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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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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监控相关的资讯

  • 600家检测单位参与2014中国兽药残留监控
    2月17日,农业部印花《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2014年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分为4个时段,每个时段约70天。监控计划针对三大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产品:畜禽及其产品、蜂蜜、水产品。监控计划调集全国农业部相关检测单位600家执行,如:农业部蜂产品品质检中心、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省兽药监察所等。监控计划规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检样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畜禽及其产品   232家农业部兽药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4505 11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地美硝唑/甲硝唑(Dimetridazole/Metronidazole)、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 、磺胺类(Sulphonamides)、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氯羟吡啶(Clopidol)、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Marker residues of Nicarbazin)、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泰乐菌素(Tylosin)、替米考星(Tilmicosin)、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蜂蜜   农业部蜂产品质检中心 检样数:25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硝基咪唑类(Nitroimidazoles)、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磺胺类(Sulfonamides)、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   水产品   367个农业部水产品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830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硝基呋喃代谢物(AOZ、AMOZ、AHD、SEM)、喹乙醇(Olaquindox)、己烯雌酚(DES)、甲基睾酮(methyltestosteron)。    原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农业部    2014年1月29日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
    p class=" ft_24 ft_w_n txt_c mg_t_35 mg_b_35" style=" margin: 35px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list-style: none font-size: 24px 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text-size-adjust: auto font-weight: normal !important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组织实施 /p p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p p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p p   二、抽检要求 /p p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 /p p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五)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八)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及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三、结果处理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四、工作要求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nbsp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51c7867b-e7fe-4c34-a1ef-eeba07d318c0.xls"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c48ed04f-db34-40e3-b5ee-c84988c4b5c9.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09618a66-b2c0-4816-ba47-1dc75f2e5c67.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4.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4c49242-b368-471c-9ea5-dc1cdda297e3.xls" title="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a /p p br/ /p
  • 农业部印发2013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制定了《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与往年相比,蜂产品的检测方法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而全面采用了液相色谱质谱法。   根据计划,将由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监控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能低于《监控计划》的20%。 附件: 附录1-附表1-4畜禽.xls附录2:操作要点.doc附录3.5.6.doc附录4-蜂蜜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录4-水产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表5-蜂蜜.xls附表6 水产品.xls农医发〔2013〕5号.ceb附件 2013监控计划.doc附录4 畜禽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1.doc
  • 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公布!
    近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本次共涉及8个相关检测方法,包括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动物园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牛奶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动物性可食组织中头孢噻呋残留量的测定、牛奶中头孢噻呋残留测定等。其中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动物性可食组织中头孢噻呋的检测采用的是高效液相色谱法;甲硝唑、地美硝唑以及代谢物、氟苯尼考及代谢物、β-内酰胺类药物、牛奶中四环素类、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牛奶中头孢噻呋的检测则采用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则既可采用液相色谱法,又可采用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由此可见,液相色谱质谱串联法在本次兽药检测中占绝大部分。具体检测方法如下: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推荐检测方法(1-8)标准文本.pdf
  • 农业部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检测方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农业、水产)局: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组织实施 /strong /p p   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抽检要求 /strong /p p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strong 三、结果处理 /strong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通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strong   四、工作要求 /strong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8年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按照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9c014f27-7735-4e84-9d6b-5880a6e57963.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50be728-66a5-4d5e-8b5f-7c00b8927a79.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b277464-7483-4fe6-a407-24ddff9bff17.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3: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6071484-dd6f-4012-8da8-5ce19bde3fce.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限量.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10e50a5-4005-40c8-9fbd-508ff3e5c938.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录1-8(检测方法).doc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9日 /p
  • 农业农村部启动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3个计划,根据计划,今年农业农村部将监测全国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助力农产品稳产保供。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据了解,4月至9月间,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将随机抽取本辖区养殖水产品样品4000批次以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将对大宗消费水产品如草鱼、鲤鱼等28个种类养殖水产品进行检测,涉及风险较大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氧氟沙星等10种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既要抓监测又要抓管控,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管,健全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将在全国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附件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706ddb8b-79e0-43f7-ae78-91f8f0782921.pdf"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a /p p br/ /p
  •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附件农渔发8.《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来源: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24 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对各地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协助开展抽样有关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跟踪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和疫病监测阳性样品调查处理情况并及时报送。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 渔业)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夯实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基础。(二)推进源头治理。 各地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垂钓场所地西泮药残专项整治,对开展垂钓的养殖场所实施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监督,加密速测 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完善用药记录,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 对 2023 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养殖场每月开展地西泮药残抽检。(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统筹协调好与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关省份要加强对产地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持续打击,有效震慑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农业农村部2024 年 3 月 11 日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pdf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附件: 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农业农村部2023年3月14日
