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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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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相关认证机构及科研院所: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促进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不断发展以及认证有效性新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我委根据该实施规则应用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及国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规则的发展情况,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007)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进行了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根据烟叶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需要,我委组织专家对在烟叶种植领域应用良好农业规范进行评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国家标准制定组,开展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现将修订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以及制定的《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标准的草案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专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联系人:孙璐 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食品农产品认证处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传真:010-82260757  电子邮箱:food@cnca.gov.cn

  • 【求助】GB/T 20014.12~24-2008 良好农业规范

    GB/T 20014.12-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2部分: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3-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4-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4部分: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5-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5部分: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6-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6部分: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7-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7部分: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8-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8部分: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19-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19部分:罗非鱼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20-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0部分:鳗鲡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21-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1部分:对虾池塘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22-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2部分:鲆鲽工厂化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23-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3部分:大黄鱼网箱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24-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24部分:中华绒螯蟹围拦养殖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 【分享】分享11个良好农业规范!!!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89]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 术语[/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0]GB-T 20014.2-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1]GB-T 20014.3-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2]GB-T 20014.4-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3]GB-T 20014.5-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4]GB-T 20014.6-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5]GB-T 20014.7-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7部分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6]GB-T 20014.8-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7]GB-T 20014.9-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 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8]GB-T 20014.10-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99]GB-T 20014.1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11部分 畜禽公路运输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60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url]

  • 【分享】四个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74]良好农业规范1[/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75]良好农业规范2[/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76]良好农业规范3[/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577]良好农业规范5[/url]

  • 【分享】(好消息)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取得国际互认

    2月24日,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秘书长Kristian Moeller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GLOBALG.A.P.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体系基准比较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事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证机构颁发的GAP证书,将获得GLOBALGAP的认可,获证企业信息将通过GLOBALGAP网站向全球主要零售商发布,获证企业将因此获得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国际市场竞争力将得到显著提升。  GAP(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就是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到目前为止,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均建立了本国或本地区的良好农业规范法规或标准。  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自2004年起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已制订、并由国家标准委发布了24项GAP国家标准,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国家认监委还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建立了我国统一的GAP认证认证体系。  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标准委在2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GAP标准化和认证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共有14家认证机构经认监委批准开展GAP认证工作。  为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国家认监委从2005年起就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组织进行了协调,分别于2005年、2006年签署了技术合作和基准性比较(互认)备忘录,就标准制定和互认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GAP与GLOBALGAP已就相互一致性、有效性方面完成了法规、标准文件评估、现场见证、同行评审的评价过程,最后成功完成了互认工作。  我国GAP认证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了认证认可的基础作用,填补了我国在农产品生产领域中GAP的空白,对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现状,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企业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自控能力有着重要意义。GAP认证的国际互认工作,将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外技术壁垒,有效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 【资料】-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八个基本原理

    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八个基本原理1998年10月26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联合发布了《关于降低新鲜水果与蔬菜微生物危害的企业指南》。在该指南中,首次提出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概念。GAP主要针对未加工或最简单加工(生的)出售给消费者或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危害控制,其关注的是新鲜果蔬的生产和包装,但不限于农场,包含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所有步骤。GAP是以科学为基础,其采用是自愿的,但FDA和USDA强烈建议鲜果蔬生产者采用。GAP的建立是基于某些基本原理和实践的基础上,贯穿于减少新鲜果蔬从田地到销售全过程的生物危害。现将八个原理简要介绍如下: 原理1对新鲜农产品的微生物污染,其预防措施优于污染发生后采取的纠偏措施(即防范优于纠偏); 原理2为降低新鲜农产品的微生物危害,种植者、包装者或运输者应在他们各自控制范围内采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原理3新鲜农产品在沿着农场到餐桌食品链中的任何一点,都有可能受到生物污染,主要的生物污染源是人类活动或动物粪便;原理4无论任何时候与农产品接触的水,其来源和质量规定了潜在的污染,应减少来自水的微生物污染;原理5生产中使用的农家肥应认真处理以降低对新鲜农产品的潜在污染;原理6在生产、采收、包装和运输中,工人的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在降低微生物潜在污染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原理7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的建立应遵守所有法律法规,或相应的操作标准;原理8各层农业(农场、包装设备、配送中心和运输操作)的责任,对于一个成功的食品安全计划是很重要的,必须配备有资格的人员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计划的所有要素运转正常,并有助于通过销售渠道溯源到前面的生产者。

