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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检测机构相关的资讯

  • 一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被罚30万
    日前,省环保厅就“西安城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违法情况”向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予以通报。  通报显示,2016年3月29日,车牌号为陕A*G***的轻型柴油车在西安市城北检测站进行了机动车定期检验,环保检测结果合格 2016年4月14日,该车在西安市尾气中心与交警部门的联合执勤点航天大道处再次被路(抽)检检查,经抽测该车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超标。2016年4月18日,西安市尾气中心赴西安市城北检测站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的采样探头插入长度和检测程序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按照检测规程要求开展检测,该检测行为违反《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针对西安市城北检测站的违法违规行为,西安市尾气中心做出了责令暂停检测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的决定。2016年4月21日,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西安市尾气中心对该检测站作出了没收收取的违法检验费用和罚款30万元整的正式处罚决定。该检测站已确认违法行为,并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按程序履行后续手续。  省环保厅同时要求,各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检验机构的检查与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和苗头,对出现弄虚作假、降低检验标准的机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环保检测线、专项整顿、经济处罚等措施,并按照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对于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机构报省环保厅取消资质委托,两年内不再受理资质委托。  此外,省环保厅提出,各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日常监管要善于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大而化小,放任自流,放纵弄虚作假行为。对出现问题的机构要及时处理,通报情况,促进环保检测规范严格落实,使各环检机构规范检测,守法经营。完善路检联合执法,未开展路检抽查的市(区),要逐步开展路检抽查,借助媒体监督,营造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良好氛围,确保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车辆检测的合法权益。【原标题:“西安城北检测站”违规检测被罚30万】
  • 5家检验检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被查
    2022年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类)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2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完成了2022年度市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2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参与,采取座谈询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围绕资质认定合法性、检测数据真实性、执行标准规范性、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能力保持的有效性等方面,重点检查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检验检测行为较为规范。本次随机抽查的机构中,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由于面临拆迁目前已注销资质认定证书,济南三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尚未联网开展检测业务。其他机构中,5家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能力不能持续保持并出具报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9家机构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包括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规程和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样品与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数据的记录与保存不符合规定要求,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等;9家机构存在轻微性问题,包括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内容制定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等。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督促整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原因,进一步强化其责任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闭环监管,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后处理工作,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情况分类施治,并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一般性违规和严重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后处理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严惩检验检测违法失信行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附件2022年度市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机构名称主要事实(问题)1济南正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2商河县银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3济南市章丘区车辆检测服务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4济南市枣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5济南明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6山东联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7济南华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8济南袁庄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9济南易达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0济南正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11济南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2莱芜鑫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3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4济南市济阳区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15济南源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6济南华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7济南环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8济南恒安利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9济南市政务汽车检测中心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0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1济南三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2济南市章丘区章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3章丘益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 检测设备维护不当、检测人员操作不规范致机构被查违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向山东、辽宁、广东、山西、河南5省环保厅发函,要求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关问题。  据悉,环境保护部近期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发现山东、辽宁、广东、山西、河南5省共19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违规问题。  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不及时,检测人员技术操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要求5省环保厅: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检验机构整改到位,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 加强省内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检验机构监管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督促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与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联网,加大检验机构运行监管力度,按期实现省市平台与国家联网。  据了解,19家违规机构中,山东省包括:济南彩龙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正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济宁恒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同太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省包括:大连夏家河子陆安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鞍山长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宝润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省包括:广州大昌行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穗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茂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检深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省包括:太原市富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太原市极限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通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晋中市源达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包括:郑州嘉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郑州大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原标题:19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 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设备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 违规检测蒙客户 治污机构需“治理”
    “2009全民家装环境安全免费检测行动”开展以来,市民参与踊跃。日前,有市民反映在进行家装环境检测时,有不具备检测资质的治理公司为其出具了检测报告,并收取了检测费。   4日,记者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对市民反映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黑龙江省中雅室内环境检测治理中心和哈尔滨清世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这两家机构均无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从业人员也没有任何检测资质。   自封权威增加客户认知度   在黑龙江省中雅室内环境检测治理中心,该公司负责人向稽查人员提供了其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原始记录,从这份记录上可以看出其开展的业务涉及到室内环境检测和治理,但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项目却没有室内检测一项,而且,其机构也没有获得国家专业机构批准开展任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资格。   记者从其给消费者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看到,首页落款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中雅室内环境检测治理中心”的字样,稽查人员指出,这也正是误导市民的地方。据该公司负责人讲,他们是加盟净万家室内环境检测治理连锁机构后,由净万家集团授权开展业务,并花5400元从净万家集团购进了一台便携式检测仪器,就用这台检测设备给用户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检测的,每检测一个点收费200元,但主要业务不是检测而是通过检测发现超标后为客户进行除甲醛治理。   在哈尔滨清世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告诉稽查人员,他加盟的是清世界治理连锁机构,用于环境检测的六合一室内空气检测仪是从清世界公司购买的,每台仪器享受了特价3000多元,而加盟价是6800元,市场零售价是9800元。他说他知道他无权出具检测报告,只对有需要的客户开展检测业务,收费标准是一个点200元。   家装治理机构急需“医治”   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一位负责人介绍:对装修污染进行治理是企业市场行为,目前尚无相关资质规定,但对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治理的技术标准与要求都很专业,必须拥有省级或国家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才能进行检测与治理。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建一个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就要数十万元,所以大多数治理企业都没有实力获得这个资格。他们使用便携式检测设备检测到的结果,其指标是国家相关计量法规不认可的,只能作为参考值,在这种情况下,检测结果可信度低,不具权威性,检测质量与治理结果颇让人担忧。   稽查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这类以卖治理产品为主的公司有很多,基本都是拿着简易的测试仪器让客户相信他们的权威性,因为简易的检测设备价格较低,所以连一些装潢公司和施工队都增加了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的经营项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公司经营的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多数都是兼营或者为其他专业公司代理招揽生意。还有一些打着专业从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的公司也存在着名不副实、夸大宣传、甚至采取欺骗的手段“忽悠”房主的现象。   据专业人员介绍,“一份检测报告必须要盖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符号CMA,才具有法律依据。正规的检测机构工作程序是先采集空气样本,然后进入实验室化验、分析,出具一份准确的报告最快也得两天。”
  • 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将被纳入“黑名单”
    “质量裁判”有望被立法监管   据《新闻晨报》报道,白酒“塑化剂”、豪车“沥青门”……这些质量安全事件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作为“裁判员”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样成为热议的焦点。这些“裁判”的能力是否靠谱?谁来对其进行监管?在被列入今年上海市政府立法重点调研课题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中,这些问题有望给出明确答案。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全市获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2012年底已近700家,全市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近4万人。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介绍,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迅猛相比,我国相关的法治环境配套仍显薄弱。   同时,上海市质监局表示,今后凡是检验检测机构或具有签字权的人员违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将被纳入“黑名单”。   2010年3月,上海市质监局组成了《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小组。今年初,《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列入2013年度市政府立法重点调研课题。上海市质监局力争下半年形成完整的立法起草材料。
