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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相关认证机构及科研院所: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促进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不断发展以及认证有效性新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我委根据该实施规则应用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及国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规则的发展情况,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007)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进行了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根据烟叶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需要,我委组织专家对在烟叶种植领域应用良好农业规范进行评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国家标准制定组,开展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现将修订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以及制定的《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标准的草案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专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联系人:孙璐 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食品农产品认证处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传真:010-82260757  电子邮箱:food@cnca.gov.cn

  • 雾霾来袭!最新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公布(附名单)

    雾霾来袭!最新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公布(附名单)

    京津冀等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爆表”,雾霾重重,能见度极差,北京昨日发布今年首个霾橙色预警。昨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了最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此次目录共包含8个厂商的10台仪器,其中2015年通过认证的共3台仪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最新一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截止2015年11月6日)序号单位名称仪器名称报告编号1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000i型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质(认)字 No. 2014-0972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025i型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质(认)字 No. 2014-0983 康姆德润达(无锡)测量技术有限公司PNS 16T-3.1型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质(认)字 No. 2014-0994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PMS-200型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质(认)字 No. 2014-1005 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TH-16E型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质(认)字 No. 2014-1016 [td=1,1,14

  • 【讨论】你知道“3C认证”的含义?

    3C认证的含义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i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3C”认证从 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 【资料】什么是3C认证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i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3C”认证从 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 中国RoHS国推自愿认证实施规则、产品目录及豁免清单发布

    为配合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优化成本、确保结果有效、控制认证风险”的原则,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pdf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为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8号)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4)。现予以发布。  同时,为确保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本公告对目录内产品开展认证时限用物质应用的例外要求(见附件5,以下简称例外要求)一并发布。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发展情况,适时对例外要求予以调整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整机产品.doc 2.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组件产品.doc 3.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doc 4.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材料产品.doc   5.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限用物质应用的例外要求.doc   认监委 工信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font][font=宋体, SimSun]2016〕86号)中关于[/font][font=宋体, SimSun]“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提出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font] 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 市场监管总局[font=宋体, SimSun] 2023[/font][font=宋体, SimSun]年[/font][font=宋体, SimSun]6月13日[/font][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6/b9944c127b0947e3b3263260569e7b90.docx?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E7%BB%BF%E8%89%B2%E4%BA%A7%E5%93%81%E8%AF%84%E4%BB%B7%E6%A0%87%E5%87%86%E6%B8%85%E5%8D%95%E5%8F%8A%E8%AE%A4%E8%AF%81%E7%9B%AE%E5%BD%95%EF%BC%88%E7%AC%AC%E5%9B%9B%E6%89%B9%EF%BC%89.docx]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docx[/url][/list]

  • 【原创】CCC、UL、GS、CE等产品认证

    “3C”认证,即“中国产品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 【分享】中药饮片GMP认证申报资料目录

    1、中药饮片GMP认证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4、 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5、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工程技术人员登记表,技术工人登记表;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表6、中药饮片生产品种表(包括炮制加工范围、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 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送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9、申请认证品种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及控制项目 10、 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1、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 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创大赛】现场评审提出来的不合格项(产品认证)

    现场评审提出来的不合格项(产品认证)产品认证的现场评审本人经历过几次,记得最清楚的就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因为是初次遇到也不是很清楚,虽然在这之前也经历过CMA和CNAS,但产品认证还是第一次,但大概还是有些相似之处的一点也没有紧张。产品认证没有CMA和CNAS那么严格,要求还是底一些。本人把遇到的几次现场评审时提出的不合格项统计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没有清洗消毒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整改方法:公司重新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并制出了清洗消毒记录表。并将制度贴在墙上了。2、法规的学习不全面,对食品安全法了解不多。整改方法:将相关食品方面的法规学习一下,并将相应的学习记录、开会记录表填好。3、原辅材料的标准不太齐全整改方法:查找最新的原辅材料的标准4、收发文记录没有,标准文件的发放记录、档案、借阅记录不全。整改方法:制定收发文记录。5、原辅材料的采购文件不齐全。整改方法:补齐采购文件。6、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没有。整改方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7、无奖惩制度整改方法:制定奖惩制度8、实验室的布局不合理。(当时我们综合实验室里面也做微生物实验,本来微生物的仪器设备应放到另外一个实验室里面的。但我们所有的实验都在综合实验室里做,所以才不开了这样一项)。整改方法:做微生物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分开了。9、带*号检验项目没有相应的检验规定和计划整改方法:制定检验规定和计划。10、设备排放不整齐,车间部分杂物推放。整改方法:按要求排放整齐了,清除杂物。11、星号项目无协意,星号项目无检验报告。整改方法:去质检局办理星号项目协意,让他们给星号检验项目的报告。就这些了,最近一次现在审核还没有通知呢,如有不合格项在通知大家了。

