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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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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程公告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1 JJG1176-2021 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2 JJG1177-2021 谐波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3 JJG1178-2021 人体振动计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4 JJG1179-2021 医用诊断螺旋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放射治疗模拟定位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5 JJG1180-2021 大型接地网工频接地阻抗 测试仪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6 JJF1070.3 -202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计量检验规则 大米 2021-10-18 2022-04-18 7 JJF1921-2021 GNSS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8 JJF1922-2021 GNSS导航信号采集回放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9 JJF1923-2021 电测量仪表校验装置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0 JJF1924-2021 数字电视测试信号发射机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1 JJF1925-2021 低频电压表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代替 JJG782-1992 12 JJF1926-2021 热电偶钯点熔丝法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3 JJF1927-2021 医用CD/DR性能模体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4 JJF1928-2021 放射治疗射束质量检查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5 JJF1929-2021 旋转圆盘电极发射光谱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6 JJF1930-2021 有机高分辨扇形磁场质谱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7 JJF1931-2021 信号发生器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代替 JJG173-2003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1日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现行有效、废止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为加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我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进行了清理。经认真清理,《混凝土回弹仪标准装置检定规程》、《数据网络流量测试仪校准规范》、《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8件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详见附件1)继续有效;《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27日予以废止,《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指示表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7日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2023年3月23日附件1:贵州省现行有效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序号规程、规范号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名称备注1JJG(黔)06-2003《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检定规程》2JJG(黔)011-2011《混凝土回弹仪标准装置检定规程》3JJG(黔)16-2018《医用磁共振成像(MR)设备检定规程》4JJF(黔)20-2015《锚杆拉拔仪校准规范》5JJG(黔)22-2016《矿用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6JJG(黔)23-2016《矿用温度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7JJF(黔)25-2016《砖用卡尺校准规范》8JJF(黔)27-2017《导热系数测试仪》9JJG(黔)28-2018《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检定规程》10JJF(黔)30-2018《麻醉机校准规范》11JJF(黔)31-201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校准规范》12JJG(黔)32-2019《机动车区间测速系统检定规程》13JJF(黔)32-2019《电能质量分析仪校准规范》14JJF(黔)35-2019《测桩荷载箱校准规范》15JJG(黔)33-2019《车用甲醇燃料加注机检定规程》16JJF(黔)36-2019《膜盒(片)式矿用差压检测仪校准规范》17JJF(黔)37-2020《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校准规范》18JJF(黔)38-2020《100G数据网络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19JJF(黔)39-2020《数据网络流量测试仪校准规范》20JJF(黔)40-2020《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21JJF(黔)41-2020《氧气透过率测定仪校准规范》22JJF(黔)42-2020《气体透过量测定仪校准规范》23JJF(黔)44-2020《工频火花试验机校准规范》24JJF(黔)45-2020《交直流数字高压表校准规范》25JJF(黔)46-2020《静载试验仪校准规范》26JJF(黔)47-2020《违法停车计时器校准规范》27JJF(黔)13-2020《铜含量、铁含量分析仪校准规范》28JJF(黔)48-2021《钢直尺全自动检定仪校准规范》29JJF(黔)49-2021《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动态制动力测量装置校准规范》30JJF(黔)50-202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31JJF(黔)51-2021《矿用瓦斯抽放多参数传感器校准规范》32JJF(黔)52-2021《矿用风速传感器校准规范》33JJF(黔)53-2021《矿用激光甲烷传感器校准规范》34JJF(黔)54-2021《矿用温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35JJF(黔)55-2021《电动颈腰椎牵引设备地方计量校准规范》36JJF(黔)56-2021《矿用液位传感器校准规范》37JJF(黔)57-2021《网络时间(NTP)服务器校准规范》38JJF(黔)58-2021《地质雷达校准规范》39JJF(黔)59-2021《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40JJG(黔)35-2021《医用数字化移动式C形臂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41JJF(黔)60-2021《荧光定量聚合酶联反应分析仪校准规范》42JJF(黔)61-2022《数字LCR测量仪校准规范》43JJF(黔)62-2022《电子厚度仪地方计量校准规范》44JJF(黔)63-2022《矿用粉尘浓度传感器校准规范》45JJF(黔)64-2022《烟草专用标准棒地方计量校准规范》46JJF(黔)65-2022《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检测仪校准规范》47JJF(黔)66-2022《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48JJF(黔)67-2022《变比测试仪校准规范》附件2:贵州省废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序号废止规程、规范号废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名称废止原因1JJF(黔)33-2019《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JJG 11911-2022《车用尿素加注机检定规程》已发布,于2023年6月27日实施。2JJF(黔)24-2016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国家校准规范JJF 2004-2022《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已发布,于2023年6月7日实施。3JJF(黔)34-2019《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指示表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JJG 34-2022《指示表检定规程》已发布,于2023年6月7日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等3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批准《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等3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 贵州市场监管局清理部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
    为加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要求,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混凝土回弹仪标准装置检定规程》、《数据网络流量测试仪校准规范》、《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8件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继续有效;《车用尿素溶液加注机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27日予以废止,《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指示表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于2023年6月7日予以废止。 贵州省现行有效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试行)》和《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
