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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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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抽查计划

    3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计划》显示,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全市预估抽查10家(次),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全市预估抽查250家(次),抽查将于4月启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市局统筹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推进抽查计划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下同)、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尽可能依托“双随机”监管系统实时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减少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确实需要采取“批量导入”方式的,要加强与数据提供部门的沟通衔接,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完整性、准确性。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市局各相关处室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附件),报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各区局应在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抽查计划,并及时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  二、要分类精准监管。各区局、各部门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鼓励各区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三、要规范抽查检查。各区局、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区局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本市“双随机”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局将继续完善“双随机”监管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双随机”移动监管APP在全市的应用,进一步深化“指尖管”“掌上查”。  四、要强化内部整合。各区局、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处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各业务条线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争取将2024年全市涉企随机抽查比例压降至3%左右。  五、要严格执行计划。各区局、各部门要注重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对明确由市局发起的抽查计划,相关处室要及时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查任务,跟踪执行进度,做好统计分析,保障计划落实。对明确由区局发起的抽查计划,各区局要按照该抽查计划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认真制定实施抽查任务,市局相关处室也要做好任务跟踪和督促指导,共同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各区局要加强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于2025年1月上旬将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报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市局各相关处室将结合计划执行、第三方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以随机方式检查年度抽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双随机”监管质效不断提升。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align=right]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2月29日[/align]  附件:[align=center][img=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eec1c706-27ac-4c7b-82a0-60447326d302.jpg[/img][/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问答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 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的区别

    各级政府通常采用抽查的形式来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然而,大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文或规范中经常看到“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词组,很多人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监督抽查是质检总局组织的一种质量监管行为,抽查检验是工商总局负责的一种质量管理行为。他们从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抽查对象、参与人员、收取费用、确认程序、工作方案、结果处理等八个方面寻找出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存在着不同与差异,想以此来提高大家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认识。但是,实际上他们忘记了抽查的功能与本质,是在用部门的工作习惯用语和工作现状作为依据进行解释与分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或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这些看似正确的分析定论都要重新进行解释与定义,有自圆其说的嫌疑。换言之,这种照猫画虎式的解释与分析,不仅会弄乱了人们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本质的了解,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人为隔阂内容,对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没有好处,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文面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关系笔者查阅大量资料,未发现权威部门给“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下过定义。但是,从有关文件、词语解释以及专业术语中我们可以确定监督、抽查与检验的意义: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抽查是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检验是通过观察与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抽查检验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并给予符合性评价。因此,从字面意义上说,抽查检验只是说了检验工作的现象与过程,但没有说其目的是监督还是验收或是交易等,而监督抽查把这种检验工作的目的指明,突出了监督,有别于验收与交易。换言之,抽查检验包含着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只是抽查检验中的一种情况。从法律法规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内涵与区分《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法》是采用“监督抽查”来描述检验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采用“抽查检验”来叙说检验工作。但是,不能简单地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抽查检验还是监督抽查。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工作职责,并没有指定实施主体与实施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指定了实施领域,可没有限定实施主体。换言之,《产品质量法》没有限止质监部门不能对流通领域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于了质监部门对流通领域抽查的职责。现实中,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这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国务院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工作重叠或出现缺位现象,人为地对实施领域进行分工的结果。这与法律法规叙说的“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无关,不宜过度地解读。其次,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述来看,不管是“监督抽查”还是“抽查检验”的工作要求与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监督工作的范畴,只是考虑到工作对象的差异用词不同而已。《产品质量法》主要是强调监督功能,从监督角度来落实促进产(商)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它直截了当地采用“监督抽查”进行描述与要求,显得更加简单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实施主体比较多,即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农业、卫生、住建等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带有自己某些特殊性,有的不只局限于监督,还有仲裁、验收等,因此采用“抽查检验”比较合适。再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对象有所侧重,不能生硬是从行政的角度、以质监与工商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来区分“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人为地改变两个词语的使用范围与定义,会把抽查技术程序弄乱,对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

