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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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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全文)

    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提供坚实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分解和落实,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性,实现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监察督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理顺工作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加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检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确保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搞好统筹协调。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聚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夯实基层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改革后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会同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由省纪委机关商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另行制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各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已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的,仍作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任用环保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环境监察的负责人,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监察专员。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管理,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所需编制从市县现有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现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省环境监测中心。  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环境保护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定州、辛集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人员数量,上收后的其他人员和编制充实到市级环境执法等机构。  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随县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整合,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环境执法支队,定州、辛集市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执法大队;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科学调整行政机构设置和事业机构设置,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在不突破各市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逐步解决混编混岗、一编多人的问题,实现人编岗一致。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能,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color][/size][/b][/td][/tr][/table]公交管〔2022〕295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align=right]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b][/align]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b]  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b]  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font])  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font])  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font])  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b]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b]  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b]  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转帖】邵明立: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五个原则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吕诺、吴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20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说,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应把握好强化药品安全、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展中药和民族药、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责任体系等原则。 邵明立说,为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药品研制和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不断完善药品技术评价体系,加大对药品研制原始数据和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各种造假行为,切实解决好“研制不规范”的问题。 针对我国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邵明立提出,要完善自主创新药物研制的早期介入机制,实行特殊审批程序;要科学设定自主创新药物技术转让相关要求,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要加大对仿制药的宏观调控,逐步提高仿制药的技术标准;要适度限制简单改剂型药品注册,坚决遏制药品研制的“低水平重复”;要统筹安排和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当调整自主创新药和其他药品的审评审批工作时限。 邵明立说,中药和民族药是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我们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药和民族药特色的注册管理机制;要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药和民族药的质量控制、疗效评价水平,支持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中成药和民族药进行二次开发;要理顺中药注册与中药品种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加强中药品种保护;要加强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对改变传统给药途径的中药注册申请强化风险评估。 药品注册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监管环节,邵明立表示要强化地方监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职责,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承担相应的审评审批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技术监督机构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的职责,有效整合监管资源;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评审批流转和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探索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再注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退市制度。 由于药品注册过程涉及申请、受理、核查、检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行为主体,邵明立指出必须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一方面要确立注册申请者为药品注册及上市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维护“国药准字”的公信力。 “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追究。”他强调。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 [转载]职称制度改革将对学术期刊带来哪些影响?专家提及了以下六个方面

    [color=#7f7f7f] [/color][color=#999999]张泽青 [/color][color=#7f7f7f]本文整理自《编辑之友》2017年第10期[/color]2017年1月8日,新华社发出通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文件”)。“文件”提到,职称改革重点改革“唯论文、唯资历、唯学历”的职称评定制度。在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施行多年之后,有关部门发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病。自2015年以来,陆续有一些中央和地方的主管部门出台了政策,调整了本行业、本地区职称评定的条件。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省份和一些评定职称的“重灾区”仍没有动静。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这个文件,是落实“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有力举措。“文件”从国家政策的层面提出了对现行职称制度进行改革的具体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国目前在职称评定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将会对前几十年职称评定中不合理因素导致的下游产业链之一的学术期刊的诸多问题产生影响。 学术期刊将会对所发论文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 “文件”指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这是对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的严格要求,也同样是对学术期刊的要求。试想,如果一本期刊所发学术论文被发现有相当数量质量不高,或存在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问题,这本期刊的稿源就会越来越少、质量会越来越差。所以,学术期刊对论文的内容须严格把关审核,尽量保证期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出现上述问题。目前很多学术期刊都使用“知网”“万方数据”等开发的期刊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收到的稿件进行检测。与此同时,广大读者也对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进行检测,这些年已有不少名校、名人的抄袭、造假论文被曝光,有的由被抄袭的作者发现,有的被认真研究学问的读者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家职称制度的改革,更多被收录在各种学术论文数据库中的造假论文将会被发现,通过论文造假而获得学位、职称的人将会被追究,并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和职称,而发表大量造假论文的期刊也将面临不断撤稿、诚信度下降、来稿量不断减少的困境。所以,从现在起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稿件的审核与严格把关,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某些行业的学术期刊将面临“无米下锅”的局面 “文件”指出:“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也就是说,过去一些要评初级、中级职称的有发表论文要求的专业,今后只要参加全国性的统考并取得合格的成绩,不必发表论文就可获得相应职称。这样一来,这类专业的学术期刊收到的稿件基本上就是要参评高级职称的作者的论文了,来稿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当然质量会有所提高。过去为了满足本行业从业人员和高校师生评职称、拿学位必须发表论文的需求,各行各业的学术期刊总有供不应求的趋势,现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某些行业的学术期刊将面临“无米下锅”的局面。一些发表低端论文的期刊必须未雨绸缪,或尽快提高学术水平,尽量发表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及时调整期刊的业务范围,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相信随着国家职称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业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来解决初级、中级职称的评定问题。所以,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应当早做准备。其实,初级、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并非产生科研成果的主力,要求在校学生和各行业初级、中级职称的人必须发表论文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不合理的政策导致大量的低水平“学术论文”充斥在大量的学术期刊上,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期刊资源,也降低了国家学术期刊的整体水平,以致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社会上灰色的论文产业链等败坏学术风气、跌破道德底线等非正常现象。 论文甄别、评价机构将逐步取代期刊评价机构 与“核心期刊”概念被异化的原因相同,不管职称评定制度如何改革,具体工作还是要各单位的人事部门来操作,要求人事部门干部具备评价学术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的能力,明显是不现实的。过去职称评定部门依靠“核心期刊”“SCI”之类的名单,只要发表在其认可的期刊名单上的论文,就是优秀的论文,作者就可获得职称。听起来很荒诞,但这么多年许多单位的人事部门就是这么操作的,毕竟这种办法要比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几位专家坐在一起评审论文要公平可靠一些,于是他们放心地把评价工作转移给了“核心期刊”的编辑。职称评定制度改革之后,过去唯论文、唯论文数量的局面将大大改观,转变为要求论文质量,即要求申请评职称的人员提供自己的代表作,此时可能每个人提交给评审委员会的论文都是发表在所谓“核心期刊”“SCI”期刊上的了。于是,对于论文的评价也就无法老调重弹,为对评审工作负责,对参评人员负责,保证评职称的工作公正、公平,必须对参评论文进行严格的审核,给予公正的评价。社会的需求必然导致相应的产业服务机构产生,在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学术论文进行查重辨伪、质量评估的机构将应运而生。前者如知网、万方等机构已有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只要将服务对象由期刊编辑部变更为职称评审单位即可。后者实际上也已有一些单位在操作了,通过设计一些计量化的指标,确定一些评价论文的标准,然后按照这一标准对论文进行评价。这种论文评价的优势在于评价标准一致,由第三方操作,所有指标公开透明,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可靠、可信。但也有不足之处,对于一些冷僻专业的论文,用他们的标准可能不好评价。总而言之,可能在几年之后,时下炙手可热的期刊评价机构和期刊评价活动会降温,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论文查重辨伪机构和评价机构则会应运而生。这种机构须以强大的、海量的学术论文数据库为背景,有各行业权威人士的支持与肯定,须有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论文评价标准,最好能够被政府部门认可(是认可,不是指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有偿服务。这是一项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国外似乎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  学术期刊的页码将会大大增加 “文件”指出:“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代表作制度可以说是“文件”的一大亮点,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发展、科学管理的明智举措。可以想象,今后科研人员不必为满足单位发表论文的数量要求去粗制滥造论文,不必把一篇论文分拆为几篇发表,也不必去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等,而是转变为认真扎实地做好科研工作,精雕细刻地撰写自己的代表作。代表作制度可导致科研方式、论文写作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使得科研工作和学术论文的写作真正回归其本来面目。既是“代表作”,就要保证质量,作者会精心写作,认真打磨,直到自己(包括导师)满意为止。而且代表作如果只有一两页纸的话,似乎也拿不出手,一定要尽量厚重、有质量、有分量,这样一来,投到学术期刊的代表作就会是比较长的文章、是重头稿件。作为应对措施,学术期刊也要及时增加页码,以适应这种变化。当然,在数字化时代,传统出版物也应当与时俱进,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目前学术期刊出版数字版已不成问题,如果职称评定单位认可发表在期刊数字版上的论文可参评职称的话,传统学术期刊不但不必增加页码,甚至不必出版纸质期刊。实际上,这些年纸质学术期刊的发行量一直在下降,不是读者减少了,而是大家都到网上去搜索、阅读数字期刊了。传统的纸质学术期刊除了一些单位订购,就是提供给作者样刊,供他们参评职称之用。  高质量的学术期刊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受惠于代表作制度者,应是高质量的学术期刊。首先,作者的代表作如果能够发表在国内外公认的一流水平的学术期刊上,顺利通过职称评审就没什么问题了。可以预见,这个制度一旦开始实施,优秀学术期刊的来稿量必然会成倍地增长,刊物可优中选优,期刊的质量一定会不断提高。其次,“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要求将通过具体的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大量的优秀论文将不再发表到外国的学术期刊上,而是发表在国内的刊物上,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是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具体表现。再次,代表作制度实施后,粗制滥造、质量不高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倒逼现有的学术期刊必须规范编辑流程,严格选稿、审稿,努力提高刊物的质量,否则不但过去敞开口袋收取的版面费没有人缴纳了,连像样的稿件都可能收不到了。  职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优化学术期刊的结构 职称制度的改革、代表作制度的实施,不但有利于优秀的学术期刊不断提高质量,更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现有的五六千种学术期刊进行洗牌,淘汰一批质量不高、定位不够准确、低水平重复的学术期刊,逐步优化学术期刊的结构。实施代表作制度,显然更有利于定位精准的专业学术期刊,而不利于刊发多学科文章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毕竟综合性的学术期刊在审核多学科专业文章来稿的能力方面不如定位精准的专业学术期刊有优势。为了生存发展,一部分综合性的学术期刊也将会重新定位,转型为精准定位的刊物。

