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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SNT1791.1~1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系列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3]SNT179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废塑料(代替SN 0625.1-.2-1996).pdf[/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4]SNT1791.2-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甘蔗糖蜜.pdf[/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1965]SNT1791.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代替SN 0572-1996).pdf[/url]

  • 【分享】哪些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从废物的危害性来讲,包括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及非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两类。 我国对进口废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国外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废物共有23类,主要包括: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钼、锌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废酚和酚化合物;醚类废物;废有机卤代化合物;废无机氟化合物;废金属羰基化合物;含有环芳烃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卤代溶剂;废油和乳代液;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 【转帖】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 ( 2009-04-01实施)

    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2008-4-2 2008-7-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GB 16487.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 16487.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GB 16487.3-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GB 16487.4-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GB 16487.5-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GB 16487.6-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GB 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 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GB 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 2003-12-2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8172-87  1987-10-5 1988-2-1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173-87  1987-10-5 1988-2-1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84   1984-5-18 1985-3-1

  • 【分享】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 ( 2009-10-19实施)

    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2008-4-2 2008-7-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GB 16487.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 16487.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GB 16487.3-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GB 16487.4-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GB 16487.5-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GB 16487.6-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GB 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 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GB 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 2003-12-2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8172-87  1987-10-5 1988-2-1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173-87  1987-10-5 1988-2-1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84   1984-5-18 1985-3-1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1-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2-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4-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5-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6-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7-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8-2007 2007-5-21 2007-7-1 三、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高分辨质谱法 HJ 77.3-2008 2008-12-31 2009-4-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299-2007 2007-4-13 2007-5-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00-2007 2007-4-13 2007-5-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 GB 5086.1-1997 1997-12-22 1998-7-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GB 5086.2-1997 1997-12-22 1998-7-1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7-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9-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0-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5555.11-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5555.12-1995 1995-3-28 1996-1-1

  • 国家环保部8月起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8月1日起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见附件)。  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1/W020230117602004592536.pdf]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3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16日印发

  • 【“仪”起享奥运】生产农药所使用的原料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名录的哪一类?

    问题:农药生产单位,在生产农药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的原料药,原料药使用后的包装,是应该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PDF版(2021年版)》版内农药废物为HW04,900-003-04 (有豁免)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进行委托处置。还是应该以HW49,900-041-49 (有豁免)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进行委托处置,或者两者都可以。回复:你好,《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对应危险废物代码900-003-04,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环节均有豁免情形。在此基础上,请规范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防范污染环境。

  • 问: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

    答: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其他强碱性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建议对报废的熟石灰进行腐蚀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7的分析要求,pH值不超过12.5的,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 问: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

    答: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其他强碱性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建议对报废的熟石灰进行腐蚀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7的分析要求,pH值不超过12.5的,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 关于公开征求《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我部组织对《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进行了修订,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李影影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9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swmd@mee.gov.cn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24637607165381.pdf]1.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24637607378524.pdf]2.《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2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海关总署办公厅。

  • 【分享】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被纳入危险废物范畴。新《名录》自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据了解,该《名录》除了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的基本方法,建立危险废物的列入标准和原则,还特别提到了医疗废物的分类,以及当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时形成的混合危险废物的管理方法。与旧《名录》相比,危险废物类别由旧《名录》的47种扩大到49种,增加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和其他废物;在新《名录》中增加了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条目,使《名录》更具科学性;新《名录》把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均列入名录。《名录》还特别强调,医疗废物由于具有感染性,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是将上述家庭生活中产生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据了解,目前化工、有色冶金,电子、高科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最多。这些危险废物一旦流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性极大。如含有氯化氢的废物投入水中,会立刻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盐酸气体,“很短的时间就可以把周围的植物熏成枯黄色”。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企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原料属于禁止进口范围。对此,企业须及时了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目录的调整内容,避免进口废物原料时因夹带违禁物影响口岸通关。

  • 问: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答: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

  • 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color][/size][/font]

  • 【转帖】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同时废止。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一、进口废钢铁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废钢铁,是指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三、一般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四、钢铁冶炼企业的特殊规定  钢铁冶炼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 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color][/size][/font]

  • 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color][/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color][/size][/font]

  • 【分享】环保常识普及5--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指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里的废物是指某一物质在特定利用过程中,或某些性能已经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指某一物质的一切使用过程或一切性能都没有使用价值。因此,废物往往只是相对概念,在某些适用场合它又可作为原料加以利用。所以废物常常被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固体废物的分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类为: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2、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特性主要指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 【原创】为方便版友,鼓励发帖,现整理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所需的标准如下。上传者标明题目,标准的文件名,在此跟所上传的标准!