  • 生态环境监测“双随机” 监督抽查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近日印发。针对有关重点监管领域,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药监局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  《通知》提出,2019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为8%。其中,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抽取比例50%。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中,对生态环境监测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施重点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局长:肖亚庆[/align][align=right] 2019年11月21日[/alig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样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我们不一YOUN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size=18px][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color][/size][/font][/align][size=18px][/size][align=center][/align][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了解产品质量状况,由县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对从生产、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处置的一种活动。本文从抽查细则制定、监督抽查分包、监督抽样、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标准使用和判定原则五个方面阐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解决措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抽查细则制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前,除国家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且公布的产品抽查细则外,一些县、市(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产品质量状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抽查细则,往往因人员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所制定的抽查细则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一方面是产品数量的描述。制定抽查细则,样品量至少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中每个检验项目规定的样品量之和加备用样量。抽查细则的描述抽样数量应以“至少”“以上”来描述,对有特殊取样要求的产品应备注说明,防止抽查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发生。[/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另一方面是检验标准的选择。抽查细则依据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因同类产品的明示执行标准(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容易出现不同,往往会造成检验项目不同、检测方法不同等问题。特别是仅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易造成检验报告无资质认定、CMA标志的使用超出范围和无法出具检测报告而移交、退样。因此,制定检验细则时,要事先了解产品的行业状况,包括生产状况、执行标准、包装标签等情况,同时熟悉抽查产品标准,熟悉制定抽查细则的要求,制定出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抽查细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监督抽查分包[/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检验机构实验室可以实施分包。针对监督抽查,分包检测还存在任务下达方口头同意分包或分包书面文件滞后;未与分包方签订协议;百分之百进行分包;检验机构没有控制程序文件等问题。[/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进行项目分包前,分包方应征得任务下达方的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分包没有百分比的限制,但不能出现项目100%分包的情况。[/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分包项目时,应确保并验证该分包项目的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签订相关分包协议,搜集分包方的能力证明资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项目检测时,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监督抽样[/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在日常监督抽样过程中仍存在计划外抽样、抽样不按程序进行、证据不齐、无效检测报告、诉讼败诉时有发生等情况。因此,对抽样工作的要求如下。[/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1抽样前培训。事先对抽样工作进行部署,对涉及抽样、检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抽样人员要明确抽查产品的计划要求和规定、熟悉抽查细则,严格执行抽样工作程序,防止抽错样、超范围抽样、违法产品不移交等情况发生。[/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2抽样中证据的收集。在抽样过程中,若证据材料收集不齐全,会导致后续检验无法进行或检测报告无效。因此,在抽样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标签、铭牌证据并查看和索要企业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无包装或标签时)等内容。[/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3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情况。在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生产企业对抽样单和抽样样品确认环节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使用含有标称生产企业/商标的抽样单。[/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4.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前,仍存在抽取产品违法无法进行检验检测或抽取的样品存在问题、抽样程序不规范等影响检验结论的问题。因此,抽样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现场要注意证照的核查,如应核查营业执照确认抽样产品是否无证无照;对于强制认证产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应进行证书一致性核查;现场发现标注其他企业名称的产品,应核查委托加工协议,确认其是否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若发现违法产品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标准适用性和判定原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标准适用性指抽查产品执行标准在新旧标准交替时的适用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1对已经实施的新标准,按其抽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区分新旧标准适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2新标准颁布了但尚未实施,企业生产产品实施新的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的,按新标准进行检验判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3新的产品标准代替旧的产品标准、且方法标准未变化,方法标准有注明年代号的,按其年代标准执行,未注明的按新的方法标准执行(企业明示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4旧方法标准被新方法标准替代且产品标准未变化。产品标准中,其方法标准带年代号的,按规定年代号的方法标准执行;未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标准年代号的,按照新的方法标准规定执行;新旧方法标准变化较大时,按照产品的适用性选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5产品标准未被替代或已被替代且方法已作废而未有新的方法标准替代时,应使用作废的方法标准。检验机构需要对作废方法标准进行资质认定和认可后方可实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判定原则是指选择监督抽查指标的原则。检验技术指标的选用会影响最终产品的结果判定,在实际检验检测工作中仍存在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明示质量要求/明示执行标准三者之间选用技术指标错误的问题。[/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因此,监督抽查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技术指标时选用明示值、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时则用强制性标准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若产品标注了明示值或使用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在产品检测项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明示值/明示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另外,在抽查细则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缺少强制性标准指标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指标判定;缺少依据的明示值或明示标准的,则不参与判定,并在报告中说明。[/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综上所述,实施监督抽查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培训,厘清任务下达单位提出的方案及要求,熟悉掌握监督抽查检验抽查细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建立抽查证据链,严格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程序合法是预防和减少出具无效检测报告以及诉讼败诉的基础条件。[/color][/font]

