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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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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相关的资讯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肉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豆制品、蛋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共19类食品391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03批次,不合格2;糕点41批次,不合格1;蔬菜制品8批次,不合格1;粮食加工品92批次、饮料39批次、酒类29批次、肉制品16批次、餐饮食品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9批次、方便食品8批次、水产制品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乳制品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豆制品3批次、蛋制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饼干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门市红丽商贸销售的标称湖北娇相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黄酥(紫薯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陵百货店销售的Q香蕉( SC ) ,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掇刀区惠民菜场邓德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仙桃市粤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豆邦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金球(孜然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风险解析.pdf   2.食品抽检合格-20230412.pdf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412.pdf
  • 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计划》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估。
  • 食药总局征求《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3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2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CFDA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009a6339-5ce7-49f4-8e77-53fc08bc2cae.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p p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 p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p p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p p   传 真:010-88330559 /p p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8日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ufq80sqzxrewssirvOC2vbPpvOzKtcqpz7jU8qOoMjAxOMTqsOajqS5kb2N4.docx"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span /a /p p & nbsp /p
  • 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及三大突出问题
    202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08640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42412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4%,较2020年同期上升0.23个百分点。其中,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36%。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1.06%、1.19%、1.44%、0.32%、0.21%,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水产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20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等13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7.29%、19.01%、15.21%;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70%;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8.40%;重金属元素等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31%。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   特此通告。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不予复检的情形。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复检:1.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2.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3.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4.无法提供不确定度;5.其他不正当理由。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六)备份样品交接。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的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复检费用。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用由省内相关复检机构协商制定。复检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八)复检方法。复检应当采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观察过程中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建立复检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作业指导书。对于定量检验方法应计算并给出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值,在做出复检结论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复检报告应包括质量控制方式及质量控制结果。食品复检报告应当明确复检结果与食品限量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初检结果一致性。(九)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书面送达复检报告,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专项调查。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任务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十一)复检存档材料。1.复检申请书;2.复检受理函;3.复检委托函;4.备样调取函;5.复检报告;6.复检受理函及复检报告邮寄凭证;7.企业标准(如使用)。三、异议工作规范(一)异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异议申请所需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8.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三)异议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异议申请。(四)异议办理时限。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五)异议核查。异议审核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异议回复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将异议回复书面送达申请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六)专项调查。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七)异议存档材料。1.异议受理函;2.异议回复函;3.异议受理函及回复函邮寄凭证;4.协查函;5.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情况;6.检验机构情况说明;7.专家会商意见;8.其他调查材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保存材料,第四至八项为实际异议调查过程可能产生的佐证材料。四、其他事项(一)在线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在线申请相关指导工作。(二)系统填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中登记、填报和审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办理复检和异议。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同意。(三)档案保存。复检和异议办理过程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档案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复检异议办理记录及告知申请人,短信发送记录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留两年。(四)信息发布。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执行。