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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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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秋计划】污水运行单位开展自行监测问题

    [font=宋体][font=宋体]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font] [font=宋体]总则[/font] [font=宋体]》[/font][font=Times New Roman]4.3[/font][font=宋体]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污水运营服务单位为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水运营的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污水运营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开展监测业务,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资质认定。[/font][/font]

  • 【分享】2014年检测工程师材料试题 工程师公共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总共30道题,每题1分,共计30分)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 )以上人民法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乡(镇)级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A.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D.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3.《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符合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的罚款。A.4%以上6%以下 B.2%以上4%以下C.6%以上8%以下 D.8%以上10%以下4.在质检机构等级评定中,公路工程综合类与水运工程材料类各设( )个等级。A.1 B.2 C.3 D.45.《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年。A.3 B.5 C.7 D.106.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 ),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A.工地施工实验室 B.工地建筑实验室C.工地流动实验室 D.工地临时实验室7.因为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A.1年 B.2年 C.3年 D.5年8.质检机构人员配置应根据所进行的业务范围进行,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得低于( )%。A.20 B.30 C.50 D.609.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的( )将当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应质检机构备案。A.12月初 B.11月底 C.12月底 D.12月中旬10.检测事故发生后( )内,由发生事故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办公室。A.3天 B.5天 C.1周 D.10天11.计量标准器具的准确度( )计量标准,是用于检定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A.高于 B.低于 C.等于 D.低于或等于12.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 )。A.测量 B.校验 C.检定 D.比对13.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 )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A.考试 B.考核 C.比对 D.对比14.溯源性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 )联系起来。A.标准物质 B.量值传递 C.计量基准 D.测量标准15.比对是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类基准、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进行比较,其目的是考核量值的( )。A.准确度 B.精密度 C.一致性 D.误差16.CMA是( )的英文缩写。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才能获取CMA认证。A.国际计量认证 B.中国计量认证 C.计量合格证 D.计量资格证17.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 )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规章、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A.质量体系 B.管理体系 C.文件体系 D.文件程序18.校准实验室通过不间断的校准链或比较链与相应测量的SI单位基准相连接,以建立测量标准和测量仪器对( )的溯源性。A.国家测量标准 B.次级标准 C.计量基准 D.SI19.原始记录如果需要更改,作废数据应画( ),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盖更改人印章。A.一条斜线 B.一条水平线 C.两条斜线 D.两条水平线20.当无限多次重复性试验后,所获得的平均值为( )。A.测量结果—随机误差 B.真值+系统误差C.测量结果—系统误差 D.真值

  •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需要参加检测的人员都持证吗?

    各位大神,最近公司想上综合乙级,是公路水运检测,这个是需要检测人员通过[font=&]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助理检测工程师或检测工程师的证书。但在机构等级评定前,先要计量认证扩项,现有点弄不清楚,计量认证要不要看检测人员的证书的,还是只需要有公司的培训记录、授权等,会做就行。[/font]

  • 公路水运试验室可以申请建工类的检测吗?

    现在有公路工程乙级试验室资质,属于公司内部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现在又成立了一个新的检测公司,问一下可不可以用原来内部试验室的设备进行公路资质和建工类检测资质的计量认证。

  • 《中国水运》征稿,范围不限!