  • 【讨论】【调查】平时工作中有接触到中国3C认证的吗?回帖奖励

    【讨论】【调查】平时工作中有接触到中国3C认证的吗?回帖奖励

    做一个调查:平时工作中有接触到中国3C认证的吗?回帖时请简单说明您的行业,谢谢。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280925_270250_1808387_3.jpg

  • 【资料】-何为QS认证?

    [b]QS认证[/b]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据悉,国家质鉴总局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部完成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肉制品、奶制品等第二批十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将于今年内完成。[b]QS认证体系文件目录[/b]目 录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3、机构设置 4、岗位职责 5、资源的提供与管理 (1)质量有关人员能力要求规定 (2)人员培训管理制度(3)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5)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6)检测仪器操作规程 6、产品设计 (1)工艺流程图 (2)工艺规程 7、原材料提供 (1)采购管理制度 (2)采购质量验证规程 (3)原辅料、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8、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2)关键工序管理制度 9、产品质量检验 (1)检验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10、不合格的管理(1)不合格管理办法(2)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1、技术文件管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12、卫生管理制度13、质量记录[b]QS标志与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b]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作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 手工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

    手工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

    [size=5][b][size=18px]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截止2014年10月28日[/size][/b][/size][size=18px][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1/201411012201_521308_1634717_3.jpg[/img][/size]

  • 认证机构将换新版批准书,旧版10月起全部作废!

    转载地址:http://www.cnca.gov.cn/tzgg/gwxx/gwxx/201508/t20150805_41244.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时间:2015-08-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以下3个样式具体样式请到上述链接官网附件下载。依照8月1日已经实施的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前期发布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法人分支机构三部分。取消了非法人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审查、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调整粗化了批准领域,体现了规章修订和改革的要求。  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于8月17日正式启动,持续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所有旧版批准书全部作废。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样式官网下载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样式官网下载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样式官网下载怎么换新版批准书?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 关注 | 我国已对百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后再选购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子坐便器等产品时,要注意是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了。市场监管总局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将低压元器件由CCC自我声明恢复为第三方评价方式。“此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安全质量问题较突出,或是消费者反映安全隐患较多的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李春江透露,目前CCC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大类100种产品。CCC认证保安全底线对于CCC标志,很多人并不陌生。新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上,都会有一个CCC标志。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由社会专业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与人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能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价,从而将进入市场的产品安全危害降至最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通过认证的产品,会在本体或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上加施CCC标志。据介绍,CCC认证具有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CCC认证通过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出厂检验设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控制等各核心环节全面考核评价,客观上抬升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门槛,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从已经开展的CCC认证情况来看,确实如此。李春江举例说,自CCC认证实施以来,儿童玩具的合格率由不足40%上升到96%,家电产品由76.7%上升到90.7%,质量安全水平整体上不断提升。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CCC认证广泛应用于餐饮场所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如果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自动熄火装置,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水性内墙涂料作为家装基本材料,一旦有机溶剂和重金属超标,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电子坐便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起火、泡水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事前准入的方式确保安全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朱军指出,将电子坐便器列入CCC认证目录,意味着每一款电子坐便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生产条件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才能上市,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电子坐便器的整体质量水平。此前,已有家用电冰箱、电热毯等19种常用家电产品实施CCC认证,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水性内墙涂料相关国家标准较为全面,实施CCC认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长刘杰说,水性内墙涂料广泛用于室内装饰装修,须严格控制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产品通过CCC认证后,可在包装上使用CCC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简便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此外,低压元器件在2019年CCC制度改革时调整为自我声明实施方式。但从这两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出现了企业承诺不实、产品合格率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全社会用电供电安全,低压元器件此次也恢复为原有的第三方评价方式,不再实施企业自我声明。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此次纳入CCC认证的8种产品,将分为两批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企业为适应CCC认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工艺、管理流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的产品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消化周期,因此在新产品CCC认证强制实施前,给企业留有1年的过渡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研究制定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认证实施程序,优化整合认证单元,在充分征求行业内有关生产企业和技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于近期对外发布。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工厂检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即暂停或撤销CCC证书。同时,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光明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3C认证有力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