    上传之前请查查是否存在您所要上传的标准,如有请不要重复上传。谢谢合作!奖励参与者!! [color=#DC143C] 论坛已设置了国家标准版面和行业标准版面,建议是不是请板油们在搜索后无重复的前提下,将标准传到相应标准版面,同时在这里留联结地址,对首发资料的板油给予奖励。 [/color] 希望各位版友能按此规定发帖,或将相关链接在此处,便于查找!便于加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8-7-1   GB 16487.1-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2006-2-1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2006-2-1   GB 16487.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2006-2-1   GB 16487.4-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2006-2-1   GB 16487.5-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2006-2-1   GB 16487.6-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2006-2-1   GB 16487.7-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2006-2-1   GB 16487.8-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2006-2-1   GB 16487.9-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2006-2-1   GB 16487.10-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2006-2-1   GB 16487.11-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006-2-1   GB 16487.1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2006-2-1   GB 16487.1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2006-2-1   环发[2003]188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2003-1-1   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2003-12-26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2003-6-30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2003-6-30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2-1-1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2-1-1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   GB 16889-199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998-1-1   GB 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992-3-1   GB 8172-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1988-2-1   GB 8173-87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1988-2-1   GB 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1985-3-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2007-10-1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2007-10-1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2007-10-1 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2007-10-1 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2007-10-1 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2007-10-1 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007-10-1 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2007-7-1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HJ/T 299-200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2007-5-1 HJ/T 300-200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2007-5-1 GB 5086.1-199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 1997-12-1 GB 5086.2-199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1997-12-1 GB/T 15555.1-1995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2-1995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3-1995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4-1995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5-199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6-199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7-1995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1996-1-1 GB/T 15555.8-199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1996-1-1 GB/T 15555.9-1995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10-1995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996-1-1 GB/T 15555.11-1995 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1996-1-1 GB/T 15555.12-1995 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 1996-1-1其他相关标准   HJ/T 420-2008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 2008-4-1   HJ/T 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2008-4-1   HJ/T 301-2007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2007-5-1   HJ/T 364-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07-12-1   HJ/T 365-2007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2008-1-1   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2006-8-1   公告 2006年 第11号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4-1   HJ/T 85-2005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2005-6-13   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2005-5-24   HJ/T 177-200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2005-5-24   HJ/T 181-200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2005-9-1   HJ/T 228-200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2006-3-15 HJ/T 229-200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2006-3-15 HJ/T 153-2004 化学品测试导则 2004-6-1 HJ/T 154-200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 2004-6-1 HJ/T 155-2004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 2004-6-1 GB/T 17221-1998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1998-10-1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1998-7-1 GB/T 16310.1-1996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 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 1996-12-1 GB/T 16310.2-1996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 水生生物积累性试验方法 1996-12-1 GB/T 16310.3-1996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 水生生物沾染试验方法 1996-12-1 GB/T 16310.4-1996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 哺乳动物毒性试验方法 1996-12-1 GB/T 16310.5-1996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 危害性评价程序与污染分类方法 1996-12-1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1995-12-6 GB 4285-89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1990-2-1 已被替代的标准 GB 5085-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7-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   GB 12502-90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5.1-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6487.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试行)   GB 16487.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   GB 16487.3-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   GB 16487.4-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   GB 16487.5-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   GB 16487.6-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   GB 16487.7-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   GB 16487.8-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   GB 16487.9-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   GB 16487.10-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   GB 16487.1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   GWKB 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 3-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B]状 况[/B]  2008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0127万吨,比上年增加8.3%;排放量为782万吨,比上年减少34.7%;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123482万吨、21883万吨、48291万吨,分别占产生量的64.9%、11.5%、25.4%。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57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819万吨、196万吨、389万吨。[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221536_172425_1607912_3.jpg[/img][B]措施与行动[/B]  [B]【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情况】 [/B]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2008年206个城市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B]【进口废物审批情况】[/B] 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8年第11号公告);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明确了进口废物鉴别机构和程序,依法暂停了 17家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申请,向2868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签发了10397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 【分享】浅谈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固体废物具有两重性,它虽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环境,但本身又含有多种有用物质,是一种资源。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固体废物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处理和防止污染上。70年代以后,由于能源和资源短缺,以及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加深,人们已由消极的处理转向再资源化。资源化就是采取管理或工艺等措施,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和能源。 固体废物再资源化的途径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 (1)提取多种金属金属回收不仅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且能防止金属(尤其是重金属)的扩散所造成的污染。 (2)生产建筑材料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具有广阔的前景。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一般不会产生污染问题,因而是消除污染,使大量工业废渣资源化的主要方法之一。用途:生产碎石、水泥、硅酸盐建筑制品、铸石、微晶玻璃、矿渣棉和轻质骨料。 (3)生产农肥 城市垃圾、粪便、农业有机废物等可经过堆肥处理制成有机肥料。工业废渣在农业上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使用于农田和制成化学肥料。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在使用工业废渣作为农肥时,必须严格检验是否有毒,有毒物质必须先分离出去。 (4)回收能源 固体废物资源化是节约能源的主要渠道。那些热值很高工业固体废物,具有潜在的能量,可以充分利用。 日本科技人员从含油量为2%的下水道污泥中回收油。德国拜尔公司每年焚烧2.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蒸汽利用有机垃圾、植物秸杆、人畜粪便中的碳化物、蛋白质、脂肪等,经过发酵可生成可燃性的沼气,其原料广泛、工艺简单,是从固体废物中回收生物能源、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5)取代某种工业原料 总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对减少和消除固体废物的危害,保护环境,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有重大意义。我们在处理固体废物时,要考虑进行综合利用,使之再资源化,但是这些都建立在垃圾分类基础之上。

