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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成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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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成分标签相关的资讯

  • 欧盟拟修订食品和食品成分标签的法规(EC)No 608/2004
    2013年1月9日欧盟发布通报,欧盟委员会修订关于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 植物甾烷醇和/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和食品成分标签的法规(EC) No 608/2004。   欧盟委员会法规(EC) No 608/2004规定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 植物甾烷醇和/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标签必须包含该产品专门用于想降低血液中胆固醇水平的人群。本强制声明的目的是确保该产品用于目标人群,从而避免非目标人群不必要的消费。   某些关于包含植物甾醇和植物甾烷醇食品降低和维持血液胆固醇的食品标签健康声明目前已得到欧盟授权,取决于使用条件。声明的文字可能使消费者关于植物甾醇和植物甾烷醇对胆固醇的影响产生混乱。   因此,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EC) No 608/2004规定的强制声明,以处理这些问题同时确保文字充分表达其原始信息目的。
  • 下月起实施化妆品通用标签 全成分标签暂未执行
    日前业内有关专家就日前“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热点问题指出,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规定并不是之前媒体所报道的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是在2010年6月17日起才正式执行。   据了解,对于化妆品须标全成分的相关规定是出自2008年6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通用标签》,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指出,“《化妆品通用标签》确实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化妆品成分标示的相关条款却是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才执行的。”记者在最新版的《化妆品通用标签》上看到,在“化妆品成分”的条款上有个标注,该标注确实明确写明“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执行本条款”。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也确认,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签是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并非之前所称的“2009年10月1日”。他指出,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两年后才执行是给企业一个过渡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化妆品企业负责人称,“近日各大媒体都在说化妆品全成分标签从今年 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实上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而这误读对企业影响很大。”他称最近一些商场不让他企业的新品上架,原因就是其新上架的产品并没有“ 全成分标签”。
  • 英国修订食品标签规则
    食品标签规则的改变能使顾客在消费时做出更明智的决定。根据新的法规,制造商必须就肉类原产国、过敏原建议以及产品中是否含有棕榈油等信息在食品标签上做出更清晰更诚实的说明。   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强化标签使其在整个欧盟通用,英国从现在开始推行欧盟的标签规则。英国食品农业部部长David Heath称,政府正收紧规则,使其更便于顾客在为其自己或家人消费时作出更明智的决定。他们为了更诚实的标签在欧洲做出了长期艰苦的斗争,这样人们就能自己作出决定吃什么。他们正在使消费者更方便地知道他们买的食物和饮料中有什么,同时减少企业的繁琐的规则。   作为食品信息法规意见征询的一部分,政府正在立法确保:   十四条立法将合并为一条   去除部分国家要求,简化企业规章   餐饮业能口头向客户提供关于过敏原的建议。   这些法规保证了食品标签执行欧洲规则,以确保:   通过提供原产地标签(根据委员会规定)消费者可以知道他们所购买的肉类来自哪里   标签上的信息用便于阅读的最小字体书写   含有纳米成分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清晰地描述   企业应声明产品中的植物油来源,例如棕榈油。   食品行业有合理的时间去执行要求的变化以确保其更改成本保持在最低限度。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会立即更换符合新规的标签,企业将在其计划的标签循环替换中应用新法规的要求。   政府正邀请企业和感兴趣的人士就如何执行这些食品信息法规的最后决定参与对话,针对该意见征询做出回应。
  • 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明年实施
    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标准韩军花博士2月4日在第四届中日营养健康交流大会上表示,发达国家早已要求对食品营养标签进行强制性标识,中国则刚刚起步。标准要求的项目都与群众健康息息相关,新标准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认识食品 引导消费者选择食品时朝着健康饮食的方向靠近 同时也能实现鼓励厂家生产创新的、真正的健康产品的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韩军花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杨月欣教授认为,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该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
  • FSA对食品标签政策分工做出调整
