align][/td][td]▲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实现镍、钴、锂等有色金属有效回收利用。[/td][/tr][tr][td=1,4][align=center]4[/align][/td][td=1,2][align=center]拆解作业要求[/align][/td][td]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回收下列气体及液体:石油基油(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电动汽车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td][/tr][tr][td]▲应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td][/tr][tr][td=1,2][align=center]规范管理要求[/align][/td][td]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拆解技术、回收技术、贮存技术、安全、环保等强制要求。[/td][/tr][tr][td]▲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更新。[/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数字化管理要求[/align][/td][td]▲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建设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应用覆盖生产经营全流程,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1年。同时实现固废危废管理、拆解产物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数字化。[/td][/tr][/table][/align]说明:1.标▲为推荐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其余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本要求。 2. 地区类型:Ⅰ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含)以上地区;Ⅱ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0万(含)-500万辆地区;Ⅲ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100万(含)-200万辆地区;Ⅳ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含)-100万辆地区;Ⅴ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含)-50万辆地区;Ⅵ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地区。

  • 【分享】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

    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日前,由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通过专家组验收。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是道路交通执法和交通管理的主要技术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此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监测车辆是否超速。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装置(整车)》通过验收,为福建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提供新的检定方法。 据了解,这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首次提出车速波动度概念和现场车速判断新方法,可大大提高检定工作效率,并有效避免误判情况的发生,其总体性能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促进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进一步升级。

