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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认证机构将换新版批准书,旧版10月起全部作废!

    转载地址:http://www.cnca.gov.cn/tzgg/gwxx/gwxx/201508/t20150805_41244.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时间:2015-08-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以下3个样式具体样式请到上述链接官网附件下载。依照8月1日已经实施的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前期发布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法人分支机构三部分。取消了非法人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审查、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调整粗化了批准领域,体现了规章修订和改革的要求。  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于8月17日正式启动,持续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所有旧版批准书全部作废。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样式官网下载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样式官网下载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样式官网下载怎么换新版批准书?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月1日实施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修改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于修改发布《认证认可条例》,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一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三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 认证政策利好第三方检测机构

    [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规定,国家将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b]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b]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b]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b]鼓励认证机构[color=#333333]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color][/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国发〔2018〕3号)还要求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b]积极推动“五减”[/b](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color][/align][align=left] 目前不少省市[color=#333333]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在通过CMA认证后仍需[/color]通过所在省市环保部门的行业准入评审、备案或名录管理等类似的合格评定,随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和为[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减负等政策的兑现,将直接利好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color][/align][color=#333333] [/color]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行《认证机构批准书》 电子证照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20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1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font][/alig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行《认证机构批准书》[/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电子证照的公告[/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国家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实施时间[/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不再印发纸质《认证机构批准书》。公告发布之前印发的仍在有效期限的纸质《认证机构批准书》可继续使用,直至下次换证时更换电子证照,其纸质证照作废。[/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font][font=黑体][/font][font=&]1.[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功能[/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可在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我的电子证书”模块查看、下载、打印《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font]电子证照版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分主件和附件,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每页均加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具体版式附后。[/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电子证照查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主件加载查验专用二维码,用户可通过微小程序“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扫码查询该机构最新的证书信息,其查询结果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e[/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云)一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三、电子证照信息化管理[/font][font=黑体][/font][font=楷体_GB2312](一)统一电子证照数据库[/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基于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建成《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微查询小程序,实现电子证照制证、管理、查验等功能。《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数据按照“应归尽归”原则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二)保障电子证照数据安全[/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要求,实行电子证照数据闭环管理,提升电子证照数据安全性、准确性。对于电子证照异议数据,通过持证主体上报方式处理,并由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复核、确认、修改。[/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场景[/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进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积极探索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应用,共同推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在认证机构、获证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创新应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四、保障措施[/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积极部署开展推行应用工作,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办事主体对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提升市场监管服务效能。[/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在推行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认证监管司。[/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版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认监委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7[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2[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全文来自: http://www.gov.cn/flfg/2011-08/11/content_1923494.ht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1 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求解

    在论坛了解到资质认定分为CMA和CAL,实验室认可为CNAS,但是在认监委查看行政审批时,包含的是这样的项目: 1.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4.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对于这四个项目我分不清他们的区别了,能否请论坛里的各位解答? 质检总局还有: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这样的项目。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我认为是针对***计量所的,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 新闻:山东质监系统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山东质监系统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导语】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质监局提出,要再取消10项重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提速审批效率。 【正文】取消的这10项审批和管理事项包括:停止3项质监管理制度,减少微观干预。停止已经实施20年的企业定期抽样检验,由企业支付检验费用的监督方式,改为产品抽查,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和企业失信黑名单,为两万家企业减负。停止实施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142万多家企事业机构不再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各类机构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信息平台”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取消生产证许可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企业采用委托加工经营方式,不需再到质监部门登记备案,减少全省300余家生产加工企业成本。取消7项前置条件,降低审批门槛。审批设立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再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确认书”,取消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不再需要司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行业推荐信”。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考核,取消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评审制度,取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等级制度。 20项质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提速,到今年10月底,全部项目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一律提速度50%。

