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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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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质清单相关的资讯

  • 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新版限制物质清单
    近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了第13版限制物质清单(RSL),该清单由美国服装与鞋类协会环境任务组编制而成,分别列出了当前各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材料、化学品和物质的最严格法规,旨在向服装和鞋类公司提供世界各地关于限制或禁止在家纺、服装和鞋类成品中使用某些化学品和物质的法律法规信息。   新版主要修订了各国对农药、阻燃剂、金属中的金属部件、镉、邻苯二甲酸酯等的规定变化,其中包括新增了某些物质的测试方法,添加了农药、阻燃剂、邻苯二甲酸酯等某些化学物的管控国家范围及最严格管控要求,并对部分化学物的名称、CAS号作出补充或更改。   纺织品是宁波的优势出口产品,主要出口日本、欧盟、美国、俄罗斯等国,近两年来出口呈下降趋势。数据统计显示,宁波地区2012年服装鞋类等纺织品共计出口12万批次,出口货值高达28.75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了2.5个百分点。可喜的是,今年上半年宁波地区纺织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出口共计6.6万批次,出口货值达16.07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72%和21.37%。   因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应积极借助RSL清单,利用清单做好企业的化学品管理,避免对世界环境的不全面了解导致出口市场受限。企业应主动研究RSL清单,分析新版清单中的主要修订点,尤其要提取出与自身产品相关的化学品限制条件要求,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权威的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帮助企业理清出口不同国家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同时,企业应根据各国最严格要求条件,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制订出一套企业对应重要出口国的通用标准要求,减少因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而频繁改变产品相关要求的负担,降低各项测试成本。最后,企业应提高应变能力,针对不同的客户要求及时改进相关化学品或物质的限制含量,以求出口更优势的产品以开拓更大的市场。
  • 服装行业更新限制物质清单工具包
    在近期对服装行业限制物质清单(RSL)进行更新后,国际服装和鞋类限用物质名单管理集团(AFIRM)发布了第二版的RSL供应商实施工具包。   更新的工具包里涵盖了一些关于在服装和鞋类产品中发现限制物质的新案例和去除这些限制物质的正确行为,从而可以在化学品指南文件(含有服装和鞋产品生产过程中限制物质的详细技术信息)之外进一步帮助工业界避免限制物质。
  • AAFA发布了第12版的纺织服装和鞋类限制物质清单
    2013年3月,美国成衣及鞋类协会(AFFA)发布了第12版的纺织服装和鞋类的全球限制物质清单(Restricted Substances List,RSL),依据惯例,其中包含了纺织服装和鞋类中各国政府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限制的化学品清单。第12版较第11版有较大更新,如:染料部分新增了9类物质,多环芳烃部分新增加了18类物质,邻苯二甲酸盐部分新增加了8项物质。
  • 欧盟最终报告将2个优先物质列入ROHS法规附件2限制物质清单
    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2月5日发布了新版ROHS限制物质清单审查研究的最终报告。报告中涵盖了四个主要成果,欧盟委员会计划建立一个工作小组以指导新版ROHS附件2审查过程。此外,一个新的物质&ldquo DIBP&rdquo 将由Ö ko顾问研究所进行评估。   依照新版RoHS(2011 / 65 /EU)条款6,委员会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考虑对其进行一次基于全面评估的审查,以及对附件2中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修订。   在三场利益相关者会议和四次互联网意见咨询后,奥地利联邦环保局编制的关于新版ROHS附件2新增物质的最终报告于2月5日发布。根据最终报告得出以下成果。   表1.最终报告中的成果
  • 欧盟建议六价铬列入REACH法规附件17的限制清单
    欧洲委员会已经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了其修订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关于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中六价铬复合物的委员会法规草案。拟议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第一季度。   法规草案禁止市场上任何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中含有3毫克/千克或以上的六价铬。拟议限定并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后的一年之内终止使用的二手制品的销售。   根据法规草案,拟议限定主要集中在常见或合理预见情况下直接或间接皮肤接触所致的皮肤过敏风险。拟议限定并不仅限于保护消费者,同时也保护了在工作车间通过例如穿着皮革手套或皮鞋而暴露于六价铬复合物的工人。   表1.REACH法规目录47附件17中六价铬的限制范围和测试方法 物质 范围 拟议的测试方法 要求 六价铬复合物 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前在联盟境内终止使用的二手货) EN ISO 17075 3 毫克/千克   REACH法规中关于皮革产品中拟议的六价铬含量将与德国对玩具及其他消费品的皮革材料的六价铬限制的现行规例保持一致。2010年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已将六价铬氧化物和其他六价铬复合物添加至SVHC高度关注物质列表的候选清单中。
  • REACH限制名单草案再添7种物质
    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继2008年将15种物质被列入首批REACH高关注名单(SVHC)后,公布了首批需ECHA授权才能使用的物质名单草案。根据该草案,7种物质首先被列入了清单(附件XIV)。   被列入清单的7种物质分别为: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短链氯化石蜡(SCCPs,C10~C13)、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所有有关联的主要非对应异构体、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4,4'-二氨基二苯甲烷(MDA)。   根据REACH法规,企业如果要使用进入授权名单的物质,就必须申请许可。申请者必须论证物质使用风险可以充分控制,或是社会经济利益超过使用风险,且没有替代物和相应的替代技术。   ECHA表示,他们是根据产品的固有特性、用途和批准用量来评估是否将这些化学品列入REACH限制清单的。各利益相关方必须于2009年4月14日对磋商做出回应,ECHA将于2009年6月1日之前确定优先列表。ECHA还建议,授权申请应当在以上物质进入REACH附件XIV后24~30个月期间提交。这些物质进入名单之后,42~48个月后将不再继续使用。   ECHA还建议,76/769/EEC指令中特殊条件下允许使用的豁免类物质,也应加入评估当中。ECHA表示,将参考协商期间所收到的评论及成员国委员会的意见,可能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该提议提交到欧盟委员会审议。对于是否对蒽、氯化钴、五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重铬酸钠二水合物、氧化双三丁基锡、酸式砷酸铅、三乙基砷酸酯等8种物质进入SVHC名单的物质进行授权,ECHA表示将在晚些时候再做考虑。   ECHA建议下游企业应尽快排查是否正在使用被列入SVHC的原料,定期审核供应商(必要时向原料供应商提供安全数据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逐步替代SVHC原料。