  •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控尾气抑扬尘,才能天更蓝、城更美  第一名、第一名,还是第一名……今年以来,海口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已经连续9个月,在全国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  海口空气质量令市民引以为傲。但10月1日至24日,长期空气质量为优良的海口出现了7天的“轻度污染”,三亚琼海万宁等多个城市同步出现轻度污染。  为什么会出现轻度污染?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释疑,远距离污染物输送影响为主因,而不利气象条件致使污染进一步加重,局地污染源排放则造成一定影响。  影响海口空气质量指标的首要污染物是PM2.5。一项对海口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的最新成果表明,海口的PM2.5贡献率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尾气尘排放(占29%)和开放源尘(城市扬尘和建筑施工污染)(占25%),共占污染来源的54%。  虽然我们不能控制风从哪里来,但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力控尾气和扬尘两大元凶,将它们对海口PM2.5的威胁降至最低,让海口天更蓝、气更清、城更美。  一大元凶  尾气  海口近三成PM2.5来自机动车尾气,它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认为,机动车尾气是海口空气的最大污染源,每天早晨和傍晚,车流高峰时期,PM2.5最高。汽车尾气的排放污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空气质量污染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黑尾巴车报废车加重尾气污染  “看到那种冒着黑烟满大街跑的车就生气,太污染环境了。尤其是等红绿灯时,跟在黑尾巴车后面,就算关了车窗还想捂住鼻子,甚至都不敢呼吸,就怕吸进被污染的空气。”开了10年车的海口市民阿蕾,对黑尾巴车上路深恶痛绝。  超市班车也是黑尾巴车的一员。16日上午,海口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一大型超市的8辆班车进行检测。工作人员将探头插入排气管,接着,由检测人员踩下油门,随即,一股黑色浓烟从排气管中滚滚排出。经多次检测,一辆班车被测出黑度Rb为3.077,大于2.5的标准,被判定为一辆超标排放车。  大型载客汽车是海口市机动车尾气排放颗粒物和二次硝酸盐的主要来源。这个结论源自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完成的《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与对策研究》。  “大多机动车集中在中心城区行驶,加上一些老旧超标车、淘汰车仍然上路,机动车尾气排放及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直接影响海口空气质量,增加了污染物浓度。”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机动车猛增一天排“毒”77吨  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20日,海口机动车保有量为45.6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目前,海口占全省汽车保有量的60%左右,机动车数量比2001年增长了近10倍。  通过对2012年海口主干道车流量的监测,上下班期间,全市车流量达到4000辆/小时以上的主干道超过了10条。2012年每天在海口33平方公里市中心区域行驶的机动车总量有近50万辆。  “预计未来几年,海口机动车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海口交通部门有关发言人表示,海口未来PM2.5污染很可能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的直接排放或间接转化。  一位专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海口市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大部分为国III的小轿车,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系数计算,海口汽车每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至少77吨。  尾气低空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多  尾气的危害有多严重?记者的亲身体验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10月16日,记者们守在超市班车旁,采访尾气排放的突击检测,当检测到第8辆车时,大家都感到头晕和恶心。“汽车尾气对人体的危害太大了,一定要好好整治。”一记者感慨道。  汽车尾气成分非常复杂,有100种以上,其主要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会阻碍人体的血液吸收和氧气输送,影响人体造血机能;碳氢化合物会形成毒性很强的光化学烟雾,并会产生致癌物质;氮氧化合物比一氧化碳更厉害,它会损坏人的眼睛和肺。  而且,机动车尾气属于低空排放,排放高度在0.3至2米之间,正处于人体呼吸范围,尾气中的多种有害化学物质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城市越拥堵,机动车排放的PM2.5总量就会越多。  “汽车在怠速时污染最严重。”海口市环保局专家说,有研究表明,怠速停车3分钟PM2.5翻番。  交警执勤现场,大量机动车怠速停车等红绿灯。交警几乎天天都要吸入大量机动车尾气,慢性咽炎、鼻炎等是交警这一职业的常见病。  10月31日18时,海口龙昆南转盘的车水马龙中,正在执勤的民警告诉记者,尾气是导致这个职业平均寿命较低的原因之一。  如何擒“凶”  淘汰黄标车推广国油品  机动车排气污染怎么治?海口也在行动。  环保与交警部门多举措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首先是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查,责令车主对车辆尾气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其次,对申请转入海口的机动车,须凭环保证明方可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今年以来,海口列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九大任务。经过系列治理,到明年6月底,机动车冒黑烟现象有望得到控制。明年底,高污染车辆第三阶段区域限行工作将实施,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也将被基本淘汰。  另外,《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的大背景下,提高油品等级是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佳途径。  推广国油品升级使用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有效之举,省国土环资厅负责人说。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将全面执行国IV汽油标准。根据我省方案,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为过渡运行阶段,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开始全面运行,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非国标准车用汽柴油。  淘汰柴油公交投放环保公交  投放新型燃气环保公交车,大力淘汰柴油公交车,也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方法之一。  仅2012年,海口市公交集团就投入5亿多元,除出租车外购置了90辆纯电动公交车和240辆混合动力型公交车投放主干线运营。目前,海口共有公交车1624辆,其中CNG公交车412辆,LNG公交车332辆,油电混合公交车463辆,纯电动公交车9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占80%。  截至今年6月底,海口共有出租车2711辆,其中,纯电动出租汽车280辆,无障碍出租车2辆,其余全是天然气出租车,出租车100%使用清洁燃料。  “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能源购车补贴迟迟下不来,致使集团背负沉重债务。”海口公交集团有关人士表示,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代价很大,如维修技术、维修费用、充电站建设和选址等等,都不是目前能马上解决的困难。  虽然海口努力提高公共交通与出租车系统清洁能源的使用率,但公交系统仍不发达,乘公交还不是市民出行的首选。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使机动车增长放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一大元凶  扬尘  城市扬尘和建筑水泥尘归为一类,称为“开放源”。这类源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和自然力(比如风)引发的无序排放造成的,难以确定其排放强度和排放周期。建筑垃圾在大风天扬起大量粉尘等,使海口市开放源对PM10的贡献率达25%以上,对PM2.5的贡献率在17%以上。  工地尘土飞扬灰土飘进家门  “以前我们秀英区的空气质量在四个区中是最优的,现在反倒排在了末尾。”海口秀英区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  10月31日,记者驱车从海口滨海大道西行,沿途不时看到一些在建的房地产项目,部分项目已被围挡,但仍可见施工现场尘土飞扬。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建筑工地的管理,海口一直执行省里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未专门出台扬尘治理方案。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规定,裸露在外的沙土或泥土地必须遮盖。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月的调查显示,海口市在建项目约700个,建筑面积约2200万平方米,海口四个区都有涉及。而建设项目带来的扬尘亦为城市粉尘有所“贡献”。家住海口湾的杨先生说:“我在家里就能看清周边工地的情况,以前迟迟不动工,围挡里长满了草,倒也相安无事。最近他们把草拔了,风一吹,灰土直往我们小区里吹,太脏了。”  专家调查发现,海口市主干路扬尘污染控制得较好,但对道路施工等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控制尚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烧烤烟熏火燎加浓PM2.5  飞驰而过的汽车扬起的道路积尘,疏于管理的料堆在大风天扬起的大量粉尘,工地开挖后产生的大量裸土也极易被各种外力扬起,这些都属于扬尘。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说,大气颗粒物排放源的总类很多,如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尘、建筑水泥尘、海盐粒子、二次粒子、烧烤油烟尘等。  “一些地方打击违建造成的建筑垃圾没有及时处理,一有汽车经过,立刻扬起积尘。我们市民希望建筑垃圾能够尽快得到处置。”海口市民李兵说,无论如何,违法建筑从建设到被拆除,不可避免地给城市空气造成污染,但只要及时处置,仍可减少。  由于海口工业燃煤飞灰基本迁出或禁止,专家们认为排放源中应考虑毗邻海口且燃煤量巨大的珠三角地区。无疑,海口作为海滨城市,海盐粒子会对颗粒物污染产生影响。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此次对10月海口空气出现“轻度污染”的研究,与南开大学的