    2024年01月0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名录该标准发布后,湖北等多地举办新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和型式评价大纲宣贯培训会。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2028-2021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2028-19892JJG211-2021亮度计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211-20053JJG452-2021黑白密度片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452-20064JJG719-2021直流电动势工作基准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719-19915JJG1181-2021体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γ辐射治疗源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6JJF1932-2021椭偏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7JJF1933-2021光学轴类测量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8JJF1934-2021超声波风向风速测量仪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9JJF1935-2021自动气象站杯式风速传感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0JJF1936-2021紫外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1JJF1937-2021全自动血液细菌培养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2JJF1938-2021数字式气压高度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3JJF1939-2021热式风速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4JJF1940-2021电磁天平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5JJF1941-2021光学仪器检具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6JJF1942-2021导航型卫星接收机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7JJF1943-2021冲击测量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973-200218JJF1944-2021电容式测微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570-200619JJF1175-2021试验筛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代替JJF1175-2007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14日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检验模式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二、申报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7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pdf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涉及多种仪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批准《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4日《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 42-2023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42-20112JJG 86-2023标准玻璃浮计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86-20113JJG 249-20230.1 mW~200 W激光功率计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249-20044JJG 404-2023铁路轨距尺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404-20155JJG 444-2023标准轨道衡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444-20056JJG 518-2023皮托管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518-19987JJG 908-2023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908-20098JJG 919-2023pH计检定仪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919-20089JJG 1108-2023铁路支距尺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1108-201510JJG 1110-2023铁路轮对轮位差、盘位差测量器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代替JJG 1110-201511JJG 1192-2023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校验仪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12JJG 1193-2023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校验仪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13JJG 1194-2023叶轮式数字风速仪检定规程2023-3-152023-9-1514JJF 2021-2023电动洗胃机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15JJF 2022-2023白酒分析气相色谱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16JJF 2023-2023黄曲霉毒素快速检测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17JJF 2024-2023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18JJF 2025-2023高动态精密离心机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19JJF 2026-2023电动气压止血带机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0JJF 2027-2023互感器用合并单元校验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1JJF 2028-2023冲击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冲击电压第1部分:冲击电压分压器2023-3-152023-9-1522JJF 2029-2023差压式液体密度计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3JJF 2030-2023多点称重法质心测量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4JJF 2031-2023碳平衡法油耗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5JJF 2032-2023透射式能见度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6JJF 2033-2023孔口流量计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7JJF 2034-2023微生物鉴定与药敏分析系统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8JJF 2035-2023斑点酶联免疫分析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29JJF 2036-2023干式生化分析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30JJF 2037-2023便携式溶出伏安法重金属检测仪校准规范2023-3-152023-9-1531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3-3-152023-9-15代替JJF1033-2016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30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等30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等30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15日《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等30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1187—2022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2JJG166—2022直流标准电阻器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166—1993直流标准电阻部分3JJG843—2022泄漏电流测试仪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843—2007非医用泄漏电流测试仪部分4JJG1188—2022医用漏电流测试仪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843—2007医用泄漏电流测试仪部分5JJG1189.3—2022测量用互感器第3部分:电力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1021—2007电力电流互感器部分6JJG1189.4—2022测量用互感器第4部分:电力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1021—2007电力电压互感器部分7JJG963—2022通信用光波长计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963—20018JJG34—2022指示表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34—2008JJG379—20099JJG99—2022砝码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99—200610JJG658—2022烘干法水分测定仪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代替JJG 