  • 欧盟可能限制使用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
    德国与挪威合作,计划于2014年10月17日就全氟辛酸提交一份文件,称为《附件XV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根据《化学品註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内的相关资料规定匯编而成。   2014年3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德国与挪威政府已展开一项资料收集工作,以确定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使用、数量和供应情况,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   这些资料将会用于评估替代品以及匯编「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最终可能会导至限制含有全氟辛酸的物品及混合物在市场贩售。如当局採用限制措施,欧洲委员会将会把有关措施纳入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附件XVII现已载有一份禁止在欧盟市场贩售的产品清单,包括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以及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   多项产品会含有全氟辛酸,包括纺织品、地毯、家具布料、纸张、皮革、碳粉、清洁剂和地毯护理剂、密封剂、地板蜡及油漆。全氟辛酸会残留在若干物件上,包括电线绝缘体、专用电路板、用于衣服的防水膜(如Gore-Tex)、外科植入物、牙线和不粘涂层。此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在一份报告中特别指出,进口产品(如户外衣服)是全氟辛酸的主要来源。   德国及挪威正制订限制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可以分解为全氟辛酸的前体物质)的建议。建议将涉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其混合物、製品以及其他物质成份的製造、使用及市场贩售。含有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进口货亦包括在内。   德国及挪威展开资料收集工作的目的,在于尽量鼓励更多相关人士回答问卷,就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使用、供应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等问题提供资料。   收集资料的对象包括全氟辛酸、全氟辛酸盐和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生产商、替代品生产商、消防泡沫生产商,以及纺织品整理加工业、摄影成像业及半导体业等下游使用者。   德国及挪威邀请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或持有相关资料的人士,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意见。相关人士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填写问卷及提交资料:http://goo.gl/yqWbFq   若德国及/或挪威提出限制措施的建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亦会进行公众谘询。
  • 化学品实施严格限制前欧盟公布玩具安全标准最新清单
    2013年6月29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制订的最新欧洲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这份清单包含香港玩具制造商应熟习的全新标准,其中一些更严格的化学品限制定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时间十分紧迫。   玩具安全指令只制订关于玩具的基本安全规定,包括有关物理及机械特性、可燃性、化学特性、电气特性和卫生等方面的特定安全规定。   进一步和更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以协调标准的方式制订。   协调标准的参考编号及名称均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香港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符合这些标准,就视为符合指令的要求。只要准确地遵循及应用这些标准,涉及的玩具就可在欧盟各地发售,不受阻碍。   为追上科技发展,欧洲委员会授权CEN或CENELEC在有需要时制订新的标准。   2013年6月29日的《官方公报》刊出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制订的新标准名称及参考编号清单(即过去没有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的标准):   EN 71-3:2013玩具安全-第三部分:若干类元素的迁移   EN 71-5:2013玩具安全-第五部分:实验套装以外的化学玩具(套件)   EN 71-12:2013玩具安全-第十二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   EN 62115:2005/ A11:2012/AC:2013(涉及电动玩具安全)   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制订的欧洲协调标准完整清单(包括上述标准和《官方公报》过往曾刊出其名称的标准),可在以下网址的官方公报通告中查阅: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0187:0010:0011:EN:PDF   至于上面列出的新标准,其中3项与玩具所含的化学品有关。《EN 71-3:2013:若干类元素的迁移》是新的欧洲标准,订明铝、锑、砷、钡、硼、镉、三价铬、六价铬、钴、铜、铅、锰、汞、镍、硒、锶、锡、有机锡和锌从玩具材料及玩具部件中迁移的规定和测试方法。该标准跟以前的版本有很大的不同,详见其附件A。   EN 71-5:2013订明实验套装以外的化学玩具所用的物质及材料的规定和测试方法。这些物质和混合物是:   根据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混合物的欧盟法例列为危险者   若过量可能会损害使用玩具的儿童健康,而又未被欧盟法例列为危险的物质和混合物   化学玩具带有的其他化学物质和混合物。   EN 71-12:2013订明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由合成橡胶制造,并拟由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玩具部件(气球和牙胶就是合成橡胶制玩具的例子)   由合成橡胶制造,并拟放入口中的玩具和玩具部件   由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手指画颜料。   上述最后一个新的标准名称和参考编号与电气安全有关,涉及的玩具至少有一项功能需使用电力。纳入该标准范围内的玩具例子有积木套装、实验玩具套装、功能玩具(具有成人用设备或装置的类似功能)和视频玩具(具有屏幕及操纵杆或键盘等操控工具的玩具 额定电压在24伏以上的单独屏幕并不视为玩具的一部分)。使用电力作辅助功能的玩具也纳入该标准范围内(内部有灯泡的洋娃娃房屋就是这种玩具的一例)。   香港玩具制造商应仔细研究上述标准的技术规定(以及与其玩具贸易有关的其他标准),确保符合相应的限制和规定。有关标准可从CEN/CENELEC的成员国机构取得(并非免费)。这些机构的联络资料可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en.eu/cen/Members/Pages/default.aspx   http://www.cenelec.eu/dyn/www/f?p=WEB:5:2674496228372243   向欧盟出口产品的香港玩具业界应明白,第2009/48/EC号指令主要集中于移除玩具所含的有害物质,特别是可放入儿童口中,或含有可能在无意中被儿童摄入的元素的玩具。其他主要方面则是电动或机械性安全,以及防燃等。   此外,香港生产商若有意在欧洲地区销售玩具(即纳入指令范围内的任何玩具),必须在标签上附有CE标记,显示符合适用的规定。玩具在投放市场前,即玩具在欧盟市场内任何地方首次供货前,必须附有CE标记。   香港玩具商可在以下网址查阅由欧洲委员会公布的有关第2009/48/EC号指令的解释性指引文件: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ectors/toys/files/tsd-guidance/tsd_rev_1-6_explanatory_guidance_document_en.pdf
