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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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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2019年48号文,工程检测机构的试验机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根据2019年48号文,工程检测机构的试验机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img=,690,1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161641212894_6250_2837643_3.png!w690x180.jpg[/img]求助,各位大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8号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仪表(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才需强制检定。目前,我们一个分公司在广西地区从事工程检测业务,广西计量院对于万能试验机和压力试验机不给出具检定证书。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言,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是否属于用于安全防护类?一般而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无论哪个行业,公路交通、房建、市政、水利等,所涉及的工程大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对应使用的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都归属于指示类或者显示类压力表或者压力传感器,按这样理解,是否应该归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如果计量院只给出具校准证书,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又把此项列为整改项,请问如何解决?

  •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有成为强制方法的趋势,大家怎么看?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也有成为强制方法的趋势,大家怎么看?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已经是强制方法了,前段时间参加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培训,2763是强制标准,因为是卫生标准无可厚非或者是必须是强制标准。但是,标准中各个农药底下都写了检测方法,部分老师的见解为如此推断,方法就变成了强制使用了。大家都怎么看?方法强制好像不太合理呀!!!

  • 【分享】中国大陆检测市场的新机遇

    大陆近年来积极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体系管理,希望以此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益;而社会亦日益关注有关产品及食品带来的健康与安全问题。是以,政府致力完善通称为「3C」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加强对食品的认证监管及抽验,以保障市民健康;同时推动各类型自愿性、特别是绿色领域的产品认证,以鼓励节能环保、响应日益高涨的绿色消费需求。 企业为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及希望通过自愿性认证达到市场推广目的,纷纷为其质量及环境管理系统,以及有关产品进行认证。加上国务院于2014年5月决定实行优惠政策,加快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发展,并收紧及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均推动内地对认证检测服务需求上升,有助检测市场长远发展。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在内地被认可的实验室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3年底,内地合计被认可的实验室达5,790家,比2012年上升8.2%,在2014年第一季更加快上升至5,980家;当中数字大部分为检测实验室,约占总数85%。最近,中国国务院于2014年5月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包括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鼓励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会议同时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完善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管理,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希望解决食品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

  • 哪些单位必须强制执行饮用水106项全部检测?

    饮用水新国标马上就要强制实行了,检测指标大幅攀升。但应该不是多有涉及饮用水的单位都要全检吧?但是究竟是哪些单位必须把这106项全检了?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站?还是。。。??而且国内具备106项全检能力的单位应该也不多吧?配齐那些仪器要花不少钱啊!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提到广东等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针对非环保系统的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无疑是检测行业市场化的一个进步。表面上看,貌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就要到了!从积极的方面看——的确,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今天就来简单说说各省市的“办法”,看看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好的地方。本人把现已颁布的“办法”大部分找了出来,粗看一遍,发现有几个问题:1. 自愿申请:比如云南等多个省市的“办法”中提到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或备案。 大家都知道,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取得CMA资质才能对外从事检测业务,这是《计量法》强制规定的。既然以上环保部门说他们的认可是自愿申请,如果我已经取得CMA资质(已经合法),从事检测业务,环保部门应该认可(以前是认可的,至少没有明文禁止);如果不认可,那就有意思了:1)“自愿”就是托词,名为“自愿”实则强制;2)意味着他们不太认可《计量法》和CMA资质,不然为什么实验室已经合法了,还搞了一个“自愿”,还不认可我?这明显是新建技术壁垒,在《计量法》下再搞一个部门小办法,当然也非常适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 大家猜,相关省市的“办法”对自愿是怎么解释的?以下摘自云南省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的《认定证书》,并加盖机构印章。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以下摘自江苏省的“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果然跟本人猜的一样,呵呵!2. 检测市场化:大家也许觉得,各省市颁布这些“办法”是环境检测市场化的序幕,但是就算你通过了大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还是只能做跟以前一样的委托检测,环保局手里的大饼还是不舍得放手——这是哪门子的市场化?第一感觉就是想多收钱。 说白了,“市场化”之后还是跟以前一样,你要拿到环保局手里的饼,还得靠你的关系硬不硬,而不是靠实验室真正的实力。就目前的状况看,他们就是找了一个收钱的正当和合法的借口。当然也有部分省市环保部门做的很好,把行政委托也纳入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范畴,比如佛山、江苏、浙江、西藏等。3. 仅限省内:大部分“办法”规定认可的对象都仅限于省(市)内注册的机构(且省内有实验室),我们知道《计量法》是没有限制地域,全国都有效。不知道这些环保部门是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还是基于你不能跨省抢业务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我们暂且相信他们是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本人也不相信某一公司只有一个实验室就能跑遍全国接业务的,但是至少周边省市的业务,检测的时效性还是可以保证的。 所以,如果你想做强做大,那你得每个省(市)都建一个实验室,这绝对是要超过SGS的节奏——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不过“仅限省内”真心看不出他们有多少市场化的诚意。基于以上几条,个人觉得“办法”给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特别是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来以下几点不好: 1) 增加评审和考核次数,从而增加各种成本。相对于CMA,大部分“办法”对硬件的要求更严格,有些感觉有点变态,完全按监测站的模式去搞; 2) 业务基本不会增加; 3) 限制了跨区域发展的势头,是跨区域业务成本更高; 4) 使CMA资质失去了部分往日光辉(搞第三方质检的朋友别笑,改日质监部门要求你们拿了CMA之后,还得拿个CAL才能营业,想想效果是一样的); 5) …… 我们的“办法”,虽然还存在不少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总体来说还是不能否认他们的积极作用,作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时间去慢慢改进和完善,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你要给她成长的时间,相信真正市场化的明天不会太远!最后,还是期望环保部早日颁布全国性的“办法”。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25890&idx=1&sn=cb387770c16342c0e7808dd53e924bdf#rd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size=22p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font][/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size=22p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font][/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size=16pt]2019年第48号[/size][/font][/align][font=仿宋][size=16pt]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三、[/size][size=16p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size][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特此公告。[/size][/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机动车检测站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标问题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产品强制性国标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产品保质期,望解答。[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3[/back][/color]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 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除了标准内容中有特殊规定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销售。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网友提问: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工厂罐体泄露应强制规定检测