  • 农业农村部启动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监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共监测7种水产养殖禁(停)用药、2种常规用药、2种农药和地西泮。其中,地西泮为2022年新增的监测指标,标志着农业农村部对未经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同时,计划还将排查市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监测特定海产品中风险物质含量。《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将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种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对3种水生动物疫病开展调查,对草鱼相关病害开展研究。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好产地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利用好监控成果,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强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 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微生物耐药,科学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部署,我办启动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现就委员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热爱兽药残留及细菌耐药性控制工作,身体健康,廉洁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兽药残留监控及耐药性控制工作,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原则上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有兽药残留监控、风险评估,以及抗菌药耐药性控制工作经验者优先。(四)有多年相关工作经验,当前仍在科研、检测或监控一线工作者优先。(五)所在单位承诺保证其按时参加会议,并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六)临近退休、不足一个聘期(5年)的,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二、专业领域委员候选人的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应符合下述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一)兽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兽药残留监控及风险评估等。(二)耐药性控制:抗菌药耐药性监测及研究等。三、推荐要求(一)下载并填写《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用A4纸打印,一式2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二)请相关单位认真把关,并对单位应承担的职责进行确认。(三)请务必如实填写推荐表中各项内容,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委员候选人的申报资格。(四)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报送我办,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标准处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科技楼邮政编码:100081联 系 人:郝利华、张玉洁联系电话: 62103545、62103930电子邮箱:syclyny@163.com附件: 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6月14日
  • 兽药残留检测仪:守护食品安全的科技利器
    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使用变得普遍,但兽药残留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了有效监控和保障食品安全,兽药残留检测仪应运而生,成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畜牧兽医及农产品市场等机构的得力助手。  一、兽药残留检测仪的作用与原理  兽药残留检测仪是一种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肉类、蛋品、奶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抗生素、激素及兽药残留的高科技设备。它基于多种检测技术,如分光光度法、免疫分析法等,通过特定的化学反应或生物识别机制,对样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这类仪器不仅能够检测常见的兽药残留,如莱克多巴胺、黄曲霉毒素B1、克伦特罗、阿莫西林等,还能检测多种抗生素、激素及动物疫病相关的抗体。其检测范围广泛,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确保食品链各环节的安全。  二、技术特点与优势  兽药残留检测仪具有多个显著的技术特点和优势:  1.高效性与准确性:仪器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多个样品的检测,且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误差率低,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  2.操作简便:采用大屏幕液晶中文显示,人性化操作界面,无需专业人员即可操作。同时,仪器具备自动诊断系统故障、自动保存检测结果等功能,提高了工作效率。  3.智能化程度高:仪器预留了其他项目检测程序和端口,可根据日后需求自主增加检测项目。此外,还具备时钟功能、数据存储量大、可实时打印检测结果等特点,便于数据的查询、分析和管理。  4.多种接口方式:支持USB接口以及RJ45网线接口,同步对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的远程传输和共享,便于监管部门对检测结果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广泛适用性:适用于多种样品类型,包括肉类、蛋品、奶品等,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检测需求。  三、应用场景分析  兽药残留检测仪广泛应用于政府监管机构、超市、农产品市场、畜禽养殖及屠宰企业等各个领域。例如,在超市和农产品市场中,该仪器能够快速检测肉类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确保上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在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中,该仪器则可用于监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使用情况,防止兽药残留超标。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兽药残留检测仪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未来,该仪器将更加智能化、便携化,检测精度和速度也将进一步提升。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兽药残留检测仪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结合有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以下称《行动方案》),全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监管,2017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线索和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信息。上海作为畜禽产品的消费型城市,绝大部分畜禽产品由其他省(区、市)输入,在加强产地畜禽产品监管的同时,也对输入的畜禽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执法。2017年以来,上海市农业部门接受并处理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来的动物源性食品磺胺类药物超标的有关线索,也曾在屠宰环节检测到供沪生猪磺胺类药物严重超标的个案。一线执法人员在处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时,对于畜禽养殖环节、畜禽收购与屠宰环节以及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困惑。据了解,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63条规定了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律责任。据此,畜禽养殖环节存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由农业执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侯向进等从养殖者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及购买者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界定。笔者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设定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假定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不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只要实施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准确、真实地记载并告知了购买者有关用药、休药记录,也不论购买者或屠宰者是否询问并查实所购畜禽是否在用药期、休药期之内,对于养殖者的违法销售行为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而对于购买者而言,《条例》第40条虽有相关义务性规范,但却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若其屠宰、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销售此类动物产品的,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规范。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观点争议畜禽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外,对屠宰者应该如何处罚或处理,存在2种观点。观点(1),不应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均未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检测兽药残留的法定义务,也未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畜禽屠宰厂(场)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观点(2),畜禽屠宰厂(场)也属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只要兽药残留超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如何选择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又存在不同意见: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以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进行处罚。原农业部《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也明确,在查处“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第70条规定。二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定性处罚。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以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按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处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因为该《特别规定》也适用于农产品。观点分析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应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畜禽屠宰模式和畜禽产品所有权不同,分2种情况讨论。一是代宰关系。