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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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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标准相关的资讯

  •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专家目前分析认为OMP牛奶尚属安全   近一段时期以来,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中OMP安全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是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特仑苏牛奶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此,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OMP牛奶安全性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尽快做出是否安全的评估,以便及早解答消费者对OMP牛奶健康风险问题的关心。   据悉,专家对提交的有关OMP的来源、生产工艺、添加量、检验报告以及国际同类产品政府许可和国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饮用蒙牛OMP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一是OMP的来源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物理方法获得的乳清蛋白组分,如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本身就是牛奶的正常成分。二是国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OMP的食品安全毒理学检验报告表明,经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30天喂养试验和致畸试验均未见不良影响。三是产品中OMP含量为8毫克/100克,低于权威机构认定的一般安全添加水平。四是关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OMP与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是否为同一物质问题,胰岛素样生长因子是机体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样蛋白质,广泛存在于机体组织和体液中,是母乳和牛乳中的正常组成成分,一般牛乳中含量为1毫微克/毫升~9毫微克/毫升,母乳中含量为5毫微克/毫升~10毫微克/毫升。有关机构对蒙牛提供的不同品牌未添加OMP的牛奶和特仑苏OMP牛奶中IGF-1含量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均在牛乳IGF-1正常含量水平范围内。   这位负责人说,蒙牛公司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负责。
  • 卫生部:25项食品卫生标准即将发布实施
    卫生部最近组织制定了25项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将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卫生部10月15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卫生部最近组织制定了25项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17项是食品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致病菌等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标准,5项是食品及保健食品中营养成分的检测方法标准,3项是豆芽、发酵酒等产品的卫生标准。9月上中旬,卫生部已将上述25项国家标准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号。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标准将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这些标准的实施,将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 日本将全面修改腌制品卫生标准
    2012年8月29日,据共同社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鉴于北海道日前发生了由腌白菜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将对1981年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腌制品卫生标准”进行首次全面修改。现行的卫生标准未对原材料蔬菜的洗净和杀菌过程做出消毒液浓度、杀菌时间等具体规定,厚劳省考虑新增这些标准。   北海道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有130多人在食用札幌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腌制品后感染肠管出血性大肠菌O157,截至目前已有7人死亡。
  • 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
    2013年2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发布食安输发0201第3号: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省令)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告示)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如下:   1. 省令: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省令附表1中增加次氯酸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告示:(1)设定了农药溴虫腈(Chlorfenapyr)、排草净(Dimethametryn)、戊唑醇(Tebuconazole)、福拉比(Furametpyr)、乙腈(Acetonitrile)、NC-620(Metazosulfuron)和兽药卡洛芬(Carprofen)、甲砜霉素(Thiamphenicol)的残留限量标准值。删除了XMC等22种农药和萘啶酮酸、丁苯咪唑2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值。(2)设定了1中次氯酸水的成分规格及使用标准、生产标准和成分规格。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 卫生部发布《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卫生部日前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该标准系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物质,对食品工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颁布于80年代初,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食品生产技术规范,为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发展,以及公众不断增长的饮食健康需要,卫生部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1986、1996共三个版本,期间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修订。此次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系第六次修订,也是比较全面的一次。   新修订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范围。新标准全面整合和梳理了1996年以来卫生部公告的添加剂名单,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共1962种,其中添加剂334种,香料1424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二、标准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比较和吸收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三、建立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分类系统,使标准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食品都能方便地找到对应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和使用要求,便于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   卫生部将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名单增补和使用要求调整,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标废止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GB 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请各有关方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GB 13106-1991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2 GB 15199-1994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3 GB 15200-1994 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
  • 卫生部拟废止食品中锌铜铁限量卫生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经研究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拟不再将锌、铜、铁作为污染物指标,拟废止《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13106-91)、《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15199-94)、《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GB15200-94)三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7月4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 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