    据FSA网站消息,自2010年9月1日起,英国食品标准局(FSA)、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处(Defra)、卫生署(DH)负责的食品标签政策将会发生变化。   FSA将会保留食品标签安全方面的责任 但是在英格兰,其他的职务将由Defra负责 而营养标签的职责转移至DH。这三个部门将紧密合作,以确保政府部门对食品标签政策的参与。而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尚未决定是否作出调整。每个部门的职责如下:   英国食品标准局:    发表食品保质期制定方面的科学意见    评估并对含有过敏原成分的食品制定标签,如天(门)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乙二醇、高咖啡因、高甘草酸等物质    保证有机食品的安全并控制其成分标准    保证食品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条件,如速冻食品、天然及加热牛奶、食品接触材料等    转基因和新型食品,包括纳米技术的使用    动物饲料的安全    食品安全事件,如误导性标签    欧盟一般的食品法规    负责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分析和取样方法的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   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处的职责除了现有的市场标准和生态标签制定外,还包括:    一般食品标签的立法以及相关欧盟谈判    对欧盟食品信息的提议    原产地标签    食品成分标准和标签,如果汁、果酱、瓶装水等    技术咨询    鱼类标签    使用各种市场术语:自然、新鲜、清晰的标签 自然及素食标签    食品权威计划    负责食品标签、水果蔬菜加工、油脂、鱼类等的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    继续发展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的一般原则和欧洲协调委员会   卫生署:    与欧盟食品信息法规有关的营养信息    包装标签制定    特定营养用途的食品    婴儿配方奶粉    健康和营养声明    食品增补剂    餐厅及其他场所食品的热量信息   特殊膳食营养食品法典委员会
  • 保健食品标签拟出新规
    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规范。《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一旦通过施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将同时废止。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了该份《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稿》里指出,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另外,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还制定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其中,辐照食品被首次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经辐照”字样。   该份指南指出,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 新西兰对辐照食品提出标签要求
    近日,新西兰食品安全局对在新西兰销售的经辐照的,或含有辐照成分或组件的食品提出了新要求:   • 销售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持有辐照食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标准1.5.3规定的许可证。   • 食品必须符合法典中的标签要求(特别是标准1.5.3-辐照食品中的要求)   • 对于进口新鲜农产品,允许辐照,但是必须遵守有关该食品相应的生物进口卫生标准。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负责生物进口卫生标准的制定。   所有经过辐照,或含有辐照成分或组件的食品,必须标记或有标签显示或附着相关声明其已接受电离辐射。   该标签要求适用于从进口到新西兰到销售给消费者这两个时间点内所有的包装食品。   如果该食品通常不要求贴有标签,那么强制性标签声明必须在销售时显示或另附标签。   虽然要求进行标记与安全原因无关,但进行辐照标签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   标签上的语句没有规定,例如:   • “进行电离辐射处理”   • “辐照(食品名称)”   除了强制性标签,还可使用辐照的国际性符号 文章转载自:浙江检验检疫局
  • 行业提示:输美食品标签需“细致入微”
    近日,美国FDA公布2013年4月拒绝进口中国食品情况,其中多批食品因为食品标签不明或未用英文标签等问题被拒之美国门外,被拒食品涉及广泛,包括糖果、瓶装水、莲子、王老吉、萝卜酥、腌制红辣椒等。   美国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说到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就不得不提《食品标签指南》(简称《指南》)。《指南》由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及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于1994年9月共同推出,后在2008年4月和2009年10月经过两度修订完善。《指南》既是制作食品标签的行业指导和设计手册,也是美国对食品标签在法律规定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指南》规定,食品标签是一种“信息面标签”,标签应该包括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配料名单、营养成分标签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致敏源标签。   为便于消费者直观了解标签内容,《指南》对标签使用的字号和字体都有规定。《指南》要求标签应使用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印刷体或字号,字体应以小写的O为基础,高度至少为十六分之一英寸,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字体宽度的三倍。同时,字体必须与背景鲜明地区分开来,标签内容不应与插图或非要求的标签标注在一起。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从这些出口至美国的食品因标签而折戟沉沙的企业身上汲取教训,详细研究《指南》,严格遵照《指南》设计、制作,在食品标签上做到“细致入微”,避免食品质量合格却因食品标签问题被拒的憾事。
  • 明年1月1日起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标识营养标签
    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   8月19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我国将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记者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7日在京举行的国家食品营养标签健康教育行动启动仪式上获悉,今后3年我国将开展以贯彻营养标签为主题的教育行动,并对食品企业进行营养标签知识指导。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通则》是关于食品营养标识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审核将起到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通则》对营养标识中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都做了明确规定。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同时对许多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都做了具体量化规定。《通则》实施后,所有食品都必须在食品的最小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同时,对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检验监管将更加有据可依。   《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1+4”)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其中4种营养成分为4类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膳食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影响因素,食品标签上的营养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合理膳食选择,是预防膳食相关慢性病的良好手段
