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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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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教《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因工作需要,近期接触和关注认证认可行业,同时研读了目前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现有行业执法情况,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某些条款感到不清晰,特留言求教: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并明确由贵局代国家依法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进一步明确贵局和地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权;这二条本人理解是否正确。3、《条例》36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就一条,本人反复对照和查阅,发现贵局网站上有公开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信息,但查阅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发现发证部门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没发现贵局依法授权的认证认可部门,即贵局同时行使了认可机构的职权(评定委员会等属临时性协助组织),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特留言求教,敬请指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8[/back][/color]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关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上。3、目前在我国经确定的认可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全文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

    [b]全文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color=#7b0c00][b][size=20px]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size][/b][/color][size=16px](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size][b][b][color=#ff4c00]第一章 总则[/color][/b][size=16px]第一条[/size][/b][size=16px]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size][b][size=16px]第二条[/size][/b][size=16px]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size][size=16px]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条[/size][/b][size=16px]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条[/size][/b][size=16px]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size][size=16px]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五条[/size][/b][size=16px]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六条[/size][/b][size=16px]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七条[/size][/b][size=16px]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八条[/size][/b][size=16px]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size][b][b][color=#ff4c00]第二章 认证机构[/color][/b][size=16px]第九条[/size][/b][size=16px]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size][size=16px]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条[/size][/b][size=16px]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size][size=16px](一)取得法人资格;[/size][size=16px](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size][size=16px](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size][size=16px](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size][size=16px](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size][size=16px]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一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size][size=16px](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size][size=16px](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size=16px]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二条[/size][/b][size=16px]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size][size=16px]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size][b][size=16px]第十三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size][size=16px]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size][size=16px]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size][b][size=16px]第十四条[/size][/b][size=16px]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size][b][size=16px]第十五条[/size][/b][size=16px]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size][b][b][color=#ff4c00]第三章 认证[/color][/b][size=16px]第十六条[/size][/b][size=16px]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七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size][size=16px]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八条[/size][/b][size=16px]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十九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size][size=16px]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size][size=16px]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6px]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6px]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6px]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6px]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size][size=16px]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6px]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size][size=16px]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条[/size][/b][size=16px]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6px]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size][size=16px]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6px]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size][size=16px]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6px]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6px]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size][size=16px]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6px]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size][b][b][color=#ff4c00]第四章 认可[/color][/b][size=16px]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6px]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size][size=16px]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6px]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6px]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十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size][size=16px]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size][size=16px]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size][/size][size=16px][b][size=16px]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6px]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size][/size][/b]

  • 【分享】认证认可发展历程

    [size=4] [size=3]1981年4月,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 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  1983年启动实验室认可制度。  1994年启动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1995年启动认证评审员注册制度。  此后,中国各类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以及中国的认可工作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而不断完善发展。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等。  198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认证机构、罚则等。  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中国认证认可制度逐步进入到法治化轨道。  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  自此,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国家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化、法治化阶段。[/size][size=1]----转自CNCA网站,仅为传递更多资讯。[/size][/size]