658—201011JJG1036—2022电子天平检定规程2022-12-072023-06-07JJG1036—200812JJF 1996—2022瞳距仪检定装置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3JJF 1997—2022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4JJF 1998—2022急救和转运呼吸机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5JJF 1999—2022转子式流速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6JJF 2000—2022环路阻抗/预期短路电流测试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7JJF 2001—2022三倍频发生器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8JJF 2002—2022激光标线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19JJF 2003—2022微惯性测量组合(MIMU)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20JJF 2004—2022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21JJF 2005—2022多维尺寸(体积)测量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22JJF 2006—2022通信用可调谐光滤波器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23JJF 1198—2022通信用可调谐激光源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代替JJF 1198—200824JJF 1265—2022生物计量术语及定义2022-12-072023-06-07代替JJF 1265—201025JJF 1367—2022烘干法水分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2022-12-072023-06-07代替JJF 1367—201226JJF 2007—2022光纤端面干涉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27JJF 2008—2022梳状谱发生器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 28JJF 2009—2022半导体参数精密分析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 29JJF 2010—2022反光膜附着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 30JJF 2011—2022螺旋桨式测风仪校准规范2022-12-072023-06-0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中关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提出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批准《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几何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8—2022《球杆仪校准规范》。球杆仪是一种高精度测量设备,可快速、便捷地检测数控机床两轴联动性能和动态轮廓精度,广泛应用于高端机床、飞机制造、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解决球杆仪的量值溯源问题,为提高我国制造业的计量能力,促进计量支撑制造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流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1—2022《叶轮式风速计校准规范》。叶轮式风速计是风速测量仪器,广泛应用于国防、疾控、消防、厂矿、医药卫生等行业领域。该规范的发布填补国内空白,改变了叶轮式风速计长期以来缺乏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状况,确保叶轮式风速计校准工作有据可依,该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叶轮式风速计产品质量提升,最终保证应用于各行业领域叶轮式风速计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声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2050—2022 《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代替JJG2050—1990)。超声功率是诊断、理疗与治疗超声设备中的重要参数,直接关系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是医用超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关键参数,也是声学领域国际关键比对的基本物理量之一。该检定系统表的修订发布将更好规范医用超声设备的计量性能,为声功率的准确测量和服务医用超声产业提供基础支撑。  在光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035—2022 《通信用光谱分析仪检定规程》,制定发布JJF1975—2022《光谱辐射计校准规范》和JJF1976—2022《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此次制修订的光学计量领域技术规范,将更精准有效地保障光通信、光谱辐射及相关领域中的光谱特性量值的统一与准确。尤其是《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为电光源产品颜色参数的检验检测及照明舒适度评价提供支撑,有助于健康照明产品的评价、推广和应用。  在电离辐射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9—2022《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计量特性校准提供统一、规范、科学的技术依据。为保障放射性惰性气体活度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提升核设施气态流出物排放量监管、推动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技术国产化提供计量支撑。  在环境化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7—2022《水中挥发酚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仪器厂家和使用者提供了详细的校准方法和量值溯源依据,对保障仪器品质,进一步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质量体系,提升环境预警监测能力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148—202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和JJG1149—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和现场检定效率,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机)的计量要求,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0—2022《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参数校准规范》。规范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中时间参数的校准提供技术依据,下一步的实施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量值溯源难题,保障其系统时间的准确可靠,为公平、公正执法提供取证依据,助力智慧交通标准化、规范化。  在生物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2—2022《负压救护车医疗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JJF1973—2022 《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和JJF1974—2022《生物降解试验中接种物活性定量测量方法》。规范为负压救护车医疗舱和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计量性能的日常校准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为质量控制和日常维护提供了技术支撑。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等重大危害公共生物安全疫情的防控,保证化学品生物降解性数据质量符合全球化学品管理要求。  在医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892-2022《验光仪检定规程》(代替JJG 892-2011)。此次修订将为验光仪的强制检定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手段和法规依据,确保验光仪各项功能参数测量准确,有效支撑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计量在防控近视、保护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方面的基础保障性作用。  在新材料与纳米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1—2022《纳米压入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研发和产业应用中使用纳米压入仪,对被测对象的力学性能测量的准确性和结果等效可比提供法制依据和规范指导,为促进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相关产业的应用提供计量支撑。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   (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七)计量比对方法;   (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写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适用);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其他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广泛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六)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版权所属。