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欧盟木材法规

仪器信息网欧盟木材法规专题为您整合欧盟木材法规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欧盟木材法规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欧盟木材法规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欧盟木材法规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欧盟木材法规话题讨论。

欧盟木材法规相关的资讯

  • 中国木材认证不足1% 新规或致部分企业憾别欧盟
    2012年,家具产业刚刚崭露头角却迎来了严峻的考验。近期,欧盟发出“木材及木制品法规和新环保设计指令”,即所有出口欧盟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森林认证的“身份证”。记者了解到,从全球范围来看,获得FSC认证的木材大约只有10%,而在国内市场,市面上获得认证的木材也不足1%,受此影响,重庆市家具出口企业面临生产成本大幅提升,利润空间收窄,价格优势减弱。   欧盟木制品新指令   3月3日,欧盟“木材及木制品法规和新环保设计指令”将强制实施。该指令要求今后出口欧盟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FSC森林认证的“身份证”,即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其范围主要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   中国市面上活的获得认证的木材不足1%   该份指令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又是一个新的“绿色壁垒”。从全球范围来看,获得FSC认证的木材大约只有10%,而在国内市场,市面上获得认证的木材也不足1%。   国内大部分企业或将憾别欧盟市场   我国对欧盟及美国的出口家具占家具总出口额的53.9%,为中国最大的家具出口市场。欧盟新规执行后,由于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原材料本身就比较少,这将导致企业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还要增加有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利润空间收窄,价格优势减弱,或将导致部分企业憾别欧盟市场。
  • 欧盟7月1日起强制实施建材新法规
    建筑产品CE认证在迄今为止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一直都是遵循建筑产品指令(即CPD指令)。现在,欧盟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建筑产品CE认证,自今年7月1日起,将由建筑产品法规(简称CPR)全面取代原来的CPD指令,这也意味着CPR法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中国是建材大国,欧盟是我国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目前,我国建材业正步入扩充市场份额的重要阶段,尽管出口额快速攀升,但建材输欧仍面临“三大难”:一是目前欧盟针对建筑产品的协调标准条款多、要求细,目前相关标准已达600项左右,且更新步伐不断加快,尽管多数企业对欧盟市场占领心切,但危机意识薄弱,对标准的解读能力有限,出口存在较大的盲区 二是CE标志是建筑产品通往欧洲的护照,其测试认证流程周期较长,尽管CPR法规就程序上而言比以前有所简化,但以低廉成本为主要资源竞争优势的企业仍面临国内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认证费用而导致的利润留存降低等瓶颈约束 三是欧盟对绿色环保化、多功能化、高品质化的中高端建材产品需求缺口较大,但中国产品在迎合欧盟的产品需求层次上存在供求不对称现象,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缓慢。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就法规变更迅速作出反应并尽快投入到新的CE认证过程中,同时做好以下应对工作: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作为未来产品的发展方向,探索开发新材料、新工艺,带动新型产品开发 摆脱以往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状况,开发适销对路、品种规格多样的产品以满足欧盟市场的中高档产品比例需求,改变低价竞销模式,以产品核心竞争力作为提升品牌塑造推广能力的重要手段,提升出口档次 在立足于欧洲市场的基础上,不妨放眼考虑拓展俄罗斯、中东、拉美等建筑业迅猛发展的潜在优质市场,分散减少新规带来的风险。
  • 欧盟发布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月15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新法规,对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塑料材料提出了要求。新的法规包括一系列规定,并决定于2011年2月4日生效。最早的产品应用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按照法规性质,欧盟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   2010年12月,欧盟接受了拟议的塑料实施细则(PIM),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上。而新的法规对欧盟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进行了统一和汇总。   该法规的过渡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的过渡条款和总体的过渡将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
  • 欧盟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
    2009年5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EC) No. 450/2009)。根据该法规,欧洲食品安全局将评估活性和智能物质,并批准其用途。   活性材料和物品通过故意释放活性物质,改善包装食品的性能和延长保质期等 智能包装系统提供微生物污染预警等食品状况的信息,而并不向食品中释放物质。这一法规的通过需要确定这些材料的安全性和制造商对包装容器加贴标签的义务,以确保信息在供应链传递。   该法规将在公布后20天(2009年6月19日)生效。   详细内容见委员会法规:(EC) NO.450/2009)
  • 注意应对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要求
    各有关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欧盟202/2014号法规的警示通告》(2014年2号),2014年3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2014号法规,对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10/2011号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2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 二是明确了双氰胺单体的特定迁移限量为60mg/kg 三是将原有物质1,3-苯基二甲胺的限制,由单独迁移限制改变为与新增物质间苯二甲基异氰酸酯共同限制,特定迁移总量为0.05mg/kg 四是对限制说明等进行了更新。该法规将在发布20天后生效,并设定执行缓冲期,即在2014年3月24日以前合法进入欧盟市场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即使不符合该法规要求,也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至2015年3月24日,直至存货销售完毕。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措施,规避风险,提高出口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ldquo 北京国检局&rdquo )提醒北京地区相关出口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国检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58619085   相关法规文件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L:2014:062:TOC 。   北京国检局   2014年3月27日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高度关注新法规