    2010年2月4日,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恶草酮(Oxadiazon)、二甲吩草胺(Dimethenamid)、虫酰肼(Tebufenozide)、稗草畏(Pyributicarb)、聚乙醛(Metaldehyde)拟定最高残留限量(MRLs)。
  •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将实施
    今年9月1日起,密胺餐具适用的我国强制性标准GB9690-2009《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将正式实施,从而将取代20年前的标准GB9690-88《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据了解,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作了较大修改。首次规定所选材料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在推荐使用条件下不应释放对健康有害的物质,所用添加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要求应标注产品材料 并加施“食品用”和“严禁在微波炉内加热使用”的警告标识,卫生理化指标较原标准更加严格,还增加了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的测定。   新标准体现了以《食品安全法》为制标准则,吸取“有毒仿瓷餐具(脲醛树脂)”、“毒奶粉事件”等经验教训,特别关注食品容器的材料、添加剂、标识、使用、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标准涵盖的内容和要求与欧、美、日先进国家和地区及国际化组织的标准相接轨。新标准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密胺餐具实施法定检验提供了法律依据。
  • 台湾地区拟修订酒类卫生标准
    2013年3月29日,台湾地方“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203636660号公告,预告“酒类卫生标准”第 5、6 条条文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2013年4月8日。   台湾地区“酒类卫生标准”自2004年6月29日订定发布后,历经三次修正发布。由于酒品卫生攸关消费者饮用酒品的安全,为加强酒类卫生管理效能,故比照“行政院卫生署”订定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修正“酒类卫生标准”第5条规定,明定酒类不得有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或含有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以资明确,并配合修正末条施行日期的规定。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第 5 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6 条 本标准除第4条、第5条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 卫生部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据卫生部新闻办2010年12月10日消息,卫生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等法规,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委员会章程,建立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并召开了3次主任会议、18次专业分委员会会议,较好地履行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职责。   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加快标准整合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部署开展200余项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工作,并加快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农业部正在清理完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   三是出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并发布了66项乳品安全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目前,9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和乳糖等产品标准已经完成清理整合工作,即将发布。   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乳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卫生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方便各方下载和查询。卫生部还通过制定《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设计制作宣传画、举办网络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普及乳品安全标准及乳品安全知识,动员各方积极贯彻实施乳品安全标准。   五是积极跟踪国际标准。继续做好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积极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通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卫生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 卫生部、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各相关协会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进度。卫生部、农业部成立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性很强,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卫生部、农业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听取各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波通公司发布新型满足食品卫生标准的近红外分析仪
    DA7250 SD近红外分析仪用于快速准确分析所有类型的食品,这款仪器坚固耐用,外壳全部采用不锈钢材质,特别适合食品的品质检测。DA7250 SD采用先进的二极管阵列近红外技术和满足IP65标准的硬件设计,满足生产线上严格的准确性要求。仪器光路部分没有任何的移动部件,完全抗震抗撞击等粗暴操作。触摸屏操作和开放式检测,使分析简单方便。6秒钟可以分析所有类型的食品和原料,不需要样品制备。主要检测参数包括:水分、脂肪和蛋白,其它参数根据您的需要选择。一次性样品杯避免了样品分析之间的样品杯的清理过程,进一步地提供了工作效率。同时,为了保持样品的清洁,我们采用开放式检测的设计方式,没有任何的间隙和拐角等清洁死角。更多关于DA 7250 SD 近红外食品分析仪的信息请查看www.perten.com/da7250sd 或者跟波通瑞华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3423835
  • 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卫生形势不容乐观。建立食品快速检测机制,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把好口岸食品安全关,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88号令第二十条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相继配备了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装备及检测试剂等,但在实际使用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直接影响被监管食品的检测结果,危及口岸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加以重视和克服:   一是要大力宣传利用食品卫生快速检测的科学手段,对食品、餐饮具和消毒剂等的卫生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及时、客观地现场监督和管理的重大意义。同时,要狠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保证一线人员人人熟练、个个精通并能作为监管技术有效运用。   二是口岸卫生监督人员缺乏必要的检验基础知识,必要时应予以增加检验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大多未从事过检验工作,虽然快速检测仪器尽可能减少了实验室繁琐的程序,但其基本的操作方法、原理,如无菌采样、空白对照、样品前期处理及自我防护等需要有一定的检验理论,在短时间内掌握快速检测技术有一定难度,检验人员参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卫生监管部门应制定现场快速检测使用、装备、维修等一系列标准,对达到条件的,通过资质认证,使卫生监督快速检测结果合法,经得起执法实践考验。   三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自身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大部分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能在较短时间得出结果,但有些快速仪器不能快速到位,定性检测结果、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确认需要到实验室进一步分析,有些检测结果还需换算。口岸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多为新研制产品,在理论及实践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以改进,真正达到快速、准确、方便,适合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工作的需要。   四是食品单项检测项目达几十种,每一种如亚硝酸盐、二氧化硫检测一个项目一个塑料袋,说明书同试剂放在一起,易被腐蚀丢失。比较合适的方法是编写一套比较完整、详细、具体的快速仪器说明书,有操作说明以及标准值等,不仅便于保存而且有利于推广使用。   五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配备试剂多为标准制剂,保质期短,价格昂贵,不易大面积推广。因此,在购置时要充分考虑本口岸实际,根据保质期长短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切实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及所购试剂的质量和检测结果准确性,严格控制试剂及仪器的假阴性率,保证检出率。   