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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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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国家标准相关的资讯

  • 19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农业国家标准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基体标准物质定值技术规范》等19项标准业经专家申请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基体标准物质定值技术规范》等19项农业国家标准目录   农 业 部   2015年5月21日   附件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基体标准物质定值技术规范》等19项   农业国家标准目录
  • 17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农业国家标准发布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农业农村部25日发布第11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基因组DNA标准物质制备技术规范》等17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基因组DNA标准物质制备技术规范》等17项国家标准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6a1fd151-82f4-4692-a4ca-83047fcb4ef0.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4fe35ec-fa0f-411c-b921-71d232400c59.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 农业部发布4项农业国标、99项农业行标
    日前,农业部网站发布两则公告,一则公告内容是《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棉花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等4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另外一条公告则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等99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包括《红参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谷物中戊聚糖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柑桔及制品中多甲氧基黄酮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亚麻纤维细度快速检测 显微图像法》等检测方法标准。   附件:《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棉花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等4项农业国家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代替标准号 1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棉花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 农业部****号公告-1-2013 2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转crylA基因抗虫棉花构建特异性定性PCR方法 农业部****号公告-2-2013 3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环境安全检测 抗虫棉花 第1部分:对靶标害虫的抗虫性 农业部****号公告-3-2013 农业部953号公告-12.1-2007 4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抗虫转Bt基因棉花外源蛋白表达量检测技术规范 农业部****号公告-4-2013 农业部1485号公告-14-2010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等9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NY/T 2298-20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 2 NY/T 2299-2013 农村信息员 3 NY/T 2300-2013 中兽医员 4 NY/T 2301-2013 参业 名词术语 5 NY/T 2302-2013 农产品等级规格 樱桃 6 NY/T 2303-2013 农产品等级规格 金银花 7 NY/T 2304-2013 农产品等级规格 枇杷 8 NY/T 2305-2013 苹果高接换种技术规范 9 NY/T 2306-2013 花卉种苗组培快繁技术规程 10 NY/T 2307-2013 芝麻油冷榨技术规范 11 NY/T 2308-2013 花生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技术规程 12 NY/T 2309-2013 黄曲霉毒素单克隆抗体活性鉴定技术规程 13 NY/T 2310-2013 花生黄曲霉侵染抗性鉴定方法 14 NY/T 2311-2013 黄曲霉菌株产毒力鉴定方法 15 NY/T 2312-2013 茄果类蔬菜穴盘育苗技术规程 16 NY/T 2313-2013 甘蓝抗枯萎病鉴定技术规程 17 NY/T 2314-2013 水果套袋技术规程 柠檬 18 NY/T 2315-2013 杨梅低温物流技术规范 19 NY/T 2316-2013 苹果品质指标评价规范 20 NY/T 2317-2013 大豆蛋白粉及制品辐照杀菌技术规范 21 NY/T 2318-2013 食用藻类辐照杀菌技术规范 22 NY/T 2319-2013 热带水果电子束辐照加工技术规范 23 NY/T 2320-2013 干制蔬菜贮藏导则 24 NY/T 2321-2013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25 NY/T 2322-2013 草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禾本科牧草 26 NY/T 2323-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棉花 27 NY/T 2324-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猕猴桃 28 NY/T 2325-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山楂 29 NY/T 2326-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枣 30 NY/T 2327-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芋 31 NY/T 2328-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板栗 32 NY/T 2329-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荔枝 33 NY/T 2330-2013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核桃 34 NY/T 2331-2013 柞蚕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技术规程 35 NY/T 2332-2013 红参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36 NY/T 2333-2013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 37 NY/T 2334-2013稻米整精米率、粒型、垩白粒率、垩白度及透明度的测定 图像法 38 NY/T 2335-2013 谷物中戊聚糖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39 NY/T 2336-2013 柑桔及制品中多甲氧基黄酮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40NY/T 2337-2013 熟黄(红)麻木质素测定 硫酸法 41 NY/T 2338-2013 亚麻纤维细度快速检测 显微图像法 42 NY/T 2339-2013 农药登记用杀蚴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43 NY/T 1965.3-2013 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准则 第3部分: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 44 NY/T 1154.16-2013 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 杀虫剂 第16部分:对粉虱类害虫活性试验 琼脂保湿浸叶法 45 NY/T 1156.18-2013 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 杀菌剂 第18部分:井冈霉素抑制水稻纹枯病菌试验 E培养基法 46 NY/T 1156.19-2013 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 杀菌剂 第19部分:抑制水稻稻曲病菌试验 菌丝干重法 47 NY/T 1464.49-2013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第49部分:杀菌剂防治烟草青枯病 48 NY/T 1464.50-2013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第50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调控菊花生长 49 NY/T 2340-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大葱 50 NY/T 2341-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桃 51 NY/T 2342-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甜瓜 52 NY/T 2343-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西葫芦 53 NY/T 2344-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长豇豆 54 NY/T 2345-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蚕豆 55 NY/T 2346-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草莓 56 NY/T 2347-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大蒜 57 NY/T 2348-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甘蔗 58 NY/T 2349-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萝卜 59 NY/T 2350-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绿豆 60 NY/T 2351-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猕猴桃属 61 NY/T 2352-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桑属 62 NY/T 2353-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三七 63 NY/T 2354-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苦瓜 64 NY/T 2355-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燕麦 65 NY/T 2356-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狼尾草属 66 NY/T 2357-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非洲菊 67 NY/T 2358-2013 亚洲飞蝗测报技术规范 68 NY/T 2359-2013 三化螟测报技术规范 69 NY/T 2360-2013 十字花科小菜蛾抗药性监测技术规程 70 NY/T 2361-2013 蔬菜夜蛾类害虫抗药性监测技术规程 71 NY/T 2362-2013 生乳贮运技术规范 72 NY/T 2363-2013 奶牛热应激评价技术规范 73 NY/T 2364-2013 蜜蜂种质资源评价规范 74 NY/T 2365-2013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 75 NY/T 2366-2013 休闲农庄建设规范 76 NY/T 2367-2013 土壤凋萎含水量的测定 生物法 77 NY/T 2368-2013 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益观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总则 78 NY/T 2369-2013 户用生物质炊事炉具通用技术条件 79 NY/T 2370-2013 户用生物质炊事炉具性能试验方法 80 NY/T 2371-2013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 81 NY/T2372-2013 秸秆沼气工程运行管理规范 82 NY/T 2373-2013 秸秆沼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3 NY/T 2374-2013 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 84 NY/T 2375-2013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 NY/T 5333-2006 85 NY/T 441-2013 苹果生产技术规程 NY/T 441-2001 86 NY/T 593-2013 食用稻品种品质 NY/T 593-2002 87 NY/T 594-2013 食用粳米 NY/T 594-2002 88 NY/T 595-2013 食用籼米 NY/T 595-2002 89 NY/T 1072-2013 加工用苹果 NY/T 1072-2006 90 NY/T 1159-2013 中华蜜蜂种蜂王 NY/T 1159-2006 91 NY/T 925-2013 天然生胶 技术分级橡胶全乳胶(SCR WF)生产技术规程 NY/T 925-2004 92 NY/T 409-2013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NY/T 409-2000 93 NY/T 1219-2013 浓缩天然胶乳初加工原料 鲜胶乳 NY/T 1219-2006 94 NY/T 1153.1-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1部分:农药对白蚁的毒力与实验室药效 NY/T 1153.1-2006 95 NY/T 1153.2-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2部分:农药对白蚁毒效传递的室内测定 NY/T 1153.2-2006 96 NY/T 1153.3-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3部分:农药土壤处理预防白蚁 NY/T 1153.3-2006 97 NY/T 1153.4-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4部分:农药木材处理预防白蚁 NY/T 1153.4-2006 98 NY/T 1153.5-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5部分:饵剂防治白蚁 NY/T 1153.5-2006 99 NY/T 1153.6-2013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6部分:农药滞留喷洒防治白蚁 NY/T 1153.6-2006 农业部 2013年5月20日
