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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农办农61号)【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农61号【发布日期】 2011-06-07【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西瓜使用“膨大剂”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反映出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在监管和使用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规范植物生产长调节剂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我部决定6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的专项检查。对标称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标签与农药登记核准内容是否相符、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标称水溶肥料的,重点检查标注产品是否办理肥料登记,包装袋、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是否有农药功效宣传内容、是否标注含有农药成分添加物。对发现违规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严肃查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农资打假行动,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到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和乡村农资经销门店,对本辖区内经销的水溶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开展全面清查,县级要做到普查,省级要进行重点抽查,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严格水溶肥料登记管理  我部将进一步细化水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明确水溶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肥料登记时,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水溶肥料产品没有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成分。肥料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水溶肥料产品标签审核,禁止在水溶肥料标签上标注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功效、夸大宣传产品功能等内容。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对水溶肥料登记初审时,结合肥料企业考核,重点审查原材料、生产工艺是否有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可能,从源头上把好关。   三、加强使用技术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重点区域和主要作物,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通过专题培训班、专家讲座、示范现场会、印发明白纸以及田间巡回指导等形式,不断提高技术到位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介,普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安全使用知识,引导农民合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闻报道的重要性,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宣传植物生长调节剂相关知识,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强化正面引导。要注意舆情跟踪,发生疑似质量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专家现场调查,科学处置,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真实信息,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拟定了《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后)。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谷 红  联系电话:010-59192829,59191652(传真)  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评价,认为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且目前已有动物专用替代产品用于养殖生产,我部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有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首次申请;已受理尚未核发的,不予核发。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 【分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日期:2010-12-03 14:25关键词:农药残留 下载文件: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农办质函69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阿维菌素等82种农药在农产品和食品中的194个最大残留限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单炜力  电话:010-59194253,59194105  传真:010-59194107  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资料】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锦标赛和大运动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和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确保2011年上海第14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和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两项赛事的顺利进行,我部制定了《2011年上海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和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努力确保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农业部:严防三聚氰胺奶粉流入饲料

    青海、吉林等地发生了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流向市场的情况后,农业部鉴于奶粉及其制品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为了防范问题奶粉销往饲料生产企业,切实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办公厅于7月11日发出明码电报《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0〕第93号)》要求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饲料中使用乳制品问题,强化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强与卫生、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坚决打击,对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切实保障饲料质量安全。食品伙伴网获悉,各省市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在辖区围内组织开展饲料原料质量监管检查工作。你认为三聚氰胺奶粉流入饲料中的情况如何呢?是严重还是需要预防而已?请参与投票!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1年上半年动物产品残留监控结果的通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3号)要求,各地上报了上半年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经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上半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15日。检测鸡肝、鸡肉、鸡蛋、牛奶、牛肉、羊肉、猪肝、猪肉、猪尿等9种畜禽动物组织及产品;检测药物及禁用物质包括β-受体激动剂、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卡巴氧残留标示物、喹乙醇残留标示物、氟喹诺酮类、磺胺类、四环素类、阿维菌素类、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林可胺类、大环内酯类、泰乐菌素、氯羟吡啶、替米考星共计17种(类)。样品采自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上半年绝大部分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和结果上报工作,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1】63号)

    农办质【2011】63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认真部署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节日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深入排查突出问题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单位和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监测,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力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依法落实自检责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值守,切实做好应急防控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农业部发布8种农药的处理办法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拟对2,4-滴丁酯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措施。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农办农函12号【发布日期】:2016-05-09【备 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拟对2,4-滴丁酯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措施。一、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境内使用续展登记申请。2,4-滴丁酯原药生产企业的2,4-滴丁酯产品,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不再受理、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的续展登记;鉴于三氯杀螨醇原药已于2014年5月停止生产,登记有效期内的制剂产品登记有效期统一变更为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含三氯杀螨醇产品在我国销售、使用。   三、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   四、撤销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使用。   五、撤销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使用。  六、磷化铝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方便使用者直接熏蒸使用,防止皮肤接触磷化铝药剂。内、外包装均应标注农药高毒标识及“禁止在有人畜的室内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请对以上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于2016年5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 【资料】农业部发布2011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本次监测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1%、99.8%和97.8%,同比分别提高1.7、0.8和2.4个百分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是安全的。  农业部要求各地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蔬菜高毒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和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农业部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点检测机构: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1号)中所规定的“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停止使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 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xls