食物中毒快速检测是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核心技术之一。从当前比较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来看,充分利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和试剂对全面提高口岸卫生质量,对促进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可持续发展,对检验检疫效能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 认监委对《食品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对《食品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国家认监委已接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食品卫生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现在我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2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返回国家认监委科技标准部。   联系人:王晓冬、娄丹   电 话:010-82262664,010-82260775   传 真:010-82260846   E-mail:loud@cnca.gov.cn   附件:   1.《食品卫生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doc   2.《食品卫生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编制说明.doc   认监委科标部   2012年11月28日
  •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资料图)   北京1月31日,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走进公众视野,从知名火腿肠里的瘦肉精,到合资奶粉里的砷、铅、铬超标,餐桌安全已经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陈旧且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是许多专家分析中,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症结。   昨天,卫生部网站刊出声明,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是2月28号。就征求意见稿来看,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完成对旧有标准的全面清理、整合与提高。   如果标准一定,那么合格与不合格可以明确判定。但如果对于同样一种食品中同样一种成分,却有全然不同限定标准,你该听谁的呢?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大类,颁布部门也不尽相同。一枚小小的苹果,身上背着分别来自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的不同标准。在五花八门的标准中,相互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黄花菜,按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0.035毫克/千克。   但是,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却高达100毫克/千克。同样是部委颁布,同样是国家标准,标定额却相去甚远。婆婆多了,媳妇难当。在各种标准间无所适从,是我国食品企业和相关学者经常面临的窘境。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这样的局面也给食品卫生的监管造成了困难。   周子君:标准不一致会造成多部门打架,比如说经常会遇到的有的这种产品遵循这个标准是合格了,但是遵循另外一个部门制定标准又不合格了,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会给人们带来一些混乱,对生产厂家也是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食品安全法》才得以出台,对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协调分工进行明确,也为标准的清理和统一创造了条件。在日前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表示,截止到2013年底,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截止到2015年底,对相关标准进行废止,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除了标准交叉,相互矛盾之外,困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另一大问题,就是许多标准超期服役。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如今我国现行的所有食品安全标准中,超过十年未修订的占到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个别甚至超过20年一字未改。既没有增补检测项目,也没有提高检测标准。而与此同时,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标准与行业发展水平的倒挂,成为食品安全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原因。比如食品添加剂,在我国目前2200余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意味着,有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周子君教授表示,现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已经大大超过十年之前,一些标准已经落伍了。   周子君:连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都是天然的多一点,现在可能更多的是一些化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用在食品中,跟传统的装备不太一样了,这样国家会采取一些措施,对添加的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   《征求意见稿》表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会全面向国外标准看齐。   事实上,当人们质疑食品安全标准中外有别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同样层出不穷。标榜每一滴水都有生命的依云水,被检出细菌和亚硝酸盐超标,进口的品客薯片曾被查出含有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溴酸钾。这说明在这些指标上,我国的标准更加严格。而国外某些食品标准的设定,有着对食品领域贸易保护的考量。盲目跟从并不是好的选择。周子君教授认为,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国国情,本着科学的原则,完成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整合,不但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也将有利于食品企业的发展。   周子君:首先我们要把以前的标准梳理一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标准,一定要提高到一个安全的水平,这样对老百姓食品的安全是一个保证,企业来讲,我们是有些企业可能达不到新的标准要求,可能会通过一些其他的改进,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生产的水平来达到这个要求,对于企业来讲可能也是一个好事情。
  • 卫生部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各专业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加快地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指导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应标准,调整相应标准管理方式等。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工作重点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的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明确现行食品标准中属于食品安全的指标,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为整合食品标准奠定基础。   (二)注重标准体系建设。清理工作要体现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原则,注重食品标准的通用性,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与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衔接,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相配套。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开展清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清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管理经验,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确定标准目录和具体指标。   三、工作任务   (一) 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提出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立项、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指标修改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关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建议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清理建议 评估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提出完善食品分类体系的建议。   (二)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研究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与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相协调 研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的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质量标准清理意见,提出与食品安全标准配套的建议 研究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未涵盖的食品,提出是否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议 梳理食品行业产品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提出现行食品行业产品标准清理意见。   (三) 食品添加剂标准。提出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明确需要制订通用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研究提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研究提出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提出现行营养与特殊膳食标准的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五) 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质量指标的清理意见 提出未被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提出需要制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六)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研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分析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准,研究卫生操作程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等内容,提出是否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七)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对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提出需要制定完善的检验方法标准目录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提出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2年10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专家组。审查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经费保障。   2.征集标准文本。请现行食品标准的归口部门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目录和文本转请农业部处理。   3.研究标准框架。2012年11月底前,组织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   4.确定标准清理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各工作组确定本专业标准清理原则,对各部门提交的标准目录进行筛选。   (二) 清理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1.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对现行食品标准进行指标比对分析,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清理工作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底前,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目录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标准目录,征求现行食品标准归口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处理反馈意见。2013年8月底前,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   1.形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3年9月,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2013年12月,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一)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清理工作。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现有食品标准归口部门、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供归口管理标准的目录和文本,及时收集、汇总现行食品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工作。此外,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重大事项审议、督促和检查工作。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任组长,卫生部监督局、政法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审议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工作并提供食品标准目录和文本等 督促清理专家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清理专家组要承担清理技术工作。组建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由各部门、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技术工作。清理专家组下设工作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各专业食品标准清理。清理专家组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清理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进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确保达到工作目标。   (四)发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作用。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标准目录和文本,组织研究清理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整理清理结果,安排审评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将定期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清理专家组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为标准清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清理专家组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按时开展。  附件:
  • 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应用技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17年3月11日,2017年第二期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应用技术研讨会在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丰大国际酒店成功举办,来自全国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检测领域的130位业内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坛墨质检-标准物质中心举办,旨在为参会嘉宾提供行业经验交流平台,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研讨会现场坛墨质检-标准物质中心董事长方燕飞致开幕词  方燕飞表示,值2017年坛墨质检成立十周年之际,坛墨质检举办此次研讨会目的是为了提升坛墨质检在行业内的产品技术服务能力,使标准物质用户对标准物质研发、标准物质稳定性监测以及标准物质在检测过程中的应用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有清晰深入了解,同时,展现坛墨质检为全国用户朋友和经销商伙伴更好的深度服务的志向和决心。  研讨会邀请多位专家学者莅临现场为大家分享我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色谱分析中常见问题、实验室质量控制、土壤中污染物监测和标准物质在实验室认证认可中的重要作用等相关专业知识。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王彦红在“农田土壤及污染场地环境因子检测技术与风险评估”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研究主要包括重金属的分布特征、赋存形态、生态环境危害和修复三个方面,而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进行正确解析是污染责任认定、从源头上根本治理污染的前提。当前,检测土壤污染的分析方法主要为色谱质谱联用方法。报告具体讲解了土壤中有机物、重金属检测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王彦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境监测站主任马君从质量与质量管理、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中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四个方面分析了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报告指出,影响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因素有很多,要求实验室加强运行过程中影响因素的有效控制,在建立监督管理长效制度的额基础上,重视制约体系运行的关键控制点,实行科学专业化统一管理,重在持之以恒,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才能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够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境监测站主任 马君  国家水质监测网石家庄监测站站长张清在“标准物质在环境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中的重要作用”报告中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并且,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国家水质监测网石家庄监测站站长 张清  此外,全国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韩永志、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教授王永华亦为与会者奉上精彩报告。  为感谢多年来广大用户对坛墨质检的支持,主办方特设答谢和抽奖环节,研讨会氛围更加热烈。答谢活动现场抽奖  会议结束后,参会代表参观了坛墨质检中心实验室和库房。中心实验室面积为1200㎡,分为无机室、有机室、质控室、并配置有万级超净间和数个天平室。库房库房总面积1000㎡,分为常温区、冷藏区和冷冻区,其中2-8° C专业冷库二个,面积180㎡。据了解,每个货品对应一个仓位和一个物料盒。中心实验室仓库文化长廊  研讨会上,赛默飞世尔、默克和大连依利特作为支持单位应邀参加,为参会企业分享最新科技前沿检测技术和仪器。撰稿编辑:杨改霞