    累计颁发证书3600多张 涉及企业340家 出具型式检 验 报告8900多份 到2011年9月为止,我国已累计颁发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是近日记者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此次公布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据介绍,2002年5月,国家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3类消防产品列入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4年8月,又将消防车产品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表示,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指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原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办事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GMP认证时,请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仔细阅读申办须知。如需查询,请登陆http//www.sdaqh.gov.cn网站。一、办理程序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达二、应提交材料1、《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 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6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7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国、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8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国( 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 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9 、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1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的,还需提交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3、环境保护、废水废气排放、安全消防等合格证明文件;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企业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 2份; 15、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或自我保证声明。 1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曰录。 注①: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②: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 单位) 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三、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75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和整改时间)四、办公时间、电话1、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2、咨询电话 :0971—6304338五、受理范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或改(扩)建车间。六、收费标准:根据认证范围剂型,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中国RoHS测试及认证

    [size=16px]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1159.html[/url]2016年1月6日,中国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由工信部、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签署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引起了国内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广泛关注。我们将其称为中国RoHS2.0,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取代了之前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电器电子产品根据有害物质含有情况进行正确标识,对电子制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挑战。2018年3月12日,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在2019年3月12日起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2019年5月16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进口的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需满足《实施安排》的要求。SGS作为国际公认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始终走在行业的前端。[color=#ff6600]您的产品符合中国RoHS2.0了吗?您是否想要了解中国RoHS的相关要求?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请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协助制造商、零售商和供应商降低违规风险,确保产品顺利投放中国市场。[/color]服务内容[/size][size=16px]一、适用产品范围电器电子产品二、测试标准GB/T 26125三、检测项目及法规要求GB/T 26572中规定的有害物质限值如下表所示:[/size][table=825][tr][td][align=center][size=16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名称[/font][/size][/align][/td][td][align=center][size=16px][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限值 (mg/kg)[/font][/size][/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铅及其化合物(Pb)[/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0[/size][/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汞及其化合物(Hg)[/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0[/size][/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六价铬化合物(Cr(VI))[/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0[/size][/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镉及其化合物(Cd)[/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size][/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多溴联苯(PBBs)[/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0[/size][/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多溴二苯醚 (PBDEs)[/size][/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size=16px]1,000[/size][/font][/align][/td][/tr][/table][size=16px]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清单如下: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解决方案[/size][size=16px]SGS提供全面的RoHS一站式解决方案,包括: [/size][size=16px][color=#ff6600][font=Arial, sans-serif]■ [/font][/color]RoHS测试;[font=Arial, sans-serif][color=#ff6600]■[/color] [/font]中国RoHS标识评估;[font=Arial, sans-serif][color=#ff6600]■[/color] [/font][color=#ff6600]RoHS[/color][color=#ff6600]验证报告[/color][color=#000000];[/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ff6600]■[/color] [/font]RoHS过程审核;[font=Arial, sans-serif][color=#ff6600]■[/color] [/font]中国RoHS国推自愿性认证;[font=Arial, sans-serif][color=#ff6600]■[/color] [/font]培训及咨询服务等。[color=#000000]图示:[img=wVSrFeqV.jp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10331/20210331095226_2821.jpg[/img][/color][/size][size=16px]我们的优势1. SGS拥有专业资质、经验丰富的专家技术团队,为您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2. SGS拥有先进的实验室设备,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3. SGS作为全球客户信赖的第三方测试认证机构,您品质的背书;4. 凭借遍布全球的实验室网络,为您提供全面完善的一站式测试认证解决方案。服务流程1. 测试服务:咨询客服——填写申请表/寄送样品——SGS报价——用户支付——核对样品及申请资料——湿化学测试或整机验证——出具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上传数据库(适用时)2. 认证服务:咨询客服——填写申请表/寄送样品——SGS报价——用户支付——核对样品及申请资料——湿化学测试或整机验证——出具测试报告——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核——出具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授权书(适用时)——证书上传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适用时)[/size][size=16px]常见问题[color=#e36c09]Q1:SGS中国RoHS测试的测试周期是多久?[/color][color=#e36c09]A1:[/color]SGS中国RoHS的常规测试周期为[color=#ff6600]5[/color]个工作日。若需加急服务,请与SGS客服联系确认。[color=#e36c09]Q2:SGS对于样品的留样周期是多久?[/color][color=#e36c09]A2:[/color]普通样品的留样周期为[color=#ff6600]30[/color]天;液体(如油漆、油墨、胶、膏体)、粉末样品留样周期为出报告后1周,逾期销毁。[color=#e36c09]Q3:如提供的样品是危险样品,有什么特殊要求?此外,哪些样品不接受测试?[/color][color=#e36c09]A3:[/color]如是危险样品务必请告知SGS客服人员并提供相应的MSDS。[color=#000000] SGS实验室[color=#ff6600]拒接[/color]以下3类样品:[/color]金属锂、剧毒品、所有类型气瓶。[color=#e36c09]Q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的方式有哪些?[/color][color=#e36c09]A4:[/color][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两种方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SGS可为企业提供测试服务和国推自愿性认证服务,以协助企业符合中国RoHS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font][/size]