(五)解释与施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样品真实性等异议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复检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联系人: 电话:地址: 传真: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采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样品真实性 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企业标准(如产品使用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异议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No.(申请人) :你单位的异议复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抽样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o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 其他特此函告。(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No.(复检机构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出的复检申请,对样品编号为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作为复检机构,样品信息详见初检检验报告。请你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检申请,并告知我局。你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如受理该复检委托,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复检工作。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报告。特此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No.:□生产□经营的 食品,经你单位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同意接受复检申请人的复检申请。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特此告知。复检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2902批次,不合格1119批次,监督抽检总体不合格率为1.78%。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从抽检食品品种来看,居民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12%、0.21%、0.84%、4.11%、0.66%。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来看,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较高的项目分别为:农药残留超标36.84%、微生物污染14.04%、重金属等元素污染12.04%、兽药残留超标11.64%、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10.75%、质量指标不达标8.67%。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具体抽检信息可在其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查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序号食品种类样品抽检数量/批次合格样品数量/批次不合格样品数量/批次样品不合格率1粮食加工品52135202110.21%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0423022200.66%3调味品32843268160.49%4肉制品28662842240.84%5乳制品1621161920.12%6饮料24332415180.74%7方便食品1029102720.19%8饼干15621551110.70%9罐头3383380010冷冻饮品13913810.72%11速冻食品1349134360.44%12薯类和膨化食品67967810.15%13糖果制品2135213050.23%14茶叶及相关制品81080910.12%15酒类2187218250.23%16蔬菜制品14841442422.83%17水果制品14991466332.20%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271408191.33%19蛋制品25625600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565511.79%21食糖56555961.06%22水产制品52551871.33%23淀粉及淀粉制品83983360.72%24糕点25992565341.31%25豆制品68368120.29%26蜂产品1171170027保健食品50350120.40%28特殊膳食食品535300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0100030婴幼儿配方食品2932930031餐饮食品614459921522.47%32食品添加剂1491490033食用农产品16833161426914.11%34其他食品18017910.56%总计629026178311191.78%
  • 400万!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GDTZ220406项目名称: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1,97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1,97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合同包2(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2,03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2,03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热点关注|东西分析助力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
    随着国民经济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及安全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今天买的蔬菜有没有农药残留?买的肉有没有瘦肉精?吃的食物到底安全不安全?为了解决这些疑问以及让全民吃上放心的食物,国家每年都会出台相关食品检测细则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今年也不例外,2022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于虎年春节前就发布了,至今热度不减。东西分析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科学分析仪器生产厂商之一,拥有质谱、光谱、色谱等多条产品先,检测项目覆盖无机元素、有机化合物及微生物病菌。针对2022版食品安全国抽细则,东西分析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人员提供包括售前咨询、检测设备、应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助力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内容变化2022版食品安全国抽细则较2021相比,目录仍然为三十三类没有变化,只有些名称稍有改动,如:速冻水产制品改为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果蔬汁饮料改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酱类改为酿造酱;而内容上变化稍大,如每个产品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描述,具体到每一个小类的定义,用词更为严谨;另外对检测人员来讲更重要的是有些类别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动,如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农残方向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变动较大,需要加强注意。应对方案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版检测要求,检测项目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分析仪器主要涉及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液相色谱、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食品中镉、铬、铅、镍、铝、钙、铁、钠、钾、镁、锌、铜、锰等金属元素的分析AA-7090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705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SavantAA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食品中砷、汞、硒、锡、锑等元素分析AF-7550型双道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计LC-AF 7590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用于分析食品中铝、钙、镁、钾、钠、铁、磷、锌、铜、锰、钼、钛等元素ICP-7760HP型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7700型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GBC Quantima型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用于分析食品中铜、锰、钼、铅、砷、碘、铝、钙、镁、钾、钠、铁、锌、硒等元素GBC OptiMass 960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直角加速式飞行时间质谱仪用于分析食品中锡、铅、铝、磷、锌、二氧化钛等物质Cintra 4040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用于分析食品中溶剂残留、食品添加剂、农残、等有营养成分等机物类物质GC-4100型气相色谱仪GC-MS 3200型气相(四极)色谱质谱联用仪GCxGC TOF MS 3300全二维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5520型高效液相色谱仪IC-2800离子色谱仪东西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整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和应用文集,欢迎您与我们联系,一起迎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细则的落实,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号)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459894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63611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59%,较2020年同期上升0.37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92%、1.35%、1.34%、0.33%、0.15%,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茶叶及相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6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等16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超标,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24.16%、22.80%、12.96%、10.34%;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64%;重金属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19%;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7.44%。