  • 不少食品标签内容实在“含糊”
    山西省质监局近日在对今年第一季度食品质量进行抽查后发现,在抽检的5类食品中,有4类食品标签有问题。有消费者也表示,对食品标签一般就看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他的,看也看不懂。对此,记者对省城市场进行走访后发现,食品标签出现的问题可大致归为五类。   1 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这个小酥饼到底是21号还是27号生产的?”27日上午,市民吴女士在省城一家超市的散装食品区选购糕点时,犯起了嘀咕。旁边一位售货员应声过来,告诉吴女士是27号刚生产的。“这明明就是在1上加了一横嘛。”吴女士对服务员的解释很怀疑。在该超市的熟食区,记者发现很多食品包装都不够规范,有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模糊,难辨认;有的食品由经销人员随卖随贴;有的食品,标签上连生产日期也没有,当顾客询问时,销售人员只说是“刚做出来的”。   2 不标注食品添加剂成分   26日下午,市民刘女士到某超市购买由广东某厂家生产的一种固体果珍饮料,但在标签上并没找到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这一项。面对刘女士的询问,一旁的促销人员解释不清,只好说这里面不含添加剂。   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也要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市场上仍有一些食品不按要求标注。   3 “玩概念”夸大食品功效   某超市销售的一款以普通食品注册的茶叶,记者在其产品说明中竟然标注了“减肥降压、降糖防癌”的等宣传字样。销售人员介绍,这种茶叶因为有独特的功效,卖得特别好。此外,强化饼干、营养面包、纯天然食品等标识也在各类食品标签中随处可见。消费者牛先生表示,对于这些夸大效果的产品,到底管不管用,谁也不知道。   4 违规分装信息上了标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共有28类食品不允许出厂后再进行分装,常见的包括果冻、腐竹、肉制品、乳制品、糕点等。但记者在建设路一家超市发现,干货散装销售区里却有一种透明塑料带包装的腐竹在销售。一个简易的纸标签,标明了分装厂名厂址等信息,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   5 重要信息印得不显眼   在市场走访中,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在某商场乳制品销售区内,赵女士随手拿起一盒饮料,在饮料包装的醒目位置上看到有“××乳”字样,而紧随其后的“饮料”两个字却印得非常小。“乳和饮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是其中的乳含量有区别。”销售人员的解释让赵女士明白了过来,“怪不得这么便宜,原来是饮料啊,差点看错。”除了这种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也经常印在食品包装的夹缝中或并不显眼处,让消费者找起来十分吃力。
  • 欧盟食品标签新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
    欧盟网站消息,欧洲议会经过不懈努力,已就食品标签修订案与欧委会及理事会代表达成一致,有望于近期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   文章报道,新修订的法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的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包括名称、成分、有效期、食用条件以及列明营养元素等,以确保标签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避免产生误导。据主持该提案审议的欧洲议员称,新规定实施已充分考虑尽量减少食品生产者负担。据报道,欧洲理事会将在6月22日前对该提案进行最终表决,欧洲议会将根据欧洲理事会表决情况进行全会投票表决或二次审议。
  • 我国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公布
    “高钙”“低糖”“脱脂”……不少食品包装上宣传字眼醒目但营养含量模糊。卫生部2日公布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让消费者买得清楚吃得健康。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杨月欣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这个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对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业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 英国启动新食品标签计划 食品安全分等级
    6月19日,英国卫生部和英国食品标准局宣布,启动一项全新的“标准红绿灯食品标签计划”。该计划将根据营养价值将食品分为三类,并使用红黄绿三色标签加以区分,帮助消费者作出更有益健康的选择。   根据该计划,“不利健康的食物”必须贴上红色警示标签,警示消费者适度使用。这些食物包括高脂肪食物、高饱和脂肪食物、高糖和高盐食物。黄色和绿色标签则分别代表食品健康价值达到“中等”或“良好”。这种类似交通红绿灯的全新食品标签系统可以让消费者对食品成分及其营养价值一目了然。   新标签以“克”表示食品中脂肪、盐和糖的含量,以百分比标出“参考摄入量”,即成人每日最大摄入量。除了加工食品外,红色警示标签还会出现在三文鱼、干酪、全脂牛奶和某些肉类等食品上,原因是这些食物虽然含有丰富营养,但是其脂肪含量也很高。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了解和关注英国“标准红绿灯食品标签计划”的内容和进展,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做好标签加贴工作 二是对自身产品作出评估,尽量生产健康食品,提升产品质量 三是强化科技研发,研发高营养且脂肪含量低的食品,抢占市场先机。
  • 香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新规7月1日实施
