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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办公厅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p p   依托企业建设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农业部批复建设了35个企业重点实验室,有力提升了企业技术水平,支撑带动了行业转型升级。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创新型农业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我部决定再遴选建设一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申报领域 /strong /p p   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遴选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强化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p p    strong 二、申报条件 /strong /p p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鼓励企业联合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共同申报。 /p p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p p   1.技术创新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p p   2.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p p   3.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突出的研发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p p   4.具有独立建立或与科研教学单位联合建立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或其他科研平台。 /p p   5.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包括在建),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strong 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500万元(不包括生产线上的检测、监控等仪器设备及系统) /strong 。 /p p   6.已有的科研平台运行2年以上,能够保证运行经费。 /p p   7.无违法违规问题。 /p p    strong 三、申报方式与注意事项 /strong /p p   (一)各申报企业如实填报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书(详见附件1),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书一式10份,报送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p p   (二)各省、自治区的推荐指标为5个,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推荐指标为3个,各计划单列市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推荐指标为2个。 /p p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和推荐指标,组织遴选优势企业,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详见附件2)和申报书一式9份(以邮寄时间为准),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同时将推荐名单电子版(以发出时间为准)发送至nybzdsys@ 126.com。逾期或超指标推荐,均视为无效。 /p p   (四)申报书等有关文件可登录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 /p p    strong 四、联系方式 /strong /p p   (一)业务咨询 /p p   联系单位: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 /p p   联系人:张萌  郝先荣 /p p   联系电话:010—59193016  59193039 /p p   (二)材料受理 /p p   联系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科技服务处 /p p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三环东路96号农丰大厦603室(100122) /p p   联系人:孟洪  李仕宝 /p p   联系电话:010—59199365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9089982d-a13e-49a8-9a18-d0c2b020a11d.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 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402d2884-8a58-4f26-90f9-cb66f9bee69b.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 企业重点实验室推荐名单.xls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0日 /p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p p   近年来,我国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长足发展,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提高,为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培育我国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核心竞争力,引领农业质检体系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农,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安全,我部拟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公开征集、择优遴选一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职责定位 /p p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是承担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检测方法研究与技术标准评定、参考物质研制与评价、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仲裁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等方面工作的国家级技术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p p   (一)承担本专业领域检测方法研究 /p p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新增检测方法验证与评定 /p p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仲裁检测 /p p   (四)制备、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物质 /p p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活动 /p p   (六)承担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活动 /p p   (七)跟踪本专业领域检测方法与技术标准发展动态 /p p   (八)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等。 /p p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p p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主要在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专业检验检测领域设置,拟从这些领域中具有优势的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遴选。其中,农药残留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基准实验室各遴选3家、生物毒素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2家,重金属、饲料添加剂、水产品质量安全、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基准实验室各遴选1家,共计12家。 /p p   三、申报条件 /p p   (一)具备本专业领域合法资质的国家级或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p p   (二)具备完善的检测场所、优良的仪器设备与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基础保障条件 /p p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水平的检测技术带头人 /p p   (四)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承担过本专业领域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已获得成果奖励,主持制订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或农业行业检测方法标准 /p p   (五)主持过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或组织过本专业领域相应技术培训交流活动。 /p p   四、申报要求 /p p   请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挂靠的法人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p p   (一)《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p p   (二)下列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p p   1.资质认定、审查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复印件) /p p   2.近5年承担过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p p   3.近5年主持制订过本专业领域国家或农业行业检测方法标准 /p p   4.近5年主持过本专业领域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p p   5.近5年组织过本专业领域相应技术培训交流活动 /p p   6.近5年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p p   五、遴选程序 /p p   (一)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由挂靠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属于农业部“三院”的检测机构,经“三院”审查同意,属于地方的检测机构,经所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有关纸质材料与《申报表》电子版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p p   (二)专家评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议意见。必要时,采取答辩形式进行评审。 /p p   (三)公布确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择优确定并发文公布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 /p p   六、命名方式 /p p   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按照主要从事的检验检测业务范围,结合产品或检测项目的类型命名,命名格式为: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检测领域)。 /p p   七、后续管理 /p p   (一)农业部将定期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进行监督与评估,原则上三年一次。 /p p   (二)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参照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三)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监督评估不达标等情况的,农业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准实验室资格。 /p p   (四)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p p   八、联系方式 /p p   (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 /p p   张艳梅、杨扬,010—59192697、010—59192625 /p p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检测能力评价处) /p p   朱玉龙、王艳,010—59199383、010—59199358 /p p   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p p   附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申报表 /p p   农业部办公厅 /p p   2017年5月8日 /p p strong 附件:& nbsp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strong /span a style=" COLOR: #00b0f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5/ueattachment/ba937aae-191c-4cdb-9af9-8dbe2b95233f.docx"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docx /strong /span /a /p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p p   为保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我部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 /p p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报告 /p p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要点 /p p   4.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p p   5.兽用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p p   6.兽用中药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p p   7.兽用生物制品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p p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http://www.instrument.com.cn/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5/ueattachment/ef3b7125-e5c5-4aa8-bed3-07e9065f2aa9.doc" 附件1-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doc /a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br/ /p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7.97, 0.01, 0.13%)质量安全法》,提高农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正式启用农业检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重要意义   农业检测标识是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形象标志。