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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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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中心相关的论坛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监测站人员有参公和事业两种身份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监测站人员有参公和事业两种身份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监测站人员有参公和事业两种身份,这个混编问题可以说是最奇葩的存在了,以前广东各市环境监测站是市环保局下属单位,除了东莞清远珠海惠州湛江几个市参公外,其余都是事业编,环保实行垂管后,各市监测站上收成为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支机构,上收后原参公的市级站不愿改回事业编,结果是保持参公,而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目前是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招人方式则是参公的驻市站走公务员招考路径,省中心和其他市站走事业单位招考路径。[img=,690,50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7/202307071102391119_3201_1137738_3.jpg!w690x501.jpg[/img][img=,690,7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7/202307071102479300_2816_1137738_3.jpg!w690x748.jpg[/img][img=,690,1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7/202307071102561325_9396_1137738_3.jpg!w690x158.jpg[/img]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成绩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2023年8月1日—4日,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联合开展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全省86支生态环境系统参赛队和20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共530名选手参加。现将比武成绩公布如下:[b]一、团体奖(一)省级参赛队一等奖[/b]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等奖[/b]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三等奖[/b]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绩优秀,但不参与团体评奖。[b](二)县级参赛队一等奖[/b]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b]二等奖[/b]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等奖[/b]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温州市鹿城区环境监测站[b](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一等奖[/b]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二等奖[/b]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b]三等奖[/b]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b]二、个人奖(一)省级参赛队一等奖[/b]冯加永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曾青青(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杨利航(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等奖[/b]孙琴琴(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王 瑶(女)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朱晶晶(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周菁清(女)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高莉红(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汪凌佳(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三等奖[/b]傅晓旭(女)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沈碧君(女)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薛令楠 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谢益东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寿 婕(女) 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王 晖 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周 顺 浙江省湖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何 平(女)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 明 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b](二)县级参赛队一等奖[/b]章 杰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岑科达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祝旭初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b]二等奖[/b]周剑锋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许海婴(女)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程月明(女) 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任柳芬(女)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杨琳玲(女) 长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张 爽(女)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等奖[/b]徐艳武 嘉兴市海盐生态环境监测站徐凌霄 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王 成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王绿芽(女) 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陈耀明 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汪 涛 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竺 斌 宁波市镇海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金琼瑶(女) 温州市鹿城区环境监测站施玲丽(女) 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b](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赛队一等奖[/b]朱可嘉 浙江华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b]二等奖[/b]陈荣威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芬 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b]三等奖[/b]疏仁宗 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施超宇 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曼 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技术比武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个人将按照《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省总工会、团省委和省妇联申报“浙江金蓝领”“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和“浙江省巾帼建功能手”等称号。希望获奖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态环境监测岗位上创造新的业绩。希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以获奖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扎实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监测技术,努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顶梁柱”作用,为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中国省域标杆作出更大贡献。[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96万!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采购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ggzy.jlcit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2月15日 0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088项目名称: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项目预算金额:96.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具体内容请下载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明细表)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履行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张信  电话:(010)65645227  邮箱:guihua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熊善高  电话:13718093839  邮箱:xiongsg@caep.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邮编:100043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03374793805.pdf]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03378081844.pdf]《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科学(规划)研究院(所)  (部内征求办公厅、法规司、人事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国际司、宣教司、应急中心意见)

  • 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ggzy.jlcit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7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088项目名称: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项目预算金额:96.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购置试剂、实验药品及材料(具体内容请下载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明细表)。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履行。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生态环境部一周要闻(1.29—2.4)