在代宰关系中,代宰户是畜禽的收购者和所有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其负有“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在其购买畜禽的行为中,虽然与畜禽养殖者共同完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但《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的“销售”不应理解为包括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只明确了代宰户收购畜禽时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收购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委托屠宰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代宰者不能按照《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此时,畜禽屠宰厂(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屠宰染疫和疑似染疫、“注水”动物等的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屠宰行为。但假如屠宰者明知畜禽药残超标,仍按照代宰户要求予以屠宰,且畜禽产品已被销售的,则必须追究屠宰者和代宰户的共同违法责任。二是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屠宰厂(场)则是畜禽的收购者、屠宰者和所有者以及畜禽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其屠宰的畜禽兽药残留超标且尚未销售出去,则该行为法律后果同代宰模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则其从养殖者购买畜禽的行为,连同畜禽屠宰行为,以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收购和屠宰行为只是销售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和过程,应依法追究其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第2种观点中,之所以出现不同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或是因为对“销售”一词的理解有误,且对每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够。认为应该根据原农业部复函(农办政函〔2006〕16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这显然是忽视了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进行处罚也是忽视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对畜禽检验检疫的概念和范围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屠宰行为应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其第5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农业执法机关应依法行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0号)即坚持该观点。基于此,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其适用以没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前提。市场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消费者举报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涉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外,对市场销售者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观点。观点(1),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规定进行处罚。侯向进等等在《一起药残留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一文中即坚持该观点。观点(2),根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分工,流通领域监管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抽检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应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4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判断一部法律法规能否适用于某类违法行为,首先应判断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兽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据此,《兽药管理条例》显然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领域。作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尤其是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以后,《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农业部复函中的“销售”一词应做狭义理解,仅指养殖环节中的“销售”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应防止越权执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督执法是关键一环。笔者认为:一是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19年)》时,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对用药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二是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代宰者与屠宰企业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在抓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衔接,消费地发现输入的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及时反馈生产地有关部门快速查处,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 36项农兽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近期实施
    从3月1日开始,36项检测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以及131种兽药和7种生物毒素残留量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36项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这36项标准包括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每项均可同时检测400多种农药及衍生物,总计能够检测的农药及衍生物达500种,可广泛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及动物肌肉等产品。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涵盖了目前国际上最为关注的18类131种兽药和7种生物毒素,包括兽药原药及代谢物。同时,牵头完成36项国家标准的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根据这些标准方法建立了629种农药和131种兽药及其代谢物的质谱图数据库。 业内专家认为,这些标准在检测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居国际领先水平。36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为我国农、兽药残留的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另一方面,这些标准在研制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实验室比对和广泛验证,取得了可靠的实验数据,其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对于提升我国农产品检测技术的国际地位,破解技术壁垒,规范农、兽药的使用,扩大农产品出口,具有深远的影响。 据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介绍,“十一五”期间,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中违禁和限用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研制,特别要加快研制多残留检测方法、快速检测方法和精密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为扩大我国的农产品出口,确保消费安全提供先进、有效的技术支撑。 将786种农兽药残留置于监控之下——解读36项检测农药兽药残留国家标准 从3月1日开始,检测65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124种兽药残留和7种生物毒素残留的36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36项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已于2006年12月31日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36项标准包括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可广泛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及动物组织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检测。牵头完成36项国家标准的河北省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根据这些标准方法建立了629种农药和124种兽药及代谢物的质谱图数据库。   这36项标准是对我国现有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其灵敏度满足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对于提升我国农产品(18.88,-0.20,-1.05%)检测技术的国际地位,破解技术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规范农、兽药的使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具有深远的影响。   技术先进增强破解壁垒能力   据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张进杰介绍,8项农药多残留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分别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药多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体系。并且,只要进行一次样品的前处理,用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检测,8项多残留方法可检测的农药品种达到了655种,与单残留分析方法相比,提高工作效率数百倍,对世界先进国家的技术壁垒有较强的综合破解能力。   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解决了当今国际上最关切的18类131种兽药,在牛羊猪鸡等不同动物组织和多种水产品中残留检测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建立的分析方法符合目前国际上残留分析的发展趋势,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据介绍,这些标准采用的技术,都是当今国际残留分析领域普遍关注的新技术,解决了高灵敏度、高选择性、高分辨率等一系列检测技术难题,可检测的农药和兽药品种分别达到了655种和131种,所应用的多残留检测技术是国家标准在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一次跨越式发展。多残留检测技术是用尽量少的样品前处理,尽量少的设备,完成尽量多的检测品种。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通过国际联机检索对国内外39个有关数据库检索结果显示,20多年前,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就实施了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建立了一些多残留分析方法。但当时只能检测有限的几十种农药,并且需要多次进样。荷兰曾经使用13个多残留分析方法和170个单残留分析方法监控食品中400多种农药残留。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气相色谱质谱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应用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建立的多残留检测方法越来越多,其检测的农药品种已达到数百种。同常规残留检测分析技术一样,多残留检测技术也分为样品前处理和仪器检测两部分,不同的是检测过程要在选择性和灵敏度之间寻求一种最完美的平衡,这就要求在样品前处理以及检测手段的通用性做足功夫。  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在当今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记者从36项标准的报批材料中看到,支撑这些标准的,是堪称海量的对比研究数据。审定委员会意见中的“在大量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经8~10家实验室协同验证,数据可靠,经过了严格的验证实验”说明这些标准研制工程之浩大。