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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color=#00008B]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日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迫切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color] 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size=4] [font=黑体] 第一,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欠缺[/font][/size]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它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相关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没有,这就使监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盲区,造成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实际情况有所脱节。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农业、商务、卫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的监管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因此,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应该及时修改。

  • 【金秋计划】+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list][*]根据食品法律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层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内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或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种通知、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 5.食品标准:由专门管理机构批准、颁布实施,是生产和生活中重复发生的一些事件的技术规范。 (属于法规体系,但确实不属于法规。) [/list]

  • 【食品法规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font=Times

  • 【资料】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地位

    [align=center]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地位[/align][size=3]近年来,国际上禽流感、李斯特杆菌、二恶英、口蹄疫、疯牛病等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影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能力的信心。如何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控已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重要手段。食品安全体系应该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等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的综合系统工程。 一、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1.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以下主要管理机构组成: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所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环境保护局(EPA)等。美国有完整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令”(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蛋产品检验法令”(EPIA)、“食品质量保障法令”(FQPA)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除此之外,还有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包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联系等。美国的“总统食品安全计划”指出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2.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近年欧盟在经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后,已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欧盟的工作重点之一。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成为欧盟当前面对的一项重要而又棘手的任务。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新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计划使立法适应消费者的要求,成为一套具有连续性和透明度的法规,加强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增强科学在体系中的能力,确保能够高水平的保障人类健康。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更加注重对农畜产品和新型食品质量的要求。 二、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HACCP是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所有潜在的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危害进行分析。确定预防措施,重在防止危害发生,同时,HACCP并不是一个零风险的体系,采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和最经济的手段尽量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因此企业需配合检验、卫生管理等手段来控制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管理机构还应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在相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法规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规定了总体要求,指导行业采用规定的准则来制订详细的步骤,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HACCP计划。HACCP体系是一个风险管理工具,因为HACCP体系能使实施者能够合理地识别将要发生的危害并制订一套全面有效的计划来防止或控制这些危害。 HACCP的应用,强化了食品的安全保障。将食品安全管理延伸到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从原有的产品终端检验变成全程控制,强化了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作用。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起着核心作用。[/size]

  • 【分享】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简介

    [size=4][B]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简介[/B][/size]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的增多和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使食品制造商难以应对。为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在丹麦标准协会(Danish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倡导下,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协调,将相关的国家标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整合,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2001年初,丹麦标准协会向ISO/TC34食品生产秘书处提交了《ISO/AW1 22000———食品管理体系要求》的提案,TC34的14个成员愿意参加《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新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建议为该标准起草成立一个工作组(ISO/TC34/WG)。根据工作组2001年11月份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要求,到2004年末,将出版《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目前,标准草案———ISO/WD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要求》已经出台。该草案规定了FSM体系运行的各项要求,提出FSM体系的组成要素。该标准具体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1.范围  这些要求适用于整个食品链中希望设计和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操作者(operators),包括与食品链中一个或多个步骤相关的组织以及其他直接涉及食品链的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ISO 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词汇。  3.术语和定义  3.1控制措施(行动和活动)  3.2关键控制点  3.3关键限值  3.4终端产品  3.5流程图  3.6食品安全  根据预期用途准备和/或消费食品时,确保食品的消费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  3.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体系)  用来指导和控制一个组织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  3.8 FSM体系的确认  通过客观证据以确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CCP)计划和支持性安全措施(SSM)程序,以确保食品安全。  3.9 FSM体系的验证  通过客观证据,确定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被履行,且满足所规定的执行准则。  3.10危害  3.11执行准则  3.12潜在危害  3.13相关危害  3.14安全性可疑产品  3.15 SSM程序  3.16支持性安全措施(SSM) 4.政策和原理  4.1总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持续的体系,由上层管理者所制定的政策是可发展、文件化、可实施以及可维持的。在实际操作时该体系的各个要素是相互作用且可控的,并且与外部要求保持一致。体系的整个结果都应保持记录。  4.2食品安全政策  组织的上层管理者应定义、文件化其政策并使公众知晓,承诺实施食品安全的相关义务。  4.3组织  4.3.1人力资源  组织的上层管理者应为SFM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足够的资源。  4.3.2食品安全小组  组织的上层管理者应指定一个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小组的工作。  应组建食品安全小组,建立和维持FSM体系,食品安全小组应由综合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以制定和执行FSM体系。  4.3.3其他责任  4.3.4人员技能  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人员应接受适当的教育、培训,并具有技能和经验。  4.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4.1总则  组织应确保确定、评估该体系所有应用领域中已知潜在的危害,所评估的相关危害被控制,组织的产品不会伤害消费者。  4.4.2体系要素和要求  FSM体系由以下要素组成:  a.描述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因素和条件;  b.确认相关危害的危害性分析和对其进行充分控制的措施;  c.相关危害控制体系由一个CCP计划和SSM程序组成;  d.依据本标准的程序和记录。

