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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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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url=javascript: ][u][/u][/url][u][color=#000000]食品[/color][/u][b]安全[/b]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标准[/color][/u][/url]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抽检[/color][/u][/url]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检测[/color][/u][/url]设备和专业[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技术[/color][/u][/url]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分析[/color][/u][/url]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卫生[/color][/u][/url]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size=24px][font=仿宋_GB2312] 抽样工作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开端,其规范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关系着后续检验工作的开展以及核查处置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抽检监测工作的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抽样人员需要对被抽样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辨识,对是否进行抽样进行判断,准确判断食品品种,规范抽样行为,正确填写抽样文书,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抽样时遇到的各种情况能够依法依规予以应对和处置。[/font][/font][font=宋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由谁抽(抽样主体):[/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font][font=仿宋_GB2312]15号令)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18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需要监管部门配合的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开展部分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需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的;[/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时,被抽样单位对抽样工作表现出不理解和不支持,以及对抽样人员身份和资质表示怀疑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手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食用农产品抽样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二、在哪抽(抽样场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生产环节:成品库(已检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流通环节:菜市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网购。[/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餐饮环节: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微型餐馆、[/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快餐店、外卖餐饮、小吃店、小食杂店、学校[/font][font=仿宋_GB2312]/托幼食堂、饮品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三、如何抽(抽样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准备工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执法证等),抽样检验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收据,抽样工具(冷藏箱、蛋托、封条、胶带、试剂(无菌采样)等);[/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可追溯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等)、动物检疫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身份证等,查看、登记、拍照,查看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登记地址和实际地址是否相符等;[/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原则上要满足所设定检验项目开展检测(初检机构检验和复检机构复检)时的数量要求;承担四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开展抽样。[/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font] [font=仿宋_GB2312]总则》([/font][font=仿宋_GB2312]GB 4789.1):三级采样方案,相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font][font=仿宋_GB2312]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样品数量不少于1L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植物源性食品中[/font][font=仿宋_GB2312]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液相色谱[/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不受限制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六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font][/font][/size]

  • 2011年7月份流通环节调味品等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合格率84%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加强对工商系统监管小作坊及各类食品的监管,2011年7月,省工商局委托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长春市、四平市部分所辖(市、区)、县流通环节45户食品经营单位经销的127个生产厂家生产的瓶装水、有形市场内的小作坊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总体合格率为84%。  本次监测共抽取样品144个批次,经检测合格121个批次,不合格23个批次,其中8个产品是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占不合格食品的35%。不合格食品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菌落总数、安塞蜜、糖精钠等项目上。15个产品为菌落总数超标,3个产品为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其他为标签、二氧化硫残留量、酒精度等项目不合格。本次检测的不合格食品,辖区工商局按省工商局的部署依法进行了查处。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到来,在购买食品时,要特别注意查看小作坊加工的熟食类肉制品的质量和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自觉抵制购买“三无”食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监测公示的不合格食品。一旦发现或者购买到此类问题食品,要立即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食品流通市场秩序(不合格食品见附表)。

  •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抽样前的准备?

    [font=仿宋_GB2312] [size=18px] 抽样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基础。抽取样品的代表性、抽样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检验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发现率、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因此,本内容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如何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希望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的相关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的相关文书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如采用纸质抽样单)、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封条、抽检实施细则、抽检方案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工具[/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工具主要包括:抽样用车量、车载冷藏冷冻设备、蛋托、包装材料(纸箱、包装袋、胶带等)、平板、笔记本、打印机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证件准备[/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相关证件:执法证、工作证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四、[/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前的培训考核[/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前的培训考核非常关键,一定要明确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易错点,培训后相关抽样人员要明确此次抽样在哪抽、如何抽、抽什么等问题。培训可以针对每一个任务,也可以集中对抽样的基本要求进行总体培训,每一个任务的具体要求在开展前再进行单独培训。[/font][font=仿宋_GB2312]五、[/font][font=仿宋_GB2312]其他[/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需要由监管部门人员陪同开展,因此在抽样前要与当地监管部门联系,做好人员部署安排。[/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费用:食品抽样要支付样品费用,对于一些食品类别样品费用较多,或者抽样人员要常驻外开展抽样工作,不仅要支付抽样费用,还有住宿、交通、吃饭等,因此建议做好费用预算工作。[/font][/size]