  • 如何区别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b]危险废物[/b]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b]危险化学品[/b]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虽然也有危险特性,但是有实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工厂的生产原料,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等。[b]废弃的危险化学品[/b]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问: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适用于新《固废法》?

    答: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换言之,本法虽然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态”的废物,才属于法律定义范围的“固体废物”。除了“固态”废物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的范畴。根据本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也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比如,废矿物油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大种类。又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范畴,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固态”来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 问: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适用于新《固废法》?

    答: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换言之,本法虽然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态”的废物,才属于法律定义范围的“固体废物”。除了“固态”废物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的范畴。根据本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也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比如,废矿物油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大种类。又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范畴,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固态”来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

    [color=#333333] [b]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b][/color][color=#333333] 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color][color=#333333] 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color][color=#333333]  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color][color=#333333]  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color][b][color=#333333]第一步:鉴别对象是否应依法纳入固废管理[/color][/b][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color][color=#333333]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color][color=#333333]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color][color=#333333]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color][color=#333333]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color][color=#333333]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color][img=,465,447]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00.tmp.jpg[/img][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color][color=#333333]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olor][img=,32,32]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20.tmp.png[/img][b][color=#333333]第二步: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color][/b][color=#333333]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color][color=#333333]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列入名录的是:[/color][color=#333333](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color][color=#333333]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目前适用危险废物的有如下8个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color][color=#333333]》[/color][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gthw/wxfwjbffbz/201709/W020170906521003416419.pdf][color=#333333](GB 34330—2017)[/color][/url][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color][b][color=#333333]第三步: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color][/b][color=#333333]  即使某类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该危险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那么,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包括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还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color]