  • 【分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在当前食品贸易量日益剧增的形势下,无论生产、加工、贮运、销售都有责任强化本食品管理体系,履行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管理策略。国家的政治家和科学家认为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是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基础。本文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以及如何强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问题,为食品企业食品管理机构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管理原则,风险分析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销售整个过程表现出了空前的兴趣,不断要求政府和食品制造商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近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和贸易问题时有发生,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机构、监管、信息、教育正在急剧变化,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动向,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食品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1.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有损于消费者健康的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协商的余地。食品质量则涉及对消费者而言的其它性状,即食品的使用价值,有正面的性状,如风味、颜色、质地等,也有负面性状,如腐败性、变色、变味等。明确区分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涉及到相关规定的制订,以及食品管理体系的内容和构架。 食品控制定义为强化本企业利益的保护,确保所有产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及销售过程中是安全的、健康的、宜于企业利益、消费者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则行为,同时符合安全及质量的要求,以及依照法规所述诚实、准确地予以标注。食品控制的首要任务是企业强化产品标准,以确保产品消费安全,使生产远离不安全、不卫生产品,通过禁止生产非天然或不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方式来实现。 食品危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①微生物危害;②农药和杀虫剂残留;③滥用食品添加剂;④化学危害,包括生物毒素。食品危害还可以延伸到转基因食品、过敏原、兽药残留,以及在动物产品中为促进生长而添加激素等。

  • 【转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浅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伴随着认证审核活动。作为认证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并全面识别这些风险,并结合法规要求,懂得如何在审核过程中合理地加以规避,已成为国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面临的紧迫任务。   宏观层面的风险——外部风险  这类风险来自国际和国家经济运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力度等。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产业结构变化大、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问题更加关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和法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失,在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仍存一些不安全因素,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国内认证市场进入成熟期,认证速度相对放缓,国家认监委、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地方质量监督检疫管理部门对认证市场的检查越来越频繁,抽样量在逐年增加,这对认证机构的运作形成了客观约束。要求认证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认证能力,培养获证组织的忠诚度,同时控制新项目的认证风险。  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意识到这种宏观层面的风险,并积极稳妥地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为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首先应识别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认证审核过程中还需关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和专项技术要求,以便在认证、审核过程中识别组织是否违法、违规,为认证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应及时跟踪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认证风险预警机制,在认证、审核过程评估其风险,在审核方案策划、审核组的组成、审核过程控制、认证决定等环节加强风险控制。第三,树立认证机构品牌意识,控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对于一个负责任的认证机构来说,最大的风险损失应该是认证机构品牌损失(如顾客投诉率居高、业内同行口碑较差、CNAS分级靠后等)。这是一个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微观层面的风险——内部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来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内部管理。  一是认证审核必须保持公正性。这体现在四个层面:首先是自身利益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认证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第二是自我评审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如认证机构对由其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咨询的客户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属于此类威胁。第三是熟识(或信任)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寻找审核证据。第四是胁迫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如威胁用他人取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  二是认证人员的能力、稳定性、责任心。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经验、人生观、价值观等,直接影响一个人看待、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水平等。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有很多定性的要求,如微生物、致病菌的限量等,需要审核员把握判定的尺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其认识和判断力。  三是认证机构内部具体运作流程管理和审核组的有效控制。从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和实施、审核的策划和实施到不符合项的关闭、认证审定、发证、证后监督、再认证都要进行控制。对这类风险,认证机构应结合认可机构的要求,修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文件,进行流程优化,加大培训力度,在机构内部形成一致性的观点,尽量减少认证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关注《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消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和《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方案》。认证机构和审核组成员必须履行起自身的风险控制责任,严格控制认证审核风险。

  • 【转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在2006年发布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22000-2005,该标准不仅包含了HACCP体系建立的全部内容,而且扩展到对整个食品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实施该标准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引起注意。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在我国是以企业推动为主体的,大中型企业由于在资金、技术方面的优势,基础设施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在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存在较大的优势。而一些小型企业,由于缺少这些优势,实施认证的积极性较低。同时,由于消费者对HACCP认证的认同度不高,造成生产企业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HACCP认证,对广告宣传等市场推广力度不足。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流通领域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还不多,现在流通领域对于食品安全还是只能做到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有些法规尚不能完全得到实施,如《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许多超市在散装食品方面的防范设施依然处于形同虚设状态,各方卫生意识仍比较淡薄。  存在的问题  关键控制点的识别。从HACCP到ISO22000,关键控制点的识别与监控都是体系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不同产品、不同工艺的产品CCP不同,CCP的建立要认真分析产品的工艺特点,针对每种产品绘出工艺流程图,分析各个工艺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危害。现在国内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对比组织的工艺流程与成熟公司的工艺流程,造成关键控制点雷同,控制措施、纠偏相同。  前提方案及操作性前提方案。影响前提方案最重要的因素是食品加工企业建筑物的布局,车间内设备设施布局与设备的合理性,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等方面。企业的建筑物布局决定了整个食品生产企业内物料的流向,这需要在食品厂建设之初就考虑,这些是要在企业设计策划的时候决定的。前提方案中硬件设施的合理性高可以减少以后人员管理以及设备改造方面的投入。  市场准入与食品安全理解上的一些偏差。现行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与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注点是不同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注的是食品生产的基础要求,在其审核细则中已经明确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作为关键过程加以控制,如市场准入中明确将速冻食品的速冻工序作为关键过程进行控制。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只是规定了关键控制点制定的准则,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的工艺过程制定关键控制点,以控制食品中的危害。由于某些人员理解的片面性,将市场准入的关键过程理解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控制点,有不妥当之处。  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企业为向消费者表明自己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优于其他企业而进行的认证行为。但是国家相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宣传不足,这不仅打击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心,造成许多人谈食品安全色变的地步,同时知名品牌也受到冲击。  措施与建议  充分利用资源,加强前期策划。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当中,前期的策划过程非常关键。在目前的情况下,前期的策划过是能否完全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最重要的环节。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将可以确定的工艺参数确定下来,分析工艺过程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关键控制点。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研究结果、分析结果、经验数据等制定关键限值、操作限值,并确定监控人员、频率,纠偏行动等内容,由于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看法,HACCP计划的形成要参照不同人员的观点。  协调政府监管和体系认证。食品行业的政府监管主要是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认证却很多,如有机食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QS标志是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认证是高于基础要求的。为示区分,市场准入不要借用食品安全的相关术语,尤其是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和市场准入的关键过程有本质的区别,其分析过程存在很大的区别,借用相关术语会对消费者造成错误认知,不利于推广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政策】卫生部:采取5项举措建立先发制人的食品安全体系