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公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食品,不是药品,但不是正常人吃的普通食品。该类食品必需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普通食品或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共同使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册实践等情况,为优化上述三类产品注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等要求,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pdf一、《指南》的制定背景是什么?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办法》关于优化注册流程、满足特殊人群临床营养使用的要求,基于对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的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的情况,在充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安全营养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三类产品的注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二、《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申请三类产品注册的,应严格根据《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指南》中所列情形的,可优化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般不再进行注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三、《指南》优化了哪些注册申请材料?一是优化了产品配方设计依据相关材料。《指南》明确了三类产品的使用目的、适用人群、配方设计参考依据、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等内容,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产品,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产品配方的符合性说明,可不提交产品配方设计依据。二是优化了生产工艺设计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工艺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根据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相关规定提交工艺验证等材料即可。三是优化了稳定性研究材料。申请三类产品注册的,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四是优化了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证明材料。五是明确了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中产品名称、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标示要求和规范表述。四、《指南》明确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指南》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具体情形,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线首次用于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况,包括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举报问题或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等。除上述情形外,对三类产品的注册审评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五、《指南》与《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关系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特医食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规范标示内容等。申请人应严格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研发注册相关工作,对于符合《指南》所列情形的,可优化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六、其他类别特医食品将来是否会有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的配方组成共识度较高,临床应用比较成熟。基于对三类产品的科学认知、注册实践、配方研发及生产实际情况等,先行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研发成本、缩短注册时间、提升审评审批效能,进一步激发特医食品市场活力、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对于其他类别的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产品特点、针对研发共性问题、参考业界需求等继续研究特医食品分类注册指南,成熟一个、发布一个,为特医食品的研发、生产及审评提供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规章的实施衔接工作,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包装浪费,现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实施日期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1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启用和替代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国家计量基准批准启用和替代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启用“(0.2~30)m/s空气流速基准装置”“水量热计加速器光子水吸收剂量基准装置”“乳腺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基准装置”等3项新建国家计量基准。二、批准启用“同轴功率基准装置”“漫透射视觉密度基准装置”等2项新建立的国家计量基准替代“同轴功率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65号)”“漫透射视觉密度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87号)”等2项国家计量基准。特此公告。附件:1. 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2.新建替代国家计量基准名单3.废除国家计量基准名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23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能力提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612 nm波长基准装置”“表面粗糙度基准装置”等23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能力提升,颁发新的国家计量基准证书,撤销相应的原国家计量基准证书。特此公告。附件:23项技术能力提升的国家计量基准名单.pdf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建立和废除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建立“线角度基准装置”“(1234.93~3020)K温度基准装置”“电容基准装置”“电感基准装置”等4项国家计量基准,废除“线角度基准装置((93)技监局量证字第001号)”“(1234.93~2473)K温度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11号)”“电容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1号)”“电感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2号)”等4项国家计量基准,撤销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证书。特此公告。附件: 1.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pdf 2.废除国家计量基准名单.pdf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32号公告,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无线电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F 1286—2022《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重点修订路径时延和路径损耗的校准方法,增加最大多普勒频移的校准,为航天、航空行业应用无线信道模拟器的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修订发布JJF 1982—2022《电平振荡器校准规范》,将测试信号频率上限扩展为150MHz,同时扩展输出阻抗,在校准方法上兼顾新型数字指示式电平振荡器和传统指针式电平振荡器。修订发布JJF 1238—2022《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敏感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为适应相关国际测试标准的变化,增加了机器模型、闩锁模型放电波形的校准,完善了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测试设备校准方法。制定发布JJF 1983—2022《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是对高清视频设备、视频终端设备等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和合格检验的专用测试仪器,被高清视频设备生产厂家和质量检测机构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高清视频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在压力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59—2022《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重新规定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提出压力形变系数检定要求并明确重力加速度实测等内容,完善了检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修订发布JJG 241—2022《精密杯形和U形液体压力计检定规程》,该仪器在精密加工、航空航天行业的压力(漏率)测量、泄露课题研究等领域被大量使用,本次修订提高了部分准确度等级检定时所用标准器的技术指标要求。