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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 美公布新食品安全条例 生产商将承担更多责任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4日就两项食品安全条例发布草案,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点放到源头和生产厂商,堪称几十年来最为全面,分别防范正在种植或已经收获、包装和储存的农产品受到污染和食品诱发传染疾病。   两项条例草案分别为《食品通用制作规程、危险性分析与风险防范控制》和《人食用农产品种植、收获、包装和储存标准》,旨在落实先期由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继而由总统贝拉克奥巴马2011年1月4日签署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受药管局监管范围内80%的食品供应适用这一法案,包括农产品、乳制品和海产品。牛肉、家禽和一些蛋制品受农业部监管。法案主旨是赋予药管局防范疾病暴发的必要手段,而不仅仅在消费者食用受污染食品后作出反应。   法案增加对药管局的授权,包括可以强制企业召回产品、有权检查农场和食品工厂内部记录。法案要求药管局增加2000名检查人员,尤其针对易受污染的“高危”设施。   根据规定,无论是美国本土还是国外食品公司,只要在美国销售食品,都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正式报告,保证销售到美国市场的食品不会有损健康或导致食源性疾病,同时报告还需要包括一份出现问题后的应对计划。   4日发布的两项条例一旦生效,美国将首次施行一套强制标准,用以防范农场正在种植或已经收获的农产品受到污染 另外,美国食品制造商须制定规划,用以防范产品诱发传染疾病。“这两项条例是《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核心和灵魂,”皮尤慈善基金会食品安全活动主管桑德拉叶斯金说,“这些是优先事项。其他一切事情由这两项条例延伸而来。”
  • 沈建忠院士解读《条例》: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作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 2021年6月30日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国最严 违规者终身禁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今天(1日)起,号称“全国最严”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始施行。   这份食品安全条例,它的严格之处首先体现在,北京将会对于食品安全方面严重的失信者,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构成生产经营问题的食品从业者以后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是北京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严格之处在于要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其实北京已经在乳制品、生猪、牛羊肉这些环节实施了全程可追溯的制度。以后北京将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的平台,追溯的范围将会更大。在这份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的信息,实现对于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同时这份新条例也针对北京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了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细分为食品生产、商场超市、快餐店、小吃店、夜市服务等等这19种具体的行业类别,按照不同的业态的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准入许可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此前在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当中,禁止网上销售奶粉目前实施的条例还是有变化的,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在充分听取了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决定对网店销售乳制品也按照国家规定的予以严格专项审批许可,在没有店铺,也就是网店经营的形式中增加了乳制品这一项。   尽管网店可以销售奶粉乳制品,但是它的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一个严格的审批,取得流通许可证才能够进行,取得流通许可证的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凡是在北京注册的网店销售奶粉的都需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具备这两个证件才行。   近期各地陆续出炉了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在今年2月1日出台,抢到了"全国首部"的交椅。其中亮点是:重点排查和治理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畜禽"和水产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同时还公布了违规企业"黑名单"。   上海市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规定:各市级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黑名单"企业,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惩处。   海南方面,《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生产者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加工、保鲜、包装,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新出台的最严的《北京条例》:"行刑衔接"是一抹重彩。   经历过三聚氰胺事件的重击、地沟油的喧闹和塑化剂事件的波折 尽管说"民以食为天",但如此恐怖的经历,使中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似乎已变得麻木和无奈。希望各地出台的《食品安全条例》能一直刷新"最严"的记录,让天大的问题,有解决之道 让我们在放下碗筷时,没有一丝顾虑。
  • 2015最新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p p   草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虽然草案保留了现行条例的框架结构,但是内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监管更严格,篇幅也由原来的十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十章200条33000余字。 /p p    strong 监管范围更为全面 /strong /p p strong   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产品等特殊食品纳入监管 /strong /p p   草案将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产品(统称“特殊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作为一节,在其备案/注册、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根据草案规定,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 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特殊食品应当设专柜或专区销售,不得与药品或普通食品混放。此外,草案规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这意味着贴牌生产将不再可行。如最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保留该规定,可能会引起保健品行业的重新洗牌。 /p p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原则上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限制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草案还专门规定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依法注册。 /p p    strong 首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 /strong /p p   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呼应,草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食药监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应与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草案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义务 的具体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p p   草案还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与操作流程,明确了网络食品也要接受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违法操作的第三方平台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p p    strong 跨境电商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strong /p p   草案首次明确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的食品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会有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 /p p    strong 监管手段更为多样 /strong /p p strong   食品安全检查体系更完善 /strong /p p   草案明确了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级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并新增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p p    strong 新增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strong /p p   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条件,确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委托开展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应当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中选取。此举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p p    strong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strong /p p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分别明确了直接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告的流程等。 /p p    strong 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strong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及依法需要取得资质的情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生产、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等。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p p    strong 对食品进出口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强化了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应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特殊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规定取得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 /p p    strong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 /strong /p p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这体现了通过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从而制约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精神。 /p p    strong 法律责任更为细化 /strong /p p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较现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扩充,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裁量标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草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明晰了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分配,同时更加明确了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各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草案还突破了多个“首次”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以及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食品都应属于被监管的范畴。此举措堵住了目前许多通过网络交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途径进口到国内、但却未履行中国食品相关手续的进口食品的非法入境,能够有效减少国内进口食品无相关审批文件、无中文标签标识、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 /p p br/ /p
