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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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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测市场相关的资讯

  • 光伏行业强制认证检测制度明年或出台
    记者12日从 2012中国(成都)新能源国际峰会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光伏行业的强制认证和检测制度,最快明年推出。同时,对于目前在欧美“双反”夹击下处于“寒冬”中的光伏行业,商务部正在抓紧制定新政策,推进太阳能光伏行业的援外力度,主要针对非洲40多个国家,强制带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这是强制提高企业技术质量的有力保障,通过推行强制认证和检测制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国外进入中国的产品也必须通过中国的强制认证检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秘书长孙广彬表示。   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也反复提及近日将推出光伏行业的强制认证和检测制度。   中国的光伏产业如今走入“寒冬”,并非完全拜“双反”所赐,国内企业本身的产能过剩也难辞其咎。“即使在没有‘双反’的情况下,今年1-9月,我国光伏业对外出口下降34.99%。据我了解的情况,在‘双反’未实施前,江西、江苏等地有两位数百分比的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由此可见,光伏行业的困境不全因‘双反’而起,内部产能过剩的问题非常严重。”孙广彬在分论坛上给出一组数据。在他看来,练好内功,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产能,是我国光伏行业重新站起来的关键因素。   他指出,“在上述环境下,最快明年就会推出光伏行业的强制认证和检测制度,成立国家级的检测中心,强制检验检测 成立国家级的认证中心,使产品达到援外、出口的标准。中国要制定自己的光伏标准,与美国UL认证和欧洲CE认证一样具有国际影响力。未来,进入中国市场的光伏产品也必须过中国的检测关。”他还透露,检测认证中心将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全联新能源商会等联合组建。   孙广彬不无担忧地表示:“我们的产品引起美欧‘双反’,主要还是国内出口企业过多,产品价格下降,质量、技术、售后服务跟不上,如果这种局面不改变,会继续引起韩国、印度等其他国家对我们产品进行‘双反’。现在制定的措施,就是要从源头上改变这一情况。”   此外,记者在会上获悉,对于申请国家补贴的产品,未来经过国家级认证、检测是获得补贴的必要条件。例如,申请金太阳补贴的产品,不经过认证检测,就不允许进入申请程序。   为了挽救“寒冬”中的光伏产业,目前国内不断推出强力政策,试图启动国内市场。从9月份的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区项目,到10月份国家电网对分布式光伏有条件免收接入费,到最近盛传即将出台的0.4-0.6元/度的度电价格补贴,但在孙广彬看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还有40%-50%的国内产能无法释放。“商务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新政策,推进太阳能光伏行业的援外力度,主要针对非洲40多个国家,强制带动中国企业走出去。”而且,这种援外也并非完全的免费,或通过免费试用、逐步收费的形式收回成本,达到盈利。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处长汪毅对记者表示,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商务部从政策方面进行推进,他们则从制定技术标准方面进行推进。“光伏电站标准即将面世,中英文版将同步推出,中文版已经全部审核完毕,等英文版审核完毕后一起推出。这是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措施之一。”
  • 新家具检测标准年底强制执行
    中国家具协会近期透露,一种新的家具环保检测新方式和新标准预计年底强制执行。这个“气候箱检测”新方法所得出的数据,可以检出家具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释放情况。   据悉,甲醛超标等环保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家具行业。东莞家具业人士分析认为,此次更严格的检测标准将使得一些在环保系数方面把关不严的中小家具企业遭到淘汰。   不经新标准检测禁止销售   中国家具协会近日透露,新的方法将在保持恒温恒湿的房间中实现“气候箱检测”,其所得出的数据,可以更准确地体现送检家具有毒有害物质的整体实际释放情况。新方法除甲醛外,还可对家具VOC等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做出判定,比国家制定的“按比例取样检测法”可检内容更多、更全。   此外,此次新检测方法,对木材、钢材、玻璃还有海绵,只要有一种材料环保不达标,都能集中体现在“气候箱检测”结果中。   据了解,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卖场将负责对家具做出严格检查,凡没有新检测报告的产品均禁止销售。   小企业或许受到影响   事实上,甲醛超标等环保问题一直制约着家具企业的发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通报2010年广东省木家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结果,包括东莞企业在内的两成家具产品质量不合格,34批次产品检出甲醛释放量超标,其中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人造板和胶粘剂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控制不严。   甲醛超标问题严峻,新的检测方法可能又将强制执行,这让东莞的部分企业感到苦恼。厚街镇一家规模不大的家具厂老板曹先生说,如果年底强制执行,肯定会波及相当一部分家具企业。当前原材料涨价过快,家具企业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他们无法再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环保安全的防治。   以往,不少家具企业在检测过程中钻空子或抱有侥幸心理,这一强制性的标准,不但会促进市场中家具产品的集中升级,还将成为一场家具企业“淘汰战”的开局。
  • 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或强制化 将催生超10亿元检测需求
    摘要   近日,北京、上海等20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将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并在标准中适当增加有机挥发性的检测项目。(详情查看:车内空气标准须强制 20家单位呼吁增加有机物检测) 检测专题: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没有针对车内环境的污染控制标准,此标准一出,立刻引发厂商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环保部于 2011年 10月颁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GB/T27630-2011),对车内空气中八种有害挥发性化合物浓度做出详细要求。该指南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尚未强制实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现有车内 VOC检测服务需求来自于汽车制造商内部,是企业自愿性检测需求。 如果现有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规定,据估算未来每年汽车 VOC检测市场规模为 12亿元,将会催生超 10亿元的检测需求。   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强制化或可催生超 10亿元检测需求   尚未出台强制性标准,现有检测服务为企业自愿性需求   环保部于 2007年颁布《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HJ/T400-2007),涉及采样环境条件技术要求、采样方法和设备。2011年 10月,环保部颁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车内八种有害挥发性化合物浓度限值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尚未强制实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现有车内 VOC检测服务需求来自于汽车制造商内部,对相关挥发性物质浓度要求不尽相同。   现有标准若强制化,或可催生超10亿元检测需求   如果现有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规定,据估算未来每年汽车 VOC检测市场规模为 12亿元: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我国乘用车产量为 1552万辆,我们假定未来每年乘用车产量为 1600万辆,假定车辆抽检比例为 0.5%,单辆汽车采样费用为 10000元,分析费用为 5000元,则检测市场规模为 12亿元。 我国乘用车产量稳定增长   华测检测、聚光科技等检测机构和仪器厂商或将受益   汽车 VOC检测主要分为采样和分析两大块。采样是将受检车辆置于恒温恒湿环境测试舱中,对不易吸化合物可通过与衍生化试剂(如 DNPH)反应进行化学衍生。苯系化合物物理采样后可用气相色谱质联用议(GC-MS)进行分析 醛酮类化合物与 DNPH液相色谱(HPLC)进行分析。   如果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规定,则华测检测、聚光科技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仪器厂商将有望受益。   华测检测:汽车 VOC实验室 受到广泛认可   华测检测目前已开展汽车 VOC实验室提供车内VOC测试、汽车部件 VOC测试和汽车材料 VOC测试服务。   公司于 2008年受邀参加《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试方法》国标工作组,是唯一一家参与该公司汽车 VOC实验室受到国内外知名汽车制造商认可,包括 GM、 FORD、VOLVO、VOLKSWAGEN、TOYOTA、上汽、奇瑞、吉利等。   聚光科技: GC-MS产品或可用于汽车 VOC分析   GC-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将在汽车 VOC检测。聚光科技目前 GC-MS产品主要包括 Mars-400系列和 Mars-6100GC-MS系列产品。 (编辑:萧然)   注:本文部分内容引自东方证券 陶林杰的相关报告,经编辑整理而成。
  • 检测方法不一 鉴定行业亟需建立强制标准
