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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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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标准相关的资讯

  • “食品标准法规网”开通 免费检索全球食品标准
    近日,浙江杭州检验检疫局开通了“食品标准法规网”。用户可以通过访问杭州局门户网站,免费检索到世界各国颁布的相关食品检验标准和法律法规。   据了解,“食品标准法规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智能化检索功能,能够通过互联网对世界各国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智能检索和抓取。通过人工确认自动分类入库,用户可以通过数据平台方便快捷地调阅信息。目前“食品标准法规网”已获得正式域名注册(www.hzcia.com)。数据库收集了包括美、日、韩、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法规逾1200个,涵盖茶叶、蜂产品等多个门类。
  • “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研讨会举行
    ——2011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主论坛   仪器信息网讯 2011年4月21-22日,2011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在北京九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本次高峰论坛设有主论坛——“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研讨会。 研讨会现场   在此主论坛上,AOAC(国家官定分析检测协会)中国分部主席鲍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处长高小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华办公室助理主任irene chan(詹怡和)、美国凯赫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科学顾问冯文熙、新西兰恒天然集团高级法律事务经理王涛、北京食品学会理事长金宗濂等6位嘉宾,分别就AOAC标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国食品出口与欧美食品法规、牛初乳的国内外法规现状、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与对策等主题作了详细报告。 AOAC(国家官定分析检测协会)中国分部主席 鲍蕾博士报告题目:AOAC标准与食品安全检测   鲍蕾博士在报告中介绍了AOAC的历史沿革、主要出版物、职能、作用、工作程序等。鲍蕾博士重点介绍了AOAC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关系:通过AOAC,中国可以获得可信的检测标准、提高分析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减少贸易摩擦、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及时跟踪国际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和技术、加强国际实验室间技术交流与合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处长 高小蔷女士报告题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高小蔷处长首先强调了目前许多人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认识的误区,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不一致、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物质混为一谈。然后,高小蔷处长也谈到了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着重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目前共发布了17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乳品安全标准68项,食品添加剂标准102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项(包括66种农药残留限值)。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华办公室助理主任 Irene Chan(詹怡和)女士报告题目: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Irene Chan女士介绍了美国食品现代化法案制定的背景、意义、条款规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计划:美国食品现代化法案是在广泛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创建了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规定了范围广泛的预防措施、强制要求,建立了新的进口监管体系,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责任。该法案也规定了执行方式,其强调合作与协助,重视透明度,侧重公众健康保护,与利益相关各方交流以确定执法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作报告的还有: 报告人 单位、职位 报告题目 王涛 新西兰恒天然集团高级法律事务经理 牛初乳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金宗濂 北京食品学会理事长 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与对策 冯文熙 美国凯赫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科学顾问 中国食品出口与欧美食品法规   附录: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  www.food2011.com
  •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研讨会召开
    由美国农业出口联盟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四川省检验检疫局共同举办的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培训研讨会9日-10日在成都举行,会上中美双方将讨论分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中美双方的食品行业的科学家和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了新的联系,双方可通过行业企业的加入,使用科学的原理来改进双方在食品安区领域的法规的执行,以确保消费者不受食品安全隐患的困扰。   美国农业出口联盟主席丹尼斯先生谈到:“我们很荣幸和中国政府的官员分享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美国的企业如何跟政府一道努力促进食品安全。同时我们也希望学习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如何来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美两国的相关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共同来分享确保食品安全的想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让消费者得到最安全的食品。”   此次研讨会主要集中在乳制品,禽类和肉类(包括牛肉和猪肉)行业,为中美双方的专家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机会共同分享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相关法规的执行。参会者还将就两国在食品安全体系结构方面可能进行的调整展开讨论。
  • 一文读懂|我国食品真实性及产地溯源标准与法规
    虽然食品真实性问题大多数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但有时也会造成消化不良、恶心呕吐以及肝、肾慢性损伤等危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的营养成分及价值的大幅降低,会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我国食品消费市场产生冲击。为此我国科技部在2017年发布《“十三五”食品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明确支持食品真实性技术的发展,大力构建针对大宗食品真实性溯源的同位素、特殊成分和DNA分子指纹库,建立食品反欺诈数据及技术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食品真实性检测标准在基因组学、同位素溯源以及风味物质色谱数据库等方面有了快速发展,并形成了相关的标准体系。基于基因组学的食品真实性检测标准作为生物工程领域中的关键性方法,基因组学技术在我国被广泛用于农产品种类鉴别、植物源性食品掺假、动物源性食品掺假检测等方面。该方法目前主要分为普通PCR法和实时荧光定量PCR法。采用普通PCR法鉴定食品掺假的相关标准主要有GB/T39914—2021《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玉米》、GB/T39917—2021《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稻》、NY/T4199—2022《甜瓜品种真实性鉴定SSR分子标记法》以及NY/T4200—2022《黄瓜品种真实性鉴定SSR分子标记法》、GB/T35918—2018《动物制品中动物源性检测基因条码技术Sanger测序法》、SN/T3731.1—2013《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1部分》以及SN/T3731.2—2013《鹌鹑成分检测PCR法: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2部分:鹅成分检测PCR法》。以GB/T39914—2021为例,采用CTAB或试剂盒方法提取待测玉米中DNA模板后,加入特异性引物、DNA聚合酶以及dNTPS等物质构建PCR扩增体系,PCR扩增后利用毛细管电泳或变性凝胶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进行产物分离,将电泳结果与玉米SSR指纹数据库比对,进行结果判定。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法的检测标准主要为BJS202304《果汁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测定》、SN/T3730.1—2013《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畜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1部分:貂成分检测实时荧光PCR法》等系列标准和SN/T3731.3—2013《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3部分:鸽子成分检测实时荧光PCR法》等系列标准,BJS202304该标准采用商业试剂盒提取样品中的DNA后,使用核酸蛋白仪或紫外分光光度计验证浓度和纯度,然后用荧光标记的待测植物组分引物与提取的DNA构建实时荧光PCR反应体系,同时设立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及空白对照,若阴性对照与空白对照无荧光信号检出,阳性对照与待测样品有荧光信号且Ct值≤35,证明有黄瓜品种真实性成立。基于同位素溯源的食品真实性检测标准利用同位素质谱溯源食品真实性逐渐成为科研及标准制定的发展方向,同位素是指原子核中质子数相同、中子数不同的同一种元素,它们具有相同的化学性质但具有不同的质量数,由于同种元素在生物机体或产品中经历的环境条件与生物反应具有差异,导致同一元素的同位素在不同物质中具有不同丰度和分布特征,因此可以通过同位素的比例来确定其来源和运动路径。BJS202302《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气相色谱-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法》便是利用该原理鉴别勾兑醋与发酵醋的区别。基于化学特征色谱数据库的食品真实性检测标准利用食品中某些特异成分或风味物质的化学特征与相应的液(气)相色谱数据库比对,出峰数量及峰形吻合的说明待测样品中含有该成分。目前国内已经发布采用该方法的相关标准有GH/T1087—2013《蜂胶真实性鉴别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指纹图谱法》。食品真实性及产地溯源鉴定涉及的方法及仪器食品真实性检测和溯源技术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真实性的重要手段。食品真实性辨别包括食品掺假、食品掺杂、食品伪造等分析;目前分子生物学、光谱法、色质谱技术、组学方法、NMR技术、及各类无损检测和快速检测技术等在该领域应用较广.食品“真实性”需法规保障对于如何保证食品“真实性”的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技术总师吴永宁此前认为,需要新的法规层面的设计。他提到,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主要讲安全问题,不覆盖有关的“真实性”问题;而质量标准中更多是讲营养问题,对此也没有约束性;而造假光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是不够的,需要新的法规层面的设计。“长久以来,我国对食品‘真实性’技术的投入缺乏,难以保障食品‘真实性’科学监管。”吴永宁建议加大食品“真实性”的科技投入,攻克食品“真实性”技术难点和监管问题;同步加快食品“真实性”技术标准转化力度,制定相应的方法标准,为我国食品“真实性”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参会为一定程度促进食品真实性及溯源技术的进步,仪器信息网将于9月13日举办“第三届食品真实性及产地溯源鉴定新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我们将会邀请权威专家及厂商技术人员带来精彩分享,把最新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呈现给大家。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法规今年正式施行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一批最新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在2014年将按计划施行。