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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部级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我部决定对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一、延长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  即日起,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2017年11月30日以来,已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我部将统一公告并换发新证书。  二、优化现场评审程序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流程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查、实施评审(包括对照评审条款进行审查、现场操作考核、人员询问访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及笔试)、沟通会、末次会议等环节。现就有关评审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精简参会人员。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被评审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评审密切相关的人员,承担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的人员可不参加。  (二)适当降低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比例。根据被评审机构申请情况,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所申请项目总数的10%,具体比例由评审组组长确定,重点考核随机抽样、前处理、上机检测和快速出具报告能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可在预备会议之后安排。一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三)取消不必要的记录表格。取消笔试、座谈会记录及《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考核表》。如没有新增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检测范围,可不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四)取消备忘录。如设软件组和硬件组,取消软件组和硬件组备忘录,相关内容填入《评审报告》。  (五)缩减现场评审时长。单独进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预备会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程序参照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严格抽样、检测和报告程序,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力度,确保每个机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至少被抽查一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日常运行情况,采取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比武练兵。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比武练兵,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检验检测队伍。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包括部级质检机构)监管和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张昶、杨扬;电话:010-59192625、5919262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朱玉龙、王艳;电话:010-59198536、59198531[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2020年3月25日[/align][font=&][size=12px][color=#999999]附件:[/color][/size][/font][url=http://www.aqsc.agri.cn/jyjc/202004/P020200401009023963402.pdf]农质发【2020】2号.pdf[/url]

  • 【转帖】农业部紧急通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size=6][b]农业部紧急通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size]http://www.instrument.com.cn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2-25 11:53:42 点击174次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农牧业相关部门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近日,武汉市农业局检出海南一些地方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社会的关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蔬菜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通知提出下列要求:  一是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生产流通中质量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要逐级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产地和销地的协调配合,完善联防联控和准入准出制度,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严把农药销售关口,科学指导农民安全用药。各地要认真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在农药销售和使用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要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积极推广低毒农药、精准施药机械与技术,努力提高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大力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活动,加快推广蔬菜优良品种、集约化育苗、防虫网、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性诱剂等生态栽培技术,减少农药用量。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推进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完善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构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监管,严控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蔬菜生产的监督指导,督促蔬菜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档案。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努力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上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妥善处理质量安全事件,既要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又要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信等形式,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要有针对性地讲解个别蔬菜品种农残超标是局部的,中国蔬菜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宣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一方面要欢迎和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 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通知要求,“两会”将至,各地要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加强信息引导,搞好技术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产销衔接,确保蔬菜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保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 【资料】农业部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农办质[2011] 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转帖】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今年7~9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本次监测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4%、99.6%和96.8%,今年前三季度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总体合格率分别为96.6%、99.6%和96.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从例行监测结果来看,合格率均大于96%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升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农产品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三大体系之一,是保证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安全的重要措施。

  • 【资料】农业部发布2011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本次监测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1%、99.8%和97.8%,同比分别提高1.7、0.8和2.4个百分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是安全的。  农业部要求各地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蔬菜高毒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和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1】63号)

    农办质【2011】63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认真部署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节日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深入排查突出问题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单位和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监测,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力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依法落实自检责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值守,切实做好应急防控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为“风险监测”。明确将对人的健康危害风险程度较高或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等几类农产品列为优先监测对象;实行定期风险监测和不定期专项风险监测相结合制度;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为“监督抽查”。明确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等部门查处。  第四章为“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gzzqyj@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信封请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反馈”)邮编:100125。  请于2011年8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 高校科研院所招聘联盟正在寻找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室-科研助理职位,坐标北京,谈钱不伤感情!