  • 卫生部、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各相关协会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进度。卫生部、农业部成立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性很强,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卫生部、农业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听取各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发布《浦北陈皮中毒死蜱和克百威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4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立项的《浦北陈皮中毒死蜱和克百威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海鸭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要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舒城山茶油》、《地理标志产品 石湖西瓜》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了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8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标准化委员会。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标准化委员会:邮箱:cai_capiac@163.com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23年9月8日《浦北陈皮中毒死蜱和克百威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征求意见稿).doc海鸭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要求(征求意见稿).doc地理标志产品 石湖西瓜(征求意见稿).doc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舒城山茶油(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规定。(三)优先制定、修订膳食风险管理急需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禁限用农药相关限量,新增登记农药/作物相关限量,GB 2763已发布实施、经跟踪评价建议修订的相关限量。二、申报要求(一)立项建议应符合构建农业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立足公众健康保护和膳食风险管理急需,以及当前农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开展膳食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毒理学和残留化学等数据基础,以及相关风险监测等情况。(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相关利益冲突。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农药残留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三、其他请各有关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申报修订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供标准跟踪评价材料,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项目立项建议书电子版(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陈增龙;电话:010-5919407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3年11月9日
  • 农业部发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农业部公告2386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统一规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农 业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 nbsp 2016年4月11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保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SN/T0005-1996《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检验方法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相关规定,编制《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作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二、适用范围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制,其它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指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中植物源性食品是指《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公告第1490号公布)所列作物对应的农产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三、基本要求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符合GB/T1.1-2009和GB/T 20001.4-2001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文字表达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表述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术语、符号统一,计量单位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符合附录A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四、标准的结构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前言、引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警告、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规范性技术要素:原理、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抽样、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图谱、质量保证和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规范性补充要素: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和图谱为必备要素,其它为可选要素。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资料性概述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封面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封面标明以下信息:标准名称、英文译名、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2如果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上标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3如果采用了国际组织标准,按照GB/T 20000.2的规定标明一致性程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前言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结构说明。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代替情况说明,标明被代替标准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与国际组织或其它国家的标准关系说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按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表述 以其它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标准,表明与相应标准的关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4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六、规范性一般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标准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标准名称一般由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组成。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1引导要素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2主体要素为产品的名称和检测对象,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3补充要素为检测方法,名称统一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多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英文译名表述方式为Determination o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警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应用黑体标注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或危害的分析产品、所用试剂或分析步骤及其注意事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属于一般性提示或来自所分析产品的危险在范围前标出 来自特殊试剂或材料的危险在试剂或材料名称后标出 属于分析步骤固有的危险在“分析步骤”一章的开始标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范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1明确该标准检测的产品范围和被检测的农药名称及检测方法。用“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量【检测方法】”表述。多残留检测可用附录形式列出所有农药的中、英文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2明确检测方法的适用界限。用“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的定性鉴定/定量测定”表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3标明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如为多残留检测,应列表表示,参见附录C。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该章中列出所引用文件的清单,并用下述引导语引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七 规范性技术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1原理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指明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方法特征和基本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2试剂与材料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本章用下列导语开头:“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符合残留检测要求等级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一级的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列出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试剂和材料及其主要理化特性(浓度、密度等)。除了多次使用的试剂和材料,仅在制备某试剂中用到的不应列在本章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试剂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以市售状态使用的产品(不包括溶液),注明其形态、特性(如化学名称、分子式、纯度、CAS号),带有结晶水的固体产品标明结晶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溶液或悬浮液(不包括标准滴定溶液和标准溶液),并说明其含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如果溶液由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按下列方法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稀释为体积为V2的溶液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剂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说明配制方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1:质量浓度表示为g/L,或其分倍数表示,如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2:注明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指示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e)辅助材料(如干燥剂、固相萃取柱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色谱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实验室一级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 试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NaC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乙腈(CH3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 甲醇(CH3OH)。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 试剂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溶液(20g/L):称取20g氯化钠,加水溶解,用水定容至1000mL,摇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甲醇溶液(80+20):量取80毫升甲醇加入20毫升水中,混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 标准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咖啡因标准品(C8H10N4O2,CAS号:58-08-2):纯度≥99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 标准溶液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咖啡因标准储备液(2.0 mg/mL):准确称取咖啡因标准品20.0 mg于50mL烧杯中,用甲醇溶解,转移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放置于4 ℃冰箱可保存半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咖啡因标准中间液(200μg/mL):准确吸取5.0 mL咖啡因标准储备液于5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放 /span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置于4 ℃冰箱可保存一个月。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3仪器和设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列出在分析过程中所用主要仪器和设备的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指标。仪器设备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分析仪器、常用仪器或设备。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编写时不应规定仪器或设备的厂商或商标等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4试样制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具体写明实验室样品缩分、试样制备过程(如取样量、研磨、干燥、匀浆等)、试样特性(如粒度、质量或体积等)和试样贮存容器材料与特性(如类型、容量、气密性)以及贮存条件。试样制备和贮存参见附录B。