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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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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变更相关的资讯

  •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附全文)
    p & nbsp 日前,& nbsp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中指出,2017年第四季度即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p p  我国曾在1984年启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因受各种条件限制,土地一调历时十三年直到1997年才结束。2007年7月,土地二调正式启动,并于2009年底结束。不过,直至2013年底,国土部门才正式对外发布土地二调的成果。 /p p & nbsp 据了解,土地调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土地普查。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在某一时点或一瞬间的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利用状况。②土地重点调查。一种非全面性调查,即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③土地抽样调查。按随机原则在用地单位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为样本进行调查。④土地典型调查。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若干典型单位进行深入的、系统的调查。通过土地调查可以从整体上认识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br/ /p p & nbs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发〔2017〕48号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 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调查时间安排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调查组织实施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 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调查经费保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调查工作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地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7年10月8日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此件公开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附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副组长: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成 员: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屈冬玉  农业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树铭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石青峰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维森  国家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兼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pan /p p   作为一项耗时耗力的土地调查,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此前,为保障土地二调顺利进行,中央财政批复经费21.16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批复了130.9亿元。两者相加超过了150亿元。 /p p   据相关人士介绍,至于土地三调最终耗资多少,目前尚无预估数据。 /p
  • 天瑞仪器回应被立案调查、财务信息变更等多项问题
    天瑞仪器(300165)于2024年5月8日召开业绩说明会,回应此前财务信息变更、因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立多入主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多项问题。  具体内容如下:  问:公司财务有么?怎么总在变更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2023 年半年度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相关信息进行更正。(见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5)。2023 年公司结合自身 PPP 项目特点,认真学习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根据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因此公司认为对于 PPP 项目应该按照时段法确认建造收入,不应该按照时点法确认建造收入。追溯调整后,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2021 年度、2022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苏公 W [ 2024 ] E1251 号)。公司将以此次差错更正作为教训,认真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问:公司有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有关问题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问:公司现在经营正常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问:公司去年5 月 16 号交定增,如今被立案对定增有影响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目前立案暂无结论,相关情况请关注公司后期公告。  问:公司后面有进一步的规划重组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目前暂无计划,届时我们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问:去年公司的定向增发有消息了没?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定增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目前相关事宜还在磋商之中,公司会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问:请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坚持深耕分析仪器制造、研发与生产,以发展和巩固核心技术为长期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分析仪器行业在支撑前沿科学研究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基石作用。分析仪器行业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技术创新是提高效率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深化产学研合作,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向产品转化,厚植新质生产力,通过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仪器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将产品向细分市场和高端仪器聚集突破,争取实现高端科学仪器的国产化替代,以科技创新赋能产品升级。不再对环境治理新的 PPP 项目作出投入。聚焦分析仪器在国家重大战略的产业发展方向上的应用,为新时代的新质生产力做出贡献。  问:立多入主公司了么?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立多没有入主公司。  天瑞仪器(300165)主营业务:主要业务是分析检测仪器、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生态治理、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等。  天瑞仪器 2024 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 1.36 亿元,同比下降 29.17%;归母净利润 -847.88 万元,同比下降 195.47%;扣非净利润 -862.9 万元,同比下降 207.93%;负债率 62.23%,投资收益 9.28 万元,财务费用 -1562.42 万元,毛利率 39.59%。
  •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00.00万元采购COD测定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2-1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2023-02-10 16:40:56 项目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3-Y-G-003-004 项目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34000000.00元 其中,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 标段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4 400 注:标段1-4采购预算总金额3400万元整,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400万元整,中标后实际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实际发生工作量及其《投标(响应)报价表》中的下浮率按实结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费用分为调查及风险评估、采样、检测、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四个部分。其中,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任务根据项目需求及采购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要求开展。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单个项目面积的费用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费用标准 初步调查费(万元) 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费(万元)0.5ha以下 0.5-1ha 1-3ha 3-5ha 5 ha以上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 ha 5 ha以上 8 8.5 9 9.5 10 15 17 19 21 23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采样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采样部分费用标准 项目 单价(元/米) 土壤 180 地下水 400 第三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检测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检测部分费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pH、现场快速检测项目 1 pH(土壤、底泥) 602 pH(地下水、地表水) 30 3 PID和XRF扫描 50 GB 36600-2018中的项目 1 单个重金属或无机物 90 2 VOC 600 3 SVOC 750 4 氰化物 200 5 甲基汞 500 6 有机氯农药 450 7 有机磷农药 450 8 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 500 9 二噁英 2500 10 TPH 500 GB 36600-2018中以外的项目(如有,须提前告知委托人,同时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单个特征污染物 90 水质指标检测项目(如确需检测以下项目,须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溶解氧 25 2 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或五日生化需氧量或氨氮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硝酸盐或硫酸盐等 60 3 总磷或总氮 70 4 挥发酚或石油类 80 5 氟化物或硫化物或氯离子等 100 第四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部分费用标准 单价(万元/本) 8 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工作由中标单位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开展,同时接受委托方相关考核,费用标准外采样、检测项目产生费用,原则上不予追加。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1、标段划分及中标原则: 服务内容 标段号 标段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1金鸡湖中央商务区 2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 3 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 4 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 (1)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按功能区划分为4个标段,投标人可以根据要求在标段1-4中选择不超过2个标段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不能重复投同一个标段,所投标段于获取招标文件时确认,确认后不再变更。 (2)每家投标单位在本项目4个标段中累计中标标段数量不得超过1个。若投标人按评标方法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标段数超过1个,则依开标顺序,按先开先中的原则,确定该投标人的中标标段。 (3)开标顺序按标段1-4数字递增顺序进行开标。投标时,投标人仅可在其获取招标文件时选择确定的标段范围内进行投标(标段在获取招标文件确认后不得变更),若投标人按评标方法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标段数超过上述规定的中标数量限定原则,则依开标顺序,按先开先中的原则,确定该投标人的中标标段。在本采购项目中已中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供应商采购项目(SZCH2023-Y-G-004-001、002)的投标。 (4)已在前期各标段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该标段的得标权,不应计入该标段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内。 (5)在合同签订之前,若某标段因质疑、投诉等事项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不影响其它任何标段的中标结果。 (6)2023-2024年采购人根据园区实际用地计划安排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本次招标每个标段中标单位承担相应标段内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计划及中标单位协调沟通能力、响应安排速度、工作时效保证等实际工作表现对项目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工作或完成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撤回委托重新发包或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2、各标段项目组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岗位 最低配备人员数量 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 1人 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或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项目组其他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 3人 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 或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博士。 其中,地质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或博士最多1名;5人 环境类或土壤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注:投标单位须按所投标段的项目组人员要求配备相应人员,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入项目组人员的名单复印件、上述“资质要求”中的职称(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投标单位为拟投入人员缴纳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不完整或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项目时间要求: 标段内容 时间要求 备注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 原则上自委托单派发日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简报须在一个半月内出具;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须在三月内完成。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须在企业拆除前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简报/报告,应事先与采购人沟通,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报告周期。 4、项目开展要求:具体工作流程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4个月(根据采购人具体计划安排及项目实际情况直至本标段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 获取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获取方式: 1、供应商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线上领取采购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及使用指南: 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ggzyjyzx/)―“办事指引”―“采购类——苏州工业园区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 无法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的处理: 供应商应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者APP中技术支持人员电话咨询,当得到答复确非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时,请及时与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6605055(时工)、0512-66605630(盛工)、66605052(谢工)。