  • 20150818国新办就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一局副局长胡凯红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刘健 摄)主持人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已经正式印发。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2015-08-1809:54:47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刘健 摄)吴浈: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是8月13日印发的,各位朋友今天已经拿到正式的文件稿子。下面,我想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这次意见的起草背景和有关内容。2015-08-1809:57:07 吴浈:  第一,关于起草背景,为什么要起草这样一个改革意见。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医药产业发展比较快,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公众用药需求得到了比较好的满足。但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主要是现在药品审评积压比较严重,一些创新药品审评时间比较长,部分仿制药和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出现这些问题,有很复杂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机制的原因。大家都知道,我国曾经经历过药品短缺的年代,现代制药的起步也相对比较晚,标准相对偏低。这么多年来,国家采取的是将地方审评的药品集中到国家层面进行统一审批,药品标准由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提高GMP认证的水平,推进仿制药和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等等措施,药品质量明显提高,但是总体药品标准不够高,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审评审批体制不顺、机制不合理等等问题。企业低水平重复申报,部分注册申报的临床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这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审批数量不够、待遇偏低,与审评的申报数量相比已经不匹配。2015-08-1809:57:48 吴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核心就是提高药品的质量,通过改革来促进医药行业产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上市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公众的用药需求,这就是这次起草这样一个改革方案的背景。2015-08-1810:01:18 吴浈:  改革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一共三个方面的内容,总共21项改革措施。在改革目标上,我们重点围绕五个方面:一是提高药品审批质量;二是解决药品审评的积压;三是提高仿制药水平;四是要鼓励创新;五是要提高审评审批的透明度。大家手上有文件,我不一一展开作介绍了。  改革的主要任务12项,包括提高药品标准、推进仿制药一次性评价、加快创新药的审评审批,开展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的改革等等,总共12项任务。为了实现上述改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面向社会招聘相应的药品审批技术人才,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推进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意见》出台将对健全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评体制和机制,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提高上市药品的质量,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我想把这些情况简单地给大家作个介绍,下面我很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2015-08-1810:02:15 主持人胡凯红:  谢谢吴局长的情况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先通报一下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2015-08-1810:03:25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董金玲 摄)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看到材料上说,我国药品注册申报积压比较严重,有没有具体数据说近年来到底一共积压了多少?是什么原因造成积压严重的问题?怎么解决?材料上说目标是2016年底消化完成注册积压的存量,这样严重的积压存量,如果想在明年年底之前消化完成,肯定要加快审批速度,会不会影响到药品质量的问题?2015-08-1810:03:38 吴浈:  当前药品的积压问题,总共积压了多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正在进行审评的一共是21000件,和现在具体审评能力来讲,说实话任务量还是比较大,我们的能力和现实的审评量有比较大的差距。大家很关心,为什么有2100件?历史的背景和有关原因给大家做一个解读。药品审评积压,这是很复杂的过程,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既有体制性的因素,也有机制性的情况,这些情况是交错在一起的。2015-08-1810:04:29 吴浈:  首先,药品注册审评积压是历史造成的。大家知道,药品审评在2000年以前都是由各省里承担,所以审评量都在各省分散。2000年以后,审评方式进行了改变,全部集中到中央来,因为药品审批事项中央事权,全国应该统一,不能分散,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也是一个很好的进步。因此,把分散在各省的审评权力全部上收到中央来,审评量自然就增加了,但是相应的人员力量没有跟上,所以从上收以后,药品积压问题始终存在。  历史上出现过几次审评积压的高峰,比如说2005年,我们曾经手上积压过17000件,那时候审评人员只有100来人,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削了峰。但是到了2007、2008年第二次高峰又来了,那时候积压了27000件。所以,2008年采取集中审评,解决了审评的积压问题,但是你看,从2011年以后,特别是近两年,又出现新的积压,现在到手上是21000件,这就叫三次高峰,三次波浪。2015-08-1810:05:06 吴浈:  我们尽管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来解决削峰问题,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积压问题本身就是历史形成的,这里面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比如现在的企业发展很快,但是产业基础又比较薄弱,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我们国家应该说还是仿制药为主的国家,现在我们手上在审的21000个品种,90%是化药仿制药,化学药品里绝大部分,80%以上是仿制药。现在仿制药里面,水平不高,标准定得不高,现行法律规定,仿制药是仿现有国家标准,使得大家认为是仿标准,门槛就低了,门槛一低,申报量就大,申报量大的过程当中,重复率特别严重。2015-08-1810:07:06 吴浈:  我们有个数据,有八个品种,有100多家企业在申报,有23个品种,有50到99家申报。89个品种重复申报企业有20-49家。就这样三个数字,