    [b]职位名称:[/b]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室-科研助理[b]职位描述/要求:[/b]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室现因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科研助理2人。工作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学历和研究方向:本科及以上学历,食品科学、食品质量与安全、有机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动物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招聘岗位:科研助理、实验员(应届生可提前实习,有实习工资)研究所网址http://iqstap.caas.cn/研究室首席科学家及团队介绍http://iqstap.caas.cn/rcdw/rctd/zgjzyjzzwry/124890.htmhttp://www.sinospectroscopy.org.cn/readnews.php?nid=70699http://www.cppcc.gov.cn/zxww/201 ... 4775061702369.shtml一、工作内容协助开展农业化学污染物残留快速检测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协助完成国家项目、课题等日常科研工作。二、应聘要求(1)身心健康、工作负责、有上进心,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合作意识、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2)具有有机化学合成、分子生物学、动物免疫、抗体制备、免疫检测、胶体金试纸条研发、蛋白质表达纯化、酶学表征等实验基础,或掌握GC-M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等大型仪器分析技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者优先考虑;(3)有较好的文献阅读能力,有相关论文发表者优先;(4)熟练操作excel、word等办公软件应用,能够细心熟练整理文件材料。三、聘任待遇(1)提供良好的办公、住宿和实验条件,工资待遇以本单位科研助理待遇为基准。五险一金全额缴纳,根据工作贡献浮动绩效,签订劳动合同,具体面议。(2)工作平台为中国农科院农产品质量与食物安全重点开放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所在团队为农业化学污染物残留检测与行为研究创新团队,实验室具有GC-M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MS等大型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充足,团队氛围很好,科研成果产出丰硕。本研究室科研助理具备非常好的学习和提升空间,诸多曾任职科研助理已经成功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10-82106513,13699217849邮箱:wm0510@126.com欢迎咨询!请将简历发送至以上邮箱,并请在邮件正文中列明个人简历信息,在标题中注明“您的姓名+科研助理应聘+联系电话”,我们会尽快安排面试时间。[b]公司介绍:[/b] 仪器信息网仪器直聘栏目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免费职位发布平台,汇集了全国数十所高校科研院所的招聘信息。发布信息请联系010-51654077...[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3793]查看全部[/url]

  • 【新闻】胡锦涛强调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3日下午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罗云波教授、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叶志华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只有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才能加快农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才能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才能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对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 农业部关于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情况的通报近半年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总工会和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开展了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技能竞赛。据统计,各地共举办预赛201场,参赛质检机构1271个,其中地市级质检机构410个,县级质检机构861个。参赛检测人员3761 人,其中,地市级检测人员1202人,县级检测人员2559人。共有16个省份31名选手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创新能手,62名选手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3名选手获省级技术标兵和青年岗位能手。经过层层选拔,激烈角逐,最终32支参赛代表队、95名选手进入总决赛。通过紧张的理论考试、实验室现场操作考核半决赛和上机操作决赛,95名选手顺利完成了所有赛程,表现突出,充分展示了农业检测队伍精湛的检测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各省代表队严格遵守组委会有关安排和要求,讲规矩、守纪律,确保了总决赛期间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总的来说,检测技能竞赛公平公正、组织严谨、紧张有序,赛出了水平、赛出了风格、赛出了风采,有力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提高了广大基层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项目概况[/font][/b]受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800]LYCG[XJ]2022099、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询价,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1月12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350800]LYCG[XJ]2022099项目名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询价预算金额:701,200.00元采购包1(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合同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701,20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 -询价保证金: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允许进口[/td][td]简要需求或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td][/tr][tr][td]1-1[/td][td]A07026699-其他生物制剂[/td][td]农兽药残检测包[/td][td]5((批))[/td][td]否[/td][td]详见参数[/td][td]701,200.00[/td][td]工业[/td][/tr][/table]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文件要求

  • 70万!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项目概况[/font][/b]受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800]LYCG[XJ]2022099-1、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询价,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03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350800]LYCG[XJ]2022099-1项目名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询价预算金额:701,200.00元采购包1(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合同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701,20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 -询价保证金: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允许进口[/td][td]简要需求或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td][/tr][tr][td]1-1[/td][td]A07026699-其他生物制剂[/td][td]农兽药残检测包[/td][td]5(批)[/td][td]否[/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701,200.00[/td][td]工业[/td][/tr][/table]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300天