    提高鉴定机构准入标准  据华东理工大学宝石检测中心有关工作人员透露,自去年9月至今,已经遇到近20起因对“天价”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信任而前来申请鉴定的情况。这类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制作得相当精美,但缺乏国内权威机构一般都有的计量认证资质。  而且,市场上这类鉴定机构五花八门,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从几千到数万不等。这类机构往往声称珠宝里面有不同的元素,只有检测出来这些元素,才能证明是真的珠宝。而按照检测的元素收费,一种元素至少收几千元,检测多种元素,最高的总价可以高达10余万。  为何没有资质又漫天要价的“天价”鉴定机构层出不穷?  “在代理陈先生的案子中,我们了解到,诸如文物、珠宝鉴定公司的成立门槛非常低,不需要什么资质,审批手续也很简单,而且对这类机构目前的监管也较为宽松。要整治珠宝鉴定行业的乱象,首先应加强对鉴定公司设立资质的审查和监管,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原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胡嘉沁建议道。  建立鉴定行业强制标准  外高桥法庭副庭长、此案主审法官陆罡表示,虽然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两次鉴定费及交通损失,并且当场执行完毕,但该案件反映出的珠宝检测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珠宝鉴定行业监管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不同检测机构检测方法不一。华东理工大学检测中心和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检验折射率等特征,得出该宝石是海蓝宝石的结论,而文物研究院通过测试对比宝石元素含量,作出该宝石非天然海蓝宝石的结论。  其次,不同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不同。就采用折射率的方法而言,同样是具有“CMA”认证资质的两家机构的检测项目也不尽相同。两份检测报告除常规的报告编号、样本名称、重量等常规定性检测外,其他项目的检测,如光性特征、相对密度等的有关结果均有所不同。  再次,不同检测机构结论表述不同。文物研究院的检测报告结论表述为“非天然海蓝宝石”,但另两个机构的鉴定结果为“海蓝宝石”。对此,天然海蓝宝石与海蓝宝石是否为同一概念,非专业人士难以作出判断,尤其现今宝石优化技术运用普遍,天然与非天然的界线因人工因素变得更为模糊。  最后,不同检测机构收费差距甚大。鉴于检测方法与项目不同,该行业又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针对同样的样品,检测费用会相差15倍之多。  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是,目前珠宝鉴定行业普遍适用的只有较为宽松的GB类国家标准,而这一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效力。  对此,陆罡建议,应尽快完善黄金珠宝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特别是对鉴定行业的收费、项目名称、技术手段等项目应设立全国统一的行业鉴定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 热宝无强制检测标准 “高烧”之后毁物又伤人
    产品使用低档元件 出厂时无约束标准 屡屡造成毁物伤人事故 本报调查发现其中隐患   无强制“体检”劣质热宝易“高烧”   寒冬时节,热宝成了很多市民的小装备——随身携带可以焐手,坐下工作可以暖膝,晚上睡前可以暖被窝。不过,近来本报多次接到读者的来电——热宝事故频发。   随后记者探访发现,买个让人放心的热宝,其实真挺难的。   读者实例   “高烧”热宝毁物又伤人   11月中旬,家住丰台区南苑北里四区的王瑛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饼状热宝,直径约20厘米。第一次使用时,她按说明书充好电。套上红色灯芯绒的套子后塞到了被窝里。   不到10分钟,她突然闻到一股煳味,掀开被子一看,床单被热宝烫出了焦黄色的煳印。   在CBD某写字楼工作的梁谦更郁闷,他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个防爆型贮水式热宝。由于单位暖气不热,某天他在单位连续用了一上午热宝。临近中午时,他又一次把热宝放在桌边充电,其连接电源线的部分突然爆炸,液体差点泄漏,袖子都被熏黑了。   不过和另一位市民彭丽相比,梁谦还不算最倒霉的。几天前,彭晓华看电视时把热宝放在膝头,起身时稍一挤压,液体就流了出来,渗透了两层裤子,灼伤了她的腿部。   市场调查   在超市和小市场均热卖   记者走访时发现,目前市民购买热宝主要有三个途径:正规超市、小商品市场和网店。   在多家超市卖场,在货架上偏安一隅的热宝如今已占据了显著位置,几乎每家超市都有好几种款式、近十种品牌。   有的超市甚至还专门为热宝腾出一个柜台,工作人员李先生称,今年此类商品的销售情况与往年相比至少翻了一倍,为此店里还专门进了好几种新货。   李先生的话在记者走访的十多家超市里均得到证实。一家超市甚至表示,如今货架上卖的已是今年的第三批货了。   而在天意、西单明珠等小商品市场,售卖的热宝图案相对更花哨,有店主称,一天“走货”近百个都不成问题,还有网店老板一下子来批发走了80个。   记者试验   “烧”得高凉得也快   那么,哪些热宝的质量更可靠一些呢?   从各大超市到小商品市场,记者发现主流的热宝产品共有三种,分别是“饼状”、充液(化学液体)式和可换水式。   记者随后随机选取了三种6个品牌进行质量试验,发现在瞬间高温、持续散热时间和使用效率上,这三种热宝都存在质量问题。   ●发现一:最高温度达到80℃以上   记者发现,几款热宝在自动断电时,其温度都已达到62℃到66℃,但随后其温度都开始急剧上升。   其中,“饼状”热宝达到的最高温度要比充液式和可换水式热宝高,最高可以达到85℃。   即便裹了两层毛巾,半小时后,记者家的床单、床垫都烫出了黄印。   如果手拿这种热宝,即便配上产品配套的薄绒套,也一样可以将人烫伤。   ●发现二:散热时间多数低于标称值   记者将六个热宝接通电源后,发现它们的充电时间普遍少于标称值。   加热快,那散热的时间是否合乎标准呢?   记者发现,试验的6款产品均在两个小时左右就从高温状态回到与人体体温相同的状态。其中,时间相差最大的是可换水式热宝,它的标称散热时间为3到10个小时,可是实际散热时间只有1小时54分。   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散热时间最长的是充液式热宝,但其散热时间也刚刚达到产品说明的最低限。   产品种类 标称散热时间 实际散热时间“饼状”热宝 2到2.5小时 1小时48分充液式热宝 2到10小时 2小时17分可换水式热宝 3到10小时 1小时54分   (注:数据为每类热宝各两个样品的平均值)   ●发现三:使用一周后就“不好用了”   断断续续使用一周后,记者发现,这几个热宝的充电时间和散热时间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缩短。   平均而言,与购买后的第一次使用相比,散热时间平均缩短约20分钟。其中,“饼状”热宝的散热时间相对缩短得最多,比首次使用缩短了约30分钟。   技术分析   天津天磁有限公司的热宝已经生产了十多年,在电磁类热宝方兴未艾时,这个品牌是市场上比较响的牌子。但目前,其价格却比市面上热销的多数产品高出一倍,其销量也受到这些低档品的冲击。   “天磁”的工程师魏先生告诉记者,这些竞争对手的低价缘于低成本。   用劣质材料成本可省近10元   比如热宝中的温控器,好的产品可以重复使用3万次到7万次,但是有的劣质品,可能使用几千次就会失灵。   据介绍,正规产品的批发价约每个3元,但有的厂家为了节省成本,使用的产品每个成本不足1元,这样加上熔丝等元件,一个暖宝在温控断电环节,成本就可以省下近10元,这样的产品出现使用寿命短、控温不准的情况就“顺理成章”了。   设计不合理易致温度失控或爆炸   魏先生和该公司维修部的孙女士则介绍说,劣质热宝除了在元件上偷工减料,内部设计也有问题。   比如“饼状”热宝,不但配有温控器,另外还有断电保险。   劣质热宝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么复杂的保险设计,有的因为设计不当,导致产品磕碰后元件轻易移位失灵。这就会造成温度过高、不能及时断电等情况,甚至有爆炸的隐患。   而充液式热宝的安全隐患在于控温不当或内部存气,从而造成“胀袋”爆炸,不但可能烫伤消费者,还有可能导致漏电。   魏先生坦言,公司前几年确实生产过充液式热宝,但是在膨胀漏液方面没能完成技术攻关,因此目前他们根本不做这类产品了。   深层原因   目前没有专门的强制检测标准   既然市场上如此多的产品都存在安全隐患,那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类产品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几十种品牌的热宝中,彩虹牌“饼状”热宝是唯一具有“CQC”(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自愿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的。   “天磁”的产品则拥有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在市场上,拥有认证或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到十分之一。   对于此类产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小家电事业部产品性能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家并未出台专门对于热宝的强制检测标准,只有推荐标准供企业自愿认证时使用。   多数产品连合格证都懒得印   “天磁”的魏先生说,即便像该品牌这样正规的产品,在出厂时会接受质检部门的检测,但检测并不专门针对温控器、断电装置等,而是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检测其是否能达到说明书中承诺的标准。   而市场上多数的产品连本厂的合格证都懒得印,更甭提质检报告和行业认证了。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小家电事业部产品性能实验室的王主任说,目前,热宝产品的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质检部门和行业科研单位正着手起草热宝的强制检测标准。   相关服务   充电后晾上三五分钟再使用   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热宝,并规避风险呢?   综合“天磁”技术人员和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马广宇律师的意见,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尽量购买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齐全的产品,小商品市场上连包装都没有的热宝不要购买。要保留相关收据或发票。   2.无论用的是哪种热宝,在充电过程中不要将其放在被褥、衣服上,更不要抱在怀中或拿在手上。充电的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指示灯,一旦熄灭马上拔掉插头。如在充电过程中散发出异味则应及时拔掉插头,待其冷却后再检查。   3.如果是暖手用,需要经常移动热宝,尤其是刚充完电时,要不停变换其位置,以免某一处受热过高爆炸或烫伤人。   4.充电后将热宝“晾”上三至五分钟再使用,不要直接接触皮肤,有条件的再给其裹一条厚毛巾。   5.出现质量问题(比如爆炸)的热宝不要随意丢弃,可通过拍照等方法留证,通过消协索赔。   注:本报道中选取的试验品牌为随机抽取,分别在超市和小商品市场购买,价格为十多元到六十多元。
  •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对家装材料强制检测
    你可能不知道,你每天接触的家具板材、墙壁油漆、地板等装修材料,每天都在威胁着你和家人的身体健康。2月11日,湖南省政协委员童彬原建议,迅速制定《湖南省装饰装修行业环保检测条例》,弥补法律空白,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权和生命权。   2013年9月份,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小学新学期刚开学不久,老师和学生们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咳嗽和流鼻血症状。家长和学生们将&ldquo 集体中毒&rdquo 的祸因直指学校操场新铺上的两个塑胶跑道,以及刚刚粉刷一新的教学区墙壁。童彬原透露,像黄兴小学类似影响身体健康的问题,在很多场所都存在。&ldquo 有毒家装材料吞噬百姓健康,立法强制检测刻不容缓&rdquo ,童彬原说。   &ldquo 目前注册一下就能成立公司,应该强化政府监督职能,提高准入门槛,切实发挥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市场作用。特别是对&lsquo 装饰游击队&rsquo 要重点监管,严厉打击。&rdquo 童彬原说,&ldquo 建议尽快制定《湖南省装饰装修行业环保检测条例》,从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检测机构、处罚细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rdquo
