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能力认可准则

仪器信息网能力认可准则专题为您整合能力认可准则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能力认可准则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能力认可准则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能力认可准则话题讨论。

能力认可准则相关的资讯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发布
    CNAS-CL01-A025-202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和已获准 CNAS 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本文件的附录 A 适用于在非固定场所(如现场校准)实施校准活动的实验室,附录 B 列出了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对设施、设备、环境或校准方法等有特殊要求的测量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本文件相关条款中与注册计量师和职称相关的要求对境外实验室不适用。本标准代替CNAS-CL01-A025-2018 。CNAS-CL01-A025-202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 CNAS发布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1年2月11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了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关于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 相关实验室和评审员:   经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1年2月1日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就文件修订情况和转换实施安排做出说明:   一、文件修订说明   CNAS-CL13:2011是对CNAS-CL13:2006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实验室认可和检测技术的发展状况,基于明确认可要求、确保认可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原则,结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技术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2   会行业专家及相关方意见来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在条款5.2.1中增加了对道路试验驾驶人员的相关要求 细化了5.3.1条款中有关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5.5条款中关于设备的相关要求等,并进行了文字修改和调整。修订前后的差异详见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发布稿。   二、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转换实施安排   1. 新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3:2011)于2011年2月1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该领域所有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均应满足新版文件的要求。   2.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为文件转换过渡期,过渡期间该领域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按照CNAS-CL13:2011接受评审,已获认可实验室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文件接受评审,但实验室应分析CNAS-CL13修订前后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3. 2011年5月1日起,原CNAS-CL13:2006将停止使用,申请或获得该领域认可的实验室应该满足CNAS-CL13:2011的要求,CNAS在该领域的认可评审活动,包括初/复评、扩项、监督,均将按照CNAS-CL-13:2011要求进行。   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实验室和评审员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 新规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1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 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为提高校准实验室认可质量和认可评审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近期对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发布实施通知如下。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2022年1月20日实施,其中部分条款对已获认可机构的监督评审、复评审过渡期至2024年1月20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2022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扩项申请以及已发出现场评审通知的复评、扩项、监督评审,执行旧版文件。2022年1月20日之后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已获认可机构的扩项申请,须满足新版文件。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执行新版文件,6.2.2.1a)和b)、6.2.3、6.3.3、7.11.1条除外(过渡期内不适用);但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合并扩项评审的,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2024年1月21日起,所有申请和评审必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该文件可在CNAS网站( https://www.cnas.org.cn) “认可规范 ”栏目内的“实验室认可—认可准则—认可应用准则”中查找下载。该文件的申请书核查表和评审报告核查表在CNAS网站“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工作文件下载”中查找下载。特此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1月4日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4-A001: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体外诊断试剂领域的应用说明》等认可规范文件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CNAS-CL04-A001: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体外诊断试剂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4-A002-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气体领域的应用说明》等认可规范文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CNAS-CL04-A001: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体外诊断试剂领域的应用说明》等认可规范文件的通知相关标准如下:1.CNAS-CL04-A001-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体外诊断试剂领域的应用说明》2.CNAS-CL04-A002-202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在气体领域的应用说明》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请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3月18日前反馈至CNAS秘书处。