    2011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EU) No 1282/2011号法规,修订了关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EU)No 10/2011号法规。新法规指出,对于2012年1月之前符合现有法规获准上市销售的塑料材料及制品而言,如果不符合该项最新法规规定,仍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相关库存产品可以售完为止。该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又发表了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新法规的细节说明,即塑料实施措施,对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须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在新法规中,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限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由原来的30mg/kg减少到2.5mg/kg。此外,根据EFSA的意见,2,4-双(2,4-二甲基苯基)- 6-(2-羟基-4-正辛氧基苯基)- 1,3,5-三嗪的SML由0.05mg/kg修订为5mg/kg N-甲基吡咯烷酮的SML设定为60 mg/kg。此外,法规还修改了部分欧盟清单中已授权物质的限制和规范。   食品接触类塑料制品是宁波地区重要的出口消费产品。据统计,2011年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具已突破2.2万批,货值突破3.96亿美元,其中塑料制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欧盟地区为重要的出口市场。近年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门槛,面对日趋严厉的贸易壁垒和管控要求,国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法规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欧盟法规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敏感,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尤其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密胺塑料)为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新法规中对三聚氰胺可迁移限量从严要求的限制,警惕由此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欧盟发布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
    欧盟发布了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该拟定法规是一项第(EC)1935/2004号法规框架内的专项措施,它规定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和程序。该专项法规将欧盟塑料制品协调框架合并为一个法规。当前这些法规分列在6条指令和8个修改案内,包括塑料基本法规、批准物质名单及塑料迁移测试法规。   此外,它将明确源自(EC)1935/2004号法规有关纳米材料只有经事先批准后才可使用的解释。本法规还批准使用21中新物质。   附件:欧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草案”详细内容
  • 欧盟REACH法规新进展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   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同时,分阶段物质预注册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预注册结束,ECHA总共收到2212129个预注册号。这些预注册号分别由65000个左右的公司提交,包含了143000多种化学物质,并涵盖整个欧洲化学品目录。   2008年12月1日之后,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启动。截止到2009年6月3日,ECHA共收到中间体注册卷宗424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获得注册号的卷宗148份,其中1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收到非中间体注册卷宗429份,最后通过完整性审核,获得注册号的卷宗共有67份,其中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与此同时,多个物质的潜在注册人自愿成为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推动者,向SIEF中的其他成员发送注册意向调查表,物质统一性鉴别信息,并推选出领头注册人。到2009年7月21日为止,已形成922个拥有活跃的领头注册人的SIEF。此外,针对一些物质如醋酸、丙酮、铝、锑等,部分潜在注册人发起形成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负责落实数据并制定数据费用分摊机制。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企业对高度关注物质检测,并根据这些物质的含量履行REACH法规下相应的义务。如供应链信息传递,通报或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等已成为出口产品安全性证明的一种手段。   2009年6月1日,欧盟原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被废除,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6月底,附件XVII经历了第一次修订,在原有52类限制物质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类限制物质。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   为确保REACH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各成员国也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法规。如英国、德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对于违反REACH的行为人,都有从罚款到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出台具体的执行方案,例如丹麦环境保护局向700多家企业发送文件,告知其督察组将随机抽查50家企业,检查企业是否注册或预注册了其物质。其他诸如爱尔兰健康和安全局,除对大量企业注册情况和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之外,还把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作为监管内容之一。   作为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REACH法规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应对,才能成功穿越障碍,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   欧盟新的分类与标签法规开始实施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针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法规)。该法规与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制度(GHS)保持一致,并于2018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发表。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正式生效。在该法规下,物质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而混合物(即原分类与标签系统下的配制品)必须在2015年6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在2015年6月1日后,CLP法规最终将取代现有的分类与标签系统,即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和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   CLP法规对在供应链上传递的安全数据表(SDS)将造成影响:   1.在2015年6月1日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SD(67/548/EEC)的分类信息,同时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SDS上需体现根据CLP法规的分类信息。即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SDS上必须同时有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强制要求)。   2.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如果物质已经按CLP法规进行分类,则SDS上需同时体现DSD和CLP的分类信息(并非强制,如果按照DSD分类,可以只体现DSD的分类信息)。   3.在2015年6月1日前,SDS上需体现根据DPD的分类信息。如果在这之前就已经根据CLP进行分类,则SDS上同时体现DPD和CLP的分类信息。   4.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进行的分类信息。   ROHS指令新增六项豁免   2009年6月10日,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了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即RoHS指令)的最新修订。针对铅、汞、镉三种重金属,增加了豁免情况:   1.用于焊接直径100?滋m或以下的细铜线的焊料中的铅   2.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   3.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于专业音频设备中,光耦合通讯元件的光电导管中的铅   4.2010年6月1日前,DC等离子体显示仪中,作为阴极溅射抑制剂的汞在每个显示仪中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   5.硼酸锌为主体的高压电极管电镀层中的铅   6.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
