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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的论坛

  •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食品法规1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第142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第142号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 通关攻略——食品生产许可SC企业自查报告

    通关攻略——食品生产许可SC企业自查报告随着食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制度从“QS”转变为“SC”,生产企业如何能快速获取生产许可自查报告?SMQ食品检测所为您提供通关攻略。第一步:了解背景、清楚目标  新法要求: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制订,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材料;申请人可选择将样品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生产许可企业自查报告。第二步:选择强大的搭档  关于我们:新法施行前,SMQ食品检测所一直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承担 “QS”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具有食品检验类别覆盖面广、标准资质全、熟知法规要求、发证经验丰富等技术优势,对您简单获取生产许可自查报告可助一臂之力。第三步:坐等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选择我们,您获得的不仅仅是一份报告!还包括:  超级大礼包=提供一对一优质服务+指派检验专员协助修改样品标签+高效高质地完成自查报告的检验工作。  VIP服务:欢迎委托企业升级为我们的协议客户,我们将根据企业的具体生产情况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与技术服务方案。为避免您无功而返,小编特奉上送检须知:  1.送检前请企业先致电:0755-27528907,联系我所客服专员(协议客户可直接联系技术顾问)确认检测资质。若样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非企业标准,请将标准号告知客服专员确认资质。若样品执行标准为企标,请将企标原件扫描件、产品标签照片发送至邮箱:a27528905@163.com,检验专员将核实我所是否具有该份企标全项目的资质检测。  2.送检前请先致电客服专员,确认送检所需样品数量。检测净含量需10个独立包装的样品。  3.送检前请企业确认样品包装是否完好;样品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在保质期内。如发现异常情况,请换样送检。  4.如果样品内含有多种不同口味,建议企业送检单一口味。如有特殊情况请来电咨询。  5.部分样品的检测项目还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原料的资料并盖公章,例如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肉制品等,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  6.若企业送检样品的标签未设计好营养成分表,可同时送一份同批次样品检测营养成分表项目,我们之后将指派检验专员协助设计营养成分表。  7.非深圳企业请先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自查报告的需求,例如:报告需要打CNAS还是CMAF标志、检测报告涉及的项目等,具体情况可来电来邮咨询。

  •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食品添加剂行业近年来得到了不小的关注,这一方面因食品添加剂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普通民众不了解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有关系,也有与部分媒体推波助澜的作用。关于食品添加剂知识的普及,在上海,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已做了不少的贡献,为百姓解疑答惑,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某些误导。本系列,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角度,探讨如何做好合规的同时,寻求法律保护,以利企业健康发展。首先, 为什么普通民众谈起食品添加剂有谈虎色变的感觉。先看看媒体的新闻题目---徐**事件引发消费者追问 都是食品添加剂惹的祸 (http://news.163.com/12/1230/15/8JVUJR7N00014JB5.html)。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某糖果食品中被曝含有食品添加剂。 该事件中至少有二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允许在糖果类食品中使用的抗氧化剂,二是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示。 报道中企业称该食品添加剂为带入的,非人为添加。 但是,该报道标题本身可能误导了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因为一般民众不一定会全部阅读该文章并理解文章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说明。这样的报道无论目前的新型媒体,或者传统媒体,都有。其间接后果是伤害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不利于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即使政府的发文,其发文题目本身可能有没有完全如写文章一样扣题。如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89号。根据该文第一段,前面问题是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行为, 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更不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问题。后面(现在)要解决的是: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这些问题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最多应当强调标签或说明书不规范。而不是出现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添加剂这种事故。但发文标题可能会有这样暗示产生。从上面的探讨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不仅仅要管理发展,并且需要与外部,包括供应商和客户,也包括监管部门和媒体打交道。 这个交道打得好,可以巩固发展企业,打得不好,会损害自己。综上,企业对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说寻求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 做好自己。 包括企业管理和与供应商,客户的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合同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等。第二, 处理好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无论理论上有信托责任等,实际中有行政处罚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第三, 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对于媒体的正常报道,应当予以尊重。一方面是媒体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记者的责任。当然,对于不公正的报道,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关的法律规章有,侵权责任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等。当然还有消费者。处理与消费者关系往往已在前面关系中重合体现。故不再赘述。我们将在以后文章中深入探讨相关法律保护问题。

  •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 详情:[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502.html]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url]

  • 【转帖】三鹿集团等720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广州日报2月17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网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公告,注销了720家企业的768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了石家庄三鹿集团、广州金鼎乳制品厂等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企业。记者在公告发布的最新一批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名单中看到,涉及的食品涵盖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冰淇淋、大米、罐头、食用油、饼干等多个类别。其中,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QS1300 0501 0152”的许可证被吊销,被吊销的许可证涉及包括灭菌乳、酸牛乳、全脂乳粉等在内的乳制品。另外,丰宁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产品的许可证“XK00-004-00008”,也因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被注销。在去年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广州金鼎乳制品厂,同样出现在名单之中,其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四张许可证(见小表)均被注销,原因是“不再生产许可产品”。昨日,广州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李红兵对记者表示,广州金鼎早在两三年前停止生产,改为在外地委托生产,在广州的只是一家贸易公司。 乐百氏、小洋人等720家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刘俊)