    [b]1.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b]  1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url=https://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2302/t20230201_1014340.shtml]更多内容,点击阅读[/url] [b] 2.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会见联合国大会主席克勒希乔鲍[/b]  2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京会见来访的第77届联合国大会主席克勒希乔鲍。双方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url=https://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2302/t20230203_1015314.shtml]更多内容,点击阅读[/url]  [b]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b]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url=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t20230203_1015313.shtml]更多内容,点击阅读[/url]  [b]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b]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url=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1/t20230130_1014176.shtml]更多内容,点击阅读[/url]  [url=http://www.mee.gov.cn/ywdt/zbft/202301/t20230130_1014184.shtml]?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url]  [url=http://www.mee.gov.cn/zcwj/zcjd/202301/t20230130_1014181.shtml]?一图读懂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url]  [b]5.生态环境部发布2023年2月上半月全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会商结果[/b]  2023年1月3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东北、华南、西南、西北、长三角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2月上半月(1—15日)全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会商。2月上半月,全国大部扩散条件一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其中,东北、华北中南部、华东北部、成渝地区局地以及陕西大部、新疆天山北坡和南疆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url=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t20230201_1014339.shtml]更多内容,点击阅读[/url]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近期,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根据《方案》和相关会议要求,现就我省推荐申报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申报时间[/b]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b]二、申报条件[/b]除满足《方案》明确的申报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连续三年为“达标”等次;(二)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导检查中,近三年未发现较严重环境违法问题。[b]三、申报程序[/b]申报企业将相关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择优推荐1家,于8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推荐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 王耀唯、邵 磊联系电话:0531-51798270联系邮箱:hbtwxfw@shandong.cn[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5/t20230509_1029446.html]附件: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31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遵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对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保障。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处罚办法》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部: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等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最新进展。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align=center][img=e7e6c2cfcbdf16eb225e7722cc56ab8d_W020240327691778147786.jpg,490,33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uepic/75c25876-de6d-4961-9183-23ba27eec9e3.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各项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其中,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部署,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3个重点专项,并正式启动2024年指南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减污降碳、新污染物治理等方向重大科技需求征集凝练。2023年以来,建成环境感官应激与健康等部级重点实验室3个,物联网技术研究应用(无锡)等工程技术中心3个,呼伦贝尔森林草原交错区等部级科学观测研究站7个。[b][color=#000000]王志斌在会上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从4个方面对以高水平生态环境科技赋能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系统安排,分别为:[/color][/b]一是加强美丽中国建设基础科学研究。围绕破解美丽中国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实践难题,在理论方法、成因机理、过程路径等方面解决一批基础性重大问题。比如,[color=#c00000]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全生命周期阻控等理论方法研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阐明气候变化影响下的生态系统安全、重大风险识别与人类活动适应机制等。[/color]二是强化美丽中国建设关键技术攻关。[color=#c00000]重点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绿增汇、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展跨区域、多尺度、多介质的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的溯源、调控和协同治理等技术攻关,[/color]强化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科技支撑,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比如,[color=#c00000]在蓝天保卫战方面,聚焦PM2.5和O3协同防控,加强精细化模拟及多污染物近零排放治理技术等研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color]三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项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应用驱动,开展美丽中国建设重大科技需求凝练,并向中央科技办报送相关科技需求建议书。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部署,加快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2024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方案,做好重点专项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四是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科技支撑力量。推进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打造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协调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评估,[b][color=#c00000]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推动国家级科研院所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打造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color]王志斌在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有哪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四个方面抓好《意见》的实施:[/b]一是开展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说清楚、讲明白。同时,我们还将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设咨询窗口,及时答疑解惑,推动各地加强信息共享,分享做法和经验。二是出台配套政策。主要有三个层面,在法律方面,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强化法律支撑。在规范性文件方面,[color=#c00000]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求。[/color]在技术标准方面,围绕建设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同时,结合美丽中国先行区和示范样板建设等,谋划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三是完善实施机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同时,我们将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意见》配套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地方跟踪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调整更新和备案、三类单元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将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提问期间,通过王志斌的回答,我们了解到,[color=#c00000]目前已建成生态工业园区73家,据2022年度统计,73家生态工业园区创造了全国7.6%的工业增加值,而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仅占全国工业排放的4.6%、2.9%、0.9%和1.4%,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全国低81%,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0.81%,优于全国工业园区平均水平。[/color]以全过程污染预防为核心,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筛选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推动重点行业、园区和区域节能、节水、节材、减污和降碳,实现源头减量、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人民网记者提问道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效,王志斌回答道,2018年生态环境部成立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重点以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目标,以集成应用为导向,聚焦以磷为核心的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水生态完整性评估等六大专题,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和驻点城市“一市一策”科技帮扶,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成效显著。一是构建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知识库”和“工具箱”。系统诊断长江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揭示问题成因及机理;研究建立全时空“诊”、全过程“控”、全方位“治”、全要素“保”的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体系,重点构建了水环境精准溯源和系统治理、水生态调查—评估—修复等技术模式,形成覆盖全链条的科技供给。[color=#c00000]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智慧决策平台,服务推动沿江省市科学数据共享。[/color]二是科技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国家科学决策。围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等攻坚战重要任务,[color=#c00000]开展关键指标内涵判定、期望值确定、监测关键技术和质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color],支撑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坚持需求导向,开展“风险防范—污染管控—排口管理—水源保障”管理技术研发,[b][color=#c00000]全力支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和尾矿库污染防控等攻坚战专项行动。[/color][/b]组织专家团队赴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现场进行问题研判,圆满完成国家重大活动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任务。三是科技助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地方精准施策。以联合研究成果为基础,“前店后厂”,送科技、解难题。[b][color=#c00000]分两批派驻66个驻点专家团队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磷污染来源解析,以及122个水体水生态调查评估等[/color][/b],形成源清单、问题解决方案等700余份,帮扶地方解决治理难题。与2018年相比,驻点城市总磷浓度平均下降约30%,“一江碧水向东流”的美景重现,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img=e7e6c2cfcbdf16eb225e7722cc56ab8d_W020240327691778147786.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uepic/c2ea31be-199c-473f-a68f-ea3eade01885.jpg[/img][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资质认定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什么范围