  • 美将强制执行儿童用品第三方检测认证
    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正式通过一项新的针对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的第三方测试及认证要求,以确保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符合美国联邦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值,该要求将于今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至此,儿童玩具及护理产品中铅、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以及电、热、机械等安全标准,都已明确从明年起,只有通过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并出具证书,该产品才能在美国境内销售。   第三方测试认证规定的儿童产品范畴包括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盐和铅的儿童玩具及护理产品,还包括ASTM儿童玩具安全标准规管下的玩具、婴儿学步车、全地形车、童用自行车、儿童睡衣等。根据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永久性禁止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物质DEHP、DBP、 BBP的使用量大于0.1% 暂时性规定在儿童吮吸、咀嚼的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物质DINP、DIDP、DNOP的浓度不得大于 0.1%。此前CPSC对美国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和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限定为100ppm,已从今年8月14日开始实施。而玩具检测的强制性标准则根据 ASTM F963制定。   儿童产品第三方测试及认证要求在2008年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案时就已提出,后因制造商、进口商等相关方的强烈要求,执行时间一推再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相关出口企业造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而此次确定强制性执行日期,表明CPSC对执行该措施的决定依然未变,且力度不断加大。   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检测认证将会导致企业出口美国的成本增加,难度加大。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仅剩的这几个月的调整期内,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绿色环保意识,开拓新技术跟紧新标准要求,确认产品中的限制化学品含量以及其它安全标准已达到出口国要求,对不合要求的产品作好升级和改进 产品出口前做好监测和认证工作,寻求信誉可靠、技术先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要时可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寻求技术难关的突破。相关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更多的国内检测机构顺利成为美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给产品顺利出口美国提供更多方便。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立和落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实验室落实检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结果的有效性,现就实验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开展的产品检测活动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严格守法执业,持续提升能力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提升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坚决抵制恶意竞争、商业贿赂、虚假不实检测等违规行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信力。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实验室应持续保持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检测能力和资源,并获得相应领域的必要资质。适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实验室,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中对自选实验室的要求;适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实验室,应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二、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实验室应对自我声明检测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并落实对检测结果负总责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主体责任的建立与落实,制定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加强实验室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的建立,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实验室应明确与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有关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检测报告编制、检测报告审核、检测报告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负责人员是相应活动的责任主体。针对自我声明检测业务,实验室应至少设如下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1.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实施规则等。负责按实施规则要求界定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2.自我声明检测方案制定岗。应掌握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案制定原则。负责按照相应产品实施规则和标准要求划分单元,确定主检型号和差异型号,制定自我声明检测方案。3.自我声明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检测方案制定原则、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要求等。负责按自我声明的要求对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自我声明检测报告上传岗。应掌握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的填报和报告上传操作要求。负责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按照委托合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要求上传检测报告至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三、完善追溯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实验室应参照《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3号)的要求建立自我声明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可追溯体系,保留覆盖检测全过程的证明文件,确保能够追溯到检测结果原始状态。实验室应制定包括自我声明相关的检测委托受理、检测方案制定、检测实施、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实施要求的工作文件。实验室应强化内部管理,采取必要的工作质量评测和过程质量监控措施,保障检测过程的有效实施和各个环节执行尺度的统一。鼓励实验室建立符合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可追溯性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优势,对检测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监控,为追溯检测质量提供支撑。四、加强风险控制,压实安全责任实验室应关注并收集与自我声明检测有关的各类质量风险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通报、产品抽查结果、风险预警信息,以及消费者、生产企业的反馈信息等,充分识别影响检测结果的关键环节,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压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关注型式试验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自我声明要求发生变更或标准换版时,是否及时完善检测能力,包括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是否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自我声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是否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识别与自我声明有关的各类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五、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实验室应向社会公开自我声明检测的收费标准、检测时限、委托检测流程等信息。