启用农业检测标识,有利于维护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农业检测机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各地要充分认识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农业检测机构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防止冒用滥用农业检测标识。   二、农业检测标识的构成与含义   农业检测标识由图形和文字构成,标识主体由盾牌、 “公”、“人”和麦穗变形体组合而成,标识标准颜色为纯绿色。标识图案呈稳定的三角结构,象征着农业检测铸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坚实基础 盾牌寓意农业检测为农产品公众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安全保障 “公”字和“人”字的组合变形体,寓意农业检测工作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为工作理念 麦穗代表着农业和丰收,绿色象征着大地、生态、环保和生机活力。图形内部圆弧为农业检测的英文全称“AGRICULTURAL INSPECTION”,图形下方为标识主题“农业检测”中文字样。   三、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   为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维护农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1.凡农业检测机构,应在室内显著位置悬挂农业检测标识   2.农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书、报告等,应当采用农业检测标识   3.农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统一服装徽章、车辆标识等,可以采用农业检测标识。   四、农业检测标识管理   农业检测标识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系统所属检测机构在农业部指导下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   农业检测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颜色。不得使用破损、污损的农业检测标识。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农业检测标识图样和制作规范可通过农业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地方各级农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检测标识在本辖区的制作和使用。制作标识应当统一规范。严禁农业检测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业检测标识用于日常生活陈列摆设,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对违法使用标识行为,我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10-59192625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照《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加强培训,认真验收,按程序组织报送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共确定北京天祥牧业有限公司等552家企业为2016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按照要求颁发标牌,同时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动畜牧业现代化进程。附件:2016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见网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612/t20161209_5402699.htm 来源:农业部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附件: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pdf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这一通知,将促进品质检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控制和产品检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可知政府部门正在扎实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近年的政策将对“农产品品质检测”产生的影响如何?一起来看看吧:(1)标准化生产得到推广:“三品一标”中的“标”即标准化,意味着农业生产将更加规范化,品质检测将遵循统一的标准,有助于提升整体农产品的质量。(2)农产品品质检测将得到政策的扶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强化政策扶持,这将包括对品质检测技术、设备的支持,以及对采用标准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3)“品质检测”将得到宣传引导:通过案例发布和经验交流,可以推广品质提升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的农业生产者和相关机构重视品质提升。(4)提升生产者的品质意识:通过推介典型案例,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对品质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检测和管理。可以预见,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也将对提升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品质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指导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取得积极进展。2024年,我部开展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自主申报、省级审核、专家评审,遴选北京市大兴区等50个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扶持,扎实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一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农业生产“三品一标”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清单,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压实主体责任,逐项推进落实。二要引导要素集聚。发挥政策指挥棒作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要注重宣传引导。进一步挖掘典型、凝练经验,通过案例发布、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综合运用各类媒体,推广农业生产“三品一标”亮点成效,营造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日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1.北京市大兴区:科技赋能育优品 大兴西瓜美誉传2.北京市平谷区:以农业中关村建设为引领 探索都市农业“三品一标”新路径3.天津市北辰区:聚力培育“津农精品” 跑出品牌强农加速度4.天津市西青区:大力推进“六个标准化” 打造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5.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优品种 抓标准 强品牌 生态养殖富“甲”一方6.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内外兼修 龙头引领 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7.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重创新 强推广 提升昭乌达肉羊种业核心竞争力8.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创响“科尔沁牛”品牌 谱写草原肉牛新篇章9.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优品种 强加工 拓市场 “铁西鲟鱼”走出致富路10.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三品一标”全链升级 小花生做成大产业11.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优种提质齐发力 助推玉米种业全链升级12.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重科技 控品质 建基地 标准化生产做优“辉南大米”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擦亮“五常大米”金品牌 老字号铸就新辉煌14.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深挖内涵强监管 古驿“北鹅”焕新颜15.上海市嘉定区:“三品一标”筑基石 “马陆葡萄”更香甜16.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聚焦“五化”促转型 “高邮大虾”火出圈17.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念好“制贯提”三字经 标准化绘就香沙芋新图景18.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培优良种 数字赋能 锻造渔业蝶变吴兴模式19.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三品一标”齐推进 蘑菇工厂带动产业振兴20.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三茶”统筹强品牌 擦亮黄山毛峰名片21.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抓质量 树品牌 建宁种业开新局22.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集群打造 品牌赋能 续写“宁都黄鸡”新传奇23.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抓标准 抓科技 上犹高山出好茶24.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推行白羽鸡标准化生产 打造百亿级产业集群25.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发展壮大制种产业 “小种子”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26.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强品种 建基地 提品质 黄河岸边稻花香27.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标准化赋能品质升级 重振“赤壁青砖茶”老品牌28.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三品一标”提升“四力” 京山桥米香飘万里29.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五个引领”助力竹产业拔节向上30.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强链固基 提质升级 东江鱼“游”向全国31.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搭建“清远鸡+”平台 助推品牌价值新跨越3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创机制 强品牌 罗汉果变身“小金果”33.海南省文昌市:“五良”协同 三产融合 打好“公坡香米”特色牌34.海南省万宁市:优品种 重标准 亮品牌 兴隆小咖啡走向世界大舞台35.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保饲草 抓繁育 提品质 牦牛产业实现跨越发展36.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狠抓“六个强化” 奋力打造百亿级银耳产业集群37.重庆市江津区:政策扶持 创新驱动 “江津花椒”香麻天下38.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赋能绿色转型 涪陵榨菜焕发新生机39.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四动”结合 全力打造“镇宁蜂糖李”甜蜜产业40.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强化“三品一标”引领 构筑“腾药”飞腾之路41.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绿色引领提品质 火红石榴点燃“希望之火”42.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优政策 补链条 强宣传 做大做强“一碗荞面饸饹”产业4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聚力“四大改良”推进高原畜牧业增效增收44.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质量监管增效益 打造高原夏菜保供提质新高地45.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塑强品牌提质量 环县羊羔引领味蕾新风尚46.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优品种 提产能 油菜花开金满地47.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培育优良品种 筑牢质量基石 生态泾源“牛”味十足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科技创新 全链发展 打造木垒富民“金豆”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3团:产业援疆 协同发力 打造鲜食玉米“黄金名片”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54团:推进油莎豆标准化生产 开辟南疆绿色循环新路径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销售“天然植物除虱喷雾”等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的产品,对相关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还是农药管理存在不同认识。经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现统一界定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8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保障生物育种产业化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2022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面对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监管工作的艰巨任务,坚守职责、务实创新,确保了全年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做好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对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保障作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试验、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抽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许可等政务服务到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采取事前核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转基因研究试验全程监管,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已经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和南繁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查非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问题较多的基地,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对管理规范的基地,可减少检查频次。 (二)严格品种审定管理。按照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品种试验过程中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 (三)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制种基地生产备案要求,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制种播种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格落实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经营行为,防止转基因种子非法流入市场。 (四)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全面核查进口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依法要求加工企业定期向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严把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发放关,加强对已获证书企业的事后监管,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依法依规做好标识。 (五)加大转基因科普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开展转基因知识普及和政策解读,制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传播。加强农业转基因科普队伍建设,依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农业生物育种等重大项目,强化任务部署,建设一支尊重科学、业务扎实、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专家队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专题学习、发表署名文章等,提高公众对转基因工作的认识,同时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引导形成科学的社会认知,为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应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指导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起科学高效、合理合规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机制,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二)落实属地管理。要强化工作部署和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人到部门到岗位,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执法工作,列出重点任务,明确关键措施,充分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条件。 (三)强化检查指导。在关键时节、重点区域开展工作检查指导,督促监管措施落实,提升监管效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相关人员责任。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坚持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要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要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严查案件源头。要加强案件处理的省际间联动,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涉案单位所属地,所属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辖区内涉案单位从严监管,严肃约谈,责令整改。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我部转办的监管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加快工作部署。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份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 (二)做好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务求工作实效,确保按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任务。我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指导。 (三)及时报送总结。当月度监管信息于下月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须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将对监管措施得力、工作落实较好的省份进行表扬。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保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机构质量控制和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分部省两级实施,农业农村部对所有部级质检机构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省份实际对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机构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部级能力验证技术工作,并协助指导、调度省级能力验证工作。   二、结果应用   参加本年度部级能力验证并取得结果合格的机构,可在下一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相关任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上述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确定省级能力验证结果应用范围,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的培训指导和跟踪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扩大能力验证考核领域参数,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推进事后监管、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规范、持续提升”的理念,严肃认真对待,独立完成考核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报送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各技术支持单位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相关任务。未经允许,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过程和结果信息。   附件:2023年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方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pdf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全面排查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绿色羊”应付检测问题。对牧区纯放牧养殖方式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由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二、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等有关检测机构,针对主产区和问题多发地区,开展“瘦肉精”飞行检查。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及其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对问题多发地区加大抽检频次。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要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份的,要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产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部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有关司局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畜牧兽医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系统内各方面力量,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各省份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于3月25日前,将工作组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部门协作。我部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强化“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跨省域追查案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加大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管无缝对接。   (三)畅通举报渠道。我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的电话010-59191356。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举报奖励措施。   (四)加强督促督办。我部将采取每周调度、情况通报、案件督办、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建立情况调度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明察暗访、巡查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督促。   (五)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引导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每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 关 龙   电 话:010-59192882   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电子邮件:nybjg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三)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附件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每周调度表.xlsx
  • 农业部发布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
    2013年9月4日,为做好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全文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   为做好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申报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编制项目申报书,合理测算编报项目支出。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支出科目不得随意调整。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上报工作,避免无效申报。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编制&ldquo 三公经费&rdquo 和会议费等预算。地方及非预算单位上报项目一律不得安排&ldquo 三公经费&rdquo 支出,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纸质文件和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iwumis.com)同时申报(948项目不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纸质文件须由省级主管部门以财字或计财字文件报送,所附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打印形成(带有固定标识),报送我部相关业务司局(2份)和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1份),纸质文件和管理系统报送工作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超时不予受理。   四、未尽事宜请与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和财务司联系。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项目业务处薛宇亮,电话:010&mdash 5919426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330房间,邮编:100125   农业部财务司专项资金处丁祥勇,电话:010&mdash 59192524   附件: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字体:[大 中 小]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确定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  针对跨省流通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微生物风险监测,重点监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针对跨省流通的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风险监测,重点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样品采取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现场采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采集邮递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省级监测  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每个省份监测2个以上地市,猪、牛、羊屠宰企业监测数量原则上每种不少于8家,各省具体监测样品数量见附件2,其中水分监测猪牛羊肉样品合计400份。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肝脏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一并开展。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我部备案,自行保障经费并组织实施。  (二)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3月30日前将监测方案、抽样单位、承检单位及汇总分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备案。承担省级监测工作的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各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中国计量认证(CMA),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请各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风险监测汇总数据表(附件4)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请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徐亭,电话:010-59191530  2.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雷春娟,电话:010-59198970,监测汇总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单吉浩,电话:010-62815881  附件: 1.2021年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1年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备案表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变更