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5分析步骤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同检测项目试料的处理方法不同,在编写时应注意写清每一个步骤,通常使用祈使句叙述试验步骤,以容易阅读的形式陈述有关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1提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明确以质量或体积表示试样的称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提取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方式,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和浓缩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2净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所用净化材料和净化步骤,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浓缩条件、定容方式和定容体积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3 衍生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方法需要衍生化,应写明衍生化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4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仪器参考条件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注明检测技术参数及操作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1: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2: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进样口温度、检测器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离子源温度、接口温度和质谱检测模式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3: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色谱柱温度、检测波长(紫外、荧光)、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和梯度洗脱条件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4: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梯度洗脱条件、离子源类型、毛细管电压、毛细管温度、雾化气流量、碰撞气类型、检测方式等信息,多反应监测条件应列表给出。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5标准工作曲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标准工作曲线绘制过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6测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单点校正法应规定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进样顺序。标准工作曲线法应规定待测组分的响应值应在仪器检测的定量测定范围之内。对需要进行平行测定的,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质谱检测,应写明定性和定量判定的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7空白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加试料或仅加空白试样的空白试验应采用与试样测定完全相同的试剂、设备和步骤等进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6结果计算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表示测定结果时,应注明是以何种残留物进行计算。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用毫克每千克(mg/kg)或毫克每升(mg/L)表示,并写出计算公式,格式按GB/T 1.1-2009中8.8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应以量关系式表示,公式后要标明编号,标准中有一个公式也要编号,编号从(1)开始。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应给出计算结果的有效数位,计算结果一般不少于两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试料中被测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3e77827-787c-49bb-8373-73fab82d3955.jpg" title=" 640.webp.jpg"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式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r一标准溶液中农药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i一样品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si—农药标准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提取溶剂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2—吸取出用于检测用的提取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3—样品溶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m—试料的质量,单位为克(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当结果大于1mg/kg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精密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1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重复性限(r), 重复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E。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2在再现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再现性限(R),再现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8图谱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给出标准组份的谱图。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注:色谱峰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并在图下方表明每个阿拉伯数字所代表的组份,同时应标出标准溶液的质量浓度。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9其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以上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八、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提供有助于标准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九、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当标准中的某部分应执行的内容放在标准正文中影响标准结构时,可将这部分放在正文的后面,作为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4/ueattachment/ad1345ab-d66d-41b7-878c-8fb97dfd3d2c.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规范性附录.doc /a /p p br/ /p
  • 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4年8月22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1. 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2. 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3.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4年7月22日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pdf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pdf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pdf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公开征求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相关国家标准意见
    按照《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号)有关要求,我所组织修订了《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部分:土壤代谢试验》等17项国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0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表反馈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审评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征求意见表可在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下载。 联系人:陈朗、赵秀振。联系电话/传真:010-59194111。电子邮箱:icama_hjspc @126.com。附件:1. 标准征求意见稿2. 标准征求意见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4年8月8日附件:附件1-标准征求意见稿.zip附件2 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相关标准如下: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部分:土壤代谢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2部分:水解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4部分:土壤吸附/解吸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5部分:土壤淋溶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7部分:生物富集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8部分: 水-沉积物系统代谢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9部分: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0部分:蜜蜂急性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1部分:家蚕急性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2部分: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3部分:溞类急性活动抑制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4部分:藻类生长抑制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5部分:蚯蚓急性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6部分:土壤微生物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17部分: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22部分: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第23部分: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农业部对食品中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部组织拟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附件2)和《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4)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1),于2015年12月16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朱光艳,联系电话:010-59194105,010-59194107(传真),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1.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编制说明  4.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5.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编制说明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15年11月19日
  • 易科泰受邀参展农业传感器暨2021年智能农业国际学术会议
    2021年5月20日-22日“国际工程科技战略高端论坛--农业传感器 暨2021年智能农业国际学术会议”在天津召开,参会的国内外专家围绕农业传感器、农业人工智能、农业机器人、精准农业与智慧农场等主题做精彩汇报,易科泰(西安)遥感技术研发中心受邀参展此次会议,并与参会专家就光谱成像和遥感技术在智慧农业领域的应用做深入交流。西安易科泰光谱成像与无人机遥感技术研究中心,基于自主研发平台技术(包括专业遥感无人机、PTS(Plant-To-Sensor)技术、STP(Sensor-To-Plant)技术)和国际先进光谱成像传感器技术,为智慧农业、作物表型成像分析、作物生理生态、遗传育种、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提供全面解决方案。Ecodrone® 高通量无人机遥感平台-Ecodrone® UAS-4轻便型无人机遥感平台,可搭载多光谱成像、Thermo-RGB成像传感器-Ecodrone® UAS-8无人机遥感平台,可搭载一体式高光谱成像-红外热成像等-Ecodrone® UAS-8 Pro,高负载、长续航,可搭载AisaKestrel高分辨率大视野高光谱成像等PhenoTron® 实验室/温室表型成像与种质资源检测分析平台PhenoTron-HT作物表型分析与种质资源检测平台,高通量高光谱成像与红外热成像分析PhenoTron-HF作物表型分析与种质资源检测平台,一站式、高通量高光谱成像、叶绿素荧光成像与多光谱荧光成像分析PhenoTron-RS作物表型成像分析平台,Plant phenotyping from shoots to roots,客户定制作物根系-植株表型分析PhenoPlot® 温室/大田作物表型分析平台-PhenoPlot轻便型表型分析系统,ready-to-go,具备俯视和侧式旋转两种平台-PhenoPlot移动式、固定式表型分析平台,适配多场景温室或大田智慧农业应用-PhenoPlot-XYZ双轨悬浮轨道式表型分析平台,可选配SoilTron© 小型蒸渗仪、自动浇灌系统等-Thermo-RGB红外热成像与RGB成像融合分析技术,可精准分析冠层阳光照射叶片、阴影叶片及土壤温度信息、覆盖度、绿度指数等信息
  • 农业部公开征求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部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甲4氯钠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等6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p p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郑尊涛,联系电话:010-59194078,010-59194107(传真),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p p   附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9d607ad8-909a-49fd-936c-b941f3789428.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甲4氯钠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量(征求意见稿).doc /a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p p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4580d8d4-cbf2-466e-843e-e4d31a9e3f92.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等6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a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 nbsp /span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afc49b4c-868f-4769-8b40-52781f22d191.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种植业管理司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11日 /p p br/ /p
  • 农业部近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函