  •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亮点有这些!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时隔十年,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被誉为“ strong 史上最严 /strong ”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共包括10章86条, strong 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strong :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二是强化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strong 本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亮点包括 /strong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坚持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包括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加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进一步要求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即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制度和风险监测结果处置制度。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主体责任。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包括细化列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定位和具体责任。明晰强化食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责任落实。强化辐照食品加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责任。强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义务。明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报告义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主要包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支持协助的食品安全责任定位。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落实全程控制原则。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包括细化食品全程追溯要求;建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制度。强化贮存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强化市场退出食品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包括提高全体国民食品安全素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人予以重奖。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强化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惩戒。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包括强化对特殊食品抽样检验管理。严格特殊食品标签管理。明确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能力提出要求。明确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设立制定公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度。确立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度。明确不得发布没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信息。完善复检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设定食品安全治理规则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依法设立从轻减轻处罚条款,鼓励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合理确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的法律责任。将“处罚到人”使用的情形予以限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责任。明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防止事故损害蔓延的责任。细化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具体内容可点击查看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31/515973.s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gt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strong /span /a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完善标准、监测等制度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c3406742-a31b-4adf-a5be-54cfe4fbdf78.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35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365ba53f-79f2-4614-9449-d42871129751.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46_副本.jpg" / /p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strong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16b7b549-7f30-48d5-8f2f-7d61368c09a8.jpg" title=" 食品安全_副本.png" alt=" 食品安全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个部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br/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br/ 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一章 总  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三十二条 /strong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四十三条 /strong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构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予以协助。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定期对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具体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章 附  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就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等答问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近期工作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国整顿办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2008年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及时清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总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是好的。据了解,近期地方通报的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违法犯罪案件,是通过地方有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食品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了食品安全危害。可以说,这些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推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力得到加强。   问:食品安全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对违法案件有无具体的处罚措施?   答:当前,各地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食品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如有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并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问题乳粉,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前一段时间地方查处的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性质恶劣,但同时也暴露出有的地方对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还不彻底,非法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国整顿办高度重视发现的这些问题,严肃督办,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及其背后的监管失职渎职问题。目前,各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对违法企业一律下令停止生产,封存所有的问题成品和原料,查清问题成品流向、对流向市场的问题产品全力组织召回,对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察,从而及时防止问题食品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应当说,《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措施是严厉的、有效的,一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问:整顿办落实视频会议有何具体措施?   答:全国整顿办今年1月30日召开了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各地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将清查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列入当前的重点工作,避免食品安全隐患演变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近期,全国整顿办已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份,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清查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查清违法事实,尤其要查清案件背后有无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问:食品安全工作还面临哪些挑战?   答: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 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近几年日本发生的大米污染案件、欧洲发生的 “疯牛病”事件以及美国“毒菠菜”事件和“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等违法事件,均说明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艰巨性。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由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诚信参差不齐,许多食品企业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水平。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仍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