经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后,供应商可办理CA证书(办理流程见办事指引)并先至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系统设置,再进入平台完成交易。 3、考虑到熟悉电子营业执照操作(特殊情况下,可能需办理使用CA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提早准备以免耽误采购活动。 4、招标(采购)文件的获取: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右侧 “政府/国企/集体企业采购系统”,根据提示,在招标公告页面右侧“文件领取”列表下载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文件日期即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日期。 注:供应商打印、保留“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回执”,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5、更正(补充)公告及附件的获取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园区采购系统“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行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采购)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注: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可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2、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3、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681110 4、疫情期间必须采购的理由:本项目用以保障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工作开展,故实施本次采购。 5、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供应商应线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线上获取更正(补充)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请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引”―“采购类——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及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使用指南见苏州工业园区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未按要求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请查阅采购文件第二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技术支持 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 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 X7天 客服电话:4009980000;电话:0512-66605609;手机:15151408200 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 X7天 电话: 0512-66605052;手机: 17315885859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新能大厦18楼 联系方式:0512-666850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联系方式:0512-65161799 651617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莉、刘虹、顾奕 电话:0512-65161799、65161791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评标办法.xml SZCH2023-Y-G-003-004.JSZF 招标文件正文.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COD测定仪 开标时间:2023-02-08 09:30 预算金额:400.00万元 采购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2-1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2023-02-10 16:40:56 项目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3-Y-G-003-004 项目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34000000.00元 其中,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 标段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4 400 注:标段1-4采购预算总金额3400万元整,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400万元整,中标后实际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实际发生工作量及其《投标(响应)报价表》中的下浮率按实结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费用分为调查及风险评估、采样、检测、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四个部分。其中,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任务根据项目需求及采购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要求开展。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单个项目面积的费用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费用标准 初步调查费(万元) 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费(万元)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ha 5 ha以上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 ha 5 ha以上 8 8.5 9 9.5 10 15 17 19 21 23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采样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采样部分费用标准 项目 单价(元/米) 土壤 180 地下水 400 第三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检测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检测部分费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pH、现场快速检测项目 1 pH(土壤、底泥) 60 2 pH(地下水、地表水) 30 3 PID和XRF扫描 50 GB 36600-2018中的项目 1 单个重金属或无机物 90 2 VOC 600 3 SVOC 750 4 氰化物 200 5 甲基汞 500 6 有机氯农药 450 7 有机磷农药 450 8 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 500 9 二噁英 250010 TPH 500 GB 36600-2018中以外的项目(如有,须提前告知委托人,同时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单个特征污染物 90 水质指标检测项目(如确需检测以下项目,须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溶解氧 25 2 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或五日生化需氧量或氨氮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硝酸盐或硫酸盐等 60 3 总磷或总氮 70 4 挥发酚或石油类 80 5 氟化物或硫化物或氯离子等 100 第四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部分费用标准 单价(万元/本) 8 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工作由中标单位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开展,同时接受委托方相关考核,费用标准外采样、检测项目产生费用,原则上不予追加。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1、标段划分及中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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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之殇   编者按: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经济参考报(微博)》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大地之殇一黑土地之悲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毒土:GDP至上的恶果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惨重,不仅增加了环境保护治理成本,也使社会稳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常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需2亿元,无锡胡埭电镀厂重金属铬污染修复费用890万元,苏州化工厂需数亿至数十亿元。   每年因土壤污染致粮食减产100亿公斤   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出现环境报复风险。   潘根兴教授说“许多土壤污染地区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千百年后土壤也无法自净,有的地块永远都无法自净,甚至出现环境报复。”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等地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   “吃土吐土,净化土壤,作为土壤的‘义工’,蚯蚓的存在是土壤重要的环境指标,对土壤具有重大意义。”令潘根兴教授忧心的是,现在,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   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   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是重金属病开始出现,人们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汞、镉、铅、铬、砷五种重金属被称为重金属的“五毒”,对人有致命的危害。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这些污染严重影响儿童发育,使人致病、致癌,危及人体生命健康。”上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痛痛病”,是镉对人类生活环境的污染而引起的,影响面很广,受害者众多,所以被公认为是“公害病”。   潘根兴教授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也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他说:“这些镉米对自产自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风险。”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痛痛病”初期症状已开始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土壤污染导致的疾病将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未来。”   “宁愿毒死也要GDP”?产业模式亟待反思   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甚至产生环境报复。“土壤污染的加剧原因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不科学的发展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认为,土壤污染主要一来自矿山采冶、工业“三废”、污灌、固废堆放等,基本上都属于人为因素,表明近年来的产业发展模式亟待反思。   当前,令人忧心的是各地以追求GDP核心的政绩观,不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大量违法排污、超量排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发展心切,抱着“宁愿毒死也要GDP”的心态,有意无意地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引进企业就是引进污染,发展经济就是破坏环境”的恶果。   面对企业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变通政策打擦边球,甚至开绿灯,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污染事件暴露了各地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告诉人们,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呵护,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漠不关心,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冯治指出,必须反思高歌猛进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黑土层流失 危及中国最大粮仓   黑土层变薄,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然而,农业科技进步和高产作物增加作用下的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日渐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导致农民和相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应尽早完善耕地质量建设法规,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用最小代价守住我国最大“粮仓”的产粮之本。   “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不会有了   “以前挖两锹深还是黑土,现在一锹后就基本看不到了。”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农民程先粟从自己地里抓起一把黑土,“你瞅瞅,黑土都不太‘黑’了,‘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   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总面积约3523.3万公顷,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粮食年产量约占全国五分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粳稻等商品粮供应地,粮食商品量、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专家联合调研形成的“东北黑土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指出,东北黑土地初垦时黑土厚度一般在60至80厘米,开垦20年的黑土层则减至60至70厘米,开垦70至80年的黑土层只剩下20至30厘米。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黑土层大都一米多厚,现在找半米深的都难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只剩下表皮薄薄一层,颜色也由黑变黄。”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站长胡瑞轩有些感慨,形成1厘米的熟化黑土层大约需要50年,半米就得上千年,而现在东北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至1厘米的黑土层。有专家担心,“如果不及早治理,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   “黑土层变薄,就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韩晓增断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对肇东、讷河等县市区的耕地检测显示,从1982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到2007年的25年间,耕地土壤有机质已相对下降两成,严重地区下降六成。   地越来越没劲儿,想增产就得大量用化肥。最近几年,45岁的张艳峰感觉自家水稻田患上了“化肥依赖症”。老张是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农民,“10年前一亩水稻就用60多斤肥,如今已经翻番到120斤了,不施肥就得减产一半”。老张还有些担心,现在能靠化肥增产,这地要是越来越没劲儿,以后可能化肥也无能为力了。   据了解,吉林省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十一五”期间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84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多平方公里,但黑土地水土流失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仍有3.1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须治理。   “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粮食主产区了解到,当地一些土地已连续十几年种玉米、水稻等同一种作物,吸收养分单一,加上盲目施肥普遍,土壤养分失衡加剧。由于土地分散,不少农民常年使用小型农机具耕作,耕层越来越浅板结严重“晴天硬邦邦,雨天不渗汤”就是真实写照。   由于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特别是化肥使用量大增等因素支撑,在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东北黑土区粮食产量仍然稳中有升。但专家指出,恰恰是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这反倒容易导致农民和有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东北部分黑土区在发展粮食生产过程中已透支耕地产出能力,黑土层变薄的风险性被粮食增产淡化,严重性正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合谋”影响下加剧。   “最重要的是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一语道破黑土质量下降的玄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耕地转化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耕地管理单元变小,使用权变更频繁,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不足“种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技术层面上也落后,没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就无法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情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张维理认为,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比如我国对地力的评价通常采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但实际测定的却是有机物质全量,而不是活性有机质,这样的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   此外,地方在建设桥梁、道路时会占用优质的黑土农田,补回来的却多是相对贫瘠的土地,“这就不仅是黑土层流失问题,占一亩就少一亩。”即便新增土地具备改造成黑土地的条件,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法整理处处长任百会说,耕地占补平衡中对新增土地的整理费用每亩在10万元左右。
