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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机构相关的论坛

  •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办法》进一步简化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和要求,取消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求,强化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大力促进行业稳定发展。新《办法》从6大方面宽松准入、接轨改革: 一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删除对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注入限制条件; 二是增加了申请主体。将自然人作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主体,使个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成为可能; 三是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从原90天减至20天; 四是简化了许可流程。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 五是规范了许可程序和要求。将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明确了各有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要求; 六是延长了证书时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原办法3年一换延长到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 【原创】CNAS实验室认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关系

    我手头有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编写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教材>.里面有章节规定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是一家做安规和emc认证的公司,现打算为我们的安规与emc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有人说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经营性质,如作为检验鉴定机构申请,因此必须手先满足质检总局对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要求,即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圆,2/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考取AQSIQ(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请问上述说法是否在正确, 申请cnas认可主体须以什么身份申请并各有哪些不同规定?申请cnas是否首先得满足质检总局要求?必要考那个证?等等谢谢

  •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对设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哪些内容进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对设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哪些内容进行确认答案: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1) 检定或校准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2 分)(2) 校准获得的设备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是否有修正值或修正因子需要引用。(2分)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如题,如何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请已经获得此证书的机构人员说下,是否像申请CMA那样申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7/201407161054_506870_1616441_3.jpg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80号令:“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的第三方的身份是指第三方实验室吗?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各位大佬,咨询下,现机构只有A2LA 的17025证书,想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可以吗?还是必须有CNAS的17025的。有其他方法吗,例如现场审核?谢谢

  • 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 【资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 一年一度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即将开始。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醒:此次资格考试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所有参加考试者可从3月20日起登录网站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进行报名,报名时间截至4月10日. 此次资格考试时间定在5月19日,报考条件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含在校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此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设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点位于开发区第二大街兆发新村8号。联系电话:25327149,考生可拨打该电话咨询相关事宜。[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275]检验检测[/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276]检验检测-1[/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6277]考试指南[/url]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问题

    求助各位大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我理解为分包必须是机构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因为4.4.2条规定必须要求有所有仪器设备。所以分包的前提是机构有能力检验该项目,只是因为工作量大,或者人员有意外(生病、不在),或者仪器设备故障、损坏、未检定等)情况下进行分包。但还有人理解是没能力才分包,我觉得不符合准则要求。求大侠们指点!!!

  •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分包管理

    [b]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分包管理[/b]CMA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最新要求。[b]1. 要有分包控制程序,内容完整适用,并将其用于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签署合同。[/b]——关注文件。2.分包应事先取得了客户的同意,分包方是否具备资质认定的资质和能力。——具体分包项目应取得客户书面同意;关注分包合同,通常与合同评审一并进行;关注分包方能力调查。3.对分包方进行评审,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录。——关注供应商评价。4.分包形式有两种: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若将全部检验检测任务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行为,不属分包行为。5.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能力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分包方结果的检测报告,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二是没能力的分包,A、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B、若经客户许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b]——关注检验检测报告注明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b]6.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b]——发包方可以是检验检测机构、客户、相关的法定管理部门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制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b]。7. 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b]如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允许分包,司法鉴定中的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形成等重要工作不允许分包,机动车检测工作不允许分包。[/b]

  • 16家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造假被撤销资质

    6月12日下午,从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国共有1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受到资质认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6家被撤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内蒙古和宁夏两自治区的机构合计达11家。 在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1415家机构中,除16家机构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被撤销资质外,还有520家存在文件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机构被行政告诫;123家存在超范围检验检测、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机构被暂停资质;另外,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粮油检测中心、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心试验室、福建三明机动车安检站、四川省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等756家机构,因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被注销资质。

  • 食品检验机构是否要做参考标准的检定,怎么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 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针对这个到底如何开展?网上众说纷纭,有的说食品检验机构不用做参考标准的检定和校准,有的有说要。本人认为还是做吧,具体去实行的话,应该不用校准实验室那么严吧。请各位大虾帮忙指导指导,万分感谢。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包括4类文件,自上而下依次是:一层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二层文件: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二层文件中,除RB/T214 通用要求外,其他几个标准属于特殊行业领域的特殊标准要求);三层文件:特定标准,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标准;四层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除以上四层文件外,还应注意学习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要求,如资质认定标识的使用要求,备注信息的添加要求等;如《国家认监委关于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等,都是对RB/T214-2017 的有效补充。

  • 明年1月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有重大变化!