其中,保健食品样品抽检13683批次,合格样品13624品批次,不合格样品59批次,合格率为99.5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样品抽检420批次,合格样品420品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合格率为100%。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2日
  • 北京通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市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网烧鱿鱼(元臻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元臻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的、标称上海新橡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网烧鱿鱼(生产日期:2021-02-22),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二、染色草莓罐头(中国特产徐州馆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中国特产徐州馆”经营的、标称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生产日期:2021-01-20),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G)。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三、红薯粉条(中国特产洪洞农特产馆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中国特产洪洞农特产馆”经营的、标称山西省洪洞县诚丰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01-26),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洪洞特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洞县大槐树镇西环路8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洪洞特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特此通告。
  • 700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项目编号:TC229H0AK 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预算金额(元):7000000 最高限价(元):1280000,1072000,1077000,1124000,850000,810000,787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一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28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兵团区域中央转移支付(国抽)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500批次),以及全兵团辖区保健食品专项抽检(50批次),合计550批次。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二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072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四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140批次),第一、二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65批次),以及第一、二师专项抽检(64批次),合计569批次。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三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077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九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85批次),第五、七、十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45批次),以及第五、七、十师专项抽检(40批次),合计570批次。 备注: 标项四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四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1124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十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120批次),第六、十三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80批次),以及第六、十三师专项抽检(70批次),合计570批次;承担兵团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产品评价任务25批次。 备注: 标项五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五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85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五、十一、十二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237批次),第四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70批次),以及第四师专项抽检(44批次),合计451批次。 备注: 标项六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六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81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十三师区域省级抽检任务(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68批次),第八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00批次),以及第八师专项抽检(63批次),合计431批次。 备注: 标项七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兵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第七包)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787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承担第三、十四师评价性抽检任务(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40批次),以及第三、九、十二、十四师专项抽检(79批次),合计419批次。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3、4、5、6、7,合同签订之日至2022年12月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江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等
    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食糖、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0大类食品共1795批次,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餐饮食品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苯甲酸及其钠盐;糕点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食用农产品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水胺硫磷、三唑磷、阿维菌素、腐霉利、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噻虫胺和噻虫嗪;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饮料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和菌落总数。(详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清产品流向、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查实的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监督抽检合格食品信息.xls    3.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4.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6.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7.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 1.5亿!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1901-2022-08779项目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0,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150,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服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项目1(项)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024年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项目招标文件.zip
