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生态风险指数

仪器信息网生态风险指数专题为您整合生态风险指数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生态风险指数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生态风险指数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生态风险指数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生态风险指数话题讨论。

生态风险指数相关的论坛

  •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b]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水平不断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但过程中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和二次污染防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提出如下意见。一、理念先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一)大力培育绿色低碳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和培育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理念,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倡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因地制宜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率先践行绿色低碳修复,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有效控制潜在二次污染风险。在确保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环境净效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二)系统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推进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以加强系统谋划、优化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保障措施为手段,强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目标协同、机制协同、任务协同,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高绿色化、低碳化水平。(三)持续探索推动创新实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鼓励先行先试,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典型经验和案例。不断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流程有机整合,加强实践应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四)逐步建立评价评估体系以反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绿色低碳水平为目标,生态环境部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相关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相关数据库,研究制定适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的环境足迹评估工具和碳核算方法。二、全过程提升绿色低碳水平(一)合理规划受污染土地用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情况和风险水平,结合留白增绿相关安排,协助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保护人居环境安全。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土地复绿等措施,强化污染管控与土壤固碳增汇协同增效。因地制宜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二)精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要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监管,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水平,推进多学科、多方法、多手段调查技术的融合,精准刻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水文地质情况。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基于现场检测数据,动态优化调查工作计划,借助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提高调查精准度和效率。对大型复杂污染地块,可根据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有效暴露剂量,科学选用风险评估方法和参数,合理确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三)重点突出绿色低碳化设计坚持“一地一策”,科学合理选择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在注重经济可行基础上突出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导向,优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守牢安全底线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后续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质效。(四)积极探索最佳管理措施从业单位要着力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应用高能效装备产品,优化提升重点用能工艺和设备,优先使用绿色低碳的管控和修复材料,有效提高可再生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科学设定并动态调整工艺参数,降低资源消耗水平。加强施工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广可视化、智能化监控手段,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强化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防止对地下水和周边地表水、大气等造成污染。在有效防范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推动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鼓励在产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和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的条件下,实施边生产、边管控、边修复。(五)追踪开展后期可持续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动态研判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长期效果,跟踪监控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和调整长期监测方案,建立回顾性评估机制。三、全方位强化科技支撑(一)加强科研布局和基础研究生态环境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复合污染治理、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领域科技研发的系统布局,夯实自然恢复过程与人工修复作用下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的理论方法研究基础。(二)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鼓励行业协会、从业单位聚焦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加快关键共性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科技攻关。研发应用环境友好型管控修复材料,提升材料的长效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研发推广低排放、低能耗的新型管控修复装备,提高装备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对未达到能耗标准的传统修复设施设备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和升级改造。生态环境部遴选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和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三)加大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要坚持需求导向、交叉融合,发展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集成与耦合技术,注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精准刻画、复合污染阻控和修复技术的组合优化,促进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工程项目实施,形成一批成效明显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比选、集成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技术体系,开展中长期跟踪模拟及评估,推动土壤健康管理和生态功能提升,增强土壤固碳增汇能力。四、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谋划和工作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并按照分工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积极探索创新土壤修复+工程建设模式,引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二)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推动落实绿色化、低碳化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绿色低碳的方案、装备、材料等。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等市场化资金以及国际贷赠款资金支持途径,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与创新机制保障支撑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实施。(三)拓展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建立经验交流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行业引领作用,培育土壤污染防治领军企业,提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普及相关知识,解读法规政策,发布典型示范,全面提升社会和行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绿色化、低碳化意识。

