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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重大专项“助力”转型服务民生
    记者2日从科技部重大专项办了解到,我国自主研制的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Ⅰ类新药艾拉莫德有望2011年内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成为我国首个在全球上市的同类新药。   “在新药创制专项支持下,16个产品获得新药证书,10多个自主研制新药在发达国家临床试验,36个药物大品种技术顺利改造。例如对肿瘤药物多西他赛的技术改造,使药价由进口的2000元/支降低到本国的400元/支。”说起“十一五”惠及百姓健康的科技成就,重大专项办主任许倞兴奋不已。   据介绍,集成电路装备、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新药创制、大型飞机、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16个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2008年启动至今,共部署各类课题3000多个,涉及中央财政经费近500亿元,带动社会投入约1000亿元。   从国产大飞机C919到夺取世界运算性能桂冠的‘天河一号’千万亿次计算机,从为再造一个‘海上大庆’提供技术支撑的3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到奠定4G时代我国国际话语权的第四代移动通信标准,专项实施3年以来催生了很多“中国创造”。   “我一个最大感受就是,重大专项通过让企业‘挑大梁’、‘唱主角’,在政产学研用‘大兵团’科技攻关中构建上中下游贯通的创新产业链条,已开始并不断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入动力。”许倞说,科技重大专项吸引了10万名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的最优秀人才。   展望“十二五”,许倞表示,重大专项将继续为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 图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d3106dd-28c2-4a51-a2cd-29a10fc173e5.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e2d2bcd-2f53-4c52-b87c-6c6fded5beec.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a33691cb-216e-4ea8-8841-49507647fa41.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384544a3-08f0-40f0-9746-baad948210f6.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d81adb41-ac5f-4c60-9f90-7f21f148a563.jpg"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84f09804-283c-41d4-b756-b8f7e2e3da7e.jpg"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数据来源: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统计范围:民口十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p p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p p br/ /p
  • 科技部公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p   2017年6月27日,科技部官网公开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文件具体内容,该文件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以下为文件具体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p p   第三条 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p p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p p   第五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p p   (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p p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p p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p p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p p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p p   第六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p p   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重大事项。 /p p   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议题,须按程序由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 /p p   第九条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p p   (一)牵头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发展规划 /p p   (二)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 /p p   (三)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下同)编制论证 /p p   (四)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制订重大专项年度指南,负责重大专项年度指南合规性审核 /p p   (五)负责对各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一般按五年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进行综合平衡 /p p   (六)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将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评估 /p p   (七)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的意见 /p p   (八)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p p   (九)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 /p p   (十)组织做好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专项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等。 /p p   第十条 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衔接 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与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 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 向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p p   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 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 /p p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制订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负责提出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的要求,牵头审核重大专项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 按规定审核批复重大专项概预算调剂。 /p p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大专项实施,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同一重大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p p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重大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 /p p   (二)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p p   (三)负责组织制订本重大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 /p p   (四)批复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专项,联合行文批复) /p p   (五)负责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本重大专项的实施 /p p   (六)负责加强对本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p p   (七)负责协调落实本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本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p p   (八)组织落实本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工作 /p p   (九)核准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p p   (十)组织编制上报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本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本重大专项验收申请 /p p   (十一)负责本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 /p p   第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全面负责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p p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重大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p p   (二)负责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p p   (三)对重大专项集成方案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重大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提出咨询建议 /p p   (四)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等。 /p p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重大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本重大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p p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专业机构承担。三部门会同牵头组织单位等提出备选专业机构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 /p p   (一)负责制订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 /p p   (二)参与制订本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指南,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p p   (三)负责组织受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落实资金安排 /p p   (四)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p p   (五)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p p   (六)研究提出本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p p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p p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p p   (九)定期报告本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p p   (十)负责项目(课题)的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p p   专业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p p   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 /p p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p p   第十五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 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 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 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阶段实施计划 /p p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p p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三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成立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制论证委员会,编制论证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p p   (一)重大专项目标。提出重大专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确定重大专项的具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提出重大专项重点任务等。 /p p   (二)重大专项启动条件。确定重大专项实施需具备的科技、产业、财力等基础和条件,提出启动重大专项的时机。 /p p   (三)组织实施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特点,按照部门职能,在充分考虑科技与产业结合、与已有工作基础相衔接等基础上,明确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提出专业机构备选建议以及组织实施方式和相应分工。 /p p   (四)筹资方案。根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实施所需资金的概算及筹资方案。 /p p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批。三部门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审定。 /p p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 /p p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p p   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与已有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情况 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况 分年度概算建议的合理性等。 /p p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p p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年度计划 /p p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任务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包括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p p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年度指南。 /p p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指南报三部门合规性审核后,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项目(课题)的指南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p p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课题)申报。对于公开择优和招标的,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课题)。 /p p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采取视频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任务和预算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完成任务和预算评审工作后,形成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 /p p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三部门将重点对立项程序的规范性、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专业机构对经过综合平衡的拟立项项目(课题)(含预算)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将综合平衡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审核批复预算。科技部汇编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计划。 /p p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p p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 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p p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p p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专业机构在总结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三部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p p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p p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负责开展重大专项实施总体进展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三部门按计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实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加强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 会同牵头组织单位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监督和评估意见建议。阶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三部门将阶段绩效评估和调整结果上报国务院。 /p p   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负责对重大专项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 /p p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指南、评审、立项及监督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三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要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或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资格。 /p p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七章 总结与验收 /p p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 /p p   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总结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三部门。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p p   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课题)在验收时向专业机构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专业机构按季度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p p   项目(课题)验收等相关情况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并记入诚信档案。 /p p   每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和牵头组织单位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验收材料。 /p p   第四十一条 阶段总结。 /p p   各重大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形成重大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三部门。 /p p   三部门将阶段总结及评估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p p   第四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p p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重大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原则上,应于重大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p p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工作,重点从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和整体验收结论,并将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八章 资金管理 /p p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p p   第四十四条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p p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重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九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形成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重大专项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 /p p   第四十八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p p   第四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p p   第五十条 各重大专项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p p   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十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p p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重大专项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与管理平台衔接,保障信息畅通。 /p p   第五十四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立项、资金预算、监督和评估、科技报告、验收和成果等有关信息。 /p p   第五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的有关信息、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项目(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p p   第五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按照国家和三部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将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重大专项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p p   第五十七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p p   第五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认真开展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p p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 /p p   第六十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积极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结合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定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p p   第六十一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负责重大专项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与重大专项有关的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专业机构审批,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p p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十二章 附 则 /p p   第六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p p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同时废止。 /p
  • 重大专项审查趋严 将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仪器信息网讯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专[2013]589号)。通知要求,所有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而对此项制度,科技部重大专项办于9月29日组织召开会议,就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进行安排部署。   该消息中同时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强调&ldquo 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rdquo 。   2014年上半年,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对科技报告呈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一核实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重大专项审查趋严,希望申请到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企业国产仪器企业积极关注!   相关报道:重大专项办部署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   日前,科技部印发《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专[2013]589号)。通知要求,所有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鼓励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9月29日,重大专项办组织召开会议,就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进行安排部署。重大专项办主任许倞主持会议,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处级负责同志,计划司、中信所和信息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人,重大专项办全体同志共计50多人参加会议。   许倞简要介绍了此次会议的目的和在重大专项中推广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重要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强调&ldquo 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rdquo 。   重大专项办副主任金奕名从制度背景、总体考虑、文本说明和具体要求等四个方面介绍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制度的考虑和要求,发展计划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总体考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国内外科技报告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做了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填报软件演示。金奕名从质量、数量、格式、报送方式等方面对各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强调,2013年11月1日之前完成验收的每个项目(课题)应至少提交一份报告,由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前汇总提交,2013年11月1日以后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必须在验收时提供相应的报告,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每个季度末汇总提交。金奕名还对下一步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探索适合专项特点的科技报告工作管理机制、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许倞最后强调,希望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后将会议情况向专项第一行政责任人进行汇报,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专项管理全流程中贯彻落实科技报告制度。下一步的培训和指导是落实好科技报告制度的关键,希望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11月1日前尽早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工作要覆盖到各级单位,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协调相关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明年上半年,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对科技报告呈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一核实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 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启动