  • 227万!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350624]ZCGC[GK]2022001 项目名称: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2700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2270000元 投标保证金: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1-1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1(批)否详见招标文件2270000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招标文件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023年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布,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 第13号〕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997389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9087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73%,较2022年下降0.13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52%、0.80%、0.81%、0.14%、0.13%,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与上年比,餐饮食品、饼干等25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蔬菜制品、调味品等8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一些不合格项目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为:农药残留超标37.66%,微生物污染18.81%,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3.08%,有机物污染问题11.01%,兽药残留超标7.90%,重金属等污染5.85%,质量指标不达标4.60%。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5日2023年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序号食品种类样品抽检数量/批次不合格样品数量/批次样品不合格率1餐饮食品771880537276.96%其中:餐饮具2423494674019.29%2蔬菜制品15865159823.77%3食用农产品28553871008953.53%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778622692.32%5水果制品9602317921.87%6淀粉及淀粉制品12904320181.56%7糕点29444639611.35%8调味品37890749761.31%9茶叶及相关制品621687161.15%10酒类22149324681.11%11水产制品482415341.11%12冷冻饮品314043161.01%13饮料21905721730.99%14食糖487964260.87%15豆制品1189059920.83%16肉制品18268414730.81%17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7965914290.80%18方便食品982777780.79%19特殊膳食食品6984540.77%20蜂产品216041620.75%21饼干668934230.63%22薯类和膨化食品529522970.56%23粮食加工品43998822760.52%24速冻食品936042100.22%25食品添加剂8139170.21%26糖果制品807691570.19%27罐头48344890.18%28保健食品30554530.17%29蛋制品30828440.14%30乳制品1096981460.13%3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80910.12%32婴幼儿配方食品845360.07%33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93820.05%34其他食品1025100.98%合计69973891908722.73%————————————————————————————————————点击图片,免费报名参会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仅首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出台,婴配粉“史上最严”新国标正式实施、同时还发布了85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在今年3月,又公布了47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些举措都旨在强化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但每年依然有诸多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让广大消费者深感恐慌。目前,我国食品与农产品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包括农兽药残留超标、新污染物残留、食源性致病菌及真菌毒素污染,以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为了促进食品及农产品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研究应用进展,仪器信息网3i讲将将举办第四届“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新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开展了2023年国家转移支付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甘肃省重点流通、餐饮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检计划以及2023年甘肃省重点生产企业跟踪抽检计划,对粮食加工品、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调味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8大类食品进行安全监督抽检,共检出12批次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张掖、白银、定西、天水、庆阳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不合格   (一)标称陇西李百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月陈醋(抽样日期:2023-2-2),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酒泉卓越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银河牌勾芡淀粉(生产日期:2023-1-9),其中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母项目不符合 Q/YHJT0010S-2019《勾芡淀粉》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七里河区惠心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明五零四奶油味雪糕(生产日期:2022-8-1),其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七里河区惠心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明五零四奶油味雪糕(生产日期:2022-5-6),其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甘肃宏祥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镇原县新千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肉(生产日期:2022-9-14),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安宁区新汇鑫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23-1-2),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七)标称环县回生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胃康蜜杏(蜜饯类)(生产日期:2023-3-10),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标称镇原县星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油杏肉(生产日期:2023-3-5),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兰州鑫味德牛肉面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面煮肉料(生产日期:2023-1-3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鑫味德牛肉面调味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昌盛达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厂生产的细粉条(生产日期:2023-2-15),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昌盛达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标称通渭县口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甜小麻花(鲜甜味)(生产日期:2023-2-24),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甘肃桂馥堂五谷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杂粮代餐片(生产日期:2023-2-2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桂馥堂五谷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2.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7类食品680批次样品 不合格8批次