设立申投诉工作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我声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检测工作效率,在确保检测质量和有效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六、坚守安全底线,严肃责任追究实验室应按照本公告的各项要求,严把检测实施质量,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督,不定期对自我声明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技术能力、检测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A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B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直至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资质。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1月24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一、自我声明的委托和合同评审实验室应与自我声明的委托方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界定委托检测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委托检测的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时,应予以标注区分。2.由委托人承诺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在材料、结构、参数等方面一致,未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3.检测收费明细(第三方实验室适用)。实验室应通过合同评审评估自身能力和资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实验室是否能够基于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等。二、自我声明的型式试验方案实验室应制定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委托方。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主检样品与覆盖型号等信息,确保型式试验方案符合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要求。三、型式试验报告审核和签发实验室在签发正式型式试验报告前,应对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应确保: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准确,对于报告中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应作出标注区分。2.主检和覆盖型号的选择恰当。3.检测项目齐全准确,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一致,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四、型式试验结果报送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后,实验室应及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中报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和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结果报送实施有效管理,可采用定期抽查、交叉审核等方式对报送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填报结果的有效性。五、自我声明变更的检测要求当自我声明变更时,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变更的,实验室应对所检样品与原型式试验报告及原自我声明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所检样品型号满足原单元划分原则且是在已获自我声明的产品基础上进行变更。变更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 家具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涉及甲醛检测、儿童家具等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修订发布了《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8—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24)、《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7—2024)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3项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在家具结构安全方面,《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了倒圆倒角、零部件结合牢固性、锐边锐角、垂直活动部件、防脱落装置或警示标识、脚轮锁定和产品整体稳定性等基本安全性项目要求。同时,针对双层床、屏风、折叠翻靠床、实验室家具、卫浴家具、玻璃家具等产品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性要求。标准发布实施将在保障家具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方面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在限制家具有害物质方面,《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范了各类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定义及限量值,明确了各类家具产品的可迁移有害元素重金属限量值,统一了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检测指标,还提出了新的甲醛释放量无损检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将为家具有害物质检测和结果判定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推动提升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保障特殊人群安全方面,《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适用于所有0岁至14岁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规定了材料、结构、阻燃性能、电气安全、有害物质限量、警示标识等通用安全要求,以及儿童高椅、双层床/高床、童床和折叠小床、婴儿床、软体家具等特定产品安全要求和相应的试验验证方法。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保障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 宁波重点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可免费强制检定
    为了保证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监测数据真实可信,宁波从今年起专门安排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经费,对用于重点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本次强制检定工作由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安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需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台账,并向市质监局指定的市计量测试研究院申请强制检定。   本次被列入强制检定的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共有249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数量1109套,包括cod测定仪、ph测定仪、氨氮测定仪、总磷总氮测定仪、二氧化硫测定仪、烟尘测定仪、氮氧化物测定仪、氧含量测定仪、流量计和水表。
  • 农业部:我国对饲料三聚氰胺含量尚未强制检测
    【新民网独家报道】香港食品卫生部门近日在产自大连韩伟公司的“佳之选”鸡蛋中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立刻在内地引起极大关注。新民网记者28日采访中国农业部获悉,目前,我国仅有饲料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检测标准,但没有饲料中含有三聚氰胺的含量标准。   农业部相关部门向新民网介绍说,检测标准和含量标准有区别,检测标准是指在三聚氰胺在一定含量以上可用检测手段检测出来。含量标准则直接跟产品是否合格相关,只有在含量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产品才是经认定的合格产品。   据介绍,目前我国对饲料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标准也只是推荐性标准,意味着不需要作强制检测。   新民网记者查阅了国家农业部2007年6月14日发布实施的《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该标准中规定了测定饲料中三聚氰胺含量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两种方法,并对两种方法可检出三聚氰胺的最低定量作了认定。   对于目前诸多分析人士认为鸡蛋中三聚氰胺超标可能因为饲料超标的观点。农业部相关人士表示,三聚氰胺如果出现在饲料中,并不会在生产过程中自行产生,猜测有可能饲料是受到了农药、化肥的污染。   据悉,中国饲料生产安全也引起了国外市场的关注。新民网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质检总局已在10月中旬收到中国驻日本使馆经商处通报,称日本农林水产省向日本有关饲料行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其进口中国产饲料、饲料原料和宠物食品时实施三聚氰胺的自主检查。
  • 两项鞋类强制性国标修订升级,新增多项化学物质检测指标
    为提升鞋类产品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修订发布了《鞋类通用安全要求》(GB 25038—2024)、《童鞋安全技术规范》(GB 30585—2024)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分别简称鞋类强标、童鞋强标)。两项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鞋类通用安全要求》(GB 25038—2024)鞋类强标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中联品检(福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德州市鑫华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在标准适用范围方面,修改后的标准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各种材料制作的鞋类产品。在物理安全要求方面,鞋类强标增加了钉尖和断针要求。在化学物质要求方面,鞋类强标增加了六价铬、富马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酯、短链氯化石蜡四种化学物质要求,进一步严格纺织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指标要求,更改了甲醛指标划分方式及要求,增加了检测材质的种类;《童鞋安全技术规范》(GB 30585—2024)童鞋强标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基诺浦童鞋科技研究所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手挽手(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品检(佛山)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在标准适用范围方面,修改后的标准适用于用各种材料制作供14岁(含)以下儿童及婴幼儿穿用的鞋类产品。在物理安全要求方面,童鞋强标更改了婴幼儿鞋小附件要求。在化学物质要求方面,童鞋强标增加了含氯苯酚和短链氯化石蜡两种化学物质要求,进一步严格六价铬、重金属(铅)总量、邻苯二甲酸酯三种化学物质的指标要求,增加了检测材质的种类。