联系人:富宏坤联系电话:010-67105451Email:fuhk@cnas.org.cn附件:附件1: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编制说明附件3: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附件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CNAS-CL01-A014:202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CNAS-CL03-A0XX:20XX《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机构及人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组织编制了认可应用说明类文件《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将文件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5月8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韩春旭电话:010-67105292Email:hancx@cnas.org.cn附件:附件1:CNAS-CL03-A0XX《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CL03-A0XX《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1-A026:202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实施安排
    CNAS-CL01-A026-202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药物生物样本分析(以下简称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药物生物样本系指药物在生物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等研究所获取的动物非临床试验或人体临床试验的全血、血清、血浆、尿等样本。本文件仅适用于检测对象为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本文件与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本文件为首次制定,细化了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实验室的要求,故使用了本应用说明,则不再使用 CNAS-CL01-A002: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以下简称“CNAS-CL01-A002:2020”)。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并实施。为保证文件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具体过渡安排通知如下: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两个应用说明可并行使用,已获认可实验室自行完成过渡转换,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CNAS接收的初次申请、扩项申请无识别结果均执行CNAS-CL01-A026:2023。二、自2024年5月1日开始,所有申请受理、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活动均执行CNAS-CL01-A026:2023。三、2024年5月1日以后,对现场评审发现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或撤销其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认可资格。四、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63:20231101 附表6( CNAS-CL01-A026: 2023 )《核查表》(以下简称“CNAS-AL01-63 : 20231101”)和实验室评审报告CNAS-PD14-11-56 D0附件1-1 (CNAS-CL01-A026:2023 )《检测/校准实验室现场评审核查表》( 以下简称“CNAS-PD14-11-56 D0”)的过渡期与CNAS-CL01-A026:2023相同。关于发布CNAS-CL01-A026:202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CNAS-CL01-A026-202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CNAS-CI01-A001: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等8份文件网上征求意见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根据CNAS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CI01-A001: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02: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16: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17: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GI008:202X《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CNAS-GI009:202X《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编制了CNAS-GIXX:202X《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CNAS-GIXX:202X《氢能储运设备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共8份文件。现已完成8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于网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李斌E-mail:libin@cnas.org.cn附件:附件 (1).zip1、CNAS-CI01-A001: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2、CNAS-CI01-A002: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3、CNAS-CI01-A016: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4、CNAS-CI01-A017: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5、CNAS-GI008:202X《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征求意见稿)6、CNAS-GI009:202X《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征求意见稿)7、CNAS-GIXX:20XX《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征求意见稿)8、CNAS-GIXX:20XX《氢能储运设备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征求意见稿)9、编制说明10、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与实施新版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2020年ILAC发布了ILAC-P15:05/2020ApplicationofISO/IEC17020:2012fortheAccreditationofInspectionBodies,CNAS将其等同转换为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本文件为检验机构认可提供了CNAS-CI01:2012《检验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作为检验机构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I01同步应用。认可机构可使用本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评审。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使用本文件对自身的运作进行管理,从而满足认可要求。本文件不设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本文件修订的CNAS-AI01-07附表7:管理体系核查表(CNAS-CI01:2012+CNAS-CI01-G001: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与CNAS-PD14-15-03D1附件1(CNAS-CI01+CNAS-CI01-G001)《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同时发布实施。上述文件可在文件可在CNAS网站(https://www.cnas.org.cn)检验机构认可栏目中查找下载。