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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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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相关的资讯

  • 通过5项能力验证 武汉水生动物疫病检测跻身国家队
    在通过国家水生动物疫病5项检验能力验证后,武汉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近日获颁“全国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验证基层优秀单位证书”,标志着武汉水生动物疫病检测跻身国家队,获得2024年国家及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相应疫病检测实验室备选资格。这5项检验能力包括锦鲤疱疹病毒病、白斑综合征、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等。2021年,武汉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落户武汉市农科院水产所。该中心是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2022年,边建设边检测边完善,当年检测病害样品155批次。2023年6月,该中心通过项目验收,7月顺利完成国家下发的考核盲样检测并上报结果,近日收到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下发的检测能力基层优秀单位证书。2023年,全年共检测病害样品204批次,充分体现了武汉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的检测水平。据介绍,目前,武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能检测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小瓜虫病、白斑综合征、虾肝肠胞虫病等9种水生动物病害项目。今后,该中心还将扩大检测项目,使实验室检测能力再上新台阶,努力提升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 关于公布2016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推动实验室能力认证认可,提高重大疫病检测诊断水平,今年我部连续第3年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全国共有93家单位报名参加了相应疫病的检测能力测试。经我部组织专家对参测单位的检测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认可88家单位实验室相应疫病检测项目结果满意,同时获得2017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相应疫病检测实验室备选资格。现将《2016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结果满意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希望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相关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继续增加经费项目支持,推动其参加实验室能力认证认可,持续提升实验室检测准确性和权威性,为水生动物防疫事业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 2017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 /p p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水平,为全面启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通知》(农办渔〔2017〕32号)有关要求,今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全国共有166家单位报名参加了相应疫病的检测能力验证,经我部组织专家对参验单位的检测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140家单位实验室相应疫病检测项目结果被认可满意,同时获得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相应疫病检测实验室备选资格。现将《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p p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实验室能力认证认可,持续提升实验室检测准确性,为水生动物防疫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附件: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3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bc06f898-fd2c-42a0-8ac8-c014b6b27549.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afb53d39-b122-41ab-8c09-ff016768c15e.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16e2e0e2-8a40-4e85-8a75-da858d017d8e.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c48e3160-9c0b-4543-99ef-53dc5e9c1a18.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84a8f4ed-141d-4b33-98e2-85078acfbf4e.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7c38e131-2d8e-446d-a414-26ca616061e8.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dd3ea8d6-2578-4faa-a047-ce1545f2cdff.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d7d2792e-e396-4e85-a783-26c39555c48c.jpg" style=" " title=" 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f771ed54-859b-4ae7-a087-d1dba38d594b.jpg" style=" " title=" 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3611cfe9-3340-46c0-8cae-be3c1a9e2b93.jpg" style=" " title=" 1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8c7cf826-b8d8-429e-96ba-17750546f033.jpg" style=" " title=" 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88ca502a-7cad-4952-8f8c-c3b818bfb54a.jpg" style=" " title=" 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c3d94b3d-f30f-4451-9c4c-9a21a11b3888.jpg" style=" " title=" 1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b64eaebd-2c50-4157-a982-81ddf71104c3.jpg" style=" " title=" 1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e55b813e-106f-46a1-a0f3-b81a999ff3ee.jpg" style=" " title=" 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05c1f885-7c8b-47ae-84ad-a2df05fbd284.jpg" style=" " title=" 1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8328e836-d65d-4699-9090-68f2f51fcca4.jpg" style=" " title=" 1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c31466e9-b966-4ff9-b366-b1790eb612d8.jpg" style=" " title=" 1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6c6634a1-fd6d-466d-8bdf-e2f573deb3de.jpg" style=" " title=" 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f73cbb3b-1c58-41ad-8dc0-21de1737bfbc.jpg" style=" " title=" 2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f8696786-7a8d-48db-b221-15b1e139a60b.jpg" style=" " title=" 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27c6f62b-0aac-4bf4-b908-3fb6b22f1846.jpg" style=" " title=" 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451fbe6c-f09d-4bd9-b3bc-3a9cf10b4aba.jpg" style=" " title=" 2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2a47b928-2bf1-4ce1-936c-edfca357653c.jpg" style=" " title=" 2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e8439c57-cd47-4cd6-9165-db75b0bd20d6.jpg" title=" 25.jpg" / /p
  • 812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HTCL-ZB-225065项目名称: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预算金额:812.3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812.3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 (包含超高分辨率活细胞荧光分析系统、高速冷冻离心机、全自动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系统、水生动物研究实验养殖系统等) 1批812.3万元(包1:282.5万元;包2:230.5万元;包3:275.5万元;包4:23.8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附件: 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农业农村部2023年3月14日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24 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对各地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协助开展抽样有关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跟踪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和疫病监测阳性样品调查处理情况并及时报送。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 渔业)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夯实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基础。(二)推进源头治理。 各地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垂钓场所地西泮药残专项整治,对开展垂钓的养殖场所实施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监督,加密速测 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完善用药记录,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 对 2023 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养殖场每月开展地西泮药残抽检。(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统筹协调好与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关省份要加强对产地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持续打击,有效震慑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农业农村部2024 年 3 月 11 日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pdf
  • 农业农村部启动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监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共监测7种水产养殖禁(停)用药、2种常规用药、2种农药和地西泮。其中,地西泮为2022年新增的监测指标,标志着农业农村部对未经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同时,计划还将排查市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监测特定海产品中风险物质含量。《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将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种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对3种水生动物疫病开展调查,对草鱼相关病害开展研究。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好产地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利用好监控成果,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强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
    为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日前发布第2013号联合公告,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共计206种疫病。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种,具有危害严重、传播迅速、难以扑灭和根除,可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或公共卫生后果的特点。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有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简称原名录)于1992年予以公布。原名录实施20多年来,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与动物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动物疫情流行趋势与控制情况的不断变化,原名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启动了名录修订相关工作,历时4年多时间修订完成。   修订的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遵循科学性、安全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的,既立足于原名录,又顾及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连续性和实效性。既充分考虑了面向国内动物防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又跟踪分析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名录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疫情防控,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另外,名录既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及新发动物传染病,积极参考新的技术依据,又将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新发布的名录,严格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 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增加疫病18种