    p   农业部近日就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函。据了解,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和影响畜禽产品出口的报道越来越多。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p p   目前,我国共制定了7537项农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常用农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农产品种类。下一步,将按照农业部已经制定的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每年新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到2025年,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达到2200项,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基本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10cfd8f1-e8c4-4d9e-b419-45ac73c87047.jpg" title=" 009.jpg" /    /p p   本次修订共对已批准使用的 267 种兽药进行梳理并按类别做出相应规定,共完成104个品种的限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允许使用无需制定残留限量的品种4154个,维持农业部公告 235号中允许治疗使用不得在食品动物中检出的品种共9个。另外对农业部公告 235 号中第四部分: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并已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本限量标准中不再收载。 /p p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标准或公告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农业部第 235 号公告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p p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 nbsp /p p   ——取消原 235公告第四部分禁止使用在物动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 /p p   ——在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中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 13 种兽药。 /p p   ——对原公告中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 17 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进行了修订。 /p p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 15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p p   ——对原公告中安普霉素等 9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进行了修订。 /p p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15 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进行了修订。 /p p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28 种兽药的动物种类。 /p p   ——对阿维菌素等 29 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 /p p   ——对阿莫西林等 23 种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修订。 /p p   ——删除蝇毒磷最大残留限量。 /p p   ——增加了 73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p p   ——删除了氨丙啉等 6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trong 附注: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完成任务的人员主要有:徐肖君、夏业才、张存帅、巩忠福、郝利华、董义春、叶妮、周明霞、邢嘉琪、王小慈、冯忠泽、杨劲松、高光、徐士新、段文龙、万仁玲、杨京岚、温芳、阚鹿枫、王联珠、汪霞、王鹤佳、孙雷、黄齐颐、郭筱华和王树槐等。 /strong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详细原文如下: /strong /span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p p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p p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p p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 a href=" http://www.caqs.gov.cn" http://www.caqs.gov.cn /a )下载。 /p p   联系方式: /p p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p p   电话:010-62103930 /p p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p p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 nbsp 秦彰宪 /p p   电话:010-59192387 /p p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p p   农业部办公厅 /p p   2017年11月22 日 /p p & nbsp /p p strong & nbsp 附件下载: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58d5ebb2-a215-4a7f-8dac-044cc7f2e7e3.pdf" 报批稿-0730.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e2fee1b1-cd39-4056-91c7-f00c741b8e31.pdf" 起草说明-报批稿-终稿-.pdf /a & nbsp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fb6fb420-cde9-46d9-9a2a-9e1780e932ee.docx" 附件3-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a /p
  • 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威百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等11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威百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doc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等 11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doc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敌螨普异构体和6种敌螨普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docx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4年7月29日
  • 四项国家农业检测方法标准通过专家评审
    安徽农标中心起草四项国家检测方法标准通过专家评审   6月18日,由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的“坚果及炒货食品中抗氧化剂的测定液相色谱法”、“复合食品包装袋中2,4-二氨基甲苯含量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测定方法”、“茶叶中吡虫啉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谷物类农产品中6种苯氧羧酸类除草剂残留量测定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四项国家检测方法标准审定会在合肥举行。专家组一致通过标准的审定,并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来自国家标准审查部、浙江省质检院、江苏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农药检定所、安徽省药品检定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对以上四项国家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此四项标准编写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准则》的要求,标准内容全面合理,检测效率高,可操作性强。这些标准作为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推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3年8月17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1.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2.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3年7月21日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附件下载: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附件1: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附件2: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 农业部制定小龙虾养殖国家标准系行业首次
    近日,南京通报“小龙虾事件”调查结果,初步确定相关病例均属于哈夫(Haff)病。专家组认为:这与食用小龙虾有关。   “致病毒素很可能来自小龙虾个体本身带来的毒素。从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如果小龙虾个体本身带有毒素,这样的个体也是极少数的,可能是由于在某一水域食用某一种有毒物质引起的,但现在这些都还不能定论。”中国疾防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吴永宁说。   而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赵建民看来,“这次的事件对盱眙龙虾来说,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针对目前龙虾养殖业缺乏较为统一标准的情况,国家农业部渔业局在9月3日开始着手制定关于小龙虾养殖的国家级标准。赵建民所在的盱眙龙虾协会也被邀请参与此次标准制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南京出现的23人疑似小龙虾致病病例是与食用小龙虾相关的极少数个体出现的一过性横纹肌溶解综合征。   吴永宁介绍,迄今报道的哈夫病多为患者食用水产品24小时内出现的不明原因的横纹肌溶解综合征。虽然国际医学界一直在探究哈夫病的致病因素,但是直到目前还未能找到确切病因。   吴永宁介绍说,哈夫病在波罗的海地区、地中海地区、美国、巴西和中国北京均有过报道,多有食用水牛鱼、银鲳鱼或小龙虾等水产品史,怀疑含有某种生物毒素。   吴永宁认为南京地区发现的食用小龙虾相关的横纹肌溶解综合征患者,具有与哈夫相似的流行病学特征和临床表现。但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市疾控中心和江苏省疾控中心对来自南京市场的小龙虾及患者的各项调查,未发现市场采集的小龙虾中存在已知可致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的化学物质。   虽然与会专家组认为,本次所报告病例属于哈夫病,与食用小龙虾有关。但此次调查结果并未得出结论说食用小龙虾和这种病症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龙虾门”以来,很多地方的龙虾消费市场都受到波及。在盱眙有一家小龙虾馆的吴老板告诉本报记者:“以前店里5元一只的小龙虾,现在只卖3元一只了。”   不过赵建民告诉本报记者,小龙虾的销售量下降并不完全是“龙虾门”导致。“现在本来就是龙虾淡季,产量原本就在下降,而且主要影响市场是南京,全国其他地区的影响都不大。”赵建民还说,盱眙龙虾从前阵子最低点的12元一斤,反弹到了18元一斤。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盱眙有近20万人从事龙虾产业,龙虾经济的产值每年超过10亿元。仅长三角地区就有挂盱眙龙虾招牌饭店20000多家。   谈到“龙虾门”对产业的影响,赵建民看到了积极的一面。   “如果农业部的这个标准出台,将是首次在这个行业内出台的国家级标准,我们会带头执行这个标准,反而能继续促进盱眙这个品牌。”赵建民说。   “现在是大家对小龙虾养殖过程不了解,我们可以将整个养殖过程透明化、公开化,请权威机构认证。无公害蔬菜已经有了,我们也可以尝试推出无公害龙虾。”一位龙虾业老板说。   上述发布会透露,截止到9月7日上午12时,南京全市收治与食用小龙虾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的病例共有23人,经治疗,已有22人治愈出院,还有1人仍然住院治疗,目前情况稳定。
  • 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制定3000项标准,构建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26号关于加快完善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文中称,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狠抓力度、维度、速度和精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则,逐步建立了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相衔接并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 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现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截止目前,共审议 strong 通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7400余项,清理整合制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14项 /strong ,基本涵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日常消费农产品,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5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strong 明确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 /strong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全方位完善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先后制定并颁布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等6个文件,建立了科学的膳食风险评估原则和标准制定技术规范。&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农业农村部先后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GB 2763—2014和GB 2763—2016,2018年6月21日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对GB 2763进行补充,在4140项标准基础上增加302项限量标准。 strong 目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即将发布,将包含483种农药的7107项残留限量标准,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strong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年来,针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重复、交叉、矛盾和过时问题,组织完成了对原有41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清理工作,发布实施了GB 23200系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同时根据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确定的制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单个或一类农药检测方法的原则,创新制定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strong /span strong & nbsp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一是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有待提高 /strong 。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种类复杂多样,尽管即将发布的GB 2763-2019基本涵盖了我国已登记农药品种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但残留标准尚未覆盖所有农产品种类,不同农药品种对农产品的覆盖面差异较大,仍难以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对于我国进口农产品,由于出口国使用农药品种情况的差异,目前的标准还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监管的需要。