  • 食品安全抽样前培训内容

    [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抽样是食品抽检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身体素质。本原创结合工作实际和多年工作经验,谈谈我对抽样前需要对抽样人员开展哪些培训,希望对相关机构更好的开展抽样工作有所帮助。[/font][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标准:抽样人员应该了解常用检验检测方法对于样品的相关要求,食品抽检所需的样品数量需要从相关检验标准的要求中获取;同时食品分类也要根据相关标准规定中的定义等进行区分。常用的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font][font=仿宋_GB2312]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标准中,对液体样品(植物油、酱油、醋等)的采样量要求要大于1L,对于袋装、瓶装等包装样品至少需要采集同一批次或同一批号3个包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2021)标准中,对于食用菌、热带和亚热带水果(皮可食)要求随机取样1kg等,对于以上标准方法中对样品量有明确要求的,抽样时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抽取。[/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会对每年抽检的各大类食品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如产品品种、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等,对抽样时的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单、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等进行了规定。这部分内容也是经过多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积累,各食品大类牵头单位结合相关检验方法和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精心组织研究,征求全国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的;因此机构在抽样工作前一定要认真学习研究细则中相关内容,在实际抽样时按要求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相关文书填写说明:抽样工作中需要填写抽样单、告知书等,在正式开始前要对文书填写内容进行预习,对每一项填写的内容、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学习,统一思想,尤其是各个文书的填写说明一定要认真研究,按照要求开展。[/font][font=仿宋_GB2312] 抽样信息系统: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除了要填写相关文书之外,还需要填写抽样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内容,部分与抽样单等信息一致,还有抽样单不包括的,如样品四级分类等,建议机构定期收集整理抽样人员对于各部分内容的填写经验,对于数据质量抽查和各级承检机构考核发现的相关问题,予以汇总、统计、整理,并统一宣贯培训,避免后续出现类似问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size=18px]相关设备使用:当前较多机构抽样时采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PAD、现场打印机、车载冰箱等,在正式开展抽样工作前,要对相关设备、软件的具体使用开展相关培训,以期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耽误抽检工作进度。[/size][/font][/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无菌采样:对于特殊的食品类别和检验项目,如餐饮具中的大肠菌群项目,需要采用无菌采用操作进行抽样,这个还是需要专业人员,避免因采样操作不当造成检测结果失实的情况发生,因此要对抽样人员开展统一的专业培训,明确抽样流程和注意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 以上是我对食品抽检工作中抽样环节开展前需要进行培训的内容总结,恳请同行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font][/size]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0.5pt]文/吴玥 华测检测 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0.5p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一、修订背景[/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8月8日由局长签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了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的实施晚于原《办法》,导致部分规定未能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同时随着网络食品等食品新兴业态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应覆盖所有的食品品种和业态;另外《“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也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此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修订十分必要。[/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办法》的修订是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二、[/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修订内容[/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2018年4月10日,整合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因此《办法》也将通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1.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总则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修订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增加了“监督”地方市监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责任,明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开展。[/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其次,新增了对承检机构管理要求,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需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要求市监部门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再次,明确了抽检信息报送方式,要求由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且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均应使用由总局建立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最后,强调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的主体,应由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2.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计划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后,需要报送上一级部门备案的要求,不再限制仅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而是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食品中,不再强调“孕妇、老年人”等人群,均归为特定人群。[/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3.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抽样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落实了“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要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及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监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扩大了支付样品费用的抽样范围,要求所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均应支付样品费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抽样管理制度建立的主体由食品检验机构修订为抽样单位,避免抽样单位与检验机构非同一机构时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况。明确所有抽样人员均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在抽样过程中还应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且严格要求所有参与抽样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抽样时,将“核对”变更为“记录”可追溯信息,溯源要求更明确。要求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在现场抽样时,明确了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了对于新兴业态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要求记录买样人员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通过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网页展示信息等可追溯信息。并在收到样品后,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最后,对于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上报要求更加严格,将“存在违法行为”变更为“涉嫌违法”便应上报至有管辖权的市监部门进行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4.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检验与结果报送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修改了章节名称,由原“第四章 检验”修改为“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因此在本章中增加了结果报送的相关要求,将原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合格的报送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对于国家市监总局及地方市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送途径明确为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至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其中地方任务应报送至同级部门,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还应该通报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市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送达检验报告至被抽样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时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对于检验方面,新增针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补充检验方法,对于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同时明确了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要求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5.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复检和异议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本章为新增章节,将原第四章 检验中复检部分内容修订至本章中并新增关于复检及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将复检申请的时限修订为7个工作日,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明确复检受理部门可以是实施监督抽检或其上一级市监部门,向国家市监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监总局可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监部门负责办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完善复检程序规定。复检机构的确定,对于市监部门首先要求其在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且非初检机构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如确实无法承担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监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备份样品的移交,备份样品应由初检机构采用与申请人协商的方式在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监部门同意后可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机构应对样品完整性进行确认并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监部门。复检的实施,初检机构可派观察员观摩复检,但不得干扰,应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但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的检验结论,此结论应在市监部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复检费用的承担,如复检与初检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否则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承担,费用包含检验费用及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完善抽样异议处理程序。抽样过程异议的申请,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的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抽样过程异议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过程异议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总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监部门负责办理。市监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合格的,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监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6.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原“第五章 处理”修订为本章“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明确核查处置过程中各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新增核查处置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除原办法规定义务外,还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配合市监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以上义务,如未主动履行,市监部门应责令其履行。新增当国家、公共利益或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省级以上市监部门同意,可由省级以上市监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或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后,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强化信用惩戒,新增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监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核查要求,在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委托生产情形,受托方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监管理部门还应通报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办结时限为90日内,需延长办理的需经负责核查处置的市监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7.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法律责任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要求修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对于未按照本办法中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监部门应依法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更加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当承检机构出现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市监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当复检机构出现此情形时需给予警告。承检机构出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市监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福建任务的,由国务院市监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时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8.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附则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范围,明确评价性抽检是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市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评价性抽检、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抽样检验。同时承认了电子版检验报告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font][/size][/font]