    各位老师好!我们自来水公司的检测中心仅对城市自来水进行检测,资质认定用参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指哪些?是隶属环保局的吗?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要求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标识采用圆形轮廓,基础色选用蓝色系。图形核心元素与生态环境制式服装臂章保持一致,其中盾牌寓意执法庄严、公正;内置图形为山水、松枝,山与水为中国象形文字的图案简化,寓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文明理念,松枝寓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韧不拔、不畏困难的品质。标识图案用中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执法”,并配以英文注释。[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79896322568.jpg[/img][/align]  生态环境执法标识主要应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应当喷涂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文字和车辆编号。根据工作需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法制宣传等,可以参考使用生态环境执法标识。[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80049738481.jpg[/img][/align]  生态环境部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的使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树立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仇洁  电话:(010)65645421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8794420.pdf]2.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278693.pdf]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769559.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问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b]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时指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更好发挥统计作用,加快统计改革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出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为做好生态环境统计提供了工作遵循,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生态环境统计支撑管理重要性日益突出。原《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统计领域的重要管理制度,多年来为开展环境统计管理、规范环境统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与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亟需开展修订完善,以更好适应和服务新时代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管理需要。  [b]问:《管理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  答:[/b]《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考虑以下7个方面。  一是突出统计质量管理。《管理办法》将强化质量管理融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全过程,提出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信息,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质量控制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职责,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质量。  二是理顺统计工作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理顺企业填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明确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职能机构相应工作职责,督促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效能。  三是压实统计工作责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生态环境统计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中央文件及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增加了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内容,明确相关人员和机构责任。  五是拓展统计成果应用。《管理办法》以强化应用、服务管理为重要目标,提出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提供多样化应用产品,强化统计资料时效性,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六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管理、规范使用和统一发布,提高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七是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对新设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提出明确要求,控制专项统计调查数量,拓展行政记录运用,依托现有工作基础开展统计,优化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减少企业与基层填报量。  [b]问:《管理办法》设置了“监督检查”章节,请问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有哪些,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答:[/b]《管理办法》中新设“第六章 监督检查”,对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为此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对象是与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履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等情况。二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等情况。三是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b]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b]《管理办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强帮扶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培训,对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帮扶,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各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统计重点任务,确保制度规定执行到位、各方责任履行到位,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深化统计改革。加快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特别是从提升统计技术体系科学性、质控体系有效性、信息发布时效性、统计报告权威性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统计高质量发展。

  • 87万!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项目(试剂耗材采购)

    [u]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u]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u]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u]获取招标文件,并于[u]2023-06-26 09:00:00[/u](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3zfcg00569项目名称:2023年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项目(试剂耗材采购)第二次预算金额:87.86(万元)最高限价:87.86(万元)采购需求:采购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试剂耗材、水环境质量分析试剂耗材、土壤境质量分析试剂耗材、声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用品、国家重点监控村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保障用品、国家重点监控村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保障用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试剂耗材一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合同款项付清和合同内容履约结束后自行终止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甘肃”网站(外地供应商以公司注册地信用查询为准)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相关截图打印盖供应商公章后装入投标文件】。 5.供应商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行贿犯罪查询结果(相关截图打印加盖供应商公章后装入投标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u]2023-06-01[/u]至[u]2023-06-07[/u],每天上午[u]00:00[/u]至[u]12:00[/u],下午[u]12:00[/u]至[u]23:59[/u]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 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知:社会公众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下载招标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售价: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06-26 09: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网络开标直播二厅第八坐席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请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来固化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标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2.发布公告的媒介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查收相关书面通知,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或查收相关书面通知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5.招标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之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产品认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详见招标文件。6.届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对迟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受。7.