  • 【我们不一YOUNG】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强化创新引领。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提升服务效能。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守牢预防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健全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各区以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全域覆盖的评价单元。根据区域发展定位,选取若干个评价单元,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管理清单,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三、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一)推行规划环评纳入区域评估。强化规划阶段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源头预防作用。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下同)管理主体应当编制园区开发建设相关规划,开展规划环评。产业园区外符合条件的成片区域编制详细规划时,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推进规划环评。环评成果纳入区域评估,用以完善规划方案编制,相关环境准入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提前告知企业。(二)优化规划环评调整机制。简化市、区两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调整程序和内容。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调整时,新增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原规划产业用地面积总量的10%;新增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设施,且需对原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园区管理主体编制调整论证报告,经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无需重新报审规划环评报告。四、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一)修订本市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细化规定。在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修订本市细化规定,进一步简化和豁免一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行业和项目环评手续。(二)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名录。根据区域和行业管理需求,建立差别化的重点行业名录,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根据全市及特定区域环评改革政策,分类实施环评优化简化管理。(三)制定区域空间重点项目审批名录。在完成区域空间环评的区块内,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对未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且符合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五、推进排污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联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试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在项目投产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试点成效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建设项目仍需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二)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方式。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方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排污信息清单》或《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以“活页”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附件;在排污许可证换证时,将“活页”内容统一并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三)优化排污许可排放量核算。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在火电、汽车、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试点实施与行业平均排放水平挂钩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衔接应用。六、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一)深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联动产业园区内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环评形式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和部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产业园区外完成规划环评的成片区域,引进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时,可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告知承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业实验室项目“打捆审批”等简化措施。(二)推进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一个名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对需同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同步完成审批。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时,满足条件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和核算方法的统一,逐步推进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评管理制度改革。(三)施行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综合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事项时,可自愿申请,审批主体可施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在临港新片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综合许可。七、强化精准服务保障(一)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创新。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为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改革政策,试点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优化调整、综合审批等改革引领措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试点成果和案例。鼓励各区主动承担国家和本市改革创新试点任务。(二)制定重点产业专项支持政策。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过程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准入的细分领域要求,结合智造空间、中试基地等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重点产业专项生态环境准入支持政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发挥本市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作用,将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智造空间等本市重点项目定制企业“服务包”,实行专人跟进、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公示和审批同步开展、总量全市平衡等优化措施,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积极打造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智慧好办”服务品牌,探索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审批应用场景。(四)强化环境要素保障。优化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途径,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项目新增总量要素保障,分类实施指标来源说明豁免、容缺后补等总量指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评机制,加强“两高”项目和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支持和鼓励区域、产业园区、企业等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工作。八、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一)深化审批效能监管。依托环评综合审批系统和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将市、区两级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纳入统一监管工作体系,加强数据挖掘和智能复核应用,实施“穿透式”监管,推进审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法有序开展环评公众参与,提升审批效能。(二)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定本市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未落实环评要求、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积极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在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指南,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政府[/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8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3/110305471514921.pdf]文件下载[/url]

  •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迎来重大改革

    [align=center][size=17px][color=#d92142][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7px][color=#d92142][b]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size][size=15px] 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size][size=15px][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b](一)指导思想[/b][/size][size=15px]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size][size=15px][b](二)基本原则[/b][/size][size=15px]1.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size][size=15px]2. 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size][size=15px]3.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size][size=15px][b]二、主要内容[/b][/size][size=15px]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size][size=15px][b](一)健全制度体系[/b][/size][size=15px][b]1. 优化职称层级设置[/b]。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size][size=15px]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size][size=15px][b](二)完善评价标准[/b][/size][size=15px]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size][size=15px]2.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size][size=15px]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按行业、机构等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具体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军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size][size=15px]4.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size][size=15px][b](三)创新评价机制[/b][/size][size=15px]1.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size][size=15px]2.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评委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size][size=15px]3.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小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委托职称评审的相关办法。[/size][size=15px]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size][size=15px][b](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b][/size][size=15px]1. 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size][size=15px]2.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size][size=15px][b](五)强化结果应用[/b][/size][size=15px]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size][size=15px][b]三、 组织实施[/b][/size][size=15px](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size][size=15px](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政策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改革要求。[/size][size=15px](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size][size=15px]本意见适用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size][size=15px] [/size][size=15px]附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size][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size=15p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2021年8月9日[/size][/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hr/][align=center][/align]

  • 【媒体评论】李爱珍能否拉开院士制度改革序幕?

    如果不是因为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的选举结果,恐怕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李爱珍这位老太太。美国国家科学院公布了本年度增选的72名院士和18名外籍院士名单。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所研究员李爱珍成为第一位获得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荣誉的中国女科学家。(5月17日《南方周末》) 显然,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不仅是“李爱珍成为第一位获得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荣誉的中国女科学家”,更因为“当上了美国院士的她却一直未能当上中国院士”。对中国院士制度的质疑之声淹没了对李爱珍应有的祝贺之声,李爱珍的荣誉给了公众一个强有力的批判证据,这个证据是杀伤力很大的武器,让人们更加理直气壮地对中国院士制度倾泻着心中的不满和质疑。 当上了美国院士的中国科学家却当不上中国院士,于是,中国院士的评选制度是不公平的——从理性的角度看,这样的质疑逻辑本身是有些“美国本位”的。美国增选外籍院士与中国增选院士,使用的标准固然不同,但是在没有比较之前,武断地说美国一定好中国一定坏,也许是不准确的。换言之,“关于事实的知识”和“事实本身”是有出入的,大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只能说明对院士制度的质疑由来已久,大家根据质疑的需要将模糊的假设“解释”成了准确的证据。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一市两省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现就深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按照拉长长板、贡献长板的要求,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和推行一市两省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二、改革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三、基本原则(一)突出改革集成。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二)坚持示范引领。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三)强化跨域协同。建立健全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一市两省三级八方共同谋划、共同推进,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真正做到惠企惠民。(四)推动绿色转型。以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根本,把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口,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管理,引导和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三、改革举措(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在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可实施以下改革措施:1、.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3、.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4、.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实行豁免环评的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见附件1。5、.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该表中的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应的项目环评类别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环评类别降级的项目仍参照降级前的类别要求。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7、.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8、.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在先行区域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9、.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10、.强化“三线一单”应用。加强两区一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融合协调,将“三线一单”打造成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11、.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畅通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督察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12、.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贯彻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示范区两区一县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互相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13、.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属于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项目而擅自变更环保前期手续办理方式的,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向环保前期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14、.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是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举措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大指导力度。两区县一县区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交流探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示范区全域环评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三)开展调度评估。两区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后续改革绩效评估提供详实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改革绩效评估,为复制推广示范区环评改革经验、深化完善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提供科学的支撑。(四)强化改革保障。两区一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为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供支撑条件。五、实施时间本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11月 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一市两省之前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附件:1.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2.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1年10月12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d64e6a17b534932b52e330d00cde03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pdf[/url]

  • 【原创大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

    千呼万唤始出来,垂改意见如约而至,绵羊瞬间变身老虎,弱势群体化身强势部门,翻天覆地,可喜可贺!吉宁部长功不可没,中央力挺至关重要,后续发展值得期待,事已至此,就基层环保工作多年所闻所见以及以前曾基层垂直部门的所见,提一些个人拙见,留待后观,目的是望环保改革能够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别重蹈覆辙,前功尽弃。 先叙述一些赘言,就目来看,此次重大环保改革制度推出后,除了环保部门关注度比较高以外,社会的期望值并没有预期那么高,什么有许多人根本不知所以然,这其实也是一个可怕的信号,因为仅仅凭借环保人干环境保护的事情,无论设计的如何天衣无缝到头来也会是镜中花水中月海市蜃楼,虽然本次改革来看和以往经历来看,环保法修改指导意见出台,让环保部门有了执法武器。对于污染企业有了震慑力度,让自己成了一个有牙齿的老虎,但是老虎虽然可怕,但是假如善于伪装易于变身的话,或者说没有大众的全力支持,还是很可能饿肚子的,另外目前地方政府为了推进项目快速落地,从开始环评就简化程序,环保部门提意见,就会被指出不顾大局,这也是危险信号。因此,政策必须设计好,群众必须发动好。 首先:切勿为垂直管理而垂直管理;众所周知,以前的省以下的环保部门门可以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发令枪自己打响,比赛成绩自己认定,晋级排名自己说了算,长期以来,虽然属于对外看作弱势部门,但是在政府内部又是一个可以左右逢源的挡箭牌和遮羞布,长此以往,数据造假,报告造假,时有发生,以为经济让路的举措成为看人下菜碟的工具,这次改革可以说有效的制止了类似问题在省以下环保部门的运作,可以切断一些利益链,让裁判员干裁判员的事情,运动员做运动员的事,各司其职,但是必须制止为垂管而垂管的定向思维必须要加以纠正,非一日之功,必须有效探索省一级部门环境保护管理的创新机制,毕竟长期以来,省一级一直都是甩手掌柜,没有真正的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田忌赛马方法,如果急匆匆地赶鸭子上架,就容易出现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贻笑大方。 其次:切勿行试点之名而走过往老路;众所周知,目前省以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与环保局多年联姻,一直都是儿女亲家,试点期间还是实行钱由自己出,工作一起干,这样的话,容易出现表面试点,实则照旧的现象,因此,必须快速进驻省一级的专属纪检监察部门到地市一级,监督的独立性必须旗帜鲜明的体现出来,成立环境污染信息举报中心,由省一级来运作,让市一级部门不能做隐瞒之事,让市一级认认真真做自己的运动员,让工作关系彻底理顺. 最后:切勿环保垂直成一家之事,蓝天碧水青山是普天下人的共同愿望,因此,此次改革试点必须让百姓心知肚明,要让老百姓知道省一级环保部门是青天大老爷,是一级环保部门是衙役,拜佛走对庙门,监督是任何事的利器,而环境保护试管人人,因此只有群众有效监督,青天大老爷铁面无私才可以实现环保中国梦,所以,环保必须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才可以环境污染问题无处遁身,让政府不作为现象无处遁身,让权力寻租无处遁身,才可以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总之,环保改革帷幕拉开,演出成功失败在此一举,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言,需要政策有限衔接,需要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需要群众监督大众发力,更需要人人都有一颗敬畏自然的心,就此搁笔,拭目以待吧!