  • 食品安全又一年!2019食品安全事件盘点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回顾过去的2019年,食品行业出台了不少影响深远的政策法规,也发生了很多起食品安全事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盘点2019年食品安全都发生了哪些大事,我们又经历了怎么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些事件对我们的生活又有哪些影响和改变。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a917e981-3a84-4903-8ffe-6a33d1eadf88.jpg" title=" 内图.jpg" alt=" 内图.jpg"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简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流程,提出要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同时,意见中还提出要健全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中,生产企业应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全面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意见指出,要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255, 0, 0) " 2、“史上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共包括10章86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这次《条例》的修订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实化了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优化了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固化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鲜明立场,有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对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31/515973.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a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31/515973.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a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br/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3、《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发布 /strong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这是继1996年《中国的粮食问题》后时隔23年,我国政府发布的第二部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白皮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粮食安全现状及取得的成就,重点阐述了1996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举措办法,介绍了中国粮食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原则立场,并提出了未来中国粮食问题的政策主张。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白皮书指出,中国坚持立足国内保障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持续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粮食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粮食产业经济稳步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14/494788.shtml" target=" _self" 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 /a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br/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保健品新规发布& nbsp 监管愈发严格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于我国保健品行业来说,2019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自2019年1月8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联合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行动。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正式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指南》规定从2020年1月起,保健食品标签要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规范保质期标注方式。根据规定,警示用语区应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而《办法》有关条款则强化了原料目录的事后监管。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分别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和保健功能的再评价程序。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新规的发布,将保健食品行业进行了高强的规范整治,加速了大批非法保健食品厂商退出市场。由此可见,随着保健品行业的逐渐发展和成熟,监管趋严是大势所趋。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113/51672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8月,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将于2020年2月28日实施;同年10月,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并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次发布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与2016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50个、残留限量2967项,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数量。农业农村部将确保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而此次发布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基本解决了当前评价动物性食品“限量标准不全”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29/492276.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0, 0)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08/494417.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我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增至2191项 /a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08/494417.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0, 0) "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0, 0) " /span /strong /a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br/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255, 0, 0) " 6、“非洲猪瘟”事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非洲猪瘟”疫情持续,全国多个省份先后发生百起非洲猪瘟疫情,生猪扑杀量达数万,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给生猪养殖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这也直接导致市面上猪肉价格飞涨。各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局、养殖场等单位加强疫情防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为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份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目前我国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703/488241.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84, 141, 212)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发布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见 或为检验检测提供市场机遇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255, 0, 0) " 7、婴幼儿奶粉“芳香烃门”事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10月,总部位于德国的公益组织“食品观察”24日在官网发布一份调查报告称,德国销售的16款奶粉(德国4款,法国8款,荷兰4款),其中有8款产品检出芳香烃矿物油成分。此次卷入“芳香烃门”的奶粉总共涉及到6大品牌,分别是:雀巢、诺优能、悠蓝、英雄宝贝、宝怡乐、佳丽雅。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报告一出,引来人们争相讨论,进口洋奶粉是否安全?我国的相关监管有哪些?根据中国的监管政策,凡是在中国线下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其所属工厂必须先从中国认监委进行备案注册,并且其产品要通过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配方注册。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29/515711.s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婴配奶粉也中招!六大品牌检出芳香烃矿物油 /span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8、酒鬼酒“甜蜜素”风波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酒鬼酒遭遇“甜蜜素”风波。12月20日,酒鬼酒公司一位代理商石磊向媒体举报,称其仓库里封存的五万瓶酒鬼酒旗下“54° 500ml老酒鬼酒”被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甜蜜素”。随后,酒鬼酒公司连发两份澄清文件,称公司严禁添加甜蜜素,也从未采购过甜蜜素。酒鬼酒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均经过严格检测,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目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市场上正在流通的酒鬼酒公司相关产品共30个批次进行抽查且结果显示合格。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的《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类、项目表》显示,白酒品类下,甜蜜素被列为了抽检项目。此外,黄酒、葡萄酒等酒类也被要求抽检甜蜜素。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255, 0, 0) " 9、“人造肉”大火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初至今,“人造肉”概念一直受到舆论较多关注。2019年4月,雀巢宣布在欧洲和美国相继推出“人造肉汉堡”。5月,人造肉公司 Beyond Meat 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人造肉第一股,引起舆论对于人造肉即将上市、“人造肉”将取代传统肉类的热议。“人造肉”的概念被热炒,“人造肉”的潜力以及给行业带来的影响也获得较多关注。中秋节前,人造肉馅月饼上市,再次掀起舆论热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有人称,“人造肉”有可能代替传统肉类。然而,目前人造肉的价格相对较贵,且人们对其接受程度还不够;此外,全球对于植物肉产业链的监管并不完善,立法也有空白,国外部分做人造肉的添加剂,在中国也是禁止被使用的。因此,说它是能取代肉制品的风口还为时过早。“人造肉”未来将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拓展阅读: /span /strong /span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13/491072.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中国首款“人造肉”9月上市 中秋能吃到人造肉月饼? /a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整体来看,2019年的食品安全形势趋稳向好。不过,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种类的不断丰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将不断涌现,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科普势在必行,食品安全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身体力行,参与其中。 /span /p p br/ /p