  • “世界认可日”与认证认可

    2013年6月9日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联合设立的第六个“世界认可日”。今年“世界认可日”的主题是“认证认可促进世界贸易”。质检总局、认监委将联合有关部委举办主题活动,启动“认证认可促贸惠民行动”,通过构建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产业节能减排、开展消费品认证执法整治、组织检测认证便民服务等一系列促贸惠民措施,更好地“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进一步便利贸易、服务民生,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一、世界认可日的由来  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联合召开的2007年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国际认可日”。2010年起,“国际认可日”更名为“世界认可日”。设立“世界认可日”的目的是推动认证认可在全球的广泛发展。每年“世界认可日”确定一个年度主题,全球100多个IAF、ILAC成员方都将举行纪念活动。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认证认可活动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2007年6月9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联合举办“国际认可中国日”,这是国际认证认可界的首个国家日,也成为“世界认可日”的先导。我国每年的“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紧密结合国家质量工作实际,组织动员政府部门、认证认可相关方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得到了社会上和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二、认证认可及其国际组织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在贸易相关方之间建立和传递信任,对于促进质量提升和贸易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认证是由合格评定机构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定的第三方证明,认可是由认可机构证实合格评定机构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证明。相关国际组织各经济体之间通过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能够增进互信,减少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经济的共同发展。  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是全球两大认可国际组织,分别在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领域建立多边互认协议(MRA),以此推动认证认可结果的国际互认。目前,IAF和ILAC的多边互认协议签约方分别为66个(59个经济体)和81个(67个经济体)。签约成员经济体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95%,在全球范围具有广泛影响。  三、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情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初从国际上引入认证认可制度。2001年,为适应我国入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认监委的成立,结束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多头管理、分散发展的局面,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了国际化和中国化相结合的认证认可体系,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建立完善认证认可制度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覆盖20类149种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共36项;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覆盖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三大门类,11项基本认可制度和29项分项认可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包括实验室计量认证、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等,现有获证实验室2.8万余家,国家质检中心509家;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制度,对肉制品、水产品等进口食品境外企业实施注册,现有注册企业3501家,对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备案,现有备案企业13725家。我国认证认可制度既与国际规则相一致、与国外制度相协调,又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现阶段产业条件参差、质量水平较低、社会诚信薄弱的国情,成为我国质量管理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二是推动认证认可活动的迅速开展,认证认可结果得到社会的广泛采信。在“统一管理,共同实施”工作机制的推动下,认证认可迅速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从传统工农业逐渐渗透到新兴产业、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除作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手段外,还为节能减排、保障信息安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技术支撑,成为产业调整升级、政府职能转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认证认可为多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划所采信。如节能认证产品被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惠民工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CCC认证成为公安消防产品的基础管理方式,铁路产品认证成为铁路产品及工程的准入评价手段,实验室认可成为医学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基础技术设施的通用技术依据。此外,在农业、水利、工交、金融、旅游等行业的应用和采信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在职能转变中采用认证认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准。目前已有3000多家政府机关获得第三方认证。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互认,我国认证认可的国际地位影响不断提升。目前,我国已加入全球及区域所有的认证认可国际组织,签署12个多边互认协定,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82份双边协议。我国在国际组织的地位也不断提升。我已成为ISO、IEC常任理事国,中方代表目前担任国际电工组织理事局(IEC/CB)和合格评定局(IEC/CAB)委员、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CPC)主席顾问、国际认可论坛(IAF)副主席、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主席等高层职务,131人次在国际组织管理层和技术层任职。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110余万张,获证组织40余万家,数量连续10年居世界之一。认证认可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搭建了信任之桥,帮助中国企业实现“一张证书,世界通行”,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消除了国外贸易壁垒,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以出口货值最大的机电产品为例,中国和新西兰电子电器产品合格评定互认协定的签署,使得8类电子电器产品凭我国“CCC”证书直接通关进入新方市场,避免了重复检测认证。IECEE-CB是全球最大的电工产品检测报告互认体系,我国已有35家检测机构加入IECEE-CB体系,每年签发CB证书4000余张,惠及数十亿美元出口产品。

  • 什么是认证认可?

    认证是针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由具备能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来进行评价的证明性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评价活动的认证、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的一种证明性活动。认证认可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共同打造了一条质量管理环环相扣的链条。认证认可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质量管理工具,帮助企业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验证和改进,持续加强质量管理,并以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而且扮演了市场中质量信誉证明人的角色,将尽可能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是诚信企业的一张质量名片,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成本,被称作是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同时,认证认可还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是国家之间消除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数据显示,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体系,已覆盖全球经济总量的95%以上,对全球贸易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组织已经在诸多领域建立起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并以互认协议的方式,达成了认证认可的广泛互认。因此,按照国际规则开展的认证认可活动,其认证认可证书很容易在各个国家得到承认,从而达到帮助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的目的。

  • 【转帖】CNAS介绍以及相关认证认可规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历史沿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成立于2002年7月,是由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整合而成。2004年4月,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意见和决定,原全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原有机产品认可委员会分别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移交CNAB,进一步促进了统一的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的深度融合。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成立于2002年7月,是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组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成立的进出口领域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资格认可的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CIBLAC)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 组织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5个方面,总计63个单位组成。委员会领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领导成员:主任:王凤清常务副主任:孙大伟副主任:朗志正、李怀林、李科浚、童光球、林树青、南村辉秘书长:肖建华副秘书长:刘欣、樊恩健、魏昊宗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任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国际互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中有着中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正式成员并分别签署了IAF MLA(多边互认协议)和PAC MLA,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 MRA(多边互认协议)和APLAC MRA。目前我国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35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继续保持原CNAB和原CNAL在IAF、ILAC、APLAC和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6]关于CNAS过渡安排的通知[/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7]附件1[/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8]附件2[/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9]规范文件[/url]

  • 认证认可项目

    请问采样制样的标准需通过CMA/CNAS认证认可吗?在证书附表中体现吗?