  • 湖南食品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主要为微生物不合格

    [size=4]为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结合省人大对全省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全省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第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2011年第14周至第26周婴幼儿配方乳粉每周抽样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如下:[/size] [size=4] [b] 一、2011年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b][/size] [size=4] 省工商局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鲜肉及制品、含乳食品、桶(瓶)装饮用水、大米及制品、食用油、糕点、果冻、腐竹、水发产品、辣椒制品、粽子等11个品种406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合格324批次,合格率为80%.具体情况如下:[/size] [size=4][b] 1、鲜肉及制品抽检情况[/b][/size] [size=4] 此次鲜肉及制品抽检,在衡阳、郴州、益阳、张家界4市20家经销单位,共抽取了35家企业生产的鲜肉及制品40组样品。针对近期发生的"瘦肉精"事件,主要对鲜肉及肉制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40组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size] [size=4][b] 2、含乳食品抽检情况[/b][/size] [size=4] 此次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抽检,在衡阳、郴州、益阳、张家界4市15家经销单位,共抽取了34家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及含乳食品40组样品,分别对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主要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color=#d40a00]28组样品合格,合格率为70%.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一是菌落总数超标,共有6组;二是大肠菌群超标,共有2组;三是霉菌超标,共有7组。[/color][/size]

  • 食品安全抽检抽样的依据

    求教食品监督抽检的抽样规范,看到网上关于食品的抽查规范(CCGF)已经作废,有没有新版的,名称叫什么,在哪儿可以搜到下载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老师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来世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资料】CAC食品法典(抽样和分析方法)

    [size=4][font=黑体]CCPR每年一本的分析方法索引(手册、论文、专著);CCMAS中添加剂仍用DBM方法作为过渡方法。1993-1998国际食品法典的抽样和分析方法有如下10类要出台:CCPR——肉与肉制品(新的)农残抽样方法已经23TH CCPR通过、19TH CAC认可,因此84版的抽样方法已被91版取代。CCPR——蛋、乳及乳制品中农残测定方法和抽样方法20 TH CAC同意进入第6步,兽药残留分析与取样方法法典标准正在连续搞,但:CCRVDF——1992 7 TH CCRVDF已对14种兽药残留分析方法进行了讨论,但尚未形成CAC方法FAO——黄曲霉素/花生、玉米抽样计划 1993.5罗马FAO 专门研究草案CCPR——水产品中农残分析和取样方法 20 TH CAC同意第6步CCFAC——食品添加剂分析与取样方法已送20 TH CAC讨论,现又交各国政府评价,再汇总意见转交CCMAS 95年21 TH CAC通过。CCMAS——CCMAS已准备可用于国际贸易的“通用抽样法规指南”送交各国政府评价后,于1994.3.21-25匈牙利CCMAS 10 TH 通过,由英国、日本负责,包括样品管理、抽样计划、商品常规控制简易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接受依据,抽样的数理统计依据等。CCFFP——鱼和水产品分析方法(含取样)由鱼和水产品法典委员会继续进行讨论——1998年以前CCNFSDU——营养和特种膳用食品分析方法,由营养和特种膳食分委员会继续讨论——1998年以前[/font][/size]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承担的抽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能力和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八条 组织实施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食品样品,不得向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抽检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九条 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生产企业标准。第二章 抽检的组织第十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抽检的食品经营场所范围、食品品种、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下级机关开展抽检。第十一条

  • 食品样品抽样知识

    新建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如何进行抽样?根据什么规定标准进行抽样?谢谢大家!