    2021年10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43期)。据公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7类食品68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672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55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制品91批次,全部合格;蛋制品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21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1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粮食加工品9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4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4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英杰康龙饺子馆经营的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天欣海博农副产品市场文昌宝经营的菜心(菜薹),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一元利怡海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嘎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4.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北京红丹丹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6.北京粤云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鳜鱼(淡水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7.北京广喜鸿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广喜鸿发商贸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8.标称绥化市雪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的大果肉奶糕(雪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坛墨沙龙】直播回顾:又爆啦!天花板级直播盛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技术研讨会(二)
    第二期坛墨沙龙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技术专题研讨会(二)于4月14日成功举办!本期直播特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老师厦门海关中心徐敦明老师青岛海关中心张鸿伟老师莅临坛墨直播间授课!第二期坛墨沙龙精彩放送① 2022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深度解读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老师 尹老师首先介绍了2022年抽检实施细则的概况其次介绍了食用农产品抽检细则变化和细则实施的常见问题②国抽细则中多农残检测标准(GB 23200.113和GB 23200.121)的难点解读和关键控制点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研究员,徐敦明老师 ③ 国抽兽药检测中基质效应的探讨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张鸿伟老师张老师首先从概念入手讲述了液质分析中基质效应的特点以及如何对基质效应进行评估重点讲解基质效应的控制课程最hou结合今年年初发布的36项兽药残留新国标进行实例解析加深对基质效应的认识热点问题汇总及回答 Q1请问韭菜的腐霉利限值是改成5mg/kg了吗?哪个单位发布了修改单?现在所有机构还是使用0.2的限值,麻烦给确认下吧!答:韭菜的腐霉利确实有消息要修改限量。但是目前尚未发布。在农业部门发布实施之前,按照现行的2763规定执行。Q2农产品回来制样备份样要贴封条吗?自己签名?被抽检方空着?答:食用农产品回实验室均质备份的样品,现场抽取时对样品加贴一张封条,同时多写一张封条;这张封条,抽样单编号、被抽样单位签字、抽样人员签字、监管人员签字都是齐全的。现场要告知被抽样单位实验室均质备份事项。Q3兽残测定,螃蟹制样要去壳是吗?鸡爪制样去骨吗?有什么方便的制样方法吗?答:兽药残留检测,样品制备要看检验方法标准,一般来说是取可食部分。Q4农药残留检测必须按2763中规定的方法检测吗?答:农药残留检测,只要依据2763判定,就应该使用GB 2763规定的方法,当然新发布实施的23200系列可适用。如果依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判定,要参考相关标准规定,如果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满足要求,原则上应采用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Q5对于2763中没有对应限量值的农残项目如何判断?比如黄瓜中检出了甲胺磷,但2763中甲胺磷没有对应的黄瓜限量值?农产品也没有这个标准要求吧?答:2763中没有对应限量值的,无法依据2763判定。即使是禁限用农药。按照2763的说法是,尚未对其进行评估。如果实测值比较高,承检机构需要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Q6标准物质开封以后和未开封的保质期一致吗?答:不一致,坛墨标准物质保质期是指未开封的保质期,对于开封后的保质期,用户需根据开瓶频次和保存温度等实际使用情况对特性量值进行期间核查。小坛小墨直播福利 结束了专业的课程讲座终于也轮到了我们期待已久的小坛小墨闪亮登场!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小坛小墨”有了新的变化呢?是的,我们铁打的小坛“大师姐”依然在线流水的小墨“大师兄”因为疫情原因只能把此次直播的重任交给我们的“二师兄”啦~别看我们小坛小墨的颜值很抗打带货的节奏也是“6”的飞起!各种福利红包,全场派送~各种精美礼品,抽奖即发!老师在线连麦,共促坛墨直播情。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3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7批次不合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2021年第3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该市食品安全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本次抽检信息涉及7大类食品,包括:饼干,餐饮食品,罐头,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等。抽检样品共计884批次,其中合格877批次、不合格7批次。不合格样品1.上海涵涵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2.上海清和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3.上海纯晨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千岛福泉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4.上海名乐亭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5.上海市宝山区闽缘食趣小吃店的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6.上海市宝山区浩哥小吃店的盘(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7.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爽口萝卜条〔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该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科普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是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需氧,多具有分解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能力,是重要的食品腐败性细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有被致病菌(如沙门菌、志贺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可广泛用于面包、糕点、饮料、配制酒、腌渍的蔬菜及蜜饯等食品中。长期过量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49批次餐饮食品 43批次合格
    10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36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主要为小麦粉制品(自制)、花生及其制品(餐饮)、酱腌菜(餐饮)、米面及其制品、淀粉制品(餐饮)、肉制品(餐饮)、餐饮具。共抽检餐饮食品样品49批次,其中6批次不合格、43批次合格。产品合格信息见下表。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7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完成16批次食用农产品委托抽样检验任务。经过检测,结果显示12批次合格,4批次不合格。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现将《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抽样检验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徐州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徐州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负责组织对承检机构的评价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徐州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第二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安排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设立与食品抽检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人员管理、样品管理、复验、信息报送、保密、回避等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第八条 未经食品抽检任务组织部门批准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转包抽检任务。第九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和相关信息。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抽检样品进行管理和保存,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合格样品复检及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每月定期开展食品抽检数据质量自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三章 承检机构评价管理及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市局负责抽调专家组成评价管理组,对市级任务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对县(市)区承检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开展飞行检查。