  • 岛津推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检测解决方案
    “电子垃圾”是指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等通讯电子产品的淘汰品。随着科技快速发展,电子产品越来越频繁的更新换代,加剧了“电子垃圾”问题的严重性。据欧委会的报告,电子废品是城市垃圾中增长最快的,是继工业时代化工、冶金、造纸、印染等废弃物污染后又一新的环境污染物。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电脑显示屏中含的铅、手机原材料中的镉、铅等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也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目前,电子垃圾与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并称地球三大垃圾。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自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发改委等8部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同时废止原39号令。新《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版RoHS 2.0版,适用范围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子电器产品。为贯彻落实新《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工信部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委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这是中国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方面迈出的关键性步伐。列入《管理目录》的产品,一方面必须满足《管理办法》中关于被限物质的限制使用要求,目前具体限值要求和检测方法可按照GB/T 26572-2011、GB/T 26125-2011等执行;另一方面按照SJ/T 11364-2014做好标识要求。列入《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即产品可以含有某些有害物质,但必须按照SJ/T 11364-2014的要求,以规定的格式,对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部件、有害物质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 岛津公司作为全球著名的分析仪器厂商,进入中国已经30多年,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国内外各行业各项法规的实施,积极应对,及时提供全面、有效地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和《管理目录》中涉及到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的RoHS检测需求,岛津公司推出了《检测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法规介绍1. 筛选检测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塑胶中有害元素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PVC塑胶材料中有害元素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PE材料中有害元素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无铅焊锡材料中Pb含量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黄铜材料中Cr、Pb、Cd含量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铝合金材料中Pb、Cd含量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分析锌合金材料中Pb、Cd、Hg、Cr含量2. 确证检测2.1铅、镉、汞、六价铬分析ICP-MS法测定电子电气材料中有害元素含量ICP-OES法测定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镉含量ICP-OES法测定荧光灯中的汞含量 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荧光灯中的汞含量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荧光灯中的汞含量紫外光谱法测定电子电器产品中六价铬含量2.2 PBB、PBDE分析GCMS法检测塑料制品中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含量3. 邻苯二甲酸酯分析(RoHS2.0新增项目)GCMS+PY-Screener筛选检测塑料中7种邻苯二甲酸酯含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塑料制品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官方发文:限制采购国产将被拉入负面清单!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了《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  在此份清单中,多条内容都与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例如禁止未经核准、未开展需求调查就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六条要求第四项要求,“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也就是说,在招标采购活动时,对于国产产品设立一些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的不合理招标标准是严格禁止的。  《负面清单》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如何进行核准?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负面清单》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而后逐级上报备案,再实施采购。  可以看到,实施专家论证意见为采购设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且非常严格。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防止其中的关系影响评审的准确性。  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家在鼓励国产设备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产品。  但政策支持只是一方面,国产厂商更需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努力钻研新技术,迎合市场新需求,最终使得国产设备行业向高端制造升级,逐步打破进口。  不然,质量跟不上,还是会有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钻空子,非进口不用,非大牌不用,设置招投标歧视标准的幌子,使国产设备市场空间进一步压缩。  