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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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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欧盟进口木材约五分之一涉嫌违法!

    近日多家外媒(www.fenetreeurope.com)报道称,国际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最新公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欧盟进口的木材大约五分之一涉嫌违法交易。   WWF的调研数据显示, 2006年,欧盟非法进口的木材近2650万至3100万立方米,相当于同期波兰全国木材砍伐的总量。   报告称,欧盟地区违法交易木材的主要进口目的国为芬兰、德国和英国,然而最大的来源国依次为俄罗斯、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其中欧盟2006年从俄罗斯非法进口的木材达1040万立方米;从中国进口的木材总量中,有32%涉嫌非法交易。   WWF报告称,世界最大纸张加工国之一的芬兰,2006年,从俄罗斯非法进口的木材近370万立方米,占欧盟非法进口木材总量的14%。而且欧盟近半数的非法交易木材流向芬兰,在那里加工成纸张和纸浆,然后再出口到欧洲其他国家。   法国网络媒体援引WWF的报道称,在欧盟进口违法木材的国家中,法国也很不光彩地名列第6。法国非法进口的木材,主要来源国为中国、印度尼西亚和中非。   另外,英国、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家具和木制品进口大国,他们进口的东南亚家具和木制品,有40%为非法砍伐木材。   WWF称,涉嫌违法交易的木材,主要是指非法砍伐的木材。木材的非法砍伐不仅破坏了森林的植被,催生和加重了自然灾害的频发,以及全球性的气候恶化;同时也冲击了国际市场原木的价格走向。为此,WWF呼吁欧盟制订实施相关法律,对欧洲木材市场的合法经营进行严格监督。

  • 【原创】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指导资料

    目前,国内外非常重视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有一份“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指导”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659]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指导[/url]

  • 【分享】浅析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

    欧盟 2004 年 11 月 13 日颁布了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新法规 (EC)No.1935/2004 ,并取代先前实施的 80/590/EEC 和 89/109/EEC 指令。该指令的实施,不但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出口,而且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一、殴盟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 76/893/EEC 《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于一致。截止到目前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累计有 34 项法规或指令。 2004 年底发布的新法规 (EC)No.1935/2004 ,其内容就是对以往法规的继承和发展。该法规代替的 89/109/EEC 指令是欧盟协调各成员国拟与食品接触材料立法的第二代框架指令,于 1988 年 12 月 21 日颁布,其后经过了多次修订。 二、新法规要点解读 (EC)No.1935/200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废除指令 80/590/EEC 和 89/109/EEC 的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1. 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通用要求 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2. 对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 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②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⑤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3. 适用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 ①法规附录 I 中所列的各类材料和制品( 17 种),也包括它们的复合物,以及在它们生产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应制定特定措施。②特定措施的内容通常包括:在材料和制品的制造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这些物质的纯度标准;这些物质特定使用条件以及在哪些材料和制品中使用;被授权允许掺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物质清单,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单,必要时也包括这些物质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时的特定使用条件;某些或某类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的迁移的特定限量规定,适当考虑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径;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迁移的总体限量规定;旨在保护人体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所引发的任何危害的条款;以及其他确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规定;检查符合性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确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规定;有关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标签的附加规定。必要时,制定特定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工艺的授权的程序规则。 4. 殴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 这是非常核心的内容。新法规规定:希望增加到许用目录中的新物质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 5. 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 新法规第 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6. 关于标签的要求 有关标签方面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因此也是值得国内相关方面关注的内容。新法规对标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7. 关于可溯性和符合性的相关规定 可溯性——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8. 特定指令所涵盖的各类材料和制品 新法规规定需制定特定指令的 17 类材料和制品分别为: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粘合剂、陶器、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纤维素、硅树脂、纺织品、清漆、蜡、木头。我们注意到新法规增加了与食品接触的离子交换树脂、油墨和清漆等材料。目前已制定特定指令的有塑料和再生纤维素。

  • 【转帖】欧盟对木材产品农药残留的新规定

    为严格管理欧盟进口产品中农药的使用,欧盟议会批准了一项关于出口到欧盟的原木和锯材必须遵守应用于农产品的有关农药残留的新规定。规定要求,最大农药残留量每千克不得超过0.01毫克。该规定已于2009年生效。(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 欧盟消息-450/2009号法规

    据欧盟委员会消息,11月23日欧盟就No 450/2009号法规涉及的食品接触类活性与智能材料与制品发布了指南文件。 该指南文件就食品包装过程中的活性与智能材料与制品的定义与范例、活性与智能产品相关法规要求、活性与智能产品可能使用的成分以及许可程序与风险评估进行了说明。 所谓活性材料与制品是指可延长食品货架期或者维持或改善食品包装条件的材料与制品,将其放入食品包装后,可与食品释放出的物质或者来自周边环境中的物质起反应,例如吸水剂、吸氧剂等。智能材料与制品是指是指可监控预包装食品或其周边环境各项指标的材料与制品,例如时间-温度显示仪。对食品行业的影响是大是小,欢迎大家讨论啊!

  • 【分享】欧盟发布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

    欧盟发布了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该拟定法规是一项第(EC)1935/2004号法规框架内的专项措施,它规定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和程序。该专项法规将欧盟塑料制品协调框架合并为一个法规。当前这些法规分列在6条指令和8个修改案内,包括塑料基本法规、批准物质名单及塑料迁移测试法规。 此外,它将明确源自(EC)1935/2004号法规有关纳米材料只有经事先批准后才可使用的解释。本法规还批准使用21中新物质。 欧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内容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sps/EEC/10_3672_00_e.pdf