    “要建立先发制人的食品安全体系,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出击转变,系统而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日前北京召开的2009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谈到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时,作出如上表述。  如何建立先发制人的食品安全体系?陈竺代表卫生部提出了从今年起将采取的5项举措:一是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上下对口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各省建立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测网,主动监测使用的各类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剂,形成覆盖全国各省、延伸到市县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网络。三是在各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权威发布并做好解疑释惑。四是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五是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要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进行梳理和研究,做好配套法规建设。

  • 【转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六大“硬伤”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没有人管,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但为何‘七八顶大盖帽挡不住问题食品的道’?”昨日,陈万志等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青在线”,直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六大“硬伤”,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与网友交谈时,陈万志认为,之所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不力等“硬伤”。 第一大“硬伤”是多头监管无法形成合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 第二大“硬伤”表现在权责交叉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部门看似管理原则和分工都很明确,但现实中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检验,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推诿扯皮。这给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第三大“硬伤”是受片面的发展观影响,随意降低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使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仓促上马,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第四大“硬伤”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一些执法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明知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却敷衍了事,导致监管半途而废,甚至出现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现象。 第五大“硬伤”则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矛盾,又有空白点。 第六大“硬伤”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投入不足、资源分散、检测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得不少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测。 陈万志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晰权责,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售假劣毒害食品的风险成本,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 此外,还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食品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产品注册准入、认证认可准入等从严审批,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达不到生产条件和卫生标准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戴娟 罗静雯)

  • 【分享】英、加、澳三国食品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比较

    [size=4][font=黑体]一、食品安全法规和转变驱动机制 [/font][/size]1. 英国英国的食品行业主要受国内市场驱动,超市食品零售商拥有相当的市场权力。因此,英国食品安全体系的两大主要影响因素是来自内部的,即 1990 年食品安全法案和疯牛病事件。1990 年食品安全法案引入了应用的防御保护,将食品供应链下游的法律责任移至整个食品供应链。以往的法律允许供应链上的购买商应用所谓的 “ 担保 ” 保护,仅要求他们证明食品处于控制之内。 1990 年法案要求购买商采取任何 “ 合理措施 ” 确保他们从供应链上游获得的食品是安全的。这也意味着,上游公司需要证明他们正确地加工生产食品。应有的防御保护定义中的关键词是 “ 合理的 ” ,它鼓励零售商采取特别措施,通过与供应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重点在产品追踪。肉品厂首先受到影响,因为零售商给供应商制定了涵盖动物管理各方面的行为规范。行业也通过制定或修改了通用的农场保证计划进行响应。现在所有的大超市均要求所有的畜肉应来自是农场保证体系成员的供应商。转变的第二个驱动力是疯牛病事件。该事件削弱了英国政府、肉品生产商和家畜饲养商的公众信任度。只有超市还能够维持消费大众的信任,因为当事件扩展开来时,超市做出了迅速和果断的反应。英国政府起初拖拖拉拉,对疯牛病造成的健康危害不予重视,因此倍受指责。正是由于疯牛病事件的发生,政府开始对屠宰场进行严格的强制性监督,主要是应用客观的、基于危险性分析的卫生标准,每月监督检查一次。该事件真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将重点从零售水平的危险性管理转移,以及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恢复消费者信心。1998 年 1 月,肉品厂开始发起有保证的英国肉( ABM )组织,这是一个代表肉品行业内部的公正组织。 ABM 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消费者对英国肉的信心,通过一个自愿性的行业保证计划制定最低安全指标,在此指标下零售商不会发生竞争,可以自由执行其自身的质控计划。疯牛病事件将行业的注意点集中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失去消费者信任所带来的严重恶劣影响。食品零售商优先考虑质量控制和产品追踪,只有是制裁控体系成员的生产商才符合合作条件,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发展,加快形成一整套的从饲养者到肉品厂的产品追踪体系。英国食品行业正在打一场恢复消费者信心的战斗,这包括所有的食品产品,不仅仅是牛肉。正是这场斗争促使生产商、加工商和零售商之间进行垂直性的合作。