用专业人士的话说,这些标准对农药、兽药材料检测的灵敏度、重现性和再现性均达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鄄PAC)、国际公职分析化学家联合会(AOAC)所规定的技术指标,提高了我国在国际农药、兽药残留分析方面的学术地位。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其中大部分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应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要检测出某种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首先需要所检测化合物的标准物质,然后再进行定性检测,检测样品中有没有目标物;如果有,就进行定量检测,即确定量的多少。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研究制定这些标准的时候,还建立了质谱图数据库。质谱图数据库,是人为建立的若干种化合物质谱图及相关信息的集合。质谱图数据库就是预先把大批标准物质的特征参数储存于仪器中,需要对未知样品定性时,将其谱图与谱库中标准物质谱图相比较,用谱图匹配度来衡量谱图相似性,进行定性参考。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气相色谱-质谱标准质谱图,是在方法设定的条件下,对大约1000种化合物进行了全扫描,得到质谱图和保留时间数据,并以此确定所选择的监测离子。该实验室首先动员了国内外众多的供应商采购标准物质,历时数年,购得千余种农药标准品和100多种兽药标准品,再对每一种农药兽药标准品进行分析,逐一优化其质谱参数,于2006年底建成了质谱图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可对未知样品中约800农药百余种兽药进行快速筛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国际技术壁垒 要求检测标准提高   资料表明,自从1939年第一种合成农药滴滴涕问世以来,常用农药的品种已超过1000种,兽药也有几百种。然而,农药、兽药的广泛使用,也给人类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带来危害,虽然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生物体内及自然环境中发生代谢、降解及迁移等,但也有极少量残留在植物和动物体内,人长期摄入含有残留农药、兽药的食品会影响健康。   据介绍,20多年前,发达国家就开始实施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在国际贸易中也往往以食品安全的正当名义设置种种技术壁垒,对进口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提出了愈来愈严格的要求。日本不断调整进口农产品的农残限量标准,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大米,1995年检测的农药残留指标为49项,目前已增加到123项;肯定列表制度更是将以往的130种作物、229种农药、9000个农残标准,扩展到135种作物、724种农药和19000个农残标准,几乎覆盖了我国现在种植的所有农作物。欧美对农产品进口设置的技术标准也是越来越严,如欧盟已宣布的茶叶禁止使用的农药,就从29种增加到了62种,部分农残标准严格程度甚至比原来高了100倍以上。   据介绍,目前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2572项、欧盟有22289项、美国有8669项、日本有9052项。本系列标准发布前,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有484项,仅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18.8%、欧盟的2.2%、美国的5.6%和日本的5.3%。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药年总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使用量也居世界前列。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遇到一些先进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技术壁垒,都与食品安全性相关,与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相关。目前,我国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中有近90%的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了市场。因此,用先进技术,研究高水平的检验方法来破解国外技术壁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外贸战线的一项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国内企业出口 亟须检测方法创新   2005年下半年,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某蜂产品出口企业得到一则信息,某出口目标国可能要检测蜂蜜中喹诺酮类兽药。该中心经过几个月的刻苦攻关,抢在2006年3月新蜂蜜下来之前,完成了14种喹诺酮检测方法的开发,并向全国蜂产品企业宣布接受蜂蜜中该类兽药的检验申请。   2006年5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日方对进口蜂蜜提出了硝基咪唑类和青霉素类兽药的检测要求,并且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0.1ug/kg。该中心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开发出3种硝基咪唑类和9种青霉素的检测方法,检出限量达到了日本可谓苛刻的限量要求,及时满足了出口企业的通关要求。   此时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已相继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研制的任务。上面的事例,是36项标准研制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最为急迫的两个检测技术服务,这些检测方法已纳入已经实施的36项标准中。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主任庞国芳——检测农兽药残留 品种多 成本少 效率高   36项国家标准由8项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标准组成,所采用的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是当前国际先进的检测手段。样品采用固相萃取、离子交换、加速溶剂萃取、凝胶渗透色谱等样品制备新技术。   这些标准在农药多残留检测技术方面,开发建立了4项气相色谱-质谱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和4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8项检测方法标准累计可检测的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达到655种;在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方面,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联合上海、广东、天津、辽宁、山东、河北、福建、深圳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山东农业大学共计60多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攻关。在消化吸收国外检测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涉及18类兽药及生物毒素131个品种。这些方法采用的样品制备技术和检测技术,构成了系列兽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这一领域的空白。   36项标准研制以前,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法检测农药残留,采用液相色谱法检测兽药残留。使用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一次只能检测单残留或同时检测数量较少的多残留,检测不同的农药或兽药需要更换不同的色谱柱或检测器,需要的时间较长。检测不同的农药或兽药需要多次制备样品,成本较高。新的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一次制备样品可检测几百种农药残留,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降低了样品的制备成本。   36项国家标准可检测的农药兽药总计达到786种。解决了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等各种不同种植和养殖业产品中多种农兽药残留的提取、分离、富集和检测四大分析过程所遇到的一系列复杂技术难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涉及的农药兽药品种之多,方法的应用范围之广,在我国同类研究中尚属首次。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张进杰——检测标准 符合国际趋势   8项农药多残留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分别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药多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体系。并且,只要进行一次样品的前处理,用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检测,8项多残留方法可检测的农药品种达到了655种,与单残留分析方法相比,提高工作效率数百倍,对世界先进国家的技术壁垒有较强的综合破解能力。   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解决了当今国际上最关切的18类131种兽药,在牛羊猪鸡等不同动物组织和多种水产品中残留检测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建立的分析方法符合目前国际上残留分析的发展趋势,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 “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与技术”研讨会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4月21日,2011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在北京九华国际会展中心开幕。本次高峰论坛持续两天,主题为“产业链的全过程控制”,旨在打造一次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盛会。参展本次高峰论坛吸引了800余名业内人士参加、60余家企业参展,仪器信息网作为特邀媒体亦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系列专题研讨会,共包括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食品中致病菌及毒素检测技术、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与技术、食品重金属检测方法与技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与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新产品与新技术六个系列专题。 “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与技术”专题研讨会现场   4月21日下午,“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与技术”专题研讨会召开,共有70余名专家学者及分析技术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与技术”专题研讨会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江海洋博士 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江海洋博士向与会者主要介绍了畜牧水产养殖业及动物源食品简况、动物源食品安全现状、农业部兽药残留监控相关规定、生物样品前处理技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等内容。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具有待测物质浓度低,样品基质复杂,干扰物质多、兽药残留代谢产物多样或不明、动物种类多样,对药物代谢存在差异等问题。江海洋博士表示适用于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的理想仪器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对样品经简单处理即可上机测定、不需萃取和净化、快速准确的定量分析、自动的资料处理。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标准与检测技术首席科学家 王静教授 分子印迹技术及研究进展   王静教授在报告中介绍了分子印迹技术的概念及发展、应用领域、最新研究进展以及前景与展望。分子印迹技术为获得在空间结构和结合位点上与某一分子(印迹分子,模板分子)完全匹配的聚合物的实验制备技术,也叫分子模板技术。被描述为创造与识别“分子钥匙”的人工“锁”技术。近年来,该技术应用于色谱分离、抗体或受体模拟、生物传感器以及药物载体系统等诸多领域。王静教授表示分子印迹技术的发展前景在于提高特异性、实现多残留检测、拓宽应用领域和实现在线灵敏检测。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蒋士强研究员 加强以食品毒理学为核心的风险性评估 建立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和安全链   蒋士强研究员的报告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亟待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建食品安全链等三个部分。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体系的基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过程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等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众多层面的系统工程。近十多年来在CAC和粮农组织的倡导下,发达国家开始实施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完整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我国也已开始试行。最后蒋士强研究员介绍了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基本情况,以及HACCP、SSOP、GMP和GAP的相关性。   同期召开的“食品安全的形势、管理和应对措施”主论坛