  • 欧盟公布已获许可的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清单
    根据BPD指令和BPR法规,已经取得许可的活性物质清单已经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网站上发布。根据该清单,截止2013年9月1日,共有48个活性物质的49个用途已经取得许可。其中获得许可活性物质中,产品用途类型只有5种,数量最多的为木材防腐剂(PT - 8)23个,其次是杀鼠剂(PT - 14)12个,杀虫杀螨剂(PT - 18)10个,趋避剂和引诱剂(PT - 19)3个, 另外还有1个为杀黏菌剂(PT - 12)。其它17个类型的用途尚未有活性物质通过评审。   这五种产品用途类型,在中国都归为农药进行监管。在这些欧盟许可的木材防腐剂活性物质中,大部分品种在中国作为大田农药使用,如目前作为农药杀菌剂注册数量激增的醚菌酯,被业界看好的最新杀虫剂多杀菌素,以及因对蜜蜂的不良影响而可能遭到欧盟禁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吡虫啉,噻虫嗪等。对于中国这些活性物质的生产商,可以考虑欧盟的生物杀灭剂市场。   根据BPR法规,目前正在评审中的活性物质,仍可接续留存于欧盟市场直到该物质获得许可或排除决议之后的180天。也就是说,尽管其它类的生物杀灭剂暂时没有获得许可使用的活性物质,但是欧盟市场上仍旧可以使用现有的正在评审中的活性物质。活性物质清单的发布,对欧盟市场的冲击暂时尚未显现。但是随着活性物质评审的加快,根据之前的评审结果来看,预计欧盟市场上可用活性物质将急剧减少,不仅会对工业企业产生影响,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面临着难以选择适用的生物杀灭剂产品,比如消毒湿巾,家用消毒剂等。   在该清单中,除了提供每个物质英文通用名称,EC号码,CAS号,产品类型,评审成员国等信息之外,查询者还可通过链接转到决议指令及评估报告。   详情参见:http://echa.europa.eu/information-on-chemicals/biocidal-active-substances
  • 欧盟颁布化妆品新法规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1 (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2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   这些新的化妆品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法规(EC) No 1223/2009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到目前为止的67项修订文件。   新法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化妆品通报只需递交给由中央委员会和COLIPA(欧洲化妆品协会)联合开发的数据库,而不是现在的各个成员国。不过,企业要对自己通报的内容负责,而不是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   2010年12月1日–CMR (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对生殖有毒害的物质3)   禁止使用CMR 1A、1B或2类物质。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可能会授予豁免,但危害性更高的1A和1B类CMR还需要符合其它更加严格的标准。   2013年1年11日–纳米材料   除需符合其它通报要求外,2013年1月11日前投放市场的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应在2013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通报。   1 欧洲经济区(EEA)包含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   2 OJ L 342, 22.12.2009, p. 59,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3 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六第3部分1A、1B和2类CMR,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53:0001:1355:EN:PDF   2013年7月11日–所有化妆品–其它要求   责任人   现在,责任人的定义更加明确:   EEA内的生产商   将产品输入EEA的进口商   EEA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分销商:   1.使用其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化妆品投放市场 或者   2.对化妆品的更改可能影响其法规符合性(不包括仅文字翻译)。   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指定在EEA内担任责任人的人。指定责任人的要求和协议应为书面方式。   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   根据新要求,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良好生产规范 (GMP)   目前已有统一标准为强制性的良好生产规范提供基准规范,但企业仍然可以采用至少达到GMP同等水平的其它标准或体系。   上述统一标准其实就是为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 – 良好生产规范(GMP) – 良好生产规范指南,当此指南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时便已成为统一标准了。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良好生产规范符合统一标准EN ISO 22716也即符合此新法规GMP的要求。虽然符合EN ISO 22716并非强制性,但统一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最简便的选择。   化妆品安全报告   l 这一安全评估文件包含两个部分,扩展了之前评估需要考虑的数据范围,其中有些数据是已经存在的。   l 对每种原材料进行评估,需要以安全边际(MoS)的计算为基础,用于所有显著的毒性吸收途径和系统效果,以及无明显损害作用水平(NOAEL)。没有此类评估的应及时提供理由证明。   l 在安全评估人员最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之前,需要提供微生物质量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l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A部分– 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定量和定性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    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质量    微生物限量    防腐剂有效性测试报告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    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    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    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 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使用说明   3.论证   4.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   产品资料档案 (PIF)   与目前的产品资料套装(PIP)相似,将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和一份GMP符合性声明。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PIF。   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由责任人保存10年。   通报   责任人必须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此数据库目前正在建立中。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括:   l 化妆品类别和名称以便识别   l 原产国(从哪里进口至EEA)   l 将要销售的成员国市场   l 在需要情况下可以联络到的实际联系人的详细信息   l 纳米材料–识别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CMR – 名称(IUPAC)和CAS或EINECS或ELINCS号码   l 结构公式(仅提供给毒害管理中心或类似机构)   l 原始标签,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包装的照片   纳米材料   纳米材料是不能溶解、具有生物持续性,并且人为生产的材料,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一个内部构造,大小为1-100毫微米。   