    香港立法会于2008年5月28日批准《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以下简称《修订规例》)。《修订规例》明确规定,经过两年的宽限期,从2010年7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符合《修订规例》要求,届时,所有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供港食品,将被强制下架。   《修订规例》的核心内容:一是所有在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示“1+7”种营养素,即能量加7种核心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及糖)。二是标示营养声称的项目必须标注量值,例如,产品标签注明了“不含胆固醇”,则在营养标签中必须标注胆固醇的含量,且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品检测胆固醇含量不能高于5毫克。三是豁免条款:年销售量不大于30000个单位的食品(需要获得香港食环署署长的批准,并保存相应的销售记录,以备查验) 预包装食品的容器外表面总面积少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 食品里不含任何能量和上述七大核心营养素(如茶叶、香料、蒸馏水) 新鲜食物或未经煮熟,并未添加任何成分(如新鲜水果、蔬菜、肉类等) 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在《修订规例》管控范围之内,但香港当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规则(如婴幼儿奶粉、贫血患者用的补血食品等)。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仍未完成标签改版的供港食品企业,应在《修订规例》缓冲期内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欧洲议会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特定食品标签法规提案
    日前,欧洲议会公共健康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投票通过一项立法草案。该法案主要涉及婴儿奶粉和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人群的食品的标签和成分规则。该草案将替代现有的多项法规,对食品标签和成分法规进行精简和澄清。   新规将涵盖整个食品市场1~2%的产品。新规要求相关食品的标识、描述以及广告,必须使“消费者准确、清晰、容易地理解”,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宣称食品具有医疗效果。   据悉,该提案暂定在欧洲议会5月21~24日会期期间进行全会投票。   网址:   http://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content/20120227IPR39354/html/Clearer-and-stricter-rules-for-baby-milks
  • 日本拟修订预包装加工食品的营养标签标准
    2013年7月26日,日本发布G/TBT/N/JPN/436号通报,修订预包装加工食品的营养标签标准,新增了以下营养声称规则:   1. 如果制造商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估计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值,他就可以在营养声称中使用这个值,而不管目前规定的容许值是多少。当营养声称是根据这个新规则做出时,制造商应表明声称值的准确性,例如,“这些值是基于估计”,以及保存作为估计值证据的解释性文件   2。当食品中一种营养素的含量水平低,又满足了新建立的放宽容许值限制的条件,则可以放松该食品的容许限值。   该通报的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通报后60天。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1、范围增加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签应按本准实施”。2、术语和定义能量有标准中用于计算食品能量的供成分有四大类,其转换系数( kJ/g)包括: 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考虑到食品样中各类成分的含量水平和检测必需性,略去了乙醇,有机酸醇,有机酸 ,糖醇类(包括 ,糖醇类(包括 ,糖醇类(包括,糖醇类(包括D-甘露糖醇、麦芽糖乳山梨、木糖醇糖醇)等单体成分。碳水化合物本标准给出不同条件下可采用的碳水化合物计算方法。即:当营养标签中标示膳食纤维时, 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 当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含量达到 0 界限值时,碳水化合物= 糖+淀粉 。糖 食品中单糖、双糖之和(不包含糖醇)。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的总和。 营养素参考值(NRV) 修订 1.NRV 适用 于 37 月龄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2.说明了对 NRV 制定的依据3.增加了使用方式。份量 本标准中的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也是根据消费者一次性消费习惯制定,适用于营养成分表中用“份”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由此给出了对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的参考建议值(以可食部计)。3、基本要求增加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强制标示内容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修订为: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增加警示语: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脂高盐高糖食品。5、可选择标示内容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 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 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增加 5.5 其它补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说明。可以使用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6、营养成分的标示和表达方式6.4 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对表 1 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 1.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 “0”界限值; 2.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 3.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 2 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 80 %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增加了豁免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 2.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 3.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的食品”。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征集预制菜食品标签等相关数据