  • 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质量追溯制度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们习惯在天热生吃瓜果蔬菜,此时农药监管是否严格、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就格外引人关注。农业部今天发布,目前在对23省的农药抽查中,有一成多质量不合格,下一步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追溯制,同时淘汰10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处长李文星告诉记者,今年计划抽检5200个农药样品,涉及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用药,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批检查。 李文星:截至6月30日,我们已经抽查了23个省的1641个样品,质量的合格率为88.2%,标签的合格率为81.9%. 李文星表示,下一步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追溯制度。 李文星:通过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争取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 同时,李文星表示,近期将有一批高毒农药被淘汰,严禁在农作物生产中使用。 李文星:加强源头管理,再淘汰一批高毒农药,决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苯线磷等10种高毒农药的登记和生产许可,也就是说这10种高毒农药,淘汰!

  •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受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委托,[font=inherit]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font]对[font=inherit][350800]LYCG[XJ]2022099[/font]、[font=inherit]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font]组织询价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12-23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font=仿宋_GB2312]项目编号:[350800]LYCG[XJ]2022099[/font][font=仿宋_GB2312] 项目名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font][font=仿宋_GB2312] 预算金额:7012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7012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701200元 询价保证金:7012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font][table=100%][tr][td=1,1,5%]品目号[/td][td=1,1,20%]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td][td=1,1,30%]采购标的[/td][td=1,1,10%]数量(单位)[/td][td=1,1,5%]允许进口[/td][td=1,1,10%]简要需求或要求[/td][td=1,1,10%]品目预算(元)[/td][td=1,1,10%]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td][/tr][tr][td]1-1[/td][td]A11071099-其他生物制剂[/td][td]农兽药残检测包[/td][td]5(批)[/td][td]否[/td][td]详见参数[/td][td]701200[/td][td]工业[/td][/tr][/table][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color=#383838]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采购文件[/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color=#383838]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color][/size][/font]

  •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者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最近我参加了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的考试,现在要进行技能测试,考实际操作,不知道是关于哪方面的实际操作啊?有知道的吗?谢谢了!

  • 农业部关于发布《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我部审查批准,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NY/T 1982-2011 丝瓜等级规格   2 NY/T 1983-2011 胡萝卜等级规格   3 NY/T 1984-2011 叶用莴苣等级规格   4 NY/T 1985-2011 菠菜等级规格   5 NY/T 1986-2011 冷藏葡萄   6 NY/T 1987-2011 鲜切蔬菜   7 NY/T 1988-2011 叶脉干花   8 NY/T 1989-2011 油棕 种苗   9 NY/T 1990-2011 高芥酸油菜籽   10 NY/T 1991-2011 油料作物与产品 名词术语   11 NY/T 1992-2011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12 NY/T 1993-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蔬菜   13 NY/T 1994-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小麦粉及面条   14 NY/T 1995-2011 仁果类水果良好农业规范   15 NY/T 1996-20

  •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受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委托,[font=inherit]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font]对[font=inherit][350800]LYCG[XJ]2022099[/font]、[font=inherit]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font]组织询价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12-28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font=仿宋_GB2312]项目编号:[350800]LYCG[XJ]2022099[/font][font=仿宋_GB2312] 项目名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采购2022-2023年度检测用标准品、试剂和耗材货物类采购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font][font=仿宋_GB2312] 预算金额:7012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7012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701200元 询价保证金:7012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font][table=100%][tr][td=1,1,5%]品目号[/td][td=1,1,20%]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td][td=1,1,30%]采购标的[/td][td=1,1,10%]数量(单位)[/td][td=1,1,5%]允许进口[/td][td=1,1,10%]简要需求或要求[/td][td=1,1,10%]品目预算(元)[/td][td=1,1,10%]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td][/tr][tr][td]1-1[/td][td]A11071099-其他生物制剂[/td][td]农兽药残检测包[/td][td]5(批)[/td][td]否[/td][td]详见参数[/td][td]701200[/td][td]工业[/td][/tr][/table][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color=#383838]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采购文件[/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color=#383838]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color][/size][/font]