  • 【转帖】食品GMP认证体系汇编(目录)

    一、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推行方案 附件一、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组织架构附件二、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设置要点 附件三、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体系作业程序二、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 附件一、食品GMP认证体系细部作业程序 附件二、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标准 附件三、食品GMP认证合约书 附件四、食品GMP认证书式样 附件五、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要点 附件六、食品GMP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要点 附件七、食品GMP追踪管理要点 附件八、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奖励要点 附件九、食品GMP认证体系数据保密处理要点 附件十、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 附件十一、食品GMP认证申请书 三、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GMP通则(含一般食品现场评核表) 四、各类专业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含现场评核表)1饮料 2烘焙食品 3食用油脂 4乳品 5粉状婴儿配方食品6酱油 7食用冰品 8面条 9糖果 10即食餐食 11味精 12腌渍蔬果 13黄豆加工食品 14水产加工食品 15冷冻食品 16罐头食品 17调味酱类18肉类加工食品 19冷藏调理食品 20脱水食品 21茶叶 22面粉 23精制糖 24淀粉糖类 25酒类 26膨化食品(国标)五、页码代号说明 注:台湾标准

  • 固体饮料和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版本是?质量管理这块

    固体饮料和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可以发我一份吗?明天要入职了,不懂这些,当初面试吹水说都知道。本人后期往质量体系方向发展。但是之前只是做实验,没有了解质量管理这块。像什么ISO9001、ISO22000、HACCP,YY/T 0287标准,食品安全法,法规政策,包括生产上的GMP、10万级生产车间。

  • 【分享】德国的食品质量认证体系

    德国的食品质量认证体系 一、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认证体系(RAL) 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RAL)原名为德国产品交货标准委员会,于1925年3月23日成立,于1980年更名为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它是由132个注册的质量协会组成,这些协会涉及各个方面,诸如酒、渔业、饮食等,因此其标签囊括的产品也不局限于食品,还包括其他产品甚至服务。与其他认证体系不同的是,RAL不是对单个企业公司进行认证,而只是对有关质量协会进行认证,凡是达到其要求的协会,就会被收纳到RAL“质量标签”认证体系中来,而对具体的单个企业或公司的认证再由相关的协会进行。现在RAL体系中最大的一个有关食品质量认证的协会是德国农业中央营销协会(CMA),是自1972年开始被RAL授权为德国食品和农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协会,想要使用此标签的德国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要向CMA申请,然后由CMA进行一系列的测试,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是否达到CMA标准,如检测通过,则可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标签。 二、质量与安全体系(QS) 欧盟的疯牛病事件和污染鸡事件发生后,德国商业公司和食品加工企业渐渐地认识到,必须将其质量保证方案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之上,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从农场到餐桌这一过程小的食品安全,防止由于相互独立的生产环节发现错误而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对于商业公司和加工企业来说,能够时时精确地跟踪初级产品到食品的各个环节的质量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质量与安全体系(QS体系)应运而生。QS体系是德国2001年10月由零售业、食品行业和农业自发成立的组织,成员有农业、饲料行业、屠宰和肉类加于、零售业等多个与食品有关的行业。它的任务就是发展一种中性的管理和制裁体系,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全部环节联成整体,目的是在德国国内推行一个综合的、基本的食品质量保证规则。德国联邦政府已经规定将QS标签作为传统食品(有别于生态食品)的认证标签。 QS体系主要包括3个监测系统:自行检查、外部机构检查、管理部门控制。首先,系统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其所处的食品链环节进行内部的质量检查;然后,由独立的机构按照由技术顾问委员会制定的且适时更新的QS准则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这一准则比法律规定的有关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加工整个过程的条款更严格、更复杂),上述过程都由管理部门进行宏观控制。在产品链的每一阶段,化学家们都要化验分析样品。 通过QS体系,商业公司和加工企业共同努力来保证消费者拥有一个涵盖食品加工全程的质量安全体系。一旦发生违反QS质量体系规则的情况,独立的制裁委员会就会采取行动并给予制裁。目前QS质量体系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覆盖范围也逐渐扩大。 三、生态食品印章与普通食品质量印章 (1)生态食品印章 是2001年9月初,由商业及各种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向公众推出的专为生态农业产品所设计的新国家印章。这种印章非常清晰且易于辨认,它可让消费者很快且非常简单地将生态食品与其他食品区分开来。 根据欧盟生态食品生产的规定,获得这种印章的食品中必须至少有95%的成分是来源于生态农业,并且是按照欧盟生态农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的。根据德国“生态农业协会(AGOEL)”的规定,一个企业欲加入AGOEL,将其产品作为生态产品销售,必须经过3年的完全调整时期才行。在3年的调整期内,企业主必须提供以下详细资料:产品是在哪块地上或哪个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生产的,必须将整个生产过程及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料、附加料记录在案,如购买种子、肥料、植保剂的名称、数量及来源等。由国家授权的检测中心对申请转入生态农业生产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频率至少1年1次,此外也可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如检查不合格,则要延长调整期。 对已获得生态食品印章的农场和食品加工企业,政府授权的检查机构也要进行定期检查,在德国目前有22个协会负责执行这个检查任务。这种检查可以提前通知,也可以不作任何通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加工的全部过程,甚至还有最后的包装和贴标签过程。 生态食品印章的标识实行自愿原则。欧盟生态农业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对生态食品印章的正确使用以及相应的监督措施。2001年12月15日生效的生态食品标识法规从法律上给生态食品印章的正确使用提供了保障。为了防范错误使用生态食品印章,法规明确了相应的罚款和其他处罚规定。 在统一的生态食品印章实施以前,所有符合欧盟“生态规定”的产品,都允许标以生态标识。由于产品类型不同,故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生态标识,仅德国就有100多个生态标识,2001年9月5日全德国统一的生态食品印章是一个新的开端,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及农业部长Kuenast说,它提高了德国生态食品的信任度和透明度,它给消费者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新的机遇。 (2)普通食品质量印章 是由德国联邦政府提议,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农业、饲料业、商业和德国农业中央营销协会支持,为普通食品生产制定的一种质量标志印章,它是建立在“质量与安全体系(QS)”基础上的,目的是保证普通食品生产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这种普通食品质量印章主要在肉类和肉类制品中采用,但在其他食品领域也可采用。具有这种质量印章的食品,其生产标准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可以根据新的要求而不断做出调整。