    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相较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增加了埃博拉出血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增加了17种,删除了10种:共患病由28种变为29种,删除了“鹿流行性出血病”,增加了“流行性出血病感染”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牛病增加了3种“牛巴贝斯虫病”“出血性败血症”“泰勒虫病”;马病增加了“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猪病增加了“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塞内卡病毒病”“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禽病增加了“火鸡鼻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水生动物病删除了8种,增加了7种;其他动物病删除了“埃博拉出血热”。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删除了3种。  为防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2020年1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List of Quarantine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6种)List A diseases口蹄疫Infection with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猪水泡病Swine vesicular disease猪瘟Infection with 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非洲猪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尼帕病Nipah virus encephalitis非洲马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牛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n with Mycoplasma mycoides subsp. mycoides SC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牛结节性皮肤病Infection with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痒病Scrapie蓝舌病Infection with bluetongue virus小反刍兽疫Infection with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高致病性禽流感Infection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新城疫Infection with Newcastle disease virus埃博拉出血热Ebola haemorrhagic fever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4种)List B diseases共患病(29种)Multiple species diseases狂犬病Infection with rabies virus布鲁氏菌病Infection with Brucella abortus, Brucella melit-ensis and Brucella suis炭疽Anthrax伪狂犬病Aujeszky’s disease(Pseudorabies)魏氏梭菌感染Clostridium perfringens infections副结核病Paratuberculosis (Johne’s disease)弓形虫病Toxoplasmosis棘球蚴病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granulosus,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multilocularis钩端螺旋体病Leptospirosis施马伦贝格病Schmallenberg disease梨形虫病Piroplasmosis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旋毛虫病Infection with Trichinella spp.土拉杆菌病Tularemia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西尼罗热West Nile fever裂谷热Infection with Rift Valley fever virus结核病Infection with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嗜人锥蝇)New world screwworm(Cochliomyia hominivorax)旧大陆螺旋蝇蛆病(倍赞氏金蝇)Old world screwworm(Chrysomya bezziana)Q热Q Fever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Crimean Congo hemorrhagic fever伊氏锥虫感染(包括苏拉病)Trypanosoma Evansi infection (including Surra)利什曼原虫病Leishmaniasis巴氏杆菌病Pasteurellosis心水病Heartwater类鼻疽Malioidosis流行性出血病感染Infection with epizootic haemorrhagicdis-ease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Yersinia enterocolitica)牛病(11种)Bovine disease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Infectious pustular vulvovaginitis牛恶性卡他热Malignant catarrhal fever牛白血病Enzootic bovine leukosis牛无浆体病Bovine anaplasmosis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Bovine genital campylobacteriosis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Bovine viral diarrhoea/Mucosaldisease赤羽病Akabane disease牛皮蝇蛆病Cattle Hypodermosis牛巴贝斯虫病Bovine babesiosis出血性败血症Haemorrhagic septicaemia泰勒虫病Theileriosis马病(11种)Equine diseases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马流行性淋巴管炎Epizootic lymphangitis马鼻疽Infection with Burkholderia mallei (Glanders)马病毒性动脉炎Infection with equine arteritis virus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马脑脊髓炎(东部和西部)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East-ern and Western)马传染性子宫炎Contagious equine metritis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马腺疫Equine strangles溃疡性淋巴管炎Equine ulcerative lymphangitis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Infection with equid herpesvirus-1(EHV-1)猪病(16种)Swine diseases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Infection with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猪细小病毒感染Porcine parvovirus infection猪丹毒Swine erysipelas猪链球菌病Swine streptococosis猪萎缩性鼻炎Atrophic rhinitis of swine猪支原体肺炎Mycoplasmal hyopneumonia猪圆环病毒感染Porcine circovirus infection革拉泽氏病(副猪嗜血杆菌)Glaesser’s disease(Haemoph-ilus parasuis)猪流行性感冒Swine influenza猪传染性胃肠炎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原称猪肠病毒脑脊髓炎、捷申或塔尔凡病)Teschovirus encephalomyelitis(previously Enterovirus encephalomyelitis or Teschen/Talfan disease)猪密螺旋体痢疾Swine dysentery猪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Infection with Taenia solium(Porcine cysticercosis)塞内卡病毒病(Infection with Seneca virus)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Porcine deltacorona virus(PDCoV)禽病(21种)Avian diseases犬传染性肝炎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犬细小病毒感染Canine parvovirus infection水貂阿留申病Mink aleutian disease水貂病毒性肠炎Mink viral enteritis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传染性肠炎)Feline panleucopenia (Feline infectious enteritis)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41种)Other diseases共患病(9种)Multiple sp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哈萨克斯坦输华的自由生活在自然水域的水产资源及其罐头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包含的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哈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野生水产品为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1.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水生动物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2.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野生水产品。3.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4.企业员工发生重大传染病可能影响产品及其包装安全。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须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和中国的兽医和卫生要求,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出口等全过程均须符合双方兽医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控制要求。五、证书要求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哈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哈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名称、印章和签字官名单及其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有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六、包装和标识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须使用内外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哈文标签,标注以下信息: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区(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七、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它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2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二、进口商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四、进口商品要求(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生产加工要求。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三)生产产品要求。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六、包装和标签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北京易科泰受邀独家赞助参加第七届动物生理生态学学术会议并合作创办第一届动物生理生态研究技术和方法技术
    2017年9月15-18日,由中国生态学会动物生态学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承办的“第七届动物生理生态学学术会议暨孙儒泳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成功召开。来自全国的动物生态相关研究的科研工作者齐聚一堂,围绕动物生理生态研究的相关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北京易科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动物生理生态研究高新技术专业公司,应邀独家赞助此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展示了一系列国际前沿上的动物呼吸代谢测量技术仪器,受到了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北京易科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美国Sable Systems International公司在中国指定的唯一技术推广与售后服务的高新技术专业公司,领航国内最先进的动物能量代谢测量技术,占据国内动物能量代谢测量市场80%以上的份额。培训班现场:中科院动物所王德华教授做能量代谢技术理论及应用报告会议期间,易科泰公司与动物生理生态学术会议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动物生理生态学研究技术和方法讲座。邀请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王德华研究员做了题为《能量代谢测量技术理论及应用》的报告,并特别邀请Sable公司总裁兼首席科学家John R.B. Lighton教授做了题为《Constraints and Solutions in Metabolic Measurement》的精彩报告;另外杜卫国研究员做了《两栖爬行类生理生态研究技术与方法》、北京师范大学牛翠娟教授做了《水生动物研究方法》、迟庆生博士做了《代谢仪器测定使用中的一些问题》等报告。本次培训班受到了大家的热烈响应,到场参加的人达到100人左右。易科泰生态技术公司从事动物能量代谢仪器技术服务已有十余年,为国内科研院校提供了上百套动物能量代谢仪器设备和相应技术服务,包括大小鼠等实验动物能量代谢与行为观测系统、牛羊等家畜家禽能量代谢测量系统、两爬类能量代谢测量系统、果蝇及昆虫能量代谢测量系统、斑马鱼及水生动物能量代谢与行为观测系统、人类能量代谢测量系统等,应用领域涵盖动物生理生态学研究、生物医学、家畜家禽营养与能量代谢研究、动物遗传与生物技术(能量代谢表型分析)、生态毒理学等,仪器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间接测热法( indirectcalorimetry),并结合行为观测、环境调控(如温度调控等)、体温心率监测、红外热成像等技术;除实验室测量仪器外,还提供了大量FMS、FoxBox等便携式能量代谢测量仪器。公司还通过Ecolab 生态实验室平台,与中科院动物所(动物生理生态与能量代谢)、农科院畜牧所(家禽呼吸代谢)、农科院植保所(蚜虫呼吸代谢)、疾控中心、北京实验动物中心等保持密切合作关系。易科泰展台易科泰展台前科研人员与我司技术人员热烈讨论 中科院动物所杜卫国教授做两栖爬行类技术方法报告John R.B. Lighton教授做学术报告 易科泰展台及能量代谢技术团队