  • 32家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被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2022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22〕272号)部署,本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民防、药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等9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监督抽查。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本市120家检验检测机构,涉及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司法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化妆品检验、其他检验检测等8个领域。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实施重点检查,提高抽查比例。对已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采取“双随机+信用”的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加大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切实形成从严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检查期间,共出动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826人次,组成31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围绕资质认定合法性、检测数据真实性、执行标准规范性、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能力保持的有效性等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未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在本次被抽查的120家检验检测机构中,62家机构未发现问题或被发现存在轻微管理和技术问题,监督抽查结果为“通过”或“自行整改后通过”,占检查机构总数的51.67%;24家机构被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分包管理不规范等一般性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占检查机构总数的20%;32家机构因涉嫌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被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占检查机构总数的26.67%;2家机构因搬迁停业、已办理注销手续未作检查,占检查机构总数的1.66%。从所涉领域分类情况来看:(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共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30家。5家机构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7家机构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8家机构因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1家机构因涉嫌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二)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共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25家。4家机构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5家机构因同时涉嫌违反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同步调查处理。7家机构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家机构因搬迁停业、已办理注销手续未作检查。(三)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2个部门联合,共检查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25家。5家机构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3家机构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四)由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2个部门联合,共检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10家。6家机构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五)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2个部门联合检查的5家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2个部门联合检查的5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检查的5家化妆品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相对良好,均为“通过”或“自行整改后通过”。(六)由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包括建筑工程、电子电器等领域在内的其他类检验检测机构15家。4家机构发现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6家机构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被移送有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二、发现的主要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法律法规意识不够高。部分机构最高管理者、核心管理层的法律法规意识较为淡薄,对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的事项未及时予以变更,对应当按要求设置的场所未有效进行设置,对应当查询的人员信用记录未及时开展查询。个别机构员工的基础业务理论水平较差,岗位业务不熟练,存在错检漏检或用已过期的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二)体系运行水平不完备。管理体系不能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不落实。一是在样品采集和管理上,采样过程和样品标识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是场地设备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未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对环境设施条件进行有效监控。部分机构强制检定仪器设备超出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甚至个别仪器设备配置不能满足机构正常运转。三是分包管控措施不严格。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存在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或者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三)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过程记录无检测人员签字,报告上未注明样品来源、检验检测依据标准,部分数据存在记录不完整、难以溯源等问题。(四)主观违法行为未杜绝。个别机构擅自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数据、结果及报告,在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情况下继续开展检测活动,甚至存在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简化或改变检测方法步骤出具失实检测数据、结果;伪造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签字等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主动开展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涉嫌违法违规机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作证材料。(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上海”等渠道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严重失信机构的惩戒力度,更好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监管局面。(三)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指导机构有效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加大对重点机构、重点问题的重点剖析,切实有效防控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海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这13家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结果。在随机抽取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中,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3 %,已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被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46名授权签字人进行闭卷考试后,8名不合格人员不再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相关名单已移交相关区局处理。市市场监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通报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21〕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委执法总队、审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公安交管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1〕12号)的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本次监督抽查随机抽取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分三个组,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带队,检查人员由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员(随机抽取)、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交管局执法人员组成,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角度进行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3 %。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4家,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6家,涉及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的7家。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别移交相关区局处理。同时,对被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46名授权签字人进行了闭卷考试,合格人员38名,不合格人员8名,不合格人员不再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已将相关名单移交相关区局处理。(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详见附件)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对人工检验记录和仪器设备检验记录进行保存。二是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总局规定上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三是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发生信息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是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检验未按要求保存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佐证材料。五是8名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未通过理论考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规定的能力要求。六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侧滑检验台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七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轴重检验台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基准质量不准确;二是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三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同一辆机动车前后两次检验方法不一致的情况;四是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转速为0。针对上述问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其中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立案处理、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车辆外检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仓栅式货车未安装顶棚杆或安装的顶棚杆间距不符合规定,自卸货车违规加装车顶篷布,车辆尾部标志板、反光标识未按要求粘贴或破损缺失,违规加装大灯防护罩,排气管破损漏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拖地带未接地,外观严重破损仍通过检验等;二是8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检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公示的办公时间、检验流程、标准规范、咨询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不全、更新滞后、信息有误。针对以上问题,天津市公安局对7家涉及车辆外检把关不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召回整改重新进行检验;对8家涉及检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限期重新核查或收存车辆的相关资料;对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公示信息有误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出,要求立即整改。三、工作要求(一)落实整改要求。各相关机构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规范检验程序,严格按照标准检验。(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机构,督促整改落实,并将处理情况按监督抽查文件要求纳入本单位总结,上报各自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由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三)做好检查结果运用。各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充分运用好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机动车检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更好的规范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附件: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名单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2021年10月16日附件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后续调查处理部门1天津市武清区凯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1号线轴重检验台技术状况异常,出具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2.仓栅式货车顶棚杆间距不符合规定 安装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形状不符合规定。市交警总队车管所2天津市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1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河北区市场监管局2.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转速为0。河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天津市通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2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河东区市场监管局4天津通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2.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基准质量不准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违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曝光 柳州多家企业"上榜"