  • 环保部答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苯胺的检测方法等问题
    1.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2.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4.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5.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6.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GB36600表1所列45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45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7.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来信:  咨询一下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里面的两个问题 1、土壤导则中“6.2.2.2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3.”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2、土壤导则中“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中的“表6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回复:  一、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二、针对土壤导则表6中的柱状样点为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深层取样,取样深度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范围确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 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应根据土体构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取样。
  • 高光谱遥感技术守护黑土地 黑土地保护法8月1日施行
    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在今年“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下,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国土卫星中心”)在京召开“光谱感知耕地 天眼守护良田” 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发布会,介绍国产高光谱卫星土壤质量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情况,并正式发布2021年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据介绍,本次发布的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国土卫星中心面向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利用5米光学业务卫星等自然资源高光谱遥感卫星数据和技术优势,以翻耕期耕地表层土壤为观测目标,联合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内蒙古等自然资源省级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和专业机构,经过3年的技术研发,结合大量外业实测工作而形成的。该成果实现了土壤有机质、砂粒、粉粒、粘粒四种土壤关键参量信息的量化反演,编制形成了高光谱反演图、地块统计分级图、县域分级占比统计图和县域统计分级图四种专题图件,可以满足像元、地块以及区域尺度上的不同应用需求,具有区域性、时效性、准确性等多方面优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现有黑土地本底数据,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会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童庆禧院士表示,我国高光谱卫星综合观测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光谱技术推广应用正当其时,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工作。童庆禧说,下一步要进一步将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拓展高光谱卫星遥感在黄淮海平原潮土、南方水稻土、西北黄土区的应用,持续开展东北黑土区的动态监测,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卫星遥感技术优势,开展东北黑土区与国外其他黑土区遥感监测对比,推动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国际化。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司长姚华军在会上称,此次发布的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非常及时,是自然资源部高光谱卫星应用技术试验迈向业务应用的坚实一步,也是在“土地日”向公众宣传卫星遥感技术、提高土地保护意识的科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研究为土地"排毒"之法 首个实验室建成运行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31日对外宣称,山西省首个“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正式建成运行,研究及应用为土地“排毒”之法等。   几年前的一组数字就足以让公众触目惊心:2006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视频会议中权威发布:全国18亿亩耕地中,受污染的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也就是说近十分之一的耕地已被污染。中国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已经中毒颇深。   为土地“排毒”成为当今重要的课题。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过两年多的紧张筹备,在先后进行了襄汾多氯联苯场地修复、重金属植物吸收试验的基础上,山西省科技厅先期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发文批准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山西省污染土地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   日前,该实验室已按要求完成建设,正式挂牌运行。   据介绍,建设该实验室的主要目的是:一、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研究及应用 二、典型地区和行业污染土壤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三、对突出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及预警体系研究。从而为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土壤污染事件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 自然资源部公布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家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公报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调查、地质环境、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领域大数据进行了初步统计,勾勒出自然资源最新“家底”。专家指出,将主要自然资源最新情况整合发布,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地掌握我国自然资源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去年净减少耕地6.09万公顷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份公报是自然资源部成立后首次对外公布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等方面数据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土地资源方面,2017年末全国耕地面积13486.32万公顷,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32.04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5.95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6.09万公顷。矿产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775.6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124个,其中大中型油气矿产15处,非油气矿产109处。海洋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77611亿元,同比增长6.9%,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地质环境方面,2017年调查新增省级以上重要地质遗迹6228处,新增国家地质公园8处,新增世界地质公园2处,新增地质公园面积7.28万公顷。 br/ & nbsp & nbsp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这份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综合了我国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最新数据,更清晰、更集中、更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资源领域的“家底”,为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好、保护好自然资源提供了更有价值的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基本稳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珍惜资源才能更好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次发布的公报介绍了自然资源最新的保护情况。其中,在海洋保护方面,2017年推进海岛生态保护,共开展了119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发布40个海岛生态和发展指数,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增养殖活动要求,旅游休闲娱乐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在行政执法方面,2017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7.5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98万公顷 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4.8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36万公顷。全年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5407件,同比增长22.2% 结案4905件,同比增长13.1%。但同时,公报也指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分别达到4.11万、3.35万、4.68万和4.81万平方千米,形势不容乐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专家指出,中国转入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提高土地、矿产、能源资源的集约利用程度,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就自然资源而言,首先要做好保护,“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如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更加精准地掌握自然资源的“家底”。今后,要把更大的力气放在保护上,利用好新技术及时发现各类资源的变化情况,以更好地进行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有哪些新发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投入76.80亿元,完成经费68.45亿元。全年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6.2万平方千米,完成矿产地质调查12.7万平方千米,完成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3.8万平方千米。加强地质矿产调查,圈定找矿靶区450余处,新发现矿产地60余处。推进海洋地质调查,完成1∶25万营口等7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八号”“海洋地质九号”“海洋地质十号”三艘调查船相继入列。开展油气地质调查,长江中游湖北宜昌鄂宜页1井、鄂阳页1井、贵州六盘水杨煤参1井、四川宜宾高参1井获高产工业气流,新疆温宿新温地1井钻获高产工业油流。特别是2017年南海神狐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成功,更给人惊喜,天然气水合物列为我国第173个矿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牛犁表示,土地、淡水、矿产、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做好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勘探投入力度,鼓励科技创新,一方面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力争发现新的资源。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发布与自然资源规划、分配、利用还可以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发挥出最大效果。 /p
  • 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 新技术助推土地修复
    一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住宅小区近日成了各大媒体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它的出名并不源于它如画的风景,而是经环评发现,该小区建在了一个旧化工厂的土地上。   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来自土壤的危险,其实离每个人都很近。截止到2008年,北京市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76家污染企业全部完成调整搬迁后,腾退出800万平方米的土地。但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搬迁厂房下的土壤中,或多或少都留下了污染物。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院士赵其国表示,冶金企业往往有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经过常年的生产,污染物早已渗透进工厂的土壤里。它们虽然看不见,但却很可怕,经过很多年后,有些化学物质会在土壤里渗透得更深,甚至隔了30年仍然存在。   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赵其国院士说,用做农田也行不通,土壤里的化学物质将全部进入食物链,最终吃到人们的肚子里。在苏州的一个地方,就是因为之前地上建筑是化工企业,搬迁好几年后,他们再去调查,发现这些污染物已经渗透进土壤几米深了,一点都没减少。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北京科技报》,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修复工业污染场地的方法。国外虽然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但是价格昂贵,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比如土壤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等的不同,这些技术也无法照搬进我国。   因此,治理好北京这些被污染的土壤,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北京市搬迁企业污染场地再利用管理与典型场地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中设立了“北京市典型场地污染原位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作为该课题的负责人,廖晓勇说,经过几年的努力,课题组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位化学氧化修复、土壤气相抽提以及微生物修复等3套高效治理技术,并研制了配套的修复设备。   “污染土地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异位修复’,是将污染物挖出后进行处理。另一种叫‘原位修复’,它是在原地对土壤进行治理的方法。”廖晓勇告诉记者,但即便是‘异位修复’,那些被挖到异地的土壤,还是面临着“消毒”的问题,而且搬运土壤的费用也不菲。所以在这个项目中,“原位修复”技术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下的土壤对于人们来说就像是一个“黑箱”,要想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就必须摸清黑箱中的情况。