  • 【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应遵守的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而进行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必须遵守本标准。2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药安全评价机构 为农药登记而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2.2 委托单位 委托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单位。 2.3 安全评价 用试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用以评价农药的安全性。 2.4 试验系统 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2.5 毒性试验 为明确供试物的安全性,在实验室进行的一般毒性、遗传毒性、生殖毒性等的各种试验。 2.6 供试物 用于试验的农药纯品、原药或其各种制剂。 2.7 对照物 在试验中与供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2.8 批号 用于识别 “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以保证供试物或对照物的可追溯性。 2.9 标本 采自试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2.10 原始资料 在试验中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观察记录、笔记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3 组织和人员 3.1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其组织和管理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应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试验人员。 3.2 人员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上岗资格。 3.3 应有措施和计划保证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3.4 应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免受来自试验中的任何污染,也应有措施保证试验人员的身体条件对试验不产生影响。 3.5 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培训和技术业绩、工作经历、授权以及聘任证明等技术档案。 3.6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 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6.2 熟悉本标准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职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3.6.3 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记录试验中的有关现象和数据,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试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结果的任何情况。 3.6.4 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供试物、对照物和试验系统不受污染。 3.6.5 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3.7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为: 3.7.1 全面负责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3.7.2 决定机构人事调配、晋升、奖惩、培训等事项。 3.7.3 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试验条件符合规定。 3.7.4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3.7. 5 聘任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3.7.6 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项目负责人。 3.7.7 负责与协作或委托单位试验协议或委托书的签字" 3.7.8 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3.7.9 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3.7.10 审查批准试验计划书。 3.7.11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3.7.12 审查批准试验报告书。 3.8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3.8.1 保存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主计划表、试验计划书和试验报告书的副本。 3.8.2 审核试验计划书、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书。 3.8.3 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并在记录上签名,保存备查。 3.8.4 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试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3.8.5 向机构负责人和 (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3.8.6 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3.9 项目负责人职责为: 3.9.1 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 3.9.2 制定试验计划书,严格执行试验计划书,分析研究结果,编写试验报告书。 3.9.3 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的建议。 3.9.4 确保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3.9.5 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检查各种试验记录,确保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3.9.6 详细记录试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3.9.7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3.9.8 试验结束后,将试验计划书、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试验报告书等归档保存。 4 质量保证部门 4.1 应设置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对每个项目或课题进行监督,确保设施、设备、人员、方法、操作、记录和控制的管理符合本标准要求,质量保证部门应实施检查并如实保存检查记录, 4.2 质量保证部门职责: 4.2.1 保存该机构承担的所有主计划表副木。 4.2.2 保存该机构试验项目协议书或委托书副本。 4.2.3 制定试验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以保证项目的正确性、完整性。保存检查的记录,记录应有签字,要记录检查的日期、项目名称、被检部门、检查员、问题、建议或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进行复查的时间表。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并提交有关项目的书面检查报告。 4.2.4 审核项目的试验计划书,并保存其副本。 4.2.5 审查试验报告书,确保报告的结果准确反映了原始数据。 4.2.6 签署质量保证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等。 4.2.7 应保存质量保证过程中的有关检查记录。

  • 【分享】国内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和GLP 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