各县(市)区局对各辖区承检机构开展评价管理,结果报送市局。第十五条 检查评价内容分为日常工作质量评价和业务能力评价。(一)日常工作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及其他,满分100分。(附件1)(二)业务能力评价包括盲样评价(满分100分)、留样复核检验评价(满分50分)、报告评价(满分100分)、现场检查(满分100分)。1、盲样评价项目根据承检机构不合格发现较少、数据质量问题突出的领域予以确定,主要是针对重金属、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代表性项目,评价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附件2)盲样评价总分值100分,检验项目每1项不通过扣50分。盲样评价申请补测的,每个项目补测通过的扣25分,补测不通过的扣5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0分。2、留样复核检验评价,评价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原则上以检验方法中规定的偏差为评价依据,特殊情况下的偏差最高限值由市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判。初检机构的结果与复核机构检测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判定为通过;反之,则判定为不通过。通过得50分,不通过不得分。留样复核初次评价结果不通过的,初检机构应自收到结果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加测。一个检验项目只能申请加测一次。加测通过的,得25分,不通过的倒扣25分。3、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人员管理、抽样管理、样品管理、检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情况等,满分100分。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附件4。4、报告评价,每家机构随机抽取10份检验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价(附件5)。以上各单项评价项目结果,均加权计入综合得分。(附件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以上各项评价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年度综合成绩分三个等次,优秀(≥85分),良好(70-84分),一般(<70分)。因实际工作需要,年度综合评价各评价项目分值占比有变化的,以市局当年工作文件通知为准。第十六条 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徐州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参考依据。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至2029年8月29日失效。附件:1.日常工作质量评价评分标准2.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盲样评价检查记录表3.徐州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评分表4.徐州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单5.徐州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检验报告评价表6.年度综合评价各评价项目分值表7.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8.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承诺书附件下载: 徐市监规〔2024〕2号附件1-8.pdf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罐头、水产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乳制品、豆制品、糕点和食用农产品等15大类食品98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3大类食品10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韩立文烧饼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淮安市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汇达店销售的糯米蛋糕(自制),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扬州市宝应好益多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常州市溧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泰州市泰兴市人人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豆干(五香味),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旭贵餐饮店使用的调料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苏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徐州市沛县刘元美小吃店使用的碗(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南京市鼓楼区瑜龙蔬菜店(美团网)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宿迁市宿城区汇好嘉水产品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合格产品信息.xls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抽检食品215批次 不合格20批次
    2021年11月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期)。据通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3类食品共215批次样品。具体情况如下:一、总体情况抽检的215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95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肉制品5批次、餐饮食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9批次、饮料2批次,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二、不合格产品情况(一)辽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2021-08-23),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大安市草根便利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08-31),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三)白城市珍品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8-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白城市鹤年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8-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五)蛟河市鑫旺客隆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吉林芊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长鸭脖(香辣味)(酱卤肉制品)(78克/袋、生产日期2021-07-1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六)延吉市高文远民俗食品经销店销售的标称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生产日期2021-07-2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七)延吉市宋玉今咸菜店销售的标称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生产日期2021-04-2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八)朝阳区白玉慈光路串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小碗)(加工日期2021-07-2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九)江城老胖烧烤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商标、生产日期2021-04-15),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十一)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5),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十二)延边亿佳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吉东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酱卤肉制品)(250克/袋、延朝+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十三)磐石市河南街宋晋玉食品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尚膳正食品厂生产的牛板筋(50克/袋、京子+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8-1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十四)南关区轩哥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十五)南关区小潘海鲜经销店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十六)绿园区李记羊城饭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十七)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骨碟)(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十八)南关区凤姐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十九)南关区老庆水产品经销处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二十)南关区李三水产品经销摊床销售的海水虾(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9-17),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本次