    全国优秀科技期刊 水运类核心期刊《中国水运》征 稿 启 事一、《中国水运》简介 《中国水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中国学术期刊光盘输入期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科技数据原文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入网期刊。学术版为月刊。国内统一刊号:ISSN1006-7973。二、《中国水运》学术版征稿要求为实现交通跨越式发展战略,特别是为从事交通、运输、船舶、经济、管理、科研、思政、文法、教学、工程、电子、机械、化工和广大一线工作者就水运交通和产业经济链各领域的相关问题提供一个政策研讨和理论交流的新型平台。特向各界人士征稿,具体要求如下: 1、文稿总体要求论题新颖,文章主题和内容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要求,使用标准论文格式,并要有英文标题,摘要和关键词。 3、来稿请附第一作者简介,包括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以及从事项目等。 4、来稿请务必清楚标明作者姓名,电话,Email等联系方式。 5、来稿文责自负,一周内快速回复是否采用,文章篇幅4000--6000字左右为宜,请自留底稿,来稿一律不退。 三、代理征集点介绍本站点是《中国水运》直接代理联络点,只负责接收稿件,没有审稿权。本站点与编辑部直接对接,通过本站点可实现论文的快捷发送与回复。凡交入本站点的论文即可在一周内(从收稿之日起)给予是否录用的通知。本站点不收任何手续费。本站点长期代理此业务。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论文范围不限)投稿方式: zgsyguangzhou@163.com联系人: 吴先生联系方式: 020-83664937 13602437057 qq咨询:41671504

  • 关于CMA/公路水运工程检测行业报告签字的问题

    今年我们公司开始使用电子报告系统,目前出现一个问题:报告的检测人部分,是只需要一个人签字即可还是需要报告的实际参与人员(比如两个甚至更多)来签字?CMA或者公路行业有没有明文规定?

  • 【“仪”起享奥运】自行监测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污水运营服务单位能否自建实验室,为运营的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此种情形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指南所述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回复:您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4.3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污水运营服务单位为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水运营的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污水运营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开展监测业务,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资质认定。[/color][/size][/font]

  • 【分享】核心期刊《中国水运》征稿启事 .........................

    核心期刊《中国水运》征稿启事 《中国水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期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科技数据原文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学化期刊群入网期刊。http://www.wanfang.com.cn/periodicals/periodical.aspx?code=zgsy-xsb为现实交通跨越式发展战略,特别是为从事管理、科研、教学和广大一线工作才就水运交通和产业经济链各领域的相关问题提供一个政策研讨和理论交通流的新型平台,本刊将从2006年元月开始编辑出版综合性理论刊物《中国水运》学术版,特向各界人士征稿,内容涉及水运、航运、水利建设、施工管理等多方面,具体要求如下:1、文稿总体要求论题新颖,文章主题须符合党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即路线、方针、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见解独到,论证严密,语言流畅,标点符合规范,篇幅2000-----6000字以内为宜。少数论题容量大、材料丰富、层次复杂的文稿以8000字为限。尤其欢迎贴近时代脉搏、关乎当前学术讨论热点、焦点的论文。2、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要求,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信息:①姓名,性别,出生年,民族,籍贯;②工作单位(含二级单位)及详细通讯地址(含邮政编码);③学位,职称,主要研究方向;④文章内容摘要(100~200字),关键词(3~8个),以及文章题名(含副标题)英语译文。3、文稿引文务须准确,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外加方括号。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顺序要规范。4、来稿文责自负,一周内快速回复是否采用。编辑有权作内容层次、语言文字和编辑规范方面的删改。如不同意删改,请在投稿时特别说明。作者自留底稿,本编辑中心只函告审理意见,概不退稿。5、投稿方式:zgsyqk@163.com,(“中国水运期刊”打头拼音)编辑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路32号钻石大厦1518室,邮编:430014,咨询电话:027-82782748。 联系人:郭编辑

  • 公路水运试验室可以申请建工类的检测吗?

    求助, 现在我们试验室是非独立法人,属于公司内部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现在想跨专业增加对外建工类的检测,这个可以申请吗,具体程序步骤是什么啊,是不是先得通过计量认证,然后才能增项建工类,是不是试验室得从原公司脱离出来,重新成立公司?小白不懂,请求大神详细说一说,非常感谢