    2014年6月16日,科技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三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启动并部署重大专项&ldquo 十三五&rdquo 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工作。会议由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许倞主任主持,三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实施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技术总师、副总师等参加了会议。   根据国家&ldquo 十三五&rdquo 发展规划和国家&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编制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研究编制的工作方案》。会上,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金奕名副主任对工作方案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包括工作依据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以及基本要求等,并对各专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还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专项(民口)&ldquo 十三五&rdquo 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许倞主任在总结中强调,&ldquo 十三五&rdquo 是全面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战略任务的最后五年,也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系列决策部署的关键五年,重大专项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意义重大、时不我待。他指出,&ldquo 十三五&rdquo 发展规划既要面向2020年重大专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和总体目标的实现,在中期评估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任务聚焦调整和资源集聚,又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趋势,面向战略必争重点领域紧迫需求,体现采用非对称策略集中力量抢占和构建战略制高点 要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上有新办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关注企业发展需求,真正反映企业意愿 要强化专项成果应用成效,突出与区域发展和产业发展的结合,注重与产业、金融、财税等相关政策对接 要突出体现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等。   会议还通报了重大专项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北京2月19日, 在今天召开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启动会上,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代表科技部参加会议。他强调,水专项是我国首次推出以科技创新为先导,旨在为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的重大专项。“我们将把加快组织重大专项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刘燕华说,国务院要求将我国16个重大专项与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结合起来,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培育新型产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因此,通过组织实施16个重大专项,集全国之力,加快攻克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科技难关,在关系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掌握真正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这对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而水专项将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有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科技支撑和管理能力。   当前我国环保工作仍面临着自然环境脆弱、产业发展粗放与结构不合理、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等基本问题,其中,水环境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水资源先天性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全国仍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不达标。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重水污染。全国流经城市的河段64%为四类或劣五类水,50%的城市地下水已不同程度地遭到污染,城市湖泊受到中度污染,有些淡水湖泊水体富营养化严重。   刘燕华指出,今年重大专项的主要工作是筛选一批重大、对当前经济发展具有影响的技术和产品,加大攻关力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有力的支撑。而水专项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将重点加强太湖、巢湖、辽河、淮河、海河、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治理示范工程,加强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技术与设备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加速环保装备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拉动内需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撑,明显改善示范区水质环境。   刘燕华说,今年水专项还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实施。在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同时,将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通过专项实施,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估。今年,科技部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成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委员会,对各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水专项在组织实施中,应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推进企业参与重大专项研究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刘燕华表示,将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建立多种金融资本参与专项投入的新机制,探索通过财政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进行支持的新形式;协调落实政府采购、税收激励、资源共享等政策,不断优化激励创新的环境。   刘燕华说,水专项作为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发挥各单位的优势,特别是发挥地方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已有的科技工作基础和科技攻关成果,集成中央和地方资源,突出国家目标,实施好水专项;应扩展企业参与实施的比重与渠道,强化企业在水污染治理的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环保企业做大做强;做好国家水专项与水重大工程的衔接和互动,发挥科技在水重大工程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避免两者间相互脱节;注重发挥创新管理机制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中的作用,确保研发技术能集成,为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总体目标服务等。   我国组织实施16个重大专项,是为了通过信息、生物、装备制造、农业等战略产业领域的重大专项突破,提升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低端的局面。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立首个产业联盟
    由“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成立的“集成电路封测产业链技术创新联盟”,日前在京成立。这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立的第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该联盟主要依托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国内上市企业,我国从事集成电路封测产业链制造、科研、开发、教学的25家骨干单位参与其中。该联盟的成立对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机制,确保产业化目标的实现,引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非常意义。它标志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有机互动,推动着科技工作与产业发展的结合。   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表示,该联盟是重大专项实施中创新产学研结合组织模式的第一家,也是重大专项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一个良好开端。联盟构建的基点在于提升产业发展速度和提高竞争能力,有利于整合集成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产业技术创新互补,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关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科技创新长效机制的建设。   当选联盟理事长的长电科技董事长王新潮表示深感责任重大,但他有信心、有决心把联盟工作做好。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七次会议召开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专项前期工作进展,审议了“十一五”计划第三批课题立项原则以及编制“十二五”实施计划的总体思路。会议由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科技部部长万钢主持。   专项行政责任人、卫生部副部长刘谦,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王玉民汇报了专项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十一五”计划第三批课题立项原则以及编制“十二五”实施计划的总体思路、实施原则和重点任务等内容。专项总体专家组技术总师桑国卫院士和技术副总师张伯礼院士做了补充发言。   领导小组成员一致认为,2009年国务院召开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会后,专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管理思路不断明晰,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有望如期实现专项“十一五”目标。万钢部长代表领导小组充分肯定了专项的前期工作进展,原则同意第三批课题立项原则和“十二五”实施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并要求从目标、组织、管理和部署四个方面抓好专项的落实工作。   卫生部副部长刘谦、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王玉民、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家洋、教育部部长助理林蕙青、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居昊以及发展改革委、中国工程院、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施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列席了会议。
  • 科技部举办首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培训班
    p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水平,2017年11月27-29日,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在京举办首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培训班”。来自科技部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民口10个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业务骨干,以及重大专项推进组专职人员等140余人参加了培训。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承办了此次培训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acbb4b22-4a3c-48c6-af09-ffbb21a76bdb.jpg" / /p p   培训班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能力为主题,紧密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邀请了中央党校、驻部纪检组、国家保密局的专家和领导作了十九大报告解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的专题报告 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财政部科教司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总体情况,并对新出台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 邀请有关专家分别就技术绪度评价、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国外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载人航天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等进行了介绍。学员们普遍反映,课程内容时代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强,通过培训深化了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增强了做好重大专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拓宽了项目管理工作思路,提升了项目管理工作能力,增进了专项间的沟通交流,收获很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88b74101-4591-41cf-86ad-26bef02fb6b1.jpg" / /p p   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主任陈传宏在培训总结讲话中指出,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时期、在新时代起点上举办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培训班,意义重大。他强调,在下一步工作中,学员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提升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针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凝心聚力,合力攻关 要加强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勇于担当的重大专项管理团队,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坚守廉政和保密两个底线 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加快重大专项实施,为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实现、谱写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p p /p