  • 汇集百名专家 共话标准物质发展——2017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应用技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仪器信息网讯 随着全球科技的迅速发展,国家、市场和消费者对各个行业的产品品质要求不断提高,小到蔬菜瓜果检测,大到航天军工分析,标准物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标准物质是国家级计量器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资质后方可研制生产。标准物质是改善和维持世界范围测量一致性体系的关键因素,是进出口贸易、食品质量控制、环境安全监测等有效测量的重要保障。2017年2月25日,“2017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应用技术研讨会”在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丰大国际酒店举行。来自全国145家专业从事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研制、生产、销售的业内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现场  从建国开始的行业空白,到现在每年数以千计的产品研发,作为一个在标准物质行业十年风雨的民营企业,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墨质检)见证了标准物质快速发展的十年。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坛墨质检期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帮助与会者了解更多标准物质研发、标准物质稳定性监测以及标准物质在检测过程中的应用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加强坛墨质检与业内人士的沟通交流,提升坛墨质检在行业内的产品技术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深度服务。坛墨质检董事长方燕飞致辞  本次会议邀请全国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资深研究员韩永志、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王永华、国家水质监测网/华电水务高级工程师邢宏等多位资深专家莅临现场,分享标准物质、色谱分析中常见问题、实验室质量控制等相关专业知识。全国标准物质技术委员会资深研究员 韩永志  标准物质是具有准确性量值的测量标准,在化学测量、生物测量、工程测量与物理测量领域应用广泛。标准物质与分析测试技术密不可分。现代分析测试技术已经从经典的、单一的、简单的基体测试,逐渐演化为现代分析仪器为主的多组分、痕量、复杂基体测试,分析测试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幅增加,标准物质的作用凸显。近几年,我国标准物质的发展速度飞快。截至2016年12月,我国有证标准物质共计10263种,其中一级标准物质2326种,二级标准物质7937种。韩永志在报告中指出,作为分析工作者,在选择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选择国家颁发证书的标准物质;第二,全面了解标准物质证书内容并严格执行;第三,选择与待测样品集体组成和待测成分含量水平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第四,根据预期用途和不确定度水平要求选择合适级别的有证标准物质;第五,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六,取样量大于标准物质证书上规定的最小取样量;第七,在统计控制中(分析方法、操作过程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使用标准物质。  来自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王永华和国家水质监测网/华电水务高级工程师邢宏分别以“气相色谱分析中常见问题”、“标准物质在水质监测中的应用”及“标准物质稳定性监测”为题,为与会者分享了标准物质在分析检测中的重要作用和标准物质研究相关知识。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 王永华国家水质监测网/华电水务高级工程师 邢宏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洪涛  感恩客户,共同发展。本次研讨会上,为感谢客户及用户对坛墨质检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特举办了答谢活动。答谢活动现场  为进一步了解坛墨质检标准物质研发、生产、销售及物流等情况,与会人员参观了坛墨质检实验室、仓库,坛墨质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到访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参观坛墨质检  此外,赛默飞世尔、安捷伦、默克以及大连依利特作为支持单位应邀参加本次研讨会,为参会企业展示最新科技前沿检测技术和仪器。
  • 卫生部:2015年底前完成相关食品标准整合和废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食标整合和废止   1月30日,卫生部网站发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2015年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   四是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2015年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是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2015年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沟通交流及贯彻实施,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
  •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将“瘦身”
    我国食品标准将&ldquo 瘦身&rdquo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介绍,今年年底前,我国将完成50%以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至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全面启动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   近5000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及行业标准将在未来两年内,清理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今年底前完成50%以上整合工作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同时加快食用植物油、蜂蜜、饮用水、粮食等重点领域、品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 访无锡市疾控中心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中心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支撑的市疾控中心,承担的责任将更重大。据了解,我市已连续12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这除了依靠我市健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外,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市疾控中心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中心功不可没。昨天,记者就此前往该检测中心探访。   检测报告“通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市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中心自2002年成立以来,主要承担政府的各个执法机构送检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化妆品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检测工作。   2007年建成启用的现代化实验室约6000平方米,配备有标准微生物样本处理及结果分析成像系统、PCR扩增仪及成像系统、气质联用仪等一大批先进分析仪器,并装备有1000级净化实验室、生物安全柜等。2002年11月,该中心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评审,成为江苏省地级市中第一个通过国家认可的卫生检测实验室。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可得到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目前,该中心被国家认可的检测项目达七大类507项,居全省领先水平。   技术保障让市民吃上放心食物   该检测中心近年来积极开展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在全省首批建立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点,监测品种包括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肉制品、豆制品、奶与奶制品、饮料、罐头食品等。利用专业技术核心机构的技术优势,市疾控中心每年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粮食、植物油、肉及肉制品、鲜乳及制品、水产品、饮料等18类食品的监测检验服务,并配合工商、药监等部门协作开展对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抽检工作。   检测中心每年获得的监测数据上万个,较好地掌握了我市食品中重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状况及动态变化趋势,为相关部门的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前几年,我市食物中毒一多半由卤菜、冷菜所致。在管理部门的干预下,目前,此类食物中毒事件已降低至总发案数的20%左右。   越来越多市民自费送检   在检测中心,记者还得到一个信息:越来越多的市民因需要掌握“证据”,对一些疑似问题物品主动自费送检。从前几年的年送检量不足10例,现在已达每年四五十例。   检测人员指着仪器上正在分析的一点卤菜说:“这就是居民送检的。”原来,水秀新村的张阿姨在附近的超市买了点卤菜回去,招待周日回家的女儿一家,可下筷时,细心的女儿感觉味道总有点不对劲,为到超市理论依据充分,女儿让她将卤菜送到疾控中心分析。结果,分析报告显示,送检物品大肠杆菌的确超标,人食后易引起腹泻。虽然付出了几十元的检测费,但张阿姨觉得值,因为有证据可向超市索赔。不过,该中心工作人员强调,他们为市民检测的食物安全报告只代表市民送检的食物,不代表该食品同一批次甚至同类产品。