与大粒子的纳米材料相比,非常小的纳米材料粒子可能影响其化学甚至毒物学特征。所以需要额外的详细审查。   化妆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包括二氧化钛、氧化锌、二氧化硅、黑烟末、氧化铁和氧化铝。   除非特别规定,用作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参见附件IV至VI)的纳米材料不受这些补充要求的限制。   除有关化妆品的一般通报要求之外,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6个月还应通报委员会产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   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l 识别方法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规格,包括粒子尺寸、物理和化学特性   l 对每年投放市场的纳米材料的数量估计   l 毒性资料   l 在相关类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数据   l 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情况   如果委员会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在疑虑,将会咨询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   SCCS有六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但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进一步资料和信息,在此情况下就要从SCCS收到新的资料后重新计算6个月的时间。   标签   进口至EEA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最短有效期 – 日期前的文字“有效期至”(“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可由新的煮蛋计时器标志取代如果开启后有效期无关紧要(现实实践确认)则无需注明开启后有效期。   成份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产品声明   将制定有关正确使用产品声明的通用准则。   分销商   l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分销商应确保符合以下标签要求:   l 责任人的姓名或注册名称和地址   l 化妆品的批号或识别信息   l 成份表   l 肥皂、沐浴球和其它小产品的减损   l 有关非预包装的、按买方要求在销售时进行包装的,或为立即销售进行预包装的化妆品的国家法规
  • 欧盟化妆品法规将于2013年7月11日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No.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No.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欧盟修改CLP法规
    欧盟法规No 487/2013,与全球化学品同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一致,对物质与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不稳定化学气体和非易燃气溶胶属危险品分类。   合理的警告语。   废除对物质分类为腐蚀金属的贴标要求,但与皮肤或眼睛接触的产品除外。   对容量不超过10ml的产品,减少内包装的贴标,但只针对外包装拥有完整标签的产品,或该物质和混合物只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质量控制分析的用途。   这些要求生效日期如下:   物质:2014年12月1日生效,以下情况除外:   物质已经按照法规(EC) No 1272/2008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分类,贴标和包装 该过渡期在2016年12月1日截止。   混合物:2015年6月1日生效,以下情况除外:   混合物已经按照(EC) No 1272/2008或1999/45/EC指令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贴标和包装 该过渡期在2017年6月1日截止。
  • 欧盟委员会对REACH法规下纳米材料的项目进行评估
    据2010年3月8日消息,致力于负责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的欧盟委员会被授予执行两项新的研究,并作为REACH法规下纳米材料(RIP-oNs)执行项目的一部分。   • 关于NanoInfo--需要在REACH法规中添加所需的纳米材料的固有特征的信息(RIP-oN 2)。   • 关于NanoHazEx--提供评估意见,对纳米材料进行危害和风险控制(RIP-oN 3)。   这两个项目,贯穿整个2011年,由Safenano的集团(英国职业医学机构的一部分)、纳米技术工业协会、欧洲化学工业理事会(CEFIC)和意大利Soluzioni Informatiche 公司共同领导。
  • 最严玩具法规《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明年实施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   [提要]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月21日7时35分报道,被称为史上最严格、最苛刻玩具标准的《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对玩具的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要求都发生了变化,而最主要变化还体现在对化学性能的要求。在广东省社科院珠江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成建三看来,中国玩具企业在中端和低端产品上的市场竞争力还是很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月21日7时35分报道,被称为史上最严格、最苛刻玩具法规的《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将于一年后的7月20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欧盟27个成员国必须在明年1月20号前根据新指令修订国家法规,并于明年7月20号起推行该措施。作为玩具出口大国,中国的玩具企业做好迎接大考的准备了吗?   因《玩具总动员》闻名全球的牛仔警长胡迪和太空人巴斯光年又开始了新的冒险历程,《玩具总动员3》在一个月,魅力依然不减当年。中国生产的胡迪、巴斯玩具在欧洲也迎来了新的一轮热销。然而热销的背后,中国制造的玩具却将要面临一场来自欧盟的大考。欧盟即将祭出的史上最严厉玩具法规,就如同悬在中国玩具厂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他们感到了不可承受之重。深圳市宝德玩具厂厂长薛小伟正是众多担忧者之一:   这个过渡期的过程里面呢,它的检测的要求,检测的标准,检测的方式还是不确定性,还是要在这段时间里面不断地收集资料,你不是说有一个指令给你,你马上就可以执行,还是不断地变化,那你要不断地适应,这是比较难的。   让众多如薛小伟一般的玩具厂商大感头痛的欧盟新玩具标准究竟有哪些变化呢?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对玩具的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要求都发生了变化,而最主要变化还体现在对化学性能的要求。包括在制作玩具过程中广泛使用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15种物质被高关注,特定重金属的限制也由8种增加为19种,首次禁止玩具中使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其中55种禁用,11种含量超过0.01%时需标识。如此详尽细致的规定,让中国玩具厂商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从我们的角度来感觉,第一个就是说对玩具业信心受了很大的影响,而且有些指令我们觉得包含了一种苛刻性和一些不确定性,第二个影响是因为它已经强调第三方的检测,成本会大幅度飙升,第三个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制造商的责任和风险非常大。   调查显示,面对这种变化,我国众多的玩具企业中只有一小部分能都达标,勉强拥有继续生存的空间,大量的小企业经过大浪淘沙,被远远甩在市场的后面。广东省社科院珠江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成建三就直言不讳地预言了这部分企业的后果:   这个里面可能有一部分企业,他们生产条件或者说他们生产的能力达不到欧洲的这个出口标准,或者说要达到的话,它要进行整个设备或人员各个方面的升级,它现在如果没有这个能力的话,它现在就会退出这个市场。   即使对尚有生存资格的玩具企业来说,陡然上升的成本也会进一步挤压利润空间,而多项原材料禁用意味着玩具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大涨 企业检测能力大都无法满足要求,这也就增加了检测成本,除此之外为了满足要求人力成本和生产设备成本也必升无疑,面对如此多的不确定因素,中国企业该如何面对?   大多数厂商认为新规推出自己的生产成本会增加至少20%。欧洲的玩具市场毕竟有限,如果其他市场跟进推出新规,其影响力将更为广泛,薛小伟:往往所谓这些政策要求都是起始于欧盟,都是由他们提出来为主,那么它提出来以后,立法执行之后很多国家都会跟随,所以它的影响就在这里。   