  • 什么是非认证认可报告?

    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提出其出具的报告为非认证认可报告,请问什么是非认证认可报告?是有效的检测报告吗?

  • 实验室认证认可咨询

    企业实验室认可除了国家给CNAS、GMP认可认证外,还有没有行业性的认证认可的,饲料行业?

  • 【简讯】“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通过验收

    2007年12月29日,“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通过专家验收。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书记李传卿、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王凤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于2005年9月在科技部立项,是认证认可领域首次被列入“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研究项目。  李传卿在讲话中指出,该项目通过验收标志着认证认可正式进入了国家科技工作的主领域。这个项目立项很有前瞻性,研究成果也非常有价值,尤其是认证认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率和认证认可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研究,对确立认证认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确定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李传卿强调,认证认可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认证认可科技工作越来越重要。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认证认可工作取得长足发展,认证认可科技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比较完整地形成了认证认可基础理论,提出了我国认证认可中长期发展战略,使质检系统科技创新体系得到补充和完善。在新形势下,认证认可前景广阔,认证认可科技工作大有可为。特别是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加强动植物疫情疫病的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立足以质取胜;加快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等八个方面,对认证认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出成果,上水平,见成效。

  • 【转帖】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size=4][color=#00008B][center]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center][/color][/size][center]发布时间:2009-04-20 [/center] 为有效推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在认证认可领域的深入开展,迎接6月9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联合设立的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的到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决定联合举办以“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 一、 征文时间: 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5日。 二、 征文内容: 1、 围绕“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主题,论述认证认可(或某一具体工作)与质量安全的关系,提炼认证认可在推动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总结利用认证认可保障质量安全的经验、做法和体会;反映认证认可在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例; 2、 围绕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确定的“能力”这一主题,就合格评定能力与质量安全,讲述对认可的认识、论证认可对专业能力提升的作用、总结获认可的过程和作用、回顾认可发展的历程及对认可的建议。 三、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 ; 二等奖:2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元; 纪念奖10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受邀于2009年6月9日第二届国际认可日当天,出席在北京举办的国际认可日-中国论坛。获奖文章将推荐给《国门时报》、《中国质量报》、《中国认证认可》、《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刊登,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的“国际认可日”专栏进行展示。 此外,还将就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与检测检查及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征文的情况进行评比,视情况设立5至10个组织奖,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四、征文要求: 1、每篇应征稿件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体裁不限。 2、征文截止日期为5月25日,以邮戳为准。 3、请将稿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邮件zhaoh@cnas.org.cn,或邮寄至北京市崇文区南花市大街8号,邮编100062,注明“征文”字样,并留下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请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征文组织工作,尽量将相关征文稿件统一上报。 详情请咨询:010-671052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转自CNAS网站

  • 认证认可报告的数量

    我们这里认证认可了28项,可是日常极少发报告,都是别的未申请项目,我们定期核查,每年都有检测方法验证记录,实验室比对都做,这样可以吗

  • 【原创】司法鉴定与认证认可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size=4][B]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B][/size](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 我国涉及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整理汇编

    【导读】我国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公布,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规章:16件1.《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发布施行)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09年7月3日修订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3.《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

  • 这么多认证认可机构都是干啥的

    刚接触认证认可领域,还不明白国家机构都是干啥的,都是啥级别,谁领导谁呀。[size=18px][color=#333333]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color][/size][font=&][size=18px][color=#333333]认证监督管理司3、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6、中国认证认可协会7、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olor][/size][/font]