  • 生活垃圾焚烧二噁英新标执行半年 强制检测带来新商机
    p   5月11日,光大国际宣布,即日起二噁英的检测频率将再次提升,计划达到每年不低于4次,并及时把检测报告上载至网站。 /p p   这家公司运营着22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从去年8月13日开始,每日下午5时,会在官方网站披露前一日各运营垃圾发电项目的各项指标。 /p p   光大国际公司官网16个项目公司中,目前有13个公布了烟气二噁英的检测结果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其中,最高的二噁英排放量出现在南京项目公司,2015年9月检测平均值最高值为0.077ng TEQ/m3,最低值为0.017ng TEQ/m3,均低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标。 /p p   “2017年1月1日起,光大国际将逐步实现按小时公布运营项目烟气排放指标的小时均值,做到在线公示。”光大国际行政总裁陈小平称。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QQ截图2016051714240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5/insimg/d813a184-388c-44d0-b0ec-50060d5abc57.jpg" / /p p   2014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为0.1ng TEQ/m3。企业应每年至少自查一次,环保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p p   根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发电分会秘书长郭云高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4月,全国投运的垃圾焚烧厂共225座,日处理量23.3万吨,每座垃圾焚烧厂日处理量基本在500吨以上。 /p p   对二噁英的强制性检测需求催生了二噁英检测市场。此前,只有基于履行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而建立的国家政府监测机构或科研单位才有二噁英检测能力。如今,一批非政府性第三方检测机构也为垃圾焚烧企业提供二噁英检测服务。 /p p strong   控排需提高技术和管理 /strong /p p   垃圾焚烧饱受争议的一个因素是排放二噁英。 /p p   二噁英是一种三环芳香族有机化合物,共有210种同类物。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二噁英是一组对环境具有持久性污染力的化学物质,同时是一类剧毒物质,可导致生殖和发育问题,损害免疫系统,干扰激素,还可以导致癌症。新标中所称的二噁英指该类物质中的多氯二苯并二噁英(PCDDs)和多氯二苯呋喃(PCDFs)。 /p p   不过,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聂永丰表示,对二噁英排放贡献最大的并不是垃圾焚烧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04年,钢铁和其他金属生产二噁英量的贡献最大,占45.6%,其次是发电和供热、废弃物的焚烧,这三类污染源贡献量合计占到了总排放的81%。而生活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0.03%,属于优先控制的重点行业。 /p p   随着上述新标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垃圾焚烧企业运用成熟的二噁英控排技术减少排放。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现有技术已具备废物焚烧低排放控制能力。 /p p   聂永丰称:“新建项目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现有项目今年起执行新标。而国内最近十年的焚烧厂,特别是大型焚烧厂,都是按照0.1ng TEQ/m3的标准来建设运营的。” /p p   “将标准定为0.1ng TEQ/m3,就说明焚烧企业能够做到。典型焚烧发电企业的二噁英控制技术都很成熟,达成新标不成问题。”郭云高说。 /p p   从1.0ng TEQ/m3到0.1ng TEQ/m3,排放标准提高了,企业的控制技术也必须优化。 /p p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使用“3T+E”的前端控制技术后,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 Air)”,再通过活性炭物理吸附与布袋除尘器联合使用,一般可实现95%以上的二噁英去除效率,最终烟气中的二噁英将达到新标要求。 /p p   不过,技术优化必定带来成本的提高。陈小平介绍,虽然控制烟气排放增加了成本,但其他成本在不断下降。比如公司自主研发的炉排炉,成本不足原来进口的炉排炉的一半,渗滤液的处理成本又从每吨60元降到40元再到现在的不到20元,其它方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弥补了控排带来的成本提高。 /p p   除技术外,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也是控排的方法之一。陈小平表示,公司半年考核一次项目,并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放在考核的首位,如果不达标排放将一票否决。 /p p    strong 检测复杂且成本高昂 /strong /p p   一年至少一次的检测频次,据参与过新标制定的聂永丰介绍,是因为二噁英检测困难。 /p p   “其他国家也是这样。二噁英是痕量级,检测麻烦,需要很长时间。”聂永丰称,虽然新标仅要求企业、环保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但有些企业会每年测两次,环保部门还会每季度都检测一次。 /p p   以光大国际为例,该公司13个已公开二噁英排放数据的项目公司中,12个公司每年至少会检测两次,其中苏州公司去年检测了四次。 /p p   在中持检测(831381)总经理陈德清看来,二噁英检测是全链条都难。去年6月,这家公司获批成为北京首家具有二噁英类CMA(中国计量认证)检测资质的企业。 /p p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首先要利用滤膜和吸附材料对环境空气、废气中的二噁英类进行采样。 /p p   中持检测研发中心主任李文超称,为了采集烟道气的样品,经过严格培训的采样人员需要背着沉重的仪器爬上几十米高的烟囱,必要时得借助其他工具吊上去。采样还要耗费大量溶剂,溶剂费用也很高。 /p p   取样后,将样品拿回实验室做前处理:花一天提取,花两到三天净化。前处理一般要花去60%的时间。尤其是有机的前处理特别费时,提取和净化一旦做得不好,不够清洁,数据就不准确。而采样和前处理如果做得不够规范、清洁,就得重来。 /p p   之后是用高分辨质谱分析。李文超说,他们用的高分辨质谱仪一台需要600万元,每月消耗上万元电费。由于实验室身处科技园区的一层,还要再安装三四十万元的装置屏蔽外界磁场干扰。仪器还需要专人操作,而能够胜任的人才很少。 /p p   繁琐的环节,药剂的消耗,进口设备的价格和折旧损耗,雇佣专业人才,实验室的电耗和折旧,人员的交通食宿,种种费用推高了检测成本。 /p p   strong  强制检测带来新商机 /strong /p p   不过,强制性检测需求带来的商业机会还是吸引了一些机构入场。 /p p   五六年前,我国只有6家机构能够检测二噁英,基本上是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建立的。而最近两年,通标、华测、力维等非政府机构为焚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服务选择。 /p p   检测成本高,为企业提供的检测服务费用自然不低。陈德清称,和日本、美国等国际同行交流发现,国际费用差不多1000美元一个样,垃圾焚烧项目需要采三个样,总计3000美元。 /p p   “2006年,为中国企业提供二噁英检测服务的只有一家比利时公司。而现在,我们国家有6家国际认可的单位检测二噁英,而且检测水平越来越高,费用相对有所下降。”蔡曙光称,光大22个垃圾焚烧项目都需要二噁英检测,可以和检测单位协议打包检测服务,总费用就可以降下来。 /p p   不过,还有环保人士认为,现有的二噁英检测制度不够规范,难以避免企业应付检查的行为。 /p p   “二噁英监管最大问题是数据没有代表性,企业只要至少检测一次,但一次的数据如何代表一年的情况?新标要求环保部门每年至少随机监测一次,但企业还是有很多空子可钻。”上述环保人士称。 /p p   他建议学习欧盟部分企业做法,安装自动采样装置,365天采样,环保部门随机选择样品,可有效规避企业应付检查的行为。现在每个装置几十万元,最起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政府可以用财政资金强制企业安装。 /p p   对此,聂永丰表示,国外确实有这种装置,但使用不普遍,只有个别地方使用。我国环保部门检测当天只要不告诉企业,做到随机监测,使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即可。 /p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 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12月16日
  • 家具检测新标准即将强制执行
    日前,记者从中国家具协会了解到,一个更科学、更严谨、检测内容更多样的家具环保检测新方法正在制订之中,并预计于今年年底在全国强制执行。   具有相关环保证书的家具,却会导致房屋内异味不断,甚至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 通过按比例取样检测的家具,整件产品环保系数不一定达标 发现问题想送检,破坏性检测方式又是道难以跨越的坎儿。多年以来,消费者对于家具环保与否的认定一直处于被动位置。   “环保家具”不环保也没辙   今年5月,就有一起关于家具不环保问题的投诉:郭先生在空房间内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达标 而放入家具后再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达标。家具经销商表示,其品牌所有家具都是达标产品,若郭先生认为不达标,可将家具送至相关部门检测,并按照现行的《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进行破坏性检测。若确实不达标,经销商愿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由郭先生承担。此说法让郭先生很纠结。   根据专家的解释,他购买的家具有可能的确达到了国标——此检测是按比例取样检测,但由于木材的使用量过大,有害物质的叠加导致了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因此,破坏家具进行环保检测,其检测结果不一定对他有利,郭先生要承担家具被破坏了但却讨不到赔偿的风险。   家具更环保消费者更主动   据朱长岭介绍,修订后的新家具检测标准将在三个方面体现其优势。而南京环保专家也认为,改进后的新检测方法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利好。   