  • 【讨论】全球气候变化脆弱指数中国排名49 史上最低

    英国全球风险顾问公司Maplecroft对全球171个国家进行分析后,公布了本年度的气候变化脆弱性指数(CCVI)。中国今年的气候变化脆弱程度排第49位,成为该指数中国获得的最高排名,这意味着中国抗气候变化能力达到了史上最低。  据英国路透社10月19日消息,CCVI指数的评估主要考虑国家的经济、人口、基础设施、生态等6组因素,Maplecroft公司根据这些指标分析各国管理、控制和降低温室效应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力,最终得出排名。该指数的排名越靠前风险越大,反之则越低。今年排名最高的国家是孟加拉和印度,它们拥有最差的抗气候变化能力;排名最后一位、抵抗力最强的国家则是挪威。此外,芬兰、冰岛、丹麦等国也拥有较强的抗气候变化能力。  报道称,中国今年排名第49位,属于“高风险”国家。Maplecroft公司早前资料显示,中国在2008和09年分别排名第80位和第109位,今年首次上升到了前50位的高风险国家行列,气候变化抵抗能力达史上最低。一度排名靠后的日本,在今年也上升到了第78位,被打上“高风险”的标签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专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提出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经多次调研、内部讨论、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等多项工作,数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满足相关领域团体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结构、内容以及应用需求,由专家提议并经编制起草组协商一致,现将标准名称调整为《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2年12月29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编制组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登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www.acef.com.cn)。联 系 人:梁巧英联系电话:18330686008电子邮箱:acef_chs@163.com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五层501室[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12021028.zip]附件:[/url]1、《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中华环保联合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29日[/align]附件1.《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pdf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经多次调研、内部讨论、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等多项工作,数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3年2月13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acef_chs@163.com,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登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www.acef.com.c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1120851.zip]附件:[/url]1、《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联 系 人:梁巧英 18330686008(同微信)邮 箱:acef_chs@163.com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5层501室[align=right]中华环保联合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6日[/align]附件1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重金属污染场地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

  •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大气环境暴露与健康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的函