  •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功能及作用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概括起来说,体现为“一个本质属性、两个典型特征、三个基本功能、四个突出作用”。[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一个本质属性:传递信任,服务发展[/b][/color][/align]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是市场主体基于相互信任的共同选择。随着社会分工和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化,由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对市场交易标的(产品、服务或企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证实,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必要环节。获得第三方的认证认可,能够显著增进市场各方的信任,从而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认证认可制度诞生后,迅速广泛应用于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之中,向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和世界传递信任。在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特性将日益显现。[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两个典型特征:市场化、国际化[/b][/color][/align][color=#0080ff][b]  一是市场化特征[/b]。[/color]认证认可起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发展于市场,广泛存在于产品和服务等市场交易活动之中,能够在市场中传递权威可靠信息,建立市场信任机制,引导市场优胜劣汰。市场主体采用认证认可手段,可以实现互信互认,打破市场和行业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部门采用认证认可手段,可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降低监管成本。[color=#0080ff][b]  二是国际化特征[/b]。[/color]认证认可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国际上普遍将认证认可作为规范市场和便利贸易的通行手段,并建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和统一体系。主要体现在:其一,国际上在诸多领域成立了国际合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等。它们的宗旨就是建立国际统一的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实现“一次检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一次认可、全球通行”。其二,国际上已建立了全方位的认证认可标准和准则,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对外发布,目前已发布36项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 TBT)也对各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规范,确立了合理目标、对贸易影响最小化、透明度、国民待遇、国际标准和相互承认原则,以尽可能减少对贸易的影响。其三,国际上普遍应用认证认可手段,一方面作为保证产品、服务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市场准入措施,如欧盟CE指令、日本PSE认证、中国CC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制度;一些国际市场采购体系如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也将认证认可作为采购准入条件或评价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贸易便利化措施,通过双多边互认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如国际电工委员会建立的电子电工产品测试及认证体系(IECEE)、电子元器件质量合格评定体系(IECQ)、防爆电气产品认证体系(IECEX)等互认安排覆盖全球90%以上经济体,极大地便利了全球贸易。[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三个基本功能: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b][/color][/align]  认证认可,顾名思义是对产品、服务及其企业组织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向社会出具公示性证明,满足市场主体对各类质量特性的需求。在政府部门减少准入限制之“证”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增进互信便利之“证”的功能越发不可或缺。[color=#0080ff][b]  一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b]。[/color]认证认可是依据标准、法规等要求,运用多种质量管理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乎标准规范进行诊断和改进的过程,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认证认可活动,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风险因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获得认证,需要经过内审、管理评审、工厂检查、计量校准、产品型式试验等多重评价环节,获得认证后还需定期进行证后监督,这意味着全套“体检”,能够持续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从而切实加强质量管理。[color=#0080ff][b]  二是市场经济的“信用证”[/b]。[/color]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市场中传递权威可靠信息,有助于建立市场信任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并引导市场优胜劣汰。获得第三方权威认证,是证明企业组织具备参与特定市场经济活动资质能力、证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信用载体。例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外招投标、政府采购通常对参与竞标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涉及环境、信息安全等特定要求的还会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作为资质条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国家“金太阳”工程等将节能产品认证、新能源认证作为准入条件。可以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信用证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市场经济活动发挥着传递信任这一不可替代的作用。[color=#0080ff][b]  三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b]。[/color]认证认可由于国际化的特征,各国都倡导“一次检验检测,一次认证认可,国际通行互认”,因而能够帮助企业和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协调国际间市场准入、促进贸易便利等重要功能,是多双边贸易体制中促进相互市场开放的制度安排。在多边领域,认证认可既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促进货物贸易的国际通行规则,也是食品安全倡议、电讯联盟等一些全球采购体系的准入条件;在双边领域,认证认可既是自贸区(FTA)框架下消除贸易壁垒的便利工具,也是各国政府间关于市场准入、贸易平衡等贸易磋商谈判的重要议题。在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都把国际知名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作为贸易采购的前提条件,以及贸易结算的必备依据;不仅如此,不少国与国之间的市场准入谈判,都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贸易协定。[align=center][color=#ff0000][b]四个突出作用:改善市场供给、服务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开放[/b][/color][/align][color=#0080ff][b]  一是面向市场主体引导提质升级,增加市场有效供给[/b]。[/color]目前所有国民经济门类和社会各领域都已全面推行认证认可制度,形成了涵盖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各种认证认可类型,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各方面需求。通过认证认可的传导反馈作用,引导消费和采购,形成有效的市场选择机制,倒逼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近年来,认监委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发挥认证认可既能保“安全底线”又能拉“质量高线”的作用,在获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在食品、消费品和服务领域推行高端品质认证,激发了市场主体自主提升质量的积极性。[color=#0080ff][b]  二是面向政府部门支撑行政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b]。[/color]国际上一般将市场分为前市场(销售前)和后市场(销售后)两个环节。无论是前市场的准入和后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认证认可都能够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通过第三方实行间接管理,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在前市场准入环节,政府部门通过强制性认证、约束性能力要求等手段,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领域实行准入管理;在后市场监管环节,政府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将第三方认证结果作为监管依据,保证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在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需把主要精力放在全面监管数以亿计的微观企业及产品上,而是重点监管数量有限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借助这些机构将监管要求传导到企业身上,从而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color=#0080ff][b]  三是面向社会各方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b]。[/color]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认证信息作为诚信评价和征信管理的重要依据,健全市场信任机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方面,通过认证认可手段,确保进入市场的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起到源头把关、净化市场的作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认证认可向市场提供独立公正、专业可信的评价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错配,形成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起到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在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方面,认证认可最直接的功能就是指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识别优劣,避免遭受不合格产品的侵害,并且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改进产品和服务,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品质的作用。[color=#0080ff][b]  四是面向国际市场促进规则对接,提升市场开放程度[/b]。[/color]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将合格评定作为各成员方共同使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各方合格评定措施不得对贸易带来不必要障碍,并鼓励采用国际通行互认的合格评定程序。我国“入世”时,作出了统一市场合格评定程序、对国内外企业及产品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采用国际通行互认的认证认可方式,可以避免内外监管的不一致和重复,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我国经济“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便利条件。随着“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加快推进,认证认可的作用更加显现。在我国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就把认证认可作为促进贸易畅通和规则互联互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与东盟、新西兰、韩国等达成的自贸区协定,都作出了认证认可方面的互认安排。