    关于预制菜配料表中标示配料添加量的相关问题,现征求企业的意见。题目选项1、如果预制菜的产品名称中提及了某种原料或成分,您是否愿意在配料表中标示该种原料的投料量或成份在成品中的含量?(如西红柿炖牛腩,配料表中需标示西红柿和牛腩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如果预制菜的产品名称中未提及原料或成分,您是否愿意标示配料表中前三位配料(水除外)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配料不足三种的应全部标示(水除外))?(如佛跳墙,配料表中需标示前三位配料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附件2+食品标签等相关数据征集表.xlsx
  • 诉奶粉标“亚油酸”不达标 法院: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梁某于2015年1月5日在“1号店”上购买了由光明公司生产、优能公司代理销售的光明中老年高钙维E奶粉466罐,共花费34950元。此后,梁某及其亲属食用部分奶粉后出现不同程度腹泻等症状。同时梁某发现在该奶粉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有“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1.9g”字样。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标示“亚油酸”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梁某坚持认为被告生产的商品不符合规定,不饱和脂肪酸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营养成分标识,不应该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而该型号产品中单独标示有暗示效果的营养成分的该型号奶粉是误导消费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梁某还认为该奶粉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健体强身”字样,有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的误导作用,不应该将“健体强身”字样用于外包装。梁某向“1号店”网站及被告要求退货赔偿未果,选择向普陀法院起诉光明公司及优能公司。梁某要求优能公司退还货款34950元,赔偿104850元 虽未要求光明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仍要求其与优能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优能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光明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并取得经销授权委托书,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所销售的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产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光明公司则辩称,本案争议并非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而是因为产品标签存在争议。本案中争议的光明中老年高钙维E奶粉经国家检测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且产品标签标示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原告所述的产品上所标注用语“健体强身”仅为广告作用,不具有医疗功能之针对性,所以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赔偿损失及赔偿金,但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案中,原告认为系争产品包装上,“亚油酸”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并以此主张系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但标识错误并不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亦不等同于食品不安全。原告主张涉案奶粉属于不安全食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以标示瑕疵为由主张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亚油酸”标示的位置,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认为其标示位置存在瑕疵,可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提出。此外,原告提出食用系争奶粉产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但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原告认为系争奶粉产品包装标示的“健体强身”字样系暗示该产品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普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 代餐食品真的“代餐”么?4款代餐产品被曝营养指标与标签不符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期一段时间,受“直播带货”风潮的影响,代餐食品再次映入了大众眼帘。同时,很多人因为疫情原因,在家期间体重大幅增长,因此,代餐食品成了很多年轻人追捧的爆款产品。 strong 但是代餐食品真的向其宣传的那样,真的能够“代餐”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近日,据“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微信号消息:15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轻食代餐粉比较试验报告,报告显示,中粮天科、Smeal、网易严选、碧生源四款样品部分营养指标的实际检测值与其标签标示值不符,未达到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代餐粉是否含有违禁成分、吃了会不会有不良反应、是否有减肥效果?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了指引消费,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宝安区消委会、龙岗区消委会,共同开展国内外轻食代餐粉商品比较试验,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中检溯源华南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承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指出,结合消费者调查,选择了5款国产和5款进口轻食代餐粉进行试验。10款轻食代餐粉样品安全均达标,六种违禁减肥药未检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63206461-fd28-4aff-80fd-6a27ebaffde9.jpg" title=" 17626079753480420835.jpg" alt=" 17626079753480420835.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在营养指标方面,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介绍,中粮天科、Smeal、网易严选、碧生源四款样品部分营养指标的实际检测值与其标签标示值不符,未达到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strong 其中,中粮天科脂肪标签标示值为0.8,脂肪实测值为1.4。