特此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2月11日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 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2020年ILAC发布了ILAC-P15:05/2020ApplicationofISO/IEC17020:2012fortheAccreditationofInspectionBodies,CNAS将其等同转换为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本文件为检验机构认可提供了CNAS—CI01:2012《(ISO/IEC17020:2012)检验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作为检验机构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I01同步应用。认可机构可使用本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评审。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使用本文件对自身的运作进行管理,从而满足认可要求。现就文件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李洪电话:010-67105280Email:lih@cnas.org.cn附件1: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附件2-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附件2-2:ILAC-P15:05/2020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2012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附件下载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CL02-A00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文件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等同采用ISO 15189:2012)为基础而制定的CNAS-CL02-A001:202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于2021年11月发布实施。ISO 15189:202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已于2022年12月发布,等同采用此国际标准的认可文件也将修订后发布实施,新版国际标准在范围、条款结构及内容等方面均有重要的变化,因此,需同步修订CNAS-CL02-A001:2021。现将文件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5月23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付岳电话:010-87928559Email:fuyue@cnas.org.cn附件:附件1CNAS-CL02-A001:202X《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CL02-A001:202X《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修订说明附件3认可规范文件(CNAS-CL02-A001:2021与CNAS-CL02-A001:202X)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附件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1-A014: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实施安排
    关于发布CNAS-CL01-A014: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  认可规范文件(CNAS-CL01-A014:2024 与CNAS-CL01-A014:2018)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1-G001: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及其过渡政策
    关于发布 CNAS-CL01-G001: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及其过渡政策的通知.pdf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CL01-A0XX:20X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文件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规范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订了CNAS-CL01-A0XX:20X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高瑛瑛  电话:010-67105432  Email:gaoyy@cnas.org.cn  附件:  1.CNAS-CL01-A0XX:20X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2.CNAS-CL01-A0XX:20X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药物生物样本分析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  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CI01-A0XX:20X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文件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规范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订了CNAS-CI01-A0XX:20X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王志远  电话:010-67105439  Email:wangzhiyuan@cnas.org.cn  附件  1.CNAS-CI01-A0XX:20X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2.CNAS-CI01-A0XX:202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  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CNAS17025新版准则培训会顺利召开
    p   2019年5月30日, CNAS-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顺利举行。此次培训旨在帮助成员单位正确理解和应用该标准,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质量如何管理和有效监控,如何确保数据准确,规避风险的问题,提升拟申请认可或已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建立符合该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的效率。培训由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研发实验服务基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生物医药领域中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电子信息领域中心协办,北京中基宏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来自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及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各实验室科研人员50余名汇聚一堂,共同参与此次培训。 /p p   2018年3月1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正式发布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的应用说明文件,用以取代旧版及相关文件。按照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要求,各认可机构必须在新版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相关文件的转换。与前版相比,新版在主体框架、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变,以适应不同实验室的运行。新版本已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510dcfce-0f19-41e4-91c9-7ecff41ae0d3.jpg" title=" 1_副本.jpg" alt=" 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苏立清老师作培训开幕致辞 /strong /p p   本次培训第二次邀请到了来自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301所)北区质量安全总监吴彦灵老师。