  • 农业部修订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公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筛选法、定量法、确证法)研究和标准的制定、检测技术仲裁、比对试验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各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检测范围   (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一般兽药品种   (1)抗微生物药   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   星、二氟沙星、沙拉沙星、氟甲喹、噁喹酸。   (2)抗寄生虫药   二硝基类:二硝托胺、尼卡巴嗪   其他:乙氧酰胺苯甲酯。   2.禁用药物清单品种   β-受体兴奋剂类:西马特罗、克仑特罗、沙丁胺醇。   (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对甲氧嘧啶、   一般兽药品种抗微生物药   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   磺胺间甲氧嘧啶、甲氧苄啶。   抗寄生虫药   阿维菌素类: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多拉菌素   磺胺类:磺胺喹噁啉、磺胺氯吡嗪钠   离子载体抗球虫药:莫能菌素钠、盐霉素钠、拉沙洛西   磺胺类:磺胺喹   钠、马度米星铵、赛杜霉素   其他:氯羟吡啶、盐酸氯苯胍、盐酸氨丙啉、氮哌酮、   癸氧喹酯、氢氢溴酸常山酮。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   禁用药物清单品种   氯霉素(包括琥珀氯霉素)   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地美硝唑、甲硝唑   镇静药:安眠酮、氯丙嗪、地西泮(安定)。   3.禁用药物品种   洛硝达唑   (三)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南农业大学)   β-内酰胺类(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青霉素、氨苄   一般兽药品种抗微生物药一般兽药品种抗微生物药   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头孢氨苄、头孢噻呋、头孢喹肟、克拉维酸   多肽类:杆菌肽、黏菌素、维吉尼霉素   其他:泰妙菌素、洛克沙胂、氨苯胂酸。   咪唑并噻唑类:左旋咪唑、噻咪唑、哌嗪、氮胺菲啶   抗血吸虫药:吡喹酮   抗血吸虫药:吡喹酮   抗锥虫药:三氮脒   三嗪类:地克珠利、托曲珠利   有机磷类:二嗪农、巴胺磷、倍硫磷、敌敌畏、甲基吡   啶磷、马拉硫磷、蝇毒磷、敌百虫、辛硫磷   有机氯类:氯芬新   拟除虫菊酯类: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氟氯苯氰菊酯、   氟胺氰菊酯。   性激素类:苯甲酸雌二醇、甲基睾丸酮、苯丙酸诺龙、丙酸睾酮、己烯雌酚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醋酸甲孕酮、去甲雄三烯醇酮、。   杀虫剂:锥虫胂胺、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烯)、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酒石酸锑钾。   群勃龙、醋酸氟孕酮。   (四)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   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大观霉素、安普霉素、越霉素A、潮霉素B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吉他霉素、泰万菌素   林可胺类:林可霉素   喹噁啉类:乙酰甲喹、喹乙醇。   苯并咪唑类:阿苯达唑、芬苯达唑、非班太尔、奥芬达唑、甲苯咪唑、氟苯达唑、苯氧丙咪唑   抗吸虫药:三氯苯达唑、硝碘酚腈、碘醚柳胺、氯氰碘柳胺   其他:双甲脒。   糖皮质激素类: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解热镇痛类:安乃近。   喹噁啉类:卡巴氧   硝基呋喃类: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呋   喃妥因、呋喃西林。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   杀虫剂: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双甲脒(水生食品动   物)。   砜类抑菌剂:氨苯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3月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824号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投资1665万元 青海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将筹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青海省农牧厅:   你厅《关于报送青海省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青农发[2010]3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改造实验室3553平方米,配套实验辅助设施、安全监控、网络管理及培训设施等 购置仪器设备62台(套)。   二、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概算总投资为166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668.93万元,仪器设备购置864.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2.89万元,预备费48.68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有关要求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要求进一步深化设计,并根据《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工艺设计。   请据此批复,抓紧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并严格按照我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实施工作。农办医[200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网络会议】:奶粉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解决方案
    【网络会议】:奶粉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解决方案 【讲座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4:00 【主讲人】:安娟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工程师 从事食品安全行业研究10年,现于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培训部solution team,负责客户现场定制应用培训(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违禁物质)。) 【会议介绍】 在 畜牧养殖中,兽药被广泛应用在治疗和预防疾病,以及促进牲畜生长等方面,但其会残留于动物体内,并转移至动物源性食品中,从而对人体造成潜在危害。乳制品 作为重要的动物源性食品,同样面临着兽药残留的问题,其中奶粉是全球乳制品贸易的主要的形式。因此,对奶粉中的兽药残留的监控尤为重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 奶粉产品。 目前大多数兽药检测方法只适合于单一兽药或一类兽药,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过程繁琐,筛查能力不足等缺点。而以QuEChERS方法为代表的多残留前处理技术的出现,弥补了检测方法在这方面的缺陷,因此被广泛应用在农药兽药检测中。 本次讲座, 由安捷伦科技大学的资深培训工程师安娟讲解有关方法, 透过QuEChERS前处理技术和LCMS筛查检测技术相结合,从而建立一种简便,灵敏,筛查能力强的定性定量方法,用于检测奶粉中的多类兽药残留。 ------------------------------------------------------------------------------- 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 2、报名并参会用户有机会获得100元手机充值卡一张哦~ 3、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2:00 4、报名参会网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1492 5、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mdash 379196738
  • 【分析】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
    水产品包含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等。一直以来,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水产品生产国,水产品总产量自1989年起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40%以上。近几年我国水产品总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2017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45万吨,同比增长0.75%,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58万吨,同比增长0.2%,2019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80万吨,同比增长0.34%。抽检结果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对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贵州、河南省等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的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共统计1495批次不合格,其中占比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地西泮和孔雀石绿。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5日发布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1%,连续8年保持在99%以上。重点药物介绍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奎诺酮类之化学合成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喹诺酮类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力强、作用迅速、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的细菌性疾病。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为提高防治效果,在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药物滥用现象,从而使得喹诺酮类药物对畜禽和水产动物产生毒副作用,并且影响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 μg/kg。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点,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水产养殖业也应用该类药物防治水生生物细菌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代谢物。 地西泮: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惊厥。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孔雀石绿。抽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 年版)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水产品主要为动物性水产品。分为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虾、海水蟹、贝类和其他水产品。种类包含淡水鱼鳊鱼、草鱼、鳜鱼、黑鱼(乌鳢、生鱼、财鱼等)、黄颡鱼(昂刺鱼、黄骨鱼、黄辣丁等)、鲫鱼、鲤鱼、鲢鱼、鲈鱼、鲶鱼、鳝鱼(黄鳝)、青鱼、鳙鱼、鲮鱼、鲑(大马哈鱼)、银鱼、泥鳅、鲥鱼、罗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及其他淡水鱼。淡水虾小龙虾、青虾、河虾、草虾、白虾及其他淡水虾。淡水蟹中华绒螯蟹(毛蟹、大闸蟹)及其他淡水蟹。海水鱼鲳鱼、黄鱼、多宝鱼、带鱼、海鲈鱼、黄姑鱼、白姑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及其他海水鱼。海水虾基围虾、虾蛄、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及其他海水虾。海水蟹梭子蟹、青蟹、蟳(海蟹)及其他海水蟹。贝类贻贝、蛤、蛏、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等贝类。其他水产品牛蛙、鱿鱼、甲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等其他水产品。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SN/T 192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323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 783 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 1025 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 第 2292 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淡水鱼检验项目————淡水虾检验项目————淡水蟹检验项目————海水鱼检验项目————海水虾检验项目——