    北京大学:  《关于申报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暴露与健康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的函》(北自〔202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以北京大学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大气环境暴露与健康风险管理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主要建设任务是面向国家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战略需求,开展大气中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识别、来源及环境过程,大气污染健康效应、机制及人群易感性,大气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与环境治理关键支撑技术研究,推动解决大气环境暴露与健康风险管理中的关键科学问题,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健康管理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同时,以重点实验室为平台,推进国内环境健康学科发展,促进相关领域优势单位和科研人员合作与交流,培育一批优秀创新人才。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请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办科财〔2020〕24号)有关规定,围绕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提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科研条件,加强队伍建设、资源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按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努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决策支持和人才培养水平,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建设期间若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特此函复。[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2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沪环执法〔2023〕9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各地连续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开展2023年本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安全及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的要求,统筹抓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牢固树立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工作、重要时段节点安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等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重点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市安委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在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企业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废物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辐射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持续提升生态环境安全水平。(一)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预防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意识;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工作。高度关注环保设备设施、废弃物处置的安全问题,紧盯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染防治、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通过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各方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有关保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力提升企业在环保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控能力,切实推动环保治理与安全生产的相互促进、良性发展,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不被突破。(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点单位、废弃危化品重点监管单位、豁免利用处置单位以及涉及副产物产生的单位为重点,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企业按时推进整改,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新标准新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危险废物属性进行分类合规贮存,并张贴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防止超期、超量或违规贮存。三是强化特殊危险废物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易燃易爆、排出有毒气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管理,对定性不明、属性存疑的物料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三)加强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结合辐射监管年度工作要点,加强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严格落实γ射线移动探伤首次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测,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四)开展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4年上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函》(沪环函〔2023〕40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四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遥感卫片核查,将疑似风险点位推送至相关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并复核确认的问题点位,要求相关责任部门立行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点位,相关线索移交市环境执法总队立案查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3年上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企业名录》内风险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高风险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中、低风险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巡查工作,巩固工业企业关闭清拆整治成效,发现工业企业(含仓储)“回潮”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整治。应急(临时)取水口启用期间,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应急(临时)取水口上下游各1公里、河道岸线向两侧(黄浦江下游及个别跨界河道重点为取水口一侧)纵深100米陆域开展一次巡查检查,重点关注周边是否有违法排污、倾倒固体废弃物等现象。三、工作安排本年度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12月31日结束。(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全国其他地方和本市各类安全事故教训,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本市“78条”具体措施等,围绕“两个根本”要求,紧密结合大调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重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地落实。(二)全面开展排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责任,持续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废物、辐射、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等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先急后缓的工作原则。(三)抓好问题整改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各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逐条对账销号,切实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坚决要求其停工停产,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四、实施方式(一)优化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各区检查和督导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区生态环境局(包括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以下同)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运用多种手段对企业开展检查时,可以审核与其相关的审批、许可及其日常监督执法等材料,企业报送的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污染治理整改方案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台账等材料,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环境风险和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隐患的材料。同时用好自动监控数据、厂界报警装置、无人机、走航监测、红外成像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科学、快速、精准地发现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应急、交通等监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应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予以处罚。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高度重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工作作为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建立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按要求按阶段及时报送隐患排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归纳排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真正找准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症结,真正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提高大检查精准性、有效性,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与大走访大调研相衔接,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清单,根据档案台账分级分类精准治理,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对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要严盯死守,严防漏管失控。(三)加强应急响应,推动常态长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全方位做好应急监测处置力量、装备的准备工作,科学、有力、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要进一步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提高重要紧急情况报告能力。要加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做好汛期、台风、冰冻、咸潮等极端天气灾害预警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重点部位巡视检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常态长效。(四)按时报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专人,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处。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钱文戎电 话:23116961 13916627843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健电 话:23117304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 金峰电 话:23115708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苏平如电 话:23117404[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3日[/align]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16/105100161562029.pdf]094.pdf[/url]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font]  [font=宋体, SimSu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委托佛山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近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相关报告评审情况(截至2023年8月8日),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精神,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联合更新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纳入名录地块[/font]  [font=宋体, SimSun]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珠海高新区裕华聚酯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地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A地块、广州浪奇化工厂地块二、广东川南减震器有限公司第10040689号地块共4个地块纳入名录。[/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移出名录地块[/font]  [font=宋体, SimSun]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广州锌片厂(不含保障性住房地块)、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STJ15-02地块(原番禺水泥厂)、广州浪奇化工厂地块一共4个地块移出名录。[/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有关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font]  [font=宋体, SimSun]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font]  [font=宋体, SimSun]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font]  [font=宋体, SimSun]3.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后期管理要求详见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有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对名录内的地块做好风险管控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对已移出名录的地块实施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font]  [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6/4238525.pdf]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5/4238525.pdf]2.