  •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八个领域:(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和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水平的常规疾病,提供常规诊疗方法,包括现代诊疗技术和中兽医诊疗技术。(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四、联系方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联系电话:0532-85630386电子邮箱:tc181@cahec.cn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附件:1.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2.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4.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5.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doc7.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8.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9.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10.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4月3日
  • 中国碳水化合物动物营养研究中心成立
    7月2日,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与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中泰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农业大学成都校区签署三方协议,共同成立“中国碳水化合物动物营养研究中心”。   合作中,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将承担碳水化合物分离、分析、检测和规模化制备等相关研究工作,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所将负责对结构明确的碳水化合物进行动物营养学评价,以求筛选出优质的可应用于畜牧饲养的碳水化合物,中泰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负责新产品的设计和市场推广外,还将为该中心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1986年成立,主要从事猪、禽、反刍动物和水生动物的营养物质代谢、营养需要、营养调控、饲料营养价值等评定。先后承担完成了国家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部省级科研项目近三百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以及其它省部级奖励共计二十余项。已出版教材及专著40余部,每年发表论文130余篇。   中泰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专注于糖工程技术在畜牧业应用研发、推广的专业服务商,以“前沿智慧,成就客户”的核心价值观,为商业饲料企业和饲料养殖一条龙企业提供动物营养/健康的解决方案。
  • 关于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相关事宜如下。   一、 征集范围   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以及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   (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技术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   (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   (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   (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能力的常规疾病,提供标准化诊疗方法。   (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农场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   (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   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   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   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   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5.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   联系电话:0532-85630386   电子邮箱:tc181@cahec.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   附件: 附件1 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附件2 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    附件3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 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    附件6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 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8 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9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    附件10 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 509万!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JBD-2022-A-252项目名称: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项目预算金额:509.0万元最高限价:509.0万元采购需求:包号是否设置最高限额预算(万元)最高限额(万元)采购目录采购需求第1包否359359临床检验设备分子互作仪1套,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本包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同时也接受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第2包否150150临床检验设备全自动western系统1套,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本包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同时也接受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深入攻坚,持续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长江是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而目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呈降低趋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明确了“十四五”时期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总体路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区按照相关部署,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完成重点水域渔船渔民退捕任务,累计退捕渔船11.2万艘、渔民23.4万人,建立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和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10次流域性同步执法行动,组织沿江各地加强执法监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9140艘,查办案件1.2万起,先后7次组织对沿江各省(市)3000余处涉渔重点区域场所进行暗访检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长江禁渔以来,长江流域江海性洄游生物的“旗舰种”——刀鱼时隔30年再次上溯到长江中游和鄱阳湖,20多年未见的鳤鱼在长江中游、鄱阳湖和洞庭湖重现,长江中游监利段四大家鱼鱼苗资源量已由2015年的5.1亿尾增加至2021年的21.9亿尾。长江上游一级支流赤水河鱼类资源明显恢复,鱼类种类从禁捕前的108种恢复至169种,特有种类数由禁捕前的32种上升至37种。加强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保护。结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开展工作,以人工保种为重点抢救性保护中华鲟,加强中华鲟人工繁育,组织中华鲟养殖群体普查,形成人工保种群体梯队;全人工繁殖规模取得连续突破,组织放流中华鲟11次共计7万余尾;积极推进长江江豚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实施长江江豚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有序推进长江江豚人工繁育技术,先后建立湖北天鹅洲、何王庙,安徽安庆西江、铜陵4个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迁地群体总量超过100头;探索重建长江鲟野外种群,自2018年实施长江鲟增殖放流行动计划以来,放归成体和亲本已达500余尾,放归幼鱼已超过20万尾。有效实施增殖放流,每年在长江流域组织放流水生生物资源约50亿尾(粒),大力补充水生生物资源。通过增殖放流,长江口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量恢复到50吨左右的规模,达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时的最好状态。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建立了适用于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涵盖鱼类状况、重要物种状况、生境状况等3方面14个必选指标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为客观评价长江水生生物情况提供了技术指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一些重点湖泊蓝藻水华问题还依然存在,水生态系统失衡问题较为突出,城乡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部分地区湿地、湖泊仍在萎缩,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渔业产量在1954年左右达到顶峰,而目前下降了近八成。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40%,葛洲坝截流后,中华鲟的产卵场容量缩减为截流前的6.5%,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长江“十年禁渔”效果还不稳固。鄱阳湖、洞庭湖与长江的河湖关系受梯级电站影响遭到干扰和破坏,调蓄能力急剧下降,水生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形成工作合力不够。一些地方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意识还不强,认识水平还不高,措施还不够精准有力。全面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规划》针对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的问题,谋划了恢复路径,指明工作的具体方向。一是提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调查与珍稀物种保护。目前我国在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等方面基础力量薄弱,因此需建立健全长江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实施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捕和物种保护成效,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长江上游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全面实施十年禁渔,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实施“亮江工程”,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二是提出加强长江水生生境保护。有研究表明,栖息生境退化是鱼类等水生生物资源下降的原因之一,因此需持续加强生境保护,强化关键栖息地保护与修复,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地,推动在长江水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和限制航行区域。三是严格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河流连通性是影响鱼类繁殖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强化河流的连通性,确保鱼类洄游通道顺畅。重点关注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出台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此外,应尽快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对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帮扶,逐步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系统治理的工作格局。
  •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知多少?
    点击图片,免费报名参加“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民众健康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民生问题。然而“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假羊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动物源性食品成为民众热点话题。什么是动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是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猪肉、牛羊肉、鸡肉、鸡蛋、鸭蛋、牛奶、酸奶、鱼虾以及相关加工制品如肉脯、鱼片等都属于动物源性食品的范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在我国城乡居民的日常膳食消费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长,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动物源食品生产第一大国,也是消费总量最多的国家。同时消费者对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消费理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绿色健康”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强,因此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饲料变质和非法添加剂的使用贮藏方式不当容易引起动物饲料霉烂变质,导致饲料中含有具有强烈致癌作用的微生物毒素,如黄曲霉毒素等,部分饲料亦存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题。当畜禽等食用变质饲料后,相关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生物富集作用在动物肌肉组织和内脏器官内富集,进而可能达到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水平。此外,向动物饲料添加违禁药品和激素如生长类激素等,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兽药的不合理使用在畜禽养殖环节,出于预防治疗疾病、促进生长等目的不可避免会使用多种兽药,但不遵守休药期或滥用兽药则会使一定量的兽药残留在动物体内。如果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超标,食用可能会引起人体的急慢性中毒症状,长此以往具有诱导机体产生耐药性的风险,严重者可增加机体致癌和胎儿致畸的风险。生物性污染动物源性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及销售过程中均可能受到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等生物性污染,从而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畜禽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代谢物、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农药等可通过污染养殖场的牧草、饲料、水源等途径蓄积在畜禽体内,进而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对健康造成威胁。