  • 食品分类体系对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结果的影响

    食品分类体系对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结果的影响

    食品分类体系对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结果的影响作为食品从业人员或是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同一类食品,我们有各种各样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每一个标准都有这类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同一类食品在不同标准分类里的类别归属不尽相同,如再换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分类系统(以下简称QS食品分类系统)则可能又会变为第三个分类。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以来,食品添加剂的合格判定与该种食品在其标准中的分类有密切关联,可以说食品分类体系直接影响了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的结果。因此,分析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市场准入分类与GB2760中食品分类体系的差异性以及其对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的影响具有极大意义,可指导生产企业及食品检验机构有效解决食品添加剂判定冲突问题,在标准解读及应用领域提高检测效率。1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QS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1.1 馒头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按照QS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在确定馒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时,如果按照QS分类系统,将其列入糕点类,则馒头中可添加亮蓝、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山梨酸、脱氢乙酸等,易引起企业生产者对GB 2760的错误解读。[img=,586,37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4_1491_2166779_3.png!w586x375.jpg[/img]▲1.2 料酒《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料酒的QS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img=,568,59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5_7188_2166779_3.png!w568x595.jpg[/img]▲1.3 核桃粉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而按照QS分类系统,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因此,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1.4 花生糖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以花生为主、糖为辅加工而成花生糖不同于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糖果,花生糖应归为GB 2760-2014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但按照QS分类系统,花生糖属于糖果,且大都按糖果发证。因此,诸如花生糖、芝麻糖、糖瓜子等坚果制品,由于食品原料配伍难以确认,易引起对其添加剂食品分类的混淆。[img=,635,40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6_3374_2166779_3.png!w635x402.jpg[/img]

  • 关于完善食品微生物检验体系的建议

    摘要:为了更好开展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工作,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饮食安全,就必须完善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对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体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本文结合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的特点,结合笔者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经验,探寻目前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完善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微生物检验;体系;建议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仍是世界食品安全中最突出的问题。加工食品过程中,病菌常常会随原料的生产、成品的加工、包装与制品贮运进入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影响饮食安全。因此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对评价食品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饮食卫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文从人员、设施、环境等方面阐述了影响食品微生物检验的相关因素,从各个环节加强控制,以期完善食品微生物检验体系,更加高效、快捷地对食品微生物进行检验检测。 一、主观因素 为了保证微生物检验的高质量,要求检验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的高水平。微生物检验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术,而且还必须具备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作风。确保实验室人员得到及时培训及不断更新知识,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历、培训、技能和精力等技术业绩档案。 二、设施、环境 实验室应具有进行微生物检验适宜充分的设施条件,包括检测设施(专用于微生物检测和相关活动)及辅助设施(大门、走廊、管理区、样品区、清洁间)特殊的设备要在特殊的环境下放置和操作。 (一)无菌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符合无回路的原则。设有人流和物流通道。 (二)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隔离各种检测活动。 (三)为保证检测样品的完整性,操作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并采取预处理措施。 (四)无菌区(检验区)。 1.紫外线消毒:在室温下,220V,30W紫外灯下方垂直位置 lm处的253.7nm紫外线辐射强度应≥70μW/cm2,低于此值时应更换,适当数量紫外灯,确保平均每立方米应不少于1.5W。紫外线消毒时无菌室内应保证清洁干燥在无人条件下可采取紫外线消毒,作用时间为30min。人员在关闭紫外灯至少30min后方可入内作业。 2.臭氧消毒:封闭无菌室内,无人条件下,采用20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时间应≥30min,消毒后室内臭氧浓度≤0.2mg,/m2时方可人内作业。 3.无菌室空气灭菌效果验证方法(沉降法):一般情况下无菌室面积≤30m2时从所设定的一条对角线上选取3点,即中心l点、两端各距墙1米处各取一点;无菌室面积≥30m2时选取东、南、西、北、中点均距墙lm各取一点。在所选位点,将平板(90mm2的)距地面80厘米处开盖暴露l5min,置于36±1℃,恒温培养48h±lh,确认平板上的菌落数,如大于所设定的风险值应分析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