  • 卫生部公布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蜂蜜》(GB14963-2011)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涵盖各类食品,指标多、内容复杂,对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管理,控制真菌毒素污染,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实现科学监管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组,明确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经验,结合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完成。两年来,工作组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比较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澳新、日本、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居民膳食暴露量,开展了国内外标准分析对比、专题调查研究,召开几十次专题会议,并认真听取和采纳各界意见,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透明的制标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 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   《蜂蜜》明确了蜜源要求,设置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限量,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等规定,蜂蜜中的污染物、兽药残留等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规定。   卫生部已对上述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主动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卫生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重点领域,制定了《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相关省(区、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要支持并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秘书处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doc 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承担单位 基础标准 1 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 制定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2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制浓度 修订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产品 4 蜂蜜 修订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 5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修订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食用植物调和油 制定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食品添加剂 7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胺醚 制定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8 食品添加剂 正己烷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9 食品添加剂 硅酸镁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0 食品添加剂 活性炭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1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2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3 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 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4 食品添加剂 钯 制定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5 食品添加剂 高岭土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6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酰胺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7 食品添加剂 磷酸钙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8 食品添加剂 氯化铵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9 食品添加剂 镍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20 食品添加剂 氢气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21 食品添加剂 珍珠岩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22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23 食品添加剂 1-丁醇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4 食品添加剂 6号轻汽油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5 食品添加剂 丙烷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6 食品添加剂 丁烷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7 食品添加剂 石油醚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8 食品添加剂 乙醚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29 食品添加剂 己二酸 制定 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 30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制定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31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制定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32 食品添加剂 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 制定 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33 食品添加剂 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4 食品添加剂 固化单宁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5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甘油醚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6 食品添加剂 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7 食品添加剂 蔗糖聚丙烯醚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8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制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9 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 制定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40 食品添加剂 聚苯乙烯 制定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1 食品添加剂 矿物油 制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42 食品添加剂 L-半胱氨酸盐酸盐 制定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43 食品添加剂 半乳甘露聚糖 制定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44 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三钾 制定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45 食品添加剂 海萝胶 制定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46 食品添加剂 聚乙二醇 制定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47 食品添加剂 皂荚糖胶 制定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48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 制定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49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 