检验项目(第45期).docx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45期).docx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1108.xls不合格产品信息(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检测机构备注1//辽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640号(市公安局南侧)香芹//2021-08-23(购进日期)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0.94mg/kg║≤0.5mg/kg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来源:盛发批发市场2//大安市草根便利店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临江街浩翔洗浴中心对面芹菜//2021-08-31(购进日期)毒死蜱║0.12mg/kg║≤0.05mg/kg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来源:长春粮油蔬菜批发市场3//白城市珍品海鲜行白城市瑞光南街11-5号皮皮虾计量称重/2021-08-22(购进日期)镉(以Cd计)║18mg/kg║≤0.5mg/kg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企业名称:小赵4//白城市鹤年海鲜行吉林省白城市瑞光南街22号楼22-5号皮皮虾计量称重/2021-08-22(购进日期)镉(以Cd计)║16mg/kg║≤0.5mg/kg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企业名称:闫秀兰水产品摊床5吉林芊源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丰县三合乡沙河村九组蛟河市鑫旺客隆生活购物中心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道首美商业街2-15(首钢美丽城集中商业1号楼)1层(1-2、16、18、20、21、22、26、30)门手撕长鸭脖(香辣味)(酱卤肉制品)78克/袋/2021-07-10菌落总数║210000,170000,91000,26000,81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吉林省食品检验所/6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延边州龙井市东盛涌镇延东村三组延吉市高文远民俗食品经销店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海兰路5-1-82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2021-07-2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780g/kg║不得使用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7延边州龙井市延山食品有限公司延边州龙井市东盛涌镇延东村三组延吉市宋玉今咸菜店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海兰路5-1-7酱牛肉(酱卤肉制品)400g/袋/2021-04-2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744g/kg║不得使用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8朝阳区白玉慈光路串店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2(建设街与慈光路交汇)一楼门市朝阳区白玉慈光路串店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2(建设街与慈光路交汇)一楼门市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小碗)//2021-07-20(加工日期)大肠菌群║检出/50cm²║不得检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9江城老胖烧烤店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星花园111号、112号江城老胖烧烤店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星花园111号、112号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2021-07-28(加工日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717mg/100cm²║不得检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0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街道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2021-04-15酵母║910CFU/mL║≤20CFU/mL吉林省食品检验所/11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街道委一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500ml/瓶吸吸酷吧2021-07-15酵母║870CFU/mL║≤20CFU/mL吉林省食品检验所/12延吉东万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延边亿佳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天池路1788-3白兰小区牛板筋拌菜(酱卤肉制品)250克/袋延朝+图形商标2021-07-19菌落总数║27000,26000,28000,27000,28000 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吉林省食品检验所/13吉林省尚膳正食品厂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1001磐石市河南街宋晋玉食品综合超市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商贸城农产品批发市场一、二楼牛板筋50g/袋京子+图形商标2021-08-13菌落总数║210000,200000,220000,180000,210000 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大肠菌群║8100,6600,7200,9100,8300 CFU/g║n=5,c=2,m=10,M=100 CFU/g吉林省食品检验所/14//南关区轩哥水产品经销处长春市南关区上鲸水产生鲜市场ASC027-1号海水虾(皮皮虾)//2021-09-16镉(以Cd计)║3.2mg/kg║≤0.5mg/kg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销商:三龙海鲜批发15//南关区小潘海鲜经销店长春市南关区瑞邦家居上鲸水产生鲜市场一层A区ASC028-1海水虾(皮皮虾)//2021-09-16镉(以Cd计)║2.4mg/kg║≤0.5mg/kg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销商:南北海鲜精品16绿园区李记羊城饭店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第4层4018-1号商铺绿园区李记羊城饭店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第4层4018-1号商铺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2021-07-23(加工日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37mg/100cm²║不得检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7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4层4012号商铺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4层4012号商铺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骨碟)//2021-07-23(加工日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237mg/100cm²║不得检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8//南关区凤姐水产品经销处长春市南关区上鲸水产生鲜市场ASC029海水虾(皮皮虾)//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205批次食品 不合格35批次
    2021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35期)。通告称,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2类食品120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70批次,不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一、质量指标不达标(一)呼图壁县徐龙商行第一分店销售的、标称乌鲁木齐名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鹿察露酒,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名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二)昌吉市阿尔曼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和硕县满卡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花蜂蜜,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硕县满卡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该批次样品实际为喀什市塔依尔艾力冒用和硕县满卡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三)玛纳斯县麻氏家和超市销售的、标称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香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四)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湾小区C区五号楼103号商铺的水磨沟区立井街木克拉木商店销售的、标称泽普县努尔鲁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努尔鲁克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五)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249号的沙依巴克区炉院街雅尔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莎车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喀力特丝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六)布尔津县长江粮油超市销售的、标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生产的白醋,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