    2013年1月14日,农业部网站公布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变更通知,详情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变更的批复   中国农业科学院   你院《关于推荐农业部作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请示》和《关于推荐农业部现代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请示》收悉。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陈万权同志为农业部作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 曹曙明同志为农业部现代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主任。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4日
  • 29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名单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聘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企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公布增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企业)依托单位名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3〕9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聘任杨小立等29位专家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企业)主任,聘任林浩然等29位专家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企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有关单位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各实验室要认真实施&ldquo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rdquo 的运行机制,稳步推进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现代农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企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
  • 农业部:2017年新制定农残标准1000项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农业部2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显示,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着重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强化执法监管、着力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继续深化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加快健全监管体系以及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八大项共24小项工作入手。 /p p    strong 新制定农残标准1000项 /strong /p p   依据通知内容,2017年将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 系的工作方案( 2017-2020 年)》,新制修订兽药残留标准100 项。支持地方加强标准集成转化,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 /p p    strong 严查违禁药物 /strong /p p   通知显示,2017年农业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从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三方面入手,其中,种植业重点治理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畜牧兽医上继续实施生鲜乳专项整治,依法打击使用“瘦肉精”和禁用兽用抗菌药等;渔业上重点治理鳜鱼等重点品种上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问题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p p    strong 确定20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strong /p p   2016年,农业部公布首批107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根据通知要求,2017年将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将其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社会共治的样板区。而且,在2017年将确定第二批200个创建试点单位,并且修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考核要求和管理办法。 /p p    strong 加强管理,修订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 /strong /p p   加强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进度,督促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推进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实现飞行检查常态化。推进市、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检测机构整合。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p p   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推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制度机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评价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p p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2月6日 /p p   附件: /p p    a href="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1702/t20170208_5470253.htm" target=" _self" title=" " 农办质〔201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CEB /a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撰稿人:杨改霞 /span /p p br/ /p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变更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实验站命名以来,部分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由于工作原因提出实验室主任人员调整申请 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实验站提出名称或地点变更申请,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以下单位(见附件)的变更申请。   特此批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有关信息变更申请批复表 序号 实验室/实验站名称 依托单位 变更批复内容 1 农业部香辛饮料作物遗传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香料饮料研究所 实验室主任由“王庆煌”变更为“邬华松” 2 农业部产地环境质量重点实验室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实验室主任由“唐世荣”变更为“徐应明” 3 农业部动物营养与饲料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实验室主任由“时建忠”变更为“王加启” 4 农业部杂交粳稻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 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分中心 依托单位名称由“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分中心”变更为“国家粳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农业部江川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 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江川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变更为“农业部崇明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增补)开始申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增补部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的通知   农办科[2011]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精神,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和部分领域科研工作的重要性,经研究,决定增补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现将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部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各级涉农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中择优产生。各申报单位应结合《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综合考虑本单位在相关研究领域的研发实力,独立申报。   二、申报方向   都市农业 桑蚕遗传改良 茶树及茶叶加工 甘蔗生物学 授粉昆虫生物学 麻类生物学及加工 烟草生物学及加工 核农学。   三、申报方式   1.各申报单位填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或《农业部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经主管部门(单位)盖章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1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以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   2、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moa.gov.cn)或农业科教信息网(http://www.stee.agri.gov.cn)下载上述有关文件和申报表格。   联系人:刘爽   联系电话:010-59193016   Email:kjsj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   邮编:100125   附件:1.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2.农业部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申报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32实验室将参加农业部兽医检测能力比对
    我要测网讯 近日,农业部发布文件&ldquo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rdquo ,将展开兽医系经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属兽医实验室,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共32个,全部参加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比对项目包括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抗体检测、口蹄疫病毒检测、猪蓝耳病病毒检测以及禽白血病病毒检测等。   附: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按照《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农办医〔2014〕5号)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比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部分地(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其中,参加比对的地(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数量不得少于本省地(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总数的1/3。   二、比对内容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比对工作按照《2014年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方案》(见附件)的规定进行。   地(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比对内容由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比对工作计划、参照《2014年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方案》确定,但至少要抽取包括H7N9禽流感血清学检测在内的3个常规检测项目、兼顾不同试验方法进行。   三、任务分工   2014年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承担省级兽医实验室比对工作。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地(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比对工作。   四、比对时间   省级兽医实验室比对工作于5月份开展。地(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比对工作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10月中旬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省兽医部门要合理设置地(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比对项目和试验方法。