  •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国产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9.1%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1%,连续8年保持在99%以上,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在较高水平。据了解,农业农村部实施《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组织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检查了水产养殖单位2437家,抽检草鱼、鲤鱼等26种养殖水产品4000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37批次,无害化处理不合格水产品1.9吨,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20余家,共处罚金13.8万元,有力打击了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抽检结果显示,从地方看,北京、山西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100%,另外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出氧氟沙星、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诺氟沙星和孔雀石绿5种禁(停)用药残留超标。从品种看,大黄鱼、大菱鲆等15种水产品监测合格率为100%。农业农村部已将2020年监控情况通报各地,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以及2021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加强执法巡查和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开展规范用药普法培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的大幅度提升和相应质检部门的频繁有律食品安全抽检也是分不开的,食品抽检主要是依据国家强制性的标准来判断食品是否合格,标签问题、含量不足、产品等级标准不合格、限量成分超标以及含有违禁成分等都可能成为判定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方面可以确保市场流行食物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维持社会上的稳定。同样的,只有严格把握食品卫生质量,才能更好为国家社会经济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奠定基础。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CSY-JASY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仪可定量快速检测动物疫病、药物残留、抗生素残留、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或非法添加物质残留含量。深芬仪器本着秉承“重合同、守信用、优质服务、互利双赢”的经营理念为核心,以产品技术创新为依托、保障食品、药品、环境、水质安全为己任 ,同时为食药监系统、农业系统、畜牧系统、渔业系统、食品企业等提供专业的检测仪器、先进的技术支持和高效的整体解决方案。
  • PerkinElmer兽药残留检测解决方案,应对兽药残留新标准
    兽药残留背景: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中,兽药残留是关注的焦点之一。日前,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267种 (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珀金埃尔默公司一直关注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针对日趋严格兽药残留限量的要求和不断增加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珀金埃尔默提供从快速检测到定量确证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案,该方案以国家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供相关用户参考。兽药残留是指用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需求的增加,养殖人员追求经济利益,致使滥用兽药现象在当前畜牧业中普遍存在,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已逐渐成为全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较为常见的有抗生素类、镇静药类、激素类、兴奋剂类、抗寄生虫类等,包括金霉素、土霉素、磺胺类、氟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等。目前兽药残留主要的检测方法有两大类,一 是免疫分析法,以抗原抗体结合反应为基础的分析技术,包括ELISA法、荧光免疫测定法等,主要用于快速筛查,方法简便易操作,二是分析仪器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主要以三重四极杆液相质谱和气相质谱为主,定量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定量准确、便于进行多残留检测等特点。珀金埃尔默为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提供酶联免疫试剂盒和酶标仪系统。该系统可以对动物性食品中的抗生素类、激素类兽药残留进行快速筛查。举例:MaxSignal® Beta-Lactam ELISA Kit(β-内酰胺抗生素试剂盒)配合 MaxSignal® 4302 Microplate Reader(酶标仪)进行快速定量分析。在仪器分析方面,珀金埃尔默提供以Qsight 液质联用为平台的兽药残留解决方案,涵盖从前处理到报告全流程。仪器特点:PerkinElmer QSightTM系列立式三重四极杆质谱具有独特的“不怕脏”和“快又准”的硬件设计和简单易用的软件;不怕脏:业内最高的离子源加热气温度,结合离子源主动排放废气设计脏不怕:HSID热表面诱导去溶剂质谱接口技术怕不脏:层流气离子导向技术快又准:独特的双离子源设计,实现一台质谱,成倍工作效率;超快速的碰撞池设计;Unifield™ 检测器正负离子同时检测检测流程:珀金埃尔默提供动物食品中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类,孕激素类,抗生素类,雌激素类等兽药残留的检测应用报告,了解更多应用报告请点击食品中农兽药和抗生素、激素残留解决方案: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PerkinElmerFoodDrug
  • 农业部成立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
    p   近日,农业部印发通知,成立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兽药、饲料、渔业、卫生、食品等领域116位专家组成,将为兽药残留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防控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支撑。 /p p   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下设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两个专业委员会,在农业部领导下,承担有关兽药残留、抗菌药物耐药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管理和政策建议 制修订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建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研究项目,为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监管体系建设与完善提供专业指导 加强兽药残留监管,强化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p
  • 关于建立和完善兽药抗生素残留检测制度的建议
    关于建立和完善兽药抗生素残留检测制度的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议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除了长期令百姓十分担忧的农作物农药残留问题外,兽药抗生素残留问题,成为了新的让百姓不放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为治疗、预防疾病和促进动物迅速生长等需要,养殖户普遍存在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抗生素的情况,由此形成了畜禽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的安全隐患。“有抗食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一些抗生素蓄积在动物组织中,残留药物可通过环境释放蓄积到其他植物中,或通过畜禽产品直接蓄积于人体,总之,这些残留药物最终将以各种途径汇集于人体。经常摄入低剂量的抗生素残留物,会逐渐导致人体慢性中毒,各种器官发生病变,产生变态反应,体内正常菌群的耐药性发生变化,免疫功能受到抑制等,远期后果更为严重。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兽药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兽药抗生素滥用现象难以制止。在兽药抗生素残留检测技术、检测制度和市场监督准入机制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此建议:一、统一监管机构。兽药抗生素不仅涉及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饲料、化工原料的生产、流通、经营等环节;同时,抗生素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有畜牧、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多头管理容易形成管理真空,建议统一兽药监管机构,并以此牵头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抗畜禽产品”的安全监督检测网络。二、制定兽药残检测标准。目前我国已有《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但尚未有对兽药残留检测的标准和方法。进入动物体内的抗生素种类繁多,却没有快速筛选和确认的方法,而兽药残留检测设备价格昂贵,这些都制约了抗生素药物残留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应尽快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加大抗生素药物残留监测方法投入力度,争取尽早研制出快速准确又简便廉价的检测方法,以满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的需要。三、建立和完善“有抗畜禽产品”市场准入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及标准,加强和拓宽对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领域的现场监控,尤其是对县级及乡镇畜禽产品市场的现场监控,筑起“有抗畜禽产品”进入市场的“防火墙”。要在畜禽类进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测,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四、建立健全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畜牧信息档案必须反映动物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出栏、屠宰、检疫检验、冷却、销售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识的肉制品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出现问题的肉制品,将按标识号码索查免疫档案,并追究有关责任。实践证明,在畜牧业中广泛推广信息可追溯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将起到重要作用。五、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指导他们提高对动物合理用药等管理方面的知识。养殖户使用的抗菌药物产品必须是国家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品种,并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使用,包括使用动物对象、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休药期、弃奶期等。要加强对兽用抗生素处方药管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做到科学合理用药。六、加大对违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产品不允许上市销售等规定;严厉打击制售禁用药物的违法活动;对安全检测要严格把关,即使是名牌企业,也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监测盲区;对检测出来有问题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不但要加重处罚,还要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拒绝其进入市场。公司展台: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3452/C219038.htm