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更多省市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管政策,这类恶性招标条款将被严格禁止,国产设备也将迎来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负面清单》全文如下: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排除民营企业;(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法人资格,排除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经营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1)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阻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在投诉处理中,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维护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3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5条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5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标准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26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8条(二)采购需求及文件7未公开采购预算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0条8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采购;(2)超出采购预算;(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1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眉财行〔2017〕35号)9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74条、28条、31条、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10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1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29号)12未按要求开展需求管理(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4)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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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0条、第11条13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邀请供应商(1)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邀请供应商不足3家的;(2)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过50%。《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6条14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0条、22条1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16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4)未载明支持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不足30%;(5)未载明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17条、20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项《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17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18未依法分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三)评审因素、办法2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年限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55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9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1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22未依法设定价格分(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第55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24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9条(四)开、评、定标23未按规定组织开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0条、第33条、第39条24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25未按规定录音录像(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26未按规定组织评审(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4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
  • 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 欧盟就《限制有害物质指令2》(ROHS2)豁免申请进行咨询
    欧盟第2011/65/EU号修订指令,即《限制有害物质指令2》(RoHS 2),是一项关于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欧盟于2013年8月19日展开新一轮咨询,讨论根据该指令提出的5项豁免申请。   RoHS 2 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联苯醚(PBDE)等物质。不过,业者可以申请豁免这些限制。有关的咨询工作持续进行,商讨之后,或会修订豁免清单。   根据RoHS 2,业者只能就特定用途的个别物质申请豁免。这次咨询涉及的应用情况包括:   l 安培计、电位计及导电计电化感测器基片底的PVC材料中,用作热稳定剂的铅   l 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的II-VI类转色LED灯所含的镉 (此为现有豁免项目,将于2014年6月30日届满,业者可申请续期)   l 心肺机板块中焊锡材料的铅   l 高速旋转电气连接器所用的汞 以及   l 显示装置的光控材料中的镉。   业者如欲提出意见,须于2013年11月11日前电邮至rohs.exemptions@oeko.de,或邮寄至下址:Ö ko-Institut e.V., Carl-Otto Gensch, P.O. Box 17 71, D - 79017 Freiburg, Germany。   欧洲委员会环境总司网站载有关于这次业界咨询的指引文件。文件指出,负责评估豁免申请的两所德国研究中心准备了一些问卷,业者在提出意见时应一并考虑。   业者提出的意见,须有相关的技术和科学证据,以及独立专家对该等证据的评核结果支持。提出意见者最好能提供照片或图片以说明论点,以及注明资料来源。   指引文件提醒业者,保密资料不能作为RoHS 2豁免成立的基础。假如业者希望以某些资料作为豁免理据,便须向欧洲委员会及专案小组明确表示,同意在其网站披露该等资料。   业者如欲申请豁免RoHS 2限制条款,须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条件载于RoHS 2 附件V,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74:0088:0110:en:PDF   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onsultations/rohs7_en.htm、