  • 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

    [align=center][b][font=宋体]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font][/b][/align] [font=宋体] 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实验室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font] [font=宋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font]2019[font=宋体]】[/font]206[font=宋体]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这么一来,只要具备行业内的一定资质,则无需通过市场监管局的资质认定,既方便了企业,又节约了资源,避免了重复认定,可谓便利高效。[/font] [font=宋体] 告知承诺制: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扩项)、检测场所变更、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授权签字范围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自我声明实施范围: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依法向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办理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用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方式办理。但是,检测机构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因承诺内容或自我声明严重不实,将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font] [font=宋体] 远程评审:为确保疫情期间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有序开展,[/font]CNAS[font=宋体]推出了《实验室认可远程评审方案》,这是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式,由于疫情期间,评审员无法亲临现场进行评审,为方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实验室的能力延续,只能通过网络与实验室进行连线的方式,采用远程视频调用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等现代科技方式实施评审。[/font] [font=宋体] 评审方式的改革丰富了评审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得到了第三方实验室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发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10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b][/align]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头雁”效应,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在近年来全市和临港新片区推行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总书记对临港新片区提出的“五个重要”目标定位,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承接改革先行先试任务,持续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制度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服务临港新片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实施范围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具体四至边界为北至大治河-G1503高速公路-S2沪芦高速-南芦公路-东大公路,西至北宋8组1号河-汇庙港-秦树学校河-洪东柴场界河-如意港-洪东路-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三、支持政策(一)优化区域准入管控1. 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机制服务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重大战略,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优化细化产城融合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城镇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成果。2. 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含研发、工业用地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产业园区外成片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提前告知企业。经区域评估的片区可参照本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优化简化措施。具体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专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3. 设立重点产业配套措施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化工项目准入。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临港新片区“6+2”重点产业配套的化工项目,若不涉及化学反应或仅涉及微量化学反应,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会商,认定参照非化工项目管理后,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支持生物医药专用原料生产。符合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附件1)的5类化学原料药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不高于Ⅱ级的,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集成电路及配套企业环评管理名录。参照本市重大项目总量协调机制,建立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专项产业总量统筹机制。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的前提下,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不含封装)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三)提升项目环评效能4. 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优化《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附件2)。目录清单内的28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优化《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附件3)。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形式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5. 探索项目环评备案制设立《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4),目录清单内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持证单位,在开展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改扩建项目时,可探索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6. 简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对需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SO2、颗粒物、NOx、VOCs、COD和NH3-N)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总量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单项主要污染物(SO2、颗粒物、NOx、VOCs、COD和NH3-N)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纳入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7. 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在环评编制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在环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应按照《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8. 鼓励绿色低碳领域先试先行推进区域绿色发展,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推进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在临港落地,支持推进低碳、零碳工厂、园区或社区试点示范工作,试点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五)强化综合服务和监管9. 压减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单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技术评估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单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10. 实行涉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综合审批建设单位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行政事项时,可以自愿申请综合审批,实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新模式。11. 强化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守牢环境质量底线,完善区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确保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加大年度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及失信惩戒。依托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信息平台,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四、其他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同时废止。附件:1. 临港新片区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3版)2. 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3. 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4. 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备案制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3版)附件1[align=center][b]临港新片区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3版)[/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产业类型[/td][td]产品类别[/td][td]所属行业类别[/td][/tr][tr][td]1[/td][td=1,5]生物医药专用原料[/td][td]ADC 药物用原料药(毒素类药物)[/td][td=1,4]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td][/tr][tr][td]2[/td][td]GMP 级别聚乙烯亚胺(PEI)[/td][/tr][tr][td]3[/td][td]修饰性 PEG、阴阳离子脂质、蛋白偶联物、LNP 脂质体递送系统[/td][/tr][tr][td]4[/td][td]小核酸药物原料药[/td][/tr][tr][td]5[/td][td]采用合成生物学技术及工艺制造的合成有机化学原料药(包括中间体和药物分子)[/td][td]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font=宋体][size=15px][/size][/font][/td][/tr][/table]附件2[align=center][b]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行业[/td][td=2,1]项目类别[/td][td]环评类别[/td][/tr][tr][td]1[/td][td=1,2]农业 01、林业 02[/td][td]1[/td][td]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td][td]登记表[/td][/tr][tr][td]2[/td][td]2[/td][td]经济林基地项目[/td][td]登记表[/td][/tr][tr][td]3[/td][td=1,2]渔业 04[/td][td]4[/td][td]海水养殖 0411[/td][td]登记表[/td][/tr][tr][td]4[/td][td]5[/td][td]内陆养殖 0412[/td][td]登记表[/td][/tr][tr][td]5[/td][td]其他采矿业12[/td][td]14[/td][td]其他采矿业 120[/td][td]登记表[/td][/tr][tr][td]6[/td][td]农副食品加工业 13[/td][td]18[/td][td]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td][td]登记表[/td][/tr][tr][td]7[/td][td]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td][td]90[/td][td]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 其他电力生产 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td][td]登记表[/td][/tr][tr][td]8[/td][td=1,2]水的生产和供应业[/td][td]94[/td][td]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td][td]报告表(仅技术改造)[/td][/tr][tr][td]9[/td][td]95[/td][td]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td][td]登记表[/td][/tr][tr][td]10[/td][td=1,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td][td]100[/td][td]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td][td]登记表[/td][/tr][tr][td]11[/td][td]104[/td][td]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除外)[/td][td]登记表[/td][/tr][tr][td]12[/td][td]公共设施管理业[/td][td]106[/td][td]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td][td]登记表[/td][/tr][tr][td]13[/td][td]卫生 84[/td][td]108[/td][td]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td][td]登记表[/td][/tr][tr][td]14[/td][td=1,7]社会事业与服务业[/td][td]110[/td][td]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td][td]报告表(除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外的全部)[/td][/tr][tr][td]15[/td][td]111[/td][td]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td][td]报告表[/td][/tr][tr][td]16[/td][td]112[/td][td]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td][td]登记表[/td][/tr][tr][td]17[/td][td]113[/td][td]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td][td]报告表[/td][/tr][tr][td]18[/td][td]114[/td][td]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td][td]登记表报告表(除人工湖、人工湿地、主题公园外的全部)[/td][/tr][tr][td]19[/td][td]115[/td][td]旅游开发[/td][td]登记表[/td][/tr][tr][td]20[/td][td]118[/td][td]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td][td]报告表[/td][/tr][tr][td]21[/td][td=1,2]水利[/td][td]127[/td][td]防洪除涝工程(不含维护工程)[/td][td]登记表报告表[/td][/tr][tr][td]22[/td][td]128[/td][td]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td][td]报告表[/td][/tr][tr][td]23[/td][td=1,4]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td][td]130[/td][td]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不含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td][td]登记表[/td][/tr][tr][td]24[/td][td]131[/td][td]城市道路(不含维护、风塔以外的配套设施;不含支路、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td][td]登记表报告表(仅指工程红线外200米范围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td][/tr][tr][td]25[/td][td]137[/td][td]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td][td]登记表[/td][/tr][tr][td]26[/td][td]146[/td][td]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不含配套雨水、污水泵站;不含现有市政管网、管廊维修)[/td][td]登记表[/td][/tr][tr][td]27[/td][td=1,2]核与辐射[/td][td]161[/td][td]输变电工程(设备更换、增容且电压等级不变的除外)[/td][td]报告表(仅指管廊两侧边缘各外延5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110kV、220kV地下电缆,站界外30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110kV交流变电站,站界外40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220kV交流变电站)[/td][/tr][tr][td]28[/td][td]172[/td][td]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td][td]登记表[/td][/tr][/table] 备注:①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第二条中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②表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附件3[align=center][b]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b][/align]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研发中试;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除外);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除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外)。三、环境基础设施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船加工处理);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生物质能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填埋、焚烧方式处置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粪便处置工程)。四、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新建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原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除外);危险品仓储(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除外)。五、海洋工程围填海及海上堤坝等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六、核与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I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退役;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七、其他(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1.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2.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3.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4.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溶剂型胶粘剂或溶剂油墨总计20吨①及以上的项目;5. 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6. 发酵类②或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含研发中试);7.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8.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9. 轮胎制造以及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10.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业;11. 有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制造;12.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纺织业;13.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和洗水工艺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有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有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14. 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15. 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16. 铅蓄电池制造;17.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18. 造船、拆船、修船厂;(二)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的项目19.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造板制造。八、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九、列入国家及本市高能耗、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备注:①对使用量的界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②发酵类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有关规定执行。附件4[align=center][b]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备案制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3版)[/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行业类别[/td][td]序号[/td][td]项目类别①[/td][td]环评类别[/td][td]实施范围②[/td][/tr][tr][td]1[/td][td=1,3]十一、食品制造业[/td][td]21[/td][td]方便食品制造 143[/td][td]报告表[/td][td=1,10]持证单位的改扩建项目[/td][/tr][tr][td]2[/td][td]22[/td][td]乳制品制造 144[/td][td]报告表[/td][/tr][tr][td]3[/td][td]24[/td][td]其他食品制造 149[/td][td]报告表[/td][/tr][tr][td]4[/td][td]十二、酒、饮料制造业[/td][td]26[/td][td]饮料制造 152[/td][td]报告表[/td][/tr][tr][td]5[/td][td]二十四、医药制造业[/td][td]47[/td][td]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td][td]报告表[/td][/tr][tr][td]6[/td][td=1,4]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td][td]78[/td][td]计算机制造 391[/td][td]报告表[/td][/tr][tr][td]7[/td][td]80[/td][td]电子器件制造 397[/td][td]报告表[/td][/tr][tr][td]8[/td][td]81[/td][td]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td][td]报告表[/td][/tr][tr][td]9[/td][td]82[/td][td]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td][td]报告表[/td][/tr][tr][td]10[/td][td]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td][td]98[/td][td]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td][td]报告表[/td][/tr][/table]备注: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均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②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沪环规〔2023〕6号)执行,其他地区排污许可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执行。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0/105119971514921.pdf]PDF附件[/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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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日报》星期三(23日)报道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中国在今后三到五年里取消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户口制度。主管户口问题的中国公安部到目前为止的官方立场则是,户籍制度不会取消,但户口迁移将继续放宽。 《中国日报》发表了题为:“户口制度应当取消/Hukou should be scrapped”的报道。报道说,中国政府属下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提出,应当在今后的三到五年里取消户口制度,以便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地位。 报道说,发改委在跟澳洲政府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联合研究之后,提出了上述的建议。发改委对取消户口制度的时间表没有发表意见,但表示“坚决”支持进行相关的改革。 在中国,有关户口制度是否应当取消,有关的制度应当如何改革,目前依然存在激烈的争议。有人表示坚决反对取消户口制度,认为取消户口制度会妨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努力。也有人认为,从根本上改革户口制度,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主管户口问题的中国公安部到目前为止的官方立场则是,户籍/户口制度不会取消,但户口迁移将继续放宽。