  • 实施质量要素(过程)的监督抽查——人员比对

    [font=宋体, Tahoma, Arial][color=#333333]实施质量要素(过程)的监督抽查[/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color=#333333] 组织人员比对,以检查同一检测/校准项目不同人员操作结果的一致程度;组织设备比对,以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建立质量抽查制度,对定期变动的要素及时组织抽查。例如,测量设备校准后,检查其校准状态标识是否更换,报告/证书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修改。抽查结束后,对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color][/font]

  • 监督抽查标准判定

    各位大侠: 我们只是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检测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发了个关于监督抽查的通知,我们负责检测及判定,他们的抽查通知里判定依据有一个国家产品标准GB/T 31356 的,可是这个标准中的参数我们没有全部认证,能进行判定吗?

  • 【转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质监人员抽查前报信将担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昨天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拟于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针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发生以下情况,工作人员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处理: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开展抽样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等行为。--------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了传递更多的质量信息。

  • 【原创大赛】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

    【原创大赛】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

    【生活中的仪器分析】活动原创作品:食品安全——月饼卫生大检测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一、概况根据*******号文的要求,我所于2013年8月对我市获证企业的月饼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本次共抽查50个批次,涉及50家受检企业。二、抽样方法、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三、检验依据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09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19855 月饼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四、检验项目:包装孔隙率和包装层数(盒装月饼)、酸价、过氧化值、苯甲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五、综合判定原则参照GB19855-2005 《月饼》 进行判定。六、抽查结果分析本次共抽查月饼产品50批次,其中合格44批次,批次合格率达88%;6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为12%。不合格产品情况见附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此次抽查结果说明:1、大多数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意识比较强,且能重视产品质量。但个别企业的质量意识有待提高。2、月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是生产环境的不洁净而感染了,也有可能是月饼及其包装过程中没有进行杀菌,也有可能是在储存、物流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温度,或者是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卫生操作规范进行消毒、洗手等。[font=楷

  • 【讨论】坐牢如此简单!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于201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不看不知道,一看很明了,原来抽查样品也能抽到坐牢大奖呢!请大家鉴赏!近年来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这些法规哪些涉及了刑罚,执行情况又如何呢?请大家来分享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2011年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57家企业生产的80种茶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茶饮料》GB/T21733-2008、《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茶饮料产品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茶多酚、咖啡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茶多酚、咖啡因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燕京绿茶(调味茶饮料)燕京49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绿茶(茉莉花味绿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今麦郎500ml/瓶2011-04-06合格[/alig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

    [table=96%][tr][td][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color][/b][/td][/tr][tr][td][/td][/tr][tr][td] [align=center]2010年第10号[/align] [align=center]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白酒、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果(露)酒、水果罐头、腌腊肉制品;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1类,包括针织内衣、羽绒服、纸杯(纸餐盒)、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室内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GPS导航、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食品用包装膜(袋);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簇绒地毯、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散热器、坐便器;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7类,包括动力用煤、金属缠绕垫片、药芯焊丝、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一般压力表、玻璃体温计。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3.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4. 果(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5. 水果罐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6. 腌腊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7.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8. 羽绒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9. 纸杯(纸餐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0.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1. 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2.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3. 汽车GPS导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4.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5.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6.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7. 食品用包装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19. 簇绒地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1. 采暖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2. 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3.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4. 金属缠绕垫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5. 药芯焊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6.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7. 电线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9. 玻璃体温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td][/tr][/table]