  • 【资料】欧盟正式实施REACH法规预注册

    欧盟正式实施REACH法规预注册笔者从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获悉,今年6月1日起,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正式开始实施欧盟REACH法规的预注册。按照欧盟规定,出口欧盟的产品必须预注册,预注册期限为今年6月1日到今年12月1日。  据悉,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注册,企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就不能出口产品到欧盟,完成预注册的企业将赢得宝贵的过渡期。据悉,根据REACH法规,参加预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3年半、6年、11年不等的注册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出口都可照常进行,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的连续性都不会受到破坏,同时企业还可从容不迫地准备注册材料。  据了解,欧盟实施REACH法规主要对3万多种化学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欧盟EUPS指令也于2007年8月11日正式实施,涉及的主要产品包括办公设备、家电、电子产品等。此两项法规影响甚广,据估计,单就欧盟REACH法规,将使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5%以上,进口成本提高6%以上。  为此,WTO/TBT福建咨询工作站有关专家提醒,欧盟REACH法规涉及的行业较多、涉及面较广,现在距离预注册时期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对欧盟出口企业应引起重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预注册的前期准备,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错过注册时间,付出沉重代价。对此,有关专家提示出口欧盟企业可采取以下3项措施:一是剖析产品。企业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尽快与上下游客户进行沟通,及早对输欧产品进行摸底分析,了解输欧产品的总数量(吨位);掌握所用材料的配方,搞清自身产品或下游制成品是否包含REACH法规化学物质清单中的待授权物质,是否需要注册以及注册所需信息等。二是准备预注册材料。首先企业要提供包括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在内的企业基本信息;其次是提供物质的基本信息,包括有效成分的含量以及杂质的浓度;最后还要提供化学物质有效成分的CAS号等。三是完成预注册信息的整理。在完成预注册材料的收集工作后,企业要对预注册信息进行整理。企业可对照REACH法规要求,列出出口欧盟的物质名单或配制品中的所有物质名单、物品加工及成品中所用到的和所含有的物质的名单,明确各种物质的作用和用途,计算出年出口欧盟量级,最后对照REACH列表,明确物质的性质及吨位等级等,最后将这些信息按照要求编制成表格,以备提交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而能够享受到过渡期。  有关人士指出,REACH法规的实施是欧盟设置的一个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势必对欧盟出口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如果企业应对得当,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战略、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自身产品质量,挑战将变成机遇,产品对欧盟出口将更加顺利。  另悉,为应对欧盟REACH法规和EUPS指令,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因出口欧盟而受到的不利影响,福建省外经贸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在漳州市举办了相关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班。漳州全市对欧出口及相关生产企业、各县外经局、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共126人参加了培训。

  • 欧盟修订食品接触类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

    据欧盟官方网站消息,12月10日欧盟官方通报发布(EU) No 1282/2011号法规,修订了与食品接触类塑料材料及制品相关的(EU) No 10/2011号法规附件I中的内容。 据了解,对于2012年1月之前获准上市销售的塑料材料及制品而言,如果不符合该项最新法规规定,那么仍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相关库存产品可以售完为止。此项法规将自公布之日起20天后生效。 原文链接:

  • 【分享】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935/2004/EC

    一、1935/2004/ec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 年11 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regulation no.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october 2004),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0多项。具体法规指令号及相应主题内容见附录一表。  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gccrf2004-64,英联邦:uk si 898:2005和意大利公报(gazzetta ufficialeg.u)法律no。283 of 30/40/1962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二、欧盟食品级标识  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  http://www.zgny17.com/s/201101/20110112094454830.jpg  当产品投入市场,应列出如下记号:  1.”for food use” 或”food grade symbol”文字,即“可供食品使用”,“食品级标志”;  2.关于材料和物品安全使用和适当使用的说明  3.注明使用时的特殊条件(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3.充足的资料以供追踪物品来源之用  4.使用(有效active)和 (智能 intelligent )材料的资料  5.公司资料:  1) 名称或商标  2) 注册公司,制造商,代理商或零售商地址,文字部分清晰明了,商标清楚。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评估或再评估(补充资料)的申请信;  (2) 技术资料文档包括:物质名称,特性,理化特征,用途,成员国或  其它国家批准情况,迁移数据,在包装材料中的残留,微生物学特  性,毒理学数据等。  (3) 申请者摘要资料表  (4) 随资料提供2份光盘,包括全部申请资料,不涉及保密内容申请资  料各1份。  注意:建议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加强产品使用说明书意识,慎用刀叉和酒杯叉标识。因这两种标识意味着产品可以接触任何食品并在任何条件下使用。  此外,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德国lfgb(lmbg), 法国french dgccrf2004-64等。

  • 【讨论】有关欧盟玩具技术法规的介绍

    与玩具产品有关的技术法规主要有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化工品注册、评估与许可规则(草案)》(REACH)、《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草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1999/0238/COD及1999/815/EC)、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89/336/EEC)、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2/525/EC)、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欧盟禁用蓝色偶氮染料指令(2003/03/EC)、欧盟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79/663/EC 83/264/EEC 2003/11/EC)、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包装回收标志、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汞的限制、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方面控制的法规。

  • 【分享】欧盟发布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月15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的新法规,对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塑料提出了要求。新的法规包括一系列规定,并拟于2011年2月4日生效。按照法规性质,欧盟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2010年12月,欧盟接受了拟议的塑料实施细则(PIM),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上。而新的法规对欧盟关于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进行了统一和汇总。 该法规的过渡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的过渡条款和总体的过渡将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以下为新规定所强调的几个要点: 项目 重点 范围 . 塑料材料、物品以及塑料零部件; . 多层材料塑料或由黏合剂或其他方式组成的物品; . 前两点提到的材料或物品,或表层被涂料覆盖的物品; . 塑料层或塑料涂层,可以形成盖子和塞子中的垫片,它们与盖子和塞子构成了一套或多套不同形式的材料; . 多种材料多层材料和物品中的塑料层。 豁免 树脂,橡胶和硅胶 被授权物质清单(附件Ⅰ) . 包含885种产品; . 只有这些产品能被用于制造; . 不在清单上的物质也许能够使用但是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 被归类为CMRs(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物质不被允许使用; . 未授权的物质功能障碍情况下,可在低于0.01mg/kg的条件下使用; . 纳米材料不包括在功能障碍概念之内。 物质结构 . 质量合适的材料; . 制造商熟悉; . 符合主管机关要求。 特定食物的迁移测试 (附件Ⅲ) . 3%醋酸; . 乙醇(10%,20%或50%); . 植物油; . 聚(2,6-二苯基-1,4-苯醚),粒度60-80,孔径200nm 。 总体迁移限制(OML) . ≤10 mg/dm² . ≤60 m/kg(婴幼儿食品接触塑料,2006/141/指令和2006/125/EC指令) 特定的迁移限制 (SML,附件Ⅰ) . ≤0.6 m/kg(BPA) . 邻苯二甲酸盐: . ≤0.3 m/kg(DBP) . ≤30 m/kg(BBP) . ≤1.5 m/kg(DEHP) . 未检测出(己二烯酞酸脂) . ≤60 m/kg(非SML物质或其他限制物质)