  • 【资料】-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问题zz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问题-------------------------------------------------------------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重叠交叉,缺乏统一。据悉,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1 我国食品标准过多过滥,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1)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之所以如此混乱,食品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是其中原因之一。去年我国辽宁、湖南、河南等地陆续被发现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黄花菜,销量随后急剧下降,菜农及加工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黄花菜的种植、初加工、流通造成极大混乱,更使消费者一头雾水,无法消费。最终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重新确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二氧化硫残留不得超过0.2g/kg,才使问题得以解决。 (2)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最令执法部门头痛的当属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法律不一致。例如,火腿目前共有《火腿卫生标准》等六项标准,其感官指标规定二级鲜度的色泽,表面可以有霉点,组织状态,肉身稍软,气味、风味略咸,脂肪有轻度酸败味。但《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态。”两条关于感官指标规定显然不一致,这必然大大降低了《火腿卫生标准》的使用价值,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不少困难。 (3)标准越多、内容越细不一定就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同一产品没有必要制定众多标准,多标准就等于没标准,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业标准就完全可以了。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亟待尽快协调统一,这既有利于企业去遵循和执行,也有利于有关部门监管执法。2 标准残缺:适用性较差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但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和不配套依然是其无法回避的“硬伤”。目前我国相关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指标设计涵盖范围窄且存在空白,再加上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由此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 据了解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标准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无法实现对产品质量认证及优质优价,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需要,果蔬制品中目前还没有二氧化硫、镉、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与生产和进出口贸易要求配套性差,标准间不协调。在分析方法中,大多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和比色法,这些方法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产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而对酶制剂、促长剂等又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衡量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单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也有限,在酱油卫生标准中氨基酸态氮以“%”表示而不是采用国际法定单位,但在分析方法中氨基酸态氮又以“g/1000ml”表示,使监督检测部门难以掌握及正确使用。 我国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主线也各不相同。《农产品安全无公害蔬菜安全产品要求》标准的主线是产品,《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双甲脒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农药的品种,《稻谷中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产品和农药品种。这无疑给标准使用者在使用标准之前的查找工作带来麻烦,不知道从哪条主线去寻找标准、使用标准,也容易造成部分企业和某些执法部门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有的使用不全。例如,一般人认为我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仅有六六六、滴滴涕两种,但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大米、蔬菜、柑橘、茶叶中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等标准中共制定了22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不包括无公害茶叶和有机茶叶标准)。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使用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时,按照农药品种这条主线就可以寻找到某种产中所有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3 接轨:抓紧标准修订工作 老标准不及时修订,新标准未及时制订,束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据介绍,我国食品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各部委制定的标准,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虽然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由于《标准化法》的限制,实际上无法发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发布的作用,管理上缺位、错位、混乱,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年、20年都不修订,这明显是管理工作不到位。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例如,欧盟技术法规规定,酱油三氯丙醇限量为0.02mg/kg,而我国《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中并未列入三氯丙醇的项目,在较新发布的酱油行业标准中,三氯丙醇的限量与欧盟比较相差50倍。由此可见我国的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与国际上差距。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我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行业标准国际采标率就更低。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采标率尤其国家标准采标率、行业标准采标率安全标准指标水平过低,为后期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我国政府已明确表示,我国要构建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加强农药、重金属检验标准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修订,提高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制订出既能满足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又符合中国国情食品标准新的体系。(中国农药信息网) [em06] [em06] [em06]

  • 【分享】零距离解析国外食品包装法规

    近年来,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以此指导包装厂商和食品包装商安全地进行食品包装。然而,这些规章准则本身就会令人困惑不已,特别是在采用新方法时,例如蒸馏、热封装、液体包装和蒸汽杀菌等尤为明显。这些情况,使得生产商在查找“可适用的”法规时常常遇到麻烦。当他们评测当前的工作状况,或是对出口产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包装时,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章。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对方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地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装材料检测分析能力已是当务之急。  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强了;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  以下是各国食品包装的相关法规,在行业规范的标准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些许启示和指导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包装树立风向标。