    [color=#444444] 自2019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将全面实施。[/color][color=#444444][/color][align=left] 为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的要求,结合甘肃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实际。日前,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申请、评审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中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以下简称《通用要求》)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align][align=left]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试行期间,首次申请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按照《通用要求》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已获证机构申请复查换证、扩项、迁址和其他资质认定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或者《通用要求》办理。现执行的申请、受理、评审及机构管理、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变。[/align][align=left] 今年5月,国家认监委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过渡期安排以及文件替代要求。[/align][align=left] 据该文件要求,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后失效,由《通用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替代;[/align][align=left] 机动车检验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替代;[/align][align=left] 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align]

  • 【转帖】2010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 3.15开始报名

    [align=center][color=gray][font=方正仿宋_GBK][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gray][font=方正仿宋_GBK][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color][/align][align=center][size=5][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关于2010年度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font][/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5][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font][/font][/size][/align][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2010年度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一、报考条件[/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二)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一)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二)因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操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三)考生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二、报名办法及程序[/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2010[/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年度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一)提交个人信息。[/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3月15日至4月5日登陆[/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http://jyjd.ciqcid.com/[/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或http://jyjd.ciq.org.cn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二)准考证打印。[/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报考人员可于5月8日开始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三、考试形式、内容、时间[/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一)2010年度第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1.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color=black]题。[/color][/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2.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生需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场考务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完成现场照片的采集,并接受机考操作指导。[/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3.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及准考证原件,证件不全者将不得进入考场。[/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4.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生入场后根据考试机右上角显示的座位号,对号入座。[/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5.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场备有专用演算草稿纸,但须自备演算用笔。[/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6.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7. [/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二)考试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基础知识 8:30—10:00;[/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专业知识 10:40—12:30。[/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三)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报考人员需按照准考证上确定[color=black]的地点[/color]参加考试。[/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四)考场要求[/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四、成绩查询和公布[/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2010[/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年6月10日[/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以后,考生可登陆http://jyjd.ciqcid.com/或http://jyjd.ciq.org.cn查询考试成绩。[/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五、资格证书发放[/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2010[/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年7月15日[/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证书请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原件,如出现证件不符的情况,不予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font][/font][font=方正黑体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六、其他事项[/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一)监督举报电话。[/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font][/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Times New Roman]举报电话:010—82261931。[/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仿宋简体](二)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http://jyjd.ciqcid.com/,http://jyjd.ciq.org.cn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62054247, 010-82021949, 010-82024318)了解有关信息。[/font][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font]

  •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浅谈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的验证