利好一:整体检测,结果更可靠   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南京亿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张永兵工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国内的家具检测方式和标准已经很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制定的家具检测方法为“按比例取样检测法”,即按照比例从家具各部位裁取块状样板进行环保检测,不同大小与结构的家具所取板材块数也不同。但由于成品家具牵扯材料、工艺等多个环节,取样检测的部分虽然是环保的,并不代表整件家具环保。   修订后的新检测标准要求采用气候箱整体检测。“在保持恒温恒湿的房间中‘气候箱检测’所得出的数据,可以更准确地体现送检家具有毒有害物质的整体实际释放情况,该方法将更科学、更严谨地帮消费者把控家具的环保系数。”   利好二:无损检测,检测风险低   家具的破坏性检测,让很多想要维权的消费者打了退堂鼓。郭先生之所以没能迈出这关键的一步,也是害怕“赔了夫人又折兵”。   而新的气候箱检测方法,则弥补了现行检测方式的漏洞。江苏科瑞特室内检测中心负责人潘东表示,这种新的气候箱检测确实比现行方法先进很多。“将整件家具放置在特定环境中进行检测,家具本身并不会有任何程度的损坏,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好事。如果检测结果不尽如人意,可以找商家索取赔偿,如果检测结果达标,那就算花点检测费,也值得,全当买颗定心丸!”   利好三:环保家具,更名副其实   沙发、餐桌、衣柜……如今的家具已经不再是单一的木制而成,很多家具中会运用玻璃、金属甚至海绵填充物等材质。现行的检测方法由于只针对木制部分进行检测,无法客观反映家具的整体环保状况。   “气候箱检测,可以将家具所有部位纳入检测范围,检测整体环保状况。同时,还可在检测甲醛的同时对家具VOC等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做出判定,检测结果更加全面、可靠。”张永兵指出,通过新的检测方法面市的家具环保性肯定会迈上新台阶。
  • 中国强制认证(CCC)检测实验室揭牌
    日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SRTC)移动用户终端CCC认证(中国强制认证)实验室签约暨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副主任陈伟、SRTC主任宋起柱分别代表双方进行签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任王克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主任刘岩,共同为“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委托签约实验室”揭牌。据了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SRTC为中国第3家移动用户终端CCC认证检测实验室,是为了满足我国移动用户终端日益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 鞋类检测国家强制性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 健康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单位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 4.0~9.0 游离甲醛 mg/kg 75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级 3 2-3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 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 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 车内空气标准须强制 20家单位呼吁增加有机物检测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消协等20家消费维权单位今天联合呼吁,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中央电视台近日对部分豪华轿车车内空气污染现象进行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20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将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上升为强制性标准的同时,要在标准中适当增加有机物挥发物质的检测项目,而且检测方法也应增加模拟车辆实际使用时的状态。另外,还应加强对汽车厂商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产品缺陷的产品采取强制召回等措施,督促汽车厂商更好地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20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赚取丰厚利润的同时,不应“区别对待”中国消费者,更不能对我国消费者尤其是消费者群体提出的诉求,采取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的态度。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企业也应保证它的产品质量是安全的,而不应该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标准缺失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   20家单位还表示,车内空气污染的“祸根”一般是在车辆生产过程中“种”下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已经很难消除,而且汽车消费者一般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污染治理承担第一责任,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空气污染物释放性能的检测、监控体系,在车辆制造过程中选择环保绿色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切断车内空气污染源。
  • 汽车尾气强制检测 超标车辆将暂扣行驶证
    日前,记者跟随“津沽环保行”采访团来到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机动车环保检测进行了解。“汽车安全检测系统将对汽车尾气、制动等功能进行检测。目前,尾气排放检测已列为车辆强制性检测项目。”市环保局大气处的李强告诉记者。   “汽车安全检测系统将通过三个检测阶段对汽车各项指标进行鉴定。当汽车进入第一工位时,进行汽车尾气检测,该检测也是车辆强制性检测项目 来到第二工位,将对汽车进行称重,从而测试汽车的制动力 第三工位则是对汽车的底盘和前照灯进行检测。”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兰基润介绍说:“当出现超标或不达标的车辆时,均要求其安装净化器或进行维修使车辆指标达标。”据了解,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测的费用为100元。   李强告诉记者:“为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污染,近年,天津开始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在80%以上,达到了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目前,天津共有机动车检测单位34家,承担全市在用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工作。去年,天津对5.6万余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抽测,对超标车辆采取暂扣行驶证、限期维修治理等措施,促进车主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车辆在行驶中的超标排放。”
  • PM2.5监测或于明年部分地区强制实施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6日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国务院通过,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表示,“这意味着明年可能在PM2.5的监测网络上取得重大突破”。   报道称,12月5日,也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不少舆论质疑这一实施时间过于迟缓。有环保团体呼吁上述三大区域和九大城市群提前在2012年实施PM2.5监测。   据悉,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
  • 工地配备PM2.5检测仪 杭州将强制性推广
    昨天,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在杭州钱江路延伸工程现场召开现场会,会议重点就是怎样控制建设工地施工扬尘。   自该工程开工建设以来,施工方&ldquo 腾达建设&rdquo 在控制扬尘、噪音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利用地下水喷淋降尘、人工洒水、土工布覆盖、抑尘剂固化、彩绘布封闭、进出车辆自动冲洗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工地扬尘。   工程现场还配备了PM2.5检测仪、温湿度仪,实时将天气、空气质量动态数据显示在LED显示屏,为降尘、降温提供科学依据,而这些控制扬尘的手段接下来都会在杭州进行强制性推广。   今年,杭州市建委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控制方面,将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同时做到扬尘控制五项100%:一是建筑工地使用围挡封闭,并定期清洁 二是施工脚手架外侧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三是对施工场地主要通道、物料堆场进行混凝土硬化 四是对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进行网布覆盖或使用抑尘剂 五是在工地大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   另据了解,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ldquo 由灰转绿&rdquo 改造升级也正在稳步推进中,主城区19家改造企业已完成8家、到今年6月底,将有三分之二企业&ldquo 由灰变绿&rdquo 。今年年底前,全部企业有望告别&ldquo 脏乱差&rdquo 环境污染。