&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二是蔬菜及特色农产品标准有待增加 /strong 。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份额小、投入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农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我国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种类繁多,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农业生产实践中离不开农药的使用,但可选的登记农药少,残留试验数据不足,残留标准缺失问题仍比较突出。&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三是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配套性亟待完善 /strong 。目前,在现行的GB 2763-2016标准中,缺少配套检测方法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占比近10%,造成这些残留限量标准在实际监管中无法检验评价。另外,有的推荐检测方法还存在残留物定义覆盖范围不足、定量限不满足检测要求等问题。&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四是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标准有待制定 /strong 。欧美等发达国家或组织通常对无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实施一律限量管理,一般将一律限量设为“0.01mg/kg”或“检出限”。受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药水平制约,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同时,我国作为农产品进口大国和新农药研发能力较低的国家,制定进口限量还可能对我国农药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下一步工作计划& nbsp /strong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围绕《方案》的既定目标,狠抓特色作物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一律限量等标准的制定,持续协调推进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是抓源头,推进群组化登记与标准制定。从农药登记入手, strong 进一步细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关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政策措施 /strong ,整合相关财政项目资源,引导和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农药企业等各方合力,用好《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推动形成代表作物做试验,整个作物组登记并制定残留组限量标准的机制,提高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的问题。&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是抓同步, strong 加快标准制定和农残方法配套 /strong 。按照新登记1个“农药/作物”组合,制定1项限量标准的原则,同步推进农药登记与限量制定工作。同时, strong 认真梳理GB 2763配套方法不适用和新登记农药无国标检测方法的问题,加快检测方法制定工作,全力解决限量标准无配套方法可用的问题 /strong ,切实满足市场监管要求。&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是抓创新,探索制定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 strong 加快探索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的一律限量,逐步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作物”组合的一律限量 /strong 。根据我国农药登记和限量标准应用情况,结合验证试验,对一律限量标准进行实时修订。同时,加快出台进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规则,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外,对照《方案》目标, strong 下一步要加快制定约3000项标准,及时更新豁免农药名单,逐步构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进口限量构成的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strong ,切实落实好“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的要求。 /span /p p br/ /p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修订建议及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专家委员:根据农业农村部2023年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修订任务,为使标准修订工作更具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请认真研究,对GB 31650-2019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修订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张玉洁 010-62103930;郝利华 010-62103545邮箱:syclyny@163.com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科技楼206附件:修订意见反馈表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5月24日
  • 关于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目标 考核合格项目名单的公示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34号)要求,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和有关部门,开展了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示范区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经考核评估,确定“国家生态节约型宿根植物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等105个目标考核合格项目,现将考核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字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公 示 期:2023年4月13日—5月8日联系电话:010-82261652、82262964附件第十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目标考核合格项目表地方/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北京(4)SFQ10-1国家生态节约型宿根植物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北京花乡花卉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草桥杨镇花木种植基地有限公司SFQ10-2国家蔬菜产业链质量控制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天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SFQ10-79国家高效乳肉兼用牛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市北务广峰养殖场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SFQ10-80国家一年两熟葡萄栽培标准化示范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金粟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 天津(2)SFQ10-3国家桃果生产与繁育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天津昽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SFQ10-4国家小站稻栽培标准化示范区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优质农产品开发示范中心河北(2)SFQ10-6国家有机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河北和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SFQ10-81国家红梨产业标准化示范区河北鑫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3)SFQ10-7国家生猪育种创新标准化示范区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平市畜牧兽医局SFQ10-8国家辣椒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屯留县源达农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屯留区农业农村局SFQ10-82国家有机旱作羊肥小米产业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西太行沃土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武乡县农业农村局内蒙古(3)SFQ10-9国家高寒水稻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阿荣旗伟涛水稻产销专业合作社兴安盟隆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生物技术研究院、呼伦贝尔劳模英才科技服务中心、阿荣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SFQ10-10国家西门塔尔优质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内蒙古沃金农业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SFQ10-11国家蒙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国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蒙中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奈曼旗占布拉道尔吉蒙中药材研究发展管理中心、内蒙古民族大学、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奈曼旗教育科技体育局辽宁(3)SFQ10-12国家软枣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辽宁玉泉圣果种植业有限公司沈阳东方奇异莓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13国家智慧集约蛋鸡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新民市公主屯镇人民政府、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辽宁众盟禽业有限公司、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3国家大榛子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桓仁富农果业专业合作社、桓仁众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桓仁县人民政府、桓仁县重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五里甸子镇人民政府吉林(5)SFQ10-14国家智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长春农业博览园长春现代农业示范中心有限责任公司SFQ10-15国家水稻种植与加工标准化示范区吉林好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16国家有机蓝莓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通化禾韵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4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市(梅河口)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农业局、梅河口市九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福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SFQ10-85国家林下灵芝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延边大阳参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吉林省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和龙市农业农村局黑龙江(2)SFQ10-17国家大榛子产业标准化示范县通河县人民政府、通河县佳隆大果榛子农民专业合作社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SFQ10-18国家刺嫩芽、刺五加栽培和管护标准化示范区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3)SFQ10-19国家鱼类绿色生态综合标准化示范区上海品兴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SFQ10-86国家红掌花栽培标准化示范区上海瀛庙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87国家种养结合生态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5)SFQ10-20国家蛋鸡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区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蛋业有限公司SFQ10-21 国家青花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盐城万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昌盛蔬菜专业合作社、响水县村嫂家庭农场SFQ10-88国家农产品品质智能控制标准化示范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江苏华西都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FQ10-89国家稻虾共生标准化示范区盱眙县人民政府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SFQ10-90国家芦笋设施栽培标准化示范区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淮阴工学院、涟水县红窑镇延寿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标准计量情报所浙江(2)SFQ10-22国家“中黄1号”茶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天台九遮茶业有限公司天台县特产技术推广站SFQ10-91国家中蜂“三产融合+精准帮扶”标准化示范区泰顺县百花蜜蜂专业合作社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安徽(3)SFQ10-23国家祁门红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安徽省祁门红茶发展有限公司-SFQ10-24国家特色食用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标准化示范区芜湖野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FQ10-25国家种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4)SFQ10-26国家生态樱花茶园产业融合标准化示范区福建漳平台品茶业有限公司-SFQ10-27国家高山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南靖县高竹金观音茶叶专业合作社南靖县高竹金观音茶叶专业合作社、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2国家种猪繁育标准化示范区福建永诚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3国家百香果种苗繁育标准化示范区福建省龙岩市福果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2)SFQ10-28国家贝贝小南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会昌县人民政府、江西华中标准化事务所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