    在建桥梁、道路、房屋工程,使用混凝土是否达标,检测数据是判断的关键。5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3月20日至4月20日,该厅对我区14个设区市和部分县的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中36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揽活、管理不严、出具假报告、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检查组共下发了76份整改通知书。对违规企业,自治区住建厅坚决予以曝光。   检查查出问题一串   目前,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无序竞争情况比较严重。3月20日至4月20日,自治区住建厅组织检查组对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检测机构设立的异地试验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资质进行核查,并对检测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共检查我区14个设区市和部分县的76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8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其中,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   “没有相应的资质,却超资质揽活,开展检测业务。”检查组有关人员介绍,检查中发现,不少检测机构没有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有的检测机构,没有通过混凝土抗渗试验和钢筋重量偏差计量认证,但已开展相关项目的检测。有的检测机构,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如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检测环境控制不严,混凝土标养室未安装自动控制温度装置和喷雾养护设备,标准养护室、水泥养护水箱温湿度记录不规范或未记录等。此外,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   除了检测机构,检查组还检查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据悉,除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外,还存在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检测工作程序不规范等违规操作现象。在检查中,检查组还发现部分实验室没有做实验,就已出具检验试验结果报告,“有的实验室在取样台账、检验记录等方面随意修改,明显是弄虚作假。”检查人员透露,有的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甚至无上岗证,并使用过期标准、无受控标识等。   逐利不惜弄虚作假   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220多家,其中南宁市有40多家。大部分建筑工程检测企业能够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不过也有少数单位存在管理混乱、检测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此,住建部门表示,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由此引发的检测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承揽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检测数据以及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检测机构不是靠检测水平、人员素质、设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来公平竞争,而是为了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不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赢得客户,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虚假检测现象的根源是竞争无序和市场监督缺位。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一方面,一些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业务挂靠现象较为严重,甚至有出卖图章和私人挂靠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检测单位为承揽业务,屈服于业主或施工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其检测方案尽量替委托方考虑,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于不顾。而一些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也在揽活,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地雷”。   整改合格前禁止揽活   近年来,“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等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敲响了警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曝光这批违规检测机构,是我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出的一记“重拳”,是为了防范类似工程事故的发生。   为严肃检测市场,自治区住建厅近日下发通报,此次检查共下发76份整改通知书,涉及15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61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其中,对违规开展检测业务以及管理混乱、检测程序及检测依据严重不符要求、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6家检测机构(见附表1)、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表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准承揽检测业务。对管理混乱、检测试验行为不规范的15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见附表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自治区住建厅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我区将严肃查处不按资质范围检测、转包检测业务、不按有关技术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最终淘汰一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素质差的检测机构。
  • 陕西3家汽车检测机构“罪状”公布 严重违规
    3月29日上午,在陕西省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整治结果通报会上,陕西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李斌通报了违规检测站的“罪状”。   西安市郭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3月29日起关停   西安市郭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目前陕西省最大的汽车检测站,该站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省 稽查局三次检查中,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违法事实是:无证检验、超范围检验、替检、未经授权且无资质签发检验报告,驻车制动检测数据异常,未按标准实施检测,车速表检测操作不规范等。陕西省质监局决定撤销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3月28日下午已向其下达处罚决定,今日该站将被关停。该站对此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陕西外远汽车检测修造有限公司   限期整改   陕西外远汽车检测修造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出具虚假报告、漏检、替检、超范围检验、违法私刻鉴定公章、未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平板检测线整车制动率检测结果异常,尾气复检数据异常,车速表检测操作不规范,检测场所“一站二设”等。省质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首先要求该公司在三个月内,找回缺失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 其次要求该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中段检测场所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3号检测场所合并一处或分别申请 将该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替检、漏检、超范围检验、违法私刻鉴定公章等问题,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安城西汽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重点监督   西安城西汽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专项整治中,主要存在第二轴动态轮荷数据采集异常 未按标准实施检测 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该公司违规问题情节较轻且整改期间改错积极有效,因此省质监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在加强重点检查比对的同时,允许该站开展检测业务。但在开展工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 辽宁省11家检验检测机构被查出违规问题
    p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6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p p   通报指出,辽宁省有11家检验检测机构和3家计量检定机构存在违规问题。 /p p   根据工作安排,辽宁省质监局于2016年7月至9月,按照 “双随机”原则,随机抽取了辽宁省56家检验检测机构和30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p p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机构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开展检验检测和计量检定活动,有11家检验检测机构和3家计量检定机构存在违规问题。主要问题有:超出许可或授权范围开展检测检定业务、仪器设备损坏更换不及时、数据异常出具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旧的证书号、授权签字人超范围签发报告等。 /p p   辽宁省质监局对上述14家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责成机构所在地的市质监局或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进行进一步处理。 /p p   被约谈机构包括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环境监测站、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北新区分局环境监测站、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p p   据悉,辽宁省质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法定计量检定的监督管理。 /p p & nbsp /p
  • 违规开展检测业务 广西23家检测机构被通报批评
    检测样品管理混乱、不按规范检测、检测人员无证上岗̷�年12月2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获悉,一批检测机构因违规开展检测业务被全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9日,自治区住建厅组织开展今年第二次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专项检查。通报显示,部分县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一些检测样品制作和检测数据的取值不符合规范要求 部分检测机构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弄虚作假 还有一些检测机构,开展了检测业务,却不能提供工程现场检测方案,存在检测数量与规范要求不符现象。  本次共检查了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河池、来宾、崇左等10个设区市共40家检测机构的固定场所,下发了38份整改通知书 随机抽查地基基础工程现场检测项目25个,涉及15家检测机构,下发了9份整改通知书。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建厅限期这些检测机构在15日内完成整改。  被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名单  (1)广西田东新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广西田阳长兴检测有限公司  (3)广西智博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分公司  (4)广西大化金正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5)防城港精欣建筑试验有限公司  (6)广西众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  (7)广西金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8)来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武宣分公司  (9)广西精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0)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1)凭祥市永正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12)北流市永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13)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14)广西建宁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15)广西恒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6)广西恒信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7)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18)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9)广西建鑫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20)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  (21)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2)广西沿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江苏省抽查25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9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信息显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对随机抽取的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9 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 6 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9 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移交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处理; 1 家机构基本条件无法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处理。检查结果通报摘要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分 6 个检查组,随机抽取 25 家机构,共抽查检验检测报告 250 余份。检查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体系文件、变更 、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现场过程、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实验室安全管理 等方面。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通过检查,共发现 152 条问题,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二、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一)主要问题1. 机构体系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不能完全按照质量体系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情况。部分机构标识、标准等缺失;档案管理不到位等。2. 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的样品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容易导致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发生。3. 设施及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实验室缺少排风设施和清洗设备,显微镜室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气相色谱实验室内温度不符合要求等。4. 报告及原始记录关键信息缺失。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关键信息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信息不全等情况。(二)处理意见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9 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 6 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9 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移交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处理; 1 家机构基本条件无法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处理。三、相关要求(一)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机构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二) 各相关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于 8 月 31 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平台)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三)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加强对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指导,并督促本辖区内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检查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法研究。要积极完善检验检测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水平。监督检查结果如下:
  • 两家认证机构违规被通报
    关于对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通过监管平台数据核查,结合近期投诉举报线索,发现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中航”)在证书转换机构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违规转换证书涉及 16家获证组织的 31 张认证证书。经查实,浙江中航违规转换类型共分为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存在问题不能整改或未按认证合同约定接受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被原机构做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处理, 相关处置信息公共渠道可查询的情况下,浙江中航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二是原机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不具备备案通过条件,浙江中航直接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三是可以通过备案完成认证证书转换机构(原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暂禁已满 1 年, 证书距有效日期不足 3 个月且合同双方没有未尽事宜等),浙江中航未办理备案,直接违规发放证书。在协会指出存在的违规事实后,浙江中航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协会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采取了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以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作出了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的承诺。基于以上事实, 依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协会决定给予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公开通报批评,通报违规事实。望广大认证机构引以为戒,特别是新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增强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为推动认证认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尽力尽责。附件: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转换证书情况点击此处查看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1 年 11 月 25 日关于对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监管平台数据核查, 结合近期投诉举报线索, 发现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寰宇九州”) 在证书转换机构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违规转换证书涉及 31 家获证组织的 54 张认证证书。经查实, 寰宇九州违规转换类型共分为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存在问题不能整改或未按认证合同约定接受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被原机构做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处理, 相关处置信息公共渠道可查询的情况下,寰宇九州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二是原机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不具备备案通过条件,寰宇九州直接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三是可以通过备案完成认证证书转换机构(原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暂禁已满 1 年, 证书距有效日期不足 3 个月且合同双方没有未尽事宜等),寰宇九州未办理备案,直接违规发放证书。在协会指出存在的违规事实后,寰宇九州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协会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采取了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以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作出了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的承诺。基于以上事实, 依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协会决定给予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公开通报批评,公布违规事实。望广大认证机构引以为戒,特别是新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增强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为推动认证认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尽力尽责。附件: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转换证书情况点击此处查看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1 年 11 月 25 日
  • “转基因检测中心造假”调查结果:有违规限期整改
    p   9月18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肄业博士研究生魏景亮在“知乎网”实名举报“国家转基因检测中心造假”。对此,农业部高度重视,9月20日上午派出联合调查组,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p p   关于“国家转基因检测中心”,其准确名称是“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建设。该中心系农业部认定的部级转基因检测机构,承担转基因动物及饲料环境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p p   关于“大规模‘赶作业式’的档案造假”问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组于2015年7月20日至22日对“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进行了资质复评审。经调查组核查,为接受复评审工作,该中心于2015年5月至7月突击补充了检测练兵、能力比对、材料领取、仪器使用、人员培训、内审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违反了检测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p p   关于“用实验技能不熟练的研究生顶替进行检测以及研究生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问题。经调查组核查,2015年复评审期间,有4名在读研究生被该中心聘为检测员、档案员,聘用合同甲方为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而印章是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另外,复评审现场考核时,部分检测任务由在读研究生顶替检测员开展检测试验。以上均违反了检测中心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p p   关于“对外推脱检测委托以及私下出具虚假报告”问题。经调查组核查,该中心仅在2011年12月接受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委托的2项试验检测任务,按照专家论证的检测方案开展了室内和室外检测工作,并于2015年10月出具了相关报告,有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等原始记录,不存在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造假问题,但未将原始记录等材料交档案管理员归档。该中心至今未出具过已获安全证书转基因产品的检测报告。 /p p   鉴于该中心在机构资质复评审准备工作期间,在材料准备、档案整理、人员聘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业部已决定暂停该中心工作,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将撤销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同时,农业部已责成中国农业科学院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p p br/ /p
  • 美国监管机构结束对安捷伦中国可能违规行为的调查
    据外媒2014年9月30日消息,安捷伦在一份监管文件中表示,美国监管机构对于其中国公司员工可能的违规行为调查已经结束,相关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安捷伦表示,公司在9月15日收到执行委员会的一封信件,信件中说,上述事件调查已经完成,它不打算建议对安捷伦采取任何执法行动。此外,安捷伦在9月24日从美国司法部收到一封信件,信件中称,它已结束了对此事的调查,理由是安捷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彻底的调查。 安捷伦在2013年第二季度Form 10-Q中披露根据美国法律可能的违规行为,并称该违规行为涉及中国公司员工,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的商业行为标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因此,安捷伦发起内部相关调查,调查在中国通过中间商所进行的一些产品销售情况。 安捷伦没有透露涉嫌不当行为的具体性质。(编译:杨娟)
  • 苏州电科院“检测造假”至今未解 专家组确认未发现违规
    一年半前,多家财经、证券类媒体在4个月时间里相继刊登调查报道,披露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检测造假”内幕,称苏州电科院“这种售卖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对整个电器行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苏州电科院地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有着中国电器检测行业龙头企业之誉。如此“黑幕”引起社会关注。《法制日报》记者专程前往苏州电科院实地调查,详尽了解其制度构建、检测流程、签批手续相关文件,走访仓库职工、检测工程师、技术把关负责人以及院长本人。随后,《法制日报》连续刊发《苏州电科院为何深陷舆论漩涡》《舆论漩涡中被淹没的另一种声音》《舆情危机反调查初显恶意迷局端倪》三篇深度调查报道。  今年1月初,苏州市吴中区政协第四届第一次会议收到政协委员提案并立案,请求区人民政府针对各方媒体对苏州电科院的调查报道展开调查,以澄清事实、查明真相,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吴中区人民政府于1月12日组建联合调查工作组,下设专家调查组的协调配合组。  1月19日,联合调查工作组向吴中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调查的情况报告》。时隔一个月,《法制日报》记者前往苏州电科院,看到了这份调查报告和专家组调查报告。  专家赴现场全面细致调查审核  记者注意到,专家调查组组成人选经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推荐,共有8人,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朱英浩、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白文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徐勇和付锡年、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万力远、湖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胡惠然、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处长王义春、国家信息网络产品质检中心主任徐旭东。  据《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调查的情况报告》披露:  专家调查组在苏州电科院展开调查取证,检查设备设施和实验能力,实地察看实验室和场地,随机与实验人员问询和座谈,审核相关科研项目鉴定验收材料,审查《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检测相关作业文件、作业指导书、整个检测流程手续资料、各项资质证书有效期。  专家通过与相关科室责任人员交谈和询问,审查了苏州电科院管理制度、检验流程、实验室资质,查看人员构成、人员知识结构、人员专业经历、关键技术人员相关授权证明、内审员与质量监督员以及重大仪器操作授权或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还抽查了部分技术人员的科技档案和培训及考核记录。  专家们随机抽检相关实验报告的存档文件、照片、视频,藉此审查苏州电科院承接实验工作各环节的可控性与合规性,到现场检查样品库,调取样品的验收记录和台账,现场核查样品标识,以验印苏州电科院实验报告出具流程及相关科室工作流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专家走访了市场部、项目工程师部、计划室、技术室、检测室、样品库、监督室及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等科室,随机约谈各科室人员,由此全面审核苏州电科院的管理体系、工作流程、部门设置以及岗位职责、人员工作能力,还通过现场目击,即时观看变压器、高压开关的实验过程,据此考核现场设备、环境条件、工艺文件及记录填写等工作情况。  此前多个专项检查未发现违规  据记者了解,就在此次由吴中区人民政府邀请多方权威专家前来调查之前,源于涉及苏州电科院的流言出现,苏州电科院自2015年3月始至9月先后接受了5次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专项调查、东吴证券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的专项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专项调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项飞行监督调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项飞行检查。以上各项检查皆因一些媒体所谓售卖虚假检测的报道而来,但每次核查均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翻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组建专家调查组写就的调查报告,看到这份报告的结论:  “专家组通过实地调查,一致认为:苏州电科院管理制度科学、有效、执行严格,内部管控职责明确,检测流程规范,各环节受控,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有效、可追溯和网上查询,检测工作从接收任务到出具报告经过多部门、多岗位签字确认,从制度和管理层面堵控了出具虚假报告的可能,专家组在本次调研检查中未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环节。”  专家们在调查报告的结束语中写道,“目前苏州电科院在检测领域已具有重要的地位,承担了重要的试验检测工作,在本次调查工作中,了解到苏州电科院正常工作受到干扰,面临困境,希望苏州市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关心爱护和扶持的力度,为该院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苏州电科院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指控苏州电科院造假的流言至今没有得到遏制,苏州电科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相信司法机关能够澄清事实真相。  行业协会称调查报告经得起审视  1月22日上午,记者前往位于北京丰台科技园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采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协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应吴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组建专家调查组前往苏州电科院实地调查的由来和过程。  记者此前登录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网页了解到,这家协会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科研、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用户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2009年被民政部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该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据这名协会负责人介绍,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共有6700多家会员,有39家副会长单位,苏州电科院即是副会长单位之一。  “您怎么看待专家调查组成员及调查结论的公正性?”记者问。  这名负责人神情严肃地告诉记者,“这次调查既是应吴中区政府的邀请,同时也出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督、鼓励企业自廉自律、减少恶意竞争态势的动机,我们协会希望能藉此达到净化行业生存环境的目的”。  谈到专家调查组的工作,这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专家组成员经几方商讨确定,有国家级行业权威,有大学教授,有电器用户检测的权威机构人选,有政府监管部门人选。调查时,专家们逐个科室全都走到。然后,专家们集中在一个房间,几十名接受调查的科室工作人员集中在另一房间,专家们审阅所有检测文件、工作流程文件、制度文件后,将文件、制度对应涉及的检测人员逐个单独叫到专家们所在房间,从制度设定、岗位职责、执行人员三方面详细询问,交叉询问,细致查究。  “专家组随机从企业网上档案目录中抽检出两个已经检测完的业务加以具体考察,经过缜密斟酌,我们确信,在这样的检测流程制度设计和执行中,若想打通所有控制环节,制作出一份假的检测证书,从我们进行的调查情况来看,是没有任何空间和可能的。”这名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国有众多电器检测机构,有的检测机构具有科研单位与企业结合背景,有的具有企业背景,而苏州电科院是全国唯一一家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所谓“独立第三方”即没有任何企业和用户背景。  最后,这名负责人表示,专家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是一份科学态度严谨、措辞审慎、表述准确的报告,经得起任何人和任何部门的审视。