    刚看到新闻:西江江门段鱼类大量死亡原因查明 系次氯酸钠泄漏。该公司存储产品次氯酸钠(俗称“漂水”)的13号罐体出口管道于1月9日上午约8时30分发生泄漏事故,当时储罐储存次氯酸钠约30吨(浓度10%),泄漏到西江的量大约10吨左右。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自行采取倒罐、关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闸门等措施,约45分钟后完成堵漏工作,液体不再流入西江。 不仅要对工厂化学品的罐子内部检测,还要安全员巡视。管理上和技术上都要强制执行! 有哪些表能够完成这一任务?

  • 衢州召开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部署会

    [color=#333333] 8月28日,衢州市局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召开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部署会。全市质监、环保系统相关人员,9家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及相关运维单位代表共30余人参加会议。[/color][color=#333333]  会议传达了《关于做好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便函〔2018〕27号)精神,讲解了e-CQS强检系统的操作程序。会议要求,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9月5日前通过e-CQS强检系统完成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申报,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10月底前完成全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color]

  • 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color=#2a52e1][b]? 网友提问:[/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6px][b][color=#2a52e1]?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转帖】北京:8种不合格纸巾纸杯强制退出市场

    一擦汗就掉毛、掉纸屑的面巾纸,倒满水后却端不起来的一次性纸杯,这些令人尴尬的纸制品其实都是质量不合格产品。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将在流通领域监测发现的8种不合格纸制品类商品强制退出市场。   本次监测中,华普抽取式面巾纸等两种产品,细菌菌落总数超标,很容易导致使用者发生接触性感染,从而影响身体健康。“银雅”抽取式面巾纸、“火炬”手帕纸等5种产品,纵向湿抗张强度和横向抗张指数不合格。据了解,这两项指标主要反映纸巾纸在浸湿情况下的韧性强弱。湿抗张强度不合格容易造成擦拭处布满纸屑和纸毛,影响使用。  另外,“洁能”和“家家福”一次性纸杯的杯身挺度不合格。倒入水或饮料后,端起时会严重变形,有的纸杯倒满水后,几乎端不起来,对使用性能影响严重。这样的纸杯,消费者使用时需套上一只杯子,增加了浪费。  市工商局表示,消费者如购买了这些不合格商品,可以凭据购物凭证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 北京市大兴区计量检测所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

    为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实现单位的统一,近日,北京市大兴区计量检测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E2等级标准砝码执行了强制检定。检定过程中,计量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对标准砝码按照表面清洗、时效实验、体积测量、质量测量等步骤完成检定工作,做到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经检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使用的E2等级标准砝码符合使用要求,可继续开展质量单位的量值传递工作。