这些新规必将对各行各业产品、服务等质量提升以及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种设备安全法》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频发,作为首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该法为应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所带来的安全监管问题以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该法明确了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等的责任分工,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机制,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与报废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事故赔偿体现民事优先原则,以人为本,有利于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正式施行   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兴起和公众消费方式、结构以及理念的新变化,新法经过3次严格审查,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具有“后悔权”,除部分规定外商品,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确保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 规定了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推送广告,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发布虚假广告须连带责任,对广告经营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明确了责任 明确消费者协会不能搭车“搞推销” 如果发生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内容还包括消费者精神损失费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这些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羽绒服装》国家标准5月正式实施   《羽绒服装》国家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新标准相比旧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从必须标注变成选择标注。   近年来,羽绒服装的充绒量、材质、保暖性等各项指标因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备受公众质疑,此次最新国家标准规范更全面,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外,由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牵头起草的《羽绒羽毛被》、《羽绒羽毛床垫》、《羽绒羽毛睡袋》、《羽绒羽毛枕、垫》4项标准,经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已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月正式施行   国家卫计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替代了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将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该标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原则,充分借鉴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科学分析食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要求具体化,是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修订重点强调了对原料、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 修改了生产设备有关内容,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生产设备布局、材质和设计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这将对进一步从源头确保食品卫生和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法规培训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zui大残留限量》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不仅需要全方位地覆盖《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zui大残留限量》监管的农药,实现“无死角”监管,而且需要加大抽检监测工作力度。关键要提升预警能力和监管效能,实现早预警,使风险影响最小化。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法规,CATO标准品将针对法规进行线上讲解培训,让大家用最短的时间全面了解法规。◆◆直播时间◆◆为便于检测人员合理安排观看时间,本次直播培训将安排2场26Mar,2020【 首场:10am-11am】【 二场:20pm-21pm】 还没有报名的小伙伴抓紧时间 马上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吧! 更多互动礼品等着您!!! (CATO标准品会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报名确认邮件,请及时查收)#培训内容#● 标准制定背景●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及技术讲解● 标准相关信息 #惊喜环节# 2场培训均设多个互动环节,回答问题更有CATO红包或惊喜小礼物等着您哦~~还在等什么?快快扫码报名吧~~~下节预告下节培训将为大家重点介绍《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zui大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届时,我们将继续提前线上通知报名,感兴趣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哦~~
  • 美国应用生物系统公司 “食品安全分析-应对现今法规标准的挑战” 报告会
    尊敬的各位专家, 在现今市场上,对食品质量的控制更加严格。食品和饮料安全规范的范围更广泛,更严格。生产者和法规机构都需要更准确更有效地测试更多产品。 我们邀请您参加一次免费的Webinar(即在线研讨会),以帮助您增强应对这些需求的信心。 要参加这次网络研讨会请在此注册: http://info.appliedbiosystems.com/foodseminar – 最新的EU食品法规及其对质量控制和商业活动的影响 主讲人: 高醇新博士, 亚太区市场总经理, 美国应用生物系统公司 – LC/MS/MS及其在食品污染物监测和确证中的应用 主讲人: 刘春胜博士, 亚太区商业发展经理, 美国应用生物系统公司 – 用液相色譜和串联质谱技术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主要代謝物残留量 的高通量和高灵敏度测定 主讲人:欧阳珊,资深化验师,中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 检疫技术中心 请参加我们3月23日星期四的活动,进行食品安全分析方面的有益探讨。 http://info.appliedbiosystems.com/foodseminar 时间: 2006年3月23日 新加坡/香港/中国/台湾/马来西亚: 上午10:00 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 此致 美国应用生物系统公司/中国 联系人:耿小姐 email:you.min.geng@appliedbiosystems.com 电话:010-64106608-109 传真:010-64106617 公司网址:www.appliedbiosystems.com.cn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711室 100027
  •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
    美国:食品安全法支持新技术应用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另外,美国消费者热爱科技创新,美国食品安全法支持新技术运用。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英国: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 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英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企业监督、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其管理的严格可以体现在三大方面:法律法规涵盖整个食品产业链;严格的追溯召回制度;完备的信用体系。 追溯、召回和信用体系已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而英国从严从重惩治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更是让犯罪分子畏而怯步。 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范例 澳大利亚食品安全标准由&ldquo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rdquo 负责制定,由两国负责食品管理的部长联合领导的委员会对该局进行政策引导和评估。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前,澳大利亚有关部门进行的预测研究发现,实施标准后,食源性疾病发生率将下降20%,实施成本将比实施原有法规的费用降低35%,这促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目前,澳大利亚已通过四个食品安全标准,其中三个为强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可接受的食品安全操作以及食品加工场所与设备的规定。另一个为自愿标准,建议食品企业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计划,并确定食品加工操作中的有害物。 德国:食品管理历史悠久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加拿大:食品检查严格,百姓放心购买 加拿大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2012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最新法案整合了现有的4部食品安全法案,包括《水产品检验法案》、《加拿大农产品检验法案》、《肉品检验法案》以及《消费者包装与标识法案》,将食品违规的最高罚款额度提高至500万加元,以强化食品安全。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ldquo 政府检验过的肉类&rdquo 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日本:标准覆盖点、线、面的《食品卫生法》 日本人青睐国产食品。日本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数量很多,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不仅在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标识制度,而且在标准制定、修订、废除、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日本的食品标准数量很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种类齐全:二是标准科学、先进、实用 三是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紧密,执行有力;四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明确。 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复合食品添加剂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adjuvant   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   3 命名原则   3.1 由功能相同的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目标功能命名。即“复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合着色剂、复合防腐剂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可以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目标功能或者主要目标功能命名,也可以以发挥作用的终端食品类别命名,如复合冰淇淋稳定剂、复合面包改良剂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的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4.1.2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   4.2 感官要求   产品应具有应有的形态、色泽,不得有异味、异臭,无腐败及霉变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为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污染物指标项目应包含用于复合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污染物项目。   4.3.2 各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若加权计算所得结果低于所有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限量值,则以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的最低限量值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中该项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复合食品添加剂要求的微生物指标项目应包含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致病菌项目,各项目指标的要求应符合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要求。   5 标识   5.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5.1.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5.1.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5.1.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4 保质期   5.1.5 产品标准代号   5.1.6 贮存条件   5.1.7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1.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国内外食品污染物限量法规有哪些变化?