  •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日前,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巴黎时间12月8日18时,国家认监委和清华大学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馆”联合主办“中国MRV体系建设”主题边会。这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官方机构首次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举办以合格评定与“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体系建设为主题的专场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近80位代表参加。各国专家表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展现出的能力和贡献,令人印象深刻;中国在节能低碳领域认证认可的成果和经验,值得国际同行借鉴。  来自国务院参事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欧盟委员会气候总司的嘉宾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认可委、清华大学的专家分别作了“创新认证认可制度,推进中国MRV体系建设”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MRV体系建设”的主题发言,介绍了中国运用认证认可手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  会议邀请欧盟委员会、世界资源研究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国家电网等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就碳核查、低碳产品认证等MRV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的最新研究与实践分享了经验。  据介绍,构建以合格评定为基础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体系,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技术基础,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通过建立该体系,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和企业减排行动提供碳排放数据审定、核查、认证等服务,从而保证相关过程的公平、透明和结果的真实、可信,有助于实现减排义务和权益的对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减排目标。国际上普通采用第三方认证认可的方式,构建MRV体系并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参与排放权交易的资格标准,《京都议定书》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针对工业化国家的联合履约机制项目,均将第三方认证认可作为评价方式。  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国遵循《联合国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MRV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国家认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出发,运用国际通行的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规则,建立了包括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碳排放量第三方审定/核查以及相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在内的、适应我国产业结构特点和节能减排目标需求的认证认可体系,并广泛应用于“节能低碳万家企业行动”“金太阳”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低碳城市创建等项目,在相关技术研发、制度建设、支撑国家政策、服务政府监管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彰显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治理机制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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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与能力验证及认证认可评审实用手册目录第一篇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与能力验证及认证认可评 审最新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2006年第9号公告)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第3号公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6)73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农业部令第5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厅科教字[2005]298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科教发 [2005]317号)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6勺通知国科金计 函(2004)10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 关于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9489-2004)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试行)的 通知(教技[2003]9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第二篇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与能力验证及认证评审基础知识 第三篇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管理 第一章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基本要求 第二章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 第三章实验室用纯水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应用 第四章实验室的人才队伍建设管理 第五章实验室的组织管理要求 第六章实验室建筑设计卫生标准与布局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 第八章实验室与实验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实验室与实验档案管理 第四篇实验室仪器装备 第一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 第二章常用玻璃仪器的规格和用途 第三章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分析仪器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第五章实验室仪器设备记录表 第六章实验室仪器维护与检修、性能测试 第五篇实验室能力验证标准 第一章标准化工作检验 第二章病毒学检测方法与原理 第三章实验室检验技术概述 第四章SABS病原学检测技术方法 第五章实验室工作量统计与成本核算 第六章误差和检测系统的性能要求 第七章测量不确定度 第八章能力验证基础知识 第九章测量溯源性 第十章实验室检测系统的性能和评估 第六篇实验室具体检测技术规程 第一章实验室与物理具体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章实验室与化学化工具体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实验室生物具体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章实验室与医学具体检测技术规程 第五章实验室与机械具体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章实验室电子电工具体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篇实验室质量认证管理 第一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诸要素 第三章医学检测各学科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分析前阶段的质量保证 第五章分析后阶段的质量保证 第六章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 第七章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编制 第八章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 第八篇实验室认证认可评审方略 第一章实验室认证概述 第二章我国实验室认可制度与国际发展趋势 第三章实验室认证国际标准与规范 第四章实验室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评审员 第六章质量体系评审 第七章管理评审 第八章实验室现场评审 第九章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规则 第九篇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书应用范例 第一章质量手册应用范例 第二章程序文件应用范例 第三章记录表式范例 第十篇实验室环境卫生与突发事故防范处理机制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章实验室环境污染概述 第三章实验室火灾突发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实验室洁净设备系统 第五章实验室爆炸突发事故防范与处理 第六章实验室环污染的监控 第七章实验室中毒突发事故防范与处理[color=red][size=4]该书知识面广,内容翔实,是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体系运行非常不错的参考书。那位有电子版的传上来共享,有积分和声望奖励[/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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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发布啦!!!