  • 【原创大赛】《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的逐行个人解读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9月发布了2017年第44号公告,批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是由《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发展而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委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 比较通则和导则的文字部分,我们会发现,两者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的判定逻辑整体变化不是很大,基本上是一脉相承。但是从效力来说,两者完全不一样。2006年版的导则属于试行,而2017年的通则属于国家标准,而且是强制性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GB/T),所以依据通则得出的鉴别结论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不过,从发布单位来看,2017年的通则减少为两个部门,比2006年的导则少了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改委和商务部的缺失比较好理解,也符合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但是缺少海关总署这个打击洋垃圾进口的主要执法行为实施部门我认为是有欠缺的。 2008年,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发18号文件《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就曾将中国海关化验室列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 2011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中也指明了海关对于疑似固体废物的执法程序(主要在第二十八条)。 2017年,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87号),通知中所提及的20家机构,有四个海关化验中心以及十一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合计总数占75%。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形成“新海关”。(也即上文中的十一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目前已经成为海关检测机构) 从以上文件脉络和机构历史沿革来看,对于一直以来主要承担固体废物属性检验/鉴别工作的海关检测机构不但应该继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鉴别工作,还应参与固体废物属性检验/鉴别标准的制定工作和解释工作。 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些固体废物属性检验/鉴别工作,《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是最重要的鉴别依据,所以反复看了很多遍,有些个人的解读和思考,这里与大家分享,希望能达到答疑解惑和抛砖引玉的双重效果。 引言部分不提,直接进入正文,为了叙述方便,《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hr/]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hr/] 这里面最重要的我认为是第一句话,“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这上句话基本上限定了通则的使用方法和效果。从检测人员的角度,通过检测结果推断产生来源、利用方式等是极其困难的。所以通则的使用方法应该主要是程序性(文字性)审核,而不是实质性(通过检测)审核。 怎么理解? 一个生产企业可以比照通则的要求判断自己企业产生的是何种固体废物,凭借进出口贸易商提供的能真实反映货物产生来源的说明,检测机构或执法机构可以依据通则判断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何种固体废物。儿童乘车规定如果改为6岁以下免票,司乘人员可以验看孩子的身份证件判断年龄,但是在无法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身份证件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试问司乘人员如何判断孩子是否应该享受免票待遇呢?要知道年龄可以通过程序性(文字性)审核判断,但是没有办法通过实质性(检测)审核判断,最常见用于判断年龄的骨龄测试都是公认存在较大误差的。 这是固废检测工作中碰到最难的部分,企业说的是真是假,又如何验证?如果不能较为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固体废物鉴别工作从效率和效果两个方面都不会让人满意。 第一句的后半句,“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结合上半句我想的应该是通则条文所体现出来的逻辑:必要但非充分,单向判定,不能反推。[hr/]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2 固体废物鉴别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3.3 利用 recycle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3.4 处理 treatment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3.5 处置 disposal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3.6 目标产物 target-products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3.7 副产物 by-products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hr/] 这段中我想解释几处术语及其翻译。 3.3 利用 翻译成“回收利用”更为合适,因为这一步是把无用变成有用的过程,加上“回收”二字其实点名了原料的性质; 3.4 处理 翻译成“加工处理”更为合适,在中文语境中“处理”有多种意思:你把肉处理一下,这是加工的意思;他让我很不爽,你把他处理一下,这是刑事犯罪的兆头;英文treatment是动作实施者根据个人意愿倾向实施动作,为什么treatment可以翻译成治疗,因为想治好嘛! 3.5 处置 翻译没啥问题,disposal的意思基本上等于放弃不要,在日常口语环境中,我们常使用“处理”表达这个意思:这个东西我不想要了,你处理一下吧! 之所以把这三个词拿出来咬文嚼字是因为这个顺序逻辑很明确:能用的用起来(发挥最大价值),回收利用是直接用,加工处理是转化用,处置是减少危害。 3.6 目标产物 里面要说一个副产品的概念,副产品比较正规的翻译是co-prodcut,或者side-product,副产品也是产品。例如咱们进口的大豆,榨油其实是副业,主业是拿豆渣当饲料,油和饲料都是产品,油是副产品,饲料是主产品,这一点和3.7的副产物不一样,副产物不是生产者想要的东西。但是比较麻烦的是,副产品和副产物可能会相互转化,东西还是那个东西,性质变了。这一点也是固体废物检验/鉴别过程中比较困难的地方。[hr/]4.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详见原文)[color=#191919]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color][color=#191919](详见原文)[/color][color=#191919]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color=#191919](详见原文)[/color][/color][color=#191919]4.4 其他:[/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color][hr/] 通则4项下都是固体废物,列的项目很多,但是估计也不能穷举,我仅解读一下内在的逻辑:[color=#191919][color=#191919] 4.1 不再像以前好用的东西,丧失原有使用价值,例如磨损的钢轨不妨碍炼钢,废电线、废电机不妨碍卖铜,这些都是固体废物(当然不一定不让进口) 。