  • 【资料】农业部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农办质[2011] 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转帖】农业部将整治生鲜乳 防三聚氰胺死灰复燃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近日将依法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全面实施生鲜乳监督抽检、进货查验、违法查处制度,突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三个关键环节,严防三聚氰胺等问题死灰复燃。 根据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部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奶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经过认真摸底排查,严格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对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奶站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2万人次,全面核查生鲜乳收购证和准运证核发情况、卫生设施达标情况、购销和检测记录以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目前,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总数较整顿前下降了34%,减少了6890个,经登记注册的13503个奶站全部实行持证收购。2010年,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100%,全国7980辆生鲜乳运输车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 【转帖】农业部要求各地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

    进入麦收时节以来,一些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秸秆焚烧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有的地方甚至引发了火灾事故,使得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在2007年6月13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农业部要求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要加大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力度,配合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采用综合利用措施处理剩余秸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开展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普宣传,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为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1年上半年动物产品残留监控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1]63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3号)要求,各地上报了上半年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经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上半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15日。检测鸡肝、鸡肉、鸡蛋、牛奶、牛肉、羊肉、猪肝、猪肉、猪尿等9种畜禽动物组织及产品;检测药物及禁用物质包括β-受体激动剂、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卡巴氧残留标示物、喹乙醇残留标示物、氟喹诺酮类、磺胺类、四环素类、阿维菌素类、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林可胺类、大环内酯类、泰乐菌素、氯羟吡啶、替米考星共计17种(类)。样品采自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上半年绝大部分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和结果上报工作,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监控结果 截至2011年7月15日,上半年共完成6254批畜禽产品残留样品的检测,占全年计划任务的48.73%,其中未检出样品6124批,检出但低于残留限量标准的样品127批;超过残留限量标准的样品3批,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0.05%,比去年同期的0.19%下降了0.14个百分点(见附件)。主要超标物质为卡巴氧残留标示物和磺胺类总量(磺胺间甲氧嘧啶和磺胺喹恶啉)。 按检测药物统计,完成168批卡巴氧残留标示物残留样品的检测,1批猪肝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0.60%;完成1092批磺胺类残留样品的检测,2批鸡肉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1.72%;完成474批β-受体激动剂、364批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714批氯霉素、521批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40批喹乙醇残留标示物、816批氟喹诺酮类、238批四环素类、20批阿维菌素类、473批β-内酰胺类、547批氨基糖苷类、229批林可胺和大环内酯类、46批泰乐菌素、101批氯羟吡啶、311批替米考星残留样品的检测,均未检出超标样品。 按检测动物组织统计,完成982批鸡肉样品的检测,2批磺胺类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1.72%;完成465批猪肝样品的检测,1批卡巴氧残留标示物样品超标,占已分析样品总数的0.60%;完成224批鸡蛋、1075批鸡肝、1631批牛奶、20批牛肉、168批羊肉、177批猪尿、1512批猪肉残留样品的检测,均未检出超标样品。 三、问题分析 2011年上半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总体超标率为0.05%,比去年同期持续下降,但检出且低于残留限量标准的批次较多。分析原因,动物养殖不规范用药现象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卡巴氧等违禁药物问题仍有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用药监管工作,加大违禁药物查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下半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按时上报检测结果。检测出阳性样品的省份要严格执行阳性样品跟踪检测和追溯制度,并上报跟踪检测结果。要积极参与残留检测方法制修订工作,对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分析、总结,提出修订意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转帖】农业部:山西问题鸡蛋企业负责人被控制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一日电(记者 王彤)中国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今天晚间发布消息说,此前有媒体报道湖北、山西个别批次鸡蛋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后,农业部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省农业部门迅速组织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严格处置。  据介绍,香港媒体报道湖北省两家供港企业鸡蛋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后,湖北省农业厅立即进行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企业调查处理。对相关企业生产的鸡蛋进行封存,暂停出口和销售,迅速组织召回问题鸡蛋,对封存鸡蛋抽样检测,查清来源。  为保障全省鸡蛋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湖北省农业厅已采取了多项有利措施,包括:下发《省农业厅关于全面迅速开展鸡蛋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省一千二百家万只以上鸡蛋养殖企业、所有鸡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组派了五个督察组分赴荆门、荆州、孝感、黄冈、襄樊、仙桃和潜江等重点禽蛋产区进行督导检查;对一千二百家蛋鸡养殖单位和所有蛋鸡饲料生产企业中三聚氰胺进行全面检测;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此外,对于山西省问题鸡蛋的调查情况,农业部通报说,山西省长治市绿色生物发展中心生产的慈云祥牌土鸡蛋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曝光后,山西省农业厅立即派出调查组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经调查,自二OO八年三月份后,该企业位于长治市郊区的厂区就没有蛋鸡养殖场和生产过慈云祥牌土鸡蛋,也没有慈云祥牌鸭蛋、咸蛋、皮蛋、鹌鹑蛋的生产,厂房和厂区已出租给他人从事废品收购等业务,该企业的负责人自去年以来就不在本地。目前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已被杭州公安机关控制,长治市组成调查组已赶赴杭州进行进一步调查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传真:010-52165424邮箱:zqyj@cfsa.net.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 农业部停批有机胂生产申请