    [center]国内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和GLP 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center]国内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和GLP 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General Status of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and Mutual Acceptance of safety Data 杨永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一、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和资料国际互认(MAD)的定义、产生与发展GLP 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译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是包括试验设计、实施、查验、记录、归档保存和报告等组织过程和条件的一种质量体系。主要用于以获得登记、许可及满足管理法规需要为目的的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适用对象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化妆品、食品/饲料添加剂等;应用范围包括实验室试验、温室试验和田间试验。实施GLP 的目的一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二是保证试验数据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实现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三是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GLP 的发展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最早颁布实施有关法规的国家是新西兰,于1972 年颁布实施了《实验室登记法》,随后丹麦于1973 年实行相似制度。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GLP 的国家是美国。1976 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LP 规范草案,1978 年正式实施。1979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GLP 专家组,1982 年OECD 颁布实施化学品GLP。1983 年美国环保局(EPA)颁布实施《农药GLP 规范》,1984 年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颁布GLP 公告,1987 年欧盟颁布GLP 法规和准则。1988 年至2004 年,欧盟又对GLP 法规进行了7 次增补和修订,OECD 进行了12 次增补和修订,但二者GLP 的原则一致。MAD 是英文 Mutual Acceptance of safety Data 的缩写,中文直译是“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其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于申请登记或许可的农药、医药、兽药等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料。这种互认从1981 年开始在OECD 成员国之间实行,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登记资料要求的协调一致,减少昂贵的、重复的试验,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前OECD 的30 个成员国的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资料都已实行互认。由于这种资料互认具有互惠互利的优越性,非OECD 成员国家要求参加资料互认的兴趣日益增大。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为此营造更好的环境;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双方同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1997 年11 月26 日OECD 第912 次理事会议通过“关于接纳非成员国加入化学品评价数据互认的决议”。迄今为止,继2003 年南非第一个作为非成员国与OECD 成员国实行资料互认以后,2004 年以色列、西班牙也成为MAD 成员国。目前已提出申请并正在积极争取参加互认的国家有印度、中国、巴西和俄罗斯,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于2003 年和2005 年成为OECD 下属的GLP 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已非正式提出申请的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卢森堡、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香港、台湾。非OECD 国家加入MAD 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5 个方面:第一,本国必须建立GLP 执行和监控体系;第二,由相关政府部门向OECD 递交申请;第三,提交OECD 理事会讨论进入正式加入程序,第四,由OECD 选派成员国专家联合到申请国进行符合性检查,第五,在GLP 工作组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报OECD 理事会批准。由于实行资料互认的前提是试验数据必须产生于符合OECD 准则要求的GLP 实验室,目前OECD 的GLP 准则已作为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二、我国化学品GLP 现状我国与化学品GLP 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有4 个,其职能分工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登记管理,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农业部负责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新(工业)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由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GLP 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卫生部负责化妆品登记管理,尚未开展GLP 工作。我国开展GLP 工作最早的是医药行业,1993 年12 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后经1994 年和1999 年两次修改,于2003 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同时还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目前已有14 家实验机构的有关试验项目通过了医药GLP 检查,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其他化学品行业,如: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的主管部门也参照OECD 的GLP 准则,相继制定和出台了GLP 的规章和技术标准,但尚未开始检查认定。农业部于2003 年颁布实施《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 年发布实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卫生部于2001 年颁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GLP 准则,但也对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现有的4 个GLP 体系分别由3 个不同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即农药和兽药由农业部负责;医药和药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新化学品和工业化学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这种模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在目前已建立GLP 的所有国家中,除荷兰一个GLP 体系,一个机构实施监管、韩国和瑞士一个GLP 体系,三个不同监管机构以外,其他国家实行的都是不同用途的化学品分别建立GLP 体系,并根据职能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的模式。如:美国FDA 和EPA 分别负责医药、药械、化妆品和农药、工业化学品GLP 执行和监控;法国有3 个GLP 体系,分别由3 个部门负责;日本最多,有7 个体系,分别由4 个部门7 个机构负责执行和监控: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由农林水产部负责;生产原料、医药和药械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负责;一般化学品由经济贸易和工业部;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和环境部负责。

  • 农业部关于发布《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我部审查批准,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NY/T 1982-2011 丝瓜等级规格   2 NY/T 1983-2011 胡萝卜等级规格   3 NY/T 1984-2011 叶用莴苣等级规格   4 NY/T 1985-2011 菠菜等级规格   5 NY/T 1986-2011 冷藏葡萄   6 NY/T 1987-2011 鲜切蔬菜   7 NY/T 1988-2011 叶脉干花   8 NY/T 1989-2011 油棕 种苗   9 NY/T 1990-2011 高芥酸油菜籽   10 NY/T 1991-2011 油料作物与产品 名词术语   11 NY/T 1992-2011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12 NY/T 1993-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蔬菜   13 NY/T 1994-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小麦粉及面条   14 NY/T 1995-2011 仁果类水果良好农业规范   15 NY/T 1996-20