但是在广东省社科院珠江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成建三看来,中国玩具企业在中端和低端产品上的市场竞争力还是很强。如果欧盟将这个标准提的太高,太难达到,那么对欧美的消费者来说也不是一个好消息:   如果它把这个门槛做的太高的话,中国做不了这个产品的话,其他国家来做这个产品现在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它如果提高太高的话,一部分企业会提价,这个对欧盟也好,美国也好,对他们的消费者来说,这又增加了他们的一个负担,这个东西对它来说也是一个双刃剑。   问题的关键不仅于此。虽然胡迪警长和太空人巴斯光年都有可能是中国制造,但他们并不拥有一颗中国心。我们的厂家大多数是贴牌加工,没有自己的品牌、设计和技术。正因如此,多数企业对行将到来的新规持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真正认真考虑将来出路的玩具企业老板并不多。正如一位从事外贸生产的玩具企业老板所说的,“没关心这个新标准呀,我们都是别人叫做什么就做什么。”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怎样改变,似乎成为摆在中国玩具行业面前的一道难题。在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处长张少杰看来,主动出击至少比被动挨打要强:   我们的玩具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玩具的质量安全,牢固树立法律法规及标准意识,而不仅仅按照采购商的要求、或者进口商的要求组织生产。   中国的玩具企业生产了全世界70%的玩具,在商务部研究所研究员梅育新看来,加强自主品牌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是光靠国内市场是消化不了巨大产量的。因此,我国的玩具企业还是要坚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玩具安全新法规
    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18日通过一项欧盟玩具安全新法规,旨在以最高标准保障欧盟市场上的玩具安全。   该法规由欧盟委员会在修改1988年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25日提出,重点对玩具用料、特别是化学物质的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禁止使用易致癌、致突变、影响生育的物质和铅、汞等有毒重金属、限制镍等物质的使用量、依严重程度禁用或限用致过敏的芳香剂等。此外,新法规还对玩具的设计、标识、生产和进口商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副主席费尔霍伊根对欧洲议会通过玩具安全新法规表示欢迎。
  • 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9月1日实施
    9月1日,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BPR)正式实施,从而取代生物杀灭剂产品(BPD)指令。该法规的实施,将极大地加强欧盟生物杀灭剂的市场监管,其严格力度不亚于REACH法规。   BPR新规的主要特点:   监管更加严厉。欧委会将在明年1月1日将生物杀灭剂的管理移交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第一次实现由ECHA对欧盟市场的生物杀灭剂进行统一管理。新法规将在欧盟范围内强制执行,过去选择监管松懈的成员国授权方式和“搭便车”的行为将不再可行,一旦某个生物杀灭剂产品被发现不合规,相关企业将受到严厉制裁。   波及行业众多。BPR的监管范围包括生物杀灭剂产品及其处理物品。生物杀灭剂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化学产品,主要包括消毒剂、防腐剂和害虫防治剂。生物杀灭剂处理物品涵盖众多行业及其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制品、橡胶塑料制品、涂料油漆类产品、各种乳液制品和家居家装产品等。   安全门槛抬高。新法规覆盖杀虫剂、除菌剂和灭蚊剂,进一步拓展了安全保护覆盖范围。生物杀灭剂处理物品只能用认可的生物杀灭剂处理,且须附上警告标签,以便让消费者根据这些资料作出选择,保障儿童和有过敏症患者的健康。   针对BPR新规的实施,山东淄博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主动关注BPR法规,积极学习了解其相关要求,加大与进口方及相关专业机构的沟通和咨询,遵守有关法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法规实施的影响。
  •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即将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且该规定中的部分要求将于2013年7月11日e="text-indent: 21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欧盟REACH法规拟增加六价铬限制要求
    7月12日,欧委会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关于REACH法规附件修正提案,拟增加皮革等产品中六价铬的管控条款,该提案预计于2014年第一季度生效,并于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实施。   根据该修订提案,欧盟REACH法规拟禁止将六价铬含量大于或等于3毫克/千克的皮革制品或含皮革部件的物品投放市场,受影响的产品包括鞋类、服装、帽子、手腕带和玩具等。事实上,欧盟部分成员国已经开始对六价铬含量超过3毫克/千克的皮革产品发布RAPEX通报。在皮革糅制工艺中,需要添加三价铬化合物,这些化合物与皮革中的胶原蛋白发生交联反应,增加了皮革的尺寸稳定性、抗机械性能和耐热性。但是皮革中的三价铬化合物很容易氧化生成六价铬化合物。研究表明,六价铬是一种能够导致人体严重过敏的物质,即使是很低的浓度也能引发人体皮炎。风险评估表明,鞋子和其他皮革产品中所含的六价铬均能导致接触过敏。   受技术和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铬糅法是皮革加工企业普遍采用的方法之一,欧盟本次提出加强皮革等制品中六价铬的管控要求,将对鞋服等皮革产品生产企业影响较大,为此,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应未雨绸缪,积极关注欧盟新法案的进展情况,树立绿色产品生产理念,加强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验收,积极引进和使用新工艺,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并加强对出口产品的风险评估,努力将应对欧盟REACH法规修正案的成本降到最低。
  •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下月强制执行
    从今年7月1日起,由欧盟颁布的建筑产品法规(CPR)将全面取代原来的建筑产品指令(CPD),进入强制实施阶段。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包括建筑卫生陶瓷在内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和结构木料等。新法规在原来限制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在欧洲市场流通的符合协调标准规定的建筑产品都须加贴CE标志,更是在基于环境的可持续性、流通相关环节(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下月强制执行
    从今年7月1日起,由欧盟颁布的建筑产品法规(CPR)将全面取代原来的建筑产品指令(CPD),进入强制实施阶段。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包括建筑卫生陶瓷在内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和结构木料等。新法规在原来限制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在欧洲市场流通的符合协调标准规定的建筑产品都须加贴CE标志,更是在基于环境的可持续性、流通相关环节(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 欧盟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玩具成重灾区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 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日渐显现的大背景下,广大出口企业不应再抱有侥幸心理,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进一步加大对出口玩具、轻纺等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宣贯与指导力度。建议相关企业:一要加强与欧盟客户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欧盟官方要求及相关市场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加强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沟通协调,强化源头把关,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 三要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欧盟环保法规更严格 热塑性橡胶大有可为