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对策 提倡科学安全养殖科学安全养殖即从源头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提倡科学养殖,就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以预防为主,严格遵守休药期,合理使用兽药,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将药物残留控制在安全范围。加大检疫检验的力度检疫检验即是从技术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疫检验是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控制措施对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把好畜禽产品安全第一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凡是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严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即是从思想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从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兽药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对检测出含有禁用药物、添加剂或兽药残留超标的事件及时查处,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使涉及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得到警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为进一步促进动物源食品质量安全的发展,更好的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品质,仪器信息网于2023年11月15-17日举办“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围绕大家关心的话题共同探讨,为用户、专家和学者搭建优质、有效的交流平台。点击图片,免费报名参加
  • 动物能量代谢测量技术宣传推广周
    北京易科泰生态技术公司动物能量代谢实验室,将于2017年9月15日至19日,举办动物能量代谢宣传推广周活动,期间特邀美国sable systems international公司首席科学家john lighton教授来华做报告和培训。具体活动安排如下:一、2017年9月15日下午动物能量代谢与生理生态研究测量技术报告会报告人:王德华研究员(中科院动物研究所)john lighton博士(美国sable公司首席科学家)等地点: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二、2017年9月16日参加由中国生态学会动物生态学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承办的“第七届动物生理生态学学术会议暨孙儒泳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john lighton博士将做“constraints and solutions in metabolic measurement”的会议报告三、2017年9月17-18日动物能量代谢测量技术报告与座谈会(根据需求反馈信息确定具体日程)主讲人:john lighton博士四、2017年9月19日活动汇总反馈及后续合作与技术支持安排john lighton教授30多年来致力于动物能量代谢测量技术的研究,先后在 nature、pnas及the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biology等世界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了90多篇学术论文,其于2008年编著出版的“measuring metabolic rates: a manual for scientis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一书,截止目前已达5514次引用。作为美国ssi公司(sable systems international)在中国的唯一指定代理和售后服务中心,易科泰生态技术公司从事动物能量代谢仪器技术服务已有十余年,为国内科研院校提供了上百套动物能量代谢仪器设备和相应技术服务,包括大小鼠等实验动物能量代谢与行为观测系统、牛羊等家畜家禽能量代谢测量系统、两爬类能量代谢测量系统、果蝇及昆虫能量代谢测量系统、斑马鱼及水生动物能量代谢与行为观测系统、人类能量代谢测量系统等,应用领域涵盖动物生理生态学研究、生物医学、家畜家禽营养与能量代谢研究、动物遗传与生物技术(能量代谢表型分析)、生态毒理学等,仪器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间接测热法(indirect calorimetry),并结合行为观测、环境调控(如温度调控等)、体温心率监测、红外热成像等技术;除实验室测量仪器外,还提供了大量fms、foxbox等便携式能量代谢测量仪器。公司还通过ecolab生态实验室平台,与中科院动物所(动物生理生态与能量代谢)、农科院畜牧所(家禽呼吸代谢)、农科院植保所(蚜虫呼吸代谢)、疾控中心、北京实验动物中心等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公司概况:易科泰自02年至今,已走过了15个年头。我们致力于从不同视角,不同尺度,不同技术平台研究测量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动态变化过程,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国际先进生物生态科研技术,致力于植物表型分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植物表型分析平台目前配备有封闭式叶绿素荧光成像系统、便携式叶绿素荧光成像系统、叶绿素荧光仪、藻类荧光仪、植物高光谱仪、光合仪、co2/o2分析仪、植物光合生理生态监测系统、藻类培养与在线监测系统(光养生物反应器)、根系测量仪器等,具备500余平米温室,计划引进大型叶绿素荧光与rgb成像平台。ecolab实验室表型分析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作物抗性检测、胁迫生理生态研究检测、植物表型分析、优良品种及遗传育种检测等技术服务,并可承担植物表型分析技术培训、fluorcam叶绿素荧光成像技术培训、植物表型分析实验方案与仪器技术方案设计等,欢迎联系。公司优势:公司技术团队80%以上具备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并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科院植物研究所、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农科院、中国林科院、中国环科院、中国水科院、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大学等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交流关系。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唐山质监局草鱼呼肠孤病毒检测能力通过验证
    近日,河北唐山检验检疫局参加的“草鱼呼肠孤病毒(GCRV)的ELISA检测”能力验证计划(CNCA-13-B05)顺利通过验证,喜获满意结果。此次能力验证计划是由CNAS组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实施的一次权威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技术验证。通过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加强了该局动物检疫实验室内部质控管理,提升了水生动物疫病检测能力。   河豚鱼、活蛤是唐山辖区主要出境水生动物,为支撑辖区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需求,加强进出境动物疫情疫病防控,该局积极开展水生动物疫病检测,近年先后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PCR检测”能力验证和真鲷虹彩病毒病等6项水生动物疫病,为提升辖区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对台经济贸易发展,同时为满足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中对分析用标准样品的迫切需求,在各检验检疫局申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编制了《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见附件)。为确保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次计划及时安排工作,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严格履行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做好沟通,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要求。承担标准样品研制项目的单位,请严格按照GB/T15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与化矿金标准化专业委的工作沟通,做好样品研制项目过程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各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做好对项目进度、项目协调机制、人员参与情况、执行过程问题等的跟踪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做出汇报 同时要为项目起草小组提供必需的时间与物质保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针对问题做好阶段性把关,并与业务工作做好有效衔接,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请化矿金标准化专业委指定专人追踪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为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有效性,提升行业标准的影响与服务力度,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五、根据审议专家意见及整体制标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对个别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请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要求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计划任务书》。   六、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1: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附件2:文件扫描件   国家认监委   二○一○年九月 2010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序号 计划编号 专业类别 项目名称 制修订 完成时间 负责起草单位 1 2010B325 动物检疫 进境观赏鱼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2 2010B326 动物检疫 进境食用牛蛙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3 2010B327 动物检疫 进境鳖卵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4 2010B328 动物检疫 进境水生动物链球菌检疫操作规范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5 2010B329 管理 闽台两岸直接往来检验检疫监管操作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6 2010B330 化矿金 散装水泥检验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7 2010B331 轻工 人造板甲醛检测方法 40L干燥器法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8 2010B332 食品 对台小额贸易食品检验监管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9 2010B333 食品 出口食用油中正己醛含量的测定 气相顶空固相微萃取法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10 2010B334 卫生检疫 海港口岸涉台特殊人员卫生检疫规程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1 2010B335 卫生检疫 口岸入境客滚直航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制定 2011 厦门检验检疫局 12 2010B336 植物检疫 出入境水果中米尔顿姬小蜂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3 2010B337 植物检疫 梨树衰退植原体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4 2010B338 植物检疫 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制定 2011 福建检验检疫局 15 2010B339 植物检疫 入境种苗花卉中螺旋粉虱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6 2010B340 植物检疫 黑颜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17 2010B341 植物检疫 辣椒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18 2010B342 植物检疫 南亚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19 2010B343 植物检疫 入境植物种苗上Begomovirus属双生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 2010B344 植物检疫 入境竹子种苗上竹花叶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1 2010B345 植物检疫 入境百合上百合无症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22 2010B346 植物检疫 斯文毫氏大蜗牛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3 2010B347 植物检疫 入境兰花上齿兰环斑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厦门检验检疫局 24 2010B348 植物检疫 入境水果检疫处理操作规程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5 2010B349 植物检疫 玫瑰蜗牛检疫鉴定方法 制定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26 2010B350 食品 进口椰果检验规程 制定 2011 海南检验检疫局 27 2010S442 化矿金 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检测用快速筛选标准样品(无机化合物部分) 研制 2012 广东检验检疫局 28 2010S443 化矿金 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检测用快速筛选标准样品(有机化合物部分) 研制 2012 山东检验检疫局 29 2010S444 化矿金 煤炭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河北检验检疫局 30 2010S445 化矿金 铁矿石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天津检验检疫局 31 2010S446 化矿金 铜精矿及铜矿石有害物质检测用系列标准样品 研制 2012 江苏检验检疫局 32 2010S447 化矿金 塑料中增塑剂样品 研制 2012 福建检验检疫局 33 2010S448 化矿金 食品接触材料特定迁移测试用标准样品 聚乙烯 研制 2012 河北检验检疫局
  • 六大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服务深圳香港