利用钻探机,可以取得地表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壤,通过在实验室对这些土壤进行分析和化验,就能掌握地下土壤中污染物的组成和含量等信息。利用三维建模技术,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模拟,将这块被污染土地中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信息立体地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研发的化学氧化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去除焦化工业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等污染物。由于它们都属于有机污染物,利用有机物可以被氧化的化学原理,课题组自主研发了专用的强氧化剂,按照污染程度和成分进行配比后,这种透明的强氧化剂将注入到地下十几米左右的位置,药剂扩散到污染区域后会和土壤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战斗”,二者全都变成了水和二氧化碳。   对于土壤中那些以气体形式存在,易于挥发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强氧化剂的作用就不那么具有优势了。但对付它们,课题组也有自己的“独门武器”。   在治理气体形态污染物的时候,课题组研制了“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它的原理和真空泵非常相似。课题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抽提设备,将埋藏于地下的有毒气体抽出,使其进入到一个专门的密闭容器中。这些抽提出来的气态污染物,如果浓度不高,就利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而如果浓度很高,则需要用催化燃烧的方法进行焚烧处理,直到达到安全的排放标准。   此外,如果是治理污染程度不严重的地表,课题组还研发出“微生物修复”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在土壤中,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微生物,它们能够分解各式各样的有机物作为食物来源,因此污染物作为有机物,自然也在它们的“食谱”之内。经过微生物的消化吸收,一些有毒的物质就能代谢为无毒的物质,比如水和二氧化碳等。   但是不同的微生物,“食谱”也不尽相同,所以找到以特定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就成了课题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廖晓勇说,课题组首先从污染场地的上千种土壤微生物中,用了近半年的时间,筛选出了6种以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菌种。   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极高,如果一下子就让微生物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微生物也会出现“不适”,失去活性。所以为了提高微生物的耐受性、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修复能力,找到这些微生物后,还要对它们进行“强化训练”。   廖晓勇表示,为了使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能力增强。在“训练”它们的过程中,要逐步增加污染物的剂量,使微生物的耐受能力逐步增强。经过这样的过程,普通的微生物,就逐渐训练成为专门对付污染物的“特种兵”。   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一块污染的土地,花费大概两年的时间就能重新变得“清洁”起来。目前,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经在原北京焦化厂粗苯生产车间建立了我国首个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原位修复示范工程。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申请了相关国家发明专利6项,并培养了一支由中国青年科技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获得者等人才组成的污染场地修复科技创新团队。明年,团队将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山西、广东等地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工作中去。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珠三角28%土地重金属超标 汞超标最多
    &ldquo 珠三角28%土壤重金属超标,重金属元素异常主要分布于广州-佛山及其周边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佛山南海、新会、白云区比较重。&rdquo 7月10日,在广东考察的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组举行专题会议,两个与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的调研报告首度披露了广东珠三角的土壤污染现状。调研显示,珠三角区内28%的土地重金属超标,汞的超标最多,其次是镉与砷。问题较重的新会超标大概超过50%。   而在6月18日省政协召开的&ldquo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rdquo 专题座谈会上,政府有关部门披露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20%,其中江门台山、新会等地不幸&ldquo 中枪&r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   新会灌溉水不行,土壤也不行?农业部门出来辟谣,称灌溉水&ldquo 汞超标&rdquo 是4年前旧数据 土壤重金属含量也不超标,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而今年&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进行,还未有结果。   新会灌溉水去年底抽检未超标   对于&l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rdquo 的说法,江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回应称,该数据来源于4年前,且抽样点限制在极小范围,不同于市农检中心的抽样范围,不能如实反映新会区现在的灌溉水质,而农检中心于去年底的最新一次抽检显示土地重金属含量并未超标。   据悉,重金属检测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壤,二是土壤上种植的农作物。据介绍,江门市农检中心每年会对土地和种植物进行两次的重金属检测,这项工作开始于2006年,每次检测抽样50个地点。2012年初市农业局成立农业环境监测站,强化江门土壤及水质监测工作,今年尚未对全市的农作物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进行检测 而最近的一次检测则在去年底,检测结果显示并无重金属超标异样。本年度的重金属检测工作也即将按市农检中心的全年工作计划启动。   暂未发现农用地土壤重金属超标   媒体报道&ldquo 珠三角土壤28%重金属超标&rdquo 并指新会超标超过50%,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会区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经了解,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对江门市新会区崖门、双水古井、三江、司前、大泽等6个镇11个点的水稻和蔬菜农田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铅、镉、汞的含量,最高值分别是73mg/kg、0.27mg/kg、0.11mg/kg,而合格标准则分别是铅300mg/kg、镉0.3mg/kg、汞0.5mg/kg。也就是说,检测结果大于或者等于300mg/kg、0.3mg/kg、0.5mg/kg,才是重金属超标。根据这些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新会是农业大区,目前有耕地面积近44万亩。根据省、市部署,今年5月开始,新会已经开始启动&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这是较为系统、全面的普查工作,监测点布设要求覆盖所有乡镇,不留死角,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监测点位,尽量照顾不同作物类型。目前新会农业部门完成了90个土壤样本采样,将送到省农业部门化验,结果还未知道。而&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继续进行中,也是未有结果。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一览
    据悉,“陆家嘴公司买到毒地索赔100亿元”持续发酵。上海的陆家嘴集团花了85亿从苏钢集团买了一块地,准备开发楼盘和配套的学校公园,在验收时发现土地强致癌物质超标,和苏州环境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差了十万八千里。陆家嘴11月3日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14块土地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苏钢集团赔偿100.44亿元。10日凌晨,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股权转让时如实披露了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目前正积极应诉。那么,土地是否适合作为何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修复,按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同时,此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文件部分内容如下: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
  • ASD | ASD Fieldspec 3 FR光谱仪在东北典型黑土地区农田土壤侵蚀热点探测方面的
    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这类耕地可用于粮食生产。黑土地黑土地是地球上最珍贵的土壤资源,地球上一共有四块黑土地,分别是乌克兰的乌克兰平原、美国的密西西比平原、中国的东北平原以及南美洲阿根廷连至乌拉圭的潘帕大草原。我国东北平原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约2.78亿亩,是重要的粮食生产优势区和全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然而,近年来相关研究和调查发现,由于掠夺经营、水土流失等原因,黑土层厚度已逐渐减少,土壤有机质含量也明显降低,土壤侵蚀成了黑土地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保护黑土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接下来我们了解一篇在黑土地区探测土壤侵蚀状况的论文。ASD Fieldspec 3 FR光谱仪在东北典型黑土地区农田土壤侵蚀热点探测方面的应用土地退化影响着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一的农田 ,其中土壤侵蚀是最严重和最广泛的退化形式。在侵蚀严重的地区,土壤剖面可能出现明显的截断现象,导致富含碳和营养丰富的表土物质空间重组,造成土壤有机碳(SOC)加速损失,土壤肥力下降,从而影响退化农田的粮食生产。据估计,每10厘米土壤损失作物产量平均减少约4%,而由于农业管理不当和施肥水平低,发展中国家减产的程度可能会加剧。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下的土地退化中立方案明确采用了SOC作为评估和监测土地退化状况的关键指标。因此,更好地了解发生土壤侵蚀的地点和加速侵蚀程度,以及SOC损失的发生,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全球在粮食安全和气候方面可持续利用土壤资源的努力。普遍通用的土壤损失方程(USLE)拥有高度的数据可访问性,然而,它仍然是一种经验方法,只考虑了水蚀,而忽略了其他形式,如耕作和风蚀,并没有模拟土壤沉积。另外,主要在流域规模上,存在许多基于过程的物理模型来模拟单个降雨事件中相互作用的侵蚀和沉积过程,但其模型结构的复杂性和模型参数化的不平衡往往会影响模型的空间预测能力,且当前评估侵蚀发生地点和程度的方法仍然不足以在高空间分辨率下精确探测侵蚀热点。无论使用何种建模方法,阻碍土壤侵蚀精确建模和制图的常见问题还包括:(1)输入过时的、静态的和粗糙的分辨率数据,通常无法捕捉到侵蚀过程尺度上土壤侵蚀的时空变化;(2)缺乏空间分布的观测数据来进行严格的模型校准和验证。此外,土壤侵蚀追踪技术作为得出净侵蚀空间估计的可行选择,其价格昂贵,在大空间尺度上的适用性有限。遥感的发展将解决上述问题,不仅因为高分辨率卫星图像的日益普及,土壤成像光谱学的快速发展也提供了直接捕获由侵蚀引起的土壤特性变化的潜力,特别是SOC,如哨兵-2可以很好地明确评估土壤侵蚀程度。然而,很少有研究直接与哨兵-2衍生的土壤光谱信息检测土壤侵蚀热点相关,且一些检测方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支持基于不同侵蚀程度土壤光谱特征分类的基本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鉴于上述研究差距,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土壤侵蚀测绘方法,从而能够精确地检测出多重侵蚀过程导致的侵蚀热点。中国东北黑土区是一个粮仓,年产量超过国家粮食产量的20%,然而其是中国受土壤侵蚀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因此,一种有效检测局部侵蚀热点的方法对于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研究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方法框架,实现仅基于光谱特征对土壤侵蚀进行准确分类和高分辨率制图。基于此,在本研究中,由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鲁汶大学地球与生命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组成的一组研究团队以中国东北吉林省中部德惠市木石河流域(44°34′-44°38′N,125°51′-125°59′E,面积约46.20 km2)为例,进行土壤取样与分析(共选取72个采样点,其中山顶19个,斜坡中段28个,山脚25个);在实验室内使用ASD Fieldspec 3 FR光谱仪测量土壤样品VNIR光谱数据;建立地面真实数据集;结合主成分分析和综合光谱判别分析(PCA-LDA)方法对实验室高光谱数据进行测试与分析、研究不同侵蚀影响下土壤的光谱可分性;建立侵蚀分类方案、创建混淆矩阵,通过Kappa系数评估分类性能;最后通过多时间裸土像素合成方法,优化裸土反射率稳定性,基于哨兵-2衍生的宽带光谱对研究区土壤侵蚀情况进行测绘与验证。(a, b)中国东北流域数字高程模型上采样点空间分布;(c,d)哨兵-2彩色图像(2021年5月13日);(e,f)沿典型斜坡剖面的代表性采样位置。【结果】基于实验室VNIR谱PC评分的线性判别分析(LDA)对三个斜坡位置进行分类。基于土壤的三个土壤侵蚀强度等级表土实验室平均光谱。(a)原始光谱和(b)连续体去除反射率。用于侵蚀强度等级光谱分离的表土实验室光谱指数的箱形图。基于哨兵2裸土壤光谱的PC得分的线性判别分析(LDA)确定三个侵蚀强度等级。三种土壤侵蚀强度等级的平均光谱。(a)原始光谱和(b)连续去除反射率。用于侵蚀强度类别光谱分离的哨兵-2光谱指数的箱形图。10米分辨率下的土壤侵蚀强度图。2021年6月,农田范围内三个侵蚀强度等级的NDVI密度图;(b,c)是详细土壤侵蚀模式的放大区域,(d,e)相应的田间尺度NDVI图。【结论】本研究在中国东北黑土区流域尺度上测试了多时间遥感探测侵蚀热点的潜力。建立了一个地面真实数据集,包括在山顶、中坡和脚坡位置收集的土壤,由于其地形特征、净侵蚀率和SOC含量的差异,对应于中、重度和低侵蚀程度类别。对实验室和基于哨兵-2的土壤光谱数据的调查表明,由于侵蚀引起的土壤反照率和生化组成的变化,三个侵蚀类别中的土壤显示出明显的光谱特征,特别是在严重侵蚀的地区,其表土层明显有大量土壤损失。PCA-LDA在不同侵蚀影响下表现出明显的类间光谱可分性,其对两种数据源都产生了良好的分类精度(Kappa系数 0.9),对哨兵-2光谱更是如此,从而能够开发一种光谱分类方案,该方案由确定的光谱指数阈值组成,用于基于哨兵-2裸土混合物质的像素级土壤侵蚀测绘,其中15.9%的农田面积为侵蚀热点,中等类占65.4%。将侵蚀图与NDVI图进行比较,从空间角度来看,显示了土壤侵蚀对作物生长的负面影响。制作的高分辨率土壤侵蚀图可以对土壤侵蚀和作物生产力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分析,突出了本研究提出的方法在黑土地区帮助粮食安全和气候的有针对性可持续农田管理方面的潜力。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检验这种方法在其他领域和更大的空间尺度上的可转移性。
  • 助力“双碳”目标,广西首次完成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
    2022年以来,广西自然资源厅立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在田东县等7个县(区)启动实施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试点工作,以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目前,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在内,试点县区耕地碳汇本底外业调查已基本结束,标志着广西首次开展的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基本完成。采集土壤样本。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据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人介绍,广西生态优势突出、碳汇潜力巨大,但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监测、碳汇评估体系建设等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服务“双碳”目标,提升生态系统碳汇统计监测能力,该厅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框架下,结合“天空地人网”技术优势,聚焦农田、林、草、湿地四类生态系统,选取田东县、阳朔县、钦州市钦南区、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宁明县等7个县(区)作为试点,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及碳汇潜力分析工作。试点着重探索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监测数据,分析提取各类生态系统植被、土壤碳汇监测关键基础参数,支撑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构建。在试点中,广西利用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林草资源清查和现场监测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借助地理信息技术,从土地利用方式、土壤、植被等方面选取典型样本,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计算20年内的耕地土壤碳汇参数。目前,全区已完成试点县(区)耕地实地勘察与外业调查采样,调查总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获取了试点区域土地利用、耕地土壤和植被的碳汇参数,形成了首个覆盖全区地表的耕地碳汇本底数据库。通过试点区域碳汇参数,初步测算广西330.76万公顷耕地中蕴含3.66亿吨碳储量,耕地土壤碳汇潜力约8355万吨。广西耕地有机碳密度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南部,较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北部,等级依次向西南方向降低,耕地碳储量整体上呈现东南及中部高、东北和西北部低的空间格局,且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目前,试点研究成果报告及耕地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广西将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清查与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试点地区耕地土壤有机碳密度、碳储量,评估耕地固碳潜力,为建立耕地保护碳汇补偿制度提供数据支撑,为全面开展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体系。