    农业部停批有机胂生产申请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3-22“养猪业滥用有机胂添加剂……广东15个大型养猪场附近甘薯总砷超标3-6倍,鱼塘里的鱼脑也超标了。”网友董良杰近日一条微博引发人们对猪肉安全的疑问。有农业专家解释,猪饲料使用有机胂添加剂经过国家批准,猪本身对这一添加剂基本不怎么吸收,但确实存在环境风险,农业部已在控制使用这一添加剂。  广东7城15猪场样本砷超标  “董良杰”发布的上述微博,信息来源于发表在生态学报的学术论文《有机胂饲料添加剂对猪场周围及农田环境污染的调查研究》。论文样本取自15个万头猪场,分别位于深圳、清远、云浮、阳江、江门、东莞、佛山等7市。样本包括猪场内的甘薯地土壤、甘薯、养猪场附近的鱼塘和鱼、使用猪粪作为肥料的水稻等。  论文结果显示,甘薯地土壤砷含量平均值为38.83m g/kg,远大于我国自然界最高砷背景值15m g/kg;甘薯根的总砷含量已达国家规定最高检出限(0 .5m g/kg)的3~6倍;鱼塘里鱼的肌肉组织中的砷含量未超过国家标准,但脂肪、鱼鳃、鱼脑、内脏中的砷含量却远远超标,其中内脏超标约6-10倍。  该研究认为,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养猪场长期使用含有有机胂成分的“阿散酸”为饲料添加剂,猪吃了之后,通过排泄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砷污染。论文称,这些大型养猪场的废水经过三级处理,而国内绝大多数养猪场污水是直接排放,因此实际情况可能更加严重。  可能通过食物链传导给人  联系到论文上的署名作者之一、华南农业大学兽医药理研究所的孙永学教授。孙永学说,文章是华南农业大学一位学生的博士论文。他介绍,“阿散酸”是一种可以促增产的添加剂,因此国家在1996年批准允许使用。其中的重要成分就是有机胂,适量使用没有什么问题。但经过转化变成无机砷,毒性就会相对较大。虽然一个是“胂”一个是“砷”,实际是同一种东西的两种形态。  2006年的实验结果今天还有没有参考意义?孙永学教授表示目前缺乏数据。  有研究显示,有机胂进入动物体之后,吸收率不超过20%,绝大多数都会被排泄到自然环境中。鱼、甘薯、水稻等对砷进行富集吸收后,就很有可能直接传导给人类,继而威胁人类健康。  权威说法  猪肉安全 环境风险存在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常务副主任、广东省兽药研制与安全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曾振灵教授说,国家批准使用“阿散酸”,肯定是通过了很多的评估。如果完全按照规范使用,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由于我们国家的养殖模式不同,加上可能会存在的滥用情况等,实际确实带来了环境风险,但也没有足够的数据能够让农业部作为取消这一添加剂的理由。  曾振灵说,猪本身对这一添加剂基本不怎么吸收,通过粪尿排出去,而我国很多养猪场的粪尿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了,或者直接做肥料,因此确实存在环境风险问题。“农业部已在控制使用,新申请生产的厂家都没有得到批准。”  无机砷和有机胂,两类物质不同,“砒霜”属于无机砷,剧毒;有机胂是一类砷化三氢衍生物。饲料中加入的是有机胂制剂。由于有机胂有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利用率、提高动物的免疫力、使皮毛润泽光亮等作用,而且也是动物必须的微量元素之一,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但过量使用,又会对动物造成危害,对环境造成污染。