  • 【讨论】臭氧浓度检测/监测 您知道多少?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漂白、除味等特性,因此广泛应用于水消毒、食品加工杀菌净化、食品贮藏保鲜、医疗卫生和家庭消毒净化等方面的产品。在臭氧发生器生产和应用中,一定的臭氧浓度是保证消毒氧化效果、节约能源和防止污染的重要参数。1、您知道的臭氧检测/监测的方法有哪些?(行业,方法或标准)2、在线检测还是离线检测?检测周期/速度如何?(最好以分钟计算)3、相关仪器、设备、试剂等的价钱如何?4、样品的存储和处理有什么要求?5、不同行业中臭氧的浓度和检出限度如何?6、其他未尽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2006. 1-200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起草说明●附录1 2006年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附录2 2006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计划表●附录3 2006年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附录4 2006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计划表●附录5-1 2006年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附录5-2 2006年进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附录5-3 2006年进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附录6 残留监控的取样流程图和有关单证●附录7 基准实验室及其分工●附录8 残留监控样品接受人通讯录●附录9 残留监控标准物质供应中心通讯录2006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起草说明为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国动物源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结合检验检疫的出口业务需要和实际检测能力,在总结过去5年半残留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考虑2005年监控检出和阳性情况以及出口国对我国产品的预警通报情况,同时兼顾其他国家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度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 实施时间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时间为2006年1月至12月。二、残留监控计划修订的依据和原则(一)针对我国在2005年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如产品的调整或进出口数量的变化,适当调整各地区的取样数。(二)根据上年度残留监控结果反馈情况,特别是阳性结果的检出情况,同时根据各国预警通报的情况,适当增加对应动物和检测项目的取样数量;对于历年监测均为阴性的项目, 适当减少对应动物的取样数量。总体取样量比去年略有上升。(三) 在对过去2年进口产品监控结果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在2006年对各个项目的抽样量进行调整。针对出口情况的变化,取消了个别动物品种的监控。同时也对检测的药物种类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个别项目。(四)根据日本肯定列表的情况和我国实际检测能力,适当增加监测项目。三、主要修订之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1.监控的物种、样品基质及残留标识物。(1)鉴于2005年马产品无出口,无法取样,故取消对马组织的残留监控。(2)对于牛的监控,左旋咪唑、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的监测样品基质由牛肾调整为牛肝(参照欧盟标准)。(3)对于鸡的监控,左旋咪唑、阿维菌素的监测样品基质由鸡肾调整为鸡肝(参照欧盟和日本标准)。(4)对于氯霉素残留的监控,检测样品基质由肝组织调整为肌肉组织。(5)对于硝基咪唑类残留的监控,检测样品基质由肝组织调整为肾组织,并明确需要同时检测其代谢产物2-羟甲基-1-甲基-5-硝基咪唑。(6)对于链霉素的监控,明确需同时检测其代谢产物双氢链霉素。(7)对于多氯联苯的监控,检测样品基质调整为脂肪组织。(8)对于苯并咪唑的监控,明确需同时检测其代谢产物。2.增加的检测项目。(1)牛:增加甲基氢化泼尼松、氟苯尼考、麻保沙星、萘夫西林、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氧化丙硫咪唑、氟苯哒唑、甲苯咪唑的监控。(2)羊:增加萘夫西林、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氧化丙硫咪唑、氟苯哒唑、甲苯咪唑的监控。(3)猪:增加莱克多巴胺、萘夫西林、甲砜霉素、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丙硫哒唑、氧化丙硫咪唑、氟苯哒唑、甲苯咪唑的监控。(4)禽:增加甲基氢化泼尼松、氟苯尼考、马杜霉素、萘夫西林、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丙硫哒唑、氧化丙硫咪唑、氟苯哒唑、甲苯咪唑的监控。(5)兔:增加甲基氢化泼尼松、氟苯尼考的监控。(6)水产品:增加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结晶紫的监控。(7)蛋:增加氟苯尼考的监控。3.调整的检测限和最高残留限量。(1)牛肝:磺胺喹恶啉检测限由20μg/kg调整50μg/kg,最高残留限量由20μg/kg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2)猪肝:强力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300μg/kg 调整为50μg/kg(参照日本标准);伊维菌素最高残留限量由15μg/kg调整为100μg/kg (参照欧盟标准);磺胺喹恶啉检测限由20μg/kg调整为50μg/kg,最高残留限量由20μg/kg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3)鸡肝:强力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300μg/kg 调整为50μg/kg(参照日本标准);链霉素的检测限100μg/kg 调整为10μg/kg,最高残留限量由500μg/kg 调整为 10μg/kg(参照日本标准);磺胺二甲嘧啶检测限由20μg/kg调整为50μg/kg,最高残留限量由20μg/kg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盐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1800μg/kg调整为5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莫能菌素最高残留限量由50μg/kg调整为500μg/kg (参照日本标准);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最高残留限量由200μg/kg调整为10μg/kg ,两者之和小于200μg/kg调整为小于10μg/kg(参照日本标准);沙拉沙星最高残留限量由100μg/kg调整为80μg/kg(参照日本标准); 左旋咪唑最高残留限量由10μg/kg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鸡肾的尼卡巴嗪检测限由10μg/kg调整为50μg/kg(参照日本标准);氯氰菊酯最高残留限量由200μg/kg调整为50μg/kg(参照日本标准)。(4)兔肝:甲砜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50μg/kg调整为未制定。(5)鳗鱼: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检测限由20μg/kg调整为10μg/kg,最高残留限量由ND调整为100μg/kg、100μg/kg、10μg/kg、100μg/kg,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残留之和不得超过100μg/kg(参照欧盟和日本标准);磺胺类检测限由20μg/kg调整为10μg/kg(磺胺二甲嘧啶未改变),最高残留限量由ND调整为10μg/kg(磺胺二甲氧嘧啶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6)养殖虾:磺胺二甲嘧啶检测限由10μg/kg调整为20μg/kg;恶喹酸最高残留限量由50μg/kg调整为100μg/kg(参照日本标准)。(7)蜂王浆:链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20μg/kg调整为未制定。(8)蜂蜜:链霉素最高残留限量由20μg/kg调整为未制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进口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1.增加的检测项目及其检测限与最高残留限量。(1)禽类:增加甲砜霉素、磺胺氯哒嗪、磺胺胍、磺胺甲氧哒嗪、克球酚的监控。(2)水产品:增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的监控。(3)奶制品:增加甲砜霉素、苄青霉素、邻氯青霉素、双氯青霉素、亚硝酸盐的监控。(4)牛组织:增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的监控。(5)猪组织:增加甲砜霉素、莱克多巴胺、二恶英的监控。各监控产品增加的监控项目的检测限和最高残留限量详见附录。2.物种和抽样地区变化情况。(1)对水产品的监控:增加对云南、广西、宁波局辖区的监控,减少福建局抽样量。(2)对牛的监控:去掉深圳、山东局的抽样,减少天津局抽样量。(3)对甲壳类的监控:去掉深圳局,新增宁波局,增加上海局抽样量,减少辽宁局抽样量。(4)奶粉的监控:新增湖南局辖区的监控,减少上海、辽宁局抽样量,增加深圳局抽样量。(5)对猪组织的监控:减少山东局抽样量。(6)对禽类的监控:减少天津局抽样量。(7)对肠衣的监控:减少江苏、天津局的抽样数。四、计划外残留监控对鹅、野禽等禽类产品,牛娃,贝类、蟹、海蛰、鱿鱼等水产品的残留监控,2006年仍不列入统一的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直属局根据出口业务的需要并结合本局的检测能力,分别参照鸡或鱼的残留监控项目开展残留监控工作;监控结果按照有关《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的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关于对《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委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计划编号“20100594-T-42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完成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将此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信函、传真或E-mail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  邮政编码:100088  联 系 人:云振宇  联系电话(传真):010-58811645  电子邮件:yunzy@cnis.gov.cn  附件1: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2012-08-09.doc  附件2: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20809.zip  附件3: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12年8月14日