  • 德国严格限制玩具化学物质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对德国就反对欧委会要求该国遵守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化学物限制的决定作出初裁,并向德国发出临时令,允许该国对若干类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险物质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在德国销售的玩具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将区别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生产商向德国出口玩具时,须在化学物质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注意力。   与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相比,德国法例在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钡、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这两方面制定的限制更加严格。具体表现为:一是化学物含量限制制定方式不同。欧盟指令根据将玩具物料分别归类为干、粉末状或柔韧玩具物料,液体或黏性玩具物料,可被刮去的玩具物料三类,根据物料的不同其所含的有关化学物不得超过以下迁移限值,如铅分别为13.5毫克/千克、3.4毫克/千克及160毫克/千克 砷分别为3.8毫克/千克、0.9毫克/千克及47毫克/千克 汞分别为7.5毫克/千克、1.9毫克/千克及94毫克/千克 钡分别为4500毫克/千克、1125毫克/千克及56000毫克/千克 锑分别为45毫克/千克、11.3毫克/千克及560毫克/千克。二是针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含量不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迁移限值分别要低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目前,欧盟普通法院已发出中期命令,裁定欧委会必须让德国实施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表示未能于明年之前作出最终判决,德国可以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
  • 加州修订某些化学物质加入65号提案清单的判定原则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计划在65号提案下修订某些化学物质列入清单的判定原则,以回应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修订的危害告知标准。   受修订影响的化学物质是因为受到劳动法的机制而被添加到65号提案中的。65号提案中有24种被列为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受到了影响。   根据OEHHA的消息,Osha于2012年3月修订了其关于被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会议(ACGIH)的阈限值(TLV)确定为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规例。修订的Osha法规将把ACGIH TLV清单从之前用于判断化学物质是否是具有生殖毒性的资源中去除。   OEHHA决定,依据其他判定资源,受变化影响的24种65号提案的化学物质中有8种仍符合标准被列入生殖毒性清单,其余16种化学物质将由加州发展和生殖毒性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在65号提案的清单中。   OEHHA已经宣布了其拟议的某些化学物质列入清单的标准的变化。如目前在65号提案劳动法机制下被列为生殖毒性的1,2-二溴-3-氯丙烷(1,2-dibromo-3-chloropropane)、环氧乙烷(ethylene oxide)和铅,OEHHA计划将其列入清单的判定原则改为“正式被要求标记或识别”。如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和二氯乙酸(dichloroacetic acid),OEHHA目前计划将根据65号提案的权威机构机制将其列入清单。目前根据劳动法列入生殖毒性物质的六氟丙酮(hexafluoroacetone)和苯膦(phenylphosphine),OEHHA计划保留其被加入清单的判定原则,但是参考源不同。   公众可以在10月21日前提交对这些拟议变化的意见,OEHHA将另行通知其他受影响的化学物。
  • 加拿大儿童用品将限制使用6种化学物质
    加拿大政府18日宣布,将从6月10日开始限制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造儿童用品,违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约合500万美元)罚款。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的增塑剂,也用作某些产品的固色剂和固香剂。除用于婴儿奶嘴、出牙器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外,邻苯二甲酸酯还应用于指甲油、香水、洗涤剂、润滑剂、食品包装、空气清新剂和塑料袋等多种消费品。   加拿大卫生部长利昂娜阿格卢卡克说,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不会对健康带来直接威胁,但如果儿童吮吸或咀嚼含有这些物质的塑料制品,如围嘴或橡皮鸭,则可能对儿童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研究表明,即使低剂量的某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也可能影响儿童发育和行为。   新规对6种化学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软乙烯基塑料中的DEHP、DBP和BBP3种物质含量不得超过0.1% 在可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中,同时限制使用DINP、DIDP和DNOP,这3种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这项新规适用于进口到加拿大和在加拿大出售、做广告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目前,美国和欧盟均已实行类似严格限制。
  • 美国环保署拟限制37种化学物质进口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将根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建立针对37种化学物质的进口限制。   这些化学物质被用于农药、电极、硅胶涂料粘合剂、压缩机油、硬化剂、阻燃剂、黏合剂、清洁剂和洗涤剂等商品。根据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因指定新用途而加工任何这些物质的,必须在活动开始至少90天前通知EPA。该通知将使EPA有机会评估这些物质的预期用途,如有必要,在活动开始前予以禁止或限制。利益相关方可在4月26日之前对提案提交评议意见。
  • 欧盟就德国玩具化学物质限制标准延长审核期
    由于德国要求维持他们对于玩具中化学物质更严格的限制标准,欧委会近期发表声明延长了对玩具中化学物质限制标准的审核期。   德国因认为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年的修订版对于化学物质的限制标准太低而提出反对意见,并进一步要求欧委会同意在2013年7月实施玩具指令修订版后德国可以继续使用他们自己对7种物质的限制标准。   欧委会最终决定将德国此项要求的审核期延长到明年三月,以给各成员国充分时间考虑玩具指令是否需要根据这些物质健康风险方面的新科学证据而进行相应的修订。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链接——今年初,工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机构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 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包含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电器电子行业或受影响