    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例如,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和工业化学品污染(如多氯联苯),食品生产、加工和烹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和3-氯-1,2-丙二醇),食品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如锡),自然界的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涉及食品污染物、毒素和放射性核素限量规定;欧盟委员会、澳新食品标准局等都专门制定了食品中特定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天然毒素限量。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了除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国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要求。2022年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3号公告,其中包括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将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0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可食用部分”定义的两个注释。  02、修改了应用原则  修改完善了“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以解决2017版标准在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  03、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类的限量、食品类别描述等。  04、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用菌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镉限量。   05、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  修改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的汞限量。  06、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订了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的砷限量;明确了调制乳粉的砷限量。  07、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  注释从一级分类“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 ”移至表头“食品类别(名称)”。“薄板”修改为“薄钢板”。  08、修改了部分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将“稻谷、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类别名称修改为“稻谷、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 ”,并将其苯并[a]芘限量值由5.0μg/kg修改为2.0μg/kg。  增加了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的苯并[a]芘的限量要求,为10μg/kg。  09、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由0.5mg/kg修改为20μg/kg,增加了水产动物油脂中多氯联苯的限量要求为200μg/kg。  10、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将包装饮用水的污染物限量检测方法修改为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11、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液态婴儿配方食品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主要涉及铅和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  12、修改了附录 A  附录A主要对个别食品类别、分类名称、类别归属、类别中亚类的划分或举例进行了调整,以使附录A中分类更加清晰明确。 2023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3/915,制定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该法规取代了(EC) No 1881/2006,将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污染物限量法规(EC) No 1881/2006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为了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避免使用大量脚注,同时考虑到某些食品的特殊情况,欧盟制定了新版的污染物限量法规。相比旧版法规,新版法规修订的污染物涉及镉、多环芳烃、二恶英、DL-多氯联苯等。(1)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因为镉主要残留在谷物残渣中,啤酒中的镉含量很低,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2)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此次修订将甲壳类水产品的污染物限量细化到了具体的部位的限量。例如,镉在甲壳类动物中的限量为0.5mg/kg,该限量为甲壳类动物腹部肌肉中镉的限量,不包括头胸部的限量。(3)修订多环芳烃在部分产品中的限量及适用的产品状态鉴于现有的分析数据和生产方法,速溶/可溶咖啡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取消速溶/可溶性咖啡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另外,明确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适用的产品状态,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此次欧盟制定的新版污染物的限量法规,与以前的污染物限量法规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为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以及修订多环芳烃的部分内容。
  • 新法规施行:食品化妆品标识更规范
    北京9月1日消息 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容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此外,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等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 从今天起施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从今天起,汽车消费税新政策正式实施。根据新政策,排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与此同时,排量在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标准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中包括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该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GB 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pdf(一)国内外有关粘合剂法规和标准情况说明①欧盟尚未制定粘合剂产品法规,但鉴于粘合剂是在复合材料及制品中应用最为广泛且多数情况下粘合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属于非直接接触食品部分、与食品之间有功能阻隔层阻隔的特点,将粘合剂作为塑料制品的一部分来进行管理。因此,欧盟主要通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框架法规(Regulation (EC)1935/2004)、良好生产规范法规(Regulation(EC)2023/2006)和塑料法规(Regulation (E)10/2011)三项法规对粘合剂进行管理。②美国:21CFR175.105和21CFR175.125 是美国联邦法规第 21章中专门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的相关章节。21CFR175.105 适用于一般粘合剂(不包括压敏胶),21CFR175.125适用于压敏胶。两个章节中分别列出了允许用于两种粘合剂的物质清单及其用途、最大使用量等限制条件。③德国: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的第 25 和第 26 章管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第 25 章适用于食品接触用聚氨粘合剂,规定了允许用于聚氨粘合剂的起始物、单体、添加剂和助剂,及其限制要求。第 26 章适用于固体石蜡、微品蜡及蜡、树脂和塑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包括涂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粘合剂等。此章节规定了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天然来源,如固体石蜡、微晶蜡、合成固体石蜡、低分子聚丙烯及其混合物的质量规格要求、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及其限制要求。(二)关于黏合剂的分类根据黏合剂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标准将黏合剂分为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合剂,如水果贴纸用压敏胶等。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指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如复合材料层间使用的黏合剂等。两者预期用途不同,可按照其涂布面以及是否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进行区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等方式尽可能防止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与食品直接接触。   (三)关于黏合剂用原料的管理   考虑到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标准分别针对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基础原料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附录A和附录B分别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和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及使用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采用聚合物管理模式,仅能使用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列出的物质。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则允许使用聚合物和部分已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单体、其他起始物,且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基础原料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同时,黏合剂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四)关于黏合剂中的芳香族伯胺(PAA)  芳香族聚氨酯类黏合剂、使用了胺类固化剂的环氧型黏合剂、聚酰亚胺类黏合剂等产品在固化反应过程中均可能产生PAA。为更好地管控该类物质的安全风险,标准中设置了PAA迁移总量限量要求,并规定该指标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PAA的黏合剂。考虑到黏合剂固化反应过程是PAA的主要产生阶段,因此标准规定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开展PAA的迁移量检测。对于本标准附录A、附录B、GB 9685及相关公告中已经规定了迁移限量的PAA,其限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PAA迁移总量。点击图片获取更多标准解读》》》》》》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
    p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尤为突出。增进对日本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助于我国食品企业开发拓展日本市场,减少因产品不合格或标签标识问题带来的重大损失。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现在的食品质量安管监管体制主要依据CODEX的风险分析方法,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这其中,风险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完成,而风险沟通,则由这个三个府省独自合作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与风险管理机关关系见下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9-150RG649261Y_副本.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ade88877-96fd-4e39-8f46-ef7145118d5f.jpg" / /p p   1、风险评估体制 /p p   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又称之为“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主要对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具体来说,是评估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其影响的程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相关管理机构大臣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政策。 /p p   2、 风险管理体制 /p p   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互相协作,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分别在不同领域指定相关标准和措施,共同承担风险管理任务。 /p p   3 、风险交流 /p p   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关于提高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含消费者与企业间交换、共享信息和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国民高度关心风险评估内容等进行风险沟通,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低发挥。 /p p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p p   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除上述基本法外,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药取缔法》、《健康增进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JAS法)》、《新食品标识法》等。 /p p   1、 《食品卫生法》 /p p   该法是2003年5月30日修订并开始实施。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法律,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该法规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成分规格,容器包装,农药残留标准,食品的标识和广告,进口食品的监控指导计划,以及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同时还规定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商的设施监督检查及相关的处罚条例。 /p p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超过一定量且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等食品的流通制度。 /p p   2、 《食品安全基本法》 /p p   由于日本先后出现了牛乳食物中毒事件、BSE(疯牛病)问题,未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原产地标识伪造问题等事件,使食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于2003年7月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综合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政策 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是具有“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意识,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食品供给过程中各阶段恰当的采取需要的措施。消费者则要掌握并理解食品安全性知识,同时就食品安全性方面,要充分表明个人意见。 /p p   综上所述,日本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将对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特别是2015年4月1日颁布的《新食品标识法》对食品标识进行重新修订,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企业应及时关注日本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情况,避免因此给企业或销售商造成一定的影响。 /p p & nbsp /p
  • 近期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国内外法规标准
    目 录   食品农产品   1. 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2. 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实行   3. 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4. 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5. 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   6. 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7. 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8. 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 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10.7 月1 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11.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电子电气产品   12.CMC推迟电池标准IEC 62133 的执行时间   13.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14.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15.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16.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17.巴西制定空调、冰箱等家电的新能效标准   18.台湾信息类商品电气安全规范检验标准明年起实施   轻工玩具产品   19.美国CPSC进一步考虑儿童产品100PPM铅含量的可行性   20.美国CPSC发布新的儿童外套抽绳安全规定   21.欧盟着手制定纳米材料法例   22.埃及颁布五项纺织品新标准   23.塑化剂检测列入婴幼儿服装新国标   化矿产品   24.欧洲海关加强REACH注册号监管   25.ECHA开通RIPE在线审查通道   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其他   27.美国关于联邦种子法案的修正案将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   28.新西兰更改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29.韩国改革检验检疫机构   30.日本修订生物制品最低要求   31.越南禁止进口未进行出口登记的植物   32.伊拉克实施进口前检验测试及出证方案   详细内容   食品农产品   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经过数周商议后,于2011年6 月14 日就新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新法规重点内容如下:   1.强制性营养声明:根据新法规,预先包装食品必须在同一位置标示能量、脂肪含量、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盐及糖等的资料,并须按100 克或100 毫升食品所含份量计算。此外,这些资料将来也可按每份食品所含份量标示,并附加每日摄取量指引,但须待欧委会确定每份食品的大小。   2.易读性:所有强制性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少达1.2 毫米。若包装面积少于80 平方厘米,则字体大小最少要有0.9 毫米。   3.扩大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范围:对牛肉、蜜糖、橄榄油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等若干类食品的原产地标签规定,适用范围将扩展至新鲜猪肉、绵羊和山羊肉,以及家禽肉。   4.强制性致敏物的资料:所有食品(包括非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致敏物资料。预先包装食品必须于成份清单内标示致敏物标,并采用不同字体以突显致敏物资料。   5.食油来源:消费者将来可更清楚知道食品内的植物油来源。举例来说,由于环保及关注动物团体已指出非永续性棕榈树种植会破坏热带雨林,因此标签将可让消费者辨识食品有否使用棕榈油,从而做出购买决定。   若干食品可豁免附上营养声明,如酒精饮品及非预先包装食品。原则上,非预先包装食品只须标示致敏物资料。不过,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法例,规定标签内必须包含其他详细资料。   根据协议,欧委会将在新法规生效后3 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营养标签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酒精饮品,并提出相关议案。肉类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方面,协议规定,欧委会在新法规生效后两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用作食品成份的肉类。一年后,欧委会将检讨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其他种类的肉类、奶类、用于食品成份内的奶类、未加工食品、单一成份产品及占食品逾一半的成份。欧委会进行的检讨,将为逐步推行更严格的食品标签法规铺路。   此外,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同意,反式脂肪暂时不须列入强制性养声明的食品成份清单内。不过,欧委会须于新法规生效后3 年内提报告,评估若对反式脂肪实行规管及限制措施的影响,并须提出有关的立法议案。   欧洲议会将于2011 年7 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上述新法规的草案。欧盟理事会表明将于今年暑假结束前通过这项法规。根据法规草案,除营养声明外,新法规将于生效后3 年开始实行。营养声明则于法规生效后5 年开始实行。(来源:香港贸发网)   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实行   FOOD PRODUCTION DAILY 网站消息,英国标准协会(BSI)宣布,针对食品制造商和产品包装的最新安全体系PAS 223 已于2011 年7月1 日开始实行。   该机构称,PAS 223——制造和提供食品包装中的食品安全设计要求和前提方案(PRP),为生产安全的食品包装提供了新的保证。   共20 页的指导规则由来自可口可乐的专家进行最后的审核,同时得到了大量在包装行业领先的企业的认同,如雀巢、利乐、卡夫、欧文斯–伊利诺伊、历时恒、安姆科等。   BSI 称,新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认证机构。如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FSSC)与食品安全包装联盟(FSAP)专家已签署认可该标准。   PAS 223 旨在满足BS EN ISO 22000 标准下的PRPs的相关要求。(来源:FOOD PRODUCTION DAILY 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近日,美国政府责任署通过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审查,认为FDA 在进口海产品监控方面未能尽到责任,今后须加以改善。   FDA 现有6 项针对海产的进口警报,当中4 项与残留药物有关,其余两项则涉及违反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纵使美国联邦政府已采取行动以确保进口海产的安全,但美国政府责任署在近期的调查发现,海产进口量急升,但FDA 的监督计划未能配合,因此必须加以改善,确保含有有害物质的海产不会进入美国。该署亦发现,FDA 难以通过每年对外国海产加工商及进口商进行的检查,有效执行HACCP 的规定。   FDA 的检查员只查核记录,确保加工商及进口商注意从养鱼场购入的海产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包括残留药物。一般而言,检查员不会到养鱼场进行实地检查,以评估药物的使用,或负责化验有关海产的化验所的检测能力及品质控制。此外,FDA 对5 个外国供应地(中国内地、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及越南)进行评估,收集这些供应地的水产养殖计划资料。不过,由于FDA 缺乏相关程序、准则及标准,令评估工作受限制。   政府责任署的报告指出,FDA 的抽样计划存在多项问题,例如不会检测美国多个主要海产贸易伙伴国批准在水产养殖上使用但未获美国政府批准的药物。因此,若干海产含有未获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残留药物仍可进口到美国。再者,报告亦表示,FDA 未能有效执行抽样计划。由2006 至2009 的财政年度,该局未能达到收集30%进口样本的原定目标 2009 年财政年度,检测样本仅占所有进口海产的0.1%。此外,该局共有13 家化验室,但仅使用其中7 家进行海产残留药物检测,未能善用资源。   相比之下,美国政府责任署表示,欧盟会检视外国政府架构、食品安全规例及外国的养鱼场检测计划,并会到养鱼场实地视察,确保进口海产来源地的海产食品安全系统与欧盟相符。所以,美国政府责任署的报告认为,美国可参考欧盟有关制度以作改善,包括要求希望向美国进口海产的国家制订残留物监测计划,藉此控制水产养殖业的药物使用。报告建议,FDA应更有效使用其化验室资源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藉此制订更周详的进口抽样检验计划。此外,美国政府责任署认为,FDA应制订计划,加强与商务部国家海洋渔业局合作,尽量利用后者的检查资源。(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2011 年6 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公布《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行业指南(Information Required in Prior Notice ofImported Food)。指南中包含了当局关于申报要求的强制执行的临时性最终规则。详情请见: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261080.htm。(来源:厦门WTO 工作站)   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   2011 年6 月8 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G/SPS/N/AUS/264号通报:关于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的提案(2011 年5月10 日,提案号11N)。   该提案拟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对不同农畜化学物最大许可残留限量(MRL)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其它相关法规。   该通报拟于2011 年8 月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7 月20 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apvma.gov.au/publications/gazette/2011/09/gazette_2010-05-10_page_28.pdf。(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2011 年6 月30 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630 第2 号: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此次,在检查中发现以杏为原料的蒸馏酒中含有0.1%以上的甲醇,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6 条。因此,今后如有申请进口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例如果渣白兰地),将在保留货物的基础上,指导其实施自主检查。(来源:食品伙伴网)   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2011 年6 月23 日,日本发布G/TBT/N/JPN/359 号通报:修订大豆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大豆豆瓣酱相关信息以供其选择,日本消费者厅要求应在标签中标明大豆豆瓣酱中含有的调味料。