吴老师是认监委国家级评审员,CNAS实验室技术评审员。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88932cf-ef5f-40ab-8347-c3850aebab3d.jpg" title=" 2_副本.jpg" alt=" 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301所)北区质量安全总监吴彦灵老师 /strong /p p   吴彦灵老师在上一次培训的基础上,深入解读了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理解与实施、新版ISO/IEC 17025:2017的主要变化及换版的相关要求作了详细的培训和介绍。最后,吴彦灵老师就实验室认可实践与评审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作了分享。 /p p   培训中,学员和讲师进行互动探讨,课间也有多名学员主动找到老师进行请教。对于本次培训,学员参与度非常高,针对不同话题向培训讲师提出了很多针对性的问题,现场气氛活跃,会后培训学员还进行了考试,培训效果显著。 /p p   培训会后培训学员、培训讲师、组织方、承办方等合影留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29d81344-c6c5-48d9-bdfe-b5aa39112be1.jpg" title=" 3_副本.jpg" alt=" 3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CNAS-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合影 /strong /p
  • 盐城药检所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监督评审
    日前,盐城药检所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后的第三次监督评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组按照认可准则、相关应用说明及质量体系文件的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察看现场、查证文件、调阅资料、样品测试、提问考核等方式,对盐城药检所实验室质量体系的符合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督查审核。评审组认为该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有序,各项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全面完整、现行有效,实验环境、检测设备以及人员素质均能满足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要求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今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全省贯彻执行新《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准则》的重要意义新《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加强技术评审监管和优化审批准入的重要举措。一是突出评审内容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比例,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统一了评审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二是聚焦重点关键控制。增加了机构对技术评审方式的选择,优化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强制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路径,强调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明确技术评审的重点和关键点。三是规范技术评审考核。加重了技术评审的责任和管理,细化了告知承诺核查要求,量化了虚假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形,统一评审尺度,确保技术评审的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新《准则》对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局、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讲安全、讲质量和讲服务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新《准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构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高效、支撑有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全面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准则》12月1日起在全省顺利实施。一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优化便民服务。自2023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及相关要求实施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发证,对《准则》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考核事项、评审考核程序、审批发证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内容事项提前作出梳理和调整,并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或申请人公示公开,确保申请人能及时知晓。要通过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切实方便申请办理资质认定事项。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实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网上申请、受理、核准、审批、公示、公告等流程,推动“一网通办”、网上全程办理工作,从申请人“最多跑一次”逐步向“一次都不跑”,切实方便企业申请办理。二是技术评审机构要做好推动《准则》落实的准备工作。《准则》正式施行后,按照总局认可检测司和省局统一要求,不再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作为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依据,严格执行《准则》+行业《补充要求》规定开展技术评审。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做好技术评审依据转换的准备工作,主动对标《准则》要求,完善技术评审机制,细化审查核查要点,强化可操作性,督促评审员熟练掌握技术评审内容和要求,熟悉技术评审方式和程序,统一评审程序、评审要求、评审尺度,减少评审的自由裁量和不必要的评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技术评审行为,确保《准则》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三是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完善相关工作。按照《准则》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进行修订、补充、转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准则》在本机构如期执行。三、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对《准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让辖区内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分了解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优化准入服务的最新要求。二是抓好培训。要深入学习《准则》精神,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统筹将学习与做好政策解释、《准则》推行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宣贯、评审、许可、监管同步进行。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掌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理解《准则》的核心要义,督促做好管理体系换版工作,推动《准则》的落实。要及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释义工作。