  • 【转帖】GOST认证----俄罗斯强制认证(玩具类)

    据可靠消息,明年起俄罗斯对玩具等几大类消费品实施严格的强制认证。 以下为转帖内容: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法律《产品及认证服务法》颁布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商品上市实行产品认证准入制度,要求国内市场上市商品必须有强制认证标志。   近年来,俄罗斯逐步加强了进口商品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产品强制认证扩展到了海关,俄罗斯《产品及认证服务法》第14条规定“对于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需要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其进口合同中应写明要出据合格证和合格标记”、“产品合格证应与货物海关申报单一起向海关出示,并作为主要文件用以获得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许可”。   俄罗斯政府规定的强制认证产品范围   1996年和1999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两次公布了“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食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轻工业品,化妆品、家具、玩具、陶瓷等。与我国出口俄罗斯商品对比可知,我国向俄罗斯出口的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动物性产品还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食品还必须有卫生证。   国外商品通过俄罗斯标准强制认证的意义   根据俄罗斯法律,商品如果属于强制认证范围,不论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认证并领取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缩写GOST合格证)。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分交付批证书和成批生产证书两种,一种是交付批证书,针对出口商只对一批产品有效,由于俄罗斯未对我国实验室认可,在我国不能发放。成批生产证书对我国企业非常合适,一旦通过工厂检查,在三年有效期内,允许产品在俄罗斯销售。   单批发运运证书:   这种证书使用与只出口一批产品到俄罗斯的制造商,要申请这种证书,不需要提交样品,只需要提交文件和资料,这是一种最经济的认证方式,但只适合于买方的俄罗斯的特定客户且产品数量确定,也就是说国外的制造商获得这种证书后,不能用这个证书把产品卖给其它的客户。   申请该证书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申请证书的产品清单和海关关税代码;   ----产品数量;   ----产品技术规格信息和相关测试报告;   ----俄罗斯进口商(买家)的联系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货物清单和形式发票;   一年期证书:   这种证书的使用与3年有效的成批生产证书相似,区别是有效期为1年,申请这种证书有以下特点:   1, 不需要工厂检查;   2, 需要送样,对于体积比较大的产品可以做现场检测;   3, 如果有CB报告和GS报告等可以做为参考;   4, 制造商需提交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业执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外观样式、产品照片)等;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 申请表   2, 授权书   3, IS09001质量体系证书   4, 相关测试报告(如CB,CE,GS等)   5, 任何形式的测试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和证书   6, 产品说明书、目录、使用手册等   三年期证书   证书由GOSSTANDART认可的机构颁发,这种证书与具体的外贸合同无关,一旦通过认证,在3年有效期内,每出口一批产品,提供一份证书复印件,即可作为有效证明保证产品在俄罗斯销售。和GOST证书一起,还可以领到使用俄罗斯国家质量标准(GOST 标志)的许可证,标志可直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用在标签或附属文件上,该种证书有以下特点:   —任何国家的制造商都可以申请该证书   —需进行工厂检查,检查员到现场检查生产过程并抽取样品   —只对证书中所列的产品有效,工厂的其它产品不可以使用   —需检查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及卫生特点   —认证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4个月   —证书有效期为3年   —每年认证机构都要到工厂监督检查(1年1次)   如果出口企业不经过俄罗斯产品认证,货物到达俄罗斯以后办证非常不方便,要付海关检测费和海关仓库存储费,其费用有可能超过该笔交易的利润,且耗费时间较长。