  • 臭氧食品消毒灭菌

    群众对于食品的安全担忧主要来自于蔬菜水果、肉制品和蛋类,而对于粮食、奶制品的放心程度较高;人们对于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污染的问题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超过80%的人群对于问题的严重程度认识较清楚;对于农药残留可以诱发癌症、儿童白血病、致畸和各种其他疾病都有特别的警惕;为了降低农药残留量,人们在食用食品时,往往采用用水浸泡、用洗涤灵清洗、尽可能去皮等方法;调查中,群众希望买到更多经国家权威部门定期检测、能够基本去除农药、激素、细菌、病毒、虫卵的蔬菜、水果;高收入人群以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教师、医生、机关干部等,愿意为购买安全食品付出更高一些的价格。 臭氧消毒的优点 臭氧具有较高的扩散性:臭氧为气体,扩散性好,无死角,浓度分布均匀。 臭氧的杀菌能力强:臭氧杀菌能力与过氧乙酸相当,高于其它消毒剂。 臭氧具有广谱性:适合多种致病微生物,对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甲乙型肝炎病毒、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均有很好的杀灭作用。 臭氧原料易得:臭氧制备是利用我们周围的大气制取,不需储藏设施,节省原料储储所需的占地面积。 臭氧具有环保性:臭氧能快速分解成氧气和单原子氧,单原子氧又可自身结合成氧分子,故没有二次污染的问题。被公认为是绿色消毒剂。 食品杀菌技术主要有热杀菌和非热杀菌,其中热杀菌主要有:湿热杀菌、干热杀菌、微波杀菌、电热杀菌和电场杀菌等;非热杀菌主要有:化学与生物杀菌、辐照杀菌、紫外线杀菌、脉冲杀菌、超高静压杀菌、脉冲电场(PEF)杀菌以及振动磁场杀菌等。

  • 水中臭氧检测,水质含量测试

    水中臭氧检测方法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漂白、除味等特性,因此广泛应用于水消毒、食品加工杀菌净化、食品贮藏保鲜、医疗卫生和家庭消毒净化等方面的产品。在臭氧发生器生产和应用中,一定的臭氧浓度是保证消毒氧化效果、节约能源和防止污染的重要参数。  臭氧发生器发生臭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气源的湿度、冷却水温度、放电面的老化等影响,所以要经常对臭氧浓度进行检测。对大型臭氧设备,最好在流程中装有高浓度臭氧(气体)检测仪,并有检测混合后水的溶存臭氧检测仪,还有检测排放的尾气中所含臭氧浓度的检测仪。以便控制整个系统处在最佳工作状态。臭氧检测方法  测量水中溶存臭氧浓度除了用碘量法和紫外线吸收法之外,近年来国际上普遍采用了一种称之为“膜电极”的电化学方法,它是用一个带有可更换的能渗透臭氧的半透膜的探头和微处理器组成。测量时将探头敏感部分置于臭氧水中,在阴阳极之间加一固定极化电压,溶存的臭氧透过半透膜到达阴极表面并被还原,产生与臭氧浓度成正比的扩散电流。  国外在对各种半透膜材料、电极材料、电解质以及外加电压电位的研究后,制造出一种电流的稳态电压的膜电极,线形和再现性都很好。膜电极法抗干扰能力强、灵敏度高、量程广、可用于在线分析和控制。国际上有越来越广泛地使用膜电极法分析水中臭氧浓度的趋势。