相关网站链接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u]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u]地 址:[u]甘肃省嘉峪关市钢城街道生态环境局综合办公楼[/u]联系方式:[u]17709476267[/u]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u]甘肃众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u]地 址:[u]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704号万商国际C塔1701室[/u]联系方式:[u]18298481787[/u]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u]王静[/u]电 话:[u]18298481787[/u]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1年8月31日[/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b]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优化推动产业项目建设[/b](一)引导产业项目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在项目规划、招商、设计阶段,通过强化“三线一单”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避让不利地质条件,优化选择建设用地。(二)引导产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在项目规划、招商、设计、环评阶段,指导项目业主选择国家鼓励类生产工艺、产业规模,从严把握限制类产业项目,坚决防止禁止类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项目业主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技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减少投资损失。(三)引导产业项目入园建设。在项目规划、招商阶段,以开发区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为重点。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指导项目业主根据开发区规划定位、产业链发展要求,到开发区集聚发展。化工、冶金、涉危涉重等环境影响较重、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进入合规园区。(四)引导产业项目符合环境绩效使用要求。在项目设计、环评、“三同时”阶段,指导项目单位严于国家排放标准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减少碳排放和污染总量指标使用,提高排污排碳产出效益,减少污染问题产生,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隐患防控能力。[b]二、以规范管理优化推动开发区发展[/b](五)优化修订开发区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开发区规划和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定位,分批次修订开发区环境准入清单,作为开发区发展和项目引进的环境保护基本依据,对符合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优化简化环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六)优化管理开发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以开发区为单位,核算环境容量,开展环境承载力评估,在开发区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基础上确定开发区允许排污总量;以开发区规划产能规模和行业排污标准为基数,核算分配企业、项目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放限值,作为环评审批、治污、监管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七)规范一开发区一方案管理模式。对全省开发区分批次按照符合“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和符合开发区规划定位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风险可控和产业政策鼓励的原则,结合开发区规划环评、环境容量、区域环境特性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系统梳理开发区首位产业先进工艺、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治污要求。对首位产业和特色产业明晰的开发区形成一个规划环评(跟踪环评)、一个环境监管方案和一个高标准治污方案。(八)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模式。推进第三方环保管家对开发区进行专业化管理。通过法律法规宣贯、专家巡检督查、污染源监督检查等方式,为开发区环保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和依据。[b]三、以高标准治理优化支撑传统产业项目发展[/b](九)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腾出排污总量,支撑新建项目。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高标准污染治理规范,在国家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整改实践,总量和标准限值制定规范,指导服务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突出污染问题,减少排污总量,用于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替代。(十)开展排污总量绩效管理,优化倒逼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园区升级,提高排污总量产出效益。强化排污许可与“三同时”自主验收、入河排污口、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的衔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形成链条式数据管理,推动企业依证排污和监管部门按证监管。通过严格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源监管制度,提升企业排污总量绩效管理。(十一)全面推行绿色创建。积极推动开发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推动企业优化升级和开发区污染源整治,优化开发区能源利用结构,不断提高能源产出率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动绿色企业培育,在能源、电力、化工、新材料、食品、医药等行业,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工厂创建,引导企业采用全生命周期理念,优先选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能源资源等的高效利用。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力度。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源头管控,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倒逼机制,提高综合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b]四、以高质量高效率优化项目审批服务[/b](十二)组建服务团队模式,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落地为根本目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成立以省环科院、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贵州大学为主要技术支撑的“三线一单”技术服务保障团队,采取系统应用平台加团队的方式,推进“三线一单”成果支撑服务项目环评审批。依托省环科院、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立覆盖全省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有针对性专家库,建立帮企治污的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十三)实施清单管理。建立重点支持重大项目清单,实施台账制管理,按月调度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进展,对完成项目环评审批的逐一销号;强化技术评估同步介入和专班专人服务,通过加强企业、环评单位、技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联动,切实保障编制质量,确保一次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审批,全过程做实跟踪指导服务。(十四)简化资料和程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准入正面清单,及时调整豁免清单。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一次审批。实施“一站式服务”,做到“一窗通办”“全省通办”、“一网通办”和排污许可“全国通办”。严格落实评估时间纳入审批时间的要求,先受理后评估,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报告书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的要求(不含规定的公示时间)。(十五)优化主动上门服务机制。坚持主动到发改、工信和各市(州)对接环评准入服务需求,对重大项目,采取主动到业主、开发区上门服务,实行工作专班、处级干部包保服务、周调度、技术评估同步介入工作机制,强化环评与可研的高度衔接融合,及时解决环评编制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推行环评审批“零”工作日。(十六)优化部门和地方协同机制。积极会商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文旅等部门,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各要素统筹协同的重大项目服务机制,会商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市(州)生态环境主要领导接访制度,市(州)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定期与项目业主沟通交流、定期回访跟踪问效。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现场办公、实地检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管理的指导帮助。对服务不到位的市(州)实施重点督导。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指导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厅。

  •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徐州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为规范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310/W020231018595947726417.pdf]《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url]。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四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改方案出台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州)党委和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原市(州)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科研、规划和评估等职能由各市(州)根据职责任务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主要负责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110万!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能力建设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u]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u]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u]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u]获取招标文件,并于[u]2023-05-31 09:00:00[/u](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3zfcg00262项目名称:生态环境能力建设试剂耗材(第二次)预算金额:110.0(万元)最高限价:110.0(万元)采购需求:1、标气及普通试剂1批 2、易制毒试剂1批 3、耗材1批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查询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 18 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 9 号)等优先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u]2023-05-09[/u]至[u]2023-05-15[/u],每天上午[u]00:00[/u]至[u]12:00[/u],下午[u]12:00[/u]至[u]23:59[/u]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件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v2.0电子版操作说明》。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05-31 09: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四电子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u]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u]地 址:[u]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60号[/u]联系方式:[u]0931-8611019[/u]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u]中公招采项目管理(甘肃)有限公司[/u]地 址:[u]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中天健广场1号楼411室[/u]联系方式:[u]17361645038[/u]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u]王鋆[/u]电 话:[u]17361645038[/u]