    [align=center][b]浅谈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的验证[/b][/align][size=12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原创[/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张勇 王燕[/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计量资讯速递[/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rgba(0, 0, 0, 0.3)]前天[/color][/font][/size][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 检验检测方法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依据,也是检验检测机构配置人员、设备、环境条件、耗材的依据,是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准确、可靠的基础保障。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之4.5.14条中规定“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在日常检验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大多数是标准方法,因此标准方法的验证是检验检测机构日常性的一项重要工作。 [/size][/font][b][size=12px]一、开展标准方法验证的时间[/size][/b][size=12px] 根据RB/T214-2017中的4.5.1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方法验证的时间一般包括:(1)在使用标准方法前进行验证;(2)标准方法发生变更后重新进行验证。第一次是在使用标准方法前进行验证,这是检验检测机构在准备申请资质时所开展的一项工作,这次验证的标准方法最多、最全,涵盖了所申请的全部标准方法。第二次是在已获得资质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时进行的验证,这次验证的前提是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的资质包含的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无论是检测能力实质性变化还是仅年号、编号发生变化均需进行验证。与第一次标准方法验证相比,这次验证是个别的几个标准方法的验证。[/size][b][size=12px]二、标准方法验证的实施[/size][/b][size=12px] 开展标准方法验证,一般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耗材、样品的抽取储存与接收[/size][size=12px]、记录表格、结果验证等方面进行验证。[/size][b][size=12px]1.人员[/size][/b][size=12px] 人员方面应从人员培训质量、人员数量、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验证。[/size][size=12px] (1)培训质量方面。在开展新的检验检测项目时,检验检测机构会对人员进行内部或外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时应对人员掌握标准的程度;所用仪器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期间核查是否掌握;记录表格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盲样考核或机构内部人员比对等方式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size][size=12px] (2)人员数量方面。同一个检验检测项目,一般至少确定两名检验检测人员,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因人员短缺而不能按时完成。[/size][size=12px] (3)人员资质方面。RB/T214-2017之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人员的培训情况、掌握标准和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以及技能等方面进行能力确认。人员能力确认包括检验检测能力的确认和操作仪器设备能力的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对一些特殊的检验检测项目,如酒类感官检验需取得品酒师资格的,在人员资格确定时一定要确认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size][b][size=12px]2.仪器设备[/size][/b][size=12px]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标准方法中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核查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计量特性(如测量范围、偏移、分辨率、漂移等)是否满足标准方法中的要求。其次,在确定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后,再核查所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制定了检定、校准或核查计划,维护保养计划,期间核查计划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核查后,应对检定、校准或核查后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以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size][b][size=12px]3.环境条件[/size][/b][size=12px] 标准方法中如对检验检测环境、样品储存等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开展检验检测地点环境条件、样品储存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另外,如果环境条件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这些监控设备也应编制检定、校准或核查计划,并对检定、校准或核查后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以确保监控设备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size][b][size=12px]4.检验检测耗材[/size][/b][size=12px] 检验检测耗材是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不可少的。每一个标准方法中都会给出所需的耗材包括哪些,检验检测机构需对照标准方法核查所配备的耗材是否满足要求,并对这些耗材进行验收。另外,如标准方法中给出了耗材有标准物质或参考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参考标准。[/size][b][size=12px]5.样品的抽取、储存与接收[/size][/b][size=12px] 抽取样品是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步,样品抽取的是否有代表性以及储存接收过程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规定,直接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对照标准方法中对样品的抽取、储存和接收的要求核查机构是否能满足要求。如GB/T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对生活饮用水的采集与保存从采样容器的选择、采样容器的洗涤、水样采集、采样体积以及不同检验项目采样所用的容器材质和保存方法、水样的过滤和离心分离、不同检验项目水样的保存条件、水样的运输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就需根据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GB/T5750.2-2006对照,核查机构能否满足GB/T5750.2-2006中的各项规定。[/size][b][size=12px]6.记录表格[/size][/b][size=12px] 记录是证明检验检测过程是否有效的证据。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记录表格记录的信息是否充分;记录表格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具有可溯源性;记录表格是否规范并符合机构对记录的要求。核查出具的典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如标准中对不确定度有要求时,还应核查不确定度报告是否合理,不确定度来源分析是否全面。[/size][b][size=12px]7.结果验证[/size][/b][size=12px] 对标准方法从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验证后,检验检测机构接下来应对结果进行验证。结果验证可同人员培训考核中的盲样考核或机构内部人员比对等同时进行。有些标准对结果的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标准中的规定开展结果验证。如GB/T5750.2-2006对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控制提出了现场空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现场加标样或质控样等多种质量控制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应按GB/T5750.2-2006中的规定开展质控工作并进行结果验证。[/size][size=12px] 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标准方法的验证工作,为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准确、可靠提供了保障。[/size]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CMA版 | 不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对人员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rgba(0, 0, 0, 0.9)]实验室在进行CMA资质认定申请时,人员配置方面除了要满足CMA评审准则的通用要求以外,还需要满足各相关领域的补充技术要求,这里我们总结了CMA资质认定对各检测领域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各位实验室的小伙伴快来看看是不是符合要求吧~[/color][/size][/font]1[b]资质认定(CMA)通用要求[/b][color=#47c1a8][b]1. [/b][/color]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2. [/b]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b]2.1 [/b]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b]2.2 [/b]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b]2.3 [/b]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b]2.4 [/b]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b]2.5 [/b] 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b]3.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b]3.1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b]3.2 [/b]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2[b]机动车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color=var(--weui-LINK)]OBD[/color]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b]2.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b]3. [/b]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b]4. [/b]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b]5. [/b][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符合《[color=var(--weui-LINK)]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font][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font][b]6. [/b]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b]7. [/b]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3[b]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b]2[/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b]3[/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b]3.1[/b] 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b]3.2[/b]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b]3.3[/b]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b]3.4[/b]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b]4.[/b]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4[b]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b]1.1[/b]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验风险管理的方法。[b]1.2[/b] 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报告解释人员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b]2.[/b]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b]2.1[/b]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b]2.2[/b]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b]2.3[/b]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对所采用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b]2.4[/b]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5[b]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1.[/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 15%。[b]2.[/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b]3.[/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b]4.[/b]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b]5.[/b]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b]5.1[/b] 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b]5.2[/b]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6[b]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补充要求[/b]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b]1.[/b] 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b]2.[/b] 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b]3.[/b] 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7[b]刑事技术机构补充要求1.[/b] 刑事技术机构申报资质认定的项目时人员应符合: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b]2.[/b] 刑事技术机构对人员的培训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 上岗前培训阶段;(二) 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三)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聘请的外部专家的资质进行确认。8[b]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1.[/b]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b]2.[/b]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来源自:实验室交流圈微信平台