  • 食品安全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高级研讨通知
    尊敬的各位专家: 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药品学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和安捷伦公司共同组织承办的“食品安全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高级研讨会”定于2007年8月28日在北京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举办。届时会议特邀德国化学品及兽药控制实验室主任Peter Fuerst教授/博士介绍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及最新动态、欧盟食品法规制定流程以及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最新进展;同时邀请国内著名的专家何艺兵研究员/博士介绍国际农药残留管理动态与新进展和安捷伦应用专家介绍安捷伦产品技术最新进展。 邀请参会人员为动物药品学分会会员、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会员、从事农药、兽药残留分析和监控以及科研教学的工作人员。 会议时间: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上午:8:30 至 下午:16:00 会议地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旧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农科院北门正对200米) 会议具体内容及参会报名联系方式,敬请访问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gov.cn/hypx/t20070725_26832.htm,请从速报名。
  • 日本拟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
    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G/SPS/N/JPN/319号通报,拟修订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涉及农药百克敏和兽药泰乐菌素。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期为9月21日,随后将尽快批准发布,并在一定宽限期后生效。   百克敏为浅米色无味结晶体,对眼睛和皮肤均有刺激性,是最新型甲氧基丙烯酸酯类的杀菌剂。泰乐菌素为白色至浅黄色粉末,对水体稍微有危害,是美国于1959年从弗氏链霉菌的培养液中获得的一种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是世界公认治疗和预防畜禽支原体感染的首选药物。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深入了解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详细内容,尽快核实出口产品中是否使用百克敏、泰乐菌素是否有超标风险 二是联系检验检疫部门,加大对百克敏、泰乐菌素残留量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三是推进生产工序升级和优化,同时做好产品用药监控工作,减少产品中百克敏、泰乐菌素的残留量,保证产品顺利出口日本。
  • 兽药残留超全优质分析方案合集——一步简化你的实验流程
    兽药残留是指用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这种残留通常以微克每毫升(μg/ml)或微克每克(μg/g)来计量。一、兽药残留的产生原因&bull 养殖环节用药不当: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不遵守规定休药期、滥用药物(如长期使用药物添加剂、随意使用新或高效抗生素等)都是产生兽药残留的主要原因。&bull 违背有关规定:如《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兽药标签必须写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但有些兽药企业为了逃避报批,在产品中添加化学物质而不在标签中说明,导致用户盲目用药。&bull 屠宰前用药:为了掩饰有病畜禽的临床症状以逃避宰前检验,或在休药期结束前屠宰动物,都能造成兽药残留量超标。 图片来自网络二、兽药残留的危害&bull 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急慢性中毒。例如,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超标可导致中毒,四环素类药物能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可致急性肝毒性等。&bull 耐药性问题:在畜禽生产过程中频繁使用低剂量的抗菌或抗生素药物,导致动物体内的病原菌出现耐药性,继而产生耐药基因。人体内病原菌约有60%来源于畜禽,人们食用含有耐药性菌株的动物性食品后,会造成耐药性反应,甚至出现“超级细菌”,严重威胁人体健康。&bull 生态环境影响:动物体内残留的兽药伴随尿液、粪便等排泄物移转化到水源和土壤等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可抑制某些微生物的生长,影响生态可持续发展。三、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光谱学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电化学法等想要查看兽药残留检测相关国家标准和更多检测方法,可直接访问行业应用栏目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 本次优质解决方案推荐聚焦兽药残留检测,方案分别来自品牌赛默飞、安捷伦和沃特世。优质解决方案一:兽药残留分析应用文集 (点击标题可直接跳转至详细方案)牛奶中抗生素类兽残回收率实验结果牛奶中驱肠虫药类重复性实验数据方案来源:赛默飞摘要:本文集针对于兽药残留中的抗生素、磺胺类、驱肠虫类、镇静剂类药物等项目建立了相关液相色谱解决方案,为有效监控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提供了强有力的检测手段。关键词:兽药残留 抗生素类 磺胺类 驱肠虫类 镇静剂类 液相色谱 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27939.html 优质解决方案二:牛奶/奶粉多兽药残留解决方案 (点击标题可直接跳转至详细方案) 超过 80% 的兽药在 1 ng/g、5 ng/g 和 20 ng/g 添加水平的牛奶和奶粉样品的回收率在 80%-120% 之间方案来源:安捷伦摘要:利用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系统分析牛奶/奶粉中的多种兽药残留,涵盖了从样品前处理、采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到最后报告生成的全流程。仅需一次样品前处理、两针进样,在一天内即可实现 32 类 217 种兽药残留的分析,大大节省了费用和分析时间,实现损失和风险的最小化。关键词:液质联用系统 牛奶/奶粉 兽药残留技术特点:解决方案覆盖面广、高效、简便、满足多残留限量 (MRL) 要求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27939.html 优质解决方案三:HLB-UPLC-MS/MS测定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多兽药残留 (点击标题可直接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沃特世摘要:本实验建立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兽药残留同时检测的方法。猪肉样品经酸化乙腈溶液提取,利用固相萃取小柱通过式净化处理,UPLC-MS/MS检测。经前处理与仪器条件优化后,在0.5~10 µ g/kg的添加浓度范围内,磺胺、氯霉素、β-受体激动剂等多个种类的兽药残留化合物回收率在20% - 120%之间,精密度RSD20%(n=5)。关键词:兽药残留 猪肉 UPLC-MS/MS 技术特点:样品处理方法可以同时净化不同种类的兽药残留; Waters数据库节约方法研发成本,避免实验室间方法差异;稳定的回收率和精密度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08038.html 更多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案及相关仪器应用请浏览行业应用栏目: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 ══════════▼▼▼══════════【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的行业技术解析和应用拓展平台,聚焦食品农产品、传统制药、生命科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化工生产、新能源等不同行业,以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依托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仪器设备和优质解决方案,为用户进行全方位的检测方法和具体应用方案解读,旨在解决每一位用户的科学实验需求。
  • 食品安全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研讨会将召开
    为了提高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兹定于2007年8月28日在北京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举办“食品安全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高级研讨会”,会期1天,会议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药品学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和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组承办,会议特别邀请德国化学品及兽药控制实验室主任Prof. Dr. Peter Fuerst介绍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及最新动态、欧盟食品法规制定流程以及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最新进展;同时特约国内著名的专家何艺兵研究员/博士介绍国际农药残留管理动态与新进展。 参会的人员为动物药品学分会会员、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会员、从事农药、兽药残留分析和监控以及科研教学的工作人员,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客户等。费用由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场地费、讲课人员劳务费、餐费、资料费。 会议不收费,但外埠参会人员的差旅住宿费餐费等需自理。
  • 农业部部署2012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猪肉中替米考星、鸡蛋中尼卡巴嗪的残留测定(具体验证内容见附件1)。   二、参加单位   承担我部兽药残留检测任务的省级兽药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必须参加猪肉中替米考星的测定项目。已配置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必须参加鸡蛋中尼卡巴嗪的测定项目。   三、进度安排   (一)报名时间: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应当填写《2012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4月10日前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培训时间:2012年5月9-10日组织检测方法培训活动。   (三)领样时间:2012年5月22日领取样品。   (三)检测时间: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   参加能力验证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按规定格式(附件3)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和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谱图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组织实施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检测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检测培训工作,并及时将验证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我部根据能力验证报告,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和通过能力验证的单位名单。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直接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  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传  真:010-62103659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邮  编:100081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肉制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 nbsp & nbsp & nbsp 兽药残留的检测与我们熟知的农药残留的检测相比,含量更低、毒性当量更大、代谢物更多,对检测的仪器、人员要求更高。