  • 【转帖】首批三家GAP认证机构通过CNAS认可

    首批三家GAP认证机构通过CNAS认可 发布时间:2007-10-10 16:38:44 2007年9月2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和中奶协(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三家认证机构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了从事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可资格。这是我国首次授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资格。 CNAS于2006年10月1日发布了CNAS-SC21:2006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对从事GAP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上述三家机构于今年上半年分别向CNAS提交了认可申请,经CNAS评审和评定,他们的运作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了从事GAP认证的能力,通过了认可。 CNAS将通过开展GAP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促进认证机构进一步规范GAP认证过程,提高GAP认证结果的有效性,为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URL=http:\\cnas.xinme.com]http:\\cnas.xinme.com[/URL]

  • 美国石油学会(API)是否具备认证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以下条款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美国石油学会(API)官网上,乃至互联网上,查询不到美国石油学会(API)从事认证获得中国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任何信息,请问,美国石油学会(API)是否具备认证机构资质?美国石油学会(API)北京代表处是否依法办理登记?[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18[/back][/color]经查询,留言中所提“美国石油学会(API)”不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求助】报告的三级审批,哪里有规定?

    我查了下,好像实验室认可准则(CL01)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均没有出现报告要“三级审批”这样的规定,旧版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也没有提到,但是有专家来我们这儿评审时却提到,哪位高人帮忙指点下,哪有这样的规定?具体如何执行?是原始记录要三级审批,还是报告也要三级审批?我们的情况是,原始记录有复核,报告有审核(这个复核和审核是通常是同一个人),报告有批准,据专家说好像这样不合要求的。谢谢!

  • 一认证机构从事非法认证被认监委通报!

    经查证,中成诚认证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服务认证证书。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应选择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欢迎认证委托人及社会各方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认证市场环境。一般来说,企业了解认证机构资质可通过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了解认证机构信息,也可直接向当地质检两局进行咨询,确认机构的合法性,确保选择合法可靠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国际常见认证机构