  • 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工作,2026年完成调查评价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工作,明确2024年开展实地调查,2026年完成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关键因素。通知明确了水资源基础调查的工作目标:以“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板,以我国陆域国土空间范围内的所有水体(液态水和固态水、淡水和咸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为调查对象,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责,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优势,构建高效、顺畅的中央地方联动和部门合作共享工作机制,从自然资源的角度开展调查,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基础信息。通知明确了水资源基础调查的主要任务:水域空间调查,调查全国水域丰水期和枯水期、夏季冰川及常年积雪的范围、面积等情况;水储存量调查,包括地表液态水储存量、地表固态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开展水下地形测量;水资源量调查,从水利部门获取地表水资源量相关数据,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周期和年度调查评价;水资源质量调查,调查获取全国地下水、重点地区地表固态水等水资源的质量;年度变化调查,掌握水资源年度变化情况并形成年度成果;水资源专题调查评价,围绕水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的相互关系开展专题调查评价工作。在时间安排上,通知要求2023年做好准备工作,组织调查力量,部署调查任务;2024年至2025年组织开展实地调查;2025年下半年汇总形成水资源基础调查基本数据;2026年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
  • 中国地球化学调查报告公布无重金属污染耕地
    p   5月12日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2016年中国地球化学调查报告今天公布。 /p p   化学元素好比是地球的基因。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环境地质处处长林良俊介绍,地球化学调查就是摸清地球上各种化学元素的分布状况。从而服务于矿产、土地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实施的以找矿为目的的地球化学调查计划,完成调查面积700万平方千米,通过化学元素的异常分布,圈定了一些找矿靶区,经过进一步勘查,新发现各类矿床2570处,金资源储量4000余吨。 /p p   此外,《调查报告》还显示,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了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计划 从2005年开始实施了地下水水质调查计划。 /p p   此次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已完成平原地区196万平方千米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发现无重金属污染耕地12.72亿亩,占已调查耕地面积的91.8%。 /p p   林良俊介绍,这个还是比较好的一个结果。我国耕地大部分还是质量比较好。同时,发现富硒耕地,对我们人体健康有益的,有5244万亩。 /p p   在地下水水质方面,目前调查总面积达到440万平方千米,其中,30.2%的地下水可直接饮用,34.7%的地下水适当处理后可饮用,而还有约三分之一地下水属于不可饮用水。 /p p   对于这组数据,林良俊强调,不可饮用的不代表是受到了污染。其他的水也有一些原生的原因造成地下水不能饮用的情况。不是说刨除掉这两个水之后其他都是污染的水。这个是地下水质量评价,还有一个相对应的概念叫地下水污染评价。质量,不管哪里来的东西,给你质量评价一下,是好是坏,是能喝还是不能喝,这是质量(评价)。 /p p   对于土壤、地下水水质等情况,农业、水利和环保等各部门也有相关调查统计。那么,地球化学调查有何区别?全球尺度地球化学国际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学求研究员指出:“我们测试的指标是最多的,一般农业部门只测和农作物生长有关的氮磷钾等等,环保部门测重金属。我们一测就是76个化学元素,全测。他们比如说,哪个地方容易产生污染,去测试。我们所有测试是网格化采样,谁也漏不掉。” /p p   而“化学地球”全球一张地球化学图平台的启动,也让相关调查数据可视化、可查询,让人们了解身边“看不见”的地球。就像人们运用电子地图来定位、测量距离、查询路线进行导航一样。王学求介绍,导航是空间方位的概念,是物理属性的地球,但要了解和环境或健康有关的,就要靠化学地球。 /p p   王学求指出,和环境有关系的,比如重金属元素,把8个重金属元素信息都放上去。这次要发布的是把京津冀地区的重金属全放上去。一点击这个地区,就看格子里头铬的含量、汞的含量有多高。然后根据国家标准,比如绿色食品产地标准,都放上去。达不到绿色食品,就把格子打成黄色的。如果超过三级土壤标准,污染很严重,打上红颜色,不能用于食品种植。 /p p   不过,王学求介绍,到底全球一张地球化学图能了解查询到多少信息,也要看各国对信息的公开程度。根据各个国家的意愿,看做到什么分辨率。分辨率越高,知道的越详细。有国家不想让你对本国的资源了解得这么清楚,分辨率就低一些。全球现在是要求80*80公里,这个大家都会参与。很粗了,对每个格子的量和全球资源总量做一个估算。 /p p br/ /p
  • “镉污染土地”产不出“无镉米”
    近日,广州食药监局公布食品抽检结果,8批中有6批来自湖南攸县和衡东县的厂家,这两个县分别位于湖南重工业城市株洲市和衡阳市,都是“有色金属之乡”。   “镉大米”长驱直入进大众餐桌,有质量监管层面的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把紧了出入口关,“镉大米”就不能从湖南等地长驱直入挺进广州市场,进大众餐桌。从这个层面来说,“镉大米”出入双方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理应担责。   但于“镉大米”来说,做到了这一步后,问题并不能完结。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大米不是工厂造出来的,是把稻谷通过加工后才有了大米,而稻谷来自于土地、来自于耕种。“栽什么树苗结什么果,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良好的耕地环境生产出的稻谷必然是优良的 相反,恶劣的耕地环境,不仅生产不出优良稻谷,还会影响产量。这么说吧,在有“镉”的土地上,种什么能没有“镉”呢?种水稻加工出来的大米有镉,种蔬菜、水果难道就没有镉?当然不会没有。   土地、粮食、安全感,是中国人的生存逻辑。就是这样一种逻辑,成就了一个古老民族和文化几千年的存续。但现在,情况不再是这样了。“鱼米之乡”变成了“有色之乡”,“污染土”、“有毒的土地”、“土地之殇”词汇更是时不时跳跃公众眼前。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有专家指出,与有机污染物等其他土壤污染问题相比,重金属污染可怕之处在于其几乎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土壤就难以去除,会变成“杀人慢刀”。然而,土地是生命之母,也是生命归宿,承担了养活人使命的土地,却未得到应有的敬意,她自然也就不会敬意人类生命,相反则是以让我们承受不起的方式给予回报。当一个个无情的事实向我们逼来,我们再也不能太淡定。实质上,“镉土地”能种什么没有“镉”东西来呢?   笔者注意到,由于“有色金属之乡”湖南的环境治理欠账太多,近年政府已经有所重视,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目前,“稻米镉污染削减及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纳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并通过中期评估。这是必须的,但当务之急是对已污染的土地的污染程度和范围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污染恶果进一步扩散,同时,建立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壤污染责任和环境权利,控制土地重再遭金属污染。因为,“镉污染土地”是生产不了“无镉大米”的,吃“镉大米”,也成就不了“美丽中国”。
  • 调查称中国多地10%大米镉超标
    从一张油漆斑驳的桌子下面,84岁的李文骧老人扯出小半袋大米。颜色纯白,略有透亮感,颗粒饱满,肉眼看不出这些大米有什么异样。   但是,经过检测,这种大米中镉成分严重超标。当地人将这种大米简称为“镉米”。   镉,一种重金属,化学元素周期表中排序第48位。在自然界,它作为化合物存在于矿物质中,进入人体后危害极大。   李文骧老人怀疑自己得的怪病与这种大米有关。老人身体还算硬朗,但已经20余年没法好好走路了。只要走上不超过100米,脚和小腿就会酸疼难忍。   医生无法确切诊断,老人干脆自己命名——软脚病。他告诉本刊记者,在其生活的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另外十几位老人也有类似症状。   从1982年退休回村算起,李文骧吃本村产大米已有28年。多位学者的研究论文证实,该村耕地土壤早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就已被重金属镉所污染 相应的,所产稻米中镉含量亦严重超标。   医学文献已经证明,镉进入人体,多年后可引起骨痛等症,严重时导致可怕的“痛痛病”。所谓“痛痛病”,又称骨痛病,命名于上世纪60年代的日本。该国由于开矿致使镉严重污染农田,农民长期食用污染土壤上的稻米等食物,导致镉中毒,患者骨头有针扎般剧痛,口中常喊“痛啊痛啊”,故得此名。这种病的症状与李文骧老人所说的软脚病非常相似。多位学者也直指,思的村不少村民已具有疑似“痛痛病”初期症状。   类似案例不只出现在广西思的村。实际上,多个地方均有人群尿镉等严重超标和相应症状。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农业部门近年的抽查,还是学者的研究均表明,中国约10%的稻米存在镉超标问题。对于全球稻米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现实。   在镉之外,大米中还存在其他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所研究人员即发表论文称,中国内陆居民摄入甲基汞的主要渠道是稻米,而非鱼类。众所周知,甲基汞是著名公害病之一水俣病的致病元凶。   一个完整的食物污染链条已经持续多年。中国快速工业化过程中遍地开花的开矿等行为,使原本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镉、砷、汞等有害重金属释放到自然界。这些有害重金属通过水流和空气,污染了中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进而污染了稻米,再随之进入人体。   数以千万计的污染区稻农是最大的受害者。稻米是他们一日三餐的绝对主食,部分农民明知有污染,但困于卖污米买净米之间的差价损失,而被迫食用污染大米。更多农民则并不知道自己食用的大米是有毒的,他们甚至不清楚重金属是什么。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几乎没有关于重金属污染土地的种植规范,大量被污染土地仍在正常生产稻米。   而且,污染土地上产出的污染稻米,绝大部分可以畅通无阻地自由上市流通。这导致污染稻米产区以外的城乡居民也有暴露危险,而危险程度究竟有多大,目前尚缺乏研究。   思的村怪病   多位土壤学者在其论文和讲义中不具名地提到桂林思的村,直称不少村民具有疑似“痛痛病”初期症状,且“鸡下软蛋,初生小牛软骨”   71岁的秦桂秀是思的村又一位“软脚病”老人。最近四五年间,她总是双腿发软,没有力量,一走路就痛。此外,她的腰也经常痛。她曾到桂林市一家大医院求治,被诊断为“骨质钙化”。具体病因,医生表示不清楚。   她说,本村有此类症状的不止十几人,或许50人都有。但本村一位村干部并不赞同她的说法,认为农村人腰酸背痛是常有的,这样的统计没有意义。这位干部同样无法解释如此多人有相同症状的原因。   事实上,国内多位土壤学者在其论文和公开讲义中不具名地提到思的村,直称该村不少村民已具有“痛痛病”初期症状 村中曾出现“鸡下软蛋,初生小牛患软骨病”的现象。   本刊记者向部分当事学者求证此事,学者们修正了上述说法。他们认为,更准确的说法是,部分村民有疑似“痛痛病”初期症状。学者的尴尬在于,迄今没有官方或医疗单位确认上述症状究竟为何病。   2010年12月,本刊记者在思的村走访时,多位村民私下证实,村中确有不少人浑身疼痛。一位上世纪80年代初从外村嫁来的村民说,当时外村女孩都不愿意嫁到本村,说是生的小孩会是“软骨头”。她嫁来后发现,这个说法有点夸张,但人们的担心至今没有消除。   村民证实,粮食未全面放开前,国营粮库曾经免收本村公粮。收粮的官方工作人员说:“你们村大米有毒。”该村村民与别村最大不同是,他们只能吃这种“有毒”、国家都不要的大米。   严冬中,村庄外的耕地里满是水稻收割后留下的稻茬,旁边一些蔬菜则长得翠绿可人。但这片被称做大垌田的近千亩耕地确实“生病”了:1986年的实测数字显示,上述土地有效态镉含量高达7.79毫克/千克,是国家允许值的26倍。   广西桂林工学院教授林炳营在该村的研究表明,1986年,该村所产水稻中,早稻含镉量是国家允许值0.2毫克/千克的3倍,晚稻则是规定值的5倍以上,达1.005毫克/千克。   阳朔县农业局农业环保站一位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该片土地重金属情况至今未有多大改善。一位资深农业专家说,镉污染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逆性,土壤一旦被污染,即便经过多年,所产农作物中的镉含量也仅会有细微变化。   稻田的水源是流经本村的思的河,污染源是村庄上游15公里以外的一家铅锌矿。这家规模并不算大的矿,上世纪50年代起作为本县国营矿被开采,其时几乎没有环保设施,含镉的废水作为灌溉用水流进了村民的耕地。   据统计,共有5000余亩土地被该矿污染,大垌田是其中最严重的1000亩。后有研究表明,矿山早期废水含镉量超过农灌水质标准194倍。   这家铅锌矿效益并不好,几十年间时开时关,目前已转至私人手中。与此同时,没有村民明确地知道,这些来自大米中的“毒”,是否进入了他们的身体,进入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多数人无法证实身上的痛是一种病,更无法证实其与稻米的相关性。   10%大米镉超标   南京农大潘根兴团队在全国多个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样品,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受到镉污染的,绝不仅仅是思的村的大米。   2002年,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曾对全国市场稻米进行安全性抽检。结果显示,稻米中超标最严重的重金属是铅,超标率28.4%,其次就是镉,超标率10.3%。   五年之后的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下称南京农大农研所)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六个地区(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同样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他们的研究后来发表于《安全与环境》杂志。但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研究并未引起太多人的注意。   多位学者对本刊记者表示,基于被污染稻田绝大多数不受限制地种植水稻的现实,10%的镉超标稻米,基本反映当下中国的现实。   中国年产稻米近2亿吨,10%即达2000万吨。如此庞大的数字足以说明问题之严重。潘根兴团队的研究还表明,中国稻米重金属污染以南方籼米为主,尤以湖南、江西等省份为烈。2008年4月,潘又带领他的研究小组从江西、湖南、广东等省农贸市场随机取样63份,实验结果证实60%以上大米镉含量超过国家限值。数值如此之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南方酸性土壤种植超级杂交稻比常规稻更易吸收镉,但此因之外,南方诸省大米的镉污染问题仍然异常严峻。   潘根兴告诉本刊记者,中国稻米污染的严峻形势在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观。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研究员,多年致力于土壤污染与修复研究。他对本刊记者说,中国的重金属污染在北方只是零星的分布,而在南方则显得较密集,在湖南、江西、云南、广西等省区的部分地方,则出现一些连片的分布。   陈同斌对广为流传的中国五分之一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说法持有异议。他根据多年在部分省市的大面积调查估算,重金属污染占10%左右的可能性较大。其中,受镉污染和砷污染的比例最大,约分别占受污染耕地的40%左右。   如果陈同斌的估计属实,以中国18亿亩耕地推算,被镉、砷等污染的土地近1.8亿亩,仅镉污染的土地也许就达到8000万亩左右。   让人心情沉重的是,这些污染区多数仍在种植稻米,而农民也主要是吃自家的稻米。不仅如此,被重金属污染的稻米还流向了市场。中国百姓的健康,在被重金属污染的稻米之前几不设防。   追踪镉污染   湖南株洲新马村、广东大宝山等多个地区,稻米均被严重污染   距广西思的村2000余公里的湖南株洲市新马村,2006年1月发生震动全国的镉污染事件,有2人死亡,150名村民经过体检被判定为慢性轻度镉中毒。当年9月11日,湖南省政府公布调查结果,认为该村饮用水和地下水未受镉污染,但耕地土壤受到镉污染,稻谷中重金属严重超标。   2011年1月,本刊记者再次来到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的这个村子。该村及相邻两村共计千余亩土地已被当地宣布弃耕。村民至今认为,原先村中开办的摩托车配件厂向地下排放含镉废水是村民镉中毒的最直接原因,不过,政府力主的稻米镉污染也被村民认为是一个重要原因。   当地政府至今没有正式公布该村稻米中的镉含量。南京农大农研所潘根兴教授一行,曾于2008年4月间向该村村民索要过两份原产米作实验室化验,结果显示,其镉含量分别为0.52毫克/千克和0.53毫克/千克,是国家标准的2.5倍。   株洲新马村耕地中的镉污染,主要来自1公里外的湘江。湘江是中国受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新马村上游数公里的霞湾工业区即是湘江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在株洲市数个工业区周边,数十平方公里的农田被重金属成片污染。位于霞湾工业区边缘的新桥村村民向本刊记者证实,新桥、霞湾和建设等村数千亩土地早在上世纪80年代前就被霞湾工业区排放的重金属废水污染。当地政府每年向每亩稻田发放800斤稻米的补贴,这样的补贴已有20多年。   而在湘江株洲、湘潭段,两岸有数量庞大的土地直接用湘江水灌溉。在理论上,它们受污染的可能性极大,但这方面的研究和数字较为缺乏。湘潭市环保协会副理事长王国祥曾出资检测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的土壤和稻米污染情况,结果土壤含镉量和稻米含镉量均严重超标。   2008年新马村那次取样前后,潘根兴一行还专赴其余数个被媒体广为报道的镉污染地区进行稻米取样。这些地方有广东大宝山地区、湖南郴州白露塘地区、江西大余漂塘地区等。经实验,这些地方的稻米均被严重污染,镉含量至少0.4毫克/千克,高的可达1.0毫克/千克,总体是国家限值的2倍至5倍。   48号魔鬼   工业革命释放了镉这个魔鬼,而水稻是对镉吸收最强的大宗谷类作物   近几十年间,类似思的村和新马村镉米“有毒”的故事,在中国为数众多的村庄上演。对于65%以上人口以水稻为主食的中国来说,这样的故事无法让人感到轻松。   镉是一种银白色有光泽的重金属,化学符号Cd,原子序数48。它原本以化合物形式存在,与人类生活并不交会。工业革命释放了这个魔鬼。国外有研究推算,全球每年有2.2万吨镉进入土壤。   镉主要与锌矿、铅锌矿、铜铅锌矿等共生。在焙烧上述矿石及湿法取矿时,镉被释放到废水废渣中。如开矿过程及尾矿管理不当,镉就会主要通过水源进入土壤和农田。美国农业部专家研究表明,水稻是对镉吸收最强的大宗谷类作物,其籽粒镉水平仅次于生菜。   已有研究表明,镉主要在肝、肾部积累,并不会自然消失,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慢性积累后,人体将会出现显著的镉中毒症状。镉使人中毒的最通常路径是,损坏肾功能,导致人体骨骼生长代谢受阻,从而引发骨骼的各种病变。