  • 【分享】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将扩大镉限制的范围

    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将扩大镉限制的范围 近日,根据REACH法规附件17要求,欧盟发布了(EC)494/2011法规及其勘误表,对欧盟内的镉限制范围进行了修改。2010年10月,欧盟提议对REACH法规附件17下的镉限制条例进行修改。2011年5月21日,欧盟(EC)494/2011法规修订了镉限制条例,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上。而在2011年5月24日,欧盟公布了对应的勘误表。新法规扩大了镉限制使用的范围,包括珠宝和聚氯乙烯 (PVC) 材料。 最新修订的REACH将于2011年12月10起生效。法规的重点和勘误在表格中列出: 项目 范围 对镉的要求,除非另有声明 生效日期 1 塑料制成的混合物和产品(有机合成聚合物)豁免:2011年12月10前投放于市场前的产品 ≤0.01%(100mg/kg) 2011年12月102 油漆 禁止锌含量超过10%的油漆 ≤0.01%(100mg/kg)油漆涂层 ≤0.01%(100mg/kg) 3 第一次投放于市场上的含有回收PVC材料的物品 必须标注“含有回收PVC成分”或用图标表示 4 焊料(在450摄氏度或更高温度加入合金)豁免:国防、航天使用 ≤0.01%(100mg/kg) 5 珠宝、仿珠宝或发饰中的金属部件,包括:珠子、手镯、项链和耳环、胸针和袖扣、穿孔首饰、腕表和腕部首饰、豁免:2011年12月10日前投放于市场的物品截止2011年12月10日[/fon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欧盟首部化妆品法规将于7月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且该规定中的部分要求将于2013年7月11日实施。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化妆品成分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化妆品的暴露;物质的暴露;物质的毒性信息;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他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第二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评估结论;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论证解释和结果;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3个月至6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今年以来,欧盟、墨西哥、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不断加严对化妆品监管和要求。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出口企业,特别是以欧盟为目标出口市场的企业:一是成立专门部门或工作组及时收集各国发布的与化妆品有关的标准和信息,密切关注各项法规要求和生效时间,研讨和制定应对举措,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二是强化企业自检自控体系,加强对各类重金属的检测,尤其是对出口欧盟化妆品加大检测力度,与欧盟大型检测机构合作,确保检测符合欧盟法规;三是建立合格供应商评审制度,采用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确保原辅料合格,为产品品质提供第一道屏障;四是强化与行业协会、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以便获取官方技术和政策支持,为有效应对提供更多保障。

  • 欧盟化妆品新法规EC1223/2009

    EC 1223/2009是指由欧盟从2009年11月30日发布,从2013年7月11号开始执行的化妆品新法规。 EC 1223/2009欧盟化妆品新法规的前身是76/768/EEC指令,但是76/768/EEC批令仅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框架性的指令,各成员国在指令的基础上又各自创建了成员国的法规,导致各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 因此欧盟颁布了EC 1223/2009法规以取代76/768/EEC指令,EC 1223/2009法规作为一个强制的文件,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使各成员国在化妆品的管理上不再存在分歧。 EC 1223/2009法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个能确保高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的化妆品市场,其中所谓的化妆品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者接触牙齿和口腔内粘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或者混合物。 具体来讲产品的分类包括: 1,皮肤护理:面部护理用品,眼部护理用品,唇部护理用品(如保湿面霜,眼霜,唇膏),阳光防护用品(防晒油),剃须产品(剃须膏); 2,洗浴和身体护理:身体护理用品(如护肤膏,护肤液,摩砂膏),洗浴用品(如沐浴液,香波,调理液),美甲用品(如指甲油,指甲油去除剂),儿童护理用品(如儿童肥皂,儿童爽身粉); 3,头发护理:头发护理产品(如洗发液,发膏,造型产品),染发用品(如漂白产品,染发剂),脱毛产品(如去发产品); 4,口腔护理:如牙膏,漱口水; 5,化妆用品:如眼影,唇彩,睫毛膏; 6,芳香产品:如香水,古龙水,除臭剂; 7,附件及包装:美容附件(如睫毛刷),个人护理附件(如沐浴手套,棉签,发带),容器(如化妆品瓶); 以上的产品类别出口欧盟国家,无论已有产品还是新产品,从2013年7月11号开始需要符合EC 1223/2009法规的要求(含纳米材料的则需要提前6个月,于2013年1月11日开始通报);其中新法规需要的主要变化: 1,明确责任人的概念与职责; 2,原产国的通报; 3,电子渠道的通报方式; 4,宣称; 5,纳米材料; 6,不良反应的通告; 7,产品信息文件(PIF); 8,安全评估方面的细节; 9,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CMRS);