Smeal脂肪标签标示值为2.3.脂肪实测值为4.26。网易严选脂肪标签标示值为0,脂肪实测值为1.62;钠标签标示值为131,钠实测值为433。碧生源钠标签标示值为108,钠实测值为30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检测解决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12614.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脂肪含量检测方案(抽提萃取)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546467.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84, 141, 212) " 钠含量检测方案(自动电位滴定) /span /a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还指出, strong 碧生源、汤臣倍健、康宝莱、网易严选、Fatlaster、slimfast、中粮天科存在不同程度的能量或营养素偏低或者偏高情况。 /strong 其中:碧生源、汤臣倍健、康宝莱、网易严选四款样品能量、蛋白质、总膳食纤维偏低。Fatlaster 极塑代餐奶昔(巧克力味)能量、蛋白质偏低,总膳食纤维些许偏高。slimfast代餐奶昔(巧克力口味)能量和总膳食纤维均偏低。中粮天科轻体畅S-果蔬高蛋白代餐奶昔(草莓口味)能量偏低。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温馨提示:这些产品不宜单独代替一餐食用,建议根据产品特点搭配奶、蛋、粗杂粮、豆类、新鲜蔬菜水果等食物。 /strong /p
  • 陕西食品抽查 标签问题多发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质监局公布了2013年端午传统食品、第二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食品种类有端午传统食品(绿豆糕、粽子)、乳制品、挂面、蜂蜜、冷冻饮品、瓶(桶)装饮用水、油炸类糕点、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护肤类化妆品11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查涉及该省11个地市(区)。   其中,端午传统食品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绿豆糕产品和粽子产品,经检验实物全部质量合格。此外,两批次食用酒精,19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化妆品,合格率均为100%。   此次,还抽查了8大类485家企业生产的590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样品540批次。其中,乳制品、油炸类糕点、挂面样品实物质量均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签。瓶(桶)装饮用水共抽查285家企业生产的305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81批次,不合格项涉及菌落总数、酵母菌、霉菌、电导率、高锰酸钾耗氧量和标签等。蜂蜜抽查20家企业生产的24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3批次,不合格项涉及标签、营养标签和嗜渗酵母计数。冷冻饮品共抽查16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5批次,不合格项涉及为大肠菌群、甜蜜素、碳水化合物、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共抽查10家企业生产的12个批次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1批次,不合格项涉茶多酚含量和标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共抽查8家企业生产的14个批次的食品用塑料编织袋,本次抽查样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涉及拉伸负荷、蒸发残渣。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陕西省质监局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培训,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再次监督抽验,公布再检结果。
  • 2023年3月共有178批次不合格食品化妆品未准入境,标签不合格居首位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23年3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023年3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等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共有178批次,其中,不合格食品17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1批次。   据统计,3月未准入境食品分别来自阿根廷、阿塞拜疆、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丹麦、德国、俄罗斯、厄瓜多尔、法国、韩国、荷兰、马来西亚、毛里塔尼亚、美国、墨西哥、挪威、日本、瑞典、塞内加尔、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泰国、西班牙、新西兰、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越南、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其中,日本、越南、美国居前三位,分别有40批次、20批次、17批次。  统计发现,3月不合格食品未准入境原因主要为标签不合格、未获检验检疫准入、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货证不符、感官检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质量指标问题,此外,还有部分食品存在污秽腐败、包装不合格、含有未获准入的动物源性成分、左旋肉碱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氯霉素、亚硝酸盐超标、检出动物疫病、镉超标、超过保质期等其他问题。其中,标签不合格居首位,有41批次。  这些未准入境食品进境口岸涉及天津、大连、深圳、宁波、上海、广州、昆明、福州、哈尔滨、青岛、南宁、北京、杭州、南京、湛江、拱北、黄埔、乌鲁木齐。其中,天津口岸未准入境食品数量最多,有35批次。  此外,3月未准入境化妆品1批次,来自瑞士,不合格原因为未按要求提供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进境口岸为黄埔。   据悉,这些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 全国首家食品标签检测机构落户重庆北碚