制定发布JJF 1986—2022《差压式气密检漏仪校准规范》,对该类仪器的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和标准器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校准项目覆盖主要计量性能,校准方法贴近仪器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发布JJF 1987—2022《大气数据测试仪校准规范》,改变国内该类型仪器无校准规范可依据的现状,提高航空飞行器飞行参数的计量能力,降低航空事故症候发生概率,提高航空公司签派率和出勤率,服务保障民航运输业。   在温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1—2022《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短型廉金属热电偶广泛用于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等领域,是常用的温度传感器。该规范主要包括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等内容,为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光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88—2022《通信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通信信号分析仪用于光通信系统中光发射机、可插拔光收发模块性能指标的测试,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有效开展量值溯源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发布JJF 1989—2022《光谱照度计校准规范》,明确光谱照度计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和校准方法,支撑电光源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助推电光源、显示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发布JJF 1990—2022《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校准规范》,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是校准光谱辐射计、亮度计和面阵探测器的常用仪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有效保障相关领域光谱辐射、光度和色度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126—2022《工频交流电量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解决新型数字输出量变送器的量值传递问题,有助于保障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自动控制等领域安全运行。修订发布JJG 982—2022《直流电阻箱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拓宽适用范围、调整年稳定性考核范围、简化开关变差检定方法,突出检定项目及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在保障检定结论准确可靠的同时,提升检定工作效率。制定发布JJG 1186—2022《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作为直流电能表的重要检测设备,直接关系直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的检定提供依据,为电动汽车、太阳能发电等领域的直流电能计量提供技术保障。制定发布JJF 1985—2022《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校准规范》,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作为提供输出特性的设备,其计量特性的准确度直接影响焊接产品质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对提高焊接产品质量、保障相关人员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在高电压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5—2022《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校准规范》,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是对电子式互感器进行校准的专用仪器,被互感器生产企业和电网建设单位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解决了长期以来电子式互感器数字量值缺乏统一溯源方法的难题,进一步支撑电子式互感器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计量保障。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601—2022《时间检定仪检定规程》,时间检定仪是多功能、综合性的时间检定设备,本次修订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技术依据,从而确保时间频率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修订发布JJF 1984—2022《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校准规范》,电子测量仪器一般采用石英晶体振荡器作为产生信号的频率源,本次修订提出相对频率偏差、频率稳定度等计量特性的校准方法,为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提供科学规范的测试依据,保障频率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   在气象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2—2022《长波辐射表校准规范》,通过对模拟输出型长波辐射表灵敏度和数字输出型长波辐射表修正系数等计量特性进行校准,从而有效保证长波辐射和净全辐射的准确测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长波辐射表的量值溯源和性能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依据。 在能源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3—2022《天然气能量计量技术规范》,能量计量是国际上天然气贸易交接的主要方式,该规范与国家标准充分融合,根据发热量测定的3种不同方式(在线测定、离线测定及赋值)给出天然气能量的不确定度计算方法。该规范可作为计量技术机构对天然气能量计量系统的评估验收及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也可作为石油天然气公司等用户能量计量管理的参考。   在能源效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4—2022《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校准规范》、JJF 1261.27—2022《投影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修订发布 JJF 1261.6—2022《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是电冰箱性能参数的主要测量设备,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加快推进各检测机构与生产企业实现测量数据准确一致,对规范电冰箱产品能效标识的标注乃至电冰箱产业的发展都发挥积极作用。投影机和计算机显示器作为办公、学习设备被广泛使用,其节能意义重大,本次制修订内容包括相关产品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检测条件、检测项目和方法、检测结果评定准则、检测报告等内容,在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同时,激励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   以上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于2023年3月26日正式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提到,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未来将开展一系列行动,如将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同时,将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等。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肉制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整、研发创新和产品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等清洁卫生。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三)严把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关。制定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9),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鼓励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基地,积极推广“养殖基地+屠宰厂(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完整产业链控制模式。   (四)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措施,并配有相关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规范。严格依据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和手部清洗消毒、食品接触面清洗消毒。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认真做好关键环节信息记录。