  • 328亿元助生物技术等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将提速 11项目获重点支持   中新网5月1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中央财政预算今年将安排328亿元,2010年安排300亿元左右,主要推动大型飞机等11个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同时带动企业投资。   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会议指出,发挥科学技术在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科技重大专项提前并加快实施的重点任务已经确定,对有较好基础、能够充分利用多年自主创新成果的项目 对有较好市场前景,两三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集中安排资金。   会议指出,中央财政预算今年安排328亿元,2010年安排300亿元左右,同时带动企业投资,主要推动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飞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等11个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同时,全面展开科技支撑经济发展、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启动实施一批自主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强调,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一要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科学组织,集中力量,系统推进。二要加大改革力度,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和科技资源整合、开放与共享,加强科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会议认为,必须抓住世界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机遇,将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育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产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产业。   会议认为,一要发展壮大生物企业。着力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和促进中小生物企业发展,建设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二要大力促进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强高校和公益类科研机构等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创造和产业化。   三要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优化人才结构,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生物产品制度。   五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和发展生物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物产业。   六要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积极培育生物产品市场需求,完善生物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七要强化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   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开始申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及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已被列为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之一,2016年度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有关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主要内容和课题遴选方式 /p p   (一)主要内容。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以临床试验阶段创新品种研发为主,同时带动与产业化密切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的突破。在已基本建成国家新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各类平台的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显著提高原始创新转化和重大产品产出的效率。已在本专项“十二五”计划中立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p p   (二)遴选方式。2016年课题组织以滚动支持方式为主,以项目备选库中遴选重大创新药物临床研究课题为补充,同时进一步加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此次不受理自由申报课题。 /p p   二、承担课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一)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单位是课题的责任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负责人。每个课题申报只能有一个责任单位和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可由一个单位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牵头申报单位应是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该课题内部组织实施的管理者。 /p p   2.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过去两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p p   3.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p p   4.申报单位能够按照课题要求投入相应资金,并出具投入资金证明和投入资金承诺书。 /p p   (二)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1.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p p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p p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p p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p p   (4)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 如申报人同时负责或参加多个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课题,合计投入课题研究的时间不超过其工作时间的100% /p p   (5)现任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专项课题 /p p   (6)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p p   2.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p p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 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p p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 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p p   3.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对课题负责人所承担的课题数量有所限制。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每人最多可参与两项本专项课题,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一项本专项课题。 /p p   4.申请者要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科技重大专项对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进行信用记录,对于故意在课题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取消个人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p p   (三)其他事项。 /p p   1.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地在线填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软件中的各项内容,在纸质材料中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新药注册申请批准材料、其他证明性材料等相关附件,并按相应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p p   2.申报单位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综合考虑前期中央财政经费支持情况、执行情况和专家评审情况,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p p   3.申报专项课题应紧密围绕专项总体目标,同时兼顾地方发展需求,注重发挥地方和部门组织管理作用,鼓励地方财政积极投入。 /p p   三、工作流程 /p p   (一)课题材料填报方式。新药专项2016年度非涉密课题申报将统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以下简称“申报中心网站”)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本专项课题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定密级,确属保密课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仍按照离线方式进行报送,并派专人送达。 /p p   (二)立项组织流程。 /p p   1.通知课题单位。由科技发展中心通知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课题申报材料。 /p p   2.课题单位网络申报。 /p p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申报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申报中心网站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提前完成注册。 /p p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 /p p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科技发展中心。 /p p   (4)填报时间。网络受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5-24日,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认真审核,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 /p p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p p   传真号码:010-68523108、68520906、88654001、88654002、88654003、88654004、88654005。 /p p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 /p p   3.递交纸质材料。 /p p   在完成网上在线提交后,各申报单位在线打印或导出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相关附件一起简易装订成册,将申报材料按时间要求邮寄或派专人送至科技发展中心指定地点。 /p p   邮寄地址、项目联系人、截止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以科技发展中心申报通知为准。 /p p   4.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 /p p   收到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报材料,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课题评审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p p   (三)咨询电话。 /p p   联系人:辛宏,赵健 /p p   电 话:010-68792850, 68791854(工作时间08:30-17:00)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 /p p   2015年9月30日 /p p br/ /p
  • 科技部筹备“2010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推进会”
    日前,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围绕“2010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推进会”有关筹备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各专项认真做好专项“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专项2010年暨“十一五”工作总结的准备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有关工作要求,11月25日,重大专项办公室组织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总体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许倞主任主持会议并对相关工作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等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会议还对各重大专项推荐“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名单,“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就展重大专项部分筹备工作等进行了部署。