  • 湖南省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

    湖南省食药监局日前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5家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这是省食药监局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 据湖南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将承担2016年湖南省局本级12个食品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果制品、餐饮食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991批次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抽样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对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力量的有益补充,我省将在准入机制、培育力度、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被确认为湖南省食药监局首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 【原创大赛】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align=center]食品抽检实施细则[/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品控部:赵杨瑞[/align]抽样工作内容及要求,严格执行抽样实施细则,抽检对象以管城区生产、经营环节为主,同时涵盖种养殖、食品加工、食品摊贩、群众聚餐等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简要说明抽样工作要点如下:1、抽样前准备①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抽样要求,做到有的放矢。②在样品抽样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③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提高样品抽样工作效率。④准备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保证资料完备且数量充足。⑤样品抽样工具与装备准备,特殊采样项目应对容器进行相应的预处理。2、无菌采样样品抽样过程应无菌操作,必须使用无菌器具。无菌样品抽样过程(包括样品采取、盛装和包装过程)中,应使用酒精灯、无菌手套、无菌袋等开展样品抽样工作。注意样品数量,只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抽样1份;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抽样4份。采用无菌操作抽样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检。3、应急采样采样人员及时通知实验室做好接样准备,必要时检验人员随同一起采样。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地样品采集,采集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复检和仲裁需的要量。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快进行现场检测。危害因素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调查采样人员提出检测验项目;危险因素不明确者,由检测验人员与调查采样人员共同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提出检测验项目。如果我公司对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和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实行分包检测或技术求援,由专人进行样品传递。微生物检验检出的致病菌株应按规定程序保留,由检验室按规定程序送上级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报告。检验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检测验结果应首先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出据正式报告。4、样品送达样品抽样完后,应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及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不变;应尽快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采用无菌操作抽样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检,冷冻(藏)样品抽样后需在3小时内送检,生鲜样品应在样品抽样当日送检,水分含量低或常温保存的定型包装样品应尽快运送至实验室。

  • 【转帖】四川省对六个地震重灾区食品安全开展抽样调查

    四川省对六个地震重灾区食品安全开展抽样调查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8-01 近期,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对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市(州)6个地震重灾区进行了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暗访和抽样,并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了检测。按抽样品种来看,在六个重灾区共抽到火腿肠、大米、牛奶、小麦粉(挂面、方便面)各60个样品,共抽检样品240个,经检测,合格样品224个,合格率为93.3%。 检查组在半个月时间驱车千余公里,除了和六个重灾区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交换意见外,还深入彭州、什邡、安县、剑阁、小金、汉源等重灾县(区)暗访抽样,检查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走访灾民安置点,和灾民面对面交流,实地了解灾区食品安全状况。 随机暗访调查发现,灾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是好的。地震发生以后,随着抗震救灾工作重心逐步从应急救援转入恢复重建,当地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宣传力度,有力地保障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此次食品安全抽检是地震后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对灾区销售食品的一次较全面质量安全检验。从抽检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大多数被抽食品达到所标识的产品标准要求。特别是牛奶和方便面是灾区人民和部队官兵抗震救灾应急和震后恢复重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通过抽检表明,这两种食品的质量可靠,合格率达到100%。  针对在此次检查、暗访和抽样过程发现的问题食品,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督促当地食品安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进一步核查,对故意制假售假的生产经营者要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省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灾区对口部门的督查、指导和帮助,推动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 如何科学制定食品抽检计划?