加强产品包装控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真实合规标注标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肉制品生产过程受到故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五)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根据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保存原始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对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企业建立食品检验实验室的,可以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加强贮存运输销售管理。加强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管理,符合冷冻、冷藏温度要求,有专人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选择合规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温度,确保冷藏冷冻原料的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需冷冻、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满足相应的温度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   (七)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评价和整改报告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评价。以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记录为重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制定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配合相关部门修订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   (九)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生产加工控制、清洁消毒、冷藏冷冻和检验检测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配合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十)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情况,制定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划分肉制品企业监督检查事权。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对肉制品经营者温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   (十一)加强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指标开展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要依法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引导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场,鼓励企业采用“进厂(场)监督”、供应商审核等方式,督促养殖厂(场)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兽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屠宰、运输、仓储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畜、禽肉质量安全。加强肉制品销售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配送、贮存销售肉制品,鼓励企业设立直营店、专柜和网店等方式销售。   (十四)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大中型肉制品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提升小组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生产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创新。   (十五)提升产品创新研发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研发机构等联合研发新产品。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优化产品外观包装设计,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企业开展食品感官评价,消费者体验,培养忠诚的消费者,激发消费潜能。   (十六)提升产品品质和品牌建设水平。引导企业加快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肉制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为引领,以食品产业集聚区、肉制品加工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区和质量安全提升示范企业。加强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的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推动中小肉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加工小作坊转型升级。   (十九)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作用,建立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技术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合规、诚信生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强化工作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强化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1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发布。方法文本可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bcjyff/)中查询或下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2月7日相关标准如下: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BJS 202201 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BJS 202202 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203 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BJS 202204 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BJS 202205 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   项 目 编 号: GC-HG130136   招 标 内 容: 软件开发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5日   开 标 日 期: 2013年11月26日   定 标 日 期: 2013年12月10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 第一包: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包: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第一包: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 第二包: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   中标金额: 第一包:人民币558万元 第二包:697万元   合同履行日期: 依招标文件约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曾树全、侯秋枫、张振霞、陈海阳、付成伟、蔡魁元、殷红成   采购人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地址:宣武门西大街26号   联系电话: 88330606   采购中心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 100017   项目联系人: 盛冰、梁永光   联系电话: 83084957   相关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联系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83087286   感谢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支持。   特此公告。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全省具备“三检合一”资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全省具备“三检合一”资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25号)要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省具备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气污染物检测资质(以下简称“三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累计为366家,现将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附件:全省具备“三检合一”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7月25日附件贵州省具备“三检合一”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贵阳传瑞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11182贵阳风华正茂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053413983贵阳恒正元机动车检查服务有限公司1724053407574贵阳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924053412875贵阳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724053407726贵阳培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20517贵阳瑞兴捷祥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