  • 国务院审议通过“十三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规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确定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点任务:一是顺应经济梯度转移趋势,对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探索产业转移新模式,引导和支持东南沿海地区符合环保等要求的产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基地等向中部地区有序转移。支持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形成对全国经济的重要支撑。二是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建设综合保税区等,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完善“一站式”通关服务体系,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三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科技、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加快城市群建设,提高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县域经济承接城市功能和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能力。四是严格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天然林草资源、湿地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程。五是全力脱贫攻坚,扶持革命老区振兴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  会议通过《“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确定的重点中包括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打通各部门信息系统,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 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惠民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打通入户“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进提速降费 实施宽带乡村和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采取移动蜂窝、光纤、低轨卫星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4G网络覆盖 开展5G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北斗系统建设应用、网络扶贫、普惠性在线教育等。  会议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瞄准全球科技前沿,聚焦产业升级、民生改善、生态治理等重大需求,强化资源集成和协同创新,动员社会资本等各方力量参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装备、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在种业自主创新、智能制造、新材料研发等重点领域适时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专项,推动我国科技实力和竞争力整体跃升。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座谈会在津举行
    6月4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组织实施情况座谈会在天津滨海新区举行。天津市委副书记、滨海新区区委书记何立峰会见了卫生部副部长刘谦一行,共同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苟利军参加会见并主持座谈会。中科院院士、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和刘昌孝出席。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滨海新区,部分高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会后,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向滨海新区递交了《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建设目标责任书》。   何立峰首先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刘谦副部长一行来津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欢迎,对卫生部长期以来给予天津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他说,充分发挥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是中央赋予天津和滨海新区的重大任务。当前,我们正在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天津工作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构筑高端高质高新化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全力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何立峰说,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天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并将其列为本市八大优势支柱产业之一,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产学研结合,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抢占发展制高点,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目前,联合研究院综合性平台已经建成使用,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初具规模,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项目落户。天津生物医药产业正在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和广阔发展空间。我们将充分发挥天津的区位、交通、政策、人才、市场等优势,不断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考察团此行来津,对天津工作是一次有力推动,我们要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机制,努力把天津打造成为生物医药研发转化和产业发展基地。   刘谦对天津在推进“重大新药创制”组织实施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进展给予充分肯定。他说,近年来,天津在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和增强创新药物研发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取得了很好成绩,希望天津在推进重大专项和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继续加大力度,走在前列,为推动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工作做出新的贡献,卫生部将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截至目前,本市共承担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39个课题,获中央财政拨款3.8亿元。通过专项实施,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药,建立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平台,形成支撑我国药业自主发展的新药创新能力与技术体系。   在津期间,刘谦一行先后到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药物研究院、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进行调研,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生物医药“滨海模式”   以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为代表,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本市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以“政府搭台,市场机制 国有资产,企业运行 不设围墙,开放联合 国际认证,互利共赢”为特征的“滨海模式”,通过高效整合现有资源,与重点科研单位优势互补,合力搭建国际化、高水平的平台体系。   如今,联合研究院综合性大平台已建成使用,先后引进了106个研发团队和项目,其中76个项目已经入驻研究院,海外项目超过50%,带动了一批国内外项目组成员为天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服务。预计到今年底,将有100个团队在研究院从事研发工作。
  • 科技部副部长BCEIA期间视察屹尧科技重大专项中期成果
    2015年10月27日,第十六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15)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开幕。相比往届,本次展会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阶段成果展区,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尧科技”)携带“全自动微波消解仪”和“全自动凝胶净化-固相萃取-自动浓缩联用仪”参加本次展出。10月27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侯建国副部长、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吴学梯副司长、刘春晓处长等,在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领导的陪同下来到重大专项阶段成果展区,详细参观了承担重大专项的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自主研发的高端科学仪器设备,并询问了各项目产品的研发过程和市场前景。侯副部长一行重点参观了屹尧科技展出的重大专项中期成果“全自动微波消解仪”。在屹尧科技展台,侯副部长认真听取了项目负责人倪晨杰总经理和相关任务负责人陆昊婷博士对“多用途样品前处理仪器的开发和应用”项目中期成果的介绍。侯副部长对屹尧科技承担的重大专项成果产品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给予了高度肯定。 10月27日下午,BCEIA大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参事刘燕华先生在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渝英女士的陪同下,参观了重大专项阶段成果展区。刘燕华先生来到屹尧科技的展台前,详细了解了“全自动微波消解仪”和“全自动凝胶净化-固相萃取-自动浓缩联用仪”在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国际同类产品的发展趋势。 屹尧科技的“全自动微波消解仪”和“全自动凝胶净化-固相萃取-自动浓缩联用仪”一经展出即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特别是“全自动微波消解仪”,其把加酸,消解,赶酸三种功能集合在一台自动化仪器上,能够极大幅度的消除实验过程中人为误差,提高实验重复性,同时大幅度降低实验人员的劳动强度,此为屹尧公司15年微波化学经验的积累大量用户反馈及需求而创新的产品,也是全球首创的产品。“全自动凝胶净化仪”为国内首家,国际上第四家推出的同类产品。展会三天内吸引了大量专家、同行、用户及竞争对手的驻足,对于中国企业能够研发出具有真正创新型的产品给予了一致的好评及肯定。
  • 2012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启动
    万钢强调充分发挥监督评估的导向作用   从8月29日召开的2012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动员会上获悉,科技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9月—11月,组织对民口10个重大专项实施绩效进行监督评估。科技部部长万钢出席动员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主持。中央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组长郭向远,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出席。   万钢对2012年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他强调,今年的监督评估工作要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纪委对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的统一要求,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切实抓好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评估,充分发挥好导向作用。万钢明确了2012年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第一,要重点对重大专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监督评估,认真总结实施成效。各专项、各监督评估组要认真总结梳理重大专项实施取得的成效,凝练重大标志性成果 要深入了解和分析优秀人才凝聚、引进和使用、创新团队建设、平台基地建设和开放共享等具体措施和典型案例 要系统梳理专项实施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要全面总结专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第二,要以绩效评估试点为抓手,切实推动专项科学管理和绩效管理。要强化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升重大专项绩效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专项实施的整体效能。第三,要以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为契机,落实各项制度、强化经费管理。要突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重点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地方投入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等 要将去年监督评估和审计调查中反映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四,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各专项要以监督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起职责明晰的责任体系,强化专职化管理团队建设。要准确把握专项定位,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目标,解决电子与信息、能源与环保、生物与医药、先进制造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突破“卡脖子”的关键技术瓶颈,促进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撑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王志刚强调,与会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把握今年监督评估总体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制定好专项监督评估的工作计划 要加强信息报送,充分发挥交流经验、警示督导作用 要深入分析评价,凝练形成高水平的监督评估报告 要切实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监督评估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他要求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的监督评估工作,真正扎实、有效地推进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会上,科技部重大专项办主任许倞宣布了监督评估专家名单。会后,电子与信息、能源与环保、生物与医药、先进制造四大板块监督评估组分别召开本组全体成员第一次会议,落实动员会的精神。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0年监督评估工作启动