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4/4238525.pdf]3.广东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font][/align][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2023年8月17日[/font][/align]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征求团体标准《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由我会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4年3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会(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可登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官网(http://www.chinacses.org)下载。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吴畏达电 话:16619990278邮 箱:wuwd@caep.org.cn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邮 编:100041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陈昱电 话:010-62211410邮 箱:cheny@chinacses.org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 编:10008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2201513.zip]附件:[/url]1.《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典型场地土壤污染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领域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任静、常方方  电话:(010)65645698、65645693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wrdk@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105697.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309700.pdf]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885764.pdf]《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现将《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5/10/114559931562029.pdf]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url]》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8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北京、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人民政府,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印发[align=center]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alig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国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国家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和区域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加快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能力,兼顾提升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能力,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实施目标到2025年,通过国家技术中心、6个区域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处置中心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利用处置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托底保障与引领示范。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设国家技术中心国家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创新型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管理技术支持平台,加强科研用房、科研设施和实验仪器装备等保障进行建设,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综合性科技支撑,同时为华北区域提供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聚焦环境监管的全链条和共性技术支持、应用基础研究攻关、利用处置关键性技术研发,建设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高地、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高地、智慧监管和大数据中心、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育基地等“两高地一中心一基地”。构建环境危害特性识别、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与推广、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信息化环境监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兼顾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推动国家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有关区域重大战略。(二)布局建设区域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区域个性化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水平政策研究智库进行建设,是国家技术中心功能的延伸与补充。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建设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6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的区域技术中心,重点服务所在区域地方政府和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技术需求,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与技术创新提供区域性有力支撑。针对所在区域重点行业及其典型危险废物,聚焦所在区域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强化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应用与示范。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三)推进建设区域处置中心针对环境风险大以及当前处理技术不成熟、处置成本高,单独依靠市场机制和地方现有能力难以处置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建设20个区域处置中心,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保障,有效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进一步优化相关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与能力布局匹配情况,发挥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托底保障和高水平利用处置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其中,建设保障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等区域包括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在内的7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保障相关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的13个重点类别区域处置中心。依托区域处置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具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托底保障、高效利用示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功能,同时作为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重大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基地,共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四、组织实施(一)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1.建设方式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综合考虑相关单位和省份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实力、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区位条件等,确定国家技术中心和6个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依托单位。其中,国家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北京市建设;华东和华南等2个区域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分别在江苏省和广东省建设;东北、华中、西南和西北等4个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由辽宁省、湖北省、四川省和陕西省负责,主要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其他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持。2.工作程序承担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项目的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和相关省份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其中,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还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项目单位要夯实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其他项目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区域处置中心1.建设方式区域处置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危险废物相关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发展潜力大的建设运营单位,统筹考虑前期国家规划内已建成运行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优先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改扩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应为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同时满足:一是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二是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掌握相关关键技术;三是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环保等领域信用记录良好,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并有良好业绩;五是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长远发展规划。(2)7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优先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建设,建成后应具备高水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托底保障能力和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相关设施具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等环境风险实时监控和预警能力。2.工作程序区域处置中心项目遵循企业自主申报、省级初审、国家审核的原则。(1)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确定项目选址等,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产生及能力缺口分析、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规模、服务省份等,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2)省级初审。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评估、择优推荐项目并排序(各地可结合附表中有关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布局安排进行申报,每个省份不超过2个)。各地项目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及时将推荐材料(包括省级推荐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10月31日。(3)国家审核。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地方推荐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区域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等,确定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及项目单位。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4)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按季度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方案落地实施,完善政策措施,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积极推动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其他项目遵循国家统筹、省负总责要求,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项目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强化区域处置中心的环境基础设施定位,推动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供应、资金需求等要素保障。(二)保障资金投入国家和地方加大对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各地充分运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等资金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鼓励采取央地共建等方式利用地方支持资源建设区域技术中心,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积极参与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三)创新体制机制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管理。依托地方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其行政管理由地方负责,业务上接受国家技术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区域处置中心的建设与运行遵循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处置业务接受国家技术中心和相关区域技术中心指导。(四)加大政策支持支持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申请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认定、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和区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绿色通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依托区域处置中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等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效率。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意见