  • 沈阳市质监局2011年酱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71号通报

    市有关企业:  为保证沈阳市酱油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广大市民的饮食健康,沈阳市质监局以国家质检总、省局开展的“质量月”活动为载体,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对我市辖区内的酱油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沈阳市辖区处于生产状态的酱油生产企业7家,合格生产企业6家,企业合格率85.7%;抽查产品14批次,产品质量合格11批次,产品质量合格率78.6%。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及判定的依据是《沈阳市酱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本次监督抽查检验项目有:氨基酸态氮、铵盐、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苯甲酸、山梨酸、总酸、总砷、铅、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柠檬黄、日落黄、共17项。  二、检验结果分析  本次共抽查7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11批次,产品质量合格率为78.6%,3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均为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氨基酸态氮和甜蜜素。  三、抽查主要项目分析  1、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苯甲酸、山梨酸都是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有较小的毒性。但长期食用苯甲酸和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会对人体的肝脏和肾脏产生影响,尤其会加重肝脏的负担,对人体健康不利。  本次监督抽查的酱油产品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值。

  •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调味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3号通报

    为保证沈阳市调味料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民吃上放心食品,沈阳市质监局于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2日对沈阳市辖区内调味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沈阳市辖区内处于生产状态30家企业,合格21家,企业合格率70%;抽查产品74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69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93.2%;标签标注合格54批次,标签标注合格率73%。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是《沈阳市调味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本次监督抽查的调味料产品的检验项目如下: 1. 固态调味料:水分/水分及挥发物、食盐、氨基酸态氮、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Ⅱ、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食品标签共18项。 2.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水分(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Ⅱ、食品标签共14项。 3.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干燥失重(水分)、食用盐(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谷氨酸钠)、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Ⅱ、食品标签共13项。 4. 液体调味料:氨基酸态氮、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Ⅱ、食品标签共13项。 5. 食用调味油:水分及挥发物、酸值(酸价)、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苏丹红、罗丹明B、碱性橙Ⅱ、食品标签共8项。

  • 【讨论】质检总局公布的是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受到挑战

    娃哈哈称第三方检验合格 专家称非法定异议复检 娃哈哈自称第三方受托检验合格 专家称与法定异议复检有根本区别  实验室质量检测亟待统一  本报记者 韩乐悟  6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刚刚发布饮料抽查结果,事隔一天,娃哈哈饮料就成了被媒体关注的“主角”: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娃哈哈一批白葡萄汁饮品菌落总数超标。但据媒体今日报道,山西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表示,已对该批次果汁全部召回并抽检了500余瓶次,均未发现菌落总数超标。而且企业声称除了自查外,还委托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测,结果也完全合格。  质检总局公布的是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其权威性可想而知。但“权威”受到了挑战,媒体报道及评论质疑:娃哈哈的饮料到底有无问题,消费者该听谁的?  据记者了解,已实施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于2011年2月1日还施行了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废止了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新办法对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监督抽查的实施”一章中,对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关异议复检,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一位不便具名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就目前看,山西娃哈哈公司委托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验,并非办法所规定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做法。相比之下,监督抽查及其异议复检有着一套更完备的程序。而委托检验,检验方只对所检样品负责。  记者也了解到一些隐忧:目前在我国,实验室之间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虽不能说很普遍,但并不鲜见。这与实验室的仪器调试、检测人员培训、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理解有差异等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大量的、使之统一的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  “有关方面整天忙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这些重要的基础工作反而顾不过来,久而久之也就被忽视了。”上述人士对记者说。  另据了解,为了规范监督抽查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年8月1日实施的《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内容包括了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是法定权利没有告知还是企业没有走法定程序?相信山西娃哈哈公司对国家监督抽查有异议一事,不会成为“无头案”。