    [font=仿宋][size=24px] 万事以计为首,计划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最初,只有把计划做的周密、实际、应想尽想,才能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更为流畅。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无论是每年的大计划,还是针对每一次抽检任务的小计划,都要在抽检工作前对其做好计划。[/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一般包括监督抽检计划、评价性抽检计划、风险监测计划三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有时也会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起搭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称之为抽检监测计划。2023年抽检计划要求要明确各类型抽检的功能定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着力增强食品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在这里借着原创大赛的机会[/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结合十余年食品抽检工作经验积累[/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参阅相关资料[/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形成本原创,希望能为食品抽检工作战线的各位同仁带来一定的帮助。[/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抽检计划一般应包括工作原则、任务批次、食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方面,也可以对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参考值等进行要求,另外要对检验时限、结果报送方式等进行规定。[/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每一种抽检计划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工作目的[/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相应的抽检对象、抽检流程、检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等也会有所不同[/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因此在制定抽检计划过程中,一定要分清监督抽检、[/font][font=仿宋]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各类型抽检工作的区别,以便抽检工作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目的。[/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下面我们从各类型抽检的定义、抽样程序、抽检对象和检验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他们进行拆解分析:[/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一、[/font][font=仿宋]定义[/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检测、分析、处理的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从三者定义上面可以看出评价性抽检的组织部门没有做限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明确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因为后续若检出不合格食品,要进行核查处置,所以相应程序和检验判定标准等一定要按照法定要求开展;对于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则建议采用风险监测进行。[/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二、[/font][font=仿宋]抽样程序[/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均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 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抽检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的程序开展,如果在前面抽检过程中各环节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后面处罚中主体单位会针对不同环节提出异议、复检等,如抽样人员在抽样工作中操作不规范、抽样量不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等,被抽样单位会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而风险监测是为了发现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点,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监测的结果仅作为发现风险点的依据,因此对于抽样的数量、地点等方面均未作明确要求,而且对于风险监测抽样,可以不保存备样,因为没有复检的需求。[/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三、[/font][font=仿宋]抽检对象[/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是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因此他的抽检对象主要针对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项目开展。在制定抽检计划时,则要区分不同抽样区域、各类食品和不同检验项目的风险高低,尽量选择高风险区域中高风险品种食品,对其高风险检验项目进行抽检。另外也要适时的积累以往(但建议近期)抽检数据,并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区域、风险品种和风险项目,将其纳入到抽检计划中。[/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评价性抽检是以评估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为目的,因此他的抽检对象需要根据当地居民各类食品的膳食摄入量等因素,对抽检的食品品种进行科学合理确定;对于抽样区域和抽样比例等则要根据每个品种的食品消费量和不同区域各类食品销售量等情况,科学制定每类食品的抽样数量以及抽样区域。[/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是为了发现风险点,因此他的抽检对象主要针对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和项目开展,而且这种抽检类型不受检验方法是否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制,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检测情况异常等情况,我这里说的异常是指:比如采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开展农产品蔬菜中农药残留的检测,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方法开展样品前处理,在实际检测中,我们可以对比同种蔬菜中不同批次的样品检测谱图,看看除了待测成分之外,有没有响应特别大的色谱峰,可能是什么成分,可以采用质谱等定性技术进行辅助定性,以发现潜在的风险点。[/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四、[/font][font=仿宋]检验判定标准[/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 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且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所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标准必须是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建议大家要及时跟进标准发布变更和复函等内容,避免因判定标准值的变化未及时获取,导致抽检工作错误或计划项目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出现。风险监测不受方法的限制,可以是自行研制的方法,但需要报任务委托方同意,每年国家风险监测任务会有参考值,作为该批次食品是否为问题食品判定依据,对于没有参考值的项目可以不判定。[/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以上,从四个方面对三种抽检类型进行分解,意在为抽检计划的制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助力食品安全监管等。[/font][/size][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欢迎大家多多留言交流[/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大家共同成长。[/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 [/size][/font]

  • 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中的抽检类型有哪些?

    [size=24px][font=仿宋] 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基本上由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三种类型为主[/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有时也会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起搭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font=仿宋]称之为抽检监测。[/font][font=仿宋]2023年抽检计划要求要明确各类型抽检的功能定位[/font][/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着力增强食品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在这里借着原创大赛的机会[/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结合十余年食品抽检工作经验积累[/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参阅相关资料[/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形成本原创,希望能为食品抽检工作战线的各位同仁带来一定的帮助。[/font][font=仿宋] 每一种抽检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工作目的[/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相应的抽检对象、抽检流程、检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等也会有所不同[/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下面就一起交流一下:[/font][/size][table][tr][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任务类别[/color][/font][/b][/td][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定义[/color][/font][/b][/td][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抽样程序[/color][/font][/b][/td][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抽检对象[/color][/font][/b][/td][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检验判定标准[/color][/font][/b][/td][td][b][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结果应用[/color][/font][/b][/td][/tr][tr][td][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监督抽检[/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按照法定程序[/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项目开展抽检[/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开展[/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判定不合格的,可作为执法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color][/font][/td][/tr][tr][td][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评价性抽检[/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按照法定程序[/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根据居民膳食摄入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被评价的品种;根据食品消费量科学制定抽样区域和抽样比例等[/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开展[/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判定不合格的,可作为执法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color][/font][/td][/tr][tr][td][font=微软雅黑][color=#646464]风险监测[/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检测、分析、处理的活动[/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项目开展抽检[/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通常是针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color][/font][/td][td][font=微软雅黑][color=#404040]监测结果需要进行风险研判,不得直接作为执法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依据[/color][/font][/td][/tr][/table][size=24px][font=仿宋] 在设计食品抽检工作中[/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要根据工作目的、所要达到效果等[/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综合设计选择抽检类型[/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助力食品安全监管等。[/font][font=仿宋] 欢迎大家多多留言交流[/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大家共同成长。[/font][/size]

  • 检验检测机构对抽样有哪些要求?