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在前一阶段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讨、督促自学、组织考试等方式抓好评审人员对《准则》的继续教育,确保评审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三是提升能力。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组织内审员、质量/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最高管理者等人员开展《准则》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新《准则》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四、加强贯彻执行《准则》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一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准则》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自主选择开展资质认定的方式。二要加强技术评审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在技术审核环节要加强对资质认定评审程序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要求,对申请书面审查、远程评审的尽量集中统一实施,组织评审人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开展审查和评审。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安排评审时,除首次评审的,在机构扩项评审、复查换证评审、其他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再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局证后监管部门反馈情况,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三要强化《准则》贯彻落实的监管。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选派现场观察员、组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方式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压实工作责任。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准则》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将以采取告知承诺、自我声明等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防止检验检测机构“先天不足”“带病运行”。省局业务处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不定期对资质认定申请、审核相关资料情况和对各级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准则》在全省如期、全面贯彻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请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准则》情况书面报送省局,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马俊 0931-8533071 gsscjrzc@163.com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国家饲料质检中心二噁英实验室检测能力获得认可
    8月1-3日,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接受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联合组织的审查认可/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ldquo 三合一&rdquo 现场评审安排,并顺利通过了实验室复评审与扩项评审。 这是该&ldquo 中心&rdquo 自1988年以来接受的第7次国家级计量认证、国家级质检中心授权审查认可,以及自1999年以来的第5次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现场评审。 经过严格评审,专家组最终确认该&ldquo 中心&rdquo 具备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水产品和生物材料等3个领域、225种产品和694个技术参数的检测能力,其中21个产品、87项参数的扩项申请获得通过。 此次评审过程中,由&ldquo 中心&rdquo 承建的农业部二噁英实验室设备配备优良,实验环境良好,符合评审的各要素要求,29项参数顺利通过了扩项评审,这标志着农业部二噁英实验室已经具备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二噁英类化合物检测工作、并向社会提供准确公正数据的能力。农业部二噁英实验室作为我国农业领域首个二噁英检 测专业实验室,此次扩项申请获得通过,开创了我国饲料和农产品中二噁英检测的先河,拓展了饲料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领域,对实现政府对二噁英的监 控,促进我国饲料工业和动物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动物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评审期间,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管处负责人对该&ldquo 中心&rdquo 长期以来奋战在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线所取得的成绩 予以了充分肯定,对实验室顺利通过复评审、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提高表示欣慰和祝贺,同时也对二噁英实验室进一步开展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 &ldquo 中心&rdquo 主任苏晓鸥表示,二噁英实验室仅用短短的1年8个月时间就完成了从施工建设到检测能力获得认可的全部工作,成绩显著。 质标所所长叶志华提出了3点希望,一是按照评审组要求,尽快整改到位,克服不足;二是发扬优良传统,在产业管理和行业管理上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二噁英实验室要苦练内功,尽快发挥支撑作用。
  • 德州仪器CEO因违反公司行为准则辞职 上任不到两个月
    p   据彭博社北京时间7月18日报道,芯片制造商德州仪器周二宣布,公司CEO布莱恩· 克拉切(Brian Crutcher)因违反公司行为准则辞职。这距离克拉切担任德州仪器CEO不到两个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noimg/1386676b-8bb4-4fe1-820d-34cf462ccb61.jpg" title=" 克拉切.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注:克拉切 /p p   德州仪器同时宣布,公司前任CEO里奇· 谭普顿(Rich Templeton)将重新担任全职CEO。 /p p   “这一个人违规行为不符合我们的道德和核心价值观,但是与公司策略、运营或财务报告无关,”德州仪器周二在一份声明中称,但没有详细阐明克拉切的违规行为。德州仪器股价在周二盘后交易中下跌2.3%。 /p p   克拉切是不到两个月内第三位因为个人行为违反公司行为准则而辞职的芯片公司CEO。此前,英特尔公司CEO、Rambus CEO已经辞职。英特尔CEO科再奇(Brian Krzanich)被发现与另外一名员工存在婚外情。这些CEO的辞职,再加上关注性骚扰的#metoo运动的展开,可能会加剧科技公司对高管个人行为的审查。 /p p   “这令人十分惊讶。德州仪器一直照章办事,他们的高管也始终训练有素,”投资公司Stifel Nicolaus & amp Co分析师托里· 斯温伯格(Tore Svanberg)称,“董事会肯定承受了压力,采取符合伦理道德的正确措施。” /p p   谭普顿在面向员工的内部视频中称,在接到了有关克拉切行为的报告后,德州仪器董事会采取了这一措施。德州仪器发言人拒绝就克拉切的违规性质置评,也拒绝披露是否与个人关系有关。 /p p   但是,在解雇克拉切后,德州仪器董事会的决定已经违背了他们当初对克拉切的认可。今年1月,在宣布任命克拉切为新任CEO时,德州仪器首席董事、企业治理和股东关系委员会主席韦恩· 桑德斯(Wayne Sanders)当时表示:“董事会花费了多年时间来评估克拉切的能力、业绩以及风格,我们高度确信他是德州仪器的新一任优秀领导者。” /p p   谭普顿今年59岁,他将重新执掌已经带领逾13年的公司。“我的妻子问我,是否对于重新担任CEO感到惊讶、失望、疯狂以及激动,”他在视频中称,“我的回答很简单:‘是的’,这些情绪都有。’” /p p   斯温伯格称,谭普顿很可能一直担任CEO,直到德州仪器找到他的接班人并对其进行培训。 /p
  • 我国仪器仪表进程需要遵守的准则