  • 处罚到人 | 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将追究责任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陕市监发〔2022〕11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全面贯彻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要求,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领域为医疗器械、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全民健身器材、司法鉴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等9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坚持“强基础、严监管、搭平台、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持续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通过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依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通过集中行动和强化培训,锻炼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全面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队伍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衔接等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实现检验检测监管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三、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本次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局统一组织,省局负责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重点检查对象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后续查处工作(省局选派技术专家支持)。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督促机构做好自查。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专家选派及相关保障工作。(一)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整顿。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规定,加大现场检查中检验检测报告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从严从重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与诚信守法倡议行动,签署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自查表(附件1)扎实开展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禁业限制条款进行资格罚,确保“处罚到人”落到实处。(四)推进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信用监管相关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分4个阶段推进。(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省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式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行动中来。(二)机构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及自查表,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自查结束后,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盖印章的自查表PDF版上传至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报告上报系统(系统网址:http://113.200.73.49:8091/qydl.html,用户名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三)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至7月20日)省局完成专项整治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培训,专家分组,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四)工作总结阶段(7月20日至31日)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及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排查后,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包含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内容)于7月31日前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工作总结阶段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视情组织“回头看”,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到位,处罚到位。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夯实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谋划,按照重点任务、时间节点,科学合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确保工作任务分解到位,夯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省局联系人:李伟 029-86138400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029-822898022022年4月14日
  • 大连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原院长赵琳违规发放补贴被双开
    大连市纪委通报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普兰店区政协主席阎德深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2002 年1月至2003年3月,阎德深在担任普兰店市副市长兼财政局局长期间,使用财政局办公楼两个房间(约137平方米)办公兼作宿舍。2003年3月至 2016年5月,阎德深在担任普兰店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以及普兰店区政协主席期间,一直占用上述两个房间供其个人居住使用。阎德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西岗区站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肖文成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6年5月至7月,肖文成个人决定将其私家车作为单位日常办公使用车辆,并使用单位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且多次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上下班。肖文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沙河口区委党校副校长张云兄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张云兄办公用房总面积为28平方米,超过副处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10平方米。张云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高新园区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张秀文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2014年春节前夕,张秀文在办公室收受业务合作对象以节日问候名义赠送的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某商城购物卡,并进行个人消费。张秀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原院长赵琳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3 年至2015年期间,赵琳先后6次主持召开院务会,研究决定由下属两家企业以提取备用金、差旅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违规为该院职工发放补贴237.8万元。 2014年,该院违规发放补贴问题被市质监局发现并责令整改。2015年,赵琳又主持召开院务会决定将2014年收回的补贴重新发放给职工。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赵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  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崔佐播、副校长兼工会主席纪忠宝、副校长姜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4年12月,崔佐播组织学校班子成员纪忠宝、姜鹏研究决定,用学校工会经费购买代金券共计人民币21000元,以学校工会文体活动奖品的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崔佐播、纪忠宝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姜鹏免予党纪处分。  长海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李斌违规发放福利、公款吃喝问题。2013 年中秋节,长海县教师进修学校以购置办公用品名义虚开发票在办公经费中列支的方式,给教职工发放福利。2013年12月,该校以工会活动奖品名义虚开发票和购买苹果开发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方式,给教职工发放福利。2013年至2014年,该校以培训费名义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接待、购买海产品及酒水等支出。李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瓦房店轴承股份公司铁路轴承大修分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生毅违规操办女儿婚宴问题。2015年8月1日、8月20日,生毅先后分两批次为女儿婚事安排宴请,邀请下属参加,并收取下属礼金共计4600元。生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武汉一尾气检测站违规被关停
    近日,本报独家发布的《武汉机动车社会化检测服务调查》,引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督查组的高度重视。昨日上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督查组对两家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家检测站在检测汽车尾气时出现走过场:工作人员&ldquo 偷懒&rdquo 将双排气管只插入了一个排气筒,事后又违反规定手工填写检测单。该检测站当日被责令关停整顿。   【背景】   本报报道成人大督查组抽检&ldquo 灵感&rdquo 来源   没有鲜花,没有掌声,也没有领导致辞,今年武汉市&ldquo 环保世纪行&rdquo 的启动仪式有些特别。   揭开此次活动序幕的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督查组的一次突击检查。而寻找检查对象的&ldquo 灵感&rdquo 正是来源于本报4月14日独家推出的《武汉机动车社会化检测服务调查》。   调查显示,武汉机动车社会化检查存在代办&ldquo 兔子&rdquo 活跃、环检过程和标准如雾里看花、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报道一经发出,除了引起广大车主的强烈共鸣,也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第二天,武汉市质监局对报道中提出的问题研究了一系列解决方案。第三天,武汉市机动车检验行业协会正式成立。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第四督查组同样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不但对本报报道予以高度评价,还决定突击检查江城个别机动车检测站的服务情况。   武汉市环保局数据显示,机动车污染排放是武汉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今年武汉市的环保建设上,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占据突出位置:粉尘污染治理,是今年武汉&ldquo 十大突出问题&rdquo 整改承诺内容之一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年内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而今年9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履行人大机关的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全市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   【抽检】   违规检测站被责令停业整顿   昨日上午11时,督查组来到武汉市竹叶山商贸城机动车检测站,本报记者随行。   在现场,一辆鄂A牌照轿车经过环检通道时,检测人员将探头插入汽车左侧的排气口。随着几声轰鸣声,尾气检测仪表上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值显示均为0,但检测人员仍然在检测单上填上低怠速CO值为0.04,HC值为33等数据,环检过关。&ldquo 检测管为什么不插汽车两侧?尾气分析仪不能正常使用吗?完全就是摆设嘛!&rdquo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绪鹍现场发问道。检测站工作人员坦承,由于该检测站是老站,检测设备损坏,只能靠目测得出结论。   按照规定,检测单必须直接用电脑填写,而记者注意到,工作人员手里的检测单是人工填写,并少了一氧化氮(NO)这一项。手工填写检测单是否会暗藏猫腻?现场的武汉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称,手工填写检测单很不规范,属于检测站里的管理漏洞。   检查结束后,督查组立即将检查结果告知武汉市质监局。该局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后,责令该检测站停业整顿。昨日下午,该局质检处负责人魏麟祥告诉记者,经质检人员的现场检测,尾气分析仪本身并没有问题,读数出错主要在于&ldquo 排气管的插入不规范。&rdquo   【展望】   机动车尾气治理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ldquo 没有通过环保检测的车辆,为什么还能上路?&rdquo 在督查组对马湖同好机动车检测站检查时,一位环保义务监督员坦率发问道。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ldquo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dquo 。而对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黄标车,将在今年9月底前,在三环线(含)以内范围道路实施限行。   武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湛介绍称,现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相对较低,主要为汽车尾气的排放量,而环保检测则要严格许多。今年5月1日起,武汉市17家检测站63条检测线将使用&ldquo 瞬态工况法&rdquo 等四种检测法进行环检。检测指标由排放浓度向排放量转变,指标更多样化,精确度更高,是国际国内比较推崇的办法,将对抑制车辆超标排放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机动车尾气治理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正在起草阶段,6月份提交常委会审议。&ldquo 新修订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加大推进环检和安检的同步。&rdquo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条例将协调环保、交管、质检等多部门的工作,规范检验机构的行为。
  • 一检测机构违规外包业务等被罚没38余万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2年3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与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由第三方个人自行洽谈核酸检测业务、自行聘用执业护士采集核酸样本,将样本交由当事人进行检测并上传结果。当事人为上述第三方个人的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截图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2〕142022000774 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盈利为当事人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取得的违法所得、即人民币350327.97元。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为第三方个人提供公司资质证明、采样物料、代签合同、代开发票、代收检测费用,促成了第三方个人无照核酸检测业务的顺利实施,构成了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万零叁佰贰拾柒元玖角柒分。此外,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还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有核酸检测试剂盒的内标对照,贮存要求为-20±5℃,现场查见冰柜实际温度为5.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截图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2〕142022000774 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综上,阔然医学检验实验室(上海)有限公司共被罚款叁万叁千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万零叁佰贰拾柒元玖角柒分。天眼查APP显示,阔然医学检验实验室(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 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系卜令斌。