    [font=宋体][color=#222222]抽样是观察认识事物的一种科学方法,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没有必要。采用抽样的方法,基于统计技术得出的结论,也是科学有效的。在检验检测领域,几乎采用的都是抽样的方法。一个样品,就会产生一组数据,每一个样品的检测过程都不可能被另一个样品所取代。所以,抽样在检验检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抽样的要求包含4部分内容:[/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1)对抽样活动的要求,为后续的检验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抽样过程进行控制。[/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对抽样方法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就需要在总体中抽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样本,样本应具有代表性,才能确保数据结果的有效性。[/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3)对抽样偏离的要求,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本来已经制定了抽样方法,但到了现场,客户对抽样方法提出了偏离,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有可能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中作出免责声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就应由客户承担。[/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4)对抽样记录的要求,应做好抽样信息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抽样是结果有效的关键环节,如果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后面的流程控制的再好,测得的数据结果也是无意义的。所以,应重视对抽样活动的控制,包括对抽样设备、环境条件、样品运输等控制,以及对抽样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color][/font]

  • 【原创大赛】土豆找抽记——药品抽检与食品抽检的不同

    题外话:为啥说俺是找抽呢,本来今年已经脱离了抽检岗位回到了实验岗位,又鬼使神差地重回抽检部门,不是抽药品而是抽食品。你说俺这不是找抽是啥? 有位熟悉食品抽检的老师说过:食品抽检与药品抽检相比,完全是一个全新的、不同的体系。 接触后,体会开始慢慢深起来了。管中窥豹总结下,有讲的不对或者不到位的地方,欢迎各位拍砖指正。 最开始对两者的了解就是,药品抽检是不用购买样品滴,抽了就走,不用给钱滴;食品抽检时要购买样品滴,要以交钱购买样品的形式去抽。 接触后发现食品抽检比起药品抽检来说,起码有“许三多”、也许以后认识深刻了还有许多许多的“多”吧。 食品种类多。 药品也许做多做熟了,觉得无非就是三大类:化学药、中成药(含中药饮片)、抗生素。其他那些生物制剂疫苗的属于比较小众类就不算了。 食品分多少类,我的天:划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等33个大类,每个大类下面又有细类。——扶着我、我有点晕。 粗粗看完这33个大类,我才知道我以前对食品这个名词的理解有多肤浅,我才知道食品这门学科有多复杂。 抽检的时候首先你要知道你要抽的样品属于哪一类,不同的大类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都不同的。判断依据是根据QS号,QS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所以看食品包装上的QS号中间4位数字,就可以知道该食品属于什么类别。遗憾的是现在又开始实行SC号了,QS号据说使用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这个SC号的规律(分类)我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咧。 食品检验标准多 食品检验标准多接触过的应该都知道,一个食品的检测标准,往往是一个检测标准里某个项目又见另外一个标准、然后另外一个标准里的某一项目又见另外的一个标准。这样三级四级跳后,没被绕晕的人都算是转圈高手了。更不用说一个食品往往检测是这个标准、判定依据又是另外一个标准了。 当然这些似乎是检验部门的麻烦不是抽检部门的麻烦,麻烦在于抽检的时候,你要判断出一些具体信息。比如在抽饮料中的固体饮料时,要求“抽取时请确认冲调比例出现具体数值,如:每小袋冲水200mL、冲调比例为冲少量水的需由被抽样单位在备注栏签字确认冲水比例,否则不能计算限量”。这可好了,比如我抽豆浆精这个固体饮料,它的包装上只写冲调方法为取一袋加适量水...。蒙圈的我只好电询厂家:请问您这款产品到底是一袋加多少水?什么,你说喜欢喝浓点就加少点水反之就多加点水??不行,你一定要给我个准确加水量。 之所以出现这些要求并非我们无事找事,而是在这产品的检测标准中,对于某个项目的检测限量值,就是根据这个冲调量来计算的啊!! 又比如,抽取酒类中的配制酒时,必须要注明是“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味酒基的配制酒”还是“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一般酒类的标签上基本不会注明此类信息,我能弱弱的表示:哥只懂这是38度的米香型酒耶... 据说这也是因为不同的配制酒,检测标准有所不同。 抽检程序复杂(多) 好怀念以前去药店或者药厂抽检的简单明快的操作啊。到了地方看好品种拿够数量,填写抽样单,封签好样品,完工走人。要是有空闲的话还可以跟被抽单位聊聊天、要是还有胆量的话还可以跟被抽单位喝喝茶。 食品抽检呢,到了地方先出示执法证(单位介绍信)、委托抽检函(书)并说明来意,询问对方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且在有效期内,询问对方是否支持刷 卡购买和开发票,看好品种 拿够数量后,启动拍照模式。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来一张 样品正面背面来一张 被抽单位经手人签字时来一张 抽样人员与被抽单位经手人合影来一张 封签好的样品来一张 你以为这样就OK 了吗?抽样单里的各种信息都录入准确完整了吗?检验告知书写了吗?纪律反馈单呢?...呢? 难怪老师说:食品抽检,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啊!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公告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公告

    “六一”儿童节前夕,天津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对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安徽、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内蒙古12个省市47家企业生产的68个批次果冻、发酵乳、糕点、面包等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检验了标签、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硫、酸价、过氧化值、蛋白质、富马酸二甲酯、脱氢乙酸、三聚氰胺、总砷、铅、铬、铝残留量、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指标。经检测,7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3个批次食品质量不合格,4个批次食品标签不合格。  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工商部门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全市食品经营者,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一律停止销售。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继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6/201406041156_501207_2433088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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