    目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仪器仪表行业仍与国外的仪器仪表产品在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要想提高我国的国产仪器仪表,三方面的准则不能少,质量、稳定和服务。 我国仪器仪表发展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仪器仪表行业稳定性准则。 早在2011年出台的《仪器仪表行业&ldquo 十二五&rdquo 发展规划》中就指出,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还存在国产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与国外产品有明显差距。 国家科技部组织召开系列&ldquo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可靠性培训&rdquo ,以协助重大专项承担单位更好地完成仪器设备开发过程中的可靠性工程应用。 对于《仪器仪表行业&ldquo 十二五&rdquo 发展规划》把稳定性置于可靠性之前,是重视仪器仪表行业稳定的突出表现。稳定性是其代表性核心技术指标,所以对于要发展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前行之路便是注重稳定性,是发展仪器仪表行业最重要、必须的前提条件。 二、仪器仪表行业质量准则。 即便是国产仪器仪表不如国外的发展和市场较快,但是随着应用的广泛和平台的提升,国内仪器仪表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制造和应用上都有很大进步,逐步在中高端市场有了一定的地位。体现在产品的快速检测、准确性、可靠性,包括免维护和速度快等方面。 这些技术的添加是为了保证用户获得更好的使用效果,让用户能用最少的操作、最少的维护、最少的反复更换备件,得到最大的效益和产出。 对此,在国产的仪器仪表中,要注重质量,让用户使用的放心,快捷、安全,才是仪器仪表发展的关键点。 三、仪器仪表行业服务准则 企业最终销售的是技术而非产品。所以更为重要的是要面对应用技术问题。企业最终销售的是技术而非产品。这种工艺技术体现在在仪器仪表上就是系统集成技术,这一点也是企业面临的非常大的问题,也是集成创新的突破点,能否满足用户的关键点。 这就是售后服务,这是仪器仪表行业里永恒的话题。快速解决能力、应变能力和迅速响应能力,是用户选择的一个方向。售后服务可能也是大部分企业所欠缺的地方。快速的响应与反映表明的是企业的品德问题,快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映的是企业的专业技术实力问题。 在国产仪器仪表行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这三点的重要性,才能在仪器仪表行业里呆得住长久,守得住市场啊。
  • 我国仪器仪表进程需要遵守的准则
    目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仪器仪表行业仍与国外的仪器仪表产品在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要想提高我国的国产仪器仪表,三方面的准则不能少,质量、稳定和服务。 我国仪器仪表发展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仪器仪表行业稳定性准则。 早在2011年出台的《仪器仪表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就指出,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还存在国产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与国外产品有明显差距。 国家科技部组织召开系列“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可靠性培训”,以协助重大专项承担单位更好地完成仪器设备开发过程中的可靠性工程应用。 对于《仪器仪表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把稳定性置于可靠性之前,是重视仪器仪表行业稳定的突出表现。稳定性是其代表性核心技术指标,所以对于要发展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前行之路便是注重稳定性,是发展仪器仪表行业最重要、必须的前提条件。 二、仪器仪表行业质量准则。 即便是国产仪器仪表不如国外的发展和市场较快,但是随着应用的广泛和平台的提升,国内仪器仪表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制造和应用上都有很大进步,逐步在中高端市场有了一定的地位。体现在产品的快速检测、准确性、可靠性,包括免维护和速度快等方面。 这些技术的添加是为了保证用户获得更好的使用效果,让用户能用最少的操作、最少的维护、最少的反复更换备件,得到最大的效益和产出。 对此,在国产的仪器仪表中,要注重质量,让用户使用的放心,快捷、安全,才是仪器仪表发展的关键点。 三、仪器仪表行业服务准则 企业最终销售的是技术而非产品。所以更为重要的是要面对应用技术问题。企业最终销售的是技术而非产品。这种工艺技术体现在在仪器仪表上就是系统集成技术,这一点也是企业面临的非常大的问题,也是集成创新的突破点,能否满足用户的关键点。 这就是售后服务,这是仪器仪表行业里永恒的话题。快速解决能力、应变能力和迅速响应能力,是用户选择的一个方向。售后服务可能也是大部分企业所欠缺的地方。快速的响应与反映表明的是企业的品德问题,快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映的是企业的专业技术实力问题。 在国产仪器仪表行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这三点的重要性,才能在仪器仪表行业里呆得住长久,守得住市场啊。
  • 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
    4月14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来自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 认可支撑中国计量院校准和测量能力实现国际互认
    记者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获悉,截至目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达到1864项,位列国际同行前列。在国际校准领域,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互认协议和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互认协议是两大国际互认体系。《ILAC与CIPM关于国家计量机构校准和测量服务认可的联合声明》指出,希望国家计量机构能充分利用认可优势获得国际互认。CNAS作为我国认可机构,加入了ILAC多边互认协议体系,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结果可得到ILAC互认协议签署方的承认。根据国际惯例,各国国家计量院互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需通过区域计量组织实施国际同行评审。中国计量院是我国最高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在国家量值溯源体系中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2012年,CNAS与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合作,制定发布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根据方案,CNAS评审员和APMP同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中国计量院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既减少了重复、提高了效率,又确保评审结果能同时获得ILAC和CIPM多边互认协议的承认,确保我国合格评定体系中相关的测量结果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CNAS率先倡议的联合评审方式现已被其他APMP成员广泛采用。2022年,CNAS根据ILAC和APMP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新方案充分考虑了计量和认可的国际政策要求,为CNAS与APMP联合评审的高效、顺畅实施提供了保证。依托校准领域两大国际互认体系,中国计量院提供的校准服务得到全球计量、认可和标准化的各个国际组织所的广泛接受和推荐。在中国计量协会发布的《校准行业蓝皮书(2020年度)》“校准行业影响程度(重要性)评价”中,根据影响程度高低列出10项因素,其中认可位列第二。认可工作发挥认可互认和技术支撑作用,为我国校准、检测等合格评定结果被国际采信发挥了积极作用。
  • 2016年我国新增国际认可的国家校准能力168项