  •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及解读
    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一则《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汇总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现予公布。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其中新食品原料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    特此公告。 附件:“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19日5月10日,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上述公告的详细解读,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涵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自原卫生部2012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该目录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种属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发酵菌、副产物和溶剂残留限量等仍按照发布时公告执行;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机构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对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本次“三新食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新食品原料(一)归类处理原则。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的食品类别可以覆盖的产品,对其进行归类处理。菌类按食用菌类、藻类按食用藻类标准执行;植物类中,水果类按有关水果标准执行;直接食用的植物按有关蔬菜标准执行;作为调味品使用的(显脉旋覆花(小黑药)),按照香辛料标准执行。此外,综合考虑产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的相近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的实际检测数据,对于可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某类食品要求的,参照该类食品执行。食用方式仅限冲泡的产品应归类为代用茶,目前直接列出相关指标,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二)既定参照原则。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产品,如具有新食品原料和营养强化剂双重身份的产品,其食品安全指标基本参照已有的营养强化剂相关标准执行。(三)个案处理原则。对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类别无法覆盖的产品,如新工艺合成的或纯度较高的提取物等,基于新食品原料评审会议专家审议通过的企业标准,列出具体指标,并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相匹配:原企业标准中,致病菌限定为“不得检出”但未写单位的,统一单位为“/25 g”;大肠菌群指标的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无需制定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以及农药残留等指标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无需制定微生物指标(如油脂类)和生物毒素指标(如以藻类或微生物为原料制得的油脂类)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统一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已制定发布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共涉及156个品种。(二)尚未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仍按照发布公告时规定的要求执行,共涉及59个品种。 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一)考虑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并未设置质量规格标准,因此主要根据品种的功能类别及所批准的使用范围确定其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新品种的使用原则及管理方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二)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其适用标准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三)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或新材料,其适用标准为使用范围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如塑料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适用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6-2016),其中对应多个使用范围的基础树脂分别列出相应类别的产品标准。“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pdf
  • 北京食品安全犯罪者将终身禁入
    去年9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正在检测泔水油。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终身禁入”一条被删减。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   鼓励组织或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焦点   【关键词:管控措施】   问题食品“区域退市”   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表决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北京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的临时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经营准入】   流动摊贩可定时定点经营   根据《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全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关键词:食品经营】   无店铺者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   无证卖食品最高罚货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许可证或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 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31个省级、218个地市级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和312个县级食源性疾病监测点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上述数字,是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通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阶段性进展时透露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已扩大到138个主要大中城市,监测种类达到6大类101个品种,监测指标86项 对外公布了5130家符合资质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区域分中心的组建工作也在积极推进。此外,有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编制了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建设规划。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0年以来,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加快了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推进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工作 各部门发布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部门的规章10余件以及一批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清理完善以及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5项。   二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公布实施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开展了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的诚信企业试点建设工作。   此外,我国还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了粮食、马铃薯、生猪屠宰、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发展规划 在上海、大连等10个城市开展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组建了食品行业专家库,建立了月份运行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
  • 辽宁严抓食品安全:幼儿园小学200米内禁食品摊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摊贩经营区域  7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条例提出上述规定。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需要划定区域、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另外,《条例》拟规定,对违法行为线索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小餐饮采购凭证需保存3个月  《条例》拟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骗局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骗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未按规定保存凭证,对食品摊贩处2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销售进口食品需入境检疫证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违反该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需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小作坊须使用无害洗涤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违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2000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元罚款。  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 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无证生产最高处5倍罚款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使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天津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出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面,《计划》明确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天津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和“天津溯源”微信程序,逐步将非冷链进口食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  在“一老一小”相关食品的安全监管方面,《计划》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实现年度全覆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不低于生产企业总数的20%。  校园食品安全方面,《计划》强调,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餐饮服务企业管理方面,《计划》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规范大众餐饮服务,实行外卖餐食封签,并提出将持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随机查餐厅”活动,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  监管治理和法规完善方面,《计划》明确,全年要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34万批次,达到5.3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国家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置率均要达到100%;加快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制定使用相关法规相关条款“处罚到人”的指导意见;针对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研究制定工作,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 食品安全高峰论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专题技术研讨会