    欧盟对石化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严苛。1月16日,在对邻苯二甲酸酯/盐及其替代品积累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后,欧盟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法规,这给以PVC为原料的石化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寻找可替代PVC的材料势在必行。   2009年10月底,我国一款出口德国的笔壳为PVC(聚氯乙烯)材质的圆珠笔自愿召回,因为该产品的PVC材料中含有39.6%百分比浓度的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中对玩具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盐的要求。与此同时,西班牙海关拒绝了原产于中国的“医生器械玩具套装”产品入关,因为产品材料中含有0.43%重量百分比浓度的DEHP和2%重量百分比浓度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2007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第2005/84/EC号指令,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盐的含量不得超过0.1%。指令要求在执行3年之后,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及其替代品累计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重新评估,将于今年1月16日做出新的决定。   环保法规形成绿色壁垒   上世纪90年代,欧盟委员会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的临时禁令早已出台并不断延长禁令时间,直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发生为止:1.欧盟采纳一致认可的测试方法,以测量邻苯二甲酸酯/盐的含量,确保不超出欧盟国家的限制。2.反对禁令的业者及科学家能够向欧盟证明邻苯二甲酸酯/盐对人体无害。3.欧盟实施指引,永久全面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盐。   由于我国目前对石化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盐含量没有明确规定,该物质用作增塑剂在PVC等塑料产品中普遍使用,因此欧盟针对邻苯二甲酸酯/盐的新法规将直接影响PVC产品的出口。这令国内PVC生产企业和下游PVC塑料玩具、制品生产厂家以及相关行业人员心急如焚。   新法规的实施将大大增加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盐的新物质要进行严格的检测,高昂的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同时欧盟对化工产品检测试验水平要求相当高,企业需要花大量的精力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出口企业的应对难度和成本将逐级加大。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化工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这不仅影响中国塑料工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法规的实施将打破目前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的局面,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新市场的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失去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新法规实施后,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在内的中国石化企业必须进一步调整产品构架,以更好应对这一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催熟SEBS   在塑料行业中,PVC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二大通用型合成树脂材料,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玩具、医疗用品、化妆品、鞋、塑料门窗等产业。在PVC增塑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盐的使用又占主要地位,它可使PVC这种天然硬、脆的材料变得柔软而富有弹性。由于增塑剂不能永久地与PVC聚合物键合,因此在塑料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邻苯二甲酸酯/盐会释放出来,对人体造成危害。PVC及其常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盐于2001年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PVC的使用安全引起公众的关注。随着全世界对环保要求的越来越高,研发能够替代PVC的环保材料势在必行。   热塑性弹性体(TPE)兼具塑料和橡胶的特性,被誉为“第三代合成橡胶”。在TPE中, SBS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目前世界上产量最大、发展最快的一种可替代PVC、软硫化橡胶的环保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目前,国内共有5家SBS生产企业,其中巴陵石化(产能20万吨/年)、燕山石化(9万~10万吨/年)、茂名石化(8万~8.5万吨/年)、独山子石化(8万吨/年)。   SBS最大的缺点是抗老化性能较差,其氢化产物SEBS克服了这一缺点。热塑性橡胶SEBS是壳牌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最早研究开发的,是一种使用性能优、应用领域广的新型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通过了美国FDA的安全认证。由于性能卓越,在业界有着“橡胶黄金”之称。   中国石化巴陵石化公司是国内最早建立SEBS生产装置的企业,目前巴陵石化SEBS年产能达2万吨。   2009年全球SEBS的年消费量约18万吨,其中美国为8万吨,欧盟为3万吨,日本为2.4万吨。国内SEBS消费量比2008年有较大提高,预计全年超过2.6万吨。   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SEBS产品市场推广的公司。公司SEBS业务主管谈秋说:“SEBS完全符合欧盟REACH法规、美国FDA相关标准。2009年我们针对SEBS的特点开拓了三四个新的应用领域,客户生产的产品大多用于替代PVC产品出口美国、欧盟,SEBS销售量比2008年增加了90%。”   “橡胶黄金”大有可为   在欧盟1月16日公布新指令前,SEBS已率先成为攻破国外绿色壁垒的产品。随着欧盟相关法规日益严格,“橡胶黄金”未来大有可为,将广泛应用于医疗器械和玩具以及日常用品。   淄博康圣弹性体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医用弹性体材料生产企业。公司总经理侯秋生表示:“我们已经将SEBS应用于医用管材制品中,目前国外订单全部使用了SEBS材质。由于这种产品的售价高出普通PVC产品好几倍,国内只有一线城市的大医院开始部分使用。如果有国家相关政策扶持,我们可用SEBS新产品替换PVC产品,年使用SEBS将达到2000吨以上。”   2007年起,义乌的玩具生产企业使用巴陵石化的SEBS生产了2亿多个毛毛球玩具,出口创汇3000多万美元。当地一家毛毛球生产企业负责人说:“巴陵石化的SEBS做了相关检测,不含DEHP等REACH法规高度关注的15种有害物质,不用担心出口欧盟国家时因为材质问题而被召回。”   江苏扬州的牙刷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以前牙刷手柄上的包覆材料大多以PVC为主。随着环保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牙刷厂家选择SEBS/PP材料来包覆牙刷手柄。江苏奥尔玛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表示:“我们生产的SEBS/PP越来越受到下游牙刷厂家、牙刷使用者的欢迎,包覆在牙刷手柄上的那一点软胶,会带给使用者更多的舒适感。”   SEBS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仅是安全、环保,而且是高品质的生活享受。
  • 欧盟发布BPR法规修订提案
    因对欧盟《生物杀灭产品法规》(BPR)的分析表明其中某些条款将导致不可预估的结果,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5月16日对528/2012发布了修订提案。   原BPD法规下,在欧盟境外对物品进行处理的生物杀灭剂不受欧盟监管,即未列入许可清单的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也可用于处理生物杀灭剂处理物品,这导致欧盟市场上存在大量未经评审过的活性物质处理过的物品。BPR法规的公布,堵上了该漏洞,过渡期之后,在欧盟外对物品进行处理的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也必须列入许可清单。对于尚未进行评审的物质,2013年9月1日之后的过渡期限最长只有3年。有分析指出,BPR法规下的过渡期过短,将导致目前合法存在于欧盟市场但还未在欧盟层面进行评估的生物杀灭剂所处理物品,出现意想不到的市场停滞,而该停滞可能长达11年。   此外BPR法规也存在着其它的意想不到的市场壁垒,比如高昂的数据费用而导致欧盟外的供应商止步欧盟市场。最后BPR法规也没有对最有利风险状况产品数据的保护期进行定义。   本修订提案有望于2013年年底初步达成一致。目前版本的BPR法规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并且可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实施直到本年年底BPR法规修订提案被采纳。