  • 【转帖】美国应对欧盟新法规REACH的做法及借鉴

    欧盟化学品生产和贸易居全球首位。为保持其竞争力并更好地保护环境,欧盟将于2007年6月开始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该法的制定历时6年,内容涉及强制对现有3万余种化学物质进行评估、注册等,被视为欧盟化学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美国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对该法的制定极为关注,认为REACH对化学品严苛的管理模式将冲击美对欧化学品贸易,因此自始至终坚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干预、竭力阻挠,取得了较好效果,其做法对我国内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美国应对欧盟新法规的主要做法  1、企业作用突出。美国欧盟商会称,2001年作为改革蓝图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公布前,美企在欧洲的分部已高度关注欧盟动向并将相关信息报回国内,引起美政府的重视。2003年REACH草案初稿公布后,美产业界向政府全面详尽阐述其内容及影响。在产业提供的信息和分析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6月美国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提交了美方立场文件,通过59条评论意见及大量技术数据历数REACH草案弊端。德国研究机构称,美国这份立场文件及美交涉和游说中所引用的数据及实验材料,皆来自美国产业界的报告,部分内容甚至是原文摘抄。2005至2006年间,美国欧盟商会曾多次以美在欧全体企业联名信的方式致函欧委会,详尽指出草案存在的种种问题。企业为主导的快速反应机制使美国的应对工作高效及时。  2、政府与行业紧密结合。欧盟《白皮书》公布后,美政府工作组与美国化工理事会(ACC)即组建“联合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函电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与磋商,共同开展对外工作。美国环境健康基金(Environmental Health Fund)人士称,“根据美化工行业利益,美国政府组织广泛阵营阻碍REACH,美政府实质上成为美国化工产业的一个分办公室。”此外,双方在对外游说中也密切协作。美国商会(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其欧盟分部为依托,借助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在欧盟内外举办了十几场关于REACH草案的评论会和对话会,邀请各国代表及欧委会官员参会并发言。该商会负责人称,从会议筹备到起草美方官员发言稿都由商会负责,美政府派员赴各国主持会议,支持行业的游说工作。政府与行业的配合,使应对工作能够紧紧围绕行业利益展开,形成合力,保证了应对的效率。  3、政府部门联合行动。美商务部披露,在应对欧盟新法过程中,美政府内部形成了以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为中枢、以商务部(DOC)和环保局(EPA)为主要成员、以议员为有效补充的联盟阵线,全方位开展工作。USTR活跃于欧盟成员国及国际组织层面,联络相关利益方;DOC市场准入办公室利用大众媒体和培训会向各界宣讲美方立场;EPA通过国际会议和双边环境对话向欧方阐述美方观点;美重要议员均接受过REACH相关培训并充分利用各自出访的机会游说欧洲议会。美政府高层也对REACH给予关注。布什政府的两任国务卿——鲍威尔和赖斯都曾就该法制定致函美、欧有关部门,甚至总统布什也曾多次在对外讲话中对REACH表示关注,引起了美各界的高度重视。美政府部门的联合工作广泛调动了各部门资源,协调统一又各有侧重,使美国的对外交涉和游说层次高、范围广、力度强。  4、充分调动外交资源。美商务部称,仅在2002年3月一个月内,时任国务卿的鲍威尔就针对欧盟的《白皮书》分别致函美驻35国使馆以及美驻欧盟15国使馆,要求就此事积极开展工作;2003年10月,鲍威尔就REACH草案再次致函美15个使馆,其中包括即将入盟的10个东欧国家使馆,解释其内容并强化美国观点,敦促加强游说。在最短时间内,从新加坡到智利,从欧洲议会到欧盟成员国化工部,美利用其驻外机构快速建起庞大的游说网络,使欧盟内外对REACH的抨击和质疑迅速升温。欧盟为平息各方争议只得不断调整其草案内容并增强制定过程的透明度。   5、分化欧盟内部阵营。REACH因其大幅提高对化学品管理的强度,增加企业负担,引起盟内化工产业非议。美国借此积极宣传其观点,包括将给化工企业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庞杂的管理方式不可执行、原有管理体制运行良好等等,以激化欧盟产业界的反对情绪。同时,美积极走访德、英等国,通过政府间对话、行业会晤等方式联络盟内各界向欧委会施压,力图阻拦REACH制定。德国工业联盟于2006年8月向欧委会递交报告称REACH将造成德国170万人失业,应终止制定。同年9月,英法德三国领导人联名致函欧委会,要求暂缓对REACH草案的审议。欧委会为缓解盟内压力,不得不延长草案的讨论期,延缓法案出台。  6、将双边问题多边化。为提高影响范围和力度,美积极拉拢巴西、加拿大及日本等大量非欧盟国家加入反REACH阵营,同时不断向各有关国际组织散发精心制作的“信息包裹”,强调REACH将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美在2003年APEC会议上,号召各成员出面反对REACH,后又邀请APEC成员参加欧盟召开的关于REACH的论坛,并以APEC联合意见的名义就 “REACH的负面经济影响”致函欧委会。美国通过不懈努力,将REACH问题国际化,使美国的论点成为其他利益方的共同观点。面对巨大的国际压力,欧盟被迫在REACH的制定中分阶段开展全球范围的网上评议并根据评论结果对草案做出实质性修改。  二、美国干预欧盟新法规制定的效果  美国通过上述积极努力,尽管未能阻止REACH法规出台,但在干预其制定过程、影响法规内容上取得突出成效。  1、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原定于2005年通过的REACH法规拖至2006年12月才得以通过,而正式实施时间改为2007年6月。  2、大大弱化了新法管理力度。欧盟环保组织称REACH法规为“妥协的产物”,指责欧委会为平衡各方利益,大大降低了REACH法规的管理力度。比如减少了应注册化学物质数量、放宽了对所有塑料制品的监管、放松对年产量低于10吨的化工原料的管理等。 3、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负担。据欧委会企业总司官员称,REACH法规与《白皮书》的设想相比,压缩了工业界应承受管理费用的80%。  此外,美国等各方压力使欧盟在REACH法规实施上被迫加强了对外合作。欧委会于2004年世贸组织会议上推出中期战略(Interim Strategy),愿与重要战略伙伴共同就REACH法规实施进行合作。 美国现已加入欧盟REACH法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组,共同参与实施细则的制定。  三、总结  当今各国更加重视利用新的技术性贸易法规、标准等保护本国产业。尤其是欧盟,近年来不断推出环保及安全新法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企业成本,影响了对欧贸易。中国现已成为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地,随着中欧贸易规模的扩大,欧盟技术贸易壁垒问题更为凸显,为国内各界所关注。美国在应对欧盟新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做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分享】玩具类企业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