  •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汇总-问题1

    [b]问题1:[/b]《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img=,120,1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100932408441_5182_1954597_3.png!w120x119.jpg[/img][size=16px][color=#3e3e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color][/size]来源于:实验室质量管理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资格考试交流区】2009年度第二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将于12月5日举行,此帖用于考前资料及讨论汇总

    【第二次考试的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09年12月5日举行2009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操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 (三)考生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二、报名办法及程序 2009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9月25日至10月30日登陆http://www.ciq.org.cn(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jyjd.ciq.org.cn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11月26日开始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09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 1.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2.考生需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场考务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完成现场照片的采集,并接受机考操作指导。 3.?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及准考证原件,证件不全者将不得进入考场。 4. 考生入场后根据考试机右上角显示的座位号,对号入座。 5. 考场备有专用演算草稿纸,但须自备演算用笔。 6.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7.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 (二)考试时间为2009年12月5日: 基础知识: 8:30—10:00; 专业知识: 10:40—12:30。 (三)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需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场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四、成绩查询和公布 2009年12月25日以后,考生可登陆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查询考试成绩。 五、资格证书发放 2010年2月1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证书请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出现证件不符的情况,不予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010—82261931。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http://www.ciq.org.cn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010-62054247)了解有关信息。

  • 【分享】2010年下半年检验鉴定考试公告

    [align=center][color=#ff0000][size=3]关于2010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及换发2006年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公告[/size][/color][/align]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10年11月27日举行2010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操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 (三)考生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二、报名办法及程序 2010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9月27日至10月22日登陆[url=http://jyjd.ciqcid.com/]http://jyjd.ciqcid.com[/url]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11月20日开始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10年度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 1.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2. 考生需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场考务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完成现场照片的采集,并接受机考操作指导。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及准考证原件,证件不全者将不得进入考场。 4. 考生入场后根据考试机右上角显示的座位号,对号入座。 5. 考场备有专用演算草稿纸,但须自备演算用笔。 6.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7.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 (二)考试时间为2010年11月27日: 基础知识 8:30–10:00; 专业知识 10:40–12:30。 (三)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需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场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四、成绩查询和公布 2011年1月2日以后,考生可登陆[url=http://jyjd.ciqcid.com/]http://jyjd.ciqcid.com[/url]查询考试成绩。 五、资格证书发放 2011年1月27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证书请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出现证件不符的情况,不予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010–82261638。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url=http://jyjd.ciqcid.com/]http://jyjd.ciqcid.com[/url],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62054247, 010-82021949, 010-82024318)了解有关信息。 获得2006年资格证书的人员请登录[url=http://jyjd.ciqcid.com/]http://jyjd.ciqcid.com[/url]查询证书换发相关信息。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设备控制?