  • 上海市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img=,690,29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232128372521_7603_1626275_3.png!w690x297.jpg[/img][align=center][b][color=#d9214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color][/b][/align][align=center][b][color=#d92142]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color][/b][/align][size=15px]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区交通委,各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各充电桩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size][size=15px]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是车主与充电运营企业间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充电桩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检定。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试行)》(JJG1148—2022)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试行)》(JJG1149—2022)于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为做好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6px][b]一、工作原则[/b][/size][size=15px]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序推进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本市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按照“分批实施、科学有序、不断不乱”的原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检定经费由财政保障。[/size][size=15px]本市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专用及共享充电桩(不包括私人共享充电桩)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充电站点充电桩利用率,通过抽样方式合理安排每年的检定工作,对于2023—2025年新增的充电桩将在下一年度列入抽样计划。2026年1月1日起,新增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充电桩应在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在用充电桩应按照检定规程要求在到期前实施周期检定。[/size][size=16px][b]二、工作要求[/b][/size][size=15px]1.各充电桩运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充电桩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充电桩量值准确可靠。一是要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根据全市年度抽样计划,及时通过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https://exp.scjgj.sh.gov.cn/)提出检定申请,加强与计量检定机构的沟通,配合做好现场检定工作;二是要合规运营,加强充电桩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学习,将检定规程相关要求纳入充电桩采购要求,对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充电桩应立即暂停使用;三是要主动担责,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当年度未列入抽样计划的充电桩要通过加强运维、开展比对等方式保证电能计量准确。[/size][size=15px]2.各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实施强制检定,加大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的宣传,及时受理检定申请。相关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做好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相应的招投标准备,根据全市抽样计划,提前做好人员、设备的保障,制定检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充电桩运营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强制检定按计划顺利实施。[/size][size=15px]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所在区域充电桩信息及全市抽样计划制定监管方案,督促充电桩运营企业“应检尽检”,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对未列入当年度抽样计划的充电桩,推动运营企业通过各种溯源方式确保充电桩的量值准确可靠;及时处理因充电桩计量准确度纠纷引起的计量仲裁检定。各区交通委应督促相关运营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计划落实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size][size=15px]4.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全市充电桩相关信息,推进与本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实施充电桩强制检定提供服务和支撑。对充电站点及运营企业开展接入考核时,将充电桩“应检尽检”情况纳入考核标准统筹考虑。[/size][size=16px][b]三、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1.高度重视。充电桩量值准确可靠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本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强制检定工作,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本市绿色低碳转型。[/size][size=15px]2.精心组织。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交通委加强充电桩分布和使用数据分析,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抽样计划,统筹检定任务安排。各单位要加强对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的宣传。[/size][size=15px]3.合力推进。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市交通委通报全市充电桩强制检定信息。各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委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充电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做好检定人员和经费保障。鼓励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充电桩在线监测技术研究,为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支撑。[/size][size=14px][/size][align=center][color=#888888]END[/color][/align]

  • 全国多地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期,全国多地开展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b]  1、山东济南市将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b]  16日,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今年5月起至7月底,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将针对六大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力量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大领域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b]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行为。[/b]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将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b]  2、安徽省安庆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b]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位于怀宁县的安徽省水泥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组一行听取检验中心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文件,现场检查实验室环境、设备仪器等。[b]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其他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b]  检查组负责人表示,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助推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b]  3、黑龙江省、市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b]  近段时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五查五看”要求,以新冠检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正在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管理为重点。  “五查五看”要求包括:查产品合法性,看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查购进渠道,看是否从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查产品说明书,看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查储运条件,看是否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查网络销售行为,看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是否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履责。严把医疗器械质量关,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从严审核供应商资质和产品信息,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试剂,实施全程冷链管理并保留冷链数据。同时,全面落实新冠核酸检查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其配套医用耗材的储备工作。另外,确保采购与设备维保渠道畅通。各使用单位加强医用耗材与检测设备维保管理,与医用耗材供应商和医疗设备供应商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以便及时采购调配物资和开展设备维保。[b]4、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约谈18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步开启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约谈会议,对2022年1月至4月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18家机构进行集体约谈。  会议介绍了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的背景和意义,组织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以近期发生的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及技术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件为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各机构享受告知承诺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法规底线,杜绝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为期3个月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进行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将[b]重点整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b]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b]  5、青海省海西州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标志)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为推动全州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海西州市场监管局以[b]“检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b]为工作方针,对全州范围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整治假冒机构资质编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点针对建工建材、食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等一系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严厉查处检验检测违法案件。  据介绍,为形成监管合力,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住建、卫生、环保、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州32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list][/list][b]6、山西省晋中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打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b]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晋中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全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中,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充分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后处理工作将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失信惩戒。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细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7、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远程评审[/b]  新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联合审核评价中心为解决疫情防控下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难题,针对无法赴现场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今年以来,新疆市场监管局创新工作方法,紧扣检验检测机构办事需求,通过“远程指导+线上同步”的方式开展远程评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行业稳步发展。  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1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现场评审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机构申请参数涉及竞标创收的迫切需求后,立即决定启动远程评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审核评价中心组建6人评审组,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讲解评审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安排评审日程,明确各位专家的职责分工。机构负责人在视频会议中介绍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并对此次评审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参数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体系运行等方面符合法定必备条件作了自我承诺。[b]  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督导工作[/b]  为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是严格岗位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的学习培训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岗位,并跟进检查和考核,确保落实落细、到底到边。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实效。把各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监督检查必查内容,把企业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安排专门力量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项检查。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行四人对内蒙古特检院鄂尔多斯分院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鄂尔多斯分院领导班子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一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鄂尔多斯分院现场环境设施、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及出具报告时效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先后深入到鄂尔多斯分院检验中心气瓶检验站、安全阀检验车间、仪器设备室、实验室、检验报告档案室等场所,对鄂尔多斯分院的各项资质、人员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并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鄂尔多斯分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list][/list]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color=#333333]认监委关于对[/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color][/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202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第[/color][/font][color=#333333]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size][/align][color=#333333] 202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质检总局令第[/color][/font][color=#333333]65[/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color][/font][color=#333333]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color][/font][color=#333333]B[/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olor][/font][color=#333333]CBR[/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24[/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1[/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家用燃气器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特此公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认监委[/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 202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月[/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日[/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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