更为严重的是没有GOST证书产品根本不准上市销售。   对企业来说,取得俄罗斯强制认证证书(GOST),一方面可以直接上市销售,获得俄罗斯GOST证书和卫生证书(与人体有直接接触的产品需有卫生证书)后,可以在俄设立委托销售或直接销售。二是可长期解决使用证书的问题。一旦通过认证,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出口一批产品,领取一份证书复印件,即可作为有效证明保证出口和上市。三是可以使用俄罗斯强制认证标志,提升产品价值,为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提供信誉保证   ****************************************************************************************************************************************************   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GOST认证)分为进口到俄罗斯的交付批认证及进口产品成批生产认证。第一种认证的目的是为了让供货商的产品顺利进入俄罗斯市场,认证发放给进口商。证书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取决于进出口合同条款;第二种认证的申请人和接授人是国外生产厂共有效期在证书中规定为1年或3年,必要时俄方专家实地考察并根据实验结果综合评估发放证书。   俄罗斯GOST认证中对部分产品附带应补充证明文件有:《卫生证明》、《防火安全证明》及其它证明:   (一)《防火安全证明》   《防火安全证明》是为了确定产品符合俄联邦法律中的防火安全要求,它是《俄罗斯GOST认证》中的基本组成认证之一,是进入俄联邦及其在领土上销售的基本条件,是由国家消防机关同俄联邦计量标准质量   需获得《防火安全证明》产品范围:   工业产品、建筑产品,其中包括进口到俄罗斯的建材、建筑工具、防火安全器材、装备、交通工具、电工器材、元件。   需获得《防火安全证明》的服务项目:消防工程、维修灭火装置、参与消防有关的工程项目。   (二)《卫生证明》   《卫生证明》是用于确定产品符合卫生法要求允许生产、贮藏、运输及销售。   《卫生证明》有效期为5年,在个别情况下,卫生证明的期限会缩短。   (三)《俄联邦卫生部注册证》   根据1997年6月3日 NO. 659文件《俄联邦卫生部条例》及其补充(1997年NO.23文件第2691条,NO.51文件第5809条;1999年NO.47文件第5706条),为了保证医疗制品、药品质量及有效功能、安全性以及完全符合国家注册标准,要求国内生产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必需先在俄联邦卫生部办理注册才可以销售及使用,同时增值税可给予10%以上优惠。   《俄联邦卫生部注册证》有效期为:   医疗制品--玻璃、塑料、橡胶、纺织及其它材料制品,基本上是一次性用品,不需要技术维护,其使用有效期限为--5 年   医疗器械、仪器等通常需要技术维护,药品、保健品使用期限为--10年。

  • 新版CMA认证,程序文件目录和质量手册目录及一些问题,求置顶

    新版CMA认证,程序文件目录和质量手册目录及一些问题,求置顶

    大家好,我是一个实验室体系的新人,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都是自己瞎摸索。今年老板要我改版体系,晕死,我是一知半解啊,只好瞎搞一下。现在大概改了差不多(自我感觉改的差不多了,很可能在专家的眼里就是垃圾啊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下面是我的质量手册目录和程序文件的目录。程序文件由于旧版的已有一些,我就在旧版的基础上添加了一些程序,所以程序文件的顺序比较乱,也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我这个目录(只有目录)给我们本地的一位专家看了,专家说质量手册的目录没啥问题;程序文件缺失较多,一看就是旧版的我这样不算改版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请各位大神帮帮我啊?请版主置顶下,大家讨论下,我是做完成了整个体系的包括程序表格啊之类的,可是专家看个目录就判我不合格啊,请问我该怎么改啊?求求大家了,我半桶水的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071917_589400_3081332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071917_589401_3081332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071917_589402_3081332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071917_589403_3081332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071917_589404_3081332_3.png