    [b]关于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阿丽娅  电话:(010)65645790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张杨  电话:(010)84660725  邮箱:zhangyang@meesc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编:100029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9332154301962.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9332155005968.pdf]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9332155634856.pdf]《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7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我们不一YOUNG】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地方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的相关要求,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监测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三项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制订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所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前反馈我厅,意见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原件寄送至通讯地址,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科合处肖拥军电话:027-87167182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李星电话:13517194788邮箱:211684886@qq.com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控大楼609室邮编:430060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8、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日[/align]附件下载

  • 什么是环境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风险可接受水平是指环境风险受体对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危害客观上的接受能力或主观上愿意接受的程度,即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蕴含两层含义:一是环境风险受体(包括以人为客体的风险承受者和受风险影响的生态系统)对风险所带来危害客观上的承受能力;二是人们作为风险的承受者对某种环境风险主观的接受意愿。对于污染场地中的致癌污染物和非致癌污染物分别采用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效应可接受危害熵值来表征。[/color][/size][/font]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table=86%][tr][td]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万经强、15153113091,史会剑、13791090303邮? 箱:shihuijian@shandong.cn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0887022.docx]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1067775.docx]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1177814.docx]附件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url][/td][/tr][/table]

  • 什么是环境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风险可接受水平是指环境风险受体对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危害客观上的接受能力或主观上愿意接受的程度,即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蕴含两层含义:一是环境风险受体(包括以人为客体的风险承受者和受风险影响的生态系统)对风险所带来危害客观上的承受能力;二是人们作为风险的承受者对某种环境风险主观的接受意愿。对于污染场地中的致癌污染物和非致癌污染物分别采用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效应可接受危害熵值来表征。[/color][/size][/font]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铬污染地块原位还原稳定化修复技术指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 评估技术指南》等六项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中环联字[2022]160号)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有关方面申报项目的基础上,我会组织专家对《铬污染地块原位还原稳定化修复技术指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指南》、《低累积作物与修复植物轮作技术指南》、《锑矿区污染土壤梯度阻隔拦截技术指南》和《挥发性有机污染场地钻测一体化装备操作指南》六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评审,六项团体标准的申报材料符合团体标准立项条件,拟批准立项。现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等项目信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www.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同时,欢迎有关单位积极申报上述六项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特此公告。联 系 人: 梁巧英联系方式: 010-53650806 18330686008邮箱: acef_chs@163.com附件:六项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table][tr][td]序号[/td][td]项目名称[/td][td]制修订[/td][td]项目周期(月)[/td][td]主要起草单位[/td][/tr][tr][td]1[/td][td]《铬污染地块原位还原稳定化修复技术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2[/td][td]《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td][/tr][tr][td]3[/td][td]《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td][/tr][tr][td]4[/td][td]《低累积作物与修复植物轮作技术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td][/tr][tr][td]5[/td][td]《锑矿区污染土壤梯度阻隔拦截技术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td][/tr][tr][td]6[/td][td]《挥发性有机污染场地钻测一体化装备操作指南》[/td][td]制定[/td][td]12[/td][td]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able][align=right]中华环保联合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3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08051130.pdf]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铬污染地块原位还原稳定化 修复技术指南》、《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风险 评估技术指南》等六项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url]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94258.html]土壤污染防治法[/url]》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提交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地块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名录更新发布如下:一、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情况根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结合实际将万山区万山镇一坑(原贵州汞矿开采冶炼区)等6块地块纳入《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截至目前,全省累计纳入名录管理地块36块,其中2023年新增6块。名录地块清单及信息详见附件2。二、退出名录地块情况根据地块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情况,贵州省福泉化肥厂有限公司等4块名录地块已经修复或管控达到目标,同意4块地块移出名录管理,可按规划用地类型进行开发利用。截止目前,全省累计移出名录地块59块,其中2023年移出4块。移出名录地块清单及信息详见附件3。附件:1.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第一批)2.贵州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清单(截至2023年6月底)3.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截至2023年6月底)[font=&][color=#333333]附件: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29/145623411562029.xlsx]黔环土20234号附件.xlsx[/url]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批准 T/EERT 039- 2023《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于2023年8月13日发布,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3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3/6382752970249168197404826.pdf]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经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以下简称《风险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现行的风险导则于2004年发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较好地发挥了对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科学认知程度的提高,现有导则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社会发展水平。加之近年来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暴露出企业和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疏漏,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我部非常重视环境风险管控工作,近年陆续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一系列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文件。为适应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环保发展新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新形势,着力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实用性,我部对导则进行了修订。导则于10月14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提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完善的原则要求。本次修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b]一是结合管理实际,厘清风险评价思路。[/b]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厘清了环境风险评价思路,重点强化了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和指导,弱化了安全分析方面的内容。[b]二是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b]引入国际先进的,以及实践检验中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分析技术、防控措施,同时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先进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增补了大量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提高风险预测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性。[color=#b11717][b]问:本次《风险导则》修订,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本次导则修订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重构要求,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修改:[b]一是[/b]调整了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b]二是[/b]改进了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增加风险潜势初判内容,简化低风险项目评价,规范中高风险项目评价工作;[b]三是[/b]规范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风险事故情形分析,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源强确定的科学性;[b]四是[/b]完善环境风险预测评价内容,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技术要求与各要素导则相衔接;[b]五是[/b]细化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强调环境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学有效性,突出企业与园区和区域管理的联动,并与应急管理要求的衔接。修订后的风险导则提高了环境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关于发布《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审查,《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修改完善、送审等标准编制流程,现已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批准发布,2023年6月5日起实施。附件1: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发布信息附件2: 发布公告两项团体标准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发布信息[table][tr][td]序号[/td][td]标准名称[/td][td]标准编号[/td][td]发布日期[/td][td]实施日期[/td][/tr][tr][td]1[/td][td]《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td][td]T/CSER-002-2023[/td][td]2023年5月30日[/td][td]2023年6月5日[/td][/tr][tr][td]2[/td][td]《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td][td]T/CSER-003-2023[/td][td]2023年5月30日[/td][td]2023年6月5日[/td][/tr][/table][align=right]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30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311341.zip]附件2[/url]关于发布《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等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发布稿-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pdf发布稿-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pdf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6/t20230606_1032939.html]《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url](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 问:请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减少、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在附件A、B和C清单中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严格限制以及排放管控等要求。此外,《公约》允许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将增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列入附件A、B或C中。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我国对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方对我国生效。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的决定。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发布《公告》,是全面落实《修正案》的主要抓手,是履行《公约》义务的具体举措,对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b] 问:《公告》针对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定了哪些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答:[/b]根据《公约》和《修正案》有关要求,基于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的生产、使用和管控情况,《公告》规定了如下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保留了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等三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保留了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等九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是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此外,《公告》明确: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b] 问:《公约》对我国生效已19年,我国履约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答:[/b]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公约履约工作,19年来,《公约》履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建立履约协调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我部牵头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指导督促各地组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省级履约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横向协同贯通、纵向协同推进的履约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履约顶层设计。协调组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履约实施计划、联合印发《公约》及其修正案生效公告,明确管控要求。三是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在钢铁、造纸等10余个行业开发实施40余个替代技术示范项目,在15个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印发12个行业的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助力相关行业关键技术的绿色转型升级。四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全面参与公约下各项决策议案的磋商,积极参与区域履约项目,提出中国方案,讲好中国故事,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截至目前,我国已全面淘汰23种类《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提前完成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处置的履约目标,清理处置了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十万余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全国主要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通过履约,减少了每年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环境和生物样品中有机氯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为环境质量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b] 问:如何有效推进《公告》的实施?  答:[/b]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动《公告》落地见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让管理部门和企业充分了解《公告》有关要求,做好与《公告》落实的有效衔接;二是制定国家履约实施计划,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不断提升履约能力,稳步推进各项履约工作落实落地。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金秋计划】生态环境部披露苏州“毒地”案最新进展,大家看了有啥想法不?