  • 2022年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一)抽查产品及平台。本次抽查羽绒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学生文具、学生书包、儿童牙刷、投影机、电热暖手器、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洗碗机、电源适配器、读写台灯、移动电源、塑料家具、平衡车、电子门锁、锁具、非医用口罩、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19种网售产品,来自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唯品会、苏宁易购、小红书、淘宝、小米有品、1688、当当、快手、网易严选、真快乐(国美)、有赞、华为商城、考拉海购、极有家、云集、小牛电动等20家电子商务平台。  (二)抽查的总体情况。本次抽查1983家企业生产的2204批次产品,检出373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抽查不合格率为16.9%。对19种网售产品的328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251个,占比76.5%。在抽查发现的373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267批次产品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占比为71.6%。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羽绒服装抽查不合格率为10.7%。本次抽查检验14个省(市)225家企业生产的234批次产品,发现2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0.7%,较上次抽查下降7.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1.9%、18.0%、10.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30233.png[/img]  图1 羽绒服装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羽绒服装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等12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3个,占比25.0%。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羽绒含绒量、绒子含量、纤维含量,不涉及安全项目。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不严格,没有按标准要求正确标注纤维含量信息。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69批次、44批次、4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7.4%、6.8%、4.8%。  (二)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抽查不合格率为20.7%。本次抽查检验16个省(区、市)315家企业生产的329批次产品,发现6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0.7%,较上次抽查上升5.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2%、15.3%、20.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43507.png[/img]  图2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等1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8个,占比47.1%。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纤维含量、附件抗拉强力、绳带要求、附件锐利性。其中,绳带要求有29批次产品不合格,pH值有11批次产品不合格,附件抗拉强力有8批次产品不合格,以上三个项目均为安全项目。经技术机构分析,绳带要求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产品绳带款式设计不合理,如长度过长、给头颈部等重要部位设计了绳带等;pH值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染整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清洗或中和处理,导致产品残留过量的酸碱性物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面料强度差、缝线强度低、缝纫参数不当等原因导致钮扣等附件连接强度不足。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104批次、59批次、4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9.8%、16.9%、11.9%。  (三)学生文具抽查不合格率为3.9%。本次抽查检验15个省(市)的203家企业生产的257批次产品,发现10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9%,较上次抽查下降3.1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7%、7.0%、3.9%。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48569.png[/img]  图3 学生文具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学生文具的D[sub]65[/sub]亮度,D[sub]65[/sub]荧光亮度,笔套安全,边缘、尖端,丙烯酰胺等12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D[sub]65[/sub]荧光亮度,边缘、尖端,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笔套安全。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新标准理解不足,忽视对原辅材料及成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聚集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90批次、63批次、4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5.5%、0%、7.5%。  (四)学生书包抽查不合格率为23.1%。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100家企业生产的104批次产品,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3.1%。  本次抽查重点对学生书包的负重、缝合强度、旅行式拉杆书袋滑轮和拉杆、背带类书袋的性能、振荡冲击性能等9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4个,占比44.4%。发现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其中,安全项目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有2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格,采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塑料件。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5批次、13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3.6%、7.7%。  (五)儿童牙刷抽查不合格率为18.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84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8.2%。  本次抽查重点对儿童牙刷的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有害元素、磨尖丝刷毛pH、毛束拉力、颈部抗弯力等14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儿童牙刷刷头、磨毛、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电安全要求、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条款理解不透彻,手动儿童牙刷头部制造成了可拆卸的形式;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在电安全要求方面不重视标志和说明内容。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25批次、23批次、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4.0%、13.0%、15.0%。  (六)投影机抽查不合格率为20.0%。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32家企业生产的35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0.0%,较上次抽查上升4.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0.0%、15.4%、20.0%。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2997.png[/img]  图4 投影机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投影机的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电气绝缘,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导体的端接等20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9个,占比45%。