    [font=宋体]设备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投入工作量最大、[/font][font=宋体]管理内容最多、技术要求最高的部分,[/font][font=宋体]设备维护、检定/校准、期间核查是设备管理的三个重要手段,设备维护[/font][font=宋体]是防止设备性能退化的,检定/校准是确保设备量值准确的,设备期间核查是增强对设备状态可信度的。做好设备管理固然重要,做好设备的日常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做好设备控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font][font=&][/font][b][font=宋体](1)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font][/b][font=&][/font][font=宋体]做好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应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做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一台一档。设备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CNAS-CL01:2018 6.4.13):[/font][font=&][/font][font=宋体]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设备的名称;[/font][font=&][/font][font=宋体]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实行编号管理,是唯一性的;[/font][font=&][/font][font=宋体]c)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记录,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报告,计量确认及使用前验证记录;[/font][font=&][/font][font=宋体]d)当前位置(适用时);[/font][font=&][/font][font=宋体]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font][font=&][/font][font=宋体]f)检定、校准证书;[/font][font=&][/font][font=宋体]g)设备维护计划. 以及已维护记录(适用时);[/font][font=&][/font][font=宋体]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font][font=&][/font][font=宋体]在此想强调一点,建立档案一方面方便设备统一管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所包含的设备信息非常有用,对这些信息进行调阅和分析,可使我们掌握设备的状态,为后续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提供依据。[/font][font=&][/font][b][font=宋体](2)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font][/b][font=&][/font][font=宋体]通常[/font][font=宋体]设备有三种标识:[/font][font=&][/font][font=宋体]a)管理标识,包括设备编号(唯一性编号)、名称、型号、使用人、放置地点等[/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font=宋体]b)状态标识,[/font][font=宋体]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可分为“合格”、“准用” 和“停用” 三种,通常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font][font=&][/font][font=宋体]c)计量标识,包括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主要参数等。[/font][font=&][/font][font=宋体]对设备进行标识管理,便于使用人员识别[/font][font=宋体]设备状态,直观、明了,对设备控制很有效。[/font][font=&][/font][b][font=宋体](3)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font][/b][font=&][/font][font=宋体]设备管理应是谁使用谁管理,设备操作人员在设备管理中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对设备是否满足检验检测要求至关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授权。[/font][font=&][/font][font=宋体]对设备操作人员的授权是有条件的,需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能力。[/font][font=&][/font][font=宋体]首先,应经过设备供应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设备结构、设备操作以及设备维护。[/font][font=&][/font][font=宋体]其次,应经过使用标准方法的培训,包括方法的选择、环境条件的识别、设备条件的控制,[/font][font=宋体]能够正确运用该方法并获得准确的结果。[/font][font=&][/font][font=宋体]第三,应做好记录的培训,包括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使用前确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等。[/font][font=&][/font][font=宋体]培训内容完成后,[/font][font=宋体]应经过能力确认,确认其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应经过人员监督,评价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方可对其授权,这种授权不仅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还应包含工作质量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是完整的授权。[/font][font=宋体]经过授权的人员,就应对自己的工作和结果负责。[/font][font=&][/font][b][font=宋体](4)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font][/b][font=&][/font][font=宋体]重新投入使用,包括故障修复、检定/校准返回、租用归还、长期停用等。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对设备的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font][font=&][/font][font=宋体]与使用前确认略有不同,这里应区分几种情况:如果是检定/校准返回,可直接进行计量确认,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如是故障修复,应考虑重新检定/校准,以确保量值准确;如果检定/校准不能立即获得,应采用期间核查的方式,以保持对设备状态的信心。[/font][font=&][/font][font=宋体]“人”与“设备”是实验室细分到不能再分的两个最基本的因素,就像数值的“0”和“1”,哲学的“物质”和“意识”,所有活动都是由这两个因素衍生出来的,对这两个因素的研究与管理,决定着实验室的运作能力和水平。[/font][font=&][/font][font=宋体]实验室应持续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控制。[/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疑问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原创大赛】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几点建议

    很高兴来到仪器信息网这个平台,能与各位大咖交流学习真的很荣幸。我是从15年进入检验检测这个行业的,刚开始接触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这个行业知之甚少,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了解终于现在有些许耳目。检验检测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发展迅猛,各种相关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祖国大地上。有的企业规模已经非常大了,甚至已经是上市企业了。但是有的企业还是处在温饱线上挣扎的状态。所以说发展良莠不齐。我通过自己的一些学习来说一说这个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讨论。首先,检验检测机构虽然很多,但是老百姓知道的却很少。目前可以说民众对于检验检测的了解还处于懵懂状态。我们检验检测是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所接触的各种产品都是经过检验检测之后合格了才放到市场上的。检验检测是产品质量的守护神,这个行业是给质量把关的。这么重要的行业,老百姓却鲜有人知。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公共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事件,长生药物疫苗事件,电梯安全事件。每当出现这样的事件了才去寻找问题,为何不从产品质量的源头开始做起了,假如把好产品质量这个关口,怎么还会出现那么多问题了。假如每件产品生产出来都进过严格的检验检测,那么企业就会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就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故了。所以说我们政府还应该利用这只有形的手来指导检验检测行业的未来发展去向。大力推广有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关的知识,让我们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对这个行业有所了解,当遇到问题产品时可以指导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了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信质量好的企业会越来越好,质量差的企业会逐渐被市场淘汰的。这对于我们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是有极大帮助的。其次,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很乱。目前有很多检验检测是企业,还有很多检验检测是体制内的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检测费用的乱。企业为了生存需要考虑成本,而这些政府机构也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不用考虑价格因素。因为所有的检测成本甚至员工工资都是政府财政支付的,这就造成了检验检测市场的不公平。政府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以极低的价格去竞争市场,可那些企业就没有优势了。目前还有许多强制检定,检验是不收费的,这种受累不讨好的活对于企业来说就不愿意干了。那样的话这些产品的质量谁来保障了。所以说政府因该尽快考虑这些问题,用更好的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检验检测行业才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还有,检验检测行业自身的质量问题。目前有好多企业机构为了利益,只收钱不检测,还有部分机构没有资质认证就出检测报告。那么检验检测机构本身的质量谁来负责呢。国家应该出来更详细的政策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以便于更好地发展。我们国家正在向质量强国迈进,所以质量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检验检测行业也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还会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进行一个多元化的发展。只有我们检验检测步入正轨了,我们的产品质量才会提升上去。相信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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