    本月起,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昨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布提醒公告称,新办法对宁波市电器电子产品带来重大影响,相关企业务必早作准备。  当前,绿色制造已成为国际电子电器产业发展趋势。《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按照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不当利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检验检疫部门将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  与10年前开始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将适用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电子仪器仪表、照明产品等。同时,扩大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新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将“铅” “汞”“镉”分别扩展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宁波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市,特别是灯具、冰箱、洗衣机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新办法的实施,将倒逼“宁波制造”加快与国际接轨。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宁波市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企业要及时理解并掌握新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生产物料的管控,特别要加强供应链的管理,确保源头合格。同时,要建立“内部自检把关+第三方检测”的双重把关机制,加强对非金属材料中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的检测,防患于未然。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标准调整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是依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使用铅、汞、铜等有害物质为目标,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建立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覆盖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手机等12种产品。为与国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保持一致,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贸易便利化,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2024年3月1日起,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执行。
  • 欧盟或将限制纺织品中的壬基酚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最新消息称,7月29日,瑞典递交了一份关于壬基酚(直链和支链)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直链和支链)的新限制提案(REACH法规附件XVII提案)。   就在去年7月,德国提议将壬基酚纳入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同年12月,在第八批高度关注物质清单中,出现了壬基酚,并定义为可能对环境有严重危害。   此次,瑞典提议将壬基酚纳入限制物质清单,限制投放市场的服装、纺织配件以及室内纺织品等有可能通过洗涤将壬基酚带入水中的产品,规定其不得含有大于或等于0.1%壬基酚(直链和支链)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直链和支链)或其混合物。   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在纺织业中被用作表面活性剂广泛应用于印染、清洗的工序。有证据表明,NP为内分泌干扰物,是全世界公认的环境激素,会对水生环境产生持续累积的毒性,即便这种物质排放的浓度很低,也极具危害性。而NPEs一旦释放到环境中,会迅速分解成壬基酚(NP)。   2011年初,中国环保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已首次将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列为禁止进出口物质。然而国内大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该物质的有害性,仍然在纺织品等行业生产制造中使用该物质,于是壬基酚附着在各类纺织品上依旧漂洋过海远销国外。数据显示,今年1-7月,宁波地区服装等各类纺织品出口欧盟20680批次,货值达5.07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1.18%和14.89%。   检验检疫专家称,一旦瑞典的提案获准,欧盟市场范围内对纺织品中的壬基酚将从现有的通报备案原则上升为限制规管。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提案审批结果及进度,及时改进产品生产工艺 加大产品抽样检测力度,改善产品印染、清洗流程,将壬基酚残留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关注REACH等世界权威的化学物法规动态,用长久的眼光对待各类有害物质 主动探索研发更环保健康的生产工艺,在生产中尽量选用无污染或污染性更小的壬基酚替代物,避免使用发达国家已经禁用或限用的环境污染元素。
  • 美国拟对57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 企业需提前90天通报
    p   日前,美国环保局发布一项关于化学物质直接及最终重大新用途的规则,拟对57种指定的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规定这些物质于生产前必须向官方通报。制造(包括进口)或处理这些化学物质的人士,若所从事的活动属于该规则所指的重大新用途,必须在开始该活动前至少90天通知环境保护局。 /p p   据介绍,此规则将于1月17日生效。业者可于1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或批评意见,或是通知该局准备提出这类意见。 /p p   美国是我国化工产品重要出口市场,漳州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新规则实施后,企业需至少提前90天通知美国当地环境保护局。同时,要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规定中涉及到的57种化学物质,企业务必要强化风险控制并改进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此外,要做好出口前的质量把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确保产品合格,有效防范后续风险。 /p p br/ /p
  • 新加坡有害物质清单加入汞等物质
    日前,新加坡环保署(NEA)发布了基于《环境保护和控制法案》的有害物质清单,其中包括了汞及一系列的溴化阻燃剂。   自2011年9月1日起,清单中的物质将被要求进出口许可证。   列表中的其他物质还包括:甲草胺 单溴联苯醚 二溴联苯醚 三溴联苯醚 四溴联苯醚 六溴联苯醚 七溴联苯醚 九溴联苯醚 多溴丁二烯。
  • 【新品上新】SVHC清单物质更新至223项,坛墨打造全球屈指可数标准品!