七)托克逊县巴尔曼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龟兹小微企业创业园B15的新疆麦迪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八)于田县白鹅日用品批发零售第一分店销售的、标称于田县骑蓝则尔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骑拉尼扎尔瓜子(原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九)焉耆县大润发百货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十)阿图什市彩贝乐第七号店销售的、标称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和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十一)哈密市丰盛市场志军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哈密市石油基地锦江酱醋厂生产的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巴格日社区5组的高昌区情尚商店销售的、标称新和县爱基穆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爱乐拜合特大蒜姜香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三)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五区绿洲东路南侧西域丽都小区底商住宅楼2#4号的高昌区六九九超市销售的、标称洛浦县穆太力普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四)喀什市扎伊吐尼便民超市销售的、标称喀什市香芝麻饼干作坊生产的特味斯雅粗粮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五)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阿克布拉克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花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六)焉耆县赵忠强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玛纳斯县五谷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陈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七)伊宁县愉香炒货厂生产的愉香好巴郎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十八)伊宁市肖开提绿色阿雅特食品批发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阿克苏市阿依库勒镇萨依买里村1小队(314国道1040公里路边)的新疆香春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醋,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和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十九)伊宁县叶希丽阿亚提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纺织服装产业园的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奶士饼干,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但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二十)博乐市苏比超市销售的、标称伊宁市拉合曼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蜂蜜,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二十一)于田县永青百货超市销售的亲玫和而系列瓜子(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二十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东路西域丽都门面房的高昌区美河乃提超市销售的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二、微生物污染(一)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芒来乡布都舒克村3组55号的新疆米合曼多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密河曼食醋(酿造食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七区老城路北侧北园春旅游购物商城1层1D-1号的高昌区迈里克阿尔曼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城路老街80号的高昌区团结醋厂生产的酿造食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三)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华洋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产业园富园路300号的新疆亿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烤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585号的天山区团结路乌买尔江超市销售的、标称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美妮红烧牛肉面,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五)库尔勒于法志水果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新疆小金牛食品有限公司一层厂房(大西渠镇区工业园区丘221栋)的新疆新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餐饼(五仁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六)博乐市苏比超市销售的、标称伊犁帕科地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一)玛纳斯县麻氏家和超市销售的、标称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香醋(酿造食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二)呼图壁县多乐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奇台县老奇台镇元享利贞杂粮酿造厂生产的奇台杂粮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三)伊宁市喜咖爱爱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生产的牛肉味辣条,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但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四)皮山县沉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扎瓦镇夏合勒克村4组的新疆赛尔合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赛尔合扎奶皮子馕(月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五)伊宁市食香馆农家加工自制的烤架子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伊宁市食香馆农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六)博乐市心坊西饼总店销售的、标称博乐市心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辣皮子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七)乌什县福万家超市公园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坤达园食品厂生产的伊犁蓝莓干,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四、农兽药残留巴里坤县城镇朱军粮油蔬菜瓜果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 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突出!陕西省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2021年第38期)
    2021年10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2021年第38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2021年第38期)2021年第三季度,我省共完成并公布29227批次食品样品监督抽检结果,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28774批次,不合格的453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8.45%。大宗食品的合格率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保健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罐头、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其他食品、食糖、水产制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12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为100%;肉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蛋制品、蔬菜制品、糕点、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12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68%、99.65%、99.37%、99.37%、99.27%、99.12%、99.02%、98.99%、98.91%、98.89%、98.77%、98.72%均高于总体合格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公告的检验不合格项目看,以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三类问题为主,分别占不合格总数的27.32%、26.76%、13.80%。针对以上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问题原因,及时化解风险,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此通告。附件:2021年第三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2日2021年第三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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