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辐射骚扰(1GHz以下),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电源端子骚扰电压,抗电强度。其中,安全项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抗电强度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关注到产品内部元器件位置对电气间隙的影响;抗电强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产品生产阶段,内部走线、上件位置等方面一致性控制不到位。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30.0%。  (七)电热暖手器抽查不合格率为4.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87家企业生产的96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较上次抽查下降60.9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68.5%、65.1%、4.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8313.png[/img]  图5 电热暖手器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热暖手器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等14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结构、元件、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加热元器件质量管控不严格,虚标发热功率;产品使用的元器件或电路布局等技术设计不合理。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2批次、2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7%、0%。  (八)电动晾衣架抽查不合格率为46.2%。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48家企业生产的52批次产品,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6.2%。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动晾衣架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6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产品的电气安全标准不熟悉,产品外壳和电源线夹紧装置的结构设计不合理。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22批次、1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5.5%、35.3%。  (九)自动电饭锅抽查不合格率为4.2%。本次抽查检验10个省(市)107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较上次抽查下降3.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5.4%、7.6%、4.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55587.png[/img]  图6 自动电饭锅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自动电饭锅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9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6个,占比84.2%。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非正常工作、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能效等级、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其中,安全项目非正常工作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输入功率和电流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非正常工作和结构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结构和保护电子线路设计不合理;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选用的发热盘质量较差,发热盘功率未达整机的额定功率要求。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85批次、1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4.7%、0%。  (十)洗碗机抽查不合格率为12.7%。本次抽查检验6个省(市)51家企业生产的55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2.7%,较上次抽查上升8.9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0.0%、3.8%、12.7%。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8204.png[/img]  图7 洗碗机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洗碗机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16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结构、接地措施、非正常工作、螺钉和连接、输入功率和电流。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按标准要求正确明示产品额定功率;电子电路的设计未考虑滤波电路的电压泄放设计及产品非正常工作下的安全保护要求;产品结构设计存在缺陷,水路设计未考虑对器具内污水虹吸倒流的防护、保护接地措施不可靠。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8批次、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8.4%、0%。  (十一)电源适配器抽查不合格率为10.2%。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73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产品,发现9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0.2%,较上次抽查下降0.7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5.8%、10.9%、10.2%。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2733.png[/img]  图8 电源适配器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源适配器的电源接口、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电气绝缘、导体的端接等28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22个,占比78.6%。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发热要求,电源端子骚扰电压,电气绝缘,抗电强度等。其中,安全项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热要求有5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考虑产品所适用的海拔高度,初/次级电路之间铜箔、绝缘挡板的尺寸以及变压器内部初/次级绕组设计不合理;发热要求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使用的直接支撑电源适配器插销材料热塑性差,元器件规格选择不当。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71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9.9%。  (十二)读写台灯抽查不合格率为19.6%。本次抽查检验11个省(区、市)84家企业生产的112批次产品,发现22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9.6%。  本次抽查重点对读写台灯的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谐波电流限值等14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6个,占比42.9%。发现不合格项目为照度及照度均匀度,辐射电磁骚扰(30MHz~300MHz),遮光性,骚扰电压(电源端子),谐波电流限值,结构(平稳度),耐热、耐火和耐起痕,显色指数(R[sub]a[/sub]、R[sub]9[/sub])。其中,安全项目结构(平稳度)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耐热、耐火和耐起痕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结构(平稳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读写台灯底盘太轻,不能有效防止倾倒;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读写台灯选用的绝缘材料无法阻燃。