    [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创建于1878年,是全球最da的检验、鉴定、[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57]测试[/url]和认证服务机构,在全球拥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员工达53,000名。[/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通标[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57]标准[/url]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 )成立于1991年,是SGS 与隶属于原国家[url=http://www.pinzhi.org/]质量[/url]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建立的合资公司,是合法从事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的合资企业,在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地设立了40多个分支机构和几十间实验室,员工人数超过6,000名。[/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SGS 的服务对象包括国内外企业、政fu和国际机构,服务范围覆盖农产品、矿产品、石化产品、工业品和消费品的检验、鉴定、测试、贸易保障服务和国际认证服务。SGS 在化学品测试方面具有优势,近年来,业务范围更扩展到[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4]环境[/url]、[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3]汽车[/url]、生命科学和节能减排等新兴领域。[/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00,185]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0434849.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法国国际检验局(BV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法国国际检验局成立于1828年,在全球设有850个办公室和实验室,员工超过33,000人。BV 的主要的业务有8项:船级社、工业、检验与在役检验、[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4]健康[/url]安全和环境、建筑、认证、消费品服务和政fu服务以及国际贸易,可提供检验、测试、审核、认证、船舶入级,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培训、咨询和外包。[/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BV 的消费品业务涵盖整个供应链的所有消费产品,包括纺织品及鞋类产品、玩具、电子电器产品、轻工产品、杂货、保健品、美容产品、日用产品及食品等。其对北美地区的玩具、杂货等产品测试与认证业务具有优势。[/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BV 认证业务部门可提供完善的[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2]体系[/url]认证和审核服务,认证方案覆盖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社会责任认证和审核服务等。[/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70,276]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1207219.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天祥集团(Intertek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Intertek 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在全球110多个国家拥有910间实验室和办事处,员工超过23,000人。[/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Intertek 可以根据各类安全、质量和性能法规及标准帮助客户对其产品和货物进行评估,服务包括测试、认证、审核、安全、检验、质量保证、评估、分析、咨询、培训、外包、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等。[/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2008年1月1日,Intertek 根据市场需求将服务范围重组为七大业务部门,包括消费品、商用及电子电气、石油、化工及农产品、矿产品、分析服务、工业服务和政fu服务。消费品部的业务范围涵盖纺织品、鞋类、玩具、杂货和其它消费品,可提供安全、质量、性能等法规和标准的测试和检验;商用及电子电气部的业务范围覆盖消费类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业暖通、空调、汽车、信息技术、医疗和电信等行业,可提供产品安全测试、性能测试、基准制定、电磁兼容性(EMC )测试和体系认证等。[/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54,224]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2257181.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莱茵TüV集团(TüV Rheinland)[/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莱茵TüV集团总部位于德国科隆,在全球62个国家设有360多家分支机构,员工约12,500人。在独立测试、检验及认证领域,莱茵TüV集团有着130多年的历史。莱茵TüV中国集团为莱茵TüV集团成员,下设8个分支机构,服务跨越了工业、交通、产品、健康保健、教育与咨询以及管理体系等各大领域。[/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28,182]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3129658.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TüV 南德意志集团(TüV SüD)[/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TüV SüD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全球拥有130多个代表处,员工约1万人,服务范围包括顾问、检查、测试、专家咨询及鉴定和培训。其广州及深圳分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涵盖产品安全测试、管理体系、化学测试、工业服务、通讯产品、玩具、纺织品和验货。医疗器械是TüV SüD的优势领域,它是医疗器械认证领域唯yi具有所有最高风险产品授权的欧盟公告机构。[/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187,168]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3541419.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UL 是独立的进行产品安全认证的机构。它从19世纪末开始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制定产品安全标准。UL 每年对1万9千多种产品、零件、材料进行评估。UL 全球有62家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为来自99个国家的客户服务。[/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03,165]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4447242.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英国劳氏船级社(LR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英国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缩写LR) ,也译作英国劳埃德船级社,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一个船级社,其机构庞大,历史较长,在世界船舶界享有盛名,是国际公认的船舶界权威认证机构,在军工、工程等方面也颇有名气。它主要从事有关船舶标准的制定与出版,进行船舶检验,检定船能,公布造船规则等。在许多国家的港口设有办事机构或验船师。它曾参与ISO 9000族标准的修改和认可条例的修改。还在世界各地设有30多家代表处,在当地招聘审核员,从事认证工作。[/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该社由一个委员会控制,委员会由来自船东,船舶和机器制造商,钢铁制造商,保险商,伦敦保险协会和船东协会,以及皇家船舶设计和建造协会的技术委员会的代表组成。[/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184,183]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5441287.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英国标准协会(BSI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是全球质量服务机构之先驱,于1901年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并于1929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为国家标准制订机构,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机构,国际标准组织(ISO )的创立成员,世界上最da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拥有享誉全球的Kitemark 风筝标志。集团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有:提供管理系统及产品认证;提供产品测试服务;制定私营、国家及国际标准;提供培训及标准和国际贸易的信息;提供性能管理软件解决方案。[/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05,144]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6584084.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香港[url=http://www.pinzhi.org/forum.php]品质[/url]保证局(HKQAA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香港品质保证局是由香港政fu1989年为协助工商业管理体系发展而成立的非牟利机构,一直是香港认证行业的领导者之一,致力为香港和中国内地提供专业、公正和具增值的第三方认证服务。[/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307,123]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6393998.JPG[/img][/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监委管理的国家ji认证机构。CQC是中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最早、最da和最权威的认证机构,几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国际质量认证工作经验,各项业务均成果卓著,认证客户数量居全国认证机构的首位、全球认证机构的前列。[/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font=&][size=16px][img=,227,160]https://cos2.solepic.com/20191106/b_832093201911061157282078.JPG[/img][/size][/font][/color][/align]