  • 违规长达27年?!又一家日本石油巨头,被曝质检丑闻
    日本千叶县中部的市原市,距离东京市区大约1个小时的车程。这里是东京湾周边的工业区之一,聚集了众多工厂。在我身后就是日本第三大石油企业,科斯莫能源公司旗下涉及质检违规的工厂之一,可以看到目前工厂仍在进行生产。 包括这家工厂在内,本次查出存在质检违规问题的工厂共有5家,合计产量占到公司整体的将近一成。调查显示,质检违规从1995年一直持续到上月,时间跨度长达27年。 违规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普通汽油、柴油等共计18种产品。有的违反法律或日本工业标准等规定,对需要进行多次检测的项目只检测一次就草草结束,有的项目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检测。事件曝光后,该公司发布道歉声明,表示今后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但同时又声称,涉事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实际上,这已经是近期日本曝出质检违规问题的第二家石油企业。就在两个月前,日本第二大油企,出光兴产刚刚发生类似丑闻。日本石油巨头接连曝出质检丑闻,引发了日本社会的强烈不满,使消费者对日本石油质量的信任感不断下降。
  • 农业部新标准“剑指”牛奶违规添加“还原奶”
    农业部新标准“剑指”牛奶违规添加“还原奶” 来源:新华网 作者:于文静 林晖 核心提示:记者30日从农业部获悉,农业部新修订的《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标准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修订出台完善了我国复原乳鉴定标准,为监管违规添加复原乳提供了科学依据。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林晖、于文静)记者30日从农业部获悉,农业部新修订的《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标准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修订出台完善了我国复原乳鉴定标准,为监管违规添加复原乳提供了科学依据。 复原乳又称还原奶,是指把新鲜牛奶经过高温杀菌干燥制成奶粉后,再兑入一定比例的水或者牛奶还原成液态奶的乳制品。通俗地讲,还原奶是用奶粉勾兑还原而成的牛奶。作为乳品工业的一种乳原料,奶粉在复原之后至少要再经过一次商业性热杀菌,复原乳制品所经受的热伤害程度总体上强于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产品。 据了解,该标准选取了糠氨酸和乳果糖两种标示物,其中糠氨酸是牛奶热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副产物,乳果糖是牛奶在加热过程中乳糖发生碱基异构的产物,二者在生乳中含量极低。通过测定生鲜乳、巴氏杀菌乳、UHT灭菌乳(即常温奶)和奶粉中糠氨酸和乳果糖的含量并结合其比值建立模型,可判定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是否添加了复原乳。 该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修订,增加了超高效液相色谱测定糠氨酸的方法、修改了原有乳果糖的测定方法,有效缩短了检测时间,提高了检测效率。经多家检测机构验证,该标准能够确保检出结果的准确性。天津兰博气相色谱专注食品安全 产品报价:面议  气相色谱领域的第5代机  凭借其超前的设计和优异的性能引领世界GC市场,所有模块使用增强的APCs,全方位提升系统压力与流速稳定性。灵活生成不同的GC配置应对复杂成分的分析。独一无二的高达26阶的升温程序更有利于精准化分离。拥有稳定的进样系统、高灵敏度的检测器,尤其在农残检测中的ECD具有无可比拟的超高检测极限高达10-15,同时创新的超大彩色触屏以及直观友好的色谱数据处理系统使其拥有近乎完美的用户体验,每一部分的倾心设计保证其为用户提供更为可靠、精确的数据。  天津兰博现 诚征省市分销商  招商电话:022-23592982  24小时服务热线:13920418181、400-616-1607
  • 三部委抽查!四类仪器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大量仪器设备采购袭来临近年底,老鱼发现大量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开始“集中”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密度高,金额大:800万!浙江理工大学600MHz固液体核磁共振波谱仪采购项目1160万!北京理工大学量子材料全温区热电性能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65万!北京理工大学纳米光谱与成像探测系统、超高速波长调制光学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50万!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2023年科研设备采购项目1688万!北京理工大学超精密低噪声测试平台系统、场发射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采购项目1150万!北京理工大学低温磁场扫描隧道显微镜、多功能针尖增强拉曼光谱仪采购项目1096万!东北农业大学植保学院科研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采购990万!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验室建设1220万!山东大学快速转盘共聚焦显微镜、大型模拟移动床连续色谱等采购项目1172万!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合一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2500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原位球差校正透射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离子聚焦离子束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单细胞原位空间蛋白组表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1488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全自动多位点基因分型系统等一批仪器采购项目3798万!恩施州中心医院2023年临床检验试剂(国产)采购项目当然,还有前日小谱君谈到的山东农业大学购买冷冻电镜的项目,从往年的记录上看,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几乎每年Q4都会出现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更多招标采购项目财政部通报处罚违规采购然而,财政部近期也连续通报了多个仪器设备违规采购的案例,并对违规方进行了处罚:可见,在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伤害了部分竞标单位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产仪器的发展。政府采购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这个特别的“采购季”到来的时候,11月27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中提到专项工作中主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附:《通知》全文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央地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财政部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省(区、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22日老鱼将进一步跟踪此次抽查的结果,敬请关注。
  • 208家企业被曝违规出口食品
    原标题:208家企业被曝违规出口食品 多数因逃避检验检疫违规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了一批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包括从2007年6月底至今年9月份出口食品违规的208家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因逃避检验检疫违规,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已经要求这些企业暂停出口,并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的信息,违规企业出口食品目的地包括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以蔬菜、干果、鱼类、茶叶、面食等为主。
  • 某省份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判定“违法违规”
    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行为清单》明确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采购活动中,四大类187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将“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采购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事项: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另外在“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也把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纳入违法违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清单》更是把“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纳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1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仅适用于采购人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仅适用于采购人7.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8.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4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仅适用于采购人6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7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仅适用于采购人8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9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0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11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2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3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4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1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6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18擅自提高采购标准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46.超出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9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0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58.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3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24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6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27未按规定组织开标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28拒收投标(响应)文件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9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30未按规定录音录像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31未按规定组织评审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32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33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4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81.未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82.未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5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违规收取标书费97.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37违规收取保证金98.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9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 100.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
  • 科技部新规!9月1日起这些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仪器信息网讯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科学技术部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该规定适用于先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8d532a80-cd08-4628-bba0-80cda1e3fb0e.jpg" title=" 科研.jpg" alt=" 科研.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strong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strong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外, strong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strong ; strong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strong ; strong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strong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strong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strong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等也被列入其中。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等。 /span /p p br/ /p
  • 监管部门被批为求多次罚款放任食品企业违规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被突破?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把好“入口”安全关该有哪些突破?   监管“马后炮”: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   来自权威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万余家。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何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现?   随着上海盛禄食品公司非法使用色素生产“染色”馒头的曝光,相关部门迅速进行了查处。然而,疑问却并未随着调查结果公布而消除。一个馒头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最终上到百姓餐桌,需要过企业内控、质监、工商等诸多关口,但遗憾的是,除了经营者“黑心”外,安全监管防线“集体失守”。   记者梳理发现,从近期曝光的“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事件,到以前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其中暴露出的“马后炮”监管,并不少见。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当年3月起三鹿集团、有关部门就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在前期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各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检验,“均未发现问题”。直到9月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彻查”。   2010年底的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了“造假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厂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觉”。直到被曝光,才开始“迅即”介入……   在疑云未散的“瘦肉精”事件中,有关部门排查后对外界称,确认的“瘦肉精”阳性生猪主要集中在河南济源周边四县市。而“巧合”的是,媒体所曝光的,也是这四县市。“搞调查的媒体掌握得这么准?没被曝光的就全都让人放心吗?”采访中,一些百姓仍心存疑虑。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共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40多万个,人手相对较少,快速和常规检测能力不够完善。“监管难度大,但这并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挡箭牌’!”