    玩具类企业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 我国出口欧盟的玩具类产品大致包括木制玩具、PU玩具、电动玩具、填充玩具、毛绒玩具、智力玩具、童车、遥控船模、模型和拼图等数十种产品。在REACH法规中,玩具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1)不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例如普通玩具汽车等;(2)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例如有香味的拼图等;(3)“特殊容器当中的物质/配制品”,例如泡泡枪等;(4)“物质/配制品”,例如水彩颜料等。不同类型的玩具产品在REACH中的责任也不相同,所以玩具类企业REACH应对的首要步骤就是对照REACH法规和相关的指南文件,分析自己产品在REACH中的类型,和需要履行的责任(对其中比较难以鉴别的产品,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以下论述,将特别以“有香味的泡泡枪”为案例进行分析。此分析基于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与玩具类企业合作案例分析所得。 “有香味的泡泡枪”在REACH法规中的定义属于“特殊容器当中的物质/配制品”的范畴,且包含“有意释放的物质”。即泡泡枪本身属于“特殊的容器”,属于“物品”的范畴,而里面的泡泡液属于“配制品”的范畴,泡泡枪中含的香味物质属于“有意释放的物质”。“有香味的泡泡枪”在REACH中的责任为:(1)泡泡枪本身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通报和限制;(2)泡泡液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预)注册、授权和限制;(3)泡泡枪中含的香味物质可能需要履行的责任有(预)注册、授权和限制。根据REACH法规,我国的玩具类企业需要指定一家专业可靠中立的“唯一代表”来履行欧盟REACH法规中的相关责任。 有香味的泡泡枪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一般步骤如下: 1.罗列企业对欧盟贸易产品有香味的泡泡枪的型号和数量; 2.分析泡泡液和香味物质中的物质成分; 3.根据REACH法规中其他的豁免条款,看泡泡液和香味物质是否属于豁免注册的范畴(REACH附件IV、V中的物质)。列出所有需要注册物质的清单。 4.根据REACH法规注册指南(电子版可从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网站www.reach.gov.cn上下载)和物质在化妆品成品中的含量计算出企业出口欧盟物质的吨位(对其中比较难以鉴别的产品,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5.列出所有出口欧盟大于等于1吨/年的需注册的物质清单; 6.收集需履行REACH法规义务物质的信息(物质的名称,CAS号码等); 7.寻找联系专业可靠的“唯一代表”,进行物质的REACH(预)注册; 8.对泡泡枪本身,需要详细了解泡泡枪的化学成分。比如向颜料的供应商索要颜料的物质成分信息,向塑料的供应商索要塑料的物质成分信息等。列出自己产品的材料/部件清单(BOM)和材料/部件内成分清单(BOS),以确保泡泡枪本身不含“高关注度物质”和“限制物质”。 鉴于玩具类成品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在应对欧盟REACH法规过程中有些事宜特别值得企业注意。 首先是需注册物质的分析。在玩具类产品中,存在很多的物质成分,有些物质是玩具的组成部分,有些是有意释放物质,还有些是单独的物质/配制品。按照REACH法规,这个物质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在需注册物质分析中,玩具类企业最需要做的是与其原料供应商的沟通。因为,玩具中的很多物质都是采购于其他企业,只有沟通比较充分(物质的纯度、简单制备方法等),玩具类企业才能对物质在REACH法规下的责任进行更明确的判定。这是成品(物品)类企业REACH应对的一个普遍的难点。另外,玩具类企业也可以要求其需注册物质的供应商就其物质直接指定“唯一代表”进行REACH注册。 其次,关于限制条款的适用。在REACH法规中,限制条款在2009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现在欧盟存在的76/769/EEC指令、化妆品指令、玩具指令、RoHS指令和WEEE指令已经就相关产品中危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例如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等。玩具类企业在应对REACH法规的同时,也需要同时符合欧盟其他法规指令的要求,以使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法规的要求。

  • 【讨论】浅析欧盟REACH法规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以下简称“REACH”)的法规提案,涉及化学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专门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实现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统一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订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于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需要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新物质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显然,该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乃至世界石油和化工及轻工、纺织等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化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从积极方面说,其实施对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出发,对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环境污染,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进程。从消极方面看,其实施则会给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带来一定的阻滞。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给我国化工及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和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1000吨以上的出口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和化工产品的这种结构可以看出,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及相关的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估计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这些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预测,我国农药产品将部分退出欧盟市场,每年将减少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更为严重的是由REACH法规而引起的连锁反应。如美国启动了立法提案,日本宣布要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等等,“绿色壁垒” 迅速蔓延,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使我国化工及相关产品的出口遭受的障碍扩大。使我国从欧盟进口产品成本增加,严重影响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和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和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1000吨以上的进口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入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对我国化工进口企业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据行业测算,这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在染料行业,估计染料和有机颜料等成本的增加幅度大约在5%~10%。这不仅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导致我国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和进口的主要来源地。REACH法规实施后,将迫使我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尤其是我国以生产资源密集、劳动密集产品为主,其市场转移,则需付出更大代价。因此,这一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发展。将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石油和化工产品,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且向欧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业。随着REACH法规的实施,预计有一半产品的优势将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我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多万人将失业。加之欧盟东扩,我国对欧盟的化学品出口贸易将更进一步受到限制。同时,也阻止了国内优势产业向欧盟国家的转移和企业向欧盟的投资发展。面临影响人体健康及污染环境产品的冲击。 欧盟新法律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来成本高、利润小、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我国也将面临这种转移的冲击,受到不良影响。我市化工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发展很快。2004年出口欧盟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7603万美元,比2003年增长53.8%。2005年1-11月出口欧盟化工及其相关产品11186万美元,同比增幅高达65.69%。出口的主要产品有:非幻灯片用彩色胶卷(3086万美元)、含量少于99.99其他硅(1005万美元)、仲钨酸铵(898万美元)、蓝色氧化钨和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625万美元)等。可以看出,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石油和化工产品影响的情况必将在我市发生,对我市化工产品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应对措施。对此建议:要加大对欧盟REACH法规宣传力度,引起企业的重视。 对REACH法规,它一公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就抓紧研究这一问题。而至今三年了,我市企业却反应迟缓,认知度很低。建议政府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该法规的认知程度,同时由政府牵头,组织协会、企业参加,认真研究应对措施,尽早做好准备,把欧盟REACH法规对我市相关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要转变观念,积极应对。 面对欧盟REACH法规这一最具代表性的“绿色壁垒”,企业既要看到它的不利影响,明确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的阻滞作用,但更要认识其反映了市场上对环境保护和消费者健康的要求,即不仅有应用性能方面的要求,也包含预防毒性、诱变、致癌、遗传、神经、过敏和免疫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是整个工业发展本身的一种需要。从这一高度转变观念,更新观念,树立起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思想,使我们生产的产品更精细化,生产的化学品更绿色化。这也是打破REACH法规设置的“绿色壁垒”的最根本办法。建立一个确保按照REACH法规要求运转的管理机制。 具体讲,这就是要关注从生产到分销的所有环节,包括:(1)原材料的来源;(2)对欧盟直接和间接出口;(3)客户使用情况;(4)最终流向欧盟市场化学品、中间物质及终端产品,以及关于这些物质有哪些规定;(5)欧盟需要何种“更安全的替代物”;(6)供应环节要求提供何种生产数据、测试以及数据流程;(7)对非欧盟市场业务产生的影响,比如整个产品范围的重组;(8)为了避免触犯规定,哪些上游产品将有可能停供,等等。通过建立这样的管理机制,确保企业按照REACH法规的要求运转,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为扩大出口争取主动权,避免产品在REACH实施之后遭受不利竞争。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实验室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实验室的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转帖】欧盟普惠制新法规亟待关注