昌县农业农村局、会昌县宏源果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SFQ10-29国家竹荪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宜黄县人民政府、江西华中标准化事务所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黄县农业农村局、宜黄县富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5)SFQ10-30国家有机蔬菜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化示范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泰安市有机食品协会、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泰山区农业农村局SFQ10-31国家核桃全产业链发展标准化示范区费县绿缘核桃专业合作社-SFQ10-32国家日照绿茶三产融合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东日照祥路碧海茶业有限公司-SFQ10-94国家平阴玫瑰全产业链发展标准化示范区山东芳蕾玫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芳蕾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SFQ10-95国家禽类智慧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山东众客食品有限公司-河南(4)SFQ10-33国家肉牛产业三产融合标准化示范区科尔沁牛业河南有限公司、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新野县歪子镇人民政府、新野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34国家肉鸽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河南天成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钢市大明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SFQ10-96国家伊普吕肉兔现代化养殖标准化示范区济源市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7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标准化示范区河南中农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3)SFQ10-35国家资丘道地药材生产标准化示范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色农业发展中心、湖北泰悦中药材种业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SFQ10-36国家大蒜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当阳市长坂坡农业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8国家无性系茶树良种繁育标准化示范区湖北福良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市农业农村局、湖北大悟玄坛村福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孝感红贡茶有限公司湖南(4)SFQ10-37国家稻虾生态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益阳市南县人民政、湖南省标准化协会湖南助农农业科技发限公司、顺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金之香米业有限公司SFQ10-38国家食用菌药材立体高效循环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长沙众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长沙商贸旅游职业学院SFQ10-39国家黄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临湘市白石千车岭茶业有限公司临湘市农业农村局、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SFQ10-99国家猪资源保护标准化示范区湘潭市家畜育种站(湘潭市饲料监测站)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广东(4)SFQ10-40国家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标准化示范区仁化县鑫宇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岸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FQ10-41国家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示范区蓝天星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东莞港蓝天星综合物流有限公司SFQ10-42国家高山耐寒单丛茶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4)SFQ10-44 国家晚熟龙眼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宏林龙眼有限公司重庆九星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刘承会龙眼种植有限公司 SFQ10-45国家巫山脆李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巫山县脆李协会巫山县果品产业发展中心SFQ10-46国家油橄榄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油橄榄研究院有限公司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奉节县林业局SFQ10-101国家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重庆三磊田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四川(3)SFQ10-47国家园艺标准化示范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成都添益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合伙)-SFQ10-48国家桑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创新桑产业技术研究院南充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南充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南充嘉陵区蚕桑产业发展中心、四川尚好茶业有限公司SFQ10-102国家鹌鹑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东坡区科学技术协会、眉山市东坡区畜牧站、眉山市畜牧站 贵州(3)SFQ10-49国家猕猴桃种植标准化示范区水城县东部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六盘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水城县农业农村局、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城县绿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物质 涉及食品、农业等领域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了2021年新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345项、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774项,涉及食品安全、农业生产、大众健康、新能源等多个领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技术支撑。  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安全。二噁英及二噁英类多氯联苯成分分析、塞克硝唑纯度等标准物质的批准发布,为食品、农产品中部分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检测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不仅要“保供应、稳价格”,也要“提质量”。尿素化肥成分分析等9种化肥成分分析系列标准物质,对化肥成分中氮、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等45项关键指标进行定值,其中18项指标为世界范围内首次定值,是目前已有肥料类标准物质中定值项目最为齐全的标准物质,有效填补国内空白,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畜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大众健康,撑起“健康保护伞”。体外诊断结果准确可靠是保证疾病正确诊断与治疗的关键,是保障大众健康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生化、免疫和分子诊断占体外诊断70%以上市场份额。HER2基因组DNA系列标准物质用于分子生物学技术,对乳腺癌、肺癌标志基因进行检测、分型分析,将有助于尽早发现肿瘤的发生与转移,提高靶向药物的治疗,并为肿瘤预后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聚焦新需求,为新能源提供“新动能”。燃料电池是将氢气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具有转换效率高、零排放等特点,是一种高效环保的氢能利用技术。氢气作为氢燃料电池的能量来源,其品质影响着氢燃料电池性能和寿命。氢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以氢为底气系列标准物质的研究成功,解决了底气杂质干扰等难题,为国内氢气品质实验室检测和方法开发提供了可溯源的高准确度的参考标准,同时也为我国氢燃料汽车快速健康发展,节能减排,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技术保障。
  • 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
    日期:2010-03-25 10:57 发布单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下载文件: 农农发〔2010〕1号.CEB 农农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相衔接,我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届农残标委会)。第一届农残标委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第一届农残标委会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由42名委员和7个单位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等工作。   附件: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农药国家标准审查会议在厦门召开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暨2009年农药国家标准审查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12月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农标委及生产企业代表共10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叶纪明、祝建华、潘灿平和秘书长赵欣昕共同主持。叶纪明副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刘小明向大会宣读了第五届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的批复,农标委秘书处向大会报告了四届农标委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及未来5年的工作计划,向大会通报了2008年农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结果和农标委换届改选的相关信息。农标委委员陈铁春、副主任委员祝建华和潘灿平分别向大会作了题为《农药质量管理与GLP》、《质谱技术在农药分析中的应用》和《农药分析实验室的数据质量保证》的学术报告。   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等单位向大会报告了吡虫啉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可溶液剂、水分散粒剂、微乳剂 赤霉酸原药、乳油、可溶粉剂 哒螨灵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 绿麦隆原药、可湿性粉剂 硫酰氟 氯磺隆原药、可湿性粉剂、水分散粒剂 杀虫单原药、可溶粉剂 溴氰菊酯原药、乳油 乙羧氟草醚原药、乳油 乙酰甲胺磷原药、乳油、可溶粉剂 农药酸(碱)度测定方法-指示剂等29项国家标准的送审稿,对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确立依据作了说明,会议还审查了18个农药暂定通用名。   经过28名与会委员的无记名投票,29项标准中有28项标准的赞成票超过3/4,通过了审查,有一项标准还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我所分析室参与制定的绿麦隆原药等5项标准全部通过审查。
  • 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速度加快
    2010年9月4~5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残标委会”)第二次会议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本次会议是农残标委会本年度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评了1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清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转化原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周普国参会并讲话,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巡视员王兆斌、牡丹江市副市长王育伟以及29位委员出席了会议。   周普国副主任委员指出,按照危朝安副部长在今年4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要求,在委员会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第一届农残标委会正在抓紧完成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一是标准制定和转化工作开局良好,目前,已完成300项新制定标准的草案编制工作 转化700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所需的2300批次残留监测任务也正在开展。二是标准清理工作推进顺利,目前,355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75种农产品中实际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已全部完成,共生成5万多个监测数据 28项检测方法标准正在全国18家科研单位开展重复性验证试验。三是标准评审规范进一步健全,农业部今年7月颁布实施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3项评审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四是发布了一批国家标准,今年4月,审议并通过了134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会议重点审议了1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送审稿),建议由起草单位按照新的标准编制要求继续完善后再提交农残标委会审议 介绍了新制定的《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3项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原则和限量标准制定方法 讨论了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清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转化原则(讨论稿),初步形成了标准清理和转化意见,将由委员进一步提出意见提交农残标委会秘书处。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储备不足,3年7000项标准,时间紧、任务重,实施起来绝非易事。”周普国强调,今年下半年要在上半年“开好局、起好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审查工作。他要求,委员们要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对每项规划、每项标准,提建议、提意见,形成合力,保证标准的科学性 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满足政府监管需要、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农药残留标准的实用性 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农药残留标准审评水平,更要加强对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公共政策的学习,提高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