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 天。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JPN/11_1894_00_e.pdf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南非发布G/SPS/N/ZAF/29 号通报:关于食品中可能残留农药的最大限量法规(2011 年5 月13 日第R420 号政府令)。该法规包括一些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列于附件中。另外,法规还对梨果、核果和柑橘属果树进行了定义。   该法规将于2011 年11 月13 日公布于官方公报上,并拟在此之后批准。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 年8 月27 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doh.gov.za/docs/regulations/2011/reg420.pdf。(来源: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2011 年6 月16 日,巴西发布G/TBT/N/BRA/416/Add.1 通报,近期巴西农业部门通过了一项新的技术法规草案Government Act No106 on 18 May 2011——“关于固体饮料制剂(固体冷饮制剂 固体复合饮料制剂)”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取代了G/TBT/N/BRA/416 通报中所提到的Act No 565, 8December 2010 号法规,新的技术法规草案评议期延长为自见公报之日起60 天内。该草案生效后, 1998 年11 月16 日第544 号部级法令将随之而废止。   草案的详细技术内容参见原文,链接如下:http://anfip.datalegis.inf.br/view/txato.php?KEY=&WORD=&TIPO=POR&NUMERO=00000106&SEQ=000&ANO=2011&ORGAO=SDA/MAPA&TIPITEM=&DESITEM= (来源:农产品加工跟踪信息网)   7 月1 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据越南《年轻人报》7 月1 日报道,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生产食品用食物进口进行安全检查的13 号通知将从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进口食物的产地必须是越南公认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安检将根据其风险程度抽取最多10%样品进行检验,当检查发现某批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时将抽取30%样品进行检查 当连续第二次发现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将对货物进行100%的检查。(来源:商务部)   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G/SPS/N/TPKM/235号通报: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修订案。修订了牛、猪和家禽肌肉中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强力霉素的具体限量如下表,没有在表中列出的部位和物种将不得检出该种兽药。 物质 部位 物种 最大残留限量(ppm) 强力霉素 肌肉 鱼 0.01 肌肉 牛、猪和家禽 0.1  该草案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2011 年8 月27 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1985_00_e.pdf(来源:厦门WTO 工作站)   电子电气产品   CMC推迟电池标准IEC 62133 的执行时间   2009 年6 月,IECEE CB 体系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制定了锂电池需要遵守IEC 62133 标准的决议ACAG/1398/DSH,并制定了相应的导入时间表(三个阶段导入)。但后来由于IEC 62133 标准正在升版(预计到2012 年才能正式发行),以及CB 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对比了现行版本IEC62133 标准以及UL 等标准,最终决定推迟施行决议。2011 年初,CMC 重新制定了初步的延迟后IEC 62133 导入时间表,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原来的2010.6.25 之前调整到2011.5.1 之前,可直接接受通过UL 1642 标准认证的电芯。   第二阶段:从原来的2010.6.26—2011.6.26 调整到2011.5.1—2012.5.1,不可直接接受仅通过UL 1642 认证的电芯,必须加测 IEC62133 与 UL 1642 的差异项目。   第三阶段:从原来的2011. 6.27 之后调整到2012.5.1 之后,不管是电池(Battery Pack)还是电芯(Cell),都必须完全按照IEC62133 标准进行测试评估,并须符合标准。   该时间表暂时仅对IEC TC 108 范围外的产品中所使用的锂电池生效,比如电动工具、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产品。对于IEC TC 108范围内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所使用的锂电池,在相关标准的技术委员会 TC108 未做出明确指示前,都不需符合 IEC 62133 标准。不过,IECEE CB 体系现正面临所有产品类别均应采纳 IEC62133 的强大压力,故将于今年的 CMC 大会中,再次审查相关的进展。在此同时,IEC 内部也要求 TC108 和电池标准负责单位 TC23 解决双方之间的差异性,所以 TC108 可能会开始对信息科技设备和影音产品遵循 IEC 62133 标准有所动作。我们建议广大制造商未雨绸缪,在通过UL 认证之外,同时还符合IEC 62133 标准。   另外,CB 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近期针对IEC 62133:2002 标准的执行方法做了部分释疑及临时决议,分别介绍如下:根据CTL 临时决议PDSH0781,针对标准4.3.9 节过充电测试项目,标准没有说明是否允许电芯在测试时使用PTC 等保护装置,决议规定如果电芯设计在其内部有PTC,或有设计PTC 作为电芯的外部一部分,则可以允许电芯带有PTC 等保护装置一起测试,这样大大增大了该项目的通过率。   根据CTL 临时决议PDSH788,针对标准中2.6 节,标准要求制造商须对电芯以及电池的原材料、元器件以及成品制定检验和生产过程的完整品质计划,此要求的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余地。根据新决议规定,制造商要证明符合此条款,可从以下任选一条:   1、 制造商提供一份自我声明,须注明制造商已经制定了从设计到生产等各方面的所有环节的品质程序,该声明由制造商全权代表签字生效。   2、 制造商提供ISO9001 证书,证书须涵盖了产品的设计、制造等方面,并且在有效期限内。(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美国能源部(DOE)于近日决定对《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EPCA)标题Ⅲ,A 部分产品目录下覆盖的机顶盒和网络设备订立明确的能效标准。   在美国,平均一个家庭在机顶盒与网络设备方面每年消耗的能源超过100 千瓦小时(kilowatt-hours)。若DOE 能发布一项包含机顶盒与网络设备等产品的最终法规,将更好起到节约能效的作用。   此次立法中包含的产品为以接受电视信号(包括空中、电缆分配系统和卫星的信号等)为主功能,并能将其传递到另一个家用设备中,或在多种网络接口间传递互联网信息的设备。利益相关方可在2011年7 月15 日之前递交相关意见和评论。   此外,美国能源部还在7 月13 日之前为商业与工业用泵征询产品市场、能源使用、测试程序和节能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在收到信息的基础上,DOE 将最终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这类产品制定测试程序、节能标准及相关标签法规。   据能源部统计,商业、工业和农业用泵每年要消耗约0.63 库德(quads)的电力,通过新技术每年可减少0.190 库德(quads)的电力消耗。(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近日,美国参议院议员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提议制定《2011 年纽扣电池安全法案》,以减少儿童因为吞咽纽扣电池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体积小、圆形、银币状的纽扣电池常被用于日常家居产品中,如遥控器、手表、计算器、手持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各类玩具等。但是若吞咽这类小电池,则会引起严重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美国国家毒物中心(National Capital Poison Center)在收集并分析了与吞咽纽扣电池有关的意外事件后发现,自1985 年以来,因为纽扣电池而导致严重伤害及死亡的事故增加了七成。从受伤害对象来看,吞咽电池的事件常发生在小于4岁的儿童身上,该年龄段儿童最易从遥控器、玩具、计算器中直接接触纽扣电池。   拟议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含有纽扣电池的消费品制订两条相关标准:   一、通过保证纽扣电池的安全间隔确定儿童触及产品中纽扣电池的难易程度。   二、在电池包装或任何附着产品上贴上强制性警示标签,用文字表示。(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2011 年7 月1 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 指令:2011/6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因此这项本来意欲在2009 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 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11/65/EU 较原RoHS 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 类医疗器械、第9 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 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 中)   2.厘清了部分定义   3.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 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 标志及CE 标志的相关事宜。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 第20 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 年1月2 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 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欧盟跑步机标准EN 957-6:2001 于2011 年6 月前废除,新版本跑步机标准EN 957-6:2010 已正式生效实施。本次标准的更新主要表现为:   (一)对跑步机定义进行了修改   (二)对后轮轴盖、安全停止开关、静态荷重、手把、踏板五项安全条款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增加了跑步eft不合规情况 瑞旭技术解决方案 卷宗是否提交? 分类为CMR物质(1吨/年);分类为R50/53的物质(100吨/年)和吨位1000吨/年,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未提交REACH注册。 1)符合条件的可通过OR将预注册吨位降至下一吨位级别,争取下一个缓冲期(2013年); 2)或及时完成注册。 提交者是否REACH法规的应对方? 通过OR及时更新卷宗,至相应的吨位级别;协助OR出具吨位证明。 中间体符合性 不符合严格可控中间体提交注册。 进口商提供SCC声明或补全数据,重新以常规物质注册。 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卷宗。 CLP通报 未在期内完成CLP通报。 提醒进口black 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
  • 全国现有4916项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统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统一   全国现有4916项食品标准,由10个部委分头制定   新京报讯 我国现有多达4916项强制性食品标准,今年起将全面清理、整合,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除之前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多头制定、多头监管的弊端。   日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50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王竹天介绍,我国现行的,有标准编号的强制性食品标准,多达4916项,散落在农业部、原卫生部、质检总局等10个国家部委,难免出现一些标准之间重复、矛盾或缺失的情况。   2009年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然而由于此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处于多部门分段监管状态,食品标准由一个部门进行清理、整合,遇到不少困难。   最近,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备受争议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段监管职能,得到整合。同时,国家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分立的格局,明确由国家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种植、屠宰环节以外、食品安全从生产线到餐桌的整链条监管。   国家卫计委食品与监督局副局长陈锐此间介绍,今年起至2015年,全面清理整合现有食品标准。制定并公布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目前我国已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卫计委直属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王竹天介绍,机构改革前,原卫生部已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02项。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计委将公布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4项重要的基础性标准,即《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经营通用卫生规范》。   对话   “食品出事后无法再推诿”   记者: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食品安全领域的部门职能调整很大,你如何评价这次改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君石:这次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能整合,与国际惯例又接近了一大步,起码打掉了过去“分段监管”链条上很大的空隙。今后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出了安全问题,不会再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不过我还有点担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卫计委)与监管(食药总局)分离的体制。比如,“白酒塑化剂”事件,白酒的标准,应归原卫生部制定 白酒的监管,则是质检总局的任务。当白酒中被检出塑化剂后,监管部门讲,我国没有白酒中塑化剂最高限量的标准。但制定标准的部门说,我国对食品中含塑化剂已有一系列的标准和法规。我认为,白酒也是食品,完全可以参照现有食品中塑化剂的标准进行监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记者:那你认为,怎样才是最理想的?   陈君石:我认为如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监管职能在一个部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当然这只是个人观点。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也讲到,机构改革不是一步到位。但现在起码迈出了一大步。   记者:你认为新机构最迫切的任务是什么,才能尽量避免地沟油、三聚氰胺这样让公众担忧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陈君石:要真正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解决目前农产品分散种植、畜牧产品分散养殖的现状,需要改变食品加工企业小、散、乱的现状。只要有这个背景存在,就不可能指望几年之内,我国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希望分段监管职能整合后,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能得到加强,震慑食品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任何一个社会,最终要靠企业责任来维护食品安全。   另外,我要强调一点,食品安全零风险不存在。政府的监管,是要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公众健康可以承受的范围。