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实验活动安全作业指导书,做好实验材料运输、使用、保管,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加强情况报送。请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曹翠萍   电 话:010-59193371、59191691(传真)   E-mail:syjyzc@agri.gov.cn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刘伟 董昕欣   电 话:010-59194346、59194423   E-mail:syscadc@126.com   附件:2014年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2014年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方案   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我部定于2014年上半年在全国各省级兽医实验室之间开展一次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   一、比对范围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属兽医实验室,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共32个,全部参加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   二、比对项目和试验方法  1.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抗体检测,采用HI试验方法   2.口蹄疫病毒检测,采用荧光RT-PCR方法   3.猪蓝耳病病毒检测,采用RT-PCR方法   4.禽白血病病毒检测,采用ELISA方法。   三、比对样品制备与发放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研究制定比对样品制备和测试方案。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指定实验室负责比对样品的制备、分装和编号,并将比对样品连同质量检测报告、参考值一同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   各省级兽医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统一领取。   四、结果报告与分析   各省级兽医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将检测结果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检测结果比对分析,形成总结报农业部兽医局。   五、结果通报   7月,农业部兽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省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结果。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4/t20140402_3837509.htm   农办医〔2014〕13号.CEB
  • 农业部广推部备案“瘦肉精”快检试纸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中编办《关于印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6号),拨付了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监管经费,用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快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为确保做好2013年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测计划,将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监督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ldquo 瘦肉精&rdquo 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要从我部备案产品中选择。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请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等省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屠宰环节 &ldquo 瘦肉精&rdquo 检测采样,采集猪尿等样本开展监督检测。每个省选择不少于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ldquo 风险可控、监管有力&rdquo 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全年均匀采样,采样检测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二)确证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   (三)确证检测经费和采样费如有节余,可适当增加快速检测抽检数量。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ldquo 瘦肉精&rdquo 类物质。   四、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一)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附件1)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三)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件2)报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汇总分析。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冯 梁 电话:010-59191431 传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2.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君玮 电话:0532-85633936 传真:0532-85632052   电子邮箱:lunxunban@126.com   附件.doc   1.&ldquo 瘦肉精&rdquo 确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ldquo 瘦肉精&rdquo 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 农业部:加强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安全管理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通知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站)”],是重要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汇聚的优秀科技人员多、承担的科研攻关任务重、配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好。重点实验室(站)的安全运行,对顺利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至关重要。为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站)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安全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实验室(站)的安全运行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科技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重点实验室(站)及其依托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构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和重点实验室(站)主任(站长)、科研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责权分明、各司其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重点实验室(站)安全运行的责任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对不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完善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化学品、生物、辐射、电气、机械、排污、仪器设备、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托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安全信息交流网络,建立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是坚持定期检查。对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包括防火、防电、防盗等“三防”情况,化学危险品管控、微生物安全管控、实验室废弃物管控等“三管控”情况,责任落实、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等情况,并如实填写《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安全检查对照表》(附件1)。重点实验室(站)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自查,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附件2)。  五是适时开展抽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每年适时开展重点实验室(站)安全运行情况现场抽查,并做到“十三五”期间全覆盖。现场抽查将参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安全检查对照表》查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台账等资料,并选取若干研究分析场所和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等现场检查。  六是严格奖惩制度。重点实验室(站)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未按时报送总结、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现场抽查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等情况的重点实验室(站),将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安全管理情况将纳入重点实验室(站)评估指标。  七是加强教育培训。经常性组织开展以实验室安全为主题的教育及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运行能力。加大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业务轮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全面熟练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附件: 1.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安全检查对照表  2.农业部实验室(站)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 农业部增补重点实验室和观测实验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增补部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精神,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和部分领域科研工作的重要性,经研究,决定增补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现将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部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各级涉农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中择优产生。各申报单位应结合《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综合考虑本单位在相关研究领域的研发实力,独立申报。   二、申报方向   都市农业 桑蚕遗传改良 茶树及茶叶加工 甘蔗生物学 授粉昆虫生物学 麻类生物学及加工 烟草生物学及加工 核农学。   三、申报方式   1.各申报单位填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或《农业部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经主管部门(单位)盖章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1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以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   2、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moa.gov.cn)或农业科教信息网(http://www.stee.agri.gov.cn)下载上述有关文件和申报表格。   联系人:刘爽   联系电话:010-59193016   Email:kjsj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邮编:100125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新闻:246个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布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将启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改善科技创新条件”的要求,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我部在编制《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3-2017年)》的同时,拟于今年在部分省区先期启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力军,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性、区域性重大农业科技问题,我部以“学科群”为组织单元,布局命名了一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通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建成一批科研设备先进、数据处理高效、资源共享程度高的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形成完备的农业科研体系,推动农业科技资源的共用共享和成果信息的有序流动,为实现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设布局及内容   依据“十二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和正在编制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3-2017年)》,综合考虑学科布局、产业特点、区域特色和建设基础,2012年拟在农业环境学科群的1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6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4个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先期开展建设试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支持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设备配套的用气、用水(纯净水)、动力电与通风装置等相关配套实验设施。