    “2010第三届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专题技术研讨会报道   仪器信息网讯 2010年4月16日上午,“2010第三届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专题技术研讨会在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中华厅召开,来自食品行业的相关代表约60余人参会,会议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盒、拉曼光谱、ATP荧光仪、生物芯片、环介导等温扩增(LAMP)等技术及其最新进展作了深入交流。 会议现场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蒋士强研究员主持会议   仪器信息网作为专业媒体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现对会议报告作概要报道,内容如下: 报告人:北京六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 王亚军先生 报告题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王亚军先生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兽药残留检测发展趋势、检测关键技术分析、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整体解决方案。王亚军先生从前处理技术、衍生化技术、荧光分析三个方面分析了食品安全检测关键技术,并指出衍生化技术具有提高检测灵敏度与选择性的优点,通过衍生可以实现对某些小分子兽药的色谱检测,而荧光分析法则有检测灵敏度高、具有特异性的优点。王亚军先生介绍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检测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前衍生化法及现场快速检测法两种,同现有仪器法、酶联免疫法、前衍生化法比较,现场快速检测法具有明显缩短样品前处理时间等优点,六角体科技正在进行相关仪器的研制。 报告人:欧普图斯(苏州)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宗惠博士 报告题目:纳米增强拉曼技术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   陆惠宗博士的报告主要分为拉曼及纳米(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技术、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产品性能介绍等几个部分。陆博士提到,拉曼及纳米增强拉曼检测技术适用于牛奶中微量三聚氰胺、水产品、谷物、蔬菜等日常食品中有害物质的现场快速检测,并将纳米增强拉曼光谱与液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ELISA、红外光谱等常规分析技术对比,分析了其在样品处理、检测时间、检测成本、仪器成本、重现性、现场检测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陆博士还提到欧普图斯的产品在参加2008年10月科技部等部门组织的“生鲜奶中三聚氰胺统一测试”中取得了良好表现。 报告人: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彭年才先生 报告题目: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实时定量PCR和ATP方法   李明先生介绍说,实时定量PCR仪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抗污染、易操作的优点,国家目前已有食品相关检测标准涉及到实时定量PCR。国家相关法规条例的实施,促使食品安全管理出现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转变,食品行业对ATP荧光仪的需求或将有明显加大。李明先生还简要介绍了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有10多年的PCR仪研究生产历史,有良好的科研技术产业化基础,曾在国内率先批量生产甲型H1N1流感实时荧光PCR仪等。 报告人:北京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马孝斌先生 报告题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现状与应用   马孝斌先生在报告中提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中,农兽药、抗生素、毒素残留超标成为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仅2009年10月,我国对美出口产品受阻批次就达到100批。就食品行业现状而言,中国各类食品企业中,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占5.8%,其占据了72%的产品市场,而78.8%的10人以下企业小作坊则占据了9%的产品市场。马孝斌先生着重介绍了酶联免疫 (ELISA)及胶体金免疫快速检测技术的优点及其应用,并介绍了望尔公司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解决方案,包括应用于样品前处理的DPS-20多功能匀浆机、应用于现场检测的抗生素检测试纸条以及基于ELISA试剂盒的定量检测方案。 报告人:NEOGEN CORPORATION国际拓展部总监Chuck Bird先生 报告题目:国际领先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及前景展望   Chuck Bird先生主要介绍了NEOGEN公司:1982年成立,是世界一流的食品安全、动物安全、植物安全、卫生安全的全球性企业。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2009年销售营业额超过1.18亿美元,在中国,目前由安德珍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其产品。NEOGEN公司获得了众多重要奖项,如福布斯最佳长期持有股票奖、英国女皇奖等。公司产品包括ATP荧光仪、试剂盒、试纸条、免疫亲和柱等,检测范围涵盖了天然毒素、致病菌、食物过敏源、腐败的生物体、农兽药残留等。 报告人:福赛特生物技术江阴有限公司洪文敦博士 报告题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新技术——生物传感器   洪文敦博士重点介绍了一种新型电化学酶联免疫传感器的结构、反应原理,在食品安全检测应用上,该生物传感器可用于检测多菌灵、百草枯等农药残留,瘦肉精、氯霉素等兽药残留,以及黄曲霉素、呕吐霉素等真菌毒素。另外,洪文敦博士个人也有丰富的求学经历及在美国、台湾长期工作的复杂背景,积累了丰富的相关知识。 报告人:广州华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南理工大学曹以诚教授 报告题目:基于环介导恒温扩增技术(LAMP)的基因快速诊断检测平台   曹以诚教授将基于环介导恒温扩增技术(LAMP)与常规PCR、实时定量PCR作比较,指出LAMP技术具有使用成本低、特异性极高、不依赖仪器判读结果的优点,整个检测流程只包括加入待测样品DNA、金属浴恒温60分钟、倒置试样溶液后判读三个步骤。广州华峰在国内率先进入LAMP技术领域并实现三大创新:只要有可检测特异基因,就可以应用LAMP技术 创新设计的“华峰LAMP反应管”,彻底解决气溶胶干扰 基本摆脱对仪器的依赖,整个检测过程仅需水浴锅(或金属浴)一种设备。LAMP技术不仅可应用于食品、农产品中致病微生物检测以及转基因食品的检测,还能在医学诊断等领域得到应用。曹以诚教授还提到,广州华峰的LAMP技术是开放性的技术平台,希望能与专家合作,致力于发展LAMP技术。 报告人: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杨瑞馥研究员 报告题目:食品安全相关病原的现场快速定量检测研究   杨瑞馥研究员介绍说,上转磷光技术(UPT)的是基于上转磷光材料(UCP)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标记技术,UCP作为一种标记物具有无本底干扰、无淬灭、适于多重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显著优势,从本质上有别于传统标记物。国外已有相关的军用产品及民用产品,在国内,杨瑞馥研究员及其所属研究团队进行了多年相关研究,建立了UPT免疫层析技术平台,研制了UPT-1生物传感器等,随后通过不断完善,开发了“一键式”现场快检UPT免疫层析系统、十通道检测UPT免疫层析系统、二重检测UPT免疫层析系统,目前为止研制完成UPT免疫层析试纸共12种。UPT综合检测体系可推广至食品安全、生物反恐、临床检测领域,希望促使该平台走向市场。
  • 2013全国“两会”食品安全热点前瞻
    食品安全一直是历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热议话题,有关食品安全的议案提案每年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国食品安全报就今年“两会”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跟踪报道。   前瞻一:为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做准备   近年来,国家虽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但食品安全事件仍层出不穷,公众对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呼声也渐渐响起。近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总结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于2009年、2011年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法律制度尽快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刑事责任。2011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研讨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等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对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乳品安全问题,修订了乳品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了乳品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阿不都拉、周晓光、曹朝阳、朱国萍、左延安、王瑛等181位代表提出6件议案,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 张庆伟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乳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   前瞻二: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正在起草   餐厨废弃物除了影响环境,近年来也因威胁餐桌安全而备受瞩目。如何处理利用好餐厨废弃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近日透露,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初稿。   据了解,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法的议案。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近年来,地沟油、泔水猪等关系餐厨垃圾处理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国家层面的单独立法尚属空白。该领域存在台账制度规定不完善、收费制度背离市场化运作模式、信息公开规定缺失、应急预案制度不健全、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建议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餐厨垃圾管理法,建立全面、系统、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法律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对我国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必要性的分析十分中肯。2010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环保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确定了33个试点城市(区)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2011年国务院批转了16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鼓励分别投放、实现单独收集利用等要求。