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52批次、15批次、1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6.9%、13.3%、33.3%。  (十三)移动电源抽查不合格率为35.4%。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95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发现3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5.4%,较上次抽查上升10.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9.8%、25.0%、35.4%。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62306.png[/img]  图9 移动电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移动电源的发热要求、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输出电压、短路保护等10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6个,占比60.0%。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转换效率、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无线电骚扰、过充电、自由跌落。其中,安全项目过充电有5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过充电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电池耐高压、承受大电流能力差,在高压大电流下充电时,电池内部副反应加剧,内压和温度上升,易引起电池起火、爆炸。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7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40.5%。  (十四)塑料家具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35家企业生产的51批次产品。重点对其他外观、理化性能、力学性能、有害物质限量4类37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5个,占比40.5%,未发现不合格。  (十五)平衡车抽查不合格率为13.3%。本次抽查检验5个省(区、市)25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3.3%,较上次抽查上升2.5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7.9%、10.8%、13.3%。  本次抽查重点对平衡车的最高设计车速、超速保护、低电量保护、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等8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充电锁止、驻坡能力及保护、超速保护。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理解不到位、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检验20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10.0%。  (十六)电子门锁抽查不合格率为17.1%。本次抽查检验14个省(市)102家企业生产的105批次产品,发现1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7.1%,较上次抽查下降17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1.7%、34.1%、17.1%。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72567.png[/img]  图10 电子门锁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子门锁的锁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侧向静载荷、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绝缘电阻、抗电强度等11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防破坏报警功能、安全性要求、锁舌轴向静载荷。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原料采购方面质量控制不严格。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聚集区广东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46批次、2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0%、18.5%。  (十七)锁具抽查不合格率为8.9%。本次抽查检验9个省(市)73家企业生产的79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9%,较上次抽查上升4.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1.7%、4.3%、8.9%。  [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2979340.png[/img]  图11 锁具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锁具的锁舌伸出长度、斜舌侧向静载荷、方舌轴向静载荷、方舌侧向静载荷、执手扭矩等38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锁舌伸出长度、条形自行车锁承受静拉力、方舌轴向静载荷、执手轴向静拉力。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设计不合理,产品用料质量控制不到位。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0批次、27批次、13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0%、14.8%、7.7%。  (十八)非医用口罩抽查不合格率为29.4%。本次抽查检验17个省(区、市)193家企业生产的204批次产品,发现60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29.4%,较上次抽查下降4.1个百分点。  本次抽查重点对非医用口罩的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呼气阀气密性、呼吸阻力等11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颗粒物过滤效率、通气阻力、头带。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过滤材料采用的静电驻极工艺不当,存贮或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静电衰减,影响颗粒吸附的能力;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不能和面部紧密贴合,颗粒容易从贴合缝隙处渗入;口罩带与口罩体粘合工艺不良,导致粘合强力不足或粘合处材料由于过热等原因发生脆化。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湖北省、安徽省、广东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4批次、30批次、29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7.6%、53.3%、31.0%。  (十九)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抽查不合格率为42.4%。本次抽查检验8个省(市)51家企业生产的66批次产品,发现28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2.4%。  本次抽查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等22个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项目为机械强度、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产品标准中安全方面的规定认识不足,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以上抽查主要涉及产业集聚区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别抽查检验35批次、11批次、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65.7%、0%、28.6%。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立即下架处理,同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生产销售。对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处理结果情况。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依法组织生产销售,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304/W020230428596123025074.xlsx]2022年羽绒服装等19种网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url]