  • 美国进口食品安全法规加速来袭
    当2008美国大幅修改消费品安全法,出口企业将目光锁定在消费产品领域之际,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在2009年迎来新进展,出口美国的食品今后将遭遇新食品法规的多重封锁。   6月17日,美国新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在革新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有许多新的内容和亮点:一是要求所有在美国营运的食品设施和所有食品、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商,每年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注册及缴付注册费。二是要求定期巡视本土和外地食品厂。高风险设施每6至12个月巡视一次;低风险设施每18个月至3年巡视一次;食品仓库每3至5年巡视一次。三是原产地标签方面,所有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进行最后加工的国家名称;所有非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原产地。四是制定多项执法措施,包括刑事和民事罚款,允许就违规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征收最高罚款。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新增多项权力,包括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有关记录。五是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各州逐步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含有该物质。六是制定其他多项条文,例如:推行安全计划控制风险;为遵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自愿安全指引的进口商提供快速进境安排;对食品生产商、加工商、运输公司或仓库实施可追溯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只能接受来自认可化验所的化验结果;确保婴儿奶粉安全等。   权威人士指出,美国这几道新门槛的设置是美国立法重点从消费品领域加速转向食品领域所释放的强烈信号,可能会将矛头对准中国的食品生产商与出口商。新政因其手续繁杂和措施严厉,客观上会造成出口食品成本增加,货物流通时间拖长,出口风险增大,极有可能使出口商被迫放弃原本出口数额较大的部分北美市场,出口前景着实堪忧。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食品问题频发的情况下,及时谋求破解上述壁垒的良策和树立食品出口的良好形象乃明智之举,当务之急可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应对:首先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纲要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以美国食品法规进展为契机,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新体制和新规范,并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助力出口。其次是建立食品普检制度和避险机制,除通过加工精细化、标准化来提高自身竞争力外,负责食品及农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不同环节的企业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方面协作,环环相扣,避免出现管理盲区。此外,出口企业还应引以为戒,明确美国立法监管重点的转移倾向,警惕法规连锁效应,以免壁垒挡道。
  •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比国外标准松".这种说法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际上各国的食品标准确实存在差异   食品安全是国际上普遍关注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各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的不同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食品安全标准限值不同是客观存在的并有其科学的依据,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   二、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三、加快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食品安全法》发布后,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一是完善相应法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规,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部署开展200余项(类)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工作,并加快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发布172项新的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标准68项、食品添加剂标准102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项(包括66种农药残留限值),还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   四、加强食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为此,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在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审查等程序上,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 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 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请各方监督。通过以上公开、透明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确保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畅通渠道和积极性,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   卫生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加大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追踪和研究,借鉴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广泛听取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的意见,坚持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
  • 让食品安全标准强大起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在两会上提出,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技术支撑方面底子薄、基础弱、能力不足,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更要首先强大起来。   比起人们常说的“完善”,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更具有现实意义。在许多人的意识中,“标准”似乎总被想象成一种“戴眼镜人士”的文弱形象,很少与“强大”这个词扯上关系。这当然是一种误读了。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而所谓的“强制执行”,即指食品安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必须遵循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效力范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标准基于其法律属性是拥有着强大力量的,即使天生的“技术性”使它看上去仍是一位“戴眼镜人士”,但脱下外衣,里面却分明是交错纠结的肌肉。   不过,就现实情况看,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似乎真的还不够“MAN”。除了执行不够强力,还有标准本身缺少体现强力的细节。有这样一个例子:德国是欧洲肉猪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对肉猪和猪肉的监管标准也是最严的。当一列运载生猪的车队从捷克抵达德国边境时,检查人员会仔细盘问,就连到达的时间也要严格对号:“你们应该明天抵达,为什么今天就到了?”车队主管回答:“我们提前了。”检查人员说:“看发货单,你们不是提前运出,而是在路上没有按规定过夜,让猪休息并喂食,这样的猪产出的肉不安全,因此,这批生猪我们不能接收,请运回去吧。”德国人认为,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过于劳累和饥渴,有濒死的可能,濒死的猪会分泌某种有毒激素,食用含有此激素的猪肉,不利于甚至有害于人体健康。因此,德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并要求严格执行。   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许多方面尚难以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细、那样严,也就是说,我们的标准还缺少一定量的肌肉纤维组织,整个身体还不够“强大”。同时,我们从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已经清楚地看到,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协调、可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不够高等问题也相当突出,这对标准的力量释放也形成了掣肘。   因此,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将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句话,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尽快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起来。
  • 加拿大拟修改食品药物法规
    加拿大近日发出G/SPS/N/CAN/394号通报,加拿大卫生部拟修改相关法规,准许将角叉菜胶作为冷冻鱼翅及冷冻加工鱼翅的乳化剂和稳定剂来使用,最大用量标准均为0.01%。同时还拟修改食品药物法规,准许将生育酚(tocopherols)作为冷冻鱼翅及冷冻加工鱼翅的抗氧化剂来使用,最大用量标准为300mg/kg。   作为提高法规体系应答能力的手段之一,在履行修订法规的同时,特签发临时营销许可(IMA),准许将角叉菜胶及生育酚(tocopherols)立即用于上述用途。
  •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食品行政扣留最终法规及行业指南
    2月5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发布一项最终法规,设定了实施食品或动物饲料行政扣留令的标准。2011年5月5日,FDA曾就此发布一项临时最终法规,此次最终法规对原临时最终法规未做任何修改。根据该最终法规的标准,如果有理由认定食品存在掺假或标签错误,则FDA有权签发和实施行政扣留令。   3月份,FDA更新了其关于食品行政扣留的行业指南。该指南文件采取问答形式介绍了食品行政扣留政策的主要内容,并给出了小企业合规指南。   指南内共计20项问答,主要涉及美国FDA行政扣留实施的必要性、行政扣留适用的食品范围、行政扣留期限、FDA签发行政扣留令的标准、行政扣留令的批准人、行政扣留令应包含的信息、被扣留食品的移交和转运、行政扣留令的修改、行政扣留与进口扣留的区别、行政扣留相关成本的负担等内容。   FDA行业指南全文可参加:   http://www.fda.gov/downloads/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342591.pdf
  • 记者调查: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