  • 从一枚鸡蛋看德国食品追溯体系

    “假如你吃了个鸡蛋觉得不错,何必认识那下蛋的母鸡呢?”但是,这句话在德国就变成了“要吃到好鸡蛋,更要认识下蛋的母鸡”。 从超市买回一盒鸡蛋,发现每枚鸡蛋上都印有一串夹杂着字母和数字的10位编码。这些编码好比鸡蛋的“出生证明”,母鸡们想要“不认账”都难。想要读懂它并不难,纸盒盖内侧详细印有“解码指南”。排在编码第一位的数字代表下蛋母鸡的“生活方式”,“0”代表有机饲养,“1”代表自由散养,“2”代表无笼平底饲养,“3”则代表鸡笼饲养。排在第二、三位的字母代表母鸡的“国籍”,在德国销售的鸡蛋通常来自5个国家——“DE”德国、“BE”比利时、“DK”丹麦、“FR”法国和“NL”荷兰。后7位的数字则为所在养鸡场对应的编号。有了这串编码,只要上网搜索一下,就能准确查到母鸡的“住址”。例如,记者买的鸡蛋编码为“2-DE-1261023”,即表示这些鸡蛋来自德国勃兰登堡州的一家无笼平底饲养鸡舍。 为什么要给每一枚鸡蛋都费力印上“出生证明”呢?实际上,这只是德国整个食品追溯体系里的一个具体实例。可追溯原则是德国食品安全体系七大原则之一。所谓可追溯,实质上就是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或食品在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必要时可回溯历史信息,以便查明问题的原因。食品的可追溯性从原材料进货开始,贯穿于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而且,各种信息通常都是公开透明、有据可查的。 1997年,为应对疯牛病事件,欧盟开始筹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尤其是牛肉制品的追溯体系。2000年1月,欧盟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了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其中一项改革内容就是要求所有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 自2005年以来,生产商不仅必须记录各种食品的去向,而且还必须证明产品的原料来源。这样一来,在万一发生食品污染的情况下,就能够很快找到原因,并将同一批次生产的食品从市场上召回。因此,每个食品包装上都标有批号或者日期,生产商和监管机构据此能够辨别相关产品所属的批次。例如,牛奶和肉制品等动物源性食品还有一个椭圆形识别标识,由此可识别出最后加工或包装该食品的企业。 目前,德国的食品从田间到餐桌整个过程都处于管控之下。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追本溯源找到症结所在。如果某个联邦州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构成损害,会立即报告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安全局会将相关产品种类、原产地、销售渠道、危险性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报告德国联邦政府,并通报全国。必要时通过媒体以新闻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出警告,并尽早中止有害食品的流通。 2011年,德国发生鸡蛋中二恶英超标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当时,德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通过追溯系统,第一时间反向溯源到石荷州一家饲料厂。原来,该厂使用了含有致癌物质二恶英的工业用脂肪酸生产饲料。与此同时,问题饲料还流向了数个联邦州的4700多家农场,被污染的农产品从禽类扩展到猪肉。于是,政府根据追溯信息迅速启动召回并销毁问题食品,数万枚鸡蛋被销毁,数百头生猪被宰杀,有效防止了此次事故的扩大。由此可见,可追溯机制对食品安全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经济日报)

  • CNAS顺利通过PA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

    CNAS顺利通过PA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同行评审组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进行了为期4天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互认现场评审。CNAS以“零”不符合的优异成绩顺利通过了现场同行评审。  来自PAC的两位同行评审员对CNAS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认可活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审,并到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对CNAS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审组进行了现场评审活动见证。  本次评审中,同行评审组对CNAS的认可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CNAS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评审资源数量及其专业基础与PAC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机构相比具有很强优势。同行评审组将以CNAS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水平作为参考标杆,并建议CNAS向PAC成员分享实践经验,以促进亚太地区各成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工作的共同发展。此次评审后,同行评审组将向PAC推荐CNAS加入PA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互认协议。  CNAS顺利通过PA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的现场评审,将进一步强化CNAS在国际上的地位,扩大CNAS的国际影响,同时对促进食品领域的国际贸易,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 我国将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 建立食品全面追溯体系

    中国政府网2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清真食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提高消费者对质量标识与认证的甄别能力。该《工作安排》同时提出,要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快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体系,研究起草重要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肉菜流通追溯、酒类流通追溯、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了追溯制度,今后,食品的“身份信息”将逐步实现可追溯,每一份农产品都有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 全球统一的最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技术交流会

    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各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安全体系控制不断加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企业因此贯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和销售安全食品。为了帮助这些食品加工企业去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也为了证明食品供应链中所有企业已经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有能力提供安全食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统一一个国际标准成为各国食品行业的强烈需求。ISO22000是目前全球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是按照ISO9001:2000的框架构筑,同时,也覆盖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HACCP的全部要求,并为HACCP“先决条件”概念制定了“支持性安全措施”(SSM)的定义。 SGS-CSTC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关注食品行业,致力于为食品企业及食品供应链服务企业分析与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为参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定于2006年2月28日,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技术交流会,届时,通标公司食品安全专家将就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现状和发展,做深入演讲。活动时间:2006年2月28日(下午)13:30---17:00签到:13:00活动地点:金都假日酒店 (阜成门地铁站向西,与华联商厦相邻)日程安排: SGS 集团及针对食品行业的服务及解决方案 ISO 22000 国际食品加工安全管理政策完整介绍 ISO 9001:2000 与 ISO 22000的相辅相成 互动技术交流参会人员: 食品企业(特别是肉食品、乳品)生产、食品供应链物流企业和科研领域的领导主管、科技人员。报名截止: 2006年2月24 日了解详情,请垂询 国际认证服务部电话:010-68456699-809 / 807 传真:010-68458121SGS-CSTC Building Partnership Across China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你在中国的伙伴SGS集团是全球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的领导者和创新者。创建于1878年瑞士日内瓦,SGS是公认的专业、质量和诚信最高标准的全球基准。SGS遍布世界120多个国家的1000多个分支机构和320间实验室,以及33000名雇员组成了SGS的全球服务网。在1991年,经中国政府批准,SGS集团和隶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率先建立了按国际管理提供服务的合资检验认证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C-CSTC)。到目前为止,通标公司设立了29个分支机构和34个实验室,拥有3800名训练有素的员工,有分布在各行各业的超过10,000家客户。公司网站:www.cn.sgs.com会议主讲简介王震华北方区HACCP 主任审核员,拥有海外培训经历,曾在多家国际著名食品企业工作,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有着丰富的经验。曾经主持雀巢、卡夫、联合利华、乐天、达能、乐百氏等十几个国内外知名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三方审核,对食品安全体系有效性评价有深刻体会。