    最新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发布啦!!!

    11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由32个部委历时2年联合起草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系国家层面首次对于该行业的专项规划。为便于大家及时和高效地了解”十三五“规划的核心内容,无忧君仔细研究了全文并为大家深度解读和分析重点内容:1 首次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进行国家层面系统性的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定位为现代新兴服务业,在“十二五”获得了平均年均21%的发展速度,但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始终被各垂直领域处于分割和割裂的状态,各个垂直领域有各自的规划,始终没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全局规划。《中国制造2025》》、《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等专项规划均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基础定位和重要作用,因此针对于此的国家层面系统性的专项规划浮出台面。2 未来检验检测认证行业仍是快速发展的朝阳产业在“十二五”期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获得了年平均21%的发展速度,对国民经济的直接贡献从2010年的3619亿增加到2015年的6440亿。按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2020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总收入将达到3000亿元左右,比2015年增长55%左右。因此,“十三五”期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属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3 中小型检测机构大有发展空间在本次发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中,中小型检测机构的地位得到认可和提升。本次规划非常注重民生方面的检测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食品、日常消费品、农产品等方面的认证体系建设、绿色产品标志以及民生生活末端的检测需求等,因此规划明确推动中小型检测机构在此类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提升。4 国内认证机构迎来发展新机遇“认证中国,联通世界”是本次发布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四大基础工程之一。在规划中还明确提出基于满足“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需求,这些都意味着认证的国际化步伐是必须迈出的,尤其是培育我国自己的国际化认证企业或机构,才能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提供支撑。5 食品农产品等认证检测大有前景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一直广受老百姓关注和吐槽。本次发布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三五“规划》通篇体现了民生需求,例如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食品安全支撑工程,即用3年至5年在国内肉类、水产、乳制品等行业企业推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众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企业投身到这一新的工程中,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为民生建设做出贡献。具体详见 http://dwz.cn/4Gs8eVhttp://mmbiz.qpic.cn/mmbiz/cZV2hRpuAPgyAr0KrpUkmdGZr1Wa1gFjEqNwMnDC7e1c22mPD5LiczMz9uALmCeNBu568mMAW52rhwszAUJdjXQ/0?wxfrom=5&wx_lazy=1http://mmbiz.qpic.cn/mmbiz_gif/ibKVqYtSL0yyNO8POIzicZ29l6r3DAic456TFAMdFqibdSBAbdXINE4xZuO5TM7529ZP0U84RwFL5uemtk7Sx3d5uw/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来沪开展认证认可专题调研

    [color=#333333]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部长马名杰带队的认证认可专题调研组一行,来上海开展“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专题调研,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朱明出席调研座谈。[/color][color=#333333]  朱明代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向调研组介绍了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完善法规建设、创新工作手段、提升行业综合能力等方面的重点举措,并提出了完善认证认可制度的有关建议。马名杰充分肯定了上海认证认可工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参会各方就完善认证认可制度、理顺认证监管工作等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希望上海再接再厉,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努力形成上海经验,推动高质量发展。[/color][color=#333333]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等政府部门,市认证协会、市计量协会等协会,市计测院、市质科院、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等本市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生产企业代表共20余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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