上世纪60年代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的骨痛病患者,影响人群达数百人。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刘占旗等研究人员,曾在2000年前后调查国内某铅锌矿污染区260名有20年以上镉接触者。其中84名接触者骨质密度低于正常,他们多数诉称身体有莫名疼痛,而最严重的22名接触者中有19名出现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和软化。   更有学者的初步研究表明,中国南方某些铅锌矿区域中,人群癌症高发率与死亡率与土壤镉含量及镉超标大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除了镉,其他重金属也在侵蚀着中国的稻田和大米。   例如,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所冯新斌团队以贵州多个汞污染地区为例,在2010年9月美国《环境健康展望》杂志发表论文说,中国内陆居民摄入水俣病元凶甲基汞的主要渠道是稻米,而非鱼类 浙江大学张俊会在2009年的博士论文中分析,浙江台州9个有电子废物拆解历史的自然村中,其中7个的稻田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镉、铜、锌复合污染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李永华团队2008年的研究则表明,湖南湘西铅锌矿区稻米铅、砷污染严重。   体制放大镜   村民均明知大米“有毒”却仍然长年食用。一位村民说:“有钱的用钱扛,没钱的有命扛”   面对被重金属污染的大米,人们往往束手无策。本刊记者在株洲新马村附近的新桥村采访时发现,村民均明知大米“有毒”却仍然长年食用。一位村民对此表示无奈,她说:“有钱的用钱扛,没钱的有命扛。”   这位村民道出的一个南方农村现实是:每人只有几分田,土地仅够产出口粮。假如卖污染米再买净米,其间较大的差价也会推高他们的生活成本。   多位学者指出,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到户制度,以及农民口粮基本自给等现实国情,成倍放大了稻米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潘根兴认为,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农地主要由农场主和大公司种植,一旦部分土地被重金属污染,出于维护整体利益考虑,农场主或大公司很快会选择弃耕或调整作物。而中国的农民出现污染后个人无力应对,只能选择被动承受。   学者表示,西方国家比中国更重视企业经济行为的环境负外部性,一般要求企业向政府缴纳环境维保基金,这笔资金在多数情况下可以应对包括土壤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而中国政府缺少这样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鼓励了环境负外部性的产生。   此外,政府对土壤污染信息的习惯性封锁,导致官民之间严重地信息不对称,更多的自耕农在茫然不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食用了重金属超标大米。   独特的饮食习惯也导致大米重金属污染在中国更为突出。稻米并非多数西方国家绝对主食,但65%的中国人以稻米为绝对主食。有学者计算,即便稻米达到国家限定的镉含量0.2毫克/千克,中国南方人每日摄入镉的总量也大大超出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限定额。   镉米不设防   数量众多的重金属超标大米只要被允许种植,必然会有人受害   在几乎没有监管或者没有有效监管的现实下,重金属超标大米享受着让人感到恐怖的“自由”。   除在少数地方因为极端污染事件被叫停,大多数被污染土壤的主人即自耕农,均可以自由选择种植作物种类,包括稻米。广西思的村和湖南新桥村的农民,就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   此外,除了少量重金属超标大米在市场上流通时被检出,政府部门通常没有对村民和市民如何避免吃到被污染大米给出意见。   实际上,重金属超标大米在现实中是完全可以自由流通的。思的村和新马村的大米并未被政府方面禁止对外销售,因此,虽然多数稻米被村民自食,但仍有相当数量污染米自由流向市场。   近几年,由于国家在食品安全制度方面加大了力度,重金属超标大米大概很难出现在大中城市的大型超市中。但在各县市以及乡镇的农贸市场中,污染大米仍然令人防不胜防。   2008年2月,四川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食品安全抽检中,检出邛崃市瑞泰米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文君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镉超标,要求两企业整改。按照中国现行的食品质量管理法规,两家企业因生产销售镉超标大米是违法的,接受处罚天经地义。   但两家企业表达了委屈:第一,企业在购进大米时,本着就近原则收购,由于中间商的收购渠道复杂,无法判断哪个区域含镉,无法从进货原材料上控制 第二,镉超标与企业生产工艺没有关系,应与土壤含镉有关。   学者更普遍的看法是:政府一方面未在源头上禁止重金属超标大米,即允许在污染土壤上种植稻米,另一方面又在流通中禁止重金属超标大米,这是自相矛盾的,在现实中也是难以执行的。   一个不容乐观的事实是,数量众多的重金属超标大米只要被允许种植,必然会有人食用,也必然有人受害。   一般认为,流通到城市的重金属超标大米毕竟只是少数,由于不断更换所消费大米品种等原因,市民即使吃到重金属超标大米,危害也较小。   但陈同斌及其同事多年观察发现,随着土壤污染区农村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他们更趋向于将重金属超标大米卖到城市,再换回干净大米,所以城市居民遭受重金属毒害的风险也在日益增加。   2006年,湘潭市环保协会副理事长王国祥在靠近株洲的湘潭城区采集了500名喝湘江水的市民尿样,与其合作的长沙某医疗机构据此检测出一个吓人的结果:30%的人尿液镉超标,10%的人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需要专业治疗。由于种种限制,王没能开展更多的检测。有研究人员认为,那些镉超标的湘潭市民除了饮湘江水的原因,很难说没有镉超标稻米的影响,因为在湘潭市场上也购到过镉米。   不管官员与民众愿意与否,多位学者认为,有一个趋势值得注意,即未来中国农产品安全问题中,重金属污染将取代农药,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11月8日,环保部在官网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 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常州“毒校”风波调查:反复检测背后的博弈
    从去年11月开始,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8年级学生刘厉(化名)就在校园里闻到奇怪的异味,他一直以为是雾霾,“后来,异味不断弥漫,越来越浓”。  他听说这异味是从学校对面飘来的,那里原来是化工厂,关于这片的“毒地”流言也越来越多。父母知道后,专门带他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孩子得了感冒需要休息。而另一名8年级的学生张德(化名)在检查之后,被发现淋巴肿大,他班上的43名学生中,有很多人出现类似的症状。  “有毒”的学校  “我女儿来这里上学之后,不断掉头发,去医院检查了,淋巴肿得很大。”一位家长看了新闻报道后,准备带女儿再去复查。  一位家长提供的“常外七八年级学生自发体检并自愿提供体检结果的汇总表”上,参与统计的样本共计641人,体检异常人数为493人,占76.9%。而“异常”的项目包括“甲状腺结节”262例、“淋巴肿大或结节”194例、“血液其他指标异常”90例等,其中多数学生同时出现多种异常症状。  这位家长提供了自己13岁的孩子今年1月底和3月底两次体检的报告单,上面显示被检查者“甲状腺左侧叶结节,双侧颈部、颌下、腋窝淋巴结肿大”。  “2016年1月中旬,家长们就自发在校门口抗议过,希望学校能搬离现在的地址,但到学校至今没给我们明确答复。”家长张先生说。  常州市卫计委组织成立了医学专家组,定期分析学生健康状况。医学专家组组长、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华飞介绍说,今年1月11日至2月29日上午9点,常州8家医院共接诊常外学生就诊及体检597人,检查结果正常的464人,部分检查指标异常的133人。其中,甲状腺结节71人、颈部淋巴结肿大22人、甲状腺结节伴颈部淋巴结肿大17人、肝功能异常5人、肾功能异常8人、支气管炎3人、桥本两人、左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人、WBC  1月15日,新北区政府作出决定,将该地块由商业开发调整为生态公园。5天后,该地块调整报告通过专家咨询评审,随即启动修复调整工程。2月15日,工程通过验收,专家组作出结论:工程已达到预期环保治理效果,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完全达标。  曹慧说,学校与建设方商定的结果是,寒假1月21日开始施工,2月5日完工,2月15日要拿验收结果。  2月18日,学校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室内、室外、地下水分别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学校认为已具备开学条件。  但家长们接到2月21日的开学通知后,对此表示不理解,对检测结果也不认可。  3月24日,上海一家公司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区内开展采样了工作,内容涉及室内空气、土壤以及地下水,采集样品送到两家不同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一份由学校委托检测机构送检,另一份由家长自行委托送检。  今年4月15日,由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盖章出具的“关于常外校区环境检测结果的说明”指出,由于两家公司在室内空气检测采用了不同的检测方法,导致部分因子检测限有所差异,但不影响评价结论。对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两家公司检出的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值,均远低于标准限值要求。土壤、地下水检测结果满足学校环境质量要求。  是否符合安全距离  直到看到这份说明,学生家长张涛(化名)心中的巨石才落下。但他一直不明白,学校怎么会建在一个化工厂旁。  张涛曾先后七八次到修复土地围墙外,他记得第一次时看到挖土形成的大坑里有积水,挖出的土堆积在一边,颜色很深。  据曹慧介绍,2012年7月,新北区规划局给了学校项目意见选址书。8月,规划局核发了土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8月,他们与隔壁另一所学校一起举行了奠基仪式。2013年8月,他们拿到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正式施工。  常外项目环评报告由常州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该院院长徐圃青介绍,环评报告中对该地块包括农药生产的特征污染因子在内的194种有机污染物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表明,常外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据新北区建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常隆地块位于新北区龙虎塘街道,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农药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原厂址,地块总面积约26.2公顷。  为改善空气质量,新北区于2009年5月启动了该地块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2011年6月前完成原常隆化工等企业搬迁,2013年立项、2014年3月正式实施该地块修复工程。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检测大队长吴荣炳说,修复工程挖出的土壤都交给一家水泥厂综合利用,原本计划2015年6月完工,但没想到水泥厂经营不善,无法接纳土壤,造成工程延期。  原本计划在学校开学前就应完成的修复作业,延迟半年之久。  曹慧说,修复作业挖出的土壤形成堆场,而学校7年级教室距堆场不到200米。  徐圃青说,按照要求堆场应做封闭处理,挖出来的土壤被污染,暴露在空气中,把气味刮到校园里。  作为该地块修复工程的建设方,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飞回应,水泥厂表示可以接纳土壤,不用分选翻晒,为了减少污染环节,他们并没有采取钢结构封闭措施,只盖了薄膜。  最后,常州市政府对此界定为“由于防护不当导致散发异味引发投诉”。  但最受争议的是,学校建设在化工用地对面,是否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在常外的环评报告中还专门提到“周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北地块的影响”。其中提到,常隆地块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已受到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并指出本地块严禁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此外,报告还特别指出,常隆地块修复会产生一定空气污染,学校如果在修复验收完成之前投入使用,必须注意土地修复产生的污染对在校师生的影响。  国标与“民标”差距有多大  这次风波中,备受诟病的还有检测标准。虽多次检测结果都是合格,但学生的实际感受却不同。  “老百姓反映有味道,去现场检测结果却是达标的。”新北区环保局一位副局长表示,如果把老百姓的人体感知度比作“民标”,他认为国标与“民标”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该局长称,目前国内的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检测力量确实跟不上,检测设备太落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的检测范围之内,“我们只对我们检测的内容负责”。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王淑媛也表现了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无奈”。她说,发现问题,只能依靠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无法给出评价。  王淑媛介绍,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检测要求在10项左右。但在室内空气中存在500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其中致癌物质就有20多种,致病病毒200多种。  实际上,此次常州“毒校”的情况并非个案。  徐圃青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化工厂、电镀厂等都要搬离居住区,但搬离厂房剩下的土地会被地方政府重新利用。很多化工用地会作为商业用地,在这之前必须要对土地进行修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调查场地是否有污染,只有达到土壤的功能要求,才能重新开发利用”。  早在2007年,常州就开始将一些这样的土地进行修复重新利用,仅常州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几年内就接受了上百宗这样的案例。徐圃青说,场地修复的价格很高,没有资金平衡,地方政府不会去做这样的项目。  对陷于恐慌的学生和家长而言,已不敢相信那些复杂难懂的检测数据。他们翘首以待的,是环保部和江苏省组建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 沃特兰德产品服务于雄安新区地质调查
    沃特兰德拥有完整的地下水监测和调查产品线,以及多种类型土壤采样器,已经广泛应用在全国各地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调查的一线,“雄安新区”的建设,无疑又给我公司超强的地下水和土壤产品线一个绝好展示和发挥作用的机会。万米地质水文调查,从土壤层,工程建设层,地下含水层,地热资源层和深层地质探测,逐级进行土壤组分含量,土地性质评价,评估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地下水水源含量,地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评估,构建三维地质模型一系列工作,沃特兰德产品都有出色亮眼的历史业绩,目前我司已有多套土壤和地下水设备应用于现场,支持地调工作顺利开展,伴随地质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有更多的产品应用到“雄安新区”建设一线的广袤大地上。“雄安新区”在4月1日正式启动前期地质调查工作,至此,全面的地质调查工作拉开了帷幕。根据中央对“雄安新区”建设指导精神,新区将建成为一个“透明、绿色、生态”国际化城市群示范区,承担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升级转移的重要作用。
  • 民间环保专家: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在被称为“民间环保专家”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的议案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占据了最重要的篇幅,分别涉及对大气、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和治理。   其中,对于逐渐为公众所认知的土壤污染问题,傅企平用了大量篇幅进行阐述,并希望能通过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遏制目前农村土地面临的来自多渠道的污染。   “农村环境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傅企平在其《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中如此指出。   “事实上,目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主要是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是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残留造成。”一位土壤问题研究者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但实际上更应得到重视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污染。”   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傅企平在其议案中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工业对农村土地的污染、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畜禽养殖业以及地膜造成的污染。   其中,工业对农村地区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污水灌溉、固体废弃物堆积以及酸雨,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或毁损的土地约为1300平方公里,灌溉面积约为5万多平方公里,而这一数据还在不断扩大。   而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面积则更为广阔,上述土壤研究者称,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过高,“并不能被作物完全吸收,而是留在土壤中,这样不仅污染土地,也会使得流经这些土地的河流湖泊有富营养化的危险”。   “目前农药、化肥等造成的农村土壤污染或许比城市的土壤污染更需要得到重视,”一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村土壤污染后将会直接威胁到食品安全,而且潜伏期非常长。”   此外,目前在农村广泛使用、用于大棚种植的地膜也会对农村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污染。   《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傅企平认为,现行法律中,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并不完善。   “对潜伏期较长的过度使用农药化肥所造成的土壤生态恶化、过度使用耕地导致的土地退化、建设用地产生的土地退化(比如修建高速公路所造成的土壤质量下降与不可恢复性)等较少有或者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傅企平在议案中表示。   