  • 四川3月起无环保标志机动车禁止上路

    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这是四川省首次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该办法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color=#494949](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color][/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0[/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月[/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日起施行。[/back][/color][/font]

  • 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必然发展

    在目前能源危机下,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是必然趋势,那么,随之而来的汽车行业中,新能源作为其动力电池使用也是相当广泛的,冠亚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也随之而推出市场。  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催生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而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关键就是动力电池的性能,动力电池分为很多种,如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锌空气蓄电池、燃料蓄电池 等,动力电池组是电动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起动、加速、行驶里程等多项性能。  因此,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对动力电池组进行测试是电动汽车研发的重要环节,电池管理系统与电池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电池的电压、电流、温度进行时刻检测,同时还进行漏电检测、热管理、电池均衡管理、报警提醒,计算剩余容量、放电功率,还根据电池的电压电流及温度用算法控制输出功率以获得最大行驶里程、以及用算法控制充电机进行电流的充电,通过总线接口与车载总控制器、电机控制器、能量控制系统、车载显示系统等进行实时通讯。  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是对新能源电池的检查,还需要对电池系统进行管理,实时监测电池状态,通过检测电池的外特性参数( 如电压、电流、温度等),采用适当的算法,实现电池内部状态( 如容量和SOC 等) 的估算和监控,这是电池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在正确获取电池的状态后进行热管理、电池均衡管理、充放电管理、故障报警等;建立通信总线,向显示系统、整车控制器和充电机等实现数据交换。  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的发展在当前新能源市场中也是相当有竞争力的,所以,唯有在自身原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加强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的性能,占据市场的有利地位。

  • 最新版CMA机动车检测对人员的新要求

    [align=center][size=20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b][/size][b]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font=&] 2022[/font]年[font=&]12[/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2[/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实验室人员组成[/b][/color][/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7px][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font][/size][font=&][size=17px]1、登录员[/size][/font][font=&][size=17px]2、外观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3、底盘部件检验员[/size][/font][font=&][size=17px]4、引车员[/size][/font][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5、[/font][font=&]OBD[/font][font=仿宋_GB2312]查验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6、排放检验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3[/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检测人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4[/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人员数量[/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5[/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同等能力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size][/font][size=17px][b][font=仿宋_GB2312]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size][/font][size=17px]6[/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引车员要求[/b][/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7px]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size][/font][size=17px]7[/size][align=center][color=#ff0000][b]劳动关系要求[/b][/color][/align][size=17px][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font][/size]

  • 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说明

    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是在新能源汽车电池测试中使用的,电池汽车电池的工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其测试是很有必要的。  新能源燃料电池汽车的运行并不是一个稳态情况,频繁的启动、加速和爬坡使得汽车动态工况非常复杂。燃料电池系统的动态响应比较慢,在启动、急加速或爬陡坡时燃料电池的输出特性无法满足车辆的行驶要求。在实际燃料电池汽车上,常常需要使用燃料电池混合电动汽车设计方法,即引入辅助能源装置通过电力电子装置与燃料电池并网,用来提供峰值功率以补充车辆在加速或爬坡时燃料电池输出功率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在汽车怠速、低速或减速等工况下,燃料电池的功率大于驱动功率时,存储富余的能量,或在回馈制动时,吸收存储制动能量,从而提高整个动力系统的能量效率。  辅助动力装置扩充了动力系统总的能量容量,增加了车辆一次加氢后的续驶里程 扩大了系统的功率范围,减轻了燃料电池承担的功率负荷。许多插电混合的燃料电池汽车也经常采用这样的构架,这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有效的减少氢燃料的消耗。另外,辅助动力装置的存在使得系统具备了回收制动能量的能力,并且增加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燃料电池和辅助动力装置之间对负载功率的合理分配还可以提高燃料电池的总体运行效率。  需要注意,燃料电池不适合作为动力系统的单一驱动能源,必须选用辅助能源系统合理补充驱动电动汽车所需的能量,覆盖功率波动,提高峰值功率,吸收回馈能量,改善燃料电池输出功率的瞬态特性,目前各大汽车开发商采用了辅助动力,来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的性能。为此,无锡冠亚推出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立志帮助各电池厂家进行电池测试工作,使得新能源汽车能够高效运行。  所以说,新能源汽车的电池是其新能源汽车运行的核心,因此,新能源汽车电池检测设备决定其电池的性能也是其高效运行的的重要保证。