    作为供港生鲜食品的“把关人”,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每年检测的供港活牛、猪、羊达230万头,占香港市场的85%,活禽400万只,占香港市场90%。作为立足深港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还拥有多个“第一”。   六大国家重点实验室门类齐全   记者了解到,深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隶属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深圳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测及技术标准制订 同时还可为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的相关业务提供检验和鉴定。作为一个国家级综合检测机构,中心设有专业实验室20个,包括预防兽医学、水产养殖、食品化学、畜产品加工等多个学科。其中,包括“供港畜禽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饲料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豆类与植物病原真菌检疫重点实验室”、“水生动物疫病检测重点实验室”、“转基因产品分析与资源检验重点实验室”、“水生动物疫病生物资源保藏及标准(参考)物质研制重点实验室”等六大实验室属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此外中心还设有2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及1个深圳市重点实验室。   除了进行日常的检测工作外,中心还组织技术骨干攻克和解决了一批国际检验检疫技术难题。3年来,中心承担科研项目78项,其中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和“863”项目等16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一等奖3项,深圳市科技创新奖2项等多个荣誉。   28万检验批次检出多个“第一”   从2006年至今,中心共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28万批次检测任务,业务涉及供港活禽、畜、花卉、入境大宗原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牛羊源性成分及转基因等的检测。作为全国供港生鲜食品的“把关人”,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仅每年检测的供港活牛、猪、羊就达230万头,占香港市场的85%,活禽400万只,占香港市场90%。   作为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权威检测机构,中心检出率连年在质检系统名列前茅,创造了多个“第一”:首次鉴定出我国新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刺桐姬小蜂,多次检出地中海实蝇 首次鉴定红火蚁在深圳发生 全国首次从有疯牛病发生的日本进口的鱼粉中检出牛源性成分……   交流合作获国际认可   作为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机构,中心的检测技术不断获得国内外同行的认可和高度评价。目前,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批认定的转基因、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实验室之一 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其中,作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唯一的水生动物疫病检测的专业实验室,中心的水生动物实验室设备齐全、检测技术先进,是农业部指定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也是世界粮农组织(FAO)下亚太水产病害网络(NACA)水生动物疾病的资源中心。
  • DNA检测技术 野生动物走私案“神探”
    在法医界有一句话,死者能 “开口说话”讲述事件的真相。而在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对野生动物标本与查获的动物及制品进行鉴定,就能判定捕捉、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这是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的骨骼。记者张悦/摄   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科学家和执法人员在餐馆、机场、海关等多个环节围堵可疑的食材、毛皮和动物骨骼制品。但他们都面临同样的问题这些可疑物品的来源,究竟是不是被禁止交易的濒危野生动物。   证据来自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鉴定结果。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和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科学家和执法人员都在采用相同的手段对可疑动物制品进行DNA鉴定。通过这项技术,科学家们能轻而易举地辨别出这些动物的种类和栖息地、查获的物品是否来自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结果一目了然。(第二三四页进行 详细解析)    鼠类标本   蝙蝠标本   如今,DNA鉴定这个词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陌生了。除了用于人类亲子鉴定外,DNA鉴定还被广泛用于其他的身份识别,如空难、海难罹难者的身份辨认等,DNA鉴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确性。可是你知道么?这项技术也同样被应用在野生动物上,这就是所谓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有什么意义?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云南省唯一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你揭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之谜。   昆明1990年已开展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今年8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成功查获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犀牛角和鹿茸的案件,缴获犀牛角15块575.4克、鹿茸切片4000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在这起案件中,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8月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昆明机场派出所报称,东方航空公司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航空快件内装有动物制品疑似物。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即依法扣押了该批疑似物,并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该批疑似物为印度犀的犀角和水鹿的鹿茸片。其中,犀角片15块重575.4克,印度犀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Ⅰ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鹿茸片重4000克。随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据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立案,并移交昆明市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猕猴标本   那么,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个什么样的机构以及是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的呢?  据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副主任介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2006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云南首家有资质的专门从事野生动动司法鉴定的机构。其实从1990年起,昆明动物研究所就已经开始了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工作,20多年来一直协助云南及其国内不少省区的林业、药材、外贸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和业务咨询,同时接受委托,协助海关、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通常需要鉴定的是野生动物的皮毛、骨骼、肉、角、牙制品、药材、工艺品、药酒等,涉及的动物种类包括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昆虫和部分无脊椎动物等。司法鉴定人员可从送检物品的形态、颜色、斑纹、气味、材质等方面进行辨认、比对,也可从血液、毛发、肌肉等进行取样,通过DNA扩增、基因测序等,对其进行分子生物学基因分析,最终确定其物种、产地 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等级和涉案价值作出司法鉴定,为司法部门对刑事或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量刑和或判别提供依据。   云南作为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省份,野生动物中鸟类有820多种,占全国的66%以上 兽类325种,约占全国的50%。保护动物种数超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种数的一半以上。不法分子走私、盗猎、买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猖獗,是全国的重灾区之一。打击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已成为我省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是执法部门判定涉案人员罪状和量刑的重要根据。因此,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显得越来越重要。   到目前为止,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的案件包括来自云南、广西、四川、深圳、黑龙江、浙江、山东和新疆的案件已达1300多件,为打击走私、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存放着大量野生动物标。    蛙类标本   动物司法鉴定被广泛应用   “目前,动物司法鉴定已经被广泛应用。”王副主任说,随着对这项技术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都运用到了动物司法鉴定。   据王副主任介绍,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还曾为一桩重大杀人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当时案件中的凶器是一把用动物骨骼做刀柄的刀,经从刀柄内提取DNA样品进行DNA分子测序,确定了刀柄骨骼的物种和产地。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报告提供的线索对凶器的来源进行追踪,最终将此案侦破和结案。   “协助相关部门打击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我们还为个人做过一些鉴定。”王副主任提起了2009年发生在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彝海乡大盐井村的一起物权纠纷:   大盐井村的村民向来都有自由放牧的习惯。每年4月草木复苏时节,村民都爱将自己养的牛羊散放在水草丰茂的山上。   2008年4月,大盐井村村民吉则以期将自家的五头牛赶上山放养,但同年9月上山赶牛回家过冬时,其中的一头却不知去向。2009年2月中旬,吉则以期在村外看到一头和自家丢失的一模一样的小牛,于是把小牛牵回了家。   正当吉则以期一家为小牛失而复得高兴时,同村的安呷克补一家却为放养在村外的小牛不见了而揪心。多方寻找后,安呷克补家发现“自家”的小牛进了吉则以期家的牛棚。由于吉则以期和安呷克补两家母牛的外形在小牛身上都能找到影子,一时间,大家都无法判定到底谁才是小牛的母亲。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随后,冕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小牛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小牛与吉则以期家的母牛存在亲子关系,即小牛为吉则以期家所有。真相终于大白。   “这只是一个开始。近5年多来,我们已相继为不少省区进行了10多起大家畜的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王副主任说,随着打击野生动物走私活动开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动物司法鉴定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这项工作也会在更多方面发挥它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noimg/f84d13d9-759d-4ff8-96c6-67aed6a33fa2.jpg" title=" 生态环境部.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 /p p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渔业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p p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制订了《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p p   附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水利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3日印发 /p p   附件 /p p   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p p   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多等特点,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江河湖泊众多,生境类型复杂多样,为水生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繁衍空间,尤其是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重点流域,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水生生物宝库,维系着我国众多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水生经济物种的生存与繁衍。近年来,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就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资源过度利用、水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部分流域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物种资源严重衰退,已成为影响中国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 /p p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确立了以长江为代表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方向和基本遵循。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推进,为破解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难题,提升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了有利契机。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为重点流域共抓大保护凝聚了社会共识。国际社会通过了全球2020年生物多样性目标,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重点流域保护创造了良好国际环境。 /p p   保护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是保障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水陆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为手段,优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水生生物资源环境修复,维护重点流域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改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把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河湖、湿地等典型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物种的全面保护。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化,建立健全流域绿色发展机制,实现流域社会经济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发展。 /p p   (二)系统保护、区域联动。建立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行动。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全面谋划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调度水资源,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开展系统性保护和修复,构建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迁地保护、生态通道修复等措施,实现江湖连通、水陆统筹、生态良好,提高保护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p p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重要性和受威胁程度,确定保护重点。江河源区重点保护河流、湖泊、沼泽湿地等自然生境,上游地区以多种珍稀特有物种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中游地区以濒危物种和重要经济种类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下游或河口地区以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种类和洄游种类及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立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际需求,制定优先行动,因地制宜开展流域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流域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评估体系、就地保护体系、水域用途管控体系和执法体系得到完善,努力使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得到初步遏制。具体指标包括: /p p   ——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设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保护重点实行有效监控 /p p   ——开展现有保护区的保护需求与效果科学评估,以及规范化管理建设,在此基础上,新建、晋升、调整、清退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能力得到提高,重要濒危水生物种种类得到较好保护 /p p   ——建成一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迁地保护设施 /p p   ——重要河湖被挤占的生态用水逐步得到退减,流域综合调度得到加强。 /p p   到2030年,形成完善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 /p p   四、重点任务 /p p   (一)开展调查观测 /p p   在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附属水体,调查鱼类、水生哺乳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浮游生物等物种的组成、分布和种群数量,对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明确亟需保护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重要区域。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掌握重要水生生物动态变化情况。开发水生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流域水生生态系统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发布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公报。 /p p   (二)强化就地保护 /p p   优化保护区网络建设,完善保护区空间布局。加强流域源头生境保护,加大长江江豚、中华鲟、达氏鲟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入保护范畴。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改善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强化保护区管理,切实有效发挥保护区功能。定期对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根据保护和管理实际,整合现有资源,适时调整部分保护区范围、分区与等级。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逐步扩大制度落实范围,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p p   (三)加强迁地保护 /p p   在重点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及附属水体,建立濒危、珍稀、特有物种人工繁育和救护中心,推进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人工繁育技术研究,攻克珍稀濒危物种驯养和繁育的关键技术。构建重点流域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资源的保护,加强水生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提升生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对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要加强替代生境的研究,寻找和建设适宜的保护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迁地保护行动,最大限度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特有性。 /p p   (四)开展生态修复 /p p   研究水域生态退化的过程和机理,提出水生生物栖息地和洄游通道恢复目标,制定完善水生生态修复标准和技术体系,加强对污染水域的修复治理。开展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地恢复工程。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经科学评估及合理规划,对具备条件的涉水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科学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实现江河湖泊水系循环畅通,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强化区域生态承载力研究,强化和规范增殖放流管理,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严控无序放流,严禁放流外来物种,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 /p p   (五)规范水域开发 /p p   加强对水利水电、挖砂采石、航道疏浚、城乡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严格管控破坏珍稀、濒危、特有物种栖息地,超标排放污染物,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等对水环境和水生生物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深入研究闸坝、跨流域生态调水等对流域水生态的影响,开展流域多水库联合调度研究,实施生态调度、江湖连通、灌江纳苗,研究建立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p p   (六)推进科学养殖 /p p   科学布局水产养殖,加快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科学制定江河湖库养殖容量标准,严格控制湖区围栏和网箱养殖,合理确定江河湖库养殖规模,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池塘内循环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田种养结合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直接投喂,加快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对外来物种养殖的管理,规范民间放生行为,严控外来物种入侵。 /p p   五、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p p   (一)长江流域 /p p   1.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淡水鲸类2种,鱼类424种,浮游植物1200余种(属),浮游动物753种(属),底栖动物1008种(属),水生高等植物1000余种。流域内分布有白鱀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岩原鲤、长薄鳅等特有物种,以及“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目前,长江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11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7处。 /p p   2.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长江流域长期围湖造田、挖砂采石、交通航运及干支流部分已建、在建水电站,压缩了水生生物生存空间,导致水生生物栖息地破碎化。污废水排放导致部分水域水污染问题突出。外来入侵物种种类数量不断增加,影响范围不断扩大。过度捕捞加剧渔业资源衰退,主要经济鱼类种群数量明显减少。总体而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正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上游受威胁鱼类种数占总数的27.6%,重点保护物种濒危程度加剧,白鱀豚、白鲟、鲥鱼已功能性灭绝,长江江豚、中华鲟成为极危物种。 /p p   3.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长江源头区重点保护各支流源头及山溪湿地,高原高寒草甸、湿地原始生境,以及长丝裂腹鱼、黄石爬鮡等高原冷水鱼类及其栖息地。 /p p   金沙江及长江上游重点保护金沙江水系特有鱼类资源、附属高原湖泊鱼类等狭域物种及其栖息地,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重点保护鱼类和长薄鳅等67种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 /p p   三峡库区水系重点保护喜流水鱼类及圆口铜鱼、圆筒吻鮈等长江上游特有鱼类,以及“四大家鱼”、铜鱼等重要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及其栖息地。 /p p   长江中下游水系重点保护长江江豚、中华鲟栖息地和洄游通道,“四大家鱼”、川陕哲罗鲑、黄颡鱼、铜鱼、鳊、鳜等重要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及其栖息地。长江河口重点保护中华绒螯蟹、鳗鲡、暗纹东方鲀等的产卵场和栖息地。 /p p   4.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定期发布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公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提升一批原有保护区等级,建成覆盖上中下游的保护网络。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建设,推动建立渔业资源保护与修复和水产种质资源库。开展水生生物关键洄游通道研究,建立洄游通道评估与建设技术体系。实施增殖放流、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修复措施,推进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修复工程、产卵场修复工程和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强化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定期评估入侵状况,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预警体系。 /p p   (二)黄河流域 /p p   1.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据不完全统计,黄河流域有鱼类130种,底栖动物38种(属),水生植物40余种,浮游生物333种(属)。流域内分布有秦岭细鳞鲑、水獭、大鲵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黄河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58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8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8处。 /p p   2.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黄河流域以占全国2%的水资源承纳了全国约6%的废污水和7%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部分干支流污染严重。涉水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影响。水生生物资源量减少,受威胁鱼类种数占总数的14.7%。北方铜鱼、黄河雅罗鱼等常见经济鱼类分布范围急剧缩小,甚至成为濒危物种。池沼公鱼、大银鱼、巴西龟、克氏原螯虾等外来入侵物种对土著鱼类造成不利影响。 /p p   3.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黄河源头区保护重点为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拟鲶高原鳅、厚唇裸重唇鱼、黄河裸裂尻鱼、骨唇黄河鱼、黄河高原鳅等物种及高原湖泊、河网等重要生境。 /p p   黄河上游保护重点为刺鮈、厚唇裸重唇鱼、骨唇黄河鱼、黄河裸裂尻鱼、拟鲶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花斑裸鲤等物种及上游宽谷河段生态系统。 /p p   黄河中游保护重点为北方铜鱼、大鼻吻鮈、兰州鲶、黄河鮈、黄河雅罗鱼、乌苏里拟鲿、唇?等物种及干流河道内沙洲、河湾、通河湖泊等重要生境,支流汾渭盆地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和兰州鲶、北方铜鱼、大鼻吻鮈、黄河鲤、赤眼鳟、平鳍鳅鮀等物种及其生境,秦岭北麓溪流大鲵、秦岭细鳞鲑、多鳞白甲鱼、水獭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 /p p   黄河下游保护重点为溯河洄游鱼类、日本鳗鲡、中华绒螯蟹、刀鲚、北方铜鱼、“四大家鱼”等物种及其生境。黄河三角洲河口保护重点为河口洄游性鱼类、滨海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 /p p   4.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评估黄河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开展黄河口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加强黄河中上游重要鱼类栖息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建设重要水生生物繁育中心和种质资源库。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生态系统修复,在黄河上游源区段等重点河段开展鱼类生态通道修复,实施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境连通相关研究。在黄河中游推动开展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示范工程,在黄河口推动开展退化水生生态系统修复示范工程。合理配置黄河流域水资源,基本保证干流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评估外来水生生物入侵状况,有效控制黄河流域外来水生生物。 /p p   (三)珠江流域 /p p   1.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据不完全统计,珠江流域有鱼类425种,浮游藻类210种(属),浮游动物410种(属),底栖动物268种(属),水生维管束植物129种。流域内分布有中华鲟、中华白海豚、鼋、花鳗鲡、金钱鲃、大鲵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南方波鱼、海南异鱲等约200种特有鱼类。目前,珠江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44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7处。 /p p   2.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目前,珠江流域航运及渔业捕捞活动频繁,水电工程众多,对水生生物栖息地造成破坏。珠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数占总数的20.9%,许多传统经济鱼类从常见种、优势种演替为稀有种,洄游性鱼类种群数量锐减,中华鲟已多年未见。