  • 重磅消息|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或将迎来重大改革!关注培训学时

    [color=#443E3E] 4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ZTIyY2Y5ZjRhZmI4M2JiYzgwY2VmZWVmMThiODkyY2QsMTYyMTIyMTUyMTU5NA==[/img][align=center][b][color=#FF4C00](文末附意见稿全文)[/color][/b][/align][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YTI3OTYyODAyMjY3NmEzZjY4NzY5MGZlOTA3Y2RlNDksMTYyMTIyMTUyMTU5NQ==[/img][color=#191919]现在正处于职称评审的材料准备阶段,但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政策不了解,虽然年限还有其他的一些基本条件都满足了,但是在继续教育这一块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color]。[b][color=#191919]Q1: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数问题?[/color][/b][color=#191919]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必备考核内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学习。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color][b][color=#191919]Q2:如何选择网络学习平台?[/color][/b][color=#191919]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高校、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面授或网络平台培训。[/color][color=#191919]国高材高分子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高材”)是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也是高分子材料产业唯一一家国家产业创新中心,针对高分子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对于继续教育的需求,国高材推出了[/color][b][color=#1E9BE8]“高材计划系列课”[/color][/b], 今年已在开展多次线上培训和集中答疑,邀请材料行业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工程师,从行业发展趋势、理论知识到实际应用进行为大家答疑解惑,旨在为材料行业创新研发、测试质量控制,培养专业技能人才,推动行业创新技术水平高质量发展。[color=#191919]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时间参加培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之余轻松拿下培训学时。[/color][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NDVhZDM4ZDRiMGFiZTU0MWFhMGZlMWM0OGQ1NGEyZDYsMTYyMTIyMTUyMTU5NQ==[/img][align=center][color=#888888]点击下方菜单[/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FF0000]进入在线课堂[/color][/align][align=center][b][color=#1F497D]《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color][/b][/align][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jBiNjQyZjJjZTAxYjNlYjdhMWI0NmU1MDEwMzNjNDEsMTYyMTIyMTUyMTU5NQ==[/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OWIzNmExYzY3OTE5NWQxNjgwMjIwN2M5OGQ3YTE4ZTAsMTYyMTIyMTUyMTU5NQ==[/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NDA5NWRiMTc4ZDFmYTk2YjY0OWU4NjQzNjg4Yzg4ZmEsMTYyMTIyMTUyMTU5Ng==[/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ZDY5M2RjNjYyMzkwM2Q0MDY4MWE4YzdjNWI3NjMwMDMsMTYyMTIyMTUyMTU5Ng==[/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TI1YjkyMzQ0ZDg1MjBlM2QxZGE4MDgwYTFlMmIyMzIsMTYyMTIyMTUyMTU5Ng==[/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WZmNDJkOGRlOTlhMjhhM2ZlMDE0OGY4ZjY3MWUwZTQsMTYyMTIyMTUyMTU5Ng==[/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TNiNjY2ZTkxYzQ2NzZjZTE5M2JjYmE2Mzk4NjkyNTIsMTYyMTIyMTUyMTU5Ng==[/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NDFiMzk5MzczZTcwNGM3OTBlODg4MjQ1NDM4N2E2ZDAsMTYyMTIyMTUyMTU5Nw==[/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DNlZTMxYTRlNjQzN2M3ODMzOGY5ODM5Mjg4ZDgxZTEsMTYyMTIyMTUyMTU5Nw==[/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Tc5MmZkNTRjNWIzOTIwZWFmYTUxMTRjOTA5MTUxN2UsMTYyMTIyMTUyMTU5Nw==[/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ZjliOTBkMzc2OWIxZGEzMWQ5ODk2ZTliMTdjMjQ0YTksMTYyMTIyMTUyMTU5OA==[/img][img]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YWE1YjBhZjRmOGVjMDFkYjU5MWIwY2M4ZDRjNzdlZjksMTYyMTIyMTUyMTU5OA==[/img][align=right][color=#888888]素材来源:人社部[/color][/align]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这些信息你得知道!