  • 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中国2015年将形成较为完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等8部门近日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规划指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 【转帖】国家标准委5月15日发布意见,食品标准体系加速接轨国际――

    国家标准委5月15日发布意见,食品标准体系加速接轨国际―― 吃有标才有准儿 民以食为天。吃什么才安全?这是群众最关心的一个热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道保障线,作用越来越大。确保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必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5月15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标准“寿命”将缩短 国际标准采用比例力争达85%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一方面与国际不接轨,另一方面标准门槛低、一些不法企业钻食品标准缺陷空子,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坑害消费者。 在清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委把修订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作为工作重点。到“十一五”末,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正在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研究课题。 “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食品标准领域自主创新,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等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添加剂是重点监管对象 标签标识要让消费者看得懂 “苏丹红”事件曾引起消费者的极大关注,让人记忆犹新。调查发现,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罪魁祸首。 今后,国家标准委将突出监管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等有限量要求,对食品添加剂有使用卫生要求。实施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严防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针对非法添加剂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结果显示,滥贴标签或标识失范是导致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标准委将突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进行制修订,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透明,要让消费者看得懂。 普及农产品溯源制 餐饮服务业趋向标准化 我国食品质量标准有近3000个,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100个,相对于生产与加工标准来说,数量差距很大。在流通相关标准不足的情况下,即使食品生产质量合格,也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源头管理是根本,当前重点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全国已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标准化试点。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要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确保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实施。 此外,餐饮服务业标准化趋势成为一大亮点。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确保饮食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 (记者 原国锋)

  • 中国构建良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任重道远

    食品安全无小事,人民健康是大事。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全国范围的规模工程,需要有一套总的安全标准体系从宏观上对食品安全行为作硬性的规定,以便对食品安全的标准、监管、惩处等各项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参照。不过就如矛盾的普遍性寄存于特殊性一样,国家安全标准也需要通过地方安全标准去体现。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不过由于全国各地的民俗风情、饮食习俗等地域差异,使得统一的安全标准将不可避免的因为差异而导致在某些特定领域产生标准的滞后性和监管空白区,安全标准的涉及范围和执行力度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将减弱,标准、监管等要求很难做到位。  而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对应的安全标准则能有效地弥补此缺陷。地方对自身所在区域的情况了解充分,包括经济、文化、习俗、历史等各种因素。在国家标准安全体系内,因地制宜地量身制定标准,可以最大化做到“有的放矢”。  构建良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任重道远,且在诸如监管、标准、信息追朔等方面也有待完善,但国家与地方双向同步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却是基本框架。国家标准作总的纲领,地方标准作重要补充;国家标准普遍适用,地方标准则具体运用,且具强制执行唯一性。两者互相配合,彼此互补,可以使国家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地方有针对性的标准而得到有效实施,和严格具体的落实。

  • 【资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汇总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842]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84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84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845] irca对22000的注释[/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9846]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与实施[/url]

  • 【食品法规八】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

    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商秩发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期,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以下简称《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148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36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对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等作出部署。为认真贯彻《决定》、《分工方案》和《规划》精神,切实将《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要按照《决定》和《规划》要求,加强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认真分析评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细化、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二、加强专项治理整顿及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要建立综合治理整顿的长效机制。在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发挥监管合力,以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排查和治理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进一步加大对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工作。  (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坚决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加强日常监督,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细化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和出场检验为主要监管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支持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屠宰企业的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环保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肉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创新酒类流通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商运发459号)等文件,按照“法制化、标准化、电子化、规范化”要求,不断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性酒类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宣传贯彻酒类流通标准,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报表等制度。  (四)加强食品经营管理。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产销对接,促进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督促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包括网络交易平台)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等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包括食品展销会和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明确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决定》、《规划》、《商务部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731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438号)要求,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及过程控制,严把餐饮服务入口安全关;督促企业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三、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一)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合理配备和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配置水平。加强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在放心肉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项目中要继续支持地方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能力。落实《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商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备国有化,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  (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快修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形成系统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间流通标准化工作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430号)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新、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经营。  (三)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强化生猪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记录,加强与上下游环节的信息衔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酒类电子追溯系统两个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在试点基础上,争取覆盖有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

  •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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