    欧盟普惠制新法规亟待关注2008-8-18 欧洲议会6月5日通过欧盟普惠制法规修订案,并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施,若干类受特别关注的中国内地产品不能获得优惠,如玩具、纺织品、鞋、家具、灯具、珠宝与人造首饰、电气设备及钟表等,这种动向亟须我国企业给以足够的重视。今年6月5日,欧洲议会通过普惠制的修订法规,该法规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施,而现行的普惠制第980/2005号法规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 法规议案多处修订 法规议案对附件1作出修订,该附件罗列了不享受普惠制的产品类别。经修订的附件1保留了大部分在现行法规下不享受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 欧盟对特别奖励安排(GSP+)作出较大幅度的修订,该制度的受惠国须遵守法规议案附件3所列的一切公约的审批及实施准则,有关公约涉及劳工标准、人权、环境等。 法规议案也对理事会采纳普惠制优惠撤销法规的期限作出程序上的修订。根据普惠制撤销法规,假若某个国家严重违反及经常违反若干与人权、劳工权利、环境及良好管治的国际公约准则,理事会有权将该国从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中剔除。新法规对“武器以外所有产品安排”作出修订,增加对用于提炼产品的原蔗糖实施的关税配额。需要强调的是,普惠制法规议案并无更改现行法规的基本条款。在新法规下,中国香港对欧盟出口的产品仍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中国内地产品则仍可享有若干关税优惠。几种新情况需关注 此次普惠制法规议案除一般安排外,几个新情况需引起关注。一般安排涵盖约6400类产品,据欧委会表示,其中约3200类被列为非敏感类产品,享有免税优惠,但此安排不适用于农业用的零部件。其余产品属敏感类,须缴纳《共同关税税则》规定的从量税和从价税。非敏感类及敏感类产品清单载于法规议案附件2。新法规除对关税项目说明作出修订外,一般安排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要点如下:敏感类产品的关税与之前一样减低3.5个百分点;纺织及服装产品将继续享有正常“最惠国”关税减20%的优惠,从量税则降低30%;假若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包括从价税及从量税,3.5个百分点的减幅只适用于从价税,从量税仍须全部支付;假若减税后使得某类产品的从价税率下降至1%或以下,或从量税减至2欧元或以下,欧盟不征收该项关税。 撤销关税优惠。假如某类产品已具备足够的竞争力,不再需要普惠制待遇来增加对欧盟的出口,欧委会将取消该产品的关税优惠。根据规定,如果某受惠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的平均价值,连续3年超出所有受惠国对欧盟出口同类产品总值的15%,该受惠国产品的关税优惠将被取消。就此而言,欧盟对纺织及服装产品实施较严格规定,上限为12.5%。 那些产品不再优惠 新法规下不再享有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包括第六类(化学或有关工业产品)、第七类(塑胶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未加工的兽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马鞍及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茅草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编篮及柳条制品)、第十一类(11(a)纺织品及11(b)纺织制品)、第十二类(鞋履、帽子头饰、雨伞、太阳伞、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部件;经处理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灰泥、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第十四类(珍珠或养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第十六类(机械及机械用具;电动设备;有关的零件;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电视图像及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以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的运输设备)、第十八类(光学、摄影、电影摄影、量度、检查、精密、内科或外科仪器及器具;钟表;乐器;其零件及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此外,若干类受特别关注的中国内地产品也不能获得优惠,如玩具、纺织品、鞋、家具、灯具、珠宝与人造首饰、电气设备及钟表。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 【资料】欧盟将修订REACH法规

    欧盟将修订REACH法规欧盟REACH(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主要包括注册、评估和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500多万种制成品,这些制成品主要涉及纺织、轻工、制药等领域。欧盟境内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产品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从长远来看,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中国与欧盟1400亿欧元的贸易产生巨大影响,整个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都将面临一次重大洗牌。我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REACH 法规制修订的最新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2008年7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报,将修订REACH法规的附件4和附件5,涉及维生素A、碳、石墨等10多种化学物质,此次修订将于2008年10月起生效,主要包括:1. 取消了维生素A(生殖毒性)、碳和石墨的豁免;2. 将原附件4中的氦、氖、氙等稀有气体调整至附件5;3. 将植物油、石灰石等物质自附件4调整至附件5;4. 在附件5中增加了氧化镁、玻璃、釉质等条目。