  • 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使用注意点

    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要想保持高效的运行状态,离不开我们平时保养以及注意使用,所以,无锡冠亚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在使用的时候要注意一下注意点。  要保证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启动后能正常运行,必须保证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冷凝器散热良好,否则会因冷凝温度及对应的冷凝压力过高,使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组高压保护器件动作而停车,甚至导致故障。蒸发器中冷水应循环流动,否则会因冷水温度偏低,导致冷水温度保护器件动作而停车,或因蒸发温度及对应的蒸发压力过低,是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组的低压保护器件动作而停车,甚至导致蒸发器中结冰而损坏设备。  停机时,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组应在下班前半小时关停,冷水泵下班后再关停,有利于节省能源,同时避免故障停机,保护机组,运行制冷循环前,应确认制热循环管道阀门已全部关闭。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组的操作开机前要确认机组和控制器的电源已接通,确认冷却塔风机、冷却水泵、冷水泵均已开启,确认末端风机盘管机组均已通电开启。按下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键盘上的状态键,然后将键盘下面的机组ON/OFF(开/关)拨动开关切换到接通(ON)的位置。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将作一次自检,几秒钟后,压缩机启动一旦机组启动,所有的操作均未自动的,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根据冷负荷的变化自动启停。  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正常运行,控制器将监控油压、电机电流和系统的其它参数,一旦出现任何问题,控制系统将自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机组,并将故障信息显示在机组屏幕上。在每24小时的运行周期内,应有专人以固定的时间间隔记录机组运行工况。只要将键盘下面的机组ON/OFF拨动开关切换到断开的位置,就可以使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机组停机,为了防止出现破坏,即使在机组停机时,也不要切断机组的电源。  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以上的注意点,用户在使用的时候,尽量注意以上的使用注意点,避免产生故障影响新能源汽车电机试验设备的运行。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中存在冷冻油的影响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在运行的时候系统中如果存在冷冻油的话,就会造成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故障,那么具体的冷冻油对于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有什么影响呢?  冷冻油在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中的危害使冷凝温度和冷凝压力升高;冷凝器传热恶化。因为油进入冷凝器后产生的油膜的热导率远比金属小,使热阻增大,传热系数减小。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中的冷冻油使蒸发温度和蒸发压力下降,压缩机产冷量下降,单位功耗增加,使冷间降温困难。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与冷凝器的原因一致;另一方面,由于在蒸发器内积油,将使蒸发器有效面积减少。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中冷冻油易造成堵塞,引起系统工作不正常。这主要是由于油的粘度大,遇到污物和机械杂质易混合成胶状的物质,这种胶状物质积聚在截面较小的管道或阀门时,极易造成堵塞,引起制冷工况的紊乱。为避免和减少油进入,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除设置性能良好的油分离器和正确掌握压缩机加油量外,在运转中必须做好制冷设备的定期放油工作。另外,还应注意加入与放出油量的平衡。如果发现压缩机加油量增多,而放出的油量减少,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增加放油次数,以防止过多的油进入制冷系统内。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中冷冻油的影响不言而喻,建议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采用全密闭循环管路,这样运行中不会产生油雾以及冷冻油以及其他故障。