山东大学社会问题研究专家马广海教授认为,作为百姓食品安全“把关人”,少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这样食品安全事件焉能不发生?   以利定取舍:“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利”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 “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   毋庸讳言,虽然近几年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   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然而,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竟然“生财有道”。   这位食品审查员举例说,执法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罚太狠了,下年找谁收钱去?本来罚10万元的现在罚1万,企业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之理?这样的怪象下,监管人员快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了。   据了解,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浙江一名基层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有的年份几个月可以不干活,因为“前期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创收”任务。   记者在“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中国质量热讯”网上看到,有些帖子说“我们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只要给了钱,立马变成甜瓜脸。能否吃上饭比有没有面子重要些”。   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一位地方质监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抱怨说,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对于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食品企业、行业“铁面无私”,领导就会找你“谈话”。   问责需到位: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一些专家指出,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虽然部分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缺乏明确界定。每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监管部门“理直气壮”地把矛头指向肇事者,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失职却易被忽视。“这种现象一定要杜绝,监管部门也不能免责。”马广海说。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一旦不及时,极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强化监管是重要的突破口。”舆情问题专家、天津社科院研究员陈月生等专家认为,应从问责“查处比曝光慢半拍”现象入手,铁腕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执法腐败、部门牟利等行为。   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食品安全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仍需从体制机制上不断健全完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全程无缝监管。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力量分散,必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常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九龙治水’,为什么?这在经济学上存在着‘搭便车’的尴尬。”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说,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 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   强化信息收集,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专家建议,按照查获情况重奖举报者,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不良分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藏身之地,从而净化食品市场。   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变相“坐收坐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基层,也解决在基层,黄锫建议将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了工作责任制、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和问责的重点。
  • 非法改装&违规称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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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某实验室违规检测文物 获利超24万
    该检测实验室鉴定并开具证书的“宋青铜观音像”其实是以500元购得的仿品   “中国收藏家协会科学检测杭州实验室”负责人坚称送检地摊仿品为真   日前媒体披露的《花800元 假文物被“专家”鉴定为真》稿件,在沪浙收藏界引起一定反响。中国收藏家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将仿品鉴定为晋宋文物的“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杭州实验室”与他们并无关联,“我们协会再次提醒公众,不要上当受骗。”7月13日,记者与其他媒体再次来到余绍尹提供“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鉴定证书的利国文化公司,让人意外的是,余绍尹依然坚称记者手中的假文物是真品。   将地摊仿品鉴定为文物的是杭州利国文化公司,而其给早报记者开具的鉴定书所盖公章为“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然而在鉴定书的左下方则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杭州实验室”(下简称“杭州实验室”),地址为杭州市定安路46号5楼。中国收藏家协会秘书处副主任周咏梅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是在你采访提及时才第一次听说‘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杭州实验室’。”   杭州实验室负责人为余绍尹,昨天记者来到余绍尹所在的利国文化公司,拿出上次由“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鉴定并开具证书的“西晋越窑渣斗”、“宋青铜观音像”2件器物,并明确告知余绍尹,手中的两件器物是记者在杭州收藏品市场上,向某摊位老板提出购买价格低廉的仿制品的要求后,分别以200元和500元购得。经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王海明的鉴定,明确认为2件器物是假文物。   但是,余绍尹拿过器物观察后仍坚称这两件器物是真的,“有时候你去问这些老板买假货,他卖给你的也可能是真的。你这次买到的几件,很幸运就是真的。比如这件‘宋青铜观音像’检测出来含有稀有金属,这是因为古代用‘溶解法’把稀有金属融进去,现在是用‘电解法’,都没有稀有金属。这种技术从目前来看绝无可能造假。”   “我们这里这几年的检测中,真品的比率比较高。随着藏家收藏知识的提高,现在拿过来80%的器物鉴定后显示为到代真品。”余绍尹还称,他可以陪记者去上海的古玩市场走一走,他敢保证市场上农民所带来的器物80%以上都是对的,而且其中精品率也是不低。   “盖章机构”是花钱所购 “每年交给协会数万元的管理费和检测费用”   记者拿到的分析检测报告中,发现盖有“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的公章。余绍尹表示,他们跟“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 签署过一份协议,明确了“杭州实验室”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的派出机构。并且他们每年交给协会数万元的管理费和检测费用。   为此,余绍尹还给记者出示了这份协议,协议中甲方为“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乙方为“杭州利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大致内容为“为了用科学手段鉴定文物,进行有偿服务。甲方收到款2个月,提供给乙方‘KETEK’品牌的‘X-荧光屏谱仪’一套交由乙方使用,平时探索发现及时通报,有利于工作水平提高。乙方应每年向协会交纳3万元的管理费以及检测费用的20%”。协议的签署方为“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签字人“朱震”。   随后,记者在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官方网站的公告栏中发现,一条名为《科学检测实验室停止检测工作》的公告,内容为“自2010年11月5日 起,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停止检测工作,朱震先生不再担任本协会科学研究部副主任兼科学检测实验室主任职务”。   中国收藏家协会秘书处副主任周咏梅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是在你采访提及时才第一次听说‘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杭州实验 室’,不过可以明确该机构肯定跟我们协会无任何关系。协会下属确有‘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实验室’,但协会并未授权该机构在异地建分支机构,并从事营利活动。况且协会已经在去年的11月发公告,停止该机构的一切检测工作,试问在此之后开具盖有该机构公章的证书能信么?因此我们协会再次提醒公众,不要上当受骗。”   当记者向余绍尹谈及“科学检测实验室停止检测工作”一事,他称不知情,并表示,协议是与朱震签订的,当时没有说有效期,况且今年还交了钱。   “与‘利国’的协议是我代表‘科学检测实验室’签的,当时签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为更多民间藏家进行文物鉴定,今年我还收了‘利国’2万元的管理费。”原中国收藏家协会科学研究部副主任兼科学检测实验室主任朱震表示,他与利国签订的协议在此后有些变动,管理费降为每年1万,检测费用的20%也从来没有收过。至于“杭州实验室”被停止检测,是中国收藏家协会提出将该机构的管理费从以前的3万提高到10万,他不同意导致的。“目前这个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来谈好管理费降到6万,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谈成”。   两年对3000-4000件真品进行鉴定 获利至少在24万元以上   耐人寻味的是,记者的文章刊发后,一些知名艺术网站的多个论坛上还出现了署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务中心副主任姜俊杰”所写的文章,称 “现在一些利益受损者,仇视民间收藏的一小撮人设套陷害,前有《南方周末》的小记者陷害收藏界的汶川捐赠,现在上海东方早报的小记者来趟这浑水,他们意在何为?”   事实上,该帖所说“陷害收藏界的汶川捐赠” 一事,讲述发生在2009年5月由部分民间文物藏家组织的“国宝献汶川”文物捐赠活动。当时主办方号称接收了共66件总值数亿元的藏品等待拍卖。这些藏品都采用一种名为“X-荧光屏谱仪”进行无损性检测,其中至少8件被检后证明是“真品”。而其中 “鬼谷子下山”元青花罐和直径超过1米的“明宣德青花釉里红大盘”在内的多件“国宝”,收藏界普遍指认为“假得离谱”的“赝品”。由此,南方周末采写的 《“国宝献汶川”还是“洗白”赝品?》一文中对该事件进行详细报道。   “国宝献汶川”活动的组织者许明此前表示,杭州就有一台由藏友购买价值30余万元的“X-荧光屏谱仪”,属于杭州利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同时作为中国收藏家协会学术研究部科学检测杭州实验室,该公司每年要向该协会上交数万管理费。而捐赠中受到争议的元青花鬼谷子下山罐此前便为利国公司总经理余绍尹持有。“该实验室的一个原则是检测结果年代不符合不收钱,真品证书的市场价格是每张800元。”   记者从各种公开渠道了解到, “国宝献汶川”活动是余绍尹的名字首次与文物相关联,此后余频频以专家身份出现在浙江某电视台“鉴宝”栏目, 在此之前记者没有查到任何余绍尹与文物有关的公开文章。与此同时,早报记者从网上查到一家名为“杭州绿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 等销售的公司,法人代表为余绍尹,该公司于2004年成立、2009年6月1日注销。虽然早报记者无法确认同为一人,但在“利国”所在办公地点的茶几下, 发现大量与医药有关的书籍和资料。   “我搞文物收藏已有30多年。”余绍尹说,在“国宝献汶川”的66件文物中,有15件是他这里鉴定的,当时15件器物中有3件器物不对,他就从自己的私人珍藏中挑了3件珍品捐了出去凑到15件。“我开设的‘利国’从2009年开始对外开展文物鉴定工作,在两年多时间内共对3000-4000件真品进行了鉴定,为国家保护了一大批文物。”   根据余绍尹所说两年对3000-4000件真品进行鉴定,每件证书800元计算,这两年余绍尹依靠仪器对文物鉴定,获利至少在24万元以上。
  • 2011实验室资质认定:47家整改 12家违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2011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质检总局党组提出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完善实验室资质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计划圆满结束。现将本次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地方和行业自查情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国家认监委确定的检查重点和自查工作要求,敦促辖区内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能够持续保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对获证实验室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验室广泛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抽调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人员及技术专家,对辖区内相关获证实验室开展了现场检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本局所辖获证实验室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参照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表的内容对行业评审组协助国家认监委开展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证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性和符合性检查,并组织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二)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情况   为强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国家认监委从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等三个方面对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都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非常重视,注重各项制度建设,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公开许可事项和程序。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均设立了专门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窗口。同时,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手段,不断加强证后监管,降低资质认定工作风险。此外,被检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数都能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三)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基层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有关各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成了11个检查组,从规范检测活动、加强制度建设、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备实施三个方面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地的147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实验室在规范检测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方面都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程序需要规范、技术评审工作质量需要提高、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个别省份的法律法规宣贯和评审员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法制意识有待提高   个别实验室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较差、保证检测公正性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2.内审工作质量不高   不少实验室未能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工作范围没有覆盖对应的质量活动或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实验室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未按照要求开展内审工作,编制内审资料应付各种评审或监督检查。   3.监督工作存在缺陷   监督工作是实验室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日常保障措施,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实验室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不充分、监督工作无计划或操作性差、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予以纠正。   4.