  • 【分享】最新"良好实验室规范"标准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共公布了15个良好实验室规范相关的标准,,全部为2009年4月1号实施,具体信息如下:序号标准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1 GB/T 22275.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1部分: 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 2008-08-04 2009-04-01 2 GB/T 22275.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 2009-04-01 3 GB/T 22275.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3部分: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情况 2008-08-04 2009-04-01 4 GB/T 22275.4-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4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5 GB/T 22275.5-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5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6 GB/T 22275.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6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7 GB/T 22275.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7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管理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8 GB/T 2227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另一国家中要求和执行检查与研究审核 2008-08-04 2009-04-01 9 GB/T 2227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 2009-04-01 10 GB/T 22278-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2008-08-04 2009-04-01 49 GB/T 2227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建立和管理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档案 2008-08-04 2009-04-01 50 GB/T 2227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体外研究中的应用 2008-08-04 2009-04-01 51 GB/T 22274.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1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程序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52 GB/T 22274.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2部分:执行实验室检查和研究审核的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53 GB/T 22274.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第3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检查报告的编制指南 2008-08-04 2009-04-01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0650]良好实验室规范系列标准[/url]

  • 【分享】良好操作规范发展简介(食品行业)

    良好操作规范发展简介 良好操作规范(GMP)是政府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70年代初期,美国FDA为了加强、改善对食品的监管,根据美国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第402(a)的规定,凡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包装或贮存的食品或不符合生产食品条件下生产的食品视为不卫生、不安全的,因此制定了食品生产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21CFR part 110)。这一法规适用于一切食品的加工生产和贮存,随之FDA相继制定了各类食品的操作规范,如:21 CFR part 106 适用于婴儿食品的营养品质控制21 CFR part 113 适用于低酸罐头食品加工企业 21 CFR part 114 适用于酸化食品加工企业21 CFR part 129 适用于瓶装饮料在加拿大,卫生部(HPB)按照《食品和药物法》制定了《食品良好制造法规》)(GMRF)。CAC制定了“食品卫生通则”【CAC/RCP1-1969 Rev.3(1997)】及一些食品生产的卫生实施法规。欧盟的食品卫生规范和要求包括六类: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对农、兽残实施控制的规定;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国际食品贸易的要求,于1984年由原国家商检局首先制定了类似GMP的卫生法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强制性的卫生规范。到九十年代初,在“安全食品工程研究”中,对八种出口食品制订了GMP。 根据食品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对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经过修改,于1994年11月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在此基础上,又陆续发布了9个专业卫生规范: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88年和1991年,我国颁布了15个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8950-88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8951-88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8952-88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8953-88 食醋厂卫生规范 GB8954-88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8955-88 蜜饯厂卫生规范 GB8956-88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8957-88 乳品厂卫生规范 GB12693-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90 饮料厂卫生规范 GB12695-90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6-90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7-90 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8-90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13122-911999年又颁布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

  • 【分享】工厂良好作业规范汇总(一)

    关于各类工厂的良好作业规范,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2]淀粉糖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4]酒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5]精制糖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6]茶叶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7]面粉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

  • 关于GLP良好规范实验室,你知道多少?

    关于GLP良好规范实验室,你知道多少?

    良好实验室规范 ( Good Labo—ratoryPractice,GLP)最早起源于药品研究。1981年,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 ( OECD) 首 先 采纳 了GLP原 则,为以管理为目的或其他评估相关目的所做 的多种研究提供了推荐性的试验管理体系标准。 http://mmbiz.qpic.cn/mmbiz_png/ibKVqYtSL0yzF89PuE9M1fnrnY459mkzaG3kbXwYiaQj6eM8wzicK7ibEonDHYNa4KO13RvFlTViagVyK8YkXGoRYdQ/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良好实验室规范的标识2008年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试行)等相关文件,将GLP概念逐渐扩展到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如农药 、药物 、化妆品 、兽药、 食 品添加剂、工业化学品等 )的实验室要求评价中。目前已经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只有9个实验室。序号机构代码名称研究领域1G0001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理化性质测试、毒性研究、致突变研究、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水、土壤和空气中行为学研究、生物体内积累2G0002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生态毒理与环境安全实验室理化性质测试、致突变研究、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生物富集实验3G0003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4G0004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理化性质测试、毒性研究、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水、土壤和空气中行为学研究5G0005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所毒性研究、致突变研究6G0006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毒性研究、致突变研究7G0007北京协和建昊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公司毒性研究8G0008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理化性质测试、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水、土壤和空气中行为学研究9G0009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化工农药测试中心理化性质测试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试验机构名单总体上,GB/T22278—2008《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GLP)与 ISO/I 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目标基本一致,但是GLP更进一步严格要求实验室在人员、设施 、 仪器 、材料与试剂及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062154_01_1738709_3.jpg1. 在职责方面ISO/I EC17025:2005中规定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 管的职责,GB/T22278-2008中更进一步要求规定试验场所管理者、项目负责人 、质量保证人 、项 目代表 等的职责。2. 在设施方面ISO/IEC17025:2005之5.3中规定了检测/校准的实、验室设施.而GB/T22278—2008中还强调了试验样品和参照物的处理设施、档案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提出了对物理性、化学性及生物性的试验条件要求。3. 在文件要求方面ISO/IEC17025:2005在各条款中未对各项管理要求明确提出所需要的操作程序,而GB/T22278-2008则单独列出了“3.7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试验样品、参照物、仪器、材料、记录、试验系统、质量保证程序、方法偏离等各项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4. 在结果报告方面ISO/IEC17025:2005强调的是数据的准确性,不会对数据进行人为的评价,而GB/T22278-2008报告中不仅要求对使用