  •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7-232024年第1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实验室主动申请并审核确认,现注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9家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详见附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国家认监委2024年7月22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 序号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备注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7501)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2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40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注销部分业务领域3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083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注销部分业务领域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088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全部业务领域5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054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部分业务领域6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2901)CNCA-C24-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注销部分业务领域7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5201)CNCA-C11-01:汽车(守诺核查)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兴路与新业五街交叉口地址业务领域8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景德镇陶瓷检测中心(10801)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注销全部业务领域9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有限公司(05501)CNCA-C11-02:摩托车CNCA-C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C11-16:电动自行车注销全部业务领域
  •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维护CCC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严肃性,国家认监委对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https://cccxzsp.cnca.cn,以下简称指定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新增相关功能,实现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在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当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具有该实施规则业务范围指定资质的实验室应及时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在“机构功能—标准修订能力报送”模块查看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二、实施要求(一)各指定实验室应密切跟踪指定业务范围涉及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检测能力情况报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版标准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指定实验室如不再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新版标准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对于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新版标准实施6个月后仍未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实施规则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同时,有关情况将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通过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实时查看相关产品领域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情况报送和审核进展,对于尚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新版标准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仍未报送的,不得安排相关实施规则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各指定认证机构不得要求指定实验室重复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三、其他事项(一)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可在指定审批系统中下载用户使用手册,组织内部人员学习掌握有关要求。(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目前正处于制修订转换期(新版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相关领域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报送工作。(三)联系方式认证监管司:廖少冕 010-82262719、徐天峰 010-82260866信息中心:兰鹏 010-88650335系统支持:4008135888-2、010-64207161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12月11日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首次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
    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成功举办了首次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各有关指定机构检测/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人员自觉落实业务学习,国家认监委决定对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元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进行相关标准知识的考核,并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办本次考试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考试既公平公正又方便机构和考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后,周密策划、合理布局,共设置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沈阳、武汉、西安、成都和福州共9个考点,于今年9月17日至18日安排3个场次,实行单科目同一时间考试。来自5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共计约400人次参加了本次考试。同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也派出监考人员,对上海、武汉、沈阳和福州考点进行巡视。各地考场组织有序,得到考生的一致赞同。
  • 取消强制检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国务院出台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制度改革——质量“体检证”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通过国际认证,能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四川成都彩虹集团负责人说。该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的帮助下,先后获得多项国际认证,生产的电热毯等取暖产品已成功进入欧盟市场,并逐渐拓展至澳大利亚、北美、南非等市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6月19日举办的世界认可日中国主题活动上说。该活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中国贸促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主题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建设质量强国促进全球贸易”。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方式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贸易发展,被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据统计,全球80%的贸易活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其中2/3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活动。近年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围绕产业体系布局,全面推进能力建设,促进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构建了统一开放的合格评定体系,有力促进市场制度规则统一,推动全球贸易便利化和内外贸一体化。我国合格评定体系与国际全面接轨,互认范围覆盖全球经济总量95%以上的经济体。助力企业抢抓市场机遇,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消除壁垒、促进循环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性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和规则,加快完善统一管理、共同实施、通用互认、权威公信的合格评定体系,在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市场规则统一和要素资源流通。要深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改革,在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运用告知承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要主动配合国家外交外贸战略,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促进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合格评定成果落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合格评定的便利化安排,促进全球贸易稳定增长,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均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9656-2021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GB 9656-20032023-01-012GB 40164-2021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2022-01-01一、《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修订后的标准技术内容参考UN R43。