制定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生产经营规范 50 肉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修订 商务部流通产业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1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修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中国调味品协会、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52 速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制定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53 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修订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54 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生产卫生规范 制定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北京工商大学、上海香料研究所 55 保健(功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验方法 56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修订 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57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修订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58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修订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59 食品中残留溶剂的测定 修订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南京财经大学、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60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修订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1 食品中三甲胺氮的测定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2 食品中甲醇和高级醇的测定 修订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63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修订 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64 食用油煎炸过程中极性组分的测定 修订 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65 食品中甲醛的测定 修订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6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修订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7 食品中姜黄素、叶黄素、β-胡萝卜素等着色剂的测定 修订 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沈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8 食品中己二酸、富马酸等酸度调节剂的测定 修订 黑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9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修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0 食品中聚葡萄糖的测定 制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71 食品中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的测定 制定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2 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 制定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73 食品中低聚果糖的测定 制定 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4 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 制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75 食品中棉子糖的测定 制定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7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常见产毒霉菌的鉴定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8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病理学检查技术要求 制定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修订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 修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1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高纯锗γ能谱分析方法 制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82 食品和饮水中放射性物质检测方法 修订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 卫生部调整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
    由于工作变动和专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需要等原因,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卫生部对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做如下调整:   一、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王苏阳为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张朝阳、科教司刘登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杨晓光为委员,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郑云雁为委员兼副秘书长。   南俊华、张成玉不再担任委员,霍小军不再担任委员兼副秘书长。   二、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华医学会饶克勤为副主任委员,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孟群为主任委员、王才有为副主任委员、胡建平为委员兼秘书长、汤学军为委员兼副秘书长。   三、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彦为副主任委员。   四、卫生部营养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王宜、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张国玺为委员。
  • 卫生部公布《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是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为规范速冻面米制品生产经营,确保速冻面米制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在原《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GB19295-2003)实施基础上,组织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将于2011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   《速冻面米制品》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和相关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速冻面米制品的种类、特点及安全风险和消费特点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本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新标准修改了速冻面米制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使其更加准确 参考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采样方案和限量规定,修改了微生物指标规定,采用了微生物分级采样方案,同时根据致病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规定,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产品特性和与其他国家标准间的协调性,调整理化等指标规定。   为便于企业更好执行《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本标准设置了实施期限。在实施日期前,鼓励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科学认识和执行新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新的《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可在卫生部网站查阅下载。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pdf     2.《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制定的有关情况 《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制定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速冻面米制品的范围   根据我国速冻面米制品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的特点,《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的范围包括了饺子、馄饨、包子、粽子、汤圆等速冻预包装食品。   