    2010年6月28日下午,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召开了2010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启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主持会议,科技部部长万钢做动员讲话,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出席会议。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全体成员,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专职技术责任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等共13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李学勇书记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刘延东国务委员对加快实施重大专项的指示精神,回顾了去年的重大专项督查调研工作,对今年的监督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李学勇书记强调,监督评估组要认真制订好专项监督评估的工作计划,做好监督评估的信息报送和交流,及时总结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经验,通报监督评估工作进展,反映专项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形成高水平的分析评估报告,推动专项“十一五”战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万钢部长指出,要充分认识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的重要性,通过监督评估保障国家目标的实现 通过监督评估督促各方管好资金、用好资金,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 通过监督评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探索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推动专项“十二五”组织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万部长强调,今年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将进一步体现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积极配合本次监督评估工作,为监督评估组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同时要求各专项以监督评估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保障专项“十一五”目标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张晓强副主任强调,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尤其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要评估专项是否围绕国家目标,注重突破核心技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支撑。二要分析承担任务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作用的情况,推动和完善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三要进一步反映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四要重视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组织管理的不足,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五要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督评估机制,总结经验,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监督评估方式。   马俊如研究员代表监督评估专家作了发言。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许倞主任在会上宣读了监督评估组成员名单,并对今年监督评估工作进行了具体说明。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能源与环保和先进制造四个监督评估组分别召开了分组会议,讨论确定了专项自查汇报等事宜。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参与了分组会议,表示将积极配合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管理,加快推进专项的实施进程。
  • 一举囊括21个奖:我国科技重大专项是怎样炼成的
    运20列装、5G关键技术通过验证、大型数控复合机床成功研制......2006年,国家选择16个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作为科技重大专项。经过10年积蓄发力,硕果涌现。在刚刚举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一举囊括21个奖项,包揽了所有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成为当之无愧的“大赢家”。  重大专项喜获“丰收”,面向2030年的中国科技,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号角已经吹响。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在2017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表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日前已遴选确定,正加快编制计划安排。  “十年磨一剑”:重大专项这样炼就  “4G”领跑,“北斗”领航。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今年开出“双子星”,而获得这份殊荣的,都来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关键技术与应用(4G),获得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4G移动通信技术是全球技术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2008年正式启动以来,我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实现了从“2G跟随”“3G突破”到“4G同步”的跨越,已成为全球两大主流4G标准之一。  10年磨一剑,数万科技人员团结一心,突破重大核心技术,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4G网络,实现了我国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历史转折。  中国移动研究院副院长黄宇红告诉记者,这一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中有两名是女性。坚定果敢、统领全局的曹淑敏,以柔克刚、追求卓越的王晓云,她们各擅胜场、团结协作,有力撑起了我国4G通信技术的“半边天”。  从4G移动通信,到北斗导航应用 从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到在科学“高峰”占有一席之地。10年来,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下突破的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成长为千亿元级产业,重塑了世界产业格局。  “一鸣则惊人”:重大专项成科技奖励“大赢家”  无论是移动通信还是集成电路,无论是新药创制还是油气开发??从2006年到2016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走过的10年极不平凡。在日前举行的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获得共获21个奖项,科技进步奖特等奖2项、二等奖9项,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技术发明奖二等奖9项。  重大专项的每一次喜人突破,不仅引领着我国科技发展的前进,更实实在在为我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做出贡献。“十二五”时期,民口重大专项中央财政投入769亿元,带动企业地方投入1080亿元,直接带动新增产值1.42万亿元,实缴税金总额1300亿元,获专利授权1.1万项,技术标准8478项,凝聚了24余万科研大军。  重大专项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主任陈传宏表示,重大专项计划实施10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了积极支撑,在关键核心领域抢占了制高点、开辟了新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力推动了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聚焦环境综治、关注健康工程:“科技创新2030”羽翼渐丰  此次重大项目的规划,既是对过去10年重大专项的传承,也是对发展中遭遇的新问题、新挑战的应对。科技部创新发展司司长许倞表示,此次规划中不仅有量子通信、脑科学研究、深海空间站、天地一体化等一系列代表未来科技前沿的重大规划,更有京津冀一体化环境综合治理、健康保障工程等关注可持续发展和民生问题的重大项目。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万钢指出,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相比,我们还有较大差距:处于领跑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相对较少,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亟待加强。加快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项目,有利于我国加快赶超引领世界科技新方向,掌握新一轮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主动,实现从跟跑并行到领跑的战略性转变。  按照“一项一策”的原则,此次重大项目的规划将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强化企业主体地位,研究提出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许倞认为,重大项目的规划与落实将成为未来我国科技发展的“牛鼻子”,“不单是培养长远的科学技术,更是调结构、转方式的和‘总开关’。”  除上述重大项目,许倞介绍说,此次规划还包括工业制造、智能机器人、种业工程、重点新材料、信息安全技术等涉及国计民生、产业发展、国家安全各方面的规划和安排。  相关专题: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 获5147万元 士兰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获批
    原标题:士兰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获批 获5147万元财政补助   士兰微1月21日晚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科技部下发的通知,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获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共计获得5147万元财政补助。   据公告,项目具体为公司牵头申报的“面向移动终端和物联网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制造与封装一体化集成技术”项目。该项目由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士兰集成以及其它第三方共同承担。   财政补助方面,中央财政将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预拨启动费)的方式支付。其中公司获中央财政核定资金总额为1588万元,士兰集成则获得3559万元。   公司提示,以上款项目前尚未收到。   士兰微21日报收4.85元,下跌1.82%。
  • 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填补重大产品和装备空白
    2012年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温家宝]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填补了多项重大产品和装备的空白。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与神舟八号飞船先后成功发射并顺利交会对接,成为我国载人航天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交流汇报会议召开
    近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临床前药物代谢平台研究课题组根据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在中国药科大学组织召开了临床前药物代谢平台课题交流汇报会。会议由平台领域责任专家王广基教授主持,科技部生物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临床前药物代谢平台课题负责人围绕“十一五”期间平台的建设目标,分别汇报了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就平台基础条件、体系建设、项目成果、特色及特点以及结题考核指标展开了热烈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加强临床前药物代谢平台课题的过程管理、顺利实施和圆满结题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的建设,要瞄准国际前沿,把握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平台在新药研发中的引领作用、辐射作用以及集成创新作用 要面对生物经济的发展新机遇以及金融危机的新挑战,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新的贡献,为“十二五”健康产业的飞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 2017年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公示