    事件回放   食品标准下载没有“免费午餐”了   在全国扫黄打非网站上,一则例行公告不经意间引起了众多食品行业人士的关注。这则公告提到,6月上旬,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来函,反映了某食品行业网站涉嫌侵权:该网站的“食品标准”栏目提供9924个食品标准的下载服务,已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6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该网站进行了检查。   无独有偶,作为提供标准免费下载的另一大网络平台——百度文库也受到了压力。从公开报道中得知,4月19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已经约见“百度文库”负责人,提出了删除凡是带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字头的标准全文的要求,7月份,百度方面回应称已经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清理。   食品标准的查阅是很多食品行业从业者必不可少的,长期以来他们都习惯去网上免费下载,但现在下载的通道、种类骤然减少。笔者登陆上述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发现食品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依然开放,推荐性标准已不能下载,而国外标准也作了限制。很多网友都表示,推荐性标准不能下载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行业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是特许出版   笔者查阅了199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后合并进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根据这份规定,食品行业国家标准都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后更名为中国质检出版社)独家出版。   此次针对网站下载的检查和限制,显然是认为网站的开放下载侵犯了出版社的相关知识产权和专有出版权。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查阅问题,笔者致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政研室相关工作人员称,《食品安全法》发布以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都由卫生部制定和管理,标准委员会已经不再负责,对于查处标准下载一事,则未予回应。   疑点一   食品标准都可以免费查阅吗?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而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按照这两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显然是不应该限制传播和下载的,但推荐性标准似乎不在免费查阅的范围之内。   不过,在实际运用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经常会涉及到推荐性标准,比如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这个第七点几乎都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法规、行政命令中,也会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必不可少地要经常被查阅、应用。   《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从立法精神上说,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宣传和普及的内容,理应在“免费查阅”的范围,只是《食品安全法》需要对这点进一步明晰。   疑点二   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很明显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点应该没有疑义,而真正存在争议的是,推荐性标准是否也属于法律法规。   有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两个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案时即持这种观点,认为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另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准发布和强制性标准一样都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所以都应该是法规。周应江、谢冠斌两位法律博士在一篇《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的论文中,认为法律法规中可以有很多任意性规范,强制实施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自愿实施也同样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而制定、审批和颁布的。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样受法律保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从性质上来说并没有区别。   专家观点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公共产品   针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是否应该限制下载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孙效敏,孙教授长期关注、研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他表示,凡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法律和技术法规,都属于公共产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家都可以无偿使用 二是制定的标准不属于国家专利,而是用纳税人的钱由国家组织制定,要为纳税人服务,所以关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必须允许免费下载。   孙教授认为,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应该完全向社会公开,但有一类还有待于思考,就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所以它应该是向主管部门公开,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不过孙教授同时认为,企业标准会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因为企业标准是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比如北京的某一种食品在北京卫生部门备案,但它到上海去销售以后,上海的监管部门却并不知道这种标准,监管没有依据,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取消企业标准。   行业声音   食品标准太贵 每页超过一块钱   在食品标准限制下载的背后,是食品标准的“洛阳纸贵”。有行业从业者反映,食品标准根据厚薄不同,便宜的卖十多块,贵的要一两百元,平均算下来,每页超过一块钱,而且一份标准经常要引用另一份标准,一买就要好几本,真是“购买食品标准贵过高速公路收费”!   食品标准如此昂贵,还不允许下载,很多人对此表示无法理解。“国家公布食品标准就是要让更多企业了解、掌握、遵守和运用的,现在却不让我们下载,真是太奇怪了!”一位行业从业者感慨道。   此外,食品标准如不完全开放,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无法保障。一位消费者称,她给儿子买了一箱乳饮料,发现配料表里有很多添加剂,很担心添加这些东西是否符合规定,于是想查询相关标准,在网上搜索后,她查找到《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但却无法下载,记者登录该食品行业网站,发现确实不能下载,但是在百度文库中,还是可以找到这个标准并下载 而如果她要购买这份标准,须另外花费14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效仿国际做法 集中开放下载   在国际上,如果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一般都受版权法保护,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因为这些标准的制定者不具有公权力,一般是公司或行业协会,是自负赢亏的机构,所以拥有著作权。除此之外,由政府制定的标准都对社会完全免费开放,公众可以自由下载、传播。   一位在美国从事食品研究工作的人士称,美国的食品安全资料不仅对所有人开放,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对质疑的答复也都是公开的。因为这种公开和透明,最后的决策即使有人不赞同,也不至于引起大量的质疑与批判 因为这些资料都是免费公开的,自然也就不会有“违反版权”的事情出现。   中国不仅应该公开食品标准,而且还可以效仿国际上的做法,将所有相关资料整理分类后,集中放在职能部门的网站上,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这样既给大家提供了查找的方便,也利于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目前,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可以查阅到少量标准,但并未分类整理,而且查阅的快捷性、便利性都还有待提高。   须尽快解决标准出版的“历史遗留”问题   标准的垄断出版,实际上是某个特定时期的做法,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这一做法和所宣称的理由已经不合时宜。当前,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是社会共识,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这次关于食品标准下载的争议,不应仅限于“下载”这一环节,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利益、全体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重新审视标准的出版制度,修定已经过时的部门规章,全面放开标准的出版和传播。要让行业从业者、普通消费者都能够免费查阅到食品标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食品标准,唯有这样,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传播,我们的食品企业才能依法经营,树立起良好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行业才会健康持续的发展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食品包装荧光剂标准国际上属空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包装荧光剂标准国际上属空白   针对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发布的方便面、奶茶等纸容器荧光性物质超标损害健康的消息,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食品用包装用纸适用标准情况作出说明。说明表示,美国食药监局及欧盟对食品包装纸荧光剂无明确限制,而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皆无具体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我国是用《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来规范食品包装的。   该说明表示,我国《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明确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的原纸中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和致病菌等项目的卫生指标,并制定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78-2003)。食品包装外层材料不适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   目前,方便面、奶茶等食品用纸杯、纸碗产品一般为双层淋膜产品(如聚乙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材料部分应符合《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淋膜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食品包装容器的外层材料应避免和食品直接接触,并采取措施防止荧光物质迁移到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该说明介绍,对于荧光剂的限制,国际上仍属空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联邦法规第21部分第176章列出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未对荧光增白剂有限制。美国FDA还经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程序(FCN)批准了一批可用于纸和纸板的物质,其中包括荧光增白剂。   该说明指出,欧盟无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普遍遵循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第36部分对食品接触用纸的规定。其规定焙烤用纸不得使用着色剂或荧光增白剂,但在着色剂或荧光增白剂不迁移到食品中的情况下,多层纸和纸板中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层用纸可以使用以上物质。欧洲理事会指令规定,仅厨房用毛巾和餐巾纸可以添加荧光增白剂,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3%,其他食品接触用纸产品应符合德国BfR对食品接触用纸的规定。   日本、澳新等国家无具体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仅由食品接触材料通用法规进行管理。
  • 标准解读丨食品接触材料新国标即将实施
    食品接触材料中高关注物质的风险问题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今年2月份发布的GB31604.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和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将在今年8月22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食品接触材料中风险物质有芳香族伯胺、氯丙醇、壬基酚、PFAS、矿物油等,还有长久以来大家关注的增塑剂、双酚A双酚S等物质。这其中非有意添加物(NIAS)越来越受到重视。 非有意添加物(NIAS)芳香族伯胺类、亚硝胺、壬基酚、PFAS、矿物油等… … 食品接触材料中芳香族伯胺检测芳香族伯胺(PAAs)限量要求 1、国内法规目前正在起草的产品标准中,部分标准考虑将芳香族伯胺纳入管控范围。如在GB 4806产品标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规定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为不得检出(DL=0.01 mg/kg)。 2、国外法规欧盟(EU) No 10/2011塑料法规中PAAs迁移总量不得超过0.01mg/kg,并且部分物质限量可能还会降低。欧洲药品与医疗质量管理局(EDQM) 2021年5月19日发布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合规指南》中对于毒性分类1A/1B的物质,特定迁移限量为DL=0.002mg/kg, PAAs总迁移量不得检出(DL=0.01 mg/kg)。 芳香族伯胺检测方案 采用岛津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和限用物质方法包,方法包中包括芳香族伯胺、全氟类化合物和偶氮染料类物质,给定了化合物MRM参数、碰撞能量和电压,轻松实现方法开发。 LCMS-8045/8050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限用物质方法包:芳香胺类、全氟类化合物、偶氮染料等94种 芳香胺方法条件如下色谱柱:Shim-pack FC-ODS(2.1mm ID×150mm,3μm)流动相:5mmol/L乙酸铵水溶液(A相),乙腈(B相)分析时间:13分钟 二、食品接触材料中1,4-丁二醇检测 1,4-丁二醇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作为印刷油墨中的溶剂或助剂,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中规定了特定迁移总量(以1,4-丁二醇计)或1,4-丁二醇特定迁移量,限量指标均为5 mg/kg。 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采用GC(FID)方式进行检测。 GC-2030气相色谱仪 特点:• 全新智能交互界面,触屏完成仪器操作并了解仪器运行状态• ClickTek技术全面提升用户分析体验,色谱柱安装和仪器维护进入徒手时代• 检测器选择多样化以及定制化系统满足个性化分析要求 参考文献: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合规方案(欧盟篇) 来源FCM之家