二、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情况   为做好《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成立工作组,明确标准制定原则和工作重点,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和相关国家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速冻面米制品的种类、特点及安全风险和消费特点等具体情况制定。   标准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并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组认真研究反馈意见,最终修改完成标准文本,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于2011年11月21日批准公布。   三、关于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是《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的重要内容,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指示菌。根据速冻面米制品检验和监测情况,借鉴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管理规定,《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采用了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采样原则,调整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规定,删除志贺氏菌规定,取消霉菌指标。根据指示菌的卫生学意义及速冻面米制品的食用特点,修订了标准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   四、关于金黄色葡萄球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广泛分布于空气、土壤中,人和动物是主要携带者,通常存在于50%或更多健康人群的鼻腔、咽喉、头发和表皮中,对热敏感,一般烹饪煮熟即可杀灭。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主要是由其产生的致病性肠毒素导致的,通常在金黄色葡萄球菌大于105菌落数/克时可能产生致病性肠毒素,引起食物中毒。速冻面米制品在-18℃以下保存时,不利于金黄色葡萄球菌繁殖和产生肠毒素。   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根据致病菌及其致病风险,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列为一般性危害致病菌,通常采用三级采样方案。三级采样方案具体意义是:规定同一批次产品采样数(n)、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c)、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M)。   新标准采用了三级采样方案,用多个样品定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规定为:生制速冻预包装面米制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为(n=5, c=1, m=103菌落数/克,M=104菌落数/克)。熟制速冻预包装面米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为(n=5, c=1, m=102菌落数/克, M=103菌落数/克),即在同一批次采5个样品,允许全部样品检验值小于或等于102菌落数/克,允许1个样品检验值在102菌落数/克至103菌落数/克之间 不允许有样品检验值大于103菌落数/克 不允许2个及以上样品检测值大于102菌落数/克。   五、关于理化指标   根据速冻面米制品的原料控制要求,调整了过氧化值指标。删除挥发性盐基总氮、酸价等质量指标。按照标准的规定,速冻面米制品的各种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六、关于污染物指标   速冻面米制品是多种原料混合加工的制品,其原料应当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规定,本标准中引用了上述内容。   七、关于标准实施要求   为便于企业更好执行《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本标准设置了实施期限。在2011年12月21日前,鼓励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2011年12月21日起,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四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1号公告公布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本标准是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特定人群。为严格规范该类食品的食用,本标准规定,应当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并在标签上注明。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规定了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对于1岁以下婴幼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执行。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了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与2011年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形成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基本一致。 本标准明确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对保障婴儿全面、平衡的营养,避免标签上夸大和不实声称,规范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是在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中致病菌限量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中致病菌的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和消费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等科学依据,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而制定的一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本标准涵盖了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类制品等11大类食品中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为做好以上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公布上述标准的问答材料,进一步解读标准的具体内容,指导各方使用 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活动,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及时反映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文章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 卫生部出台“食品强化剂”新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的相关标准进行修改补充。   现行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于1994年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了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等。
  • TUV将举办“不锈钢制品卫生标准解析”研讨会
    上海2012年3月12日电 /美通社亚洲/ -- TUV南德意志集团(TUV SUD )将于2012年3月16日在上海举办主题为“不锈钢制品卫生标准解析”的技术研讨会。通过此次技术交流,希望为国内不锈钢制品企业及用户带去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标准发展信息。   TUV SUD 实验室专业人员在进行相关产品检测   近日,对于不锈钢制品“锰含量”的讨论引起了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也为不锈钢厨具、用具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围绕“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展开的讨论持续进行着。   TUV南德意志集团(TUV SUD)将于2012年3月16日在上海举办主题为“不锈钢制品卫生标准解析”的技术研讨会。   然而,“标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太过专业与遥远,大部分人没有机会真正的通过科学的理论和实验对标准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事实上,每个标准在制定阶段都会根据既定的目标和适用范围,构建在科学的理论和大量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在广泛听取专家、企业和社会意见后建立相关的技术指标,进而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发布实施。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区对于某种产品的评估有所不同,因此,会产生对于相同产品的国内外标准在检测指标、限量要求、测试方法方面有所不同的情况。例如,中国在最新发布实施的《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中并未对锰元素的迁移量做出限定,而意大利在2010年公布的第258号法令中建立了对于锰的迁移量的限量要求。   那么从不锈钢制品的安全角度上来讲,国内外的标准究竟有哪些区别呢?国内企业在内销和出口的过程中如何符合不同的标准要求呢?如何看待及应对不同的标准所带来的挑战呢?TUV SUD 将通过此次技术研讨会为相关企业及产品用户现场答疑解惑。关于此次研讨会具体信息,请至TUV SUD大中华集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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