  • 【分享】美国应对欧盟新法规的做法及借鉴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5 8:39:00 --------------------------------------------------------------------------------  欧盟化学品生产和贸易居全球首位。为保持其竞争力并更好地保护环境,欧盟将于2007年6月开始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该法的制定历时6年,内容涉及强制对现有3万余种化学物质进行评估、注册等,被视为欧盟化学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美国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对该法的制定极为关注,认为REACH对化学品严苛的管理模式将冲击美对欧化学品贸易,因此自始至终坚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干预、竭力阻挠,取得了较好效果,其做法对我国内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美国应对欧盟新法规的主要做法  1、企业作用突出。美国欧盟商会称,2001年作为改革蓝图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公布前,美企在欧洲的分部已高度关注欧盟动向并将相关信息报回国内,引起美政府的重视。2003年REACH草案初稿公布后,美产业界向政府全面详尽阐述其内容及影响。在产业提供的信息和分析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6月美国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提交了美方立场文件,通过59条评论意见及大量技术数据历数REACH草案弊端。德国研究机构称,美国这份立场文件及美交涉和游说中所引用的数据及实验材料,皆来自美国产业界的报告,部分内容甚至是原文摘抄。2005至2006年间,美国欧盟商会曾多次以美在欧全体企业联名信的方式致函欧委会,详尽指出草案存在的种种问题。企业为主导的快速反应机制使美国的应对工作高效及时。  2、政府与行业紧密结合。欧盟《白皮书》公布后,美政府工作组与美国化工理事会(ACC)即组建“联合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函电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与磋商,共同开展对外工作。美国环境健康基金(Environmental Health Fund)人士称,“根据美化工行业利益,美国政府组织广泛阵营阻碍REACH,美政府实质上成为美国化工产业的一个分办公室。”此外,双方在对外游说中也密切协作。美国商会(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其欧盟分部为依托,借助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在欧盟内外举办了十几场关于REACH草案的评论会和对话会,邀请各国代表及欧委会官员参会并发言。该商会负责人称,从会议筹备到起草美方官员发言稿都由商会负责,美政府派员赴各国主持会议,支持行业的游说工作。政府与行业的配合,使应对工作能够紧紧围绕行业利益展开,形成合力,保证了应对的效率。  3、政府部门联合行动。美商务部披露,在应对欧盟新法过程中,美政府内部形成了以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为中枢、以商务部(DOC)和环保局(EPA)为主要成员、以议员为有效补充的联盟阵线,全方位开展工作。USTR活跃于欧盟成员国及国际组织层面,联络相关利益方;DOC市场准入办公室利用大众媒体和培训会向各界宣讲美方立场;EPA通过国际会议和双边环境对话向欧方阐述美方观点;美重要议员均接受过REACH相关培训并充分利用各自出访的机会游说欧洲议会。美政府高层也对REACH给予关注。布什政府的两任国务卿——鲍威尔和赖斯都曾就该法制定致函美、欧有关部门,甚至总统布什也曾多次在对外讲话中对REACH表示关注,引起了美各界的高度重视。美政府部门的联合工作广泛调动了各部门资源,协调统一又各有侧重,使美国的对外交涉和游说层次高、范围广、力度强。  4、充分调动外交资源。美商务部称,仅在2002年3月一个月内,时任国务卿的鲍威尔就针对欧盟的《白皮书》分别致函美驻35国使馆以及美驻欧盟15国使馆,要求就此事积极开展工作;2003年10月,鲍威尔就REACH草案再次致函美15个使馆,其中包括即将入盟的10个东欧国家使馆,解释其内容并强化美国观点,敦促加强游说。在最短时间内,从新加坡到智利,从欧洲议会到欧盟成员国化工部,美利用其驻外机构快速建起庞大的游说网络,使欧盟内外对REACH的抨击和质疑迅速升温。欧盟为平息各方争议只得不断调整其草案内容并增强制定过程的透明度。  5、分化欧盟内部阵营。REACH因其大幅提高对化学品管理的强度,增加企业负担,引起盟内化工产业非议。美国借此积极宣传其观点,包括将给化工企业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庞杂的管理方式不可执行、原有管理体制运行良好等等,以激化欧盟产业界的反对情绪。同时,美积极走访德、英等国,通过政府间对话、行业会晤等方式联络盟内各界向欧委会施压,力图阻拦REACH制定。德国工业联盟于2006年8月向欧委会递交报告称REACH将造成德国170万人失业,应终止制定。同年9月,英法德三国领导人联名致函欧委会,要求暂缓对REACH草案的审议。欧委会为缓解盟内压力,不得不延长草案的讨论期,延缓法案出台。  6、将双边问题多边化。为提高影响范围和力度,美积极拉拢巴西、加拿大及日本等大量非欧盟国家加入反REACH阵营,同时不断向各有关国际组织散发精心制作的“信息包裹”,强调REACH将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美在2003年APEC会议上,号召各成员出面反对REACH,后又邀请APEC成员参加欧盟召开的关于REACH的论坛,并以APEC联合意见的名义就“REACH的负面经济影响”致函欧委会。美国通过不懈努力,将REACH问题国际化,使美国的论点成为其他利益方的共同观点。面对巨大的国际压力,欧盟被迫在REACH的制定中分阶段开展全球范围的网上评议并根据评论结果对草案做出实质性修改。  二、美国干预欧盟新法规制定的效果  美国通过上述积极努力,尽管未能阻止REACH法规出台,但在干预其制定过程、影响法规内容上取得突出成效。  1、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原定于2005年通过的REACH法规拖至2006年12月才得以通过,而正式实施时间改为2007年6月。  2、大大弱化了新法管理力度。欧盟环保组织称REACH法规为“妥协的产物”,指责欧委会为平衡各方利益,大大降低了REACH法规的管理力度。比如减少了应注册化学物质数量、放宽了对所有塑料制品的监管、放松对年产量低于10吨的化工原料的管理等。  3、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负担。据欧委会企业总司官员称,REACH法规与《白皮书》的设想相比,压缩了工业界应承受管理费用的80%。  此外,美国等各方压力使欧盟在REACH法规实施上被迫加强了对外合作。欧委会于2004年世贸组织会议上推出中期战略(Interim Strategy),愿与重要战略伙伴共同就REACH法规实施进行合作。美国现已加入欧盟REACH法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组,共同参与实施细则的制定。  三、总结  当今各国更加重视利用新的技术性贸易法规、标准等保护本国产业。尤其是欧盟,近年来不断推出环保及安全新法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企业成本,影响了对欧贸易。中国现已成为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地,随着中欧贸易规模的扩大,欧盟技术贸易壁垒问题更为凸显,为国内各界所关注。美国在应对欧盟新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做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欧盟颁布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再次聚焦双酚A