    记者从2016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计量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去年我国新增国际认可的国家校准能力168项,国际排名第4位的地位进一步巩固,计量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  据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我国的量传溯源体系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积极开展量子计量基准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所需国家计量基标准及相关技术的研究。2016年我国获得国际认可的国家校准能力总数达到1422项,国际排名第4位的地位进一步巩固。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NQI专项等11个项目正式启动,涉及项目投资2亿多元,第一期参与单位119家。2016年,全国新建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000多项,其中各省最高等级的249项(较2015年增加34项) 新增食品安全、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急需的国家有证标准物质1127种,其中一级134种、二级993种。各地也重点加强了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计量技术研究和服务。  2016年,国家计量基准战略资源的地位越发凸显。计量司组织召开了国家计量基准启用新闻发布会,对批准启用的“高频振动国家基准装置”等10项国家计量基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并着重介绍了国家计量基准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以及引领中国制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共鸣。组织专家组对全部183项国家计量基准进行了复核,提出了国家计量基准启用、改造、废除的建议,并根据复核结果组织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基准名录》。  此外,推动计量体系建设等有关计量军民融合内容也列入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 质检总局会同军委有关部门联合编制了计量军民融合相关规划,稳步落实和军委有关部门签订的《军民融合计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量军民融合会商备忘录》。
  • 中美科学院院长就基因编辑准则在《科学》发文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联合美国国家医学院院长Victor J. Dzau、美国国家科学院院长Marcia McNutt在《科学》上发表一篇题为《来自香港的警示》社论,呼吁全球各国科学院携起手来,就基因编辑研究及临床应用所应遵循的准则达成广泛的国际共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上月,在香港举办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名来自南方科技大学的研究者贺建奎爆出,他对一对健康胚胎进行了基因编辑,使其能抵抗艾滋病,并使这对基因编辑的双胞胎出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事件发生后,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迅速发出声明称,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在理论不确定、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此类的临床应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社论作者在文章中指出,尽管峰会主办方、各国科学院以及有声望的科学领袖都在普遍谴责这项研究“令人深感不安”以及“不负责任”,中国也已启动了对该研究者行为的调查,但很显然,使用CRISPR-Cas9技术来编辑人类基因组,已经跑在了科学、医学共同体为应对复杂伦理及管理问题所进行的努力的前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当前,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伦理原则的。”社论称,“然而,此次事件突显出一种紧迫的需求,那就是我们需要加倍努力,赶在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被认为是一件可容许的事之前,就更加明确的准则及标准达成国际共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文章作者呼吁,各国科学院应迅速召集国际专家及利益相关者形成一份快速报告,来推动完善用于生殖目的的人类胚胎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及标准。作者认为,在召集国际专家、推动就负责任的基因编辑研究及临床应用达成广泛科学共识方面,国家科学院具有很大的优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我们坚信,建立基因编辑标准的国际共识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能够避免研究者为从事危险和有违伦理的实验寻求借口,或寻找方便的实验场所。”文章作者同时强调,国际科学标准的建立,并不打算去替代各国的规章制度,反而可能会使各国的规章制度更加充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社论称,基因编辑有朝一日是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但想要维持公众对这一问题的信任,学术共同体现在就要采取措施,来证明这种新的工具可以在具备能力、正当及善行的前提下被使用。但不幸的是,此次基因编辑事件恐怕在各个方面都已失败,鲁莽而草率的行为,会置人类生命于危险之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作者认为,仅仅建立标准还不够,人们还需要建立一种国际机制,让科学家能够对不符合原则和标准的研究更加重视。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例如加快管理科学的发展、提供一个管理方案的“信息交换所”、致力于共同监管标准的长期发展,以及对计划及进行中的研究及临床应用实验,可以通过国际注册制度提升协调能力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文章最后援引了著名的阿希洛马会议案例。40多年前,当DNA重组还是一项革命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时,其安全性和效果也曾引发关注,为此科学家召开了阿希洛马会议。在那次会议上,科学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公开的讨论和辩论,最终,他们就一系列研究指导原则达成了共识,这些原则最终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阿希洛马会议至今仍能为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白春礼等人强调,人们需要就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的具体标准及准则达成广泛的共识。并且,这种共识不仅涵盖科学和临床医学的共同体,也应当将全社会囊括进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在这篇文章中,统领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国家医学院及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四大学术机构的美国国家学院(美国最高学术团体)也表态称,愿意牵头为推动此事作出贡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据了解,2015年12月,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医学院、英国皇家学会、中科院联合组织的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在美国召开首次峰会。会后,包括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研究员裴端卿在内的22名学者组成了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历经14个月研究后,向全球发布了人类基因编辑基本原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中,可遗传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原则描述如下:有令人信服的治疗或者预防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的目标,并在严格监管体系下使其应用局限于特殊规范内,允许临床研究试验;任何可遗传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应该在充分的持续反复评估和公众参与条件下进行。委员会还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提出了10条规范标准。 /p