  • 【讨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大家有没有做食品出口的,大家看看对这个管理办法有些什么看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29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url]

  • 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

    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1〕2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关许可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相关内容,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各类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求助】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

    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请教行业高手:卫生注册需要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卫生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怎样些才符合要求?有没有慷慨解囊能提供一份范本?! 另外,现场审核的话都会看些什么资料,赐教。。。

  • 特殊食品标签:鼓励食品企业进一步清晰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食品企业进一步清晰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殊食品是预包装食品的重点品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在与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标签说明书一致的前提下,鼓励特殊食品企业执行《公告》要求,尽可能优化标注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公告》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相辅相成,希望特殊食品企业在《公告》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指南》设计产品标签。为方便消费者查找特殊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标注位置方面,《公告》鼓励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保健食品生产日期的具体标注,结合保健食品《指南》等要求进行标注。在字体方面,《公告》鼓励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还鼓励,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保健食品的具体标注建议按照保健食品《指南》要求标注,即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转帖】质检总局:关于注销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北京神怡谷泉饮料有限公司等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9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决定对北京神怡谷泉饮料有限公司等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同时对总局公告(2009年第76号)附件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序号1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2. 更正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 【转帖】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size=4][font=黑体]质检总局: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font][/size]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 徐博)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公告称,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据介绍,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企业获得免检,需自愿申报,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报告质量状况。质检总局每年组织对免检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出公告,鉴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决定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食品法规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  (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  (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条 列入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生产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清洁卫生和操作卫生;进入车间时应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应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伤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肤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应立即报告其症状或疾病,不得继续工作;  (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生产区域宜与非生产区域隔离,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产区域不会受到非生产区域污染和干扰;  (三)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  (四)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

  • 【分享】质检总局: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公告称,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 中国将试点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级

    中国将试点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级 核心提示: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奶粉安全问题,中国将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 中新社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 彭大伟)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奶粉安全问题,中国将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9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情况和措施。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行政体系建设,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已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用分级分类,并建立起A、B、C、D四级信用分级管理体系与全覆盖的企业信用档案,以此构建食品药品信用监督机制;同时,该局正抓紧出台“黑名单”管理制度。 毛振宾说,该局将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行业、产品开展信用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并且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为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累基础,打好基础。 大数据的应用,亦有望提升中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水平。在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介绍说,该局非常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库建设,至2013年已在25个省开展试点,目前已经形成涵盖省、市、县多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 “下一步我们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质量数据库档案。”黄国梁表示,质检总局将把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与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 【最新报道】质检总局: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 徐博)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公告称,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 【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问题乳粉时有发生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b] 一、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b]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原料乳粉、用乳食品企业的检查和监管,继续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抽查频次、范围和风险监测范围,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控制。[b] 二、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b] (一)自2010年8月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各基层局对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每月安排一次监督检查(暂定)。抽取企业使用的各品种(牌)各批次原料乳粉样品,送本省(区、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专门检验三聚氰胺含量。检验费由总局承担。 (二)以总局印发的风险监测计划中有关乳制品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安排为基础,扩大监测乳制品种类及采样数量,将该计划中含乳食品三聚氰胺常规监测调整为专项监测,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各基层局对开工生产的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抽取当月生产的所有品种乳制品含乳食品各一个样品,统一交由本省(区、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专门检验三聚氰胺。样品采集、检验、监测结果报告及问题处理等严格按照国质检食监函《关于印发〈2010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2010〕116号)执行。[b] 三、及时处置问题产品及其企业[/b] (一)凡监督检查发现原料乳粉及风险监测发现乳制品三聚氰胺含量超过限量值规定的,检验机构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报第一时间查封问题原料和乳制品,暂扣该企业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召回问题产品,追查问题原料采购及生产过程控制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原因不查明、责任不追究不允许恢复生产。查明原因属于主观故意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 (二)凡风险监测发现含乳食品检出三聚氰胺的,检验机构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报第一时间查封企业问题产品,责令企业查明三聚氰胺污染原因,并予监督核查。属于企业主观责任的,一律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并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监督核查不属于原料污染超限的,予以解封产品。[b] 四、及时报送结果[/b] 发现及处置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总局食品司,通报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和问题原料上一环节来源地、问题产品流向地有关部门。 有关发现和查处的情况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食安办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授权各地各级质监部门一律不准对外发布或通报查处的情况信息。 各省级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总局食品司,联系电话:82260500,82262218.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 上海食药监局关于查禁标示为“广州康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近日,我局在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标示生产单位名称为“广州康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24个品种系列声称减肥类食品中检出西布曲明、酚酞等违禁成份。经产品标示的生产商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核实,上述标示企业均未取得合法保健食品生产资质(详见附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消费权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凡标示上述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一律予以查禁。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标示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与附件信息一致的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二、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发现有标示为上述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隐匿或擅自退货。不得购入、销售标示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与附件信息一致的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现标示上述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凡确认违法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附件:全面查禁的保健食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金秋计划】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判断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是否起作用