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将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列为“十二五”期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住建部将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研究立法的可行性。   国家发改委认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立法既重要又紧迫。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餐厨废弃物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十分赞同,近年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同时,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积极开展调研和研讨工作。2012年国务院《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沟油”整治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的报告》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建议首先制定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环资委赞同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的意见。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十分必要。国务院已经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在开展试点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建议国家发改委抓紧草案的拟定。同时,在起草过程中吸收、采纳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链接:   民建中央今年提案关注食品安全热点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中央委员会27日下午召开“两会”提案新闻通气会。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蔡玲表示,民建中央大会今年将提交41件提案,力求在稳定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质量。   据了解,民建中央提案中,有的涉及到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空气质量、食品安全、饮用水的问题。如《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提案》等。   有的提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包括三农问题、税收问题、金融问题、就业。如《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主产区政策扶持的提案》等。   据蔡玲介绍,民建中央提案的素材主要来自主席带队开展的课题调研,省级组织调研成果征选,专门委员会研究成果,相关支部建议材料,应急研究、优势研究领域等相关研究成果。蔡玲说,在对以上成果进行了层层筛选与推敲后,经主席办公会研究,最终形成41篇提案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 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今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清理   据新华社电 据中国政府网4月16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   根据安排,我国将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将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   此外,我国还将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这份工作安排,我国还将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同时,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5月6日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1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制定食品添加剂2项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修订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GB 1886.350-2021)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修订食品产品1项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修订
  • 两项食品安全追溯国标通过审定
    12月22日,两项食品追溯国家标准通过审定,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标准体系将日臻完善。   这两项标准是《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 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前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和追溯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后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信息编码、数据结构和载体标识,适用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据《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高级工程师文向阳介绍,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供应链各环节提出了建立信息记录的法律要求,以便于日后的追溯与召回。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要求。   从2003年开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始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相关应用指南,结合我国实际,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通过“条码推进工程”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应用试点及推广工作,为《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 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做了充分准备。   据介绍,《农产品追溯要求 水产品》、《农产品追溯要求 果蔬》、《农产品追溯要求 蜂蜜》、《农产品追溯要求 茶叶》4项国家标准也将于近期审定。《猪肉可追溯体系基本要求》、《农产品追溯要求 乳制品》、《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肉与肉制品的射频识别(RFID)追溯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计划于2010年完成,加上去年已经完成的《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标准体系将日臻完善。
  • 我国拟全面清整现行食品安全质量等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日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所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监督局。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biaozhun@moh.gov.cn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技术法规,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承担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近年来,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和食品标准研制条件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关注度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努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标准项目与指标要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鼓励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沟通交流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知识科普,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 完善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程序,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事件舆情处置程序,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 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 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 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要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各部门和行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要牵头规划实施,组织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清理,提出标准清理的意见并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任务繁重、工作量大,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高效合规使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及时、科学、动态调整本规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指导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在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划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正在制定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也对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作出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规划》。   二、起草过程   2010年,我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规划》起草任务,并于2011年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并修改完善《规划》。   2011年5月至8月,多次组织召开《规划》研讨会,研究食品安全标准基本状况,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重点工作,形成《规划》初稿。   2011年9月至10月,进一步研究完善《规划》文本,请相关部门提供以往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建议等,充实和完善《规划》内容,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2011年10月至11月,组织召开3次专家研讨会,认真研究《规划》文本,梳理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文本。   2011年11月底,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行业研讨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规划》意见。   2011年12月,发文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协会、部内司局等单位意见,共计收到来自23个单位64条意见。   2011年12月2日,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委员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规划》的定位。起草过程中对《规划》定位进行了反复研究,主要包括:一是《规划》涵盖的范围。经研究,《规划》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机制建设、人才队伍等体系建设内容,还包括标准清理完善和标准制定、基础研究等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规划》的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规划》的名称,不采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规划》等意见 三是仅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内容,各省份可以参照《规划》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框架。