无相关产品标准类的ISO标准可采用。部分项目的检验方法修改采用相关ISO标准。修订后标准与GB 9656-2003的变化对比见表1。表1 GB 9656-2021修订版与2003版对比No.项目2003版修订版水平分析1前言/强制条款部分条款强制全文强制——2范围只适用于汽车明确了适用的车的类别。根据实际应用对适用范围的车辆定义更清晰、准确。优于2003版3术语无增加18个术语使标准结构合理、使用方便。优于2003版4分类包括分类及应用部位说明删除应用部位说明,符合GB1.1要求。优于2003版5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总则对原片提出要求,将要求分为主要技术要求及一般技术要求删除原片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的分类;将各种安全玻璃材料在不同应用部位需满足的要求以表格形式列出;提出钢化玻璃应用限制条件;增加了贴膜玻璃的要求。便于对各种安全玻璃材料的总体要求有全面的了解,使标准更便于。优于2003版6厚度对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及中空安全玻璃的单片厚度偏差提出了要求。技术要求:1.根据最新浮法玻璃标准,修订单片玻璃的厚度偏差;2.增加刚性塑料;3.对中空玻璃总厚度提出偏差要求;4.修改了对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厚度偏差的描述。5.删除了区域钢化的内容试验方法:增加HUD玻璃的内容针对所有安全玻璃材料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考虑了最新产品的需求,采用了最新原材料标准。优于2003版 7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可见光透射比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低可见光透射比值技术要求:1. 增加对后风窗的要求;2. 修改视区;试验方法:对试验设备“接受器及配套指示仪器的线性”略有修改,删除“或在读数量程的±10%之内,选择小值”。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规定更科学。优于2003版8副像偏离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副像偏离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1. 对于靶式光源仪,增加了单环靶的结果表达;2.对于准直望远镜,调整了装置图中样品方向;将“可先用靶式光源仪以简单快速的扫描方法检查安全玻璃”列为可选择的过程;将结果表达中设计试验程序的表述移到试验过程。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表述符合GB1.1的要求。优于2003版9光畸变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光畸变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对光源进行了修订,改为:150W石英卤素灯(如果不使用滤光片)或250W石英卤素灯(使用绿色滤光片)。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10颜色识别对视区带色风窗提出的要求删除此项透射比不低于70%的视区带色前风窗玻璃不影响对交通信号颜色的识别。优于2003版1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抗磨性针对风窗及侧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要求;2.增加该项目的适用部位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塑料材料的试验方法。使该要求更具合理性。优于2003版12人头模型冲击用于风窗及风窗以外部位的各种材料,钢化玻璃除外技术要求:1.删除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的人头模型冲击要求;2.增加刚性塑料要求。3.对夹层玻璃冲击后状态要求表述更准确4.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试验方法,包括对带减速装置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设备的校准方法。符合GTR6的要求,要求更明确。优于2003版13抗穿透性针对风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同2003版无变化14抗冲击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玻璃在高、低及常温下的冲击状态技术要求:1. 对夹层玻璃的称重要求进行修改;2.增加刚性塑料、HUD玻璃的要求;3.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冲击后碎片剥落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刚性塑料进行试验的内容;2.对冲击高度进行修改;3.增加了高、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时机要求。要求更明确,试验方法更具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 15碎片状态针对区域钢化及钢化玻璃技术要求:1. 对长条碎片的要求修订描述;2. 删除钢化玻璃的补做内容。3.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按曲率半径200mm对钢化玻璃的冲击点进行了修订。对长条碎片的要求更精准,对钢化玻璃的要求予以了加严。优于2003版 16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柔性无此项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17耐高温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对超温控制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8耐辐照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辐照强度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9耐湿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原要求不变;2.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修改了试验后样品状态评价时机的要求;4.增加刚性塑料内容。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0耐温度变化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 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增加样品放置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2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耐燃烧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2.降低燃烧速度试验方法:无变化。加严要求,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2耐化学侵蚀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根据刚性塑料增加负重法试验方法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3耐模拟气候性无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4挥发性有机物无针对贴膜玻璃,新增项目关注贴膜玻璃环保性能,优于2003版25检验规则对型式检验及认证检验的抽样规则进行了规定删除根据全文强制要求,删除此部分内容26判定规则写入试验方法条款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对每一项技术的判定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标准整体框架的协调,简单扼要,便于使用,优于2003版27实施日期无根据强标使用特点,规定出过渡期使标准更具实施性28边缘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钢化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29表面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弯型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0耐模拟气候性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1露点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2加速耐久性能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3太阳能特性该两项原计划在9656修订时应加入,针对目前汽车玻璃节能特性,是两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项目,也是申请9656修订目的之一,属于非强制性项目。但由于此次标准项目更改为安全技术规范,这两个项目也不能写入。34可见光反射比二、《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制动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星月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富晟特比克制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包含术语和定义、试验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和标志、产品一致性等。本标准与UN R90的主要结构变化对比见表2。表2 本标准与UN R90主要技术要素对比本标准UN R90章节编号章节标题章节编号章节标题1范围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2定义——3认证申请——4认证4试验相关要求——5技术要求5技术要求及试验6包装和标志6包装和标志——7换装零件的变更和扩展7产品一致性8产品一致性——9产品不一致性的惩罚——10产品完全停产——11有权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型式认证权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2过渡期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相关文件规定,本标准除采用我国对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替代UN R90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还增加了5项规范性引用标准,本标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标准与6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7GB/T 7216-2009 灰铸铁金相检验(ISO 945-1:2008,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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