    2022年4月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reach法规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也越来越多。近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svhc候选清单正式更新为223项。新增4项物质信息如下:序号物质名称ec号cas号示例用途12,2' -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204-327-1119-47-1橡胶润滑剂胶粘別油墨燃料2乙烯基-三(2-甲氧基乙氧基)硅烷213-934-01067-53-4橡胶塑料密封別3(±)-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包括任何单独的异构体和/或其组合(4-mbc)--化妆品4(三环[5.2.1.0’2,6]癸-3-烯-8(或9)-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401-850-92558s1-94-8润滑剂润滑酯紧跟国际法规,新品一睹为快坛墨紧跟国际法规,第一时间研发生产出配套标准品,为出口检测保驾护航!特别是最新添加进入svhc候选清单中的标准品/(三环[5.2.1.0’2,6]癸-3-烯-8(或9)-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外消旋体),因其对研发工艺要求极高,该产品的生产商在全球屈指可数,坛墨作为中国标准品的领军企业,率先推出其标准品纯品、标准品溶液,帮助检测单位解决因产品稀缺带来的采购受阻这一难题。点击图片即可选购标准品/(三环[5.2.1.0’2,6]癸-3-烯-8(或9)-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外消旋体)此次新增的4项svhc物质涉及领域较广,化妆品、橡胶、润滑剂、油墨及胶黏剂等工业用品、塑料均有应用。四种物质中的一种用于化妆品,并已被添加到候选清单中,它具有干扰人体激素的特性。其中两种用于橡胶、润滑剂和密封剂中,会对生育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而被包括在内。第四种用于润滑剂和润滑脂中,因为它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对环境也会产生危害。坛墨在此提醒广大中国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坛墨质检-标准物质中心标准物质业务咨询联系方式北方地区王宏姝:13671388957
  • 欧盟在消费品中设定 PFAS 限制
    2023 年 5 月 11 日,欧盟根据 REACH、POP 立法和 SVHC 清单制定了限制 PFAS 在消费品中使用的法规。正在制定更大的提案以涵盖更多的物质。欧盟正在采取多项监管行动来监管消费品中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这些有毒物质由于其持久性高,也被称为“永远的化学品”。如果没有降解能力,它们在环境中的浓度将不断增加。接触这些物质会对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PFAS 被定义为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 (CF3-) 或亚甲基 (-CF2-) 碳原子且未连接任何 H/Cl/Br/I 的物质。PFAS 是一组约 10,000 种主要人造物质,在欧盟的许多应用中使用。这些应用包括纺织品、食品包装、润滑剂、制冷剂、电子、建筑等等。在欧盟,一些 PFAS 已经受到 REACH 和 POP 立法(见表 1)和 SVHC 清单的监管,而其他群体正在提议限制(见表 2)。表格1 PFAS 在欧盟受限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PFOA 和 PFO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总含量为 25 ppb,PFOA 相关物质为 1000 ppb2020 年 7 月 4 日PFOS(各种 CAS 编号)1 microg/m 2对于处理过的物品,总含量为 0.1%(按重量计)2010 年 8 月 25 日PFCA 和 PFC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C9-C14 PFC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C9-C14 PFCA 相关物质总量为 260 ppb2023 年 2 月 25 日表格2 欧盟提议限制 PFAS 组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全氟己烷磺酸PFHxS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S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全氟己烷磺酸PFHx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A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当前更大的限制提案(见表 3)将涵盖更多具有特定豁免和针对特定用途的不同生效日期的物质。仅包含以下结构元素的物质被排除在拟议限制的范围之外:-CF3-X 或 X-CF2-X',其中 X = -OR 或 -NRR' 且 X' = 甲基 (-CH3),亚甲基 (-CH2-)、芳族基团、羰基 (-C(O)-)、-OR''、-SR'' 或 –NR''R''',其中 R/R'/R ''/R'''是氢(-H)、甲基(-CH3)、亚甲基(-CH2-)、芳基或羰基(-C(O)-)。表格3 更大的 PFAS 限制提案限制提案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选项1全面禁止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不得减损。选项 2通过靶向 PFAS 分析测得的任何 PFAS 均为 25 ppb(聚合物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 作为目标 PFAS 分析的总和测量的 PFAS 总和为 250 ppb,可选地预先降解前体(聚合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PFAS 为 50 ppm(包括聚合 PFAS)如果总氟超过 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供以 PFAS 或非 PFAS 含量测量的氟证明。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某些用途会减损。为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应尽早熟悉这些要求,并调整其协议和手册以调查其产品中是否存在 PFAS。
  • 中国RoHS标准修订:新增四项邻苯类有害物质限制