经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现状,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食品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标准现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第二部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清理整合现行标准、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等主要目标。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主要任务,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重点,明确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修订重点任务等。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特别提出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在标准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标准建设经费投入,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等要求。   (三)关于标准建设成效。起草过程中曾多次研究食品标准现状,经征求专家和部门意见后,确定分别介绍《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工作情况。我部还专门发文请相关部门提供其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便于准确反映食品标准现状和存在问题、制约因素。   (四)关于工作任务。《规划》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本着“先清理”现行食品标准,再逐步“整合”完善为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加快推进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特别突出加快基础标准和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此外还分析提出了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工作重点和每类标准的具体工作任务。   (五)关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管理。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经验,食品污染物指食品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本身含有或带入的物质,不包括违法添加的物质,通常不将违法添加物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我部研究公布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现已公布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关于保障措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反复研究,提出建立标准工作部门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问题。请食品相关监管部门清理本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提供日常食品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请行业部门主动参与和配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并做好行业引导等工作。此外,还特别提出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 上海拟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上海拟鼓励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昨天,《上海市实施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一审,新的规定草案还明确,河豚鱼、罂粟壳将被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另外,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报告并立即封存可疑食品。   “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已经超过1900万的特大型城市,保证食品安全历来是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王龙兴昨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和7月20日起正式施行,确立了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贯彻施行,进一步提高上海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王龙兴介绍,由于各地都存在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多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现象,且存在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不仅监管难度大,也很难在国家层面做出统一规范,“因此,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动因之一。”   集体用餐配送也鼓励投保食品安全险   《规定草案》对备受关注的婴幼儿食品生产经营作出相应规定,鼓励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质量险。   “实践中,一些高风险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往往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导致因无力承担而破产,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王兴龙解释称,正是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出现,《规定草案》中鼓励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承担国内外重大活动食品供应的单位,投保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   明令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   《规定草案》在食品安全法业已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基础上,对在本市以往食品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危害的食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罂粟壳等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及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等。   此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也予以明令禁止。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报告并封存可疑食品   《规定草案》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生产经营者需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药监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者负首责 拟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规定草案》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规定草案》还对本市市、区、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相关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王龙兴昨天透露,“目前,设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初步方案已经拟定,待相关部门报批。”
  •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于2010年7月13日14:00在卫生部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乳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加碘食盐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秘书长吴和平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锐   陈锐副局长指出,卫生部将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估,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乳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2008年底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利用一年多时间,对以往的160多项乳品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完善,统一为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49项,重点解决了以往乳品标准中存在的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完全一致。   在乳品安全标准整合完善工作中,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成立了协调小组,由各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等各方面的70多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60天,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专家组对国内外反馈的2000余条意见逐条研究处理。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下一步,卫生部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一是按照《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在今年内组织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并公布。   二是组织对群众日常消费的米、面、油、调味品等标准进行清理完善,并及时审查公布。   三是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四是强化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估,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卫生部:乳业新国标“倒退”是为保护中小奶农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食品安全立法是纸上谈兵 根本无法落实
    [提要] 在昨天人大小组讨论会上,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的一席话顿时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食品安全是本次“两会”热点之一,提到去年很多内地母亲到香港抢购奶粉,范徐丽泰表示很同情那些想尽办法去香港购买奶粉的父母,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惩治那些制造问题奶粉的人。   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出口的食品是安全的,销往国内就变成有毒的了?   ――刘富才   立法就是写在纸上的,根本落实不了。   ――黄丽满   我买了一样东西觉得不对劲想去查查,可找遍了所有部门,最后都不了了之。   ――黄丽满   你要造假东西,终身禁入是一定的,倾家荡产是必需的。   ――张思民   “说心里话,(对食品安全)政府还是很努力的,这么多年也很重视,但我的心里头,一直认为这个事情做不到,立法也只是纸上谈兵。”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小组讨论时,食品安全成为众多代表关心的焦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谈到食品安全时呼吁,食品安全监管要尽快形成完备的视频安全监管系统。   食品出口安全为何   销往国内就不安全?   在昨天人大小组讨论会上,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的一席话顿时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雷晓凌谈到,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草案中,有三个方面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有积极意义:首先是积极开展农超对接,这样可以减少流通环节,不仅可以降低价格,也可以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 其次深化农村改革,要求合理地使用农药和化肥,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再者,要从健全法制、完善监督、严格标准上全面提高食品安全。   雷晓凌话未说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刘富才插话说,出口的产品就能保证安全,卖给国内的就含有有害的物质,“这不是制造水平的问题,而是良心的问题。”   