    近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23年年末,[b][color=#2284c4]备受关注的百亿苏州“毒地”案中的受污染地块已修复完成[/color][/b]。类似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是监管重点,也牵动着老百姓的心。 2023年11月,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将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苏州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发起诉讼,[b][color=#2284c4]索赔100.44亿元[/color][/b],并称这是“因土壤污染产生的侵权纠纷”。受污染地块原是苏钢集团的生产厂区,[b][color=#2284c4]部分地块已建成住宅、学校等[/color][/b]。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赵世新也关注到这一事件,他说,[b][color=#2284c4]生态环境部已派有关人员指导土壤修复,目前污染地块已修复完成[/color][/b]。 如何防控建设用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在今天生态环境部的发布会上,赵世新强调,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尤其是由工业用地转变成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始终把污染地块监管当作重点,采取系列举措,有效保障安全利用。 赵世新介绍,[b][color=#2284c4]首先是抓严“一个名录”,防止违规开发[/color][/b]。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内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地方负责把好“两道关”,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满足要求的土地不得供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 [b][color=#2284c4]其次是抓实“一张清单”,降低周边影响[/color][/b]。建立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将近万个地块纳入监管,督促查明污染。同时重点关注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推动采取清理残留污染物、设置围挡等措施阻断污染迁移,保障环境安全。 [b][color=#2284c4]再次,抓好“一批企业”,防范新增污染[/color][/b]。赵世新说,根据国际经验,土壤污染前端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成本,通常呈1:10:100的指数级增长。目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度建立,16000余家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定期排查污染隐患,按照“不泄露、不扩散、早发现”的原则,推动开展地面防渗、管道可视等绿色化改造,消除隐患。 “污染地块修复成本高、技术难度大,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探寻最佳解决方案。”赵世新举出北京的案例,原东方化工厂纳入城市绿心森林公园,昔日化工厂变身“城市绿肺”。他表示,要抓成“一批试点”,推动绿色修复。 结合地方经验,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赵世新表示,下一步,将按照“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的总体思路,生态环境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推动防治关口前移,构建要素协同、部门联动的源头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和《上海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结合本市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评审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更新《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和《上海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更新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共有51个地块(附件1、2);《上海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共有22个地块(附件3)。现将上述名录和清单印发给你们。《名录》和《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录》和《清单》的污染地块应依法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和《清单》。附件:1.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移出地块名录) 2.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截至2023年6月30日) 3.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align=center]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align][align=center] 2023年7月25日[/align][list][*]相关附件[*][url=https://sthj.sh.gov.cn/cmsres/4b/4bf1729eb0e84cfca6f11645486c58e9/655a7e4f04cbe1122f2abc624ac21b75.xls]122附件1-3.xls[/url][/list][list][*]PDF附件[*][url=https://sthj.sh.gov.cn/cmsres/39/39bb084ef56f4f07ace022a8d4747f1d/8f1fa84820de2bfe9cff445ed2b943f8.pdf]122二局.pdf[/url][/list]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6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94258.html]土壤污染防治法[/url]》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近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了更新,形成《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6月)》和《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3年6月)》,现予公告。列入《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6月)》的地块,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29/153815861562029.doc]1.《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6月)》.doc[/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29/153825301562029.doc]2.《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3年6月)》.doc[/url]

  • 【我们不一YOUNG】+如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