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0%,主要仪器设备类型包括:气候、环境因子、农田生态监测设备 植物、土壤养分和水分检测设备 土壤性能评价和结构分析设备 碳、氮等同位素检测设备 农田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检测与监测设备 微生物检测、分离、培养与鉴定设备等。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支持购置单台套40-200万元的仪器设备,并改造实验设备配套的用气、用水、动力电与通风装置等相关配套实验设施,基本配置表详见附件2。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支持建设与其承担任务及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农业设施,并购置单台套5-40万元的观测、分析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详见附件3。   三、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总投资分别按1200、800、400万元控制。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中央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照东、中、西部地区1:0.5、 1:0.2、1:0.1进行测算,项目建设内容中土建工程投资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安排。   四、选项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实验室所需的基本科研用房条件,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章程和管理办法,开放共享、学术交流等机制良好,运行管理规范。   (二)优先支持区域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基础条件好的省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多个学科群共同迫切需求、可供多个学科群或区域共享的项目。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必须代表区域典型类型区、且远离大中城市,选址应是承担单位自有建设用地或农用地,不支持选址在院所本部的项目。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取得当地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表、登记表)。   (四)项目单位不重复申报相关农业行业专项建设规划中功能定位相同的建设内容。   五、有关要求   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计划处和科教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地方资金落实等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份申报文件),于2012年6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5份、科教司1份。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农业部批复大豆重点实验室 746万采购11台(套)仪器设备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农业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农业部北京大豆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同意以 strong 746万元 /strong 仪器设备购置费采购遗传分析系统、超高效液相色谱、高分辨激光扫描共聚焦显微镜等 strong 11台(套) /strong 仪器设备,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通知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农业部北京大豆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 /strong /span /p p 中国农业科学院: /p p   《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报送农业部大豆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请示》(农科院基建〔2016〕3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p p   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遗传分析系统、超高效液相色谱、高分辨激光扫描共聚焦显微镜、植物荧光成像系统、全自动定氮仪、荧光定量PCR仪、荧光分光光度计、生物大分子分析仪、高速冷冻离心机、超低温冰箱及冻存管理系统、红光成像光谱仪各1台(套),共计11台(套)。核定概算总投资799万元,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74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3.01万元,预备费19.99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 /p p   请据此批复,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要按照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每月28日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填报截至当月的项目进度、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强化按月调度和定期总结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5〕4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日和7月3日前,报送项目全年和半年总结,包括投资安排及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措施、项目效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建议等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开放方案,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0日 /p
  • 卫生部、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各相关协会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进度。卫生部、农业部成立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性很强,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卫生部、农业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听取各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转基因管理出“重拳” 7家违规单位遭农业部通报
    p   北京华农伟业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未报告、安徽徽商同创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违规试验种植少量转基因玉米材料未报告......近日,农业部办公厅通报了7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的情况。 /p p   “这7家单位属于程序违规,而不是安全事故。”25日,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调研员张宪法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p p   2017年,农业部派出督导组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专项督导。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相关活动。同时,也发现少数研发试验单位、南繁试验单位存在开展中间试验未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的问题。 /p p   “通报说明违规单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意识不强,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报告制和审批制理解有误。”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教授刘旭霞说。 /p p   据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即《条例》第一条所指出的,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p p   刘旭霞解释,《条例》规定的报告涵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级的实验室研究和安全等级Ⅰ至Ⅳ级的中间试验。 /p p   “此次通报就是农业部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开发布处罚信息可警示参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的单位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认识到开展研究及相关试验必须依法进行,及时根据单位情况做好报告和审批,采取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刘旭霞说。 /p p   目前,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p p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控,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和加工等活动。 /p p   刘旭霞也提醒各参与转基因生物研发的机构,根据研发进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或向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或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依照法规规定申请审批 在报告和批准后,再开展相关的研究或试验。 /p
  • 农业部一重点实验室拟1686万购置仪器设备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薯类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 /strong /p p 中国农业科学院: /p p   《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报送农业部薯类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请示》(农科院基建〔2016〕3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p p   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实验室104.78平方米、马铃薯库房67.74平方米、南圃场温室375.14平方米、组培室36.50平方米,建设物联网中心72.92平方米 购置 strong 薯类块茎块根表型鉴定专用装置、步入式植物培养室、全自动蛋白质分离鉴定定量分析系统、物联网数据中心系统各1台(套)。 /strong 核定概算总投资188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66.89万元, strong 仪器设备购置费1686万元 /strong ,工程建设其他费94.54万元,预备费32.57万元(详见附件)。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 /p p   请据此批复,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要按照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每月28日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http://kpp.ndrc.gov.cn),填报截至当月的项目进度、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强化按月调度和定期总结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5〕4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日和7月3日前,正式报送项目全年和半年总结,总结材料包括投资安排及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措施、项目效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建议等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开放方案,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 /p p   附件:1.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薯类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概算核定表 /p p   2.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薯类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核定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3月16日 /p p br/ /p
  • 食药总局农业部等47部门晒权力清单
    国务院日前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ldquo 底数&rdquo ,接受社会监督。截至昨晚10时,据记者统计,除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外,75个国务院部门中,有47个部门公布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占总数的62.7%。这47个国务院部门共保留了1031项行政审批事项。   &ldquo 转基因&rdquo 列农业部审批项目首位   在农业部2月17日公开的46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第一个审批项目即与大众关切的农业转基因有关。这项名称为&ldquo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rdquo 的项目,又分了8个子项目,而审批对象则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单位。   该审批项目涵盖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来看,其中第7子项为&ldquo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rdquo 。要求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申请企业需符合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的,才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2月1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该局保留了29项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   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减至25项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   自马年新春伊始,各部门就逐渐在网上公布了其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月13日,文化部、财政部率先公开。2月17日,达到了井喷式的增长,当天26个部门晒出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昨日,记者统计了除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外,75个国务院下设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截至昨晚10时,共计47部门公布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占总数的62.7%。