[/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4.2 之前说了副产物是不想要的,既然本来就不想要,不是固废废物等着过年么?[/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4.3 这条其实我想了很长时间,为什么环境处理过程中搜集的东西算是固体废物呢?业内常用的微硅粉就是硅铁生产过程中搜集的粉尘,最后成为硅铁生产的副产品之一。我认为内在逻辑是环保过程中有害物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富集,环境危害的风险其实提高了,所以安全起见,定为固体废物。[/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4.4 这个条款很少用到,但是一旦涉及,非常好用,尤其当某些产品我国有限定值指标时。例如大气防治污染法中禁止进口不合格石油焦,借此可以把不合格的石油焦直接判定为固体废物。[/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color][hr/][color=#191919][color=#191919]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c)填埋处置;d)倾倒、堆置;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color][/color][hr/] 5.1 内在逻辑,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有害物质依然留存(甚至富集),处理方式简单。 [color=#191919]5.2 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通过了标准化的工艺进行回收利用,获得的产物有标准进行限制,整体风险处于可控、可追溯。简单理解经刻意加工。[/color][color=#191919][/color][hr/]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6.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6.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color=#191919][/color][hr/] 内在逻辑:危害没有增加也没有扩散,或经允许。[color=#191919][/color][hr/]7.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hr/] [color=#191919] 内在逻辑:同通则6条款。[/color][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color][hr/]总结:[color=#191919] [color=#191919] [/color]通则全篇说的其实是逻辑判断的依据。鉴别结论极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对人是否提供了货物真实的来源、经历了何种利用和处置,也很大程度上受到鉴别人的主观性判断的影响,最终导致应用通则获得的输出结果(鉴别结论)不能保持稳定重现。[/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color]如果相对人无法提供有关货物的相关资料或者相对人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的相关资料,鉴别的检测工作有可能无从下手会被有意误导,同样会造成鉴别结论不能实现稳定重现。[/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作为分析测试人员,我们习惯于使用标准获得稳定的数值输出,通则输出的则是不那么稳定的结论,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也为相关执法工作留下了不少隐患。[/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在媒体报道中,固体废物经常与“洋垃圾”混为一谈,其实我们最常碰到的固体废物与循环经济密切相关,包括再生塑料颗粒、以回收金属为目的的二次物料(区别于原矿和金属原材料,介于两者之间)、再生纸浆等等。真正威胁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洋垃圾实际上主要是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放射性废料、动植物性垃圾(如病死牲畜尸体)、污水等,这些垃圾只能填埋、抛弃,没有任何价值并有可能产生巨大环境危害。这些垃圾中除了放射性废料较为隐蔽以外,其他都外观特征明显,与可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有显著区别。可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危害未必高于对应的矿产品,例如废钢重新冶炼能耗与环境污染可能小于铁矿石冶炼钢铁,含铜铅的二次物料中所含的汞、砷等有害元素未必高于铜精矿和铅精矿。这一点需要媒体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更准确的认识。[/color][/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让我们回到前文所述的儿童乘车问题,把优惠条件以年龄为限改为以身高为限(如1.2米),会怎么样?[/color][/color][/color][color=#191919]客观、可操作性强![/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由此我设想,有没有可能以实际可能产生的污染情况为限作为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例如所有以提取金属为目的的固体废物,只要所含有害元素小于相关标准(已有或待制订)的要求,就不当做固体废物,或者按到相应限值作为非限制类、限制类、禁止类固体废物分类;再生塑料,只要[color=#191919]所含有害元素小于相关标准(已有或待制订)的要求,就不当做固体废物,或者按到相应限值作为非限制类、限制类、禁止类固体废物分类(可以参考Rohs指令的设置)。[/color][/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结果输出稳定,可操作性强,可能产生的环保风险可预期、可控制。[/color][/color][/color][color=#191919][color=#191919][color=#191919] [/color][color=#191919] 我希望基于以上逻辑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实质是准入标准)能尽快作为通则的补充制订出来,便于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化繁为简,不再让检测人员通过各种检测苦苦推究货物的本源,大家都用检测数值说话,让检测机构、执法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一个对等的、公平的、透明的框架之下对话。[/color][/color][/color]

  •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废法》?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换言之,本法虽然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态”的废物,才属于法律定义范围的“固体废物”。除了“固态”废物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的范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本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也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比如,废矿物油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大种类。又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范畴,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固态”来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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