部分支流水葫芦泛滥,麦瑞加拉鲮、巴西龟、革胡子鲶等外来入侵物种已形成种群,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 /p p   3.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珠江源头重点保护各支流源头及山溪湿地原始生境,保护曲靖白鱼、云南倒刺鲃、宜良墨头鱼、云南裂腹鱼、稞胸鳅鮀、薄鳅、叶结鱼、瑶山鲤等特有鱼类,广西溶洞区洞穴鱼金线鲃类。 /p p   珠江中上游重点保护高原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杞麓白鱼、鱇??白鱼、星云白鱼、大鳞白鱼等珍稀特有鱼类,广西段珍稀、特有和重要经济鱼类及其栖息地和产卵场,西江中华鲟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经济鱼类及其栖息地、洄游通道与产卵场,保护“四大家鱼”、似鳡、鳤等。 /p p   珠江河口河网重点保护中华白海豚栖息地,以及中华鲟、黄唇鱼等国家重点保护鱼类及其产卵场、洄游通道与栖息地。 /p p   4.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定期发布珠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公报。根据珍稀物种保护需要,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提升一批原有保护区等级。建设水生生物繁育基地和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基因保存库,加强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建设。开展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修复,改善各闸坝之间的连通性。加强对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增殖放流、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修复措施,示范开展产卵场修复工程和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强化外来物种入侵防治,规范外来养殖水生生物引进行为,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预警体系。 /p p   (四)松花江流域 /p p   1.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松花江流域已知有鱼类81种,底栖动物118种(属),水生维管束植物80种,两栖爬行动物23种。流域内分布有濒危物种施氏鲟、达氏鳇,以及大麻哈鱼、乌苏里白鲑、日本七鳃鳗、细鳞鲑、哲罗鲑、黑龙江茴鱼、花羔红点鲑等珍稀冷水性鱼类。目前,松花江流域建有水生生物和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44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4处。 /p p   2.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松花江流域部分已建水库、水电站,一定程度上阻隔了施氏鲟、达氏鳇、大麻哈鱼等多种洄游鱼类的洄游通道。河道疏浚、水下挖沙采石等涉水活动使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栖息地遭到破坏,鱼类种群数量持续下降。尽管目前松花江流域大部分水体水质呈改善趋势,但部分支流水域污染依然严重。 /p p   3.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松花江源头区保护重点为南源西流松花江和北源嫩江湿地生态系统、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及鱼类产卵场。松花江干流上游保护重点为森林冷水湿地和细鳞鲑、哲罗鲑等流水性鱼类产卵场。松花江干流中下游保护重点为森林湿地,及施氏鲟、达氏鳇、大麻哈鱼等冷水性鱼类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 /p p   4.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评估松花江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强化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科学论证在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敏感区域新建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必要性,研究论证保护区级别调整。加强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设施建设,推动建立珍稀鱼类繁育基地和迁地保护中心。研究实施流域水系连通工程。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推动实施松花江干流与重要支流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工程。 /p p   (五)淮河流域 /p p   1.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淮河水系已知鱼类115种,水生植物60余种,两栖爬行动物40余种,浮游动物200余种(属),浮游植物250余种(属),底栖动物70余种(属)。流域内分布有中华水韭、莼菜、野菱和水蕨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大鲵、虎纹蛙和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目前淮河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和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24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9处。 /p p   2.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近年来,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逐年提升,但历史上水污染严重,对水生生物造成巨大损害,目前尚未得到根本性控制。淮河流域涉水工程造成水生生物栖息地破碎化,水生生物栖息地呈现退化和萎缩趋势。 /p p   3.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淮河源头区重点保护源头湿地生态系统和大鲵、虎纹蛙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鳜、鲂、鲴、鲌等重要经济鱼类。 /p p   淮河中游重点保护花鳗鲡、野菱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长吻鮠、江黄颡鱼、橄榄蛏蚌、淮河鲤等土著物种及其栖息地。 /p p   淮河下游湖泊重点保护野菱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湖鲚、银鱼、鳜、河蚬等重要经济物种及其栖息地。 /p p   沂沭泗河水系重点保护莼菜、水蕨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植物以及银鱼、沂河鲤、青虾、鳜、翘嘴鲌、鲢、鳙等重要经济物种及其栖息地。 /p p   4.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推进流域内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加强淮河流域内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需要建设一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繁育基地和增殖放流基地。优化淮河流域现有水工程调度运行方式,改善河道连通状况和水生生物生境。实施增殖放流,开展清洁型小流域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建设,示范开展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工程。 /p p   (六)海河流域 /p p   1.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据不完全统计,海河流域有鱼类100余种,底栖动物72种(属)。目前,海河流域已建立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1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5处。 /p p   2.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海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呈过度开发状态 地下水超采严重,生态水量严重不足,对水生生物栖息地造成较大影响。海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劣Ⅴ类水河长占总河长的45.8%。外来物种入侵加剧,互花米草入侵河口滩涂,并呈泛滥趋势,对土著物种造成严重危害。 /p p   3.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在白洋淀重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黄颡鱼、乌鳢、鳜鱼等重要经济鱼类 在滹沱河重点保护中华鳖和黄颡鱼等重要经济物种 在潮白河上游及其支流重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大鲵、中华九刺鱼、细鳞鲑、瓦氏雅罗鱼等水生生物。 /p p   4.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评估海河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强化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突出水生生态系统和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加强海河流域保护区能力建设。实施海河流域退化水生生态系统修复,优先在白洋淀、张家口市桑干河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工程,在北京市永定河山峡段实施综合整治工程,在官厅水库洋河入库口和妫水河入库口分别开展水质净化工程和湿地修复工程。 /p p   (七)辽河流域 /p p   1.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 /p p   辽河流域已知鱼类53种,常见大型水生植物16种,流域内分布有斑海豹、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鲂、鲤、鲫、乌鳢、辽河刀鲚、乔氏新银鱼、东北雅罗鱼、凤鲚、海龙、海马等重要经济鱼类,以及中国毛虾、中华绒螯蟹、文蛤等水产资源。辽河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25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处,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8处,另有“辽河保护区”1处。 /p p   2.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p p   受生境丧失和人类干扰的影响,辽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日益降低,物种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生物栖息地破碎化,部分河段涉水活动对鱼类索饵场、产卵场造成破坏。东辽河近年来水质严重下降,浑河、太子河及其支流污染严重,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威胁。 /p p   3.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 /p p   辽河流域保护重点包括辽河河口湿地生态系统及辽河刀鲚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三岔河区域湿地生态系统及黄颡鱼、辽河突吻鮈、辽河刀鲚等栖息地。 /p p   4.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 /p p   开展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评估辽河水生生物受威胁状况。强化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加强已有保护区建设。实施辽河流域退化水生生态系统修复,优先在柳河口实施河岸带修复与建设工程。 /p p   六、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密切沟通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切实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p p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负总责,要把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编制实施省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加强协调与联动。实施评估考核,将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p p   (二)完善资金机制 /p p   地方政府要整合现有资金渠道,提高使用效率,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加大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 /p p   完善多元化资金融筹机制,推动设立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p p   (三)加强执法检查 /p p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捕捞、养殖、废污水排放、涉水工程建设、挖沙采石、航道疏浚等涉水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江”“清河”“清湖”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流域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执法机构和人员建设,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p p   (四)强化科技支撑 /p p   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繁育技术研究,大力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应用。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科技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平台等能力建设。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生境恢复、过鱼设施等标准与技术规范,强化水生生态系统修复集成示范。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提高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 /p p   (五)推动公众参与 /p p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造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舆论氛围,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奖惩机制,激发全社会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鼓励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和救助,及时曝光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p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完善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第三条 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条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第五条 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一、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能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六)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实验室应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七条 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对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备案凭证不得转让或买卖。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更新备案信息申请。