  • 美国食品安全网可查美国食品安全法规中文译本
    6月28日,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FAEA)及美国驻华使馆农业处召开美国食品安全网介绍会。通过主办方的现场演示,中国用户可以通过该网址,快速简洁地查询到美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可以直接浏览中文译本,方便阅读。   美国驻华使馆农业处农业专员彭礼在会上介绍了美国食品安全网www.usfoodsafety.cn的基本构架和页面。据了解,该网站已经运行了两年时间,网站包括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标准、国际组织动态和新闻信息等,中国用户可以免费登录该网址,查询信息。彭礼先生把这个网站形象地比喻为“可实现在指尖上就可以获得美国最新的食品及饲料安全信息。”   介绍会上,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主席丹尼斯奥普丁介绍了该联盟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的合作项目。他认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是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与中国开展食品安全合作的强大伙伴,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了美国食品安全网以及有关深入理解及交流各自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研讨会。”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的成员包括美国乳品出口协会、美国谷物协会、美国肉类出口协会、美国家禽及蛋品出口协会以及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这些协会成员的产品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量的40%.
  • 5000条食品标准如何清理
    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监管“无据可依”   本报讯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屡遭舆论批评。近两年来,从面粉增白剂风波,到乳制品标准争议,无论是标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标准制定程序的公正性等,均面临大量质疑。日前,卫生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的数千条标准有望重新洗牌。   标准清理整合至关重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十二五”期间,要清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现阶段,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至关重要,“比补充更新重要得多”。他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中国很多食品存在多重标准,且多为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交叉、重复、矛盾,对食品安全监管颇为不利。“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多套强制性标准的国家”。   食品风险评估亟待加强   在谈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时,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也指出,“风险评估”缺乏,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软肋之一。   宋华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典型的风险监管的特征,因此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将诸多科学和技术信息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但宋华琳指出,目前在制度、能力、人才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制定标准程序要透明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本次规划对此亦有所涉及。其主要任务中提到,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宋华琳建议,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 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此外,他强调,未来还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度表   到2013年底,要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
  • 中国澳门发布《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为更好与国际标准接轨,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澳门特区政府经参考最新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主要来源地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结合澳门市场的监测结果及风险评估,制定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的《标准》将食用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使用规范进行了整合,并涵盖了澳门食品中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变化较大。一、 明确澳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涵盖了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仅可在食品中使用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除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外,《标准》亦涵盖澳门食品中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如乳化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抗结剂、增味剂、膨松剂等。《标准》规定了可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可以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类别,以及特定食品中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限量。此外,《标准》中提到的食品添加剂不涵盖香料、加工助剂,以及用作标记或用于柑橘属水果表皮的食用色素。二、 修订食品中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使用要求 《标准》对食品中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使用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包括调整使用限量、增加新的可用种类,并根据食品类别调整了限量要求。(1)食品中色素使用变化情况关于食品中可使用的色素,整合前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列出45种色素均可按照食品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标准》也规定以上色素可用于食品,但是调整了限量要求。除下表中的部分色素可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外,其他色素根据食品类别调整了限量要求。同时,《标准》也增加了部分可在食品中使用的色素,如:红曲黄色素、天然苋菜红等。(2)食品中甜味剂使用变化情况除聚葡萄糖醇液(964)及赤藓糖醇(968)外,《标准》修订了《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中允许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其他甜味剂限量要求;在特定食品类别中,对这类甜味剂设定了明确的限量值。同时,甜味剂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限量也有所变化。例如,阿斯巴甜(962)在调味液态奶饮料中的最高使用量从“1100mg/kg”降低至“790mg/kg”。此外,《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可在食品中使用的甜味剂,包括甘草酸铵(958)和罗汉果甜苷等。(3)食品中抗氧化剂及防腐剂的使用变化情况将《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中未包括的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纳入《标准》清单中,同时明确了这类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除对使用限量的调整外,还需特别注意《标准》中的备注要求。例如,山梨酸在干酪类似产品中的使用限量从“3000mg/kg”调整为“1000mg/kg”。然而,备注中指出,若添加剂是用于表面处理,则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仍为3000mg/kg。三 、明确标准不适用于部分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指出,其规定不适用于特殊膳食食品(除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外)。 四、小结《标准》实施后,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第12/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及第7/2019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将同时废止。新修订的《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如有相关的问题咨询,欢迎随时和我们沟通探讨。
  • 日本修订食品添加剂法规
    据日本厚生省消息,8月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将3-乙基吡啶和嘧霉胺增补至食品添加剂法规:指定添加物列表及使用标准(包含最大使用量),至此指定添加物列表共计食品添加剂436种。   日本食品添加剂列表与使用标准见:   http://www.ffcr.or.jp/zaidan/FFCRHOME.nsf/7bd44c20b0dc562649256502001b65e9/5c2f5445d31454e54925690b0006ccdb/$FILE/13.8.6E.pdf   http://www.ffcr.or.jp/zaidan/FFCRHOME.nsf/7bd44c20b0dc562649256502001b65e9/8a4352b95978b195492569990007fbaa/$FILE/Standards%20for%20Use%2013Aug.06.pdf
  • 完善标准 严管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等部门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自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中添加这两种物质。   “此次我带来的议案之一就是《严格控制和监管食品添加剂 切实关注食品安全严格控制和监管食品添加剂切实关注食品安全》。”来自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营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规虽然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已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不是食品添加剂,但也被许多黑心商家违法添加到食品中 溴酸钾是明令取消的面粉处理剂,但仍有部分企业在使用它。特别是很多食品企业不顾国家制定的规定、标准,擅自超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严重违规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正确或者不真实地标识食品添加剂,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宋心仿说。   针对这些问题,他提出,应大幅度减少化学添加剂品种与数量,全面淘汰存在风险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开发应用,科学使用天然添加剂。同时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现行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能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的解决,急需进一步完善、提高。”   利用食品添加剂造假,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突出问题,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有待尽快规范解决。“特别是当前有诸多种食品添加剂品种已广泛应用,却没有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宋心仿表示,这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应建立对举报和监督的反应程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及时预防。同时,一定要降低检测费,对送检者、消费者、投诉者大开方便之门。
  • 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今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清理   据新华社电 据中国政府网4月16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   根据安排,我国将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将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   此外,我国还将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这份工作安排,我国还将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同时,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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