    在GB7718提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那么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去判断其是否在终产品起作用呢,本次就针对这个问题展开说说。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准确判断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是否起作用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标签的合规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下是建议企业可以采取的一些方法来进行判断。 一、审查配料表与产品说明 首先,仔细研究产品的配料表,明确复合配料的具体组成以及其中可能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对于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抗氧化剂、增稠剂等,了解其一般作用。同时,关注产品说明中的用途描述和特性介绍,这可能会为判断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作用提供线索。例如,如果产品说明中强调了产品的稳定性或特定的口感,那么可以推测其中的某些食品添加剂可能在起相应的作用。 二、分析生产工艺 1、了解不同加工阶段对食品添加剂的影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各个加工环节的温度、压力、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改变复合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性能。在高温杀菌过程中,某些食品添加剂可能会部分分解或失去活性。如复合配料中含维生素C作为抗氧化剂使用,但在高温杀菌时很可能就失去抗氧化作用,那么这种情况在终产品就基本不起作用了。 2、考虑复合配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变化。一些食品添加剂可能会与其他成分发生反应,从而改变其在终产品中的作用。某些抗氧化剂可能会与金属离子结合,降低其抗氧化效果。如一款果汁的复合配料中含维生素C作为抗氧化剂使用,但果汁本身含有较高浓度的金属离子,维生素C的抗氧化能力会下降。在这个基础上若没有添加其他抗氧化剂,该果汁若更快发生氧化变色和风味劣变,这种情况也说明了在终产品已不起作用。 三、参考标准法规与规范指南 1、 查阅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些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中的允许使用范围和限量。通过对比终产品的类别和复合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可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在终产品中是否可能起作用。 2、关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的规范和指南。这些指南通常会针对特定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供更具体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作用。如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相关食品添加剂公告内容等。 四、进行实验检测 1、化学分析。通过对终产品进行化学分析,可以检测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存在形式。例如,使用色谱技术可以准确测定防腐剂、抗氧化剂等的含量,从而判断其在终产品中的实际作用。 2、功能测试。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预期作用进行相应的功能测试。比如,对于增稠剂,可以测试终产品的黏稠度;对于防腐剂,可以进行微生物挑战试验,观察其对产品保质期的影响。 这里举个综合的例子: 在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果汁饮料中,含有 一种复合配料(添加量小于25%),其中包含了果胶和柠檬酸等食品添加剂。通过审查配料表和产品说明,企业了解到果胶可能起到增稠的作用,柠檬酸则作为酸度调节剂。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观察到随着加工温度的升高,果汁的黏稠度有所变化,这提示果胶在不同温度下的性能可能发生了改变。同时,通过参考GB2760,企业确认了这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为了进一步确定其在终产品中的作用,企业进行了化学分析和口感测试。化学分析结果显示,终产品中果胶和柠檬酸的含量在合理范围内,口感测试也表明,饮料的黏稠度和酸度适中,符合产品的设计要求。这一系列的措施和分析表明,在该果汁饮料中,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确实起到了预期的作用。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该产品配料表中标示出来如XX(含果胶、柠檬酸)。 不过参考GB7188征求意见中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含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带入原则可以不标示。这里就不分在终产品是否起作用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不用标示复合配料里的食品添加剂。目前还是需要按现行GB7718-2011内容要求执行。 综上,企业在判断复合配料中食品添加剂是否在终产品中起作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添加剂的种类和功能、复合配料的使用情况、终产品的特性以及相关标准法规等。准确把握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原创】食品企业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食品原料源头的管理是大事,是重中之重。其它环节:    一是加强员工干部的安全教育。学习宣传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组织了对口检查。对全体员工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设、原辅料进货索证、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和卫生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应加强的管理。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让消费者都有途径追溯产品质量,加强监督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我认为企业最重要的还是是提高食品企业自身检测能力。三聚氰胺事件以后,食品安全敲响了企业警钟。国家应该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方面投入资金,购置设备,配备检验技术人员,加强企业自身对产品安全质量的检测能力。这是当务之急!

  • 【食品法规13】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现就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科学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二)工作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应坚持“政府领导、依法督促、落实责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二是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要坚持食品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检查、帮扶食品加工企业。四是要对存在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食品加工企业从严监管,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工作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落实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当前,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 完善机制、有序开展。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与本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有序开展。(三)重点明确、强化基层。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面向基层倾斜,从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争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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