此外,傅企平还表示,目前《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是对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因此,傅企平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其尤其提出,要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抬高环境评估门槛。   但傅企平同时指出,政府的职能毕竟有限,不可能无所疏漏,“所以在土地环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   这样的建议或许与滕头村自身的实践有关,1993年,傅企平在滕头村推动成立了当时全国唯一的村级环保委员会,“任何项目都要环保委员会把关,再交给村委会拍板”。   除了预防机制以外,对农村污染土地的修复或将成为农村土壤污染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   “希望能够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傅企平表示,“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生态基金的来源,其主要作用于指导农民如何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如何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 广西首家土地整治质检实验室成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标志着广西第一家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正式成立。该中心已具备土地整治质量检测能力,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复核一般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单项测量或单项检查,漏核、漏检问题比较突出,复核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工程实际和工程质量。为填补土地整治工程复核、质量检测的市场空白,广西厅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人员到各市、县调研,了解土地整治项目实际验收程序、工程量复核方法和质量检测方法,在此基础上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成立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主要对水田平整单元工程、土方路基、水泥混凝土面层、泥结碎石面、明渠(沟)、渠(沟)建筑物等进行质量检测,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确保把土地整治项目真正建设成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实验室正式通过资质认证,将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强化实施监管、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成效提供质量保证。
  • 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碰撞中推进
    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酸和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地寸草不生。 矿业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软骨病、砷中毒、癌症……种种痛苦的病症正悄悄地袭击越来越多的人群,包括皮肤病、肝病也成为一些地方的常见多发病。在这些灾难背后,隐藏的是矿产资源过度开发产生的废渣、废水污染,如果不及时治理,其危害将更加严重。” 日前,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地表环境化学过程与健康实验室和“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召开的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暨“863”重点项目进展研讨会上,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党志教授概述研究成果时说了上述这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司土地开发整理处处长卢丽华介绍,据估算,中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有近2亿亩,其中因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近一半。有些100多年前开采过的矿区,当地老百姓至今还因污染深受其害。由于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人地矛盾激化,生态环境恶化,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下降,在部分地区,耕地被大量破坏,一些人陷入“无房可住、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矿业污染已成为一个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矿产开发污染常常伴随着重金属的污染,污染生态系统包括水体、土壤和大气。矿冶活动导致土地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比如,浙江有万亩连片农田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能力。” 作为“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介绍,单从金属矿产来说,我国金属矿产丰富但品位低,矿山有28万个,矿石总产量50.8亿吨,矿业产值291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1.7%。其中,砷、镉、铅、铜是矿产中常见的伴生元素,在采冶过程中容易进入周围环境。 矿业活动导致的土地污染并不仅仅是矿山周围的局部问题,而是一个区域性环境问题。有研究表明,矿区砷、铅、镉等重金属可以长距离迁移,导致20~60公里的农田受到严重污染。 矿业活动导致的重大中毒事件也不鲜见:2007年,湖南冷水江市铅锌矿尾砂库泄漏,铅、锌、镉、砷等超标,致使冷水江市及下游新化县城停水;2006年,甘肃徽县铅冶炼活动致使附近2000名居民铅中毒,周边土地和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 “我国矿业污染土地亟待复垦和修复。采矿占用、破坏土地743万公顷,每年递增4万公顷,但矿山土地复垦率仍不足10%;我国大型金属矿山进入集中闭坑期:26%铜矿、40%铅锌矿已经闭坑或接近闭坑,如果不进行复垦或修复,会导致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 陈同斌表示。 污染土地修复面对极大社会需求 “某化工厂严重污染,搬迁后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甚至达不到标准无法作为建设用地,一房地产企业拍卖得到这块土地,但需要附加1亿元进行修复。土地的污染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限制因素,现在也有公司跟我商谈希望推荐合适人选帮助他们做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社会对这方面科研人员的需求很大。”陈同斌介绍。 1998年,陈同斌带领其研究团队在中国境内首次发现了砷的超富集植物——蜈蚣草,蜈蚣草含砷比普通植物高数十万倍,并且生长快、生物量大;2001年,他们在湖南郴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修复基地;随后又在广西和云南建立了砷、铅等重金属污染及酸化土壤修复的示范工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与经济作物间作的修复模式,做到边修复污染土壤、边开展农业生产,推动了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陈同斌介绍,“十五”以来,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领域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国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单位至少超过200家,从业科技人员和研究生数百人,一批大型环保企业也开始涉足此领域的产业化工作。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金属矿区及周边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技术与示范”列入“863”计划的重点项目。该项目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主持,联合了中科院南京土壤所、中山大学、北京矿冶总院等14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研究涉及多学科领域,试图通过多单位协作、多学科交叉,构建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平台,并通过建立修复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技术成果除不断得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之外,这些理论和技术成果也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关注。比如,2007年,就有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生态系、越南科学院环境研究所等5个研究所(中心)的所长和多位专家,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访问交流相关研究进展。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交流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研究进展。陈同斌介绍,解决矿山土地污染问题的总体考虑是,对于重度污染土壤,通过固定或钝化技术控制重金属扩散;中度污染土壤,通过重金属去除技术、蜈蚣草等植物修复技术来改善;大量污染土地是轻度污染,要采取防止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阻隔技术,比如对于镉污染土地,施用磷肥、选中适宜的作物类型或者作物品种,就可以防止它进入食物链。 陈同斌领导的“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团队正在开发富集多种重金属的植物富集技术。土壤重金属污染往往表现为复合污染,通过多金属超富集植物材料的筛选、鉴定和培育,建立多金属联合修复技术,可以达到同时去除多种重金属的目的。 植物修复收获物可以安全焚烧与资源化利用,收获后的超富集植物焚烧后,灰渣或烟尘中重金属含量可达10%以上。借鉴冶金技术等化工技术可回收有价金属或开发其他产品,进行植物采矿,有些植物对矿的富集量甚至比原矿还要高。 “目前,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规范。”陈同斌表示,从工程应用的角度来看,目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相应技术规范的缺乏,限制了其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但也不排除这种土地修复技术并不被外界所了解的情况。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仁芙不时遇到地方要求申请更多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理由之一是有些土地已经污染,他们没有处理技术或者处理效果不好。“既寻求发展,又保护耕地,使我们面对很大压力,修复技术为18亿亩耕地的保障看到了希望。技术还是急需的。希望专家们在耕地保护、土地复垦尤其重金属污染修复方面多作贡献。”刘仁芙表示。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司处长张山岭介绍,相比较而言,对于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方面面,研究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以前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显性的水、大气的污染。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十七大已经把土壤和水、大气并列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三大问题。 科技部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张书军博士建议,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产业处处长刘海波表示,仅仅从他们科技司的情况来看,对土壤修复和治理的投入越来越大。“我们希望研究成果能及时反馈过来,为管理提供更多科技支撑,同时希望得到针对环境管理的有意义的建议。”
  • 看,黑土地里的“科技”故事
    从明代宋应星所著的《天工开物》到如今袁隆平院士的超级杂交稻,我们中国人始终都有着一个美好的“禾下乘凉梦”… … 一代又一代人的持续努力,我们完成了由吃饱到吃好的跨越,餐桌上的食物种类越来越丰富,进而我们对粮食产量、粮食品质的要求也更为严苛,基于此科技正逐渐融入并改变着传统种植模式。 在吉林省长春市的黑土地上,九台区李玉波的采摘园里,盛夏时节,葡萄已逐渐成熟。但在40余栋温室里,却很少能看到工人的身影,这都是托普云农智能装备和智慧系统在黑土地里的“杰作”。李玉波说,现在对所有温室的日常管理,只需要三、五个人便能完全忙的过来。只需要几个传感器便可以实现24小时实时监测温室内环境和土壤的情况,所有监测到的数据还能实时传到管理人员手机终端,极大地节省了人力,同时还让温室种植更加精准科学。九台区李玉波的采摘园黑土地里除了种植现代园艺,还有更多的农田种着水稻,在九台区红光村的稻田里,绿色高大外形的智能虫情测报灯和孢子捕捉系统格外突出,为预防病虫害的大面积发生,托普云农在稻田里布设了虫情和病情测报设备,在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关键周期,通过诱捕田间昆虫和病菌孢子,平台对有害昆虫、有病孢子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虫害、病害发生曲线,帮助农户进行及早防护,最大程度上降低虫害带来的损失。 长春市农业信息中心合作方(托普云农)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病虫害监测平台(视频来源:长春电视问政) 以上足以说明数字农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据了解,截至2020年年底,长春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已达100%,农民信息利用率达85%,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电商化率100%,温室物联网覆盖率25%,农业数字化基础平台服务功能日臻完善,服务效果逐步显现。尽管在推广应用上还面临着智能设备普及性低,物联网设备受到网络、电力影响等不少的难题,距离全面普及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毋庸置疑的是,数字化、智慧化的生产模式,必然是大势所趋,与所有新生事物一样,数字农业的发展应用,同样需要一段过程,但未来一定可期。
  • 山东近10年调查:土壤污染防治成环保短板 将加快立法工作
    p   截至目前,通过开展调查,山东已初步摸清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今年山东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共支持3市3处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p p   从22日召开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p p   报告提出,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长期以来,人们对土壤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土壤污染危害的风险评估少,土壤污染防治已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短板。 /p p   据悉,从2006年至2010年,山东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共布设点位3191个,其中,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自然保护区共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点位2263个,调查获取土壤环境质量数据15.5万个。2015年,省环保厅又组织各市开展了土壤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全省共选择重污染企业周边、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周边3类452处场地,布设监测点位4287个。 /p p   2014年-2015年,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5市8处污染地块开展了试点工作,着重从污染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p p   山东逐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1-2015年连续5年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监测对象分别是企业周边、基本农田区(粮棉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全省共布设监测点位1113个。2015年和2016年山东省以耕地为重点开展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全省已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1795个,初步构建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基本实现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p p    strong 报告同时指出,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strong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中,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内容,缺乏对土壤污染的界定、监测、防治、修复、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体制不顺畅,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p p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乏。土壤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泰安市明升达有限公司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费用高达1.23亿元,济南市裕兴化工厂老厂区治理修复费用高达6.5亿元。目前,地方政府、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推进难度较大。 /p p   此外,目前,各级环保部门的土壤环境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基层环保队伍缺口大,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基本不具备土壤监测能力,缺乏土壤监测必备仪器和人员,给土壤环保和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p p   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全省年折纯化肥施用量约占全国化肥施用量的8%,氮肥利用率为30%左右,仅为发达国家水平的1/2。全省化学农药年使用总量一般在16万吨左右,农药利用率不到30%,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大部分农药残留消解在土壤、水等环境介质中。 /p p   报告指出,资金保障是进行土壤污染调查修复的生命线和基石,应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修复等。 strong 要研究建立资金筹措机制,扩宽资金筹措渠道,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加快立法,加快启动《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 /strong /p