    1、主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 责任更加重大对于主管部门,我认为这次改革的起因是由国务院、人社部牵头进行的职业资格改革,其中有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有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针对质量领域职业资格的改革,目前取消了10多个职业资格,涉及面较大。而涉及到认证人员的,不仅包括认证工程师,也包括认可和地方监管人员。这在国外统称为“认证人员”,此次改革涉及的方面,主要是体系、产品、服务、咨询和培训这5大方面。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对整个认证行业而言,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操作方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认证是通过向国外学习而建立的,因此,此次改革仍是要和国外制度接轨;二是我们的培训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三是将采取集中考试来进一步简化流程。如果说国家层面改革的含义是“简政放权”,那么我认为,对认证机构而言,这次改革无疑会增加其更多的权利,使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人这一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比如,驾驶员通过驾校考核后,行驶上路时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管所也要对其进行管理。如果一旦出现事故,那么机构和个人都应负相关责任。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大家在遵守规则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车上路。这次改革在操作层面上,实际上是对刚才提到的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五合一”。每个专业领域都有通用的准则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最终版。这也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为各认证机构制定细则开放了更大的空间。现在,改革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我们收集到了很多反馈的声音,也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中。比如能源管理体系的纳入,比如主任审核员的落实等,这些都是今后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2、认证机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针对这次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作为认证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我认为此次注册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维持资质更加容易。以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每年至少需要4次或10天审核经历,现在改为每年至少次,3年4次完整审核。对我们管理岗位人员,确实是一种“解放”。特别是对于有好几个领域审核资质的管理人员,每年可以减少数次审核任务,降低了维持资质的压力。二是促进机构强化审核员管理。取消高级审核员并不意味着审核组能力下降,而是认证机构需要在审核管理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审核员、审核组长、见证审核员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另外,在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证领域时,没有了五高五审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认证机构审批的门槛。对于新设立的主任审核员其实是一种个人乃至机构荣誉的象征,是对审核员和机构在行业内能力的认可。有一点建议,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来说,因为审核员准则一致,审核的要求也基本相近,这两个领域的绝大部分审核员都同时具备这两种资质。能否考虑在审核员注册时,互认其审核经历。3、培训部门:自定细则 自主管理目前,我所在的机构共有审核员有几千人。这次针对审核员的改革,从培训部门的角度来看,是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变化。结构上由原来的7个准则变成了现在的1个。具体调整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实习审核员,之前的审核员需要先培训后再进行注册考试,而现在无需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就可以注册。二是认监委取消了五审五高的要求,协会不再对高级审核员进行注册,这也可以说是简化流程、自主管理的改革。三是对继续教育的调整。例如,改革前要求1个领域24个学时;多领域32个学时。改革后要求审核员每一个领域一年至少要20个学时。这对于大多数拥有几个资质的审核员而言,可以更有精力从事审核工作。对机构、国家和客户都是更负责的表现。机构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自己制定细节,自己进行管理。四是取消所有面试,直接进行集中考试。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你怎么看?信息来源 | 《质量与认证》杂志

  • 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与改革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 一、垂直管理有关政策文件1、【分享】最新中办红头文件《关于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监测事业单位编要全面转行政编制2、【讨论】河北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全文)3、【分享】重庆垂管方案新鲜出炉4、【分享】中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5、【分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发布啦!6、【讨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7、【分享】【一图看懂】环保部职能的“收”与“放二、有关垂直管理的讨论与信息1、【原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2、【分享】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进行时3、【讨论】如何理解部长就垂管问题给基层人员的回复?4、【讨论】垂直管理要解决那些问题?5、【讨论】盼望着盼望着环境监测垂管要来了6、【讨论】省以下环保垂直管理能如期完成吗?7、【第九届原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8、【讨论】环保垂管怎么改?9、【讨论】请教一下,大家认为是监测应该垂直管理,还是监察垂直管理?10、【讨论】贵州环境监察的垂直草案出来了11、【讨论】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的重大变化将带来什么?12、【分享】关于环保垂直的几种模式,江苏已经开始讨论了13、【讨论】垂直管理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4、【讨论】爆炸性新闻,监测站要垂直了?15、【讨论】国控污染源让地方县站来监测分析合理么?16、【讨论】垂直以后监测还收费吗?17、【分享】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18、【分享】财政部环保部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线路图19、【讨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20、【讨论】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21、【讨论】监测垂直大家认为会在哪个城市试点?22-、【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23、【讨论】垂直除了对国家有好处以外,对我们基层老百姓有好处吗?24、【讨论】省以下而不是国家层面 监测系统垂直,这有啥深意呢?25、【讨论】听人说:监测总站要变为监测总局,监测系统要垂直? 三、有关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讨论1、【讨论】环保监测 改革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呢?2、【讨论】环保体制改革 考验基层创新3、【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4、【讨论】环境监测改革5、【原创】2015年环境监测改革规划疑问。6、【讨论】听说浙江环境监测准备试水了7、【第八届原创】厘清监测事权、把握主动权、紧握接力棒,扎实做好基层环境监测工作8、【讨论】晚间新闻的截图,有关环境监测环保部上收的

  •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近期出台 分析称应打破国企垄断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两会上就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最后一年,一定要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而近期媒体报道显示,目前此改革方案已经进入征求部级官员意见阶段,有望在近期正式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错综复杂、牵动全国各阶层利益的巨大工程,因此其出台过程的缓慢与艰难也在情理之中。但愈临近其出台,愈让人忐忑不安。  中国收入差距扩大至危险境地已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纵向地比较社会低层劳工与社会上层富豪阶层的收入差距,还是横向地比较行业间、地区间的收入差距,都可以看到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容小视的鸿沟。如果再看到现在贪腐官员动辄过亿的贪污金额,以及隐性的巨额公款消费,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既有历史遗留的城乡差距、沿海与内地的差距等原因,也可归因于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行业垄断及政府与民争利。  在户籍藩篱依旧将农民兄弟拒于城市福利保障网之外,沿海城市的富裕没能很快拉动中西部腹地经济腾飞的情况下,国有垄断型企业利用政策优势与行业壁垒,贪婪地吮吸普通民众的劳动所得,催涨了垄断行业从业者的工资单。国际通行的收入分配公平指标——基尼系数在国内已有多年没有公布,官方表述的原因是高收入者的真实收入信息难以获取。而业界专家预测这一数值早已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可能高达0.5。  而政府通过税收与土地低买高卖吸纳了数额连年高涨的财政收入,与普通民众收入增长趋缓形成刺眼的反差。以下数据可以证实:从2002年到2011年的10年中,中国财政收入增长20.4%,居民收入增长13.7%;而美国同期财政平均增长1.86%,居民增长3.95%,韩国同期财政收入增长6.6%,居民增长6.4%。  政府财政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投入民生领域,可以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但现实情形是,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保障性住房四项领域,中国2003年的财政支出占收入的20%,2011年达到30.6%。而美国2001年至2011年,四项支出财政收入占52%,日本是63%,中国台湾是53%,北欧更高。从这点看,中国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仍远远不够。  为此,可以基本看清的事实是,要确实缓解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首要是打破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使原有的垄断行业的利润水平回归正常区间;同时,政府财政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降低企业与居民的税负,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将更多财政资源用于关系民生的领域。  而对于提高最低工资的呼声,则需要作细致与具体的考虑。新《劳动法》颁布后,许多民营企业苦于用工成本大幅提高,加上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恶化,陷入困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宜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与工会的调节作用,尊重市场的自我运转规律,减少用刚性的政策进行干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败,实际上已经关乎中国经济在下一个时期中能否稳步增长。打破行业垄断可以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通过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从而也促进了居民的消费。而通过降低企业与居民的税负,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则可以加快社会保障安全网的构建,为居民增加消费与企业扩大再投资提供助力。然而,即便是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最终突破重重利益阻障出台,且剑锋直指消除垄断与增加民生投入,仍须规划好实施的配套细则,让此惠民利国的重大政策可以落到实处。因为,可以预见到,方案实施过程绝非一路坦途。

  • 职称改革还考不考外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至六部分是改革任务。最后,《意见》对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意见》要求,要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意见》强调,要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打击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这些信息你得知道!