  • 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 日 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 (一)畜牧良种补贴 能繁母猪1652.25万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县。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畜禽渔业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畜禽标准化养殖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畜种。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各省(区、市)2014年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场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013年。扶持建设的养殖场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具体标准如下: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东北、华北、西北的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2014年,在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2。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生猪: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奶牛:补贴对象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的能繁母牛。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5元;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 肉牛: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羊: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牦牛:牦牛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贴2000元。补贴品种包括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订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对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14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附件:1.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

  • 【转帖】农业部通报湖北山西问题鸡蛋调查处置情况

    媒体报道湖北、山西个别批次鸡蛋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后,农业部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省农业部门迅速组织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严格处置。  香港媒体报道湖北省两家供港企业鸡蛋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后,湖北省农业厅立即进行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企业调查处理。对相关企业生产的鸡蛋进行封存,暂停出口和销售,迅速组织召回问题鸡蛋,对封存鸡蛋抽样检测,查清来源。为保障全省鸡蛋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湖北省农业厅还采取五项措施:一是下发了《省农业厅关于全面迅速开展鸡蛋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是对全省1200家万只以上鸡蛋养殖企业(小区和大户)、所有鸡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三是迅速行动,组派5个督察组分赴荆门、荆州、孝感、黄冈、襄樊、仙桃和潜江等重点禽蛋产区进行督导检查;四是加强检测,对1200家蛋鸡养殖单位和所有蛋鸡饲料生产企业中三聚氰胺进行全面检测;五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山西省长治市绿色生物发展中心生产的慈云祥牌土鸡蛋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曝光后,山西省农业厅立即派出调查组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经调查,自2008年3月份后,该企业位于长治市郊区的厂区就没有蛋鸡养殖场和生产过慈云祥牌土鸡蛋,也没有慈云祥牌鸭蛋、咸蛋、皮蛋、鹌鹑蛋的生产,厂房和厂区已出租给他人从事废品收购等业务,该企业的负责人自去年以来就不在本地。目前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已被杭州公安机关控制,长治市组成调查组已赶赴杭州进行进一步调查。(何定明)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08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2.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情况.doc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转帖】农业部本月起拉网排查“瘦肉精”

    农业部本月起拉网排查“瘦肉精”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pony测试 时间:2011-05-09为督促各地迅速落实“瘦肉精”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农业部5月份开始对重点省生猪养殖场(户)组织开展拉网监测。据悉,本次拉网监测从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等6个生猪大省各选择2~3个重点县(市),由外省质检机构负责抽样,重点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对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求当地畜牧部门立即对其饲养的生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仪器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要求当地畜牧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追查。下一步,农业部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于近期启动全国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国30个省(区、市)全面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监督抽查,并对已公布的其它“瘦肉精”类物质进行排查监测。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0号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添加剂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24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1号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24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产品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产品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订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对食品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14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附件:1.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产品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

  • 【转帖】卫生部、农业部近日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日前,卫生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0年7月29日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该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包含百菌清、丁硫克百威、毒死蜱等12种农药在苹果、番茄、小麦等农产品中的16个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对规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农业部回应河北“瘦肉精羊”:保持高压严防反弹

    新华网北京8月19日电 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9日说,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卢龙两县养殖户给羊饲喂“瘦肉精”。农业部已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展开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认真贯彻全国“瘦肉精”整治行动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瘦肉精”问题出现反弹。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已责成秦皇岛市农业局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开展“瘦肉精”再清缴行动,加大肉羊养殖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收购贩运监管措施,严防“瘦肉精”通过经纪人流入养殖领域。同时,向省食安办和公安厅及时通报了情况,加大“瘦肉精”案件侦办力度,追查“瘦肉精”来源,从源头切断“瘦肉精”生产和销售。8月17日上午,秦皇岛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再动员再部署大会,要求全市各区县深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户、饲料、兽药生产单位开展“瘦肉精”排查工作,做到不漏一场(户),不留死角。昌黎、卢龙两县政府分别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对报道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出将一查到底。同时,对群众举报查实的线索,当地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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