  •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12月7日下午,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发布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2/201512081425_576800_2961690_3.jpg“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在谈到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时这样表示。从发布会了解到,为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并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在新的修订的部门规章中,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同时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另一方面还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短短4个月,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另外,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以下为发布内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国家质量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广大企业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出台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的同时,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确定为中央深改办、国务院审改办的重点改革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夯实改革发展的法治基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今年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制修订了6件部门规章、废止了2件部门规章。在这里,我着重介绍两方面的情况:1部门规章“立、改、废”的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认证认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各类有效认证证书超过140万张,认证证书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年产值达1700多亿元,从业机构主体约2.9万家,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增长点。国家认监委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以国际通行规则和《认证认可条例》为依据,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的加快,认证认可的工作制度、监管方式、法律责任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审批条件偏多偏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需要完善;从业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小散弱”现象突出,缺乏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一些上位法已经修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后,相应部门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涉及部门规章共计8件。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8件部门规章的“立、改、废”,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顺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三是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四是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第二,体现了放管结合、多元共治的原则,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放开、放宽准入的同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着力打造认证认可监管新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一是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二是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这些措施都保证了放管环节的有序衔接,防止了监管缺失,同时强化了机构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了多元主体、多个环节联动的叠加效应。第三,体现了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原则,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我国进入发展新常态后,产业和消费加快转型升级,中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认证认可工作面临的新领域、新需求越来越多,比如节能低碳、有机认证等都是社会热点,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创新步伐,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从业机构创新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主动适应行业需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促进节能的政策导向,强化了认证在支撑产业政策的地位作用,同时增加了社会采信等条款。这些调整,增进了认证认可工作与国家政策导

  • 有关资质认证范围的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1、资质认证是否包括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2、GB/T19001或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API607或API6FA防火认证,TA-LUFT或ISO 15848-1泄露认证等是否属于资质认证范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19[/back][/color]关于认证领域目录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之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 为什么取消CAL认证

    为什么取消CAL认证

    [color=#000000]CAL标志,它在过去30年里都是国字号检测机构的金字招牌,与CNAS标志、CMA标志成为检测机构资格和身份的象征。不过近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里,CAL被正式取消:“按照国务院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color][color=#ff0000]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color][color=#000000]。”[/color][img=,639,5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81724301698_8043_3874924_3.png!w639x552.jpg[/img]

  • 方法验证审批表

    方法验证审批表

    环境检测的方法需要验证,我觉得验证就是验证实验室的人、机、料、法、环、测满足不满足开展检测项目的需求。我编制了一个方法验证审批表,大家帮我看看行吗?[img=,459,5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5/202005141359000109_6705_1470916_3.jpg!w459x560.jpg[/img]

  • 【原创】目前国内从事IP认证的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是目前唯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提供IP认证服务的机构,协调中心设在江苏南京CCIC,全国各地CCIC可提供咨询服务。CCIC与德国基因时代公司合作,为我国农产品生产商及各食品企业提供IP认证服务,并结合国内多家客户的实际生产操作经验,开发、编制了《CCIC通用标准—食品、饲料及种子生产基因成份控制措施总则》,为广大客户执行IP生产体系提供了依据。

  • CMA标准变更和新增项目的确认和审批

    CMA评审准则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测方法控制程序。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变更和新项目确认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按预订的方向进行。1、新项目审批中人员的职责对标准变更和开展新项目评审的准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部应提报标准变更、新增项目申请,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检验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主管和检验人员)进行调研,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设备、标物的采购、技术负责人负责标准变更和扩项审批、评价和验收。

  • 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

    [align=center][size=18px]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size][/align][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b][color=#1212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两家认证机构被撤销[/color][color=#121212]《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color][/b][/align][size=15px][color=#121212]2020年第30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CNCA-R-2016-272)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7-304)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请持有上述两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录请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特此公告。[/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 [/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2020年7月14日[/size][/color][/size]

  •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统一评价体系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娄奕娟) 12月7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表示,我国将逐步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体系,有效减少重复评审,减轻机构负担,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 同时,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董乐群称,随着相关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截至今年11月底,认证机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呈现发展活力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日益活跃。

  •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写格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写格式

    随着新标准的不断推出,老标准不再能使用,但是原申请认证的都是老的标准号,因此必须按规定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备案后检测报告可以使用新标准号,相关考核问题留待下次复审时现场确认。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写格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021121_313728_1634717_3.jpg

  • 做认证的机构

    求教一下,有没有做过清真认证的,推荐一下清真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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