  • 农业部检测结果公示

    农业部发布第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季度例行监测,共监测了31个省(区、市)153个大中城市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大类产品78个品种87个参数,抽检样品9641个。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5.1%、97.2%、99.6%和94.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平稳。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农资打假等6项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和打击蔬果生产以及畜禽、水产养殖中非法添加、违规用药等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监管示范县创建,进一步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探索有效管用的监管模式,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 中国农业科学院诚聘农业标准研究室-科研助理,坐标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农业标准研究室-科研助理[b]职位描述/要求:[/b]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人员。现将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职位名称:科研助理工作职责:主要协助项目团队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以及创新团队岗位和检测机构中,有关重金属检测及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实验工作及其他相关任务。任职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分析化学、食品安全专业,有原子光谱仪器使用和元素分析工作或SCI论文发表经验者优先。根据个人的学历、能力及工作业绩确定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温、实验室等相关补贴,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按照招聘岗位要求,研究所有关部门将对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并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选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按研究所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恕不再通知。研究所简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农兽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动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及真假识别等检测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理论和关键技术、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等研究、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预警体系建设及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与制修订;承担国家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监控技术支持。建所以来,研究所先后主持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部基础性工作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等各类国家或部门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Analytical Chemistry》、《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Food Chemistry》、《Analytical and Bioanalytical Chemistry》等食品及分析类一区期刊上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杰出科技创新奖、青年奖等省部级奖项。 同时,研究所作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监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体系建设、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官方通报评议和舆情监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支撑服务工作,为农业部实现“两个努力确保”的总体目标做出了贡献。尤其是在建国60周年食品安全保障、“助奥行动”等重大活动和“三聚氰胺”、“瘦肉精”、“孔雀石绿”、“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突发事件查处和拉网检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先后多次受到农业部和公安部的表彰,荣获农业部“助奥行动”先进集体称号。[b]公司介绍:[/b] 中国农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简称农科院(CAAS),成立于1957年3月1日,直属于国家农业农村部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是中央级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担负着中国农业重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任务,致力于解决中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据201...[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6060]查看全部[/url]

  •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招聘液质检测人员启事

    奶产品质量与风险评估创新团队诚 聘奶产品质量与风险评估创新团队2013年入选中国农业科学院创新工程首批创新团队,建有农业部奶业技术研究实验室、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中心。行政隶属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是国家事业编制单位。招聘岗位及条件岗位1:科研岗位1(国家事业编制或聘用制)数 量:2-3名岗位职能:从事与牛奶等食品安全相关的研究工作;招聘条件:1.从事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微生物学研究,专业不限;2.发表SCI文章经验,单篇影响因子≥10或累计影响因子≥20;3.第2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科研人员,若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科研经验、管理经验和创新意识,也可投递简历,择优录取。岗位2:液相检测岗位2(聘用制)数量: 1名岗位描述:1.从事与牛奶等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测工作;2.开展HPLC、LC-MS、GC、GC-MS等仪器的检测方法开发工作;3.参与技术方案设计,完善仪器性能;4.完成实验室例行分析检测任务;5.参与实验室管理及质量控制。招聘条件:1.分析化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国内外检测实验室、分析仪器生产行业应用实验室、国家检测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2.精通液相色谱及质谱分析,熟练使用LC-MSMS等仪器设备;3.可以独立完成样品分析、方法开发、建立实验室检测项目。 岗位3:微生物检测岗位3(聘用制)数量: 1名岗位描述:1.从事与牛奶等食品安全相关的微生物检测工作;2.[color=black