  •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锁具合格率88.75%

    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在80批次被抽查产品中,有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合格率为88.75%。 本次共抽查了上海、浙江、广东等3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锁具产品。包括弹子插芯门锁、球形门锁、自行车锁、机械防盗锁4个品种。经检验,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金力、尊宝、瑞力、意利士、中固、聚威、菊花、SUMIT、雅居等品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互开率、方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伸出长度(斜舌)等项目不合格。 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等级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上海东冠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市弹子插芯门锁(连体锁)强捧7332011-06-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上海东丰五金有限公司 上海市球形门锁WALESKB-940-01,A级2010-06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湖州双林申士制锁厂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士94172011-02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湖州双林申翔制锁厂 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申翔9472A22011-03合格品合格 国家建筑五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湖州通达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弹子插芯门锁丰收9472K22011-07[/alig

  •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蛋制品质量监督抽查73号通报

    为保证沈阳市蛋制品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广大市民的饮食健康,沈阳市质监局以国家质检总、省局开展的“质量月”活动为载体,于2011年9月25日~2011年9月30日对我市辖区内的蛋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沈阳市辖区处于生产状态的蛋制品生产企业19家,合格生产企业19家,企业合格率100%;抽查产品19批次,产品质量合格19批次,产品质量合格率100%。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及判定的依据是《沈阳市蛋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 抽查产品名称 腌蛋制品、卤蛋制品、皮蛋制品 2. 检验项目 腌蛋制品:挥发性盐基氮、铅、锌、无机砷、总汞、六六六、滴滴涕、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微生物共9项。 卤蛋制品: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山梨酸、苯甲酸、铅、锌、无机砷、总汞、六六六、滴滴涕共12项。 皮蛋制品:铅、锌、无机砷、总汞、六六六、滴滴涕、山梨酸、苯甲酸、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微生物共12项。 二、检验结果分析 本次共抽查我市处于生产状态的蛋制品生产企业19家,产品19批次,实物质量合格19批次,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100%。由此可见我市地产蛋制品产品质量优良,市民可以放心食用。

  •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69号通报

    市有关企业:  为保证沈阳市乳制品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民吃上放心食品,沈阳市质监局以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开展的“质量月”活动为载体,于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20日对我市辖区内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覆盖我市全部乳制品生产企业3家,合格企业3家,企业合格率100%;共抽查产品20批次,合格20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及判定的依据是《沈阳市乳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为:  巴氏杀菌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共14个检验项目。  灭菌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黄曲霉毒素M1、微生物、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共11个检验项目。  调制乳:脂肪、蛋白质、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微生物共16个检验项目。  发酵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酵母、霉菌、乳酸菌数、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  甲酸酯类、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共19个检验项目。

  •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乳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6号通报

    市有关企业:  为保证沈阳市乳制品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民吃上放心食品,沈阳市质监局于2011年7月2日~2011年7月20日对沈阳市辖区内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覆盖全市所有3家乳制品生产企业,抽查产品22批次,合格22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  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及判定的依据是《沈阳市乳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为:  巴氏杀菌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乙酯、丙酯)、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和标签共15个检验项目。  灭菌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黄曲霉毒素M1、微生物要求、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乙酯、丙酯)、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和标签共12个检验项目。  调制乳:脂肪、蛋白质、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乙酯、丙酯)、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微生物和标签共17个检验项目。  发酵乳: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酵母、霉菌、乳酸菌数、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乙酯、丙酯)、纳他霉素、β-内酰胺酶和标签共20个检验项目。  本次抽样的3家企业卫生状况良好,生产设备先进,人员及生产管理严格。

  • 【讨论】6种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00种膨化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膨化食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铝、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有6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大肠菌群不合格。经检验,大肠菌群实测值为21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90MPN/100g)的规定。二、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检出甜蜜素。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膨化食品中糖精钠、甜蜜素和安赛蜜不得检出。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791]膨化食品.rar[/url]

  • 【转帖】2011年某省冷冻饮品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日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我省企业生产的冷冻饮品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共抽查了8家企业生产的8批次冷冻饮品,合格7批次,产品抽样批次不合格率为12.5%。  本次监督抽查主要对冷冻饮品的蛋白质、总砷、铅、合成着色剂、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涉及人体健康的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检验。抽查结果显示,本次监督抽查的冷冻饮品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尚好。仅1批次雪糕产品甜蜜素超量,其主要原因生产企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成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公布本次抽查的质量合格及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引导消费者选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对冷冻饮品进行跟踪抽查,为广大消费者食用冷冻饮品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冷冻饮品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1福州市马尾供销社冷饮食品厂果味冰棒(杳焦味)50g/根浔思2010-5-282福建宏宝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布丁奶油味雪糕48克馥华2010-3-173福建龙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劲绿豆组合型雪糕85克/根龙旺2010-6-214政和县腾峰食品厂棒冰85g/支/2010-07-145永安市可尔乐食品厂八宝冰棍80g/根可尔乐2010.05.266漳州市龙文区漳港冷冻食品厂盐水菠萝冰棍净含量:100g绿荫2010.5.167漳州市龙文区夏日食品冷冻厂菠萝味棒冰80g/支伊家妮2010.6.22冷冻饮品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align=ce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1〕89号)

    质检监函〔2011〕89号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在原《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2006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施行。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rar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4年度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4年度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50049451514921.pdf]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4年度抽查计划.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26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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