其中,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等发生变更的,需再次完成实验室自我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第九条 因不再从事实验活动或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等原因需要取消备案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备案的实验室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单位,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停止该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二条 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开展实验活动。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2.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130.00万元采购实验室搬迁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实验室搬迁 开标时间: 2021-08-05 15:00 采购金额: 130.00万元 采购单位: 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采购联系人: 周亚文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陈工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15 招标文件: 附件1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信息发布时间:2021-07-15 】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委托,决定就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名称: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 二、采购预算 本项目预算价130万元。 三、工期 工期:90日历天。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5.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6.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招标文件领取及信息发布 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可凭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nantong.gov.cn/)—“交易信息”—“其他交易”—“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下方可下载)、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到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服务大厅城建招标代理窗口领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收取标书费:300元,报名时收取,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领取时间:2021年7月16日—— 7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欢迎合格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报名,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领取采购文件后方可参与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工,电话:13404206005。 采购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补充更改将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其他交易”—“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变更公告”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关注以上网站有关本项目有无补充变更公告。如投标供应商未及时关注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2021年8月5日下午14时30分—15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如东县农业农村局6301会议室【长江路25号(原国土局)】。 七、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21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 开标地点:如东县农业农村局6301会议室【长江路25号(原国土局)】。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 联系人:周亚文 联系电话:13921473068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3404206005 九、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 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2021年7月15日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实验室搬迁 开标时间:2021-08-05 15:00 预算金额:130.00万元 采购单位: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7-15 招标文件: 附件1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信息发布时间:2021-07-15 】 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委托,决定就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名称:如东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搬迁改造项目 二、采购预算 本项目预算价130万元。 三、工期 工期:90日历天。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5.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6.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招标文件领取及信息发布 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可凭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nantong.gov.cn/)—“交易信息”—“其他交易”—“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下方可下载)、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到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服务大厅城建招标代理窗口领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收取标书费:300元,报名时收取,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领取时间:2021年7月16日—— 7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欢迎合格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报名,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领取采购文件后方可参与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工,电话:13404206005。 采购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补充更改将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其他交易”—“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变更公告”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关注以上网站有关本项目有无补充变更公告。如投标供应商未及时关注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2021年8月5日下午14时30分—15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如东县农业农村局6301会议室【长江路25号(原国土局)】。 七、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21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 开标地点:如东县农业农村局6301会议室【长江路25号(原国土局)】。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 联系人:周亚文 联系电话:13921473068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3404206005 九、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 如东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2021年7月15日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布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现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予以公布。其中,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的过渡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1日。   附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序号 名称 定义 备注 01 肉类 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 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02 水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03 乳品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 消毒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调制乳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发酵乳制品 发酵乳(酸乳)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乳粉     全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脱脂乳粉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配方乳粉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其他乳粉 奶油 黄油 稀奶油 其他奶油 炼乳 加糖炼乳 无糖炼乳 其他炼乳 奶酪 干酪 硬质干酪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28日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同澳门签署食品安全技术合作研究协议
    广东珠海出入境检验检验局20日向媒体公布,该局于19日与澳门民政总署签署了《珠澳开展供澳蔬菜农药残留调查研究合作协议》及《珠澳开展水生动物贝类毒素监测研究合作协议》,以进一步加强珠澳两地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合作和交流。   据了解,《珠澳开展供澳蔬菜农药残留调查研究合作协议》的项目内容和计划包括供澳蔬菜种植生产基地农药使用情况调研计划、蔬菜抽样检验计划及对中国内地禁用、限用农药的摸底调查,为双方今后的蔬菜检验检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珠澳开展水生动物贝类毒素监测研究合作协议》主要是探讨供澳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新模式,根据调研情况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贝类毒素风险分析,确定供澳贝类产品主要存在的贝类毒素污染的风险程度,形成合作研究项目报告。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李小幼表示,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是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澳门民政总署在《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合作安排》,实现供澳农产品风险监控跨境跨界合作的又一新成果。   据了解,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2004年起就积极开展与澳门民政总署的合作交流,先后共同开展了供澳食用水生动物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风险管理研究、供澳海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供澳食用贝类及其养殖环境重金属残留监测调研和澳门进口国外水果有害生物调查研究等合作,妥善处置了孔雀石绿、染色橙、毒豇豆等突发事件。   多年来,从珠海口岸输往港澳的食品农产品做到了质量安全零事故,特别是去年,经过检验检疫供澳门的食品农产品被澳门方面检验,质量为100%合格。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草拟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联系电话:0451-82628465电子邮箱:hljssyc@163.com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4-1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邮编:150000附件: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6日附件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第三条 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条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第五条 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一、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能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六)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实验室应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七条 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对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备案凭证不得转让或买卖。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更新备案信息申请。其中,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等发生变更的,需再次完成实验室自我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第九条 因不再从事实验活动或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等原因需要取消备案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备案的实验室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单位,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停止 该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二条 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开展实验活动。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2.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相关附件: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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