  • 中美科学院院长在《科学》发文,就基因编辑国际准则达成共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月14日,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联合美国国家医学院院长Victor J. Dzau、美国国家科学院院长Marcia McNutt在《科学》上发表一篇题为《来自香港的警示》社论,呼吁全球各国科学院携起手来,就基因编辑研究及临床应用所应遵循的准则达成广泛的国际共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c9c887e-d3f5-49fb-91b1-7cd75481813d.jpg" title=" 11.png" alt=" 11.png" width=" 426" height=" 337" style=" width: 426px height: 337px " / /p p   上月,在香港举办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名来自南方科技大学的研究者贺建奎爆出,他对一对健康胚胎进行了基因编辑,使其能抵抗艾滋病,并使这对基因编辑的双胞胎出生。 /p p   事件发生后,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迅速发出声明称,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在理论不确定、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此类的临床应用。 /p p   社论作者在文章中指出,尽管峰会主办方、各国科学院以及有声望的科学领袖都在普遍谴责这项研究“令人深感不安”以及“不负责任”,中国也已启动了对该研究者行为的调查,但很显然,使用CRISPR-Cas9技术来编辑人类基因组,已经跑在了科学、医学共同体为应对复杂伦理及管理问题所进行的努力的前面。 /p p   “当前,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伦理原则的。”社论称,“然而,此次事件突显出一种紧迫的需求,那就是我们需要加倍努力,赶在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被认为是一件可容许的事之前,就更加明确的准则及标准达成国际共识。” /p p   文章作者呼吁,各国科学院应迅速召集国际专家及利益相关者形成一份快速报告,来推动完善用于生殖目的的人类胚胎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及标准。作者认为,在召集国际专家、推动就负责任的基因编辑研究及临床应用达成广泛科学共识方面,国家科学院具有很大的优势。 /p p   “我们坚信,建立基因编辑标准的国际共识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能够避免研究者为从事危险和有违伦理的实验寻求借口,或寻找方便的实验场所。”文章作者同时强调,国际科学标准的建立,并不打算去替代各国的规章制度,反而可能会使各国的规章制度更加充实。 /p p   社论称,基因编辑有朝一日是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但想要维持公众对这一问题的信任,学术共同体现在就要采取措施,来证明这种新的工具可以在具备能力、正当及善行的前提下被使用。但不幸的是,此次基因编辑事件恐怕在各个方面都已失败,鲁莽而草率的行为,会置人类生命于危险之中。 /p p   作者认为,仅仅建立标准还不够,人们还需要建立一种国际机制,让科学家能够对不符合原则和标准的研究更加重视。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例如加快管理科学的发展、提供一个管理方案的“信息交换所”、致力于共同监管标准的长期发展,以及对计划及进行中的研究及临床应用实验,可以通过国际注册制度提升协调能力等。 /p p   文章最后援引了著名的阿希洛马会议案例。40多年前,当DNA重组还是一项革命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时,其安全性和效果也曾引发关注,为此科学家召开了阿希洛马会议。在那次会议上,科学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公开的讨论和辩论,最终,他们就一系列研究指导原则达成了共识,这些原则最终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 /p p   “阿希洛马会议至今仍能为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白春礼等人强调,人们需要就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和临床应用的具体标准及准则达成广泛的共识。并且,这种共识不仅涵盖科学和临床医学的共同体,也应当将全社会囊括进来。 /p p   在这篇文章中,统领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国家医学院及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四大学术机构的美国国家学院(美国最高学术团体)也表态称,愿意牵头为推动此事作出贡献。 /p p   据了解,2015年12月,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医学院、英国皇家学会、中科院联合组织的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在美国召开首次峰会。会后,包括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研究员裴端卿在内的22名学者组成了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历经14个月研究后,向全球发布了人类基因编辑基本原则。 /p p   其中,可遗传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原则描述如下:有令人信服的治疗或者预防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的目标,并在严格监管体系下使其应用局限于特殊规范内,允许临床研究试验 任何可遗传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应该在充分的持续反复评估和公众参与条件下进行。委员会还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提出了10条规范标准。 /p
  • 拒绝科研违规,倡导诚信求实——《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发布实施
    p   2020年8月26日,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在线召开第一次联席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由联盟秘书处正式对外发布生效。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由此,仪器共享服务行业逐步兴起,诞生了诸如科学指南针、牵翼网、聚仪网、人人实验、绿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市场化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企业。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推动,开放共享的仪器不断增加,参与服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初步形成了全社会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整个仪器共享服务市场开始踏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p p   作为一个新兴的科研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科研合约,欠账赖账,或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等失信或不端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带来经济、声誉等损失,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社会形象与认可,不利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p p   由此,由科学指南针发起提议,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秘书处组织,在国家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上海市、广东省平台的指导下,多个公司共同参与起草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自律准则》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中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对本行业内的科研失信及不端行为进行定义,并制订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自律准则》将成为联盟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联盟呼吁全体成员团结一致,与全国科技界共同拒绝一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和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期望据此形成良好导向,引导本行业与国家科研诚信体系的要求相向而行,进入自律规范、守信重诺、合规经营的良性发展通道。 /p p br/ /p

厂商最新资讯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