  •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换热器说明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中的换热器在整个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运行中都是比较重要的,所以,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换热器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中的管壳式换热器由壳体、传热管束、管板、折流板(挡板)和管箱等部件组成。壳体多为圆筒形,内部装有管束,管束两端固定在管板上。  进行换热的冷热两种流体,一种在管内流动,称为管程流体,另一种在管外流动,称为壳程流体。为提高管外流体的传热分系数,通常在壳体内安装若干挡板。挡板可提高壳程流体速度,迫使流体按规定路程多次横向通过管束,增强流体湍流程度。换热管在管板上可按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排列。等边三角形排列较紧凑,管外流体湍动程度高,传热分系数大;正方形排列则管外清洗方便,适用于易结垢的流体。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管壳式换热器由于管内外流体的温度不同,因之换热器的壳体与管束的温度也不同。如果两温度相差很大,换热器内将产生很大热应力,导致管子弯曲、断裂,或从管板上拉脱。因此,当管束与壳体温度差超过50℃时,需采取适当补偿措施,以消除或减少热应力。一般来说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管壳式换热器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固定管板式换热器管束两端的管板与壳体联成一体,结构简单,但只适用于冷热流体温度差不大,且壳程不需机械清洗时的换热操作。当温度差稍大而壳程压力又不太高时,可在壳体上安装有弹性的补偿圈,以减小热应力。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浮头式换热器管束一端的管板可自由浮动,完全消除了热应力 且整个管束可从壳体中抽出,便于机械清洗和检修。浮头式换热器的应用较广,但结构比较复杂,造价较高。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U型管式换热器 每根换热管皆弯成U形,两端分别固定在同一管板上下两区,借助于管箱内的隔板分成进出口两室。此种换热器完全消除了热应力,结构比浮头式简单,但管程不易清洗。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填料函式换热器 填料函式换热器其结构特点是管板只有一端与壳体固定连接,另一端采用填料函密封。管束可以自由伸缩,不会产生因壳壁与管壁温差而引起的温差应力。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釜式换热器的结构特点是在壳体上部设置适当的蒸发空间,同时兼有蒸汽室的作用。管束可以为固定管板式、浮头式或U 型管式。釜式换热器清洗维修方便,可处理不清洁、易结垢的介质,并能承受高温、高压。它适用于液-汽式换热,可作为简结构的废热锅炉。  新能源汽车电机冷却装置的换热器也是有各种各样的,需要我们对于不同的型号不同的种类进行筛选。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疑难问题说明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看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常见的疑难问题说明,争取更好的运行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运行后,冷剂水加入原则,根据溶液浓度如何判断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其添加仅为调试时添加,机组正常运行时无需添加,调试时添加是根据低温发生器出口浓度以及蒸发器液位进行添加。压差开关是否可以替代流量监控,进行机组保护这个问题你需要了解,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压差开关不可以代替流量监控,压差和流量开关为2重保护,压差开关在出入口连通管存在空气的情况下会出现严重偏差,建议在冷媒水出口加装流量计以作比较。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发生器液位传感器是指高温发生器,低温发生器自身有溢流管。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凝水电磁阀是加强凝水排放的,是通过探点检测高发顶部和底部温差进行控制,当上下温差超过10度时自动开启,当温差小于8度时自动关闭。如果顶部与底部温差过大说明凝水排放不畅,会影响高发的换热效果而影响机组的制冷量。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定期排放真空泵的水分,超过液位线后,就需要排将水分排出。油乳化后需要更换泵油。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压力表为检测溶液泵正反向以及充氮保压时使用,软管长期接在服务阀上容易产生泄漏。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在冷冻水和冷却水流量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各换热器压降增加,则表明对应的环路中有结垢。还可以通过比较冷却水出口和冷凝制冷剂之间的温差,对冷却水环路管道上的结垢进行确认。如果温差超过则表明在冷却水环路管道内有结垢。同理,通过比较冷冻水出口和制冷剂泵出口制冷剂之间的温差也可以对冷冻水管道结垢情况进行确认。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在运行中,如果遇到的是自己解决不了的故障的话,建议联系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测试系统专业厂家来解决。

  •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热力膨胀阀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中每个配件的性能都是很重要的其中热力膨胀阀作为主要配件之一,其性能以及调整也是很关键的,那么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热力膨胀阀怎么调整呢?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热力膨胀阀具体的调整步骤:将数字温度表的探头插入到蒸发器回气口处(对应感温包位置)的保温层内,将压力表与压缩机低压阀的三通相连。(测试蒸发压力与回气温度);让压缩机运行15分钟以上,进入稳定运行状态,使压力指示和温度显示达到稳定值。  读出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数字温度表温度T1与压力表测得压力所对应的温度T2,过热度为两读数之差T1- T2,进行调节时先将热力膨胀阀下方的阀帽拧下;过热度偏小时顺时针旋转阀杆,使阀体的针孔开启度关小,即供液流量减少(简述为顺旋开小);过热度偏大时逆时针旋转阀杆,则针孔开大,即供液流量增大(简述为逆旋开大)。与调节水阀控制水流大小的方法一样。流量调节时需在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制冷系统正常运行中进行,而且要缓慢操作,逐渐调节。  其次,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的膨胀阀的品牌以及性能也需要我们注意,好品牌的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的膨胀阀的质量更加靠谱,在运行的时候有一点的质量保障,不会轻易产生故障,更够高效的运行。  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热力膨胀阀调整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还是调整不了的话,可以联系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设备厂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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