  • 欧盟REACH法规首批六种需授权物质公布
    2011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OJ(欧盟政府公告)上发布了条例(EC)No 143/2011,修订了REACH法规附件XIV,发布了首批六种需授权物质的清单。清单中包括了二氨基二苯基甲烷等六种致癌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该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三天生效。   欧盟于2007年6月1日发布的REACH法规被称为是有史以来中国出口企业所遭遇的最严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该法规不仅仅针对化工产品,而且包含了所有会使用到化工产品的商品,如机电,轻工,制药等各行各业都会受到涉及。据统计,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实施至今3年多时间内,中国输欧产品因违反REACH法规遭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的次数已约达200次,其中仅2010年就被通报近100次。   为积极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出口产品被欧盟拒之于门外,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企业:一是要未雨绸缪,加大自检自控力度,在过渡期内对原材料进行送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同时加强对生产环节的控制,做好原材料的分类管理工作 二是要主动联系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了解REACH法规的最新动态,特别是中小企业应积极寻求帮助,检企联合做好REACH法规应对工作。
  • 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将扩大镉限制的范围
    近日,根据REACH法规附件17要求,欧盟发布了(EC)494/2011法规及其勘误表,对欧盟内的镉限制范围进行了修改。   2010年10月,欧盟提议对REACH法规附件17下的镉限制条例进行修改。2011年5月21日,欧盟(EC)494/2011法规修订了镉限制条例,并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上。而在2011年5月24日,欧盟公布了对应的勘误表。新法规扩大了镉限制使用的范围,包括珠宝和聚氯乙烯(PVC)材料。最新修订的REACH将于2011年12月10起生效。
  • 欧盟通过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的最终提案
    近期,欧盟通过了有关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的最终提案。预计此提案将于2013年内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并于2015年末正式生效。   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主要是限制轮胎的填充油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此次提案将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扩展到了能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范围 限值(任一多环芳香烃的含量) 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产品: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车、步行支架 家用工具 服装、鞋类、手套、运动服装 表带、腕带、面具、头箍 1毫克/千克 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 0.5毫克/千克   受限制的多环芳香烃(PAHs)列表: 名称 CAS No. 1 苯并[a]芘 50-32-8 2 苯并[e]芘 192-97-2 3 苯并[a]蒽 56-55-3 4 屈 218-01-9 5 苯并[b]荧蒽 205-99-2 6 苯并[j]荧蒽 205-82-3 7 苯并[k]荧蒽 207-08-9 8 二苯并[a,h]蒽 53-70-3
  • 欧盟化妆品法规:安全评估与上市标准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3条规定,"上市化妆品必须在正常合理可预见条件下,对消费者是安全的(A cosmetic product mad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shall be safe for human health when used under normal or reasonably foreseeable conditions of use)"。同时、第5.1条明确了化妆品安全为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的义务,化妆品责任人应委托专业安全评估人员对产品及其原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责任人需对产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负责并留存相关的安 全风险评估资料。根据法规要求,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化妆品责任人应确保化妆品已经根据相关要求完成安全风险评估,且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 1223/2009》附录I的相关要求。同时,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还特别强调,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员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专业评价,以确保产品的安全。作为产品信息档案(PIF)中的一部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也应实时更新并随时供官方审查。欧盟《化妆品法规 1223/2009》中第10条所指出的:"指南不能替代具有资格的安全评估员的专业评估"。依照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附表1,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其具体要求参见欧盟法规。(1)化妆品安全信息(A部分)产品成分信息(定量及定性)、产品理化特性和稳定性、微生物指标、杂质、微量风险物质、产品包装信息、正常和可预见的使用方法、化妆品及其成分的人体暴露、成分毒理学信息、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其他产品有关信息。(2)化妆品安全评价(B部分)安全评估结论,标签中的警示语和使用说明、安全评估的科学依据、安全评估员的资质及其对化妆品安全评估的结果确认。为了便于化妆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好地理解化妆品法规附表1的有关要求,欧盟委员会还特别制定了《委员会实施决定关于<化妆品法规 1223/2009>附录I的指南》。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化妆品法规本身并没有直接描述产品微生物指标、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管理限值的要求,但是要求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中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对产品安全及风险评估的影响,即化妆品安全信息(A部分)应包含的微生物指标、杂质和风险物质的内容。针对微量风险物质,《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17条中要求:"通过天然或合成原料中所含杂质形式引入,或者通过生产过程、产品储存、产品包装环节引入的少量存在的禁用物质,这些禁用物质不是通过有意添加,而是在良好生产规范条件下,技术上不可避免的,这些物质的存在是被允许的,只要其存在符合第3项条款的要求,即产品安全相关要求(Article 17:The non-intended presence of a small quantity of a prohibited substance,stemming from impurities of natural or synthetic ingredients,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storage, migration from packaging,which is technically unavoidable i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shall be permitted provided that such presence is in conformity with Article 3)"。因此,欧盟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包含对风险物质的微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只有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化妆品才能投放市场。而微生物指标则主要参考《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评价测试指南》中的产品微生物质量要求,这点也在《委员会实施决定﹣关于<化妆品法规1223/2009>附 录I的指南》中予以明确。