  • 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有适合你的吗~

    [b][b][b]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b][b]农办质〔2019〕20号[/b][/b][/b][/b]为不断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持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b](一)承担2019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部级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它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书面说明有关情况。[b][b][b][/b][/b][/b](二)我部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应根据其授权承检范围参加附件5相应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三)通过省级机构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b]二、能力验证内容[/b](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color=#d92142][b](三)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b][/color][color=#d92142][b](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b][/color][color=#d92142][b](五)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b][/color](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七)肥料中养分检测。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b][b][b][/b][/b]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b](一)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参加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的部级能力验证。(二)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根据实际组织省内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具体牵头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协助指导、协调省级能力验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参加部级能力验证。[b][b][b][/b][/b][/b](四)2019年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需按报名程序,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不再印发相关通知。[b]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组[/b]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6家单位为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具体负责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分析及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同时,根据有关省(区、市)的需要,为各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为确保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水平,我部组织熟悉能力验证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及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有关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意见建议。[b][b][b][/b][/b]五、时间要求[/b](一)部级能力验证1.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5月20日前,登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org/)“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下载报名表,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回传至报名信息平台,完成报名程序。2.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寄出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应在样品接收后7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应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3.各类别项目补验工作应在2019年9月中旬前完成。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首次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全年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5.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齐有关分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会商研判,并起草全年总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b][b][b][/b][/b][/b](二)省级能力验证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本省相关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汇总有关机构参加情况,于5月15日前将公函邮寄至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邮寄日期为准)。除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外,原则上不接受省级及其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自行报名。3.组织开展省级能力验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前,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同时,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b]六、能力验证结果应用[/b](一)部级能力验证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对于存在上述(3)(4)两种情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严肃处理。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4.承担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5.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予整改期,并作出处理决定。[b][b][b][/b][/b][/b](二)省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各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检测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b]七、有关要求[/b](一)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创新机制方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b][b][b][/b][/b][/b](二)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4),如实上报检测结果,严肃认真完成考核项目,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对相关原始记录等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三)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对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五)2019年部级能力验证报名、资质审核、结果上报等事项均在“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http://202.127.42.154/nycv/)进行。同时为便于通知交流,请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机构派一人加入能力验证QQ群(群名:“2019能力验证机构群”,群号:573684551。[b]八、联系方式[/b]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一)组织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联系人:张昶,电话:010-59192625。(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联系人:刘岩、朱玉龙,电话:010-59198532,59198536,传真:010-59198536,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人:唐伟、马雪,电话:010-59193636,59193637,传真:010-59193634,邮箱:kjbzc@greenfood.org。附件:1.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2.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3.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4. 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5. 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及应参加能力验证项目一览表[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19年4月30日[/align][b][b][b][/b][/b][/b]

  • 【转帖】农业部等四部门今年重点整顿食品安全(图)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中微生物超标、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现象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尚未受到重视,致使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流向农村市场。[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131419_42281_1631012_3.gif[/img]  2007年伊始,国家相关部委将目光齐聚食品市场安全——   商务部   食品安全写入一号令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日前公布了由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签署的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其核心内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后市场必须有: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有专家指出,《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农业部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   日前,农业部派出5个督查组,对河南、广西、江西等9个省(区、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通过专项行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   从2006年12月开始,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国家工商总局   2007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今年确定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   “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主要针对五项重点: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问题;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问题;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假包装、假商标、假标识的问题;农村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检查的重点品种包括:粮、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通过对相关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严厉打击制售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活动。   专项整治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为重点,突出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   所有食品添加剂实现市场准入   今年要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制度,努力在年底实现所有国标、行标的食品添加剂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掌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和添加剂来源。凡是存在故意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有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吊销执照。   39健康关注:   2005-2006,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频率,事件的影响程度都可以说达到了一个历史“高度”。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这句话无疑成了近来老百姓们最无奈的感慨。网上流传着一段这样的文字,每次看到总是一边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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