    今年,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变化引起了行业内外不小震动。现在,改革已过半年,各机构和人员对此是否适应?改革进展如何?一起来看看行业内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从业者,从不同的角度,剖析职业资格改革的带来的影响。关于这项与你息息相关的改革,你怎么看?回复帖子,写下你的观点。1主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 责任更加重大对于主管部门,我认为这次改革的起因是由国务院、人社部牵头进行的职业资格改革,其中有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有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针对质量领域职业资格的改革,目前取消了10多个职业资格,涉及面较大。而涉及到认证人员的,不仅包括认证工程师,也包括认可和地方监管人员。这在国外统称为“认证人员”,此次改革涉及的方面,主要是体系、产品、服务、咨询和培训这5大方面。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对整个认证行业而言,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操作方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认证是通过向国外学习而建立的,因此,此次改革仍是要和国外制度接轨;二是我们的培训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三是将采取集中考试来进一步简化流程。如果说国家层面改革的含义是“简政放权”,那么我认为,对认证机构而言,这次改革无疑会增加其更多的权利,使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人这一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比如,驾驶员通过驾校考核后,行驶上路时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管所也要对其进行管理。如果一旦出现事故,那么机构和个人都应负相关责任。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大家在遵守规则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车上路。这次改革在操作层面上,实际上是对刚才提到的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五合一”。每个专业领域都有通用的准则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最终版。这也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为各认证机构制定细则开放了更大的空间。现在,改革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我们收集到了很多反馈的声音,也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中。比如能源管理体系的纳入,比如主任审核员的落实等,这些都是今后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2认证机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针对这次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作为认证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我认为此次注册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维持资质更加容易。以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每年至少需要4次或10天审核经历,现在改为每年至少次,3年4次完整审核。对我们管理岗位人员,确实是一种“解放”。特别是对于有好几个领域审核资质的管理人员,每年可以减少数次审核任务,降低了维持资质的压力。二是促进机构强化审核员管理。取消高级审核员并不意味着审核组能力下降,而是认证机构需要在审核管理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审核员、审核组长、见证审核员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另外,在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证领域时,没有了五高五审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认证机构审批的门槛。对于新设立的主任审核员其实是一种个人乃至机构荣誉的象征,是对审核员和机构在行业内能力的认可。有一点建议,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来说,因为审核员准则一致,审核的要求也基本相近,这两个领域的绝大部分审核员都同时具备这两种资质。能否考虑在审核员注册时,互认其审核经历。3培训部门:自定细则 自主管理目前,我所在的机构共有审核员有几千人。这次针对审核员的改革,从培训部门的角度来看,是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变化。结构上由原来的7个准则变成了现在的1个。具体调整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实习审核员,之前的审核员需要先培训后再进行注册考试,而现在无需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就可以注册。二是认监委取消了五审五高的要求,协会不再对高级审核员进行注册,这也可以说是简化流程、自主管理的改革。三是对继续教育的调整。例如,改革前要求1个领域24个学时;多领域32个学时。改革后要求审核员每一个领域一年至少要20个学时。这对于大多数拥有几个资质的审核员而言,可以更有精力从事审核工作。对机构、国家和客户都是更负责的表现。机构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自己制定细节,自己进行管理。四是取消所有面试,直接进行集中考试。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你怎么看?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发改委推进国企薪酬改革

    文章来源:整点播报 发布日期 :2006-12-14 文章作者: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日前表示,将着力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健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并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张茅认为,收入分配不公影响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保障公平分配的体制方面仍不完善。他说:“从初次分配看,分配的起点和机会方面还不公平,垄断问题比较突出;国有单位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分配秩序不规范;社会工资形成和调节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从再分配看,税收等政策和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相对缓慢。” 张茅表示,将从多方面继续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扩大和完善对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农资价格形成与调控机制;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优化税率结构,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和财产税,加强消费和财产环节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等。

  • 【讨论】蔡继明称改革黄金周休假制度推行“长周末”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告诉记者,他已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改革我国“黄金周”制度的提案草案。 这份提案草案认为,被誉为“黄金周”的“五一”和“十一”长假期(各7天)从1999年国庆节开始至今已实行了7年,虽然黄金周制度的实行一度带来消费热潮,刺激了国内需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影响力正呈现出逐年衰退的趋势,同时,其自身的缺陷及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显现。  提案草案指出,“黄金周”的正效应在递减,主要表现在:从全年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动来看,“黄金周”所在月份的消费高峰并不明显;从旅游收入增加量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量中的比重来看,“黄金周”对消费的边际贡献在递减。同时,“黄金周”的负面影响在凸现,将“黄金周”的经济拉动作用与其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就会发现,“黄金周”对我国消费经济的拉动效应已经被大大抵消,具体表现在商家的短期成本剧增,消费者所享受到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费用增加,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了巨大破坏,不利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正常运转以及造成“假日综合症”导致劳动者工作效率下降等方面。  对于改革黄金周制度,草案按照变“集中度假”为“分散度假”的思路,提出了如下建议:  1.取消长假期,缩短“五一”、“十一”的法定休息日  取消“五一”、“十一”的长假,同时将原来的各自三天法定休息日,都改为一天。这样就“挤出”了4个法定休息日。  2.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休息日  将挤出的4天假日增加到中国传统节日上来,即增加清明、端午、中秋、重阳这四个节日为法定休息日。这不仅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出于继承和保护我国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的考虑。  另外,考虑到中国人过年实质上过的是“除夕”,而且很多地区和单位在除夕这一天或者全天放假,或者至少放半天假,“除夕”实际上早已成为全国众多地区的“事实假日”。所以,建议把“除夕”确定为法定假日,从而将全年法定假日增加到115天。  以上5个传统节日,在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已是法定假日,在内地将这些节日确定为法定假日,也有助于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和“一国两制”的有效实施。  3.“节”、“假”分离,形成长周末制度  在增加传统假日的基础上,建议实行节假分离,以长周末的形式,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多的为期3天的短假期。  所谓节假分离,是指规定固定节日为法定假日,但放假的具体时间却不安排在当日,而是与周末放在一起连休,从而形成“长周末”。这一制度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推行。  这一变动的好处在于,原来七天长假变为三天的短假后,消费者依然有时间出行或购物,既可以收到假日对经济的拉动效应,又可以避免集中休假期的诸多弊端。  同时,经过对2007年至2036年这30年间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的日期进行考察,我们发现,这30年间有17个清明、17个端午、15个中秋、17个重阳排在了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这四天上,这样,就可以形成不固定的长周末(如果节日在周六、周日,就仿照“五一”、“十一”的做法,增加周五为休息日;如果节日在周一,也自然就形成了周六、周日和周一连休的长周末)。  4.将国家法定假日与企业带薪休假相结合  建议政府鼓励企业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将国家法定假日与企业的带薪休假相结合。企业可以在保证员工正常法定假日的基础上,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灵活安排时间,这样也可以有效避免长假期集中度假所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蔡继明:清华大学教授、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