  • 聚焦:国务院城市规划方案中的第三方检测认证市场机遇

    聚焦:国务院城市规划方案中的第三方检测认证市场机遇近期,国务院陆续发布一系列通知,批准了部分城市的总体规划方案,包括扬州市、成都市、呼和浩特市等2011-2020年的规划。城市规划中涉及的领域包括:环境(大气、水)、工程(质量检测)、医疗(医学检验)、消防(安全检测)、建筑(道路桥梁)等,衍生出大量的检测认证市场机遇。我要测网持续跟踪最新政策变化,为您带来检测机遇一手资料。  城市规划中,提及的领域包括能源环境、城市基础建设、人居环境等方面,其中检测涉及内容包括:  能源环境  在绿色建筑建设、工程竣工等方面将产生检测机构的认证认可需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中,将催生水质、空气等一系列检测项目,环境的持续监测需求将会增长;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方面,中水处理会是一个重要环节,处理后水质的检测项目将会持续增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将会衍生大量的道路、桥梁等相关项目的检测、监测招标采购需求;城市的供水水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方面水、空气等项目的检测需求将增加;在综合防灾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的监测、消防等特种设备的检测监测的项目也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人居环境  在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方面将衍生医疗检测、医学检测、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等需求;保障性住房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房改造的过程中房屋的安全性能检测服务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大部分内容都会涉及到检测、监测相关的业务,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的监测、完工之后的检测、认证需求。蕴含大量第三方检测市场机遇,检测机构当及时抓住市场机遇。  延伸阅读(点击查看):  探寻国务院批准扬州城市规划的第三方检测市场

  • 公路水运试验室可以申请建工类的检测吗?

    求助, 现在我们试验室是非独立法人,属于公司内部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现在想跨专业增加对外建工类的检测,这个可以申请吗,具体程序步骤是什么啊,是不是先得通过计量认证,然后才能增项建工类,是不是试验室得从原公司脱离出来,重新成立公司?小白不懂,请求大神详细说一说,非常感谢

  • 【分享】环境工程监测教程

    环境工程监测教程内容提要:第一章 课程导言一、环境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监测二、环境监测的任务、特点和分类三、教学内容四、学习要求一、环境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监测二、环境监测的任务、特点和分类三、教学内容_ 水环境的监测--重点(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各种介质监测的类似性、与其它专业课程的教学范围界定)_ 大气环境的监测_ 土壤环境的监测_ 噪声监测_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环境质量评价_ 环境监测新技术[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4423]环境工程监测[/url]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环保验收监测收费有新规,市县级怎么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16号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1: 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一、验收调查入库单位名单(按业绩排序)   (一)交通运输行业(24家)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长安大学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采掘行业(14家)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农林水利行业(8家)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社会区域行业(10家)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件2: 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为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维护相关单位正当权益,提高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质量,制订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作为委托开展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经费测算依据。  一、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  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上以实际投资总额为计费依据。实行“分档、定额、内插法”计算方式,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行业类型,测算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  基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分为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分为五等份,实施内插法计算;最高定额为90万元,最低定额为20万元。  行业调整系数:分为三个档次,行业调整系数分别为1.2、1、0.8。  二、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测算  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的基准费用见表1,行业调整系数见表2。委托

  • 请教关于公路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

    准备成立一个公路工程材料检测的实验室,已经拿到省质监部门颁发的CMA证书,请问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检测工作?还是说必须得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 诚招检测工程师、文员

    远东塑胶染料(深圳)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是通过CNAS合格评定的实验室,现诚招检测员、文员。一、检测工程师(2名),要求:1、化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男女不限。2、有1-2年化学实验室工作经验,会使用ICP-OES。3、有玩具检测、CNAS实验室工作经验优先。4、熟悉CNAS体系,能力强者可聘为质量负责人。二、实验室文员(1名):1、高中以上文化,男女不限。2、熟练操作电脑,会使用Office办公软件。3、普通话标准,表达沟通能力强。2、有1-2年实验室工作经验优先。待遇面议,有意者请将简历投至以下邮箱:hyang@fepcsz.com,或来电咨询:0755-27926123转检测中心 杨生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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