人大代表、广东廉江一品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袁超接话说,“我们做出口的很清楚,出口的商品有一个体系,并不是检验合格就行了,将来无论哪个地方出现问题,都要找你赔偿,企业承担的是‘终身责任’,那企业哪还敢作假。”   刘富才说,中国的消费市场实在太大了,生产厂家也实在太多,如果像出口那样慢慢检,估计也检查不过来,所以就只能贴标签进行抽查,可能一万件产品中连一件也都查不了。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海王集团董事长张思民表示,出口国外的食品是要“终身负责”,没有规定期限的,就要终身负责 有期限的,要在有效期内“无限负责”。但在国内,违法成本太低,应该改变这种做法,今后在国内,“你要造假东西,终身禁入是一定的,倾家荡产是必需的。”   “立法”保食品安全   没有配套难以落实   听到代表们对食品安全的抱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也颇有感触,“全国人大还没有立法的时候,广东就先立了食品安全条例,”曾在广东省人大工作的黄丽满说,“在立这个条例的时候,我就搞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说心里话,政府还是很努力的,这么多年也很重视。但我的心里头,一直认为这个事情做不到,立法也只是纸上谈兵,为什么呢?因为工作还没有做到那个份上,立法就是写在纸上的,落实不了。”   黄丽满认为,第一,食品安全,什么安全,什么不安全,得有个标准,没有标准,你说合格不合格?第二,制定了标准,下面去执行,谁来检测?检测网络不健全,需要有人、设备和钱。   “广东当时制定标准和条例的时候,我去问监管部门,你能做到多长时间向老百姓发布一次食品检测的信息,诸如检查了多少种,合格多少,不合格多少,多长时间?”黄丽满说,“下面的人说‘给多少钱干多少事’。所以,我当时特别没信心,费了这么大劲立完了法,基本上是纸上谈兵。不具备条件,标准不健全,网络不健全,缺人缺设备缺钱。即便这些条件都具备了,还要有一套管理系统,对监管系统还要监管。”   多头监管最后不了了之   所以,全国人大立这个法的时候,黄丽满也提出了这个意见。“我一看,法律里配套的东西都没有,能抓住落实的东西都委托国务院下去研究,你说这个法律能不能落实啊?”黄丽满说。   黄丽满还引用自身的一个例子来说明监管难的问题,“我在珠海时,花了好几千元买了一样东西(对头发有好处的),买回来一看觉得不对劲,我就去查查吧,”黄丽满说,“找了卫生部门,找了食品安全部门,找了工商部门,最后谁都不管,就我这个位置,我亲自经历的事,都不了了之,反正你吃了也没害处,你说怎么办?我叹口气,就拉倒了。那我在想,老百姓上哪儿去找去?你说老百姓怎么想?”   雷晓凌随后发言也批评多头监管的问题,“单单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就有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雷晓凌说,“算出来是六头管理,我们经过调研之后,你说怎样去整合?这样的监管体系要理顺,最好能够整合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今年我们还要针对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个更为合理、系统的建议。”   袁超也认为,立法很重要,但执法同样重要。“立法之后没有执法同样也不行。”   范徐丽泰谈“香港奶粉抢购”   很同情那些内地父母   本报讯针对在香港出现的内地游客抢购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7日表示,问题奶粉制造者道德败坏到极点,应加强立法等工作来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本次“两会”热点之一,提到去年很多内地母亲到香港抢购奶粉,范徐丽泰表示很同情那些想尽办法去香港购买奶粉的父母,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惩治那些制造问题奶粉的人。   范徐丽泰称,问题奶粉导致内地消费者缺乏信心,只好去香港购买奶粉,从而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如香港有些超市员工利用婴幼儿奶粉供应紧张从中牟利,甚至和别人联手,将到货的进口奶粉不安排上架,而是通过“水客”直接运到内地来销售赚钱。   范徐丽泰介绍,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提高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罚,她会继续观察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 我国清理废止220件与食品安全相关规章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有关部门着力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集中清理、废止了2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他指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修订、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不久就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完成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   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路甬祥说,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事故调查处理、生鲜乳质量安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各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正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路甬祥同时指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还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 专家:食品安全检测受制于财政经费
    对话嘉宾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即使是发达省份,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财政经费,也不足实际需求的叁分之一。欠发达省份,财政经费安排可想而知。这种财力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如人意。现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资源进行了整合,但没有涉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该法施行的四年间,食品的新品种、新塬料、新的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的快速变化,以及大气和环境污染的持续恶化,都在考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检验资源的承受力。   检测机构应从监管部门剥离   记者: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食品安全法修订目前正在进行中,对于检测机构应做哪些规定?   宋华琳:应当注重以下几点:其一,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加快区县一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合理配置食品检测资源;其二,逐步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从监管部门剥离,实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其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培育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自检机构等第叁方检验检测机构;其四,明确统一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避免重復检测及检测结果不一。   高秦伟:叁聚氰胺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企业自检的苍白;陕西渭南毒奶粉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委托检验制度的&ldquo 不给力&rdquo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多是监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这使得监督检验往往沦为监管部门的创收来源。   政府的抽检制度又如何呢?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定期监督检验不再收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消除检验单位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检验的公正性,但导致定期监督检验的安排严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广东,该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2008年),不足实际需求的叁分之一,这是生产领域。而在流通领域,通常的做法是,如果食品检测有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处罚,检验费可由经营者承担;而食品检测无问题,检验费则要由工商部门承担。这裡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怎么办?引入第叁方检测制度。   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可诉   记者:在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和企业为了维权,都希望对已经公布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重新检测。那么,对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议或行政诉讼?   舒洪水: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对检验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復议和行政诉讼两个途径,挽回企业声誉。   首先,由于检测结果的公布,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职能而为的行政行为,公布之后,会相应引起企业整改或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按照行政復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企业如果不满检测结果,可以申请復议。   此外,企业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宋华琳: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民事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復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双方构成委托检验的合同关系;另一类是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需要检验的食品进行检验。此种食品安全检测行为仅仅是食品监管部门作出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常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具有可诉性,但可以申请復检。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或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由法院对该检测结果作为証据进行审查。   如何规范第叁方检测机构   记者:以检测机构为例,目前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政府的。诸多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检验检测结果常常引起公众质疑。那么该如何引入第叁方检测检验机构?   戚建刚:食品检验检测信息的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公开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旨在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叁者间的有效互动。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各方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採取措施应对。   舒洪水:为确保第叁方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这些机构需要接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市场的严格监督。第叁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及其检测范围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认証。   此外,政府机构对第叁方检测质量的把控,还可以通过业务分工的明确来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将常规性的检测交由第叁方检测执行;重大敏感性检测,则应由政府机构执行。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清理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方案,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公布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效率和科学水平。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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