兽药监察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疾控中心、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企业都在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了更好的解决兽药残留检测工作中样品量大,检测周期短、多组分、痕量、基质复杂等挑战,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8月12日举办了“肉制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邀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朱坚老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朝晖老师等在线分享宝贵工作经验和兽药残留检测领域的最新技术和科研进展,共吸引170名网友报名参加本次会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朱坚老师的报告为《新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食品中兽药残留分析方法的性能要求”介绍》,主要讲述残留监控分析方法的总体考虑、方法确认的要求、食品中兽药残留分析方法的属性、对于兽药多残留(MRMs)检测方法的性能特征等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朝晖老师的报告为《肉制品中兽药残留前处理技术》,主要介绍常用的提取方法(组织匀浆法\振荡提取\索氏提取\超声波辅助提取\超临界流体萃取\微波辅助萃取\加速溶剂萃取)及各种萃取方法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问题。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同时,本次研讨会还邀请赛默飞、SCIEX、力扬、安捷伦四家企业的资深工程师带来各自在兽药残留检测领域的最新技术和解决方案。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51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5a082010-5077-41ca-9743-fe8e464aeadb.jpg" title=" QQ截图20150728142113.jpg" height=" 351"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600" / & nbsp & nbsp br/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微软雅黑,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 本次会议的报告视频将于近期上线,请收藏下方链接地址进行查看: br/ a title=" “肉制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1592"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1592 /a br/ br/ & nbsp & nbsp 更多精彩网络主题研讨会,请点击下方链接或关注“仪器学堂”微信。 br/ a title=" 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网络主题研讨会列表"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Meeting"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Meeting /a br/ /span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77b9a85d-c897-4aad-ad4d-94b800f2ab18.jpg" title=" 未命名_副本.jpg" / /p p br/ /p
  • 专家约稿|一文读懂我国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总体情况
    在畜牧和水产养殖中,兽药的使用不可避免。兽药残留也因此成为动物性食品主要的质量安全问题之一,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中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制订了一系列兽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2022年农业农村部再次发布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了禽畜可食性组织、水产品、蜂产品等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为进一步强化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研究员孙雷老师,为大家详细讲解我国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总体情况。一、兽药与兽药残留1、兽药:包括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剂等;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等;杀虫剂、消毒剂等。2、兽药残留:主要是化学药品、抗生素、杀虫剂等残留,不包括疫苗、中药、消毒剂等。二、食品动物与动物性食品1、食品动物:主要包括畜禽:猪、牛、羊、鸡(禽)、兔等;水产品:鱼、虾、蟹、贝等;蜜蜂等。2、动物性食品:主要包括畜禽:肌肉、脂肪/皮+脂、肝脏、肾脏、奶、蛋、可食下水等;水产品:皮+肉;蜂产品:蜂蜜、蜂王浆等。三、我国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我国养殖业以肉蛋奶产品供应为主;尚处于“温饱”阶段,基本上没有兽药残留的概念;当时食品安全主要关注卫生学指标。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1994年,发布了42种兽药MRL;1997年,又发布了47种兽药MRL;1999年,在欧盟帮助下,我国建立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监控计划》,建立官方抽样程序;建立残留检出方法和109种兽药MRL。第三阶段:2002年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共制定了202种兽药相关规定:第一部分为食品动物允许使用,不需要制定MRL的药物,共80种;第二部分为已批准使用的兽药,动物性食品中有MRL药物,共94种;第三部分为允许作治疗使用,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兽药,共9种;第四部分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化合物共19种。第四阶段: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共涉及267种兽药:需要制定限量的兽药(104种,共2191个限量);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9种);允许使用,不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兽药(154种)。第五阶段: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共涉及41种兽药:转化CAC的限量(5种);新注册兽药(7种);停用兽药(4种);蛋鸡产蛋期禁用兽药(25种)。2023年已启动对GB31650和GB31650.1的修订工作。四、我国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总体情况1、兽残检测方法按原理分类:(1)快速筛选方法:微生物法:杯碟法、活体动物拭子试验法等。免疫分析方法:ELISA法、胶体金免疫法:试剂盒产品、试纸条产品。(2)色谱分析方法:气相色谱法(GC);液相色谱法(LC):兽药残留检测的经典分离方法,属于定量方法。(3)色谱-质谱联用法: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已成为目前兽药残留检测的主流方法,属于确证方法。2、兽残检测方法按药物多少分类:(1)单一药物残留检测法方法标准,如:GB31658.1-2021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噻呋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31659.1-2021牛奶中赛拉嗪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GB31656.6-2021 水产品中丁香酚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同一种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当前兽残检测主流方法),如:GB31658.4-2021 动物性食品中头孢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58.20-2022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58.22-2022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多个种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如GB 31658.17-2021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畜禽肉中100多种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待报批)等。3、我国兽残检测方法标准制定原则:(1)禁用药物优先:农业部176号、1519号公告以及农业农村部250号公告等。(2)停用药物优先:农业部2292号公告中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四种喹诺酮类药物,2638号公告中喹乙醇、氨苯砷酸和洛克沙胂三种药物。(3)有MRL的药物优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及31650.1-2022)。(4)国际上有MRL的药物优先:欧盟、美国、日本等。(5)方法与限量配套、多残留检测方法优先。4、我国兽残检测方法标准的基本结构:按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9)编写。主要包括: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原理、5试剂和材料、6仪器和设备、7试料的制备与保存、8测定步骤(一般由提取、净化、标准曲线的制备、空白试验等组成)、9结果计算和表述、10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准确度和精密度、资料性附录等。5、我国兽残检测方法标准发布情况:(1)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部委发布兽残检测方法标准400多项。发布形式:农业部公告、GB/T、SN/T等。(2)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以GB形式发布兽残检测方法标准95项:2013年,由原农业部、国家卫计委两部委通过第1927号公告发布29项(GB 29681-2013到GB 29709-2013);2019年,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通过第114号公告发布《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的同时发布9项(GB 31660.1-2019到GB 31660.9-2019);2021年,由三部委通过第388号公告发布36项;2022年,由三部委通过第594号公告发布《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的同时发布21项。6、我国兽残检测方法标准的发展趋势:(1)色谱法向质谱法发展:GC法逐步淘汰;LC法逐步减少;LC-MS/MS法已经成为主流分析技术。(2)残留向多残留发展:①单一药物方法:利福昔明、吡利霉素、加米霉素、泰地罗新、莫昔克丁、氟佐隆、咪多卡……,新兽药方法较多。②单种类药物方法:硝基呋喃类、氨基糖苷类、ß-受体激动剂、喹诺酮类、磺胺类……,目前主流的方法。③多种类药物方法:碱性药物、酸性药物、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物、农药类兽药、150种兽药、200种兽药……。 目前,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残检测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形式发布的仅95个,远不能满足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因此,之前以农业部公告、GB/T等形式发布的兽残检测方法标准仍然有效,仍然可以采用。今后,随着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残检测方法标准国标化进程的加快,相信会有更多的以GB形式发布的方法标准呈现在大家面前。我国已发布的兽残检测方法标准基本涵盖了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中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种类、农业部发布的停用药物种类以及《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和31650.1-2022)中绝大部分有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兽残检测方法标准涉及的动物种类有牛、猪、羊、鸡、蜜蜂、鱼、河豚、鳗鲡、鲤、鲢、草鱼、虾、蟹龟、鳖等15种;涉及的靶组织有肌肉、脂肪、肝脏、肾脏、皮+脂肪、奶、蛋、蜂蜜、肠衣蜂王浆、奶粉等11种动物性食品和尿液,基本涵盖了我国国民通常食用的以及进出口贸易常见的动物性食品,基本可以满足对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作者简介孙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研究员,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中国毒理学会兽医毒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检验检测首批智库专家,北京市2022年冬奥食品安全保障专家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兽药最大限量标准及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等食品安全方面工作。先后制修订10多项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心期刊发表60余篇论文。参编《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与应用》、《食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化学分析》等多部著作。参与的“155种重要抗菌药物及其他有害化合物残留检测关键技术与产业化”获得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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