    2024年6月29日,中国RoHS配套的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第1号修改单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详细修订内容请戳这里复习:《中国RoHS标准修订:新增四项邻苯类有害物质限制,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RoHS的限用物质在本次修订后,新增四项邻苯物质的管控。这标志着中国RoHS与欧盟 RoHS全面接轨。同时代表:自2026年1月1日后,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十二类产品,应满足新版限用物质限量要求。关于中国RoHS2016年7月1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值使用管理办法》(行业内亦称中国RoHS 2.0/《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本次标准修订只是引用文件变化,中国RoHS管控的原则没变,可参考《管理办法》和FAQ。岛津拥有应对中国RoHS测试的整体解决方案岛津作为一家科学仪器公司,伴随全球电子行业的企业成长,能够提供测试设备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行业用户全面应对RoHS有害物质检测。快速筛选方案★ Pb/Cd/Hg/Cr/Br能量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EDX-LE Plus★ 邻苯二甲酸酯、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热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Py-Screener准确定量方案★ Pb/Cd/Hg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AA-7800 ICPE-9820★ Cr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UVmini-1280★ 邻苯二甲酸酯、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50系列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欧洲议员呼吁对玩具中重金属和CMR物质更严厉的限制措施
    2010年12月15日消息,近日,欧洲议会议员呼吁欧盟更新欧盟玩具安全指南,对于玩具中的重金属以及归类为具有致癌、诱变、毒性(CMR)物质能引入更严格的限制措施。欧盟表示有必要采取这项建议。   德国议员Anja Weisberger认为,儿童在生长过程中对于有害物质和化学品十分敏感,儿童无时无刻存在健康风险,甚至危及生命,希望能对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PHAs)物质实施进一步的限制。   欧盟副主席Tajani称,目前欧盟科学家正在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甲酰胺(formamide)是否存在风险,以便更好采取措施通过欧盟玩具指令的修订提案。同时,根据玩具指令,去年欧盟已经对铅和镉的使用做出了修改,并表示会对具有迁移性质的物质采取限制措施,目前这类物质已超过1000种。   而对于玩具以及无处不在的PAH物质,仍在REACH法规的指导下使用。   欧洲议会议员将于周四在斯特拉斯堡举行的议会中进行投票表决。
  • 欧盟有害物质限制指令第一部分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2日
    据美国玩具协会消息,新的针对电子电气类(E&E)玩具的欧盟有害物质(RoHS2)指令2011/65/EU的两个生效日期正日益临近,该指令经修订后将涵盖所有带有E&E功能的玩具。   根据2013年1月2日生效的这部分指令,带有一个主要的E&E部件的玩具必须符合RoHS2限制。而对于E&E部件较小或处于次要位置(如带有歌唱功能的毛绒玩具)的玩具,则必须从2019年7月22日起符合RoHS2限制。   玩具中的电子电气设备被欧盟定义为“依赖于电流或电磁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而“依赖”在RoHS2中的新定义包括需要电流或电磁以完成至少一项预定功能的玩具。此外,RoHS2还引进了CE标识的标签要求以符合电子电气欧洲标准,同时也遵守了RoHS要求。   新法律是对RoHS指令的修订,该指令最初发布于2003年,对特定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和玩具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或多溴联苯醚进行限制,以防止这些被禁物质被弃置和潜在释放到环境中。上述物质的限值为0.1%,镉的限值为0.01%。
  • 苯乙烯、甲醛等8种化学物质上美国“致癌清单”
    美国卫生部11日晨发布最新报告显示,政府正式将苯乙烯和其他七种化学物质列入可能导致人体患癌的物质名单。而苯乙烯广泛运用于塑料包装、一次性纸杯、食物容器和建筑材料中。   由于遭到制造商的强烈游说,美国政府数年来迟迟未将这些有害物质列入“致癌清单”,直到11日晨才最终发布报告正式提出警告。   在此次列入的名单中还有甲醛。报告进一步强调了甲醛的危害性,报告称甲醛是被公认的能够导致某种类型白血病的致癌物质。在胶合板、纸板,甚至一些头发护理产品中存在。   报告指出,此次对所列致癌物质发出的警告来自于工业环境中工作人员的研究报告。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均接触到这些物质。   纽约西奈山医学院全球卫生院院长菲利普 • 兰德里根建议人们,特别是怀孕的妇女和儿童,应该避免使用聚苯乙烯容器,以及使用苯乙烯的其他产品。   此次发出的警告是基于美国国家毒理学和部分国家卫生院关于致癌物的报告得出。此次已经是12次发布报告,而上次发布报告的时间为2005年。   此消息一出,制造商表示,企业将联合起来向公布致癌物名单的美国卫生部提起上诉。美国复合材料制造商协会发言人汤姆• 多宾斯指出,此报告可以说是在"吓唬"工人,对工厂附近的居民和企业开发新产品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很多涉及的企业均是中小企业,将影响人们的就业和当地的经济。
  • 岛津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宣贯会
    日前,工信部电子第四研究所主办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宣贯会在成都质量计量监督局隆重举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支持单位参加了此次宣贯会。 此次宣贯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新法规,推进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性应对措施。会议参加者包括了国家相关部委、电器电子行业相关生产企业、商质检、第三方检测等,与会人数近200人。会议当天,工信部节能司电子节能技术协会领导黄建忠秘书长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的果荔高工作了《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的解读;京东方方咪哩做了《BOE绿色产品管控经验分享》的报告;工信部电子四所顾问于晓林先生做了“《管理办法》符合性解决方案——XRF在RoHS管控中的应用”的报告;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首席技术总监高坚博士做了《企业应对绿色环保法规符合性指南》的报告。会议中还进行了答疑活动,针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即将要执行情况回答了众多与会者的提问。会议现场传真 岛津公司积极参与了此次宣贯会,并在会场布置了EDX-7000移动样机,还摆放了相关分析装置的易拉宝,各种相关技术资料随同会议资料发到了每一位参会者的手里。会议间隙,员工们接待并耐心的回答了参观者的疑问和咨询,对提高岛津分析仪器在应对新管理办法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了应用的作用。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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