  • 怎么还没通过认证

    我3月14号就认证了,现在我不知道自己认证通过没有。登录后显示我是普通会员需要认证,而且也没有加分,但是我又可以上传资料,资料修改的二级目录里也有认证资料修改这一项。

  • 关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能力验证提供者计划目录

    附件:能力验证提供者2013年计划目录表机构名称: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中国建材院 邮 编:100024 序号计划编号计划名称测试/测量 项目对应CNAS-AL06文件的领域代码对应CNAS-AL07文件的PT子领域可能涉及的测试/测量方法实施时间联络信息预计费用备注 1CTC PT-2012-01水泥物理性能检验细度1001物理性能GB/T1345-200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报名截止日期:203年6月30日,具体实施时间:2013.7-2013.12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晓玲、倪竹君、王瑞海 电话/传真:010-51167483、51167792、51167407/51167482、65471658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中国建材院 邮编:100024 E-mail:zxl@ctc.ac.cn wangruihai@vip.sina.com2000 密度GB/T208-94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比表面积GB/T8074-2008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标准稠度用水量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初凝时间终凝时间3天抗折强度GB/T17671-1999 水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原创大赛】【中秋/国庆我这么度过】为首次认证的朋友出谋划策

    为首次认证的朋友出谋划策 前段时间在论坛中看到一个主题为“一个新的水质化验室需要怎么进行认证”的求助帖,求助内容是“新建了一个水质化验室,能够对自来水进行水质42项的分析化验。现在仪器设备人员都已经到位,但是没有任何资质,只能是自己做个数据作为参考。现在要求通过验收,获得资质,请问我应该怎么做啊?”看到这个话题顿时想起上周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咨询的问题,与上述现状基本一致,他们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财务,实验室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等全部到位,主管领导要求他们今年年底通过CMA认证,目前准备申请CMA认证,经询问得知他们体系文件未建立、仪器未鉴定、检测能力未确定、人员也未经培训……,这两家目前的现状基本相同,在此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硬件(包括对仪器设备的鉴定、三色标识的粘贴、安全设施的配备等),二是强化软件(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人员培训上岗、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命、检测能力范围的确定、标准方法的购置和查新以及各类档案的建立等)。这里硬件方面比较好做,软件方面可能有些棘手,特的整理出一些资料,以供首次认证的朋友参考。评审时要审核的文件有哪些,又该如何整理呢?1.文件类档案的整理(1)内部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这为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也有称做管理体系文件的);(2)外部文件包括:检测所需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及检测领域涉及的应用说明等;(3)做法:对以上文件,如要发放或检测人员使用时,必须执行文件控制程序,运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比如加盖受控章、做发放或借阅登记)。2. 仪器设备档案的整理(也可以参照这个帖子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4955212)仪器设备按照一机一档方法,每台设备档案资料存放一个档案盒,按设备编号(也可自行设置)对其进行编号,并确保档案盒中有以下内容:设备建档案目录;采购申请;验收记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使用记录;保养维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借用记录;停用报废记录;3.人员档案对实验室人员建立一人一档,档案资料如下:人员档案目录;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聘用合同;授权任命文件;其他资格证(如内审员需有内审员证,大型仪器培训合格证书等);还可以将个人发表的论文、培训学习总结、年度的考核、总结等资料存放个人档案。4.检测报告(含能力验证报告和实验室间比对报告)报告按项目或时间顺序存放,建议做个档案目录。检测报告后附:原始记录(含抽样单、样品处理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校准曲线、图谱等)5.内审及管理评审内容包括:内部审核通知、计划、检查表、现场检查表、不符合项分布表、审核记录表、不符合项报告及纠正措施跟踪表,最后形成整套的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计划表、评审通知、评审记录、签到表、汇报内容等。结束语 以前也有写过档案管理方面的原创,可能虽着时间的变迁已尝试沉底了,现把它找了出来,望能得到更大的帮助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48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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