  • 乔东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新变化

    8月2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任乔东,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行政许可制度解读”网络主题研讨会上,详解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并对促进形成统一资质认定工作的新格局进行了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不等于评审 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是一套行政许可制度,这套制度需要机构满足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同时也要求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套制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它主要依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事实上,很多人都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和评审弄混了,认为它是通过申请专家评审后颁发的证书获得的许可。其实,它是检验检测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才能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证书,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实施这套制度最主要的目的。 依据“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这次国务院各机构改革中,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还是管理部门的变化。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将要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发布后便能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具体归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哪个部门。”乔东在谈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时表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新要求历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都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来进行,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改革,也是检验检测行业相关从业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乔东透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实行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但实施的具体要求,会回归到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本身。特别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对行政许可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核心还是“放管服”,放就是简政放权,管是放管结合,服是优化服务。所以下一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核心就是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3号),对我国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总体发展的改革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 避免重复评审,实施统一资质认定管理。 这些年,我们一直倡导要减少对检验检测行业的许可事项,减少重复评审,但调查分析得出的结果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很多许可事项都有重复,且很多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基础上,又重复管理、重复评价。因此,要清理许可制度,避免重复,最终要统一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上来。这也是我国对检验检测行业管理的趋势,需要政府部门和检验检测行业共同努力,争取实现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准入,采用一套制度,由一个部门管理,用“共同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同时,这也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未来要承担的历史重任。 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实际上,这部分内容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改革方向具体要求的落实,也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提出了要求。 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是本次国务院对所有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改革的核心内容。过去,我们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事前监管,在检验检测机构进入行业时,设置了很多门槛。而现在则要“放开”,在事前放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有4项措施: 一是联合部门重点监管。比如近三年来,认监委联合公安部、生态环保部、交通部等部门,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监管,今后范围还要扩大。因为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的联合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二是互联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包括通过现场监督APP传送相关数据,实时监控评审的监督行为。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多种手段并行,提升监管效果。在创新监管模式上,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因为目前全国 36000多家机构,其性质不同、规模不同、人员组成不同,需要对每家机构进行科学分析、管理及分类,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分类管理。 四是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重点监管安全生产、公安、司法、住建、环保、食品、铁道、机械汽车、国防、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烟草、供排水水质等领域,作为今后重点服务对象。 检测人关心的问题解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否已经过期。 乔东表示,认监委今年发布了国认实〔2018〕28 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用了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来代替,并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所以,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是有效的,在此期间,既可以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可以用RB/T 214-2017标准。 RB/T 214-2017标准其实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的行业标准。主要是2017年11月ISO/IEC 17025国际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旧版ISO/IEC 17025标准进行了整体结构调整,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也更科学了。特别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要求与国际准则相一致。在新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的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标准发布以后,按照新版要求,对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此外,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CAL取消后,国家中心将何去何从? 已经实施了近30年的审查认可CAL制度将在2018年面临全面取消。而该制度的取消将意味着1000 余家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的CAL“光环”不再。乔东表示,近年来,在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下,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向国务院提出取消“审查认可CAL”行政许可,国家中心的CAL 证书也将取消。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国务院对取消 CAL行政许可的正式批准。但有些地方按照改革精神的要求,已暂停了对CAL的许可。 而关于国家中心未来的发展,也是国家认监委目前正在考虑的重要问题。事实上,对国家中心的许可,主要颁发两个证书,一是审查认可证书CAL,二是资质认定证书CMA。这就会涉及到今后国家中心在许可中,对两个证书的协调。但从长远看,国家中心的发展,还要等新成立的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时,再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和意见。 是否每个行业都会出台行业内部的特殊要求? 乔东称,今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制度,会按照基本要求加特殊要求施行。也希望每个行业都能够做到这一点,这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施行过程中,我们能感觉到有些部门是交叉的,因此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争取合成一个要求。 比如对机动车的检测要求。机动车检测有安检机构、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简称综检站)属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另外,机动车检验机构还分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安检站)属公安部门主管、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简称环检站)属生态环保部门主管,已经有三个部门,因此最后出台了总的机动车特殊要求。(本文摘编自《中国纤检》2018年9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 国办: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align=center][b][size=16px]国办: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039)][/color][/size][size=15px]来源:中国政府网[/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size][color=#595959][b][size=14px]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size][/b][/color][size=15px]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size][size=15px] 《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size][size=15px][b] 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b]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size][size=15px][b] 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b]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size][size=15px][b] 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b]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size][size=15px][b]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b]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size][size=15px]《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size][size=15px][b]文件原文[/b][/size][align=center][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国办发〔2020〕29号[/size][/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size][size=15px]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为更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5px][b]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b][/size][size=15px][b](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b]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在此基础上,探索推动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size][size=15px][b](二)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b]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运用。[/size][size=15px][b]二、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b][/size][size=15px][b](三)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b]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size][size=15px][b](四)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b]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禁限用字词库实时维护,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推进与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对企业的告知提示内容。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近似名称”人工干预。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size][size=15px][b]三、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b][/size][size=15px][b](五)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b]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申办许可证的指导,帮助企业便利取证。[/size][size=15px][b](六)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b]扩大指定认证实施机构范围,提升实施机构的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便利企业申请认证检测。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和大容积冰箱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督促指导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实施机构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接受已有合格评定结果、拓展在线服务等措施,缩短认证证书办理时间,降低认证成本。做好认证服务及技术支持,为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培训,精简优化认证方案,安排专门人员对认证流程进行跟踪,合理减免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size][size=15px][b](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b]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size][size=15px][b](八)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b]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机制,完善评估方案,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size][size=15px][b]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b][/size][size=15px][b](九)加强企业信息公示。[/b]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size][size=15px][b](十)健全失信惩戒机制。[/b]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依法依规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惩戒。[/size][size=15px][b](十一)推进实施智慧监管。[/b]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预测预警。[/size][size=15px][b](十二)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b]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size][size=15px]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size][align=right][size=15px]国务院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2020年9月1日[/size][/align][size=15px](此件公开发布)[/size][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align]

  • 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size=15px] [b]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b][/size][b][size=15px]《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size][size=15px]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size][size=15px]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size][size=15px]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size][size=15px][/size][size=15px]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size][/b][size=15px][b]  其中在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方面,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b][/size][size=15px][/size][align=center][color=#d92142][b]国务院办公厅[/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b][/color][/align][size=15px] 国办发〔2020〕29号[/size][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size][size=15px]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为更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b]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b][size=15px][b]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b]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在此基础上,探索推动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size][size=15px][b] (二)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b]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运用。[/size][b][/b][size=15px][b]二、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b][size=15px][b] (三)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b]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size][size=15px][b] (四)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b]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禁限用字词库实时维护,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推进与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对企业的告知提示内容。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近似名称”人工干预。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size][b]三、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b][size=15px][b] (五)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b]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申办许可证的指导,帮助企业便利取证。[/size][size=15px][b] (六)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b]扩大指定认证实施机构范围,提升实施机构的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便利企业申请认证检测。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和大容积冰箱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督促指导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实施机构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接受已有合格评定结果、拓展在线服务等措施,缩短认证证书办理时间,降低认证成本。做好认证服务及技术支持,为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培训,精简优化认证方案,安排专门人员对认证流程进行跟踪,合理减免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size][size=15px][b] (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b][color=#ff6666]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color][/size][size=15px][b] (八)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b]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机制,完善评估方案,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size][b]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b][size=15px][b] (九)加强企业信息公示。[/b]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size][size=15px][b] (十)健全失信惩戒机制。[/b]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依法依规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惩戒。[/size][size=15px][b] (十一)推进实施智慧监管。[/b]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预测预警。[/size][size=15px][b] (十二)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b]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size][size=15px]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size][/size][align=right][size=15px]国务院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2020年9月1日[/size][/align][size=15px][/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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