  • 《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提出:2025年,制修订农业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
    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29日《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pdf《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标准化推广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业农村标准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标准化协助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标准化支撑和服务乡村振兴的作用日益凸显。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制修订农业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30个,农业生产标准化普及率稳步提升,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三品一标"协同推进。《方案》中提出十一项重点任务,重点提出要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及储运、投入品质量要求、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等标准制修订。 聚焦问题治理,制定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标准。开展化肥、农药全链条标准制修订,健全基础通用、产品、经营、科学合理安全施用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价标准,加强兽药质量标准制修订,提升兽药质量标准水平。 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制定优质农产品标准,研制富硒等功能农业标准,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标识标准化,制定限制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标准。 制定监测监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质量追溯、信用管理、智慧监管、基层网格化管理等配套标准,加强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制修订的衔接,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治理能力提升。 推动网络平台销售农 产品、预制菜等新业态相关标准研究。《方案》提出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政策支持、加强宣传引导四方面推动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有效落实。
  • 36项农兽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近期实施
    从3月1日开始,36项检测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以及131种兽药和7种生物毒素残留量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36项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这36项标准包括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每项均可同时检测400多种农药及衍生物,总计能够检测的农药及衍生物达500种,可广泛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及动物肌肉等产品。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涵盖了目前国际上最为关注的18类131种兽药和7种生物毒素,包括兽药原药及代谢物。同时,牵头完成36项国家标准的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根据这些标准方法建立了629种农药和131种兽药及其代谢物的质谱图数据库。 业内专家认为,这些标准在检测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居国际领先水平。36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为我国农、兽药残留的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另一方面,这些标准在研制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实验室比对和广泛验证,取得了可靠的实验数据,其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对于提升我国农产品检测技术的国际地位,破解技术壁垒,规范农、兽药的使用,扩大农产品出口,具有深远的影响。 据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介绍,“十一五”期间,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中违禁和限用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研制,特别要加快研制多残留检测方法、快速检测方法和精密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为扩大我国的农产品出口,确保消费安全提供先进、有效的技术支撑。 将786种农兽药残留置于监控之下——解读36项检测农药兽药残留国家标准 从3月1日开始,检测65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124种兽药残留和7种生物毒素残留的36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36项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已于2006年12月31日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36项标准包括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可广泛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及动物组织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检测。牵头完成36项国家标准的河北省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根据这些标准方法建立了629种农药和124种兽药及代谢物的质谱图数据库。   这36项标准是对我国现有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其灵敏度满足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对于提升我国农产品(18.88,-0.20,-1.05%)检测技术的国际地位,破解技术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规范农、兽药的使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具有深远的影响。   技术先进增强破解壁垒能力   据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张进杰介绍,8项农药多残留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分别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药多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体系。并且,只要进行一次样品的前处理,用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检测,8项多残留方法可检测的农药品种达到了655种,与单残留分析方法相比,提高工作效率数百倍,对世界先进国家的技术壁垒有较强的综合破解能力。   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解决了当今国际上最关切的18类131种兽药,在牛羊猪鸡等不同动物组织和多种水产品中残留检测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建立的分析方法符合目前国际上残留分析的发展趋势,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据介绍,这些标准采用的技术,都是当今国际残留分析领域普遍关注的新技术,解决了高灵敏度、高选择性、高分辨率等一系列检测技术难题,可检测的农药和兽药品种分别达到了655种和131种,所应用的多残留检测技术是国家标准在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一次跨越式发展。多残留检测技术是用尽量少的样品前处理,尽量少的设备,完成尽量多的检测品种。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通过国际联机检索对国内外39个有关数据库检索结果显示,20多年前,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就实施了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建立了一些多残留分析方法。但当时只能检测有限的几十种农药,并且需要多次进样。荷兰曾经使用13个多残留分析方法和170个单残留分析方法监控食品中400多种农药残留。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气相色谱质谱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应用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建立的多残留检测方法越来越多,其检测的农药品种已达到数百种。同常规残留检测分析技术一样,多残留检测技术也分为样品前处理和仪器检测两部分,不同的是检测过程要在选择性和灵敏度之间寻求一种最完美的平衡,这就要求在样品前处理以及检测手段的通用性做足功夫。  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在当今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记者从36项标准的报批材料中看到,支撑这些标准的,是堪称海量的对比研究数据。审定委员会意见中的“在大量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经8~10家实验室协同验证,数据可靠,经过了严格的验证实验”说明这些标准研制工程之浩大。用专业人士的话说,这些标准对农药、兽药材料检测的灵敏度、重现性和再现性均达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鄄PAC)、国际公职分析化学家联合会(AOAC)所规定的技术指标,提高了我国在国际农药、兽药残留分析方面的学术地位。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其中大部分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应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要检测出某种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首先需要所检测化合物的标准物质,然后再进行定性检测,检测样品中有没有目标物;如果有,就进行定量检测,即确定量的多少。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研究制定这些标准的时候,还建立了质谱图数据库。质谱图数据库,是人为建立的若干种化合物质谱图及相关信息的集合。质谱图数据库就是预先把大批标准物质的特征参数储存于仪器中,需要对未知样品定性时,将其谱图与谱库中标准物质谱图相比较,用谱图匹配度来衡量谱图相似性,进行定性参考。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气相色谱-质谱标准质谱图,是在方法设定的条件下,对大约1000种化合物进行了全扫描,得到质谱图和保留时间数据,并以此确定所选择的监测离子。该实验室首先动员了国内外众多的供应商采购标准物质,历时数年,购得千余种农药标准品和100多种兽药标准品,再对每一种农药兽药标准品进行分析,逐一优化其质谱参数,于2006年底建成了质谱图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可对未知样品中约800农药百余种兽药进行快速筛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国际技术壁垒 要求检测标准提高   资料表明,自从1939年第一种合成农药滴滴涕问世以来,常用农药的品种已超过1000种,兽药也有几百种。然而,农药、兽药的广泛使用,也给人类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带来危害,虽然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生物体内及自然环境中发生代谢、降解及迁移等,但也有极少量残留在植物和动物体内,人长期摄入含有残留农药、兽药的食品会影响健康。   据介绍,20多年前,发达国家就开始实施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在国际贸易中也往往以食品安全的正当名义设置种种技术壁垒,对进口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提出了愈来愈严格的要求。日本不断调整进口农产品的农残限量标准,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大米,1995年检测的农药残留指标为49项,目前已增加到123项;肯定列表制度更是将以往的130种作物、229种农药、9000个农残标准,扩展到135种作物、724种农药和19000个农残标准,几乎覆盖了我国现在种植的所有农作物。欧美对农产品进口设置的技术标准也是越来越严,如欧盟已宣布的茶叶禁止使用的农药,就从29种增加到了62种,部分农残标准严格程度甚至比原来高了100倍以上。   据介绍,目前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2572项、欧盟有22289项、美国有8669项、日本有9052项。本系列标准发布前,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有484项,仅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18.8%、欧盟的2.2%、美国的5.6%和日本的5.3%。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药年总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使用量也居世界前列。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遇到一些先进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技术壁垒,都与食品安全性相关,与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相关。目前,我国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中有近90%的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了市场。因此,用先进技术,研究高水平的检验方法来破解国外技术壁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外贸战线的一项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国内企业出口 亟须检测方法创新   2005年下半年,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某蜂产品出口企业得到一则信息,某出口目标国可能要检测蜂蜜中喹诺酮类兽药。该中心经过几个月的刻苦攻关,抢在2006年3月新蜂蜜下来之前,完成了14种喹诺酮检测方法的开发,并向全国蜂产品企业宣布接受蜂蜜中该类兽药的检验申请。   2006年5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日方对进口蜂蜜提出了硝基咪唑类和青霉素类兽药的检测要求,并且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0.1ug/kg。该中心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开发出3种硝基咪唑类和9种青霉素的检测方法,检出限量达到了日本可谓苛刻的限量要求,及时满足了出口企业的通关要求。   此时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已相继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研制的任务。上面的事例,是36项标准研制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最为急迫的两个检测技术服务,这些检测方法已纳入已经实施的36项标准中。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主任庞国芳——检测农兽药残留 品种多 成本少 效率高   36项国家标准由8项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和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标准组成,所采用的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是当前国际先进的检测手段。样品采用固相萃取、离子交换、加速溶剂萃取、凝胶渗透色谱等样品制备新技术。   