    p   按照安徽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规定和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关于组织2017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2017年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期间如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请以真实身份向省科技厅书面反映。 /p p   联系地址:合肥市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邮编:230011 /p p   监督电话:62652033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安徽省科技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9月8日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153bfec0-c3a3-420a-88a7-133b8a81baaf.xls" 2017年省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汇总表(按专项分类).xls /a /p p /p p /p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p   前期,动源君在《工具 | 新出8项、废止12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大改革你造吗?》一文中对新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 /p p   为了加深各位锐粉对该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办法的认识和理解,动源君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财科教〔2017〕74号进行一下政策对比。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锐动源编辑部根据现有政策的梳理,非官方解读,最终执行请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p p    strong 总则部分增加了重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strong /p p   即明确: /p p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相关管理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强化担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p p   (三)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突出需求牵引和成果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p p   组织管理体系增加了部际联席会议、专业机构,去掉了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这一层级。 /p p   即明确: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编制论证,开展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 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 /p p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负责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 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 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决算 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p p    strong 增加了重大专项概算管理这一章节。 /strong /p p   明确:重大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大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p p   在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这一章体现了对中办发50号精神的贯彻落实。 /p p   具体为:设备费取消“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p p   测试化验加工费增加了分析的费用,明确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燃料动力费不再强调单独计量。明确为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进行了合并。并明确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对劳务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即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按按相关规定执行。动源君注:因新的专家咨询费办法尚未出台,先执行原办法。 /p p   取消了间接经费中对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原规定为“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新规定取消了这个比例限制。 /p p   取消了不可预见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对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具体调整为将预算的评审改为专业机构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p p   规定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能。一是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是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立项项目(课题)名单和预算(涉密内容除外),并接受监督。三是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四是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p p    strong 明确了重大专项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 /strong /p p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p p   强调了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p p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strong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 /strong /p p   即规定(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p p   由原来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检查”即按照新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各自的分工与职责。进一步强化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的工作职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p p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安全。 /p p   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p p br/ /p
  • 科技部重大办组织召开重大专项项目推进工作组考核工作启动会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组织召开重大专项项目推进工作组考核工作启动会。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科技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同志,重大专项项目推进工作组(简称推进组)全体人员出席会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客观评价推进组工作实际效果,激励和督促推进组工作同志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近期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推进工作组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会议对《考核办法》进行了解读,宣布了考核工作小组名单,并对推进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陈传宏主任指出,推进工作组是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协商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而设立的,是在重大专项原有管理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为协助专项牵头单位完成任务、实现目标、产出重大成果、顺利通过验收而建立的工作机制。当前是重大专项收官攻坚的关键时期,加强推进组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激发创造力和战斗力尤为重要。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激励担当作为;二是要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强化任务部署,激发创新活力;三是要加强推进组临时党支部建设,打造有凝聚力、有战斗力、能打仗、打胜仗的推进组工作团队。他强调,推进组全体同志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重大专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打好重大专项收官攻坚战,为实现重大专项2020年战略目标提供有力工作支撑。 /p
  •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再松绑:待遇不能亏科学家
    p   中央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宝贵 科研人员是国家的优秀人才,同样宝贵。重大专项又是国家急需解决的科技攻坚难题,资金怎样花才能更有效率,能够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备受社会瞩目。 /p p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都做了哪些修改?科技人员承担项目、使用资金,这钱“好使”吗? /p p    strong 支持方式 /strong /p p strong   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 /strong /p p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资金主要是支持科技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公共科技活动等。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主要是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前补助是指项目或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p p   也就是说,这些研究项目的效益不是立竿见影的,由于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就需要国家财政投入来支持。 /p p   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取得相应成果后,中央财政再给予相应补助。 /p p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这位负责人表示,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p p    strong 简政放权 /strong /p p strong   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strong /p p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 二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四链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三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要求。 /p p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重大专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这位负责人强调。 /p p   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是提高相关各方管理自主权: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放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取消财政部结题财务决算审批。 /p p   管理办法还有一大变化,就是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取消了特设账户。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对项目承担单位来说用款更加方便,有利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p p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扩大会议差旅等部分费用管理自主权,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同时,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监督评估、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p p    strong 资金使用 /strong /p p strong   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 /strong /p p   重大专项在资金使用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项目资金或课题资金,另一部分是管理工作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会议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比如,项目研究所需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差旅费的支出,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也就是说,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很多重大项目都有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参与研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他们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较好体现。 /p p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p p   过去,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花钱限制多、报销经费难,事务性工作占据了科研人员大量精力和时间。 /p p   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今年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p p   科研资金管理“激励+松绑”,目的只有一个:不在报酬待遇上亏欠科学家,不让事务性工作打扰科学家,让他们集中精力搞科研、出成果。 /p p br/ /p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工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主持召开的2009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组织实施推进会和2010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工作,2010年1月17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在京召开了专项实施工作研讨会。新药专项第一行政责任人、卫生部刘谦副部长传达了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并对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专项技术总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桑国卫院士、专项技术副总师张伯礼院士、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任何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宏广、杨哲出席会议并发言。会议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王玉民副部长主持。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程旭东、孟群、专项各领域责任专家与召集人、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编写组专家、专项办公室人员等近30人参加了会议。   刘谦副部长首先传达了近期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要求明确思想,提高认识 通过引述国际上医药科技发展经验,指出专项下一步工作要打破封闭,拓展工作路径 强调要进一步明确专项的重点任务和目标,抓好落实。对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规则、完善制度等希望和要求。   