    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法规(EU) 2018/213,限制食品接触清漆及涂层中BPA的使用,同时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 No 10/2011中BPA的限制要求。  新的法规将于2018年9月6日起生效,在此日期之前合法投放市场的清漆涂覆或含涂层材料的物品以及塑料材料及物品仍可在市场上销售,直到库存用完为止。此次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color=#0070c0][b]新增内容[/b][/color]   食品接触清漆及涂层中BPA迁移量不得超过0.05mg/kg    供婴幼儿使用的食品接触清漆及涂层中不得检出BPA迁移,这些清漆和涂料可能用来接触以下食品:婴儿配方奶粉 配方食品 加工过的谷类食品 其他婴儿食品或特殊医疗用途食品(为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求,基于饮料和专门为幼儿设计的类似产品)等。  [color=#0070c0][b]修订内容[/b][/color]   降低食品接触塑料中BPA的迁移限量,由原0.6mg/kg降低为0.05mg/kg    将聚碳酸酯(PC)婴儿奶瓶禁用BPA的范围扩大到吮吸杯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经营者应确保清漆及涂层材料及物品必须附带书面的符合性声明(DoC),该声明适用于除零售阶段以外的所有生产、加工和分销阶段。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应包括:  制定符合性声明的运营商的名称及地址   制造或进口涂层材料或物品的运营商名称及地址   涂层材料及物品的名称   声明时间   确认应用于材料或物品的清漆或涂层符合本法规Article2种的限制和法规(EC)No 1935/2004 Article3,15和17中的要求   涂层材料或物品的使用规范,如:  a. 预期接触的食品类型   b. 与食品接触的温度及时间   c. 经法规(EU) No 10/2011Article17和18或其他等效信息验证的最高的S/V值。  [color=#0070c0][b]BPA近年管控更新汇总如下:[/b][/color]  2016.12  【法规速递】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BPA限制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正式新增了BPA的限制要求,热敏纸中的BPA不得超过0.02%   2017.1  BPA因具有生殖毒性被加入SVHC清单   2017.5  欧盟指令(EU) 2017/898收紧玩具中双酚A的限量,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或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双酚A限量自0.1mg/L收紧至0.04mg/L   2017.7  SVHC拟新增9项物质,双酚A再次被点名,SVHC清单再次修订BPA的危害属性,新增内分泌干扰属性-人体   2018.1  双酚A叒被点名!SVHC新增7项新物质!  2018.2  欧盟限值食品接触清漆及涂层中双酚A的使用,同时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EU) No 10/2011中BPA的限制要求。

  • 【讨论】欧盟食品级法规

    新指令1935/2004/EC对新材料的要求新指令1935/2004/EC对与食品接触的新材料包括(活性active)及(智能intelligent)材料有特定的要求:(活性active)材料指维持或改善包装后食品的品质的新材料,此新材料以不改变食品的组成成份或感官特性为前提。(智能intelligent)材料指用于监测经包装后的食品状态的新材料.任何拟生产与食品接触的新材料,必须事先向欧盟有关当局注册申请,经过批核后使用。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材料的性质描述、物理及化学特性、材料的用途、微生物特性、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残留物含量、毒物学数据、如有需要,所有有关该产吕,材料的文件包括生产商、制造商及分销商,必须提供以作核实。法令对此项要求将于200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欧盟食品级法规:2005年起,欧盟最新颁布了针对与食品接触物质的法令1935/2004/EC(Regulation 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该指令已取代以下两项法令:80/590/EEC和89/109/EEC。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1.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2.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3.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GCCRF2004-64,英联邦:UK SI 898:2005和意大利公报(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40/1962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欧盟食品级标识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 附加标识要求:80/590/EEC指令提出当与食品接触的产品投入市场时,以下标识需清楚:1.”for food use” 或”food grade symbol”文字;2.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需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3.充足的资料以供追踪物品来源之用4.使用(有效active)和 (智能 intelligent )材料的资料5.公司资料:1) 名称或商标2)注册公司,制造商,代理商或零售商地址,文字部分清晰明了,商标清楚。

  • 化妆品欧盟新法规

    自从2013年7月11号,欧盟新法规EC NO 1223/2009 生效之后,要求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需提供CPSR(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以及电子通告(CPNP网注册化妆品电子通告),内容太多了,如果有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发邮件吧,2291859033@qq.com

  • 【讨论】欧盟REACH法规进展小谈

    作为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REACH法规自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对国内企业产生着非常巨大的影响。为此,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业内专家,就欧盟REACH法规的进展作些简单的介绍。根据检测行业权威机构——PONY谱尼测试集团(www.ponytest.com)检测专家解析,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企业对高度关注物质检测,并根据这些物质的含量履行REACH法规下相应的义务。如供应链信息传递,通报或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等已成为出口产品安全性证明的一种手段。2009年6月1日,欧盟原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被废除,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6月底,附件XVII经历了第一次修订,在原有52类限制物质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类限制物质。PONY谱尼测试集团专家称,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而为确保REACH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各成员国也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法规。如英国、德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对于违反REACH的行为人,都有从罚款到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PONY谱尼测试集团专家也建议广大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应对,提高对REACH法规的了解认识,加大检测力度,才能成功穿越障碍,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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