这些标准在农药多残留检测技术方面,开发建立了4项气相色谱-质谱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和4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8项检测方法标准累计可检测的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达到655种;在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方面,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联合上海、广东、天津、辽宁、山东、河北、福建、深圳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山东农业大学共计60多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攻关。在消化吸收国外检测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2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涉及18类兽药及生物毒素131个品种。这些方法采用的样品制备技术和检测技术,构成了系列兽药残留检测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这一领域的空白。   36项标准研制以前,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法检测农药残留,采用液相色谱法检测兽药残留。使用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一次只能检测单残留或同时检测数量较少的多残留,检测不同的农药或兽药需要更换不同的色谱柱或检测器,需要的时间较长。检测不同的农药或兽药需要多次制备样品,成本较高。新的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一次制备样品可检测几百种农药残留,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降低了样品的制备成本。   36项国家标准可检测的农药兽药总计达到786种。解决了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等各种不同种植和养殖业产品中多种农兽药残留的提取、分离、富集和检测四大分析过程所遇到的一系列复杂技术难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涉及的农药兽药品种之多,方法的应用范围之广,在我国同类研究中尚属首次。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张进杰——检测标准 符合国际趋势   8项农药多残留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分别应用于水果、蔬菜、粮谷、蜂蜜、果汁、果酒和动物组织,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药多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体系。并且,只要进行一次样品的前处理,用气相色谱-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检测,8项多残留方法可检测的农药品种达到了655种,与单残留分析方法相比,提高工作效率数百倍,对世界先进国家的技术壁垒有较强的综合破解能力。   28项兽药残留及生物毒素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解决了当今国际上最关切的18类131种兽药,在牛羊猪鸡等不同动物组织和多种水产品中残留检测的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建立的分析方法符合目前国际上残留分析的发展趋势,灵敏度满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限量要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 国家标准委发布315项国家标准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今年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将世界标准日的主题确定为“标准建立信任”,国家标准委将中国主题确定为“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世界互联互通”。2016年10月13日,在世界标准日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新发布的标准涉及现代农业、健康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建立了统一的高标准农田评价尺度和方法,为督查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科学指导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高农田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 燃油消耗量指标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可有效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机能源消耗。  在保障健康安全惠及民生方面,《木质地板饰面层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和《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大气候箱法》提供了科学先进、与国际接轨的检测方法,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保驾护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项国家标准着眼老年人在家庭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有效完善了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水定额》4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化纤、丝绸等行业20%的用水效率,该系列标准加上之前陆续发布的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造纸、食品发酵和有色金属等19项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初步建立了我国用水定额管理标准体系。《制冷剂用氟代烯烃》4项国家标准将有利于推动淘汰传统制冷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新修订的《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着眼于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升了产品消防安全技术水平,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作为世界铝塑复合板第一生产大国的地位。  在支撑网络安全方面,《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规定了工业网络安全的检测、评估、防护和管理等要求,为工控行业的系统设计方、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及评估认证机构等提供了一致、可信的安全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业控制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技术的安全屏障,有力助推了网络强国建设。  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提高百姓出行效率、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将发挥支撑作用。《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系列标准可提高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控制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发生。《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与操作安全要求》应对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今后,国家标准委将继续做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新型标准体系,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315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10月13日
  • 关于做好2021版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做好2021版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质标函〔2021〕131号)(附件1)要求,现开展GB 2763-2021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填写《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跟踪评估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反馈至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廖先骏;联系电话:010-59194078;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1:关于做好2021版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pdf2: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跟踪评估意见反馈表.doc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9月30日
  • 国家标准委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食品相关标准51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邮箱:chenruyi@samr.gov.cn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65007855邮箱:yezq@ncse.ac.cn附件: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doc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此次复审标准清单中一共包含170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仪器设备、工业制剂、车辆、环境、食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药监局。食品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2GB 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1部分:纤维类农业农村部3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4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6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7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8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9GB 19179-2003桑蚕原种农业农村部10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1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12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13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14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15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1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17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18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19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20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21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22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23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24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25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26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27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28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29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0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31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32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33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3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35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36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37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38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39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40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41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42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43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44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6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7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8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9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0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1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 83种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GB 2763. 1-2022是GB 2763-2021的 增补版,可以配套使用。此次公布的《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实施后也将于GB 2763配套使用。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和GB 2763. 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进展进行了详细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专家解读|2022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分析专家解读|GB 2763.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修订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4年8月22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罗媛媛  电话:010-59194077  传真:010-59194107  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  1. 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83项.pdf  2. 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57项.pdf  3.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pdf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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