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桑国卫院士传达了2010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介绍了国际生物医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总体专家组第七次会议以来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求大家增强实施重大专项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与会代表围绕刘谦副部长和桑国卫院士的讲话内容展开热烈讨论,就加强专项组织管理、改善体制机制、凝练主攻目标、加强各科技计划间的衔接、开展检查与督促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 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 nbsp /p p /p p /p p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br/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br/ 2018年2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b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br/ 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br/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br/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执行。 br/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br/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验收组织 /strong /p p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br/ 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br/ 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br/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br/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br/ 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 br/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 /p p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br/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br/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br/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br/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br/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br/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br/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br/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br/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br/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br/ (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 br/ (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br/ (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br/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br/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在3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牵头承担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br/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按照验收工作计划,与牵头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牵头组织单位。 br/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br/ 第二十四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br/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br/ 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和内容 /strong /p p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br/ 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br/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存在异议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br/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br/ 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br/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 br/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br/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br/ 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课题)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二者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专业机构及专项办在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br/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专业机构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项目(课题)验收相关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对上述已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br/ 第三十八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具有直接责任的参与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br/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验收后续管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后续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管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br/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要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有机衔接。针对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主要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开放共享。 br/ 第四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br/ 第四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对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能力的巩固优化和共享利用,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与扩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br/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b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00887f0-02d4-402b-bf3a-7875661466ca.doc"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5462992f-cd23-4f69-b2d3-eabb430c3b06.doc"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23e574b-7231-4b6b-a874-d8043062df58.doc"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84755116-0b00-49d0-af4b-85aea7193e4a.doc"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doc /a /p p br/ /p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召开
    万钢部长主持召开“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4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科技部部长万钢主持。卫生部副部长刘谦、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家洋、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江帆、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王玉民、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居昊以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工程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管理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专项行政责任人、卫生部副部长刘谦,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王玉民分别汇报了专项“十一五”计划第三批立项课题以及“十二五”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   会议原则同意专项“十一五”计划第三批立项课题和“十二五”实施计划编制框架,建议在“十二五”实施计划中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创新,加大对中药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快新药研究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规范化建设等。   万钢部长对专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成为新药创制主体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组织实施部门加快探索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机制,下一阶段要注重新药品种遴选、能力建设、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研究和工作落实,提高专项实施成效。
  • 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部网站日前发布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并向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等单位发布通知。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规定》。   《规定》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的基本规定和战略要求,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专项管理中,包括总则、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等内容。   《规定》对重大专项各级管理责任主体、各管理环节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综合管理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总体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对专项制定五年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签署、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工作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pdf
  • 医药卫生领域两科技重大专项10月进展与动态
    【工作动态】   10月13-14日,全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李斌和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未来五年是“重大新药创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两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专项)的决胜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科技部等三部门的要求,以标志性成果为统领,集中配置科技资源、完善配套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做好最后冲刺。两专项技术责任人桑国卫院士和侯云德院士受聘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创新战略顾问,两专项总体组内12名专家受聘成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10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有关工作,通报新药创制重大专项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的“绿色通道”对专项支持的创新药品优先审批、加快审评,促使了国产新药尽早进入市场。  【重要进展】   新药创制专项   日前,由新药专项支持,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家一类生物新药“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可直接在美国开展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III期临床试验,标志康柏西普进军国际市场过程中,在质量标准、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等方面已获肯定。   10月15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有效治疗病毒性肝炎的长效干扰素“派格宾”正式面向全国上市。在新药专项“十一五”、“十二五”连续滚动支持下,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大分子药物长效修饰技术,成功研制出“派格宾”,打破了国外同类制品垄断,大幅降低广大肝炎患者的药物负担,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传染病防治专项   9月27日,在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支持下,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实验室联合云南省疾控中心和华大基因,鉴定出一种新型蝙蝠冠状病毒,显示了我国在病原体筛选和测定技术能力上的提高。该研究结果有助于了解潜在致病病毒的产生来源及跨物种传播风险,对人类预防监控重大感染性疾病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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