这47个部门共保留了1031项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下属的25个组成部门中,已有包括财政部、工信部等16个部门公开了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73项。其中,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减至25项。   目前,已公布的47个部门均在其官网公布了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社会各界反馈。   国资委仅1项 国税总局达87项   在47个部门中,目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最多的则是国税总局,达87项,而其审批对象多为&ldquo 纳税人&rdquo 。而国家林业局以76项紧随其后,其中包括&ldquo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rdquo 。   在已公开的政府机构中,保留行政审批最少的是国资委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二者均仅有1项。国资委的项目名称为&ldquo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rdquo ,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的对象则为中央企业。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则是针对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其审批的对象为&ldquo 港澳新闻机构、港澳记者&rdquo 。   此外,国家地震局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也仅保留了3项。其中,国家地震局的3项审批类别皆为&ldquo 行政许可&rdquo ,如&ldquo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rdquo 。而国家民委保留的3项均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涉及&ldquo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rdquo 等。   文化部取消下放审批项目近7成   2月14日,国家铁路局在其官网晒出了&ldquo 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rdquo 。据该通知,自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国家铁路局先后取消11项行政审批事项。而目前仅保留8项,取消项目约占6成。   国家铁路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先后取消11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ldquo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rdquo 、&ldquo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rdquo 、&ldquo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rdquo 等项目。对此,国家铁路局表示,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而目前保留的8项行政审批事项则包括&ldquo 铁路旅客票价率审核权限&rdquo 、&ldquo 铁路车站和线路命名、更名审批&rdquo 等。国家铁路局认为&ldquo 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涉及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关键设备和市场准入的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dquo   文化部目前仅保留4个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初,文化部共保留13项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和12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过去一年,文化部对原有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3项,下放6项,保留4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比例占69%。
  • “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公布
    2016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布了“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名单。“十三五”期间将形成由42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297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69个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7个学科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相关的建设工作即将开展。  通知如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探索实践以“学科群”为单元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实验站(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站)”),有力地推进了协同创新,提升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效,我部对“十二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进行了评估,并对部分学科群、重点实验室(站)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在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等领域,新增了一批学科群和重点实验室。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42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297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69个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7个学科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做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职责任务。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牵头组织本学科群的重点实验室(站),紧紧围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科技需求,突出强化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发展等三个领域,研究制定学科群建设方案(格式见附件2),并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每个重点实验室(站)的建设任务书(格式见附件3)。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电子版发送至menghong@agri.gov.cn。  二是强化协同创新。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要强化牵头作用,组织好学科群年会,并对各重点实验室(站)进行年度考核 通过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开放课题等,推进联合攻关 依托各类学会(协会),利用研讨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要强化主体作用,配合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联合其他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做好学科群的运行和建设工作。科学观测实验站要强化支撑作用,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做好观测监测和技术集成示范。  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健全完善《学科群工作规则》《重点实验室(站)章程》等制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科研仪器等资源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农业需求的关联度、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学术成果的创新度等三个方面,分类评价重点实验室(站)。对“十二五”已布局的重点实验室(站),年度考核不佳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五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资质。对“十三五”新增的重点实验室,先开展为期两年的试运行,考评合格后,再正式授牌。  附件:1..“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单.docx  2.“十三五”学科群建设方案(格式).doc  3.“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建设任务书(格式).doc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  附件:“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单01 农业基因组学学科群类别序号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称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2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武汉)华中农业大学3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深圳)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农业基因数据分析重点实验室(试运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2农业部水生动物基因组学重点实验室(试运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02 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学科群类别序号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称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东北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吉林省农业科学院2农业部西南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云南省农业科学院3农业部华东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南京农业大学4农业部华南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5农业部黄土高原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6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生物技术育种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农业部核农学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1农业部蔬菜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北京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2农业部寒带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黑龙江科学观测实验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草业研究所3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辽宁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4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内蒙古科学观测实验站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5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山东科学观测实验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6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河南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7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河北科学观测实验站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粮油作物研究所8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陕西科学观测实验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甘肃科学观测实验站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10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青海科学观测实验站青海省农林科学院11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宁夏科学观测实验站宁夏农林科学院12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13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庆科学观测实验站西南大学14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四川科学观测实验站四川农业大学15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贵州科学观测实验站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16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西藏科学观测实验站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业研究所17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上海科学观测实验站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18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安徽科学观测实验站安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19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江苏科学观测实验站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浙江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水稻研究所21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江西科学观测实验站江西省农业科学院22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湖北科学观测实验站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23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湖南科学观测实验站湖南省农业科学院24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福建科学观测实验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25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广东科学观测实验站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26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广西科学观测实验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27农业部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海南科学观测实验站海南省农业科学院28农业部核辐射农业生物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03 