824053411668贵阳市金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924053412439贵阳欣意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096210贵州成黔经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9240534137511贵州成黔鑫盛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17240534071912贵州诚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193613贵州驰安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9240534132214贵州恒华远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0534141415贵州极安炫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9240534123516贵州极锐衡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208317贵州均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73518贵州开阳鑫阳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2240534199019贵州联诚合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9240534136620贵州鎏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0534142521贵州省乾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240534194622贵州黔运贵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098023贵州省开阳县天佳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2240534186324贵州省清镇市钰兴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203125贵州省鑫申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0534141526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0534138727贵州歆悦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119128清镇清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64229息烽恒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7240534076830息烽瑞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1240534162131贵州智慧盛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0534144432贵州联简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0534147933贵阳誉安世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0534149434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5035贵州兴强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5636贵州誉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5737贵州鑫达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6038开阳县开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6439贵州源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1240534156540贵州改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6941贵州省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57842贵阳城发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61243清镇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63144贵州众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68245贵州融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207946贵州海宏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1240534164047贵阳星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2240534180248贵阳时发峰钰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62049贵州贵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2240534197050贵阳凤凰村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1240534167851贵州黔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9240507137852贵州车之都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2240534203053贵州贵安新区安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0511145954贵州遵义坪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113055贵州顺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9240534123256遵义市顺隆捷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75657遵义仁信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8240534108158638355黔西南州新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12405341740356
  • 《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32号公告,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计量技术规范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技术文件,是开展测量活动的技术规则和依据,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等。   本次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中,有15项校准规范、6项检定规程、1项技术规范和2项计量检测规则,涵盖压力计、电能表、气密检漏仪、大气数据测试仪、电子测量仪器等多种仪器仪表。《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2日
  • 监管驱严 赛默飞,迪安因这点“小”事被重罚80万
    p   在上海市药监部门掀起的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风暴中,一家又一家的医疗器械企业相继“中枪”,被予以行政罚款,而且不少罚单的金额还很高。 /p p   2017年6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因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罚款人民币80多万元。 /p p   而就在上个月的5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开出罚单,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因为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罚没款合计近80万元。 /p p   赛默飞公司,众所周知,是IVD领域的外资巨头企业,导致其被罚的检验检测试剂盒还有“国际金标准”的美誉。而上海迪安医学检验公司,同样出身不俗,归属国内IVD龙头、A股上市企业迪安诊断旗下。 /p p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两家外资、国产知名IVD企业相继因为无证医疗器械的问题而被开罚单,上海市药监部门查处无证医疗器械案件的力度可想而知,也值得业内IVD企业警醒。这不是做做样子、只抓小鱼,相反,真真正正地在“开刀”! /p p   strong  一、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strong /p p   主要违法事实: /p p   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3年7月购入“AB SCIEX三重串联四极杆液质联用仪”, /p p   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使用上述设备用于临床检测。合计接收**医院等单位提供的血清样本105人份,检测并出具《维生素D2\D3》检测报告单。你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每人份每项35元至84元不等。合计收入人民币4419元。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仪器的价值为人民币822500元。 /p p   上述仪器无论是单独还是整机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述仪器应纳入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p p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笔录》、拍摄的照片、采购发票、采购合同、安装验收报告、维保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液质联用法测定血清中25-羟基维生素D2/D3含量的标准操作规程》、《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维生素D2\D3的检测和收费清单、检测报告单、《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向医院的收费发票、对上海天伦医院、杨浦区大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中大肿瘤医院检验科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上述医院的资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数据库检索结果、专利证书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 /p p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p p   你单位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贰仟伍佰元(货值金额1倍罚款)。 /p p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822500元) /p p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p p    strong 二、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杂草类花粉混合WX5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案 /strong /p p   主要违法事实: /p p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4日和2016年2月17日分三次从瑞典生产商PhadiaAB购进批号为“DN2B3”、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的杂草类花粉混合WX5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法)1035盒,进价45美元/盒,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21,故进货价为人民币279.45元/盒。嗣后,当事人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别以人民币576.27元/盒的价格(不含税)销售给12个经销商,以人民币658.60元/盒的价格(不含税)销售给1个经销商,共计销售525盒涉案批次医疗器械。 /p p   上述杂草类花粉混合WX5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法)的瑞典生产商PhadiaAB于2015年2月2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400781),涉案批次医疗器械于2014年9月生产,故该生产商在生产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时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至本案立案时,当事人已召回涉案批次医疗器械175盒,故实际销售数量为350盒,库存数量为675盒。本案货值金额总计590923.74元,违法所得为104133.99元。 /p p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销售货物清单复印件、召回报告、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召回公告网页截图打印件、召回记录表、召回产品应退款信用证明清单及收款证明等证据证实。 /p p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95461.87元),没收违法所得(104133.99元),没收非法财物(388982.25元) /p p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p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及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同时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批准发布的《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JJF(闽)1145-2024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2JJF(闽)1146-2024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3JJF(闽)1147-2024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4JJF(闽)1148-2024油色谱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5JJF(闽)1149-2024全景成像测量摄像机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6JJF(闽)1150-2024排放单位碳计量能力确认技术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7JJF(闽)1151-2024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建模技术指南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8JJF(闽)1152-2024面筋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9JJF(闽)1153-2024尿碘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0JJF(闽)1154-2024光生物安全测试系统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1JJF(闽)1155-2024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2JJF(闽)1156-2024锐利边缘测试装置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3JJF(闽)1157-2024鞋带耐磨试验设备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4JJF(闽)1158-2024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5JJF(闽)1159-2024钢水液面控制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废止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废止日期1JJG(闽)1021-201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15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2JJF(闽)1030-2010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校准规范2010年3月1日2024年5月30日3JJF(闽)1047-2011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2012年1月10日2024年5月30日4JJG(闽)1086-2018CT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检定规程2018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5JJF(闽)1094-2018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2018年11月5日2024年5月30日6JJF(闽)1096-2020气溶胶稀释器校准规范2020年1月14日2024年5月30日7JJF(闽)1105-2020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校准规范2020年5月19日2024年5月30日8JJF(闽)1110-2020洁净工作台校准规范2020年12月16日2024年5月30日9JJF(闽)1117-202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10JJF(闽)1119-2021医用冷冻离心机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
  • 南京质监局梭织服装检验规程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进出口纺织服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梭织服装》行业标准近期通过国家认监委审定。该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梭织服装实施检验的基本要求、技术步骤和程序性要求。适用于进出口梭织服装的检验,是对进出口梭织服装实施合格评定活动的技术性指南和规范性要求,使进出口梭织服装检验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同时可以提高服装检验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体现检验检疫机构执法的地位和性质,帮助提高服装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分别对五种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了定义,并根据产品风险及企业类别规定了相对应检验监管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纺织服装的检验要求,纺织标准专业委率先提出了新的进出口纺织产品标准体系,进出口纺织服装检验规程是新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梭织服装进出口量巨大,为规范新形势下的进出口梭织服装检验检疫工作,制定了本标准。
  • 安徽省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约谈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近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4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集中约谈。在约谈会议上,该局质监科通报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组织参会人员学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等相关法规及警示案例。该局副局长沈光彩强调各检验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质量的重要性;指出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树立法律意识,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检验工作,把好质量关;重视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服务。会议邀请知名行业专家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获证后体系运营”主题培训,结合抽检典型案例,从检验检测概念、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和监督抽查等4个方面,对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运营与监督检查详细解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强化了质量意识,避免触及法律法规红线。下一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查各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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