  • 【资料】农业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一版

    【资料】农业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一版

    农业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一版农业部全国土壤肥料总站出的,有些页面扫描的有点问题,打印是没问题的。[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1685]农业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一版[/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6/200806031314_91686_1802615_3.jpg[/img]

  • 【转帖】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概述

    ★、什么是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食品GMP的意义 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 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 为建立国际食品标准提供基础。 便于食品的国际贸易。 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提供重要的教材,由此产生积极的工作态度,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 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 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 食品GMP的基本精神是: 降低食品生产过程中人为的错误;防止食品在生产过程中遭到污染或品质劣变;建立健全的自主性品质保证体系。 推行食品GMP的主要目的是: 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 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 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 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发展。 食品GMP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品GMP之推行,采认证制度,由业者自愿参加。 (二)食品GMP之订定分通则与专则两种,通则适用所有食品工厂,专则依个别产品性质不同及实际需要予以订定。 (三)食品GMP产品之抽验方法,订有中国国家标准者应从其规定,未订者得参照政府检验单位或学术研究机构认同之方法。 GMP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内外应用情况: GMP原较多应用于制药工业,现许多国家将其用于食品工业,制定出相应的GMP法规。美国最早将GMP用于工业生产,1969年FDA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规范,简称GMP或FGMP基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GMP自七十年代初在美国提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我国家得到认可并采纳。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GMP。1972年,欧洲共同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则。日本、英国、新加坡和很多工业先进国家引进食品GMP。日本厚生省于1975年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 我国已颁布药品生产GMP标准,并实行企业GMP认证,使药品的生产及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开始于八十年代中期。从1988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17个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重点对厂房、设备、设施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以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 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强制性标准。同以往的"卫生规范"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近期,卫生部还组织制定了乳制品、熟肉制品、饮料、蜜饯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等企业的GMP,并拟陆续发布实施。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88年全面强制实施药品GMP,于1989年推行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分享】工厂良好作业规范汇总(二)

    附件是各类工厂的良好作业规范,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借鉴。[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68]脱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870]冷藏调理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url]

  • 《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制订的CNAS-CLxx《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予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请填写随附的《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邮件反馈至CNAS秘书处。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01/B08BEDF6840869B47AD81D294580E3AD.pdf]附件一:《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01/B4CA3321DA98F8011945D33E6A0E23C2.doc]附件二:《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01/4A611FFBCCDF84E13F2FB4D4C7403657.doc]附件三: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url]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分享】农业部等十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农药监管 规范农药使用

    [size=4]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通知提出了五条要求:  [b]一是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b]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行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  [b]二是严格规范农药经营流通行为。[/b]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加强对农药运输和邮寄的监管,不得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不得违规收寄农药产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要特别重视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监管。  [b]三是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清理工作。[/b]重点核查各企业是否具备农药生产定点资质和农药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生产高毒农药的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掌握高毒农药生产数量和销售流向。  [b]四是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b]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对被抽查产品,要重点检测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  [b]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b]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法院要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通知重申了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单,重新公布了六六六、甲胺磷等23种禁用农药,这些农药产品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重新公布了甲拌磷等19种限用农药,这些农药产品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同时指出,任何农药产品都应按照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禁止超范围使用。  通知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确保案件查办到位。要落实农药监管所需工作经费,整合各种项目资源,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毒农药禁限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宣传整治工作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来源:农业部网站[/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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