    6月8日下午,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向重庆士海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标志着全国首家专注食品标签的检测机构正式落户重庆市北碚区。标签是所有食品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通过标签上的文图及其他说明,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的原料构成、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传统食品标签检测只是食品检测中的一个小项,食品检测机构主要是对食品进行检测,基本上不会开展单独的食品标签检测,加之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少知识,可能存在标签设计不专业、把关不严等问题,一旦标签不合格,企业也很难修正,且损失较大。”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华说。据了解,此次获得食品标签检验资质的重庆士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基于互联网在线服务形式”的食品标签审核、检测、培训、答疑等专业技术服务,以事前把关为特点,帮助企业以最高效率、较低成本提高食品标签合法合规管理水平。“我们在对食品标签检测时,不仅会指出问题,还会把问题涉及到的法规与标准进行标注、说明,对错误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只有在标签完全合规的情况下才会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重庆士海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质量部部长、检验员汤婷说。该食品标签检测机构投用后,也正式迎来了首批进行标签检测的食品企业。来自北碚区某调味料及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蒋女士便带着企业新近设计的多款标签前来检测,据了解,该企业每年新设计生产的食品标签多达100余个。“之前,我们只能带着生产好的食品一起来进行标签的检测,检测中标签一旦出现文字、图片的错误,制作好的大量包装只能报废,如果食品标签不合格,我们不仅要面临下架,还会受到消费者的投诉及监管部门处罚。现在有了食品标签检测机构,我们就可以提前对标签的设计稿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错误并修改,既规避了风险,也节约了成本。”前来检测的某食品企业品质控制员说。
  • 美国环境工作小组将立法要求清晰标注转基因食品标签
    来自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消息,美国环境工作小组(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EWG)对参议员Barbara Boxer和众议员Peter DeFazio引进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Genetically Engineered Food Right-to-Know Act)表示赞成,两党立法将要求食品制造商清晰标注转基因(GE)食品标签。   EWF政府事务副总裁Scott Faber表示,EWG要感谢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国会上的提议,这给予了消费者一直以来所想要的:更多有关其食用食品的信息,EWG代表消费者已为此努力了几十年。   超过90%的美国人支持GE标签法规,且已有超过120万人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请愿要求在食品包装张贴转基因标签。   据悉,已有六十四个国家要求食品标注转基因标签。
  • 食品包装标签黏着剂有毒 食物或被污染
    据“中央社”5月24日援引外电报道,由于包装用标签的黏着剂发现含有“高毒性”化学成份,超级市场的食物存在了可能被污染的风险。   根据一项研究,这个化学成份的毒性与汞、石棉和盐酸等级一样,可以渗透并污染食物。   报道称,在新鲜肉类、蔬果的包装和酱料瓶罐上,某些具黏性的标签上发现高含量的毒物。   高毒性的化学物质可导致器官衰竭,剂量高时甚至死亡,这对健康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风险”。   先前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在众多产品中发现的化学物质,可能会造成女性不孕、癌症、免疫系统失常甚至是神经问题。   欧盟严格的安全管制,规定某些材料不能直接与食物接触,但并没有关于标签黏着剂的法规。   报道称,24日发表在英国皇家化学学会《材料化学杂志》(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上的研究显示,4个卷标黏着剂中的有毒化合物,可以渗透纸类与塑料包装,进而污染食物。   据报道,来自西班牙萨拉戈沙大学的研究员,对4种广泛用于食物标签的丙烯酸黏着剂进行研究,发现11种化合物质,其中4种会渗入包装。   渗入包装的4种化合物中,有3种毒性很低,剩余的一种则属风险最高的类别。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修订营养标签指引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于近期采纳了国际膳食补充剂联盟IADSA所倡导营养素参考值(NRVs),将11种营养素加入营养标签准则。   这11种营养素及其参考值分别为:维生素K(60微克) 维生素B6(1.3毫克) 维生素B12(2.4微克) 生物素(30微克) 叶酸(400微克) 烟酸(15毫克) 泛酸酯(5毫克) 维生素B2(1.2毫克) 维生素B1(1.2毫克) 钙(1000毫克) 碘(150微克)。   该营养标签指引准则要求,对于声称含有营养素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注明。   另外15种营养素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在国际食品法典营养与特殊用途食品委员会(CCNFSDU)会议上进行讨论。
  • 印度发布食品包装及标签中反式脂肪酸规定
    据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消息,2013年7月9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了2013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包装及标签)第二次修正案通知,将于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最新修正案规定:   (a)对于可食用植物油、脂肪包括氢化植物油、加工类包装食品,需在标签上加注总反式脂肪含量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标注方式为“总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b)在“可食用植物油、脂肪标识规定”中,新增反式脂肪含量以及饱和脂肪含量规定,标注方式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原文链接:   http://fssai.gov.in/Portals/0/Pdf/GazetteEnglish(09-07-2013).pdf
  • 巴林制订食品包装强制性标签要求
    巴林制订技术法规草案,并通知WTO,拟议为塑料食品包装制订强制性标签要求。该要求与欧盟有关用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法规相似。   法案要求正确处理包装以避免增加单体或添加剂材料发生反应或发生超过容许水平的迁移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法案声明,标签应声明如塑料材料的类型,其应用目的和类型,使用和警示说明等。   WTO成员国可就法律草案提交评论,截止日期为7月19日。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2012年第2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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