  • 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完成两年未公布结果
    千呼万唤不公开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质疑不科学。   “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为何六年前启动,两年前已结束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千呼万唤不公开?如今它面临更严重的质疑:布点不密,难堪重任。   中东部地区、矿山开采冶炼区的土壤负荷已达极限,约70%的土地受到污染。保守估计,各类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在全国城市及其郊区约有1万-2万个。   六年前,一场官方宣称耗资十亿元的土壤污染摸底战役在全国悄然拉开。   三年前,环境保护部一名副部长公开承诺:一旦结果出来,“将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公布”。   两年前,这场被称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最全面的土壤污染调查终于完成,各界翘首期盼。   2012年的今天,纵然媒体和公众不断呼吁和追寻,官方调查结果仍未公布,甚至连调查过程也“犹抱琵琶半遮面”了。   更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学界及业界不少学者开始认为这项全国普查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难堪摸清土壤家底的重任。   这六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究竟是一次怎样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秘而不宣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苦衷?而中国真实的土壤污染状况,又究竟怎样了?   秘而不宣   三千多个采样点,一千多个日夜,150名科研人员像经过严格培训过的“特种部队”,将所辖土地分成网格化的点,采集土壤样本,拍摄照片,再进行样本分析统计,最终建立数据库和样品库。   这是6年前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中广东一地的情形。浙江省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陈江也经历了这一幕,他记忆犹新:“以前没有,我们很少做土壤调查。”   正是2006年夏天,《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总体方案》层层传达到各地环境监测站,要求监测人员利用GPS指引,严格按照4×4平方公里的网格化方式采样。   这场历时三年半的土壤污染调查,范围覆盖了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陆地。   依照预期,各地的调查结果将绘成一张巨幅的中国土壤污染图谱。其意义不言而喻: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所有后续治理工作的基础。   业已取得的成果,从数字上说,也可称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二十一万多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点位环境信息数据218万个,建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库和样品库,组织完成全国总报告和专题报告,完成12项试点工程、18份研究报告和7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草案。   但接下来的事让人意外。这份调查的最终结论却秘而不宣,图谱含糊不清。南方周末记者翻阅了六年间各省市组织调查工作的公文、汇报、阶段性总结,毫无所获。环保局、土壤所、高校、监测站……几乎所有和土壤污染调查有关的人员都避而不谈。   某些场合,探询调查结论甚至成为禁忌。2012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记者参加北京召开的一次有关土壤调查结论的研讨会,会议却因为临时获悉有记者在场,而不得不草草结束,会场上关于结论片言难寻。   “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自1994年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问题,他曾不止一次呼吁开展全国性的土壤污染调查和信息公开。因签署了保密协议,这位专家婉拒了对于调查结果的提问,仅仅透露,“结果其实没有那么恐怖,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公开”。   “这场调查原本仅仅是作为一个科研项目,根本没有想到后来会引起社会那么大的关注。”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回忆道。   受访专家对是否公开和原因都莫衷一是。   “不公布的主要原因还是环境数据的敏感性。最终结果肯定是要公布的,但不知道是全部公开还是只是在系统内公开。”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静分析道。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理解保密的苦衷,在没有切实的处理办法和法规出台前,全国污染土壤状况一旦公布,将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担忧和经济损失。   “土壤的问题不仅是土壤,涉及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在这些问题都没想好之前,怎么公布?”高胜达也不赞成将这次调查结果公布。   而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研究员潘响亮则担心,这是一种数据壁垒。“全国性土壤调查工作量极大,得到的数据也非常可贵。不同部门在数据共享上是存在壁垒的,环保系统和科研系统并不是一条线的。”   采样不足,难堪重任   另一个更意外的情况是,公众翘首以待的调查报告,业内专家却普遍认为它的科学性存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方案中规定,采样密度为耕地8×8(单位km,同下),林地(原始林除外)、草地16×16,未利用地40×40。其中东部沿海省区耕地密度是4×4。   “采样的密度远远不够,国家规定是4×4,即16平方公里采一个样。这么大面积,能说明什么问题?”万洪富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调研密度和取样数量直接影响到最终结论。因担心采样代表性不够,广东省在执行时曾把范围缩小为2×2,而四川省也对灾后重建区进行了加密采样。   资金不足也导致采样密度“做减法”。据一名专家透露,整项调查的资金并未到达公布的10亿元。该专家表示,10亿元设计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各出资5亿元,但国土部门并未给足资金,“拖拖拉拉好多年(资金)都没下来”。这直接导致了原计划完成时间一再被拖延,一些省份迟迟不能开展调查。   一个佐证是,参与调查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自动室主任郭庆荣回忆,广东省土壤调查预算原先是四千多万元,后因经费不足,减少为两千多万元,预计的4800个采样点也变为了3000个。   不仅如此,还有专家透露,一些省份因为地处偏远地带,地形复杂,采样难度大,基层监测站会更改采样地点,甚至报送往年的旧数据。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   四川省环保局一名负责协调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官员接到南方周末记者电话后,更是直言“调查没有真实地反映情况”。   “单个样品根本说明不了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一位专家解释道,像这种大规模、粗比例尺的土壤调查是不能反映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的。严谨的土壤调查对样品取样和检查都有一套详细的技术规定,这次土壤调查出于生态环境标准的考量,而并不能代表土壤里蔬菜、粮食的污染情况。对农田而言,土壤重金属超标并不一定导致蔬菜、稻米的重金属超标,不同种类的植物对不同种类的重金属吸收量并不相同。“我们应该考虑重金属在土壤里起作用的部分。而不是只看数据。”上述农科院专家强调。   “摆上桌”的土壤污染   质疑声甚至延宕到既有数据上。早在6年前,一个被官方公布的污染数据——全国受污染耕地约1.5亿亩,也屡遭拷问。不断有专家提醒,真实数字可能远超于此。这位农科院专家不愿置评:“我们连污染评估的标准都没有,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无论最终调查数据如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已是不容忽视。2012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曾透露这次历时六年的普查的整体结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这些问题都是摆在桌上的。”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宋云说。   没有最终数据,部门专家们只能用碎片拼接大致图谱,他们一致认可的是,南方比北方严重,重金属污染是土壤的头号杀手,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重金属污染越严重。从我国西部(成都平原)向中部(江汉平原),至南部(珠江三角洲)地区,重金属污染呈逐渐加强的趋势,表现为分布面积增大,含量强度增高、元素种类增多。   “中东部地区、矿山开采冶炼区的土壤负荷已经到达极限了,约70%的土地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云南、贵州、广西局部地区很严重,化工、电镀厂里被污染面积有30%-40%,农药厂更是高达80%-90%。”宋云表示担忧。   潘响亮在西北地区做过大量的土壤修复工作。他回忆起调查过的某个废弃铜矿,土壤中的铜含量达1万多个PPM(浓度单位),而正常应该是几十个PPM,“我国的矿山重金属污染并没有真正治理”。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我国从1980年代初已陆续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但仅局限于区域性,且调查污染元素又是单一的,主要以重金属为主。随着工业的发展,污染物已不仅是有害重金属,更增加了有机污染物、农药、塑料增塑剂等,呈加重趋势。   不惟偏远矿区,城市亦非净地。在搬迁的污染企业中,100个地块就有二三十个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保守估计,各类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在全国城市及其郊区约有1万-2万个。”宋云说, “我们正朝着麻烦前进。”半个世纪之前,美国环境学家总结的化学污染物给人类带来的困境,如今依然适用。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的陈玉成教授等人收集了1995年-2011年间,国内43个大中城市3688个城区土壤重金属数据,初步确定了我国城市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格局。结果表明,“太原、南京、开封等城市已达到强度并接近极度污染水平。长江以南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比长江以北城市严重,中小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低于特大城市。而我国城市土壤重金属单个潜在生态危害指数由大到小依次为:镉、汞、铅。”这与官方相关资料显示一致。   再度调查,如何公开   面对这些指摘,南方周末记者多方求证获悉,国家即将进行新一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可以称为2006版调查的补充,新调查将针对密度不足的问题,加密调查区域。   新调查将集中在全国重点区域(包括耕地、蔬菜基地以及矿山周边地区)开展,最终各地的污染情况,粮食和蔬菜是否污染,污染物、污染程度都会用充分的数据表示。“现在还没有最终批复。但是等加密调查的结果出来,家底就基本上摸清了。”万洪富说。   据专家透露,广东、四川、浙江等地将率先启动新的加密调查。“环保部现在委托了全国几个比较大的大学研究单位做加密调查,以前是委托各地监测站。”郭庆荣说,“布点将会达到0.5×0.5,这就非常密了。   学者们更赞同将2006年的调查比作土壤的“人口普查”,而并非“摸清家底”。普查只能了解概况,它更大意义可能在于,“给国家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2011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土壤污染问题被列入四项“突出环境问题”之中。宋云在“规划”不到五百字的表述中,找到了国家重点关注的对象:“‘深化土壤环境调查,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进行重点调查’,这应该是国家根据土壤调查结果的总结。”   “环保部的数据也给农业部的普查做了基础。”前述农科院专家说。2012年6月,财政部与农业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财政部向农业部拨款8.27亿,由农业部在未来五年内对全国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但无论新旧调查,信息公开始终是不可回避的公众话题。   据宋云介绍,美国的污染场地的大致数量和修复治理清单都进行了公布,甚至“一块污染场地修复的环境保护规划中,包括了这地块的风险评价结果、修复目标、修复进度和环境监控信息等公众感兴趣的信息”。   据统计,美国大大小小的污染地块有29万-40万处,通过实行《超级基金法》和《国家优先控制名录》,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及等级划分,确定优先解决顺序。美国列入“超级基金清单”的污染场地有1664块。   “我国连法律都没有。就只有环评,其他都没有要公示。”宋云说。我国尚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作为污染土壤唯一标准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颁布于1995年,制定者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前所长夏家淇早在6年前已着手修订标准,但却因基础研究不够,数据不足而步履蹒跚。(原标题:“不能说”的土壤普查秘密 是结论太恐怖,还是过程不科学?)
  • 镉大米引发担忧 中国拟展开土壤调查
    中国说,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土壤抽样调查,绘制中国土壤污染地图。此前中国曝出,国内供应的部分大米受到有毒金属镉的污染。   周三夜间,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援引中国国土资源部的话说,中国政府将展开调查,不过还不清楚调查时间以及调查结果是否会公开。   中国宣布将展开土壤抽样调查之际,恰逢中国环境保护部陷入一场与透明度倡议者的较量。后者要求政府发布早些时候进行的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到目前为止,环保部一直以数据属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调查结果。新华社援引国土资源部的话说,为人类健康,必须持续加大对污染行为监管和惩治力度。   虽然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土壤调查仍是一项粗略计划,但发布这个消息的时间却似乎是在回应中国各地日益加剧的担忧,人们担心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近几周,镉等重金属在大米等主食中出现令公众更加不安。中国南方城市广州上月发布的政府检测结果显示,该市出售的近一半大米均受到镉污染。后来地方政府对广州所在的广东省进行的两次更大范围调查显示,该省供应的大米受到镉污染的比例分别为5.8%和1.4%。   环境专家说,导致中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不当倾倒工业垃圾以及过度使用化肥。   官员们说,广州发现的受污染大米主要来自附近的湖南省。湖南是中国最重要的农业产区之一。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建议人们饮食尽量多样化,确保不止食用来自一个(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的食品。这是近几周建议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对中国领导人而言,食品安全是个尤其敏感的问题。尽管数十年来中国很多城市的居民一直忍受着严重空气污染对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但对中共而言,与土壤导致的食品污染有关的广泛健康问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不稳定。不过,在应对土壤污染严重性方面,中共领导人必须谨慎行事。他们面临的可能挑战包括如何维持政府认为不安全地区的粮农的生计。除镉外,其他据信污染中国土壤的重金属还包括铅和砷。   确定中国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一回事,但解决这个问题又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是当地领导人的主要目标,监管部门推进针对工业设施的严格环境标准动力不足。与此同时,分析人士说,负责执行污染控制政策的环保局常常既缺人手又缺政治权力。
  • 并版“土十条”出炉 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p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p p   “摸家底”成为常态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为重点,我市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p p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有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我市将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p p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案》提出,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太原市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化管理平台。 /p p   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p p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p p   源头上严格监管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p p   有“后遗症”的企业也无法轻松退出市场《方案》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依照《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p p   《方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p p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p
  • 取消强制检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国务院出台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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