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学科群类别序号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称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中国水稻研究所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杂交粳稻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国家粳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农业部籼稻杂种优势研究与利用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3农业部东北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沈阳农业大学4农业部长江中下游粳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南京农业大学5农业部长江中下游籼稻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6农业部西南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7农业部华南杂交水稻种质创新与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农业科学院8农业部杂交稻新品种创制重点实验室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9农业部籼稻新品种创制与种子技术重点实验室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1农业部寒地粳稻冷害科学观测实验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水稻研究所2农业部水稻盐害科学观测实验站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水稻所3农业部江西东乡野生稻科学观测实验站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水稻所4农业部恩施稻瘟病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站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5农业部华南水稻病虫科学观测实验站华南农业大学6农业部云南稻种资源科学观测实验站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7农业部海南野生稻科学观测实验站海南省农业科学院作物所04 麦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学科群类别序号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称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麦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黄淮北部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农业科学院2农业部黄淮中部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农业科学院3农业部黄淮南部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安徽农业大学4农业部长江中下游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5农业部西北地区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6农业部西南地区小麦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农业科学院7农业部藏区青稞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8农业部黄淮海主要作物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9农业部小麦水稻等作物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四川国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1农业部新乡小麦高效育种技术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2农业部东北地区春小麦科学观测实验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研究所3农业部华北地区小麦抗旱节水生物学科学观测实验站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4农业部华中地区小麦病害生物学科学观测实验站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5农业部西北地区小麦抗旱耐盐生物学科学观测实验站新疆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05 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学科群类别序号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名称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东北北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2农业部东北中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农业部薯类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 农业部加强农残监测 保障监管经费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农办农【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ldquo 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rdquo 。现将《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ldquo 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rdquo 的目标,以健全农药管理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为前提,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强化农药监督检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控制农药残留,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药质量管理。一是强化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批发零售市场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深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由市场抽查延伸到生产企业抽查,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三是开展农药打假。汇总、通报各地农业部门抽查结果,推进企业登记产品与抽检结果信息挂钩,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第一主体责任,探索差异化管理服务,推行打假打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   (二)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一是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载、溯源管理,加强定点经营门店对购买者的使用指导,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从农药经营场所条件、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经营的农药产品推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当地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数据库,防止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领域。三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三)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一是严把登记资料审核关。完善登记资料和试验单位管理制度,加强试验单位、试验现场、试验资料等检查考核,一旦发现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虚假试验数据的试验单位,一律取消其登记试验资格。二是加快小宗特色作物用药登记。创新蔬菜及特色作物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用药品种调查及群组化研究,制定减免登记资料的相关政策,鼓励相关协会和省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组织联合试验,加快试验登记步伐,尽快解决蔬菜及特色作物&ldquo 无药可用&rdquo 问题。三是完善登记评审制度。建立农药登记评审专家库,调整登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工作规则,规范登记评审、审批程序,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实现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可查询。   (四)加强农药残留监测。一是加强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药登记与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残留标准制订相衔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三是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推行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使用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总结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容易违规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容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妥善处理事故纠纷。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法规修订实施。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国务院早日修订出台《农药管理条例》。二是制定新条例配套规章。做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培训、座谈等宣贯活动,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管者知晓农药管理制度和相关基本知识。   三、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2月份,印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落实示范县和示范门店,推动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4-5月份组织督导检查。   (二)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3月份,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确定抽检单位名单,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监督抽查。   (三)组织开展生产企业专项抽查。3-5月份,对近年来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专项抽查,重点抽检企业成品仓库产品质量。   (四)组织农药执法督导检查。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五)加快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和登记。2-3月份,组织制定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工作方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筛选确定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农药品种等。   (六)组织农药风险监测评价。3-4月份组织制定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测评价农药品种、高风险区域和作物等。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组建全国农作物药害和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督促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及时调度、科学评价管控农药使用风险。   (七)组织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4-10月份,印发《2014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落实抽检单位及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抽检任务。   (八)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2月份,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方案和低毒低残留农药推介名录,落实项目实施地点。8-9月份组织现场观摩,总结交流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九)组织开展农药管理专题宣传。根据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举办《农药管理条例》座谈会、培训班和知识竞赛,宣传普及农药法规及科普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监管年活动的落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于3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实施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E-mail)等报送我部种植业司农药处(电话:010-59192810、59191427,传真:59191875,E-mail:pmd@agri.gov.cn)。   (二)保障监管经费。各级农业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于每月10日前,通过&ldquo 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rdquo 和纸质文件向我部种植业司报告1月至上月底的农药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数据和典型事例等),认真组织填报统计表(见附表1-3)。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监管年活动,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典型经验要加强宣传,营造农药监管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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