标准查新做得不够   部分实验室未建立对在用标准实施不间断跟踪和定期查新的工作制度,不能完全保证在用检测标准或规范的现行有效,对检测工作中偏离标准或规范的行为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5.质量控制尚需加强   部分实验室主动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识差,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频次少,无质量控制计划或计划执行不力。   6.样品管理有待规范   部分实验室缺少接收状态描述,接受后的样品无惟一性标识,缺少样品流转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条件不合理,给实验室管理带来隐患。   三、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发出整改建议书,敦促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对获证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国家认监委直接抽查的147家实验室中,有87家实验室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有47家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个别问题,检查组已要求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对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1家实验室,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已经撤销、注销资质的实验室,责令实验室停止对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认定证书及CMA印章。被暂停资质的实验室,在资质暂停期间一律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在其暂停期满日前20个工作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发证机关派出专家现场复核并报请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恢复其资质。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违规实验室的处理结果(含对整改合格的实验室恢复资质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2011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 省份 检查结论及处理措施 备注 1 北京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2 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3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通过 4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北京 通过 5 北京信诺递捷运输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6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通过 7 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通过 8 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9 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0 北京柯惠迪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1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2 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3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4 北京港口机械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5 北京市饮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 限期整改 16 华业地学科技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7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 通过 18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通过 19 上海古岛莎保得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0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上海 通过 21 上海静协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2 上海绿环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3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 通过 24 上海天伟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5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上海 通过 26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7 中国船舶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8 上海市工业微生物研究所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9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 上海 限期整改 30 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1 上海久隆电气设备试验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2 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上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33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 通过 34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5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通过 36 大足县工程试验检测所 重庆 通过 37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8 重庆法医验伤所 重庆 通过 39 兵器工业自然环境试验中心 重庆 通过 40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1 重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重庆中法供水水质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2 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通过 43 重庆市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重庆 限期整改 45 重庆市涪陵药品检验所 重庆 限期整改 4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7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 重庆 限期整改 48 煤炭工业重庆安全仪器检验站 重庆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49 电力工业吉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吉林 通过 50 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春监测站 吉林 通过 52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3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5 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6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吉林通过 57 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58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吉林 通过 59 长春市宽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60 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通过 61 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2 吉林大学卫生检测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3 长春市广程电气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限期整改 64 吉林省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吉林 限期整改 65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通过 66 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 通过 67 海口华恒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 通过 68 海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海南 通过 69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 通过 70 海口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海南 通过 71 文昌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2 海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3 三亚寰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海南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4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水质管理检测中心 海南暂停资质3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5 广州市食品工业卫生检测所(广州绿色食品监督检测中心) 广东 通过 76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 通过 77 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通过 78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79 广东建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0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肇庆市卫生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1 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2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东 通过 83 深圳市星鑫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4 广州市翔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限期整改 85 深圳电气科学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广东 限期整改 86 肇庆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7 广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肇庆监测站 广东 限期整改 88 华南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9 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9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广东 注销资质 超期未申请复查 91 兰州交通大学结构强度实验中心 甘肃 通过 92 国家轻工业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兰州站 甘肃 通过 93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通过 94 嘉峪关宏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通过 95 黄河上游水环境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96 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限期整改 97 兰州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 甘肃 限期整改 98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心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99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0 兰州市西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1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102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兰州监测站 甘肃 限期整改 10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宁夏 通过 105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6 宁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石嘴山监测站 宁夏 通过 107 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夏 通过 108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夏 通过 109 石嘴山市雷安防雷技术中心 宁夏 通过 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宁夏 通过 11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宁夏 限期整改 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 宁夏 限期整改 113 宁夏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宁夏 调整证书附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宁夏 注销资质 机构已被撤销 115 青海省纤维检验局 青海 通过 116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 青海 通过 117 机械工业高原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青海 通过 118 青海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青海 通过 119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青海 通过 120 青海省力源电力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通过 12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宁站 青海 通过 122 青海省节能监测中心 青海 限期整改 123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生物化学分析测试部 青海 限期整改 124 青海省三江源太阳能系统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5 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6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天津 通过 127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天津) 天津 通过 128 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29 天津富凯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30 锦祥盛泰(天津)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注销资质 公司已注销 131 天津市移动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天津 通过 132 有色金属华北地质矿产测试中心 天津 通过 1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4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5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6 天津市能源测试服务中心 天津 通过 137 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8 天津市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 限期整改 139 天津市金一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40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西藏 通过 141 西藏林芝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2 昌都地区交通局试验检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3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4 西藏林芝地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西藏 撤销资质 已被西藏自治区局撤销资质 145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6 西藏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7 洛阳金创地质有限公司拉萨化验站 西藏 限期整改 信访处理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检测中心/甘肃铁鹰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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