  • 112万!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4zfcg00123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监测试剂耗材预算金额:112.0(万元)最高限价:112.0(万元)采购需求:采购标气及普通试剂一批、易制毒试剂一批、耗材一批。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非联合体承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 18 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优先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u]2024-03-26[/u]至[u]2024-04-01[/u],每天上午[u]00:00[/u]至[u]12:00[/u],下午[u]12:00[/u]至[u]23:59[/u]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04-16 10: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电子开标厅(线上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u]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u]地 址:[u]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60号[/u]联系方式:[u]0931-8611019[/u]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u]中公招采项目管理(甘肃)有限公司[/u]地 址:[u]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中天健广场1号楼411室[/u]联系方式:[u]17361643348[/u]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u]王鋆[/u]电 话:[u]17361643348[/u]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吴强  电话:(010)65646334  传真:(010)65646335  邮箱:hjjq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姚延娟  电话:(010)58311561  传真:(010)58311501  邮箱:yaoyj@secmep.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 (邮编:100094)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27583668867292.pdf]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27583669765388.pdf]《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3.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4.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5.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6.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7.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2.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13.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4.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5.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6.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7.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8. 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19.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1.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22.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23.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  24.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25.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26.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27. 中国地理学会环境遥感分会  28. 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水司、海洋司、监测司、应急中心意见)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正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并于2019年10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导则更新情况对标准文稿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周杨电话:(010)86602001传真:(010)65646186邮箱:hpssthp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联系人: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赵琴电话:(010)61585010传真:(010)62079692邮箱:q.zhao@rioh.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附件:1.征求单位意见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0601080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0601080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30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11.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12.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3.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14.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15.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16.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7.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18.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19.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20.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21.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22.长安大学23.复旦大学2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25.山西交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6.贵州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7.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28.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9.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30.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1.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32.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3.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34.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8日[/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b]第三条[/b]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b]第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b]第五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align=center][b]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b][/align]  [b]第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  [b]第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  (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八)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四)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九条[/b] 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第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b]第十一条[/b]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align=center][b]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b][/align]  [b]第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性调查项目和专项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周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b]第十四条[/b]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五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六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b]第十七条 [/b]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b]第十八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性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等作出统一说明。  [b]第十九条[/b]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align=center][b]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b][/align]  [b]第二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  [b]第二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  [b]第二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b]第二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应当就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第二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审核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b]第二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b]第二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计划,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现代化。  [b]第二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b]第二十九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align=center][b]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b][/align]  [b]第三十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b]第三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  [b]第三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b]第三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报送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b]第三十四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b]第三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考核、履约等工作,需要使用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  [b]第三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b]第三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  [b]第三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b]第三十九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align=center][b]第六章 监督检查[/b][/align]  [b]第四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b]第四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b]第四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b]第四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align=center][b]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b][/align]  [b]第四十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b]第四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  [b]第四十六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四)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五)要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六)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第四十七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align=center][b]第八章 附 则[/b][/align]  [b]第四十八条[/b] 全国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b]第四十九条[/b]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 号)同时废止。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专家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对《监督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刘舯铭,电话:0851-85573362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自然生态保护处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1244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2218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url][align=right]2023年7月18日[/align]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① | 持续完善顶层设计 强化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建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统计改革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系统承担的部门统计工作,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压实分级责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机构职能,规范统计调查项目设计,严格实施统计调查,统一归口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并配套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全过程工作管理,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b]一、修订实施《管理办法》,更好适应当前新任务新要求[/b]  第一,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并对统计督察工作作出部署。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发挥统计作用,加快统计改革发展,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质量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管理办法》作为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明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厘清并强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和统计义务,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生态环境统计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修订《管理办法》是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后实施,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为统计管理的重要目标,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201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强化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2017年,国家统计局制订发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统一管理,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  《管理办法》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修订《管理办法》是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部严格实施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等6项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积极推进统计成果应用,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管理提供了支撑,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生态环境管理更加精细化,对统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已难以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新的《管理办法》针对原《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进行大刀阔斧完善改革,为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b]二、顺应生态环境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生态环境统计工作[/b]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管理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紧抓以下四个关键点,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更加高效规范,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细致、可靠的基础支撑。  (一)健全统计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统计职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贯穿全国各级生态环境系统,涉及多个业务机构及统计调查对象,需要进一步明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理顺统计调查对象填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确立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分别明确了统计综合机构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相关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效能。  (二)强化统计质量管理,切实压实各级责任。将生态环境统计质量管理作为《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把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质量管理体系作为重要任务,大幅增加统计质量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加强统计调查资料自审;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职责,强化质量管理手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做好统计资料报送和审核,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生态环境统计领域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开展统计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管理办法》积极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及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明确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首次在生态环境统计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统计部门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执法指明方向,为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有力武器,为抓牢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生命线、提升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四)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大力加强分析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管理、规范使用和归口统一公布,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隐私保护。强化统计资料时效性,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强化应用、服务管理为重要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提供多样化应用产品,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b]三、严格落实《管理办法》,持续提升统计工作效能[/b]  《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应以推动实施《管理办法》为重要契机和有力抓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升统计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一是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加大数据质控力度。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任务要求和地方实际,按照《管理办法》浓墨重彩强调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各行政区域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统计资料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采取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资料进行反复审查和核实。  二是开展统计综合评估,推动机制畅通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对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综合评估方案,从组织领导、工作实施、能力建设等各方面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管理办法》奖惩规定,强力推动统计机制畅通运行。  三是深入挖掘统计数据,用活用好统计成果。主动适应管理决策需要,深入挖掘统计数据,开展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排放特征、排放贡献、减排潜力、排放预测等分析,探索开展区域范围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排放溯源分析,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社会经济等指标融合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讨论】您知道“生物毒性监测技术”的潜力么?——访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王子健研究员

    为什么要用生物来监测水质安全?这种生物毒性监测技术的特点体现在哪里?我国生物毒性监测技术的发展现状如何?未来发展前景怎样?带着这些问题,仪器信息网的编辑近日采访了水质生物毒性监测技术研究领域我国著名的专家——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王子健研究员。让我们一起了解生物毒性检测技术在未来的潜力: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10329/058848.shtml前段时间的一则新闻报道中提到,在北京密云水库安装了一套“水质安全生物预警系统”,该系统中装有20多条活蹦乱跳的小鱼。这些小鱼监测着整个水库内水质安全,时时守护着京城的水源。“水质安全生物预警系统”以及其中的小鱼皆是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王子健研究员成功研制及培养的。王子健研究员称这些小鱼为“24小时不下岗的水质监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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