  • 欧盟最严法规挡道 中国玩具企业送检增两成
    自欧盟最严新玩具安全法规全面实施一个多月来,其杀伤力逐渐显现,又一中国产玩具被挡在门外。   色彩鲜艳的塑料玩具车,前方坐着一只小熊,后面的柱子上套着3个不同颜色的塑料圈,在电池驱动下,玩具车开动时可启动灯光和音乐,正是这款中国产“Feng Sheng”牌玩具车近日惹上了麻烦。   8月23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此玩具车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款玩具车可以拆分成小部件,存在窒息的危险,不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和相关标准EN71-1。目前,德国当局已对该产品采取拒绝进口的措施。为此,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建议国内有关生产和出口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欧盟这一个多月来对进口玩具查得很严,国内的玩具出口企业不得不打起十二分精神,这段时间送检的玩具比以往增加两成多。送检的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玩具厂商,大多数产品还是达标的,但也有一些不合格的。现在对欧出口风险加大,企业这方面把控意识有所增强,因检测项目增多,检测成本至少上涨一成以上。”广东省一家检测机构负责人严明(化名)昨日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   就在近期,欧盟还密集召回中国产塑料小熊玩偶、化装舞会套装、软塑料婴儿娃娃套件、儿童手镯、塑料浴室玩具等多款产品。在7月20日《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等法规催化下,玩具管控措施频频发力,玩具输欧面临多重障碍,通报召回形势也日益严峻。   贪便宜易出事   被检测出玩具不合格的企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安全质量监控意识,另一种是为了节约成本。严明告诉记者,企业主要在玩具棱角锐利、配件易脱落、塑化剂超标以及重金属超标等方面出现问题,该检测中心对小厂检测非常仔细,因为这些小厂之前对国外法规法令认识不足,因此在安全质量防范方面往往缺乏意识,玩具用料上比较马虎。而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玩具厂,多年出口过程中对国外法规法令有所了解,但有些厂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有意或无意用了掺和旧料的材料,也存在隐患。   “例如在塑化剂检测方面,采用全新材料的玩具一般没问题。然而,有的企业为了控制成本,用的是掺杂了部分回收废塑料的材料,这类材料可能会比新材料便宜20%~30%。假如全部用废塑料回炉的材料很容易被检测出塑化剂超标,现在一些厂商学聪明了,采用有科技含量的方法在新料里添加旧料,一般情况下未必能检测出来。不过,随着欧盟卡紧,这类产品也都无法过关。所以,玩具企业现在到检测机构主动要求检测的目录明显增多,防止出口到欧盟后被退货而造成损失。” 严明说。   严明还谈到,这段时间,玩具企业检测成本至少上涨了一成,但玩具企业生产量大,分摊下来比例较小,一般检测成本只占到总成本的千分之三,而事实上,技术门槛抬高,玩具企业在采购新材料、对原料上游供应商增强监管以及对员工培训等方面费用投入都在加大,成本究竟增加多少不同企业情况不一。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被业界公认为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玩具技术法规。2009年6月,欧盟发布了该指令,2011年7月,玩具物理和机械部分标准规定开始执行 从今年7月20日起,玩具化学成分控制指标正式生效。目前全面实施已一个多月,新标准从原来的16个条款增加到57个。   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了解到,在玩具安全要求方面,新指令在机械物理性能、电性能要求、化学性能要求、卫生要求等方面增加了大量新规定。例如对于玩具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新指令增加了对于体内窒息、食品中的玩具的要求 对于玩具产品的电性能要求,增加了有关激光、LED及其他类型辐射的安全要求。特别是在化学安全方面,明确禁止限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从8种增加到85种,首次禁用亚硝胺类化合物(约300余种)和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生育CMR类物质(目前已知1300多种)。迁移元素限制由以前的8种增加到19种,部分迁移元素的限量大幅降低等。   成本压力加大   “我们做了多年的OEM(贴牌生产)玩具代工出口,一直在加强工艺流程控制和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因此在质量安全方面目前尚未遇到问题,订单也相对稳定,底子好些的工厂,即使遇到技术门槛提高,订单也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成本压力。”广东三联塑胶原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国坚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人工成本上涨超过10%,原材料以及检测等成本也在上涨,目前该企业综合成本大约上涨了20%,最近周围有些小厂撑不住倒闭了。   江浙一家玩具企业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谈到,这段时间是圣诞节礼品出口高峰期,为了避免退货风险,该企业在用材、员工管理以及检测上都有所加强,成本大约上涨了10%~20%,一些无法获得利润的订单,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只好放弃,对欧盟出口量略下降了5%。   “现在,玩具企业负担大、利润低,技术标准越来越高,我们一边引进新机器,一边在员工工资、福利以及培训方面加大投入,如果不这样,生产质量方面容易出问题,例如工人一粗心,就可能损坏机器或造成一批玩具不合格。”陈国坚谈到,玩具制造业情况不容乐观,他前几年开始转型并生产LED灯具等,但这块竞争也激烈,目前依然以玩具老本行为主,正通过改进工艺以及设计来提升利润。   欧盟市场是中国玩具第二大出口市场,为了准确掌握当前我国输欧玩具的质量状况,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源,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在北京、上海、广东等7个地区对输欧玩具生产企业及市场销售的玩具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广东检验检疫局检测样品145款,检测结果显示,抽样样品中重金属迁移含量合格率为98.9%,多环芳烃合格率为96.3%,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合格率为96.5%。   广东是玩具出口大省,大约占全国玩具出口六成。今年1~6月,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检验出口欧盟玩具金额4.73亿美元,同比增长2.4%。广东检验检疫局调查发现,玩具技术达标情况还不错,新指令对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会增加企业成本,包括增加玩具出口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检测成本、人力成本和生产设备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而影响企业贸易,中小微企业产品更难进入欧盟市场,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则面临退出的压力。
  • 欧盟拟修订关于化学品等检测法规
    2012年1月13日欧盟发布通报,欧盟委员会公布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授权和限制法规(EC) No 1907/2006(REACH)附件XVII的委员会法规草案。 该法规草案提议禁止在上述第4点中提及的,适合专业和工业用途的汞测量装置投放市场。 该委员会法规草案的目的是减少汞进入社会流通,并且减少汞对人类和环境暴露的风险。这是符合关于汞的共同体战略(COM (2005) 20最终版)的,该战略确定了汞对于人类、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具有高毒性,在欧盟和全球造成威胁。本法规草案是由REACH附件XVII中条目18a要求的审议的结果。
  • 欧盟委员会修订营养声明列表的法规
    近日,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修订营养声明列表的法规”(G/TBT/N/EU/1)。   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2006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营养健康声明法规(EC)No1924/2006许可的营养声明的使用条件,并增加两种附加营养声明:“未添加钠/盐”和“产品所含营养成分[能量、钠/盐、脂肪、饱和脂肪或糖]降低X%”,其中X15。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2012年2月末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大约批准之后1个月)。法规生效18个月之前上市的产品可以销售至库存售完。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